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 經 投 考 人 簽 署 的 履 歷 ; d) 與 公 共 部 門 有 聯 繫 的 投 考 人 應 同 時 提 交 所 屬 部 門 發 出 的 個 人 資 料 紀 錄, 其 內 尤 須 載 明 投 考 人 曾 擔 任 職 務 現 處 職 程 及 職 級 聯 繫 性 質 在 現 處 職 級 的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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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經 投 考 人 簽 署 的 履 歷 ; d) 與 公 共 部 門 有 聯 繫 的 投 考 人 應 同 時 提 交 所 屬 部 門 發 出 的 個 人 資 料 紀 錄, 其 內 尤 須 載 明 投 考 人 曾 擔 任 職 務 現 處 職 程 及 職 級 聯 繫 性 質 在 現 處 職 級 的 年 資 擔 任 公 職 的 年 資, 以 及 參 加 開 考 所 需 的 工 作 表 現 評 核 e) 相 關 工 作 經 驗 及 培 訓 課 程 的 證 明 文 件 副 本 ( 如 有 請 遞 交, 以 便 作 履 歷 分 析 之 用 ) 上 述 a) b) 及 e) 項 所 指 的 文 件, 可 根 據 公 證 法 典 規 定 由 公 證 員 鑑 證, 或 根 據 二 月 二 日 第 5/98/M 號 法 令 第 二 十 七 條 的 規 定 由 體 育 局 工 作 人 員 鑑 證, 如 屬 後 者, 在 遞 交 上 述 文 件 副 本 時 必 須 同 時 出 示 正 本 以 資 核 實, 否 則 作 欠 缺 遞 交 文 件 論 與 公 共 部 門 有 聯 繫 的 投 考 人, 如 相 關 的 個 人 檔 案 已 存 有 第 3.2 點 中 的 a) b) 及 d) 項 所 指 的 文 件, 則 免 除 提 交, 但 須 於 報 考 時 明 確 聲 明 4. 職 務 範 疇 的 從 業 方 式 在 對 病 人 個 人 及 特 定 群 體 的 營 養 評 估 方 面 進 行 研 究 及 應 用 營 養 知 識, 以 制 訂 營 養 及 飲 食 治 療 計 劃 和 對 膳 食 供 應 製 作 及 衛 生 進 行 監 督 及 管 理, 推 動 社 區 及 個 人 建 立 健 康 飲 食 習 慣 的 健 康 促 進 工 作, 從 而 預 防 疾 病, 以 及 發 展 尤 其 是 食 品 的 生 物 化 學 分 析 研 究 及 營 養 評 估 的 研 究 工 作 5. 職 務 內 容 二 等 高 級 衛 生 技 術 員 的 職 務 尤 其 包 括 : 5.1. 指 導 及 協 調 由 其 管 理 的 衛 生 範 疇 的 其 他 專 業 人 員 執 行 工 作 ; 5.2. 通 過 促 進 病 人 的 診 斷 治 療 及 康 復, 使 其 復 原, 從 而 提 高 公 共 衛 生 的 水 平 ; 5.3. 在 相 關 治 療 程 序 中 對 病 人 作 出 評 估 ; 5.4. 以 合 適 的 技 術 及 方 法 確 保 治 療 程 序 的 執 行, 並 促 進 病 人 在 其 康 復 過 程 中 的 知 情 參 與 ; 5.5. 提 供 對 促 進 病 人 及 居 民 福 祉 及 生 活 素 質 屬 必 要 的 醫 療 服 務 6. 薪 俸 其 他 工 作 條 件 及 褔 利 6.1. 第 一 職 階 二 等 高 級 衛 生 技 術 員 之 薪 俸 點 為 第 6/2010 號 法 律 藥 劑 師 及 高 級 衛 生 技 術 員 職 程 制 度 附 件 表 二 所 載 的 460 點 ; 2/6

6.2. 其 他 工 作 條 件 及 福 利 按 現 行 公 職 法 律 制 度 及 高 級 衛 生 技 術 員 職 程 制 度 的 一 般 及 特 別 標 準 7. 錄 取 進 入 實 習 的 甄 選 方 式 7.1. 甄 選 採 用 以 下 評 分 方 法 及 比 例 計 算 : a) 知 識 考 試 50%; b) 專 業 面 試 30%; c) 履 歷 分 析 20% 7.2. 在 各 項 甄 選 方 法 中 取 得 的 成 績 均 以 0 分 至 100 分 表 示 7.3. 上 述 第 7.1 點 a) 項 的 甄 選 方 法 屬 淘 汰 性 質, 得 分 低 於 50 分 者 即 被 淘 汰 且 不 得 進 入 下 一 項 甄 選 7.4. 缺 席 或 放 棄 任 何 一 項 考 試 者 即 被 除 名 知 識 考 試 以 筆 試 形 式 進 行, 時 間 為 三 小 時 知 識 考 試 是 評 估 投 考 人 擔 任 職 務 所 須 具 備 的 一 般 知 識 或 專 門 知 識 的 水 平 專 業 面 試 是 根 據 職 務 要 求 的 特 點, 確 定 並 評 估 投 考 人 在 工 作 資 歷 及 工 作 經 驗 方 面 的 專 業 條 件 履 歷 分 析 透 過 衡 量 投 考 人 的 學 歷 專 業 資 格 工 作 表 現 評 核 工 作 資 歷 工 作 經 驗 工 作 成 果 及 專 業 補 充 培 訓, 審 核 其 擔 任 特 定 職 務 之 能 力 最 後 成 績 以 0 分 至 100 分 表 示 最 後 成 績 是 在 各 種 甄 選 方 法 中 得 分 的 加 權 算 術 平 均 數 在 淘 汰 試 或 最 後 成 績 中 得 分 低 於 50 分 的 投 考 人, 均 作 被 淘 汰 論 如 投 考 人 得 分 相 同, 則 按 照 第 23/2011 號 行 政 法 規 公 務 人 員 的 招 聘 甄 選 及 晉 級 培 訓 第 二 十 六 條 規 定 訂 出 排 名 的 優 先 次 序 8. 考 試 範 圍 考 試 範 圍 包 括 以 下 內 容 : 8.1. 法 規 知 識 : a)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基 本 法 ; b) 第 19/2015 號 行 政 法 規 的 組 織 及 運 作 ; c) 第 6/2010 號 法 律 藥 劑 師 及 高 級 衛 生 技 術 員 職 程 制 度 ; d) 經 十 二 月 二 十 八 日 第 62/98/M 號 法 令 修 改 之 十 二 月 二 十 一 日 第 87/89/M 號 法 令 核 准 的 澳 門 公 共 行 政 工 作 人 員 通 則 3/6

8.2 專 門 知 識 :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政 府 a) 食 物 及 營 養 科 學 ; b) 個 人 及 群 體 膳 食 營 養 評 估 及 要 求 ; c) 特 定 疾 病 及 條 件 的 膳 食 管 理 ; d) 食 品 衛 生 管 理 ; e) 運 動 營 養 科 學 及 營 養 補 充 劑 ; f) 反 興 奮 劑 的 知 識 ; g) 人 體 體 質 與 測 試 在 知 識 考 試 時, 投 考 人 可 參 閱 上 述 法 例, 但 不 得 使 用 其 他 參 考 書 籍 或 資 料 9. 公 佈 名 單 知 識 考 試 的 地 點 日 期 及 時 間 將 於 公 佈 准 考 人 確 定 名 單 時 公 佈 臨 時 名 單 確 定 名 單 及 成 績 名 單 將 會 張 貼 於 澳 門 羅 理 基 博 士 大 馬 路 818 號 總 部 接 待 處, 並 上 載 到 網 頁 (http://www.sport.gov.mo) 載 明 名 單 的 張 貼 及 查 閱 地 點 的 公 告 亦 會 在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公 報 公 佈 根 據 第 23/2011 號 公 務 人 員 的 招 聘 甄 選 及 晉 級 培 訓 行 政 法 規 第 二 十 七 條 第 五 款 的 規 定, 最 後 成 績 名 單 經 認 可 後 將 刊 登 在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公 報 10. 進 入 實 習 通 過 各 甄 選 方 法 取 得 合 格 的 投 考 人, 按 得 分 由 高 至 低 排 列 名 次, 並 按 照 最 後 成 績 的 順 序 錄 取 排 名 前 兩 名 合 格 投 考 人 進 行 實 習 11. 實 習 制 度 實 習 按 照 二 零 一 六 年 七 月 十 二 日 第 31/GP/2016 號 局 長 批 示 之 高 級 衛 生 技 術 員 職 程 入 職 實 習 規 章 進 行 11.1. 期 間 實 習 為 期 一 年 11.2. 是 次 實 習 主 要 目 的 是 讓 實 習 人 員 將 所 獲 得 的 知 識 應 用 到 實 踐 中, 以 便 在 實 際 工 作 環 境 中, 學 習 瞭 解 擬 要 擔 任 第 一 職 階 二 等 高 級 衛 生 技 術 員 的 職 務 以 及 與 每 一 工 作 崗 位 相 關 的 具 體 特 性 4/6

11.3. 進 行 實 習 的 制 度 及 薪 俸 實 習 人 員 按 照 下 列 其 中 一 種 制 度 進 行 實 習 : a) 如 不 屬 公 務 員, 應 按 行 政 任 用 合 同 制 度 進 行 實 習, 而 報 酬 為 進 入 職 程 中 第 一 職 等 第 一 職 階 的 薪 俸 點 減 20 點, 即 440 點 ; b) 如 屬 公 務 員, 應 按 定 期 委 任 制 度 進 行 實 習, 如 實 習 人 員 的 原 薪 俸 高 於 上 項 所 指 報 酬, 則 維 持 收 取 原 薪 俸 11.4. 實 習 大 綱 及 評 核 實 習 大 綱 評 核 制 度 最 後 評 核 其 他 條 件 和 運 作 規 則 等 載 於 由 局 長 二 零 一 六 年 七 月 十 二 日 第 31/GP/2016 號 批 示 核 准 作 為 該 批 示 附 件 之 高 級 衛 生 技 術 員 職 程 入 職 實 習 規 章 內, 並 由 局 長 二 零 一 六 年 七 月 十 二 日 第 33/GP/2016 號 批 示 核 准 作 為 該 批 示 附 件 之 營 養 職 務 範 疇 的 高 級 衛 生 技 術 員 職 程 實 習 人 員 培 訓 計 劃 更 新 補 充 投 考 人 可 登 入 網 頁 ( http://www.sport.gov.mo) 查 閱 有 關 規 章 11.5. 自 實 習 成 績 名 單 公 佈 日 起 計, 實 習 成 績 有 效 期 為 一 年 12. 實 習 人 員 排 名 實 習 結 束 後, 實 習 人 員 按 成 績 高 低 排 列 於 成 績 名 單 內, 該 名 單 由 社 會 文 化 司 司 長 確 認 後 公 佈 於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公 報 可 根 據 為 入 職 開 考 的 最 後 成 績 名 單 而 定 的 規 則, 針 對 成 績 名 單 提 出 上 訴 13. 合 格 實 習 人 員 的 任 用 13.1. 合 格 實 習 人 員 的 任 用 按 照 成 績 名 單 次 序 為 之, 排 名 首 名 的 合 格 實 習 人 員 將 獲 委 任 為 人 員 編 制 第 一 職 階 二 等 高 級 衛 生 技 術 員 ( 營 養 職 務 範 疇 ) 13.2. 未 獲 任 用 的 實 習 人 員 將 因 應 情 況 被 解 除 行 政 任 用 合 同 或 終 止 定 期 委 任 14. 適 用 法 例 本 開 考 由 第 6/2010 號 法 律 藥 劑 師 及 高 級 衛 生 技 術 員 職 程 制 度 第 12/2012 號 行 政 法 規 高 級 衛 生 技 術 員 職 程 職 務 範 疇 的 從 業 方 式 第 14/2009 號 法 律 公 務 人 員 職 程 制 度 第 23/2011 號 行 政 法 規 公 務 人 員 的 招 聘 甄 選 及 晉 級 培 訓 及 第 14/2016 號 行 政 法 規 公 務 人 員 的 招 聘 甄 選 及 晉 級 培 訓 第 五 十 二 條 第 三 款 規 範 5/6

15. 注 意 事 項 報 考 人 提 供 之 資 料 只 作 本 局 是 次 招 聘 用 途, 所 有 遞 交 的 資 料 將 按 照 第 8/2005 號 法 律 個 人 資 料 保 護 法 的 規 定 進 行 處 理 16. 典 試 委 員 會 典 試 委 員 會 由 下 列 成 員 組 成 : 主 席 : 運 動 醫 學 中 心 主 任 江 世 恩 正 選 委 員 : 組 織 及 行 政 財 政 管 理 廳 廳 長 林 國 洪 衛 生 局 顧 問 高 級 衛 生 技 術 員 周 淑 儀 候 補 委 員 : 衛 生 局 一 等 高 級 衛 生 技 術 員 伍 祝 平 衛 生 局 一 等 高 級 衛 生 技 術 員 Alves, Manuel Filipe do Amaral 二 零 一 六 年 七 月 二 十 一 日 於 局 長 潘 永 權 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