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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 優 質 大 學 科 技 校 院 之 機 會, 進 而 培 育 未 來 之 社 會 中 堅 透 過 此 招 生 方 案 導 引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學 生 就 近 入 學, 配 合 推 動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就 學 社 區 化, 促 使 城 鄉 教 育 的 均 衡 發 展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教 學 正 常 化, 突 顯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辦 學 特 色 等 理 念, 並 激 勵 偏 鄉 學 校 之 學 生 力 爭 上 游, 改 善 地 方 學 風, 地 方 子 弟 經 由 優 質 之 高 等 教 育 的 培 育, 提 升 其 社 經 地 位, 促 進 社 會 階 層 之 向 上 流 動, 達 成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教 育 均 衡 發 展 之 目 的, 使 大 學 教 育 資 源 得 到 最 合 理 之 分 配 與 最 大 價 值 之 產 出, 終 而 提 昇 國 家 整 體 教 育 水 平 及 國 際 競 爭 力 貳 計 畫 目 標 為 延 續 學 校 推 薦 之 精 神 以 及 繁 星 計 畫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均 質 區 域 均 衡 之 理 念, 由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向 大 學 校 院 推 薦 符 合 資 格 的 學 生, 提 供 各 地 區 學 生 適 性 揚 才 之 均 等 機 會 目 標 如 下 : 一 平 衡 城 鄉 教 育 資 源 的 落 差, 體 現 教 育 機 會 均 等 的 公 平 正 義 二 照 顧 學 習 起 點 較 弱 的 學 生, 提 供 適 性 揚 才 成 功 發 展 的 機 會 三 深 化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社 區 化 的 功 能, 增 加 區 域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學 生 升 學 優 質 大 學 及 科 技 校 院 之 機 會, 提 升 推 動 十 二 國 民 基 本 教 育 之 成 效 參 實 施 方 式 茲 分 別 就 大 學 之 繁 星 推 薦 及 科 技 校 院 之 技 職 繁 星 其 辦 理 實 施 方 式, 分 述 如 下 : 一 大 學 繁 星 推 薦 大 學 繁 星 計 畫 於 96 學 度 開 始 推 動, 並 自 100 學 度 起 併 入 甄 選 入 學 成 為 繁 星 推 薦, 本 招 生 管 道 係 由 高 中 向 大 學 依 學 群 推 薦 符 合 推 薦 條 件 且 全 程 就 讀 同 所 高 中 之 應 屆 畢 業 學 生 ; 大 學 依 學 系 之 性 質 分 學 群 招 生, 除 第 八 類 學 群 ( 醫 學 系 ) 辦 理 第 二 階 段 面 試 外, 其 餘 第 一 類 至 第 七 類 學 群 不 辦 理 第 二 階 段 面 試 詳 細 實 施 方 式 如 下 : ( 一 ) 大 學 招 生 1 大 學 依 學 系 性 質 分 學 群 招 生 : 第 一 類 學 群 : 文 法 商 社 會 科 學 教 育 管 理 等 學 系 第 二 類 學 群 : 理 工 等 學 系 第 三 類 學 群 : 醫 生 命 科 學 農 等 學 系 ( 醫 學 系 除 外 ) 第 四 類 學 群 : 音 樂 相 關 學 系

第 五 類 學 群 : 美 術 相 關 學 系 第 六 類 學 群 : 舞 蹈 相 關 學 系 第 七 類 學 群 : 體 育 相 關 學 系 第 八 類 學 群 : 醫 學 系 2 第 一 類 至 第 七 類 學 群 分 發 錄 取 : (1) 以 學 生 高 一 高 二 各 學 期 學 業 成 績 總 平 均 之 全 校 排 名 百 分 比 作 為 第 一 個 比 序 項 目, 百 分 比 小 者 優 先 錄 取 (2) 經 第 一 項 比 序 結 果 相 同 者, 以 各 大 學 自 訂 之 條 件 比 序, 擇 優 錄 取 經 前 項 比 序 後 仍 相 同 者, 一 律 錄 取 (3) 分 兩 輪 分 發 : 第 一 輪 分 發 : 依 各 大 學 校 系 所 訂 定 學 測 術 科 考 試 成 績 之 檢 定 標 準 高 中 推 薦 優 先 順 序 及 分 發 比 序 項 目 進 行 分 發 作 業, 各 大 學 錄 取 同 一 高 中 學 生 以 一 名 為 限 對 同 一 高 中 各 藝 才 班 及 體 育 班 之 學 生, 其 對 應 之 學 群 亦 各 以 錄 取 一 名 為 限 第 二 輪 分 發 : 第 一 輪 分 發 後 校 系 仍 有 缺 額 者, 依 校 系 所 訂 定 招 生 條 件 進 行 缺 額 校 系 分 發 作 業 各 大 學 對 同 一 高 中 再 錄 取 人 數 不 受 一 名 之 限 制 3 第 八 類 學 群 甄 試 錄 取 : (1) 第 一 階 段 篩 選 : 面 試 人 數 由 各 校 系 自 訂, 至 多 為 招 生 名 額 之 3 倍 率 或 50 人 由 甄 選 會 依 大 學 校 系 所 訂 學 測 成 績 檢 定 標 準 高 中 推 薦 優 先 順 序 及 比 序 項 目 進 行 篩 選 ( 第 1 輪 ), 通 過 篩 選 學 生 各 校 至 多 1 名 ; 第 1 輪 篩 選 後 如 仍 未 達 校 系 預 定 面 試 人 數, 甄 選 會 再 依 校 系 所 訂 之 學 測 成 績 檢 定 標 準 及 比 序 項 目 補 入 ( 第 2 輪 ) 以 達 預 定 面 試 人 數 第 1~7 類 學 群 放 榜 同 時, 公 告 第 8 類 學 群 ( 醫 學 系 ) 可 進 入 第 2 階 段 面 試 名 單 (2) 第 二 階 段 面 試 : 面 試 內 容 由 各 校 自 訂, 惟 不 另 請 學 生 準 備 備 審 資 料 考 量 各 校 辦 理 作 業 時 程, 併 同 個 人 申 請 第 2 階 段 指 定 項 目 甄 試 辦 理 (3) 錄 取 : 依 面 試 成 績 決 定 錄 取 結 果 校 系 不 列 備 取 學 生 如 經 錄 取, 不 得 參 加 個 人 申 請 統 一 分 發 登 記 錄 取 名 單 由 各 校 公 告, 並 由 大 學 甄 選 入 學 委 員

會 統 一 公 告 ( 二 ) 高 中 推 薦 1 被 推 薦 學 生 須 參 加 學 科 能 力 測 驗 術 科 考 試, 並 需 符 合 下 列 資 格 : 全 程 就 讀 國 內 同 一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並 修 滿 高 一 高 二 各 學 期 之 應 屆 畢 業 生, 且 高 一 及 高 二 各 學 期 學 業 總 平 均 成 績 之 平 均 成 績 全 校 排 名 百 分 比 符 合 大 學 之 規 定 學 測 成 績 任 一 科 不 得 為 零 級 分, 校 系 要 求 之 術 科 項 目 不 得 為 零 分, 且 符 合 大 學 所 訂 之 檢 定 標 準 2 高 中 對 每 大 學 各 學 群 至 多 推 薦 2 名, 且 同 一 名 學 生 僅 限 被 推 薦 至 一 所 大 學 之 一 個 學 群 藝 才 班 及 體 育 班 學 生 僅 限 被 推 薦 至 第 四 至 第 七 類 與 學 生 在 校 所 學 相 關 之 學 群 學 生 如 獲 推 薦 第 8 類 學 群 A 校 醫 學 系, 並 通 過 第 1 階 段 篩 選, 不 得 再 於 個 人 申 請 報 名 A 校 醫 學 系 二 技 職 繁 星 技 職 繁 星 計 畫 自 96 學 度 辦 理 以 來, 頗 受 各 界 肯 定, 除 逐 擴 大 招 生 名 額 外, 並 調 整 每 所 高 職 學 校 可 推 薦 人 數 增 為 至 多 8 人, 技 職 繁 星 計 畫 實 施 方 式 主 要 分 2 階 段 : ( 一 ) 高 職 學 校 依 據 校 內 遴 選 辦 法, 推 選 學 生 至 聯 合 甄 選 委 員 會 為 落 實 技 職 繁 星 計 畫 辦 理 之 目 的, 讓 各 地 區 具 潛 力 學 生 得 以 升 學 優 質 科 技 校 院, 要 求 各 高 職 學 校 建 立 並 落 實 校 內 遴 選 機 制, 各 校 之 遴 選 辦 法 除 需 符 合 本 部 規 範 之 報 考 學 生 門 檻 : 需 全 程 就 讀 同 一 高 職 學 校 ( 含 綜 合 高 中 修 畢 專 門 學 程 科 目 25 學 分 以 上 者 ) 在 校 學 業 成 績 需 為 前 20% 條 件 外, 彈 性 授 權 各 高 職 學 校 自 訂 可 參 與 遴 選 之 學 制 群 科 間 學 制 間 之 成 績 等 化 方 式 以 及 符 合 校 內 特 色 之 遴 選 辦 法, 讓 各 高 職 學 校 可 推 薦 具 潛 力 適 合 進 入 本 管 道 之 學 生, 以 建 立 學 校 特 色 ( 二 ) 聯 合 甄 選 委 員 會 透 過 非 傳 統 紙 筆 測 驗 之 甄 選 方 式 考 評 學 生 為 引 導 教 學 正 常 化, 本 管 道 除 規 範 報 考 學 生 學 業 表 現 要 有 一 定 門 檻 外 ( 在 校 學 業 成 績 前 20%), 聯 合 甄 選 方 式 不 要 求 學 生 需 提 出 統 一 入 學 測 驗 成 績, 作 為 排 名 比 序 項 目 分 發 之 依 據 ; 而 採 學 生 歷 在 校 成 績 群 名 次 百 分 比 歷 成 績 單, 以 及 提 供 之 書 面 審 查 資 料 ( 含 學 生 之 證 照 競 賽 表 現 社 團 幹 部 志 工 表 現 等 ) 等

甄 選 機 制, 作 為 考 評 學 生 之 方 式 其 理 由 係 為 突 破 都 會 明 星 高 職 學 校 之 學 生 考 試 優 勢, 讓 偏 鄉 具 潛 力 學 生 有 機 會 爭 取 更 好 的 升 學 權 益, 並 達 成 校 校 等 值 之 目 的 因 應 101 學 度 技 職 繁 星 擴 大 辦 理 規 模, 取 消 面 試, 改 以 原 書 面 審 查 項 目 作 為 比 序 評 比, 分 發 方 式, 由 原 各 科 技 校 院 錄 取 同 1 高 職 1 人 為 限, 調 整 為 2 輪 分 發 作 業, 亦 即 各 科 技 校 院 於 第 1 輪 分 發 時, 錄 取 各 高 職 第 1 名 為 限, 並 於 第 2 輪 分 發 時, 每 校 則 可 再 錄 取 同 1 高 職 至 多 2 人 此 外, 為 鼓 勵 在 學 習 領 域 表 現 優 秀 的 有 潛 力 學 生 能 向 上 銜 接 繼 續 在 該 領 域 深 造 研 習 ;101 起 技 職 繁 星 之 考 生, 限 定 需 選 填 與 本 身 就 讀 科 組 相 對 應 之 科 技 校 院 志 願 系 組 學 程, 以 期 考 生 日 後 就 學 得 以 順 利 銜 接 肆 辦 理 成 果 一 大 學 繁 星 推 薦 (96-99 學 度 為 大 學 繁 星 計 畫 ), 自 96 學 度 開 始 試 辦, 其 辦 理 成 效 說 明 如 下 : 大 學 繁 星 推 薦 在 落 實 保 障 偏 鄉 地 區 高 中 生 之 錄 取 機 會 導 引 學 生 就 近 入 學 以 及 豐 富 大 學 校 園 多 元 文 化 績 效 顯 著, 進 而 達 到 推 動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就 學 社 區 化 導 引 學 生 就 近 入 學 促 進 城 鄉 教 育 均 衡 發 展 等 方 面, 促 進 高 中 均 質 區 域 均 衡 等 政 策 目 標 : ( 一 ) 以 參 與 招 生 之 大 學 過 去 三 來 首 次 錄 取 之 高 中 數, 以 及 同 一 學 度 各 大 學 繁 星 推 薦 管 道 錄 取 之 高 中 數 與 個 人 申 請 管 道 通 過 第 一 階 段 倍 率 篩 選 之 高 中 數 兩 者 數 據 比 對, 作 為 評 估 高 中 均 質 區 域 均 衡 之 政 策 目 標 指 標 : 下 表 為 96~102 學 度 繁 星 計 畫 各 大 學 過 去 三 來 首 次 錄 取 之 高 中 數 及 學 生 數 統 計, 顯 示 參 與 繁 星 計 畫 招 生 之 各 大 學 的 確 每 學 均 錄 取 較 多 原 來 透 過 甄 選 入 學 與 考 試 入 學 管 道 無 法 進 入 該 校 的 學 生, 亦 即 繁 星 之 招 生 促 使 優 質 大 學 學 生 來 源 更 多 元 學 度 招 生 大 學 招 生 名 額 具 報 名 資 格 高 中 數 報 名 錄 取 各 大 學 三 來 首 次 錄 取 之 高 中 數 高 中 數 學 生 數 高 中 數 學 生 數 高 中 數 學 生 數 96 學 清 大 200 166 155 155 150 150 24 24 11 校 586 403 304 3,559 218 525 107 138

12 校 786 403-3,714 228 675 117 162 97 中 山 28-118 438 28 28 6 6 學 25 校 1742 385 357 7937 321 1450 169 287 26 校 1770 - - 8375 323 1478 172 293 98 學 26 校 1463 368 359 6508 311 1324 129 186 99 33 校 2006 369 352 6933 326 1958 167 293 學 外 加 33-13 17 8 8 100 68 校 7649 384 369 18630 360 6790 261 748 學 外 加 848 --- --- 99 --- 81 101 68 校 8575 398 377 19952 369 8213 學 277 1061 外 加 926 --- --- 132 --- 122 102 67 校 10246 399 379 21892 372 9670 -- 學 外 加 1124 --- --- 162 --- 136 102 學 度 採 同 一 學 度 繁 星 推 薦 管 道 錄 取 之 高 中 數 與 個 人 申 請 管 道 通 過 第 一 階 段 倍 率 篩 選 之 高 中 數 兩 者 數 據 比 對, 取 代 過 去 以 各 大 學 過 去 三 來 首 次 錄 取 之 高 中 學 生 數 檢 核 繁 星 推 薦 是 否 達 成 學 生 來 源 多 元 化 的 目 標 以 國 立 臺 灣 大 學 為 例,102 學 度 透 過 繁 星 推 薦 錄 取 來 自 238 所 不 同 高 中 的 學 生, 但 透 過 個 人 申 請 管 道 僅 錄 取 來 自 88 所 不 同 高 中 的 學 生 由 此 可 見 繁 星 推 薦 之 設 計 確 實 改 善 過 去 頂 尖 大 學 在 個 人 申 請 管 道 學 生 來 源 過 度 集 中 於 部 分 知 名 高 中 的 現 象, 對 促 進 大 學 學 生 來 源 多 元 化, 達 高 中 均 質 區 域 均 衡 的 政 策 目 標 頗 具 成 效 ( 二 ) 頂 尖 大 學 生 來 源 的 多 元 結 構 學 生 來 源 多 元 化, 具 有 豐 富 校 園 生 活 刺 激 學 習 成 長, 甚 至 促 進 社 會 融 合

等 正 面 功 能, 現 行 之 甄 選 入 學 及 考 試 分 發 兩 管 道, 知 名 之 公 立 頂 尖 大 學 所 錄 取 學 生 來 源 大 多 數 為 明 星 高 中, 本 計 畫 實 施 後, 已 使 各 頂 尖 大 學 之 學 生 來 源 更 多 元, 並 讓 各 高 中 皆 有 學 生 進 入 頂 尖 大 學, 相 較 其 他 管 道, 更 能 達 成 高 中 均 質 區 域 均 衡 之 目 標 ( 三 ) 社 區 高 中 錄 取 率 高, 引 導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社 區 化 從 繁 星 計 畫 到 繁 星 推 薦, 七 來 都 會 區 之 社 區 型 高 中 及 國 中 基 測 各 登 記 區 之 二 三 線 高 中 大 放 異 彩, 確 實 達 成 高 中 均 質 區 域 平 衡 的 政 策 目 標, 對 配 合 推 動 十 二 國 教 引 導 國 中 生 就 近 入 學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具 有 正 面 的 效 果 從 繁 星 錄 取 生 就 讀 高 中 類 別 分 析, 發 現 社 區 高 中 的 學 生 錄 取 人 數 大 於 都 會 地 區 的 明 星 高 中, 可 見 繁 星 以 高 中 在 校 學 業 成 績 總 平 均 全 校 排 名 百 分 比 直 接 進 行 評 比 錄 取 及 大 學 對 每 個 高 中 錄 取 最 多 一 名 的 限 制 充 分 保 障 教 育 資 源 弱 勢 地 區 高 中 學 生 的 錄 取 機 會 二 技 職 繁 星 技 職 繁 星 計 畫 自 96 學 度 辦 理 迄 今, 最 初 由 優 質 科 技 校 院 ( 國 立 臺 灣 科 技 大 學 國 立 雲 林 科 技 大 學 國 立 高 雄 應 用 科 技 大 學 及 國 立 臺 北 科 技 大 學 4 校 ), 提 供 250 招 生 名 額, 且 經 由 各 高 職 ( 含 綜 高 ) 推 薦 具 有 潛 力 之 優 秀 學 生, 透 過 書 面 審 查 成 績 及 面 試 成 績 之 聯 合 甄 選 方 式, 讓 每 1 所 高 職 學 生 均 有 機 會 甄 選 升 讀 96 學 度 共 計 4 校 250 招 生 名 額 96 學 度 技 職 繁 星 係 由 國 立 臺 灣 科 技 大 學 承 辦, 據 該 校 統 計 報 考 資 料 顯 示,250 名 錄 取 學 生 中, 約 四 成 之 高 職 畢 業 母 校, 於 過 去 3 間 未 曾 有 學 生 考 取 該 4 所 國 立 科 技 大 學 ; 顯 示 技 職 繁 星 實 有 其 辦 理 之 重 要 性 97 學 度 擴 增 為 各 高 職 學 校 推 薦 2 名 學 生 參 加 甄 選 ; 並 加 入 國 立 勤 益 科 技 大 學 國 立 高 雄 第 一 科 技 大 學 國 立 屏 東 科 技 大 學 國 立 虎 尾 科 技 大 學 國 立 臺 北 護 理 健 康 大 學 國 立 高 雄 餐 旅 大 學 及 南 臺 科 技 大 學 等 共 11 校 招 生,590 個 招 生 名 額 ( 臺 灣 科 大 2 班 100 名, 南 臺 科 大 1 班 40 名 ) 98 學 度 延 續 97 學 度, 仍 維 各 高 職 學 校 推 薦 至 多 2 名 學 生 參 加 甄 選, 提 供 590 名 招 生 名 額 99 學 度 則 再 增 加 招 生 名 額 為 800 名, 且 新 增 12 所 優 質 科 技 校 院 100 學 度 則 因 國 立 金 門 技 術 學 院 改 制 為 金 門 大 學, 爰 該 校 退 出 技 職 繁 星 招 生, 但 新 增 國 立 臺 中 技 術 學 院 辦 理 招 生 101 學 度 則 新 增 9 所 私 立 優 質 科 技 校 院 辦 理 招 生, 96 至 102 各 學 度 辦 理 規 模 如 下 表 :

技 職 繁 星 計 畫 辦 理 情 況 一 覽 表 學 度 主 辦 學 校 招 生 校 數 核 定 名 額 錄 取 人 數 錄 取 率 96 國 立 臺 灣 科 技 大 學 4 250 250 100% 97 國 立 雲 林 科 技 大 學 11 590 512 86.78% 98 國 立 高 雄 應 用 科 技 大 學 11 590 525 88.98% 99 國 立 臺 北 科 技 大 學 23 800 742 92.75% 100 技 專 校 院 招 生 委 員 會 聯 合 會 23 1050 919 87.52% 101 1982 1441 72.70% 102 技 專 校 院 招 生 委 員 會 聯 合 會 32 2027 1523 75.13% 103 2154 - - 依 據 各 校 調 查 資 料 顯 示, 技 職 繁 星 錄 取 生 入 學 後 之 學 業 表 現 與 其 他 參 考 統 一 入 學 測 驗 分 數 之 入 學 管 道 學 生 並 無 差 異, 蓋 原 技 職 繁 星 已 設 定 考 生 在 校 學 業 表 現 門 檻, 此 外 多 數 科 技 校 院 均 於 大 學 新 生 入 學 前 暑 假, 開 設 暑 期 先 修 班 課 程, 以 補 強 學 生 程 度, 故 透 過 技 職 繁 星 入 學 之 學 生, 無 論 於 課 業 表 現 或 生 活 適 應 之 表 現, 與 其 他 管 道 入 學 學 生 無 明 顯 差 異 ; 甚 者, 部 分 繁 星 錄 取 生, 比 起 同 儕 更 顯 求 學 企 圖 心, 故 學 業 表 現 反 高 於 其 他 管 道 入 學 之 學 生 鑒 於 上 述 辦 理 技 職 繁 星 招 生 學 校 於 學 生 入 學 輔 導 措 施 之 努 力, 始 得 本 管 道 入 學 學 生 除 有 機 會 升 學 優 質 科 技 校 院 外, 且 能 獲 得 妥 適 之 學 習 適 應 環 境, 爰 101 學 度 技 職 繁 星 擴 大 辦 理 之 方 向, 朝 向 增 加 96-99 學 度 ( 連 續 3 屆 ) 均 獲 本 部 教 學 卓 越 計 畫 獎 補 助 之 辦 學 優 異 學 校, 由 原 1,050 名 擴 大 招 生 規 模 為 1,982 名, 並 調 整 每 所 高 職 學 校 可 推 薦 人 數 增 為 至 多 8 人, 以 期 能 繼 續 落 實 技 職 繁 星 之 目 標, 讓 偏 鄉 弱 勢 學 生 升 學 優 質 科 技 校 院 伍 配 套 措 施 基 於 大 學 繁 星 推 薦, 將 全 國 各 高 中 學 生 在 校 學 業 成 績 排 名 百 分 比 視 為 等 值, 並 以 高 中 在 校 成 績 百 分 比 做 為 優 先 分 發 順 序 ; 技 職 繁 星 則 以 在 校 學 業 成 績 群 名 次 百 分 比, 作 為 排 名 比 序 項 目 之 依 據, 爰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成 績 處 理

的 正 確 性 及 合 理 性, 影 響 錄 取 及 分 發 排 名 公 平 性 甚 鉅, 並 直 接 影 響 學 生 升 學 權 益, 本 部 相 關 配 套 措 施 如 下 : 一 大 學 繁 星 推 薦 部 分, 成 立 高 中 成 績 查 核 小 組 並 加 強 宣 導 措 施 : 除 要 求 高 中 應 依 招 聯 會 招 生 辦 法 規 定 推 薦 學 生 並 應 正 確 上 傳 高 中 成 績 外, 本 部 亦 組 成 高 中 成 績 查 核 小 組 進 行 高 中 作 業 成 績 查 核 目 的 在 使 高 中 瞭 解 配 合 大 學 招 生 所 為 之 成 績 處 理 推 薦 作 業 及 上 傳 報 名 資 料 等 等, 若 處 理 不 當 除 除 損 及 大 學 招 生 之 公 平 性 外, 往 往 直 接 影 響 學 生 升 學 權 益, 應 加 強 重 視 ; 本 部 亦 透 過 各 教 育 行 政 主 管 會 議 及 高 中 種 子 教 師 研 習 會 等 加 強 宣 導 二 技 職 繁 星 部 分, 由 技 專 校 院 招 生 委 員 會 聯 合 會 宣 導 落 實 校 內 遴 選, 並 於 事 前 輔 導 群 名 次 百 分 比 處 理 方 式 : 透 過 招 生 作 業 宣 導 說 明 會, 要 求 各 高 職 ( 中 ) 落 實 校 內 推 薦 機 制, 並 對 於 未 參 與 宣 導 說 明 會 之 高 職 ( 中 ) 學 校 追 蹤 列 管 目 的 在 使 高 職 ( 中 ) 學 校 承 辦 人 務 必 了 解 成 績 處 理 等 作 業 程 序, 並 開 放 練 習 版 之 作 業 系 統, 以 降 低 實 際 上 線 作 業 之 失 誤 率 三 對 於 學 校 違 反 相 關 規 定 之 失 職 行 為, 予 以 嚴 懲 : 為 杜 絕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成 績 作 業 處 理 不 當 情 形 發 生, 致 影 響 招 生 公 平 性 及 學 生 升 學 權 益, 對 於 成 績 處 理 推 薦 作 業 及 上 傳 報 名 資 料 等 損 及 公 平 原 則, 經 本 部 查 核 確 有 違 反 規 定 疏 失 不 當 時, 將 依 下 列 法 規 議 處 : ( 一 ) 國 ( 公 )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 相 關 失 職 人 員 依 公 立 高 級 中 等 以 下 學 校 校 長 成 績 考 核 辦 法 公 立 高 級 中 等 以 下 學 校 教 師 成 績 考 核 辦 法 或 公 務 員 懲 戒 法 依 情 節 輕 重, 處 以 申 誡 記 過 等 處 分 ( 二 ) 私 立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 除 依 私 立 學 校 法 第 55 條 規 定, 予 以 糾 正 或 限 期 整 頓 改 善, 屆 期 仍 未 改 善 者, 經 徵 詢 私 立 學 校 諮 詢 會 意 見 後, 視 其 情 節 輕 重 扣 減 獎 補 助 或 招 生 名 額 外, 相 關 失 職 人 員 並 得 依 第 80 條 第 1 項 第 1 款 處 30 萬 -150 萬 元 以 下 罰 鍰 陸 預 期 效 益 96-102 學 度 大 學 繁 星 計 畫 及 技 職 繁 星 執 行 成 果 頗 受 各 界 肯 定, 確 實 達 成 擴 大 優 質 大 學 學 生 來 源 數 的 目 標, 符 合 平 衡 城 鄉 差 距 的 預 期 目 標, 達 成 推 動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社 區 化 的 目 標, 符 合 本 計 畫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均 質 區 域

均 衡 之 推 動 理 念 100 學 度 起 繁 星 計 畫 起 併 入 甄 選 入 學 為 繁 星 推 薦, 係 延 續 學 校 推 薦 之 精 神 以 及 繁 星 計 畫 高 中 均 質 區 域 均 衡 之 理 念 並 擴 大 辦 理 ; 同 時, 技 職 繁 星 101 學 度 起 將 增 加 獲 本 部 教 學 卓 越 計 畫 獎 補 助 之 辦 學 優 異 學 校, 逐 檢 討 擴 大 招 生 規 模, 提 供 各 地 區 學 生 適 性 揚 才 之 均 等 機 會, 除 為 嘉 惠 更 多 偏 鄉 地 區 具 潛 力 之 學 生 升 學 優 職 科 技 校 院 外, 亦 為 配 合 推 動 十 二 國 民 基 本 教 育, 以 紓 解 國 中 生 升 學 壓 力 ; 其 預 期 效 益 如 下 : 一 持 續 督 責 優 質 大 學 校 院 及 科 技 校 院 提 供 招 生 名 額 嘉 惠 偏 鄉 弱 勢 學 子, 以 期 透 過 教 育 改 善 環 境, 以 盡 扶 助 弱 勢 之 社 會 責 任 二 協 助 偏 鄉 地 區 學 校 建 立 特 色, 吸 引 在 地 優 質 國 中 畢 業 生 就 近 入 學, 以 期 能 提 升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教 學 品 質 三 透 過 大 學 繁 星 推 薦 及 技 職 繁 星 聯 合 甄 選 作 業 方 式, 引 導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教 育 正 常 化, 減 輕 學 生 升 學 壓 力 柒 未 來 規 劃 大 學 繁 星 推 薦 自 96 學 度 實 施 以 來, 已 逐 步 達 成 高 中 均 質 區 域 平 衡 之 政 策 目 標, 未 來 配 合 十 二 國 民 基 本 教 育 之 實 施, 預 計 106 學 度 繁 星 推 薦 名 額 達 15% 另 有 鑑 於 大 學 多 元 入 學 方 案 實 施 迄 今 已 12, 教 育 部 已 會 同 大 學 招 生 委 員 會 聯 合 會 及 財 團 法 人 大 學 入 學 考 試 中 心 進 行 大 學 招 生 及 入 學 考 試 調 整 研 究 方 案, 朝 以 下 方 向 調 整 檢 討 : 一 調 整 大 學 學 測 及 指 考 之 命 題 科 目 等, 因 應 高 中 生 免 試 入 學 後, 高 中 教 學 現 場 之 變 化 二 檢 討 大 學 繁 星 推 薦 個 人 申 請 及 考 試 入 學 等 招 生 方 式, 以 符 高 中 就 近 入 學 後, 高 中 均 質 與 區 域 平 衡 之 理 念 技 職 繁 星 除 每 將 提 供 2000 名 以 上 國 立 及 績 優 私 立 科 技 校 院 招 生 名 額, 以 落 實 校 校 等 值 校 校 有 繁 星 政 策 外, 更 將 逐 檢 討 技 專 校 院 招 生 甄 選 方 式, 強 化 實 務 選 才, 以 培 育 務 實 致 用 之 專 業 技 術 人 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