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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 氣 溫 度 之 影 響 主 要 來 自 作 業 環 境 四 周 之 鍋 爐 熔 煉 爐 或 生 產 製 程 等 放 熱 效 應 所 造 成 空 氣 溫 度 升 高, 當 它 超 過 皮 膚 溫 度 (35 ) 時, 則 會 直 接 影 響 人 體 皮 膚 散 熱, 造 成 人 體 不 舒 適 之 感 覺 空 氣 濕 度 之 影 響 所 謂 空 氣 濕 度 為 空 氣 中 水 蒸 氣 含 量, 一 般 稱 為 絕 對 濕 度 (Absolute Humidity), 由 於 空 氣 溫 度 的 高 低 會 直 接 影 響 水 蒸 氣 的 含 量, 因 此 在 考 慮 濕 度 對 人 體 熱 蓄 積 之 影 響 時, 需 同 時 考 慮 空 氣 溫 度 之 高 低 例 如 : 熱 作 業 環 境 空 氣 中 的 絕 對 溼 度 高 於 人 體 皮 膚 表 面 溼 度 時, 則 人 體 熱 量 不 易 藉 由 汗 水 之 蒸 發 而 排 至 體 外 ; 反 之 空 氣 中 的 絕 對 溼 度 很 低, 則 人 體 汗 水 會 不 斷 的 蒸 發, 而 造 成 內 水 分 及 電 解 質 的 流 失, 若 無 法 適 時 補 充, 則 會 造 成 熱 疾 病 的 發 生 空 氣 流 動 速 度 的 影 響 空 氣 的 流 動 速 度 即 為 風 速, 一 般 以 每 秒 公 尺 數 (m/s) 為 單 位, 風 速 的 強 弱 亦 會 影 響 人 體 熱 蓄 積 的 程 度 在 熱 作 業 環 境 中, 當 環 境 溫 度 低 於 皮 膚 溫 時, 較 大 的 風 速 會 幫 助 人 體 體 熱 的 排 除 ; 但 相 反 的, 當 環 境 溫 度 高 於 皮 膚 溫 時, 則 會 造 成 熱 傳 導 或 對 流 進 入 人 體 通 常 在 舒 適 的 室 內 環 境 中, 環 境 風 速 需 小 於 0.5(m/s), 而 一 般 工 廠 中, 其 風 速 亦 不 可 超 過 1.5(m/s) 3

輻 射 熱 之 影 響 輻 射 熱 的 呈 現 一 般 是 以 紅 外 線 的 形 式 發 散 出 來, 因 此 當 我 們 在 接 受 輻 射 熱 的 能 量 時 ( 如 太 陽 光 照 射 ), 會 明 顯 感 受 到 熱 由 於 輻 射 熱 的 傳 遞 不 需 任 何 介 質, 因 此 傳 遞 的 速 度 很 快, 往 往 在 不 知 覺 中 已 形 成 熱 危 害 另 外, 直 接 看 爐 火 對 人 體 的 視 網 膜 易 造 成 傷 害, 故 在 融 熔 熔 煉 或 鍛 造 等 熱 環 境 工 作 者 必 須 加 以 注 意 如 何 預 防 自 己 受 熱 危 害 何 時 吹 電 風 扇 當 環 境 溫 度 低 於 人 體 體 溫 時, 可 利 用 電 風 扇 增 加 空 氣 流 動 速 度, 以 加 速 帶 走 人 體 或 熱 源 之 熱 量, 達 到 降 低 溫 度 的 目 的 ; 但 相 反 的 當 環 境 溫 度 高 於 人 體 皮 膚 溫 度 時, 則 不 應 使 用 電 風 扇, 應 以 工 廠 製 程 的 改 善 或 使 用 防 護 設 備 為 主 目 前 大 型 電 風 扇 已 廣 泛 利 用 於 工 作 場 所 中, 但 在 粉 塵 或 灰 塵 較 多 的 工 作 場 所 中, 過 大 的 風 速 可 能 會 造 成 揚 塵, 反 而 會 對 工 作 者 形 成 另 一 種 危 害 如 何 選 擇 衣 服 衣 著 的 型 式 與 材 質 不 同 對 於 體 熱 的 散 失 與 阻 隔 均 有 著 不 同 的 效 果 以 一 般 環 境 工 作 者 而 言, 不 論 工 作 者 從 事 輕 或 重 體 力 工 作 負 荷, 其 工 作 衣 著 若 能 選 擇 透 氣 吸 汗 的 材 質, 將 增 加 散 熱 及 減 少 熱 蓄 積 ; 但 對 於 熱 作 業 而 言, 工 作 者 往 往 因 製 程 環 境 的 需 求 必 須 穿 著 較 厚 重 熱 阻 值 較 高 的 衣 物, 以 防 止 熱 量 進 入 人 體, 但 相 對 的 此 時 工 作 者 的 體 熱 亦 不 容 易 排 出 體 外, 因 此 若 不 加 注 意 或 工 作 時 間 過 長, 則 很 容 易 造 成 熱 蓄 積 或 引 發 熱 疾 病 理 論 上, 對 於 衣 服 的 選 擇 可 以 參 考 國 際 標 準 組 織 (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 of Standardization;ISO) 之 相 關 規 範 ( 如 ISO-9920 ISO-7730) 4

何 時 穿 著 熱 防 護 用 具 一 般 而 言 在 環 境 溫 度 中 輻 射 熱 溫 度 超 過 50 時, 即 應 穿 著 熱 防 護 衣 或 使 用 熱 防 護 用 具, 並 嚴 格 注 意 工 作 者 工 作 時 間 的 長 短 此 外, 在 此 種 環 境 連 續 工 作 時 需 要 安 排 適 當 的 休 息 時 間, 亦 可 利 用 工 作 輪 替 之 方 式 以 確 保 勞 工 安 全 如 何 自 我 調 適 人 體 本 身 便 是 一 個 動 態 的 機 制, 不 論 是 在 生 活 上 或 工 作 上 均 能 迅 速 適 應 所 處 之 環 境 理 論 上, 人 體 可 依 靠 生 理 機 制 之 增 強, 以 增 加 對 熱 環 境 適 應 之 能 力, 這 種 強 化 適 應 能 力 的 過 程 便 稱 之 為 熱 適 應 一 般 而 言, 工 作 者 在 熱 適 應 過 程 中, 應 逐 漸 增 加 工 作 者 在 熱 作 業 的 工 作 量 例 如, 若 工 作 者 曾 從 事 熱 作 業, 但 已 離 開 熱 作 業 場 所 一 段 時 間, 當 其 再 度 回 到 工 作 崗 位 時, 第 一 天 熱 作 業 時 間 可 安 排 為 全 日 工 作 時 間 的 50%, 而 後 每 天 增 加 20% 之 工 作 時 間, 至 第 四 天 時 則 可 視 為 完 成 熱 適 應 ; 又 如 對 於 從 未 曾 在 熱 作 業 環 境 工 作 之 作 業 者 而 言, 其 第 一 天 作 業 時 間 可 安 排 為 全 部 工 作 時 間 之 50%, 而 後 逐 日 增 加 10% 之 工 作 量, 直 至 第 六 天 時 即 可 視 為 完 成 熱 適 應 ( 如 表 一 ) 表 一 熱 適 應 建 議 時 程 實 施 對 象 ( 須 符 合 勞 工 健 康 保 護 規 則 之 規 定 ) 熱 適 應 時 程 ( 建 議 ) 工 作 負 荷 量 (%) 第 一 工 作 日 工 作 量 次 日 累 加 量 總 適 應 日 數 未 曾 熱 適 應 之 勞 工 50% 10% 6 曾 經 熱 適 應 但 連 續 休 假 超 過 一 星 期 者 50% 20% 4 病 假 四 日 以 上 經 醫 師 診 斷 同 意 復 工 者 50% 20% 4 5

如 何 正 確 飲 水? 由 於 熱 環 境 中 工 作 容 易 造 成 工 作 者 大 量 流 失 水 分 與 電 解 質, 因 此 應 補 充 適 量 含 水 分 ( 必 要 時 得 添 加 食 鹽 ), 以 減 少 熱 疾 病 發 生 的 機 率 唯 所 補 充 之 水 分 其 水 溫 不 宜 太 高 或 太 低, 約 在 10 ~15 之 間 較 為 適 宜 那 些 人 不 適 合 在 熱 環 境 工 作 由 於 人 體 排 熱 的 機 制 是 以 循 環 系 統 為 主, 因 此 根 據 我 國 勞 工 健 康 保 護 規 則 規 定, 患 有 高 血 壓 心 臟 病 肝 疾 病 消 化 性 潰 瘍 內 分 泌 失 調 無 汗 症 及 腎 疾 病 等 症 狀 者, 均 不 適 宜 從 事 熱 環 境 作 業 理 論 上, 雇 主 於 勞 工 進 入 熱 環 境 前, 應 先 對 工 作 者 實 施 勞 工 特 殊 體 格 檢 查, 以 確 保 工 作 者 安 全 6

結 語 在 熱 環 境 中 作 業, 除 了 利 用 工 程 控 制 與 個 人 防 護 來 防 止 熱 危 害 外, 亦 可 利 用 相 關 之 物 理 環 境 指 標 及 生 理 指 標 來 規 範 勞 工 之 作 息 時 間 分 配, 以 保 障 勞 工 之 健 康 以 物 理 指 標 為 例, 最 常 使 用 者 為 綜 合 溫 度 熱 指 標 (WBGT) 的 時 量 平 均 值, 其 主 要 係 利 用 乾 球 濕 球 及 黑 球 溫 度 的 不 同 權 值 以 顯 示 環 境 的 熱 壓 力, 在 應 用 時 可 參 考 我 國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法 中 之 高 溫 作 業 勞 工 作 息 時 間 標 準, 以 瞭 解 勞 工 每 小 時 之 允 許 工 作 時 間 ( 如 表 二 ) 至 於 生 理 熱 指 標 目 前 較 常 使 用 為 心 跳 率 及 流 汗 所 造 成 的 體 重 損 失 就 心 跳 負 荷 而 言, 一 般 20 歲 左 右 正 常 人, 其 心 跳 之 上 限 值 約 為 每 分 鐘 200 次, 但 由 於 熱 環 境 中 工 作, 心 跳 上 升 的 速 率 會 較 一 般 環 境 中 為 快, 因 此 若 工 作 者 心 跳 超 過 每 分 鐘 110~120 次, 即 視 為 有 危 險 之 虞 而 應 加 以 休 息 ; 另 就 流 汗 所 造 成 之 體 重 下 降 而 言, 一 般 說 來 當 每 小 時 流 汗 量 超 過 一 公 斤 時, 即 必 須 適 時 休 息 並 補 充 含 電 解 質 之 飲 水, 如 有 脫 水 現 象 便 不 能 繼 續 在 熱 環 境 下 工 作 表 二 綜 合 溫 度 熱 指 數 規 範 之 每 小 時 作 息 時 間 比 例 每 小 時 作 息 時 間 比 例 連 續 作 業 75% 作 業 25% 休 息 50% 作 業 50% 休 息 25% 作 業 75% 休 息 輕 工 作 30.6 31.4 32.2 33.0 時 量 平 均 綜 合 溫 度 熱 指 數 值 ( ) 中 度 工 作 28.0 29.4 31.1 32.6 重 工 作 25.9 27.9 30.0 32.1 由 於 熱 作 業 場 所 大 部 分 屬 於 傳 統 的 產 業, 為 保 護 勞 工 免 於 熱 危 害 之 威 脅, 除 了 雇 主 可 利 用 工 作 的 輪 替 製 程 的 改 善 提 供 勞 工 防 護 設 備 及 飲 水 等 方 法 外, 勞 工 本 身 亦 應 虛 心 接 受 教 育 訓 練, 配 合 佩 戴 防 護 具 及 按 時 休 息 與 飲 水 等 方 法 來 保 護 自 己, 如 此 才 能 將 發 生 災 害 的 機 率 降 至 最 低 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