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 技 部 104 年 度 多 元 族 群 研 究 與 原 住 民 部 落 與 社 會 發 展 研 究 整 合 型 計 畫 徵 求 公 告 一 計 畫 背 景 : 目 前 台 灣 社 會 中 普 遍 認 為 台 灣 是 多 元 族 群 社 會, 擁 有 豐 富 多 元 的 文 化 特 色, 族 群 或 文 化 群 體 之 間 的 互 相 尊 重 與 欣 賞, 也 被 認 定 是 未 來 整 個 社 會 應 共 同 努 力 的 目 標 儘 管 已 有 多 元 族 群 的 共 識, 但 是 台 灣 社 會 中 仍 然 不 時 發 生 族 群 爭 議 事 件, 也 經 常 出 現 為 弱 勢 族 群 爭 取 平 等 權 益 的 呼 聲 或 訴 求, 這 一 方 面 顯 示 了 這 個 族 群 關 係 的 理 想, 在 現 實 社 會 中 被 落 實 的 程 度, 包 括 制 度 的 設 計 與 一 般 人 對 待 他 族 群 的 行 為 與 態 度, 似 乎 仍 與 理 想 有 些 距 離 但 是 另 一 方 面, 這 些 持 續 的 族 群 爭 議 或 抗 爭, 也 凸 顯 了 多 元 族 群 中, 不 同 族 群 在 過 去 所 受 到 的 不 平 等 對 待 狀 況 的 異 質 化 現 象, 以 及 過 去 族 群 歧 視 的 制 度 與 偏 見 態 度, 所 遺 留 下 來 的 影 響 尚 未 被 合 理 地 彌 補 或 導 正 而 在 目 前 全 球 化 的 趨 勢 下, 人 們 地 理 流 動 以 及 與 其 他 文 化 社 會 群 體 接 觸 的 機 會 也 大 為 增 加, 這 些 新 的 社 會 情 境 對 於 族 群 界 線 與 族 群 定 義, 也 產 生 實 質 的 衝 擊 新 的 族 群 分 類 產 生 原 有 族 群 界 線 的 轉 變 或 重 劃, 都 是 當 代 多 元 族 群 現 象, 未 來 在 發 展 上 必 須 面 對 的 新 課 題 為 促 進 台 灣 社 會 多 元 族 群 發 展, 擬 徵 求 整 合 型 計 畫, 鼓 勵 學 者 從 各 項 人 文 及 社 會 科 學 觀 點 構 思 研 究 計 畫, 分 析 台 灣 多 元 族 群 觀 念 的 起 源 社 會 實 踐 的 現 況 及 當 前 與 未 來 發 展 的 問 題, 以 建 立 尊 重 多 元 族 群 文 化 與 社 會 環 境 的 良 好 基 礎 二 徵 求 說 明 及 重 點 議 題 : 徵 求 類 型 分 為 兩 類, 第 一 類 為 多 元 族 群 研 究, 第 二 類 為 原 住 民 部 落 與 社 會 發 展 研 究 第 一 類 多 元 族 群 研 究 : 鼓 勵 從 跨 學 門 或 跨 領 域 之 宏 觀 視 野, 立 基 於 臺 灣 發 展 之 經 驗, 針 對 當 前 及 可 預 見 之 未 來 臺 灣 面 臨 的 多 元 族 群 重 要 議 題, 進 行 以 政 策 建 議 為 導 向 之 學 術 研 究, 亦 鼓 勵 對 多 元 族 群 的 概 念 的 發 展 與 制 度 性 實 踐 的 進 展, 進 行 跨 時 空 背 景 之 比 較 研 究 徵 求 重 點 議 題 如 下 ( 學 門 代 碼 請 填 H53- 多 元 族 群 研 究 ): 1-1. 多 元 族 群 概 念 在 台 灣 社 會 的 浮 現 發 展 與 課 題 ( 學 門 代 碼 :H53) 過 去 十 多 年 來, 隨 著 台 灣 社 會 內 部 的 民 主 化 轉 型 以 及 日 益 對 外 開 放, 多 元 族 群 的 概 念 也 逐 漸 成 為 一 般 人 理 解 台 灣 歷 史 上 住 民 組 成 以 及 當 代 社 會 中 主 要 人 群 分 類 的 1
核 心 參 考 架 構, 也 成 為 政 府 族 群 與 文 化 政 策 中 的 主 要 理 念 與 基 礎 多 元 族 群 的 狀 況 不 僅 是 對 於 當 前 台 灣 住 民 組 成 與 歷 史 淵 源 的 一 種 描 述, 也 隱 含 了 一 套 比 較 合 理 的 族 群 關 係 的 制 度 性 安 排 之 理 想 過 去 不 少 研 究 已 經 透 過 國 外 相 關 文 獻 的 討 論, 說 明 了 多 元 族 群 概 念 的 思 想 淵 源, 但 是 對 於 這 個 新 的 概 念 在 何 種 狀 況 下, 被 哪 些 行 動 者 引 介 進 入 台 灣, 以 及 如 何 取 代 過 去 族 群 同 化 主 義 成 為 主 流 價 值 的 社 會 與 政 治 過 程, 卻 缺 乏 足 夠 的 理 解 更 重 要 的 是, 儘 管 台 灣 社 會 已 經 有 多 元 族 群 的 概 念 與 理 想 之 基 本 共 識, 但 是 卻 仍 然 經 常 出 現 與 此 思 潮 相 違 背 的 族 群 爭 議 事 件 多 元 族 群 作 為 族 群 關 係 的 理 想 與 現 實 之 間, 有 何 落 差, 也 是 在 促 進 多 元 族 群 發 展 的 目 標 上, 亟 待 研 究 的 課 題 1-2. 特 定 弱 勢 族 群 意 識 的 發 展 與 族 群 關 係 ( 學 門 代 碼 :H53) 在 多 元 族 群 的 台 灣 社 會 現 狀 中, 儘 管 有 多 族 群 並 存 的 事 實, 但 是 重 要 的 族 群 事 件 或 爭 議, 往 往 發 生 在 特 定 的 幾 個 族 群 類 屬 或 群 體 之 間 過 去 台 灣 的 族 群 相 關 研 究, 有 不 少 集 中 於 研 究 某 一 特 定 族 群 界 線 內 部 的 文 化 社 會 習 俗 與 結 構 特 性 之 探 討, 而 對 於 具 有 針 對 性 抗 爭 性 的 族 群 關 係, 所 累 積 的 研 究 成 果 比 較 有 限, 仍 待 進 一 步 推 展 台 灣 多 元 族 群 的 發 展, 其 實 是 過 去 許 多 不 同 層 次 或 類 屬 的 族 群 對 抗, 相 互 刺 激 妥 協 後 而 產 生 的 結 果 族 群 衝 突 或 抗 爭, 因 此 是 協 商 與 建 構 良 好 的 族 群 關 係, 不 可 避 免 的 過 程 這 項 研 究 主 題 強 調 族 群 之 間 因 為 社 會 文 化 或 政 治 經 濟 分 配 的 不 對 等, 而 造 成 自 認 為 居 於 不 利 位 置 的 一 方, 產 生 弱 勢 族 群 意 識, 其 集 體 訴 求 與 集 體 行 動, 對 於 族 群 關 係 的 後 續 調 整 所 產 生 的 影 響 1-3. 族 群 的 界 線 與 跨 越 ( 學 門 代 碼 :H53) 雖 然 大 家 對 於 台 灣 係 由 多 元 族 群 組 成 的 說 法 已 有 共 識, 但 是 還 需 要 進 行 更 多 研 究 以 增 進 對 本 主 題 的 理 解 例 如 : 探 討 台 灣 各 族 群 如 何 界 定 族 群 界 線, 並 檢 視 不 同 族 群 在 劃 分 我 群 和 他 群 界 線 時 各 著 重 哪 些 元 素 ( 歷 史 語 言 生 存 情 境 生 態 環 境 等 ) 而 產 生 不 同 類 型 的 族 群 界 線 當 族 群 的 定 義 與 界 線 隨 著 社 會 政 治 文 化 等 環 境 的 變 動 有 所 調 整, 本 議 題 鼓 勵 深 入 發 掘 各 族 群 的 實 際 轉 變 歷 程 此 外, 族 群 界 線 的 跨 越 在 許 多 層 面 發 生, 研 究 者 可 透 過 婚 姻 收 養 宗 教 等 實 例 來 顯 示 族 群 跨 越 的 程 度 與 影 響 1-4. 台 灣 多 元 族 群 之 建 構 ( 學 門 代 碼 :H53) 臺 灣 作 為 一 個 多 元 族 群 的 國 家, 長 期 以 來 對 於 各 族 群 之 語 言 文 化 政 治 經 濟 傳 播 教 育 之 公 民 權 有 許 多 制 度 性 安 排, 針 對 各 族 群 文 化 之 保 存 活 化 也 有 許 多 行 政 與 政 策 性 作 法 尤 其 是 在 客 家 族 群 原 住 民 族 以 及 近 年 來 在 臺 灣 日 漸 增 加 的 新 移 2
民 之 族 群 文 化 發 展 方 面 開 展 出 許 多 制 度 性 措 施 面 對 這 些 發 展, 本 議 題 徵 求 跨 學 門 或 跨 領 域 的 研 究 團 隊, 針 對 臺 灣 客 家 族 群 原 住 民 族 及 新 移 民 之 一 或 與 其 他 族 群 之 間 在 當 前 及 可 遇 見 之 未 來 將 面 臨 的 重 要 議 題, 進 行 具 有 理 論 意 義 或 政 策 建 議 為 導 向 之 學 術 研 究, 以 有 助 於 臺 灣 邁 向 族 群 多 元 理 性 尊 重 的 社 會 新 紀 元 1-5. 族 群 與 其 他 不 平 等 的 交 織 ( 學 門 代 碼 :H53) 近 來 學 者 強 調, 不 同 類 型 的 社 會 不 平 等 並 非 獨 立 的 變 項, 而 是 相 互 交 織 的 運 作 : 族 群 界 線 與 性 別 階 級 性 取 向 等 差 異, 會 在 個 人 生 命 經 驗 結 構 資 源 分 配 的 過 程 中 造 成 互 動 影 響 台 灣 的 族 群 經 驗 也 不 例 外, 不 僅 各 族 群 內 部 不 是 同 質 的 群 體, 族 群 分 類 的 作 用 也 經 常 與 階 級 位 置 有 著 緊 密 關 聯 我 們 鼓 勵 用 這 樣 的 理 論 觀 點 來 分 析 台 灣 的 族 群 經 驗, 分 析 不 同 軸 線 的 社 會 不 平 等 相 互 交 織 的 機 制 與 模 式 1-6. 族 群 的 日 常 實 作 ( 學 門 代 碼 :H53) 族 群 不 僅 是 結 構 性 的 分 類, 也 是 活 出 來 的 經 驗 人 們 在 日 常 生 活 中 如 何 感 受 到 族 群 界 線 的 分 類 運 作, 可 能 隨 著 身 處 不 同 的 社 會 領 域 生 命 階 段 而 有 所 差 異, 尤 其 容 易 受 到 遷 移 經 驗 人 群 互 動 等 脈 絡 的 影 響 行 動 者 也 會 使 用 蒙 混 過 關 或 展 演 認 同 等 不 同 策 略 來 發 揮 能 動 性 以 協 商 族 群 界 線 台 灣 的 族 群 研 究 長 期 以 來 較 為 缺 乏 這 方 面 的 探 討, 我 們 鼓 勵 研 究 計 劃 來 探 討 族 群 界 線 的 日 常 運 作 劃 界 經 驗 與 情 緒 政 治 1-7. 族 群 認 同 與 台 灣 社 會 發 展 ( 學 門 代 碼 :H53) 台 灣 是 移 民 社 會, 台 灣 社 會 的 發 展 史, 不 同 的 階 段 呈 現 不 同 的 族 群 發 展 脈 絡, 從 明 清, 日 本 統 治 時 期, 截 至 目 前 為 止, 台 灣 民 眾 對 於 族 群 的 認 同 族 群 語 言 的 使 用 與 傳 承 以 及 不 同 族 群 在 台 灣 所 處 的 社 會 位 置, 需 要 進 一 步 釐 清, 作 為 未 來 台 灣 社 會 族 群 融 合 的 指 標 因 此, 對 於 台 灣 社 會 族 群 認 同 的 歷 史 發 展 脈 絡 不 同 族 群 認 同 統 計 指 標 如 何 進 行 族 群 統 計, 並 利 用 族 群 認 同 統 計 資 料, 從 事 系 統 性 的 研 究, 作 為 推 估 台 灣 社 會 人 口 組 成 與 未 來 族 群 發 展 估 計 的 基 本 數 據 依 據 1-8. 族 群 社 會 福 祉 研 究 專 題 ( 學 門 代 碼 :H53) 台 灣 社 會 的 不 同 族 群, 可 能 在 社 會 經 濟 發 展 上, 受 到 不 平 等 的 待 遇, 因 此 不 論 在 經 濟 感 受 社 會 階 層 流 動, 以 及 社 會 福 利 需 求 上, 需 要 進 一 步 的 研 究 此 一 專 題 以 族 群 社 會 福 祉 為 標 的, 研 究 如 何 促 進 台 灣 社 會 不 同 族 群 的 社 會 福 祉 為 目 的 1-9. 族 群 與 大 眾 媒 體 傳 播 ( 學 門 代 碼 :H53) 相 對 於 強 勢 族 群, 台 灣 弱 勢 族 群 在 大 眾 媒 體 傳 播 上, 處 於 弱 勢 地 位 ; 且 媒 體 對 於 不 同 族 群 間, 尤 其 是 台 灣 新 住 民 母 語 傳 承, 以 及 形 象 論 述, 具 有 重 要 關 鍵 地 位 此 一 專 題, 可 以 研 究 目 前 台 灣 媒 體 如 何 呈 現 族 群 形 象, 不 同 族 群 母 語 使 用 概 況, 同 時 研 3
究 如 何 促 進 改 善 不 同 族 群 母 語 的 教 學 與 使 用 第 二 類 原 住 民 部 落 與 社 會 發 展 研 究 : 台 灣 原 住 民 族 歷 經 外 在 政 經 結 構 變 革, 原 有 的 部 落 組 織 與 組 成 隨 之 產 生 種 種 變 化 從 半 個 世 紀 前 台 灣 經 濟 傾 向 出 口 導 向 開 始, 原 居 地 人 口 大 量 外 移 既 有 的 生 計 經 濟 結 構 及 生 活 形 態 也 明 顯 改 變 隨 後 的 全 球 化 趨 勢 引 進 外 勞 等 政 策 進 一 步 影 響 原 住 民 勞 工 在 都 會 區 的 工 作 機 會, 而 原 住 民 族 自 覺 運 動 各 項 鼓 勵 優 惠 政 策 原 住 民 基 本 法 之 制 定 等 鉅 觀 因 素, 則 部 分 促 進 原 住 民 部 落 社 會 的 發 展 原 住 民 的 部 落 社 會 ( 包 括 原 居 地 的 部 落 與 都 市 移 居 地 的 社 區 ) 如 何 因 應 這 些 外 在 結 構 變 遷, 既 有 的 文 化 特 色 社 會 政 治 組 織 生 計 經 濟 生 活 形 態 如 何 重 新 形 構, 都 成 為 分 析 台 灣 原 住 民 社 會 現 況 的 關 鍵 議 題, 也 是 了 解 當 代 台 灣 社 會 的 重 要 層 面 之 一 徵 求 重 點 議 題 如 下 ( 學 門 代 碼 請 填 H46- 原 住 民 部 落 與 社 會 發 展 ) 2-1. 原 住 民 知 識 典 範 ( 學 門 代 碼 :H46) 傳 統 的 原 住 民 研 究 容 易 將 原 住 民 族 當 作 科 學 知 識 的 客 體, 但 是 從 過 去 三 十 年 質 量 性 方 法 的 論 戰, 延 伸 至 目 前 社 會 科 學 多 元 知 識 典 範 的 確 立, 從 事 原 住 民 族 研 究 的 學 術 工 作 已 經 到 了 反 身 檢 視 學 術 實 踐 的 時 候, 並 審 慎 思 考 如 何 以 原 住 民 作 為 知 識 生 產 的 主 體 本 主 題 邀 請 學 者 探 討 原 住 民 族 學 術 研 究 過 程 中 的 種 種 議 題 相 關 題 目 包 括 : 相 較 於 社 會 科 學 的 研 究 典 範, 台 灣 原 住 民 族 的 知 識 生 產 典 範 是 什 麼? 學 術 工 作 者 如 何 在 科 學 典 範 與 原 住 民 族 知 識 典 範 之 間 取 得 平 衡? 從 事 原 住 民 部 落 研 究 時, 研 究 者 如 何 處 理 田 野 關 係 與 相 關 倫 理 議 題? 人 文 及 社 會 科 學 研 究 過 程 中 該 如 何 面 對 與 處 理 原 漢 關 係 的 不 平 等, 使 得 知 識 的 生 產 有 益 於 原 住 民 族 的 發 展? 研 究 過 程 中 如 何 落 實 原 住 民 部 落 的 參 與? 原 住 民 部 落 如 何 看 待 研 究? 被 研 究 的 經 驗 為 何? 對 學 術 研 究 的 啟 發 為 何? 2-2. 族 語 保 存 現 況 與 發 展 ( 學 門 代 碼 :H46) 台 灣 原 住 民 的 南 島 語 言 具 有 兩 大 特 點 :( 一 ) 語 言 最 紛 歧, 彼 此 的 差 異 最 大,( 二 ) 保 存 最 多 古 語 的 特 徵 南 島 語 言 在 原 住 民 的 發 展 史 上 具 有 極 關 鍵 地 位, 卻 面 臨 消 失 的 危 機, 不 易 傳 承 給 下 一 代 如 何 維 護 保 存 和 發 展 這 些 語 言 便 成 為 當 前 重 要 課 題 本 項 徵 求 計 畫 鼓 勵 探 討 以 下 議 題 : 每 一 個 族 群 或 每 一 個 部 落 到 底 還 有 多 少 人 真 正 會 使 用 族 語? 如 何 促 使 族 人 有 族 群 存 亡 的 危 機 意 識, 進 而 重 視 族 語 的 保 存 與 維 護 工 作? 族 語 要 如 何 維 護 和 發 展 才 最 有 效? 學 校 家 庭 社 區 教 會 各 應 扮 演 什 麼 積 極 的 角 色? 2-3. 原 住 民 族 教 育 發 展 ( 學 門 代 碼 :H46) 教 育 發 展 與 人 才 培 育 具 有 密 切 之 關 聯, 唯 原 住 民 學 生 學 業 成 就 相 對 偏 低 之 現 象 早 已 4
是 有 待 解 決 的 問 題, 長 期 以 來 對 於 其 因 素 之 探 討 已 累 積 不 少 文 獻, 但 是 在 提 高 學 業 成 就 之 具 體 有 效 策 略, 卻 鮮 少 進 行 現 場 實 際 之 探 討 例 如 教 師 專 業 教 學 策 略 課 程 設 計 家 庭 教 養 方 式 文 化 與 財 務 資 本 學 生 個 人 對 學 校 之 態 度 學 習 策 略 生 活 適 應 等 等, 應 是 今 後 的 研 究 重 點 再 者, 過 去 之 研 究 多 偏 向 國 中 小 學 階 段, 原 住 民 高 中 與 大 專 教 育 階 段 學 生 學 習 與 適 應 之 研 究, 因 關 係 原 住 民 族 人 才 之 養 成, 亦 有 其 急 迫 性 與 必 要 性 原 住 民 族 文 化 與 知 識 流 失 之 嚴 重 性, 亦 是 眾 所 皆 知 之 問 題, 根 據 原 住 民 族 教 育 法, 原 住 民 族 傳 統 文 化 的 學 習 是 學 校 教 育 的 內 容, 在 現 有 的 學 校 課 程 綱 要 中 若 要 提 高 原 住 民 學 生 在 傳 統 文 化 之 學 習, 有 哪 些 實 際 之 模 式 與 策 略? 另 外, 民 族 學 校 之 設 立 是 可 傳 承 民 族 傳 統 文 化 的 另 一 關 鍵 體 系, 但 在 法 制 面 上 仍 應 完 成 相 關 的 法 規 有 哪 些? 其 建 立 與 具 體 運 作 上 應 考 慮 哪 些 實 務 因 素? 又 該 如 何 運 作? 其 學 校 制 度 應 如 何 調 整? 族 語 的 學 習 與 認 同 如 何 落 實? 民 族 學 校 與 部 落 如 何 合 作 才 能 達 成 民 族 學 校 之 目 標? 民 族 學 校 的 健 全, 將 使 文 化 再 起 部 落 復 興 原 住 民 再 找 回 自 己 的 靈 魂, 所 以 本 研 究 主 題 有 其 重 要 性 與 價 值 2-4. 部 落 生 活 與 社 會 政 策 ( 學 門 代 碼 :H46) 儘 管 憲 法 保 障 社 會 制 度 的 建 構 要 尊 重 原 住 民 族 意 願, 但 實 際 社 會 政 策 的 實 施 卻 往 往 缺 乏 具 體 落 實 原 住 民 族 意 願 的 制 度 設 計 社 會 政 策 代 表 國 家 對 人 民 基 本 社 會 權 益 的 保 障, 但 在 標 準 化 與 理 性 化 的 政 策 操 作 背 後 往 往 無 法 兼 顧 原 住 民 族 的 文 化 差 異 性, 形 成 政 策 目 標 與 部 落 生 活 之 間 的 落 差, 從 原 住 民 族 觀 點 出 發 的 反 省 將 有 助 於 提 升 社 會 政 策 回 應 保 障 原 住 民 族 的 生 存 尊 嚴 本 主 題 鼓 勵 研 究 者 以 部 落 在 地 日 常 生 活 經 驗 為 出 發, 檢 視 目 前 國 家 各 種 社 會 政 策 ( 如 災 後 重 建 土 地 住 宅 兒 童 托 育 長 期 照 顧 家 庭 暴 力 身 心 障 礙 福 利 社 會 救 助 就 業 輔 導 生 態 環 保 等 等 ) 在 部 落 實 施 的 經 驗, 進 而 反 身 思 考 當 前 國 家 政 策 涵 納 多 元 文 化 與 原 住 民 自 治 的 基 礎 2-5. 部 落 社 區 與 社 會 連 結 ( 學 門 代 碼 :H46) 原 住 民 傳 統 的 部 落 居 住 型 態 在 半 個 世 紀 來 歷 經 種 種 變 化, 既 有 的 社 會 連 結 也 以 不 同 面 貎 呈 現 原 住 民 大 幅 遷 居 都 市 地 區 後, 有 一 部 分 在 同 一 地 區 聚 居, 其 他 則 分 散 各 地 原 居 地 部 落 及 社 區 對 外 的 連 結, 則 透 過 政 治 經 濟 宗 教 社 會 不 同 領 域 益 形 熱 絡 與 外 界 社 會 的 社 會 連 結, 隨 著 原 居 地 的 地 理 位 置 居 民 生 計 就 業 型 態 及 鄰 近 地 區 的 經 濟 活 動 不 同 族 群 互 動 的 歷 史 居 民 外 移 或 回 流 的 規 模 等 因 素, 而 有 明 顯 變 異 部 落 社 區 居 民 之 間 的 網 絡 聯 繫, 又 和 外 界 的 社 會 連 結 息 息 相 關 本 項 主 題 以 社 會 科 學 的 核 心 概 念 ( 例 如 人 力 資 本 或 社 會 資 本 等 ) 為 基 礎, 探 討 部 落 或 社 區 居 民 的 社 會 連 結 如 何 反 映 居 住 型 態 的 內 外 在 變 化, 不 同 的 社 會 連 結 型 態 與 社 區 運 作 或 居 民 的 生 活 福 祉 又 有 何 關 聯 2-6. 都 會 原 住 民 族 ( 學 門 代 碼 :H46) 由 於 原 住 民 族 產 業 結 構 的 改 變 及 往 都 市 遷 徙 的 結 果, 設 籍 於 都 會 的 原 住 民, 人 口 數 5
已 高 達 21 萬 9224 人, 佔 原 住 民 族 總 人 口 數 的 42.68%; 若 將 非 設 籍 在 都 會 區 之 工 作 人 口 計 算, 約 佔 一 至 二 成, 實 際 生 活 在 都 會 區 的 原 住 民 族 之 人 口 數, 實 質 上 已 超 過 原 住 民 族 總 人 口 數 50% 以 上 由 於 遷 徙 都 會 區 的 原 住 民, 沒 有 了 保 留 地, 加 上 社 會 變 遷 下 的 工 作 機 會 與 能 力 要 求 不 斷 地 轉 變, 原 先 的 工 作 專 長 與 民 族 優 勢, 無 法 應 付 時 代 的 變 遷, 進 而 影 響 了 工 作 家 庭 親 子 與 社 會 的 問 題, 如 大 漢 溪 畔 三 鶯 部 落 新 北 市 新 店 溪 州 部 落 桃 園 縣 大 溪 武 嶺 橋 下 撒 烏 瓦 知 部 落 桃 園 縣 大 溪 崁 津 部 落 等 其 中 因 遷 徙 都 會 所 產 生 文 化 住 宅 教 育 就 業 與 社 會 等 問 題, 迫 切 需 要 解 決 本 研 究 主 題 邀 請 學 者 探 討 如 何 確 保 都 會 區 族 人 之 生 存 權 益, 及 文 化 發 展 的 空 間, 相 關 議 題 包 含 上 述 各 個 面 向, 俾 能 符 合 目 前 原 住 民 人 口 快 速 都 市 化 的 社 會 結 構, 以 作 為 思 考 當 前 國 家 都 市 原 住 民 族 政 策 涵 納 多 元 文 化 的 基 礎 2-7. 國 家 法 律 與 原 住 民 社 會 ( 學 門 代 碼 :H46) 台 灣 在 日 本 及 國 民 黨 兩 個 政 權 相 繼 帶 入 現 代 型 國 家 之 後, 國 家 法 律 對 於 原 住 民 個 人 或 原 住 民 族 整 體, 經 常 存 在 著 一 些 特 別 的 法 律 上 規 制 或 優 惠, 這 些 法 律 措 施 曾 經 對 原 住 民 社 會 造 成 什 麼 樣 的 影 響? 於 今 有 無 續 存 的 必 要? 晚 近 的 新 法 與 整 個 法 律 體 制 既 有 法 規 是 否 競 合 而 應 優 先 適 用? 諸 多 問 題, 有 待 從 歷 史 從 現 實 從 法 理 來 檢 視 與 思 考 而 本 於 今 之 多 元 主 義 / 法 律 複 數 主 義 的 價 值 觀, 原 住 民 社 會 固 有 的 社 會 規 範 應 否 被 法 律 化? 同 樣 是 一 個 重 要 的 議 題 究 竟 當 今 原 住 民 社 會 還 有 哪 一 些 自 古 流 傳 於 今 仍 被 社 群 內 一 般 人 普 遍 遵 行 的 規 範, 其 應 否 被 國 家 制 定 為 法 律 或 為 國 家 法 律 / 法 院 所 承 認 且 執 行? 需 要 具 體 明 確 地 詮 釋 該 等 規 範 的 內 涵, 並 以 帶 有 法 律 價 值 判 斷 的 方 式, 論 述 其 應 否 被 法 律 化, 包 括 消 極 地 阻 卻 對 於 其 他 國 家 法 律 之 違 法 性, 或 積 極 地 進 行 習 慣 立 法 ( 制 定 為 一 般 規 範 ) 或 在 依 習 慣 的 明 文 下 被 認 定 為 係 習 慣 法 2-8. 部 落 治 理 與 現 代 國 家 ( 學 門 代 碼 :H46) 在 原 住 民 族 與 國 家 的 關 係 所 特 有 之 發 展 脈 絡 下, 民 主 的 信 念 ( 包 括 分 權 化 政 府 的 概 念 ) 與 文 化 整 體 性 的 價 值, 共 同 創 造 一 項 原 住 民 族 治 理 的 特 殊 權 利 概 念 然 而, 臺 灣 原 住 民 族 的 文 化 多 樣 社 群 多 元, 以 及 原 住 民 族 所 面 對 的 當 代 境 況, 如 何 與 政 府 行 政 階 層 治 理 相 調 和, 包 括 部 落 的 外 部 關 係, 從 地 方 到 中 央, 以 及 部 落 的 內 部 關 係, 從 單 一 部 落 到 跨 部 落 與 跨 族 群, 實 已 預 示 無 法 僅 以 單 一 方 式 的 組 織 模 式, 來 建 立 臺 灣 原 住 民 族 的 治 理 架 構 行 政 院 原 住 民 族 委 員 會 於 2005 年 頒 布 台 灣 原 住 民 族 基 本 法, 釐 定 未 來 原 住 民 地 區 行 政 管 理, 將 以 地 方 自 治 及 部 落 會 議 之 架 構, 逐 漸 取 代 現 有 之 鄉 鎮 地 方 政 府 及 民 選 代 議 士 體 制 此 一 部 落 治 理 模 式, 是 否 能 實 際 運 作, 引 發 許 多 討 論 如 部 落 會 議 的 形 式, 對 台 灣 不 同 的 民 族 是 否 會 有 不 同 的 影 響? 內 部 階 序 分 明 的 排 灣 與 魯 凱 族, 對 部 落 會 議 及 地 方 自 治 的 運 作, 是 否 與 強 調 個 體 平 權 的 泰 雅 太 魯 閣 賽 德 克 等 族 不 同? 此 一 自 治 模 式, 又 如 何 涵 蓋 住 居 於 台 灣 都 會 的 原 住 民? 部 落 會 議 強 調 傳 統 部 6
落 頭 目 的 重 要 性, 這 對 沒 有 頭 目 的 民 族, 該 如 何 應 對? 此 外 在 強 調 公 民 民 主 參 政 的 現 代 台 灣 社 會, 要 提 倡 世 襲 頭 目 的 重 要 性, 該 如 何 說 明 其 正 當 性? 面 臨 天 災 頻 生 的 原 住 民 部 落, 外 界 的 非 政 府 組 織 (NGO) 及 宗 教 團 體 均 曾 扮 演 關 鍵 性 重 要 角 色, 協 助 部 落 抗 災 與 再 生 此 兩 者 在 未 來 原 住 民 部 落 治 理 上, 又 可 能 扮 演 何 種 角 色? 原 住 民 族 基 本 法 建 立 了 與 既 有 現 代 國 家 政 府 治 理 體 制 平 行 之 特 殊 原 住 民 族 治 理 法 源, 本 主 題 希 望 專 家 學 者 探 究 如 何 落 實 以 原 住 民 族 發 展 的 主 體 性 與 傳 統 文 化 與 習 慣 規 範 為 核 心 價 值 的 原 住 民 族 治 理 機 制 2-9. 部 落 發 展 與 環 境 變 遷 ( 學 門 代 碼 :H46) 過 去 台 灣 的 原 住 民 部 落 多 位 於 台 灣 的 山 坡 地 與 高 山 地 帶, 其 自 然 環 境 也 相 對 較 為 困 難 但 台 灣 原 住 民 部 落 的 居 住 環 境, 隨 著 人 口 擴 增 聚 落 規 模 擴 大 與 自 然 災 害 頻 率 越 來 越 多 的 狀 況 下, 有 許 多 發 展 的 限 制 與 災 害 的 發 生 部 落 如 何 確 保 其 環 境 安 全, 避 免 天 然 災 害 造 成 不 可 計 數 的 損 失 同 時 部 落 如 何 避 免 不 當 的 開 發, 或 政 府 部 門 不 當 的 規 劃, 在 永 續 發 展 的 課 題 下, 部 落 如 何 面 對 這 些 挑 戰 聚 落 安 全 的 評 估 以 及 因 應 之 道, 值 得 學 界 關 注 與 深 入 研 究 2-10. 原 住 民 族 文 化 資 產 經 濟 產 業 與 永 續 發 展 ( 學 門 代 碼 :H46) 許 多 原 住 民 部 落 / 社 群 以 傳 統 文 化 資 源 作 為 經 濟 發 展 的 主 軸, 推 動 文 化 產 業 作 為 部 落 發 展 的 特 色 台 灣 原 住 民 族 珍 貴 的 文 化 資 產, 包 括 音 樂 舞 蹈 雕 刻 紡 織 傳 統 建 築 工 藝 品 以 及 飲 食 文 化 等 有 形 的 與 無 形 的 文 化, 但 是 部 落 面 臨 文 化 保 存 以 及 全 球 化 觀 光 化 衝 擊, 這 些 傳 統 文 化 資 產 如 何 延 續 傳 承 創 新 與 再 造, 成 為 亟 待 探 討 之 課 題, 包 括 : 各 族 特 有 的 傳 統 技 藝 與 文 化 資 產 之 保 存 現 況 的 普 查 與 區 域 性 比 較 研 究 ; 傳 統 部 落 社 會 如 何 傳 承 與 展 演 其 特 有 的 傳 統 技 藝 與 文 化 資 產 ; 當 代 部 落 如 何 傳 承 發 展 並 再 造 其 傳 統 技 藝 與 文 化 資 產, 以 作 為 族 群 建 構 文 化 認 同 的 象 徵 ; 傳 統 技 藝 與 文 化 資 產 在 部 落 尋 求 發 展 的 過 程 中 如 何 納 入 全 球 商 品 化 的 浪 潮 下, 成 為 超 越 部 落 與 族 群 邊 界 的 文 化 產 業 亦 可 從 文 化 產 業 的 發 展 與 推 動 過 程 中, 探 討 部 落 如 何 自 主 發 展, 其 運 作 機 制 為 何 國 家 政 策 資 本 主 義 與 部 落 文 化 如 何 互 動 以 及 其 所 面 臨 的 困 難 等 問 題 但 是 我 們 也 不 可 忽 略 原 鄉 原 住 民 族 多 數 人 的 主 要 經 濟 活 動 仍 然 是 以 農 林 業 為 主, 只 是 農 林 業 的 低 產 值 往 往 讓 原 住 民 族 難 以 脫 離 經 濟 弱 勢 的 處 境 因 此, 如 何 讓 原 住 民 社 群 的 農 林 產 業 能 更 有 利 的 發 展, 同 時 也 能 兼 顧 當 地 生 態 系 統 的 維 持, 以 及 原 鄉 傳 統 在 地 食 物 系 統 的 延 續, 增 加 原 鄉 在 全 球 氣 候 邊 遷 影 響 下 的 社 會 經 濟 韌 性, 邁 向 族 群 永 續 與 自 主 發 展, 亦 為 重 要 研 究 課 題 三 計 畫 申 請 及 審 查 ( 一 ) 本 公 告 僅 徵 求 整 合 型 研 究 計 畫, 個 別 型 研 究 計 畫 請 勿 提 出 ; 前 項 所 稱 整 合 型 研 究 7
計 畫, 包 含 一 個 描 述 總 體 研 究 構 想 與 架 構 的 總 計 畫, 以 及 至 少 三 項 子 計 畫, 並 至 少 有 三 位 學 者 參 與 研 究, 總 計 畫 主 持 人 應 主 持 一 項 子 計 畫, 併 入 總 計 畫 提 出, 請 勿 以 單 一 整 合 型 計 畫 提 出 補 助 項 目 依 本 部 補 助 專 題 研 究 計 畫 作 業 要 點 規 定 辦 理 ( 二 ) 申 請 人 資 格 總 計 畫 與 子 計 畫 之 主 持 人 與 共 同 主 持 人 資 格 必 須 符 合 本 部 專 題 研 究 計 畫 作 業 要 點 之 規 定 ( 三 ) 申 請 方 式 及 文 件 : 請 依 本 部 補 助 專 題 研 究 計 畫 作 業 要 點 線 上 申 請 方 式 及 必 備 申 請 文 件 之 規 定 辦 理 申 請 作 業 時, 請 於 人 文 司 學 門 代 碼 一 欄 中 勾 選 H46 原 住 民 部 落 與 社 會 發 展 或 H53 多 元 族 群 研 究 ( 四 ) 計 畫 執 行 期 間 : 本 計 畫 自 民 國 104 年 1 月 1 日 開 始 執 行, 至 多 三 年 ( 五 ) 申 請 時 間 : 總 計 畫 及 各 子 計 畫 主 持 人 分 別 至 本 部 網 站 製 作 及 傳 送 必 備 申 請 文 件, 並 由 其 任 職 機 構 彙 整 並 造 具 申 請 名 冊 1 式 2 份, 於 公 告 之 截 止 收 件 日 前 函 送 本 部, 逾 期 未 送 達 者, 不 予 受 理 ( 六 ) 審 查 : 1. 審 查 方 式 : 採 初 審 與 複 審 二 階 段 審 查 2. 審 查 重 點 : 包 括 整 合 之 必 要 性 ( 總 體 目 標 整 體 分 工 合 作 架 構 各 子 計 畫 間 之 相 關 性 及 整 合 程 度 ) 與 人 力 配 合 度 ( 總 計 畫 主 持 人 之 協 調 領 導 能 力 各 子 計 畫 主 持 人 之 專 業 能 力 及 合 作 協 和 性 ) 資 源 之 整 合 ( 各 子 計 畫 所 需 各 項 儀 器 設 備 之 共 用 情 況 及 研 究 經 驗 與 成 果 交 流 構 想 等 ), 及 計 畫 主 持 人 研 究 表 現 與 執 行 計 畫 能 力 計 畫 主 題 之 重 要 性 與 創 新 性 研 究 內 容 與 方 法 之 可 行 性 預 期 完 成 之 項 目 與 成 果 及 經 費 與 人 力 之 合 理 性 等 ( 七 ) 本 類 計 畫 為 主 動 規 劃 推 動 案, 不 受 人 文 司 執 行 2 件 計 畫 之 規 定, 惟 曾 獲 本 部 傑 出 研 究 獎 者, 始 可 補 助 第 3 件 計 畫 ; 各 類 計 畫 執 行 件 數 上 限 依 本 部 相 關 規 定 辦 理 ( 八 ) 本 類 計 畫 經 費 係 專 款 專 用, 未 獲 補 助 案 件 恕 不 受 理 申 覆 四 執 行 及 成 果 考 核 ( 一 ) 計 畫 核 定 通 知 簽 約 撥 款 與 經 費 報 銷 期 中 進 度 報 告 與 計 畫 完 成 後 之 成 果 完 整 報 告 之 繳 交 等, 均 依 本 部 補 助 專 題 研 究 計 畫 作 業 要 點 本 部 補 助 專 題 研 究 計 畫 經 費 處 理 原 則 專 題 研 究 計 畫 補 助 合 約 書 與 執 行 同 意 書 及 其 他 相 關 規 定 辦 理 ( 二 ) 研 究 計 畫 之 參 與 人 員 於 研 究 計 畫 之 構 想 執 行 或 成 果 呈 現 階 段, 涉 有 違 反 學 術 倫 理 情 事 者, 依 本 部 學 術 倫 理 案 件 處 理 及 審 議 要 點 規 定 處 理 8
( 三 ) 獲 補 助 之 計 畫, 本 司 得 視 需 要 進 行 考 評, 計 畫 主 持 人 應 接 受 相 關 管 考 需 要 填 具 資 料, 或 提 供 發 表 及 展 示 相 關 成 果 報 告 ( 四 ) 其 餘 未 盡 事 宜, 請 依 科 技 部 補 助 專 題 研 究 計 畫 作 業 要 點 及 其 他 相 關 規 定 辦 理 五 以 上 如 有 任 何 不 清 楚 或 疑 問 的 地 方, 請 洽 人 文 司 承 辦 人 員 秦 志 平 小 姐 ( 電 話 : 02-2737-7942;email:jpchyn@most.gov.tw) 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