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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駕 駛 汽 車 因 交 通 管 制 設 施 設 置 不 明 確 或 受 他 物 遮 蔽, 致 違 反 該 設 施 之 指 示 八 駕 駛 汽 車 在 交 通 管 制 設 施 變 換 之 處 所, 致 無 法 即 時 依 變 換 後 之 設 施 指 示 行 駛 九 駕 駛 汽 車 隨 行 於 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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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錄

職能基準

PowerPoint 簡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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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ranscription:

通 勤 及 職 場 交 通 事 故 防 範 案 例 手 冊 編 撰 單 位 :TOSHMS 南 區 促 進 會 指 導 單 位 : 行 政 院 勞 工 委 員 會 編 撰 日 期 :101 年 10 月

通 勤 及 職 場 交 通 事 故 防 範 案 例 手 冊 目 錄 第 一 章 前 言... 1 第 二 章 重 大 交 通 事 故 案 例... 2 2.1 說 明... 2 2.2 交 通 事 故 統 計 分 析... 2 2.3 職 場 重 大 交 通 事 故 案 例... 3 2.4 日 常 活 動 中 重 大 事 故... 5 2.5 高 雄 市 重 大 交 通 事 故 (A1 類 ) 案 例 :... 6 第 三 章 建 立 安 全 駕 駛 觀 念... 9 第 四 章 職 場 交 通 改 善 規 劃 實 務... 16 4.1 緣 起... 16 4.2 改 善 前 道 路 實 質 特 性 概 況... 16 4.3 改 善 對 策... 21 4.4 改 善 成 果... 24 第 五 章 交 通 安 全 宣 導... 30 5.1 交 通 安 全 宣 導 手 冊... 30 5.2 交 通 安 全 宣 導 集 錦... 30 5.3 交 通 安 全 關 懷 宣 導 漫 畫... 43 第 六 章 結 語... 47 參 考 資 料... 48

第 一 章 前 言 守 規 + 專 心 + 禮 讓 交 通 零 事 故! 台 灣 汽 機 車 數 量 逐 年 攀 升, 尤 其 機 車 自 行 車 之 行 車 秩 序 及 交 通 安 全 管 理 之 維 護 與 改 善, 更 是 刻 不 容 緩 交 通 時 間 約 佔 每 個 人 生 活 ( 扣 除 睡 眠 ) 的 五 分 之 ㄧ, 您 能 不 重 視 嗎!? 維 護 交 通 安 全 是 每 位 用 路 人 的 責 任, 無 人 能 置 身 事 外 發 生 交 通 事 故, 絕 大 多 數 是 不 安 全 駕 駛 行 為 所 造 成 交 通 肇 事 之 原 因 經 統 計 分 析, 最 大 原 因 有 二 點, 第 一 點 是 不 守 法 不 知 法 不 懂 法, 第 二 點 是 不 懂 得 讓 之 駕 駛 行 為 一 方 面 是 我 們 的 交 通 安 全 宣 導 不 夠, 另 一 方 面 行 車 人 員 不 遵 守 交 通 規 則, 導 致 交 通 事 件 頻 傳 分 析 駕 駛 人 可 控 制 因 素 : 行 駛 至 路 口 應 減 速 慢 行 天 雨 路 滑 / 坑 洞 / 路 面 有 狀 況 應 小 心 慢 行 綠 燈 啟 動 太 快 機 車 / 自 行 車 未 採 用 兩 段 式 左 轉 未 保 持 安 全 距 離 等 防 衛 性 駕 駛 觀 念 不 足 等, 有 五 分 之 四 以 上 的 交 通 事 故 是 可 以 避 免 或 降 低 傷 害 嚴 重 程 度 十 次 車 禍 九 次 快, 要 能 平 安, 最 重 要 的 還 是 在 於 遵 守 交 通 規 則 及 速 限 規 定, 慢 字 訣 而 已! 本 手 冊 於 第 二 章 重 大 交 通 事 故 案 例 第 三 章 建 立 安 全 駕 駛 觀 念 第 四 章 職 場 交 通 改 善 規 劃 實 務, 分 享 中 鋼 公 司 推 動 廠 區 交 通 改 善 規 劃 實 務, 及 第 五 章 交 通 安 全 宣 導, 作 詳 細 介 紹 本 案 例 手 冊 之 編 撰 由 TOSHMS 南 區 促 進 會 技 術 組 中 鋼 公 司 安 全 衛 生 處 韓 大 鈞 專 案 工 程 師 主 筆, 承 蒙 南 區 促 進 會 會 長 中 鴻 公 司 楊 助 理 副 總 明 儒 中 鋼 公 司 安 全 衛 生 處 徐 處 長 順 德 統 一 企 業 公 司 謝 副 理 清 樹 盛 餘 公 司 陳 處 長 文 南 及 中 鋼 機 械 公 司 黃 組 長 訓 道 等 業 界 先 進, 無 私 的 提 供 個 人 寶 貴 之 實 務 經 驗 與 心 得, 使 本 案 例 手 冊 得 以 順 利 完 成, 嘉 惠 廣 大 工 業 界, 在 此 表 達 誠 摯 的 謝 忱! 勞 委 會 TOSHMS 南 區 促 進 會 謹 識 101 年 10 月 1

第 二 章 重 大 交 通 事 故 案 例 2.1 說 明 各 企 業 都 感 受 到 通 勤 交 通 失 能 事 故 頻 繁, 甚 至 有 淩 駕 工 安 失 能 事 故 之 趨 勢, 對 員 工 生 命 安 全 公 司 人 力 資 源 與 生 產 線 成 本 無 疑 是 種 威 脅 雖 然 各 公 司 安 全 衛 生 處 多 年 來 持 續 辦 理 交 通 安 全 教 育 訓 練 及 宣 導, 但 交 通 失 能 事 故 仍 然 經 常 發 生, 甚 至 不 乏 重 大 ( 死 亡 ) 事 故 2.2 交 通 事 故 統 計 分 析 高 雄 市 100 年 共 發 生 車 禍 63,149 件, 其 中 251 人 死 亡,57,481 件 輕 重 傷 A1 類 ( 造 成 人 員 當 場 或 二 十 四 小 時 內 死 亡 ) 交 通 事 故 統 計 分 析 如 表 1: 表 1 高 雄 市 100 年 A1 類 交 通 事 故 統 計 分 析 月 份 發 生 件 數 死 亡 人 數 受 傷 人 數 轄 區 別 發 生 件 數 死 亡 人 數 受 傷 人 數 一 月 二 月 三 月 四 月 五 月 六 月 七 月 八 月 九 月 十 月 十 一 月 十 二 月 20 20 13 18 26 21 17 20 26 15 22 23 241 21 21 14 21 26 21 17 20 27 15 24 24 251 新 興 6 2 5 18 8 25 5 7 13 6 6 8 109 苓 雅 三 民 一 三 民 二 左 營 前 鎮 鼓 山 鹽 埕 小 港 楠 梓 5 6 6 13 10 16 4 1 10 12 20 33 29 28 18 25 5 241 6 6 6 13 10 17 4 1 10 12 20 33 30 30 21 26 6 251 5 3 3 2 3 12 1 1 4 3 28 7 11 13 2 11 0 109 鳳 山 仁 武 岡 山 林 園 湖 內 旗 山 六 龜 合 計 合 計 0-2 時 2-4 時 4-6 時 6-8 時 8-10 時 10-12 時 發 生 時 間 17 14 22 16 27 16 12-14 時 14-16 時 16-18 時 18-20 時 20-22 時 22-24 時 15 13 23 30 26 22 車 種 分 佈 機 車 大 貨 車 聯 結 車 小 貨 車 小 客 車 計 程 車 大 客 車 腳 踏 車 行 人 救 護 車 動 力 機 械 不 詳 合 計 2

( 23 43) 肇 事 責 任 較 高 者 127 11 15 23 46 2 0 5 8 0 0 4 241 死 亡 196 2 1 2 14 1 0 15 20 0 0 0 251 死 亡 者 年 齡 0 至 11 至 21 至 31 至 41 至 51 至 61 至 10 20 30 40 50 60 70 71 至 81 至 91 以 不 合 計 80 90 上 詳 1 26 38 37 30 42 35 22 16 0 3 251 肇 事 原 因 分 析 酒 後 駕 車 轉 彎 車 不 讓 直 行 車 先 行 支 線 道 不 讓 幹 道 線 車 先 行 未 注 意 車 前 狀 況 行 人 穿 越 道 路 不 當 超 車 未 保 持 安 全 間 距 肇 事 逃 逸 超 速 行 駛 逆 向 行 駛 道 路 發 生 障 礙 未 減 速 慢 行 未 保 持 行 車 安 全 距 離 違 規 停 車 違 反 標 線 行 經 行 穿 道 未 讓 行 人 優 先 通 行 開 啟 車 門 不 當 倒 車 未 注 意 其 他 車 輛 左 方 車 未 讓 右 方 車 先 行 變 換 車 道 或 起 駛 不 當 機 慢 車 未 依 兩 段 式 左 轉 待 鑑 定 號 誌 待 查 合 計 件 數 64 26 13 9 9 7 7 6 6 5 4 3 3 3 3 2 2 2 1 66 241 資 料 來 源 : 高 雄 市 政 府 警 察 局 交 通 大 隊 2.3 職 場 重 大 交 通 事 故 案 例 案 例 一 : 通 勤 重 大 交 通 事 故 100 年 7 月 8 日 鄭 22:08 上 大 夜 班 途 中 在 中 山 四 路 與 大 業 北 路 路 口 被 李 所 騎 機 車 撞 擊 ( 被 側 撞 或 追 撞 ), 以 致 車 倒 人 翻 頭 部 及 胸 部 撞 傷 由 救 護 車 送 小 港 醫 師 急 救 無 效 案 例 二 : 廠 內 重 大 交 通 事 故 100 年 8 月 16 日 協 力 員 工 翁 騎 乘 機 車 緊 隨 於 扁 鋼 胚 平 板 車 後 方, 因 平 板 車 為 閃 避 對 向 駛 來 之 渣 桶 車 而 倒 車 碰 撞 翁 員 致 死 道 路 交 通 安 全 規 則 第 110 條 汽 車 倒 車 時, 應 依 下 列 規 定 : 一 在 設 有 彎 道 狹 路 坡 路 狹 橋 圓 環 隧 道 單 行 道 標 誌 之 路 段 或 鐵 路 平 交 道 快 車 道 等 危 險 地 帶, 不 得 倒 車 但 因 讓 車 停 車 或 起 駛 有 倒 車 必 要 者, 不 在 此 限 二 應 顯 示 倒 車 燈 光 或 手 勢 後, 謹 慎 緩 慢 後 倒, 並 應 注 意 其 他 車 輛 及 行 人 三 大 型 汽 車 須 派 人 在 車 後 指 引, 如 無 人 在 車 後 指 引 時, 應 先 測 明 車 後 有 足 夠 之 地 位, 並 促 使 3

行 人 及 車 輛 避 讓 案 例 三 : 廠 內 重 大 交 通 事 故 99 年 12 月 31 日 協 力 員 工 方 約 08:40 至 轉 送 塔 作 業 時, 發 現 盧 夾 於 20 噸 卡 車 車 門 與 駕 駛 室 車 門 框 之 間 罹 災 者 不 安 全 之 動 作 : 1. 罹 災 者 疑 似 站 在 地 面 發 動 引 擎 ( 未 坐 上 駕 駛 座 ) 2. 罹 災 者 於 上 次 駕 駛 後 離 開 時 : 氣 壓 煞 車 系 統 按 鈕 未 按 下 手 煞 車 未 拉 起 疑 似 排 檔 桿 位 置 在 低 速 檔 3. 逆 方 向 行 駛 靠 道 路 左 邊 違 規 停 車 事 故 分 析 推 論 : 1. 此 意 外 事 故 經 報 檢 警 偵 處 無 他 殺 跡 象 2. 暴 衝 撞 及 建 築 構 造 物, 大 貨 車 左 側 車 門 上 把 手 卡 住 構 造 物 之 鐵 門, 導 致 盧 員 被 夾 在 左 側 車 門 及 門 框 之 間, 為 致 命 主 因 此 交 通 意 外 事 故 推 論 係 罹 災 者 自 身 之 不 良 駕 駛 操 作 習 慣 所 肇 致 改 善 檢 討 事 項 : 1. 協 力 交 通 公 司 應 加 強 對 員 工 之 交 通 安 全 車 輛 自 動 檢 查 安 全 操 作 程 式 等 教 育 訓 練 課 程, 並 進 行 測 驗 2. 協 力 交 通 公 司 應 落 實 主 管 巡 視 安 全 觀 察 等 監 督 機 制 3. 中 鋼 公 司 將 持 續 交 通 安 全 教 育 宣 導, 並 輔 導 及 督 促 協 力 廠 商 對 其 員 工 之 教 育 訓 練 案 例 四 : 廠 內 重 大 交 通 事 故 97 年 2 月 27 日 11:35( 中 午 休 息 時 間 ) 協 力 公 司 員 工 陳 騎 機 車 行 經 交 叉 路 口 時, 被 大 卡 車 撞 及 並 被 拖 行 數 公 尺, 翌 日 死 亡 ( 疑 似 該 停 未 停 ) 其 子 98 年 7 月 騎 機 車 在 中 林 路 南 門 對 面 酒 駕 撞 到 中 油 公 司 圍 牆 死 亡 案 例 五 : 通 勤 重 大 交 通 事 故 96 年 4 月 11 日 簡 下 班 騎 機 車 16:50 行 經 台 機 路 於 聯 華 實 業 公 司 前 與 貨 卡 碰 撞, 由 救 護 車 送 小 港 醫 院, 急 救 無 效 ( 疑 似 不 專 心 ) 案 例 六 : 廠 內 重 大 交 通 事 故 4

96 年 1 月 27 日 協 力 公 司 許 工 作 完 畢, 行 走 至 對 面 機 車 棚 途 中 不 幸 被 傾 渣 車 倒 車 時 輾 斃 ( 疑 似 倒 車 不 慎 ) 案 例 七 : 通 勤 重 大 交 通 事 故 95 年 11 月 13 日 W51 黃 23:30 下 班 騎 機 車 途 中 行 經 大 業 北 路 巷 口, 撞 上 野 貓, 倒 地 頭 部 大 量 出 血, 經 119 送 小 港 醫 院, 於 翌 日 淩 晨 不 治 ( 疑 似 超 速 ) 案 例 八 : 廠 內 重 大 交 通 事 故 95 年 11 月 4 日 中 午 吳 騎 機 車 由 輸 送 帶 下 方 儲 存 區 叉 路 進 入 幹 道 時 與 公 司 黃 機 車 發 生 碰 撞, 約 3 小 時 後 吳 君 暈 眩 顱 內 出 血 開 刀 但 於 次 月 下 旬 第 二 次 顱 內 出 血 開 刀 不 治 ( 疑 似 未 禮 讓 ) 2.4 日 常 活 動 中 重 大 事 故 案 例 一 : 99 年 3 月 28 日 同 仁 柯 於 清 晨 5 點 半 左 右, 在 衛 武 營 文 化 藝 術 園 區 前 遭 酒 駕 男 子 陳 撞 及, 經 送 國 軍 總 醫 院 急 救 無 效 警 方 對 陳 嫌 進 行 酒 測 高 達 0.81, 陳 某 被 依 過 失 致 死 罪 嫌 移 送 法 辦, 檢 察 官 偵 訊 後 諭 令 五 萬 元 交 保 ( 無 妄 之 災 ) 案 例 二 : 99 年 2 月 11 日 晚 上 同 仁 賴 住 宿 舍 外 出 騎 機 車 在 中 鋼 路 上 撞 到 路 旁 不 治 ( 疑 似 酒 駕 ) 高 雄 市 政 府 警 察 局 小 港 分 局 因 本 案 於 次 月 聯 繫 蒞 廠 進 行 喝 酒 不 開 車 開 車 不 喝 酒 交 安 宣 導 5

2.5 高 雄 市 重 大 交 通 事 故 (A1 類 ) 案 例 : 圖 1 苓 雅 區 海 邊 路 ( 小 汽 車 開 啟 車 門 不 當 ) 圖 2 左 營 區 民 族 一 路 ( 未 注 意 車 前 狀 況 ) 6

圖 3 左 營 區 自 由 二 路 ( 轉 彎 未 讓 ) 圖 4 苓 雅 區 建 國 路 / 正 義 路 口 ( 轉 彎 未 讓 ) 7

圖 5 前 鎮 區 新 生 路 ( 倒 地 後 撞 擊 ) 圖 6 小 港 區 高 鳳 路 ( 超 車 不 當 ) 8

第 三 章 建 立 安 全 駕 駛 觀 念 一 般 認 為 闖 紅 燈 導 致 車 禍, 全 部 是 闖 紅 燈 者 的 錯, 那 就 錯 了 依 據 中 華 民 國 刑 法 第 14 條 : 行 為 人 雖 非 故 意 但 按 其 情 節 應 注 意, 並 能 注 意, 而 不 注 意 者, 為 過 失 行 為 人 對 於 構 成 犯 罪 之 事 實, 雖 預 見 其 能 發 生 而 確 信 其 不 發 生 者, 以 過 失 論 ( 分 一 般 業 務 過 失 ) 你 可 以 不 小 心 嗎?! 道 路 交 通 管 理 處 罰 條 例 第 10 條 : 車 輛 所 有 人 駕 駛 人 行 人 道 路 障 礙 者, 違 反 道 路 交 通 管 理, 依 法 應 負 刑 事 責 任 者, 分 別 移 送 該 管 地 方 法 院 檢 察 署 地 方 法 院 少 年 法 庭 或 軍 事 機 關 處 理 呼 籲 大 家 強 化 遵 守 交 通 規 則 之 精 神, 戒 除 可 能 常 犯 的 錯 誤 駕 駛 行 為, 並 建 立 防 衛 性 駕 駛 的 觀 念, 重 點 整 理 如 後 : 3.1 喝 酒 不 開 車 ( 含 機 慢 車 ) 開 車 不 喝 酒! 3.1.1 行 政 院 擬 修 法 祭 重 罰 酒 駕 致 死 最 重 判 10 年 ( 送 立 法 院 審 議 中 ) 依 據 交 通 部 統 計 : 酒 駕 事 故 24 小 時 死 亡 案 件 數, 從 民 國 98 年 397 人 99 年 419 人 到 100 年 439 人, 再 累 犯 比 例 高 達 三 成 101 年 10 月 4 日 行 政 院 院 會 通 過 刑 法 第 185 條 之 3 修 正 草 案 : 明 定 駕 駛 人 吐 氣 濃 度 每 公 升 0.55 毫 克 或 血 液 濃 度 達 0.11%, 就 不 符 合 安 全 駕 駛 標 準 加 重 酒 駕 肇 事 致 死, 由 1 年 以 上 7 年 以 下 有 期 徒 刑, 修 正 為 3 年 以 上 10 年 以 下 有 期 徒 刑 考 量 過 去 酒 駕 被 抓, 法 院 常 僅 判 處 拘 役, 嚇 阻 效 力 低, 修 法 後 刪 除 拘 役, 一 旦 酒 駕 被 抓, 將 處 2 年 以 下 有 期 徒 刑, 得 併 科 新 台 幣 20 萬 以 下 罰 金 加 重 酒 駕 肇 事 致 死, 將 處 3 年 以 上 10 年 以 下 有 期 徒 刑 致 重 傷 者, 處 1 年 以 上 7 年 以 下 有 期 徒 刑 許 多 民 眾 飲 酒 後 遭 逢 臨 檢, 知 道 無 法 過 關 便 拒 絕 酒 測, 未 來 修 法 通 過 後, 民 眾 不 得 拒 絕 酒 測, 警 方 可 以 民 眾 身 上 散 發 的 酒 氣 等 作 為 依 據, 直 接 祭 出 刑 法 3.1.2 酒 駕 罰 責 ( 行 政 法 ): 目 前 道 路 交 通 管 理 處 罰 條 例 (35): 汽 車 ( 含 機 慢 車 ) 駕 駛 人, 經 測 試 檢 定 酒 精 濃 度 超 過 規 定 標 準 者, 可 處 一 萬 五 千 元 以 上 六 萬 元 以 下 罰 鍰, 並 當 場 將 車 輛 移 置 保 管 及 吊 扣 駕 照 一 年 ; 因 而 肇 事 致 人 受 傷 者, 並 吊 扣 駕 照 兩 年 ; 致 人 重 傷 或 死 亡 者, 吊 銷 駕 照 並 不 得 再 考 領 9

表 2 酒 後 駕 車 違 規 裁 罰 道 路 交 通 管 理 處 罰 條 例 (86): 汽 車 ( 含 機 慢 車 ) 駕 駛 人, 無 駕 駛 執 照 駕 車 酒 醉 駕 車 吸 食 毒 品 或 迷 幻 藥 駕 車 行 駛 人 行 道 或 行 經 行 人 穿 越 道 不 依 規 定 讓 行 人 優 先 通 行, 因 而 致 人 受 傷 或 死 亡, 依 法 應 負 刑 事 責 任 者, 加 重 其 刑 至 二 分 之 一 3.1.3 酒 駕 刑 責 ( 刑 法 ): 目 前 刑 法 第 185-3 條 : 服 用 毒 品 麻 醉 藥 品 酒 類 或 其 他 相 類 之 物, 不 能 安 全 駕 駛 動 力 交 通 工 具 而 駕 駛 者, 處 一 年 以 下 有 期 徒 刑 拘 役 或 科 或 併 科 十 五 萬 元 以 下 罰 金 刑 法 第 185-4 條 : 駕 駛 動 力 交 通 工 具 肇 事, 致 人 死 傷 而 逃 逸 者, 處 六 月 以 上 五 年 以 下 有 期 徒 刑 表 3 酒 後 駕 車 違 規 裁 罰 標 準 表 10

3.1.4 駕 車 發 生 車 禍 的 機 率 是 一 般 正 常 駕 駛 人 的 十 倍, 原 則 上 可 依 據 血 液 中 酒 精 濃 度 對 駕 駛 人 之 影 響, 請 參 閱 表 4, 認 定 該 駕 駛 人 酒 後 已 達 不 能 安 全 駕 駛 的 程 度 表 4 血 液 酒 精 濃 度 對 駕 駛 能 力 之 影 響 關 係 表 資 料 來 源 : 林 大 煜 酒 後 駕 車 問 題 之 檢 討 與 分 析 3.2 騎 乘 機 車 須 配 戴 正 字 標 記 之 全 罩 式 安 全 帽, 並 須 扣 好 顎 帶 以 保 護 頭 部 及 生 命! 沒 有 扣 好 顎 帶, 等 於 未 戴 安 全 帽, 無 法 保 護 頭 部! 註 : 1. 工 業 用 安 全 帽 與 機 車 安 全 帽 功 能 不 同, 不 要 混 用 2. 全 罩 式 安 全 帽 並 扣 好 顎 帶 可 降 低 92% 之 重 大 事 故 發 生 3. 半 罩 式 或 工 業 用 並 扣 好 顎 帶, 則 只 能 降 低 40% 以 下 4. 若 未 扣 好 顎 帶, 則 完 全 沒 有 保 護 頭 部 的 功 能 3.3 騎 自 行 車 應 配 戴 自 行 車 專 用 安 全 帽, 並 裝 設 頭 / 尾 燈 及 車 輪 反 光 板 如 圖 7 所 示 註 :1. 接 受 安 全 駕 駛 教 育 訓 練 車 速 不 得 超 過 25 公 里 / 時, 不 併 排 騎 車 不 在 道 路 上 競 速 等 2. 基 於 安 全 考 量, 呼 籲 自 行 車 應 使 用 於 設 置 有 其 專 用 道 之 休 憩 場 所! 3. 若 使 用 於 上 下 班 應 僅 在 廠 區 管 制 大 型 車 輛 行 駛 之 上 下 班 尖 峰 時 段, 相 較 於 其 他 時 間 較 安 全 11

圖 7 自 行 車 應 具 配 備 3.4 小 型 車 行 駛 道 路 時, 前 後 座 乘 客 都 應 繫 上 安 全 帶 (95 年 邵 曉 玲 案 100 年 初 立 法 院 三 讀 通 過 孫 穗 芬 條 款,101 年 2 月 1 日 起 取 締 ) 3.5 讓 幹 道 及 直 行 車 輛 先 行 在 路 口 巷 口 前 務 必 減 速 停 看 聽! 注 意 岔 路 往 來 人 車 及 動 物 3.6 遵 守 交 通 號 誌, 勿 闖 紅 燈 ( 含 左 右 轉 ) 搶 黃 燈! 即 使 綠 燈 也 應 減 速, 以 防 他 人 闖 紅 燈 ( 防 衛 性 駕 駛 觀 念 ) 3.7 遵 守 時 速 限 制, 不 超 速! 必 須 牢 記 : 十 次 車 禍 九 次 快! 註 1. 市 區 道 路 限 速 規 定 : 高 雄 市 中 山 路 十 分 寬 敞, 汽 車 限 速 60 公 里 其 餘 市 區 道 路 之 限 速 50 公 里, 機 慢 車 僅 40 公 里 巷 道 應 低 於 20 公 里 2. 廠 內 因 有 多 種 超 寬 作 業 車 輛 及 拖 板 車, 故 限 速 30 公 里 以 下, 危 險 路 段 限 速 20 公 里 危 險 路 口 限 速 15 公 里, 小 心 慢 行 勿 超 速 3.8 轉 彎 或 變 換 車 道 前 須 打 亮 方 向 燈 3.9 路 邊 停 車 打 開 車 門 前, 必 須 注 意 後 方 有 無 汽 機 車 和 行 人 騎 乘 機 車 應 與 路 邊 停 車 保 持 1 公 尺 寬 以 上 之 安 全 距 離, 以 防 止 突 然 開 車 門 而 嚴 重 傷 害! 3.10 最 常 發 生 事 故 之 情 形 : 起 始 車 開 啟 車 門 不 當 倒 車 一 旦 發 生 事 故 是 完 全 責 任, 須 特 別 小 心 12

3.11 切 不 可 超 越 雙 黃 線 左 轉 時 小 轉 彎 等 逆 向 行 駛 之 行 為, 以 免 侵 犯 他 人 路 權 而 肇 禍 轉 彎 時, 左 車 輪 應 在 引 導 線 右 側 轉 彎 車 須 讓 直 行 車 先 行 左 轉 車 須 讓 右 轉 車 先 行 3.12 不 超 越 停 止 線 停 等 ( 機 車 尤 應 注 意 ), 否 則 可 能 被 卡 車 因 內 輪 差 ( 可 達 6.5 公 尺 以 上 ) 而 碰 撞, 甚 至 輾 斃 3.13 嚴 禁 闖 平 交 道 闖 紅 燈! 機 車 不 搶 快, 遵 守 兩 段 式 左 轉 3.14 行 人 的 左 右 各 100 公 尺 有 天 橋 行 人 穿 越 道 斑 馬 線, 行 人 必 須 依 規 定 行 走, 不 得 直 接 穿 越 路 口 3.15 無 號 誌 路 口 必 須 減 速 慢 行, 並 作 隨 時 停 車 準 備, 以 不 致 發 生 車 禍 為 原 則 註 : 道 路 交 通 安 全 規 則 第 93 條 行 車 速 度, 依 速 限 標 誌 或 標 線 之 規 定, 無 速 限 標 誌 或 標 線 者, 應 依 下 列 規 定 : 1. 行 車 時 速 不 得 超 過 五 十 公 里 但 在 未 劃 設 車 道 線 行 車 分 向 線 或 分 向 限 制 線 之 道 路, 或 設 有 快 慢 車 道 分 隔 線 之 慢 車 道, 時 速 不 得 超 過 四 十 公 里 2. 行 經 設 有 彎 道 坡 路 狹 路 狹 橋 隧 道 學 校 醫 院 標 誌 之 路 段 道 路 施 工 路 段 泥 濘 或 積 水 道 路 無 號 誌 之 交 岔 路 口 及 其 他 人 車 擁 擠 處 所, 或 因 雨 霧 致 視 線 不 清 或 道 路 發 生 臨 時 障 礙, 均 應 減 速 慢 行, 作 隨 時 停 車 之 準 備 3. 應 依 減 速 慢 行 之 標 誌 標 線 或 號 誌 指 示 行 駛 3.16 應 注 意 是 否 違 規 停 車 : 停 車 方 向 時 間 車 種 位 置 禁 止 逆 向 行 駛 及 停 車! 註 : 停 車 必 須 在 停 車 格 內 且 順 向, 不 得 逆 向, 禁 止 任 意 停 在 黃 網 格 線 及 紅 色 邊 線 ( 禁 止 停 車 ) 外, 並 尊 重 殘 障 者 之 權 益, 非 殘 障 人 士 不 得 停 放 殘 障 車 位 3.17 騎 乘 機 車 及 開 車 行 駛 中 勿 抽 菸 勿 戴 耳 機 勿 講 手 機 勿 併 行 避 免 阻 礙 後 方 車 輛 行 進, 並 避 免 佔 用 快 車 道, 徒 增 危 險 性 3.18 大 型 車 輛 故 障 待 修 時 要 顯 示 停 車 燈 誌 或 反 光 標 識, 於 地 面 高 120 公 分 左 右 要 貼 反 光 標 識 3.19 注 意 車 前 狀 況 之 判 定 : 以 時 速 40 公 里 / 時 為 例,40 公 里 / 時 1000 公 尺 / 公 里 3600 秒 / 時 3/4 秒 ( 反 應 瞬 間 )= 約 8.33 公 尺 為 合 理 之 反 應 距 離 道 路 交 通 事 故 發 生 原 因 中,97% 以 上 都 是 人 為 過 失 所 致 為 改 善 人 為 過 失, 必 須 不 斷 反 覆 做 好 認 知 判 斷 動 作 三 個 行 為 步 驟 其 行 為 內 涵 包 括 : ( 一 ) 認 知 : 指 蒐 集 情 報, 注 意 周 圍 交 通 狀 況, 提 早 發 現 危 險 狀 態 ( 二 ) 判 斷 : 發 現 危 險 狀 態 後, 決 定 正 確 的 行 動 ( 三 ) 動 作 : 依 照 判 斷 結 果 確 實 做 出 對 的 行 動 13

看 看 看 看 看 看 看 看 看 看 看 看 看 看 看 看 看 看 看 看 看 看 看 看 看 看 看 看 看 看 看 看 看 看 看 看 看 看 看 看 看 看 看 看 看 看 看 看 看 看 看 看 看 看 看 看 看 看 看 看 看 看 看 看 看 看 看 看 看 看 看 看 看 看 看 看 看 看 看 看 看 看 看 看 看 看 看 看 看 看 看 看 看 看 看 看 看 看 看 看 認 知 判 斷 動 作 三 個 行 動 步 驟, 在 任 何 一 個 行 動 階 段 發 生 過 失 都 有 可 能 導 致 交 通 事 故, 尤 其 是 認 知 遲 延 和 判 斷 錯 誤, 最 容 易 引 起 事 故 ( 全 日 本 交 通 安 全 協 會 1991) 如 圖 8 所 示 看 清 楚 正 確 的 決 定 走 動 或 駕 駛 認 知 判 斷 行 動 預 測 事 先 推 測 圖 8 認 知 判 斷 動 作 三 個 行 動 步 驟 圖 資 料 來 源 : 全 日 本 交 通 安 全 協 會 (1991) 3.20 安 全 距 離 : 速 度 越 快 所 需 ( 反 應 + 剎 車 ) 之 距 離 就 越 長! ( 一 ) 時 速 30 公 里 時, 前 方 應 有 30 公 尺 的 安 全 距 離 ( 二 ) 時 速 50 公 里 時, 前 方 應 有 50 公 尺 的 安 全 距 離 ( 三 ) 時 速 60 公 里 時, 前 方 應 有 60 公 尺 的 安 全 距 離 ( 四 ) 行 駛 高 ( 快 ) 速 公 路 上 時 速 100 公 里 時, 小 自 客 車 前 方 應 有 50 公 尺 ( 速 率 2) 以 上 的 安 全 距 離, 而 大 型 車 輛 則 應 有 80 公 尺 ( 速 率 -20) 以 上 的 安 全 距 離 ( 五 ) 遵 守 限 速 規 定, 降 低 發 生 車 禍 或 意 外 的 機 會! 3.21 騎 乘 機 車 須 養 成 兩 手 握 方 向 桿 及 油 門 ( 左 手 勿 握 煞 車 把 手 ) 煞 車 時 兩 手 握 煞 車 把 手, 把 握 煞 車 要 領 ( 兩 手 一 起 煞 勿 急 煞 ), 方 能 縮 短 煞 車 距 離 邀 請 新 竹 安 全 駕 駛 中 心 蒞 廠 講 習, 並 以 55 公 里 時 速 實 地 測 試 結 果 如 下 : ( 一 ) 只 煞 後 輪 其 煞 車 距 離 近 40 公 尺, 且 會 甩 尾 ( 二 ) 只 煞 前 輪 其 煞 車 距 離 縮 短 至 20 公 尺, 不 會 甩 尾 ( 三 ) 雙 手 一 起 煞 其 煞 車 距 離 縮 短 至 15 公 尺, 不 會 甩 尾 3.22 發 生 車 禍 最 頻 繁 時 段 : ( 一 ) 天 亮 未 亮 及 天 暗 未 暗 的 朦 朧 時 刻, 應 打 亮 頭 燈 ( 二 ) 下 大 雨 或 起 霧, 應 打 亮 霧 燈 14

( 三 ) 清 晨 駕 車 常 見 車 禍 原 因, 銀 髮 族 清 晨 運 動 路 上 需 格 外 小 心 : 1 應 酬 酒 醉 返 家 2 長 途 駕 車 疲 勞 駕 駛 3 清 晨 上 班 睡 眠 不 足 4 駕 駛 人 吃 感 冒 藥 應 避 免 開 車 ( 含 汽 機 慢 車 ) 看 病 時 請 醫 師 不 要 開 鎮 定 劑, 以 免 頭 腦 昏 昏 沉 沉, 而 發 生 工 安 或 交 通 事 故 3.23 騎 車 外 出 看 天 候, 天 昏 地 暗 路 不 明, 天 雨 風 大 路 濕 滑 多 坑 洞 及 碎 石, 減 速 慢 行 保 安 全 尤 其 通 過 斜 交 平 交 道 時, 機 慢 車 請 走 專 用 道 3.24 車 輛 定 期 保 養, 隨 時 注 意 胎 壓 胎 紋 冷 卻 水 雨 刷 水 電 瓶 水 引 擎 溫 度 汽 油 箱 潤 滑 油 大 燈 煞 車 燈 轉 彎 燈 來 令 片 等, 如 有 故 障 應 立 即 維 修 3.25 汽 車 駕 駛 人 如 何 打 開 車 門 才 安 全? 正 確 步 驟 整 理 如 下 : ( 一 ) 靠 右 路 邊 停 妥 車 輛, 勿 停 在 路 口 轉 角 10 公 尺 以 內! ( 二 ) 先 察 看 車 內 後 視 鏡, 再 察 看 車 外 左 邊 後 視 鏡 ( 三 ) 轉 身 以 右 手 撥 動 車 門 把 手, 並 直 接 察 看 車 旁 及 車 後 無 來 車 或 行 人 ( 四 ) 確 定 無 來 車 或 行 人 後 迅 速 打 開 車 門 下 車, 並 立 即 關 門 ( 五 ) 左 後 方 車 門 應 Lock 禁 止 由 車 內 打 開 ( 六 ) 乘 客 下 車 及 物 品 搬 運 均 應 由 右 邊, 以 策 安 全 3.26 爆 胎 時 如 何 處 理? 正 確 步 驟 整 理 如 下 : ( 一 ) 絕 對 不 可 踩 煞 車! 不 能 慌 張! ( 二 ) 打 亮 故 障 燈 ( 三 ) 看 清 楚 右 後 方 有 無 來 車, 慢 慢 停 靠 路 邊 ( 四 ) 放 置 故 障 標 誌 或 交 通 錐 於 車 後 方 10 至 30 公 尺 以 上 ( 市 區 道 路 ); 高 速 / 快 速 道 路 :100 公 尺 以 上 ( 五 ) 求 援 或 自 己 換 備 胎 ( 六 ) 換 妥 輪 胎 後, 在 高 速 / 快 速 道 路 路 肩 加 速 至 時 速 70 公 里 以 上 才 可 切 入 外 車 道 15

第 四 章 職 場 交 通 改 善 規 劃 實 務 4.1 緣 起 中 鋼 公 司 在 有 限 廠 區 面 積 內 除 生 產 廠 房 與 設 施 佔 據 多 數 面 積, 使 道 路 資 源 比 例 相 對 較 小, 廠 區 有 從 業 人 員 及 協 力 勞 工 約 1.6 萬 人 進 出 外, 更 有 大 量 載 運 各 種 鋼 品 的 拖 板 車 特 殊 用 途 超 寬 車 輛 包 括 : 傾 渣 車 ( 寬 5.2 米 ) 裝 櫃 車 ( 寬 4.0 米 ) 鋼 捲 運 輸 車 ( 寬 4.0 米 ) 載 運 超 寬 鋼 板 ( 寬 3.8 米 ) 之 拖 板 車 廢 鋼 卡 車 水 淬 爐 石 卡 車 以 及 載 運 鐵 水 之 魚 雷 車 在 鐵 道 上 行 駛 依 據 中 鋼 90 年 ~92 年 的 統 計, 發 生 廠 內 交 通 肇 事 記 錄 總 數 為 81 件, 傷 害 程 度 輕 傷 害 有 25 人, 失 能 傷 害 有 56 人, 顯 示 廠 區 道 路 交 通 安 全 出 現 警 訊, 對 員 工 生 命 安 全 人 力 資 源 與 生 產 線 成 本 構 成 威 脅, 而 由 肇 事 地 點 來 看 自 強 路 中 興 路 為 最 易 肇 事 之 道 路 中 鋼 公 司 安 全 衛 生 委 員 會 為 拓 展 工 安 參 與 面, 於 93 年 8 月 成 立 稽 查 事 故 與 傷 害 調 查 作 業 程 式 與 作 業 標 準 健 康 管 理 管 理 計 畫 與 活 動 緊 急 應 變 製 程 安 全 廠 內 交 通 安 全 協 力 廠 商 管 理 新 規 範 研 究 特 殊 安 全 議 題 對 策 研 擬 等 11 個 分 委 會 其 中 廠 內 交 通 安 全 分 委 會 以 協 助 改 善 廠 內 交 通 事 宜 中 鋼 公 司 針 對 中 興 路 及 自 強 路 之 交 通 安 全 與 效 率 提 升, 除 委 託 交 通 專 業 機 構 鼎 漢 國 際 工 程 顧 問 公 司 進 行 短 期 交 通 改 善 計 畫 外, 並 由 廠 內 交 通 安 全 分 委 會 負 責 溝 通 協 調, 工 程 單 位 元 負 責 設 計 發 包 及 施 工 本 文 係 研 討 廠 區 道 路 交 通 設 施 改 善, 自 規 劃 審 議 審 查 細 部 設 計 溝 通 協 調 付 諸 實 行 直 至 改 善 完 成 之 過 程 4.2 改 善 前 道 路 實 質 特 性 概 況 中 鋼 廠 區 主 要 道 路 南 北 向 有 自 強 路 中 興 路 與 高 爐 西 路, 而 東 西 向 有 莊 敬 路 修 護 南 路 碼 頭 路 線 材 北 路 高 橫 三 路 高 橫 五 路 高 爐 南 路 與 河 北 路 其 中 自 強 路 與 中 興 路 僅 有 莊 敬 路 修 護 南 路 / 線 材 北 路 與 河 北 路 進 行 東 西 向 聯 結 ; 中 興 路 與 高 爐 西 路 則 有 碼 頭 路 高 橫 三 路 高 橫 五 路 高 爐 南 路 等 東 西 向 道 路 聯 結 而 廠 區 聯 外 道 路 由 北 大 門 東 大 門 及 南 大 門 分 別 與 中 鋼 路 沿 海 路 及 中 林 路 相 聯 結 中 鋼 廠 區 道 路 分 佈 圖 如 圖 9 中 鋼 廠 區 道 路 寬 度 約 介 於 9~15 公 尺, 自 強 路 修 護 南 路 及 碼 頭 路 全 線 皆 有 15 米 ; 中 興 路 除 碼 頭 路 以 北 路 段 為 15 米 外, 以 南 則 僅 9 米 ; 高 爐 西 路 除 生 鐵 南 路 以 北 寬 15 米, 以 南 則 僅 9 米 ; 莊 敬 路 及 線 材 北 路 全 線 寬 13 米, 其 餘 道 路 僅 9 米 寬 廠 區 面 積 與 配 置 受 限 於 廠 區 廠 房 及 設 備, 幾 乎 沒 有 可 供 道 路 拓 寬 之 空 間 廠 區 13 米 寬 以 上 道 路 設 置 雙 向 四 車 道, 而 9 米 寬 道 路 為 雙 向 兩 車 道, 皆 採 標 線 分 隔 停 車 管 制 方 面, 由 於 廠 區 內 屬 作 業 區, 主 要 道 路 路 邊 未 劃 設 停 車 格 位, 皆 屬 於 禁 停 區, 僅 次 要 道 路 設 有 路 邊 停 車 格 位 16

圖 9 中 鋼 廠 區 道 路 分 佈 圖 17

4.2.1 調 查 方 式 及 說 明 本 計 劃 資 料 蒐 集 與 調 查 工 作 包 括 蒐 集 國 內 外 法 規 標 誌 標 線 號 誌 清 查 道 路 幾 何 調 查 車 流 特 性 調 查 停 車 供 需 調 查 通 勤 巴 士 使 用 情 形 資 料 蒐 集 相 關 單 位 訪 談 生 產 廠 區 運 具 及 動 線 瞭 解 肇 事 資 料 蒐 集 已 進 行 之 改 善 措 施 道 路 交 通 量 發 生 尖 峰 小 時 之 計 算 方 法, 交 叉 路 口 之 計 算 依 下 列 步 驟 : 1. 將 各 轉 向 之 車 種 當 量 依 表 5 轉 換 係 數, 轉 換 為 直 行 小 客 車 單 位 (T.P.C.U.), 然 後 將 連 續 15 分 鐘 的 小 客 車 直 行 單 位 數, 累 加 得 到 各 臨 近 路 段 (Approach) 連 續 一 小 時 之 小 客 車 直 行 單 位 流 量 表 5 臺 灣 地 區 交 叉 路 口 小 客 車 當 量 (PCU) 轉 向 車 種 自 用 其 他 機 器 腳 其 獸 計 程 小 貨 定 期 非 定 期 大 貨 聯 結 小 客 特 種 腳 踏 踏 他 力 車 車 大 客 車 大 客 車 車 車 車 車 輛 車 車 人 車 右 轉 1.3 1.3 1.3 2.0 2.0 2.0 3.3 2.6 0.4 0.4 2.6 直 行 1.0 1.0 1.0 1.5 1.5 1.5 2.5 2.0 0.3 0.3 2.0 左 有 左 轉 時 相 1.2 1.2 1.2 1.8 1.8 1.8 3.0 2.4 0.4 0.4 2.4 轉 無 左 轉 時 相 1.5 1.5 1.5 2.3 2.3 2.3 3.8 3.0 0.5 0.5 3.0 資 料 來 源 : 交 通 部 編 審, 交 通 工 程 手 冊, 民 國 99 年 12 月 2. 將 上 述 計 算 所 得 每 一 交 叉 路 口 各 臨 近 路 段 之 各 時 段 連 續 一 小 時 之 小 客 車 單 位 流 量 (P.C.U) 予 以 加 總, 找 出 任 何 一 小 時 小 客 車 單 位 流 量 為 最 大 者 即 為 該 交 岔 路 口 之 尖 峰 小 時, 而 於 該 尖 峰 小 時 所 通 過 的 流 量 即 為 尖 峰 小 時 流 量 若 將 路 段 ( 或 周 界 ) 雙 方 向 之 各 時 段 連 續 一 小 時 之 小 客 車 單 位 流 量 予 以 加 總, 即 可 求 得 雙 向 之 尖 峰 小 時 有 關 道 路 路 段 服 務 水 準 之 評 估 程 式, 係 依 照 民 國 90 年 交 通 部 運 輸 研 究 所 之 2001 年 台 灣 地 區 公 路 容 量 手 冊 ( 市 區 道 路 部 分 ) 中 都 會 幹 道 服 務 功 能 設 計 分 類 標 準, 根 據 服 務 功 能 分 類 決 定 調 查 路 段 為 主 要 或 次 要 幹 道, 並 依 設 計 標 準 分 類 將 調 查 路 段 歸 類 為 聯 外 設 計 市 區 設 計 或 市 中 心 區 設 計 ; 決 定 上 開 兩 項 因 素 後, 將 調 查 路 段 劃 分 為 三 級 而 在 交 叉 路 口 服 務 水 準 評 估 之 進 行, 本 計 畫 亦 依 據 該 手 冊, 以 平 均 延 滯 (Average Delay) 為 指 標 ; 在 路 段 服 務 水 準 部 份, 本 計 畫 路 段 服 務 水 準 評 估 之 進 行, 以 平 均 旅 行 速 率 (km/hr) 為 評 估 指 標, 二 者 評 定 之 等 級 如 表 6 所 示 A B 為 服 務 水 準 較 佳 之 等 級,E F 為 服 務 水 準 較 差 之 等 級 18

表 6 道 路 服 務 水 準 評 斷 表 ( 旅 行 速 率 單 位 元 均 為 公 里 / 小 時 ) 服 務 水 準 等 級 路 口 平 均 延 滯 ( 秒 ) 一 級 幹 道 旅 行 速 率 二 級 幹 道 旅 行 速 率 三 級 幹 道 旅 行 速 率 市 區 道 路 V/C 比 值 郊 區 道 路 V/C 比 值 A ~15 51~ 43~ 33~ ~0.50 ~0.36 B 15~30 39~51 32~43 25~33 0.51~0.65 0.37~0.54 C 30~45 34~39 27~32 20~25 0.66~0.75 0.55~0.71 D 45~60 29~34 23~27 16~20 0.76~1.00 0.72~0.87 E 60~80 21~29 17~23 10~16 1.01~1.20 0.88~1.00 F 80~ ~21 ~17 ~10 1.21~ 1.00~ 註 :1. 資 料 來 源 : 台 灣 地 區 公 路 容 量 手 冊, 交 通 部 運 研 所, 民 國 90 年 2. 各 級 幹 道 旅 行 速 率 單 位 元 均 為 公 里 / 小 時 3.V/C 比 值 : 車 流 量 / 道 路 容 量 4.2.2 路 口 交 通 量 調 查 結 果 及 分 析 : 於 民 國 94 年 04 月 14~18 日 選 擇 主 要 路 口 與 路 段 進 行 平 常 日 調 查 路 口 轉 向 路 段 流 量 與 旅 行 速 率 調 查 主 要 道 路 交 叉 路 口 轉 向 交 通 量 之 調 查 地 點 計 15 處, 各 路 口 之 轉 向 交 通 量 尖 峰 時 間 等 相 關 交 通 量 特 性 分 析 如 下 : (1) 車 流 特 性 分 析 A. 在 路 口 交 通 量 方 面, 廠 區 內 路 口 上 午 尖 峰 以 中 興 一 路 與 修 護 南 路 口 中 興 二 路 與 碼 頭 路 口 自 強 一 路 與 莊 敬 一 路 口 自 強 一 路 與 線 材 北 路 口 自 強 二 路 與 東 大 門 口 及 自 強 三 路 與 冷 橫 二 路 口 等 六 處 路 口 之 流 量 較 高, 其 尖 峰 小 時 交 通 量 均 高 於 1,100~ 1,800PCU B. 下 午 尖 峰 亦 以 上 述 六 處 路 口 之 流 量 較 高, 其 尖 峰 小 時 流 量 亦 均 高 於 1,000~ 1,700PCU 而 廠 區 外 路 口 上 下 午 尖 峰 流 量 則 以 沿 海 路 與 東 大 門 路 口 為 最 高, 尖 峰 小 時 交 通 量 大 於 5,000PCU, 其 次 為 自 強 一 路 與 中 鋼 路 口 ( 北 門 ), 尖 峰 小 時 交 通 量 大 於 3,000PCU C. 就 方 向 性 而 言, 上 午 尖 峰 以 進 入 廠 區 作 業 區 方 向 為 多, 於 下 午 尖 峰 時 段 之 方 向 則 反 之, 顯 示 多 數 路 口 具 有 明 顯 之 方 向 性 D.15 處 路 口 之 上 下 午 尖 蜂 發 生 時 間 以 上 午 尖 峰 之 發 生 時 間 分 佈 較 為 集 中, 路 口 尖 峰 時 間 發 生 於 07:00~08:00, 佔 總 數 之 比 例 為 67%; 而 下 午 尖 峰 之 發 生 時 間 較 為 分 散, 發 生 於 14:30~15:30 16:15~17:15 及 16:30~17:30 等 時 段, 佔 總 數 之 比 例 為 80% (2) 路 段 服 務 水 準 分 析 A. 在 自 強 路 全 日 路 段 交 通 量 方 面, 往 北 4,770PCU, 往 南 4,437PCU, 其 中 以 機 車 所 佔 比 例 為 最 高, 約 佔 40%; 其 次 為 小 客 車, 約 佔 27% 大 貨 車 及 聯 結 車 亦 佔 26% 而 中 興 路 全 日 路 段 交 通 量 方 面, 往 北 5,122PCU, 往 南 4,776PCU, 亦 以 機 車 所 佔 比 例 為 最 高, 約 佔 60%; 其 次 為 小 客 車, 約 佔 25%, 而 大 貨 車 及 聯 結 車 僅 佔 8% 19

B. 由 於 機 車 與 小 客 車 為 廠 區 員 工 主 要 之 交 通 工 具, 因 此 自 強 路 與 中 興 路 上 機 車 與 小 客 車 數 量 佔 全 日 交 通 量 70% 以 上 而 自 強 路 亦 為 鋼 品 出 貨 車 輛 主 要 行 駛 道 路, 大 貨 車 及 聯 結 車 數 量 佔 自 強 路 全 日 交 通 量 之 25% 就 中 鋼 廠 區 特 種 車 輛 來 看, 特 種 車 比 例 約 佔 全 日 交 通 量 之 1% C. 就 旅 行 速 率 來 看, 因 規 定 廠 區 限 速 30 公 里 / 時, 上 午 尖 峰 自 強 路 與 中 興 路 南 北 向 旅 行 速 率 無 明 顯 差 異, 約 為 25 與 29 公 里 / 時 ; 昏 峰 自 強 路 與 中 興 路 往 北 旅 行 速 率 較 往 南 慢, 有 明 顯 之 方 向 性, 主 因 為 下 班 時 段 小 客 與 機 車 車 流 彼 此 幹 擾 嚴 重, 導 致 旅 行 速 率 減 慢 就 服 務 水 準 而 言, 自 強 路 與 中 興 路 上 下 午 尖 峰 皆 可 達 到 B 級 (3) 交 通 肇 事 資 料 分 析 A. 依 據 中 鋼 91 年 1 月 至 94 年 3 月 交 通 事 故 統 計 與 肇 事 原 因 分 析, 瞭 解 廠 區 道 路 交 通 安 全 問 題 之 成 因, 並 據 以 作 為 改 善 方 案 研 擬 之 考 量 因 數 由 廠 內 外 肇 事 數 量 與 車 種 分 析 : 中 鋼 員 工 交 通 事 故 次 數 共 81 件, 包 括 死 亡 事 故 1 件 ( 機 車 與 裝 櫃 車 相 撞 ) 失 能 傷 害 事 故 53 件 及 輕 傷 害 事 故 27 件 B. 廠 區 內 以 機 車 為 肇 事 件 數 最 高 之 車 種, 滑 倒 及 與 貨 車 相 撞 二 種 原 因 為 主 ; 廠 區 外 亦 以 機 車 為 肇 事 件 數 最 高 之 車 種, 滑 倒 與 機 車 相 撞 及 與 小 客 車 相 撞 三 種 原 因 為 主 就 廠 區 肇 事 之 發 生 地 點 而 言, 以 路 段 中 發 生 較 高, 其 次 為 路 口 如 表 7 所 示 表 7 廠 區 內 肇 事 之 發 生 地 點 與 件 數 統 計 表 事 故 地 點 工 場 出 入 口 道 路 路 口 平 交 道 工 場 內 滑 倒 6 1-1 聯 結 車 機 車 相 撞 5 1 - - 大 貨 車 機 車 相 撞 - 2 - - 小 客 車 機 車 相 撞 - 2 - - 特 種 車 機 車 相 撞 1 - - - 機 車 機 車 相 撞 1 2 - - 腳 踏 車 機 車 相 撞 2 - - - 機 車 撞 及 路 旁 設 施 3 - - - 公 務 車 撞 及 圍 牆 - - - 1 合 計 18 8 0 2 C. 初 步 分 析 各 種 肇 事 情 形 之 可 能 成 因 如 表 8, 本 計 畫 將 就 肇 事 現 場 再 作 一 檢 視, 以 瞭 解 肇 事 地 點 之 潛 在 危 險 因 數, 將 其 篩 選 納 入 本 計 畫 短 期 改 善 方 案 20

表 8 肇 事 種 類 與 可 能 成 因 肇 事 種 類 滑 倒 道 路 路 口 工 場 出 入 口 可 能 成 因 車 速 過 快 致 反 應 不 及 路 口 之 視 距 三 角 形 不 足 道 路 路 面 濕 滑 不 平 整 平 交 道 處 之 鋪 面 不 良 交 通 管 制 措 施 ( 標 誌 標 線 號 誌 ) 不 佳 視 距 三 角 形 不 足 路 口 幾 何 線 形 不 佳 迴 車 不 當 車 道 寬 不 足 穿 越 路 段 行 為 不 當 ( 可 檢 討 標 線 之 標 繪 ) 4.3 改 善 對 策 4.3.1 加 強 交 通 安 全 管 理 措 施 : 一 廠 區 路 口 限 速 30 公 里 危 險 路 段 限 速 20 公 里 危 險 路 口 及 平 交 道 限 速 15 公 里 二 視 距 受 限 於 廠 房 及 綠 化 設 施 阻 擋, 大 部 分 未 能 符 合 設 計 速 度 40 公 里 / 小 時, 無 管 制 號 誌 停 車 視 距 40 公 尺 之 標 準, 於 95 年 初 決 議 行 駛 於 廠 區 之 大 型 車 輛 全 天 候 開 啟 車 燈, 以 增 強 路 口 所 設 置 反 射 鏡 之 反 射 率, 並 提 高 駕 駛 人 之 警 覺 性 與 車 輛 交 會 之 安 全 ; 並 定 時 清 潔 反 射 鏡, 以 提 高 反 射 鏡 之 明 亮 度 三 經 常 舉 辦 交 通 安 全 教 育 訓 練 加 強 交 安 宣 導 與 廠 內 交 通 違 規 稽 查, 期 建 立 同 仁 及 協 力 員 工 正 確 的 駕 駛 觀 念, 使 養 成 良 好 的 駕 駛 習 慣, 俾 減 少 通 勤 及 廠 內 交 通 事 故 四 為 維 護 廠 區 交 通 安 全, 請 各 責 任 區 檢 討 出 入 口 之 必 要 性 盡 量 減 少 出 入 口 為 原 則, 並 清 查 及 開 工 令 劃 設 停 止 線 停 字 及 分 道 線 ( 寬 度 6 公 尺 ), 必 要 時 增 設 停 看 聽 標 示 牌, 以 提 高 用 路 人 之 警 覺 性 五 建 置 廠 區 交 通 監 控 系 統, 於 重 要 路 口 及 周 邊 路 口 增 置 監 視 器 及 自 動 測 速 照 相, 以 嚇 阻 違 規 行 為 及 降 低 事 故 發 生 機 率, 保 障 守 規 人 員 之 權 益 六 為 降 低 廠 內 交 通 事 故 發 生 率 及 嚴 重 度, 依 政 府 規 定 要 求 行 駛 廠 區 長 期 合 約 廠 商 之 8 噸 以 上 商 用 大 型 汽 車 自 101 年 7 月 1 日 起 應 裝 設 行 車 ( 速 率 ) 紀 錄 器 若 有 超 速 舉 發 案 件 時, 請 合 約 執 行 單 位 查 核 被 告 發 車 輛 之 行 車 ( 速 率 ) 紀 錄, 並 依 交 通 安 全 管 理 要 點 處 理 4.3.2 人 車 分 道 改 善 對 策 : 中 鋼 公 司 於 民 國 94 年 ~100 年 對 廠 區 道 路 設 施 與 交 通 管 理 進 行 大 幅 度 的 規 劃 及 改 善, 共 執 行 250 項 措 施, 重 要 改 善 工 程 及 措 施 於 96 年 見 到 明 顯 成 效, 廠 內 交 通 事 故 大 幅 減 少 21

然 而 100 年 8 月 16 日 不 幸 於 廠 區 發 生 平 板 車 倒 車 重 大 事 故, 顯 示 改 善 措 施 對 重 型 車 具 部 分 仍 有 不 足 高 市 府 勞 工 局 勞 動 檢 查 處 要 求 必 須 做 到 人 車 分 道 ( 即 大 型 車 輛 與 機 慢 車 隔 離 ), 以 避 免 再 發 生 轉 彎 倒 車 時 所 造 成 的 車 禍! 改 善 對 策 如 下 列 : 一 為 能 隔 離 大 型 車 輛 與 機 慢 車, 加 強 宣 導 請 同 仁 及 協 力 廠 商 員 工 之 交 通 安 全 觀 念, 並 進 行 勸 導, 包 括 : (1) 禁 止 靠 近 行 進 中 之 大 型 車 輛, 應 保 持 10 公 尺 以 上 反 應 距 離 (2) 兩 線 道 路 路 口 轉 角 前 30 公 尺 禁 止 超 車, 以 防 機 慢 車 陷 入 大 型 車 轉 彎 之 內 輪 差 範 圍 ( 機 慢 車 不 可 超 越 大 型 車, 大 型 車 亦 不 可 超 越 機 慢 車 ) 二 配 套 措 施 如 下 列 : (1) 大 型 車 輛 包 括 3.5 噸 以 上 貨 卡 車 聯 結 車 超 寬 車 輛 吊 車 等 動 力 機 械 及 小 貨 車, 皆 應 配 備 三 角 型 圓 筒 錐 於 車 上, 以 備 故 障 時 使 用 (2) 會 車 遇 有 困 難 需 要 倒 車 時, 兩 車 均 應 停 駛 並 打 亮 故 障 燈 及 於 車 後 方 10 至 30 公 尺 處 放 置 故 障 標 誌 ( 三 角 錐 ), 由 另 一 部 駕 駛 下 車 協 助 指 揮 倒 車, 以 避 免 使 行 人 或 車 輛 撞 及 倒 車 車 輛 若 無 法 解 決 時 才 通 知 安 管 中 心 支 援, 以 利 道 路 通 行 (3) 大 型 車 輛 後 方 明 顯 標 示 請 保 持 10 公 尺 以 上 安 全 距 離, 以 提 醒 後 方 來 車 注 意 (4) 大 貨 車 聯 結 車 等 及 KAMAG 鋼 品 運 輸 車 之 桁 架 兩 側 應 設 置 護 欄, 以 防 機 慢 車 被 捲 入 護 欄 最 低 高 度, 離 地 面 20 公 分 (5) 禁 止 堆 高 機 營 建 系 機 械 高 空 工 作 車 等 無 牌 照 車 具 長 距 離 ( 1 公 里 ) 於 道 路 行 駛, 所 載 運 物 件 不 得 車 過 車 寬 (6) 大 型 車 輛 倒 車 時 須 有 人 員 協 助 指 揮, 交 通 風 險 偏 高 路 段 指 派 專 人 指 揮, 需 要 時 劃 設 減 速 標 線 (7) 廠 區 17 條 主 要 道 路 路 口 及 工 場 出 入 口 停 止 線 前 10 20 30 公 尺 處 已 劃 設 完 成 白 色 警 示 虛 線, 以 提 醒 用 路 人 為 落 實 規 劃, 自 101 年 6 月 11 日 起 加 強 廠 內 及 周 邊 路 口 之 交 通 違 規 勸 導 與 稽 查, 對 用 路 人 不 安 全 行 為 予 以 勸 導 糾 正, 俾 防 止 發 生 重 大 交 通 事 故, 亟 需 進 行 重 型 機 具 運 輸 安 全 檢 討 與 改 善 規 劃 (8) 重 車 作 業 與 道 路 共 用 區 域, 應 以 柵 欄 及 警 示 燈 語 音 警 告 等 管 制, 必 要 時 交 管 (9) 視 線 死 角 改 善 對 策 : 修 剪 樹 枝 樹 葉 (3.5 公 尺 以 下 ) 裝 設 凸 面 鏡 建 築 物 修 改 角 落 為 鏤 空 (10) 各 工 場 內 道 路 應 屬 作 業 區, 應 設 置 停 車 位, 管 制 機 慢 車 行 駛, 並 劃 設 安 全 走 道 三 依 據 交 通 分 委 會 決 議 事 項, 修 正 一 般 性 安 全 衛 生 工 作 守 則, 增 訂 下 列 內 容 並 公 告 實 施 : (1) 槽 化 線 僅 供 超 寬 車 輛 行 駛 跨 用, 其 他 汽 機 車 禁 止 行 駛 22

(2) 堆 高 機 堆 載 貨 品 不 得 過 高 擋 住 視 線 ; 為 預 防 事 故 發 生 並 考 量 實 際 作 業 需 求, 若 於 廠 區 內 主 要 道 路 行 駛, 貨 品 寬 度 不 得 超 過 堆 高 機 寬 度 載 重 不 得 行 駛 超 過 1 公 里 所 謂 載 重 以 最 大 使 用 荷 重 之 75% 為 準, 過 重 即 應 以 貨 車 運 輸, 現 場 單 位 請 加 強 管 理 (3) 大 型 車 輛 包 括 3.5 噸 以 上 貨 卡 車 聯 結 車 超 寬 車 輛 吊 車 等 動 力 機 械 及 小 貨 車, 皆 應 配 備 三 角 型 圓 筒 錐 於 車 上, 以 備 故 障 時 使 用 (4) 大 型 車 輛 (3.5 噸 以 上 ) 及 堆 高 機 後 方 明 顯 標 示 請 保 持 10 公 尺 以 上 安 全 距 離, 以 提 醒 後 方 來 車 注 意 (5) 大 貨 車 聯 結 車 等 及 KAMAG 鋼 品 運 輸 車 之 桁 架 兩 側 應 設 置 護 欄, 以 防 機 慢 車 被 捲 入 護 欄 最 低 高 度, 離 地 面 20 公 分 (6) 為 能 隔 離 大 型 車 輛 與 機 慢 車, 禁 止 機 慢 車 靠 近 行 進 中 大 型 車 輛, 應 保 持 10 公 尺 以 上 反 應 距 離 路 口 轉 角 前 30 公 尺 禁 止 超 車, 以 防 機 慢 車 陷 入 大 型 車 轉 彎 之 內 輪 差 範 圍 ( 機 慢 車 不 可 超 越 大 型 車, 大 型 車 亦 不 可 超 越 機 慢 車 ) 四 防 範 倒 車 事 故 發 生 之 具 體 做 法 : (1) 堆 高 機 鏟 裝 車 傾 渣 車 裝 櫃 車 吊 車 吊 桿 卡 車 怪 手 等 機 具 於 作 業 區 作 業 時, 應 拉 設 黃 色 警 示 帶 或 其 他 隔 絕 設 施 打 亮 警 示 燈 等 措 施, 並 嚴 格 禁 止 其 他 人 車 進 入 該 作 業 區, 以 確 實 防 止 人 車 進 入 作 業 範 圍 (2) 重 車 作 業 與 道 路 共 用 區 域, 應 以 柵 欄 及 警 示 燈 語 音 警 告 等 管 制, 必 要 時 交 管 3.5 噸 以 上 大 型 車 輛 倒 車 時, 後 方 必 須 要 有 人 員 協 助 指 揮, 司 機 務 必 看 得 到 該 名 指 揮 人 員 才 可 繼 續 倒 車 (3) 會 車 遇 有 困 難 需 要 倒 車 時, 兩 車 均 應 停 駛 並 打 亮 故 障 燈 及 於 車 後 方 10 至 30 公 尺 處 放 置 故 障 標 誌 ( 交 通 三 角 錐 ), 由 另 一 部 駕 駛 下 車 協 助 指 揮 倒 車, 以 避 免 人 車 撞 及 若 無 法 解 決 時 才 通 知 安 管 中 心 支 援, 以 利 道 路 通 行 (4) 大 型 車 輛 包 括 3.5 噸 以 上 之 貨 卡 車 聯 結 車 超 寬 車 輛 吊 車 等 動 力 機 械 及 小 貨 車, 皆 應 配 備 三 角 型 圓 筒 錐 於 車 上, 以 備 故 障 時 或 倒 車 時 使 用 4.3.3 溝 通 協 調 一 企 業 工 會 理 事 長 理 監 事 工 安 委 員 及 會 員 代 表 經 常 接 收 到 不 能 接 受 環 境 改 變 者 或 習 慣 性 突 然 改 變 者 的 聲 音 ; 相 反 地, 贊 成 者 往 往 是 默 默 無 聲 的 例 如 : (1)94 年 6 月 於 中 興 二 路 / 修 護 南 路 口 設 置 中 央 分 隔 桿 時, 遭 到 傾 渣 車 股 長 之 辱 罵, 幸 經 請 其 冷 靜 聽 我 等 說 明 係 經 專 業 顧 問 公 司 以 傾 渣 車 電 腦 模 擬 沒 問 題 才 設 置, 並 請 其 聯 絡 傾 渣 車 到 現 場 試 開 是 否 會 撞 及 中 央 分 隔 桿, 經 傾 渣 車 行 駛 兩 趟 皆 未 撞 及, 乃 同 意 設 置 中 央 分 隔 桿 (2)95 年 9 月 洽 高 雄 市 政 府 交 通 局 改 善 中 鋼 路 大 業 北 路 T 型 路 口 後, 騎 乘 機 慢 車 左 轉 者 變 安 23

全 了, 不 再 與 右 轉 汽 車 交 織, 但 是 開 汽 車 右 轉 者 因 回 堵 而 反 映 須 改 善 Y9 即 予 公 告 魚 與 熊 掌 不 可 兼 得!, 請 各 廠 處 宣 導 大 家 遵 守 交 通 號 誌 及 義 警 指 揮, 小 心 慢 行 為 避 免 上 班 時 段 0720 至 0735 車 輛 擁 擠, 因 交 通 車 進 入 廠 區 時 中 興 路 及 中 鋼 路 西 段 回 堵 至 大 業 北 路, 籲 請 同 仁 提 早 出 門! 請 W4 W6 Y4 Y5 Y6 同 仁 改 道 北 門 進 廠, 以 分 散 車 流 避 免 久 等, 乃 平 息 風 波 (3) 中 興 路 / 修 護 南 路 口 之 交 通 改 善 及 增 設 號 誌 工 程 完 成 時, 因 A25 基 於 保 全 人 力 考 量 未 能 開 放 東 側 鐵 門, 南 北 各 僅 一 個 車 道 可 通 行, 停 等 紅 燈 最 多 達 92 秒, 企 業 工 會 理 事 長 接 獲 很 多 抗 議 電 話 經 勞 資 委 員 提 議 研 討 溝 通 後, 才 同 意 開 放 東 側 鐵 門, 使 南 北 各 兩 個 車 道 可 通 行, 除 了 上 下 班 尖 峰 時 段 維 持 四 時 相 外, 紅 綠 燈 配 合 修 改 為 兩 時 相, 停 等 紅 燈 減 少 一 半, 乃 平 息 紛 爭 (4)95 年 6 月 完 成 以 分 隔 島 區 隔 熱 軋 北 路 及 31~33 庫 拖 板 車 作 業 區 俾 消 弭 原 自 強 三 路 往 北 之 逆 向 行 駛 危 險 動 線,C345 及 Y46 反 映 影 響 其 倉 庫 廠 房 內 之 行 駛 動 線, 經 會 勘 後 立 即 提 供 7 項 建 議, 雖 協 調 溝 通 仍 遭 抗 拒, 在 不 得 已 的 情 況 下 發 備 忘 錄 請 該 兩 單 位 配 合 修 改 (5)96 年 4 月 完 成 封 閉 河 北 二 路 CG37 鐵 路 平 交 道, 俾 消 弭 高 風 險 但 於 96 年 6 月 初 全 公 司 安 委 會 W3 工 安 委 員 提 案 要 求 恢 復, 經 全 體 工 安 委 員 驅 車 會 勘 仍 無 法 做 成 決 議, 至 96 年 12 月 Y1 以 風 險 太 高, 恐 影 響 #3 4 高 爐 及 三 四 階 轉 爐 之 生 產 運 作 提 報 全 公 司 安 委 會 做 成 永 久 封 閉 之 決 議 二 交 通 提 案 有 很 多 是 站 在 自 己 的 立 場 反 映 的, 要 馬 兒 好 又 要 牠 不 吃 草 是 不 可 能 的, 要 安 全 就 無 法 要 求 快! 魚 與 熊 掌 豈 能 兼 得? 接 獲 同 仁 反 映 交 通 風 險, 立 即 提 供 建 議 或 處 理 改 善, 似 乎 成 了 馬 上 辦 中 心 交 通 改 善 規 劃 及 執 行 的 過 程 是 相 當 艱 辛 的, 必 須 用 心 觀 察 發 掘 問 題 主 動 積 極 任 勞 任 怨, 把 吃 苦 當 作 吃 補, 才 能 度 過 難 關, 規 劃 改 善 並 付 諸 實 行 96 年 起 大 家 看 到 了 交 通 改 善 的 成 果, 罵 聲 轉 變 為 稱 讚 期 盼 對 堅 持 作 對 的 事 辛 苦 努 力 默 默 耕 耘 者 給 予 鼓 勵 和 支 持, 因 為 鼓 勵 是 繼 續 犧 牲 奉 獻 的 原 動 力 4.4 改 善 成 果 4.4.1 第 一 期 (94~95 年 ) 改 善 規 劃 成 果 一 中 興 路 自 強 路 重 要 路 口 設 置 中 央 分 隔 桿 及 劃 設 轉 彎 引 導 線, 以 防 止 駕 駛 跨 越 雙 黃 線 逆 向 行 駛 二 依 據 交 通 部 內 政 部 編 訂 道 路 號 誌 標 誌 標 線 設 置 規 則 及 現 況 路 口 轉 向 流 量 情 形 檢 核, 廠 區 具 備 紅 綠 燈 號 誌 設 置 條 件 之 路 口 包 括 :(1) 中 興 一 路 / 中 鋼 大 門 路 口 (2) 中 興 二 路 / 修 護 南 路 口 (3) 中 興 二 路 / 碼 頭 路 口 (4) 自 強 一 路 / 莊 敬 路 口 (5) 自 強 一 路 / 線 材 北 路 口 (6) 自 強 二 路 / 東 大 門 口 ( 包 括 發 貨 站 六 車 道 之 交 通 號 誌 ) (7) 自 強 三 路 / 鋼 板 南 路 口 (8) 自 強 三 路 / 熱 軋 北 24

路 口 (9) 自 強 三 路 /31 庫 之 10 號 門 路 口, 均 設 置 完 成 運 轉 中 三 熱 軋 北 路 以 北 之 自 強 路 段 擴 寬 5.5 公 尺 樹 木 移 植 及 排 水 溝 加 蓋 等 道 路 幾 何 配 置 改 進 柏 油 路 面 翻 修 及 路 邊 雨 水 溝 L 型 預 鑄 水 溝 蓋 板 劃 設 槽 化 線 供 超 寬 車 輛 跨 用, 使 汽 機 慢 車 分 道, 並 設 置 人 行 道 四 中 興 路 安 管 中 心 與 行 政 區 之 圍 牆 及 電 動 門 南 移, 使 青 年 路 與 修 護 南 路 之 中 心 線 取 直, 圍 牆 並 修 改 為 矮 牆 加 欄 杆 式, 俾 使 青 年 路 來 車 可 看 到 中 興 路 口 狀 況 配 合 門 禁 管 制 需 要, 於 8 舍 與 二 道 門 間 增 設 電 動 鐵 柵 門 中 興 路 修 護 南 路 及 碼 頭 路 口 增 置 號 誌 及 監 視 器 五 以 分 隔 島 區 隔 熱 軋 北 路 及 31~33 庫 拖 板 車 作 業 區, 並 消 弭 原 自 強 三 路 往 北 之 逆 向 行 駛 危 險 動 線 六 東 門 自 強 路 口 延 伸 中 央 分 隔 島 13 公 尺, 並 設 置 發 貨 南 站 六 車 道 之 交 通 號 誌 七 於 綜 合 大 樓 南 邊 闢 建 植 草 磚 停 車 場 以 彌 補 自 強 路 拓 寬 所 減 少 之 停 車 位 八 拓 寬 自 強 二 路 支 線 道 條 鋼 南 路 東 段, 封 閉 自 強 路 舊 線 材 北 路 口 往 南 10 公 尺 出 入 口, 避 免 逆 向 行 駛 及 與 線 材 北 路 右 轉 車 相 撞 之 危 險 九 北 門 附 近 設 置 換 證 臨 時 停 車 場 人 行 道 斑 馬 線 及 檢 核 停 車 位, 以 改 善 亂 象 圖 10 自 強 路 拓 寬 改 善 4.4.2 第 二 期 (95~97 年 ) 改 善 規 劃 成 果 : 一 中 鋼 路 大 業 北 路 T 型 路 口 於 中 鋼 與 中 船 上 下 班 時 間 汽 機 車 轉 向 交 織 嚴 重, 且 重 型 車 輛 車 流 量 大, 路 口 交 通 險 象 環 生 經 規 劃 分 委 會 討 論 及 安 委 會 審 查 後, 提 案 送 高 雄 市 政 府 交 通 局 及 道 路 安 全 督 導 會 報 審 議 通 過, 於 95 年 10 月 完 成 改 善 工 程 25

二 改 善 廠 區 進 出 周 邊 路 口 : 中 鋼 路 / 北 門 沿 海 二 路 / 東 門 中 林 路 / 南 門 沿 海 三 路 / 鳳 鼻 頭 第 二 小 鋼 胚 表 面 處 理 工 場 門 口 沿 海 三 路 / 中 利 路 口 等 交 通 設 施 改 善 三 闢 建 自 強 側 門 逕 入 莊 敬 路, 避 免 上 班 尖 峰 時 段 北 門 右 轉 與 自 強 側 門 往 自 強 路 之 車 流 嚴 重 交 織 四 自 強 路 / 冷 橫 二 路 口 及 河 北 二 路 重 要 路 口 增 置 紅 綠 燈 號 誌 及 監 視 器 五 主 要 幹 道 設 立 道 路 指 示 標 誌 及 單 位 指 示 標 誌 系 統 六 於 中 興 路 自 強 路 等 重 要 路 口 增 加 設 置 CCTV 共 17 支 七 河 北 二 路 封 閉 CG37 鐵 路 平 交 道, 俾 消 弭 高 風 險 八 福 利 大 樓 及 現 場 廠 處 大 樓 門 口 設 置 電 子 看 板, 提 高 工 安 交 通 環 保 等 教 育 宣 導 之 效 果 圖 11 中 鋼 路 大 業 北 路 口 交 通 改 善 4.4.3 交 通 分 委 會 自 行 研 議 (97~100 年 ) 之 改 善 規 劃 成 果 : 一 中 興 二 三 路 柏 油 路 面 翻 修 及 路 邊 雨 水 溝 L 型 預 鑄 水 溝 蓋 板, 改 善 馬 路 中 心 線 與 路 邊 高 程 落 差 過 大 重 車 常 年 輾 壓 後 溝 蓋 間 之 接 點 處 及 集 水 井 之 鐵 蓋 常 有 不 平 及 落 差 對 機 車 行 駛 易 生 危 險 之 情 形 二 河 北 路 原 寬 9 公 尺,Y481 扁 鋼 胚 回 搬 拖 板 車 經 常 於 路 邊 停 放, 致 使 經 過 該 路 段 車 輛 及 機 車 必 須 超 越 雙 黃 線 行 駛 易 生 危 險, 乃 將 河 北 三 路 往 北 拓 寬 2.5 公 尺, 俾 供 Y481 扁 鋼 胚 回 搬 拖 板 車 停 等, 提 高 安 全 三 動 力 東 路 柏 油 路 面 以 轉 爐 石 取 代 天 然 骨 材 作 成 瀝 青 混 凝 土, 其 路 肩 溝 蓋 亦 一 併 更 新, 為 提 26

高 傾 渣 車 裝 櫃 車 等 超 寬 車 輛 駕 駛 同 仁 之 安 全 感, 劃 設 雙 黃 線 槽 化 線 等 標 線, 並 拓 寬 動 力 東 路 往 北 右 轉 碼 頭 路 轉 角 路 面 約 2 至 3 公 尺 以 改 善 機 慢 車 之 行 車 安 全 四 自 強 二 路 與 新 線 材 北 路 口 外 車 道 轉 彎 半 徑 原 設 計 僅 8 公 尺, 進 行 改 善 規 劃, 以 劃 設 槽 化 線 區 格 汽 車 及 機 慢 車 道, 增 大 轉 彎 半 徑, 使 裝 櫃 車 拖 板 車 等 大 型 車 輛 可 順 利 右 轉 彎 方 向 指 標 線 亦 請 隨 之 修 改, 並 劃 設 行 人 穿 越 道 及 機 車 待 轉 區 五 高 爐 南 路 北 側 #4BF 坡 道 以 西 至 高 爐 二 西 路 ( 約 150 公 尺 長 ) 拓 寬 3 公 尺, 俾 供 水 淬 爐 石 車 停 等 六 自 強 三 路 冷 橫 二 路 口 補 綁 帶 站 遷 移 至 34~37 庫 東 側 拖 板 車 停 等 區 之 東 北 角, 以 降 低 兩 次 逆 向 行 駛 之 風 險, 並 設 置 紅 綠 燈 號 誌 七 為 符 合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設 施 規 則 第 33 條 之 規 定,96 年 初 規 劃 拓 寬 高 爐 二 西 路 ( 原 寬 9 米 ) 西 側 2 公 尺, 鋪 設 轉 爐 石 瀝 青 鋪 面, 俾 供 超 寬 作 業 車 輛 可 會 車 行 駛, 併 同 高 爐 一 西 路 及 動 力 東 路 ( 寬 15 米 ) 替 代 中 興 路 作 為 南 北 向 運 輸 之 主 要 幹 道,98 年 底 完 成 另 高 橫 五 路 遷 就 既 有 設 施, 拓 寬 1.5 至 2.5 公 尺,99 年 底 完 成 八 提 昇 中 興 路 鐵 路 平 交 道 入 口 處 劃 設 減 速 標 線 禁 止 臨 停 紅 線 及 禁 止 超 車 線 黃 網 格 線 等, 增 設 遮 斷 桿 及 加 強 夜 間 反 光 設 施 照 明 CCTV 列 車 方 向 指 示 燈 平 交 道 緊 急 按 鈕 手 按 險 阻 號 誌 燈 等 措 施 九 青 年 路 停 車 場 修 改 停 車 格 位 為 順 向 60 度, 安 裝 橡 膠 駝 峰 三 道, 修 改 限 速 20 公 里, 南 北 側 並 加 設 各 5 支 倒 車 注 意 後 方 來 車 標 誌 十 中 興 路 碼 頭 路 以 南 路 段 路 寬 僅 有 9.0 公 尺, 西 側 為 鐵 路 東 側 為 廠 房 及 管 架, 無 法 進 行 車 道 配 置 改 進, 除 規 定 全 線 禁 止 超 車 外, 並 於 封 閉 之 平 交 道 或 工 場 出 入 口 前 劃 設 黃 網 格 線 設 置 避 車 專 用 區, 以 降 低 超 寬 車 輛 行 駛 會 車 之 潛 在 危 險 27

圖 12 拓 寬 河 北 三 路 圖 13 拓 寬 高 爐 二 西 路 28

圖 14 碼 頭 路 改 善 29

第 五 章 交 通 安 全 宣 導 5.1 交 通 安 全 宣 導 手 冊 為 喚 起 同 仁 交 通 安 全 意 識, 使 同 仁 深 切 感 受 車 禍 血 淋 淋 的 震 憾 力, 中 鋼 公 司 於 95 年 特 編 撰 印 製 交 通 安 全 宣 導 手 冊, 並 寄 送 每 一 位 同 仁 家 屬, 除 協 助 同 仁 瞭 解 認 識 交 通 安 全 常 識 外, 並 期 藉 此 作 為 同 仁 與 眷 屬 之 間 對 交 通 安 全 的 共 識, 隨 時 關 心 家 人 行 車 安 全 及 叮 嚀 同 仁 上 班 時 間 提 早 5 分 鐘 出 門 及 鼓 勵 同 仁 搭 乘 大 眾 運 輸 工 具, 以 確 保 行 車 平 安, 希 望 所 有 同 仁 家 屬 以 及 協 力 廠 商 員 工 都 能 快 樂 出 門, 平 安 回 家, 預 防 危 害 發 生, 達 到 降 低 交 通 風 險 的 目 的 5.2 交 通 安 全 宣 導 集 錦 5.2.1 保 持 安 全 距 離 宣 導 (101 年 6 7 8 月 ) 一 中 興 二 三 路 因 大 型 超 寬 作 業 車 輛 會 車 需 求, 兩 邊 劃 設 避 車 專 用 黃 網 格 線, 嚴 禁 臨 時 停 車 ( 請 各 廠 處 宣 導 ) 二 高 市 府 交 通 局 自 101 年 4 月 20 日 起 試 辦 封 閉 中 林 路 / 中 鋼 南 門 往 東 車 道 機 慢 車 待 轉 區, 經 本 公 司 努 力 爭 取 並 提 出 改 善 方 案 後, 交 通 局 於 七 月 中 旬 授 權 中 鋼 公 司 進 行 工 程 改 善, 業 於 101 年 7 月 30 日 完 成 改 善 恢 復 南 門 對 面 待 轉 區 之 功 能 請 遵 守 號 誌 行 駛! 三 同 仁 及 協 力 廠 商 進 出 沿 海 二 路 / 東 門, 請 遵 守 號 誌 時 相 行 駛 ( 依 箭 頭 綠 燈 號 行 駛 )! 勿 闖 紅 燈 違 規 左 轉 或 右 轉! 機 慢 車 若 需 左 轉 時 應 遵 守 兩 段 式 左 轉 四 為 能 隔 離 大 型 車 輛 與 機 慢 車, 主 要 幹 道 各 路 口 已 完 成 劃 設 警 示 虛 線, 請 各 廠 處 宣 導 同 仁 及 協 力 廠 商 員 工 之 交 通 安 全 觀 念, 包 括 : 1. 禁 止 靠 近 行 進 中 大 型 車 輛, 應 保 持 10 公 尺 以 上 反 應 距 離 2. 路 口 轉 角 前 30 公 尺 禁 止 超 車, 以 防 機 慢 車 陷 入 大 型 車 轉 彎 之 內 輪 差 範 圍 ( 機 慢 車 不 可 超 越 大 型 車, 大 型 車 亦 不 可 超 越 機 慢 車 ) *3. 機 慢 車 左 轉 時 須 確 認 左 右 無 來 車 才 行 駛, 多 線 道 請 遵 守 兩 段 式 ( 例 外 : 二 道 門 中 興 二 路 / 修 護 南 路 口 / 莊 敬 路 口 欲 左 轉 車 輛, 請 行 駛 內 車 道 ) 五 如 何 防 範 倒 車 事 故 再 次 發 生? 1. 堆 高 機 鏟 裝 車 傾 渣 車 裝 櫃 車 吊 車 吊 桿 卡 車 怪 手 等 機 具 於 作 業 區 作 業 時, 應 拉 設 黃 色 警 示 帶 或 其 他 隔 絕 設 施 打 亮 警 示 燈 等 措 施, 並 嚴 格 禁 止 其 他 人 車 進 入 該 作 業 區, 以 確 實 防 止 人 車 進 入 作 業 範 圍 2. 重 車 作 業 與 道 路 共 用 區 域, 應 以 柵 欄 及 警 示 燈 語 音 警 告 等 管 制, 必 要 時 交 管 3.5 噸 以 上 大 型 車 輛 倒 車 時, 後 方 必 須 要 有 人 員 協 助 指 揮, 司 機 務 必 看 得 到 該 名 指 揮 人 員 才 可 繼 續 倒 車 30

3. 會 車 遇 有 困 難 需 要 倒 車 時, 兩 車 均 應 停 駛 並 打 亮 故 障 燈 及 於 車 後 方 10 至 30 公 尺 處 放 置 故 障 標 誌 ( 交 通 三 角 錐 ), 由 另 一 部 駕 駛 下 車 協 助 指 揮 倒 車, 以 避 免 人 車 撞 及 若 無 法 解 決 時 才 通 知 安 管 中 心 支 援, 以 利 道 路 通 行 4. 大 型 車 輛 包 括 3.5 噸 以 上 之 貨 卡 車 聯 結 車 超 寬 車 輛 吊 車 等 動 力 機 械 及 小 貨 車, 皆 應 配 備 三 角 型 圓 筒 錐 於 車 上, 以 備 故 障 時 或 倒 車 時 使 用 六 為 使 超 寬 車 輛 行 駛 道 路 能 符 合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設 施 規 則 第 33 條 規 定, 並 預 防 交 通 事 故, 規 劃 並 修 改 完 成 煉 鋼 橫 五 路 脫 硫 二 西 路 煉 鋼 橫 七 路 等 區 域 之 大 型 車 輛 及 機 慢 車 交 通 動 線 如 圖 15: 圖 15 重 車 作 業 管 制 區 交 通 動 線 煉 鋼 橫 五 路 改 為 往 東 單 行 道 脫 硫 二 西 路 改 為 往 南 單 行 道 煉 鋼 橫 六 路 煉 鋼 橫 七 路 維 持 雙 向 通 行 脫 硫 二 東 路 有 #1 P/L 碼 頭 ( 渣 桶 淋 水 區 ) 及 #1 清 渣 線, 為 重 車 作 業 區 除 了 常 日 班 ( 上 午 06:40~07:40; 下 午 16:25~16:50) 及 輪 班 上 下 班 ( 中 班 :14:30~15:30; 大 夜 班 :22:30 ~23:30) 等 四 個 時 段 管 制 大 型 車 輛 行 駛 時 段 可 開 放 小 汽 車 及 機 慢 車 行 駛 外, 其 他 時 間 除 公 務 車 及 大 型 車 輛 外, 小 汽 車 及 機 慢 車 禁 止 行 駛 煉 鋼 橫 六 路 及 CG47 平 交 道, 請 改 道 河 北 二 路 Y481 廠 房 南 側 道 路 煉 鋼 直 七 路 煉 鋼 南 路 等 31

七 有 關 廠 內 交 通 議 案 請 送 交 通 分 委 會 各 廠 處 委 員 及 Y1 研 討, 勿 於 公 司 其 他 會 議 重 複 表 達 個 人 意 見 若 有 廠 外 交 通 建 議 事 項, 請 同 仁 逕 自 撥 打 高 雄 市 政 府 免 費 電 話 1999 反 映, 以 爭 取 時 效 ( 請 各 廠 處 宣 導 ) * 所 有 人 車 都 應 服 從 現 場 警 義 交 指 揮 遵 守 號 誌 ( 紅 綠 燈 ) 標 誌 ( 告 示 牌 ) 及 標 線! 以 上 若 有 衝 突 時, 指 揮 遵 守 號 誌 標 誌 標 線 * 機 慢 車 行 經 路 口 更 須 眼 觀 四 面 耳 聽 八 方, 提 高 警 覺 勿 搶 快, 以 防 範 發 生 事 故 而 受 傷! 支 線 道 車 應 讓 幹 道 車 先 行 轉 彎 車 應 讓 直 行 車 先 行 * 在 路 口 : 行 人 直 行 車 右 轉 車 左 轉 車 禮 讓 行 人 優 先 通 過! * 道 路 交 通 安 全 規 則 僅 規 定 行 人 應 靠 邊 走 ; 行 人 與 車 輛 同 向 行 走 時 的 事 故 率 是 對 向 行 走 的 六 倍, 交 通 部 去 年 宣 導 面 向 來 車 走 ( 靠 左 邊 ) * 呼 籲 大 家 愛 惜 生 命, 務 必 遵 守 交 通 規 則, 勿 趕 時 間 遵 守 速 限 轉 彎 及 變 換 車 道 前 須 減 速 並 打 亮 方 向 燈! 切 勿 逆 向 行 駛 及 停 車! * 請 各 位 主 管 要 求 員 工 及 協 力 廠 商 多 加 注 意 檢 查 車 況, 尤 其 是 煞 車 系 統 和 胎 紋 胎 壓 (32~35 磅 ), 提 高 防 衛 性 駕 駛 觀 念 ----------------------------------------------------- 5.2.2 警 示 虛 線 交 安 宣 導 (101 年 5 月 ) 鑑 於 100 年 8 月 16 日 平 板 車 重 大 事 故, 為 落 實 高 雄 市 政 府 勞 工 局 勞 動 檢 查 處 要 求 本 公 司 須 做 到 人 車 分 道 ( 即 大 型 車 輛 與 機 慢 車 隔 離 ), 為 能 隔 離 大 型 車 輛 與 機 慢 車, 以 防 止 交 通 重 大 事 故 發 生,Y1 已 發 備 忘 錄 自 101.02.16 起 查 核 各 廠 處 宣 導 同 仁 及 協 力 廠 商 員 工 交 通 安 全 觀 念 之 教 育 訓 練 或 傳 閱 紀 錄, 包 括 : (1) 禁 止 靠 近 行 進 中 之 大 型 車 輛, 應 保 持 10 公 尺 以 上 反 應 距 離 (2) 路 口 轉 角 前 30 公 尺 禁 止 超 車, 以 防 機 慢 車 陷 入 大 型 車 轉 彎 之 內 輪 差 範 圍 ( 機 慢 車 不 可 超 越 大 型 車, 大 型 車 亦 不 可 超 越 機 慢 車 ) 依 據 安 委 會 廠 內 交 通 分 委 會 101 年 第 一 次 會 議 紀 錄 六 討 論 及 決 議 事 項 : 於 廠 區 17 條 主 要 道 路 各 路 口 停 止 線 後 方 10 20 30 公 尺 處 各 劃 設 10 公 分 寬 之 警 示 虛 線 ( 長 50 公 分, 間 隔 50 公 分 ), 以 提 醒 用 路 人, 如 圖 16 所 示 近 日 已 劃 設 白 色 警 示 虛 線 ( 註 : 與 高 速 公 路 於 經 常 超 速 易 肇 事 路 段 之 劃 設 相 同 ) 完 成, 用 意 : 10 公 尺 之 安 全 距 離 具 體 化 路 口 或 工 場 出 入 口 前 轉 彎 30 公 尺 禁 止 超 車 區 具 體 化 32

停 止 線 10m 10m 禁 止 超 車 區 10m 圖 16 警 示 虛 線 ----------------------------------------------------- 5.2.3 支 線 道 不 讓 幹 道 線 車 先 行 事 故 案 例 檢 討 (101 年 5 月 ) 101 年 4 月 2 日 上 午 約 11 時,A 協 力 公 司 邱 騎 乘 機 車 沿 高 爐 一 西 路 往 北 行 進 至 高 橫 二 路 路 口 與 由 高 橫 二 路 欲 左 轉 往 南 之 B 協 力 公 司 槽 車 碰 撞, 機 車 騎 士 受 傷 送 醫, 肝 臟 出 血, 隨 即 移 至 加 護 病 房 處 置 及 觀 察 一 依 據 道 路 交 通 管 理 處 罰 條 例 第 45 條 第 一 項 : 汽 車 駕 駛 人 爭 道 行 駛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者, 處 新 臺 幣 六 百 元 以 上 一 千 八 百 元 以 下 罰 鍰 : 第 三 款 不 依 規 定 駛 入 來 車 道 第 45 條 第 一 項 第 九 款 支 線 道 車 不 讓 幹 線 道 車 先 行 第 48 條 第 一 項 : 汽 車 駕 駛 人 轉 彎 時,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者, 處 新 臺 幣 六 百 元 以 上 一 千 八 百 元 以 下 罰 鍰 : 第 六 款 : 轉 彎 車 不 讓 直 行 車 先 行 故 本 案 事 故 初 步 原 因 分 析 : 槽 車 於 支 線 道 未 讓 幹 道 車 輛 先 行 轉 彎 車 未 讓 直 行 車 在 對 向 車 道 提 前 小 轉 彎 ( 逆 向 ) C 公 司 拖 板 車 違 規 停 車, 在 高 爐 一 西 路 東 側 水 淬 爐 石 車 專 用 停 等 區, 且 車 頭 超 出 停 車 位 而 在 黃 網 格 線 上, 影 響 槽 車 司 機 之 視 線, 為 次 要 肇 事 原 因 另 A 公 司 懷 疑 邱 員 騎 乘 機 車 疑 似 車 速 稍 快 打 手 機, 但 無 直 接 證 據 33

二 刑 法 相 關 法 規 第 14 條 行 為 人 雖 非 故 意, 但 按 其 情 節 應 注 意, 並 能 注 意, 而 不 注 意 者, 為 過 失 行 為 人 對 於 構 成 犯 罪 之 事 實, 雖 預 見 其 能 發 生 而 確 信 其 不 發 生 者, 以 過 失 論 第 276 條 因 過 失 致 人 於 死 者, 處 二 年 以 下 有 期 徒 刑 拘 役 或 二 千 元 以 下 罰 金 從 事 業 務 之 人, 因 業 務 上 之 過 失 犯 前 項 之 罪 者, 處 五 年 以 下 有 期 徒 刑 或 拘 役, 得 併 科 三 千 元 以 下 罰 金 第 277 條 傷 害 人 之 身 體 或 健 康 者, 處 三 年 以 下 有 期 徒 刑 拘 役 或 一 千 元 以 下 罰 金 犯 前 項 之 罪 因 而 致 人 於 死 者, 處 無 期 徒 刑 或 七 年 以 上 有 期 徒 刑 ; 致 重 傷 者, 處 三 年 以 上 十 年 以 下 有 期 徒 刑 第 284 條 因 過 失 傷 害 人 者, 處 六 月 以 下 有 期 徒 刑 拘 役 或 五 百 元 以 下 罰 金, 致 重 傷 者, 處 一 年 以 下 有 期 徒 刑 拘 役 或 五 百 元 以 下 罰 金 從 事 業 務 之 人, 因 業 務 上 之 過 失 傷 害 人 者, 處 一 年 以 下 有 期 徒 刑 拘 役 或 一 千 元 以 下 罰 金, 致 重 傷 者, 處 三 年 以 下 有 期 徒 刑 拘 役 或 二 千 元 以 下 罰 金 ---------------------------------------------------- 5.2.4 封 閉 中 林 路 / 中 鋼 南 門 對 面 機 慢 車 待 轉 區 改 道 宣 導 (101 年 4 月 ) 一 大 業 北 路 翻 修 本 公 司 推 展 轉 爐 石 應 用, 委 託 中 聯 公 司 將 施 工 大 業 北 路 漢 民 台 機 路 口 至 中 鋼 路 口 路 面 柏 油 刨 除 及 鋪 設 轉 爐 石 瀝 青 工 程, 施 作 日 期 預 定 於 101 年 3 月 31 日 ( 六 ) 4 月 1 日 ( 日 ) 4 月 7 日 ( 六 ) 4 月 8 日 ( 日 ), 請 往 來 汽 機 車 小 心 慢 行 二 高 市 府 交 通 局 自 101 年 4 月 20 日 起 試 辦 封 閉 中 林 路 / 中 鋼 南 門 往 東 車 道 機 慢 車 待 轉 區, 改 由 中 林 路 / 中 智 路 口 迴 轉 ; 而 離 廠 往 東 之 機 慢 車 須 先 往 西 行 至 中 林 路 / 中 利 路 口 迴 轉 請 中 鋼 宣 導 改 道, 並 請 警 察 局 小 港 分 局 及 交 通 警 察 大 隊 加 強 取 締 違 規 行 駛 快 車 道 之 機 車 ( 請 各 廠 處 宣 導 ) 三 為 能 隔 離 大 型 車 輛 與 機 慢 車, 請 各 廠 處 宣 導 同 仁 及 協 力 廠 商 員 工 之 交 通 安 全 觀 念, 包 括 : 禁 止 靠 近 行 進 中 之 大 型 車 輛, 應 保 持 10 公 尺 以 上 反 應 距 離 路 口 轉 角 前 30 公 尺 禁 止 超 車, 以 防 機 慢 車 陷 入 大 型 車 轉 彎 之 內 輪 差 範 圍 ( 機 慢 車 不 可 超 越 大 型 車, 大 型 車 亦 不 可 超 越 機 慢 車 ) * 機 慢 車 左 轉 時 須 確 認 左 右 無 來 車 才 行 駛, 多 線 道 請 遵 守 兩 段 式 ( 例 外 : 二 道 門 中 興 二 路 / 修 護 南 路 口 / 莊 敬 路 口 欲 左 轉 車 輛, 請 行 駛 內 車 道 ) 四 道 路 交 通 安 全 規 則 第 110 條 汽 車 倒 車 時, 應 依 下 列 規 定 : 34

在 設 有 彎 道 狹 路 坡 路 狹 橋 圓 環 隧 道 單 行 道 標 誌 之 路 段 或 鐵 路 平 交 道 快 車 道 等 危 險 地 帶, 不 得 倒 車 但 因 讓 車 停 車 或 起 駛 有 倒 車 必 要 者, 不 在 此 限 應 顯 示 倒 車 燈 光 或 手 勢 後, 謹 慎 緩 慢 後 倒, 並 應 注 意 其 他 車 輛 及 行 人 大 型 汽 車 須 派 人 在 車 後 指 引, 如 無 人 在 車 後 指 引 時, 應 先 測 明 車 後 有 足 夠 之 地 位, 並 促 使 行 人 及 車 輛 避 讓 五 道 路 交 通 安 全 規 則 僅 規 定 行 人 應 靠 邊 走 ; 行 人 與 車 輛 同 向 行 走 時 的 事 故 率 是 對 向 行 走 的 六 倍, 交 通 部 去 年 宣 導 面 向 來 車 走 ( 靠 左 邊 ) --------------------------------------------------- 5.2.5 開 車 不 喝 酒 交 通 安 全 宣 導 (101 年 3 月 ) 一 最 常 發 生 事 故 之 情 形 : 起 駛 車 開 啟 車 門 不 當 倒 車 一 旦 發 生 事 故 是 完 全 責 任, 須 特 別 小 心 二 目 前 酒 駕 者 被 測 出 酒 精 濃 度 超 過 每 公 升 0.25 毫 克, 可 處 15,000 元 到 60,000 元 罰 款 並 吊 扣 駕 照 一 年, 若 超 過 每 公 升 0.55 毫 克 或 肇 事 則 將 移 送 法 辦, 可 處 二 年 以 下 有 期 徒 刑 拘 役 或 科 或 併 科 20 萬 元 以 下 罰 金, 一 旦 致 人 重 傷 可 處 六 個 月 到 五 年 有 期 徒 刑 ; 致 人 死 亡 則 處 一 年 到 七 年 有 期 徒 刑, 吊 銷 駕 照 不 得 重 考 -------------------------------------------------- 5.2.6 小 型 車 後 座 需 繫 安 全 帶 交 通 安 全 宣 導 (101 年 2 月 ) 一 2012 年 政 府 交 通 新 制 正 式 上 路, 6 項 法 規 報 給 你 知! 包 括 : 1 小 型 車 後 座 需 繫 安 全 帶 註 : 二 月 開 始, 小 型 車 後 座 乘 客 若 未 繫 安 全 帶 將 開 罰, 交 通 部 道 安 會 說, 根 據 內 政 部 警 政 署 的 統 計, 車 禍 事 故 中, 後 座 乘 客 未 繫 安 全 帶 致 死 率 超 過 有 繫 者 的 三 六 倍 後 座 乘 客 未 繫 安 全 帶, 因 事 故 發 生 時 衝 撞 力 太 大, 乘 客 傷 亡 程 度, 往 往 比 前 座 有 繫 安 全 帶 乘 客 及 駕 駛 還 嚴 重, 且 不 少 案 例 顯 示, 交 通 事 故 中, 後 座 未 繫 安 全 帶 者 如 果 是 小 孩, 往 往 會 被 拋 出 2 車 輛 行 駛 中 駕 駛 不 得 觀 看 電 視 3 酒 駕 講 習 時 數 增 加 累 犯 須 參 加 道 安 講 習 時 數 最 多 12 小 時 4 濫 用 救 護 車 最 高 可 罰 1800 元 以 上 四 項 之 目 的 都 是 為 了 安 全 的 考 量 而 設, 期 望 能 夠 減 少 交 通 意 外 事 故 的 發 生, 以 免 釀 成 無 法 挽 回 的 悲 劇 5 機 車 及 計 程 車 可 挑 車 號 6 老 舊 計 程 車 汰 換 並 享 3 萬 補 助 等 措 施 35

二 天 氣 寒 冷, 騎 乘 機 慢 車 應 戴 手 套, 勿 單 手 騎 車! 天 色 昏 暗 應 開 大 燈, 讓 別 人 看 得 見 你! 三 道 路 交 通 安 全 規 則 第 110 條 汽 車 倒 車 時, 應 依 下 列 規 定 : 在 設 有 彎 道 狹 路 坡 路 狹 橋 圓 環 隧 道 單 行 道 標 誌 之 路 段 或 鐵 路 平 交 道 快 車 道 等 危 險 地 帶, 不 得 倒 車 但 因 讓 車 停 車 或 起 駛 有 倒 車 必 要 者, 不 在 此 限 應 顯 示 倒 車 燈 光 或 手 勢 後, 謹 慎 緩 慢 後 倒, 並 應 注 意 其 他 車 輛 及 行 人 大 型 汽 車 須 派 人 在 車 後 指 引, 如 無 人 在 車 後 指 引 時, 應 先 測 明 車 後 有 足 夠 之 地 位, 並 促 使 行 人 及 車 輛 避 讓 -------------------------------------------------- 5.2.7 隔 離 大 型 車 輛 與 機 慢 車 交 通 安 全 宣 導 (101 年 1 月 ) 一 天 氣 寒 冷, 騎 乘 機 慢 車 應 戴 手 套, 勿 單 手 騎 車! 二 天 色 昏 暗 應 開 大 燈, 讓 別 人 看 得 見 你! 三 最 常 發 生 事 故 之 情 形 : 起 駛 車 開 啟 車 門 不 當 倒 車 一 旦 發 生 事 故 是 完 全 責 任, 須 特 別 小 心 四 為 能 隔 離 大 型 車 輛 與 機 慢 車, 請 各 廠 處 宣 導 同 仁 及 協 力 廠 商 員 工 之 交 通 安 全 觀 念, 包 括 : (1) 禁 止 靠 近 行 進 中 大 型 車 輛, 應 保 持 10 公 尺 以 上 反 應 距 離 (2) 路 口 轉 角 前 30 公 尺 禁 止 超 車, 以 防 機 慢 車 陷 入 大 型 車 轉 彎 之 內 輪 差 範 圍 ( 機 慢 車 不 可 超 越 大 型 車, 大 型 車 亦 不 可 超 越 機 慢 車 ) *(3) 機 慢 車 左 轉 時 須 確 認 左 右 無 來 車 才 行 駛, 多 線 道 請 遵 守 兩 段 式 ( 例 外 : 二 道 門 中 興 二 路 / 修 護 南 路 口 / 莊 敬 路 口 欲 左 轉 車 輛, 請 行 駛 內 車 道 ) 五 若 發 現 廠 區 道 路 有 坑 洞 人 孔 蓋 破 裂 或 不 見 了 紅 綠 燈 不 正 常 路 邊 告 示 牌 或 凸 面 鏡 被 撞 平 交 道 柵 欄 故 障 等 情 形, 請 撥 打 安 管 中 心 分 機 2110 通 報, 俾 聯 繫 相 關 主 辦 單 位 處 理 註 : 已 製 作 通 報 貼 紙 並 貼 於 飲 水 機 不 銹 鋼 銘 牌 上, 以 提 醒 通 報 六 道 路 交 通 管 理 處 罰 條 例 100 年 5 月 18 日 修 正 公 告 第 31 條 : 汽 車 行 駛 於 道 路 上, 其 駕 駛 人 前 座 或 小 型 車 後 座 乘 客 未 依 規 定 繫 安 全 帶 者, 處 駕 駛 人 新 臺 幣 一 千 五 百 元 罰 鍰 但 計 程 車 駕 駛 人 已 盡 告 知 義 務, 乘 客 仍 未 繫 安 全 帶 時, 處 罰 該 乘 客 ; 有 關 其 安 全 帶 之 正 確 使 用 實 施 方 式 因 特 殊 事 由 未 能 依 規 定 繫 安 全 帶 之 處 理 宣 導 及 其 他 應 遵 行 事 項 之 辦 法, 由 交 通 部 定 之 汽 車 行 駛 於 高 速 公 路 或 快 速 公 路 違 反 前 項 規 定 者, 處 駕 駛 人 新 臺 幣 三 千 元 以 上 六 千 元 以 下 罰 鍰 但 計 程 車 駕 駛 人 已 盡 告 知 義 務, 乘 客 仍 未 繫 安 全 帶 時, 處 罰 該 乘 客 預 定 101 年 2 月 實 施 取 締 ------------------------------------------------------ 36

5.2.8 增 設 自 動 測 速 照 相 宣 導 (100 年 12 月 ) 一 最 常 發 生 事 故 之 情 形 : 起 駛 車 開 啟 車 門 不 當 倒 車 一 旦 發 生 事 故 是 完 全 責 任, 須 特 別 小 心 二 為 嚇 阻 超 速 引 發 車 禍, 完 成 自 動 測 速 照 相 增 設 工 程, 設 置 於 重 要 路 段 : 中 興 二 路 東 側 / 煉 鋼 橫 三 路 北 側 高 爐 二 西 路 西 側 / 高 橫 五 路 北 邊 煉 焦 二 東 路 東 側 / 副 產 二 南 路 口 南 邊 及 第 三 冷 軋 工 場 三 冷 西 路 北 段 東 側 三 冷 北 路 2 號 門 南 側 等 共 五 處 三 為 維 護 同 仁 及 協 力 員 工 在 廠 區 鄰 近 道 路 路 口 交 通 安 全, 已 完 成 於 北 門 中 鋼 路 口 東 門 沿 海 二 路 口 南 門 中 林 路 口 及 第 三 冷 軋 1 號 門 沿 海 二 路 口 第 三 冷 軋 3 號 門 嘉 興 街 口, 共 五 處 增 設 CCTV, 並 連 線 至 安 管 中 心 四 若 發 現 廠 區 道 路 有 坑 洞 人 孔 蓋 破 裂 或 不 見 了 紅 綠 燈 不 正 常 路 邊 告 示 牌 或 凸 面 鏡 被 撞 平 交 道 柵 欄 故 障 等 情 形, 請 撥 打 A25 安 管 中 心 分 機 2110 通 報, 俾 聯 繫 相 關 主 辦 單 位 處 理 註 :W66 已 製 作 通 報 貼 紙 並 貼 於 飲 水 機 不 銹 鋼 銘 牌 上, 以 提 醒 通 報 五 為 能 隔 離 大 型 車 輛 與 機 慢 車, 請 各 廠 處 宣 導 同 仁 及 協 力 廠 商 員 工 之 交 通 安 全 觀 念, 包 括 : (1) 禁 止 靠 近 行 進 中 之 大 型 車 輛, 應 保 持 10 公 尺 以 上 反 應 距 離 (2) 路 口 轉 角 前 30 公 尺 禁 止 超 車, 以 防 機 慢 車 陷 入 大 型 車 轉 彎 之 內 輪 差 範 圍 ( 機 慢 車 不 可 超 越 大 型 車, 大 型 車 亦 不 可 超 越 機 慢 車 ) *(3) 機 慢 車 左 轉 時 須 確 認 左 右 無 來 車 才 行 駛, 多 線 道 請 遵 守 兩 段 式 ( 例 外 : 二 道 門 中 興 二 路 / 修 護 南 路 口 / 莊 敬 路 口 欲 左 轉 車 輛, 請 行 駛 內 車 道 ) 六 道 路 交 通 管 理 處 罰 條 例 100.05.18 修 正 公 告 第 31 條 : 汽 車 行 駛 於 道 路 上, 其 駕 駛 人 前 座 或 小 型 車 後 座 乘 客 未 依 規 定 繫 安 全 帶 者, 處 駕 駛 人 新 臺 幣 一 千 五 百 元 罰 鍰 但 計 程 車 駕 駛 人 已 盡 告 知 義 務, 乘 客 仍 未 繫 安 全 帶 時, 處 罰 該 乘 客 ; 有 關 其 安 全 帶 之 正 確 使 用 實 施 方 式 因 特 殊 事 由 未 能 依 規 定 繫 安 全 帶 之 處 理 宣 導 及 其 他 應 遵 行 事 項 之 辦 法, 由 交 通 部 定 之 汽 車 行 駛 於 高 速 公 路 或 快 速 公 路 違 反 前 項 規 定 者, 處 駕 駛 人 新 臺 幣 三 千 元 以 上 六 千 元 以 下 罰 鍰 但 計 程 車 駕 駛 人 已 盡 告 知 義 務, 乘 客 仍 未 繫 安 全 帶 時, 處 罰 該 乘 客 預 定 101 年 2 月 實 施 取 締 -------------------------------------------------- 5.2.9 隔 離 大 型 車 輛 與 機 慢 車 交 通 安 全 宣 導 (100 年 10 月 ) 一 若 發 現 廠 區 道 路 有 坑 洞 人 孔 蓋 破 裂 或 不 見 了 紅 綠 燈 不 正 常 路 邊 告 示 牌 或 凸 面 鏡 被 撞 平 交 道 柵 欄 故 障 等 情 形, 請 撥 打 A25 安 管 中 心 分 機 2110 通 報, 俾 聯 繫 相 關 主 辦 單 位 處 37

理 註 :W66 已 製 作 通 報 貼 紙 並 貼 於 飲 水 機 不 銹 鋼 銘 牌 上, 以 提 醒 通 報 二 為 能 隔 離 大 型 車 輛 與 機 慢 車, 請 各 廠 處 宣 導 同 仁 及 協 力 廠 商 員 工 之 交 通 安 全 觀 念, 包 括 : (1) 禁 止 靠 近 行 進 中 大 型 車 輛, 應 保 持 10 公 尺 以 上 反 應 距 離 (2) 路 口 轉 角 前 30 公 尺 禁 止 超 車, 以 防 機 慢 車 陷 入 大 型 車 轉 彎 之 內 輪 差 範 圍 ( 機 慢 車 不 可 超 越 大 型 車, 大 型 車 亦 不 可 超 越 機 慢 車 ) *(3) 機 慢 車 左 轉 時 須 確 認 左 右 無 來 車 才 行 駛, 多 線 道 請 遵 守 兩 段 式 ( 例 外 : 二 道 門 中 興 二 路 / 修 護 南 路 口 / 莊 敬 路 口 欲 左 轉 車 輛, 請 行 駛 內 車 道 ) 三 大 型 車 輛 ( 主 要 為 載 運 超 寬 鋼 板 或 鋼 品 之 拖 板 車 ) 由 線 材 北 路 欲 往 西 至 碼 頭 路 經 過 修 護 東 路 及 修 護 南 路, 潛 在 風 險 高, 行 駛 動 線 改 道 氧 氣 中 路 ( 主 要 幹 道, 同 目 前 之 往 東 回 程 動 線 ) 註 :1. 行 人 穿 越 氧 氣 中 路 請 確 認 左 右 無 來 車 小 心 慢 行 2. 騎 乘 機 慢 車 由 二 道 門 欲 往 修 護 東 路 者, 請 提 前 行 駛 內 車 道 在 修 護 南 路 口 / 莊 敬 路 口 左 轉 ---------------------------------------------------- 5.2.10 工 程 施 工 影 響 大 型 車 輛 行 駛 動 線 安 全 宣 導 (100 年 9 月 ) 一 爾 後 工 程 施 工 若 影 響 大 型 車 輛 行 駛 動 線 者, 於 施 工 前 召 開 共 同 作 業 協 議 組 織 會 議 時 應 通 知 W12 W35 Y11 Y42 A25 C32 等 相 關 單 位 研 商 因 應 對 策 二 鑑 於 平 板 車 重 大 事 故, 高 雄 市 政 府 勞 工 局 勞 動 檢 查 處 要 求 本 公 司 須 做 到 人 車 分 道 ( 即 大 型 車 輛 與 機 慢 車 隔 離 ), 以 避 免 廠 內 再 發 生 轉 彎 倒 車 時 所 造 成 的 車 禍 為 能 隔 離 大 型 車 輛 與 機 慢 車, 請 各 廠 處 加 強 宣 導 ( 宣 導 期 三 個 月 ) 同 仁 及 協 力 廠 商 員 工 之 交 通 安 全 觀 念, 並 請 A25 勸 導 取 締, 包 括 : (1) 禁 止 靠 近 行 進 中 大 型 車 輛, 應 保 持 10 公 尺 以 上 反 應 距 離 (2) 路 口 轉 角 前 30 公 尺 禁 止 超 車, 以 防 機 慢 車 陷 入 大 型 車 轉 彎 之 內 輪 差 範 圍 ( 機 慢 車 不 可 超 越 大 型 車, 大 型 車 亦 不 可 超 越 機 慢 車 ) (3) 機 慢 車 請 遵 守 兩 段 式 左 轉, 看 清 楚 左 右 無 來 車 才 可 行 駛 請 各 廠 處 要 求 及 督 導 下 列 配 套 措 施 : (1) 大 型 車 輛 包 括 3.5 噸 以 上 貨 卡 車 聯 結 車 超 寬 車 輛 吊 車 等 動 力 機 械 及 小 貨 車, 皆 應 配 備 三 角 型 圓 筒 錐 於 車 上, 以 備 故 障 時 使 用 (2) 會 車 遇 有 困 難 需 要 倒 車 時, 兩 車 均 應 停 駛 並 打 亮 故 障 燈 及 於 車 後 方 10 至 30 公 尺 處 放 置 故 障 標 誌 ( 三 角 錐 ), 由 另 一 部 駕 駛 下 車 協 助 指 揮 倒 車, 以 避 免 使 行 人 或 車 輛 撞 及 倒 車 車 輛 若 無 法 解 決 時 才 通 知 安 管 中 心 支 援, 以 利 道 路 通 行 (3) 大 型 車 輛 後 方 明 顯 標 示 請 保 持 10 公 尺 以 上 安 全 距 離, 以 提 醒 後 方 來 車 注 意 38

(4) 大 貨 車 聯 結 車 等 及 KAMAG 鋼 品 運 輸 車 之 桁 架 兩 側 應 設 置 護 欄, 以 防 機 慢 車 被 捲 入 護 欄 最 低 高 度, 離 地 面 20 公 分 (5) 脫 硫 二 東 西 路 間 之 CG47 鐵 路 平 交 道 禁 止 小 型 車 及 機 慢 車 通 行, 僅 作 業 車 輛 及 公 務 車 可 以 通 行, 以 降 低 平 交 道 之 風 險 ( 註 : 小 型 車 及 機 慢 車 請 繞 道 河 北 二 路 Y481 廠 房 南 側 通 道, 並 減 速 慢 行 ) (6) 禁 止 堆 高 機 營 建 系 機 械 高 空 工 作 車 等 無 牌 照 車 具 長 距 離 ( 1 公 里 ) 於 道 路 行 駛, 所 載 運 物 件 不 得 超 過 車 寬 三 最 近 廠 外 上 下 班 通 勤 交 通 事 故 頻 傳, 為 降 低 同 仁 騎 乘 機 腳 踏 車 上 下 班 交 通 事 故 發 生 率 及 失 能 傷 害, 特 邀 請 高 雄 市 政 府 警 察 局 督 察 室 秘 書 潘 重 榮 先 生 專 題 演 講 機 踏 車 重 大 交 通 事 故 案 例 解 析 與 預 防 ( 課 程 代 號 050230) 兩 梯 次, 每 梯 次 訓 練 時 間 3 小 時 第 一 梯 次 : 100.10.31 13:10~16:00; 第 二 梯 次 :100.11.03 13:10~16:00, 地 點 :T1 集 會 堂, 請 各 廠 處 指 派 98 年 以 後 之 新 進 且 騎 乘 機 慢 車 上 下 班 同 仁 報 名 參 訓 四 若 發 現 廠 區 道 路 有 坑 洞 人 孔 蓋 破 裂 或 不 見 了 紅 綠 燈 不 正 常 路 邊 告 示 牌 或 凸 面 鏡 被 撞 平 交 道 柵 欄 故 障 等 情 形, 請 撥 打 安 管 中 心 分 機 2110 通 報, 俾 聯 繫 相 關 主 辦 單 位 處 理 ---------------------------------------------------- 5.2.11 平 交 道 設 置 CCTV 宣 導 (100 年 7 月 ) 一 於 CG2 CG35 DG6 等 三 處 平 交 道 設 置 完 成 CCTV 及 警 告 標 示 牌, 請 各 廠 處 宣 導 同 仁 及 協 力 員 工 遵 守 通 過 平 交 道 ( 限 速 15 公 里 ) 及 勿 闖 平 交 道 之 安 全 規 定 二 於 作 業 區 與 道 路 共 用 區 域 增 設 完 成 搖 控 式 柵 欄 警 示 燈 及 擴 音 喇 叭, 請 各 廠 處 宣 導 同 仁 及 協 力 員 工 遵 守 行 車 管 制, 行 經 該 路 段 如 遇 柵 欄 放 下 管 制, 請 耐 心 等 候, 切 勿 闖 越 重 車 作 業 區, 以 維 安 全 三 通 勤 交 通 事 故 仍 常 發 生, 請 各 廠 處 持 續 宣 導 提 高 防 衛 性 駕 駛 觀 念, 養 成 良 好 的 駕 駛 習 慣 ---------------------------------------------------- 5.2.12 喝 酒 不 開 車 交 通 安 全 宣 導 (100 年 6 月 ) 一 車 輛 承 運 物 品 駛 出 停 車 位 置 前, 駕 駛 人 應 執 行 車 輛 之 安 全 檢 查 及 酒 測 ( 必 要 時 檢 測 血 壓 及 體 溫 ), 有 酒 測 值 時 精 神 狀 況 不 佳 或 疲 勞 時 請 勿 開 車, 以 免 肇 事 二 道 路 交 通 管 理 處 罰 條 例 100.05.18 修 正 公 告 第 31 條 : 汽 車 行 駛 於 道 路 上, 其 駕 駛 人 前 座 或 小 型 車 後 座 乘 客 未 依 規 定 繫 安 全 帶 者, 處 駕 駛 人 新 臺 幣 一 千 五 百 元 罰 鍰 但 計 程 車 駕 駛 人 已 盡 告 知 義 務, 乘 客 仍 未 繫 安 全 帶 時, 處 罰 該 乘 客 ; 有 關 其 安 全 帶 之 正 確 使 用 實 施 方 式 因 特 殊 事 由 未 能 依 規 定 繫 安 全 帶 之 處 理 宣 導 及 其 他 應 遵 行 事 項 之 辦 法, 由 交 通 部 定 39

之 汽 車 行 駛 於 高 速 公 路 或 快 速 公 路 違 反 前 項 規 定 者, 處 駕 駛 人 新 臺 幣 三 千 元 以 上 六 千 元 以 下 罰 鍰 但 計 程 車 駕 駛 人 已 盡 告 知 義 務, 乘 客 仍 未 繫 安 全 帶 時, 處 罰 該 乘 客 註 : 預 計 101 年 2 月 實 施 取 締 ( 以 行 政 院 公 告 為 準 ) 三 若 發 現 廠 區 道 路 有 坑 洞 人 孔 蓋 破 裂 或 不 見 了 紅 綠 燈 不 正 常 路 邊 告 示 牌 或 凸 面 鏡 被 撞 平 交 道 柵 欄 故 障 等 情 形, 請 撥 打 安 管 中 心 分 機 2110 通 報, 俾 A25 聯 繫 相 關 主 辦 單 位 或 責 任 區 單 位 處 理 四 路 邊 停 車 打 開 車 門 前, 必 須 注 意 後 方 有 無 汽 機 車 和 行 人 騎 乘 機 車 應 與 路 邊 停 車 保 持 1 公 尺 寬 以 上 之 安 全 距 離, 以 防 止 汽 車 突 然 開 車 門 而 致 嚴 重 傷 害! 五 最 常 發 生 事 故 之 情 形 : 起 駛 車 開 啟 車 門 不 當 倒 車 一 旦 發 生 事 故 是 完 全 責 任, 須 特 別 小 心 ---------------------------------------------------- 5.2.13 坑 洞 通 報 交 通 安 全 宣 導 (100 年 5 月 第 2 次 ) 一 若 發 現 廠 區 道 路 有 坑 洞 人 孔 蓋 破 裂 或 不 見 了 紅 綠 燈 不 正 常 路 邊 告 示 牌 或 凸 面 鏡 被 撞 平 交 道 柵 欄 故 障 等 情 形, 請 撥 打 安 管 中 心 分 機 2110 通 報, 俾 聯 繫 相 關 主 辦 單 位 處 理 二 汽 機 車 夜 間 通 過 各 大 門 管 制 哨 時 應 暫 時 關 大 燈, 讓 中 鋼 保 全 人 員 能 看 清 楚 您 的 識 別 證 和 車 輛 通 行 證 三 行 人 於 路 邊 請 靠 左 邊 行 走 較 安 全, 以 防 被 後 面 來 車 撞 擊 四 大 型 車 輛 司 機 下 車 時, 應 先 查 看 地 面 有 否 異 物 或 坑 洞, 並 面 向 駕 駛 室 踏 妥 階 梯 緩 步 下 來, 以 防 止 滑 倒 而 導 致 腳 扭 傷 五 汽 車 駕 駛 人 打 開 車 門 之 步 驟 : 靠 右 路 邊 停 妥 車 輛 勿 停 在 路 口 轉 角 10 公 尺 以 內! 先 察 看 車 內 後 視 鏡, 再 察 看 車 外 左 邊 後 視 鏡 轉 身 以 右 手 撥 動 車 門 把 手, 並 直 接 察 看 車 旁 及 車 後 有 無 來 車 或 行 人 確 定 無 來 車 或 行 人 後 迅 速 打 開 車 門 下 車, 並 立 即 關 門 左 後 方 車 門 應 Lock 禁 止 由 車 內 打 開 乘 客 下 車 及 物 品 搬 運 均 應 由 右 邊, 以 策 安 全 ------------------------------------------------------ 5.2.14 轉 彎 車 須 讓 直 行 車 宣 導 (100 年 5 月 ) 一 接 獲 工 會 小 組 反 映 多 項 交 通 違 規 行 為, 嚴 重 影 響 機 車 騎 士 之 安 全 本 公 司 已 發 函 請 高 雄 市 政 府 警 察 局 加 強 取 締 : 40

大 業 北 路 南 段 往 南 方 向 於 本 公 司 上 班 尖 峰 時 段 (06:40 至 0735) 常 有 拖 板 車 聯 結 車 汽 車 等 路 邊 停 車 購 買 早 餐 ; 大 業 北 路 南 段 往 北 方 向 於 本 公 司 下 班 尖 峰 時 段 (16:30 至 17: 20) 常 有 拖 板 車 聯 結 車 等 路 邊 併 排 停 車 中 鋼 路 西 段 往 東 方 向 於 本 公 司 下 班 尖 峰 時 段 (16:30 至 17:20) 常 有 機 車 逆 向 行 駛 於 往 西 之 快 車 道 上, 侵 犯 往 西 車 輛 之 路 權 二 最 近 在 中 鋼 大 門 發 生 本 公 司 同 仁 開 汽 車 往 西 欲 進 入 公 司 提 早 小 轉 彎 ( 事 故 當 時 在 轉 彎 引 導 線 左 邊, 視 同 逆 向 行 駛 ), 未 禮 讓 騎 機 車 往 東 直 行 之 台 船 公 司 協 力 員 工, 致 對 方 受 傷 呼 籲 大 家 : 轉 彎 車 須 讓 直 行 車! 三 汽 機 車 夜 間 通 過 各 大 門 管 制 哨 時 應 暫 時 關 大 燈, 讓 中 鋼 保 全 人 員 能 看 清 楚 您 的 識 別 證 和 車 輛 通 行 證 四 沿 海 二 路 往 北 欲 進 入 第 三 冷 軋 工 場 之 小 汽 車 請 提 前 在 茂 大 街 或 利 昌 街 轉 入 機 慢 車 道, 機 慢 車 在 該 路 口 需 左 轉 時 務 必 兩 段 式 左 轉 並 遵 守 義 交 人 員 之 指 揮 五 常 日 班 上 班 尖 峰 時 段 往 南 於 大 業 北 路 / 中 鋼 路 口 左 轉 機 車 勿 佔 用 右 轉 機 車 道, 並 請 被 擋 路 者 以 小 按 喇 叭 方 式 提 醒 佔 用 右 轉 車 道 者 讓 出 通 道 六 請 同 仁 及 協 力 廠 商 員 工 上 班 提 早 五 分 鐘 出 門 下 班 勿 急 躁, 循 序 漸 進 保 持 安 全 距 離 減 速 慢 行, 應 可 避 免 交 通 事 故 七 孫 穗 芬 條 款 後 座 繫 安 全 帶 三 讀 從 95 年 台 中 市 長 夫 人 邵 曉 鈴 車 禍 命 危, 開 始 提 案 修 法, 拖 了 5 年, 一 直 到 100 年 元 旦 國 父 孫 女 孫 穗 芬 車 禍 傷 重 不 治, 加 速 了 後 座 乘 客 繫 安 全 帶 立 法 的 腳 步 100 年 4 月 23 日 立 法 院 三 讀 通 過 道 路 交 通 管 理 處 罰 條 例 第 31 條, 未 來 小 客 車 後 座 未 繫 安 全 帶, 平 面 道 路 開 罰 1500 元, 高 速 公 路 或 快 速 道 路, 則 開 罰 3000 到 6000 元 如 果 後 座 乘 客 沒 繫 安 全 帶 將 開 罰 駕 駛 人, 不 過, 計 程 車 例 外 目 前 待 行 政 院 核 定 實 施 日 期, 經 過 宣 導 期, 就 會 開 始 執 法 ------------------------------------------------------ 5.2.15 提 高 防 衛 性 駕 駛 觀 念 宣 導 (100 年 3 月 ) 一 100 年 元 旦 迄 今, 同 仁 通 勤 事 故 共 六 件, 其 中 五 件 失 能 輕 傷 1 件 99 年 同 期 零 事 故, 全 年 同 仁 通 勤 事 故 共 12 件, 其 中 11 件 失 能 輕 傷 1 件 請 大 家 減 速 慢 行, 保 持 安 全 距 離, 提 高 防 衛 性 駕 駛 觀 念 二 第 三 冷 軋 工 場 已 試 車 投 產, 沿 海 二 路 東 門 正 對 面 第 三 冷 軋 #1 號 門 即 將 於 100.03.15 開 放 拖 板 車 及 同 仁 通 行, 沿 海 二 路 該 路 口 號 誌 燈 已 修 改 完 成, 請 同 仁 及 協 力 員 工 遵 守 號 誌 時 相 行 41

駛 ( 依 箭 頭 綠 燈 號 行 駛 )! 機 慢 車 若 需 左 轉 時 應 遵 守 兩 段 式 左 轉 三 最 近 發 生 常 日 班 同 仁 乘 坐 交 通 車 上 班 於 行 政 區 改 騎 機 慢 車 自 第 四 與 第 五 宿 舍 間 匯 入 中 興 一 路 欲 入 廠 時, 因 視 線 不 佳 ( 被 交 通 車 阻 擋 ) 與 休 旅 車 發 生 擦 撞 造 成 失 能 該 尖 峰 時 段 車 流 量 超 多, 行 政 區 停 滿 接 駁 同 仁 上 班 的 交 通 車, 建 請 坐 交 通 車 而 改 騎 機 慢 車 入 廠 區 之 同 仁 可 搭 乘 接 駁 車 入 廠 或 等 交 通 車 進 入 廠 區 後 再 進 入, 並 須 看 清 楚 左 右 兩 邊 皆 無 來 車 時 才 匯 入 幹 道! 四 小 轎 車 停 車 時 應 打 入 P 檔 並 拉 起 手 煞 車 大 貨 車 停 車 時 應 按 下 氣 壓 煞 車 系 統 鈕 拉 起 手 煞 車 勿 入 低 速 檔 以 防 暴 衝 若 在 斜 坡 則 應 放 擋 輪 塊 以 防 滑 動! ---------------------------------------------------- 5.2.16 上 班 提 早 出 門 下 班 勿 急 躁 交 通 安 全 宣 導 (100 年 2 月 ) 一 交 通 部 統 計 : 車 禍 肇 事 因 素 以 不 安 全 駕 駛 行 為 佔 97.4%, 本 公 司 99 年 迄 今 同 仁 通 勤 交 通 失 能 事 故 高 達 15 件, 呼 籲 上 班 提 早 出 門 下 班 勿 急 躁, 並 提 高 防 衛 性 駕 駛 觀 念 二 請 督 促 協 力 廠 商 下 工 後 車 輛 禁 止 停 放 廠 區 內 過 夜 若 非 不 得 已 於 廠 區 內 過 夜, 須 向 安 管 中 心 申 請 並 加 強 警 示, 以 防 機 慢 車 用 路 人 撞 上 受 傷! 三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設 施 規 則 第 116 條 第 一 項 第 十 二 條 : 雇 主 對 於 就 業 場 所 作 業 之 車 輛 機 械, 應 使 駕 駛 者 或 有 關 人 員 負 責 執 行 : 堆 高 機 於 駕 駛 者 離 開 其 位 置 時, 應 採 將 貨 叉 等 放 置 於 地 面, 並 將 原 動 機 熄 火 制 動 請 各 單 位 主 管 督 促 所 屬 同 仁 及 協 力 員 工 遵 守 規 定, 重 視 大 型 車 輛 ( 卡 車 聯 結 車 特 種 車 輛 等 ) 堆 高 機 移 動 式 起 重 機 及 營 建 系 車 輛 機 械 之 正 確 駕 駛 行 為 並 養 成 良 好 習 慣 四 沿 海 二 路 東 門 路 口 經 常 有 部 分 拖 板 車 連 結 車 不 依 箭 頭 綠 ( ) 燈 號 行 駛, 侵 害 他 人 路 權 請 等 各 契 約 單 位 加 強 宣 導 及 要 求, 以 避 免 被 機 慢 車 撞 上 而 肇 事 ---------------------------------------------------- 42

5.3 交 通 安 全 關 懷 宣 導 漫 畫 資 料 來 源 : 中 國 鋼 鐵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2012) 圖 七 漫 畫 宣 導 手 冊 依 路 標 行 駛 保 平 安 資 料 來 源 : 中 國 鋼 鐵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2012) 圖 17 逆 向 行 車 很 危 險 資 料 來 源 : 中 國 鋼 鐵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2012) 43

圖 18 天 冷 騎 乘 機 車 資 料 來 源 : 中 國 鋼 鐵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2012) 44

圖 19 十 次 車 禍 九 次 快 資 料 來 源 : 中 國 鋼 鐵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2012) 45

圖 12 上 下 樓 梯 須 使 用 扶 手 資 料 來 源 : 中 國 鋼 鐵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2012) 46

第 六 章 結 語 生 命 是 脆 弱 的, 在 道 路 上 不 能 只 要 我 喜 歡, 甚 麼 都 可 以, 必 須 遵 守 交 通 規 則 ; 否 則, 率 性 而 為, 不 僅 害 了 自 己 也 害 了 他 人, 就 空 留 遺 憾 了! 遵 守 交 通 規 則, 珍 惜 生 命 是 維 持 交 通 秩 序 減 少 交 通 事 故 的 不 二 法 門 沒 辦 法 改 變 別 人, 就 改 變 自 己, 如 果 大 家 能 共 同 擁 有 交 通 安 全 由 我 做 起 的 觀 念, 並 以 尊 重 路 權 相 互 禮 讓 為 用 路 之 行 為 規 範, 共 同 維 護 一 個 順 暢 且 安 全 之 交 通 環 境, 所 換 回 的 是 你 我 的 方 便 行 的 安 全 一 個 自 我 的 生 命 保 障! 事 故 不 僅 對 個 人 身 體 或 家 庭 造 成 嚴 重 度 不 等 的 傷 害, 對 公 司 在 人 力 經 驗 等 方 面 也 受 到 損 失 呼 籲 大 家 愛 惜 生 命, 務 必 遵 守 交 通 規 則, 勿 趕 時 間 遵 守 速 限 轉 彎 前 須 減 速 並 打 亮 方 向 燈! 注 意 標 誌 標 線, 切 勿 逆 向 行 駛 及 停 車! 請 各 位 主 管 要 求 員 工 及 協 力 廠 商 多 加 注 意, 提 高 防 衛 性 駕 駛 觀 念 工 業 安 全 沒 有 最 好, 只 有 更 好!, 交 通 安 全 也 一 樣! 不 僅 在 設 施 方 面 努 力 改 善, 持 續 辦 理 交 通 安 全 講 習 及 交 通 安 全 宣 導, 設 置 交 通 稽 查 車 及 工 安 巡 查 小 組 取 締 交 通 違 規 及 工 安 之 不 安 全 行 為, 期 能 建 立 TOSHMS 促 進 會 會 員 廠 同 仁 正 確 的 交 通 安 全 觀 念 以 愛 護 自 己 的 身 體 和 生 命, 減 少 交 通 事 故, 並 推 展 至 工 作 中 進 而 達 成 零 災 害 47

參 考 資 料 1. 高 雄 市 政 府 警 察 局 交 通 大 隊 高 雄 市 議 會 第 1 屆 第 4 次 定 期 大 會 市 長 施 政 報 告 及 市 政 總 質 詢 議 員 質 詢 事 項 擬 答 表, 民 國 101 年 9 月 2. 交 通 部 編 審, 交 通 工 程 手 冊, 民 國 99 年 12 月 3. 全 日 本 交 通 安 全 協 會, 法 規 與 作 法,1991 年 4. 林 大 煜 酒 後 駕 車 問 題 之 檢 討 與 分 析, 交 通 建 設 第 41 卷 11 期,1992 年 11 月 5. 交 通 部 運 研 所, 台 灣 地 區 公 路 容 量 手 冊, 民 國 90 年 6. 鼎 漢 國 際 工 程 顧 問 公 司, 中 鋼 廠 區 中 興 路 及 自 強 路 短 期 交 通 改 善 規 劃 報 告,2005 年 11 月 7. 行 政 院 勞 工 委 員 會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設 施 規 則 8. 中 國 鋼 鐵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安 全 關 懷 漫 畫 宣 導 手 冊, 民 國 101 年 9 月 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