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 灣 個 人 資 料 保 護 與 管 理 制 度 Taiwan Personal Information Protection and Administration System 105 年 度 各 級 專 業 人 員 培 訓 課 程 個 人 資 料 驗 證 師 (Certified Verification Professional) 報 名 簡 章 壹 課 程 費 用 個 人 資 料 驗 證 師 標 準 費 用 為 - 新 台 幣 20,000 元 整 凡 修 畢 本 年 度 個 人 資 料 管 理 師 課 程, 經 測 驗 及 格 銜 續 報 名 本 年 度 個 人 資 料 驗 證 師 課 程 者, 一 律 按 標 準 費 用 85 折, 給 予 優 惠 ( 恕 不 與 下 列 一 般 優 惠 方 案 併 用, 但 得 擇 優 適 用 之 ) 貳 報 名 資 格 限 修 畢 臺 灣 個 人 資 料 保 護 與 管 理 制 度 (TPIPAS) 專 業 人 員 培 訓 個 人 資 料 管 理 師 課 程, 經 資 格 測 驗 及 格, 且 其 資 格 暨 證 書 尚 有 效 者 參 優 惠 方 案 為 使 本 制 度 效 益 擴 散, 特 別 針 對 全 業 別 或 組 織 ( 含 公 務 機 關 ) 提 供 多 項 優 惠 方 案, 折 扣 數 自 95 折 起 至 6 折 不 等, 各 項 優 惠 方 案 內 容 相 關 資 格 條 件 暨 申 請 辦 法 與 限 制 規 定 如 下 : 一 依 報 名 時 所 符 合 之 優 惠 身 分, 從 優 擇 定 其 中 乙 種 適 用 ; 於 官 方 網 站 完 成 報 名 後, 即 不 得 再 行 更 改 二 欲 適 用 各 種 優 惠 身 分 報 名 課 程 者, 除 於 官 方 網 站 報 名 頁 面 進 行 報 名 外, 須 另 行 下 載 並 填 寫 課 程 費 用 優 惠 申 請 表, 以 傳 真 或 電 子 郵 件 方 式 回 擲 課 程 聯 絡 人 陳 小 姐 (02) 6631-1001,yachen@iii.org.tw 三 各 項 優 惠 方 案 內 容 : ( 一 ) 團 體 報 名 優 惠 ( 優 惠 代 碼 G) 凡 兩 人 ( 含 ) 以 上 報 名 TPIPAS 各 級 專 業 人 員 培 訓 課 程, 其 種 類 級 別 梯 次 均 相 同 者 適 用 1
完 成 報 名, 並 經 系 統 發 送 錄 取 通 知 後, 即 不 得 再 行 增 加 學 員 ; 亦 不 得 申 請 異 動 上 課 梯 次 如 團 體 報 名 學 員 中 一 人 或 數 人 同 時 申 請 退 費, 致 使 所 餘 學 員 人 數 不 足 兩 人 時, 即 視 為 全 額 付 費 報 名 參 加 本 課 程, 學 員 須 另 行 補 繳 新 台 幣 2,000 元 整 退 費 計 算 方 式, 請 參 閱 各 類 優 惠 身 分 申 請 退 費 標 準 表 ( 二 ) 公 務 機 關 各 級 公 私 立 學 校 非 營 利 組 織 優 惠 ( 優 惠 代 碼 O) 凡 任 職 服 務 於 公 務 機 關 之 公 務 員 約 聘 僱 人 員, 各 級 公 私 立 學 校 教 職 員 及 具 正 式 學 籍 之 在 學 學 生 或 非 營 利 組 織 職 員 工 報 名 者 適 用 ( 三 ) TPIPAS 取 得 標 章 事 業 歷 年 導 入 事 業 優 惠 ( 優 惠 代 碼 P) 凡 任 職 服 務 於 TPIPAS 取 得 標 章 事 業 歷 年 申 請 並 成 功 導 入 之 事 業 員 工 報 名 者 適 用 ( 四 ) TPIPAS 各 級 專 業 人 員 推 薦 優 惠 ( 優 惠 代 碼 R) 凡 報 名 時, 經 具 備 合 格 有 效 證 書 之 TPIPAS 各 級 專 業 人 員 具 名 推 薦 者 適 用 按 課 程 標 準 費 用, 給 予 95 折 折 扣 優 惠 不 限 報 名 與 推 薦 人 所 持 證 書 同 種 類 級 別 課 程, 均 得 享 有 優 惠 但 報 名 人 ( 即 被 推 薦 人 ) 與 推 薦 人 不 得 為 同 一 人 每 位 推 薦 人 全 年 度 以 推 薦 三 名 學 員 為 限 推 薦 人 同 時 具 備 個 人 資 料 管 理 師 個 人 資 料 內 評 師 或 個 人 資 料 驗 證 師 等 多 項 資 格 者, 得 就 各 該 種 類 級 別 課 程 推 薦 至 多 三 名 學 員 ( 五 ) TPIPAS 輔 導 機 構 外 部 驗 證 機 構 推 薦 優 惠 ( 優 惠 代 碼 M) 凡 報 名 時, 經 具 備 登 錄 證 書 效 期 內 之 TPIPAS 輔 導 機 構 外 部 驗 證 機 構 推 薦 者 適 用 ( 六 ) 社 會 福 利 社 會 救 助 機 構 優 惠 ( 優 惠 代 碼 W) 凡 經 各 級 政 府 社 會 福 利 主 管 機 關 許 可 設 立, 並 經 法 院 法 人 登 記 在 案 之 社 會 福 利 社 會 救 助 機 構 職 員 工 報 名 者 適 用 ( 以 司 法 院 法 人 登 記 公 告 查 詢 服 務 網 站 為 準 http://cdcb.judicial.gov.tw/abbs/wkw/whd6k00.jsp) 按 課 程 標 準 費 用, 給 予 6 折 折 扣 優 惠 ( 七 ) 企 業 或 組 織 包 班 優 惠 ( 優 惠 代 碼 E) 凡 任 職 服 務 於 同 一 企 業 或 組 織 之 員 工, 同 一 種 類 級 別 及 梯 次 課 程 報 名 人 數 達 20 人 以 上, 經 洽 開 專 班 者 適 用 詳 細 優 惠 條 件 及 內 容, 請 逕 洽 TPIPAS 維 運 機 構 肆 招 收 人 數 最 低 開 課 人 數 為 20 人 ( 惟 TPIPAS 維 運 機 構 仍 得 酌 情 調 整 ), 因 授 課 場 地 限 制, 依 網 路 報 名 序 受 理 各 梯 次 報 名, 額 滿 為 止 登 記 候 補 者, 需 俟 當 梯 錄 取 名 額 釋 出 情 形, 依 序 通 知 遞 補 如 遇 報 名 人 數 不 足, 執 行 單 位 得 延 期 開 課, 並 通 知 學 員 課 程 異 動 資 訊 2
伍 課 程 大 綱 一 臺 灣 個 人 資 料 保 護 與 管 理 制 度 (TPIPAS) 個 人 資 料 驗 證 師 資 格 簡 介 二 臺 灣 個 人 資 料 保 護 與 管 理 制 度 (TPIPAS) 規 範 提 要 三 臺 灣 個 人 資 料 保 護 與 管 理 制 度 (TPIPAS) 驗 證 實 務 著 眼 點 四 臺 灣 個 人 資 料 保 護 與 管 理 制 度 (TPIPAS) 驗 證 實 例 研 習 暨 分 組 操 作 五 專 業 人 員 個 人 資 料 驗 證 師 資 格 測 驗 ( 隨 各 該 梯 次 課 程 最 後 一 日 下 午 舉 行 ) 陸 報 名 及 課 程 注 意 事 項 一 請 務 必 先 註 冊 成 為 個 人 會 員, 於 官 方 網 站 報 名 頁 面 填 寫 完 整 資 料 並 送 出 後, 您 將 會 收 到 一 封 報 名 成 功 通 知 函, 惟 並 不 代 表 已 錄 取 TPIPAS 維 運 暨 執 行 小 組 將 從 速 審 核 後, 寄 發 錄 取 與 否 通 知 函 ( 請 注 意 確 認 報 名 時 所 留 存 電 子 郵 件 信 箱 是 否 會 擋 信 ) 請 於 收 到 錄 取 通 知 函 後, 再 依 規 定 完 成 繳 費 即 可 二 報 名 成 功 並 經 綠 取, 而 未 完 成 繳 費 ( 含 應 行 補 繳 差 額 ) 或 於 課 程 期 間 缺 席 者, 將 影 響 其 及 所 任 職 服 務 機 關 或 公 司 日 後 參 與 本 課 程 或 相 關 機 制 之 優 先 機 會, 俾 維 護 制 度 資 源 之 有 效 運 用 三 為 保 障 學 員 課 程 權 益 及 參 與 測 驗 資 格, 敬 請 全 程 出 席 本 課 程 每 日 上 下 課 均 設 有 簽 到 簽 退 機 制, 學 員 出 缺 席 記 錄 將 統 計 作 為 學 習 成 績 得 否 參 與 測 驗 及 取 得 證 書 之 依 據 四 請 完 整 並 正 確 填 寫 報 名 及 聯 絡 資 料, 於 課 程 報 到 時 請 攜 帶 附 照 片 之 身 份 證 件 ( 身 份 證 駕 照 健 保 卡 或 護 照 等 ), 俾 供 現 場 專 員 為 您 辦 理 報 到 五 本 課 程 每 日 均 備 供 餐 膳, 學 員 如 有 素 食 需 求, 請 於 報 名 時 選 填 或 於 每 日 課 程 報 到 時, 告 知 現 場 專 員 為 您 服 務 六 為 確 保 最 佳 學 習 效 果, 並 避 免 影 響 其 他 學 員 上 課 權 益, 課 程 進 行 中, 非 經 講 師 同 意, 請 勿 使 用 自 行 攜 帶 之 筆 記 型 電 腦 平 板 電 腦 智 慧 型 手 機 或 其 他 相 類 之 電 子 產 品 或 上 網 設 備 七 為 尊 重 智 慧 財 產 權, 本 課 程 全 程 禁 止 攝 影 錄 影 錄 音 或 以 其 他 方 式 侵 犯 智 慧 財 產 權 之 行 為 柒 繳 費 退 費 申 請 異 動 梯 次 等 注 意 事 項 一 繳 款 方 式 : ( 一 ) ATM 轉 帳 ( 華 南 銀 行 和 平 分 行 )008-98365070990017, 請 學 員 於 轉 帳 後 將 收 據 ( 寫 明 轉 帳 人 等 ) 或 相 關 證 明, 掃 瞄 後 E-mail 至 yachen@iii.org.tw 或 傳 真 至 (02) 6631-1001, 陳 小 姐 收 ( 二 ) 匯 款 ( 華 南 銀 行 和 平 分 行 )008-98365070990017, 戶 名 : 財 團 法 人 資 訊 工 業 策 進 會, 請 學 員 於 匯 款 後 將 收 據 ( 寫 明 匯 款 人 等 ) 或 相 關 證 明, 掃 瞄 後 E-mail 至 3
yachen@iii.org.tw 或 傳 真 至 (02)6631-1001, 陳 小 姐 收 ( 三 ) 即 期 支 票 支 票 抬 頭 為 財 團 法 人 資 訊 工 業 策 進 會 ( 請 劃 線 禁 止 背 書 轉 讓, 並 於 信 封 上 註 明 本 課 程 名 稱 ), 寄 至 106-69 臺 北 市 大 安 區 敦 化 南 路 二 段 216 號 22 樓, 陳 小 姐 收 ( 四 ) 郵 政 匯 票 戶 名 為 財 團 法 人 資 訊 工 業 策 進 會, 請 寄 至 106-69 臺 北 市 大 安 區 敦 化 南 路 二 段 216 號 22 樓, 陳 小 姐 收 ( 五 ) 信 用 卡 請 下 載 並 填 妥 財 團 法 人 資 訊 工 業 策 進 會 科 技 法 律 研 究 所 繳 款 資 料 回 傳 單 ( 含 信 用 卡 刷 卡 單 ), 掃 瞄 後 E-mail 至 yachen@iii.org.tw 或 傳 真 至 (02)6631-1001, 陳 小 姐 收 二 申 請 退 費 注 意 事 項 : ( 一 ) 學 員 應 於 收 到 錄 取 通 知 後 10 日 內, 完 成 繳 費 程 序 ; 但 距 開 課 日 15 日 內 始 報 名, 或 收 到 錄 取 通 知 後, 距 開 課 日 不 足 15 日 者, 應 於 收 到 錄 取 通 知 後 翌 日 完 成 繳 費 ; 逾 期 未 繳 費 且 經 催 繳 未 果 或 無 法 取 得 聯 繫 者,TPIPAS 維 運 暨 執 行 小 組 有 權 撤 銷 學 員 錄 取 資 格, 並 依 規 定 辦 理 候 補 學 員 遞 補 敬 請 學 員 注 意 繳 費 期 限, 如 造 成 不 便, 尚 祈 見 諒! ( 二 ) 因 可 歸 責 於 TPIPAS 維 運 暨 執 行 小 組 之 事 由, 致 未 能 如 期 開 班 時, 該 梯 次 經 錄 取 之 學 員 得 申 請 退 還 已 繳 費 用 全 額 惟 同 類 別 課 程 之 其 他 梯 次 業 已 開 放 報 名 且 尚 有 名 額 時, 學 員 亦 得 選 擇 優 先 申 請 更 換 至 該 梯 次 ( 三 ) 學 員 完 成 報 名 後 因 故 欲 取 消 者, 應 以 書 面 或 電 子 郵 件 方 式 通 知 課 程 聯 絡 人 (02)6631-1065, 陳 小 姐,yachen@iii.org.tw,TPIPAS 維 運 暨 執 行 小 組 將 依 下 列 標 準 辦 理 退 費 培 訓 課 程 項 目 級 別 各 梯 次 課 程 退 費 申 請 期 限 及 標 準 表 ( 期 日 標 準 係 採 工 作 天 計 算 ) 開 課 日 前 10 天 以 上 開 課 日 前 9 天 以 內 梯 次 開 課 日 期 (105 年 ) 退 費 (90%) 退 費 (50%) 個 人 資 料 驗 證 師 一 07 月 07 08 06 月 23 日 前 06 月 24 日 至 07 月 06 日 ( 四 ) 未 依 前 開 規 定 為 取 消 報 名 之 通 知, 或 逾 退 費 期 限 始 通 知 者, 恕 不 接 受 退 費 申 請 ( 五 ) 退 費 程 序 需 費 一 定 處 理 時 間, 敬 請 學 員 多 加 包 涵, 並 靜 候 通 知 ( 六 ) 開 課 期 間 如 遇 天 災 等 不 可 抗 力 事 由, 停 課 與 否 悉 依 開 課 地 直 轄 市 政 府 縣 ( 市 ) 政 府 當 日 公 告 為 準 ( 七 )TPIPAS 維 運 暨 執 行 小 組 保 有 變 更 活 動 及 修 改 其 內 容 之 權 利 ; 其 他 未 盡 事 宜, 悉 依 TPIPAS 維 運 暨 執 行 小 組 公 布 之 最 新 資 訊 為 準 三 申 請 異 動 梯 次 注 意 事 項 : 線 上 報 名 各 梯 次 課 程, 經 錄 取 並 完 成 繳 費 程 序 後, 得 申 請 更 換 上 課 梯 次 ( 團 體 報 名 優 惠 者 4
除 外 ), 但 以 乙 次 為 限 學 員 應 於 開 課 日 10 個 工 作 日 前, 以 書 面 或 Email 方 式 向 課 程 聯 絡 人 楊 小 姐 提 出 申 請 (02)6631-1065,yachen@iii.org.tw 另, 為 避 免 制 度 資 源 之 浪 費, 學 員 報 名 課 程 經 辦 理 梯 次 異 動 後, 即 無 法 適 用 退 費 流 程 各 梯 次 課 程 受 理 異 動 期 限 表 ( 期 日 標 準 係 採 工 作 天 計 算 ) 培 訓 課 程 項 目 級 別 梯 次 開 課 日 期 (105 年 ) 截 止 受 理 異 動 梯 次 日 期 個 人 資 料 驗 證 師 一 07 月 07 08 06 月 23 日 本 課 程 一 律 採 TPIPAS 官 方 網 站 受 理 報 名, 網 址 為 http://www.tpipas.org.tw/course_list.aspx?no=118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