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 鋼 結 構 104 年 新 進 人 員 招 募 計 畫 一 目 的 : 補 足 招 募 缺 額 及 延 攬 優 秀 人 才 與 培 養 專 業 之 人 力, 特 辦 理 本 次 新 進 人 員 招 募 二 計 畫 期 間 : 1. 應 徵 期 間 :104 年 4 月 01 日 起 至 104 年 4 月 30 日 截 止, 逾 期 恕 不 受 理 2. 通 知 甄 試 : 履 歷 通 過 審 查 隨 即 通 知,104 年 5 月 08 日 為 最 後 確 認 日 期 3. 甄 試 日 期 :104 年 5 月 15 日 中 龍 104 年 5 月 15 日 4. 複 試 日 期 :104 年 6 月 05 日 中 龍 104 年 6 月 12 日 5. 錄 取 通 知 :104 年 6 月 22 26 日 本 次 錄 取 人 員 將 分 批 進 用, 應 考 人 需 配 合 本 公 司 進 用 時 程 規 劃 三 招 募 方 式 : 本 次 招 募 作 業 採 公 開 透 明 方 式 辦 理, 利 用 網 路 人 力 銀 行 刊 登 求 才 訊 息, 並 同 時 於 公 司 EIP 及 中 鋼 EIP 集 團 佈 告 欄 公 告, 另 通 知 燕 巢 當 地 就 業 服 務 站 區 公 所 農 會 里 辦 公 室, 以 增 加 求 才 人 數 四 甄 試 方 式 : 各 類 組 人 員 之 甄 試 分 二 階 段 舉 行 : ( 一 ) 初 試 ( 筆 試 ): 1. 專 業 科 目 : 依 各 類 組 需 要 應 考 專 業 科 目, 並 佔 甄 試 之 成 績 為 60%, 有 關 各 類 組 之 專 業 科 目, 請 參 閱 甄 試 類 別 之 應 考 專 業 科 目 說 明 2. 共 同 科 目 :1. 英 文 邏 輯 數 學 及 語 文 等, 佔 甄 試 之 成 績 為 40% ( 二 ) 複 試 ( 面 試 ): 各 類 組 取 錄 取 之 三 倍 人 數, 並 依 初 試 成 績 排 名, 進 行 複 試 初 試 成 績 相 同 者, 將 依 下 列 科 目 順 序 原 始 分 數 之 高 低 決 定 排 序 :1. 專 業 科 目 ;2. 共 同 科 目 ( 英 文 );3. 共 同 科 目 ( 語 文 ) 有 一 科 目 為 零 分 或 缺 考 者 不 得 參 加 複 試 ( 三 ) 錄 取 方 式 : 依 總 成 績 高 低 擇 優 錄 取 ( 初 試 佔 總 成 績 60%, 複 試 佔 總 成 績 40%) 五 報 名 方 式 : 本 次 新 進 人 員 甄 試 報 名 方 式 採 以 個 人 履 歷 投 寄, 符 合 上 述 各 職 類 條 件 要 求 方 可 報 名 參 加 甄 試, 報 名 方 式 如 下 : 1. 網 路 報 名 : 請 至 網 路 人 力 銀 行 填 寫 履 歷 資 料 並 投 遞 2. 郵 寄 : 郵 遞 區 號 824, 地 址 : 高 雄 市 燕 巢 區 中 興 路 500 號, 中 鋼 結 構 公 司 人 力 資 源 組 六 報 考 身 分 : 1. 一 般 身 分 收 ( 以 郵 戳 為 憑, 逾 期 不 予 受 理 ) 2. 燕 巢 區 子 弟 : 考 生 本 人 或 其 一 親 等 直 系 血 親 尊 親 屬, 自 報 名 截 止 日 往 前 計 算, 設 籍 燕 巢 區 ( 鄉 ) 連 續 10 年 以 上, 按 初 試 ( 筆 試 ) 分 數, 得 於 加 給 20% 計 算 初 試 報 到 核 驗 時, 如 未 提 供 證 明 文 件 或 審 查 不 符 資 格 者, 改 按 一 般 身 分 考 生 計 分 1
七 報 名 資 格 條 件 : ( 一 ) 兵 役 : 男 性 應 考 人 須 服 畢 兵 役 或 依 法 免 服 兵 役 ; 如 可 於 104 年 6 月 15 日 ( 含 ) 以 前 退 伍 並 持 有 證 明 文 件 者, 可 先 行 報 名, 惟 如 獲 錄 取, 須 於 報 到 時 繳 驗 兵 役 證 明 文 件, 否 則 取 消 錄 取 資 格 ( 二 ) 學 歷 : 各 職 類 應 試 人 員 符 合 以 下 條 件 均 得 報 考, 惟 如 獲 通 知 參 加 複 試 ( 面 試 ), 於 審 查 資 格 時 須 繳 驗 畢 業 證 書 正 本, 凡 未 繳 交 或 資 格 不 符 者, 將 取 消 其 參 加 複 試 資 格 畢 業 證 書 如 係 國 外 學 歷 須 符 合 教 育 部 頒 訂 大 學 辦 理 國 外 學 歷 採 認 辦 法 之 規 定, 並 加 附 中 文 譯 本 ( 可 委 由 翻 譯 社 翻 譯 或 自 行 翻 譯 ); 國 外 學 歷 影 本 應 經 我 國 駐 外 單 位, 包 括 我 國 駐 當 地 使 領 館 或 派 駐 當 地 之 文 化 貿 易 商 務 機 構 或 其 他 經 我 國 政 府 認 可 之 機 構 驗 證 或 公 證 人 認 證 1. 師 級 : 教 育 行 政 主 管 機 關 認 可 之 大 學 ( 含 ) 以 上 學 校 畢 業, 並 具 多 益 500 分 英 檢 中 級 日 檢 二 級 以 上 或 其 他 語 文 檢 定 同 等 標 準 者 2. 員 級 : 教 育 行 政 主 管 機 關 認 可 之 高 職 高 中 ( 含 ) 以 上 學 校 畢 業, 具 相 關 證 照 者 尤 佳 ( 三 ) 性 別 : 不 拘 ( 四 ) 年 齡 : 不 限 中 鋼 結 構 公 司 係 為 鋼 結 構 設 計 製 造 安 裝 之 專 業 公 司, 因 此 竭 誠 歡 迎 意 志 堅 定 體 能 強 健 之 優 秀 青 年 朋 友 踴 躍 報 考, 一 起 加 入 本 公 司 工 作 行 列 ( 五 ) 體 格 需 求 : 1. 兩 眼 矯 正 後 視 力 均 為 0.8 以 上 2. 辨 色 力 及 聽 力 正 常 ( 六 ) 依 本 公 司 工 作 規 則 及 人 事 管 理 制 度 相 關 規 定,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ㄧ 者, 將 不 予 進 用 : 1. 現 受 刑 事 追 訴 尚 未 結 案 者 2. 通 緝 在 案 尚 未 結 案 者 3. 受 監 護 或 輔 助 宣 告, 尚 未 撤 銷 者 4. 曾 服 公 職 有 貪 瀆 行 為 經 判 決 確 定 或 依 法 停 止 任 用, 受 休 職 處 分 尚 未 期 滿 者 5. 曾 在 中 鋼 集 團 公 司 因 案 免 職 者, 或 因 對 於 所 擔 任 工 作 確 不 能 勝 任 而 予 資 遣 者 2
八 招 考 類 別 條 件 : 甄 試 職 位 類 別 各 類 組 錄 取 應 考 科 目 及 工 作 性 質 學 歷 要 求 簡 述 如 下 : ( 一 ) 師 級 職 位 : 類 別 工 作 地 點 錄 取 複 試 應 考 專 業 科 目 工 作 性 質 簡 述 畢 業 相 關 科 系 語 文 檢 定 學 歷 限 制 機 械 工 程 高 雄 / 海 外 8 24 機 械 概 論 與 識 圖 機 械 設 備 維 修 鋼 結 構 之 製 造 設 計 及 管 理 土 木 工 程 及 水 利 學 類 測 量 工 程 學 類 機 械 工 程 學 類 金 屬 加 工 學 類 工 業 工 程 學 類 材 料 工 程 學 類 等 相 關 工 程 科 系 多 益 500 分 英 檢 中 級 日 檢 二 大 學 財 務 金 融 高 雄 / 海 外 2 6 商 用 統 計 學 與 財 務 管 理 財 報 分 析 財 會 及 稅 務 處 理 財 務 金 融 相 關 科 系 級 ( 含 ) 以 上 或 其 他 語 文 檢 定 同 等 標 準 ( 含 ) 以 上 財 務 會 計 高 雄 / 海 外 1 3 會 計 學 與 稅 法 帳 務 稅 務 審 核 與 處 理 限 會 計 學 類 註 :1. 應 考 人 須 具 報 考 類 組 相 關 科 系 學 士 ( 含 ) 以 上 學 位 者 2. 相 關 科 系 之 採 認, 係 指 大 學 以 上 之 修 業 期 限 內 所 修 習 課 程, 與 報 考 類 別 之 筆 試 專 業 科 目 至 少 有 一 科 名 稱 相 同 或 相 近, 且 取 得 3 個 學 分 以 上 者 ( 須 持 有 該 課 程 學 分 證 明 ) 3. 初 試 至 少 為 複 試 二 倍 以 上, 且 本 公 司 得 視 實 際 需 要, 調 整 錄 取 及 複 試 3
( 二 ) 員 級 職 位 : 類 別 工 作 地 點 錄 取 複 試 應 考 專 業 科 目 工 作 性 質 簡 述 畢 業 相 關 科 系 語 文 檢 定 學 歷 限 制 機 械 工 程 高 雄 2 6 機 械 概 論 與 識 圖 無 相 關 科 系 限 制 電 機 工 程 高 雄 1 3 基 本 電 學 與 電 工 機 械 機 械 工 程 台 中 龍 井 ( 於 台 中 中 龍 進 行 初 複 試 ) 2 6 機 械 概 論 與 識 圖 機 械 設 備 維 修 ( 具 中 華 民 國 政 府 主 管 機 關 檢 定 合 格 乙 級 ( 含 ) 以 上 之 機 械 室 內 配 線 土 木 群 技 能 檢 定 證 照 尤 佳 ) 高 ( 中 ) 職 以 上 工 業 安 全 高 雄 1 3 工 業 安 全 衛 生 概 論 職 業 安 全 衛 生 管 理 系 統 之 推 動 與 維 護 職 業 安 全 衛 生 環 工 機 械 土 木 相 關 系 所 ( 具 甲 級 安 全 衛 生 管 理 師 或 工 安 技 師 證 照 尤 佳 ) 高 ( 中 ) 職 以 上 註 :1. 應 考 人 限 具 教 育 行 政 主 管 機 關 認 可 之 高 職 高 中 ( 含 ) 以 上 學 校 畢 業 2. 具 相 關 證 照 尤 佳, 如 : 大 貨 車 駕 照 吊 升 荷 重 在 3 公 噸 以 上 之 固 定 式 起 重 機 操 作 人 員 訓 練 技 能 檢 定 技 術 士 檢 定 :06104 固 定 式 起 重 機 操 作 等 合 格 證 書 3. 初 試 至 少 為 複 試 二 倍 以 上, 且 本 公 司 得 視 實 際 需 要, 調 整 錄 取 及 複 試 4
九 初 試 當 日 務 必 攜 帶 本 人 身 分 證 正 本, 並 依 測 驗 入 場 通 知 書 指 定 時 間 及 測 驗 地 點 應 試 ; 未 攜 帶 前 述 指 定 身 分 證 正 本 者 不 得 入 場 應 試 如 為 燕 巢 區 子 弟 應 自 行 提 供 戶 籍 證 明, 其 本 人 或 其 一 親 等 直 系 血 親 尊 親 屬, 自 報 名 截 止 日 往 前 計 算, 設 籍 燕 巢 區 ( 鄉 ) 連 續 10 年 以 上, 按 初 試 ( 筆 試 ) 分 數, 得 於 加 給 20% 計 算 十 複 試 當 日 務 必 攜 帶 本 人 國 民 身 分 證 與 正 反 面 影 印 本 乙 份 及 複 試 通 知 書 核 驗 身 分 外, 並 需 繳 驗 下 列 文 件 : ( 一 ) 畢 業 證 書 之 正 本 與 影 本 各 乙 份 畢 業 證 書 如 係 國 外 學 歷 須 符 合 教 育 部 訂 頒 大 學 辦 理 國 外 學 歷 採 認 辦 法 之 規 定, 並 加 附 中 文 譯 本 ( 可 委 由 翻 譯 社 翻 譯 或 自 行 翻 譯 ); 國 外 學 歷 影 本 應 經 我 國 駐 外 單 位, 包 括 我 國 駐 當 地 使 領 館 或 派 駐 當 地 之 文 化 貿 易 商 務 機 構 或 其 他 經 我 國 政 府 認 可 之 機 構 驗 證 或 公 證 人 認 證 目 前 若 尚 未 經 前 述 單 位 驗 ( 認 ) 證 者, 請 及 早 申 請, 以 免 損 及 本 身 權 益 ( 二 ) 體 格 檢 查 表 正 本 乙 份, 驗 畢 後 不 予 退 還 醫 院 出 具 體 檢 報 告 書 約 需 一 週, 故 請 預 先 安 排 體 檢 時 間, 並 攜 帶 身 分 證 件 及 健 康 檢 查 項 目 表, 至 行 政 院 勞 動 部 與 衛 生 福 利 部 會 公 告 辦 理 勞 工 體 格 及 健 康 檢 查 指 定 醫 療 機 構 合 格 單 位 進 行 檢 查 ( 請 至 勞 動 部 網 站 查 詢 ) 因 體 檢 項 目 需 要 驗 血, 檢 查 前 請 空 腹 6 小 時 ( 三 ) 全 學 年 度 成 績 單 正 本 乙 份, 驗 畢 後 不 予 退 還 請 備 畢 業 學 校 核 章 註 明 畢 業 成 績 之 全 份 學 業 成 績 單 正 本 乙 份, 以 茲 證 明 師 級 人 員 報 考 相 關 科 系 學 分 之 採 認, 如 無 須 證 明 相 關 科 系 學 分 之 採 認, 無 須 繳 驗 十 一 進 用 待 遇 : ( 一 ) 師 級 : 本 薪 NT$31,000 大 學 ( 含 ) 以 上 學 歷 ( 含 伙 食 津 貼 NT$1,800)+ 相 關 工 作 年 資 加 給 ( 二 ) 員 級 : 本 薪 NT$26,000 大 學 畢 業 ( 含 伙 食 津 貼 NT$1,800) + 相 關 工 作 年 資 加 給 本 薪 NT$24,000 專 科 畢 業 ( 含 伙 食 津 貼 NT$1,800) + 相 關 工 作 年 資 加 給 本 薪 NT$22,000 高 中 職 畢 業 ( 含 伙 食 津 貼 NT$1,800) + 相 關 工 作 年 資 加 給 工 作 年 資 調 薪 是 以 本 公 司 前 五 年 薪 資 平 均 調 幅 計 算, 上 述 相 關 工 作 年 資 認 列 最 高 以 十 年 為 限 ( 三 ) 本 公 司 福 利 制 度 完 善, 每 年 並 另 視 營 運 獲 利 情 況 及 員 工 績 效 表 現 核 發 獎 金 等 十 二 備 註 : ( 一 ) 招 募 內 容 如 有 疑 問, 請 於 報 名 期 間 星 期 一 到 星 期 五 上 午 7:30-11:30, 下 午 12:30-16:30 來 電 詢 問,07-6168688 分 機 2321 ( 二 ) 甄 試 報 到 時 應 攜 帶 繳 交 證 件 資 料 查 驗 ( 三 ) 人 員 進 用 模 式 : 本 次 人 員 進 用 均 先 以 契 約 人 員 聘 僱, 期 間 考 評 工 作 表 現 合 格 始 得 正 式 聘 用 ; 試 用 考 評 不 合 格 者, 不 予 僱 用 ( 四 ) 本 公 司 福 利 制 度 完 善, 每 年 並 另 視 營 運 獲 利 情 況 及 員 工 績 效 表 現 核 發 獎 金 等 ( 五 ) 其 他 未 盡 詳 列 事 項 則 依 公 司 規 定 辦 理 5
劍 橋 大 學 英 語 能 力 認 證 分 級 測 驗 (Cambridge Main Suite) 劍 橋 大 學 國 際 商 務 英 語 能 力 測 驗 (BULATS) 外 語 能 力 測 驗 三 項 筆 試 總 分 (FLPT) 英 語 檢 測 對 照 表 全 民 英 檢 (GEPT) Key English Test (KET) ALTE Level 1 150 S-1+ 初 級 Preliminary English Test (PET) First Certificate in English (FCE) Certificate in Advanced English (CAE) Certificate of Proficiency in English (CPE) ALTE Level 2 195 S-2 中 級 ALTE Level 3 240 S-2+ 中 高 級 ALTE Level 4 315 S-3 以 上 高 級 ALTE Level 5 - - - 優 級 CEF 語 言 能 力 參 考 指 標 托 福 (TOEFL) 多 益 測 驗 (TOEIC) 口 試 ibt 聽 讀 說 寫 A2( 基 礎 級 ) Waystage B1( 進 階 級 ) Threshold B2( 高 階 級 ) Vantage C1( 流 利 級 ) Effective Operational Proficiency C2( 精 通 級 ) Mastery IELTS 29 以 上 350 以 上 160 以 上 3 以 上 47 以 上 550 以 上 240 以 上 4 以 上 71 以 上 750 以 上 310 以 上 5.5 以 上 83 以 上 880 以 上 400 以 上 6.5 以 上 109 以 上 950 以 上 7.5 以 上 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