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 華 民 國 105 年 全 國 中 正 盃 柔 道 錦 標 賽 競 賽 規 程 一 宗 旨 : 為 遵 照 政 府 提 倡 全 民 體 育 之 訓 示 發 展 柔 道 運 動, 增 進 國 民 身 心 健 康, 提 振 我 國 柔 道 運 動 風 氣, 培 養 奮 發 蓬 勃 積 極 進 取 之 精 神 二 指 導 單 位 : 教 育 部 體 育 署 中 華 奧 林 匹 克 委 員 會 中 華 民 國 體 育 運 動 總 會 臺 南 市 政 府 三 主 辦 單 位 : 中 華 民 國 柔 道 總 會 ( 以 下 簡 稱 本 會 ) 臺 南 市 體 育 處 四 承 辦 單 位 : 臺 南 市 新 營 區 柔 道 委 員 會 臺 南 市 柔 道 進 步 協 會 五 協 辦 單 位 : 內 政 部 警 政 署 各 縣 市 政 府 教 育 局 各 縣 市 體 育 會 柔 道 委 員 會 本 會 團 體 會 員 六 活 動 日 期 :105 年 11 月 14-19 日 ( 星 期 一 ~ 六 ) 1.105 年 11 月 14 日 ( 一 ) 各 單 位 報 到 領 隊 會 議 2.105 年 11 月 15 日 ( 二 ) 個 人 賽 - 國 中 組 3.105 年 11 月 16 日 ( 三 ) 個 人 賽 - 高 中 組 4.105 年 11 月 17 日 ( 四 ) 團 體 賽 - 國 小 組 國 中 組 高 中 組 5.105 年 11 月 18 日 ( 五 ) 團 體 賽 - 大 專 組 社 會 組 / 個 人 賽 - 國 小 個 人 A 組 國 小 個 人 B 組 6.105 年 11 月 19 日 ( 六 ) 個 人 賽 - 大 專 組 社 會 組 七 比 賽 地 點 : 台 南 市 新 營 區 新 營 體 育 館 ( 臺 南 市 新 營 區 長 榮 路 二 段 78 號 ) 八 比 賽 分 組 : ( 一 ) 團 體 組 : 每 隊 七 人 ( 正 選 5 名 候 補 2 名 ) 1. 社 會 男 子 特 別 組 :( 不 分 段 級 體 重 ) 2. 社 會 男 子 甲 組 ( 上 段 ) 3. 社 會 男 子 乙 組 ( 未 上 段 ) 4. 社 會 女 子 甲 組 ( 上 段 ) 5. 社 會 女 子 乙 組 ( 未 上 段 ) 6. 大 專 男 子 甲 組 ( 上 段 ) 7. 大 專 男 子 乙 組 ( 未 上 段 ) 8. 大 專 女 子 甲 組 ( 上 段 ) 9. 大 專 女 子 乙 組 ( 未 上 段 ) 10. 高 中 男 子 組 ( 不 分 段 級 ) 11. 高 中 女 子 組 ( 不 分 段 級 ) 12. 國 中 男 子 組 ( 不 分 段 級 ) 13. 國 中 女 子 組 ( 不 分 段 級 ) 14. 國 小 男 生 組 15. 國 小 女 生 組 ( 二 ) 個 人 組 : 1. 社 會 男 子 甲 乙 組 2. 社 會 女 子 甲 乙 組 3. 大 專 男 子 甲 乙 組 4. 大 專 女 子 甲 乙 組 5. 高 中 男 子 女 子 組 6. 國 中 男 子 女 子 組 7. 國 小 男 生 A B 組 8. 國 小 女 生 A B 組 九 參 加 資 格 : 需 為 本 會 所 屬 之 團 體 會 員, 方 可 報 名 參 加 : ( 一 ) 團 體 組 : 學 生 組 之 團 體 賽 必 需 以 學 校 名 義 報 名, 國 小 組 除 外 1. 需 為 本 會 團 體 會 員 2. 大 專 高 中 國 中 國 小 組 均 應 為 在 學 之 學 生, 年 齡 限 制 如 下 : (1) 高 中 組 :20 歲 以 下 ( 民 國 85 年 9 月 1 日 以 後 出 生 者 ) (2) 國 中 組 :16 歲 以 下 ( 民 國 89 年 9 月 1 日 以 後 出 生 者 ) (3) 國 小 組 :12 歲 以 下 ( 民 國 93 年 9 月 1 日 以 後 出 生 者 ), 限 五 六 年 級 生 (4) 特 別 組 : 凡 年 滿 40 歲 以 上 ( 民 國 65 年 11 月 9 日 以 前 出 生 者 ), 不 分 段 級 體 重 如 柔 道 委 員 會 或 道 館 報 名 參 加 國 小 組 團 體 賽, 其 限 制 如 下 : (A) 選 手 均 應 為 在 學 之 學 生 (B) 選 手 所 就 讀 學 校 並 無 柔 道 隊 或 所 屬 學 校 無 派 隊 參 賽 ( 二 ) 個 人 組 : 1. 報 名 單 位 需 為 本 會 所 屬 團 體 會 員 2. 大 專 高 中 國 中 國 小 組 均 應 為 在 學 之 學 生, 年 齡 限 制 同 團 體 組 之 規 定 3. 國 小 B 組 年 齡 限 制 :10 歲 以 下 ( 民 國 95 年 9 月 1 日 以 後 出 生 者 ), 並 為 四 年 級 以 下 在 學 學 生 4. 國 小 A 組 第 八 級 為 特 別 級, 僅 限 體 重 在 55.1 公 斤 以 上 及 超 齡 之 在 學 學 生 ( 但 以 14 歲 以 下 為 限, 即 民 國 91 年 9 月 1 日 以 後 出 生 者 ) 參 加 因 國 中 和 高 中 個 人 賽 為 隔 年 全 中 運 資 格 賽, 選 手 報 名 資 格 應 註 明 轉 學 生 在 該 學 校 學 籍 達 1
3 學 期 方 可 報 名 參 賽, 並 於 過 磅 時 提 出 證 明 十 報 名 日 期 : 自 即 日 起 至 9 月 30 日 ( 五 ) 截 止 ( 以 e-mail 傳 送 日 期 為 憑 ); 10 月 5 日 ( 三 ) 於 本 會 網 站 公 告 各 組 別 選 手 報 名 名 單 請 注 意 各 組 公 告 時 間, 公 告 隔 日 開 放 一 天 修 改 報 名 名 單, 逾 期 恕 不 再 受 理 更 改 名 單 及 排 籤 十 一 報 名 手 續 : ( 一 ) 一 律 採 用 電 子 郵 件 方 式 報 名 報 名 檔 案 請 上 本 會 網 頁 下 載 : http://www.judo.org.tw/ a. 請 於 報 名 表 欄 位 <A 報 名 總 表 > 填 入 單 位 名 稱 全 銜, 俾 便 本 會 開 立 報 名 費 收 據 並 填 入 會 員 編 號 報 名 人 數 聯 絡 人 及 聯 絡 人 電 話 如 需 開 立 不 同 單 位 或 金 額 收 據 請 另 行 註 明 b. 請 於 報 名 表 欄 位 <B 職 員 名 單 > 填 入 領 隊 管 理 教 練 及 隊 長 姓 名 若 須 註 明 團 體 組 教 練 或 團 體 組 隊 長, 請 於 姓 名 後 註 明 組 別 c. 請 於 報 名 表 欄 位 <C 選 手 名 單 > 填 入 選 手 個 人 資 料, 俾 便 本 會 辦 理 保 險 事 宜 並 依 報 名 表 上 之 組 別 與 量 級 分 別 填 入 d. 請 於 報 名 截 止 日 前 先 將 電 子 檔 案 寄 至 報 名 專 用 電 子 信 箱 :tpejudo.ctja@gmail.com 主 旨 請 寫 會 員 號 碼 及 單 位 名 稱 e. 請 將 <A 報 名 總 表 > 及 <B 職 員 名 單 > 列 印 (A4 紙 張 直 式 ) 並 經 單 位 簽 名 蓋 章 後 連 同 匯 款 證 明 單 掛 號 郵 寄 至 本 會, 始 完 成 報 名 ( 二 ) 報 名 費 : 國 中 高 中 大 專 社 會 團 體 組 - 每 隊 2000 元, 個 人 組 - 每 人 400 元 國 小 團 體 組 - 每 隊 1000 元, 國 小 個 人 組 - 每 人 200 元 整 ( 三 ) 電 匯 帳 戶 : 中 華 民 國 柔 道 總 會 呂 威 震, 彰 化 銀 行 / 中 崙 分 行 -5154-01-468000-00 劃 撥 帳 戶 : 中 華 民 國 柔 道 總 會 呂 威 震, 郵 局 帳 號 :50329595 ( 恕 不 接 受 匯 票 現 金 袋 或 現 金 等 方 式 繳 交 報 名 費 ) ( 四 ) 請 將 未 滿 18 歲 之 家 長 同 意 書 ( 須 由 家 長 簽 名 或 經 家 長 同 意 教 練 代 為 蓋 章 ), 連 同 報 名 表 繳 費 證 明 於 報 名 截 止 日 前 郵 寄 至 本 會, 地 址 :104 臺 北 市 中 山 區 朱 崙 街 20 號 510 室 ( 五 ) 如 有 正 當 理 由 無 法 參 賽 者, 所 繳 報 名 費 扣 除 相 關 行 政 作 業 所 需 支 出 後 退 還 餘 款 十 二 比 賽 分 級 : ( 一 ) 社 會 男 子 甲 乙 組 : 依 體 重 分 為 七 級 ( 甲 組 : 上 段 者, 乙 組 : 未 上 段 者 ) 第 一 級 :60 公 斤 以 下 ( 含 60 公 斤 ) 第 二 級 :60.1 公 斤 至 66 公 斤 第 三 級 :66.1 公 斤 至 73 公 斤 第 四 級 :73.1 公 斤 至 81 公 斤 第 五 級 :81.1 公 斤 至 90 公 斤 第 六 級 :90.1 公 斤 至 100 公 斤 第 七 級 :100.1 公 斤 以 上 ( 二 ) 社 會 女 子 甲 乙 組 : 依 體 重 分 為 七 級 ( 甲 組 : 上 段 者, 乙 組 : 未 上 段 者 ) 第 一 級 :48 公 斤 以 下 ( 含 48 公 斤 ) 第 二 級 :48.1 公 斤 至 52 公 斤 第 三 級 :52.1 公 斤 至 57 公 斤 第 四 級 :57.1 公 斤 至 63 公 斤 第 五 級 :63.1 公 斤 至 70 公 斤 第 六 級 :70.1 公 斤 至 78 公 斤 第 七 級 :78.1 公 斤 以 上 ( 三 ) 大 專 男 女 生 甲 乙 組 : 依 體 重 分 為 七 級 ( 與 社 會 男 女 組 相 同 ) ( 四 ) 高 中 男 生 組 : 依 體 重 分 為 八 級 第 一 級 :55 公 斤 以 下 ( 含 55 公 斤 ) 第 二 級 :55.1 至 60 公 斤 第 三 級 :60.1 至 66 公 斤 第 四 級 :66.1 至 73 公 斤 第 五 級 :73.1 至 81 公 斤 第 六 級 :81.1 至 90 公 斤 第 七 級 :90.1 至 100 公 斤 第 八 級 :100.1 公 斤 以 上 ( 五 ) 高 中 女 生 組 : 依 體 重 分 為 八 級 第 一 級 :45 公 斤 以 下 ( 含 45 公 斤 ) 第 二 級 :45.1 至 48 公 斤 第 三 級 :48.1 至 52 公 斤 第 四 級 :52.1 至 57 公 斤 第 五 級 :57.1 至 63 公 斤 第 六 級 :63.1 至 70 公 斤 第 七 級 :70.1 至 78 公 斤 第 八 級 :78.1 公 斤 以 上 2
( 六 ) 國 中 男 生 組 : 依 體 重 分 為 十 級 第 一 級 :38 公 斤 以 下 ( 含 38 公 斤 ) 第 二 級 :38.1 公 斤 至 42 公 斤 第 三 級 :42.1 公 斤 至 46 公 斤 第 四 級 :46.1 公 斤 至 50 公 斤 第 五 級 :50.1 公 斤 至 55 公 斤 第 六 級 :55.1 公 斤 至 60 公 斤 第 七 級 :60.1 公 斤 至 66 公 斤 第 八 級 :66.1 公 斤 至 73 公 斤 第 九 級 :73.1 公 斤 至 81 公 斤 第 十 級 :81.1 公 斤 以 上 ( 七 ) 國 中 女 生 組 : 依 體 重 分 為 九 級 第 一 級 :36 公 斤 以 下 ( 含 36 公 斤 ) 第 二 級 :36.1 公 斤 至 40 公 斤 第 三 級 :40.1 公 斤 至 44 公 斤 第 四 級 :44.1 公 斤 至 48 公 斤 第 五 級 :48.1 公 斤 至 52 公 斤 第 六 級 :52.1 公 斤 至 57 公 斤 第 七 級 :57.1 公 斤 至 63 公 斤 第 八 級 :63.1 公 斤 至 70 公 斤 第 九 級 :70.1 公 斤 以 上 ( 八 ) 國 小 男 女 A 生 組 : 依 體 重 分 為 八 級 ( 限 國 小 五 六 年 級 ) 第 一 級 :30 公 斤 以 下 ( 含 30 公 斤 ) 第 二 級 :30.1 公 斤 至 33.0 公 斤 第 三 級 :33.1 公 斤 至 37.0 公 斤 第 四 級 :37.1 公 斤 至 41.0 公 斤 第 五 級 :41.1 公 斤 至 45.0 公 斤 第 六 級 :45.1 公 斤 至 50.0 公 斤 第 七 級 :50.1 公 斤 至 55.0 公 斤 第 八 級 : 特 別 級 :(55.1 公 斤 以 上 或 超 齡 : 限 14 歲 以 下 ) ( 九 ) 國 小 男 女 生 B 組 : 依 體 重 分 為 八 級 ( 限 國 小 四 年 級 以 下 ) 第 一 級 :26 公 斤 以 下 ( 含 26 公 斤 ) 第 二 級 :26.1 公 至 至 30 公 斤 第 三 級 :30.1 公 斤 至 33 公 斤 第 四 級 :33.1 公 斤 至 37 公 斤 第 五 級 :37.1 公 斤 至 41 公 斤 第 六 級 :41.1 公 斤 至 45 公 斤 第 七 級 :45.1 公 斤 至 50 公 斤 第 八 級 :50.1 公 斤 至 55 公 斤 第 九 級 :55.1 公 斤 以 上 十 三 比 賽 規 則 : 採 用 國 際 柔 道 總 會 暨 本 會 公 布 2014 年 1 月 1 日 起 實 施 之 最 新 國 際 柔 道 比 賽 規 則 國 小 組 不 可 使 用 關 節 技 勒 頸 技 及 依 104 年 3 月 20 日 公 告 之 禁 用 動 作 規 定 國 中 男 女 生 組 不 可 使 用 關 節 技 十 四 比 賽 制 度 : ( 一 ) 國 小 大 專 社 會 組 : 團 體 組 : 採 單 淘 汰 賽 (3 隊 採 循 環 賽 ) 個 人 組 : 採 單 淘 汰 賽 (3 人 採 循 環 賽 ) 社 會 甲 大 專 甲 組 男 子 組 5 分 鐘, 女 子 組 4 分 鐘, 黃 金 得 分 不 限 時 社 會 乙 大 專 乙 組 4 分 鐘, 黃 金 得 分 不 限 時 國 小 組 A 組 3 分 鐘, 國 小 組 B 組 2 分 鐘, 黃 金 得 分 2 分 鐘 ( 二 ) 國 中 高 中 組 : 團 體 組 : 採 單 淘 汰 賽 (3 隊 採 循 環 賽 ) 個 人 組 : 採 國 際 柔 道 總 會 (IJF)4 柱 復 活 賽 制, 配 合 黃 金 得 分 ; 各 級 輸 給 前 4 名 者 得 以 敗 部 復 活, 爭 取 3.4.5.6 名 高 中 組 4 分 鐘, 國 中 組 3 分 鐘, 黃 金 得 分 不 限 時 105 年 全 中 運 前 4 名 為 種 子, 如 果 報 名 量 級 及 組 別 與 105 年 全 中 運 量 級 不 同 者, 將 失 去 種 子 資 格 十 五 獎 勵 : ( 一 ) 團 體 組 : (1) 團 體 組 前 3 名 ( 第 1 2 3 3 名 ) 由 本 會 頒 發 團 體 獎 杯 乙 座 暨 個 人 獎 牌 及 獎 狀 以 資 鼓 勵 (2) 凡 獲 得 前 3 名 之 團 隊, 可 申 請 出 國 參 加 邀 請 賽 或 公 開 賽 ( 二 ) 個 人 組 : 各 組 各 級 前 3 名 ( 第 1 2 3 3 名 ) 由 本 會 頒 發 獎 牌 及 獎 狀 十 六 抽 籤 :105 年 10 月 11 日 ( 星 期 一 ) 上 午 11 時 整, 假 本 會 辦 公 室 ( 臺 北 市 朱 崙 街 20 號 510 室 ) 舉 行 各 組 團 體 賽 及 國 中 高 中 組 個 人 賽 抽 籤, 未 到 場 者 由 本 會 派 員 代 抽, 事 後 不 得 異 議 3
其 他 組 別 個 人 賽 由 本 會 競 賽 組 協 同 本 會 代 表 代 抽 十 七 注 意 事 項 : ( 一 ) 賽 程 分 配 ( 賽 程 將 依 報 名 人 數 進 行 調 整, 並 以 賽 前 二 週 公 告 為 準 ) 日 期 時 間 事 由 備 註 11/14 ( 一 ) 11/15 ( 二 ) 11/16 ( 三 ) 11/17 ( 四 ) 11/18 ( 五 ) 11/19 ( 六 ) 13:00~15:30 各 單 位 報 到 於 新 營 體 育 館 內 報 到 處 領 取 過 磅 單 秩 序 冊 15:30~16:30 過 磅 : 國 中 個 人 組 各 單 位 務 必 派 員 報 到 及 參 加 會 議 16:40-17:30 領 隊 會 議 團 體 過 磅 08:30 比 賽 - 國 中 個 人 組 單 參 加 個 人 11:00-11:30 開 幕 典 禮 賽 可 以 重 覆 15:30-16:30 過 磅 : 高 中 個 人 組 使 用 毋 需 再 行 過 磅 08:30 比 賽 - 高 中 個 人 組 15:30-16:30 過 磅 : 國 小 團 體 組 國 中 團 體 組 高 中 團 體 組 08:30 比 賽 - 國 小 團 體 組 國 中 團 體 組 高 中 團 體 組 15:30-16:30 過 磅 : 團 體 賽 : 大 專 社 會 組 個 人 賽 : 國 小 個 人 A 組 國 小 個 人 B 組 08:30 比 賽 - 團 體 賽 : 大 專 社 會 組 個 人 賽 : 國 小 個 人 A 組 國 小 個 人 B 組 15:30-16:30 過 磅 : 大 專 個 人 組 社 會 個 人 組 08:30 比 賽 - 大 專 個 人 組 社 會 個 人 組 17:00- 賽 程 結 束 每 人 只 有 一 張 過 磅 單 ( 二 ) 選 手 過 磅 及 參 加 比 賽 除 出 示 貼 有 1 吋 相 片 之 選 手 證 外, 均 應 具 備 以 下 證 件 : 1. 特 別 組 社 會 組 攜 帶 身 分 證 2. 大 專 高 中 國 中 組 攜 帶 學 生 證 3. 國 小 組 一 律 攜 帶 在 學 證 明 ( 須 貼 照 片, 並 加 蓋 章 戳 ) 或 學 生 證 ( 三 ) 若 身 分 證 遺 失 須 提 出 戶 政 事 務 所 出 具 之 臨 時 身 分 證 明 書 ( 須 貼 有 照 片, 並 加 蓋 章 戳 ) ( 四 ) 凡 未 帶 或 未 帶 齊 證 件 者, 一 律 取 消 比 賽 資 格, 不 予 過 磅 ( 五 ) 完 成 過 磅 通 過 後, 於 出 場 比 賽 時, 一 律 以 選 手 證 為 憑, 其 餘 證 件 請 自 行 妥 慎 保 管 ( 六 ) 團 體 賽 出 場 選 手 體 重 限 制 如 下 :( 以 下 級 數 之 體 重 同 個 人 組 分 級 之 體 重 ) 1. 社 會 男 女 甲 乙 組 大 專 男 女 甲 乙 組 : 先 鋒 限 第 1 2 級, 次 鋒 限 第 1 2 3 級, 中 堅 限 第 2 3 4 級, 副 將 限 第 3 4 5 級, 主 將 分 第 5 6 7 級, 出 場 順 序 依 照 級 數 規 定 2. 高 中 男 女 組 : 先 鋒 限 第 1 2 3 級, 次 鋒 限 第 2 3 4 級, 中 堅 限 第 3 4 5 級, 副 將 限 第 4 5 6 級, 主 將 限 第 6 7 8 級, 出 場 順 序 依 照 級 數 規 定 3. 國 中 男 女 生 組 : 先 鋒 1 2 3 級, 次 鋒 限 3 4 5 級, 中 堅 限 5 6 7 級, 副 將 限 6 7 8 級, 主 將 8 9 10 級, 出 場 依 照 級 數 規 定 體 重 則 由 輕 至 重 4. 國 小 組 先 鋒 限 第 1 2 級, 次 鋒 限 第 3 4 級, 中 堅 限 第 4 5 級, 副 將 限 第 5 6 級, 主 將 限 第 6 7 級, 出 場 依 照 級 數 規 定 體 重 則 由 輕 至 重 超 齡 超 重 之 選 手 禁 止 參 加 團 體 賽 ( 七 ) 經 完 成 報 名 手 續 後,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提 出 更 改 之 要 求 ( 八 ) 凡 經 中 華 民 國 柔 道 總 會 臺 灣 省 柔 道 協 會 臺 北 市 體 育 總 會 柔 道 協 會 新 北 市 體 育 總 會 柔 道 委 員 會 台 中 市 柔 道 委 員 會 台 南 市 柔 道 委 員 會 高 雄 市 體 育 會 柔 道 委 員 會 內 政 部 警 政 署 與 段 級 審 查 會 通 知 升 段 格 式 測 驗 者, 不 得 報 名 參 加 乙 組 之 比 賽, 違 者 如 經 大 會 查 證 屬 實 或 他 4
隊 抗 議, 則 取 消 全 隊 比 賽 資 格 與 成 績, 並 提 交 本 會 紀 律 委 員 會 議 處 ( 九 ) 凡 以 不 正 當 手 段 或 違 背 柔 道 武 德 精 神 之 團 體 或 個 人 參 加 比 賽, 經 本 會 查 證 屬 實 或 他 隊 抗 議 成 立, 則 取 消 全 隊 或 個 人 比 賽 資 格 與 成 績, 各 該 單 位 之 教 練 管 理 及 個 人 均 須 負 連 帶 責 任, 並 提 交 大 會 紀 律 委 員 會 議 處 ( 十 ) 團 體 組 請 攜 帶 紅 色 柔 道 帶 團 體 組 每 人 限 參 加 1 隊 ( 可 跨 組 ) 個 人 組 每 人 限 報 1 級 ( 十 一 ) 為 顧 及 比 賽 選 手 之 安 全 及 法 律 責 任 問 題, 凡 未 滿 十 八 歲 之 男 女 選 手 應 備 有 家 長 同 意 書 ( 須 由 家 長 簽 名 或 經 家 長 同 意 教 練 代 為 簽 章 ) 違 者 一 律 取 消 比 賽 資 格 ( 並 於 報 名 時 繳 交 ) ( 十 二 ) 凡 應 聘 大 會 裁 判 人 員, 不 得 兼 任 教 練 工 作 凡 任 教 練 者, 大 會 將 不 予 聘 任 為 裁 判 ( 十 三 ) 凡 參 加 比 賽 之 選 手, 請 務 必 準 備 潔 淨 且 合 乎 規 定 之 柔 道 服 裝, 並 攜 帶 拖 鞋 及 毛 巾 ( 十 四 ) 女 子 選 手 懷 孕 者 不 得 報 名 參 加 比 賽, 柔 道 衣 內 須 穿 著 白 色 圓 領 運 動 衣 ( 十 五 ) 選 手 柔 道 服 上 限 用 學 校 道 館 單 位 名 稱 其 他 標 誌 需 符 合 IJF( 國 際 柔 道 總 會 ) 規 定, 不 得 印 有 其 他 標 誌 ( 十 六 ) 參 賽 單 位 領 隊 教 練 管 理 人 員 應 嚴 格 要 求 該 隊 選 手 維 持 比 賽 會 場 內 之 環 保 及 秩 序 十 八 申 訴 抗 議 : ( 一 ) 凡 爭 論 事 項, 本 規 程 未 明 文 規 定 者, 以 裁 判 之 判 決 為 最 終 判 決 ( 二 ) 有 關 選 手 資 格 問 題 之 抗 議, 應 於 領 隊 會 議 時 提 出, 會 後 概 不 受 理 ; 其 他 事 端, 應 由 領 隊 或 教 練 於 該 場 比 賽 後 雙 方 選 手 尚 未 離 開 該 比 賽 場 地 前 提 出 抗 議 書, 並 交 由 大 會 審 判 委 員 會 裁 決 ( 三 ) 凡 提 出 抗 議 者 須 同 時 繳 納 保 證 金 新 台 幣 伍 仟 元, 如 所 提 抗 議 案 經 決 議 無 效 則 沒 收 該 保 證 金 十 九 補 充 說 明 事 項 : ( 一 ) 大 專 乙 組 之 身 分 認 定, 係 採 用 中 華 民 國 全 國 大 專 校 院 運 動 會 競 賽 規 程 第 十 條 第 七 款 規 定 具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者 不 得 參 加 大 專 乙 ( 一 般 ) 組 : 1 具 體 育 運 動 相 關 系 所 之 學 生 2 以 中 等 以 上 學 校 運 動 成 績 優 良 學 生 升 學 輔 導 辦 法 進 入 大 專 校 院 之 高 級 中 學 及 職 業 學 校 ( 以 下 簡 稱 高 中 職 ) 學 生 及 國 民 中 學 升 專 科 學 校 五 年 制 ( 以 下 簡 稱 五 專 ) 之 入 學 學 生, 含 甄 審 甄 試 單 獨 招 生 入 學 招 生 簡 章 明 列 採 計 運 動 項 目 表 現 或 加 分 者 轉 學 ( 插 班 ) 考 試 加 分 等 3 以 入 學 管 道 採 計 運 動 技 能 測 驗 或 成 就 者 4 曾 具 社 會 甲 組 或 職 業 運 動 員 資 格 者 5 高 中 職 時 期 獲 全 中 運 或 教 育 部 升 學 輔 導 指 定 盃 賽 ( 與 全 大 運 相 同 競 賽 種 類 ) 前 八 名 運 動 員 6 高 中 職 及 五 專 以 上 曾 入 選 各 運 動 種 類 之 國 家 ( 地 區 ) 代 表 隊 運 動 員, 參 加 國 際 運 動 總 會 舉 辦 之 正 式 錦 標 賽 者 ( 含 奧 運 世 界 盃 世 界 錦 標 賽 世 青 世 青 少 亞 洲 盃 亞 洲 錦 標 賽 東 亞 運 泛 太 平 洋 錦 標 賽 亞 青 亞 青 少 青 年 奧 林 匹 克 運 動 會 亞 洲 青 年 運 動 會 ) ( 二 ) 大 專 甲 組 之 身 分 認 定, 係 指 就 讀 大 專 校 院 一 般 科 系 ( 含 體 育 系 ), 武 術 造 詣 ( 實 力 ) 已 達 初 段 以 上 認 証 者 ; 另 以 柔 道 專 長 參 加 甄 審 甄 試 單 獨 招 生 轉 學 ( 插 班 ) 考 試 加 分 等 就 讀 各 大 專 校 院 競 技 運 動 相 關 系 所 者, 不 得 參 加 大 專 甲 組 之 競 賽, 應 參 加 社 會 甲 組 違 反 上 述 規 範 者, 以 競 賽 規 程 第 十 七 條 第 八 九 款 規 定 辦 理 相 關 懲 處 ( 三 ) 輔 助 說 明 : 以 與 柔 道 相 關 之 技 擊 武 術 論 述 社 會 甲 組 大 專 甲 組, 係 指 武 術 造 詣 ( 實 力 ) 已 達 初 段 以 上 認 證 ( 經 總 會 公 告 強 制 升 段 者 ) 或 曾 入 選 各 技 擊 武 術 國 家 代 表 隊 者 ( 與 柔 道 相 關 之 技 擊 武 術 含 柔 術 角 力 摔 角 克 拉 術 相 撲 合 氣 道 自 由 搏 擊 等 ) 二 十 凡 參 加 比 賽 之 各 單 位 ( 含 領 隊 教 練 管 理 及 個 人 ) 均 應 遵 守 本 賽 會 之 競 賽 規 程 及 規 則, 如 違 反 相 關 規 定, 經 裁 判 或 審 判 委 員 制 止 勸 告 後, 屢 勸 不 聽 情 節 重 大 者, 由 裁 判 長 報 請 本 會 紀 律 委 員 會 懲 處 二 十 一 本 賽 會 已 依 據 教 育 部 體 育 署 輔 導 全 國 性 民 間 體 育 活 動 團 體 經 費 補 助 辦 法 第 8 條 及 第 29 條 規 定 投 保 300 萬 元 以 上 人 身 保 險 ( 含 死 亡 傷 殘 及 醫 療 給 付 ) 二 十 二 本 規 程 如 有 未 盡 事 宜, 得 隨 時 修 訂 公 布 之 二 十 三 本 規 程 經 報 請 教 育 部 體 育 署 核 備 後 實 施, 修 正 時 亦 同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