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 立 聯 合 大 學 第 一 次 行 政 會 議 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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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 立 聯 合 大 學 第 九 次 行 政 會 議 紀 錄 會 議 時 間 :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三 年 六 月 十 五 日 ( 週 二 ) 下 午 二 時 整 會 議 地 點 : 本 校 行 政 大 樓 四 樓 第 一 會 議 室 出 席 人 員 : 詳 簽 到 單 會 議 主 席 : 金 校 長 重 勳 紀 錄 : 陸 彤 昀 壹 宣 佈 開 會 貳 主 席 報 告 各 位 同 仁 若 有 任 何 關 於 育 成 中 心 之 研 發 案, 可 提 供 該 中 心 參 考 參 業 務 報 告 ( 略 ) 肆 宣 讀 上 次 會 議 決 議 事 項 及 執 行 報 告 : 除 第 九 案 外, 其 餘 經 在 場 人 員 確 認 無 異 議 第 九 案 ( 原 第 七 案 ) 提 案 單 位 : 體 育 室 案 由 : 請 討 論 國 立 聯 合 大 學 游 泳 池 使 用 管 理 辦 法 ( 草 案 ) 決 議 : 修 正 後 通 過 修 正 案 : 一 同 仁 建 議 增 加 游 泳 池 開 放 時 段, 以 嘉 惠 全 校 師 生 使 用 經 體 育 室 研 議 在 游 泳 池 原 人 事 規 劃 下 確 可 執 行, 建 請 將 開 放 時 段 修 訂 為 6:00~21:30 二 建 請 將 當 學 期 修 習 學 校 游 泳 相 關 課 程 費 用 修 訂 為 600 元, 以 呼 應 原 規 劃 本 項 優 惠 比 照 學 生 半 年 會 員 會 費 1200 元 半 價 之 精 神 決 議 : 照 案 通 過 ( 如 附 件 一 ) 伍 提 案 討 論 第 一 案 提 案 單 位 : 會 計 室 案 由 : 為 撙 節 校 務 基 金 經 費 開 支, 建 請 成 立 節 流 小 組 研 擬 因 應 方 案, 以 利 具 體 落 實 本 校 歷 年 消 耗 性 支 出 ( 含 水 電 瓦 斯 電 話 費 等 ), 日 趨 成 長, 為 因 應 八 甲 校 區 開 發 經 費 之 投 注 及 後 續 各 項 改 大 需 求, 在 開 源 不 易 情 形 下, 實 有 優 先 落 實 節 流 措 施 決 議 : 撤 案 第 二 案 提 案 單 位 : 學 務 處 案 由 : 請 討 論 學 務 處 相 關 法 規 更 名 案 一 本 校 已 於 九 十 二 年 八 月 一 日 改 名 為 國 立 聯 合 大 學 1

二 將 原 國 立 聯 合 技 術 學 院 工 讀 助 學 金 實 施 辦 法 國 立 聯 合 技 術 學 院 學 生 急 難 救 助 金 實 施 要 點 及 國 立 聯 合 技 術 學 院 獎 助 學 金 等 三 個 辦 法 之 校 名 修 訂 為 國 立 聯 合 大 學 決 議 : 照 案 通 過 ( 如 附 件 二 ) 第 三 案 提 案 單 位 : 人 事 室 案 由 : 請 審 議 本 校 教 師 員 額 請 增 及 管 控 原 則 ( 草 案 ) 依 據 教 育 部 九 十 三 年 五 月 十 一 日 台 高 ( 一 ) 字 第 0 九 三 00 五 九 一 五 六 號 函 規 定, 爾 後 各 國 立 大 專 校 院 請 增 員 額 宜 請 依 前 揭 原 則 提 出 申 請 ( 頇 先 符 合 請 增 員 額 之 基 本 要 件 ) 決 議 : 修 正 後 通 過 ( 如 附 件 三 ) 第 四 案 案 說 決 第 五 案 提 案 單 位 : 教 務 處 由 : 有 關 九 十 三 學 年 第 一 學 期 行 事 曆 之 學 分 抵 免 重 補 修 作 業 日 期 調 整 案, 提 請 審 議 明 : 為 使 學 生 能 順 利 完 成 加 退 選, 九 十 三 學 年 第 一 學 期 之 新 生 學 分 抵 免 轉 系 學 分 抵 免 輔 系 雙 主 修 之 學 分 抵 免 等 作 業 擬 更 改 為 自 九 十 三 年 九 月 六 日 起 開 始 申 請, 至 九 月 十 日 結 束 申 請 另 重 補 修 科 目 抵 免 申 請 作 業 擬 更 改 為 九 十 三 年 九 月 十 三 日 起 開 始 申 請, 至 九 月 二 十 日 結 束 申 請 議 : 維 持 原 案, 另 校 慶 日 補 假 改 為 11 月 29 日 ( 行 事 曆 如 附 件 四 ) 提 案 單 位 : 教 務 處 案 由 : 新 教 務 系 統 中 各 系 開 課 科 目 之 英 文 名 稱 尚 未 完 整 鍵 入, 請 各 教 學 單 位 於 六 月 三 十 日 前 完 成 鍵 入, 請 審 議 一 九 十 二 學 年 以 後 之 開 課 資 料 已 進 入 新 教 務 系 統 中, 然 各 系 開 課 科 目 之 英 文 名 稱 尚 不 齊 全, 導 致 註 冊 組 無 法 及 時 出 具 在 學 英 文 成 績 單 給 學 生, 而 引 起 學 生 與 家 長 之 不 滿 二 懇 請 各 系 與 共 教 會 助 理 於 六 月 三 十 日 前 將 開 課 科 目 之 英 文 名 稱 鍵 入 完 成, 並 請 主 任 們 進 一 步 審 核 英 文 名 稱 之 正 確 性, 以 使 教 務 系 統 中 之 科 目 英 文 名 稱 完 2

整 且 正 確 無 誤 決 議 : 照 案 通 過 第 六 案 提 案 單 位 : 教 務 處 案 由 : 有 關 畢 業 典 禮 頒 獎 獎 項 畢 業 班 第 一 名 之 頒 發, 擬 作 調 整, 提 請 審 議 一 畢 業 班 第 一 名 獎 為 本 校 歷 年 畢 業 典 禮 之 頒 獎 獎 項, 然 本 獎 項 之 頒 發 總 是 引 起 畢 業 生 與 家 長 之 抗 議 因 畢 業 班 學 生 課 程 結 束 時 間 不 一, 隨 低 年 級 修 課 者, 課 程 會 於 畢 業 典 禮 後 才 結 束, 因 此 畢 業 班 第 一 名 之 計 算 係 以 畢 業 考 結 束 後 之 成 績 計 算 排 名, 導 致 排 名 之 計 算 並 非 最 後 真 正 之 排 名, 而 引 起 學 生 與 家 長 之 抗 議 二 為 減 低 爭 議, 擬 調 整 畢 業 班 第 一 名 獎 為 學 業 優 良 獎 或 品 學 兼 優 獎, 其 頒 發 擬 請 擇 一 方 案 處 理 : 甲 案 : 學 業 優 良 獎 : 由 註 冊 組 計 算 各 班 畢 業 生 之 歷 年 成 績 排 名 ( 不 含 最 後 一 學 期 ), 各 班 排 名 第 一 名 者, 頒 發 其 學 業 優 良 獎 乙 案 : 品 學 兼 優 獎 : 由 註 冊 組 計 算 各 班 畢 業 生 之 歷 年 成 績 排 名 ( 不 含 最 後 一 學 期 ), 並 將 排 名 資 料 送 交 各 系, 由 各 系 推 派 各 班 受 獎 者 一 名 決 議 : 照 案 通 過, 另 獎 項 設 計 可 多 元 化, 以 提 高 學 生 參 與 畢 業 典 禮 之 意 願, 並 授 權 畢 業 典 禮 籌 備 小 組 決 定 之 陸 臨 時 動 議 第 一 案 提 案 單 位 : 圖 書 館 案 由 : 請 審 議 國 立 聯 合 大 學 修 讀 學 分 學 生 使 用 圖 書 館 資 源 服 務 作 業 要 點 ( 草 案 ) 配 合 修 讀 學 分 學 生 使 用 圖 書 館 資 源 而 訂 定 決 議 : 照 案 通 過 ( 如 附 件 五 ) 第 二 案 提 案 單 位 : 人 事 室 案 由 : 有 關 本 校 九 十 三 年 暑 休 及 辦 公 時 間 調 整 案, 請 討 論 一 教 育 部 九 十 二 年 十 二 月 二 十 二 日 台 人 ( 二 ) 字 第 09 20189135 號 函 示 略 以 : ( 一 ) 學 校 職 員 在 全 3

年 上 班 總 時 數 (2048 小 時 ) 不 變 之 前 提 下, 授 權 學 校 因 應 業 務 需 要 擴 大 職 員 之 彈 性 上 班 時 間 學 校 職 員 於 寒 暑 假 以 外 期 間 除 應 每 日 上 班 八 小 時 外, 得 視 業 務 實 際 需 要, 增 加 服 務 時 間, 中 午 時 段 如 屬 服 務 時 間 得 列 為 加 班 時 間 ; 至 寒 暑 假 期 間 學 校 職 員 上 班 時 間 則 在 前 述 全 年 上 班 總 時 數 不 減 少 之 原 則 下, 授 權 學 校 依 權 責 調 整, 職 員 可 以 加 班 補 休 方 式 減 少 寒 暑 假 到 班 時 間, 惟 寒 暑 假 期 間 學 校 仍 應 維 持 每 日 辦 公 八 小 時 ( 二 ) 學 校 如 實 施 前 項 彈 性 上 班 方 式, 應 依 下 列 原 則 訂 定 配 套 措 施 :1 學 期 結 束 後 一 週 及 開 學 前 一 週, 職 員 應 全 日 上 班 2 不 影 響 民 眾 洽 公 及 師 生 權 益, 不 降 低 行 政 效 率 3 學 校 職 員 訓 練 進 修 休 假 加 班 補 休 假 儘 量 集 中 於 寒 暑 假 期 間 實 施 二 依 本 校 九 十 二 九 十 三 學 年 度 行 事 曆, 暑 假 期 間 自 九 十 三 年 六 月 二 十 一 日 起 至 九 月 十 日 止, 計 有 十 二 週 暑 假 各 單 位 行 政 人 員 ( 含 兼 任 行 政 職 務 之 教 師 職 員 約 聘 僱 人 員 技 工 友 及 全 職 工 讀 生 ) 得 經 單 位 主 管 同 意, 可 於 六 月 二 十 八 日 至 九 月 三 日 期 間 內, 自 選 輪 休 十 二 天, 若 因 業 務 所 需 致 未 休 完 之 暑 休, 得 於 暑 休 後 六 個 月 內 經 單 位 主 管 同 意 擇 日 補 休 另 暑 假 辦 公 時 間 調 整 為 上 午 八 時 三 十 分 至 下 午 四 時 三 十 分 ( 彈 性 上 班 至 九 時, 彈 性 下 班 至 五 時 ) 三 各 單 位 於 暑 假 期 間, 依 規 定 仍 應 妥 適 配 置 適 當 人 力, 以 維 公 務 之 正 常 進 行 四 檢 附 國 立 聯 合 大 學 行 政 人 員 九 十 三 年 暑 休 及 辦 公 時 間 頇 知 如 附 件 六 決 議 : 照 案 通 過 第 三 案 提 案 單 位 : 秘 書 室 案 由 : 請 審 議 本 校 職 員 暨 約 聘 僱 人 員 配 置 案 一 依 據 本 校 第 八 次 行 政 會 議 第 六 案 決 議 辦 理 二 國 立 聯 合 大 學 與 各 校 教 職 員 工 人 數 比 較 表 如 附 件 七 三 93 年 度 預 算 扣 除 建 教 合 作 等 自 給 自 足 部 分 僅 編 列 $ 27,308,720, 以 每 人 每 年 $512,250 計 僅 夠 聘 用 53 人,94 年 度 預 算 扣 除 建 教 合 作 等 自 給 自 足 部 分 僅 編 列 $47,328,150, 以 每 人 每 年 $512,250 計 僅 夠 聘 用 92 4

人, 現 有 約 聘 僱 人 員 計 有 87 位 建 議 事 項 : 一 教 學 單 位 之 行 政 人 力 配 置 如 下 表 : 總 班 數 ( 含 碩 士 班 不 各 系 各 院 含 進 修 部 之 班 數 ) 16 班 以 上 9-15 班 8 班 以 下 5 系 以 上 4 系 以 下 行 政 助 理 員 額 2 1 1 1 1 全 職 工 讀 生 員 額 0 1 0 1 0 註 : 目 前 配 置 規 模 超 出 此 原 則 者, 則 遇 缺 不 補 二 行 政 單 位 採 總 量 管 制 原 則, 新 增 業 務 由 各 單 位 依 現 有 人 力 調 配 三 現 有 約 聘 僱 人 員 計 有 87 位, 除 七 月 底 1 位 離 職 ( 學 務 處 專 案 人 員 逾 缺 不 補 ) 外, 擬 請 資 訊 中 心 減 少 1 名 行 政 助 理, 圖 書 館 增 加 2 位 專 業 人 員 後, 原 2 位 工 友 及 1 位 技 工 轉 至 新 增 單 位 服 務, 以 因 應 8 月 1 日 新 增 系 所 之 行 政 助 理 之 需 求, 故 總 人 數 仍 維 持 87 位, 在 此 規 劃 原 則 下, 校 長 尚 可 保 留 5 位 名 額 留 做 臨 時 專 案 計 畫 人 員 (93 學 年 度 全 校 職 員 仍 維 持 現 有 139 位, 請 參 閱 附 件 八 ) 四 請 學 務 處 於 明 年 度 增 加 各 單 位 計 時 工 讀 生 時 數 五 請 人 事 室 開 辦 約 聘 僱 人 員 講 習 班 以 提 升 其 工 作 效 率, 並 訂 定 相 關 辦 法 六 請 人 事 室 研 擬 行 政 講 師 制 度 並 訂 定 相 關 辦 法, 於 下 次 行 政 會 議 討 論 決 議 : 此 為 報 告 案, 除 學 務 處 及 資 訊 中 心 減 少 一 人 外, 其 他 單 位 之 人 事 異 動 待 新 校 長 決 議 第 四 案 提 案 單 位 : 學 務 處 案 由 : 請 討 論 國 立 聯 合 大 學 導 師 師 徒 制 詴 行 計 劃 辦 法 一 導 師 制 度 公 聽 會 已 分 別 於 4 5 月 召 開, 廣 納 各 方 意 見, 仍 多 數 贊 同 師 徒 制, 並 建 議 先 以 局 部 詴 行 方 式 觀 察 成 效 二 於 6 月 4 日 召 開 詴 行 協 調 會, 會 中 決 議 先 由 經 管 及 語 傳 二 系 全 面 實 施 師 徒 制 度 以 觀 其 成 效 5

三 國 立 聯 合 大 學 師 徒 制 詴 行 計 劃 辦 法 決 議 : 照 案 通 過 ( 如 附 件 九 ) 第 五 案 提 案 單 位 : 秘 書 室 案 由 : 請 同 意 於 本 校 校 務 基 金 經 申 請 給 予 留 職 停 薪 進 修 中 之 單 薪 收 入 教 師 同 仁 無 息 貸 款, 俾 讓 彼 等 能 在 無 後 顧 之 憂 的 情 況 下 儘 早 完 成 學 業, 回 到 工 作 單 位, 改 善 本 校 之 師 資 結 構 本 校 有 部 份 單 薪 的 講 師 同 仁 在 進 修 博 士 學 位, 為 能 儘 早 完 成 學 業, 希 望 能 留 職 停 薪, 全 力 投 入 進 修, 唯 卻 有 經 濟 壓 力 之 後 顧 之 憂 建 議 辦 法 : 建 議 於 本 校 校 務 基 金 中 經 申 請 給 予 如 案 由 內 之 同 仁 每 月 新 台 幣 肆 萬 元 之 無 息 貸 款, 為 時 兩 年, 期 滿 復 職 後 每 月 償 還 兩 萬 元, 至 完 全 清 償 為 止 決 議 : 請 人 事 室 訂 定 相 關 辦 法, 改 提 至 下 次 會 議 審 議 第 六 案 提 案 單 位 : 學 務 處 案 由 : 請 審 議 國 立 聯 合 大 學 勞 作 教 育 課 程 實 施 辦 法 修 訂 案 一 因 應 本 校 於 九 十 二 年 八 月 一 日 改 名 大 學, 原 國 立 聯 合 技 術 學 院 勞 作 教 育 課 程 實 施 辦 法 更 名 為 國 立 聯 合 大 學 勞 作 教 育 課 程 實 施 辦 法 二 勞 作 教 育 與 生 活 禮 儀 課 程 每 學 期 十 八 週, 勞 作 教 育 佔 十 二 週, 發 現 部 分 學 生 只 求 六 十 分 及 格, 鑽 計 分 辦 法 的 漏 洞, 而 有 故 意 缺 席 的 情 形 因 此 將 勞 作 教 育 實 施 辦 法 第 五 條 中 扣 分 的 部 分 修 正, 提 請 行 政 會 議 討 論, 以 杜 絕 學 生 投 機 心 態 三 勞 作 教 育 課 程 實 施 辦 法 修 訂 條 文 如 附 件 決 議 : 請 學 務 處 重 新 評 估 後, 改 提 至 下 次 會 議 審 議 第 七 案 提 案 單 位 : 共 同 教 育 委 員 會 案 由 : 九 十 三 學 年 大 一 英 文 課 程 分 班 計 劃 配 套 措 施, 提 請 審 議 九 十 二 學 年 分 班 計 劃 已 實 施 四 分 之 三 階 段, 但 在 排 課 教 材 評 量 及 其 它 行 政 事 務 方 面, 面 臨 許 多 困 難 與 挑 戰, 為 落 實 因 材 施 教 之 理 念, 因 而 提 出 分 班 計 劃 之 配 套 措 施 建 議 辦 法 : 大 一 英 文 課 程 教 學 三 步 驟 : 6

一 First Mile & Smile ( 輔 導 程 度 落 後 學 生 ) 在 新 生 入 學 前, 先 將 程 度 落 後 的 學 生 召 集 起 來 集 訓, 以 加 強 其 實 力 ( 實 行 細 則 如 附 件 十 ) 二 Milestone ( 因 材 施 教 ) ( 一 ) 教 學 配 套 : 大 一 英 文 1. 教 材 :ABC 三 級 學 生 使 用 不 同 層 級 教 材 2. 評 量 方 式 : 為 求 公 平, 期 中 考 期 末 考 50% 統 一 命 題, 相 當 於 學 期 成 績 之 35%, 並 以 標 準 分 數 處 理 學 期 成 績 ( 二 ) 行 政 配 套 : 1. 教 務 處 : (1) 提 供 實 際 分 班 後 之 點 名 單 及 成 績 冊, 以 免 造 成 教 師 在 點 名 輔 導 繳 學 期 成 績 時 的 困 擾 (2) 在 A 級 學 生 之 成 績 單 上 加 註 英 文 A 級 課 程 字 樣, 以 提 昇 A 班 同 學 之 學 習 動 機 (3) 支 援 會 考 : 會 考 時 間 地 點 之 通 知 ; 製 卷 巡 堂 等 後 續 相 關 作 業 2. 資 訊 中 心 : 將 分 班 名 單 納 入 全 校 教 務 資 訊 系 統 3. 總 務 處 : 支 援 會 考 考 場 桌 椅 之 排 定 作 業, 並 維 護 排 定 後 考 場 之 秩 序 與 清 潔, 嚴 防 桌 椅 被 挪 動 4. 各 系 : 因 受 限 語 言 教 室 及 英 文 教 師 之 調 派, 請 惠 予 英 文 課 優 先 排 課 三 Last mile ( 激 勵 全 體 學 生 持 續 學 習 英 文, 獲 取 英 文 能 力 證 照 ) 1. 就 職 就 學 深 造 英 文 能 力 加 強 班 : 開 設 英 文 能 力 證 照 如 托 福 全 民 英 檢 證 照 導 向 的 選 修 課 程, 或 英 文 書 信 履 歷 表 等 就 職 或 就 學 深 造 所 需 的 相 關 課 程, 在 學 生 最 需 要, 學 習 意 願 最 強 烈 的 時 候, 增 進 其 競 爭 力 2. 鼓 勵 學 生 參 加 全 民 英 檢, 通 過 者 補 助 報 名 費, 並 頒 給 獎 學 金 獎 勵 辦 法 如 下 : 通 過 中 級 : 報 名 費 通 過 中 高 級 高 級 : 報 名 費 + 獎 學 金 決 議 : 照 案 通 過, 相 關 經 費 由 校 長 室 控 留 經 費 支 付 柒 散 會 ( 下 午 五 時 五 十 分 ) 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