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icrosoft Word - catalog011078



Similar documents
Microsoft Word - ch07

Microsoft Word doc

所 3 學 分 課 程, 及 兩 門 跨 領 域 課 程 共 6 學 分 以 上 課 程 學 生 在 修 課 前, 必 須 填 寫 課 程 修 課 認 定 表, 經 班 主 任 或 指 導 教 授 簽 名 後 始 認 定 此 課 程 學 分 ) 10. 本 規 章 未 盡 事 宜, 悉 依 學 位

校 長 遴 選 者 就 相 關 遴 選 事 項, 有 程 序 外 之 接 觸 遴 選 會 委 員 在 任 期 間 因 故 無 法 執 行 任 務 或 有 不 適 當 之 行 為 者, 由 各 該 主 管 機 關 解 聘 之 ; 其 缺 額, 依 第 一 項 至 第 五 項 規 定 聘 ( 派 ) 委

四 修 正 幼 兒 園 師 資 類 科 應 修 學 分 數 為 四 十 八 學 分, 並 明 定 學 分 數 抵 免 之 相 關 規 定 及 規 範 修 習 幼 兒 園 教 育 專 業 課 程 之 最 低 年 限 ( 修 正 條 文 第 五 條 ) 五 發 給 修 畢 師 資 職 前 教 育 證 明

6-1-1極限的概念

簽 呈

前 項 第 三 款 所 定 有 機 農 產 品 及 有 機 農 產 加 工 品 驗 證 基 準, 如 附 件 一 第 七 條 驗 證 機 構 受 理 有 機 農 產 品 及 有 機 農 產 加 工 品 之 驗 證, 應 辦 理 書 面 審 查 實 地 查 驗 產 品 檢 驗 及 驗 證 決 定 之

Microsoft Word - Draft circular on Sub Leg Apr (chi)_Traditional

連江縣政府所屬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實施要點(草案)

修 課 特 殊 規 定 : 一 法 律 系 學 生 最 低 畢 業 學 分 128;101 學 年 度 修 讀 法 律 系 雙 主 修 學 生 應 修 畢 法 律 專 業 目 64 學 分 ( 限 修 習 本 校 法 律 系 開 設 課 程, 不 得 以 原 學 系 或 外 校 課 程 抵 免 -

教 師 相 關 ( 升 等, 依 業 務 需 002 交 通 管 科 評 鑑, 評 量, 徵,C031, 聘, 各 項 考 試 委 C051,C054, 員, 通 訊 錄 等 ),C057, C058,C063 各 項 會 議 紀 錄 依 業 務 需 C001,, 002,130 交 通 管 科 (

目 錄 項 目 內 容 頁 數 1 手 機 要 求 3 2 登 記 程 序 3 3 登 入 程 序 4 4 輸 入 買 賣 指 示 6 5 更 改 指 示 14 6 取 消 指 示 18 7 查 詢 股 票 結 存 21 8 查 詢 買 賣 指 示 23 9 更 改 密 碼 查 詢 股


一 業 務 內 容 本 公 司 依 郵 政 法 第 5 條 得 經 營 下 列 業 務 : 單 位 : 新 臺 幣 千 元,% ,486,746, ,318,734, ,039,301,167

骨 折 別 日 數 表 1. 鼻 骨 眶 骨 ( 含 顴 骨 ) 14 天 11. 骨 盤 ( 包 括 腸 骨 恥 骨 坐 骨 薦 骨 ) 40 天 2. 掌 骨 指 骨 14 天 12. 臂 骨 40 天 3. 蹠 骨 趾 骨 14 天 13. 橈 骨 與 尺 骨 40 天 4. 下 顎 ( 齒

<4D F736F F D20B0EAA5C1A470BEC7BB50B0EAA5C1A4A4BEC7AF5AAFC5BD73A8EEA4CEB1D0C2BEADFBADFBC342BD73A8EEB1F8A4E5B9EFB7D3AAED A14B>

103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第 1 次 校 務 會 議 修 訂 第 條 通 過 ( ) 103 年 10 月 15 日 第 九 屆 第 四 次 董 事 會 議 修 訂 第 條 通 過 ( ) 103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第 6 次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全球資訊網-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Microsoft Word - 第四章.doc

PROSPECT EXPLORATION 壹 前 言 第 9 卷 第 2 期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內 政 統 計 通 報

untitled

代 理 人 者, 由 常 務 董 事 或 董 事 互 推 一 人 代 理 之 第 八 條 本 公 司 董 事 會 召 開 時, 總 經 理 室 應 備 妥 相 關 資 料 供 與 會 董 事 隨 時 查 考 召 開 董 事 會, 得 視 議 案 內 容 通 知 相 關 部 門 或 子 公 司 之 人

1公告[1].rtf

???T????????

Microsoft Word - 立法會十四題附件.doc

業 是 國 家 的 根 本, 隨 著 科 技 的 進 步 與 社 會 的 富 裕, 增 加 肥 料 的 施 用 量 與 農 病 蟲 害 防 治 方 法 的 提 升, 使 得 糧 食 產 量 有 大 幅 的 增 長, 但 不 當 的 農 業 操 作, 如 過 量 的 肥 料 農 藥 施 用 等, 對

PowerPoint 簡報

Microsoft Word - _3_???????-Ch _???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全球資訊網-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桃園市104年國民中學新進教師甄選各校複試方式及需求表

「家加關愛在長青」計劃完成表現及評估報告

二 具 有 博 士 學 位 或 其 同 等 學 歷 證 書, 成 績 優 良 並 有 專 門 著 作 者, 得 聘 為 助 理 教 授 三 具 有 博 士 學 位 或 其 同 等 學 歷 證 書, 曾 從 事 與 所 習 學 科 有 關 之 研 究 工 作 專 門 職 業 或 職 務 四 年 以 上

證 券 簡 易 下 單 :2121 證 券 簡 易 下 單 1. 主 工 具 列 的 視 窗 搜 尋 器 直 接 輸 入 點 擊 主 選 單 證 券 專 區 下 單 特 殊 下 單 2121 證 券 簡 易 下 單 畫 面 說 明 1. 下 單 區 2. 個 股 行 情 資 訊 與

前 言 民 主 黨 施 政 報 告 建 議 書 民 主 黨 立 法 會 議 員 二 零 零 九 年 九 月

壹、組織編制 代碼:C0101意見反映

Microsoft Word - 教師待遇條例.doc

廿一世紀集居環境規劃與建築型態塑造之研究

中國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議事規則(草案)

2 2.1 A H ir@abchina.com 2

文 ( 一 ) 閱 讀 理 解 英 語 數 學 社 會 自 然 及 國 文 ( 二 ) 語 文 表 達 等 各 科 此 外 嘉 義 區 則 另 外 單 獨 辦 理 測 驗 五 專 亦 有 辦 理 特 色 招 生 考 試 分 發 入 學, 與 高 中 高 職 分 開 辦 理, 但 成 績 同 樣 採

七 獎 金 : 指 為 獎 勵 教 學 研 究 輔 導 與 年 度 服 務 績 效 以 激 勵 教 師 士 氣, 而 另 發 之 給 與 第 五 條 本 條 例 於 公 立 及 已 立 案 之 私 立 學 校 編 制 內, 依 法 取 得 教 師 資 格 之 專 任 教 師 適 用 之 第 六 條

第 2 頁 理 由 現 行 計 劃 3. 現 時, 學 生 如 欲 在 考 試 費 減 免 計 劃 下 申 領 考 試 費 減 免, 必 須 符 合 以 下 資 格 - (a) 首 次 應 考 香 港 中 學 會 考 ( 下 稱 會 考 ) 1 或 香 港 高 級 程 度 會 考 ( 下 稱 高 考

職能基準

第 一 條 : 為 建 立 本 公 司 良 好 董 事 會 治 理 制 度 健 全 監 督 功 能 及 強 化 管 理 機 能, 爰 依 公 開 發 行 公 司 董 事 會 議 事 辦 法 第 二 條 訂 定 本 規 範, 以 資 遵 循 第 二 條 : 本 公 司 董 事 會 之 議 事 規 範,


及 國 民 中 小 學 組 織 規 程 之 規 定 辦 理, 其 班 級 數 之 計 算 依 實 際 班 級 數 ( 幼 教 班 除 外 ) 四 捨 五 入 計 算 : 1. 十 二 班 以 下 者 : 得 置 教 師 兼 教 導 總 務 主 任, 教 師 兼 教 務 訓 育 組 長 各 一 人 2

格 成 績 證 明 第 六 條 第 七 條 本 系 大 四 課 程 中 規 劃 日 本 韓 國 越 南 專 題 研 究, 學 生 需 於 大 四 時 修 習 該 課 程, 並 於 規 定 期 間 內 提 出 專 題 報 告, 取 得 合 格 成 績 證 明 本 系 規 定 學 生 畢 業 時 需 取

宗 旨 6 宗 旨 是 確 保 香 港 的 年 青 人 有 機 會 接 受 均 衡 的 優 質 教 育, 以 應 付 未 來 生 活 和 工 作 上 的 挑 戰, 並 培 養 終 身 學 習 的 精 神, 不 斷 追 求 知 識, 充 實 自 己 簡 介 7 教 育 統 籌 局 在 這 綱 領 下

101年度社會福利方案 網路線上操作手冊

國立屏東師範學院教育心理與輔導研究所

托 兒 所 及 幼 稚 園 改 制 幼 兒 園 辦 法 條 文 說 明 第 一 條 本 辦 法 依 幼 兒 教 育 及 照 顧 法 ( 以 下 簡 稱 本 法 ) 第 五 十 五 條 第 三 項 規 定 訂 定 之 第 二 條 本 法 施 行 前 之 公 立 托 兒 所 幼 稚 園 或 經 政 府

<4D F736F F D20A4BDA640BADEB27ABD64C3A5A44AC2BEB4B6B371B67DA6D25FB3F8A6D2B0DDC344B6B05F F636E>

Microsoft Word - 附件_table

<30332EAAFEA5F3A440A142A447A142A454A142A57CA147BEC7A5CDB14DB77EC3D2B7D3BEC7B2DFA661B9CF2E786C73>

二 兒 歌 選 用 情 形 ( ) 2 ( ) ( )

實德證券網上交易系統示範

【100年諮商輔導所應考科目】

Microsoft PowerPoint - 102教師升等說明會

教育實習問與答:

( 五 ) 財 務 會 計 理 論 研 討 3 學 分 ( 六 ) 審 計 理 論 研 討 3 學 分 ( 七 ) 管 理 會 計 理 論 研 討 3 學 分 第 四 條 選 修 科 目 : ( 一 ) 數 量 方 法 3 學 分 ( 二 ) 財 務 會 計 專 題 研 討 ( 一 ) 3 學 分

章節

e-Submission System Quick Reference Guide for Publication Related Matters (Chinese version)

Microsoft PowerPoint - 資料庫正規化(ccchen).ppt

(3)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之 稅 務 知 識 及 (4) 商 法 典 ( 二 ) 重 新 批 准 註 冊 為 註 冊 會 計 師 / 專 業 會 計 員 之 筆 試 科 目 如 下 : (1)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之 稅 務 知 識 及 (2) 商 法 典 ( 三 ) 考 試 範

第 6. 節 不 定 積 分 的 基 本 公 式 我 們 可 以 把 已 經 知 道 反 導 函 數 之 所 有 函 數 都 視 為 不 定 積 分 的 基 本 公 式 基 本 公 式 涵 蓋 的 範 圍 愈 大, 我 們 求 解 積 分 就 愈 容 易, 但 有 記 憶 不 易 的 情 事 研 讀

配套措施5 精進高級中等學校師資人力發展

一、 資格條件:

專家學者建議名單資料庫建置及除名作業要點部分條文修正案條文對照表

<4D F736F F D A15D3234A15EA4BBA142ADD7A5BFA175AA6BA978BFEEBFEFBFECAA6BA176>

參、計畫目標及內容

基 金 配 息 資 訊 聯 博 境 外 基 金 2016 AA/AD/AT/BA/BD/BT 月 份 除 息 日 2016 年 01 月 01 月 28 日 01 月 29 日 2016 年 02 月 02 月 26 日 02 月 29 日 2016 年 03 月 03 月 30 日 03 月 31

總目46-公務員一般開支

<4D F736F F D20B14DAE61BEC7AACCABD8C4B3A657B3E6B8EAAEC6AE77ABD8B86DA4CEB0A3A657A740B77EAD6EC2492E646F63>

業 是 國 家 的 根 本, 隨 著 科 技 的 進 步 與 社 會 的 富 裕, 增 加 肥 料 的 施 用 量 與 農 病 蟲 害 防 治 方 法 的 提 升, 使 得 糧 食 產 量 有 大 幅 的 增 長, 但 不 當 的 農 業 操 作, 如 過 量 的 肥 料 農 藥 施 用 等, 對

附 件 一 2016 年 醫 生 註 冊 ( 修 訂 ) 條 例 草 案 委 員 會 審 議 階 段 由 食 物 及 衞 生 局 局 長 動 議 的 修 正 案 條 次 4 刪 去 該 條 而 建 議 修 正 案 4. 修 訂 第 3 條 ( 醫 務 委 員 會 的 設 立 及 組 成 ) (1)

第 七 條 本 行 對 於 下 列 事 項 應 提 董 事 會 討 論 : 一 公 司 之 營 運 計 畫 二 年 度 財 務 報 告 及 半 年 度 財 務 報 告 三 依 證 券 交 易 法 第 十 四 條 之 一 規 定 訂 定 或 修 正 內 部 控 制 制 度 四 依 證 券 交 易 法

<4D F736F F D20A4A4B5D8A448A5C1A640A94DB0EAB5F9A555ABD8BF76AE76B1F8A8D2B9EAAC49B2D3AB682E646F63>

105年7月14日糖尿病研討會簡章-衛生局版_docx

xls

HSBC Holdings plc Interim Report Chinese

漁會總幹事遴選辦法部分條文草案修正對照表

目 錄 壹 題 目 1: 新 增 商 品 ( 商 品 名 稱 為 玉 井 芒 果 乾 禮 盒 )... 3 貳 題 目 2: 新 增 商 品 ( 商 品 名 稱 為 紅 磚 布 丁 精 選 禮 盒 )... 5 參 題 目 3: 新 增 商 品 ( 商 品 名 稱 為 晶 鑽 XO 醬 禮 盒 ).

支 持 機 構 : 社 會 文 化 司 主 辦 機 構 : 澳 門 學 聯 澳 門 青 年 研 究 協 會 電 話 : 傳 真 : 網 址 : 報 告 主 筆 : 李 略 博 士 數 據 錄


臺灣農產品生產追溯管理作業規範草案

在大陸地區設立辦事處從事商業行為審查原則

Microsoft Word - 附表二

玄奘大學 應用心理學系

五 四 五 說 ( 代 序 ) 李 澤 厚 劉 再 復 I I II IV V VII 第 一 篇 五 四 新 文 化 運 動 批 評 提 綱 附 論 一 中 國 貴 族 精 神 的 命 運 ( 提 綱 )

Appendix2

背書保證作業程序

( 第 4 項 ) 第 1 項 及 第 2 項 投 資 抵 減 之 適 用 範 圍 核 定 機 關 申 請 期 限 申 請 程 序 施 行 期 限 抵 減 率 及 其 他 相 關 事 項, 由 行 政 院 定 之 行 為 時 促 進 產 業 升 級 條 例 第 6 條 第 2 項 及 第 4 項 分

268 別 行 政 區 所 以, 全 國 人 民 代 表 大 會 根 據 憲 法 第 31 條 規 定 設 立 了 特 別 行 政 區 沒 有 憲 法 第 31 條 的 規 定, 就 沒 有 特 別 行 政 區 制 度 存 在 的 合 法 性 基 礎 62 正 如 上 述, 憲 法 為 特 別 行

2.報考人數暨錄取或及格率按類科分_1試

設 計 一 套 評 估 學 生 學 習 成 效 之 機 制 在 認 可 制 的 學 生 學 習 成 效 品 質 保 證 機 制 之 三 個 精 神 下, 第 二 週 期 系 所 評 鑑 之 評 鑑 目 的 包 括 :( 一 ) 了 解 各 大 學 之 系 所 在 確 保 學 生 學 習 成 效 之

標 準 作 業 程 序 的 版 本 說 明 : 制 定 者 版 本 編 碼 日 期 日 期 主 要 秘 書 處 Version /12/ /12/03 第 一 版 秘 書 處 Version /12/ /12/31 第 一 版 第 一 次 秘

( 二 ) 輔 導 員 除 有 特 殊 情 形 外, 同 時 間 以 輔 導 一 人 為 原 則, 至 多 不 得 超 過 二 人 ( 三 ) 實 務 訓 練 機 關 ( 構 ) 學 校 於 實 務 訓 練 期 間 對 由 資 深 人 員 擔 任 之 輔 導 員 得 酌 減 業 務 五 輔 導 重

Transcription:

第 十 八 條 為 確 保 緊 急 救 護 品 質,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應 會 同 中 央 衛 生 主 管 機 關 每 年 辦 理 緊 急 救 護 品 質 考 核 及 評 估 第 十 九 條 ( 刪 除 ) 公 告 及 送 達 行 政 院 原 住 民 族 委 員 會 公 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4 月 22 日 原 民 企 字 第 09400126491 號 主 旨 : 預 告 訂 定 行 政 院 原 住 民 族 基 本 法 推 動 委 員 會 組 織 規 程 依 據 : 行 政 程 序 法 第 151 條 第 1 項 及 第 154 條 第 1 項 公 告 事 項 : 一 訂 定 機 關 : 行 政 院 二 訂 定 依 據 : 原 住 民 族 基 本 法 第 三 條 三 行 政 院 原 住 民 族 基 本 法 推 動 委 員 會 組 織 規 程 草 案, 如 附 件 本 案 另 載 於 行 政 院 原 住 民 族 委 員 會 全 球 資 訊 網 站 ( 網 址 :http://www.apc.gov.tw), 行 政 院 原 住 民 族 委 員 會 網 頁 四 對 於 本 公 告 內 容 有 任 何 意 見 或 修 正 建 議 者, 請 於 本 公 告 刊 登 公 報 之 日 起 三 日 內 陳 述 意 見 或 洽 詢 : ( 一 ) 承 辦 單 位 : 行 政 院 原 住 民 族 委 員 會 企 劃 處 ( 二 ) 地 址 : 台 北 市 信 義 區 松 仁 路 3 號 7 樓 ( 三 ) 電 話 :02-87891800 分 機 315 ( 四 ) 傳 真 :02-23454510 ( 五 ) 電 子 郵 件 :dearzeze@apc.gov.tw 主 任 委 員 瓦 歷 斯 貝 林 行 政 院 原 住 民 族 基 本 法 推 動 委 員 會 組 織 規 程 草 案 總 說 明 當 今 多 樣 化 的 世 界 中, 要 求 尊 重 族 群 差 異 的 呼 聲 已 日 益 高 漲, 因 而 僅 僅 依 靠 民 主 與 平 等 似 已 不 足 以 解 決 當 今 族 群 問 題 基 於 此, 承 認 差 異, 倡 導 多 樣 性 及 促 進 文 化 自 由 的 多 元 文 化 政 策, 變 成 當 前 人 類 發 展 的 核 心, 也 是 當 今 多 元 社 會 邁 向 社 會 穩 定 及 國 家 發 展 的 唯 一 可 持 續 道 路 台 灣 係 一 多 民 族 社 會, 族 群 關 係 的 良 窳 攸 關 國 家 穩 定 與 發 展, 然 而 戰 後 五 十 餘 年 來, 原 住 民 政 策 係 以 漢 文 化 為 中 心 的 同 化 取 向, 政 策 措 施 多 屬 補 貼 式 及 枝 節 性 作 為, 缺 乏 系 統 化 及 重 點 化 之 基 本 政 策, 政 策 內 涵 亦 未 符 合 原 住 民 族 的 真 正 需 求 而 遠 落 於 國 際 社 會, 因 而 使 得 原 住 民 族 的 發 展 嚴 重 落 後, 9842

並 面 臨 發 展 邊 陲 化, 以 及 部 落 解 體 經 濟 凋 敝 社 會 解 組 文 化 消 亡 的 命 運 ; 台 灣 原 住 民 族 面 臨 從 有 到 無 的 生 存 挑 戰, 其 民 族 生 存 權 可 謂 遭 受 到 空 前 嚴 重 的 危 機 因 此, 如 何 確 保 其 民 族 生 存 與 發 展 乃 政 策 上 之 關 鍵 課 題, 也 是 我 國 追 求 人 權 立 國 進 程 中 的 重 要 任 務 環 顧 當 今 國 際 社 會, 先 進 民 主 國 家 莫 不 重 視 原 住 民 族 人 權 狀 況, 因 而 當 代 人 權 內 涵 已 從 傳 統 的 個 人 權 逐 漸 擴 大 到 民 族 集 體 權, 目 前 許 多 國 際 人 權 公 約 宣 言 及 決 議 也 開 始 對 民 族 集 體 權 採 取 尊 重 及 承 認 的 態 度 政 治 哲 學 界 於 八 年 代 開 始 亦 對 原 住 民 族 之 生 存 發 展 問 題 進 行 嚴 肅 思 考, 並 指 出 多 樣 性 不 是 對 國 家 統 一 的 威 脅, 不 是 不 可 避 免 的 衝 突 根 源, 也 不 是 發 展 的 障 礙 ; 而 且 目 前 原 住 民 族 之 發 展 仍 處 於 結 構 性 劣 勢 地 位, 其 文 化 亦 處 於 不 利 處 境, 而 應 以 族 群 差 異 權 利 設 計 改 善 保 障 之, 方 符 合 自 由 主 義 的 社 會 正 義 觀 也 因 此 在 當 今 世 界, 原 住 民 族 權 益 的 保 障 逐 漸 變 成 衡 量 一 個 國 家 人 權 狀 況 的 重 要 標 誌 及 社 會 是 否 民 主 成 熟 的 指 標 其 次, 陳 水 扁 總 統 在 二 年 總 統 大 選 時 曾 提 出 原 住 民 族 政 策 白 皮 書, 承 諾 推 動 原 住 民 族 自 治, 且 與 原 住 民 族 代 表 簽 訂 原 住 民 族 與 台 灣 新 的 夥 伴 關 係 協 定 ; 當 選 後 於 二 二 年 又 簽 了 一 紙 原 住 民 族 與 台 灣 政 府 新 的 夥 伴 關 係 再 肯 認 協 定 二 四 年 陳 總 統 連 任 之 後, 又 進 一 步 宣 示 要 建 立 原 住 民 族 與 台 灣 政 府 的 準 國 與 國 關 係, 且 一 再 允 諾 未 來 台 灣 的 二 六 年 新 憲 中 將 設 立 原 住 民 族 專 章, 以 保 障 原 住 民 族 應 有 的 尊 嚴 及 權 益, 進 而 改 善 其 地 位 與 處 境 原 住 民 族 基 本 法 係 有 關 原 住 民 族 政 策 之 原 則 性 綱 領 性 方 針 性 規 範, 其 位 階 雖 與 一 般 法 律 相 同, 但 可 補 充 憲 法 及 相 關 法 規 原 住 民 政 策 之 不 足, 並 可 作 為 發 展 的 指 導 綱 領, 其 規 範 內 容 若 能 獲 得 全 體 國 民 之 支 持 與 認 同, 當 可 建 立 全 體 國 民 對 原 住 民 族 政 策 之 共 識 與 支 持 基 於 此, 自 解 嚴 以 來 即 有 學 者 及 原 住 民 立 委 不 斷 倡 議 制 訂 原 住 民 族 基 本 法 之 呼 聲 及 提 案, 經 過 朝 野 各 界 十 七 年 的 努 力, 二 五 年 一 月 二 十 一 日, 期 昐 已 久 的 原 住 民 族 基 本 法 終 於 在 立 法 院 三 讀 通 過, 著 實 令 全 體 國 人 及 原 住 民 族 感 到 無 比 的 興 奮 與 驕 傲 原 住 民 族 基 本 法 的 立 法 目 的 主 要 乃 在 確 保 原 住 民 族 的 平 等 權, 另 一 方 面 也 在 補 償 其 自 來 所 遭 受 的 不 公 平 待 遇 綜 觀 原 住 民 族 基 本 法 條 文 內 涵, 不 僅 彰 顯 正 義 民 主 及 多 元 之 基 本 精 神, 並 揭 示 出 國 家 應 追 求 之 政 策 目 標 和 作 為, 條 文 內 容 頗 具 開 明 性 及 實 質 性 此 一 大 法 的 公 布 實 施, 勢 必 對 原 住 民 族 政 策 及 台 灣 族 群 關 係 產 生 深 遠 的 影 響 ; 未 來 原 住 民 族 的 法 制 建 構, 勢 將 以 原 住 民 族 基 本 法 所 揭 櫫 之 權 利 內 容 為 依 歸, 這 對 於 保 障 原 住 民 族 權 益 及 促 進 原 住 民 族 之 生 存 發 展, 以 及 建 立 共 存 共 榮 之 族 群 關 係 無 欵 將 起 到 重 要 的 作 用 要 之, 原 住 民 族 基 本 法 的 通 過, 代 表 國 家 與 原 住 民 族 重 新 建 立 關 係 的 誠 意 與 決 心, 也 是 我 國 重 視 及 尊 重 原 住 民 族 權 益 的 重 要 起 步, 同 時 也 是 體 現 陳 水 扁 總 統 所 揭 示 新 夥 伴 關 係 及 準 國 與 國 關 係 的 重 要 里 程 碑 具 體 而 言, 原 住 民 族 基 本 法 的 通 過 具 有 以 下 幾 點 意 義 : 一 確 立 多 元 文 化 主 義 的 原 住 民 族 政 策 目 標 原 則 和 內 涵, 使 原 住 民 政 策 更 系 統 化 及 重 點 化, 可 作 為 民 族 生 存 發 展 的 準 據 二 導 正 現 行 相 關 法 制 及 政 策 措 施, 建 立 全 體 國 民 對 原 住 民 族 政 策 之 共 識 及 政 治 支 持 三 落 實 法 治 國 及 依 法 行 政 理 想, 確 保 原 住 民 族 應 有 之 民 族 權 益 四 順 應 國 際 潮 流 及 回 應 原 住 民 族 需 求, 充 實 原 住 民 族 政 策 資 源 並 促 進 政 策 的 民 主 化 然 而, 原 住 民 族 基 本 法 的 落 實 乃 是 一 項 艱 鉅 的 政 策 改 造 工 程, 須 有 充 足 的 政 策 網 絡 支 援, 如 民 意 經 費 人 力 組 織 研 究 精 英 等 環 境 支 持, 才 能 發 揮 實 質 效 果 基 於 此, 原 住 民 族 基 本 9843

法 第 三 條 乃 特 別 規 定 : 行 政 院 為 審 議 協 調 本 法 相 關 事 務, 應 設 置 推 動 委 員 會, 由 行 政 院 院 長 召 集 之 前 項 推 動 委 員 會 三 分 之 二 之 委 員 席 次, 由 原 住 民 族 各 族 按 人 口 比 例 分 配 ; 其 組 織 由 行 政 院 定 之 以 利 政 策 的 落 實 與 執 行 爰 此, 本 草 案 特 依 上 述 條 文 規 定, 並 以 精 簡 組 織 行 政 立 法 分 立 合 作 協 同 民 眾 參 與 資 訊 公 開 提 昇 實 質 功 能 及 行 政 效 率 等, 作 為 起 草 之 精 神 和 原 則, 擬 具 行 政 院 原 住 民 族 基 本 法 推 動 委 員 會 組 織 規 程 草 案, 條 文 總 計 十 三 條, 其 重 點 內 容 茲 簡 要 說 明 如 下 : 一 推 動 委 員 會 之 設 立 宗 旨 及 法 源 依 據 ( 草 案 第 一 條 ) 二 推 動 委 員 會 之 具 體 任 務 及 職 掌 ( 草 案 第 二 條 ) 三 推 動 委 員 會 委 員 之 組 成 名 額 任 期 產 生 及 逓 補 方 式 ( 草 案 第 三 條 ) 四 委 員 會 議 之 召 開 時 機 會 議 主 席 及 出 列 席 人 員 ( 草 案 第 四 條 ) 五 委 員 會 之 幕 僚 單 位 - 工 作 小 組 之 任 務 職 掌, 執 行 長 副 執 行 長 及 工 作 小 組 成 員 ( 草 案 第 五 條 ) 六 工 作 小 組 會 議 之 召 開 會 議 主 席 討 論 事 項 及 出 列 席 人 員 ( 草 案 第 六 條 ) 七 工 作 小 組 置 執 行 秘 書 及 副 執 行 秘 書 一 人, 以 及 專 職 工 作 人 員 若 干 人, 並 設 業 務 秘 書 及 行 政 三 組 ( 草 案 第 七 條 ) 八 本 會 得 組 成 專 案 小 組, 負 責 研 究 調 查 並 供 會 議 討 論 之 參 考 ( 第 八 條 ) 九 本 會 每 年 度 應 提 出 年 度 推 動 執 行 情 形 報 告 書 ( 草 案 第 九 條 ) 十 本 會 兼 任 委 員 及 相 關 人 員 為 無 給 職 ( 草 案 第 十 條 ) 十 一 本 會 之 推 動 經 費 由 行 政 院 原 民 會 編 列 預 算 支 應 ( 草 案 第 十 一 條 ) 十 二 本 會 專 職 人 員 之 官 等 及 員 額, 另 以 編 制 表 定 之 ( 草 案 第 十 二 條 ) 十 三 本 組 織 規 程 之 施 行 日 期 ( 草 案 第 十 三 條 ) 行 政 院 原 住 民 族 基 本 法 推 動 委 員 會 組 織 規 程 草 案 條 文 說 明 第 一 條 行 政 院 ( 以 下 簡 稱 本 院 ) 為 審 議 協 調 及 推 動 原 住 民 族 基 本 法 ( 以 下 簡 稱 本 法 ) 相 關 事 務, 特 依 本 法 第 三 條 規 定, 設 行 政 院 原 住 民 族 基 本 法 推 動 委 員 會 ( 以 下 簡 稱 本 會 ) 第 二 條 本 會 掌 理 下 列 事 項 : 一 本 法 相 關 事 務 之 統 合 協 調 及 推 動 事 項 二 本 法 相 關 法 規 之 審 議 事 項 三 本 法 相 關 方 案 計 畫 及 措 施 執 行 之 監 一 明 訂 設 立 宗 旨 及 法 源 依 據 二 原 住 民 族 基 本 法 ( 以 下 簡 稱 本 法 ) 第 三 條 規 定 : 行 政 院 為 審 議 協 調 本 法 相 關 事 務, 應 設 置 推 動 委 員 會, 由 行 政 院 院 長 召 集 之 爰 依 上 述 規 定 明 訂 本 組 織 之 設 立 目 的 法 源 及 名 稱 一 規 定 行 政 院 原 住 民 族 基 本 法 推 動 委 員 會 ( 以 下 簡 稱 本 會 ) 之 具 體 任 務 及 職 掌 二 參 照 本 法 之 立 法 精 神 及 第 三 條 : 行 政 院 為 審 議 協 調 本 法 相 關 事 務, 應 設 置 9844

督 評 估 事 項 四 本 法 相 關 事 務 之 研 究 調 查 及 諮 詢 事 項 五 其 他 本 法 相 關 事 務 之 協 調 及 推 動 事 項 第 三 條 本 會 置 召 集 人 副 召 集 人 各 一 人, 由 本 院 院 長 副 院 長 兼 任 之 ; 委 員 三 十 九 人, 除 召 集 人 及 副 召 集 人 為 當 然 委 員 外, 其 餘 委 員, 由 召 集 人 就 下 列 人 員 派 ( 聘 ) 兼 之 : 一 本 院 政 務 委 員 二 內 政 部 部 長 三 教 育 部 部 長 四 經 濟 部 部 長 五 交 通 部 部 長 六 本 院 衛 生 署 署 長 七 本 院 農 業 委 員 會 主 任 委 員 八 本 院 文 化 建 設 委 員 會 主 任 委 員 九 本 院 勞 工 委 員 會 主 任 委 員 十 本 院 原 住 民 族 委 員 會 主 任 委 員 十 一 原 住 民 族 各 族 代 表 二 十 二 人 十 二 專 家 學 者 五 人, 其 中 具 原 住 民 身 分 者 三 人 前 項 委 員 席 次 應 有 適 當 比 例 之 婦 女 保 障 名 額 委 員 任 期 二 年, 期 滿 得 續 聘 ( 派 ); 委 員 為 有 關 機 關 代 表 者, 其 任 期 隨 職 務 異 動 而 更 易 ; 委 員 出 缺 時, 應 依 第 一 項 第 二 項 規 定 遴 聘, 其 任 期 至 原 任 期 屆 滿 為 止 第 四 條 本 會 委 員 會 議 ( 以 下 簡 稱 委 員 會 議 ) 以 每 四 個 月 召 開 一 次 為 原 則, 必 要 時 得 召 開 臨 時 會 議 委 員 會 議 由 召 集 人 召 集, 並 為 會 議 主 席, 召 集 人 不 能 親 自 出 席 會 議 時, 由 副 召 集 人 代 理 主 席 委 員 會 議 開 會 時, 得 邀 請 相 關 機 關 代 表 推 動 委 員 會, 由 行 政 院 院 長 召 集 之, 以 及 第 三 十 四 條 : 主 管 機 關 應 於 本 法 施 行 後 三 年 內, 依 本 法 之 原 則 修 正 制 定 或 廢 止 相 關 法 令 之 規 定, 明 訂 本 會 之 具 體 任 務 及 職 掌 一 明 訂 本 會 之 組 成 名 額 產 生 方 式 任 期 及 婦 女 保 障 名 額 二 本 會 主 要 任 務 乃 在 統 籌 審 議 監 督 及 推 動 本 法 相 關 事 務, 為 精 簡 組 織 及 兼 顧 擴 大 參 與, 以 確 保 本 法 順 利 實 施, 爰 規 定 委 員 名 額 為 三 十 九 人 三 本 法 第 三 條 第 二 項 規 定 前 項 推 動 委 員 會 三 分 之 二 之 委 員 席 次, 由 原 住 民 族 各 族 按 人 口 比 例 分 配 爰 依 規 定 原 住 民 族 各 族 代 表 總 額 數, 但 為 顧 及 遴 聘 上 之 方 便 及 彈 性, 故 不 明 列 各 族 分 配 名 額 四 為 確 保 行 政 立 法 分 立, 原 住 民 立 法 委 員 不 列 為 委 員 一 明 訂 本 會 委 員 會 議 ( 以 下 簡 稱 委 員 會 議 ) 之 召 開 期 程 會 議 主 席 及 出 列 席 人 員 二 基 於 提 昇 委 員 會 議 實 質 功 能 與 行 政 效 率 考 量, 委 員 會 議 二 個 月 召 開 一 次 似 過 於 頻 繁, 半 年 時 間 亦 過 長 ; 每 四 個 月 召 開 一 次 似 有 必 要 亦 較 合 理 三 為 因 應 事 實 需 要, 爰 規 定 委 員 會 議 得 邀 9845

或 學 者 專 家 列 席 請 相 關 機 關 代 表 或 學 者 專 家 列 席 第 五 條 本 會 設 工 作 小 組, 執 行 本 會 之 決 議, 一 明 訂 本 會 業 務 幕 僚 單 位 - 工 作 小 組 之 具 並 協 助 中 央 及 地 方 相 關 機 關 推 動 本 法 相 關 事 體 職 掌 及 成 員, 以 及 執 行 長 及 副 執 行 宜 長 工 作 小 組 置 執 行 長 一 人, 由 本 院 原 住 民 二 委 員 會 議 係 本 會 之 決 策 單 位, 每 四 個 月 族 委 員 會 主 任 委 員 兼 任, 綜 理 會 務 ; 副 執 行 方 召 開 一 次, 為 執 行 本 會 之 決 議 並 協 助 長 一 人, 由 本 院 原 住 民 族 委 員 會 政 務 副 主 任 推 動 本 法 事 宜, 同 時 也 為 加 強 各 相 關 部 委 員 兼 任, 襄 助 執 行 長 綜 理 會 務 工 作 小 組 會 業 務 及 政 策 之 配 合 聯 繫, 並 對 提 出 委 成 員, 除 執 行 長 及 副 執 行 長 為 當 然 成 員 外, 員 會 議 討 論 事 項 預 為 研 議 協 調, 以 增 進 其 餘 成 員 由 中 央 及 地 方 相 關 機 關 單 位 一 級 主 行 政 效 率, 爰 設 置 工 作 小 組, 以 利 本 法 管 派 兼 之 推 動 及 落 實 三 工 作 小 組 由 本 院 與 本 法 相 關 部 會 之 主 管 單 位 所 組 成, 並 由 與 本 法 最 直 接 相 關 之 原 住 民 族 委 員 會 主 任 委 員 及 政 務 副 主 任 委 員 分 別 兼 任 執 行 長 及 副 執 行 長, 以 綜 理 會 務 四 為 加 強 各 相 關 部 會 及 中 央 與 地 方 相 關 單 位, 在 業 務 及 政 策 上 之 配 合 聯 繫, 爰 將 地 方 政 府 代 表 及 其 他 有 關 人 員 列 入 工 作 小 組 成 員, 以 利 本 法 之 執 行 第 六 條 為 協 調 推 動 本 法 各 項 業 務, 工 作 小 組 規 定 工 作 小 組 會 議 之 召 集 時 機 會 議 主 席 應 定 期 召 開 會 議, 邀 請 議 案 相 關 成 員 與 會, 代 理 主 席 討 論 事 項 和 得 列 席 人 員 並 得 視 需 要 召 開 臨 時 會 議, 由 執 行 長 為 會 議 主 席, 執 行 長 不 能 親 自 出 席 會 議 時, 由 副 執 行 長 為 主 席 工 作 小 組 開 會 時, 得 邀 請 相 關 機 關 代 表 民 意 代 表 或 學 者 專 家 列 席 工 作 小 組 會 議 討 論 事 項 如 下 : 一 召 集 人 交 議 事 項 二 委 員 會 議 交 議 事 項 三 委 員 提 議 事 項 四 其 他 移 送 與 本 會 職 掌 有 關 事 項 第 七 條 本 會 另 置 執 行 秘 書 一 人, 承 召 集 人 及 為 因 應 業 務 事 實 需 要, 明 訂 本 會 置 執 行 秘 執 行 長 之 命, 處 理 日 常 事 務 ; 並 置 副 執 行 秘 書 副 執 行 秘 書, 以 及 專 職 工 作 人 員 若 干 書 專 門 委 員 秘 書 組 長 視 察 編 審 人, 並 得 聘 用 研 究 人 員 ; 另 工 作 小 組 分 三 組 9846

專 員 科 員, 辦 理 本 會 業 務 本 會 得 視 業 務 需 要, 依 聘 用 人 員 聘 用 條 例 規 定, 聘 用 研 究 員 七 人 至 九 人 本 會 工 作 小 組, 設 業 務 秘 書 及 行 政 三 組, 其 任 務 如 下 : 一 業 務 組 : 本 法 有 關 民 族 自 治 部 落 調 查 教 育 文 化 語 言 衛 生 福 利 就 業 經 濟 建 設 自 然 資 源 傳 統 領 域 土 地 事 項 之 協 調 推 動 研 議 資 料 蒐 集 研 析 二 秘 書 組 ; 委 員 會 議 及 工 作 小 組 會 議 議 程 之 編 擬 會 議 資 料 之 準 備 紀 錄 之 整 理 及 其 他 有 關 秘 書 等 事 項 三 行 政 組 : 本 會 公 文 之 收 文 發 文 及 其 他 有 關 文 書 處 理 與 管 制 ; 公 務 用 品 之 請 購 登 記 保 管 ; 委 員 出 席 費 之 支 付 結 報 及 其 他 有 關 出 納 等 事 項 第 八 條 本 會 因 業 務 需 要 得 推 派 委 員 或 商 請 業 務 有 關 機 關 及 聘 請 本 會 以 外 之 專 家 學 者 組 成 專 案 小 組, 負 責 研 究 調 查 有 關 本 法 議 題, 提 供 委 員 會 議 及 工 作 小 組 會 議 討 論 及 審 議 之 參 考 第 九 條 本 會 每 年 應 就 本 法 推 動 執 行 情 形 提 出 報 告 書, 並 分 行 各 有 關 機 關 研 究 辦 理 第 十 條 本 會 委 員 為 無 給 職, 但 非 機 關 代 表 委 員 得 依 規 定 支 給 兼 職 費 及 交 通 費 第 十 一 條 本 會 所 需 經 費 由 本 院 原 住 民 族 委 員 會 編 列 預 算 支 應 辦 事, 以 利 業 務 執 行 及 推 動 本 法 係 綜 合 性 法 律, 事 涉 本 院 各 單 位 業 務, 並 攸 關 原 住 民 族 之 生 存 及 發 展 以 及 台 灣 之 族 群 關 係, 似 需 加 強 相 關 決 策 之 民 主 化 及 科 學 化, 俾 獲 致 具 體 意 見 後 再 提 工 作 小 組 及 委 員 會 討 論, 以 使 決 策 更 為 週 延 為 監 督 及 落 實 本 法 之 執 行, 爰 規 定 每 年 應 就 本 法 推 動 執 行 情 形 提 出 報 告 書, 此 乃 為 因 應 事 實 需 要, 有 其 必 要 性 及 合 理 性 一 規 定 委 員 及 相 關 人 員 待 遇 為 無 給 職 二 查 行 政 院 人 事 行 政 局 於 九 十 三 年 六 月 二 十 四 日 以 局 給 字 第 九 三 六 二 八 六 四 號 函 通 函 各 機 關, 邇 後 於 訂 定 或 修 訂 組 織 法 規 時, 有 關 兼 職 人 員 兼 職 酬 勞 之 條 文, 請 統 一 訂 定 為 兼 任 人 員 均 為 無 給 職 爰 依 上 開 規 定 配 合 訂 定 明 定 本 法 之 推 動 經 費 來 源 9847

第 十 二 條 本 規 程 所 列 各 職 稱 之 官 等 及 員 額, 規 定 本 會 專 職 人 員 之 官 等 及 員 額, 另 以 編 制 另 以 編 制 表 定 之 各 職 稱 之 職 等, 依 職 務 列 表 定 之 等 表 之 規 定 第 十 三 條 本 規 程 自 發 布 日 施 行 規 定 本 規 程 之 施 行 日 期 主 動 公 開 資 訊 內 政 部 土 地 測 量 局 函 中 華 民 國 94 年 4 月 25 日 測 秘 字 第 0941400375 號 主 旨 : 檢 送 94 年 1 月 至 3 月 主 動 公 開 資 訊 目 錄 1 份 ( 如 附 件 ), 另 詳 載 於 內 政 部 土 地 測 量 局 網 站 (http://www.lsb.gov.tw/), 請 查 照 說 明 : 依 據 行 政 資 訊 公 開 辦 法 第 7 條 規 定 刊 登 行 政 院 公 報 局 長 吳 萬 順 內 政 部 土 地 測 量 局 94 年 1 月 至 3 月 行 政 資 訊 目 錄 編 號 內 容 要 旨 資 訊 種 類 作 成 或 取 得 時 間 保 管 期 間 保 管 場 所 1 國 土 測 繪 資 訊 整 合 流 通 建 置 計 畫 施 政 計 畫 93.12 永 久 2 本 局 94 年 度 預 算 書 預 算 決 算 書 94.01 永 久 3 臺 灣 省 圖 解 地 籍 圖 數 值 化 94 年 度 計 畫 施 政 計 畫 94.01 永 久 4 臺 灣 省 94 年 度 地 籍 圖 接 受 及 支 付 補 助 金 重 測 計 畫 支 付 補 助 金 94.02 永 久 5 臺 灣 省 地 籍 圖 重 測 94 年 度 計 畫 施 政 計 畫 94.02 永 久 98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