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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 對 轉 移 視 線 的 垃 圾 處 理 徵 費 源 頭 減 廢, 首 要 確 定 生 產 商 責 任 政 府 推 動 垃 圾 分 類, 開 拓 綠 色 經 濟 - 我 們 對 香 港 資 源 循 環 藍 圖 2013-2022 的 意 見 環 境 局 的 香 港 資 源 循 環 藍 圖 2013-2022, 訂 立 了 未 來 十 年 短 中 及 長 期 減 廢 措 施 當 中 雷 聲 最 大 的 首 推 第 二 期 膠 袋 徵 費 立 法, 而 生 產 者 責 任 計 劃 只 撥 作 中 期 計 劃, 最 後 是 備 受 争 議 的 焚 化 爐 從 實 際 工 作 和 過 往 徵 費 經 驗 告 訴 我 們, 本 港 計 劃 推 行 的 膠 袋 徵 費 未 能 減 廢, 但 政 府 就 能 借 此 成 功 的 將 減 廢 責 任 推 卸 給 市 民 政 府 無 全 盤 減 廢 計 劃, 欠 規 管 生 產 者, 缺 回 收 出 路, 强 調 徵 費 只 是 敷 衍 點 綴 的 一 步, 將 會 離 目 標 更 遠 所 以, 我 們 反 對 這 轉 移 視 線, 抹 黑 受 害 者 的 不 公 義 收 費 1 甲. 藍 圖 未 能 減 廢 的 理 由 : 1. 先 懲 罰 受 害 的 消 費 者, 姑 息 生 產 垃 圾 的 元 兇, 未 能 源 頭 減 廢 首 先, 藍 圖 把 家 居 廢 物 的 增 加, 歸 咎 於 消 費 陋 習, 又 指 市 民 有 權 丟 垃 圾 便 有 責 任 付 費, 說 得 垃 圾 徵 費 是 理 所 當 然 和 減 廢 良 策 論 說 似 事 而 非, 因 為 許 多 家 居 垃 圾 的 來 源, 根 本 不 是 來 自 普 通 消 費 者, 而 是 來 自 生 產 / 銷 售 企 業! 消 費 者 是 被 迫 以 較 高 的 價 格 接 受 商 品 的 副 產 品 垃 圾 : 企 業 過 度 包 装 城 市 生 活 垃 圾 裡, 包 裝 性 垃 圾 往 往 占 到 三 分 之 一 或 者 一 半, 但 當 中 往 往 有 一 半 屬 於 過 度 包 裝, 即 不 是 為 了 實 用, 而 是 為 了 裝 飾 賣 相, 但 這 不 是 為 了 消 費 者 利 益, 而 是 為 了 企 業 的 利 益 故 意 縮 短 產 品 壽 命 早 在 1930 年 代, 大 企 業 已 經 實 行 所 謂 Planned Obsolescence 的 策 略, 即 故 意 縮 短 產 品 壽 命 ( 以 前 的 著 名 例 子 是 燈 泡, 今 天 則 是 汽 車 和 打 印 機 ), 來 迫 使 消 費 者 經 常 更 換 產 品 或 者 不 停 轉 款 和 不 再 生 產 舊 款 產 品 的 零 件, 或 者 故 意 更 換 作 業 系 統 等 等, 造 成 更 多 垃 圾 生 產 / 銷 售 不 再 自 行 回 收 產 品 以 什 麼 物 料 盛 載, 廣 告 刺 激 過 度 消 費 不 是 消 費 者 可 決 定 的, 如 樽 裝 轉 紙 包, 不 但 增 加 紙 包 的 垃 圾, 因 同 時 今 天 的 消 費 習 慣 首 先 是 取 消 回 樽, 令 玻 璃 樽 又 大 企 業 通 過 大 量 廣 告 來 成 垃 圾 時 至 今 日, 市 模 塑 的, 不 但 利 用 廣 告 面 上 更 多 產 品 是 普 通 人 刺 激 市 民 過 度 消 費, 有 無 法 回 收 再 用 的 ( 例 如 甚 以 幻 象 來 激 刺 不 必 要 電 子 產 品 ), 另 一 方 面, 的 消 費 意 慾 ( 例 如 對 奶 粉 企 業 卻 更 無 誘 因 去 負 責 香 煙 及 瘦 身 的 需 求 ), 結 回 收 報 廢 產 品, 結 果 是 果 也 造 成 更 多 垃 圾 消 垃 圾 更 多 費 者 根 本 不 是 消 費 主 義 的 首 要 責 任 人 包 裝 垃 圾 無 回 收 垃 圾 過 時 / 無 維 修 垃 圾 生 產 商 的 垃 圾 由 消 費 者 付 處 理 費 但 是 藍 圖 對 於 生 產 者 責 任 只 是 模 糊 提 及, 無 實 質 方 案 怎 能 從 源 頭 減 廢?

2. 不 公 義 的 稅 費 向 全 民 徵 收 垃 圾 費, 即 使 按 量 收 費, 也 是 一 種 累 退 稅, 即 收 入 越 高, 所 交 費 用 佔 其 收 入 比 例 越 低, 反 之, 窮 人 所 交 稅 款 的 比 例 則 較 富 人 高 得 多 窮 人 本 來 消 費 不 多, 垃 圾 只 是 生 活 的 副 產 品, 不 是 浪 費 所 致, 也 要 被 徵 稅, 沒 公 平 可 言 其 次, 富 人 消 費 最 多, 但 由 於 垃 圾 徵 費 屬 於 累 退 稅, 稅 款 對 於 他 們 而 言 微 不 足 道, 根 本 改 變 不 了 他 們 的 浪 費 惡 習 正 如 一 些 衣 着 光 鮮 的 垃 圾 蟲 被 檢 控 時 說 罰 吧! 千 零 蚊, 濕 濕 碎, 老 子 有 錢, 快 抄 ( 身 份 証 ), 唔 好 阻 住 哂! 所 以 垃 圾 徵 費 絕 對 是 不 公 義 的 稅 2 香 港 婦 女 勞 工 協 會 在 觀 塘 區 做 了 一 個 問 卷 調 查, 有 超 過 68% 受 訪 者 反 對 垃 圾 收 費, 與 政 府 公 佈 的 65% 支 持 按 量 收 費 有 別, 原 因 在 受 訪 者 都 是 基 層 市 民 ( 見 附 件 1) 3. 雙 重 徵 稅 不 合 理 市 民 絕 無 享 受 過 垃 圾 處 理 上 的 免 費 午 餐, 因 為 包 括 垃 圾 處 理 在 內 的 所 有 市 政 支 出, 一 向 從 差 餉 撥 款, 即 市 民 多 年 來 已 交 垃 圾 費 現 又 計 劃 徵 收 垃 圾 膠 袋 費, 與 之 前 的 差 餉 排 污 費 購 物 膠 袋 徵 費 都 屬 同 類, 涉 及 全 是 普 羅 大 眾, 堪 稱 苛 捐 雜 稅 4. 寓 減 ( 廢 ) 於 徵 未 能 改 善 環 境 衞 生 高 官 解 决 問 題 的 獨 門 單 方, 往 往 就 是 對 普 羅 市 民 實 行 懲 罰 性 徵 費 及 加 費, 不 管 是 對 付 垃 圾 蟲 建 築 廢 料 濫 用 膠 袋 還 是 控 煙 或 者 病 人 候 診 時 間 長 等 以 檢 控 垃 圾 蟲 為 例, 罰 款 是 否 顯 著 減 少 亂 拋 垃 圾 呢? 答 案 是 否 定 的 對 垃 圾 蟲 罰 款 從 02 年 $600 加 至 04 年 的 $1500, 即 便 如 此, 檢 控 數 字 只 在 05 年 輕 微 下 降, 之 後 便 逐 年 遞 升, 由 每 年 2 萬 宗 升 至 3 萬 宗, 可 見 增 加 罰 款 未 收 阻 嚇 作 用 ( 見 附 表 2) 同 樣, 排 污 費 按 水 費 徵 收 後, 用 水 和 排 污 同 樣 未 見 減 少 黃 局 長 很 自 豪 的 展 示 自 05 年 12 月 立 法 規 管 建 築 廢 物 收 費 計 劃 後, 運 到 堆 填 區 的 建 築 廢 物 減 少 了 三 成 二 但 建 築 廢 物 真 的 減 少 了 嗎? 從 每 年 5 千 宗 非 法 傾 倒 建 築 廢 物 投 訴, 以 及 傳 媒 揭 發 大 量 非 法 傾 倒, 顯 示 上 有 政 策, 下 有 對 策, 很 多 人 為 少 交 費 用 而 把 廢 物 棄 於 收 費 較 平 的 民 間 堆 填 區, 甚 至 為 逃 避 收 費 而 傾 倒 廢 物 於 山 邊, 官 地 和 街 道 這 些 亂 拋 的 廢 物, 結 果 還 是 勞 動 食 環 署 的 垃 圾 車 免 費 送 往 堆 填 區 這 些 混 在 一 般 垃 圾 中 的 建 築 廢 料 數 量 根 本 無 從 估 計 ( 見 附 表 3) 5. 徵 費 必 然 導 致 非 法 棄 置 增 加, 又 加 重 食 環 署 前 線 員 工 負 擔 建 築 廢 料 徵 費 令 街 上 多 了 很 多 棄 置 廢 料, 所 以 現 在 前 線 員 工 非 常 擔 心 垃 圾 徵 費 後, 更 多 市 民 為 逃 避 徵 費 而 到 公 眾 地 方 扔 掉 廢 物 ( 現 况 見 附 件 4) 結 果 會 令 掃 街 工 人 工 傷 增 加, 工 作 更 為 吃 力 南 韓 經 驗 告 訴 我 們, 垃 圾 徵 費 導 致 非 法 棄 置 是 必 然 現 象,1995 年 徵 費 之 初 就 有 100 萬 宗 違 例 棄 置, 近 年 才 降 至 10 多 萬, 我 們 有 足 夠 檢 控 人 手 嗎? 其 次, 違 例 數 量 太 多 時, 根 本 難 以 全 面 執 法 在 執 法 過 程 中, 難 免 對 老 弱 檢 控, 到 時 又 會 激 起 民 憤, 員 工 又 成 眾 矢 之 的!

6. 集 體 攤 分, 失 減 廢 誘 因 建 築 廢 物 是 惰 性 廢 物, 棄 置 在 山 邊 最 多 污 染 環 境, 家 居 垃 圾 是 有 機 廢 物, 會 滋 生 細 菌, 棄 置 過 久 會 引 致 嚴 重 的 環 境 衞 生 問 題, 危 害 市 民 健 康 政 府 亦 預 見 這 危 機, 知 台 灣 模 式 ( 見 附 件 5) 難 全 套 執 行, 故 計 劃 整 幢 大 廈 便 透 過 管 理 公 司 统 一 處 理, 聘 用 私 營 廢 物 收 集 商 收 垃 圾 並 送 到 堆 填 區 磅 重 徵 費, 費 用 由 住 户 攤 分,3 人 家 庭 每 月 料 40 元 這 種 集 體 攤 分 法, 違 用 者 自 付 的 公 平 原 則, 未 能 鼓 勵 減 廢 7. 配 套 設 施 和 資 源 都 欠 奉 如 何 落 實? 環 保 局 計 劃 於 2016 年 實 施 垃 圾 隨 袋 收 費, 但 配 套 設 施 和 資 源 全 無 提 及, 如 徵 費 由 誰 監 察? 由 誰 負 責 對 違 例 者 作 出 檢 控? 街 上 2 萬 個 廢 屑 箱 和 3 千 個 垃 圾 站 會 否 取 消? 非 法 棄 置 廢 物 用 什 麼 資 源 處 理? 會 否 廣 設 閉 路 電 視? 會 否 全 民 檢 舉? 經 驗 告 訴 我 們, 檢 控 責 任 一 定 落 在 食 環 署 潔 淨 組 前 線, 但 該 組 原 已 人 手 短 缺, 如 何 應 付 額 外 工 作? 只 倚 賴 垃 圾 袋 徵 費 而 沒 有 配 套, 恐 怕 負 出 環 境 代 價 更 大 3 8. 香 港 政 府 部 門 之 間 權 責 分 裂, 無 力 落 實 政 策 香 港 環 保 政 策, 包 括 減 廢 政 策, 都 由 環 境 局 制 訂, 但 執 行 者 不 是 環 境 保 護 署 而 是 食 物 及 衞 生 局 轄 下 的 食 物 環 境 衞 生 署 的 潔 淨 組, 造 成 權 責 割 裂 政 府 表 示 會 督 促 部 門 之 間 互 相 配 合 但 經 驗 說 明 事 情 絕 對 不 是 這 樣 七 大 部 門 都 被 賦 予 權 力 檢 控 垃 圾 蟲, 但 最 終 仍 然 單 靠 食 環 署 主 力 檢 控! 另 一 個 例 子 是 環 保 桶 的 回 收 那 本 屬 環 保 署 工 作, 但 他 們 人 手 不 足, 要 找 食 環 署 監 管 承 辦 商 回 收 表 現, 但 回 收 量 是 向 環 保 署 呈 報, 食 環 署 無 需 理 會 計 劃 的 成 效, 前 線 監 管 者 亦 無 責 任 提 出 任 何 回 收 的 工 作 意 見 由 於 兩 個 部 門 之 間 權 責 不 明, 大 家 會 見 三 色 回 收 桶 經 常 被 當 垃 圾 桶, 各 區 回 收 桶 數 目 未 達 實 際 需 要, 市 民 的 垃 圾 回 收 意 識 仍 低 結 果 三 色 回 收 桶 經 常 被 當 垃 圾 桶, 針 筒 血 棉 和 牛 頭 都 回 收 過, 負 資 監 管 的 食 環 前 線 能 向 誰 反 映? 現 回 收 桶 回 收 物 料 工 作 交 外 判 商 負 責, 外 判 商 低 價 投 得,9 輛 車 就 包 辦 收 集 全 港 3 千 套 回 收 桶, 但 由 於 外 判 商 目 的 在 利 潤, 沒 有 社 會 責 任, 只 要 無 利 可 圖 ( 例 如 膠 樽 ) 便 會 把 應 回 收 廢 物 棄 置 垃 圾 站 現 計 劃 垃 圾 袋 徵 費 用 成 本 價 計 算, 回 收 系 统 沒 有 改 善, 政 府 又 無 意 投 放 大 量 資 源, 親 自 處 理 回 收, 與 其 他 國 家 的 積 極 投 入, 相 差 甚 遠 又 如 泥 頭 車 司 機 協 會 於 2010 年 的 玻 璃 再 生 璀 燦 計 劃, 要 求 在 灣 仔 街 道 放 置 玻 璃 回 收 桶, 地 政 署 以 香 港 沒 有 玻 璃 回 收 政 策 為 由 拒 絕 了,2011 年 尾 開 始 向 食 環 署 申 請 在 盧 押 道 垃 圾 站 內 放 置 玻 璃 回 收 桶, 又 被 食 環 署 以 安 全 和 地 方 不 足 拒 絕, 最 後 幾 經 半 年 裡 市 民 和 會 方 不 斷 表 達 和 遊 說, 在 當 時 廚 餘 試 驗 計 劃 停 辦 的 機 遇 下 獲 批 雖 然 計 劃 得 到 市 民 支 持 和 回 收 效 果 顯 著, 但 至 今 玻 璃 回 收 桶 仍 未 能 在 其 他 食 環 署 垃 圾 站 內 放 置, 環 保 署 遲 於 2013 年 4 月 因 應 離 島 市 民 的 玻 璃 回 收 先 導 經 驗 和 訴 求, 才 推 出 為 期 一 年 在 離 島 區 13 個 位 置 放 玻 璃 和 電 器 回 收 桶 試 驗 計 劃, 充 份 顯 示 出 權 責 分 裂, 各 部 門 互 不 協 調 的 現 實

政 府 本 來 應 該 首 先 處 理 好 部 門 之 間 的 矛 盾, 再 取 消 外 判, 改 而 投 放 大 量 資 源 親 自 處 理 廢 物 回 收 事 業 現 在 舊 問 題 沒 有 解 決 過, 又 計 劃 徵 收 新 費, 結 果 一 定 事 倍 功 半 9. 法 例 / 政 策 互 相 矛 盾 環 保 局 要 靠 其 他 部 門 落 實 環 保 政 策 的 執 行, 由 於 不 同 部 門 有 不 同 法 例, 法 例 間 出 現 未 能 互 補, 還 互 相 矛 盾 如 在 非 發 展 審 批 用 地 上 ( 如 馬 屎 州 鹿 頸 ) 和 集 体 契 約 舊 批 私 人 農 地 ( 如 上 水 河 上 鄉 約 50 個 傾 倒 黑 點 ) 的 建 築 廢 料 非 法 填 土 問 題, 環 保 署 ( 廢 物 處 理 條 例 ) 食 環 署 ( 公 眾 地 方 潔 淨 罪 行 條 例 ) 地 政 署 ( 佔 用 官 地 條 例 ) 規 劃 署 ( 城 市 規 劃 條 例 ) 和 警 方 都 束 手 無 策 受 破 壞 環 境 仍 無 法 改 善, 如 蝴 蝶 棲 息 地 川 龍 於 2013 年 1 月 被 揭 法 遭 非 法 傾 例 後, 私 人 土 地 部 份 至 今 仍 被 石 棉 瓦 覆 蓋 4 環 保 政 策 鼓 勵 市 民 將 廢 物 回 收 循 環 再 用, 但 食 環 署 法 例 為 了 保 障 環 境 衞 生, 卻 實 際 上 禁 止 廢 物 回 收 食 環 署 法 例 132BK 章 公 眾 潔 淨 及 防 止 妨 擾 規 例 11 條 不 容 許 任 何 人 在 垃 圾 站 內 耙 撥 與 揀 拾 廢 物, 而 清 潔 工 人 若 揀 拾 站 內 廢 紙 也 視 作 盜 取 公 物 這 等 於 禁 止 廢 物 回 收 此 外,132BK 章 第 14 條 訂 明, 移 走 或 載 送 潲 水 的 時 間 是 介 乎 午 夜 與 上 午 9 時 之 間 同 時 規 定 商 業 性 潲 水 自 行 處 理, 故 食 肆 廚 餘 送 到 垃 圾 站 棄 置 是 違 法 的 但 環 保 署 去 年 卻 在 盧 押 道 垃 圾 站 內 放 置 厨 餘 機, 即 容 許 商 户 潲 水 送 到 垃 圾 站, 違 反 了 食 環 署 法 例 在 處 理 廢 物 較 成 功 的 地 區, 都 將 垃 圾 站 設 計 成 資 源 回 收 中 心, 經 過 初 步 分 類 和 壓 縮 後, 再 送 往 大 型 轉 運 站 如 日 本 垃 圾 站 內 有 機 械 和 人 工 分 選 垃 圾 在 香 港, 除 非 修 改 法 例, 否 則 環 保 局 不 可 能 改 變 食 環 署 垃 圾 站 的 用 途 然 而, 藍 圖 對 於 這 些 實 際 問 題 完 全 沒 有 涉 及, 顯 示 官 員 根 本 脫 離 現 實 結 論 : 要 真 正 做 到 污 者 自 付 的 話, 政 府 必 須 首 先 迫 使 生 產 / 銷 售 企 業 在 源 頭 減 廢 任 何 把 責 任 先 推 卸 給 消 費 者 的 建 議, 客 觀 上 都 是 放 過 元 兇 其 次, 要 做 到 減 廢 有 效, 必 須 首 先 全 面 改 革 政 府 自 己, 尤 其 要 首 先 改 變 官 僚 作 風, 聆 聽 來 自 基 層 公 務 員 工 會 街 坊 組 織 以 及 具 有 批 判 精 神 的 環 保 人 士 的 意 見, 不 要 閉 門 造 車, 或 者 偏 信 偏 聽

乙. 對 減 廢 的 建 議 : 垃 圾 徵 廢 不 能 有 效 減 廢, 廢 物 有 價 便 能 減 費, 我 們 對 於 垃 圾 處 理 有 以 下 的 建 議 : 1. 要 源 頭 减 廢, 生 產 者 責 任 制 應 先 行, 可 從 立 法 規 管 和 鼓 勵 參 與 着 手 : 立 法 規 管 立 法 規 管 回 收 計 劃 及 設 施 責 任 鼓 勵 參 與 5 環 保 包 裝 及 設 計 企 業 減 廢 獎 勵 計 劃 生 產 商 2. 政 府 必 需 構 建 一 全 面 的 環 保 政 策, 投 放 資 源, 有 系 統 地 建 立 垃 圾 回 收 路 徑 ( 分 類, 回 收, 收 集 ), 發 展 綠 色 合 作 社, 推 動 綠 色 工 業, 令 垃 級 變 寶 建 議 從 以 下 三 方 面 依 次 進 行 生 產 者 責 任 制 政 府 推 動 垃 圾 分 類 推 動 綠 色 工 業 垃 圾 變 商 機 3. 政 府 必 須 主 導 和 投 放 土 地 資 源 促 進 廢 物 回 收 與 再 造 事 業 藍 圖 的 盲 點, 就 是 始 終 死 抱 著 所 謂 小 政 府, 大 市 場 的 教 條, 依 然 處 於 積 極 不 參 與 的 被 動 角 色 無 視 一 個 事 實 : 要 源 頭 減 廢 回 收 廢 物 再 造 的 整 個 循 環 能 夠 完 成, 需 要 公 權 力 的 全 面 介 入 這 是 因 為 : A. 廢 物 回 收 與 循 環 再 造 事 業 最 需 要 土 地, 但 土 地 資 源 在 地 產 商 壟 斷 下 早 已 變 得 極 其 昂 貴, 沒 有 公 權 力 介 入 根 本 不 可 能 生 存 我 們 認 為 政 府 應 該 以 公 帑 及 公 共 土 地 資 源 來 促 進 廢 物 回 收 與 再 造 事 業 只 要 廢 物 有 價, 而 且 扣 取 基 本 開 支 ( 特 別 是 租 金 開 支 ) 之 後 仍 有 盈 餘, 便 能 減 廢 我 們 當 然 認 為 不 應 拿 公 帑 來 資 助 私 人 企 業 牟 利 所 以 我 們 建 議, 像 廢 物 回 收 這 種 極 為 分 散 而 又 勞 動 密 集 的 事 業, 應 推 動 普 羅 市 民 以 合 作 社 形 式 進 行, 而 政 府 則

在 各 區 廣 布 不 牟 利 的 公 共 回 收 站 ( 利 用 各 區 空 置 工 廈 天 橋 底 空 置 官 地 等 ), 支 持 普 羅 市 民 加 入 回 收 業 換 取 基 本 工 資 這 樣 一 方 面 為 社 會 創 造 有 尊 嚴 的 就 業 機 會, 另 一 方 面 推 動 環 保, 何 樂 而 不 為 B. 現 回 收 可 再 用 物 料 靠 外 判, 垃 圾 收 集 也 靠 外 判, 外 判 商 以 利 潤 掛 帥, 無 社 會 責 任, 故 出 現 有 市 場 膠 樽 回 收 價 低 時, 回 收 外 判 商 將 回 收 膠 樽 棄 於 垃 圾 站 ; 亦 有 垃 圾 收 集 外 判 商 ( 香 港 廢 物 處 理 業 協 會 ) 表 示 政 府 關 閉 市 區 堆 填 區 令 運 輸 成 本 增 多, 若 政 府 不 解 决 垃 圾 轉 運, 不 排 除 發 動 停 運 垃 圾 行 動 可 見 廢 物 回 收 不 能 依 賴 外 判, 才 能 避 免 廢 物 價 格 波 動 的 影 响 和 受 制 於 外 判 商 工 潮 的 威 脅, 實 現 廢 物 順 利 回 收 再 造 需 要 資 本 密 集 的 廢 物 再 造, 應 由 政 府 公 營 6 4. 推 動 垃 圾 分 類 建 立 各 區 的 回 收 網 絡, 完 善 回 收 環 節 增 加 社 區 回 收 項 目, 如 衣 履 發 泡 膠 家 具 電 器 等 修 改 法 例, 使 垃 圾 站 用 作 大 眾 可 參 與 的 回 收 點, 在 垃 圾 站 增 聘 人 手 將 垃 圾 分 類 有 不 同 的 垃 圾 車 回 收 物 資 ( 廚 餘 玻 璃 車 呔 和 其 他 可 循 環 再 用 物 資 ) 政 府 推 動 垃 圾 分 類 存 放, 資 助 大 廈 或 地 區 團 體 設 置 回 收 桶 制 定 明 確 的 垃 圾 處 理 路 徑, 參 考 日 本 由 居 民 在 家 中 垃 圾 分 類 放 置, 社 區 內 的 垃 圾 桶 分 類 收 集, 垃 圾 車 巡 廻 運 送 到 密 閉 式 清 潔 站, 廚 餘 送 到 堆 肥 廠, 讓 可 回 收 垃 圾 通 過 物 資 回 收 系 统 進 入 循 環, 其 他 垃 圾 送 到 焚 燒 廠 制 成 垃 圾 燃 料 棒, 供 應 發 電, 餘 下 殘 渣 才 送 去 填 埋 鼓 勵 屋 苑 和 商 業 大 廈 推 行 垃 圾 分 類 和 回 收, 回 收 所 得 可 用 於 大 廈 改 善 工 程 5. 宣 傳 教 育 和 檢 控 針 對 各 部 門 法 例 互 相 矛 盾 的 情 況, 應 修 改 法 例 借 鏡 台 北, 設 立 獎 金 制 檢 舉 熱 綫, 違 例 者 上 環 保 教 育 堂 或 環 保 工 作 服 務 令 借 鏡 台 南, 清 潔 工 人 要 做 環 保 宣 傳 及 教 育 工 作, 由 下 而 上 都 投 入 環 保 教 育 徵 集 創 意 綠 色 工 業, 給 予 發 展 資 助 6. 重 組 政 府 環 保 架 構 和 相 關 政 策 重 組 政 府 環 保 架 構, 將 處 理 垃 圾 的 潔 淨 組 撥 歸 環 保 署, 令 廢 物 回 收 與 再 造 有 直 轄 的 設 施 和 人 力 資 源 配 合 政 府 採 構 政 策 要 優 先 使 用 環 保 物 料, 如 填 海 應 取 消 買 河 沙, 改 用 矽 沙 ( 玻 璃 沙 ) 和 建 築 廢 料 打 碎 的 沙 石

香 港 地 少 人 多, 人 口 密 集, 最 適 宜 發 展 回 收 工 業, 環 保 不 但 能 減 廢, 還 能 開 創 綠 色 就 業 機 會, 如 果 政 府 能 做 全 面 落 實 環 保 政 策, 香 港 必 能 發 展 綠 色 產 業, 改 善 環 境 和 經 濟 發 起 團 體 : 1. 香 港 食 物 環 境 衞 生 署 職 工 權 益 工 會 2. 政 府 前 線 僱 員 總 會 3. 全 球 化 監 察 4. 香 港 婦 女 勞 工 協 會 5. 香 港 泥 頭 車 司 機 協 會 ( 玻 璃 再 生 熣 燦 ) 6. 梁 耀 忠 議 員 辦 事 處 7 聯 署 團 體 ( 歡 迎 其 他 團 體 及 個 人 加 入 ): 7. 混 凝 土 業 職 工 會 8. 勞 工 世 界 網 聯 絡 : 全 球 化 監 察 info@globalmon.org.hk 2013 年 6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