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 港 政 府 與 戲 院 商 營 商 聯 絡 小 組 第 十 六 次 會 議 紀 要 日 期 : 二 零 一 二 年 三 月 七 日 ( 星 期 三 ) 時 間 : 上 午 十 時 三 十 分 地 點 : 金 鐘 添 美 道 二 號 新 政 府 總 部 東 座 地 下 七 號 會 議 室 主 席 : 陳 華 燦 先 生 ( 經 濟 分 析 及 方 便 營 商 處, 方 便 營 商 部 主 管 ) 出 席 者 : 業 界 代 表 香 港 戲 院 商 會 有 限 公 司 ( 以 下 簡 稱 戲 院 商 會 ) 黃 寶 珠 女 士 副 理 事 長 崔 顯 威 先 生 副 理 事 長 鮑 文 範 先 生 副 會 長 林 曉 凰 女 士 行 政 秘 書 百 老 匯 戲 院 有 限 公 司 龍 耀 雄 先 生 娛 藝 院 線 有 限 公 司 林 嘉 倫 女 士 橙 天 嘉 禾 娛 樂 ( 集 團 ) 有 限 公 司 何 志 煒 先 生 華 懋 廣 場 戲 院 林 麗 娟 女 士 元 朗 戲 院 盧 旭 瑛 女 士 營 運 經 理 高 級 營 運 經 理 營 運 總 監, 集 團 影 院 部 總 經 理 行 政 助 理 會 計 經 理 政 府 代 表 食 物 環 境 衞 生 署 ( 以 下 簡 稱 ) 張 國 良 先 生 總 監 ( 牌 照 ) 屋 宇 署 鄧 健 昌 先 生 王 子 康 先 生 屋 宇 測 量 師 / 牌 照 屋 宇 測 量 師 / 牌 照 第 1/9 頁
消 防 處 陳 嘉 智 先 生 署 理 高 級 消 防 區 長 ( 香 港 區 及 西 九 龍 分 區 辦 事 處 ) 葉 潤 餘 先 生 助 理 消 防 區 長 ( 香 港 區 辦 事 處 ) 彭 建 安 先 生 高 級 消 防 隊 長 ( 香 港 區 及 西 九 龍 分 區 辦 事 處 ) 梁 冠 康 先 生 高 級 消 防 區 長 黃 鎮 業 先 生 署 理 消 防 區 長 機 電 工 程 署 ( 以 下 簡 稱 機 電 署 ) 楊 楚 基 先 生 高 級 工 程 師 / 能 源 效 益 B5 梁 漢 文 先 生 工 程 師 / 能 源 效 益 B5/2 經 濟 分 析 及 方 便 營 商 處 林 智 萍 女 士 總 管 理 參 議 主 任 ( 秘 書 ) 楊 曉 冰 女 士 方 便 營 商 主 任 列 席 黃 鵬 緒 先 生 龐 愛 蘭 女 士 營 商 聯 絡 小 組 工 作 小 組 成 員 營 商 聯 絡 小 組 工 作 小 組 成 員 主 席 歡 迎 業 界 及 政 府 代 表 出 席 是 次 營 商 聯 絡 小 組 會 議, 也 歡 迎 營 商 聯 絡 小 組 工 作 小 組 成 員 黃 鵬 緒 先 生 及 龐 愛 蘭 女 士 以 觀 察 員 身 分 首 次 列 席 是 次 會 議 議 程 一 通 過 上 次 會 議 紀 要 1. 上 次 會 議 紀 要 獲 得 一 致 通 過 議 程 二 部 門 諮 詢 在 香 港 實 施 註 冊 消 防 工 程 師 計 劃 以 推 行 第 三 方 參 與 消 防 安 全 審 批 的 修 訂 計 劃 2. 消 防 處 梁 冠 康 先 生 向 業 界 簡 介 有 關 在 香 港 實 施 註 冊 消 防 工 程 師 計 劃 以 推 行 第 三 方 參 與 消 防 安 全 審 批 的 修 訂 計 劃 ( 詳 見 附 件 一 ) 3. 戲 院 商 會 認 為 如 果 消 防 處 在 進 行 巡 查 後, 發 現 處 所 內 有 違 規 的 事 項, 第 2/9 頁
責 任 應 落 在 註 冊 消 防 工 程 師 身 上, 而 不 是 落 在 業 界 身 上, 因 為 業 界 對 有 關 的 消 防 安 全 要 求 並 沒 有 專 業 知 識 消 防 處 梁 先 生 指 出, 消 防 處 曾 經 就 業 界 上 述 問 題 詢 問 律 政 司 的 意 見, 由 於 消 防 安 全 證 書 乃 簽 發 給 持 牌 人, 持 牌 人 須 為 違 規 事 項 負 責 任 無 論 如 何, 持 牌 人 與 註 冊 消 防 工 程 師 之 間 有 一 個 合 約 關 係, 持 牌 人 可 經 法 律 途 徑 追 討 賠 償 另 外, 消 防 處 亦 會 有 嚴 格 措 施 監 管 註 冊 消 防 工 程 師 的 表 現 及 專 業 操 守 4. 消 防 處 梁 先 生 指 出, 上 述 計 劃 建 議 把 註 冊 消 防 工 程 師 分 成 三 類, 分 別 為 註 冊 消 防 工 程 師 ( 風 險 評 估 ) 註 冊 消 防 工 程 師 ( 消 防 裝 置 及 設 備 ) 及 註 冊 消 防 工 程 師 ( 通 風 系 統 ) 戲 院 商 會 認 為 只 需 兩 類 註 冊 消 防 工 程 師, 一 類 進 行 風 險 評 估 加 消 防 裝 置 及 設 備, 而 另 一 類 負 責 通 風 系 統 的 工 作, 因 為 一 般 消 防 工 程 承 建 商 都 可 以 同 時 處 理 風 險 評 估 以 及 消 防 裝 置 及 設 備 的 工 作 對 業 界 來 說, 由 一 類 註 冊 消 防 工 程 師 提 供 上 述 所 有 服 務, 或 由 兩 類 註 冊 消 防 工 程 師 分 別 進 行 該 三 項 工 作, 相 信 會 較 有 效 率 及 便 宜 5. 消 防 處 梁 先 生 指 出, 市 面 上 同 時 擁 有 三 種 專 業 資 格 技 術 的 工 程 師 可 能 不 多 故 此, 如 果 消 防 處 只 提 供 一 類 註 冊 消 防 工 程 師 以 執 行 上 述 所 有 三 類 工 作, 在 供 應 不 多 的 情 況 下, 聘 請 這 類 註 冊 消 防 工 程 師 的 價 錢 可 能 較 高 另 外, 如 果 業 界 不 想 聘 請 三 類 註 冊 消 防 工 程 師, 可 以 選 擇 以 消 防 處 來 做 其 中 任 何 一 項 或 全 部 工 作 6. 消 防 處 梁 先 生 指 出, 消 防 處 會 在 計 劃 推 出 兩 年 後 進 行 覆 檢, 可 能 會 把 這 項 計 劃 推 廣 至 更 多 的 樓 宇, 例 如 舊 樓 驗 收 7. 戲 院 商 會 詢 問 這 項 計 劃 是 否 適 用 於 續 牌 的 申 請 消 防 處 梁 先 生 澄 清, 目 前 這 項 計 劃 只 適 用 於 新 牌 照 申 請 議 程 三 部 門 簡 介 建 築 物 能 源 效 益 條 例 ( 第 610 章 ) 8. 機 電 署 梁 漢 文 先 生 向 業 界 簡 介 建 築 物 能 源 效 益 條 例 ( 第 610 章 ) ( 詳 見 附 件 二 ) 9. 戲 院 商 會 查 詢 更 換 座 椅 是 否 屬 於 主 要 裝 修 工 程 機 電 署 楊 楚 基 先 生 澄 清, 主 要 裝 修 工 程 是 指 與 4 類 主 要 屋 宇 設 備 裝 置 相 關 的 加 改 工 程, 包 括 照 明 電 力 空 調 自 動 梯 及 升 降 機 其 他 不 涉 及 該 4 類 主 要 屋 宇 設 備 裝 置 的 裝 修 工 程, 例 如 : 更 換 座 椅, 並 不 是 條 例 第 3/9 頁
所 規 管 的 主 要 裝 修 工 程 範 圍 ( 會 後 補 充 : 根 據 建 築 物 能 源 效 益 條 例, 所 有 於 條 例 在 2012 年 9 月 21 日 全 面 實 施 後 完 工 的 主 要 裝 修 工 程, 不 論 何 時 展 開, 都 必 須 符 合 條 例 有 關 遵 行 建 築 物 能 源 效 益 守 則 ( 現 行 版 本 為 2012 年 版 ) 的 法 定 要 求, 換 言 之, 就 算 工 程 於 2012 年 9 月 21 日 前 展 開, 但 預 計 於 2012 年 9 月 21 日 或 以 後 才 完 工, 相 關 負 責 人 都 應 適 當 地 策 劃 他 / 她 的 工 程 以 符 合 建 築 物 能 源 效 益 守 則 2012 年 版 若 負 責 人 對 於 遵 行 建 築 物 能 源 效 益 守 則 2012 年 版 的 某 些 規 定 遇 上 困 難, 他 / 她 可 根 據 條 例 第 20 條 向 機 電 署 呈 交 理 據 申 請 豁 免 遵 行 該 等 規 定 ) 10. 戲 院 商 會 查 詢, 戲 院 商 是 否 需 要 每 四 年 委 聘 註 冊 能 源 效 益 評 核 人 進 行 能 源 審 核 機 電 署 楊 先 生 澄 清, 對 現 有 商 業 建 築 物 而 言, 首 次 能 源 審 核 須 於 條 例 全 面 實 施 後 四 年 內 分 期 完 成, 其 後 現 有 商 業 建 築 物 的 業 主 只 須 每 十 年 ( 並 不 是 每 四 年 ) 委 聘 註 冊 能 源 效 益 評 核 人 進 行 能 源 審 核 完 成 能 源 審 核 後, 業 主 須 在 該 建 築 物 的 主 要 入 口 之 當 眼 位 置, 展 示 有 效 的 能 源 審 核 表 格 而 須 負 上 法 律 責 任 進 行 能 源 審 核 的 人 士 是 商 業 建 築 物 的 業 主, 而 並 非 個 別 租 戶, 若 戲 院 商 在 某 商 業 建 築 物 內 只 是 租 戶 的 身 份, 他 / 她 是 毋 須 為 該 商 業 建 築 物 負 上 進 行 能 源 審 核 的 法 律 責 任 11. 機 電 署 楊 先 生 補 充, 現 有 商 業 建 築 物 的 業 主 只 須 就 中 央 屋 宇 裝 備 裝 置 進 行 能 源 審 核, 該 法 例 並 沒 有 規 定 業 主 要 就 個 別 租 戶 單 位 內 的 屋 宇 設 備 裝 置 進 行 能 源 審 核 另 外, 能 源 審 核 的 目 的 是 通 過 註 冊 能 源 效 益 評 核 人 的 評 估, 讓 業 主 知 道 樓 宇 的 耗 能 情 況, 並 提 供 節 約 能 源 的 建 議, 該 法 例 並 無 強 制 業 主 必 須 執 行 註 冊 能 源 效 益 評 核 人 就 能 源 審 核 所 提 出 的 任 何 建 議, 業 主 可 自 行 因 應 建 議 的 效 益 及 本 身 資 源 上 的 考 慮 等 等, 決 定 是 否 實 行 註 冊 能 源 效 益 評 核 人 的 節 能 建 議 或 實 行 該 等 建 議 的 時 間 表 12. 戲 院 商 會 詢 問, 目 前 市 場 上 有 多 少 註 冊 能 源 效 益 評 核 人 機 電 署 楊 先 生 指 出, 機 電 署 由 2011 年 三 月 開 始 接 受 有 關 人 士 申 請 註 冊 成 為 註 冊 能 源 效 益 評 核 人, 目 前 已 有 接 近 300 名 人 士 成 功 註 冊, 機 電 署 並 陸 續 收 到 許 多 註 冊 申 請, 相 信 當 該 法 例 在 本 年 九 月 全 面 實 施 時, 市 場 會 有 足 夠 的 註 冊 能 源 效 益 評 核 人 楊 先 生 補 充, 這 些 註 冊 能 源 效 益 評 核 人 乃 具 備 專 業 資 格 的 人 士, 有 能 力 協 助 相 關 業 主 或 租 戶 履 行 該 法 例 對 屋 宇 裝 備 裝 置 的 能 源 效 益 要 求 第 4/9 頁
13. 機 電 署 楊 先 生 補 充, 業 界 可 以 瀏 覽 機 電 署 的 網 頁, 以 獲 得 更 多 該 法 例 的 資 料 (http://www.emsd.gov.hk/emsd/chi/pee/mibec_beeo.shtml) 機 電 署 目 前 正 在 製 作 一 些 宣 傳 刋 物 及 技 術 指 引, 完 成 後 也 會 上 載 至 上 述 網 頁 讓 業 界 及 公 眾 參 考 更 新 PPA/109 公 眾 娛 樂 場 所 牌 照 的 消 防 安 全 規 定 及 PPA/113 公 眾 娛 樂 場 所 的 一 般 牌 照 續 期 規 定 14. 消 防 處 彭 建 安 先 生 向 業 界 簡 介 更 新 PPA/109 公 眾 娛 樂 場 所 牌 照 的 消 防 安 全 規 定 及 PPA/113 公 眾 娛 樂 場 所 的 一 般 牌 照 續 期 規 定 ( 詳 見 附 件 三 ) 15. 消 防 處 彭 先 生 指 出, 如 持 牌 戲 院 進 行 加 建 或 改 裝 工 程 而 涉 及 (1) 窗 戶 被 裝 飾 物 阻 塞 或 封 閉 ; (2) 假 天 花 板 間 隔 或 牆 面 ; (3) 布 簾 及 窗 簾 ; 及 (4) 更 換 或 添 置 聚 氨 酯 泡 沬 塑 料 襯 墊 家 具, 持 牌 人 就 須 根 據 現 行 的 消 防 安 全 規 定, 安 裝 相 應 的 消 防 裝 置 或 提 交 已 符 合 防 火 / 阻 燃 規 定 的 文 件 / 證 書 如 沒 有 進 行 涉 及 以 上 事 項 的 加 建 或 改 裝 工 程, 持 牌 人 在 申 請 續 牌 時, 須 向 消 防 處 提 交 書 面 聲 明 以 作 實 戲 院 商 會 建 議, 消 防 處 應 向 業 界 提 供 標 準 表 格, 以 方 便 業 界 就 沒 有 進 行 加 建 或 改 裝 工 程 作 書 面 聲 明 商 會 建 議 該 表 格 可 以 夾 附 於 向 業 界 發 出 的 續 牌 通 知 內 消 防 處 彭 建 安 先 生 表 示, 消 防 處 目 前 未 有 提 供 該 標 準 表 格, 但 會 考 慮 業 界 的 建 議 消 防 處 議 程 四 前 議 事 項 數 碼 影 院 對 防 火 規 定 的 影 響 16. 戲 院 商 會 表 示, 為 要 求 屋 宇 署 放 寬 對 放 映 室 的 要 求, 已 分 別 於 2010 年 7 月 27 日 及 2011 年 7 月 20 日 提 供 一 份 投 影 機 資 料 給 屋 宇 署 上 述 日 期 提 交 的 是 同 一 份 資 料, 他 們 沒 有 新 的 資 料 提 交 屋 宇 署 鄧 健 昌 先 生 指 出, 根 據 認 可 人 士 註 冊 結 構 工 程 師 及 註 冊 岩 土 工 程 師 作 業 備 考 APP-14 第 10 段 對 放 映 室 的 要 求, 屋 宇 署 需 要 知 道 有 關 投 影 機 在 釋 出 有 害 氣 體 塵 埃 或 幅 射 等 功 能 方 面 的 資 料, 才 可 決 定 是 否 要 求 戲 院 需 要 設 置 放 映 室 而 戲 院 商 會 於 上 述 日 期 提 供 的 文 件 並 沒 有 這 些 資 料 17. 屋 宇 署 鄧 先 生 建 議 業 界 向 投 影 機 生 產 商 或 供 應 商 提 供 認 可 人 士 註 冊 第 5/9 頁
結 構 工 程 師 及 註 冊 岩 土 工 程 師 作 業 備 考 APP-14 第 10 段 對 放 映 室 的 要 求, 讓 他 們 根 據 這 份 作 業 備 考 提 供 相 關 的 資 料 給 屋 宇 署 作 考 慮 18. 消 防 處 表 示, 在 一 般 情 况 下, 消 防 處 會 根 據 最 低 限 度 之 消 防 裝 置 及 設 備 守 則, 要 求 在 整 個 戲 院 處 所 範 圍 內 安 裝 相 關 的 消 防 裝 置 及 設 備, 如 花 灑 系 统 及 消 防 栓 / 喉 轆 系 统 等 消 防 處 並 沒 有 就 放 映 室 而 要 求 業 界 遵 從 額 外 的 消 防 安 全 規 定 19. 方 便 營 商 處 林 智 萍 女 士 指 出, 從 戲 院 商 會 處 搜 集 的 資 料 顯 示, 目 前 本 港 約 有 九 成 的 電 影 以 數 碼 播 放, 有 一 成 的 電 影 仍 以 舊 式 的 膠 卷 播 放 戲 院 商 會 表 示 現 時 本 港 未 有 任 何 一 所 戲 院 全 面 採 用 數 碼 播 放 當 戲 院 全 面 數 碼 化 後, 希 望 將 來 不 須 再 為 放 置 投 影 機 而 設 立 放 映 室 屋 宇 署 鄧 先 生 表 示, 若 有 關 投 影 機 附 合 認 可 人 士 註 冊 結 構 工 程 師 及 註 冊 岩 土 工 程 師 作 業 備 考 APP-14 第 10 段 的 要 求, 即 沒 有 使 用 會 釋 出 有 害 氣 體 塵 埃 或 輻 射 的 膠 捲 投 影 器, 或 電 弧 氙 或 其 他 光 源 投 影 器 材, 作 業 備 考 第 10 段 內 對 放 映 室 的 要 求 將 不 適 用 20. 主 席 建 議 業 界 要 求 投 影 機 生 產 商 或 供 應 商 提 供 以 上 相 關 的 資 料 給 屋 宇 署 作 考 慮 戲 院 商 會 表 示 會 盡 快 跟 進 這 項 建 議 戲 院 商 會 檢 討 公 眾 娛 樂 場 所 規 例 以 方 便 戲 院 作 現 場 直 播 節 目 之 申 請 21. 張 國 良 先 生 代 表 民 政 事 務 局 匯 報, 指 民 政 事 務 局 已 於 2011 年 10 月 11 日 與 戲 院 商 會 會 面, 以 進 一 步 了 解 業 界 的 關 注, 並 於 會 議 上 向 業 界 解 釋 於 現 階 段 提 出 修 訂 有 關 條 例 可 能 遇 到 的 困 難 民 政 事 務 局 及 食 物 環 境 衛 生 署 現 正 研 究 業 界 提 供 的 2012 及 2013 年 現 場 直 播 節 目 的 預 計 數 目, 以 衡 量 在 資 源 方 面 的 影 響 22. 戲 院 商 會 希 望 民 政 事 務 局 會 盡 快 修 改 有 關 條 例, 使 業 界 毋 須 申 請 就 可 於 戲 院 內 現 場 直 播 節 目 表 示 會 把 有 關 意 見 轉 達 民 政 事 務 局 考 慮 審 批 戲 院 更 改 圖 則 申 請 的 服 務 承 諾 23. 張 先 生 報 告, 各 有 關 部 門 承 諾 會 適 時 處 理 及 跟 進 更 改 設 計 圖 則 的 申 請, 而 完 成 申 請 所 需 的 時 間 亦 關 乎 持 牌 人 是 否 積 極 及 迅 速 地 辦 妥 各 部 門 就 申 請 所 提 出 的 要 求 消 防 處 及 屋 宇 署 均 表 示 會 按 現 行 分 別 為 20 個 工 作 天 及 24 個 工 作 天 的 目 標, 適 時 給 回 覆, 而 亦 第 6/9 頁
會 按 更 改 圖 則 申 請 的 各 項 流 程 適 時 作 出 處 理, 以 及 催 促 有 關 持 牌 人 盡 快 遵 辦 各 部 門 的 要 求 否 則, 會 考 慮 撤 消 其 申 請 及 按 情 況 採 取 跟 進 行 動 會 繼 續 監 察 有 關 更 改 圖 則 申 請 的 整 體 情 況, 並 在 有 需 要 時 就 有 關 服 務 所 需 時 間 作 出 檢 討 24. 戲 院 商 會 認 為, 由 於 缺 乏 服 務 承 諾, 目 前 業 界 就 更 改 圖 則 的 申 請, 要 不 斷 催 促 的 同 事 處 理 有 關 個 案 另 外, 有 時 因 為 負 責 的 幫 辦 被 調 走, 新 的 幫 辦 又 需 要 花 時 間 重 新 巡 查 工 程, 使 更 改 圖 則 的 申 請 遲 遲 未 能 完 成 張 先 生 指 出, 一 般 來 說 地 區 環 境 衞 生 辦 事 處 的 衞 生 督 察 會 在 兩 年 後 調 往 另 一 個 新 的 崗 位, 由 於 同 事 都 會 接 受 相 同 的 訓 練, 故 此 工 作 標 準 理 應 不 會 有 大 差 異, 但 他 會 提 醒 同 事 盡 量 持 同 一 個 準 則 處 理 更 改 圖 則 的 申 請 25. 戲 院 商 會 認 為, 要 加 快 處 理 更 改 圖 則 申 請, 最 重 要 的 是 盡 快 向 業 界 發 出 更 改 圖 則 條 件 通 知 書, 讓 業 界 可 以 盡 快 展 開 工 程 張 先 生 表 示 會 反 映 業 界 的 意 見 26. 主 席 指 出 業 界 應 避 免 在 提 交 更 改 圖 則 申 請 後 再 修 改 圖 則 戲 院 商 會 表 示 會 提 醒 會 員 注 意 該 提 示, 減 少 需 要 有 關 部 門 重 新 開 始 再 處 理 申 請 個 案 議 程 三 新 討 論 事 項 有 關 於 戲 院 內 小 食 亭 展 示 食 物 製 造 廠 牌 照 的 要 求 27. 戲 院 商 會 指 出, 不 同 地 區 的 衞 生 督 察 對 張 貼 食 物 製 造 廠 牌 照 有 不 同 的 要 求 有 些 衞 生 督 察 要 求 業 界 在 小 食 亭 的 當 眼 處 同 時 展 示 食 物 製 造 廠 牌 照 及 一 張 橙 色 的 持 牌 條 件 標 誌, 有 些 則 只 要 求 張 貼 牌 照 食 環 署 張 先 生 澄 清, 根 據 持 牌 條 件 的 規 定, 食 物 業 處 所 持 牌 人 須 於 店 鋪 入 口 附 近 的 顯 眼 處 展 示 橙 色 的 持 牌 條 件 標 誌 ( 這 並 不 等 同 牌 照 ), 以 方 便 市 民 識 別 有 關 小 食 亭 是 持 牌 處 所 至 於 食 物 製 造 廠 牌 照, 根 據 香 港 法 例 第 132 章 X 食 物 業 規 例 的 規 定, 持 牌 人 須 在 該 牌 照 所 關 乎 的 處 所 的 入 口 附 近 的 顯 眼 處, 將 該 牌 照 展 示 和 持 續 展 示 為 統 一 同 事 的 處 理 手 法, 張 先 生 表 示 會 提 醒 各 區 的 前 線 同 事, 要 求 持 牌 人 應 於 小 食 亭 入 口 附 近 的 顯 眼 處, 同 時 展 示 橙 色 的 持 牌 條 件 標 誌 和 食 物 製 造 廠 牌 照 有 關 為 戲 院 內 不 同 樓 層 的 小 食 亭 申 請 食 物 製 造 廠 牌 照 事 宜 第 7/9 頁
28. 目 前 有 個 案 顯 示, 有 些 戲 院 只 須 為 戲 院 內 多 個 小 食 亭 申 請 一 張 食 物 製 造 廠 牌 照, 而 有 些 戲 院 則 要 為 戲 院 內 每 個 小 食 亭 申 請 一 張 食 物 製 造 廠 牌 照 戲 院 商 會 希 望 澄 清 那 種 做 法 比 較 恰 當 張 先 生 指 出, 如 屬 同 一 申 請 人 並 於 同 一 所 戲 院 內, 於 不 同 位 置 經 營 配 製 供 出 售 予 人 在 該 食 物 業 處 所 外 進 食 的 食 物 業, 但 不 包 括 冰 凍 甜 點 製 造 廠 牌 照 或 奶 品 廠 牌 照, 可 提 交 一 份 食 物 製 造 廠 牌 照 的 申 請, 業 界 也 可 以 選 擇 分 開 為 每 一 所 小 食 亭 申 請 個 別 的 食 物 製 造 廠 牌 照 有 關 簡 化 或 改 善 食 物 製 造 廠 牌 照 的 委 任 / 撤 銷 經 理 申 請 表 事 宜 29. 戲 院 商 會 指 出, 每 次 撤 銷 經 理 時, 業 界 大 多 數 都 需 要 同 時 委 任 一 位 新 的 經 理, 以 往 業 界 可 以 就 撤 銷 及 委 任 經 理 的 申 請, 填 寫 及 呈 交 同 一 份 表 格 目 前 業 界 須 就 每 宗 撤 銷 和 委 任 經 理 申 請, 分 別 填 寫 兩 份 相 同 的 表 格 業 界 希 望 可 以 簡 化 該 表 格, 方 便 業 界 用 同 一 張 表 格 申 請 撤 銷 及 委 任 經 理 張 先 表 示, 可 以 考 慮 提 供 一 張 表 格 讓 業 界 同 時 申 請 撤 銷 及 委 任 經 理 30. 戲 院 商 會 表 示, 有 時 即 使 業 界 已 經 向 提 交 了 新 委 任 經 理 的 資 料, 的 職 員 在 巡 查 時 卻 手 持 舊 資 料 張 先 生 會 就 此 提 醒 職 員, 巡 查 前 注 意 手 持 的 資 料 是 否 過 時 有 關 申 請 轉 讓 公 眾 娛 樂 場 所 牌 照 事 宜 31. 戲 院 商 會 詢 問, 前 任 持 牌 人 及 接 任 持 牌 人 是 否 必 須 同 時 出 席 簽 署 轉 讓 手 續 的 文 件 張 先 生 表 示, 現 任 持 牌 人 及 接 任 持 牌 人 就 牌 照 轉 讓 申 請 同 時 出 席 與 署 方 人 員 面 談, 可 方 便 雙 方 釐 清 責 任 及 保 障 雙 方 的 權 益, 特 別 是 在 食 物 業 牌 照 的 轉 讓 申 請 此 外, 亦 可 更 快 速 完 成 審 批 程 序 然 而, 亦 會 考 慮 就 個 別 個 案 作 彈 性 安 排, 不 需 規 定 雙 方 同 時 出 席 面 談 32. 戲 院 商 會 提 出 一 個 個 案, 持 牌 人 由 於 身 處 外 國 而 未 能 出 席 簽 署 有 關 文 件, 因 此 曾 要 求 有 關 業 界 聘 請 律 師 到 外 國 見 證 持 牌 人 簽 署 轉 讓 文 件 業 界 認 為 這 項 要 求 的 遵 規 成 本 太 高, 希 望 提 供 簡 便 的 處 理 方 法 就 業 界 所 提 及 的 這 個 個 案, 張 生 先 表 示 會 於 會 後 再 作 跟 進 33. 戲 院 商 會 建 議 就 轉 讓 牌 照 申 請 提 供 標 準 表 格 張 先 生 表 第 8/9 頁
示, 署 方 會 作 出 研 究 34. 戲 院 商 會 詢 問, 在 持 牌 人 不 變 的 情 況 下, 如 果 更 改 經 營 公 司 或 戲 院 名 稱, 是 否 只 需 要 通 知 張 先 生 表 示 這 個 做 法 正 確 議 程 五 其 他 事 項 檢 討 建 築 物 ( 衞 生 設 備 標 準 水 管 裝 置 排 水 工 程 及 廁 所 ) 規 例 第 123I 章 35. 屋 宇 署 鄧 先 生 報 告, 該 條 文 已 經 在 本 年 三 月 向 立 法 會 簡 介 戲 院 商 會 表 示, 有 一 些 舊 戲 院 因 為 知 道 政 府 將 會 推 行 有 關 條 例, 已 經 開 始 計 劃 加 建 女 厠 屋 宇 署 鄧 先 生 指 出, 有 關 條 例 適 用 於 新 建 戲 院 及 向 屋 宇 署 入 則 申 請 改 建 的 戲 院 現 場 直 播 節 目 之 申 請 36. 戲 院 商 會 指 出, 有 個 案 顯 示 職 員 對 申 請 現 場 直 播 節 目 的 處 理 方 法 不 一 有 個 案 在 申 請 增 加 放 映 院 作 現 場 直 播 時, 職 員 建 議 業 界 不 需 要 在 申 請 表 列 明 用 作 現 場 直 播 的 放 映 院, 但 另 有 個 案 卻 被 食 環 署 職 員 要 求 列 明 所 有 用 作 現 場 直 播 的 放 映 院 戲 院 商 會 希 望 澄 清 正 確 的 做 法 張 先 生 澄 清, 雖 然 現 場 直 播 申 請 以 一 所 持 牌 戲 院 為 單 位, 但 是 會 在 放 映 當 日 巡 查 有 關 的 放 映 院, 所 以 業 界 應 該 於 申 請 表 上 列 明 每 一 間 將 會 用 作 現 場 直 播 的 放 映 院 張 先 生 表 示 會 提 醒 前 線 同 事 有 關 的 安 排 下 次 會 議 日 期 37. 主 席 多 謝 各 部 門 業 界 及 營 商 聯 絡 小 組 工 作 小 組 成 員 撥 冗 出 席 是 次 會 議 下 次 會 期 確 定 後, 會 通 知 業 界, 歡 迎 業 界 隨 時 向 方 便 營 商 部 建 議 討 論 事 項 經 濟 分 析 及 方 便 營 商 處 二 零 一 二 年 三 月 第 9/9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