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 立 中 興 大 學 高 階 經 理 人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碩 士 學 位 論 文 輸 油 管 線 安 全 的 整 合 性 管 理 計 劃 之 研 究 以 台 灣 某 一 石 油 公 司 的 某 一 營 業 處 為 例 The Study of Integrity Management Programs for Pipeline Safety An Example of An Office of A Petroleum Corporation in Taiwan 指 導 教 授 : 林 谷 合 博 士 Ku-Ho Lin 研 究 生 : 鄭 文 龍 Wen-Lung Cheng 中 華 民 國 一 0 四 年 六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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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 誌 在 論 文 研 究 的 過 程 中 非 常 感 謝 指 導 教 授 林 谷 合 博 士 一 年 來 帶 領 我 在 輸 油 管 線 安 全 整 合 性 管 理 計 劃 的 學 術 領 域 中 研 究, 並 在 論 文 撰 寫 期 中 每 星 期 都 陪 我 挑 燈 夜 戰, 幫 我 建 構 論 文 研 究 架 構 文 獻 探 討 等, 在 不 知 不 覺 中, 累 積 論 文 研 究 的 巨 大 能 量, 論 文 也 在 不 知 不 覺 中 完 成 了, 這 真 是 一 個 奇 蹟, 老 師 感 謝 您! 在 您 悉 心 指 導 下, 没 想 到 我 真 的 能 做 到, 老 師 感 謝 您! 亦 感 謝 口 試 委 員 中 華 經 濟 研 究 院 吳 博 士 中 書 院 長 國 立 東 華 大 學 郭 博 士 平 欣 教 授 及 博 喬 實 業 洪 博 士 肇 志 董 事 長 及 蘇 明 俊 博 士 的 悉 心 斧 正 在 求 學 的 過 程 中 感 謝 我 的 太 太 張 淑 鳯 小 姐, 感 謝 您 全 力 支 持 我 圓 夢, 成 為 我 強 而 有 力 的 後 盾 同 時, 感 謝 好 朋 友 : 苔 青 天 從 秋 敏 明 勳 季 衡, 你 們 的 貼 心, 溫 暖 出 外 人 的 心, 你 們 的 照 顧 與 扶 持, 是 讓 孤 獨 的 獨 居 老 人 堅 強 勇 敢 活 下 去 的 動 力, 能 夠 與 你 一 起 學 習, 是 我 生 命 中 最 精 采 的 時 光, 苔 青 天 從 秋 敏 明 勳 季 衡, 謝 謝 你 們 寫 完 這 一 段, 代 表 EMBA 的 求 學 生 涯 即 將 結 束, 有 點 興 奮 有 點 感 傷 有 點 惆 悵 有 點 迷 惘 求 學 生 涯 結 束 了, 在 此, 我 還 要 特 別 感 謝 在 各 個 課 程 中 與 我 一 起 做 個 案 專 題 的 MBA 學 弟 妹 們 尤 其 是 譯 宣 及 怡 吟, 感 謝 妳 們 的 幫 忙, 使 我 的 簡 報 更 生 動 同 時 也 感 謝 本 公 司 陳 逸 升 先 生, 當 我 研 究 上 充 滿 迷 惑 時, 在 你 的 協 助 下 很 快 都 能 找 到 方 向, 感 謝 你 的 幫 忙 最 後, 僅 將 本 文 獻 給 我 敬 愛 的 長 官 本 公 司 劉 副 總 經 理 承 熙 先 生 及 工 關 處 黃 處 長 仁 弘 先 生, 衷 心 的 感 謝 您 們 對 我 的 提 拔 與 照 顧, 讓 我 有 機 會 圓 夢, 探 索 生 命 中 另 一 個 領 域 鄭 文 龍 謹 誌 國 立 中 興 大 學 EMBA 企 管 組 中 華 民 國 一 四 年 六 月
輸 油 管 線 安 全 的 整 合 性 管 理 計 劃 之 研 究 以 台 灣 某 一 石 油 公 司 的 某 一 營 業 處 為 例 摘 要 本 文 之 研 究 目 的 為 探 討 台 灣 某 一 石 油 公 司 的 某 一 營 業 處 之 輸 油 管 線 安 全 的 整 合 性 管 理 計 劃 之 高 影 響 區 域 的 確 認 及 影 響 分 析 整 合 性 資 訊 分 析 和 風 險 評 估 預 防 和 減 輕 方 法 及 績 效 衡 量 根 據 本 文 之 研 究 目 的, 本 文 之 研 究 架 構 為 整 合 性 管 理 計 劃 來 具 體 化 很 多 觀 念 和 實 務 並 呈 現 在 管 線 風 險 管 理 示 範 計 劃 和 風 險 管 理 計 劃 標 準 裡 一 個 整 合 性 管 理 計 劃 包 含 四 項 基 本 流 程 :(1) 高 影 響 區 域 的 確 認 及 影 響 分 析 : 確 認 高 影 響 區 域 的 管 線 區 段 及 管 線 事 故 的 影 響 分 析 ;(2) 整 合 性 資 訊 分 析 和 風 險 評 估 : 整 合 對 發 生 管 線 事 故 的 全 部 管 線 系 統 和 管 線 事 故 模 式 之 所 有 可 用 資 訊 的 分 析 及 對 管 線 事 故 的 風 險 管 理 與 評 估 ;(3) 預 防 和 減 輕 方 法 : 維 修 標 準 及 預 防 和 減 輕 的 方 法 之 確 認 ; (4) 績 效 衡 量 : 主 要 為 外 部 腐 蝕 直 接 評 估 和 內 部 腐 蝕 直 接 評 估 個 案 營 業 處 依 循 該 公 司 管 線 管 理 制 度 規 定, 辦 理 管 線 維 修 檢 測 汰 換 防 盜 防 漏 及 緊 急 應 變 計 畫, 管 線 管 理 單 皆 按 公 司 的 管 理 制 度 規 定 落 實 執 行, 因 此 相 較 於 國 外 文 獻 資 料, 管 理 績 效 並 不 遜 色 藉 由 本 研 究 之 彙 總 整 理 與 分 析, 建 立 個 案 營 業 處 輸 油 管 線 風 險 評 估 的 機 制, 跨 部 門 資 源 技 術 之 整 合, 提 升 台 灣 某 一 石 油 公 司 個 案 營 業 處 管 線 風 險 評 估 能 力 關 鍵 字 : 整 合 性 管 理 計 劃 高 影 響 區 域 整 合 性 資 訊 分 析 風 險 評 估 i
The Study of Integrity Management Programs for Pipeline Safety An Example of An Office of A Petroleum Corporation in Taiwan Abstract The research mainly purpose is the identification and influence analysis of high consequence areas; integrated information analysis and risk assessment; prevention and mitigation measures; performance measures of the study of an integrity management program for Pipeline Safety to the research, The rule of integrity management programs embodies many concepts and practices manifest in risk management demonstration program for pipelines and risk management program standard. An integrity management program consists of four basic process elements: (1) the identification and influence analysis of high consequence areas; (2) integrated information analysis and risk assessment; (3) prevention and mitigation measures; (4) performance measures. According to the rule of pipeline management to transact pipeline maintenance, detection, alternation, prevention and emergency management program, which are addressed by the petroleum corporation. The department of pipeline management implement them by the institution rule. Consequently, the performance is not in the least inferior than external document representation. By means of the research of summary, arrangement, analysis. To set up the pipeline safety risk assessment mechanism for the office. Integrating cross-platform resource and technique to promote the skill of pipeline risk assessment of an Office of A Petroleum Corporation in Taiwan. Keywords: Integrity management program, high consequence areas, integrated information analysis, risk assessment ii
目 錄 第 一 章 緒 論... 1 第 一 節 研 究 背 景 與 動 機... 1 第 二 節 研 究 目 的... 2 第 三 節 研 究 對 象 與 範 圍... 3 第 四 節 研 究 流 程... 3 第 二 章 文 獻 探 討... 5 第 一 節 高 影 響 區 域 的 確 認 及 影 響 分 析 的 相 關 研 究... 5 第 二 節 整 合 性 資 訊 分 析 和 風 險 評 估 的 相 關 研 究... 6 第 三 節 預 防 和 減 輕 方 法 的 相 關 研 究... 7 第 四 節 績 效 衡 量 的 相 關 研 究... 8 第 三 章 研 究 方 法... 10 第 一 節 研 究 架 構... 10 第 二 節 高 影 響 區 域 的 確 認 及 影 響 分 析... 11 第 三 節 整 合 性 資 訊 分 析 和 風 險 評 估... 14 第 四 節 預 防 和 減 輕 的 方 法... 16 第 五 節 績 效 衡 量... 17 第 四 章 個 案 研 究... 19 第 一 節 台 灣 某 一 石 油 公 司 和 個 案 營 業 處 及 其 輸 油 管 線 系 統 之 簡 介... 19 第 二 節 整 合 性 管 理 計 劃 之 高 影 響 區 域 的 確 認 及 影 響 分 析... 26 第 三 節 整 合 性 管 理 計 劃 之 整 合 性 資 訊 分 析 和 風 險 評 估... 30 第 四 節 整 合 性 管 理 計 劃 之 預 防 和 減 輕 的 方 法... 39 第 五 節 整 合 性 管 理 計 劃 之 績 效 衡 量... 45 第 五 章 結 論 管 理 意 涵 與 研 究 建 議... 49 第 一 節 結 論... 49 第 二 節 管 理 意 涵... 51 第 三 節 研 究 建 議... 52 參 考 文 獻... 54 附 錄... 59 iii
表 次 表 4-1 管 線 經 過 行 政 區 面 土 地 積 及 人 口 密 度... 27 表 4-2 個 案 營 業 處 輸 油 管 線 風 險 評 估... 32 表 4-3 長 途 輸 油 氣 管 線 管 理 辦 法 及 相 關 之 管 理 要 點... 40 表 4-4 管 線 缺 陷 種 類 及 其 處 理 辦 法... 44 圖 次 圖 1-1 研 究 流 程... 4 圖 3-1 研 究 架 構... 10 圖 4-1 個 案 石 油 公 司 管 線 事 故 統 計... 45 圖 4-2 個 案 石 油 公 司 管 線 事 故 原 因 統 計... 46 圖 4-3 每 3 個 月 量 測 陰 極 防 蝕 電 位 檢 查 測 圖 表... 47 圖 4-4 盜 油 而 破 壞 輸 油 管 線 情 形... 47 iv
第 一 章 緒 論 第 一 節 研 究 背 景 與 動 機 一 研 究 背 景 油 料 輸 送 管 線 為 石 油 公 司 之 重 要 輸 儲 設 備, 有 如 人 體 內 的 血 管 一 樣 是 石 油 公 司 生 存 的 命 脈, 也 是 與 我 國 工 商 業 發 展 民 生 需 求 關 係 密 切, 油 料 輸 送 管 線 系 統 操 作 之 安 全 可 靠 度, 更 是 石 油 產 業 優 先 考 慮 的 管 理 目 標, 更 確 認 務 必 風 險 管 控 於 零 災 害 的 境 地 企 業 推 動 風 險 管 理 時, 經 常 困 惑 於 如 何 採 取 整 體 的 觀 點, 有 效 識 別 出 重 大 風 險, 避 免 陷 於 瑣 碎 冗 雜 的 風 險 項 目 之 中, 而 失 去 焦 點, 茫 然 不 知 所 措 整 合 性 管 理 計 畫 (Integrity Management Programs: IMP) 的 主 要 精 神 即 為 : 以 組 織 整 體 的 觀 點, 持 續 有 系 統 的 瞭 解 處 置 監 控 及 溝 通 風 險 之 過 程, 俾 將 風 險 管 理 納 入 政 策 考 量, 有 助 組 織 目 標 的 達 成 有 關 輸 油 管 線 風 險 評 估 管 理 之 標 準 規 範 方 面, 整 合 性 管 理 計 劃 為 較 周 詳 嚴 謹 的 管 理 模 式, 其 新 進 完 成 的 標 準 及 規 範, 期 能 提 升 石 油 公 司 輸 油 管 線 風 險 評 估 及 管 理, 以 建 立 安 全 高 效 益 之 管 線 輸 儲 系 統 二 研 究 動 機 安 全 是 社 會 大 眾 生 命 財 產 及 自 然 生 態 環 境 的 最 佳 保 障 與 目 標, 風 險 則 是 構 成 危 害 社 會 大 眾 生 命 財 產 及 自 然 生 態 環 境 的 潛 在 敵 人 輸 油 管 線 的 營 運 管 理, 由 於 受 到 地 形 地 物 地 質 環 境 人 口 分 佈 管 線 設 置 / 設 計 條 件 操 作 維 護 及 管 理 方 式 與 防 護 措 施 等 多 元 且 複 雜 因 素 的 影 響, 不 論 有 形 或 無 形 的 風 險 與 其 威 脅 皆 無 時 無 刻 地 存 在 只 要 是 石 油 產 業 興 盛 之 處, 輸 油 管 線 營 運 操 作 管 理 所 發 生 的 意 外 事 故 案 例, 無 論 中 外 不 勝 枚 舉, 同 時 造 成 嚴 重 的 生 命 財 產 損 失, 公 司 營 運 瞬 間 遭 受 嚴 苛 的 考 驗 2010 年 9 月 9 日 美 國 舊 金 山 San Bruno 之 PG&E 公 司, 正 進 行 不 斷 電 電 力 系 統 (UPS) 汰 換 施 工, 在 切 換 過 程 中, 造 成 30 吋 天 1
然 氣 管 線 超 壓 破 損, 漏 出 之 天 然 氣 立 即 起 火 爆 炸, 冒 出 的 火 球 直 衝 到 300 多 公 尺 高, 火 勢 迅 速 蔓 延 到 附 近 住 宅 區,50 小 時 後 熄 滅, 8 人 死 亡 10 人 重 傷 2013 年 11 月 22 日 山 東 省 青 島 經 濟 技 術 開 發 區 的 中 國 石 油 化 工 公 司 東 黃 輸 油 管 線 進 行 輕 質 原 油 輸 送 作 業, 管 線 洩 漏 引 發 暗 溝 內 積 聚 之 油 氣 爆 炸, 共 62 人 死 亡 136 人 受 傷 2014 年 7 月 31 日 台 灣 發 生 嚴 重 的 高 雄 李 長 榮 化 工 輸 送 中 的 丙 烯 管 線 洩 漏 引 發 氣 爆 事 件, 造 成 32 人 死 亡 321 人 受 傷, 爆 炸 事 件 發 生 之 後, 大 家 共 同 的 問 題 是 誰 的 管 線? 其 次 誰 管 理 的 管 線? 什 麼 管 線? 為 何 管 理 管 線 的 公 司 無 法 知 道 或 發 現 管 線 已 經 洩 漏? 處 理 的 式 為 何? 一 連 串 的 問 號, 總 是 讓 人 匪 夷 所 思 輸 油 管 線 事 故 的 發 生, 其 所 造 成 的 衝 擊 與 危 害, 雖 然 輕 重 不 一, 但 其 負 面 效 應 可 能 使 企 業 賠 上 長 期 努 力 經 營 所 建 立 的 企 業 形 象, 因 此 不 論 中 外, 擁 有 輸 油 管 線 的 公 司 企 業, 莫 不 積 極 研 究 預 防 輸 油 管 線 事 故 的 對 策, 以 達 到 管 線 零 災 害 的 目 標 整 合 性 管 理 計 畫 是 一 種 預 防 輸 油 管 線 事 故 發 生 的 有 效 管 線 管 理 方 法 措 施 及 工 具, 藉 由 高 影 響 區 域 的 確 認 流 程 基 準 底 線 評 估 計 劃 整 合 性 資 訊 分 析 維 修 標 準 的 建 立 持 續 性 管 線 評 定 與 估 價 預 防 和 減 輕 的 方 法 之 確 認 衡 量 整 合 性 計 劃 的 有 效 性 (effectiveness) 的 方 法 由 合 格 人 員 審 查 整 合 性 評 定 影 響 和 資 訊 分 析, 可 達 到 預 知 及 降 低 管 線 風 險 的 實 質 效 益 第 二 節 研 究 目 的 本 研 究 旨 在 探 討 台 灣 某 一 石 油 公 司 的 某 一 營 業 處 之 輸 油 管 線 安 全 的 整 合 性 管 理 計 劃, 基 於 上 述 的 研 究 背 景 與 動 機 具 體 而 言, 本 文 之 研 究 目 的 如 下 : 一 探 討 台 灣 某 一 石 油 公 司 的 某 一 營 業 處 之 輸 油 管 線 安 全 的 整 合 性 管 理 計 劃 之 高 影 響 區 域 的 確 認 及 影 響 分 析 二 探 討 台 灣 某 一 石 油 公 司 的 某 一 營 業 處 之 輸 油 管 線 安 全 的 整 合 性 管 理 計 劃 之 整 合 性 資 訊 分 析 和 風 險 評 估 2
三 探 討 台 灣 某 一 石 油 公 司 的 某 一 營 業 處 之 輸 油 管 線 安 全 的 整 合 性 管 理 計 劃 之 預 防 和 減 輕 方 法 四 探 討 台 灣 某 一 石 油 公 司 的 某 一 營 業 處 之 輸 油 管 線 安 全 的 整 合 性 管 理 計 劃 之 績 效 衡 量 第 三 節 研 究 對 象 與 範 圍 為 探 討 台 灣 某 一 石 油 公 司 的 某 一 營 業 處 之 輸 油 管 線 事 故 發 生 的 有 效 管 線 管 理, 所 以 本 文 的 研 究 對 象 及 研 究 範 圍 如 下 : 一 研 究 對 象 台 灣 某 一 石 油 公 司 的 某 一 營 業 處 之 輸 油 管 線 安 全 的 整 合 性 管 理 計 劃 二 研 究 範 圍 台 灣 某 一 石 油 公 司 的 某 一 營 業 處 之 輸 油 管 線 安 全 的 整 合 性 管 理 計 劃 之 高 影 響 區 域 的 確 認 及 影 響 分 析 整 合 性 資 訊 分 析 和 風 險 評 估 預 防 和 減 輕 方 法 及 績 效 衡 量 第 四 節 研 究 流 程 本 文 的 研 究 流 程, 如 圖 1-1, 於 第 一 章 為 緒 論 說 明 研 究 背 景 與 動 機 研 究 目 的 研 究 對 象 與 範 圍 及 研 究 流 程 ; 第 二 章 為 文 獻 探 討, 有 關 管 線 安 全 的 整 合 性 管 理 計 劃 之 相 關 研 究 ; 第 三 章 為 研 究 方 法, 說 明 研 究 架 構, 包 括 高 影 響 區 域 的 確 認 及 影 響 分 析 整 合 性 的 資 訊 分 析 和 風 險 評 估 預 防 和 減 輕 方 法 和 績 效 衡 量 ; 第 四 章 為 個 案 研 究, 內 容 為 台 灣 某 一 石 油 公 司 的 個 案 營 業 處 及 其 輸 油 管 線 系 統 之 簡 介 個 案 營 業 處 的 輸 油 管 線 安 全 的 整 合 性 管 理 計 劃 之 高 影 響 區 域 的 確 認 及 影 響 分 析 整 合 性 的 資 訊 分 析 和 風 險 評 估 預 防 和 減 輕 方 法 和 績 效 衡 量 ; 第 五 章 為 結 論, 包 含 研 究 結 論 管 理 意 涵 及 研 究 建 議 3
緒 論 文 獻 探 討 研 究 方 法 個 案 研 究 結 論 與 建 議 圖 1-1 研 究 流 程 4
第 二 章 文 獻 探 討 第 一 節 高 影 響 區 域 的 確 認 及 影 響 分 析 的 相 關 研 究 Bilo and Kinsman (1997) 指 出 高 壓 天 然 氣 管 線 的 事 故 會 導 致 各 種 結 果, 在 管 線 事 故 最 接 近 的 鄰 近 位 置, 這 些 結 果 對 人 民 和 財 產 引 發 顯 著 的 威 脅, 對 管 線 而 言, 事 故 危 害 形 成 的 類 型 可 能 的 破 壞 和 人 民 受 傷 程 度 是 依 據 管 線 事 故 的 模 式 ( 洩 漏 和 破 裂 ) 汽 油 洩 漏 的 種 類 ( 垂 直 和 斜 向 噴 射 阻 塞 或 非 阻 塞 噴 射 ) 和 燃 燒 的 時 間 ( 立 即 的 和 延 遲 的 ); 對 汽 油 管 線 而 言, 延 遲 遙 遠 的 燃 燒, 肇 因 於 蒸 汽 上 升 現 象, 導 致 一 個 顯 著 的 火 災 的 機 率 非 常 低, 一 般 排 除 在 地 表 上 持 久 的 可 燃 性 蒸 汽 雲 的 形 式, 主 要 的 危 害 是 來 自 持 久 的 噴 射 或 管 溝 內 大 火 造 成 的 熱 輻 射, 熱 輻 射 有 可 能 由 瞬 間 火 球 所 造 成 Technica (1988) 說 明 一 個 噴 射 的 火 焰 可 以 想 理 化 地 被 描 述 為 一 連 串 點 狀 熱 源 發 射 體 沿 著 火 焰 長 度 的 分 佈 熱 流 量 的 吸 收 與 距 離 的 關 係 在 API (American Petroleum Institute) RP 521 發 佈 的 燃 燒 輻 射 模 型 最 被 廣 泛 所 認 可 (API,1990) 有 些 燃 燒 輻 射 模 型 顯 示 相 較 於 API 燃 燒 輻 射 模 型 不 保 守 ( 即 在 一 給 定 的 距 離 估 計 較 低 的 熱 量 強 度 ), 這 些 燃 燒 輻 射 模 型 不 應 該 視 為 驚 奇, 此 乃 由 於 API 燃 燒 輻 射 模 型 被 廣 泛 地 認 為 是 保 守 的 (Lees, 1996) TNO (1982) 主 張 相 對 的 洩 漏 率 的 估 計 是 使 用 一 種 沒 有 單 位 的 衰 減 率 模 型, 這 個 型 模 以 實 際 汽 油 流 量 和 壓 縮 特 性 和 己 知 汽 油 壓 縮 率 及 管 壁 摩 擦 力 的 影 響 為 基 礎 在 英 國 由 A.D.Little Ltd. 所 執 行 的 管 線 危 害 風 險 研 究, 其 研 究 報 告 是 以 0.25 為 洩 漏 率 衰 減 因 子 (Hill and Catmur,1995) 對 人 民 而 言, 由 熱 輻 射 引 起 的 傷 害 深 度, 常 常 以 熱 的 吸 收 量 是 燒 傷 或 燒 死 亡 機 會 的 函 數 為 模 型 來 估 計 (Lees,1996) 對 財 產 而 言, 以 木 造 結 構 為 代 表, 試 驗 性 的 燃 燒 和 自 然 產 生 的 燃 燒 著 火 的 時 間 同 時 可 由 熱 的 吸 收 量 的 函 數 來 估 計 (Lees,1996) 高 影 響 區 域 被 定 義 為 在 財 產 傷 害 的 範 圍 內 及 嚴 重 或 致 命 的 人 命 傷 害 的 機 會 被 期 望 為 明 顯 的 地 區, 高 影 響 區 域 遵 循 著 這 些 地 區 合 理 的 由 熱 量 等 高 線 定 義, 熱 量 等 高 線 相 當 於 低 於 下 列 條 件 的 臨 界 值 :(1) 財 5
產 是 以 典 型 的 木 造 結 構 不 被 預 期 會 點 燃 及 燒 毀 來 表 示 ;(2) 人 員 是 在 屋 內 當 災 害 發 生 時 可 被 提 供 無 限 的 保 護 ;(3) 人 員 是 在 屋 外 當 災 害 發 生 時 暴 露 於 一 定 且 低 的 機 率 之 死 亡 (Stephens, 2000) Knowles et al. (1978) 指 出 潛 在 危 險 區 域 對 管 線 直 徑 和 管 線 操 作 壓 力 兩 者 關 係 的 觀 念 並 不 是 新 的, 於 1977 年 英 國 在 高 壓 汽 油 輸 送 管 線 的 規 範 方 面 有 一 個 較 接 近 類 似 完 整 部 分 的 描 述 (IGE, 1993) 說 明 意 外 事 故 的 結 果 可 歸 納 下 列 三 點 :(1) 燃 燒 面 積 的 約 當 半 徑 (the equivalent radius of burn area) 是 一 個 圓 圈 的 半 徑 其 面 積 相 等 於 所 報 告 燃 燒 的 區 域 之 面 積 ;(2) 燃 燒 範 圍 的 最 大 距 離 (the maximum offset of burn extent) 是 報 告 所 推 論 的 燃 燒 過 區 域 之 最 大 週 邊 範 圍, 以 在 發 生 事 故 前 垂 直 於 一 條 校 準 管 線 的 直 線 軌 跡 來 量 測 ;(3) 受 傷 / 死 亡 的 最 大 距 離 (the maximum offset to injury/fatality) 是 對 受 傷 / 死 亡 的 最 大 報 告 或 推 論 距 離, 再 次 是 以 在 發 生 事 故 前 量 測 垂 直 於 一 條 校 準 管 線 的 直 線 軌 跡 來 量 測 再 者, 關 於 所 報 告 的 燃 燒 區 域 和 燃 燒 距 離 的 說 明 是 很 明 顯 的, 但 對 造 成 受 傷 和 死 亡 的 最 大 距 離 在 說 明 方 面 應 該 小 心 大 多 數 的 意 外 事 故 發 生 在 人 口 稀 少 的 地 區, 所 以 所 報 告 受 傷 / 死 亡 的 最 大 距 離 是 更 能 表 示 在 發 生 事 故 時 的 人 員 而 不 是 代 表 受 傷 或 死 亡 的 最 大 可 能 距 離 (Stephens, 2000) 第 二 節 整 合 性 資 訊 分 析 和 風 險 評 估 的 相 關 研 究 Chapman and Cooper (1983) 定 義 風 險 為 暴 露 經 濟 上 或 財 務 上 的 損 失 或 增 益 的 可 能 性 物 質 上 的 損 害 或 受 傷 或 延 遲, 如 與 進 行 中 的 行 動 相 關 的 不 確 定 因 素 之 影 響, 風 險 管 理 的 任 務 能 有 系 統 性 被 處 理 而 可 分 解 成 下 列 三 個 階 段 :(1) 風 險 確 認 ;(2) 風 險 分 析 ;(3) 風 險 反 應 Tummala and Leung (1999) 發 展 一 套 風 險 管 理 的 方 法, 決 定 風 險 的 確 認 衡 量 評 估 估 算 和 風 險 控 制 及 監 控, 他 們 己 經 申 請 取 得 EHV(Extra-High-Voltage) 輸 送 管 線 計 劃 的 成 本 風 險 管 理 Williams(1995) 指 出 在 專 案 風 險 管 理 的 不 同 研 究 中 描 述 為 研 究 者 與 實 務 者 所 使 用 風 險 確 認 和 分 析 的 各 種 不 同 工 具, 最 後 管 理 風 險 的 管 理 架 構 和 程 序 才 被 討 論 専 家 的 見 解 計 劃 的 分 解 假 設 的 分 析 決 策 動 因 和 腦 力 激 盪 等 方 法 來 有 效 地 確 認 在 專 案 中 的 風 險 因 子 (Turner,1999) Perry and 6
Hayes (1985) 提 出 在 任 何 專 案 的 生 命 週 期 中 可 能 發 生 風 險 的 風 險 清 單 Dey (1999) 運 用 Delphi 技 術 來 確 認 風 險 因 子 在 工 程 和 結 構 領 域 之 外, Halman and Keizer (1998) 發 表 一 種 在 新 產 品 研 發 之 風 險 因 子 確 認 的 方 法 Kangary and Riggs (1989) 將 這 些 方 法 分 成 兩 類 : 古 典 機 率 模 型 ( 即 機 率 分 析 和 蒙 地 卡 羅 模 擬 ) 和 觀 念 模 型 ( 即 模 糊 集 分 析 ), 他 們 注 意 到 古 典 機 率 模 型 有 兩 種 主 要 限 制 :(1) 古 典 機 率 模 型 須 要 詳 細 的 量 化 資 訊, 但 是 在 計 劃 階 段 這 些 資 訊 通 常 無 可 供 使 用 ;(2) 古 典 機 率 模 型 應 用 到 專 案 風 險 分 析 適 用 性 是 受 限 制 的, 因 為 參 加 專 案 計 劃 的 單 位 在 做 精 確 決 策 方 面 是 有 問 題 的, 問 題 是 無 法 清 楚 定 義 且 模 糊 的, 所 以 要 求 主 觀 的 評 估 而 這 是 古 典 機 率 模 型 所 無 法 處 理 的 Cooper et al. (1985) 提 出 在 風 險 工 程 (risk engineering) 的 方 法, 系 統 性 的 風 險 評 估 可 以 將 專 案 計 劃 分 解 成 幾 個 主 要 單 元 及 就 每 一 單 元 詳 細 的 分 析 其 相 關 的 風 險 和 不 確 性 此 外, 屬 於 專 案 之 風 險 的 嚴 重 度 隨 著 活 動 的 改 變 而 變 化, 有 一 些 活 動 相 較 其 他 活 動 對 特 定 的 風 險 有 更 大 的 反 應, 因 此 對 專 案 進 行 風 險 分 析, 活 動 水 準 對 應 何 種 風 險 的 分 析 是 首 先 要 決 定 的 第 三 節 預 防 和 減 輕 方 法 的 相 關 研 究 操 作 者 管 線 整 合 性 管 理 系 統 方 法 是 管 線 設 計 規 範 完 整 的 一 部 分, 更 多 近 代 有 關 於 完 整 性 管 理 的 指 導 文 件 及 在 管 線 整 合 性 管 理 系 統 的 領 域 裡 表 現 優 異 工 業 所 形 成 的 慣 例 (API 1160, 2001; ASME 31.8S, 2002) Argent, et al. (2005) 和 Weigold, et al. (2006) 說 明 在 整 合 性 管 理 循 環 裡, 風 險 管 理 與 檢 查 維 修 和 修 理 活 動 的 計 畫 之 決 定 性 步 驟 Healy (2005) 指 出 以 預 防 和 減 少 為 基 礎 的 整 合 性 管 理, 這 個 方 法 己 經 被 很 多 管 線 操 作 者 例 常 性 地 運 用 到 建 立 管 線 的 特 定 計 劃 :(1) 利 用 高 階 的 缺 點 評 估 準 則 來 避 免 或 最 小 化 非 必 要 的 修 理 需 求 ;(2) 在 重 復 ILI (InLine Inspection) 檢 測 中 詳 細 的 處 理 腐 蝕 成 長 率 及 在 連 續 的 ILI 檢 測 中 評 估 腐 蝕 管 理 活 動 的 成 效 ;(3) 聚 焦 在 修 復 方 面 的 成 就 及 經 費 投 注 在 熱 點 或 高 風 險 地 區 ;(4) 設 定 最 理 想 的 再 檢 查 間 隔 腐 蝕 管 理 是 整 體 管 理 系 統 的 一 部 分, 腐 蝕 管 理 關 心 的 是 建 立 落 7
實 再 檢 查 及 維 修 的 腐 蝕 策 略 (HSE, 2001) 腐 蝕 管 理 的 內 容 有 四 項 :(1) 腐 蝕 風 險 評 估 :Gartland and Roy (2003) 指 出 腐 蝕 風 險 是 腐 蝕 相 關 所 造 成 的 失 敗 之 機 率 乘 以 腐 蝕 造 成 失 敗 的 影 響 其 中 對 於 一 個 不 穏 定 的 流 程 狀 況, 每 年 至 少 需 要 詳 細 的 再 評 估, 但 是 對 於 一 個 穏 定 的 流 程 具 有 良 好 的 歷 史 趨 勢 資 料 則 傾 向 於 較 少 頻 率 的 再 驗 證 (HSE, 2001);(2) 風 險 基 礎 檢 測 (Risk Based Inspection, RBI):Det Norske Veritas (2001) 指 出 一 個 以 風 險 為 基 礎 的 檢 測 計 劃 要 能 確 保 風 險 能 被 合 理 且 可 行 地 減 少 到 儘 可 能 的 低, 風 險 基 礎 的 檢 測 計 劃 同 時 也 要 能 最 有 效 地 進 行 並 努 力 聚 焦 在 最 危 險 地 區 及 確 認 為 最 適 當 的 檢 測 方 法 John and John (2000) 說 明 規 劃 一 個 風 險 基 礎 分 析 是 包 括 列 出 活 動 任 務 及 一 個 專 案 的 其 他 項 目 確 認 技 術 性 風 險 為 每 一 個 活 動 建 立 其 風 險 因 子 排 序 量 尺 文 件 結 果 及 就 全 體 人 員 予 以 評 估 來 確 認 潛 在 風 險 降 低 的 活 動 ;(3) 腐 蝕 監 督 :Carl et al. (1995) 認 為 腐 蝕 檢 查 和 監 督 在 確 保 維 護 管 線 完 整 性 及 減 輕 腐 蝕 的 關 鍵 活 動 ;(4) 減 輕 腐 蝕 的 策 略 :CAPP (2009) 指 出 減 輕 管 線 腐 蝕 的 可 用 的 方 法 包 含 管 線 表 面 塗 覆 作 為 障 礙 或 提 供 犧 牲 性 防 蝕 法, 在 環 境 中 添 加 化 學 物 種 (chemical species) 以 限 制 腐 蝕, 加 入 其 他 化 學 成 分 使 管 線 對 腐 蝕 增 加 阻 抗 及 替 代 物 質 的 利 用 有 效 減 少 腐 蝕 的 一 個 好 方 法 是 評 估 並 連 結 檢 測 方 式 來 監 控 管 線 的 期 初 設 計 和 管 線 對 於 所 選 擇 的 抗 氧 化 劑 之 再 評 估 第 四 節 績 效 衡 量 Hopkins, P. (2004) 指 出 由 於 管 線 的 事 故 使 得 美 國 運 輸 部 門 發 佈 法 規, 將 目 標 為 透 過 在 高 影 響 區 域 或 附 近 地 區 的 管 線 之 檢 測 測 試 及 分 析 以 加 強 管 線 整 合 性 管 理, 而 管 線 整 合 性 管 理 內 容 有 管 線 的 評 估 檢 測 缺 損 和 修 理 維 護, 且 由 於 管 線 有 不 同 的 型 式 而 使 管 線 整 合 性 管 理 聚 焦 於 管 線 系 統 不 同 的 構 面 Alexander (2009) 發 展 一 套 結 合 以 工 程 為 基 礎 的 整 合 管 理 計 劃, 這 個 計 劃 的 一 部 份 是 以 API 579 的 內 容 為 基 礎 還 有 其 他 模 型 如 5-M 接 近 接 法 而 此 一 模 型 是 由 CAPP (Canadian Association of Petroleum Producers) 所 發 展 一 般 而 言, 管 線 整 合 計 劃 應 包 含 :(1) 確 認 高 影 響 區 域 的 管 線 區 段 及 管 線 事 故 模 式 的 流 程 ;(2) 評 估 計 劃 的 基 準 ;(3) 整 合 對 發 生 管 線 事 故 的 全 部 管 線 系 統 和 管 線 事 故 模 式 之 所 有 可 用 資 訊 的 分 析 ;(4) 為 維 修 行 動 訂 定 標 準 以 處 理 藉 由 評 估 計 劃 及 資 訊 分 析 所 提 出 的 管 線 完 整 性 問 題 ;(5) 持 續 性 對 管 線 維 修 和 保 養 以 維 持 管 線 的 完 整 性 ;(6) 確 認 預 防 及 減 輕 的 措 施 以 保 護 高 影 響 區 8
域 ;(7) 衡 量 計 劃 效 益 的 方 式 ;(8) 檢 視 整 合 性 評 估 結 果 及 資 訊 分 析 的 流 程 (Liu, 2003) Kishawy and Gabbar (2010) 管 線 的 績 效 衡 量 主 要 為 外 部 腐 蝕 直 接 評 估 和 內 部 腐 蝕 直 接 評 估 Klechka (2002) Van Menno et al. (2006) 和 Van Menno and Van Mastrigt (2006) 指 出 雖 然 只 有 大 約 50% 管 線 可 以 用 智 慧 型 檢 測 器 來 直 接 評 估 而 此 智 慧 型 檢 測 器 已 被 發 展 成 為 一 種 可 供 選 擇 的 檢 測 工 具 及 壓 力 測 試 Klechka (2002) 說 明 外 部 腐 蝕 直 接 評 估 是 一 種 積 極 主 動 性 傳 統 的 作 法, 在 管 線 腐 蝕 情 形 惡 化 至 會 傷 害 整 體 構 造 之 前, 它 可 以 預 防 及 偵 測 到 外 部 腐 蝕 的 缺 陷, 對 管 線 完 整 性 評 估 而 言, 外 部 腐 蝕 直 接 評 估 是 一 個 4 步 驟 過 程 :(1) 預 評 估 ;(2) 間 接 檢 測 ;(3) 直 接 檢 查 ;(4) 後 評 價 其 中, 預 評 估 包 含 資 料 收 集 和 可 視 化, 直 接 評 估 的 可 行 性 決 策, 確 認 外 部 腐 蝕 直 接 評 估 的 區 域 和 計 算 管 線 事 故 發 生 的 機 率 ; 間 接 檢 測 是 去 完 成 調 查 地 面 上 及 地 下 塗 覆 失 敗 的 嚴 重 性, 其 他 異 常 及 潛 在 腐 蝕 存 在 的 地 區 ; 直 接 檢 查 包 含 分 析 間 接 檢 測 的 資 料 及 決 定 那 些 狀 況 是 最 嚴 重 的 [6] 表 示 為 了 檢 查 管 線 外 部 腐 蝕 開 挖 地 面, 最 後, 在 後 評 價 階 段 是 從 直 接 檢 查 及 間 接 檢 測 收 集 的 資 料 進 行 分 析, 對 所 有 外 部 腐 蝕 直 接 評 估 流 程 的 效 益 進 行 評 估 及 再 評 估 間 隔 時 間 的 建 立 Papavinasam et al. (2006) 指 出 內 部 腐 蝕 直 接 評 估 的 方 法 有 三 種 :(1) CAPP 所 推 薦 的 操 作 法 ;(2) 內 部 腐 蝕 直 接 評 估 方 法 ;(3)5-M 方 法 CAPP 所 推 薦 的 操 作 法 在 本 質 及 定 量 上 是 最 完 善 的 方 法 ; 5-M 方 法 ( 設 定 模 型 減 輕 監 督 維 修 和 管 理 ) 則 尚 未 運 用 到 實 務 操 作 上 ; 內 部 腐 蝕 直 接 評 估 方 法 己 經 認 可 在 乾 燥 氣 體 管 線 和 一 些 目 前 己 經 發 展 在 液 體 石 油 管 線 及 溼 的 氣 體 管 線 以 符 合 管 線 完 整 性 評 估 的 需 求 關 於 內 部 腐 蝕 的 可 能 性 (Moghissi et al.,2002) ; Schmidt, 2003; NACE, 2006; Lagad, 2008) 管 線 突 起 外 形 可 以 由 很 多 方 法 取 得 :(1) 外 表 上 直 接 由 校 準 的 表 單 來 說 明 ;(2) 利 用 衛 星 定 位 測 量 資 訊 ;(3) 利 用 地 理 資 訊 系 統 自 動 產 生 當 傾 斜 的 角 度 決 定 之 後 內 部 腐 蝕 直 接 評 估 的 基 本 過 程 是 :(1) 沿 著 管 線 決 定 傾 斜 角 度 超 過 管 線 臨 界 角 度 的 第 一 個 位 置 ;(2) 如 果 所 有 傾 斜 角 度 都 超 過 臨 界 角 度, 選 擇 最 大 傾 斜 角 ;(3) 檢 查 目 標 位 置, 如 果 没 有 發 現 腐 蝕, 沿 著 管 線 下 游 也 不 太 可 能 發 腐 蝕 ;(4) 檢 查 最 大 傾 斜 角 位 置 提 供 完 整 的 腐 蝕 資 訊 (Hendren, 2003) 9
第 三 章 第 一 節 研 究 方 法 研 究 架 構 高 影 響 區 域 的 確 認 及 影 響 分 析 整 合 性 資 訊 分 析 和 風 險 評 估 預 防 和 減 輕 方 法 績 效 衡 量 資 料 來 源 : 修 改 自 DeWolf (2003) 圖 3-1 研 究 架 構 DeWolf (2003) 指 出 整 合 性 管 理 計 劃 規 則 具 體 化 很 多 觀 念 和 實 務 並 呈 現 在 OPS (Office of Pipeline Safety) 的 管 線 風 險 管 理 示 範 計 劃 和 風 險 管 理 計 劃 標 準 裡 一 個 整 合 性 管 理 計 劃 包 含 四 項 基 本 流 程 :(1) 高 影 響 區 域 的 確 認 及 影 響 分 析 : 確 認 高 影 響 區 域 的 管 線 區 段 及 管 線 事 故 的 影 響 分 析 ;(2) 整 合 性 資 訊 分 析 和 風 險 評 估 : 整 合 對 發 生 管 線 事 故 的 全 部 管 線 系 統 和 管 線 事 故 模 式 之 所 有 可 用 資 訊 的 分 析 及 對 管 線 事 故 的 風 險 管 理 與 評 估 ;(3) 預 防 和 減 輕 方 法 : 維 修 標 準 及 預 防 和 減 輕 的 方 法 之 10
確 認 ;(4) 績 效 衡 量 : 主 要 為 外 部 腐 蝕 直 接 評 估 和 內 部 腐 蝕 直 接 評 估 第 二 節 高 影 響 區 域 的 確 認 及 影 響 分 析 聯 邦 法 規 (the Code of Federal Regulations) 對 超 過 500 英 哩 管 線 的 有 害 性 液 體 管 線 操 作 人 員 制 定 在 高 影 響 區 域 的 管 線 整 合 性 管 理 新 的 規 定, 於 2001 年 5 月 29 日 生 效 對 少 於 500 英 哩 管 線 的 系 統 之 相 同 的 規 定 在 2002 年 2 月 開 始 執 行, 雖 然 是 更 聚 焦 在 安 全 議 題 上, 且 在 不 久 未 來 預 期 將 納 入 天 然 氣 管 線 操 作 人 員 整 合 性 管 理 計 劃 的 規 則 定 義 高 影 響 區 域, 如 有 商 業 營 利 性 的 可 航 行 水 道 人 口 稠 密 地 區 其 他 人 口 地 區 和 經 常 敏 感 性 環 境 地 區 它 被 運 用 到 高 影 響 區 域 的 界 限 內 管 線 系 統 之 區 段, 或 管 線 系 統 之 區 段 其 漏 出 或 溢 出 會 影 響 一 高 影 響 區 域, 即 使 這 區 段 不 在 高 影 響 區 域 的 界 限 內 確 認 高 影 響 區 域 的 區 段 (HCA segments) 是 整 合 性 管 理 計 劃 規 則 的 第 一 項 規 定 高 影 響 區 域 的 起 始 篩 選 或 分 析 是 確 認 會 影 響 高 影 響 區 域 的 這 些 管 線 區 段 比 不 會 影 響 高 影 響 區 域 是 潛 在 的 更 高 危 險 區 段 對 目 前 計 劃 的 資 訊 整 合 流 程 則 需 要 對 整 合 性 評 估 的 決 策 之 風 險 評 估, 風 險 評 估 決 策, 其 中 特 別 是 定 義 內 部 管 線 檢 測 壓 力 測 試 其 他 類 似 方 法 來 決 定 管 線 整 合 性 風 險 評 估 亦 是 一 工 具 先 於 預 防 和 減 輕 措 施 的 決 策 流 程 一 個 持 續 性 改 善 的 互 動 及 反 覆 流 程 是 透 過 績 效 衡 量 所 決 定 的 進 展 來 設 想 一 高 影 響 區 域 的 確 認 高 影 響 區 域 的 確 認 條 件 是 一 種 方 法 來 區 分 整 合 性 管 理 計 劃 和 管 線 安 全 管 理 / 風 險 管 理 計 劃 整 合 性 管 理 計 劃 的 應 用 性 一 部 份 是 基 於 除 了 系 統 的 其 他 特 性 外 並 根 據 地 理 性 位 置 之 資 材 的 定 義, 所 導 入 的 地 理 性 因 素 是 考 量 於 計 劃 進 行 的 開 始 時, 居 民 和 環 境 感 知 器 對 意 外 洩 漏 發 生 的 潛 在 敏 感 度 地 理 性 因 素 更 直 接 具 體 化 相 同 的 原 則 並 反 映 管 線 安 全 管 理 及 風 險 管 理 計 劃 所 考 量 的 臨 界 值 因 此, 潛 在 的 衝 擊 是 基 於 具 有 潛 在 威 脅 性 的 有 害 性 物 質 在 特 定 位 置 所 出 現 的 數 量 對 管 線 而 言, 這 種 原 則 以 管 線 附 近 之 敏 感 性 感 知 器 所 顯 示 的 電 位 來 表 示, 不 同 的 方 法 是 反 映 資 材 的 性 質 和 其 所 在 位 置 的 特 性 ( 固 定 相 對 於 廣 泛 分 佈 的 洩 漏 位 置 ) 11
對 輸 送 液 體 管 線 而 言, 可 建 立 能 確 認 並 標 示 高 影 響 區 域 疆 界 之 以 地 理 資 訊 系 統 為 基 礎 (GIS-based) 的 地 圖 : 1. 人 口 密 集 地 區 (High Population Areas, HPA) 2. 其 他 人 口 地 區 (Other Population Areas, OPA) 3. 航 行 水 道 (Navigable Ways, NA) 4. 飲 用 水 供 給 (Drinking Water Supplies, DWS) 5. 生 態 區 域 (ECOlogical areas, ECO) 輸 油 管 線 的 高 影 響 區 域 是 依 據 數 種 人 口 規 模 來 定 義 而 可 分 為 人 口 密 集 地 區 與 其 他 人 口 地 區 管 線 操 作 人 員 被 要 求 提 供 管 線 位 置 給 政 府 管 線 管 理 部 門 並 輸 入 地 理 資 訊 系 統 以 為 國 家 管 線 地 圖 系 統 (National Pipeline Mapping System, NPMS) 計 劃 的 一 部 份 這 管 線 地 圖 可 讓 管 線 操 作 人 員 透 過 網 路 下 載 以 確 認 其 管 線 高 影 響 區 域 的 區 段, 並 規 定 在 高 影 響 區 域 內 的 管 線 資 材 要 遵 循 整 合 性 管 理 計 劃 的 規 範 在 高 影 響 區 域 內 的 管 線 區 段 或 其 他 管 線 資 材 ( 例 如 泵 浦 站 ) 亦 受 到 對 應 的 整 合 性 管 理 計 劃 之 法 規 所 規 範 然 而, 整 合 性 管 理 計 劃 亦 標 示 出 靠 近 及 可 能 影 響 (could affect) 高 影 響 區 域 的 管 線 資 材 這 是 操 作 人 員 的 責 任 去 確 認 系 統 中 其 所 屬 的 部 份 除 了 政 府 管 線 管 理 部 門 的 管 線 地 圖 標 所 示 出 高 影 響 區 域 外, 這 亦 是 操 作 人 員 的 責 任 去 確 認 不 在 政 府 管 線 管 理 部 門 的 管 線 地 圖 所 標 示 之 其 他 高 影 響 區 域 整 合 性 管 理 計 劃 法 規 要 求 操 作 人 員 對 對 高 影 響 區 域 在 開 始 和 永 久 性 的 確 認 有 正 式 的 流 程 且 允 許 超 過 使 用 年 限 的 管 線 線 路 之 改 變 相 同 的 原 則 亦 應 用 在 輸 油 管 線 上, 除 了 高 影 響 區 域 的 目 前 定 義 是 聚 焦 在 人 口 特 徵 上 而 非 環 境 特 徵 管 線 安 全 管 理 計 劃 的 項 目 結 合 整 合 性 資 訊 分 析 及 風 險 評 估 就 成 為 非 現 場 的 影 響 分 析 (Offsite Consequence Analysis,OCA) 然 而, 在 整 合 性 管 理 計 劃 法 規 的 所 有 要 求 內 容, 整 合 性 管 理 計 劃 比 管 線 安 全 管 理 計 劃 和 風 險 管 理 計 劃 對 某 些 衝 擊 要 求 更 詳 細 的 分 析 整 合 性 管 理 計 劃 的 性 質 趨 使 需 要 確 認 可 能 影 響 高 影 響 區 域 的 管 線 區 段 而 不 僅 是 實 際 在 高 影 響 區 域 內 的 管 線 區 段 12
二 影 響 分 析 ( 一 ) 汽 油 洩 漏 之 影 響 分 析 在 管 線 安 全 管 理 計 劃 和 危 險 管 理 計 劃 之 下, 當 蒸 氣 或 汽 油 從 管 線 洩 漏 和 從 固 定 設 備 洩 漏 應 屬 一 般 相 同 的 模 式 然 而, 就 管 線 而 言, 管 線 脆 弱 的 區 域 應 該 是 指 沿 著 管 線 長 條 走 廊 型 的 區 域, 而 非 從 單 一 固 定 的 洩 漏 點 遵 循 管 線 安 全 管 理 計 劃 和 危 險 管 理 計 劃 法 規 的 簡 化 模 型, 可 能 較 不 適 當 在 整 合 性 管 理 計 劃 下 則 較 為 實 際, 以 較 不 保 守 的 影 響 分 析 來 支 持 正 式 的 風 險 為 基 礎 之 決 策 並 配 合 這 決 策 的 技 術 性 說 明 就 所 建 議 的 輸 油 管 線 法 規, 高 影 響 區 域 已 被 定 義 為 人 口 稠 密 區 域 的 特 別 類 型, 高 影 響 區 域 的 區 段 之 概 念 被 保 留 著, 但 亦 應 用 於 此 區 段 範 圍 內 及 可 能 影 響 到 人 口 稠 密 區 域 的 區 段 之 管 線, 主 要 不 可 逆 的 影 響 是 人 而 非 環 境 的 衝 擊 天 然 氣 管 線 的 90% 或 更 多 可 能 會 受 輸 油 管 線 之 整 合 性 管 理 計 劃 的 影 響, 此 乃 由 於 這 些 管 線 系 統 的 主 要 危 險 是 火 災, 歷 史 的 經 驗 顯 示 除 了 噴 射 性 火 災 外, 嚴 重 的 事 故 很 少 會 發 生 在 這 些 管 線 系 統 上 檢 視 噴 射 型 火 災 於 高 壓 天 然 氣 輸 送 管 線 的 影 響 距 離 之 報 告 顯 示 各 種 不 同 壓 力 及 管 線 尺 寸 的 影 響 (Gas Technology Institute, 2000) 實 質 上 其 所 包 含 的 條 件 範 圍 可 發 現 於 輸 油 管 線, 所 以 這 份 報 告 的 結 論 也 被 納 入 到 ASME B31.8 輸 油 管 線 的 整 合 性 管 理 之 附 錄 (ASME, B31.8S 2001, 2002), 但 上 述 報 告 未 說 明 除 了 噴 射 性 火 災 外, 在 何 種 情 況 下, 例 如 外 洩 氣 體 的 限 制 有 可 能 使 高 壓 天 然 氣 管 線 產 生 閃 燃 或 氣 體 雲 爆 炸 (gas cloud explosion) 基 於 高 壓 管 線 的 經 驗, 所 提 出 的 整 合 性 管 理 計 劃 法 規 認 為 來 自 於 噴 射 性 火 災 的 影 響 之 主 要 影 響 是 著 火, 而 解 釋 閃 燃 和 氣 體 爆 炸 的 影 響 是 傾 向 於 誇 大 其 效 果 (EPA, 1999) 如 果 需 要 更 精 確 的 模 型 可 以 提 供 給 產 業 用 以 做 分 析 ( 二 ) 整 合 性 管 理 計 劃 的 影 響 分 析 之 特 性 1. 比 蒸 氣 和 氣 體 的 洩 漏 有 更 詳 細 的 分 析, 更 關 注 於 液 體 洩 漏 及 溢 出 2. 通 常 更 注 意 鄰 近 區 域 的 衝 擊 ( 在 洩 漏 點 的 0.1~0.5 英 里 範 圍 ) 3. 關 注 可 燃 性 物 質 比 有 毒 性 物 質 多 13
4. 適 當 保 守 性 模 型 的 影 響 總 之, 其 他 有 些 相 同 的 一 般 模 式 會 應 用 於 整 合 性 管 理 計 劃 的 管 線 上, 液 體 和 氣 體 的 影 響 模 式 可 使 用 不 同 模 式 分 析 不 像 危 險 管 理 計 劃, 液 體 的 整 合 性 管 理 計 劃 法 規 沒 有 明 確 要 求 危 險 管 理 計 劃 所 規 定 的 模 式, 但 整 合 性 管 理 計 劃 的 要 求 則 強 烈 意 指 需 要 如 此 做 就 輸 油 管 線 而 言, 管 線 相 關 的 標 準 距 離 和 操 作 參 數, 可 提 供 審 查 潛 在 的 影 響 之 基 準 就 液 體 管 線 而 言, 則 需 要 更 詳 細 的 規 則 在 基 本 的 方 式 上, 整 合 性 管 理 計 劃 的 管 線 模 式 不 同 於 危 險 管 理 計 劃 的 管 線 模 式 是 其 法 規 所 建 立 的 應 用 性 可 實 際 使 用 於 特 定 的 資 材 第 三 節 整 合 性 資 訊 分 析 和 風 險 評 估 整 合 性 管 理 計 劃 需 求 整 合 性 資 訊 分 析 和 風 險 評 估, 這 個 要 求 顯 然 類 似 管 線 安 全 管 理 / 風 險 管 理 計 劃 對 於 製 程 危 害 分 析 的 要 求 正 式 的 風 險 評 估 是 整 合 性 管 理 的 核 心 風 險 評 估 運 用 在 : 1. 設 定 維 護 修 理 和 恢 復 的 優 先 順 序 2. 設 定 檢 查 和 測 試 的 優 先 順 序 ( 在 新 的 整 合 性 管 理 計 劃 規 範 下 的 整 合 性 評 估 ) 3. 設 定 加 強 預 防 和 減 輕 事 故 方 法 的 優 先 順 序 4. 比 較 替 代 性 的 預 防 和 減 輕 事 故 方 法 的 相 對 有 效 性 5. 比 較 不 同 管 線 路 徑 的 選 擇 6. 評 估 替 代 性 選 擇 時 對 財 務 的 衝 擊, 包 含 可 能 發 生 的 事 故 最 初 的 風 險 評 估 有 助 於 決 定 高 影 響 區 域 的 確 認 和 底 線 評 估 計 劃 的 優 先 順 序, 經 過 整 合 性 的 評 估 後, 風 險 評 估 是 用 來 建 立 未 來 整 合 性 評 估 計 劃 補 救 性 的 修 理 或 其 他 相 關 行 動 的 優 先 順 序 在 整 合 性 的 評 估 之 後 或 同 時, 風 險 評 估 可 再 被 用 於 附 加 的 預 防 和 減 輕 事 故 方 法 之 確 認 和 選 擇 最 重 的 是 如 果 能 了 解 風 險 管 理 和 其 項 目 及 包 含 風 險 評 估 的 基 本 架 構, 這 種 計 劃 會 符 合 法 規 的 規 定 而 自 然 產 生 事 實 上, 現 行 的 風 險 管 理 與 評 估 業 務 沒 有 特 定 的 法 規 而 實 際 上 是 以 較 不 專 業 但 是 有 系 統 化 的 方 式 採 用 相 同 的 流 程 管 線 安 全 管 理 / 風 險 管 理 計 劃 和 整 合 性 管 理 計 劃 的 法 規 所 要 做 的 是 對 風 險 管 理 與 評 估 有 專 業 化 且 系 統 化 以 達 到 一 致 性 嚴 謹 性 和 改 善 效 果 14
一 管 線 風 險 因 子 危 險 性 分 析 的 因 子, 包 含 的 變 數 有 相 關 於 管 線 本 身 和 其 相 對 於 敏 感 性 感 知 器 的 位 置, 這 些 變 數 與 洩 漏 的 機 率 和 影 響 有 關 在 管 線 產 業 和 整 合 性 管 理 計 劃 的 法 規 中, 這 些 變 數 稱 為 風 險 因 子 (risk factors) 是 為 系 統 的 特 徵 和 其 設 定 整 合 性 管 理 計 劃 法 規 列 出 一 些 特 定 的 風 險 因 子 之 例 子 是 為 風 險 評 估 中 至 少 應 該 被 考 慮 其 最 小 值 亦 期 待 操 作 人 員 能 在 其 各 自 的 風 險 評 估 中 提 出 更 多 的 風 險 因 子 在 整 合 性 管 理 計 劃 管 理 法 規 是 規 定 和 強 調 正 式 的 風 險 評 估 流 程, 類 似 管 線 安 全 管 理 / 風 險 管 理 計 劃, 以 危 害 分 析 和 非 現 場 影 響 分 析 (Offsite Consequence Analysis, OCA) 來 表 示 的 觀 念 整 合 性 管 理 計 劃 法 規 定 義 許 多 風 險 因 子 是 有 關 管 線 發 生 事 故 的 機 率 這 些 風 險 因 子 是 與 產 業 上 及 管 線 操 作 人 員 所 使 用 各 種 風 險 評 估 工 具 所 認 定 的 風 險 因 子 有 一 致 性 因 為 事 故 的 發 生, 並 非 單 一 事 故 造 成 的 影 響, 而 是 在 一 段 期 間 內 一 連 串 的 事 故 所 造 產 生, 所 以 整 合 多 元 風 險 因 子 於 風 險 評 估 是 必 要 的 一 般 而 言, 一 些 主 要 風 險 因 子 而 不 需 要 全 部 是 與 機 率 有 關 的, 如 下 ; 1. 管 線 的 型 式 大 小 安 裝 年 份 及 其 操 作 壓 力 2. 輸 送 的 物 質 3. 管 線 相 對 於 自 然 和 人 為 的 威 脅 之 位 置 機 率 會 由 很 多 風 險 因 子 所 造 成, 例 如 受 外 力 毁 壞 ( 即 由 某 人 挖 掘 而 損 壞 管 線 ) 和 腐 蝕 的 損 壞 如 果 管 線 事 故 發 生 在 管 線 和 管 線 人 口 和 其 他 敏 感 性 感 知 器 之 間 隔 距 離 (separation distance) 內, 其 造 成 的 影 響 由 洩 漏 物 質 的 性 質 及 數 量 所 決 定 像 這 類 事 故 發 生 機 率 的 預 估, 可 以 由 類 似 系 統 的 歷 史 資 料 之 模 擬 來 預 估, 這 些 資 料 可 以 由 公 開 的 事 故 報 導 紀 錄 取 得 事 故 的 影 響 可 以 歷 史 的 和 經 驗 的 證 據 為 基 礎 推 估, 這 些 資 料 結 合 風 險 分 析 可 對 管 線 特 定 距 離 內 的 居 民 提 供 風 險 估 計 一 些 主 要 風 險 因 子 而 不 需 要 全 部 是 與 影 響 有 關 的, 如 下 ; 1. 上 述 與 機 率 有 關 的 三 個 因 子 2. 管 線 與 敏 感 性 感 知 器 的 鄰 近 性 3. 衡 量 的 狀 況 15
4. 地 方 的 地 質 地 形 及 土 地 的 利 用 機 率 因 子 可 說 明 洩 漏 的 原 因, 造 成 管 線 洩 漏 的 原 因 可 於 技 術 性 的 文 獻 探 討 二 管 線 風 險 分 析 方 法 在 製 程 管 線 和 管 線 產 業 上 的 風 險 評 估 方 法 是 基 於 風 險 的 古 典 的 定 義, 其 式 如 下 : 風 險 = 事 故 的 機 率 x 事 故 的 影 響 管 線 操 作 人 員 在 管 線 更 新 和 修 護 決 策 之 前 要 利 用 此 風 險 評 估 的 資 訊 對 於 管 線 的 典 型 質 性 風 險 評 估 工 具 中 主 要 有 關 檢 視 事 故 的 機 率 之 風 險 因 子 有 4 項 : 1. 外 力 損 壞 2. 腐 蝕 3. 設 計 / 結 構 4. 不 當 的 操 作 第 四 節 預 防 和 減 輕 的 方 法 整 合 性 管 理 計 劃 法 規 不 同 於 管 線 安 全 管 理 / 風 險 管 理 計 劃 是 在 於 強 調 預 防 和 減 輕 的 方 法 之 的 選 擇 流 程 並 明 確 說 明 某 些 必 要 的 活 動 而 非 將 識 別 工 作 完 全 交 由 操 作 人 員 整 合 性 管 理 計 劃 法 規 要 求 操 作 人 員 去 識 別 額 外 動 作 來 確 保 管 線 的 完 整 性 確 保 管 線 的 完 整 性 的 方 法 有 : 風 險 分 析 洩 漏 偵 測 和 緊 急 流 量 限 制 裝 置 (Emergency Flow Restriction Device, EFRD) 評 估 操 作 人 員 被 要 求 去 定 義 預 防 和 減 輕 的 方 法 之 確 認 及 評 估 的 流 程 並 解 釋 和 展 示 這 流 程 如 何 使 用 這 些 方 法 如 同 管 線 安 全 管 理 / 風 險 管 理 計 劃 於 確 認 事 故 的 原 因 和 影 響 及 能 夠 減 少 事 故 的 機 率 和 影 響 的 對 策 或 補 救 措 施 之 辨 識 所 有 技 術 上 的 假 設 和 分 析 的 基 礎 都 要 很 明 確 的 說 明 及 列 入 文 件 記 錄 預 防 和 減 輕 的 方 法 的 決 策 標 準 必 須 記 錄 並 說 明 理 由, 預 防 和 減 輕 的 方 法 流 程 必 須 週 期 性 更 新, 就 像 管 線 安 全 管 理 / 風 險 管 理 計 劃 裡 的 製 16
程 危 害 分 析 的 週 期 性 更 新 一 樣 第 五 節 績 效 衡 量 對 管 線 和 製 程 產 業 兩 者 而 言, 資 料 收 集 評 估 管 理 和 使 用 的 改 善 是 共 同 的 問 題 製 程 產 業 和 管 線 領 域 兩 者 均 面 臨 增 加 需 求 於 績 效 衡 量 資 料 之 適 當 性 完 整 性 品 質 和 使 用 目 前 這 兩 個 產 業 均 聚 焦 增 加 資 源 於 此 問 題 績 效 傳 統 上 是 以 長 時 期 為 基 礎 來 衡 量, 其 中 為 就 幾 年 或 甚 至 幾 十 年 所 觀 察 到 意 外 事 故 受 傷 死 亡 及 財 產 損 害 的 一 般 趨 勢 這 些 績 效 資 料 的 問 題 是 衡 量 隨 著 時 間 改 變 的 結 合 各 種 不 同 變 數 之 綜 合, 所 以 改 善 績 效 ( 或 缺 少 因 此 ) 很 難 歸 因 特 定 的 預 防 和 減 輕 方 法 及 結 果 於 特 定 的 風 險 因 子 上 由 於 最 有 效 措 施 的 確 認 修 正 及 配 置 的 延 遲 導 致 減 緩 後 續 的 未 來 進 展 很 清 楚 地 偏 好 更 好 的 系 統 行 為 之 績 效 衡 量 可 提 供 前 置 (leading) 或 前 饋 風 險 控 制 (feed forward risk control) 而 不 是 落 後 (lagging) 或 回 饋 風 險 控 制 (feed back risk control), 這 是 管 線 和 製 程 產 業 的 共 同 問 題 整 合 性 管 理 計 劃 法 規 明 確 要 求 一 個 整 合 性 管 理 計 劃 定 義 及 提 供 其 績 效 衡 量 的 有 效 性 (effectiveness) 之 基 本 理 由 整 合 性 管 理 計 劃 法 規 建 議 藉 著 分 類 並 提 供 特 定 的 績 效 衡 量 之 範 例 來 完 成, 這 是 管 線 安 全 管 理 / 風 險 管 理 計 劃 和 整 合 性 管 理 計 劃 之 法 規 的 差 異, 管 線 安 全 管 理 / 風 險 管 理 計 劃 不 需 要 為 了 監 督 計 劃 的 有 效 性 去 對 特 定 的 績 效 衡 量 予 以 明 確 定 義 或 承 諾 整 合 性 管 理 計 劃 法 規 明 確 要 求 設 定 績 效 目 標 而 就 所 選 擇 的 任 何 績 效 衡 量 以 數 字 百 分 比 或 其 他 進 度 的 方 式 來 表 示 其 中 所 建 議 的 績 效 衡 量 有 四 項 :(1) 活 動 的 衡 量 : 週 期 性 稽 核 監 視 檢 查 和 預 防 的 活 動 ; (2) 腐 蝕 性 的 衡 量 : 確 認 與 追 蹤 操 作 與 維 護 的 趨 勢 以 為 問 題 的 指 標 ; (3) 故 障 的 機 制 : 直 接 衡 量 洩 漏 的 頻 率 規 模 大 小 及 其 他 特 徵 ;(4) 比 較 : 就 區 段 或 管 線 系 統 與 同 一 公 司 的 其 他 類 似 部 門 或 同 一 產 業 的 其 他 公 司 做 比 較 其 中 Kishawy and Gabbar (2010) 對 整 合 性 管 理 計 劃 主 要 建 議 的 績 效 衡 量 主 要 是 外 部 腐 蝕 直 接 評 估 和 內 部 腐 蝕 直 接 評 估 對 管 線 產 業 而 言, 所 有 績 效 是 透 過 政 府 管 線 管 理 部 門 的 資 料 庫 之 17
洩 漏 受 傷 死 亡 的 資 料 來 追 蹤, 其 中 亦 有 液 體 及 輸 油 管 線 的 摘 要 與 詳 細 的 資 料 另 外, 這 些 資 料 的 定 期 分 析 有 時 會 有 其 他 單 位 公 佈 18
第 四 章 個 案 研 究 第 一 節 台 灣 某 一 石 油 公 司 和 個 案 營 業 處 及 其 輸 油 管 線 系 統 之 簡 介 一 台 灣 某 一 石 油 公 司 ( 稱 個 案 石 油 公 司 ) 之 簡 介 (http://new.cpc.com.tw, 2015) ( 一 ) 個 案 石 油 公 司 沿 革 個 案 營 業 處 隸 屬 之 個 案 石 油 公 司, 係 一 國 營 事 業, 於 1946 年 6 月 1 日 創 建 於 上 海, 資 本 全 部 由 國 庫 出 資, 原 隸 屬 於 資 源 委 員 會 ( 即 現 今 經 濟 部 國 營 事 業 委 員 會 之 前 身 ),1949 年 隨 政 府 播 遷 來 台 後, 改 隸 經 濟 部, 總 公 司 設 址 台 北 市, 主 要 業 務 範 圍 包 括 石 油 與 天 然 氣 之 探 勘 開 發 煉 製 輸 儲 與 銷 售, 以 及 石 油 化 學 原 料 之 生 產 供 應, 業 務 設 施 分 布 全 台 石 油 方 面 : (1) 與 國 外 合 作 探 勘 : 目 前 在 厄 瓜 多 印 尼 委 內 瑞 拉 澳 洲 美 國 肯 亞 利 比 亞 與 查 德 等 國 家, 共 計 13 處 礦 區 合 作 探 勘 ;(2) 煉 油 廠 : 個 案 石 油 公 司 現 有 高 雄 桃 園 及 大 林 等 3 座 煉 油 廠 : 原 油 幾 乎 全 數 仰 賴 進 口, 主 要 來 自 中 東 地 區, 油 品 則 以 供 應 國 內 市 場 為 優 先 ;(3) 加 油 站 : 台 灣 地 區 650 餘 座 加 油 站, 國 內 加 油 站 通 路 市 占 率 70% 以 上 天 然 氣 方 面 : 興 建 永 安 及 台 中 2 座 液 化 天 然 氣 (LNG) 接 收 站, 透 過 全 台 完 整 輸 儲 系 統, 充 分 供 應 台 灣 天 然 氣 市 場 ;(4) 潤 滑 油 方 面 : 個 案 石 油 公 司 市 占 率 約 3 成, 居 領 導 地 位 液 化 石 油 氣 方 面 個 案 石 油 公 司 為 國 內 主 要 供 應 商, 肩 負 充 分 供 應 國 內 民 生 所 需 之 任 務, 將 發 揮 品 質 優 勢 並 充 分 運 用 全 台 完 善 輸 儲 系 統 與 經 銷 網 路, 穩 固 國 內 市 場 並 拓 展 外 銷 通 路 個 案 石 油 公 司 於 2007 年 2 月 改 為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繼 續 保 留 原 個 案 石 油 公 司 名 稱 商 標 及 英 文 名 稱, 以 拓 展 國 際 業 務 強 化 根 留 台 灣 理 念 及 延 續 個 案 石 油 公 司 多 年 來 所 累 積 寶 貴 商 譽 個 案 石 油 公 司 資 本 額 1,301 億 元,2011 年 營 業 額 首 度 超 過 新 台 幣 1 兆 元 成 立 65 年 以 來, 個 案 石 油 公 司 充 分 達 成 穩 定 供 應 油 品 的 任 務, 帶 動 石 化 相 關 工 業 發 展, 使 台 灣 經 濟 飛 躍 成 長 民 生 繁 榮, 深 受 社 會 各 界 肯 定 成 立 逾 一 甲 子 以 來, 個 案 石 油 公 司 充 分 達 成 穩 定 供 應 油 品 的 任 務, 帶 動 石 化 相 關 工 業 發 展, 使 台 灣 經 濟 飛 躍 成 長 民 生 繁 榮, 深 受 社 會 各 界 肯 定 近 年 來, 面 對 國 內 油 品 市 場 全 面 19
自 由 化 之 衝 擊, 為 鞏 固 經 營 優 勢, 厚 植 競 爭 實 力, 個 案 石 油 公 司 除 致 力 組 織 再 造 精 簡 人 力, 並 全 面 降 低 生 產 成 本 追 求 最 大 效 益, 以 邁 向 企 業 化 經 營 ; 同 時 積 極 尋 求 與 國 際 大 油 公 司 合 作 之 機 會, 拓 展 上 游 探 勘 及 石 化 行 銷 通 路, 期 擴 大 業 務 範 疇, 走 向 國 際 市 場, 邁 向 永 續 經 營, 成 為 一 安 全 乾 淨 具 競 爭 力 的 國 際 能 源 公 司, 持 續 為 台 灣 民 眾 提 供 高 效 率 高 品 質 的 能 源 服 務 在 追 求 營 利 的 同 時, 身 為 國 營 事 業 的 個 案 石 油 公 司, 不 忘 善 盡 企 業 社 會 責 任, 多 年 來 除 持 續 提 升 油 品 品 質, 引 進 推 廣 清 潔 能 源 液 化 天 然 氣, 致 力 環 境 保 護 之 外 ; 更 一 本 便 民 利 民 之 立 意, 不 計 虧 損, 供 應 偏 遠 及 離 島 地 區 軍 民 所 需 油 料 同 時 持 續 社 會 關 懷 行 動, 除 促 進 大 眾 對 石 油 工 業 之 了 解, 宣 導 用 油 及 瓦 斯 使 用 安 全, 辦 理 安 全 衛 生 觀 摩 研 討 會, 引 領 企 業 提 升 安 全 文 化 ; 並 扶 助 弱 勢 團 體, 參 與 社 會 公 益, 獎 助 菁 英 選 手, 贊 助 藝 文 活 動 ; 協 助 廠 礦 周 邊 建 設, 致 力 生 態 保 育, 關 心 地 方 人 文, 推 廣 環 境 教 育, 帶 動 地 方 進 步, 不 遺 餘 力 ; 凡 此 正 符 合 21 世 紀 企 業 永 續 發 展 的 普 遍 趨 勢, 企 業 經 營 走 向 兼 顧 經 濟 成 長 環 境 保 護 社 會 公 益 與 福 祉, 在 追 求 商 業 利 益 的 同 時, 亦 兼 顧 在 社 會 正 義 弱 勢 團 體 安 全 衛 生 社 區 發 展 及 環 境 保 護 等 面 向 的 努 力 為 順 應 世 界 潮 流, 配 合 國 際 環 保 趨 勢, 個 案 石 油 公 司 於 2003 年 底 正 式 訂 定 永 續 經 營 政 策 :(1) 遵 守 政 府 法 令, 配 合 國 際 公 約 全 面 清 潔 生 產, 維 護 生 態 環 境 ;(2) 資 源 有 效 使 用, 貫 徹 節 水 節 能 重 視 社 會 責 任, 擴 大 服 務 範 圍 ;(3) 建 立 環 境 指 標, 資 訊 透 明 公 開 積 極 投 入 研 發, 開 創 經 營 領 域 2006 年, 個 案 石 油 公 司 成 為 世 界 企 業 永 續 發 展 協 會 會 員, 永 續 經 營 行 動 分 環 保 與 生 態 保 育 社 會 關 懷 政 策 與 研 發 環 境 會 計 與 資 訊 四 大 領 域, 秉 持 世 界 永 續 發 展 之 精 神, 善 盡 企 業 社 會 責 任, 提 升 企 業 形 象, 邁 向 永 續 發 展 個 案 石 油 公 司 並 分 別 於 2007 2009 年 出 版 永 續 發 展 報 告 書, 善 盡 企 業 資 訊 公 開 之 責 在 全 球 化 石 能 源 逐 漸 耗 竭 之 際, 個 案 石 油 公 司 願 忠 實 擔 任 國 內 潔 淨 能 源 的 主 要 生 產 與 供 應 者, 創 造 環 境 保 護 經 濟 發 展 與 社 會 關 懷 三 贏 局 面 20
( 二 ) 個 案 石 油 公 司 的 經 營 理 念 願 景 與 使 命 1. 經 營 理 念 : 品 質 第 一 服 務 至 上 貢 獻 最 大 (1) 品 質 第 一 : 個 案 石 油 公 司 產 製 高 品 質 的 優 良 油 品, 火 炬 商 標 早 已 受 到 國 人 的 信 賴, 品 質 第 一 是 信 守 不 渝 的 經 營 理 念 未 來 更 應 加 強 品 質 管 理 致 力 提 昇 國 人 生 活 環 境 的 品 質 (2) 服 務 至 上 : 個 案 石 油 公 司 肩 負 國 家 多 項 任 務, 充 分 供 應 各 行 業 用 油 是 個 案 石 油 公 司 重 要 職 責 之 一 ; 油 品 市 場 自 由 化 後, 為 了 市 場 占 有 率, 業 務 經 營 更 著 力 於 銷 售 服 務 面 如 : 特 殊 的 工 業 用 油 服 務 及 用 油 技 術 的 指 導, 對 第 一 線 油 品 銷 售 人 員 的 服 務 水 準 與 態 度 更 為 要 求, 以 落 實 服 務 至 上 的 經 營 理 念, 繼 續 維 繫 市 場 領 導 品 牌 於 不 墜 (3) 貢 獻 最 大 : 在 促 進 國 家 經 濟 和 基 礎 工 業 的 發 展 上, 個 案 石 油 公 司 已 有 極 大 的 貢 獻, 且 已 為 國 人 所 認 同, 今 後 更 應 在 既 有 基 礎 上 繼 續 努 力, 對 國 計 民 生 做 出 更 多 的 貢 獻 2. 願 景 : 涵 蓋 探 勘 油 氣 石 化 高 科 技 具 競 爭 力 之 綜 合 性 國 際 能 源 集 團 3. 使 命 : 提 供 優 質 生 活 資 源 促 進 國 家 經 濟 繁 榮 ( 三 ) 個 案 石 油 公 司 的 核 心 價 值 1. 誠 信 : 公 司 正 派 經 營, 秉 持 誠 信 原 則, 取 得 業 界 消 費 者 及 員 工 信 任 2. 創 新 : 積 極 整 合 公 司 資 源, 發 展 與 運 用 新 方 法, 開 拓 新 市 場 新 事 業 3. 人 才 : 提 供 員 工 訓 練 知 識 充 實 學 習 成 長 及 發 展 機 會, 強 化 職 能, 適 才 適 所 4. 安 全 : 強 化 全 方 位 風 險 管 理, 提 高 設 備 作 業 人 員 安 全, 維 持 一 乾 淨 且 安 全 的 工 作 環 境 5. 環 境 : 以 人 為 本, 關 懷 大 地 自 然 生 態 社 會 人 文, 建 立 永 續 發 展 之 生 活 環 境 6. 授 權 : 提 高 各 事 業 部 自 主, 縮 短 決 策 流 程, 對 自 我 的 行 為 或 決 策 成 敗 負 責, 以 提 升 績 效 及 參 與 感 ( 四 ) 個 案 石 油 公 司 企 業 社 會 責 任 的 最 高 承 諾 1. 持 續 邁 向 國 際 一 流 能 源 集 團 : 近 年 來 全 球 景 氣 持 續 低 迷, 國 際 能 源 價 格 卻 居 高 不 下, 石 化 原 料 則 受 到 亞 洲 煉 化 產 能 21
擴 增 及 中 國 大 陸 積 極 發 展 煤 化 工 技 術 的 影 響, 導 致 個 案 石 油 公 司 經 營 相 當 艱 困 雖 然 如 此, 個 案 石 油 公 司 仍 持 續 戮 力 進 行 各 項 變 革 推 動 各 種 經 營 改 善 與 拓 展 市 場 之 計 畫, 為 公 司 永 續 發 展 奠 定 良 好 根 基, 希 望 成 為 國 際 一 流 的 能 源 集 團 在 全 球 勵 行 節 能 減 碳 積 極 發 展 綠 色 能 源 的 共 識 下, 身 為 國 內 第 一 大 能 源 公 司, 個 案 石 油 公 司 依 然 秉 持 提 供 優 質 生 活 資 源, 確 保 能 源 安 全, 促 進 經 濟 繁 榮 之 使 命, 持 續 開 發 潔 淨 能 源 確 保 油 氣 穩 定 供 應, 朝 向 高 值 低 碳 環 保 節 能 產 業 領 域 邁 進, 為 綠 色 大 地 盡 最 大 心 力 而 為 達 到 永 續 發 展 目 標, 個 案 石 油 公 司 將 持 續 對 所 有 利 害 關 係 人 承 諾 以 下 事 項 2. 提 高 營 運 效 率, 改 善 經 營 績 效 : 為 回 應 社 會 大 眾 對 個 案 石 油 公 司 經 營 改 善 之 期 盼, 個 案 石 油 公 司 將 克 服 各 種 挑 戰, 籌 謀 因 應 對 策, 透 過 資 產 活 化 擴 大 多 角 化 業 務 提 高 探 採 效 益 增 進 油 品 產 銷 效 益 靈 活 調 節 油 品 外 貿 業 務 撙 節 事 務 性 與 用 人 費 用 等 開 源 節 流 措 施, 戮 力 改 善 經 營 績 效, 健 全 經 營 體 質 3. 強 化 核 心 業 務, 奠 定 永 續 實 力 : 探 勘 方 面, 積 極 進 行 國 內 外 探 勘 與 礦 區 權 益 的 取 得, 加 速 探 勘 業 務 發 展, 掌 握 穩 定 的 油 源, 達 成 2019 年 10% 自 有 油 源 比 例 的 目 標 煉 化 部 分, 因 應 高 廠 即 將 關 廠, 積 極 擴 充 大 林 廠 產 能, 並 與 下 游 業 者 進 行 石 化 高 值 化 產 品 的 合 作 投 資 天 然 氣 方 面, 積 極 分 散 氣 源 以 確 保 供 應 安 全, 並 進 行 台 中 廠 二 期 投 資 以 及 規 劃 興 建 第 三 座 LNG 接 收 站, 以 鞏 固 國 內 市 場 之 領 導 地 位 油 品 銷 售 方 面, 擴 大 多 角 化 業 務, 打 造 複 合 式 經 營 的 旗 艦 加 油 站, 提 供 消 費 者 更 多 元 更 精 緻 的 服 務 4. 勵 行 節 能 減 碳, 管 控 環 境 污 染 : 為 因 應 全 球 氣 候 暖 化 趨 勢, 個 案 石 油 公 司 致 力 於 製 程 改 善 與 導 入 先 進 節 能 技 術 等 溫 室 氣 體 減 量 計 畫, 自 2005 年 起 二 氧 化 碳 累 計 減 量 達 220.7 萬 噸, 預 訂 至 2015 年 達 到 230 萬 噸 之 累 積 減 量 目 標 環 境 污 染 方 面, 將 持 續 嚴 格 管 控 環 境 污 染 物 之 排 放, 並 對 環 保 罰 單 落 實 檢 討, 研 訂 改 善 與 預 防 措 施, 以 降 低 環 保 爭 議 事 件 之 發 生 5. 工 安 百 分 百, 工 安 零 災 害 : 工 安 是 個 案 石 油 公 司 永 續 經 營 的 基 礎, 也 是 個 案 石 油 公 司 的 核 心 價 值, 工 安 一 向 是 個 案 石 油 公 司 的 首 要 工 作, 除 建 立 危 機 意 識, 並 要 求 按 SOP 確 22
實 執 行, 唯 有 達 到 工 安 百 分 百 工 安 零 災 害 的 終 極 目 標, 社 會 大 眾 對 個 案 石 油 公 司 的 信 賴 才 不 致 打 折 扣 2013 年 不 幸 發 生 兩 起 死 亡 事 件, 個 案 石 油 公 司 已 深 切 檢 討, 期 望 從 制 度 面 與 執 行 面 雙 管 齊 下, 全 面 建 立 整 體 有 效 的 安 全 防 禦 體 系, 營 造 全 體 同 仁 的 安 全 共 識 6. 因 應 人 力 斷 層, 啟 動 培 育 計 畫 : 面 對 未 來 十 年 大 量 離 退 風 潮 及 人 才 斷 層 的 困 境, 採 取 質 量 並 重 的 人 力 發 展 政 策, 建 立 完 整 的 人 才 庫, 並 要 求 高 階 主 管 積 極 發 掘 人 才 拔 擢 人 才, 透 過 多 元 化 的 職 務 輪 調 與 跨 領 域 的 歷 練 學 習, 鼓 勵 同 仁 不 斷 自 我 超 越, 打 破 單 一 專 長 的 侷 限, 培 育 養 成 全 方 位 的 人 才 未 來 仍 將 持 續 鞏 固 人 力 資 源, 落 實 各 項 重 大 業 務 之 傳 承 接 捧, 以 奠 定 永 續 經 營 之 基 石 7. 推 動 民 營 工 作, 擺 脫 經 營 枷 鎖 : 個 案 石 油 公 司 身 為 國 營 事 業, 常 受 限 於 各 種 公 務 法 令 的 束 縛 而 導 致 商 機 流 失, 長 此 以 往, 競 爭 力 必 然 下 滑, 不 利 公 司 經 營, 惟 在 國 營 體 制 下, 欲 擺 脫 法 令 束 縛 進 行 大 幅 變 革, 至 為 不 易 為 使 營 運 體 制 更 趨 合 理 化, 民 營 化 已 是 不 可 避 免 之 走 向, 然 首 要 兼 顧 員 工 權 益, 爭 取 員 工 與 利 害 關 係 人 之 共 識 與 支 持 8. 研 發 高 值 產 品, 打 造 一 流 品 牌 : 配 合 政 府 提 升 石 化 產 品 附 加 價 值 之 石 化 政 策, 個 案 石 油 公 司 將 持 續 發 展 高 碳 重 質 油 料 之 高 值 應 用, 有 效 利 用 碳 元 素 做 為 儲 能 材 料, 提 升 現 代 3C 產 品 之 便 利 性, 並 引 入 個 案 石 油 公 司 堅 強 的 研 發 動 能, 帶 動 泛 個 案 石 油 公 司 石 化 體 系 廠 商 擴 展 高 值 化 石 化 技 術 與 產 品 之 開 發, 促 進 國 內 石 化 產 業 同 步 升 級, 打 造 個 案 石 油 公 司 成 為 國 際 一 流 石 化 品 牌 之 地 位 9. 結 合 公 益 力 量, 創 建 共 融 社 會 : 將 持 續 與 伊 甸 基 金 會 華 山 基 金 會 等 公 益 團 體 共 同 舉 辦 社 會 關 懷 與 促 進 健 康 的 活 動, 結 合 企 業 與 公 益 的 力 量, 喚 起 各 界 關 注 偏 鄉 學 童 身 心 障 礙 獨 居 老 人 等 弱 勢 團 體, 以 身 作 則 帶 動 更 多 企 業 投 入 社 會 關 懷 的 行 列, 並 期 盼 與 相 關 利 害 關 係 人 共 同 創 建 一 個 共 融 共 存 的 社 會, 讓 整 個 社 會 充 滿 溫 馨 與 愛 心 ( 五 ) 個 案 石 油 公 司 未 來 策 略 目 標 與 展 望 個 案 石 油 公 司 秉 持 執 行 國 家 能 源 政 策 之 職 責, 肩 負 國 家 能 源 穩 定 以 充 分 供 應 國 內 油 氣 市 場 之 重 任, 為 追 求 公 司 之 永 續 發 展 個 案 石 油 公 司 未 來 策 略 目 標 為 短 中 期 經 營 重 點 仍 以 弭 平 公 司 累 積 虧 損 為 優 先, 長 期 則 以 達 到 能 源 節 約 使 用 提 23
高 能 源 效 率 能 源 供 應 無 虞 為 職 志 ; 個 案 石 油 公 司 未 來 展 望 為 持 續 努 力 經 營 使 公 司 朝 涵 蓋 探 勘 油 氣 石 化 高 科 技 具 競 爭 力 之 綜 合 性 國 際 能 源 集 團 的 願 景 邁 進 二 個 案 營 業 處 簡 介 (www.cpc.com.tw/big5_bd/d41/home/index.asp, 2015) 個 案 營 業 處 隸 屬 於 個 案 石 油 公 司 所 轄 油 品 行 銷 事 業 部, 油 品 行 銷 事 業 部 的 前 身 為 台 灣 營 業 總 處,1999 年 8 月 1 日 因 應 民 營 化 及 油 品 自 由 化 的 競 爭, 個 案 石 油 公 司 進 行 組 織 變 革, 由 當 時 的 台 灣 營 業 總 處 分 別 成 立 油 品 行 銷 事 業 部 天 然 氣 事 業 部 溶 劑 油 事 業 部 潤 滑 油 事 業 部, 液 化 石 油 氣 事 業 部 等, 以 不 同 產 品 別 為 營 業 範 疇, 油 品 行 銷 事 業 部 以 汽 柴 油 及 燃 料 油 為 主 要 銷 售 產 品 ( 一 ) 組 織 業 務 概 況 個 案 營 業 處 轄 區 包 括 大 台 中 市 彰 化 縣 南 投 縣 以 及 苗 栗 縣 卓 蘭 鎮, 負 責 中 部 地 區 汽 油 柴 油 燃 料 油 及 航 空 燃 油 漁 船 油 的 輸 儲 與 行 銷 業 務 服 務 對 象 涵 蓋 陸 海 空 運 輸 業 農 業 傳 統 產 業 高 科 技 產 業 及 民 生 消 費 者 行 銷 業 務 分 直 銷 零 售 與 加 盟 三 大 通 路 直 銷 通 路 負 責 汽 柴 油 與 工 廠 用 燃 料 油 大 客 戶 之 批 售 業 務, 設 有 一 個 直 銷 中 心 三 個 營 業 櫃 檯, 每 月 營 收 約 為 9 億 元 零 售 通 路 設 有 台 中 豐 原 彰 化 南 投 等 四 個 零 售 中 心, 現 有 自 營 加 油 站 111 座, 每 月 營 收 約 為 26 億 元 加 盟 通 路 設 有 台 中 豐 原 彰 化 南 投 四 個 加 盟 中 心, 目 前 加 盟 站 計 有 333 座, 每 月 營 收 約 為 35 億 元, 合 計 每 月 營 收 約 為 70 億 元 轄 區 加 油 站 市 佔 率 (102 年 11 月 止 ) 站 數 百 分 比 約 為 77.7%, 銷 量 百 分 比 約 為 79.4% 儲 運 業 務 由 王 田 台 中 及 台 中 港 等 三 大 供 油 中 心 負 責 王 田 供 油 中 心 負 責 汽 油 柴 油 等 散 裝 油 料 之 輸 儲, 主 要 業 務 為 油 罐 車 灌 裝 作 業 管 線 收 油 作 業 各 項 設 備 操 作 油 帳 及 航 供 站 管 理, 油 槽 數 量 : 汽 柴 油 類 六 千 公 秉 油 槽 計 20 座, 五 萬 公 秉 油 槽 計 4 座 共 計 24 座, 總 儲 存 量 32 萬 公 秉, 溶 劑 類 二 千 公 秉 油 槽 2 座, 五 百 公 秉 油 槽 7 座 共 計 9 座, 總 儲 存 量 7,500 公 秉 台 中 供 油 中 心 以 燃 料 油 柴 油 及 船 用 燃 油 之 輸 儲 為 主, 主 要 業 務 為 收 油 作 業 管 線 泵 輸 作 業 灌 車 發 油 油 駁 船 加 油 油 槽 數 量 : 燃 料 油 超 級 及 高 級 柴 油 二 萬 五 千 公 秉 九 座, 五 萬 公 秉 四 座, 漁 船 油 生 質 柴 油 二 千 公 秉 四 座, 總 儲 存 量 43.3 萬 公 秉 台 中 港 供 油 中 心 負 責 油 輪 卸 收 及 輸 轉 油 料, 主 24
要 業 務 油 輪 卸 收 作 業 管 線 輸 油 作 業 各 項 設 備 操 作 油 帳 管 理, 儲 槽 數 量 : 三 千 公 秉 1 座 1.5 萬 公 秉 3 座 2.5 萬 公 秉 4 座, 共 計 8 座, 總 儲 存 量 14.8 萬 公 秉 平 均 每 月 發 油 量 約 46 萬 公 秉, 三 座 供 油 中 心 總 儲 量 則 約 96 萬 公 秉 ( 二 ) 經 營 展 望 1. 秉 持 個 案 石 油 公 司 品 質 服 務 貢 獻 的 經 營 理 念 2. 持 續 提 升 服 務 品 質, 追 求 顧 客 滿 意 3. 加 油 站 服 務 再 升 級 4. 實 體 環 境 注 重 站 容 之 整 潔 明 亮 安 全 5. 人 員 注 重 服 裝 儀 容 與 SOP 一 致 性 6. 服 務 強 調 熱 誠 活 力 有 禮, 提 供 讓 顧 客 感 動 的 精 緻 服 務 7. 持 續 推 動 本 處 ISO9001 ISO14001 TOSHMS 及 ISO27001 認 可 登 錄, 以 提 昇 油 品 競 爭 力, 做 好 環 境 保 護 工 作, 提 高 企 業 形 象 確 實 執 行 營 運 設 施 維 修 工 作, 貫 徹 個 案 石 油 公 司 工 安 政 策 8. 辦 理 儲 運 設 備 自 動 化 9. 拓 展 行 銷 通 路, 提 昇 個 案 石 油 公 司 產 品 市 場 佔 有 率 10. 持 續 提 升 加 油 站 多 角 化 經 營 績 效 11. 擴 大 與 民 營 加 油 站 連 盟 合 作, 共 展 商 機 互 蒙 其 利 三 個 案 石 油 公 司 的 個 案 營 業 處 的 輸 油 管 線 系 統 之 簡 介 ( 一 ) 個 案 營 業 處 輸 油 管 線 分 佈 油 料 的 運 送 依 其 需 求 有 著 不 同 的 運 送 方 式 ( 有 油 輪 火 車 油 罐 車 飛 機 管 線 輸 送 等 ), 其 中 以 管 線 輸 送 相 對 安 全 台 灣 某 一 石 油 公 司 的 輸 油 管 線 連 結 著 該 公 司 所 屬 煉 油 廠 油 供 油 中 心, 遍 佈 個 案 石 油 公 司 全 省 各 個 據 點, 形 成 一 個 完 整 的 油 料 輸 送 網 路, 長 期 提 供 我 國 工 商 業 發 展 及 民 生 需 求 所 需 能 源 的 穏 定 供 應 個 案 營 業 處 轄 管 輸 油 管 線 北 起 後 龍 溪 南 岸 至 濁 水 溪 北 岸, 跨 越 苗 栗 縣 大 台 中 市 彰 化 縣 等 三 縣 市, 其 中 8 吋 汽 柴 油 管 線 由 濁 水 溪 北 岸 沿 高 速 公 路 經 過 溪 洲 埤 頭 田 尾 永 靖 溪 湖 埔 鹽 秀 水 大 村 花 壇 彰 化 市 和 美 大 肚 等 鄉 鎮, 至 王 田 供 油 中 心 提 供 南 部 油 料 往 中 部 輸 送 網 路 後 龍 溪 南 岸 汽 柴 油 輸 油 管 線 延 續 桃 竹 苗 營 業 轄 區 管 線 由 後 龍 溪 南 岸 閥 箱 起 經 過 後 龍 西 湖 通 霄 苑 裡 大 甲 清 水 梧 棲 龍 井 大 肚 等 鄉 鎮 區 至 王 田 供 油 中 心 提 供 北 部 油 料 往 中 部 輸 送 網 路, 管 線 由 北 往 南 經 過 清 水 地 區 及 梧 棲 地 區 時, 分 別 連 結 台 中 供 油 中 心 及 台 中 港 供 油 中 心, 台 中 25
港 供 油 中 心 除 了 接 收 北 部 輸 送 之 油 料 外 同 時 也 可 以 接 收 海 運 油 料, 輸 轉 至 台 中 供 油 中 心 及 王 田 供 油 中 心, 這 些 直 徑 由 8 英 吋 至 16 英 吋 不 等 的 數 條 油 輸 油 管 線 連 結 三 大 供 油 中 心, 負 責 中 部 地 區 油 料 輸 儲 及 發 貨 的 主 要 任 務, 管 線 全 部 總 長 度 約 為 307,900 公 尺 第 二 節 整 合 性 管 理 計 劃 之 高 影 響 區 域 的 確 認 及 影 響 分 析 一 高 影 響 區 域 的 確 認 輸 油 管 線 的 高 影 響 區 域 的 邊 界 可 由 Stephens (2000) 所 定 義 : r = 0.685 pd 2 其 中 r 是 管 線 發 生 事 故 時 傷 害 的 最 大 半 徑 (ft),p 是 管 線 最 大 操 作 壓 力 (psi),d 是 管 線 直 徑 (in) 以 最 大 操 作 壓 力 皆 為 720(psi) 的 輸 油 管 線 為 例, 管 徑 8(in) 管 線 發 生 事 故 時 傷 害 的 最 大 半 徑 為 147(ft) 透 過 以 地 理 資 訊 系 統 為 基 礎 劃 分 區 域, 確 認 並 標 示 高 影 響 區 域 之 疆 界 : 人 口 密 集 地 區 (High Population Areas, HPA) 其 他 人 口 地 區 (Other Population Areas, OPA) 航 行 水 道 (Navigable Ways, NA) 飲 用 水 供 給 (Drinking Water Supplies, DWS) 及 生 態 區 域 (ECOlogical areas, ECO) ( 一 ) 人 口 密 集 地 區 (High Population Areas, HPA) 及 其 他 人 口 地 區 (Other Population Areas, OPA) 個 案 營 業 處 台 中 供 油 中 心 以 北 管 線 經 過 的 區 域 計 有 後 龍 西 湖 通 霄 苑 裡 大 甲 清 水 等 鄉 鎮 區, 台 中 供 油 中 心 台 中 港 供 油 中 心 至 王 田 供 油 中 心 間 管 線 經 過 的 區 域 計 有 梧 棲 龍 井 大 肚 等 等 三 行 政 區, 王 田 供 油 中 以 南 管 線 經 過 的 區 域 計 有 溪 洲 埤 頭 田 尾 永 靖 溪 湖 埔 鹽 秀 水 大 村 花 壇 彰 化 市 大 肚 等 鄉 鎮 管 線 經 過 的 17 個 行 政 區 域 中, 人 口 密 集 地 區 是 為 人 口 密 度 大 於 1,000 人 / 平 方 公 里, 計 有 大 甲 清 水, 梧 棲 龍 井 大 肚 田 尾 永 靖 溪 湖 秀 水 大 村 花 壇 彰 化 市 等 12 鄉 鎮 區, 26
而 其 他 人 口 地 區 則 是 人 口 密 度 小 於 1,000 人 / 平 方 公 里, 計 有 後 龍 西 湖 通 霄 苑 裡 及 埔 鹽 等 5 鄉 鎮, 如 表 4-1 表 4-1 管 線 經 過 行 政 區 土 地 面 積 及 人 口 密 度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底 單 位 : 人 ; 平 方 公 里 區 域 別 年 底 人 口 數 土 地 面 積 人 口 密 度 大 甲 區 77,607 58.5192 1,326 清 水 區 85,957 64.1709 1,340 梧 棲 區 56,643 16.6049 3,411 大 肚 區 56,364 37.0024 1,523 龍 井 區 76,164 38.0377 2,002 苑 裡 鎮 48,589 68.2473 712 通 霄 鎮 36,941 107.8486 343 後 龍 鎮 38,360 75.8079 506 西 湖 鄉 7,589 41.0758 185 彰 化 市 235,022 65.6947 3,577 溪 湖 鎮 55,788 32.0592 1,740 秀 水 鄉 39,326 29.3447 1,340 花 壇 鄉 45,916 36.3469 1,263 大 村 鄉 36,457 30.7837 1,184 埔 鹽 鄉 33,184 38.6081 860 永 靖 鄉 38,200 20.6382 1,851 田 尾 鄉 27,834 24.0375 1,158 資 料 來 源 : 行 政 院 內 政 部 (2015) ( 二 ) 航 行 水 道 (Navigable Ways, NA) 個 案 營 業 處 台 中 港 供 油 中 心 位 於 台 中 港 南 堤 西 三 西 四 碼 頭 區, 該 區 全 部 為 易 燃 化 學 品 專 區, 台 中 港 供 油 中 心 接 收 油 料 後, 透 過 9 條 油 管 ( 管 徑 分 為 8 英 吋 12 英 吋 及 18 英 吋 不 等 ) 穿 越 台 中 港 南 渠 航 道 海 底, 長 度 約 1.6 公 里, 在 臨 港 路 切 轉 將 油 料 輸 往 台 中 供 油 中 心 或 王 田 供 油 中 心 另 輸 油 管 線 範 圍 內 之 主 要 河 川 計 有 後 龍 溪 大 安 溪 大 甲 溪 烏 溪 ( 大 肚 溪 ) 濁 水 溪 皆 非 適 宜 之 航 行 水 道 ( 三 ) 飲 用 水 供 給 (Drinking Water Supplies, DWS) 27
彰 化 縣 境 內 無 公 告 之 飲 用 水 水 源 水 質 保 護 區 或 飲 用 水 取 水 口 一 定 距 離 內 之 地 區 或 水 庫 集 水 區, 自 來 水 水 質 水 量 保 護 區 位 於 社 頭 營 運 所 及 北 斗 營 運 所 第 一 水 源 自 來 水 水 質 水 量 保 護 區 唯 彰 化 縣 田 尾 鄉 田 中 鎮 北 斗 鎮 溪 州 鄉 二 水 鄉 等 鄉 鎮 部 分 地 區 位 於 濁 水 溪 沖 積 扇 地 下 水 補 注 地 質 敏 感 區 台 中 市 境 內 飲 用 水 水 源 水 質 保 護 區 或 飲 用 水 取 水 口 一 定 距 離 內 之 地 區 :1 處 飲 用 水 水 源 水 質 保 護 區 稍 來 溪 飲 用 水 水 源 水 質 保 護 區, 面 積 約 為 1,837.91 公 頃 水 庫 集 水 區 : 大 甲 溪 上 游 已 劃 設 約 51,427 公 頃 土 地 為 德 基 水 庫 重 要 集 水 區 範 圍 苗 栗 縣 境 內 經 公 告 之 水 庫 集 水 區 包 括 有 永 和 山 水 庫 劍 潭 水 庫 明 德 水 庫 田 美 扒 子 岡 水 庫 鯉 魚 潭 水 庫 及 士 林 壩 等, 目 前 以 永 和 山 水 庫 田 美 明 德 水 庫 以 及 鯉 魚 潭 水 庫 等 4 處 自 來 水 水 質 水 量 保 護 區 為 主 個 案 營 業 處 轄 區 輸 油 管 線 經 過 的 3 個 縣 市 17 個 行 政 區 域, 皆 位 於 主 要 河 川 下 游, 且 濱 臨 西 部 沿 海, 非 飲 用 水 供 給 區 域 或 水 質 水 量 保 護 區 及 水 庫 集 水 區, 輸 油 管 線 經 過 區 域 在 飲 用 水 供 給 方 面 無 顯 著 影 響 ( 四 ) 生 態 區 域 (ECOlogical areas, ECO) 彰 化 縣 生 態 敏 感 類 型 環 境 敏 感 地 區 計 有 大 肚 溪 口 野 生 動 物 重 要 棲 息 環 境 大 肚 溪 口 濕 地 彰 化 海 岸 濕 地 等 台 中 市 敏 感 類 型 環 境 敏 感 地 區 計 有 國 家 公 園 區 內 之 特 別 景 觀 區 生 態 保 護 區, 在 雪 霸 與 太 魯 閣 國 家 公 園 範 圍 內, 臺 中 市 轄 區 內 國 家 公 園 區 總 面 積 有 49,570 公 頃 ; 野 生 動 物 保 護 區 野 生 動 物 重 要 棲 息 環 境 :1. 和 平 清 水 龍 井 大 肚 2. 大 肚 溪 口 保 護 區 面 積 約 2,669.73 公 頃, 主 要 保 育 對 象 為 河 口 海 岸 生 態 系 及 其 棲 息 的 鳥 類 等 野 生 動 物 3. 櫻 花 吻 鮭 野 生 動 物 保 護 區 位 於 和 平 區 武 陵 農 場 七 家 灣 溪, 約 7,124.7 公 頃, 以 保 護 櫻 花 吻 鮭 及 其 棲 息 與 繁 殖 地 4. 高 美 濕 地 野 生 動 物 保 護 區 面 積 約 400 公 頃, 主 要 保 護 對 象 為 濕 地 生 態 系 及 其 棲 息 之 鳥 類 動 物 28
苗 栗 縣 生 態 敏 感 類 型 環 境 敏 感 地 區, 國 家 公 園 內 之 特 別 景 觀 區 生 態 保 護 區 位 於 泰 安 鄉 東 側 土 地 均 屬 雪 霸 國 家 公 園 範 圍, 劃 設 有 1 處 大 雪 山 - 中 雪 山 特 別 景 觀 區 ;5 處 生 態 保 護 區 ( 台 灣 擦 樹 生 態 保 護 區 佳 仁 山 生 態 保 護 區 雪 山 - 大 霸 尖 山 生 態 保 護 區 台 灣 櫻 花 鉤 吻 鮭 生 態 保 護 區 大 劍 山 - 佳 陽 山 生 態 保 護 區 ), 野 生 動 物 重 要 棲 息 環 境 現 有 觀 霧 寬 尾 鳳 蝶 野 生 動 物 重 要 棲 息 環 境 及 雪 山 坑 溪 野 生 動 物 重 要 棲 息 環 境 2 處, 均 位 於 泰 安 鄉 內 在 管 線 事 故 經 過 的 行 政 區 域 中, 對 生 態 區 域 方 面 有 影 響 計 有 清 水 龍 井 大 肚 三 個 行 政 區, 其 中 對 大 肚 溪 口 保 護 區 河 口 海 岸 生 態 系 及 其 棲 息 的 鳥 類 等 野 生 動 物 高 美 濕 地 野 生 動 物 保 護 區 內 面 積 約 400 公 頃, 主 要 保 護 對 象 為 濕 地 生 態 系 及 其 棲 息 之 鳥 類 動 物 造 成 影 響 個 案 營 業 處 轄 區 輸 油 管 線 經 過 的 3 個 縣 市 17 個 行 政 區 域 中, 人 口 密 集 地 區 (High Population Areas, HPA) 的 高 影 響 區 域 為 大 甲 清 水 梧 棲 龍 井 大 肚 田 尾 永 靖 溪 湖 秀 水 大 村 花 壇 彰 化 市 等 12 鄉 鎮 區, 其 中 梧 棲 清 水 龍 井 大 肚 同 時 為 航 行 水 道 (Navigable Ways, NA) 及 生 態 區 域 (ECOlogical areas, ECO) 二 高 影 響 區 域 的 影 響 分 析 高 影 響 區 域 已 被 定 義 為 人 口 稠 密 區 域 的 特 別 類 型, 高 影 響 區 域 的 區 段 之 概 念 被 保 留 著, 但 亦 應 用 於 此 區 段 範 圍 內 及 可 能 影 響 到 人 口 稠 密 區 域 的 區 段 之 管 線, 主 要 不 可 逆 的 影 響 是 人 而 非 環 境 的 衝 擊 管 線 脆 弱 的 區 域 應 該 是 指 沿 著 管 線 長 條 走 廊 型 的 區 域, 而 非 從 單 一 固 定 的 洩 漏 點 就 輸 油 管 線 而 言, 管 線 系 統 的 主 要 危 險 是 火 災, 而 個 案 營 業 處 轄 區 輸 油 管 線 輸 送 的 油 料 主 要 汽 油 及 柴 油 為 主, 其 中 汽 油 的 閃 火 點 介 於 -43 ~-38 之 間, 柴 油 的 閃 火 點 大 於 55 (>131.0 ) 當 汽 油 管 線 發 生 事 故 時, 洩 漏 或 溢 出 的 汽 油 隨 著 地 形 溢 散, 並 且 很 快 的 揮 發 成 蒸 汽 進 而 引 發 火 災 或 爆 炸, 衝 擊 的 區 域 ( 在 洩 漏 點 的 0.1~0.5 英 里 範 圍 內 ; 如 果 是 汽 柴 油 管 線 發 生 事 故, 則 對 環 境 生 態 飲 用 水 供 給 的 衝 擊 大 於 對 人 的 影 響 29
台 灣 某 一 石 油 公 司 個 案 營 業 處 之 高 影 響 區 域 的 可 能 影 響 分 析 : ( 一 ) 管 線 破 裂 漏 油, 污 染 後 龍 溪 海 域, 造 成 後 龍 溪 沿 岸 漁 業 受 損, 導 致 賠 償 污 染 損 害 及 間 接 損 害 賠 償 ( 二 ) 海 底 管 線 斷 裂 脫 落, 造 成 油 料 外 漏, 導 致 海 面 污 染 ( 三 ) 汽 柴 油 管 遭 盜 油 致 油 料 外 漏, 導 致 污 染 地 下 土 壤 及 地 下 水 以 目 前 資 料 而 言, 台 灣 某 一 石 油 公 司 所 發 生 之 輸 油 管 線 事 故, 尚 無 對 人 產 生 不 可 逆 的 影 響, 主 要 皆 對 環 境 生 態 飲 用 水 供 給 的 影 響, 而 輸 氣 管 線 則 同 時 對 人 產 生 極 大 的 傷 害 如 86.09.13 前 鎮 區 鎮 興 橋 十 二 吋 液 化 石 油 氣 管 線 配 合 前 鎮 區 鎮 興 橋 拓 寬 工 程 進 行 管 線 遷 移, 發 生 的 氣 爆 案 造 成 28 人 傷 亡, 賠 償 受 災 戶 ( 含 房 屋 車 輛 等 ) 約 4.14 億 個 案 營 業 處 管 線 目 前 並 無 任 何 重 大 系 統 性 事 故 發 生 第 三 節 整 合 性 管 理 計 劃 之 整 合 性 的 資 訊 分 析 和 風 險 評 估 一 整 合 性 的 資 訊 分 析 整 合 性 管 理 計 劃 包 含 了 整 合 性 資 訊 分 析 和 風 險 評 估, 這 顯 然 類 似 管 線 安 全 管 理 / 風 險 管 理 計 劃 對 於 製 程 危 害 分 析 的 要 求 本 研 究 將 個 案 營 業 處 輸 油 管 線 之 外 力 介 入 損 害 指 標 腐 蝕 損 壞 指 標 設 計 指 標 及 不 當 操 作 指 標 等 指 標 進 行 整 合 性 的 資 訊 分 析, 並 以 此 四 大 構 面 進 行 風 險 評 估, 針 對 事 故 發 生 原 因 及 處 理 經 過 進 行 檢 討, 並 作 適 切 補 救 與 防 範 措 施 同 時, 對 於 事 故 之 處 理 經 過 作 詳 細 記 錄 並 列 入 訓 練 教 材 二 風 險 評 估 管 線 相 對 風 險 分 數 範 圍 從 0( 最 高 風 險 )~2000( 最 安 全 ), 本 研 究 風 險 評 估 方 式 為 單 獨 對 個 案 營 業 處 轄 區 8 吋 汽 柴 油 管 線 評 估, 每 段 管 線 之 相 對 風 險 分 數 (Muhlbauer,1996), 如 表 4-2 ( 一 ) 評 估 實 況 依 各 危 害 相 關 因 素 進 行 各 段 路 線 風 險 評 估 ( 二 ) 評 估 範 圍 1. 目 標 管 線 : 後 龍 溪 南 岸 至 濁 水 溪 北 岸 8 汽 柴 油 管 線 2. 管 徑 :8 管 厚 :0.312 材 質 :API5L-X52 30
3. 長 度 : 總 長 度 約 123,920 M 4. 輸 送 油 料 : 汽 柴 油 5. 啟 用 日 期 : 民 國 72 年 6. 設 計 壓 力 :50KG 7. 操 作 壓 力 :25KG 8. 路 徑 : 8 吋 汽 柴 油 管 線 由 濁 水 溪 北 岸 沿 高 速 公 路 經 過 溪 洲 埤 頭 田 尾 永 靖 溪 湖 埔 鹽 秀 水 大 村 花 壇 彰 化 市 和 美 大 肚 等 鄉 鎮, 至 王 田 供 油 中 心 後 龍 溪 南 岸 汽 柴 油 輸 油 管 線 由 後 龍 溪 南 岸 閥 箱 起 經 過 後 龍 西 湖 通 霄 苑 裡 大 甲 清 水 梧 棲 龍 井 大 肚 等 鄉 鎮 區 連 接 台 中 供 油 中 心 及 台 中 港 供 油 中 心 至 王 田 供 油 中 心 9. 管 線 分 段 : 第 一 段 : 後 龍 西 湖 通 霄 苑 裡 大 甲 清 水 等 鄉 鎮 區 第 二 段 : 台 中 供 油 中 心 台 中 港 供 油 中 心 至 王 田 供 油 中 心 間 管 線 經 過 之 梧 棲 龍 井 大 肚 等 三 行 政 區 第 三 段 : 王 田 供 油 中 以 南 管 線 經 過 的 區 域 計 有 溪 洲 埤 頭 田 尾 永 靖 溪 湖 埔 鹽 秀 水 大 村 花 壇 彰 化 市 大 肚 等 鄉 鎮 10. 泵 油 單 位 : 桃 園 煉 油 廠 11. 收 油 單 位 : 台 中 供 油 中 心 台 中 港 供 油 中 心 及 王 田 供 油 中 心 31
評 估 項 目 / ( 配 點 ) I 外 力 損 害 指 標 (100) A. 埋 管 深 度 (20) B. 工 程 施 工 活 動 + 狀 況 : (20) 表 4-2 個 案 營 業 處 輸 油 管 線 風 險 評 實 際 狀 況 第 一 段 第 二 段 第 三 段 1.6M 160 / 2.54 / 3=21.0 在 此 區 段 內, 無 工 程 單 位 在 此 區 段 內 開 挖 施 工, 於 103 年 8 月 9 月 10 月 分 別 為 0;0;0 平 均 每 月 0 件 1.6M 160 / 2.54 / 3=21.0 在 此 區 段 內, 無 工 程 單 位 在 此 區 段 內 開 挖 施 工, 於 103 年 8 月 9 月 10 月 分 別 為 0;0;0 平 均 每 月 0 件 1.6M 160 / 2.54 / 3=21.0 在 此 區 段 內, 無 工 程 單 位 在 此 區 段 內 開 挖 施 工, 於 103 年 8 月 9 月 10 月 分 別 為 0;0;0 平 均 每 月 0 件 第 一 段 點 數 評 估 點 數 第 二 段 點 數 第 三 段 點 數 20 20 20 20 20 20 C. 地 上 油 管 防 護 本 段 無 地 上 管 設 施 本 段 無 地 上 管 設 施 本 段 無 地 上 管 設 施 10 10 10 設 施 : (10) D. 通 報 系 統 : 1. 廣 為 宣 傳, 在 a. 社 區 居 民 不 知 通 報 系 統 0 0 0 社 區 內 眾 所 週 知 (2) 2. 對 於 通 報 電 話 b. 對 於 自 外 界 而 來 之 通 報 均 會 直 接 通 知 安 管 中 心, 再 通 知 操 作 5 5 5 能 做 即 時 適 當 之 及 修 護 單 位 處 裡 反 應 (5) 3. 法 律 所 強 制 實 施 者 (4) c. 法 律 對 於 通 報 並 無 規 定 4 4 4 4. 通 報 效 率 與 可 靠 度 有 證 明 記 錄 者 (2) E. 民 眾 教 育 計 畫 : 1. 宣 傳 (2) 2. 與 主 管 機 關 聯 繫 (2) 3. 與 施 工 單 位 聯 繫 (2) 4. 社 區 教 育 (2) 5. 與 鄰 居 溝 通 (4) 6. 與 承 包 商 溝 通 (2) 7. 以 刊 物 宣 傳 (1) F. 路 權 狀 況 : (5) G. 巡 邏 頻 率 : (15) d. 通 報 效 率 及 可 靠 度 在 安 管 中 心 有 一 定 的 通 報 程 序 對 象 及 時 限 2 2 2 a. 王 田 供 油 中 心 每 年 進 行 長 途 管 線 輸 油 安 全 業 務 宣 傳 2 2 2 b. 製 作 管 線 路 徑 示 意 圖 分 送 縣 市 政 府 警 察 局 及 沿 線 各 鄉 公 所 1 1 1 c. 台 電 中 華 電 信 自 來 水 公 司 等 施 工 單 位 施 工 前 均 會 請 個 案 2 2 2 營 業 處 套 繪 地 下 管 線 圖, 唯 部 份 零 星 工 程 則 無 d. 與 社 區 團 體 舉 辦 定 期 教 育 2 2 2 e. 定 期 至 鄰 近 居 民 挨 家 拜 訪 並 溝 通, 平 日 與 社 區 民 眾 及 團 體 保 持 良 好 互 動 敦 親 睦 鄰 及 回 饋 建 設 1 1 1 f. 承 包 商 及 挖 掘 商 與 其 溝 通, 承 包 商 若 工 程 需 要 向 個 案 營 業 處 1 1 1 提 出 需 求, 個 案 營 業 處 會 提 供 相 關 資 料 g. 沿 線 設 無 標 示 牌 告 知 有 地 下 管 0 0 0 管 線 路 徑 標 示 明 確 ; 穿 過 馬 路 鐵 道 排 水 箱 函 水 溝 之 管 線 3 3 3 已 明 確 標 示 於 管 線 路 徑 示 意 圖 目 前 每 天 全 線 由 後 龍 溪 南 岸 至 濁 水 溪 北 岸 各 管 線 樁 點 巡 邏 一 次 15 15 15 32
II. 腐 蝕 損 壞 指 標 :(100) A. 大 氣 腐 蝕 : (20) 1. 管 線 相 關 設 備 (5) 2. 大 氣 對 管 線 腐 蝕 (10) 3. 地 上 管 塗 漆 與 檢 查 (5) B. 內 部 腐 蝕 (20) 1. 產 品 腐 蝕 : (10) 2. 內 部 防 護 : (10) C. 地 下 管 線 指 標 (60) 1. 陰 極 防 蝕 電 位 :(8) 2. 管 外 包 覆 狀 況 :(10) 2-1. 包 覆 物 材 質 ( 附 著 力 硬 度 彈 性 受 溫 度 之 影 (2.5) 2-2. 施 工 之 前 處 理 (2.5) 2-3 檢 查 員 之 資 格 (2.5) 2-4. 地 下 管 包 覆 修 補 之 程 序 與 及 時 性 (2.5) 3. 土 壤 腐 蝕 性 ( 以 土 壤 在 1.5~2.0m 深 度 的 電 阻 表 示 ) (4) 4. 系 統 使 用 年 數 (3) 表 4-2( 續 ) 個 案 營 業 處 輸 油 管 線 風 險 評 管 線 無 其 他 相 關 之 設 備 所 有 管 線 均 埋 在 地 下 此 段 均 屬 地 下 管, 故 評 分 給 滿 分 管 線 無 其 他 相 關 之 管 線 無 其 他 相 關 之 設 備 設 備 所 有 管 線 均 埋 在 地 所 有 管 線 均 埋 在 地 下 下 此 段 均 屬 地 下 管, 故 評 分 給 滿 分 此 段 均 屬 地 下 管, 故 評 分 給 滿 分 5 5 5 10 10 10 5 5 5 本 管 線 專 門 輸 送 汽 柴 油 腐 蝕 性 甚 小, 不 須 防 護 10 10 10 因 管 內 腐 蝕 甚 微, 無 需 抑 制 劑 10 10 10 管 線 沿 線 設 有 18 座 整 流 站 128 個 測 試 點, 每 月 定 期 量 測, 最 近 量 測 之 電 位 均 比 -850mv 更 負, 已 達 到 有 效 保 護 8 8 8 採 柏 油 包 覆, 品 質 符 合 目 前 地 下 管 所 處 環 境 2.5 2.5 2.5 施 工 前 之 處 裡 ( 除 塵 包 覆 厚 度 環 境 溫 濕 度 ) 均 依 標 準 程 2.5 2.5 2.5 序, 物 料 均 為 廠 供, 柏 油 品 質 符 合 規 範 檢 查 人 員 資 格 程 序, 檢 查 文 件 之 保 管 均 符 合 ISO 規 定, 2.5 2.5 2.5 若 發 現 有 破 損 時, 立 刻 通 知 修 護 單 位 修 護 2.5 2.5 2.5 經 實 地 測 量 管 線 沿 線 32 座 測 試 站 附 近 土 壤 之 比 電 阻 介 於 500-10000 ohm-cm 故 得 點 2 2 2 2 於 民 國 72 年 啟 用, 使 用 期 間 已 超 過 30 年 0 0 0 33
5. 距 本 管 線 150M 內 之 其 他 現 在 本 區 段 內 有 2 平 行 交 叉 管 或 套 管 : (4) 6. 交 流 電 感 應 電 流 (4) 7. 機 械 腐 蝕 效 應 (5) 8. 測 試 點 間 距 及 測 量 頻 率 (6) 表 4-2( 續 ) 個 案 營 業 處 輸 油 管 線 風 險 評 計 有 已 知 之 同 管 溝 管 本 區 段 內 同 管 溝 管 內 共 有 4 條 管 線, 已 內 共 有 條, 已 有 足 夠 電 位 保 護 有 足 夠 電 位 保 護 管 線 無 高 壓 電 纜 平 行 架 設 其 上 管 線 無 高 壓 電 纜 平 行 架 設 其 上 本 區 段 內 同 管 溝 管 2 條 管 線, 已 有 足 夠 電 位 保 護 管 線 無 高 壓 電 纜 平 行 架 設 其 上 實 際 安 全 厚 度 = 實 際 厚 度 - 腐 蝕 裕 度 (C ) 實 際 厚 度 : 經 實 地 測 量 地 上 最 小 管 厚 度 :ta ( 實 際 ) = 0.3120" C = 0.125" 實 際 安 全 厚 度 = 0.3120-0.125=0.1870 " API5L-XL 鋼 材 最 小 降 伏 度 Sy=35000psi 縱 向 焊 縫 係 數 E=1.0 依 ANSI B31.4 容 許 周 向 應 力 S=0.72 E Sy=0.72 1.0 35000=25200psi 最 大 允 許 操 作 壓 力 MAOP = ( 實 際 安 全 厚 度 2 容 許 周 向 應 力 S) 管 線 外 徑 8.1=1163.56psi=81.94 Kg/cm2 =(0.1870 2 25200) 應 力 等 級 =( 正 常 操 作 壓 力 MAOP) 100% 作 壓 力 =25Kg/cm2 =(25 81.94) 100%=30.51% 正 常 操 環 境 分 數 = 產 品 腐 蝕 性 + 土 壤 腐 蝕 性 =10+2=12 查 管 線 風 險 管 理 手 冊 4-1 機 械 腐 蝕 效 應 表 查 得 4 點 目 前 測 量 電 位 之 測 點 位 置 每 兩 相 鄰 點 之 平 均 間 距 為 1.1 公 里 <1 哩 (1.6 公 里 ) 評 點 得 3 點 每 兩 次 測 試 時 間 間 距 為 1 個 月 得 3 點 4 4 4 4 4 4 4 4 4 3 3 3 9. 緊 密 電 位 之 測 試 (8) 10. 內 部 檢 測 工 具 (8) 7.75 7.75 7.75 在 民 國 88 年 完 成, 得 點 =8-0.25=7.75 在 民 國 72 年 啟 用 後 未 以 form pig 通 管 清 理 pig 清 洗 管 線 0 0 0 (8-22<0) 34
表 4-2( 續 ) 個 案 營 業 處 輸 油 管 線 風 險 評 III. 設 計 / 結 構 指 標 :(100) A. 管 線 安 全 係 數 (20) B. 系 統 安 全 係 數 (= 設 計 壓 力 / 最 大 操 作 壓 力 ) (20) C. 疲 勞 所 引 起 之 風 險 (15) D. 衝 擊 (10) E. 系 統 水 壓 試 壓 (25) 實 際 厚 度 : 經 實 地 測 量 地 上 管 部 份, 最 小 管 厚 度 :ta ( 實 際 ) = 0.3120" 所 需 最 小 管 厚 :t min. =( Pi *Do / 2σ) + 腐 蝕 裕 度 (C ) 汽 柴 油 :Pi ( 最 大 操 作 壓 力 ) =25 Kg/cm2 =355 psi σmax ( 管 子 降 伏 強 度 ) = 35000 psi Do = 4.5" C = 0.125" 故 : t min (CP) = (355 4.5) ( 2 35000)+0.125 =0.147 " tr=0.147 1.1=0.1617 ta / t min = 0.3120 0.147 =2.1224 故 得 點 12 管 線 系 統 耐 壓 最 小 設 備 元 件 為 300 磅 的 閥 及 法 蘭, 其 耐 壓 額 定 值 =720psi 管 線 最 大 操 作 壓 力 = 25 Kg /cm2 系 統 安 全 係 數 = 720 (25*14.2)= 2.02 得 點 =(2.02-1) 25 =25.5>20 故 得 點 20 操 作 週 期 (Lifetime Cycles)( 受 壓 次 數 )= 2 次 / 週 52 週 / 年 25 年 = 2600 次 t =( 最 大 操 作 壓 力 - 管 線 靜 止 壓 力 )/ 最 大 允 許 操 作 壓 力 100 t =(25 Kg/cm 2-7 Kg/cm 2 ) / 69.1 Kg/cm 2 100 = 26.04 % 依 P.121, 表 5-1 所 示 得 點 為 10 操 作 壓 力 驟 升 超 過 最 大 操 作 壓 力 (MAOP)10% 之 可 能 性 : 本 管 線 在 計 量 站 裝 有 壓 力 高 警 報 儀 器, 可 於 控 制 室 監 視 此 訊 號, 且 操 作 壓 力 超 過 MAOP10% 之 機 率 幾 乎 沒 有 12 12 12 20 20 20 10 10 10 10 10 10 1. 試 水 壓 力 /MAOP 管 線 完 工 時 以 設 計 壓 力 之 1.5 倍 作 水 壓 試 驗 故 得 點 為 15 15 15 15 (15) 2. 試 壓 後 之 時 間 (10) F. 土 壤 滑 動 (10) 1. 滑 移 (10) 2. 應 力 釋 放 (-1~3) 試 壓 日 期 為 72 年, 故 點 數 =10-( 自 上 次 試 水 壓 至 今 年 數 ) = 10-32 = -20 從 未 測 定 無 0 0 0 0 0 0 35
表 4-2( 續 ) 個 案 營 業 處 輸 油 管 線 風 險 評 IV. 不 當 的 操 作 指 標 (100) A. 設 計 (30) 1. 危 險 確 認 (4) 2. 達 到 或 超 過 最 大 操 作 壓 力 (12) 3. 安 全 系 統 (-3~10) 3-1. 安 全 設 施 (6) 3-2. 監 視 器 (3) 4. 材 料 選 擇 4-1. 規 範 (2) 4-2. 應 力 查 核 (2) 5. 核 簽 (2) 供 油 中 心 用 以 泵 送 汽 柴 油 之 計 量 站 設 有 : 1 低 壓 (18.0Kg/cm2) 警 報 之 裝 置, 以 防 輸 油 中 漏 油 時 自 動 警 報 2 高 壓 (22.0Kg/cm2) 警 報 之 裝 置, 以 防 送 油 已 開 始 而 收 油 端 之 閥 未 開 致 超 壓 狀 態 時 自 動 警 報 3 低 流 率 (28.8KL/hr) 警 報 之 裝 置, 以 防 送 油 已 開 始 而 收 油 4 4 4 端 之 閥 未 開 致 超 壓 狀 態 時 自 動 警 報 4 高 流 率 (35.2KL/hr) 警 報 之 裝 置, 以 防 輸 油 中 漏 油 時 自 動 警 報 5 釋 放 閥 : 當 管 線 停 用 又 送 收 兩 端 均 關 閥, 而 管 線 因 溫 度 升 高 時 藉 此 釋 壓 供 油 中 心 針 對 操 作 上 每 一 種 可 能 發 生 危 害 的 狀 況 加 以 檢 討, 並 提 出 預 防 措 施 或 緊 急 救 援 的 對 策 並 定 期 演 習 因 有 IV-A-1 所 數 五 項 保 護 裝 置, 所 以 其 可 能 性 幾 乎 為 零 12 12 12 現 場 有 上 述 IV-A-1 所 數 五 項 保 護 裝 置, 故 其 得 分 為 6 6 6 6 在 計 量 房 內 均 有 安 裝 閉 路 電 視 監 視 輸 送 1 1 1 對 於 管 線 管 件 螺 栓 螺 帽, 包 覆 塗 料 之 材 質 與 安 裝 均 有 詳 細 的 規 範 對 於 管 線 管 件 及 附 件 等 之 應 力 計 算 材 料 選 用 均 有 合 格 工 程 師 簽 名 2 2 2 2 2 2 設 計 圖 及 安 裝 均 有 主 管 核 准 方 可 施 工 2 2 2 B. 建 造 (20) 1. 檢 查 (10) 2. 物 料 符 合 規 範 (2) 3. 管 線 之 銲 接 (2) 4. 回 填 (2) 5. 儲 存 搬 運 (2) 一 般 設 備 均 須 經 合 格 (LEVEL II) 之 檢 查 員 檢 驗 合 格, 或 由 初 級 (LEVEL I) 之 檢 查 員 檢 查 後 經 中 級 (LEVEL II) 或 高 級 (LEVEL III) 檢 查 員 核 簽 過 方 能 使 用 10 10 10 對 於 長 途 地 下 管 所 用 管 子, 均 予 分 別 儲 放, 所 以 其 物 料 均 符 2 2 2 合 規 範 長 途 地 下 管 線 之 焊 口 均 經 100% 全 數 x 光 照 相 檢 查 合 格, 全 2 2 2 線 中 途 無 任 何 法 蘭 或 絲 口 之 接 頭 回 填 土 之 前 管 線 四 週 均 先 以 細 砂 填 滿 10 公 分 之 後, 再 以 級 2 2 2 配 料 或 泥 土 分 數 層 回 填 並 夯 實, 每 層 約 30 公 分 管 線 之 搬 運 儲 存 均 能 以 盡 量 減 少 碰 撞, 殘 餘 應 力 避 免 冷 作 2 2 2 36
表 4-2( 續 ) 個 案 營 業 處 輸 油 管 線 風 險 評 C. 操 作 (35) 1. 操 作 程 序 (7) 1-1. 閥 之 維 修 閥 之 維 修 有 工 作 指 導 書 1-2. 安 全 設 施 安 全 閥 之 維 修 檢 查 與 校 正 有 工 作 指 導 書 及 記 錄 1-3. 管 線 之 起 停 管 線 之 啟 用 及 停 用 之 預 備 或 收 拾 工 作 有 工 作 指 導 書 用 1-4. 泵 浦 之 操 作 泵 浦 之 操 作 有 工 作 指 導 書 1-5. 輸 送 流 體 之 改 變 輸 送 產 品 種 類 改 變 所 需 配 合 之 工 作 均 有 工 作 指 導 書 加 以 規 範 1-6. 路 權 之 維 護 道 路 暢 通 之 維 持 與 道 路 狀 況 之 應 變 有 工 作 指 導 書 1-7. 流 量 計 之 校 流 量 計 儀 器 之 校 正 維 修 有 指 導 書 規 範 正 1-8. 文 件 之 管 理 工 作 程 序 或 規 範 改 變 有 程 序 書 指 導 2. SCADA / 通 信 控 制 室 裝 有 計 量 站 監 視 系 統 可 監 測 管 線 的 操 作 狀 況 ( 壓 監 控 系 統 (5) 力 流 量 溫 度 等 ), 尚 未 做 遙 控 開 關 閥 或 泵, 至 於 產 品 之 輸 送 則 在 送 出 及 接 收 兩 單 位 均 能 藉 電 話 聯 繫 等 雙 方 均 準 備 妥 後 再 啟 動 泵 浦 在 巡 管 中 途 [ 巡 管 員 身 上 有 手 機, 若 有 緊 急 狀 況 時 可 立 即 與 輸 油 課 控 制 室 聯 絡 作 雙 方 溝 通 採 取 措 施 7 7 7 4 4 4 3. 藥 劑 測 試 (2) 4. 安 全 計 畫 與 理 念 (2) 5. 評 估 (2) 目 前 個 案 營 業 處 之 操 作 人 員 每 年 均 做 身 體 檢 查 之 外, 尚 對 約 三 分 之 一 支 員 工 作 抽 查 檢 查 吸 毒 狀 況 個 案 營 業 處 操 作 單 位 對 員 工 安 全 操 作 程 序 與 理 念 極 為 重 視, 每 年 均 有 安 全 宣 導 及 標 語 漫 畫 之 競 賽 等 活 動 目 前 管 線 全 線 評 估 項 目 如 下 : a. 緊 密 電 位 每 5 年 評 估 一 次 b. 包 覆 情 況, 每 當 緊 密 電 位 測 試 有 電 位 差 太 高 ( 正 ) 時, 均 會 進 行 開 挖 管 線 以 便 檢 查 管 線 的 包 覆 及 管 線 的 腐 蝕 情 況 c. 未 以 通 管 器 (PIG) 以 檢 查 管 線 之 管 壁 腐 蝕 減 薄 情 況 d. 人 口 密 度 之 評 估 已 完 成 e. 土 壤 覆 蓋 深 度 在 設 計 時 已 明 示 f. 溫 度 分 佈 從 未 測 試 g. 洩 露 偵 測 只 實 施 每 天 一 次 巡 管 2 2 2 2 2 2 2 2 2 37
6. 訓 練 (10) 7. 械 錯 誤 預 防 (7) 7-1. 雙 元 儀 錶 設 計 (2) 7-2. 故 障 設 備 之 管 理 (2) 7-3. 安 全 操 作 順 序 之 管 理 (1) 7-4. 對 誤 操 作 之 電 腦 保 護 (2) 7-5. 重 要 儀 器 之 標 示 (1) 表 4-2( 續 ) 個 案 營 業 處 輸 油 管 線 風 險 評 對 於 員 工 所 作 之 訓 練 概 況 如 下 : 8 8 8 a. 產 品 特 性, 員 工 在 進 廠 後 之 訓 練 即 予 說 明, 操 作 員 均 已 知 曉 b. 對 於 管 線 材 質 之 應 力 腐 蝕 未 予 訓 練 c. 對 於 輸 油 操 作 與 控 制 緊 急 應 變 訓 練 每 年 有 一 次 其 操 作 均 依 程 序 書 進 行 對 於 防 止 操 作 疏 忽 錯 誤 所 需 之 設 計, 於 計 量 站 按 裝 有 管 線 輸 2 2 2 送 高 低 流 率 高 低 壓 力 自 動 警 報 系 統 對 於 故 障 的 設 備 依 SOP 掛 上 禁 止 操 作 標 示 牌, 並 立 即 通 2 2 2 知 維 修 人 員 來 修 理 操 作 人 員 之 操 作 均 按 標 準 作 業 程 序 SOP 進 行 1 1 1 儲 運 單 位 因 設 備 簡 單 故 無 必 要 採 電 腦 程 序 自 動 保 護 0 0 0 儲 運 單 位 之 重 要 儀 器 僅 有 壓 力 液 位 流 量 指 示 錶 與 傳 送 器 0 0 0 等, 現 場 未 加 顯 目 之 標 示 D. 維 護 (15) 1. 文 件 (2) 2. 時 程 (3) 3. 過 程 與 結 果 (10) 設 備 維 護 與 管 理 之 文 件 均 按 ISO 之 規 定 保 存 2 2 2 對 於 每 條 管 線 每 日 巡 管 時 所 發 現 之 他 單 位 施 工 狀 況 均 有 記 錄 每 當 在 管 線 附 近 有 他 單 位 開 挖 時 均 順 便 做 個 案 石 油 公 司 管 線 包 覆 檢 查 及 測 厚 維 修 之 程 序 均 依 維 護 課 : 配 管 土 木 長 途 管 線 緊 急 搶 修 之 SOP 規 定 資 料 來 源 : 個 案 石 油 公 司 及 本 研 究 整 理 3 3 3 10 10 10 38
( 三 ) 對 個 案 營 業 處 輸 送 汽 柴 油 管 線 之 各 段 管 線 的 相 對 風 險 指 標 評 分 結 果 : 1. 外 力 損 壞 :88 2. 腐 蝕 :82.75 3. 設 計 / 結 構 :67 4. 不 當 操 作 指 標 :94 由 於 三 個 管 段 風 險 評 估 之 外 力 損 壞 腐 蝕 設 計 / 結 構 及 不 當 操 作 指 標 等 四 大 構 面 之 環 境 條 件 相 同, 故 所 得 的 指 標 評 分 亦 相 同 其 中 以 設 計 / 結 構 的 風 險 指 標 最 低, 不 當 操 作 指 標 的 風 險 指 標 最 高, 表 示 設 計 / 結 構 所 造 成 的 風 險 對 8 吋 汽 柴 油 管 線 而 言 是 相 對 較 高 的 ; 導 致 設 計 / 結 構 風 險 指 標 過 低, 係 管 線 自 72 年 啟 用 後 至 今 尚 未 再 試 壓, 建 議 安 排 時 間 進 行 壓 力 試 驗, 至 於 土 壤 滑 動 項 目 因 缺 少 比 對 資 料 無 法 建 立 評 估 數 據 全 線 之 風 險 指 標 總 和 為 331.75 第 一 段 管 線 在 後 龍 西 湖 通 霄 苑 裡 大 甲 清 水 等 鄉 鎮 區, 平 均 人 口 密 度 為 630 人 / 平 方 公 里, 屬 於 非 人 口 密 集 區 ; 第 二 段 管 線 在 梧 棲 龍 井 大 肚, 平 均 人 口 密 度 為 3,956 人 / 平 方 公 里, 屬 於 人 口 密 集 區 人 口 密 度 較 高, 同 時 梧 棲 清 水 龍 井 大 肚 同 時 為 航 行 水 道 (Navigable Ways, NA) 及 生 態 區 域 (ECOlogical areas, ECO), 管 線 洩 漏 對 環 境 人 口 衝 擊 力 大 ; 第 三 段 管 線 在 田 尾 永 靖 溪 湖 埔 鹽 秀 水 大 村 花 壇 彰 化 市 等, 平 均 人 口 密 度 為 1,621 人 / 平 方 公 里 同 屬 於 人 口 密 集 區, 管 線 洩 漏 對 環 境 人 口 衝 擊 力 大 第 四 節 整 合 性 管 理 計 劃 之 預 防 和 減 輕 方 法 一 預 防 方 法 個 案 石 油 公 司 的 地 下 輸 油 氣 管 線 遍 佈 全 台 灣, 總 長 度 約 7320 公 里 ( 含 海 底 天 然 氣 管 373 公 里 ), 個 案 營 業 處 轄 區 地 下 輸 油 管 線 總 長 度 亦 達 307,900 公 尺, 政 府 主 管 機 關 並 無 共 同 管 溝 的 長 遠 規 劃, 導 致 地 下 管 線 盤 根 錯 節 滿 佈 道 路 地 下 的 情 形, 潛 藏 在 路 面 下 的 管 線, 常 因 施 工 單 位 協 調 不 足 資 料 共 享 困 難, 致 管 線 遭 破 壞 後 未 立 即 修 復 而 引 起 公 共 安 全 事 故 的 情 事 層 出 不 窮 39
表 4-3 長 途 輸 油 氣 管 線 管 理 辦 法 及 相 關 之 管 理 要 點 編 號 管 線 相 關 規 定 發 布 日 期 1 長 途 輸 油 氣 管 線 管 理 辦 法 103.07.29 2 長 途 輸 油 氣 管 線 巡 管 要 點 103.07.29 3 管 線 管 理 稽 查 小 組 作 業 要 點 103.07.29 4 管 線 盜 油 防 範 與 處 理 要 點 103.07.29 5 管 線 儲 槽 地 震 後 緊 急 應 變 處 理 要 點 103.07.29 6 維 護 管 線 及 設 施 圖 資 要 點 103.07.29 7 長 途 輸 油 氣 管 線 耐 震 能 力 評 估 與 補 強 要 點 102.08.05 8 長 途 輸 油 氣 管 線 及 油 槽 陰 極 防 蝕 作 業 要 點 102.08.05 9 長 途 輸 油 氣 管 線 緊 密 電 位 檢 測 實 施 要 點 102.08.05 10 長 途 管 線 全 球 衛 星 定 位 系 統 (GPS) 量 測 要 點 102.08.05 11 管 線 管 理 資 訊 系 統 管 理 要 點 102.08.05 12 長 途 管 線 內 液 化 氣 體 清 除 處 理 要 點 102.08.05 13 管 線 變 更 管 理 要 點 102.08.05 14 長 途 輸 油 氣 管 線 事 故 緊 急 應 變 處 理 要 點 102.08.05 15 海 底 輸 油 管 線 操 作 管 理 要 點 102.08.05 16 海 底 輸 氣 管 線 檢 查 與 維 護 管 理 要 點 102.08.05 17 儲 槽 設 備 管 線 與 鋼 構 之 顏 色 及 標 示 規 範 100.09.08 18 長 途 輸 油 氣 管 線 清 管 作 業 要 點 99.12.31 19 長 途 輸 油 氣 管 線 操 作 要 點 99.12.31 20 長 途 輸 油 氣 管 線 巡 管 工 作 查 核 要 點 99.12.31 21 獎 勵 員 工 檢 舉 盜 油 及 巡 管 人 員 獎 懲 要 點 99.12.31 22 防 止 長 途 管 線 遭 外 力 破 壞 作 業 要 點 98.03.13 23 長 途 輸 油 氣 管 線 檢 查 要 點 98.03.13 24 管 線 風 險 評 估 作 業 要 點 98.03.13 25 管 線 開 挖 作 業 要 點 98.03.13 26 長 途 輸 油 氣 管 線 油 氣 排 除 處 理 作 業 要 點 98.03.13 27 長 途 管 線 會 勘 及 施 工 駐 守 作 業 要 點 98.08.06 28 油 氣 管 線 汰 換 管 理 要 點 92.01.24 29 獎 勵 民 眾 檢 舉 輸 油 管 線 盜 油 實 施 要 點 89.05.15 30 保 護 檢 舉 盜 油 案 件 檢 舉 人 安 全 實 施 要 點 88.08.02 資 料 來 源 : 台 灣 中 油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2015a) 及 本 研 究 整 理 40
個 案 石 油 公 司 為 加 強 管 線 維 修 檢 測 汰 換 防 盜 防 漏 及 緊 急 應 變 工 作, 訂 有 長 途 輸 油 氣 管 線 管 理 辦 法 及 相 關 之 管 理 要 點 以 為 個 案 營 業 處 所 遵 循, 如 表 4-3: 個 案 石 油 公 司 各 管 線 單 位 均 依 照 該 公 司 管 線 管 理 制 度 規 定, 辦 理 管 線 維 修 檢 測 汰 換 防 盜 防 漏 及 緊 急 應 變 計 畫, 尤 其 經 歷 103 年 7 月 31 日 高 雄 丙 烯 管 線 氣 爆 事 件 後, 更 加 強 管 線 管 理 及 查 核 主 要 工 作 摘 要 如 下 : 1. 管 線 巡 管 工 作 : 每 日 至 少 巡 管 1 次, 遇 天 然 災 害 後 新 管 或 改 管 後 等 則 加 強 巡 管 2. 查 核 巡 管 作 業 : 巡 管 監 理 員 ( 領 班 ) 每 2 週 至 少 一 次 工 程 師 ( 管 理 師 ) 每 2 個 月 至 少 一 次 經 理 ( 組 課 長 ) 每 半 年 至 少 一 次 查 核 巡 管 人 員 巡 管 情 形 3. 防 止 遭 外 力 破 壞 : 不 定 期 配 合 施 工 單 位 會 勘 及 駐 守, 請 施 工 單 位 於 打 樁 鑽 孔 或 開 挖 前, 先 行 試 挖 及 探 管 確 認 看 到 個 案 石 油 公 司 管 線 後, 方 可 開 始 施 工 4. 陰 極 防 蝕 作 業 : 每 季 至 少 量 測 陰 極 防 蝕 整 流 站 測 試 站 一 次, 異 常 時, 立 即 查 明 原 因 及 處 理 5. 緊 密 電 位 檢 測 : 超 過 10 年 管 線 每 5 年 檢 測 管 線 緊 密 電 位 一 次 6. 智 慧 型 通 管 器 檢 查 : 視 實 際 需 要 實 施 7. 管 線 汰 換 : 經 檢 測 評 估 認 為 已 不 堪 使 用 配 合 施 工 改 道 等 8. 管 線 管 理 稽 查 : (1) 成 立 管 線 管 理 稽 查 小 組, 每 月 至 各 現 場 單 位 實 施 稽 查, 並 宣 導 與 交 流 管 線 管 理 經 驗 (2) 各 單 位 成 立 管 線 管 理 ( 防 盜 油 ) 小 組, 每 半 年 召 開 會 議 一 次 討 論 該 單 位 之 管 線 管 理 作 業 情 形 9. 輸 油 管 線 油 帳 管 理 : 輸 油 時 發 油 及 收 油 單 位 每 小 時 同 步 確 實 核 對 輸 油 量, 查 覺 異 常 即 時 處 理, 必 要 時 實 施 保 壓 監 控 10. 管 線 監 測 系 統 監 測 : 每 日 定 期 監 測, 若 發 現 異 常 即 時 處 理, 減 少 損 害 個 案 營 業 處 之 事 業 部 依 據 長 途 輸 油 氣 管 線 管 理 辦 法 制 定 輸 油 管 線 維 修 作 業 程 序 作 為 管 線 管 理 及 維 修 的 標 準 作 業 程 序, 並 明 確 說 明 管 線 管 理 及 維 修 的 必 要 活 動 41
( 一 ) 管 線 轄 區 單 位 巡 管 工 作 1. 定 期 巡 管 : 每 日 至 少 1 次, 特 殊 狀 況 由 管 轄 單 位 調 整 巡 管 頻 率 2. 不 定 期 巡 管 : 除 每 日 1 次 定 期 巡 管 外, 如 有 需 要 或 遇 下 列 情 況, 需 加 強 巡 管 (1) 輸 油 中 之 巡 管 : 由 各 單 位 視 管 線 輸 油 情 況, 或 管 線 經 過 地 段 地 形 複 雜 及 可 疑 盜 油 區 域 (2) 天 然 災 害 後 之 巡 管 : 颱 風 地 震 大 雨 坍 方 洪 流 等 意 外 災 害 之 後 (3) 管 線 啟 用 : 新 管 埋 設 或 改 遷 管 時 應 於 回 填 前 辦 理 GPS 三 維 測 量 ( 若 為 管 群 應 包 括 兩 側 與 中 心 之 標 註 ; 若 為 彎 管 其 彎 曲 轉 折 處 須 增 測 座 標 點 數 5 點 以 上, 以 求 管 線 不 失 真 ), 輸 油 前 或 附 近 有 其 他 單 位 施 工 時, 加 強 巡 管 或 派 員 監 視 (4) 夜 間 巡 管 : 必 要 時 得 夜 間 執 行 重 點 巡 管 (5) 管 線 臨 近 處 有 開 挖 作 業 : 應 於 其 作 業 前, 給 予 警 示 ; 作 業 中, 宜 全 程 監 視 ( 二 ) 管 線 巡 管 及 檢 查 項 目 : 依 個 案 石 油 公 司 長 途 輸 油 氣 管 線 管 理 辦 法 辦 理 ( 三 ) 管 線 定 期 檢 查 項 目 及 頻 率 : 管 線 相 關 單 位 依 工 作 需 要 規 劃 訂 定 或 由 檢 查 單 位 執 行 1. 測 厚 檢 查 : 每 年 1 次, 定 點 測 量 管 線 露 出 地 面 明 管 部 份 (1) 各 管 線 清 管 站 明 管 固 定 點 之 六 點 鐘 及 十 二 點 鐘 位 置 (2) 各 儲 槽 之 進 出 管 線 之 固 定 點 之 六 點 鐘 及 十 二 點 鐘 位 置, 並 檢 視 檢 查 管 線 露 出 地 面 明 管 之 包 覆 部 份 是 否 劣 化 或 包 覆 不 良 或 包 覆 長 度 不 足 ( 土 壤 地 面 為 30 公 分, 非 土 壤 地 面 為 15 公 分, 以 區 隔 有 機 物 質 ; 若 高 度 不 足, 全 段 管 線 均 需 包 覆 ) 等 情 形 2. 陰 極 防 蝕 電 位 測 量 : 每 3 個 月 1 次, 若 有 異 常 情 形, 每 月 在 提 出 處 理 情 況, 直 至 符 合 標 準 為 止 3. 管 線 試 壓 : 管 線 經 過 評 估 後 有 實 施 必 要 時, 或 停 用 再 復 用 或 新 管 逾 1 年 未 使 用 之 管 線 均 應 試 壓 1 次, 方 得 啟 用 其 試 驗 壓 力 ( 液 壓 ): 新 管 為 設 計 壓 力 持 壓 24 小 時 後, 升 壓 至 1.5 倍 設 計 壓 力 持 壓 30 分 鐘 ; 舊 管 以 1.1 倍 最 大 操 作 壓 力 持 壓 24 小 時 無 洩 漏 為 合 格 4. 緊 密 電 位 量 測 : 42
(1) 新 設 或 改 遷 管 埋 設 銜 接 後, 同 時 完 成 第 1 次 基 本 資 料 建 立 (2) 裝 設 有 陰 極 防 蝕 設 備 之 管 線, 其 管 徑 在 4 吋 ( 含 ) 以 上, 且 操 作 壓 力 10kg/cm2 以 上 者 (3) 超 過 10 年 者, 每 隔 5 年 ( 原 則 依 探 採 事 業 部 工 服 處 可 施 行 能 力 期 程 為 準 ) 量 測 1 次, 若 以 實 施 超 音 波 智 慧 型 通 管 器 檢 查 者 得 視 同 實 施 1 次 緊 密 電 位 量 測 (4) 緊 密 電 位 量 測 前, 應 先 以 探 管 器 確 定 管 位, 並 於 地 面 標 示, 以 利 緊 密 電 位 量 測 數 據 可 供 維 修 包 覆 破 損 之 憑 證 (5) 其 他 認 為 有 需 要 時 5. 智 慧 型 通 管 器 檢 測 : (1) 管 徑 在 8 吋 ( 含 ) 以 上, 操 作 壓 力 10kg/cm2 以 上 者 (2) 管 線 兩 端 設 有 清 管 頭 或 臨 時 設 置 者 (3) 管 線 彎 曲 半 徑 1.5D(D = 管 標 稱 直 徑 ) 以 上 (4) 超 過 20 年 以 上 管 線 或 視 需 要 可 提 前 檢 測 (5) 經 前 次 檢 測 資 料 研 判, 下 次 應 再 檢 測 之 期 限 (6) 檢 測 提 供 之 GPS 三 維 資 料, 應 可 經 開 挖 檢 查 或 驗 證 二 減 輕 方 法 依 據 長 途 輸 油 氣 管 線 管 理 辦 法 ( 台 灣 中 油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2015a) 及 輸 油 管 線 維 修 作 業 程 序 ( 台 灣 中 油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2015b) 所 作 的 管 線 管 理 計 劃 及 管 線 維 護 的 策 略, 都 要 很 明 確 的 說 明 及 列 入 文 件 記 錄 造 成 管 線 事 故 最 常 見 的 原 因 有 三 : 外 力 破 壞 偷 盜 油 料 及 腐 蝕 洩 漏 落 實 日 常 例 行 的 巡 管 工 作, 利 用 GPS/PDA 巡 管 查 報 系 統, 避 免 天 候 影 響 及 未 有 巡 管 之 實, 行 人 為 虛 報 的 缺 失, 落 實 日 常 管 線 巡 查 作 業 會 勘 等 業 務, 防 範 道 路 施 工 挖 損 油 料 管 線, 可 預 防 外 力 破 壞 偷 盜 油 等 事 件, 造 成 的 公 共 意 外 事 故 腐 蝕 洩 漏 之 於 地 下 管 線 就 好 像 癌 細 胞 之 於 人 體, 當 發 現 時 已 經 病 入 膏 肓 了 地 下 管 線 埋 設 於 地 底 下, 經 年 累 月 受 地 下 環 境 的 影 響 及 外 在 因 素 改 變, 久 而 久 之, 從 管 線 防 護 較 弱 的 部 份 開 始 腐 蝕 個 案 營 業 處 地 下 管 線 皆 設 有 陰 極 防 蝕 系 統 保 護 管 線, 透 過 管 線 定 期 檢 查 ( 陰 極 防 蝕 電 位 測 量 緊 密 電 位 量 測 智 慧 型 通 管 器 檢 43
測 ), 可 偵 測 地 下 管 線 防 蝕 系 統 是 否 異 常 管 線 是 否 發 生 腐 蝕 情 況 陰 極 防 蝕 電 位 測 量, 每 3 個 月 1 次, 若 有 異 常 情 形, 立 即 提 出 處 理 情 況, 直 至 符 合 標 準 為 止 緊 密 電 位 量 測 前, 應 先 以 探 管 器 確 定 管 位, 並 於 地 面 標 示, 以 利 緊 密 電 位 量 測 數 據 可 供 維 修 包 覆 破 損 之 憑 證 超 過 10 年 者, 每 隔 5 年 量 測 1 次 智 慧 型 通 管 器 檢 測, 管 徑 在 8 吋 ( 含 ) 以 上, 操 作 壓 力 10kg/cm2 以 上 的 管 線, 管 線 兩 端 設 有 清 管 頭 或 臨 時 設 置, 管 線 彎 曲 半 徑 1.5D(D = 管 標 稱 直 徑 ) 以 上, 埋 設 超 過 20 年 以 上 管 線 或 視 需 要 可 提 前 檢 測, 同 時 經 前 次 檢 測 資 料 研 判, 下 次 應 再 檢 測 之 期 限 表 4-4 管 線 缺 陷 種 類 及 其 處 理 辦 法 缺 陷 種 類 處 理 辦 法 1. 深 度 超 過 0.2t 且 長 度 大 於 0.2D 需 銲 補, 或 高 分 子 ( 玻 槽 蝕 璃 纖 維 ) 複 合 材 料 塗 覆 2. 深 度 超 過 0.5t 長 度 大 於 0.5D 需 切 管 銲 接 新 管 裂 紋 不 允 許 任 何 裂 紋 存 在, 深 度 小 於 0.2t 者 可 以 磨 除, 超 過 者 需 銲 補 凹 痕 凹 痕 深 度 不 可 超 過 0.06D, 超 過 者 需 切 管 銲 接 新 管 均 勻 腐 蝕 1. 腐 蝕 平 均 厚 度 減 少 0.2t 且 長 度 大 於 0.2D 需 銲 補 或 高 分 子 ( 玻 璃 纖 維 ) 複 合 材 料 塗 覆 2. 腐 蝕 平 均 厚 度 減 少 0.5t 縱 向 長 度 大 於 0.5D 需 切 管 銲 接 新 管 點 蝕 高 分 子 ( 玻 璃 纖 維 ) 複 合 材 料 塗 覆 或 點 蝕 深 度 超 過 0.5t 者 長 度 大 於 0.5D 需 切 管 銲 接 新 管 資 料 來 源 : 台 灣 中 油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2015b) 及 本 研 究 整 理 註 :1.t 為 管 標 稱 厚 度,D 為 管 標 稱 直 徑 44
當 陰 極 防 蝕 電 位 測 量 及 緊 密 電 位 量 測 所 得 到 的 資 料 研 判 發 現 管 線 防 蝕 系 統 異 常 時, 個 案 營 業 處 管 線 管 理 單 位, 立 即 啓 動 維 修 作 業, 防 止 管 線 腐 蝕 惡 化 當 智 慧 型 通 管 器 檢 測 資 料 研 判 發 現 管 線 已 有 腐 蝕 情 形 時, 應 立 即 修 護, 經 檢 查 後 殘 存 厚 度 如 不 低 於 設 計 厚 度 0.8t 以 上 時 為 合 格 管 線 缺 陷 種 類 有 槽 蝕 裂 紋 均 勻 腐 蝕 及 點 蝕 及 其 處 理 辦 法, 如 表 4-4 腐 蝕 情 況 應 予 銲 補 或 使 用 高 分 子 ( 玻 璃 纖 維 ) 複 合 材 料 ( 需 經 破 壞 性 試 驗 驗 證 通 過 ) 塗 覆 腐 蝕 處, 並 依 其 嚴 重 性 酌 予 縮 短 檢 查 年 限 第 五 節 整 合 性 管 理 計 劃 之 績 效 衡 量 對 石 化 產 業 而 言, 油 料 輸 送 管 線 的 營 運 績 效 是 透 過 政 府 管 線 管 理 部 門 的 資 料 庫 之 洩 漏 受 傷 死 亡 的 資 料 來 追 蹤, 輸 油 管 線 營 運 管 理 所 發 生 的 意 外 事 故 案 例, 不 勝 枚 舉, 這 些 資 料 的 定 期 分 析 有 時 會 有 其 他 單 位 公 佈 台 灣 某 一 石 油 公 司 從 91 年 ~101 年 管 線 所 發 生 的 意 外 事 故 共 計 104 件 統 計, 如 圖 4-1 資 料 來 源 : 個 案 石 油 公 司 及 本 研 究 整 理 圖 4-1 個 案 石 油 公 司 管 線 事 故 統 計 45
資 料 來 源 : 個 案 石 油 公 司 及 本 研 究 整 理 註 : 腐 蝕 洩 漏 : 指 管 線 因 內 外 部 腐 蝕 致 發 生 洩 漏 外 力 破 壞 : 指 管 線 因 其 他 工 程 施 工 造 成 破 損 自 然 災 害 : 指 管 線 受 大 自 然 力 量 ( 如 地 震 颱 風 豪 雨 土 石 流 等 ) 破 壞 設 備 失 效 : 指 管 線 因 材 質 老 化 破 損 造 成 漏 油 盜 油 破 壞 : 指 管 線 因 人 為 蓄 意 盜 油 並 予 破 壞 操 作 疏 失 : 指 管 線 因 個 案 石 油 公 司 操 作 人 員 操 作 疏 失 圖 4-2 個 案 石 油 公 司 管 線 事 故 原 因 統 計 由 上 述 輸 油 管 線 事 故 原 因 分 析, 個 案 石 油 公 司 之 管 線 事 故 的 原 因, 不 難 發 現 其 中 管 線 腐 蝕 及 外 力 破 壞 所 引 起 之 輸 油 管 線 事 故 超 過 70% 以 上, 如 圖 4-2 為 了 防 範 外 力 破 壞 所 引 起 之 輸 油 管 線 事 故, 建 立 管 線 管 理 資 訊 及 GPS 回 位 系 統, 加 強 施 工 會 勘 駐 守 機 制 道 路 施 工, 管 線 探 挖 確 認 管 位 後 再 行 施 工 為 了 防 範 管 線 腐 蝕 所 引 起 之 輸 油 管 線 事 故, 主 要 措 施 有 陰 極 防 蝕 及 智 慧 型 通 管 器 檢 測, 在 陰 極 防 蝕 部 份, 每 3 個 月 量 測 陰 極 防 蝕 電 位, 如 圖 4-3, 每 5 年 實 施 緊 密 電 位 量 測 以 確 保 管 線 防 蝕 包 覆 層 完 整, 倘 有 異 常 立 即 修 復 智 慧 型 通 管 器 檢 測 由 於 費 用 昻 貴, 個 案 營 業 處 轄 屬 管 線 王 田 至 員 林 段 管 線 於 2000 年 施 作 智 慧 型 通 管 器 檢 測 外, 其 他 管 線 46
由 於 防 蝕 系 統 良 好, 並 未 進 行 智 慧 型 通 管 器 檢 測 資 料 來 源 : 個 案 石 油 公 司 個 案 營 業 處 及 本 研 究 整 理 圖 4-3 每 3 個 月 量 測 陰 極 防 蝕 電 位 檢 查 測 定 表 資 料 來 源 : 個 案 石 油 公 司 個 案 營 業 處 及 本 研 究 整 理 圖 4-4 盜 油 而 破 壞 輸 油 管 線 情 形 47
為 了 防 範 因 盜 油 而 破 壞 輸 油 管 線, 圖 4-4, 建 立 管 線 壓 力 監 測 系 統, 加 強 巡 查 管 線 清 查 可 疑 點, 近 年 來 的 盜 油 事 件 往 往 都 能 迅 速 破 獲, 歸 功 於 管 線 壓 力 監 測 系 統 發 揮 極 大 的 功 能 個 案 營 業 處 轄 屬 管 線 除 了 在 2000 年 2002 年 及 2003 年 各 發 生 1 次 因 盜 油 事 件 衍 生 的 管 線 油 料 洩 漏 事 故 外, 目 前 尚 無 輸 油 管 線 意 外 事 故 發 生 48
第 五 章 結 論 管 理 意 涵 與 研 究 建 議 第 一 節 結 論 本 文 之 研 究 目 的 為 探 討 台 灣 某 一 石 油 公 司 的 某 一 營 業 處 之 輸 油 管 線 安 全 的 整 合 性 管 理 計 劃 之 高 影 響 區 域 的 確 認 及 影 響 分 析 整 合 性 資 訊 分 析 和 風 險 評 估 預 防 和 減 輕 方 法 及 績 效 衡 量 根 據 本 文 之 研 究 目 的, 本 文 之 研 究 架 構 為 整 合 性 管 理 計 劃 來 具 體 化 很 多 觀 念 和 實 務 並 呈 現 在 OPS (Office of Pipeline Safety) 的 管 線 風 險 管 理 示 範 計 劃 和 風 險 管 理 計 劃 標 準 裡 一 個 整 合 性 管 理 計 劃 包 含 四 項 基 本 流 程 :(1) 高 影 響 區 域 的 確 認 及 影 響 分 析 : 確 認 高 影 響 區 域 的 管 線 區 段 及 管 線 事 故 的 影 響 分 析 ;(2) 整 合 性 資 訊 分 析 和 風 險 評 估 : 整 合 對 發 生 管 線 事 故 的 全 部 管 線 系 統 和 管 線 事 故 模 式 之 所 有 可 用 資 訊 的 分 析 及 對 管 線 事 故 的 風 險 管 理 與 評 估 ;(3) 預 防 和 減 輕 方 法 : 維 修 標 準 及 預 防 和 減 輕 的 方 法 之 確 認 ;(4) 績 效 衡 量 : 主 要 為 外 部 腐 蝕 直 接 評 估 和 內 部 腐 蝕 直 接 評 估 重 要 結 論 : 一 某 一 營 業 處 之 輸 油 管 線 安 全 的 整 合 性 管 理 計 劃 之 高 影 響 區 域 的 確 認 及 影 響 分 析 ( 一 ) 高 影 響 區 域 的 確 認 個 案 營 業 處 轄 區 輸 油 管 線 經 過 的 3 個 縣 市 17 個 行 政 區 域 中, 人 口 密 集 地 區 (High Population Areas, HPA) 的 高 影 響 區 域 為 大 甲 清 水 梧 棲 龍 井 大 肚 田 尾 永 靖 溪 湖 秀 水 大 村 花 壇 彰 化 市 等 12 鄉 鎮 區, 其 中 梧 棲 為 航 行 水 道, 清 水 龍 井 大 肚 為 生 態 區 域, 其 對 大 肚 溪 口 保 護 區 河 口 海 岸 生 態 系 及 其 棲 息 的 鳥 類 等 野 生 動 物 高 美 濕 地 野 生 動 物 保 護 區 內 面 積 約 400 公 頃, 主 要 保 護 對 象 為 濕 地 生 態 系 及 其 棲 息 之 鳥 類 動 物 造 成 影 響 ( 二 ) 高 影 響 區 域 的 影 響 分 析 台 灣 某 一 石 油 公 司 所 發 生 之 輸 油 管 線 事 故, 尚 無 對 人 產 生 不 可 逆 的 影 響, 主 要 皆 對 環 境 生 態 飲 用 水 供 給 的 影 響, 個 案 營 業 處 之 高 影 響 區 域 的 可 能 影 響 分 析 : 管 線 破 裂 漏 油, 污 染 河 川 海 域, 河 川 海 域 沿 岸 漁 業 受 損, 導 致 賠 償 污 染 損 害 及 間 接 損 害 賠 償 ; 海 底 管 線 斷 裂 脫 落, 造 成 油 料 外 漏, 導 致 海 面 污 染 ; 汽 柴 油 管 遭 盜 油 致 油 料 外 漏, 導 致 污 染 地 下 土 壤 及 地 下 水 等 影 響 49
二 某 一 營 業 處 之 輸 油 管 線 安 全 的 整 合 性 管 理 計 劃 之 整 合 性 的 資 訊 分 析 和 風 險 評 估 ( 一 ) 整 合 性 的 資 訊 分 析 本 研 究 將 個 案 營 業 處 輸 油 管 線 之 外 力 介 入 損 害 指 標 腐 蝕 損 壞 指 標 設 計 指 標 及 不 當 操 作 指 標 等 指 標 進 行 整 合 性 的 資 訊 分 析, 並 以 此 四 大 構 面 進 行 風 險 評 估, 針 對 事 故 發 生 原 因 及 處 理 經 過 進 行 檢 討, 並 作 適 切 補 救 與 防 範 措 施 ( 二 ) 風 險 評 估 對 個 案 營 業 處 輸 送 汽 柴 油 管 線 之 各 段 管 線 的 相 對 風 險, 三 個 管 段 風 險 評 估 之 外 力 損 壞 腐 蝕 設 計 / 結 構 及 不 當 操 作 指 標 等 四 大 構 面 之 環 境 條 件 相 同, 故 所 得 的 指 標 評 分 亦 相 同 其 中 以 設 計 / 結 構 的 風 險 指 標 最 低, 不 當 操 作 指 標 的 風 險 指 標 最 高, 表 示 設 計 / 結 構 所 造 成 的 風 險 對 8 吋 汽 柴 油 管 線 而 言 是 相 對 較 高 的 ; 導 致 設 計 / 結 構 風 險 指 標 過 低, 係 管 線 自 72 年 啟 用 後 至 今 尚 未 再 試 壓, 建 議 安 排 時 間 進 行 壓 力 試 驗, 至 於 土 壤 滑 動 項 目 因 缺 少 比 對 資 料 無 法 建 立 評 估 數 據 三 某 一 營 業 處 之 輸 油 管 線 安 全 的 整 合 性 管 理 計 劃 之 預 防 和 減 輕 方 法 ( 一 ) 預 防 方 法 個 案 營 業 處 及 各 管 線 單 位 均 依 照 該 公 司 管 線 管 理 制 度 規 定, 辦 理 管 線 維 修 檢 測 汰 換 防 盜 防 漏 及 緊 急 應 變 計 畫, 其 主 要 工 作 摘 要 為 : 管 線 巡 管 工 作 查 核 巡 管 作 業 防 止 遭 外 力 破 壞 陰 極 防 蝕 作 業 緊 密 電 位 檢 測 智 慧 型 通 管 器 檢 查 管 線 汰 換 管 線 管 理 稽 查 輸 油 管 線 油 帳 管 理 管 線 監 測 系 統 監 測 個 案 營 業 處 之 事 業 部 依 據 長 途 輸 油 氣 管 線 管 理 辦 法 制 定 輸 油 管 線 維 修 作 業 程 序 作 為 管 線 管 理 及 維 修 的 標 準 作 業 程 序, 並 明 確 說 明 管 線 管 理 及 維 修 的 必 要 活 動 包 含 :(1) 管 線 轄 區 單 位 巡 管 工 作 ;(2) 管 線 巡 管 及 檢 查 項 目 : 依 台 灣 某 一 石 油 公 司 長 途 輸 油 氣 管 線 管 理 辦 法 辦 理 ;(3) 管 線 定 期 檢 查 項 目 及 頻 率 : 管 線 相 關 單 位 依 工 作 需 要 規 劃 訂 定 或 由 檢 查 單 位 執 行, 其 主 要 檢 查 項 目 為 測 厚 檢 查 陰 極 防 蝕 電 位 測 量 管 線 試 壓 緊 密 電 位 量 測 及 智 慧 型 通 管 器 檢 測 ( 二 ) 減 輕 方 法 50
造 成 管 線 事 故 最 常 見 的 原 因 有 三 為 外 力 破 壞 偷 盜 油 料 及 腐 蝕 洩 漏 落 實 日 常 例 行 的 巡 管 工 作, 利 用 GPS/PDA 巡 管 查 報 系 統, 避 免 天 候 影 響 及 未 有 巡 管 之 實, 行 人 為 虛 報 的 缺 失, 落 實 日 常 管 線 巡 查 作 業 會 勘 等 業 務, 防 範 道 路 施 工 挖 損 油 料 管 線, 可 預 防 外 力 破 壞 偷 盜 油 等 事 件, 造 成 的 公 共 意 外 事 故 地 下 管 線 埋 設 於 地 底 下, 經 年 累 月 受 地 下 環 境 的 影 響 及 外 在 因 素 改 變, 久 而 久 之, 從 管 線 防 護 較 弱 的 部 份 開 始 腐 蝕 個 案 營 業 處 地 下 管 線 皆 設 有 陰 極 防 蝕 系 統 保 護 管 線, 透 過 管 線 定 期 檢 查 ( 陰 極 防 蝕 電 位 測 量 緊 密 電 位 量 測 智 慧 型 通 管 器 檢 測 ), 可 偵 測 地 下 管 線 防 蝕 系 統 是 否 異 常 管 線 是 否 發 生 腐 蝕 情 況 四 某 一 營 業 處 之 輸 油 管 線 安 全 的 整 合 性 管 理 計 劃 之 績 效 衡 量 透 過 輸 油 管 線 事 故 原 因 分 析, 台 灣 某 一 石 油 公 司 之 管 線 事 故 的 原 因, 不 難 發 現 其 中 外 力 破 壞 及 管 線 腐 蝕 所 引 起 之 輸 油 管 線 事 故 超 過 70% 以 上 因 此, 為 了 防 範 外 力 破 壞 所 引 起 之 輸 油 管 線 事 故, 建 立 管 線 管 理 資 訊 及 GPS 回 位 系 統, 加 強 施 工 會 勘 駐 守 機 制 道 路 施 工, 管 線 探 挖 確 認 管 位 後 再 行 施 工 ; 為 了 防 範 管 線 腐 蝕 所 引 起 之 輸 油 管 線 事 故, 主 要 措 施 有 陰 極 防 蝕 及 智 慧 型 通 管 器 檢 測, 在 陰 極 防 蝕 部 份, 每 3 個 月 量 測 陰 極 防 蝕 電 位, 每 5 年 實 施 緊 密 電 位 量 測 以 確 保 管 線 防 蝕 包 覆 層 完 整 智 慧 型 通 管 器 檢 測 由 於 費 用 昻 貴, 個 案 營 業 處 轄 屬 管 線 王 田 至 員 林 段 管 線 於 2000 年 施 作 智 慧 型 通 管 器 檢 測 外, 其 他 管 線 由 於 防 蝕 系 統 良 好, 並 未 進 行 智 慧 型 通 管 器 檢 測 第 二 節 管 理 意 涵 本 研 究 經 由 文 獻 探 討, 研 究 方 法 的 設 計, 蒐 集 許 多 輸 油 管 線 風 險 評 估 技 術 以 及 國 外 有 關 整 合 性 管 理 計 劃 規 則, 具 體 化 的 觀 念 和 實 務, 並 呈 現 在 管 線 風 險 管 理 示 範 計 劃 和 風 險 管 理 計 劃 標 準 裡 更 明 確 的 指 出 一 個 整 合 性 管 理 計 劃 應 包 含 : 高 影 響 區 域 的 確 認 及 影 響 分 析 整 合 性 資 訊 分 析 和 風 險 評 估 預 防 和 減 輕 方 法 績 效 衡 量 等 四 項 基 本 流 程 同 時 瞭 解 個 案 營 業 處 在 輸 油 管 線 安 全 機 制 上 所 投 入 的 努 力, 藉 由 本 研 51
究 之 彙 總 整 理 與 分 析, 建 立 個 案 營 業 處 輸 油 管 線 風 險 評 估 的 機 制, 跨 部 門 資 源 技 術 之 整 合, 提 升 台 灣 某 一 石 油 公 司 個 案 營 業 處 管 線 風 險 評 估 能 力 個 案 營 業 處 依 循 該 公 司 管 線 管 理 制 度 規 定, 辦 理 管 線 維 修 檢 測 汰 換 防 盜 防 漏 及 緊 急 應 變 計 畫, 管 線 管 理 單 位 無 論 每 日 管 線 巡 查 每 季 陰 極 防 電 位 檢 查 每 5 年 的 緊 密 電 位 檢 測 及 開 挖 驗 證 管 線 GPS 迴 位 定 位 等, 皆 按 公 司 的 管 理 制 度 規 定 落 實 執 行, 因 此 相 較 於 國 外 文 獻 資 料, 管 理 績 效 並 不 遜 色 台 灣 某 一 石 油 公 司 的 管 線 管 理 制 度 雖 然 列 有 管 線 風 險 評 估 作 業 要 點, 但 是, 實 質 上 進 行 管 線 風 險 評 估 作 業 的 管 線 並 不 多, 個 案 營 業 處 轄 區 管 線 自 埋 設 啓 用 迄 今 逾 30 年, 並 未 對 轄 區 管 線 依 整 合 性 管 理 計 劃 進 行 管 線 風 險 評 估, 且 無 管 線 風 險 評 估 的 專 責 單 位 及 具 有 相 關 專 業 水 平 之 人 員 編 制, 經 由 本 個 案 研 究 及 整 合 性 資 訊 分 析, 對 個 案 營 業 處 管 線 經 過 的 17 個 行 政 區 域 分 析, 明 確 的 指 出 確 認 高 影 響 區 域 範 圍 及 影 響 分 析, 並 對 個 案 營 業 處 轄 區 8 吋 輸 油 線 進 行 管 線 風 險 評 估, 期 能 提 供 個 案 營 業 處 更 能 掌 握 轄 區 輸 油 管 線 的 風 險 狀 態 第 三 節 研 究 建 議 2014 年 7 月 31 日 高 雄 丙 烯 管 線 氣 爆 事 件, 將 台 灣 的 石 油 及 天 然 氣 地 下 管 線 管 理, 推 向 全 面 總 體 檢 的 高 峰 台 灣 某 一 石 油 公 司 為 建 立 更 為 完 善 的 長 途 管 線 管 理 制 度, 配 合 中 央 與 地 方 主 管 機 關 查 核, 通 令 所 有 管 線 管 理 單 位 檢 視 管 線 相 關 業 務, 包 括 管 線 圖 資 巡 管 施 工 套 繪 會 勘 駐 守 陰 極 防 蝕 量 測 管 位 偵 測 緊 密 電 位 檢 測 GPS 定 位 量 測 智 慧 型 通 管 器 檢 測 異 常 點 處 理 管 線 操 作 及 監 測 管 線 變 更 管 理 管 線 風 險 評 估 防 盜 防 漏 緊 急 應 變, 同 時 清 查 使 用 停 用 備 用 廢 棄 未 測 量 管 線 及 設 施 建 立 管 線 路 徑 提 報 管 線 竣 工 圖 電 子 檔 等 業 務, 上 述 作 業 幾 乎 涵 蓋 本 研 究 的 輸 油 管 線 安 全 整 合 管 理 計 劃 的 範 疇, 唯 獨 缺 少 確 認 高 影 響 區 域 範 圍 及 影 響 分 析 在 後 續 的 研 究 建 議 上, 建 議 長 時 期 建 立 追 蹤 陰 極 防 蝕 量 測 緊 密 電 位 檢 測 智 慧 型 通 管 器 檢 測 等 資 料, 透 過 管 線 完 整 性 管 理 資 料 系 統 分 析, 探 討 防 蝕 系 統 的 有 效 性 與 管 線 腐 蝕 的 關 聯 性, 將 對 石 油 業 者 提 供 更 有 價 值 的 管 線 管 理 資 訊 52
一 長 時 期 建 立 追 蹤 陰 極 防 蝕 量 測 緊 密 電 位 檢 測 個 案 營 業 處 雖 然 依 循 該 公 司 管 線 管 理 制 度, 相 當 落 實 的 執 行 管 線 管 理 與 維 護 經 本 研 究 分 析, 在 確 認 高 影 響 區 域 及 影 響 分 析 整 合 性 資 訊 分 析 和 風 險 評 估 及 預 防 和 減 輕 的 方 法 等 項 目, 皆 為 系 統 性 的 預 防 措 施 由 於 輸 油 管 線 皆 埋 設 於 地 下, 無 法 經 由 管 線 管 理 預 防 和 減 輕 的 方 法 等 資 料 確 認 輸 油 管 線 全 線 每 一 管 段 實 際 情 況, 其 所 得 到 的 資 訊 皆 為 研 判 管 線 系 統 操 作 現 況 的 預 測 參 考 資 料 二 智 慧 型 通 管 器 檢 測 智 慧 型 通 管 器 檢 測 是 能 夠 真 正 檢 視 管 線 腐 蝕 情 況 的 外 部 腐 蝕 直 接 評 估 和 內 部 腐 蝕 直 接 評 估 的 方 法 之 一, 個 案 營 業 處 輸 油 管 線 或 因 管 線 設 置 條 件 限 制 或 因 其 它 操 作 條 件 限 制 等 因 素, 除 嘉 義 至 王 田 輸 油 管 線 於 2000 年 曾 經 實 施 智 慧 型 通 管 器 檢 測 外 皆 未 實 施 智 慧 型 通 管 器 檢 測, 對 本 研 究 在 績 效 衡 量 方 面 的 有 效 性 限 制 較 大 依 據 2000 年 智 慧 型 通 管 器 檢 測 報 告, 個 案 營 業 處 同 時 針 對 腐 蝕 的 管 線 進 行 開 挖 驗 證 維 修 汰 換, 對 該 管 段 而 言 績 效 卓 越 建 議 個 案 營 業 處 擬 定 管 線 智 慧 型 通 管 器 檢 測 計 劃, 逐 年 進 行 外 部 腐 蝕 直 接 評 估 和 內 部 腐 蝕 直 接 評 估 的 智 慧 型 通 管 器 檢 測 畢 竟 陰 極 防 蝕 電 位 檢 測 僅 為 防 蝕 包 覆 是 否 正 常 之 確 認, 管 線 使 用 的 可 靠 度, 仍 應 定 期 檢 測 管 線 外 部 腐 蝕 和 內 部 腐 蝕 程 度 三 管 線 完 整 性 管 理 資 料 系 統 分 析 地 下 輸 油 管 線 的 完 整 性 管 理 不 容 易, 洩 漏 造 成 風 險 相 當 高, 由 於 個 案 營 業 處 轄 區 管 線 使 用 年 久, 建 議 個 案 營 業 處 應 建 立 地 下 管 線 的 完 整 性 管 理, 包 括 管 線 風 險 管 理 及 管 線 老 化 管 理, 並 引 進 國 外 先 進 的 地 下 管 線 管 理 技 術 地 下 管 線 使 用 超 過 設 計 壽 命 ( 約 30 年 ), 應 做 一 次 完 整 性 評 估, 了 解 管 線 是 否 繼 續 適 用 完 整 性 評 估 至 少 應 包 括 : 過 去 的 破 損 數 據 防 蝕 系 統 的 有 效 性 管 線 開 挖 驗 證 時 對 管 體 及 包 覆 老 化 狀 況 評 估, 土 壤 腐 蝕 性 評 估 等 四 不 同 單 位 輸 油 管 線 安 全 的 整 合 性 管 理 計 畫 的 比 較 到 底 為 什 麼 要 做 比 較? 做 比 較 的 理 由 是 彼 此 就 計 畫 的 類 似 型 態 來 提 供 某 種 基 準 應 可 評 價 以 說 明 設 備 差 異 的 效 果 整 個 架 構 內 計 畫 詳 細 內 容 和 相 似 的 因 素 53
參 考 文 獻 中 文 部 份 台 灣 中 油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2015a), 台 灣 中 油 公 司 管 線 管 理 辦 法, 台 北 市 : 台 灣 中 油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台 灣 中 油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2015b), 營 運 設 備 維 修 作 業 程 序 書, 台 北 市 : 台 灣 中 油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英 文 部 份 Alexander, C.R. (2009), Evaluating Damaged Subsea Pipelines Using A Reengineering-based Integrity Management Program, Proceedings of IOPF 2009 (Paper No. IOPF2009-6002), ASME International Offshore Pipeline Forum, October, 28-29, Houston, Texas. API (1990), Guide for Pressure-Relieving and Depressuring Systems. American Petroleum Institute, Recommended Practice, 521, 3rd ed., November. API (2001), Managing System Integrity for Hazardous Liquid Pipelines, American Petroleum Institute, Recommended Practice,1160, 1st ed. August. Argent, C., I. Diggory and J. Healy (2005), The Use of Risk Assessment for Optimising Maintenance Expenditure on Buried Pipelines, BHR Pipeline Protection Conference, November. ASME, B31.8S (2002), Supplement to B31.8 on Managing System Integrity of Gas Pipelines, ASME International, New York, NY. Bilo, M. and P.R. Kinsman (1997), Thermal Radiation Criteria Used in Pipeline Risk Assessment, Pipes & Pipelines International, November-December, 17-25. Carl, E.J., A.B. John, and G.T. Neil (1995), Improving Plant Reliability through Corrosion Monitoring, in Proceedings of the Process Plant Reliability, Houston, Tex, USA. 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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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錄 一 問 卷 親 愛 的 業 界 先 進 夥 伴 : 本 論 文 之 題 目 為 輸 油 管 線 安 全 的 整 合 性 管 理 計 劃 之 研 究 以 台 灣 某 一 石 油 公 司 的 某 一 營 業 處 為 例 個 案 營 業 處 隸 屬 之 台 灣 某 一 石 油 公 司 ( 稱 個 案 公 司 ), 係 一 國 營 事 業, 於 1946 年 6 月 1 日 創 建 於 上 海,1949 年 隨 政 府 播 遷 來 台 後, 改 隸 經 濟 部, 總 公 司 設 址 台 北 市, 主 要 業 務 範 圍 包 括 石 油 與 天 然 氣 之 探 勘 開 發 煉 製 輸 儲 與 銷 售, 以 及 石 油 化 學 原 料 之 生 產 供 應, 業 務 設 施 分 布 全 台 油 料 的 運 送 依 其 需 求 有 著 不 同 的 運 送 方 式 ( 有 油 輪 火 車 油 罐 車 飛 機 管 線 輸 送 等 ), 其 中 以 管 線 輸 送 相 對 安 全 台 灣 某 一 石 油 公 司 的 輸 油 管 線 連 結 著 該 公 司 所 屬 煉 油 廠 油 供 油 中 心, 遍 佈 個 案 公 司 全 省 各 個 據 點, 形 成 一 個 完 整 的 油 料 輸 送 網 路, 長 期 提 供 我 國 工 商 業 發 展 及 民 生 需 求 所 需 能 源 的 穏 定 供 應 個 案 營 業 處 轄 管 輸 油 管 線 北 起 後 龍 溪 南 岸 至 濁 水 溪 北 岸, 跨 越 苗 栗 縣 大 台 中 市 彰 化 縣 等 三 縣 市, 這 些 直 徑 由 8 英 吋 至 16 英 吋 不 等 的 數 條 油 輸 油 管 線 連 結 三 大 供 油 中 心, 負 責 中 部 地 區 油 料 輸 儲 及 發 貨 的 主 要 任 務 由 於 2014 年 7 月 31 日 高 雄 丙 烯 管 線 氣 爆 事 件 引 起 的 發 想, 本 研 究 係 以 個 案 營 業 處 為 研 究 對 象, 由 輸 油 管 線 安 全 的 整 合 性 管 理 計 劃 基 礎, 探 討 個 案 營 業 處 目 前 對 輸 油 管 線 安 全 管 理 的 執 行 情 形 與 成 效 期 盼 您 能 夠 撥 冗 接 受 我 的 訪 談, 俾 能 更 切 實 的 了 解 個 案 營 業 處 目 前 對 輸 油 管 線 安 全 管 理 的 執 行 情 形 與 成 效, 訪 談 時 間 約 30 分 鐘 左 右, 訪 談 大 綱 如 附 件, 麻 煩 您 了 非 常 感 謝! 耑 此 敬 祝 愉 快! 國 立 中 興 大 學 高 階 經 理 人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 企 管 組 ) 指 導 教 授 : 林 谷 合 博 士 研 究 生 : 鄭 文 龍 敬 託 59
一 個 案 石 油 公 司 的 個 案 營 業 處 輸 油 管 線 安 全 的 整 合 性 管 理 計 劃 之 高 影 響 區 域 的 確 認 及 影 響 分 析 為 何? ( 一 ) 高 影 響 區 域 的 確 認 1. 人 口 密 集 地 區 及 其 他 人 口 地 區 2. 航 行 水 道 3. 飲 用 水 供 給 4. 生 態 區 域 ( 二 ) 高 影 響 區 域 的 影 響 分 析 二 個 案 石 油 公 司 的 個 案 營 業 處 輸 油 管 線 安 全 的 整 合 性 管 理 計 劃 之 整 合 性 的 資 訊 分 析 和 風 險 評 估 為 何? ( 一 ) 整 合 性 的 資 訊 分 析 ( 二 ) 風 險 評 估 1. 評 估 實 況 2. 評 估 範 圍 60
3. 對 個 案 營 業 處 輸 送 汽 柴 油 管 線 之 各 段 管 線 的 相 對 風 險 指 標 評 分 結 果 三 個 案 石 油 公 司 的 個 案 營 業 處 輸 油 管 線 安 全 的 整 合 性 管 理 計 劃 之 預 防 和 減 輕 方 法 為 何? ( 一 ) 預 防 方 法 1. 管 線 轄 區 單 位 巡 管 工 作 2. 管 線 巡 管 及 檢 查 項 目 3. 管 線 定 期 檢 查 項 目 及 頻 率 ( 二 ) 減 輕 方 法 三 個 案 石 油 公 司 的 個 案 營 業 處 輸 油 管 線 安 全 的 整 合 性 管 理 計 劃 之 績 效 衡 量 為 何? 61
二 深 度 訪 談 對 象 本 研 究 以 研 究 架 構 為 主 要 基 礎, 過 程 中 以 人 員 深 度 訪 談 了 解, 以 個 案 公 司 之 個 案 營 業 處 為 研 究 對 象, 探 討 個 案 石 油 公 司 的 個 案 營 業 處 輸 油 管 線 安 全 的 整 合 性 管 理 計 劃 為 考 量 受 訪 對 象 之 代 表 性 及 對 問 題 之 瞭 解 程 度, 受 訪 者 均 為 個 案 公 司 之 個 案 營 業 處 的 高 階 主 管 5 人 經 理 3 人 及 工 程 師 3 人, 共 計 11 人 所 有 訪 談 記 錄 均 以 書 面 文 字 稿 經 受 訪 者 校 定 所 有 接 受 訪 談 對 象 任 職 職 位 統 計, 如 附 表 1 附 表 1 受 訪 者 職 位 之 人 數 統 計 職 位 高 階 主 管 經 理 工 程 師 人 數 5 3 3 資 料 來 源 : 本 研 究 整 理 6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