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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ranscription:

著 作 權 基 本 概 念 及 教 師 教 學 涉 及 之 著 作 權 問 題 經 濟 部 智 慧 財 產 局 廣 告 1

著 作 權 基 本 概 念 介 紹 基 本 原 則 著 作 權 客 體 著 作 權 內 容 著 作 權 主 體 著 作 權 讓 與 及 授 權 合 理 使 用 大 綱 教 師 教 學 涉 及 之 著 作 權 問 題 教 育 研 究 目 的 之 合 理 使 用 常 見 問 題 說 明 2

著 作 權 基 本 概 念 介 紹 3

著 作 權 基 本 原 則 創 作 保 護 創 作 保 護 vs. 註 冊 保 護 ( 10 前 段 ) 著 作 權 採 創 作 保 護 原 則 : 著 作 人 於 著 作 完 成 時 即 享 有 著 作 權, 不 以 申 請 著 作 權 登 記 為 權 利 取 得 要 件 相 對 於 商 標 權 專 利 權 採 註 冊 保 護 原 則 4

著 作 權 基 本 原 則 著 作 權 的 保 護 僅 及 於 該 著 作 之 表 達, 而 不 及 於 其 所 表 達 之 思 想 程 序 製 程 系 統 操 作 方 法 概 念 原 理 發 現 ( 10-1) 例 如 : 烘 焙 麵 包 的 方 法 著 作 權 與 著 作 物 之 所 有 權 不 同 買 到 一 個 套 裝 軟 體 通 常 不 是 買 到 該 軟 體 的 著 作 權, 而 是 買 到 著 作 權 所 授 權 的 使 用 該 軟 體 的 權 利 所 以 買 到 一 套 軟 體, 通 常 是 買 到 該 軟 體 的 一 份 合 法 重 製 物 及 著 作 權 人 授 權 你 透 過 該 合 法 重 製 物 來 使 用 該 軟 體 的 權 利 5

著 作 權 法 簡 圖 著 作 權 法 主 體 客 體 著 作 人 著 作 人 之 權 利 有 形 利 用 權 利 : 重 製 公 開 展 示 出 租 改 作 編 輯 散 布 無 形 利 用 權 利 : 公 開 播 送 公 開 口 述 公 開 上 映 公 開 傳 輸 公 開 演 出 無 權 利 登 記 制 度, 與 商 標 專 利 不 同 著 作 人 格 權 著 作 財 產 權 授 權 與 讓 與 著 作 權 侵 害 合 理 使 用 三 種 授 權 方 式 : 權 利 人 自 己 行 使 委 託 他 人 ( 經 紀 人 ) 著 作 權 集 管 團 體 民 刑 事 責 任 6

著 作 權 之 客 體 著 作 指 屬 於 文 學 科 學 藝 術 或 其 他 學 術 範 圍 之 創 作 原 創 性 創 作 性 祇 要 是 著 作 人 獨 立 創 作 完 成 之 著 作, 非 抄 襲 他 人 之 著 作, 縱 使 與 他 人 著 作 雷 同 或 相 似, 亦 各 別 獨 立 受 著 作 權 保 護 以 同 一 角 度 拍 攝 之 101 大 樓 照 片 符 合 一 定 之 創 作 高 度 法 律 價 值 : 小 兒 塗 鴉 與 曠 世 鉅 作 等 價 市 場 價 值 : 價 格 高 低 決 定 於 自 由 市 場 Q. 小 學 生 的 作 文 美 術 繪 畫 書 法? 7

不 得 為 著 作 權 保 護 之 標 的 1. 憲 法 法 律 命 令 或 公 文 含 本 國 及 外 國 2. 中 央 或 地 方 機 關 就 前 款 著 作 作 成 之 翻 譯 物 或 編 輯 物 賦 稅 署 自 行 編 製 稅 法 彙 編 3. 標 語 及 通 用 之 符 號 名 詞 公 式 數 表 表 格 簿 冊 或 時 曆 黃 曆 農 民 曆 4. 單 純 為 傳 達 事 實 之 新 聞 報 導 所 作 成 之 語 文 著 作 報 載 3 月 11 日 日 本 東 北 發 生 強 震 5. 依 法 令 舉 行 之 各 類 考 詴 詴 題 及 其 備 用 詴 題 考 詴 院 舉 行 之 特 考 高 考 普 考 等 國 家 考 詴 8

Q. 下 列 內 容 是 否 受 著 作 權 法 保 護? 新 聞 標 題 書 名 托 福 考 詴 詴 題 高 中 職 以 下 學 校 舉 行 之 段 考 題 目 大 學 期 中 期 末 考 詴 題 各 大 學 ( 包 含 公 立 與 私 立 ) 的 研 究 所 入 學 考 詴 詴 題 解 答 ( 選 擇 是 非 題 以 外 ) 9

著 作 類 別 語 文 著 作 音 樂 著 作 戲 劇 舞 蹈 著 作 美 術 著 作 攝 影 著 作 圖 形 著 作 視 聽 著 作 錄 音 著 作 10 建 築 著 作 電 腦 程 式 著 作

各 類 別 著 作 之 內 容 例 示 11 語 文 著 作 音 樂 著 作 戲 劇 舞 蹈 著 作 美 術 著 作 攝 影 著 作 圖 形 著 作 視 聽 著 作 錄 音 著 作 建 築 著 作 電 腦 程 式 著 作 詵 詞 散 文 小 說 劇 本 學 術 論 文 演 講 歌 詞 曲 譜 舞 蹈 歌 劇 話 劇 繪 畫 漫 畫 連 環 圖 ( 卡 通 ) 素 描 書 法 字 型 繪 畫 雕 塑 美 術 工 藝 品 照 片 幻 燈 片 地 圖 科 技 或 工 程 設 計 圖 圖 表 電 影 錄 影 電 腦 螢 幕 顯 示 之 影 像 音 樂 CD 建 築 物 建 築 模 型 建 築 設 計 圖 直 接 或 間 接 使 電 腦 產 生 一 定 結 果 為 目 的 所 組 成 之 指 令 組 合

特 殊 著 作 衍 生 著 作 ( 6) 就 原 著 作 加 以 改 作 之 創 作 例 : 將 英 文 小 說 哈 利 波 特 翻 譯 成 中 文 版 本 將 小 說 達 文 西 密 碼 翻 拍 成 電 影 改 編 歌 曲 嘲 諷 時 事 等 編 輯 著 作 ( 7) 就 資 料 之 選 擇 及 編 排 具 有 創 作 性 之 創 作 如 論 文 集 百 科 全 書 Q : 電 話 簿 電 視 節 目 表 是 否 得 為 著 作? 共 同 著 作 ( 8) 二 人 以 上 共 同 完 成, 且 各 人 之 創 作 不 能 分 離 者 兩 人 共 編 一 首 樂 曲 共 作 一 份 期 末 報 告 12

著 作 權 之 內 容 著 作 權 : 指 因 著 作 完 成 所 生 之 著 作 人 格 權 及 著 作 財 產 權 原 則 : 著 作 人 享 有 著 作 人 格 權 及 著 作 財 產 權 例 外 : 由 著 作 人 以 外 之 人 享 有 著 作 財 產 權 職 務 上 完 成 之 著 作 出 資 聘 人 完 成 之 著 作 著 作 財 產 權 之 讓 與 著 作 權 法 第 3 條 第 1 項 第 3 款 13

著 作 人 格 權 公 開 發 表 權 著 作 權 法 第 15 條 著 作 人 就 其 著 作 享 有 是 否 公 表 何 時 公 表 及 如 何 公 表 的 權 利 ( 限 於 未 公 開 發 表 之 著 作 ) 姓 名 表 示 權 著 作 權 法 第 16 條 著 作 人 有 表 示 其 本 名 別 名 或 不 具 名 的 權 利 禁 止 不 當 改 變 權 著 作 權 法 第 17 條 著 作 人 享 有 禁 止 他 人 以 歪 曲 割 裂 竄 改 或 其 他 方 法 改 變 其 著 作 之 內 容 形 式 或 名 目 致 損 害 其 名 譽 的 權 利 14

著 作 財 產 權 著 作 財 產 權 重 製 權 ( 22) 公 開 口 述 權 ( 23) 公 開 播 送 權 ( 24) 公 開 上 映 權 ( 25) 公 開 演 出 權 ( 26) 公 開 傳 輸 權 ( 26-1) 公 開 展 示 權 ( 27) 改 作 權 ( 28) 編 輯 權 ( 28) 散 布 權 ( 28-1) 出 租 權 ( 29) 15

( ) ( ) 著 作 類 別 著 作 財 產 權 有 形 利 用 方 面 6 無 形 利 用 方 面 5 語 文 著 作 各 類 著 作 享 有 著 作 財 產 權 範 圍 音 樂 著 作 戲 劇 舞 蹈 著 作 美 術 著 作 攝 影 著 作 圖 形 著 作 視 聽 著 作 錄 音 著 作 建 築 著 作 重 製 權 o o o o o o o o o o 公 開 展 示 權 o o 出 租 權 o o o o o o o o o o 改 作 權 o o o o o o o o o o 編 輯 權 o o o o o o o o o o 散 布 權 o o o o o o o o o o 公 開 播 送 權 o o o o o o o o o o 公 開 上 映 權 公 開 演 出 權 o o o o 報 酬 請 求 權 公 開 傳 輸 權 o o o o o o o o o o 公 開 口 述 權 o O: 享 有 該 項 權 能 電 腦 程 式 著 作 A bundle of rights 表 演 表 演 人 專 有 以 錄 音 錄 影 或 攝 影 重 製 其 表 演 之 權 利 表 演 人 就 其 經 重 製 於 錄 音 著 作 之 表 演, 專 有 出 租 之 權 利 表 演 人 就 其 重 製 於 錄 音 著 作 之 表 演, 專 有 以 移 轉 所 有 權 之 方 式 散 布 之 權 利 公 開 播 送 權 但 將 表 演 重 製 或 公 開 播 送 後 再 公 開 播 送 者, 不 在 此 限 表 演 人 專 有 以 擴 音 器 或 其 他 器 材 公 開 演 出 其 表 演 之 權 利 但 將 表 演 重 製 或 公 開 播 送 後 再 以 擴 音 器 或 其 他 器 材 公 開 演 出 者, 不 在 此 限 表 演 人 就 其 經 重 製 於 錄 音 著 作 之 表 演, 專 有 公 開 傳 輸 之 權 利 16

Q. 下 列 行 為 涉 及 何 種 著 作 利 用 行 為 A 在 光 華 商 場 購 買 3 張 盜 版 VCD 在 家 裏 觀 賞, 看 完 後 又 將 VCD 上 網 拍 賣? 在 餐 廳 播 放 音 樂 CD? 在 圖 書 館 視 聽 室 放 映 影 片? 上 傳 相 片 音 樂 到 部 落 格? 電 視 台 電 台 播 放 電 視 廣 播 節 目? 金 庸 的 射 雕 英 雄 傳 改 拍 成 電 影? 17

著 作 權 之 主 體 著 作 人 原 則 : 指 ( 直 接 ) 創 作 著 作 之 人 例 外 : 職 務 上 / 出 資 聘 人 完 成 之 著 作 ( 第 11 條 第 12 條 ) 著 作 人 之 推 定 ( 第 13 條 ) 在 著 作 之 原 件 或 其 已 發 行 之 重 製 物, 或 將 著 作 公 開 發 表 時, 以 通 常 之 方 法 表 示 著 作 人 之 本 名 或 眾 所 周 知 之 別 名 者, 推 定 為 該 著 作 之 著 作 人 前 項 規 定, 於 著 作 發 行 日 期 地 點 及 著 作 財 產 權 人 之 推 定, 準 用 之 18

職 務 上 完 成 之 著 作 ( 第 11 條 ) 約 定 雇 用 人 為 著 作 人 雇 用 人 為 著 作 人 並 享 有 著 作 財 產 權 著 作 人 無 上 述 約 定 以 受 雇 人 為 著 作 人 約 定 著 作 財 產 權 歸 受 雇 人 享 有 無 上 述 約 定, 其 著 作 財 產 權 歸 雇 用 人 享 有 19

出 資 聘 人 完 成 之 著 作 ( 第 12 條 ) 約 定 出 資 人 為 著 作 人 出 資 人 為 著 作 人 並 享 有 著 作 財 產 權 著 作 人 無 上 述 約 定 受 聘 人 為 著 作 人 約 定 著 作 財 產 權 歸 出 資 人 / 受 聘 人 享 有 無 上 述 約 定, 其 著 作 財 產 權 歸 受 聘 人 享 有 著 作 財 產 權 歸 受 聘 人 享 有 者, 出 資 人 得 利 用 該 著 作 ( 第 12 條 第 3 項 ) 20

著 作 財 產 權 之 讓 與 得 全 部 或 部 分 ( 如 重 製 權 ) 讓 與 他 人 或 與 他 人 共 有 ( 第 36 條 ) 讓 與 之 範 圍 依 當 事 人 約 定 其 約 定 不 明 之 部 分, 推 定 為 未 讓 與 著 作 財 產 權 之 讓 與 一 經 合 意 即 行 生 效 讓 與 是 否 須 書 面? 21

著 作 財 產 權 之 授 權 授 權 利 用 ( 第 37 條 ) 著 作 財 產 權 人 得 授 權 他 人 利 用 著 作 授 權 利 用 之 地 域 時 間 等 事 項, 依 當 事 人 之 約 定 其 約 定 不 明 之 部 分, 推 定 為 未 授 權 非 專 屬 授 權 著 作 財 產 權 人 得 授 權 多 人, 不 受 限 制 原 則 禁 止 再 授 權 ( 第 37 條 第 3 項 ) 專 屬 授 權 獨 占 的 許 諾, 在 專 屬 授 權 之 範 圍 內, 著 作 財 產 權 人 不 得 行 使 權 利 不 得 就 同 一 內 容 再 授 權 第 三 人 專 屬 被 授 權 人 得 以 自 己 名 義 為 訴 訟 上 之 行 為 著 作 財 產 權 人 在 專 屬 授 權 範 圍 內, 不 得 行 使 權 利 22

著 作 權 保 護 期 間 著 作 人 格 權 係 永 久 保 護, 著 作 財 產 權 有 一 定 之 保 護 期 間 著 作 財 產 權 原 則 上 為 著 作 人 終 身 加 五 十 年 特 定 類 別 著 作 ( 法 人 攝 影 視 聽 錄 音 及 表 演 ) 為 公 開 發 表 以 後 五 十 年 上 述 存 續 期 間, 以 該 期 間 屆 滿 當 年 之 末 日 為 期 間 之 終 止 於 創 作 完 成 時 起 算 50 年 內 未 公 開 發 表 者, 其 著 作 財 產 權 存 續 至 創 作 完 成 時 起 50 年 23

合 理 使 用 意 義 : 著 作 權 人 以 外 之 人, 對 於 著 作 權 人 依 法 享 有 之 專 有 權 利, 縱 使 未 經 著 作 權 人 同 意 或 授 權, 仍 得 在 合 理 的 範 圍 內 逕 行 利 用 他 人 之 著 作 目 的 : 調 和 社 會 公 共 利 益 合 理 使 用 之 標 的 限 於 著 作 財 產 權 合 理 使 用 著 作 不 構 成 著 作 財 產 權 之 侵 害 合 理 使 用 條 文 : 第 44 條 至 第 65 條 列 舉 規 定 :44 條 至 63 條 概 括 規 定 :65 條 明 示 出 處 :64 條 24

合 理 使 用 之 列 舉 規 定 公 之 利 用 政 府 公 務 目 的 (44,48-1,50) 司 法 目 的 (45) 教 育 目 的 (46,47,52) 新 聞 傳 播 (49,52,61) 非 營 利 (52) 私 之 利 用 個 人 利 用 (51) 學 術 目 的 (48) 視 障 聽 障 (53) 公 開 場 所 展 示 著 作 (57) 第 一 次 銷 售 原 則 (59-1,60) 25

個 人 使 用 目 的 之 重 製 供 個 人 或 家 庭 為 非 營 利 之 目 的, 在 合 理 範 圍 內, 得 利 用 圖 書 館 及 非 供 公 眾 使 用 之 機 器 重 製 已 公 開 發 表 之 著 作 (51) 利 用 人 : 任 何 人 利 用 目 的 : 個 人 或 家 庭 非 營 利 之 目 的 利 用 行 為 : 重 製 使 用 圖 書 館 的 機 器 重 製 使 用 非 供 公 眾 使 用 的 機 器 重 製 客 體 : 限 於 已 公 開 發 表 之 著 作 利 用 範 圍 : 合 理 範 圍 26

合 理 使 用 之 判 斷 標 準 利 用 是 否 符 合 合 理 使 用 或 屬 其 他 合 理 使 用 的 情 形 依 下 列 基 準 判 斷 (65Ⅱ): 利 用 之 目 的 和 性 質 : 商 業 / 非 營 利 利 用 著 作 性 質 利 用 質 量 及 所 佔 被 利 用 著 作 之 比 例 利 用 結 果 對 被 利 用 著 作 潛 在 市 場 及 價 值 的 影 響 : 有 無 替 代 性 / 市 場 收 益 降 低 27

教 師 教 學 涉 及 之 著 作 權 問 題 28

教 學 活 動 之 合 理 使 用 教 學 之 合 理 使 用 (46) 利 用 人 : 依 法 設 立 的 各 級 學 校 及 老 師 利 用 目 的 : 為 學 校 授 課 需 要 須 與 課 程 內 容 有 關 利 用 行 為 : 重 製 亦 得 改 作 散 布 ( 第 63 條 第 2 3 項 ) 利 用 範 圍 : 合 理 範 圍 法 律 並 沒 有 明 確 的 數 量 上 規 定, 通 常 來 說, 必 須 與 老 師 上 課 的 課 程 內 容 有 關, 而 且 重 製 的 質 或 量 也 不 宜 超 過 客 觀 的 標 準 為 使 教 師 明 瞭 上 課 所 需 重 製 他 人 著 作 之 應 有 基 本 規 範, 智 慧 局 特 別 製 作 教 師 授 課 著 作 權 錦 囊, 就 基 本 原 則 及 合 理 使 用 比 例 歸 納 出 幾 項 重 點, 供 教 師 參 考 29

教 師 授 課 著 作 權 錦 囊 (2-1) 基 本 原 則 1. 上 課 指 定 之 教 科 書 不 應 以 影 印 的 方 式 代 替 購 買 2. 教 師 為 授 課 目 的 所 影 印 的 資 料 對 於 已 經 出 版 銷 售 的 選 集 彙 編 合 輯 或 套 裝 教 材 不 應 產 生 市 場 替 代 的 效 果 3. 應 由 教 師 自 行 衡 量 需 不 需 要 重 製 別 人 的 著 作, 而 不 是 接 受 第 三 人 要 求 或 指 示 而 重 製 4. 同 一 教 師 關 於 同 一 資 料 如 在 每 一 學 期 反 覆 重 製 使 用 時, 應 徵 求 權 利 人 授 權 5. 影 印 本 應 註 明 著 作 人 著 作 名 稱 來 源 出 處 影 印 日 期 等, 並 應 向 學 生 說 明 著 作 資 訊, 及 提 醒 學 生 尊 重 著 作 權, 及 不 可 再 行 影 印 或 重 製 給 其 他 人 30

教 師 授 課 著 作 權 錦 囊 (2-2) 有 關 重 製 的 數 量 或 比 例 : 1. 供 教 師 自 己 使 用 時, 限 重 製 1 份 : 為 供 學 術 研 究 教 學 或 教 學 準 備 之 用, 可 根 據 教 師 個 人 的 需 求, 由 其 本 人 或 他 人, 複 製 1 份 下 列 之 著 作 : 1 章 1 篇 著 作 1 張 圖 表 (chart) 圖 形 (graph) 圖 解 (diagram) 繪 畫 (drawing) 卡 通 漫 畫 (cartoon) 或 照 片 (picture) 2. 供 教 室 內 的 學 生 使 用 時, 可 重 製 多 份 : 任 課 教 師 為 供 教 學 或 討 論 之 用, 可 由 本 人 或 他 人 重 製 下 列 之 著 作 : 1 份 同 一 本 書 期 刊 雜 誌 使 用 的 比 例 : 如 為 同 一 作 者, 短 詵 文 章 故 事 不 超 過 1 篇 摘 要 不 超 過 2 篇 ; 同 一 本 集 合 著 作 期 刊 雜 誌 不 超 過 3 篇 如 屬 報 紙 上 的 文 章, 同 一 學 年 同 一 課 程 不 超 過 15 件 著 作 27 件 31

是 否 就 學 校 為 授 課 需 要 影 印 書 籍 之 合 理 使 用 範 圍 訂 定 標 準? 94 年 間 本 局 曾 協 助 學 校 與 權 利 人 團 體 就 依 法 設 立 之 各 級 學 校 為 授 課 需 要 影 印 書 籍 之 合 理 使 用 範 圍 協 議 召 開 座 談 會 進 行 協 商, 惟 當 時 部 分 參 與 協 商 之 單 位 主 張 現 階 段 不 需 要 訂 定 協 議, 回 歸 著 作 權 法 合 理 使 用 規 定 個 案 認 定 即 可 去 (99) 年 2 月 本 局 應 教 育 部 之 請 求, 再 邀 集 教 師 團 體 及 圖 書 出 版 業 就 此 議 題 召 開 會 議 進 行 討 論, 因 教 師 團 體 認 為 不 需 簽 訂 協 議 本 局 尊 重 其 意 見, 暫 不 續 處 此 項 協 商 工 作 認 為 不 需 簽 訂 協 議 的 理 由 略 以 : 1. 依 法 設 立 之 各 級 學 校 包 括 國 小 國 中 高 中 大 學 以 至 研 究 所, 其 授 課 需 要 影 印 或 複 製 他 人 著 作 情 形 各 異 協 議 內 容 不 宜 以 一 個 概 括 規 定 一 體 適 用 2. 若 透 過 協 議 把 重 製 的 合 理 使 用 範 圍 訂 出 具 體 的 量 化 數 據, 使 合 理 使 用 範 圍 標 準 明 確 化, 也 可 能 過 於 僵 化 反 而 箝 制 學 校 教 師 製 作 優 質 教 材 32

引 用 引 用 之 合 理 使 用 (52 條 ) 為 報 導 評 論 教 學 研 究 或 其 他 正 當 目 的 之 必 要, 在 合 理 範 圍 內, 得 引 用 已 公 開 發 表 之 著 作 利 用 人 : 任 何 人 利 用 目 的 : 報 導 評 論 教 學 研 究 其 他 正 當 目 的 ( 例 如 : 著 書 ) 利 用 行 為 : 引 用 ( 部 分 重 製 ) 節 錄 或 抄 錄 他 人 著 作 供 自 己 著 作 之 注 釋 或 參 證 之 用 引 用 之 部 分 係 附 屬 於 自 己 著 作 之 內 引 用 部 分 與 自 已 部 分 得 加 以 區 別 引 用 之 對 象 : 已 公 開 發 表 之 著 作 利 用 範 圍 : 合 理 範 圍 33

考 詴 目 的 之 重 製 辦 理 各 種 考 詴 重 製 他 人 著 作 之 合 理 使 用 (54) 利 用 人 : 中 央 或 地 方 機 關 依 法 設 立 之 各 級 學 校 或 教 育 機 構 利 用 目 的 : 為 舉 辦 考 詴 出 詴 題 利 用 行 為 : 重 製 亦 得 翻 譯 散 布 ( 第 63 條 第 1 3 項 ) 利 用 範 圍 : 已 公 開 發 表 之 著 作 ( 但 不 包 括 詴 題 ) 即 如 已 公 開 發 表 之 著 作 本 身 為 詴 題 ( 例 如 : 外 國 性 向 測 驗 市 售 測 驗 卷 等 ) 亦 不 得 重 製 34

常 見 問 題 說 明 35

Q1. 教 師 將 補 習 班 業 者 的 參 考 模 擬 詴 題 或 參 考 詴 題 影 印 後 讓 學 生 練 習? 補 習 班 自 行 撰 擬 或 出 版 的 模 擬 詴 題 或 參 考 詴 題, 為 著 作 權 保 護 客 體 的 範 圍, 故 只 要 符 合 原 創 性 等 著 作 權 的 保 護 要 件, 仍 受 著 作 權 保 護 由 於 補 習 班 所 提 供 之 各 種 模 擬 詴 題 或 參 考 詴 題, 皆 為 補 習 班 與 其 他 業 者 競 爭 之 利 器, 若 教 師 取 得 此 類 詴 題 後, 提 供 予 學 生 練 習, 將 減 少 學 生 至 補 習 班 之 意 願, 應 可 認 為 對 於 其 潛 在 市 場 與 現 有 價 值 有 所 影 響, 故 不 宜 主 張 合 理 使 用 得 否 依 54 條 為 辦 理 之 各 種 考 詴 而 主 張 合 理 使 用?(X) 依 54 條 但 書, 若 所 有 重 製 的 著 作 屬 於 詴 題, 即 不 得 依 本 條 主 張 合 理 使 用 36

Q2. 教 師 得 否 將 自 己 所 蒐 集 影 印 好 的 多 篇 期 刊 論 文 合 裝 成 一 本 作 為 其 教 課 書 籍, 並 請 同 學 集 合 印 製 分 發 全 班 同 學 使 用? 將 已 公 開 發 表 於 雜 誌 期 刊 或 書 籍 的 文 章 影 印 製 成 授 課 講 義 會 涉 及 重 製 編 輯 等 利 用 行 為 本 案 例 老 師 不 得 依 46 條 為 授 課 需 要 而 主 張 合 理 使 用 因 為 將 他 人 著 作 進 行 大 量 的 重 製, 可 能 嚴 重 損 害 到 著 作 人 的 權 利, 甚 至 發 生 市 場 替 代 的 效 果 第 46 條 的 適 用 原 則 上 課 指 定 之 教 科 書 不 應 以 影 印 的 方 式 代 替 購 買 因 為 教 科 書 的 主 要 銷 售 市 場 即 在 研 修 該 課 程 之 學 生, 因 此 老 師 不 得 依 第 46 條 規 定 重 製 之 他 人 著 作 作 為 主 要 教 材 取 代 原 本 學 生 應 自 行 購 買 之 教 科 書 37

Q3. 為 編 寫 教 材 下 載 網 路 上 照 片 圖 片 文 章? 並 將 課 程 資 料 製 成 資 料 庫 提 供 查 閱 或 下 載? 老 師 因 課 程 需 要 而 將 他 人 之 影 片 聲 音 圖 片 擺 放 進 教 材? 涉 及 重 製 他 人 著 作 之 行 為 如 符 合 第 46 條 規 定, 依 法 設 立 之 各 級 學 校 及 其 擔 任 教 學 之 人, 為 學 校 授 課 需 要, 在 合 理 範 圍 內, 重 製 他 人 已 公 開 發 表 之 著 作 ( 包 括 擺 放 其 他 相 關 的 影 片 聲 音 圖 片 ), 並 以 合 理 方 式 明 示 其 出 處, 得 主 張 合 理 使 用 將 上 述 課 程 資 料 製 作 成 資 料 庫, 提 供 一 般 使 用 者 查 閱 或 下 載? 涉 及 重 製 編 輯 及 公 開 傳 輸 他 人 著 作 之 行 為 鑑 於 網 際 網 路 無 遠 弗 屆, 對 著 作 權 人 之 權 益 影 響 甚 大, 其 合 理 使 用 之 空 間 有 限, 應 事 先 向 著 作 財 產 權 人 取 得 授 權 始 得 為 之 著 作 權 法 第 46 條 之 利 用 限 於 重 製, 世 界 各 國 ( 美 日 德 英 ) 之 立 法 趨 勢 已 包 含 公 開 傳 輸 之 利 用, 為 因 應 遠 距 教 學 之 需 要, 智 慧 局 刻 正 進 行 修 法 研 議 中 38

Q4. 在 課 堂 上 連 結 到 他 人 網 站 進 行 線 上 觀 看? 可 能 涉 及 公 開 上 映 他 人 視 聽 著 作 或 公 開 演 出 他 人 語 文 音 樂 或 戲 劇 舞 蹈 著 作 等 著 作 財 產 權 之 利 用 行 為 如 基 於 非 營 利 之 教 育 目 的, 利 用 之 著 作 與 課 程 內 容 相 關, 而 且 利 用 的 質 與 量 占 被 利 用 著 作 的 比 例 低, 其 利 用 結 果 對 於 著 作 的 市 場 不 會 造 成 市 場 替 代 的 效 應, 可 依 本 法 第 65 條 第 2 項 之 規 定 主 張 合 理 使 用, 不 必 取 得 授 權 單 純 介 紹 網 站 單 純 連 結 至 該 網 站 進 行 短 暫 的 介 紹 屬 合 理 使 用 39

教 師 於 課 堂 上 播 放 影 音 光 碟 行 為 使 用 教 室 既 有 器 材 在 課 堂 上 播 放 光 碟 運 用 學 校 電 腦 網 路 系 統 播 放 供 多 數 班 級 收 看 使 用 校 方 購 買 之 VOD 版 影 片 ( 已 建 置 在 隨 選 視 訊 系 統 中 ) 於 課 中 直 接 連 線 播 放 利 用 行 為 公 開 上 映 (DVD,VCD) 公 開 演 出 (CD) 涉 及 視 聽 著 作 的 公 開 傳 輸 行 為 公 開 傳 輸 授 權 利 用 DVD,VCD 應 取 得 公 開 上 映 之 授 權 如 係 公 播 版 即 得 播 放, 否 則 應 另 行 取 得 授 權 CD 應 取 得 公 開 演 出 授 權 應 取 得 著 作 權 人 公 開 傳 輸 的 授 權 ( 公 開 上 映 公 開 傳 輸 ) 既 已 建 置 在 隨 選 視 訊 系 統 中, 教 師 上 課 時 在 課 堂 中 直 接 連 線 播 放, 應 尚 不 超 越 授 權 範 圍 合 理 使 用 個 案 或 可 主 張 52 條 ( 教 學 目 的 的 引 用 )( 例 在 課 堂 上 播 放 90 分 鐘 影 片 內 之 10 分 鐘 片 段, 例 如 法 庭 攻 防 或 親 子 衝 突 之 內 容, 做 為 課 堂 討 論 基 礎 ) 基 於 非 營 利 的 教 育 目 的, 播 放 的 影 片 與 課 程 內 容 相 關, 而 且 所 利 用 的 質 與 量 占 被 利 用 原 著 作 的 比 例 低, 其 利 用 結 果 對 於 影 片 的 市 場 不 會 造 成 市 場 替 代 的 效 應, 可 依 著 作 權 法 第 52 條 之 規 定 引 用 部 分 影 片, 作 為 教 材 的 內 容 而 在 課 堂 上 播 放, 不 必 取 得 授 權 ( 仍 須 依 照 具 體 個 案 的 情 況 判 斷 ) 40

學 生 影 印 教 科 書 的 合 理 使 用 界 限? Q. 學 生 可 否 影 印 教 科 書 在 學 校 上 課 使 用? 影 印 教 科 書 會 不 會 觸 犯 著 作 權 法? 如 果 可 以 影 印, 可 不 可 以 印 全 部? 不 能 印 全 部 的 話, 可 以 印 多 少? 第 51 條 學 生 可 以 用 圖 書 館 或 自 己 家 裡 的 影 印 機, 影 印 教 科 書 的 一 部 分 來 使 用, 現 在 許 多 圖 書 館 都 採 用 投 幣 式 影 印 機 或 出 售 影 印 卡, 方 便 學 生 使 用 影 印 機, 這 種 情 況 下, 學 生 就 可 以 自 己 印 第 65 條 如 果 學 生 需 要 利 用 他 人 享 有 著 作 權 的 教 科 書, 而 所 用 的 部 分, 佔 教 科 書 整 體 的 比 例 不 大, 對 市 場 影 響 有 限, 客 觀 上 可 以 認 為 是 合 理 範 圍 的 話, 甚 至 也 可 以 利 用 影 印 店 或 便 利 商 店 的 影 印 機, 來 影 印 教 科 書 的 一 部 分, 拿 來 上 課, 學 生 影 印 業 者 都 不 會 有 侵 權 的 問 題 到 底 印 多 少 才 算 是 合 理 範 圍, 很 難 一 概 而 論, 必 須 依 照 具 體 個 案 的 情 況 來 做 判 斷 但 是 可 以 確 定 的 說, 如 果 影 印 整 本 教 科 書, 是 超 過 合 理 使 用 範 圍 的, 一 定 會 構 成 侵 害 著 作 權 41

投 稿 著 作 財 產 權 人 投 稿 於 新 聞 紙 雜 誌 或 授 權 公 開 播 送 著 作 者, 除 另 有 約 定 外, 推 定 僅 授 與 刊 載 或 公 開 播 送 一 次 之 權 利, 對 著 作 財 產 權 人 之 其 他 權 利 不 生 影 響 (41) 即 原 則 上 投 稿 人 只 授 權 出 版 單 位 利 用 一 次 因 此, 作 者 將 其 文 章 投 稿 於 報 章 雜 誌, 除 其 與 報 社 或 出 版 社 有 特 別 約 定 外, 該 文 章 之 著 作 財 產 權 仍 歸 作 者 享 有 Q. 出 版 單 位 在 徵 稿 的 時 候, 註 明 投 稿 一 經 錄 用, 著 作 權 歸 出 版 單 位 所 有? 這 項 註 明 不 能 拘 束 投 稿 人, 除 非 投 稿 人 另 外 與 出 版 單 位 約 定, 願 意 把 文 章 的 著 作 財 產 權 讓 與 出 版 單 位, 否 則, 不 會 因 為 投 稿 行 為, 造 成 喪 失 著 作 財 產 權 的 結 果 Q. 著 作 財 產 權 人 得 否 將 稿 件 同 時 向 多 家 出 版 社 投 稿? 應 視 著 作 財 產 權 人 與 出 版 社 間 約 定 決 定 之, 縱 使 出 版 社 有 禁 止 一 稿 多 投 之 情 形, 投 稿 者 未 照 該 約 定 履 行, 僅 係 民 事 違 約 之 問 題, 與 著 作 權 法 無 涉 42

碩 博 士 論 文 著 作 權 歸 屬 教 授 僅 為 觀 念 之 指 導, 並 未 參 與 內 容 表 達 之 撰 寫, 依 著 作 權 法 規 定, 學 生 為 該 論 文 之 著 作 人, 並 於 論 文 完 成 時, 享 有 該 論 文 之 著 作 權 教 授 不 僅 為 觀 念 的 指 導, 且 參 與 內 容 之 表 達 而 與 學 生 共 同 完 成 論 文, 各 人 之 創 作, 不 能 分 離 利 用 者, 為 共 同 著 作, 學 生 與 指 導 教 授 為 論 文 的 共 同 著 作 人 並 共 同 享 有 著 作 權, 此 等 共 同 著 作 著 作 權 ( 包 括 著 作 財 產 權 及 著 作 人 格 權 ) 的 行 使, 即 應 取 得 學 生 與 指 導 教 授 之 共 同 同 意 後, 始 得 為 之 (40-1) 43

校 園 著 作 權 資 訊 詳 細 內 容 均 刊 載 智 慧 局 網 站 (http://www.tipo.gov.tw) 著 作 權 著 作 權 教 育 宣 導 校 園 著 作 權 44

報 告 完 畢 敬 請 指 教 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