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 生 系 碩 士 生 學 位 考 試 申 請 流 程 第 一 階 段 ( 申 請 ) 準 備 畢 業 考 試 申 請 資 料 20 天 前 送 系 辦 公 室 系 辦 審 核 表 件 資 料 送 註 冊 組 第 二 階 段 ( 口 試 前 ) 自 行 準 備 所 有 評 分 及 簽 名 表 格 口 試 前 2 天 領 取 印 領 清 冊 口 試 後 送 回 口 試 印 領 清 冊 簽 名 本 第 三 階 段 ( 核 銷 ) 考 試 申 請 書 影 本 印 領 清 冊 ( 委 員 簽 名 ) 會 計 系 統 製 表 核 銷
食 生 系 碩 士 生 學 位 考 試 申 請 說 明 ( 一 ) 申 請 步 驟 說 明 : 步 驟 一 : 準 備 紙 本 文 件 (1) 論 文 考 試 申 請 書 (2) 教 師 擔 任 碩 士 班 研 究 生 論 文 口 試 明 細 表 及 聘 函 (3) 歷 年 成 績 單 ( 系 上 提 供 ) (4) 會 議 記 錄 ( 系 上 提 供 ) 步 驟 二 : 線 上 系 統 登 錄 上 傳 (1) 上 傳 學 位 考 試 各 項 費 用 印 領 清 冊 ( 不 列 印 紙 本, 上 傳 即 可 ) (2) 上 傳 論 文 考 試 口 試 委 員 資 格 審 核 表 ( 不 列 印 紙 本, 上 傳 即 可 ) (3) 登 錄 教 務 資 訊 系 統, 填 寫 論 文 題 目 (4) 上 網 登 記 借 用 口 試 地 點 ( 紙 本 送 系 辦 ) ~ 完 成 以 上 步 驟 一 及 步 驟 二, 即 可 提 出 申 請 口 試 ~ ( 二 ) 如 何 下 載 紙 本 資 料 及 線 上 系 統 登 錄 說 明 : (1) 下 載 論 文 考 試 申 請 書 及 教 師 擔 任 碩 士 班 研 究 生 論 文 口 試 明 細 表 及 聘 函 : 登 入 本 系 網 頁 點 選 右 上 檔 案 下 載 點 選 研 究 生 之 學 位 口 試 點 選 碩 士 (2) 上 傳 學 位 考 試 各 項 費 用 印 領 清 冊 及 論 文 考 試 口 試 委 員 資 格 審 核 表 : 登 入 本 系 網 頁 點 選 研 究 生 登 入 點 選 上 傳 檔 案 兩 項 資 料 填 寫 完, 存 檔 後 上 傳 ( 不 用 列 印 紙 本 ) (3) 登 錄 教 務 資 訊 系 統 : 登 入 學 校 每 學 期 選 課 的 系 統 點 選 維 護 口 試 論 文 題 目 填 寫 論 文 題 目 (4) 登 記 借 用 口 試 地 點 : 登 入 本 系 網 頁 點 選 網 頁 最 下 方 空 間 租 借 點 選 租 借 教 室 依 照 租 借 步 驟 完 成 借 用 紙 本 送 系 辦 公 室
( 三 ) 申 請 學 位 考 試 注 意 事 項 : (1) 聘 請 考 試 委 員 請 依 照 學 位 授 予 法 規 定 聘 任 (2) 若 無 上 傳 教 務 資 訊 系 統 填 寫 口 試 題 目, 註 冊 組 將 會 退 回 申 請 書, 口 試 結 束 如 有 更 正 題 目, 離 校 前 亦 請 上 網 修 正 (3) 請 在 口 試 日 期 前 20 天 ( 含 假 日 ) 依 照 本 系 申 請 步 驟 說 明 完 成 步 驟 一 及 步 驟 二, 並 配 合 本 系 公 告 收 件 梯 次 日 期 提 出 申 請, 因 作 業 程 序 繁 瑣, 一 律 不 接 受 趕 件 若 已 提 口 試 申 請, 但 當 學 期 無 法 口 試 者, 請 填 寫 取 消 口 試 申 請 書 (4) 口 試 申 請 書 及 口 試 聘 函 請 以 電 腦 打 字 送 件 ( 聘 函 一 張 一 位 委 員, 若 委 員 當 天 口 試 多 位 考 生 可 合 併 一 張 ), 勿 以 手 寫 送 件 (5) 口 試 委 員 費 用 碩 士 生 最 多 3 位, 博 士 生 最 多 5 位, 超 過 部 分 自 行 負 擔 ( 老 師 所 分 配 到 的 建 教 合 作 管 理 費 及 在 職 專 班 經 費 均 可 運 用 ) (6) 研 究 生 若 有 兩 位 老 師 共 同 指 導, 申 請 書 中 指 導 教 授 簽 名 處 地 方,2 位 指 導 教 授 都 要 簽 名 (7) 口 試 前 2 天 請 至 系 辦 領 取 學 位 考 試 各 項 費 用 印 領 清 冊, 口 試 當 天 給 委 員 們 簽 名, 結 束 後 連 同 交 通 費 的 票 根 一 併 繳 回 辨 公 室, 辦 理 後 續 經 費 核 銷 (8) 畢 業 離 校 相 關 手 續, 請 登 入 本 系 網 頁 點 選 右 上 檔 案 下 載 點 選 研 究 生 之 其 他 點 選 研 究 生 畢 業 辦 理 離 校 注 意 事 項 (9) 本 校 每 年 7 月 中 旬 完 成 口 試 申 請, 八 月 底 前 完 成 離 校 (10) 有 任 何 問 題 請 電 洽 系 辦 (04-22840385*2002)
聘 請 碩 士 ( 專 ) 班 學 位 考 試 委 員 說 明 本 校 碩 士 ( 專 ) 學 位 考 試, 由 聘 請 之 考 試 委 員 負 責 考 試 考 試 委 員 三 至 五 人, 其 中 校 外 委 員 須 三 分 之 一 以 上 碩 士 ( 專 ) 班 研 究 生 之 配 偶 或 三 等 親 內 之 血 親 姻 親, 不 得 擔 任 其 碩 士 ( 專 ) 班 指 導 教 授 及 學 位 考 試 委 員 聘 請 口 試 委 員 請 依 照 學 位 授 予 法 規 定 聘 任 學 位 授 予 法 第 11 條 碩 士 ( 專 ) 學 位 考 試 委 員, 應 具 有 下 列 資 格 之 一 : ( 一 ) 曾 任 教 授 或 副 教 授 者 ( 二 ) 擔 任 中 央 研 究 院 院 士 或 曾 任 中 央 研 究 院 研 究 員 副 研 究 員 ( 三 ) 獲 有 博 士 學 位, 在 學 術 上 著 有 成 就 者, 提 聘 資 格 認 定 標 準 如 下 : ( 符 合 下 列 資 格 之 一 者 ) 1. 具 教 育 部 所 頒 予 助 理 教 授 資 格 2. 最 近 五 年 於 各 學 院 認 可 之 期 刊 發 表 相 關 論 文 ( 第 一 作 者 或 通 訊 作 者 ), 或 發 明 專 利 新 品 種 育 成 技 術 移 轉 等 成 果 一 篇 ( 件 ) 以 上 發 表 ( 請 檢 附 證 明 ) ( 四 ) 屬 於 稀 少 性 或 特 殊 性 學 科, 在 學 術 或 專 業 上 著 有 成 就 者, 提 聘 資 格 認 定 標 準 如 下 : 1. 依 個 案 將 由 委 員 討 論 認 定 ( 請 檢 附 證 明 ), 且 此 類 提 聘 口 試 委 員 人 數 不 得 超 過 三 分 之 一
中 興 大 學 食 品 暨 應 用 生 物 科 技 學 系 碩 士 班 學 位 考 試 申 請 作 業 資 料 解 說
紙 本 資 料 G-14 國 立 中 興 大 學 學 年 度 第 學 期 碩 士 班 研 究 生 參 加 論 文 考 試 申 請 書 102/04/18 修 訂 姓 名 學 號 就 讀 系 所 別 指 導 教 授 論 文 題 目 中 文 英 文 ( 請 先 至 選 課 系 統 登 錄 論 文 題 目, 修 正 亦 同, 離 校 時 請 確 定 題 目 正 確 方 可 辦 理 ) 學 生 已 完 成 研 究 論 文 初 稿, 請 同 意 於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參 加 論 文 考 試 本 人 及 口 試 委 員 與 學 生 無 配 偶 或 三 等 親 內 之 血 親 姻 親 關 係 此 敬 呈 申 請 日 期 與 口 試 日 期 需 相 差 20 天 指 導 教 授 ( 簽 章 ): 口 試 日 期 申 請 人 ( 簽 章 ): 連 絡 電 話 :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若 有 共 同 指 導,2 位 指 導 教 授 都 要 簽 名 主 旨 : 上 列 研 究 生 論 文 已 撰 就, 同 意 其 參 加 論 文 考 試, 並 推 薦 考 試 委 員 人 選 如 下, 請 惠 予 同 意 並 發 聘 一 考 試 委 員 : 申 請 日 期 姓 名 服 務 單 位 職 稱 學 歷 是 否 符 合 學 位 授 予 法 規 定 通 訊 地 址 電 話 備 註 符 合 學 位 授 予 法 規 定 符 合 學 位 授 予 法, 系 ( 所 ) 務 會 議 並 已 訂 定 提 聘 資 格 符 合 學 位 授 予 法 規 定 符 合 學 位 授 予 法, 系 ( 所 ) 務 會 議 並 已 訂 定 提 聘 資 格 符 合 學 位 授 予 法 規 定 符 合 學 位 授 予 法, 系 ( 所 ) 務 會 議 並 已 訂 定 提 聘 資 格 符 合 學 位 授 予 法 規 定 符 合 學 位 授 予 法, 系 ( 所 ) 務 會 議 並 已 訂 定 提 聘 資 格 符 合 學 位 授 予 法 規 定 符 合 學 位 授 予 法, 系 ( 所 ) 務 會 議 並 已 訂 定 提 聘 資 格 二 考 試 地 點 : 本 所 ( 系 ) 教 室 三 考 試 時 間 :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 星 期 ) 午 時 分 請 勿 自 行 勾 選, 由 系 上 審 核 後 勾 選 此 敬 呈 系 主 任 ( 所 長 ) 簽 章 :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註 冊 組 成 績 承 辦 人 : 註 冊 組 組 長 : 教 務 長 : 校 長 : 碩 士 班 口 試 委 員 至 少 3 位 ( 含 指 導 教 ( 授 權 教 務 長 代 為 決 行 ) 教 授 ), 校 外 委 員 須 三 分 之 一 以 上 請 完 整 填 寫 學 歷 例 如 : 台 灣 大 學 博 士
紙 本 資 料 G-12 國 立 中 興 大 學 學 年 度 第 學 期 教 師 擔 任 碩 士 班 研 究 生 論 文 口 試 明 細 表 及 聘 函 一 系 所 別 二 口 試 委 員 姓 名 : 每 位 委 員 各 一 張, 請 別 忘 了 自 己 的 指 導 教 授 三 應 考 研 究 生 姓 名 及 考 試 日 期 地 點 明 細 如 左 : 編 號 研 究 生 姓 名 考 試 日 期 考 試 地 點 年 月 日 上 下 午 時 分 年 月 日 上 下 午 時 分 年 月 日 上 下 午 時 分 年 月 日 上 下 午 時 分 年 月 日 上 下 午 時 分 年 月 日 上 下 午 若 同 一 位 委 員, 口 試 多 位 研 究 生, 可 合 併 一 張 送 出 時 分 年 月 日 上 下 午 時 分 備 註 考 試 時 間 及 地 點 如 有 異 動, 請 各 系 所 自 行 通 知 各 位 考 試 委 員 國 立 中 興 大 學 碩 士 學 位 考 試 委 員 聘 函 敬 聘 先 生 擔 任 本 校 學 年 度 第 學 期 此 聘 碩 士 班 學 位 考 試 委 員 會 委 員 校 長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請 填 寫 申 請 日 期 請 憑 此 聘 函 進 出 本 校 校 園, 並 於 停 車 時 置 於 汽 車 擋 風 玻 璃 內, 以 茲 識 別
登 入 本 系 網 頁 點 選 研 究 生 登 入 會 看 到 這 畫 面, 不 用 在 意 請 直 接 點 左 邊 上 傳 檔 案 點 選 上 傳 檔 案 後 進 去 填 寫 印 領 清 冊 及 口 試 委 員 資 格 審 核 表
線 上 登 錄 資 料 國 立 中 興 大 學 食 品 暨 應 用 生 物 科 技 學 系 研 究 所 學 位 考 試 各 項 費 用 印 領 清 冊 ** 填 寫 完 畢 請 務 必 上 傳 至 系 網 ** 職 稱 ( 自 填 ) 學 年 度 第 學 期 姓 名 : 口 試 日 期 : 年 月 日 博 士 碩 士 碩 專 委 員 姓 名 ( 自 填 ) 身 分 證 字 號 指 導 費 ( 系 辦 填 寫 ) 口 試 費 起 程 地 點 ( 自 填 ) 交 通 費 金 額 ( 系 辦 填 寫 ) 請 同 學 只 需 要 填 寫 這 些 欄 位, 其 他 地 方 請 勿 填 寫 合 計 ( 系 辦 填 寫 ) 委 員 簽 名 ( 學 生 勿 填 ) 匯 款 帳 戶 ( 系 辦 填 寫 ) 經 費 來 源 ( 自 填 ) 1. 本 校 學 位 考 試 費 2. 建 教 合 作 管 理 費 3.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備 註 :1. 指 導 費 : 碩 士 4000 元 博 士 / 碩 專 6000 元 ( 指 導 教 授 領 取, 共 同 指 導 將 平 分 領 取 ) 2. 口 試 費 : 碩 士 / 碩 專 1200 元 博 士 1800 元 ( 所 有 委 員 包 含 指 導 教 授 皆 可 領 取 ) 3. 交 通 費 : 台 中 ( 依 公 車 票 價 ); 其 他 地 區 實 報 實 銷, 自 行 開 車 依 台 鐵 計 算, 搭 乘 高 鐵 ( 經 濟 艙 ) 飛 機 請 檢 附 票 根 4. 口 試 前 2 天 研 究 生 請 至 2 樓 系 辦 領 取 審 核 後 的 印 領 清 冊, 口 試 當 天 須 給 委 員 簽 名, 口 試 結 束 此 份 表 格 送 回 系 辦 公 室 辦 理 核 銷 本 表 單 蒐 集 之 個 人 資 料, 僅 限 於 特 定 目 的 使 用, 非 經 當 事 人 同 意, 絕 不 轉 做 其 他 用 途, 亦 不 會 公 佈 任 何 資 訊, 並 遵 循 本 校 資 料 保 存 與 安 全 控 管 辦 理
線 上 登 錄 資 料 學 年 度 第 學 期 碩 ( 專 ) 士 論 文 考 試 口 試 委 員 資 格 審 核 表 碩 士 碩 專 ( 請 勾 選 ) (1) 學 號 : (2) 姓 名 : (3) 指 導 教 授 : (4) 論 文 口 試 時 間 : 年 月 日 (5) 口 試 委 員 資 格 名 冊 : 職 稱 服 務 單 位 學 歷 口 試 委 員 資 格 符 合 條 款 委 員 姓 名 ( 請 參 考 下 面 說 明 自 行 勾 選 ) 學 位 授 予 法 第 11 款 第 一 項 第 二 項 第 三 項 第 點 這 三 個 欄 位 請 填 寫 完 整 資 料, 勿 簡 化 名 稱 第 四 項 學 位 授 予 法 第 11 款 第 一 項 第 二 項 第 三 項 第 點 第 四 項 學 位 授 予 法 第 11 款 第 一 項 第 二 項 第 三 項 第 點 第 四 項 學 位 授 予 法 第 11 款 第 一 項 第 二 項 第 三 項 第 點 第 四 項 學 位 授 予 法 第 11 款 第 一 項 第 二 項 第 三 項 第 點 第 四 項 學 位 授 予 法 第 11 條 碩 士 學 位 考 試 委 員, 應 具 有 下 列 資 格 之 一 : 第 一 項 : 曾 任 教 授 或 副 教 授 者 第 二 項 : 擔 任 中 央 研 究 院 院 士 或 曾 任 中 央 研 究 院 研 究 員 副 研 究 員 第 三 項 : 獲 有 博 士 學 位, 在 學 術 上 著 有 成 就 者, 提 聘 資 格 認 定 標 準 如 下 :( 符 合 下 列 資 格 之 一 者 ) (1) 具 教 育 部 所 頒 予 助 理 教 授 資 格 (2) 最 近 五 年 於 各 學 院 認 可 之 期 刊 發 表 相 關 論 文 ( 第 一 作 者 或 通 訊 作 者 ), 或 發 明 專 利 新 品 種 育 成 技 術 移 轉 等 成 果 一 篇 ( 件 ) 以 上 發 表 ( 請 檢 附 證 明 ) 第 四 項 : 屬 於 稀 少 性 或 特 殊 性 學 科, 在 學 術 或 專 業 上 著 有 成 就 者, 提 聘 資 格 認 定 標 準 如 下 : (1) 依 個 案 將 由 委 員 討 論 認 定 ( 請 檢 附 證 明 ), 且 此 類 提 聘 口 試 委 員 人 數 不 得 超 過 三 分 之 一 本 表 單 蒐 集 之 個 人 資 料, 僅 限 於 特 定 目 的 使 用, 非 經 當 事 人 同 意, 絕 不 轉 做 其 他 用 途, 亦 不 會 公 佈 任 何 資 訊, 並 遵 循 本 校 資 料 保 存 與 安 全 控 管 辦 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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