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 政 部 移 民 署 105 年 新 住 民 二 代 培 力 計 畫 寒 假 國 外 生 活 學 習 體 驗 活 動 簡 章 一 緣 起 目 前 在 臺 灣 的 新 住 民 配 偶 人 數 已 逾 50 萬 人, 第 二 代 子 女 也 已 突 破 35 萬 人, 這 些 婚 姻 移 民 主 要 來 自 中 國 大 陸 及 越 南 印 尼 泰 國 菲 律 賓 等 東 南 亞 國 家, 為 重 視 新 住 民 及 其 子 女 的 多 元 文 化 背 景, 加 以 培 育 多 語 能 力, 讓 新 住 民 及 其 子 女 成 為 臺 灣 寶 貴 的 資 產, 提 升 國 際 競 爭 力, 擬 藉 由 國 內 培 育 研 習 營 及 返 回 ( 外 ) 祖 父 母 家 進 行 文 化 交 流 體 驗, 提 升 自 信 心 開 拓 視 野 接 軌 國 際 二 目 的 ( 一 ) 協 助 新 住 民 二 代 瞭 解 自 身 優 勢 及 開 啟 未 來 就 業 視 野, 運 用 語 言 及 跨 文 化 知 能, 以 提 升 其 競 爭 力, 俾 順 利 進 入 就 業 市 場, 成 為 職 場 優 質 人 力 資 源 ( 二 ) 培 養 新 住 民 二 代 國 際 視 野, 以 提 升 國 家 競 爭 力, 並 與 世 界 接 軌 ( 三 ) 增 加 新 住 民 及 其 子 女 自 信 心, 宣 導 尊 重 多 元, 欣 賞 差 異 之 觀 念 三 辦 理 機 關 ( 一 ) 主 辦 機 關 : 內 政 部 移 民 署 ( 二 ) 協 辦 機 關 : 教 育 部 及 各 級 學 校 四 計 畫 內 容 ( 一 ) 國 外 寒 假 生 活 學 習 體 驗 1. 內 容 與 時 間 : 國 外 家 庭 生 活 文 化 交 流 體 驗 與 語 言 學 習, 至 少 7 天 2. 對 象 : 新 住 民 子 女 家 長 ( 含 受 委 託 人 ) 師 長 及 個 案 管 理 之 專 業 社 會 工 作 人 員, 子 女 須 為 小 學 五 年 級 以 上 在 學 3. 組 別 : 每 一 新 住 民 子 女 僅 能 報 名 一 組 別, 若 有 2 位 以 上 符 合 資 格 之 子 女, 由 其 中 1 位 提 出 申 請, 其 餘 得 列 為 同 行 者, 不 得 分 開 報 名, 如 有 前 述 情 形 則 視 為 資 格 不 符 各 組 名 額 視 報 名 情 況 得 調 整 之 (1) 家 庭 組 : 新 住 民 家 長 與 新 住 民 子 女, 以 2 人 為 限, 預 計 選 出 15 組, 計 30 人 (2) 親 師 組 : 新 住 民 家 長 新 住 民 子 女 與 同 校 教 師 或 同 校 行 政 主 管, 以 3 人 為 限, 預 計 選 出 10 組, 計 30 人 (3) 社 會 服 務 組 : 新 住 民 家 長 新 住 民 子 女 與 個 案 管 理 之 專 業 社 會 工 作 人 員, 以 3 人 為 限, 預 計 選 出 10 組, 計 30 人 4. 補 助 機 票 金 額 : 依 前 往 地 區 而 定, 最 高 每 人 新 臺 幣 6 萬 元 ( 二 ) 報 名 對 象 資 格 : 1. 新 住 民 為 與 國 人 結 婚 者, 且 符 合 下 列 條 件 之 一 者 : (1) 在 臺 合 法 居 留 之 外 國 人 大 陸 地 區 人 民 香 港 或 澳 門 居 民 (2) 上 述 新 住 民 已 入 戶 籍 者 2. 新 住 民 子 女 : 為 上 述 新 住 民 身 分 與 國 人 結 婚 所 生 之 子 女, 且 具 中 華 1
民 國 國 籍 並 在 臺 居 住 及 就 學 3. 受 委 託 人 : 須 受 新 住 民 子 女 之 法 定 代 理 人 或 監 護 人 委 託 隨 行 照 顧 4. 教 師 : 須 與 新 住 民 子 女 同 校 之 正 式 教 職 員 且 非 新 住 民 家 庭 成 員 之 親 屬 5. 個 案 管 理 專 業 社 會 工 作 人 員 需 符 合 下 列 其 中 1 項 並 檢 附 證 明 文 件 影 本 : (1) 領 有 社 會 工 作 師 證 照 (2) 符 合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社 會 工 作 師 考 試 規 則 第 5 條 第 2 款 規 定 (3) 符 合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社 會 工 作 師 考 試 規 則 第 5 條 第 3 款 規 定 之 大 專 院 校 社 會 工 作 相 關 科 系 畢 業 6. 寒 暑 假 國 外 生 活 學 習 體 驗 名 額 視 報 名 情 況, 得 於 補 助 總 額 度 內 相 互 流 用 及 調 整 另 2 年 內 曾 參 加 本 計 畫 並 獲 補 助 者 不 得 再 報 名 7. 接 受 補 助 出 國 者 均 須 自 行 投 保 相 關 旅 遊 平 安 險 醫 療 險 意 外 險 等, 若 屆 時 未 出 具 投 保 證 明 則 視 同 棄 權 五 報 名 及 甄 選 方 式 ( 一 ) 採 網 路 及 書 面 進 行 報 名, 需 檢 附 下 列 文 件, 由 各 級 學 校 或 合 法 立 案 之 民 間 團 體 推 薦, 經 本 署 審 核 報 名 資 格 後 進 行 計 畫 甄 選 1. 申 請 書 ( 並 於 線 上 登 錄 :http://goo.gl/q9hqzk) 2. 體 驗 計 畫 書 與 具 結 文 件 3. 身 分 證 明 文 件 ( 新 住 民 及 其 子 女 - 記 事 不 省 之 全 戶 戶 籍 謄 本 及 足 資 證 明 新 住 民 之 原 生 國 籍 證 件 影 本 個 案 管 理 社 工 - 社 工 證 明 文 件 ) 4. 其 他 佐 證 資 料 ( 參 與 本 計 畫 動 機 之 證 明 文 件, 如 : 曾 參 加 本 署 舉 辦 之 相 關 新 住 民 二 代 培 育 研 習 營 結 業 證 書 中 低 收 入 或 表 現 優 秀 證 明 特 殊 境 遇 或 其 他 相 關 證 明 等 ) 5. 補 助 款 領 據 ( 每 人 均 須 簽 名 金 額 部 分 請 空 白 ) 銀 行 存 簿 封 面 影 本 6. 計 畫 書 請 用 電 腦 繕 打 或 原 子 筆 書 寫 於 A4 紙 張, 不 符 此 規 格 者 為 審 核 不 通 過 ( 二 ) 收 件 日 期 : 即 日 起 至 104 年 12 月 14 日 止 ( 三 ) 計 畫 甄 選 評 核, 評 分 項 目 及 比 例 如 下 : 項 目 分 數 比 例 可 行 性 ( 學 習 目 的 預 期 效 益, 能 在 國 外 學 習 體 驗 2 週 內 23% 達 成 執 行 之 成 果 ) 開 創 性 ( 學 習 發 展 與 影 響 創 意 創 新 及 引 發 大 眾 重 視 ) 23% 影 響 性 ( 學 習 重 要 性, 對 於 社 會 整 體 或 特 定 團 體 之 問 題 提 20% 出 解 決 方 案, 突 破 個 人 的 現 狀 或 過 去 紀 錄 ) 持 續 性 ( 學 習 與 成 效 持 續 力, 前 期 的 準 備 及 努 力, 回 國 後 20% 續 之 體 驗 分 享 與 實 踐 ) 特 殊 性 ( 強 烈 學 習 動 機 優 異 表 現 或 特 殊 境 遇 ) 14% 2
( 四 ) 名 單 公 告 於 本 署 全 球 資 訊 網 或 另 行 通 知 六 國 外 生 活 學 習 體 驗 成 果 分 享 ( 一 ) 成 果 資 料 : 1. 成 果 報 告 1 份 (3,000 字 以 上, 內 容 與 評 選 指 標 : 目 標 達 成 15% 心 得 感 想 35% 成 果 及 影 響 30% 檢 討 與 建 議 5%) 每 日 紀 要 2. 返 國 後 分 享 活 動 實 紀 1 場 次 ( 含 時 間 對 象 地 點 分 享 內 容 與 活 動 紀 錄,15%) 3. 未 於 限 期 內 送 交 資 料 者 需 追 繳 其 補 助 款 4. 成 果 報 告 內 容 請 用 電 腦 繕 打 或 原 子 筆 書 寫 於 A4 紙 張, 不 符 此 規 格 者 為 審 核 不 通 過 ( 二 ) 成 果 資 料 審 查 : 經 評 選 委 員 審 查, 選 出 學 習 表 現 優 秀 者 予 以 獎 狀 與 禮 券 ( 三 ) 成 果 發 表 會 日 期 及 地 點 :105 年 4 月 ( 時 間 與 地 點 另 行 通 知 ) 七 工 作 期 程 編 號 工 作 項 目 寒 假 時 程 1 報 名 作 業 即 日 起 至 12 月 14 日 止 2 甄 選 評 核 及 結 果 公 布 暫 訂 104 年 12 月 31 日 前 3 提 供 自 行 投 保 之 證 明 及 機 票 訂 位 紀 錄 結 果 公 布 日 至 105 年 1 月 8 日 前 4 執 行 國 外 學 習 計 畫 自 105 年 1 月 18 日 至 2 月 14 日 止 ( 依 各 校 放 寒 假 期 間 為 準 ) 5 繳 交 成 果 資 料 105 年 3 月 7 日 止 6 成 果 發 表 會 105 年 4 月 間 八 預 期 效 益 ( 一 ) 善 用 新 住 民 及 其 二 代 優 勢, 扎 根 培 育 國 際 人 才 增 進 新 住 民 及 其 子 女 對 於 原 生 家 庭 的 聯 繫 與 互 動, 使 新 住 民 子 女 承 襲 ( 外 ) 祖 父 母 家 庭 豐 厚 的 文 化 及 熱 絡 彼 此 情 誼, 重 新 認 識 父 ( 母 ) 原 生 家 庭, 瞭 解 所 具 跨 文 化 優 勢, 成 為 臺 灣 拓 展 國 外 交 流 與 貿 易 的 新 興 勢 力 在 全 母 語 環 境 中, 加 強 聽 說 能 力 與 生 活 化 用 語, 促 進 其 學 習 及 運 用, 累 積 語 言 資 產, 厚 植 未 來 競 爭 力, 廣 泛 延 續 臺 灣 經 濟 實 力 ( 二 ) 促 進 多 元 文 化 交 流, 增 進 族 群 和 諧 新 住 民 及 其 子 女 能 有 機 會 與 臺 灣 家 人 及 老 師 一 齊 回 到 原 生 家 庭, 進 行 家 庭 生 活 體 驗 語 言 學 習 及 文 化 交 流, 並 由 新 住 民 擔 任 在 地 嚮 導, 強 化 子 女 跨 文 化 理 解 增 加 自 信 發 展 潛 力 及 展 現 個 人 實 力 之 效 益 另 透 過 新 住 民 家 庭 新 住 民 子 女 及 老 師 組 成 團 隊, 進 行 跨 界 交 流, 推 廣 臺 灣 文 化, 體 驗 不 同 文 化 內 涵, 翻 轉 對 不 同 文 化 之 刻 板 印 3
象 返 臺 後 與 家 庭 親 友 及 社 區 分 享, 在 學 校 也 能 更 感 同 身 受 地 傳 達 實 際 狀 況, 使 臺 灣 各 個 階 層 對 於 不 同 文 化 有 更 實 質 的 認 識 與 交 流, 達 到 多 元 理 解 與 尊 重 的 社 會 九 本 計 畫 奉 核 後 實 施, 如 有 未 盡 事 宜, 得 隨 時 修 正 之 附 錄 : 相 關 注 意 及 配 合 事 項 一 獲 選 者 均 需 配 合 主 辦 單 位 並 出 席 成 果 發 表, 以 利 本 案 之 推 動 與 分 享 二 獲 補 助 者 須 接 受 主 辦 單 位 之 指 導, 於 期 限 內 繳 交 成 果 資 料 與 相 關 核 銷 文 件 ( 如 : 登 機 證 或 出 入 境 憑 證 等 ), 若 無 法 出 具 成 果 資 料 及 足 資 於 國 外 學 習 之 日 程 證 明, 則 須 繳 回 所 有 補 助 三 獲 補 助 者 應 配 合 主 辦 單 位 安 排 之 活 動 執 行 情 形 之 拍 攝 及 媒 體 宣 傳 規 劃 等 若 無 法 配 合, 主 辦 單 位 有 權 取 消 補 助 金 四 補 助 金 為 獲 選 者 所 有, 其 金 額 不 得 折 合 任 何 等 值 商 品 或 物 品, 其 補 助 金 以 及 獲 選 資 格 亦 不 得 轉 讓 第 三 者, 另 獲 選 者 所 獲 補 助 金 需 全 額 使 用 於 本 計 畫 中, 且 不 得 挪 作 他 用, 違 反 或 不 符 本 計 畫 補 助 規 定 者, 應 追 繳 其 補 助 金 五 獲 補 助 者 同 意 將 所 有 申 請 計 畫 書 成 果 報 告 及 心 得 等 所 有 相 關 資 料 ( 以 下 簡 稱 著 作 ) 之 著 作 財 產 權 及 個 人 肖 像 權 轉 讓 暨 授 權 主 辦 單 位 典 藏 授 權 標 的 及 其 說 明 圖 像, 且 不 限 地 域 時 間 次 數 利 用 本 著 作 並 將 作 品 依 實 際 狀 況 有 增 減 作 品 字 數, 包 括 以 任 何 形 式 行 使 重 製 展 覽 報 導 印 製 數 位 化 編 輯 出 版 印 刷 研 究 推 廣 宣 傳 公 開 展 示 文 宣 廣 告 在 報 章 雜 誌 媒 體 或 刊 物 發 表 等 相 關 用 途 上 載 網 路 及 建 置 於 網 際 網 路 公 開 傳 輸 等 方 式 主 辦 單 位 並 得 再 授 權 他 人 為 上 列 方 式 之 推 廣 利 用 得 獎 者 不 得 以 任 何 名 義 向 主 辦 單 位 要 求 報 酬 授 權 金 或 賠 償 金 等 六 前 項 著 作 皆 為 自 行 創 作, 無 侵 害 任 何 第 三 者 智 慧 財 產 權 之 情 形, 且 未 運 用 同 樣 內 容 參 與 其 他 類 似 徵 選 活 動, 亦 未 運 用 曾 已 獲 佳 作 以 上 或 已 編 輯 出 版 成 書 之 著 作 參 與 本 徵 選 活 動 七 相 關 著 作 如 經 發 現 違 反 上 述 規 定, 主 辦 單 位 有 權 逕 予 取 消 獲 選 資 格, 並 得 要 求 作 者 返 還 全 數 補 助 金, 因 可 歸 責 於 作 者 之 事 由 致 主 辦 單 位 所 蒙 受 之 一 切 損 失, 由 作 者 負 賠 償 及 擔 負 一 切 法 律 責 任 八 獲 選 者 在 國 外 學 習 體 驗 時, 應 考 量 自 身 安 全, 注 意 交 通 及 住 宿 安 全, 並 承 擔 個 人 行 為 致 引 發 之 危 險 意 外 傷 害 和 危 及 生 命 的 後 果 同 時 本 人 親 屬 或 繼 承 人 或 相 關 之 第 三 人 將 無 法 對 上 述 之 善 意 個 人 單 位 或 團 體 提 出 任 何 告 訴 或 民 事 求 償 九 繳 交 報 名 資 料 應 簽 訂 並 檢 附 同 意 具 結 書 與 補 助 款 領 據, 並 於 出 國 前 完 成 自 行 投 保 相 關 醫 療 險 意 外 險 等 十 另 因 寒 暑 假 為 出 國 旅 遊 旺 季, 報 名 前 應 自 行 考 量 時 效 及 計 畫 期 程, 預 定 出 發 日 期 及 自 行 訂 購 機 票 ; 獲 知 入 選 後 請 於 期 限 內 回 傳 保 險 及 訂 位 證 明, 確 認 後 始 匯 入 補 助 款 4
內 政 部 移 民 署 105 年 新 住 民 二 代 培 力 計 畫 申 請 書 申 請 日 期 年 月 日 家 庭 組 親 師 組 社 會 服 務 組 新 住 民 子 女 新 住 民 家 長 學 校 教 師 / 行 政 主 管 / 個 案 管 理 社 工 ( 親 師 / 社 會 服 務 組 需 填 寫 ) 姓 名 學 校 / 服 務 機 關 ( 縣 市 ) ( 校 名 ) ( 科 系 / 班 別 ) ( 年 級 ) ( 學 校 / 單 位 ) ( 組 室 / 職 稱 ) 出 生 年 月 日 身 分 證 統 一 編 號 / 居 留 證 號 手 機 號 碼 E-mail 現 住 ( 聯 絡 ) 地 址 戶 籍 地 址 匯 款 戶 名 匯 款 資 料 匯 款 行 名 代 號 匯 款 帳 號 其 他 資 料 一 是 否 曾 參 加 其 他 公 私 立 機 構 辦 理 之 跨 國 交 流 計 畫? 是,( 否 新 住 民 子 女 經 歷 ) 二 最 近 一 次 到 過 母 親 或 父 親 的 母 國 時 間? 民 國 年 月 去 過 從 未 回 去 新 住 民 原 生 國 籍 是 否 為 低 收 入 戶 中 收 入 戶 或 特 殊 境 遇 家 庭 是, 並 提 供 佐 證 文 件 否 1
新 住 民 學 員 / 新 住 民 家 庭 狀 況 及 特 殊 表 現 學 校 老 師 或 行 政 主 管 / 個 案 管 理 社 工 工 作 狀 況 及 特 殊 表 現 推 薦 人 說 明 : 推 薦 人 說 明 : 新 住 民 子 女 : 報 名 原 因 ( 請 務 必 親 自 填 寫 ) 新 住 民 : 學 校 老 師 或 行 政 主 管 / 個 案 管 理 社 工 : 簽 名 : 家 長 簽 名 : ( 須 為 新 住 民 子 女 監 護 人 或 法 定 代 理 人 ) 簽 名 : 簽 名 : 主 管 簽 名 : 以 上 所 推 薦 之 資 料 均 為 屬 實, 若 發 現 推 薦 資 料 與 事 實 不 符 時, 申 請 人 願 自 動 放 棄 入 選 資 格 推 薦 單 位 : ( 印 信 學 校 關 防 ) ( 學 校 或 合 法 立 案 之 民 間 團 體 ) 推 薦 人 姓 名 ( 簽 章 ): 推 薦 人 職 稱 : 通 訊 處 : 電 話 : 傳 真 : E-mail: 2
編 號 此 欄 勿 填 家 庭 組 親 師 組 社 服 組 學 生 ( 家 庭 組 / 親 師 組 / 社 服 組 ) 內 政 部 移 民 署 105 年 新 住 民 二 代 培 力 計 畫 家 庭 生 活 學 習 交 流 計 畫 書 ( 頁 數 不 限 ) 一 基 本 資 料 ( 一 ) 前 往 國 家 完 整 住 址 : ( 原 文 ) ( 中 譯 文 ) ( 二 ) 預 計 出 發 時 程 : 民 國 年 月 日 至 月 日, 共 日 ( 三 ) 團 員 資 料 表 : 新 住 民 家 長 或 由 監 護 權 者 授 權 之 代 理 人 + 新 住 民 子 女, 共 2 名 (+ 同 校 教 師 或 行 政 主 管 / 個 案 管 理 社 工, 共 3 名 ) 編 號 與 申 請 者 關 係 姓 名 就 讀 學 校 / 服 務 處 所 備 註 1 本 人 2 家 長 - 3 教 師 / 行 政 主 管 / 社 工 - 報 名 親 師 / 社 會 服 務 組 時 填 寫 二 主 題 簡 介 與 目 標 ( 請 簡 單 敘 明 家 庭 生 活 語 言 學 習 與 文 化 交 流 體 驗 計 畫 之 內 容 介 紹 與 具 體 目 標 ) 三 家 庭 親 友 班 級 分 享 及 社 區 分 享 計 畫 四 課 程 教 案 班 級 分 享 及 多 元 文 化 方 案 校 園 推 動 計 畫 / 跨 國 社 會 服 務 回 饋 與 分 享 ( 本 項 係 報 名 親 師 / 社 會 服 務 組 時 由 學 校 教 師 或 行 政 主 管 / 個 案 管 理 之 專 業 社 會 工 作 人 員 撰 寫 ) 五 行 前 建 議 六 其 他 ( 強 烈 學 習 動 機 特 殊 境 遇 ) 3
( 家 庭 組 / 親 師 組 / 社 服 組 ) 內 政 部 移 民 署 105 年 新 住 民 二 代 培 力 計 畫 家 庭 生 活 學 習 交 流 家 長 同 意 具 結 暨 委 託 書 一 本 計 畫 為 鼓 勵 新 住 民 二 代 回 到 ( 外 ) 祖 父 母 家 進 行 家 庭 生 活 語 言 學 習 與 文 化 交 流 體 驗, 並 於 返 臺 後 分 享 成 果 惟 為 擴 大 新 住 民 及 其 子 女 之 擴 大 參 與, 本 活 動 並 未 以 成 團 方 式 進 行, 參 與 者 均 須 自 行 投 保, 以 確 保 不 時 之 需 二 茲 同 意 本 人 子 女 自 民 國 年 月 日 起 至 民 國 年 月 日 止, 前 往 學 習 體 驗, 本 人 已 詳 閱 本 計 畫 應 配 合 注 意 事 項 內 容 另 本 人 也 暸 解 子 女 參 與 學 習 體 驗 行 前 說 明 會 及 出 國 期 間 自 行 安 排 交 通 工 具, 本 人 會 妥 善 照 顧, 並 叮 嚀 子 女 隨 時 注 意 交 通 及 住 宿 安 全, 以 避 免 意 外 事 故 之 發 生 三 另 本 人 因 工 作 繁 忙, 無 法 陪 同 子 女 出 國, 特 委 託 及 授 權 代 為 隨 行 照 顧 ( 如 父 母 與 子 女 同 行 則 免 填 ) 受 託 人 簽 名 : 身 分 證 統 一 編 號 : 出 生 年 月 日 : 與 學 員 關 係 : 聯 絡 電 話 : ( 手 機 ) ( 市 內 電 話 ) 聯 絡 地 址 : 四 如 未 能 依 計 畫 完 成 成 果 分 享 與 報 告, 須 繳 回 全 部 補 助 此 致 內 政 部 移 民 署 學 員 姓 名 : ( 簽 章 ) 家 長 姓 名 : ( 需 由 法 定 代 理 人 或 監 護 人 簽 章 ) 住 址 : 家 長 身 分 證 統 一 編 號 : 家 長 電 話 ( 家 ): ( 公 司 ): ( 手 機 ):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4
( 親 師 組 / 社 服 組 ) 內 政 部 移 民 署 105 年 新 住 民 二 代 培 力 計 畫 家 庭 生 活 學 習 交 流 學 校 教 師 / 行 政 主 管 / 個 案 管 理 社 工 同 意 切 結 書 一 本 計 畫 為 鼓 勵 新 住 民 二 代 回 到 ( 外 ) 祖 父 母 家 進 行 家 庭 生 活 語 言 學 習 與 文 化 交 流 體 驗, 並 於 返 臺 後 分 享 成 果 惟 為 擴 大 新 住 民 及 其 子 女 之 擴 大 參 與, 本 活 動 並 未 以 成 團 方 式 進 行, 參 與 者 均 須 自 行 投 保, 以 確 保 不 時 之 需 二 本 人 為 增 進 個 人 專 業 能 力 與 多 元 文 化 教 育 知 能, 茲 申 此 致 請 自 民 國 年 月 日 起 至 月 日 止, 參 加 本 計 畫 前 往 ( 國 家 ) 進 行 學 習 體 驗, 期 間 本 人 : ( 一 ) 願 意 配 合 及 遵 守 計 畫 項 目, 若 因 特 殊 事 故 導 致 國 外 生 活 體 驗 無 法 執 行, 本 人 將 立 即 停 止 本 計 畫, 並 將 已 領 取 之 各 項 補 助, 即 刻 全 數 歸 還 ( 二 ) 願 意 考 量 自 身 安 全, 注 意 交 通 及 住 宿 安 全, 並 承 擔 個 人 行 為 致 引 發 之 危 險 意 外 傷 害 和 危 及 生 命 的 後 果 同 時 本 人 親 屬 或 繼 承 人 或 相 關 之 第 三 人 將 無 法 對 上 述 之 善 意 個 人 單 位 或 團 體 提 出 任 何 告 訴 或 民 事 求 償, 絕 無 異 議 ( 三 ) 如 未 能 依 計 畫 完 成 成 果 分 享 與 報 告, 則 須 繳 回 全 部 補 助 內 政 部 移 民 署 姓 名 : ( 簽 章 ) 住 址 : 身 分 證 統 一 編 號 : 電 話 ( 家 ): ( 手 機 ):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5
( 親 師 組 / 社 服 組 ) 內 政 部 移 民 署 105 年 新 住 民 二 代 培 力 計 畫 家 庭 生 活 學 習 交 流 學 校 / 民 間 團 體 機 構 同 意 切 結 書 一 本 計 畫 為 鼓 勵 新 住 民 二 代 回 到 ( 外 ) 祖 父 母 家 進 行 家 庭 生 活 語 言 學 習 與 文 化 交 流 體 驗, 並 於 返 臺 後 分 享 成 果 惟 為 擴 大 新 住 民 及 其 子 女 之 擴 大 參 與, 本 活 動 並 未 以 成 團 方 式 進 行, 參 與 者 均 須 自 行 投 保, 以 確 保 不 時 之 需 二 茲 同 意 本 校 教 師 或 行 政 主 管 / 本 單 位 個 案 管 理 社 工 自 民 國 年 月 日 起 至 民 國 年 月 日 止, 前 往 學 習 體 驗, 並 了 解 其 : ( 一 ) 願 意 配 合 及 遵 守 計 畫 項 目, 若 因 特 殊 事 故 導 致 國 外 生 活 體 驗 無 法 執 行, 本 人 將 立 即 停 止 本 計 畫, 並 將 已 領 取 之 各 項 補 助, 即 刻 全 數 歸 還 ( 二 ) 願 意 考 量 自 身 安 全, 注 意 交 通 及 住 宿 安 全, 並 承 擔 個 人 行 為 致 引 發 之 危 險 意 外 傷 害 和 危 及 生 命 的 後 果 同 時 本 人 親 屬 或 繼 承 人 或 相 關 之 第 三 人 將 無 法 對 上 述 之 善 意 個 人 單 位 或 團 體 提 出 任 何 告 訴 或 民 事 求 償, 絕 無 異 議 ( 三 ) 如 未 能 依 計 畫 完 成 成 果 分 享 與 報 告, 則 須 繳 回 全 部 補 助 此 致 內 政 部 移 民 署 學 校 名 稱 / 服 務 機 關 : 聯 絡 電 話 : 地 址 : 單 位 主 管 : ( 簽 章 ) 校 長 / 團 體 機 關 負 責 人 : ( 簽 章 )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6
內 政 部 移 民 署 105 年 新 住 民 二 代 培 力 計 畫 家 庭 生 活 學 習 家 長 與 學 生 成 果 報 告 ( 內 容 大 綱, 至 少 3,000 字 ) 一 目 標 (15%) 編 號 此 欄 勿 填 姓 名 二 心 得 感 想 (35%) 三 成 果 及 影 響 (30%) 四 檢 討 及 建 議 (5%) 五 返 國 後 分 享 活 動 紀 錄 (15%) 7
( 親 師 組 / 社 服 組 ) 編 號 此 欄 勿 填 姓 名 內 政 部 移 民 署 新 住 民 二 代 培 力 試 辦 計 畫 家 庭 生 活 學 習 教 師 或 行 政 主 管 / 個 案 管 理 社 工 成 果 報 告 ( 內 容 大 綱, 至 少 3,000 字 ) 一 目 標 (15%) 二 心 得 感 想 (35%) 三 成 果 及 影 響 (30%) 四 分 享 與 回 饋 - 親 師 組 ( 課 程 教 案 班 級 分 享 及 多 元 文 化 方 案 校 園 推 動 計 畫 )/ 社 會 服 務 組 ( 跨 國 社 會 服 務 回 饋 與 分 享 ) 之 實 踐 (15%) 五 檢 討 及 建 議 (5%) 備 註 : 教 師 成 果 報 名 須 經 校 方 審 核 後, 方 得 送 本 署 彙 辦 8
內 政 部 移 民 署 新 住 民 二 代 培 力 試 辦 計 畫 成 果 報 告 - 每 日 記 要 ( 每 人 均 須 各 自 以 中 文 填 寫 ) 姓 名 : 日 期 本 日 行 程 安 排 學 習 心 得 與 檢 討 第 1 天 : 月 日 第 2 天 月 日 第 3 天 月 日 第 4 天 月 日 第 5 天 月 日 第 6 天 月 日 第 7 天 月 日 9
內 政 部 移 民 署 新 住 民 二 代 培 力 試 辦 計 畫 報 名 文 件 檢 核 清 單 順 序 檢 核 ( 請 打 ) 應 備 文 件 說 明 1 報 名 文 件 檢 核 清 單 本 清 單 2 申 請 書 ( 由 各 級 學 校 或 合 法 立 案 之 民 間 請 於 每 個 欄 位 確 實 填 寫 或 勾 選, 避 免 缺 漏 而 喪 失 資 格 團 體 推 薦 並 簽 章 ) 3 體 驗 計 畫 書 請 用 電 腦 繕 打 或 原 子 筆 書 寫 於 A4 紙 張, 不 符 此 規 格 者 為 審 核 不 通 過 4 其 他 佐 證 資 料 ( 無 則 免 付 ) 如 : 低 收 入 戶 中 低 收 入 或 特 殊 境 遇 證 明 曾 參 加 本 署 舉 辦 之 相 關 新 住 民 二 代 培 育 研 習 營 結 業 證 書 表 現 優 秀 或 其 他 相 關 證 明 等 5 家 長 同 意 具 結 暨 委 託 書 須 為 新 住 民 子 女 監 護 人 或 法 定 代 理 人 學 校 教 師 或 行 政 主 報 名 親 師 / 社 服 組 需 檢 附 管 / 社 工 同 意 切 結 書 學 校 / 民 間 機 構 同 意 報 名 親 師 / 社 服 組 需 檢 附 切 結 書 6 記 事 不 省 之 全 戶 戶 籍 謄 本 及 足 資 證 明 新 住 民 之 原 生 國 籍 新 住 民 家 庭 需 檢 附 ( 顯 示 新 住 民 及 其 配 偶 子 女 資 料 ), 未 入 籍 者 加 附 居 留 證 件 影 本 證 件 影 本 7 社 工 證 明 文 件 報 名 社 服 組 時 檢 附 8 補 助 款 領 據 每 人 均 須 簽 名, 金 額 請 空 白 9 銀 行 存 簿 封 面 影 本 需 檢 附 本 人 之 存 簿 10 已 詳 閱 活 動 內 容 與 相 關 注 意 及 配 合 事 項 附 註 : 1. 請 按 照 編 號 排 序 整 齊, 不 需 裝 訂, 以 掛 號 寄 至 臺 北 市 廣 州 街 15 號 5 樓, 移 民 輔 導 科 收, 信 封 標 示 新 住 民 二 代 培 力 計 畫, 郵 戳 為 憑 2. 請 自 行 檢 核 並 勾 選 確 認, 避 免 資 料 不 齊 而 喪 失 資 格 3. 請 同 時 於 線 上 報 名, 短 網 址 :http://goo.gl/q9hqzk 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