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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 旅 管 理 系 學 生 校 外 實 習 輔 導 實 施 準 則 及 相 關 要 點 頁 碼 餐 旅 管 理 系 學 生 校 外 實 習 輔 導 實 施 準 則 2 餐 旅 管 理 系 學 生 校 外 實 習 實 施 要 點 3 餐 旅 管 理 系 學 生 校 外 實 習 獎 懲 要 點 6 餐 旅 管 理 系 學 生 海 外 實 習 輔 導 要 點 7 餐 旅 管 理 系 學 生 校 外 實 習 期 間 留 校 研 習 服 務 要 點 8 餐 旅 管 理 系 學 生 校 外 實 習 調 整 工 作 作 業 要 點 9 附 件 附 件 1 弘 光 科 技 大 學 實 習 機 構 基 本 資 料 表 10 附 件 2 弘 光 科 技 大 學 學 生 校 外 實 習 機 構 評 估 表 11 附 件 3 弘 光 科 技 大 學 餐 旅 管 理 系 學 生 校 外 實 習 合 約 書 12 附 件 4 弘 光 科 技 大 學 餐 旅 管 理 系 學 生 校 外 實 習 家 長 同 意 具 結 書 14 附 件 5 弘 光 科 技 大 學 餐 旅 管 理 系 學 生 校 外 實 習 訪 視 紀 錄 表 15 附 件 6 弘 光 科 技 大 學 餐 旅 管 理 系 學 生 校 外 實 習 表 現 評 量 表 16 附 件 7 弘 光 科 技 大 學 餐 旅 管 理 系 學 生 校 外 實 習 報 告 封 面 17 附 件 8 弘 光 科 技 大 學 餐 旅 管 理 系 學 生 校 外 實 習 報 告 內 容 及 注 意 事 項 18 附 件 9 學 年 度 學 期 校 外 實 習 報 告 評 分 表 ( 三 年 級 下 學 期 報 告 ) 19 附 件 10 學 年 度 學 期 校 外 實 習 報 告 評 分 表 ( 四 年 級 上 學 期 報 告 ) 20 附 件 11 弘 光 科 技 大 學 餐 旅 管 理 系 學 生 校 外 實 習 期 間 留 校 研 習 申 請 表 21 附 件 12 弘 光 科 技 大 學 餐 旅 管 理 系 學 生 校 外 實 習 轉 調 實 習 機 構 申 請 記 錄 表 22 第 1 頁, 共 22 頁

第 一 條 第 二 條 第 三 條 第 四 條 第 五 條 第 六 條 餐 旅 管 理 系 學 生 校 外 實 習 輔 導 實 施 準 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03 月 31 日 系 務 會 議 訂 定 通 過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09 日 系 務 會 議 修 訂 通 過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2 日 系 務 會 議 修 訂 通 過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09 月 06 日 系 務 會 議 修 訂 通 過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09 日 院 務 會 議 修 訂 通 過 為 落 實 餐 旅 管 理 系 ( 以 下 簡 稱 本 系 ) 教 育 目 標, 並 依 據 弘 光 科 技 大 學 學 生 校 外 實 習 辦 法 第 十 二 條 之 規 定, 針 對 大 學 部 日 間 部 學 生 之 校 外 實 習 課 程 輔 導, 特 訂 定 本 實 施 準 則 本 準 則 未 規 範 者 悉 依 本 校 其 他 相 關 辦 法 辦 理 本 系 為 規 範 及 執 行 本 系 學 生 校 外 實 習 輔 導 工 作, 特 設 置 本 系 實 習 輔 導 委 員 會 以 處 理 各 項 工 作, 由 系 主 任 兼 任 主 席, 本 系 專 任 教 師 為 委 員, 輔 導 教 師 由 系 主 任 指 派 專 任 教 師 擔 任 本 系 依 據 課 程 規 劃 及 餐 旅 業 界 之 需 要, 並 為 達 到 三 明 治 教 學 法 之 學 習 效 果, 訂 於 三 年 級 下 學 期 及 四 年 級 上 學 期 一 整 年 為 校 外 實 習 課 程 實 施 期 間 本 系 學 生 校 外 實 習 課 程 之 輔 導 工 作, 包 括 實 習 地 點 選 定 校 內 推 薦 甄 選 實 習 期 間 教 師 訪 視 實 習 成 績 評 分 及 有 關 實 習 期 間 事 務 之 處 理 等 大 項, 得 視 工 作 需 要 另 訂 實 施 要 點 規 範 之 實 習 地 點 之 選 定, 由 本 系 實 習 輔 導 委 員 會 就 學 習 效 果, 學 習 及 生 活 安 全, 學 生 生 活 照 應 與 產 學 合 作 發 展 等 層 面, 審 慎 評 估 決 定 之 學 生 推 薦 甄 審 至 實 習 單 位, 應 經 在 學 成 績 及 品 德 表 現 與 校 內 面 試 成 績 評 比 程 序, 再 依 據 學 生 意 願 排 序 推 薦 第 七 條 輔 導 教 師 於 實 習 期 間 應 排 定 時 間 親 赴 實 習 地 點 訪 視 學 生, 協 助 解 決 學 生 適 應 問 題, 第 八 條 第 九 條 第 十 條 第 十 一 條 並 依 本 系 學 生 校 外 實 習 實 施 要 點 執 行 各 項 工 作 本 系 學 生 校 外 實 習 之 實 習 單 位 及 地 點, 以 國 內 為 原 則, 國 外 實 習 部 份 除 依 本 準 則 外 另 訂 本 系 學 生 海 外 實 習 輔 導 要 點 規 範 之 為 鼓 勵 具 有 廚 藝 技 能 之 優 秀 學 生, 利 用 學 校 設 備 及 師 資 精 進 廚 藝 參 加 海 內 外 競 賽 獲 獎 為 校 爭 光, 另 訂 本 系 學 生 校 外 實 習 期 間 留 校 研 習 服 務 要 點 規 範 之 本 系 學 生 校 外 實 習 期 間, 如 因 故 無 法 進 行 時, 應 依 規 定 辦 理 學 校 請 假 手 續, 並 於 事 後 補 足 未 完 成 之 實 習 時 數 依 據 弘 光 科 技 大 學 學 生 校 外 實 習 辦 法 第 九 條 之 規 定, 學 生 於 校 外 實 習 期 間 仍 應 繳 交 學 雜 費, 以 及 校 外 實 習 機 構 或 單 位 所 規 定 之 一 切 膳 宿 等 費 用 第 十 二 條 本 系 學 生 於 校 外 實 習 期 間 應 辦 理 意 外 險, 其 最 低 額 度 依 學 校 規 定 辦 理 第 十 三 條 為 強 化 實 習 品 質, 每 學 年 邀 請 實 習 機 構 代 表 學 者 專 家 及 畢 業 校 友 參 與 實 習 課 程 規 劃 或 檢 討 會 議, 且 將 研 討 結 果 回 饋 至 課 程 委 員 會 討 論 第 十 四 條 本 準 則 經 系 務 會 議 院 務 會 議 通 過 後 實 施, 修 正 時 亦 同 第 2 頁, 共 22 頁

餐 旅 管 理 系 學 生 校 外 實 習 實 施 要 點 中 華 民 國 99 年 03 月 31 日 系 務 會 議 訂 定 通 過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2 日 校 外 實 習 輔 導 委 員 會 修 訂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09 月 06 日 系 務 會 議 修 訂 通 過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01 月 14 日 系 務 會 議 修 訂 通 過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02 月 25 日 系 務 會 議 修 訂 通 過 一 本 要 點 依 本 系 學 生 校 外 實 習 輔 導 實 施 準 則 之 需 要 訂 定 二 實 習 地 點 及 機 構 之 遴 選 標 準 及 程 序 ( 一 ) 遴 選 標 準 由 本 系 實 習 輔 導 委 員 會 負 責 遴 選 之, 被 遴 選 之 實 習 合 作 單 位 應 符 合 下 列 標 準 : 1. 觀 光 局 正 式 評 定 為 三 星 級 以 上 之 旅 館 2. 需 有 三 家 分 店 以 上, 提 供 餐 旅 服 務 之 餐 廳 3. 若 不 符 合 上 述 1.2. 點 條 文 者, 可 經 本 系 教 師 推 薦 及 其 他 經 實 習 輔 導 委 員 會 會 議 通 過 4. 凡 符 合 下 列 要 求 者 為 本 系 優 先 考 慮 合 作 之 業 者 (1) 須 薪 資 可 正 常 發 放 者 (2) 有 完 整 培 育 制 度 者 (3) 對 學 生 生 活 有 照 應 者 (4) 實 習 工 作 內 容 有 輪 調 機 會 者 (5) 與 學 校 互 動 及 配 合 良 好 者 (6) 與 實 習 生 有 暢 通 溝 通 管 道 者 (7) 具 產 學 合 作 發 展 機 會 者 ( 二 ) 遴 選 程 序 1. 檢 附 弘 光 科 技 大 學 實 習 機 構 基 本 資 料 表 ( 附 件 1) 2. 由 實 習 輔 導 委 員 會 指 派 委 員, 進 行 實 習 合 作 機 構 環 境 安 全 評 估, 並 填 寫 弘 光 科 技 大 學 學 生 校 外 實 習 機 構 評 估 表 ( 附 件 2), 經 實 習 輔 導 委 員 會 評 估 同 意, 亦 可 簽 署 合 作 意 願 書 3. 由 實 習 輔 導 委 員 會 遴 選 4. 由 學 校 發 函 業 界 調 查 建 教 合 作 意 願 5. 確 定 選 送 學 生 進 行 實 習 意 願 後, 雙 方 簽 訂 弘 光 科 技 大 學 餐 旅 管 理 系 學 生 校 外 實 習 家 長 同 意 具 結 書 ( 附 件 3) 三 實 習 前 相 關 事 項 ( 一 ) 校 外 實 習 單 位 分 發 排 定 後, 本 系 學 生 前 往 實 習 單 位 前, 應 簽 訂 餐 旅 管 理 系 學 生 校 外 實 習 家 長 同 意 具 結 書 ( 附 件 4), 實 習 期 間 由 業 界 及 系 上 輔 導 老 師 共 同 輔 導 學 生 實 習 工 作 之 進 行 ( 二 ) 實 習 前 應 於 校 內 辦 理 行 前 座 談, 講 述 有 關 實 習 規 定 及 相 關 注 意 事 項, 俾 讓 實 習 學 生 瞭 解 遵 循 四 實 習 輔 導 教 師 之 任 務 ( 一 ) 每 學 期 至 少 一 次 擇 期 訪 視 實 習, 瞭 解 學 生 實 習 狀 況, 以 利 學 校 教 學 與 企 業 訓 練 的 配 合, 並 須 填 寫 弘 光 科 技 大 學 餐 旅 管 理 系 學 生 校 外 實 習 訪 視 紀 錄 表 ( 附 件 5) ( 二 ) 負 責 實 習 學 生 之 指 導 與 考 核, 並 研 究 改 進 校 外 實 習 之 教 育 訓 練 課 程 ( 三 ) 監 督 學 生 實 習 與 生 活 管 理, 如 遇 情 節 重 大 事 情, 應 通 知 學 校 及 監 護 人 處 理 ( 四 ) 批 閱 實 習 報 告 與 心 得 並 審 閱 本 校 弘 光 科 技 大 學 餐 旅 管 理 系 學 生 校 外 實 習 表 現 評 第 3 頁, 共 22 頁

量 表 ( 附 件 6) 五 實 習 訪 視 與 輔 導 的 標 準 作 業 流 程 與 各 實 習 單 位 的 相 關 主 管 或 負 責 人 確 認 出 訪 時 間 聯 繫 需 訪 視 與 訪 談 的 學 生 研 擬 與 實 習 單 位 及 學 生 的 訪 視 問 題 與 實 習 業 務 聯 繫 人 - 人 事 部 進 行 晤 談, 針 對 相 關 問 題 進 行 溝 通 赴 現 場 觀 察 學 生 實 習 操 作 情 形, 並 對 於 問 題 予 以 記 錄 彙 整 與 直 屬 主 管 晤 談 了 解 學 生 實 際 實 習 狀 況, 針 對 問 題 進 行 了 解 與 溝 通 訪 視 資 料 紀 錄 並 整 理 彙 編 將 紀 錄 表 交 予 實 習 輔 導 委 員 會, 討 論 實 習 單 位 的 安 全 性 績 效 與 配 合 程 度 批 閱 實 習 報 告 與 心 得, 審 閱 實 習 單 位 給 予 學 生 的 實 習 成 績 與 建 議 實 習 相 關 資 料 整 理 存 檔 第 4 頁, 共 22 頁

六 實 習 請 假 與 修 課 相 關 事 項 ( 一 ) 實 習 期 間 相 關 請 假 規 定 依 實 習 機 構 規 則 辦 理 ( 二 ) 因 故 時 數 未 達 二 分 之 一 學 期 者, 則 以 重 修 論 七 實 習 報 告 實 施 方 式 ( 一 ) 依 範 例 封 面 所 規 定 之 格 式 與 大 小 本 校 餐 旅 管 理 系 學 生 校 外 實 習 報 告 封 面 ( 附 件 7) ( 二 ) 作 業 及 心 得 報 告, 採 用 統 一 格 式, 請 依 本 校 餐 旅 管 理 系 學 生 校 外 實 習 報 告 內 容 及 注 意 事 項 ( 附 件 8) 以 電 腦 打 字 A4 紙 印 出, 並 以 學 校 指 定 封 面 裝 定 成 冊, 否 則 不 予 計 分 ( 三 ) 各 項 作 業 及 心 得 報 告, 應 於 規 定 時 間 內, 以 郵 戳 為 憑, 郵 寄 回 系 上 由 訪 視 實 習 教 師 批 閱 ( 四 ) 作 業 及 心 得 報 告 延 遲 一 週 繳 交 者 以 六 十 分 計, 延 遲 兩 週 以 上 或 未 繳 交 者 以 零 分 計 ; 未 按 規 定 格 式 用 紙 書 寫 及 內 容 不 符 合 規 定 者, 得 扣 實 習 分 數 總 分 十 分 ( 五 ) 期 末 時 繳 交 整 份 完 整 報 告 一 份 留 作 系 上 存 檔 ( 六 ) 作 業 心 得 評 閱 標 準 作 業 評 閱 標 準 第 一 份 報 告 第 二 份 報 告 備 註 100% 報 告 內 容 :( 章 節 依 規 定 ) 1. 實 習 單 位 及 部 門 簡 介 2. 工 作 職 掌 與 工 作 內 容 說 明 3. 實 習 心 得 4. 自 我 工 作 檢 討 及 未 來 展 望 報 告 內 容 : 題 目 與 章 節 自 訂 1. 實 習 收 獲 與 成 果 敘 述 2. 自 我 檢 討 ( 問 題 分 析 解 決 方 案 ) 3. 實 習 內 容 與 歷 年 修 課 課 程 檢 核 4. 畢 業 展 望 與 就 業 計 畫 內 容 至 少 5,000 字 八 校 外 實 習 成 績 評 閱 標 準 ( 一 ) 評 定 項 目 序 號 比 例 項 目 備 註 1. 50% 實 習 單 位 之 工 作 評 分 2. 20% 本 系 教 師 校 外 實 習 視 導 3. 30% 校 外 實 習 報 告 依 校 外 實 習 報 告 評 分 表 評 分 ( 附 件 9 及 附 件 10) 九 完 成 實 習 的 學 生 由 系 上 老 師 推 薦 學 生 代 表 於 全 系 聯 合 班 會 就 實 習 心 得 以 及 所 學 成 果 與 學 弟 妹 公 開 分 享 第 5 頁, 共 22 頁

餐 旅 管 理 系 學 生 校 外 實 習 獎 懲 要 點 中 華 民 國 99 年 03 月 31 日 系 務 會 議 訂 定 通 過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2 日 系 務 會 議 修 訂 通 過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09 月 06 日 系 務 會 議 訂 通 過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02 月 25 日 系 務 會 議 修 訂 通 過 一 本 要 點 依 本 系 學 生 校 外 實 習 輔 導 實 施 準 則 之 需 要 訂 定 二 學 生 校 外 實 習 期 間 之 獎 懲 分 獎 勵 及 懲 罰 兩 大 類 三 獎 勵 項 目 : ( 一 ) 模 範 實 習 學 生 獎 : 學 生 在 校 外 實 習 期 間 成 績 優 秀, 或 在 實 習 單 位 有 優 良 事 蹟 者, 得 由 各 導 師 及 實 習 單 位 報 請 實 習 輔 導 委 員 會 會 議 評 定, 除 頒 發 實 習 表 現 優 異 獎 外, 實 習 總 分 加 五 分, 並 記 小 功 二 次 ( 二 ) 校 外 實 習 全 勤 獎 : 學 生 於 校 外 實 習 期 間, 不 遲 到, 不 早 退, 不 請 假, 不 無 故 缺 勤 和 私 自 換 班, 經 實 習 單 位 認 定 及 實 習 輔 導 委 員 會 會 議 審 定 通 過 者, 除 頒 發 校 外 實 習 全 勤 獎 外, 實 習 總 分 加 三 分, 並 記 小 功 一 次 四 懲 罰 項 目 : ( 一 ) 實 習 單 位 退 訓 : 學 生 如 有 下 列 行 為 情 節 重 大 者, 經 實 習 單 位 會 知 本 系 得 予 以 退 訓 處 分 1. 有 竊 盜 或 詐 欺 行 為 者 2. 在 實 習 單 位 內 聚 賭 酗 酒 不 聽 勸 告 者 3. 向 顧 客 強 索 小 費 者 4. 利 用 職 務 謀 取 不 當 利 益 ( 如 受 賄, 圖 利 他 人 ), 或 以 實 習 單 位 名 義 對 外 招 搖 撞 騙 者 5. 觸 犯 刑 法 判 拘 役 以 上 者 6. 擅 將 實 習 單 位 及 他 人 財 物 攜 離 該 實 習 單 位 者 7. 不 愛 惜 公 物 任 意 破 壞 8. 在 實 習 單 位 內 與 客 人 或 同 事 做 不 道 德 或 猥 褻 行 為 ( 二 ) 嚴 重 違 反 實 習 單 位 人 事 管 理 規 定, 或 因 懈 怠 及 連 續 犯 錯, 經 實 習 單 位 糾 正 無 效, 導 致 實 習 單 位 認 定 無 法 繼 續 在 該 單 位 實 習 者, 經 實 習 輔 導 委 員 會 議 通 過, 報 請 學 務 處 處 以 記 大 過 以 上 之 處 分 ( 三 ) 學 生 校 外 實 習 期 間 之 犯 行, 未 達 退 訓 處 分 而 有 等 同 違 反 校 規 且 有 辱 校 譽 之 事 項 : 或 學 生 因 個 人 經 輔 導 老 師 輔 導 無 效, 以 致 無 法 於 實 習 單 位 繼 續 實 習 者, 經 實 習 單 位 會 知 本 系, 應 送 實 習 輔 導 委 員 會 處 以 申 誡 至 大 過 之 處 分, 視 違 規 情 節, 經 實 習 輔 導 委 員 會 及 系 務 會 議 程 序 五 審 查 流 程 : 先 由 系 主 任 實 習 行 政 組 長 訪 視 老 師 及 導 師 組 成 小 組, 初 步 討 論 後, 再 於 實 習 輔 導 委 員 會 提 出 建 議 案, 後 交 實 習 輔 導 委 員 會 議 決 之 六 因 行 為 不 當 受 處 分 時, 除 勒 令 休 學 及 勒 令 退 學 者 外, 應 依 本 系 學 生 校 外 實 習 輔 導 實 施 準 則 第 十 條 之 規 定, 辦 理 補 足 實 習 時 數 七 本 要 點 經 系 務 會 議 通 過 後 實 施, 修 正 時 亦 同 第 6 頁, 共 22 頁

餐 旅 管 理 系 學 生 海 外 實 習 輔 導 要 點 中 華 民 國 99 年 03 月 31 日 系 務 會 議 修 訂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2 日 系 務 會 議 修 訂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09 月 06 日 系 務 會 議 修 訂 通 過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01 月 14 日 系 務 會 議 修 訂 通 過 一 為 培 養 本 系 學 生 國 際 觀, 拓 展 國 際 視 野 增 長 學 識 經 驗, 且 為 落 實 學 生 校 外 實 習 效 果, 適 應 國 外 生 活 等 能 力, 並 依 本 系 學 生 校 外 實 習 輔 導 實 施 準 則 之 需 要 訂 定 本 要 點 ( 以 下 簡 稱 本 要 點 ) 二 學 生 海 外 實 習 場 所 實 習 期 間 及 往 訪 國 內 外 等 相 關 事 宜, 均 須 由 實 習 輔 導 委 員 會 通 過, 逐 年 規 畫 及 執 行, 概 由 系 務 行 政 協 助 處 理 三 海 外 實 習 單 位 之 應 為 正 式 登 記 之 合 法 餐 旅 單 位, 且 保 證 僱 用 學 生 有 合 法 工 作 權 四 海 外 實 習 學 生 之 遴 選 標 準 : ( 一 ) 需 於 實 習 前 研 修 進 階 語 文 課 程 或 達 成 本 校 語 文 能 力 畢 業 門 檻 之 相 關 規 定 ( 二 ) 依 實 習 單 位 所 提 出 之 要 求, 並 經 實 習 輔 導 委 員 會 討 論 定 案 後, 以 個 案 方 式 公 開 辦 理 受 海 外 實 習 單 位 個 別 委 託 本 系 師 遴 選 者, 以 特 案 方 式 公 開 處 理 五 海 外 實 習 相 關 注 意 事 項 ( 一 ) 參 加 海 外 實 習 學 生 應 參 加 出 發 前 本 系 所 舉 辦 之 講 習, 如 事 先 未 經 報 告 核 准 缺 席 者, 視 同 放 棄 海 外 實 習 資 格 ( 二 ) 學 生 參 加 海 外 實 習, 須 依 規 定 應 辦 妥 國 外 旅 遊 平 安 保 險 及 醫 療 等 保 險 ( 三 ) 學 生 在 海 外 實 習 期 間, 因 急 病 需 就 地 醫 療 者, 應 儘 速 就 醫, 並 取 得 當 地 醫 院 診 斷 證 明 書, 及 我 國 駐 外 使 領 館 或 其 他 機 構 證 明 文 件 ( 是 項 文 件 須 註 明 治 療 期 間 及 返 國 日 期 ) 寄 校 辦 理 請 假 ( 四 ) 學 生 於 海 外 實 習 完 畢 後, 應 即 返 國, 如 無 故 滯 留 國 外, 應 予 開 除 學 籍 處 分, 並 呈 報 有 關 單 位 處 理 ( 五 ) 海 外 實 習 期 間, 需 遵 守 實 習 機 構 或 仲 介 之 管 理 政 策 六 違 反 本 要 點 相 關 規 定 者, 經 實 習 輔 導 委 員 會 依 情 節 議 處 後, 報 請 學 務 處 處 分 七 本 要 點 經 系 務 會 議 通 過 後 實 施, 修 正 時 亦 同 第 7 頁, 共 22 頁

餐 旅 管 理 系 學 生 校 外 實 習 期 間 留 校 研 習 服 務 要 點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4 日 校 外 實 習 輔 導 委 員 會 議 訂 定 通 過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18 日 校 外 實 習 輔 導 委 員 會 議 修 訂 通 過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09 月 06 日 系 務 會 議 修 訂 通 過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01 月 14 日 系 務 會 議 修 訂 通 過 一 為 規 範 本 系 學 生 利 用 校 外 實 習 期 間, 留 校 研 習 技 藝, 以 培 育 技 藝 優 良 學 生, 並 提 升 技 藝 水 準, 特 訂 定 本 要 點 二 凡 本 系 學 生 得 申 請 於 校 外 實 習 期 間 留 校 修 習 技 藝, 經 甄 審 程 序 留 校 期 間, 應 參 與 本 校 學 生 實 習 餐 廳 及 相 關 單 位 之 實 習 工 作 三 為 規 畫 及 執 行 本 辦 法 特 於 本 系 成 立 學 生 留 校 研 習 工 作 指 導 小 組 ; 審 查 小 組 之 主 要 功 能 在 於 審 查 申 請 學 生 資 格 協 助 委 派 指 導 老 師 促 進 學 生 技 藝 精 進 及 督 導 學 生 參 加 國 內 外 重 要 技 藝 競 賽 四 指 導 小 組 由 系 主 任 兼 任 小 組 召 集 人, 並 指 派 技 術 教 師 三 人 及 一 般 教 師 二 人 共 同 組 成 五 申 請 審 查 學 生 需 經 二 位 系 內 技 術 教 師 之 推 薦, 並 徵 得 至 少 一 位 技 術 老 師 同 意 指 導, 始 得 進 入 申 請 程 序, 並 經 審 查 小 組 審 查 通 過 後, 方 得 留 校 研 習 六 申 請 學 生 需 提 出 申 請 表 ( 附 件 11) 及 研 習 計 畫, 計 畫 內 容 包 括 研 習 目 的 技 藝 指 導 老 師 技 藝 指 導 項 目 參 加 校 外 比 賽 計 畫 及 其 他 指 導 小 組 規 定 之 內 容 七 留 校 研 習 之 學 生, 應 依 據 審 查 小 組 所 安 排 之 指 導 教 師, 於 研 習 期 間 接 受 其 指 導, 並 比 照 校 外 實 習 安 排 上 下 班 時 間 及 工 作 內 容 八 留 校 研 習 期 間 之 成 績 由 實 習 單 位 指 導 老 師 技 藝 指 導 老 師 及 系 主 任 共 同 評 給 實 習 分 數 九 參 加 留 校 研 習 技 藝 學 生 非 經 審 查 小 組 同 意 不 得 隨 意 調 整 研 習 期 間 及 研 習 項 目 研 習 期 間 以 一 年 為 限, 且 以 無 給 職 為 原 則 學 生 留 校 研 習 工 作 指 導 小 組 得 依 據 研 習 學 生 每 三 個 月 提 出 之 工 作 報 告, 考 核 其 工 作 表 現 以 為 中 止 研 習 期 間 之 依 據, 研 習 成 績 及 格 並 經 審 查 小 組 審 查 通 過 者 可 抵 免 校 外 實 習 課 程 學 分 十 本 要 點 經 系 務 會 議 通 過 後 實 施, 修 正 時 亦 同 第 8 頁, 共 22 頁

一 二 三 四 五 六 七 八 餐 旅 管 理 系 學 生 校 外 實 習 調 整 工 作 作 業 要 點 中 華 民 國 98 年 04 月 14 日 系 務 會 議 訂 定 通 過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09 月 06 日 系 務 會 議 修 訂 通 過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01 月 14 日 系 務 會 議 修 訂 通 過 本 系 為 講 求 實 習 教 學 效 果, 維 護 學 生 安 全, 強 化 學 生 身 心 能 力 及 保 障 學 生 學 習 權 益 之 目 的, 特 訂 定 本 要 點 本 系 學 生 校 外 實 習 期 間 遇 有 任 何 特 殊 情 況, 以 致 需 要 個 案 處 理 學 生 輔 導 時 之 作 業 程 序 及 實 質 內 容, 悉 依 本 要 點 辦 理 本 要 點 所 稱 特 殊 情 況, 主 要 包 括 學 生 個 人 身 心 不 適 實 習 環 境 不 良 實 習 單 位 作 為 有 違 實 習 合 約 內 容 及 明 顯 影 響 實 習 合 約 內 容 及 明 顯 影 響 實 習 進 行 等 情 況, 以 致 學 生 無 法 持 續 進 行 校 外 實 習 時 適 用 之 上 述 情 況 之 認 定 由 本 規 範 之 執 行 小 組 共 同 決 議 本 要 點 於 實 習 輔 導 委 員 會 之 下 設 執 行 小 組, 負 責 執 行 輔 導 業 務 小 組 成 員 以 個 案 學 生 之 實 習 輔 導 老 師 班 導 師 及 系 主 任 為 當 然 成 員 外, 系 主 任 得 視 需 要 邀 請 系 內 外 相 關 教 師 及 專 家 共 同 組 成 學 生 校 外 實 習 期 間, 實 習 學 生 輔 導 老 師 班 導 師 及 系 主 均 得 提 出 個 案, 送 請 輔 導 執 行 小 組 請 求 處 理 ; 遇 有 緊 急 情 況 時 得 由 系 主 任 先 行 裁 決 處 理 方 式, 再 送 執 行 小 組 確 認 執 行 小 組 受 理 個 案 前, 應 於 48 小 時 內 由 輔 導 老 師 班 導 師 及 系 主 任 先 行 瞭 解 情 況, 或 由 系 主 任 指 派 專 人 處 理, 並 以 維 護 個 案 學 生 身 心 安 全 為 優 先 處 理 原 則 ; 同 時 視 情 況 需 要 聯 繫 學 生 家 長, 並 循 行 政 系 統 通 報 學 校 執 行 小 組 受 理 個 案, 應 就 個 案 學 生 個 人 及 實 習 單 位 雙 方 說 法, 由 提 案 人 說 明 整 個 情 況, 再 進 行 討 論, 並 做 成 決 議 個 案 輔 導 以 留 原 單 位 原 職 務 為 最 高 原 則, 經 執 行 小 組 2/3 成 員 認 定 實 習 學 生 的 確 無 法 持 續 進 行 校 外 實 習 時, 調 整 次 序 仍 循 先 於 相 同 實 習 單 位 不 同 部 門 或 工 作 項 目 調 整, 再 於 校 外 其 他 實 習 單 位, 校 內 實 習 單 位 及 停 止 校 外 實 習 之 先 程 序 輔 導 處 理 上 述 先 次 序 非 必 要 不 宜 先 錯 序, 調 整 工 作 以 一 次 為 原 則 如 時 間 許 可 應 於 執 行 小 組 決 議 後, 送 實 習 輔 導 委 員 會 通 過 討 論 處 理 方 式, 再 安 排 工 作 九 學 生 個 案 事 涉 個 人 穩 私 者, 應 以 保 護 當 事 人 學 生 為 原 則, 不 宜 公 開 及 私 下 傳 述 十 個 案 受 理 處 理 過 程, 須 會 知 學 生 家 長, 期 能 獲 得 家 長 協 助 共 同 輔 導 處 理 十 一 本 要 點 對 個 案 學 生 處 理 個 程 及 結 果, 系 辦 公 室 應 填 寫 本 校 餐 旅 管 理 系 學 生 校 外 實 習 轉 調 實 習 機 構 申 請 記 錄 表 ( 附 件 12), 作 為 爾 後 各 項 相 關 推 薦 之 參 考 依 據 十 二 本 要 點 經 系 務 會 議 通 過 後 實 施, 修 訂 時 亦 同 第 9 頁, 共 22 頁

附 件 1 弘 光 科 技 大 學 實 習 機 構 基 本 資 料 表 HUNGKUANG University Form for Internship Provider 公 司 名 稱 Company 負 責 人 Representative 聯 絡 人 Coordinator 電 話 Telephone 地 址 Address 統 一 編 號 Company TAX ID 職 稱 Position 傳 真 FAX E-mail 公 司 簡 介 Co. Introduction 年 營 業 額 Revenue 休 假 / 補 休 方 式 Time Off Policy / Compensatory Leave Policy 其 他 說 明 Other Info 實 習 系 別 Department 員 工 人 數 No. of Employees 實 習 期 間 Period of Internship: day of, 20 to day of, 20 工 作 項 目 Job Specifications 名 額 No. 薪 資 / 獎 助 學 金 Stipend/Scholarship 需 求 條 件 / 備 註 Requirements / Notes 總 實 習 時 數 / 人 Total Hours/People 第 10 頁, 共 22 頁

附 件 2 弘 光 科 技 大 學 學 生 校 外 實 習 機 構 評 估 表 系 所 : 評 估 時 間 : 年 月 日 一 實 習 工 作 概 況 公 司 名 稱 工 作 內 容 培 育 目 標 及 專 長 輪 班 是 否 工 作 時, 做 休 工 作 時 間 每 週 時 住 宿 供 宿 自 理 加 班 時 間 每 日 時 提 供 薪 資 額 度 每 週 時 勞 健 保 是 否 膳 食 自 理 供 餐 提 撥 勞 退 基 金 是 否 配 合 簽 約 是 否 二 實 習 工 作 評 估 ( 極 佳 :5 佳 :4 可 :3 不 佳 :2 極 不 佳 :1) 工 作 環 境 5 4 3 2 1 工 作 安 全 性 5 4 3 2 1 工 作 專 業 性 5 4 3 2 1 體 力 負 荷 ( 負 荷 適 合 ) 5 4 3 2 1( 負 荷 適 合 ) 培 訓 計 畫 5 4 3 2 1 合 作 理 念 5 4 3 2 1 評 估 總 分 分 ( 滿 分 35 分 ) 三 補 充 說 明 : 四 評 估 結 論 : 推 薦 實 習 不 推 薦 實 習 評 估 教 師 系 主 任 院 長 說 明 : 第 11 頁, 共 22 頁

附 件 3 弘 光 科 技 大 學 餐 旅 管 理 系 學 生 校 外 實 習 合 約 書 弘 光 科 技 大 學 ( 以 下 簡 稱 甲 方 ) 茲 承 ( 以 下 簡 稱 乙 方 ) 之 協 助, 願 合 作 培 育 餐 旅 管 理 人 才, 提 供 學 生 校 外 專 業 技 能 之 訓 練 及 實 習 機 會, 從 而 使 學 生 成 為 具 有 擔 任 旅 館 餐 飲 事 業 之 服 務 管 理 及 經 營 等 能 力 的 幹 部 人 才 茲 經 雙 方 協 議 並 依 照 勞 工 法 令 辦 理, 同 意 依 照 下 列 各 項 條 款 : 一 甲 乙 雙 方 組 成 實 習 建 教 合 作 小 組 ; 由 甲 方 餐 旅 管 理 系 代 表 及 乙 方 企 業 人 力 資 源 部 門 代 表 若 干 人 共 同 組 成, 視 需 要 隨 時 集 會 商 討 相 關 事 宜 二 建 教 合 作 小 組 之 任 務 如 下 : ( 一 ) 協 商 決 定 各 項 管 理 事 宜 並 了 解 同 學 實 習 詳 情, 以 利 學 校 教 學 與 實 習 建 教 單 位 訓 練 的 配 合 ( 二 ) 實 習 期 間 各 派 專 人 負 責 指 導 與 考 核, 藉 以 研 究 改 進 校 外 實 習 訓 練 課 程 ( 三 ) 督 導 學 生 實 習 與 生 活 管 理, 並 遵 守 實 習 單 位 政 策 及 工 作 規 則 ; 如 有 違 反 且 情 節 重 大 者, 經 查 證 屬 實, 經 甲 方 同 意 並 通 知 家 長 ( 四 ) 協 調 其 他 有 關 建 教 合 作 實 習 之 相 關 事 項 三 實 習 期 間 : 自 年 月 日 起 至 年 月 日 止 四 甲 方 之 職 權 : ( 一 ) 協 助 乙 方 遴 選 分 發 實 習 學 生 至 實 習 單 位 接 受 實 習 訓 練 ( 二 ) 督 導 實 習 學 生 切 實 遵 守 乙 方 所 安 排 實 習 工 作 及 作 息 規 定, 並 辦 理 學 生 意 外 保 險 ( 三 ) 督 導 實 習 學 生 遵 守 實 習 建 教 單 位 之 各 項 規 章 ( 四 ) 定 期 派 員 前 往 實 習 建 教 單 位 了 解 學 生 實 習 狀 況 並 與 實 習 建 教 單 位 交 換 意 見 五 乙 方 之 職 權 : ( 一 ) 應 甲 方 教 學 之 需 要, 得 提 供 有 關 餐 旅 專 業 製 作 及 服 務 技 巧 與 有 關 教 材 ( 二 ) 提 供 實 習 學 生 名 額 名, 由 甲 方 選 派 學 生 前 往 實 習 ( 三 ) 實 習 期 間 學 生 生 活 管 理 與 實 習 成 績 之 考 核 ( 四 ) 安 排 各 種 實 習 課 程 及 技 能 訓 練, 唯 不 使 學 生 擔 任 非 相 關 及 危 險 性 的 工 作 ( 五 ) 依 照 勞 動 基 準 法 於 實 習 期 間, 為 實 習 學 生 辦 理 勞 保 及 健 保 ; 並 給 予 實 習 津 貼 每 名 每 月 新 台 幣 元 整 ( 六 ) 安 排 每 天 工 作 八 小 時, 實 習 期 間 應 給 予 學 生 每 月 天 排 休 ( 依 各 單 位 規 定, 並 比 照 正 職 人 員 ), 並 依 乙 方 規 定 供 應 實 習 制 服 與 膳 食 ( 七 ) 勞 保 及 健 保 投 保 金 額 依 實 習 津 貼 金 額 投 保 ( 八 ) 其 他 有 關 實 習 事 項, 配 合 乙 方 人 事 章 程 辦 理 六 本 合 約 如 有 未 盡 事 宜, 或 變 更 事 項, 悉 依 雙 方 協 商 修 訂 之 第 12 頁, 共 22 頁

七 本 合 約 自 雙 方 簽 約 日 起 實 施 合 約 簽 訂 單 位 甲 方 : 合 作 學 校 : 弘 光 科 技 大 學 校 長 : 方 國 權 ( 簽 章 ) 學 校 地 址 : 台 中 市 沙 鹿 區 臺 灣 大 道 六 段 1018 號 連 絡 電 話 :(04)2631-8652 轉 5101~5103 乙 方 : 合 作 機 構 : 負 責 人 : ( 簽 章 ) 公 司 地 址 : 連 絡 電 話 :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表 單 修 訂 日 期 :102.08 第 13 頁, 共 22 頁

附 件 4 弘 光 科 技 大 學 餐 旅 管 理 系 學 生 校 外 實 習 家 長 同 意 具 結 書 敝 子 弟 就 讀 於 貴 校 餐 旅 管 理 系, 茲 同 意 自 民 國 年 月 日 起 至 年 月 日 止, 為 期 一 年, 前 往 與 學 校 簽 有 合 約 之 國 內 外 餐 旅 業 者, 進 行 三 年 級 下 學 期 至 四 年 級 上 學 期 校 外 實 習 課 程 於 實 習 期 間 願 意 配 合 督 導 與 遵 守 各 項 實 習 規 章 及 生 活 作 息 管 理, 若 遇 相 關 實 習 問 題, 先 與 學 校 連 繫 並 且 委 由 學 校 指 導 教 師 向 實 習 單 位 指 導 人 員 提 出 因 應 之 道, 如 有 違 反 上 述 聲 明 及 違 規 願 接 受 校 規 及 相 關 規 範 之 處 理, 本 人 絕 無 異 議 此 致 弘 光 科 技 大 學 餐 旅 管 理 系 餐 旅 管 理 系 : 年 班 學 號 : 學 生 姓 名 : 簽 章 : 家 長 姓 名 : 簽 章 : 住 址 : 家 長 聯 絡 電 話 : 家 長 身 分 證 字 號 :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表 單 修 訂 日 期 :102.08 第 14 頁, 共 22 頁

附 件 5 實 習 生 訪 視 機 構 機 構 承 辦 人 員 弘 光 科 技 大 學 餐 旅 管 理 系 學 生 校 外 實 習 訪 視 紀 錄 表 學 號 地 點 職 稱 差 假 編 號 請 日 期 年 月 日 實 題 號 檢 視 項 目 及 內 容 習 生 訪 談 1 2 實 習 生 對 其 實 習 工 作 內 容 與 環 境 適 應 感 到 滿 意 實 習 生 與 同 事 及 主 管 間 互 動 融 洽 感 到 滿 意 評 3 實 習 生 工 作 態 度 與 積 極 度 佳 估 4 實 習 生 對 實 習 機 構 提 供 的 相 關 實 習 措 施 與 訓 練 感 到 滿 意 非 常 同 意 同 意 普 通 不 同 意 非 常 不 同 意 機 構 訪 談 評 估 5 實 習 生 對 實 習 工 作 的 相 關 職 務 與 專 業 技 能 表 示 勝 任 6 該 實 習 機 構 提 供 實 習 生 完 備 的 實 習 訓 練 與 輔 導 7 該 實 習 機 構 提 供 實 習 生 職 場 適 應 之 心 理 輔 導 需 求 8 該 實 習 機 構 對 本 校 實 習 生 學 習 能 力 與 積 極 度 感 到 滿 意 9 該 實 習 機 構 樂 於 協 助 與 配 合 推 動 實 習 相 關 事 宜 10 與 該 實 習 機 構 承 辦 人 員 訪 視 過 程 互 動 良 好 學 生 表 現 整 體 評 估 優 點 缺 點 學 以 致 用 促 進 學 生 對 未 來 工 作 環 境 的 認 知 建 立 良 好 人 際 關 係 體 驗 職 場 的 特 色 呈 現 本 系 優 良 學 習 成 效 其 他 學 生 表 現 未 能 符 合 業 界 需 求 學 生 的 學 習 態 度 不 夠 積 極 學 生 的 服 儀 舉 止 太 隨 便 學 生 對 工 作 的 配 合 度 不 高 學 生 的 專 業 能 力 不 足 其 他 綜 合 訪 視 意 見 ( 請 貼 訪 視 照 片 ) ( 請 張 貼 於 背 面 ) ( 請 貼 訪 視 照 片 ) ( 請 張 貼 於 背 面 ) 訪 視 老 師 簽 章 : 填 表 日 期 : 年 月 日 表 單 修 訂 日 期 :102 年 8 月 第 15 頁, 共 22 頁

附 件 6 弘 光 科 技 大 學 餐 旅 管 理 系 學 生 校 外 實 習 表 現 評 量 表 Student Performance Evaluation for Internship Program 實 習 機 構 名 稱 Name of internship organization 實 習 學 生 姓 名 Name of student 實 習 期 間 Training period 實 習 部 門 Training department 部 門 主 管 Supervisor 職 稱 Position title 電 話 Telephone 評 量 參 考 Criterion instruction Excellent 非 常 優 -10... Very poor 劣 -0 等 級 Score scale 評 量 項 目 Items assessing 1. 專 業 能 力 Professional Expertise Knowledge 2. 工 作 效 率 Work Efficiency 3. 工 作 態 度 Work Attitude 4. 主 動 積 極 Positive and Initiative Attitude 5. 人 際 互 動 能 力 Interpersonal Interactions 6. 遵 守 時 間 規 定 ( 上 下 班 排 休 假 ) Attendance and Punctuality 7. 能 於 規 定 時 間 完 成 指 派 工 作 Completing Assignments 8. 時 時 注 意 儀 容 整 潔 口 語 禮 貌 Taking care of courtesy and behaviors 9. 工 作 配 合 度 Cooperation 優 佳 尚 可 不 佳 劣 10 9 8 7 6 5 4 3 2 1 10. 學 習 積 極 度 Self Learning Motivation 總 分 ( 滿 分 100 分 ): (10) 愈 強 --------- 愈 弱 (1) 11. 如 果 貴 公 司 只 有 少 許 名 額, 會 提 供 給 弘 光 餐 旅 系 的 學 生 嗎? 12. 在 您 接 觸 這 麼 多 學 校, 本 系 實 習 生 在 貴 公 司 整 體 表 現 為? 評 語 Comments of statement 建 議 Suggestion 評 量 日 期 Date of evaluation 表 單 修 訂 日 期 :102 年 9 月 保 存 期 限 : 一 年 第 16 頁, 共 22 頁

附 件 7 弘 光 科 技 大 學 餐 旅 管 理 系 學 生 校 外 實 習 報 告 封 面 ( 顏 色 : 三 年 級 下 學 期 以 淺 黃 光 面 膠 裝 四 年 級 上 學 期 以 淺 綠 色 光 面 膠 裝 ) 弘 光 科 技 大 學 (22pt) 餐 旅 管 理 系 (20pt) 第 屆 學 生 校 外 實 習 報 告 (18pt) 班 級 : 姓 名 : 學 號 :(16pt) 實 習 機 構 : 實 習 部 門 : 訪 視 老 師 :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第 17 頁, 共 22 頁

附 件 8 弘 光 科 技 大 學 餐 旅 管 理 系 學 生 校 外 實 習 報 告 內 容 及 注 意 事 項 ( 一 ) 三 年 級 下 學 期 報 告 截 止 日 期 內 容 學 期 報 告 期 末 報 告 於 6 月 1 日 ( 郵 戳 為 憑 ) ( 二 ) 四 年 級 上 學 期 目 錄 第 一 章 前 言 (18pt) 第 二 章 實 習 機 構 簡 介 (18pt) 第 一 節 實 習 飯 店 簡 介 (16pt) 壹 (14pt) 內 容 (12pt) 貳 (14pt) 第 二 節 實 習 單 位 簡 介 組 織 圖 ( 包 含 餐 廳 或 房 務 或. 等 ) 第 三 章 在 職 訓 練 第 一 節 工 作 職 掌 第 二 節 標 準 作 業 流 程 第 三 節 訓 練 課 程 及 實 施 情 形 第 四 節 工 作 狀 況 照 片 (10 張 ) 第 四 章 經 驗 傳 承 篇 第 一 節 實 習 收 穫 第 二 節 工 作 心 得 第 三 節 自 我 檢 討 第 四 節 未 來 展 望 第 五 章 其 他 資 料 蒐 集 第 一 節 搜 集 實 習 單 位 各 種 表 格 第 二 節 所 屬 單 位 最 近 所 進 行 的 行 銷 活 動 介 紹 報 告 截 止 日 期 內 容 學 期 報 告 格 式 : 期 末 報 告 1 月 10 日 ( 以 郵 戳 為 憑 ) 報 告 內 容 : 題 目 與 章 節 自 訂 1. 實 習 收 獲 與 成 果 敘 述 2. 自 我 檢 討 ( 問 題 分 析 解 決 方 案 ) 3. 實 習 內 容 與 歷 年 修 課 課 程 檢 核 4. 畢 業 展 望 與 就 業 計 畫 序 號 項 目 序 號 項 目 1. 紙 張 大 小 :A4 2. 邊 界 設 定 : 上 下 左 右 各 2CM 3. 行 距 : 單 行 間 距 4. 字 型 : 標 楷 體 及 Times New Roman 第 18 頁, 共 22 頁

附 件 9 本 張 表 格 裝 訂 於 目 錄 前 一 頁 實 習 機 構 : 學 年 度 學 期 校 外 實 習 報 告 評 分 表 ( 三 年 級 下 學 期 報 告 ) 學 號 : 班 別 : 姓 名 : 繳 交 日 期 : 項 目 比 重 評 分 評 語 1. 前 言 10% 2. 組 織 背 景 介 紹 15% 3. 在 職 訓 練 ( 工 作 職 掌 與 工 作 內 容 分 析 ) 4. 到 職 後 至 今 我 的 收 獲 與 心 得 ( 例 如 : 單 位 的 教 育 訓 練 個 人 人 際 成 長 知 識 技 能 等 ) 我 所 學 習 到 的 東 西 5. 工 作 未 來 展 望 ( 自 己 的 期 許 及 對 下 半 年 實 習 的 自 我 規 劃 與 期 盼 ) 15% 30% 30% 總 分 評 分 老 師 : 日 期 : 備 註 : 各 項 目 評 分 以 100 分 為 標 準 第 19 頁, 共 22 頁

附 件 10 本 張 表 格 裝 訂 於 目 錄 前 一 頁 實 習 機 構 : 學 年 度 學 期 校 外 實 習 報 告 評 分 表 ( 四 年 級 上 學 期 報 告 ) 學 號 : 班 別 : 姓 名 : 繳 交 日 期 : 探 討 主 題 : 回 顧 實 習 期 間 所 遇 到 的 困 難 評 語 項 目 比 重 評 分 1. 實 習 收 獲 與 成 敘 述 30% 2. 自 我 檢 討 ( 問 題 分 析 解 決 方 案 ) 30% 3. 實 習 內 容 與 歷 年 修 課 課 程 檢 核 25% 4. 畢 業 展 望 與 就 業 計 畫 15% 總 分 評 分 老 師 : 日 期 : 第 20 頁, 共 22 頁

附 件 11 弘 光 科 技 大 學 餐 旅 管 理 系 學 生 校 外 實 習 期 間 留 校 研 習 申 請 表 申 請 學 生 推 薦 技 藝 老 師 班 級 指 導 老 師 簽 名 學 號 推 薦 老 師 1 簽 名 姓 名 推 薦 老 師 2 簽 名 研 習 目 的 項 目 1. 2. 3. 4. 比 賽 名 稱 預 計 參 加 校 外 競 賽 規 畫 主 辦 單 位 工 作 審 查 小 組 審 查 意 見 比 賽 日 期 比 賽 地 點 比 賽 屬 性 個 人 團 體 個 人 團 體 個 人 團 體 個 人 團 體 備 註 同 意 研 習 不 同 意 研 習 研 習 成 績 合 格 研 習 成 績 不 合 格 簽 名 : 簽 名 : 簽 名 : 簽 名 : 簽 名 : 簽 名 : 簽 名 : 簽 名 : 簽 名 : 簽 名 : 簽 名 : 簽 名 : 第 21 頁, 共 22 頁

附 件 12 弘 光 科 技 大 學 餐 旅 管 理 系 學 生 校 外 實 習 轉 調 實 習 機 構 申 請 記 錄 表 學 生 姓 名 連 絡 電 話 班 級 學 號 學 生 家 長 連 絡 電 話 實 習 期 間 ~ 實 習 總 時 數 原 實 習 機 構 離 職 日 期 特 殊 證 明 文 件 離 職 原 因 ( 學 生 自 我 檢 討 及 改 善 方 案 ) 學 生 簽 名 : 訪 視 老 師 意 見 ( 輔 導 過 程 及 新 工 作 內 容 之 評 估 ) 訪 視 老 師 : 結 果 說 明 申 請 結 果 經 系 實 習 委 員 會 議 審 議 通 過 新 申 請 實 習 機 構 報 到 日 期 導 師 : 系 主 任 : 第 22 頁, 共 22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