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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 立 金 門 大 學 103 學 年 度 碩 士 班 考 試 入 學 招 生 重 要 日 程 表 項 目 日 期 簡 章 公 告 網 路 報 名 報 名 表 件 及 相 關 資 料 寄 送 截 止 日 102 年 12 月 27 日 ( 五 ) 起 至 本 校 招 生 資 訊 網 站 下 載 簡 章, 不 另 行 發 售 紙 本 103 年 2 月 11 日 ( 二 )~103 年 3 月 5 日 ( 三 ) 一 律 採 線 上 報 名 103 年 3 月 6 日 ( 四 ) 以 郵 戳 為 憑, 逾 期 不 予 受 理 准 考 證 下 載 103 年 3 月 11 日 ( 二 ) 面 試 時 段 及 台 北 金 門 各 考 區 試 場 公 告 103 年 3 月 11 日 ( 二 ) 公 告 於 本 校 招 生 資 訊 網 站 及 各 系 所 網 站 考 試 103 年 3 月 15 日 ( 六 ) 成 績 查 詢 103 年 3 月 19 日 ( 三 ) 成 績 複 查 申 請 截 止 日 公 告 榜 單 及 寄 發 錄 取 通 知 103 年 3 月 21 日 ( 五 ) 下 午 17 時 前 一 律 採 傳 真 方 式 辦 理 103 年 3 月 27 日 ( 四 ) 前 正 取 生 報 到 103 年 4 月 7 日 ( 一 ) 下 午 17 時 前 備 取 生 報 到 另 行 公 告 及 通 知 備 取 生 遞 補 截 止 日 103 年 9 月 12 日 ( 五 ) 前 1

國 立 金 門 大 學 103 學 年 度 碩 士 班 考 試 入 學 目 錄 壹 各 碩 士 班 招 生 名 額 報 考 資 格 及 考 試 方 式... 3 貳 修 業 年 限... 5 參 報 名 須 知... 15 肆 准 考 證 下 載... 17 伍 報 名 注 意 事 項... 17 陸 錄 取 相 關 規 定... 18 柒 成 績 查 詢... 19 捌 成 績 複 查... 19 玖 錄 取 公 告... 20 壹 拾 報 到 註 冊 入 學... 20 附 錄 一 報 名 費 繳 費 方 式 說 明... 21 附 錄 二 入 學 大 學 同 等 學 力 認 定 標 準... 22 附 錄 三 大 學 辦 理 國 外 學 歷 採 認 辦 法... 26 附 錄 四 102 學 年 度 學 分 學 雜 費 收 費 標 準 參 考 表... 28 附 表 附 件 一 網 路 報 名 造 字 申 請 表... 29 附 件 二 國 外 學 歷 切 結 書... 30 附 件 三 退 費 申 請 表... 31 附 件 四 成 績 複 查 申 請 暨 回 覆 表... 32 附 件 五 放 棄 甄 試 錄 取 資 格 申 請 書... 33 附 件 六 報 名 專 用 信 封 封 面... 34 2

壹 各 碩 士 班 招 生 名 額 報 考 資 格 及 考 試 方 式 學 院 碩 士 班 名 稱 組 別 名 稱 招 生 名 額 考 試 科 目 參 照 頁 數 備 註 人 文 藝 術 學 院 社 會 科 學 院 閩 南 文 化 研 究 所 -- 6 筆 試 4 人 文 藝 術 學 院 語 言 1. 筆 試 -- 5 與 跨 文 化 碩 士 班 2. 面 試 國 際 暨 大 陸 事 務 1. 筆 試 -- 10 學 系 碩 士 班 2. 面 試 6 建 築 學 系 碩 士 班 -- 5 1. 筆 試 2. 面 試 7 海 洋 事 務 研 究 所 -- 4 筆 試 8 5 限 報 考 金 門 考 區 管 理 學 院 觀 光 管 理 學 系 碩 士 班 運 動 與 休 閒 學 系 碩 士 班 管 理 學 院 創 新 事 業 與 島 嶼 經 營 碩 士 班 電 子 工 程 學 系 碩 士 班 -- 10 筆 試 9 -- 6 筆 試 10 -- 3 筆 試 11 -- 4 筆 試 12 食 品 科 學 系 食 品 科 學 組 2 筆 試 理 工 13 碩 士 班 食 品 應 用 組 2 學 院 防 災 與 永 續 組 3 土 木 與 工 程 管 理 筆 試 14 學 系 碩 士 班 土 木 與 工 程 4 管 理 組 各 組 不 足 額 錄 取 時, 名 額 得 相 互 流 用 各 組 不 足 額 錄 取 時, 名 額 得 相 互 流 用 表 列 各 系 ( 所 ) 招 生 名 額 已 扣 除 甄 試 招 生 名 額, 甄 試 生 報 到 後 若 有 不 足 之 缺 額, 於 考 試 前 另 行 公 告 於 本 校 教 務 處 最 新 消 息 3

碩 士 班 名 稱 閩 南 文 化 研 究 所 一 國 內 經 教 育 部 立 案 之 大 學 或 獨 立 學 院 畢 業, 取 得 學 士 學 位 者 ( 含 應 屆 畢 業 生 ) 報 資 招 名 考 格 生 額 二 符 合 教 育 部 採 認 規 定 之 國 外 大 學 或 獨 立 學 院 畢 業, 取 得 學 士 學 位 者 ( 含 應 屆 畢 業 生 ) 三 具 有 同 等 學 力 資 格 者 以 同 等 學 力 報 考 者, 請 參 閱 本 簡 章 附 錄 二 之 規 定 四 本 所 歡 迎 各 領 域 考 生 報 考 6 名 一 共 同 科 目 (20%): 國 文 及 英 文 考 試 科 目 及 所 佔 比 例 二 專 業 科 目 ( 一 )(40%): ( 一 ) 社 會 學 概 論 ( 二 ) 文 學 概 論 ( 三 ) 民 俗 學 ( 以 上 三 科 任 選 一 科 ) 三 專 業 科 目 ( 二 )(40%): ( 一 ) 文 化 資 產 保 存 概 論 ( 二 ) 聚 落 與 建 築 研 究 ( 三 ) 台 灣 史 ( 以 上 三 科 任 選 一 科 ) 備 註 每 科 考 試 之 參 考 書 目 公 告 於 本 所 網 站 :http://www.nqu.edu.tw/edusf/index.php 聯 絡 方 式 聯 絡 人 : 王 靜 怡 小 姐 電 話 :(082)311725 E-mail:culture@nqu.edu.tw 4

碩 士 班 名 稱 人 文 藝 術 學 院 語 言 與 跨 文 化 碩 士 班 限 報 考 金 門 考 區 一 國 內 經 教 育 部 立 案 之 大 學 或 獨 立 學 院 畢 業, 取 得 學 士 學 位 者 ( 含 應 屆 畢 業 生 ) 報 資 招 名 考 格 生 額 二 符 合 教 育 部 採 認 規 定 之 國 外 大 學 或 獨 立 學 院 畢 業, 取 得 學 士 學 位 者 ( 含 應 屆 畢 業 生 ) 三 具 有 同 等 學 力 資 格 者 以 同 等 學 力 報 考 者, 請 參 閱 本 簡 章 附 錄 二 之 規 定 四 本 碩 士 班 歡 迎 各 領 域 考 生 報 考 5 名 一 專 業 科 目 ( 一 )(40%): 考 試 科 目 及 所 佔 比 例 備 註 聯 絡 方 式 考 題 包 含 : 語 言 學 概 論 英 語 教 學 法 英 美 文 學 跨 文 化 翻 譯 之 選 擇 題 題 型 二 專 業 科 目 ( 二 )(35%): 英 文 寫 作 三 面 試 (25%): 所 有 考 生 一 律 參 加 面 試 一 報 名 另 請 同 時 繳 交 以 下 資 料 ( 一 式 三 份 ) 如 下 : ( 一 ) 自 傳 ( 二 ) 研 究 計 畫 構 想 書 ( 三 ) 大 學 歷 年 成 績 單 ( 四 ) 其 他 相 關 資 料 ( 如 工 作 或 工 讀 相 關 經 驗 外 語 能 力 證 明 等 ) 二 面 試 時 間 :103 年 3 月 15 日 ( 星 期 六 ), 面 試 順 序 及 時 間 於 103 年 3 月 11 日 ( 星 期 二 ) 上 網 公 告 ( 請 逕 至 本 校 招 生 資 訊 網 或 本 碩 士 班 網 站 查 詢 ) 三 錄 取 依 成 績 高 低 決 定, 總 分 相 同 時, 以 專 業 科 目 ( 一 ) 及 ( 二 ) 總 分 成 績 高 者 優 先 錄 取 四 本 碩 士 班 以 英 語 授 課 為 主 聯 絡 人 : 董 慕 文 小 姐 電 話 :(082)313421 E-mail:gilc@nqu.edu.tw 5

碩 士 班 名 稱 國 際 暨 大 陸 事 務 學 系 碩 士 班 一 國 內 經 教 育 部 立 案 之 大 學 或 獨 立 學 院 畢 業, 取 得 學 士 學 位 者 ( 含 應 屆 畢 業 生 ) 報 資 招 名 考 格 生 額 二 符 合 教 育 部 採 認 規 定 之 國 外 大 學 或 獨 立 學 院 畢 業, 取 得 學 士 學 位 者 ( 含 應 屆 畢 業 生 ) 三 具 有 同 等 學 力 資 格 者 以 同 等 學 力 報 考 者, 請 參 閱 本 簡 章 附 錄 二 之 規 定 四 本 碩 士 班 歡 迎 各 領 域 考 生 報 考 10 名 一 國 文 ( 包 含 簡 體 字 識 字 測 驗 )(20%) 考 試 科 目 及 所 佔 比 例 二 專 業 科 目 ( 一 ): 國 際 關 係 (30%) 三 專 業 科 目 ( 二 ): 中 國 大 陸 研 究 (30%) ( 含 大 陸 政 治 經 濟 社 會 兩 岸 關 係 等 狀 況 與 發 展 過 程 ) 四 面 試 (20%): 所 有 考 生 一 律 參 加 面 試 報 名 另 請 同 時 繳 交 以 下 資 料 ( 一 式 三 份 ) 如 下 : 一 自 傳 二 研 究 計 畫 構 想 書 備 註 三 大 學 歷 年 成 績 單 四 其 他 相 關 資 料 ( 如 著 作 獲 獎 證 明 工 作 經 驗 外 語 能 力 證 明 等 ) 五 面 試 時 間 :103 年 3 月 15 日 ( 星 期 六 ), 面 試 順 序 及 時 間 於 103 年 3 月 11 日 ( 星 期 二 ) 上 網 公 告 ( 請 逕 至 本 校 招 生 資 訊 網 或 本 碩 士 班 網 站 查 詢 ) 聯 絡 方 式 聯 絡 人 : 楊 依 潔 小 姐 電 話 :(082)313436 E-mail:ima@nqu.edu.tw 6

碩 士 班 名 稱 建 築 學 系 碩 士 班 一 國 內 經 教 育 部 立 案 之 大 學 或 獨 立 學 院 畢 業, 取 得 學 士 學 位 者 ( 含 應 屆 畢 業 生 ) 報 資 招 名 考 格 生 額 二 符 合 教 育 部 採 認 規 定 之 國 外 大 學 或 獨 立 學 院 畢 業, 取 得 學 士 學 位 者 ( 含 應 屆 畢 業 生 ) 三 具 有 同 等 學 力 資 格 者 以 同 等 學 力 報 考 者, 請 參 閱 本 簡 章 附 錄 二 之 規 定 四 本 碩 士 班 歡 迎 各 領 域 考 生 報 考 5 名 一 共 同 科 目 (10%): 考 試 科 目 及 所 佔 比 例 英 文 二 專 業 科 目 (50%): 建 築 傳 達 三 面 試 (40%): 所 有 考 生 一 律 參 加 面 試 一 專 業 科 目 建 築 傳 達 : 題 目 將 任 選 一 個 建 築 案 例, 由 考 生 對 案 例 圖 面 進 行 各 面 向 的 解 讀 與 詮 釋 ; 以 文 字 書 寫 於 答 案 紙 上, 並 可 輔 以 分 析 簡 圖 二 報 名 規 定 : 考 生 報 名 時 需 繳 交 大 學 ( 或 最 高 學 歷 ) 成 績 單 影 本 研 究 計 畫 作 備 註 品 集 暨 其 他 有 助 於 審 查 之 相 關 資 料 一 式 一 份 三 面 試 時 間 : 所 有 考 試 入 學 考 生, 均 須 參 與 面 試,103 年 3 月 15 日 ( 星 期 六 ), 面 試 順 序 及 時 間 於 103 年 3 月 11 日 ( 星 期 二 ) 上 網 公 告 ( 請 逕 至 本 校 招 生 資 訊 網 或 本 碩 士 班 網 站 查 詢 ) 面 試 著 重 於 考 生 之 研 究 計 畫 或 讀 書 計 畫 的 提 問 審 查 四 錄 取 依 成 績 高 低 決 定, 總 分 相 同 時, 以 專 業 科 目 成 績 高 者 優 先 錄 取 聯 絡 人 : 謝 宛 婷 小 姐 電 話 :(082)313451 聯 絡 方 式 E-mail:xwt831@nqu.edu.tw 7

碩 士 班 名 稱 海 洋 事 務 研 究 所 一 國 內 經 教 育 部 立 案 之 大 學 或 獨 立 學 院 畢 業, 取 得 學 士 學 位 者 ( 含 應 屆 畢 業 生 ) 報 資 招 名 考 格 生 額 二 符 合 教 育 部 採 認 規 定 之 國 外 大 學 或 獨 立 學 院 畢 業, 取 得 學 士 學 位 者 ( 含 應 屆 畢 業 生 ) 三 具 有 同 等 學 力 資 格 者 以 同 等 學 力 報 考 者, 請 參 閱 本 簡 章 附 錄 二 之 規 定 四 本 所 歡 迎 以 下 背 景 考 生 報 考 :(1) 具 有 社 會 科 學 ( 含 法 學 與 管 理 學 ) 等 學 科 興 趣 者 或 (2) 對 海 洋 法 律 事 務 海 巡 執 法 關 稅 法 務 入 出 境 管 理 航 運 管 理 等 有 興 趣 或 具 體 成 績 者 4 名 一 基 礎 科 目 (50%): 英 文 法 學 緒 論 ( 以 上 二 科 選 一 科 ) 考 試 科 目 及 所 佔 比 例 二 專 業 科 目 (50%): ( 一 ) 海 洋 法 ( 二 ) 政 治 學 ( 三 ) 國 際 關 係 ( 四 ) 國 際 貿 易 ( 五 ) 管 理 學 ( 以 上 五 科 選 一 科 ) 備 註 聯 絡 方 式 聯 絡 人 : 李 珮 伊 小 姐 電 話 :(082)355995 E-mail:peiyi520@nqu.edu.tw 8

碩 士 班 名 稱 觀 光 管 理 學 系 碩 士 班 一 國 內 經 教 育 部 立 案 之 大 學 或 獨 立 學 院 畢 業, 取 得 學 士 學 位 者 ( 含 應 屆 畢 業 生 ) 報 資 招 名 考 格 生 額 二 符 合 教 育 部 採 認 規 定 之 國 外 大 學 或 獨 立 學 院 畢 業, 取 得 學 士 學 位 者 ( 含 應 屆 畢 業 生 ) 三 具 有 同 等 學 力 資 格 者 以 同 等 學 力 報 考 者, 請 參 閱 本 簡 章 附 錄 二 之 規 定 四 本 碩 士 班 歡 迎 各 領 域 考 生 報 考 10 名 一 共 同 科 目 (20%): 英 文 考 試 科 目 及 所 佔 比 例 二 專 業 科 目 ( 一 )(40%): 觀 光 學 三 專 業 科 目 ( 二 )(40%): 管 理 學 備 註 聯 絡 方 式 聯 絡 人 : 陳 凱 妮 小 姐 電 話 :(082)313092 E-mail:te_kmit@nqu.edu.tw 9

碩 士 班 名 稱 運 動 與 休 閒 學 系 碩 士 班 一 國 內 經 教 育 部 立 案 之 大 學 或 獨 立 學 院 畢 業, 取 得 學 士 學 位 者 ( 含 應 屆 畢 業 生 ) 二 符 合 教 育 部 採 認 規 定 之 國 外 大 學 或 獨 立 學 院 畢 業, 取 得 學 士 學 位 者 ( 含 應 屆 畢 報 資 考 格 業 生 ) 三 具 有 同 等 學 力 資 格 者 以 同 等 學 力 報 考 者, 請 參 閱 本 簡 章 附 錄 二 之 規 定 四 本 碩 士 班 歡 迎 各 領 域 考 生 報 考 招 名 生 額 6 名 一 英 文 (20%) 考 試 科 目 及 所 佔 比 例 二 專 業 科 目 ( 一 )(40%): 運 動 與 休 閒 管 理 學 三 專 業 科 目 ( 二 )(40%): 運 動 與 休 閒 研 究 方 法 備 註 聯 絡 方 式 聯 絡 人 : 翁 玉 貞 小 姐 電 話 :(082)312791 E-mail:joanweng@nqu.edu.tw 10

碩 士 班 名 稱 管 理 學 院 創 新 事 業 與 島 嶼 經 營 碩 士 班 一 國 內 經 教 育 部 立 案 之 大 學 或 獨 立 學 院 畢 業, 取 得 學 士 學 位 者 ( 含 應 屆 畢 業 生 ) 報 資 考 格 二 符 合 教 育 部 採 認 規 定 之 國 外 大 學 或 獨 立 學 院 畢 業, 取 得 學 士 學 位 者 ( 含 應 屆 畢 業 生 ) 三 具 有 同 等 學 力 資 格 者 以 同 等 學 力 報 考 者, 請 參 閱 本 簡 章 附 錄 二 之 規 定 四 本 碩 士 班 歡 迎 各 領 域 考 生 報 考 招 名 生 額 3 名 考 試 科 目 及 所 佔 比 例 一 管 理 學 理 論 (50%) 二 管 理 個 案 (50%) 本 碩 士 班 擬 規 劃 於 104 學 年 度 更 名 為 企 業 管 理 學 系 碩 士 班 備 註 聯 絡 方 式 聯 絡 人 : 許 芳 瑜 小 姐 電 話 :(082)312771 E-mail:pink22329@nqu.edu.tw 11

碩 士 班 名 稱 電 子 工 程 學 系 碩 士 班 一 國 內 經 教 育 部 立 案 之 大 學 或 獨 立 學 院 畢 業, 取 得 學 士 學 位 者 ( 含 應 屆 畢 業 生 ) 報 資 招 名 考 格 生 額 二 符 合 教 育 部 採 認 規 定 之 國 外 大 學 或 獨 立 學 院 畢 業, 取 得 學 士 學 位 者 ( 含 應 屆 畢 業 生 ) 三 具 有 同 等 學 力 資 格 者 以 同 等 學 力 報 考 者, 請 參 閱 本 簡 章 附 錄 二 之 規 定 四 本 碩 士 班 歡 迎 以 下 背 景 考 生 報 考 : 電 子 工 程 科 系 ( 含 電 子 工 程 電 機 工 程 電 腦 與 通 訊 技 術 電 信 工 程 控 制 工 程 等 科 系 資 訊 工 程 材 料 工 程 等 相 關 科 系 ) 4 名 一 專 業 科 目 (100%): 考 試 科 目 及 所 佔 比 例 ( 一 ) 計 算 機 概 論 ( 二 ) 電 子 學 ( 三 ) 工 程 材 料 概 論 ( 以 上 三 科 選 一 科 ) 備 註 聯 絡 方 式 聯 絡 人 : 李 明 玉 小 姐 電 話 :(082)313551 E-mail:ee@nqu.edu.tw 12

碩 士 班 名 稱 食 品 科 學 系 碩 士 班 一 國 內 經 教 育 部 立 案 之 大 學 或 獨 立 學 院 畢 業, 取 得 學 士 學 位 者 ( 含 應 屆 畢 業 生 ) 報 資 考 格 二 符 合 教 育 部 採 認 規 定 之 國 外 大 學 或 獨 立 學 院 畢 業, 取 得 學 士 學 位 者 ( 含 應 屆 畢 業 生 ) 三 具 有 同 等 學 力 資 格 者 以 同 等 學 力 報 考 者, 請 參 閱 本 簡 章 附 錄 二 之 規 定 四 本 碩 士 班 歡 迎 各 領 域 考 生 報 考 招 名 生 額 食 品 科 學 組 2 名 食 品 應 用 組 2 名 食 品 科 學 組 : 考 試 科 目 及 所 佔 比 例 一 食 品 加 工 ( 含 食 品 化 學 )(50%) 二 微 生 物 ( 含 生 物 化 學 )(50%) 食 品 應 用 組 : 一 自 然 科 學 概 論 (100%) 一 筆 試 成 績 總 分 為 100 分 所 有 科 目 皆 以 100 分 命 題, 惟 成 績 以 各 科 所 規 定 比 例 計 分 備 註 二 推 甄 不 足 額 錄 取 之 名 額 可 流 用 至 考 試 入 學 名 額 三 各 組 不 足 額 錄 取, 名 額 可 互 相 流 用 四 可 不 足 額 錄 取 聯 絡 方 式 聯 絡 人 : 李 曉 君 小 姐 電 話 :(082)313571 E-mail:foodscience@nqu.edu.tw 13

碩 士 班 名 稱 土 木 與 工 程 管 理 學 系 碩 士 班 一 國 內 經 教 育 部 立 案 之 大 學 或 獨 立 學 院 畢 業, 取 得 學 士 學 位 者 ( 含 應 屆 畢 業 生 ) 報 資 考 格 二 符 合 教 育 部 採 認 規 定 之 國 外 大 學 或 獨 立 學 院 畢 業, 取 得 學 士 學 位 者 ( 含 應 屆 畢 業 生 ) 三 具 有 同 等 學 力 資 格 者 以 同 等 學 力 報 考 者, 請 參 閱 本 簡 章 附 錄 二 之 規 定 四 本 碩 士 班 歡 迎 各 領 域 考 生 報 考 招 名 生 額 防 災 與 永 續 組 3 名 土 木 與 工 程 管 理 組 4 名 防 災 與 永 續 組 : 一 永 續 發 展 概 論 ( 含 環 境 生 態 景 觀 )(50%) 考 試 科 目 二 防 災 概 論 ( 含 災 害 成 因 與 種 類 防 災 體 系 與 資 訊 )(50%) 及 所 佔 比 例 土 木 與 工 程 管 理 組 : 一 土 木 工 程 概 論 (50%) 二 工 程 管 理 (50%) 備 註 各 組 不 足 額 錄 取 時, 名 額 得 相 互 流 用 聯 絡 方 式 聯 絡 人 : 蘇 意 雯 小 姐 電 話 :(082)313511 E-mail:sueavn@nqu.edu.tw 14

貳 修 業 年 限 : 碩 士 班 修 業 年 限 為 1 至 4 年, 依 學 位 授 予 法 施 行 細 則 及 本 校 學 則 相 關 規 定 辦 理 參 報 名 須 知 : 一 報 名 方 式 : 一 律 採 線 上 報 名 上 網 取 得 繳 費 帳 號 ( 網 址 :http://admission.nqu.edu.tw/) 上 網 填 寫 報 名 資 料 繳 費 印 列 報 名 表 件 限 時 掛 號 郵 寄 報 名 表 件 ( 含 審 查 資 料 ) 上 網 確 認 報 名 結 果 完 成 報 名 程 序 二 報 名 費 : 新 台 幣 1,500 元 整 三 報 名 日 期 及 時 間 : ( 一 ) 繳 費 期 限 :103 年 2 月 11 日 ( 二 )09:00 至 103 年 3 月 5 日 ( 三 )17:00 止 ( 二 ) 網 路 填 表 期 限 :103 年 2 月 11 日 ( 二 )09:00 至 103 年 3 月 5 日 ( 三 )17:00 止 ( 三 ) 報 名 表 件 及 審 查 資 料 寄 送 期 限 :103 年 3 月 6 日 ( 四 ) 截 止 ( 以 郵 戳 為 憑, 逾 期 不 予 受 理 ; 親 自 送 件 者 請 於 期 限 內 之 上 班 時 間 送 至 本 校 教 務 處 註 冊 組 簽 收, 當 場 只 收 件, 不 審 核 報 名 表 件 ) ( 四 ) 考 生 如 無 法 順 利 報 名, 請 向 本 校 日 間 部 招 生 委 員 會 洽 詢, 電 話 :(082)312346 四 應 繳 交 文 件 資 料 ( 含 報 名 表 件 及 所 審 查 資 料 ): 考 生 請 將 下 列 文 件 依 序 整 理 齊 全, 用 迴 紋 針 夾 在 左 上 角, 平 裝 放 入 信 封 內 ( 一 ) 報 名 表 :( 網 路 登 錄 完 畢 後 請 自 行 列 印 報 名 表 ) 其 上 黏 貼 國 民 身 分 證 與 學 生 證 正 反 面 影 本, 並 由 考 生 親 自 簽 名 報 名 表 上 填 寫 之 通 訊 地 址 須 為 103 年 8 月 底 前 可 收 件 之 地 址, 若 有 變 更, 請 以 傳 真 告 知, 教 務 處 註 冊 組 傳 真 號 碼 :(082)313313 ( 二 ) 學 歷 證 明 文 件 : 1. 已 畢 業 者 : 繳 交 學 位 證 書 影 本 2. 學 士 班 應 屆 畢 業 生 ( 預 計 於 103 年 6 月 畢 業 者, 亦 包 含 學 士 班 延 長 修 業 生 及 符 合 提 前 畢 業 規 定 者 ): 繳 交 學 生 證 正 反 面 影 本 各 1 份, 並 請 黏 貼 於 上 述 報 名 表 上 (102 學 年 度 第 二 學 期 之 註 冊 章 須 清 楚 ; 學 生 證 未 加 蓋 註 冊 章 者, 須 檢 附 在 學 證 明 書 ) 符 合 提 前 畢 業 規 定 者, 須 出 具 證 明 並 附 歷 年 中 文 成 績 單 正 本 應 屆 畢 業 生 之 畢 業 年 月 請 一 律 填 寫 103 年 6 月 空 中 大 學 應 屆 畢 業 生, 請 繳 交 應 屆 畢 業 證 明 書 3. 以 同 等 學 力 報 考 碩 士 班 者, 應 符 合 入 學 大 學 同 等 學 力 認 定 標 準 請 參 閱 附 錄 二 第 4 條 之 報 考 資 格, 並 繳 交 下 列 文 件 之 一 : 15

(1) 符 合 第 1 2 款 資 格 者, 繳 交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之 大 學 修 業 證 明 書 ( 須 註 明 入 學 及 離 校 年 月 ) 影 本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影 本 附 歷 年 中 文 成 績 單 正 本 (2) 符 合 第 3 款 資 格 者, 繳 交 大 學 歷 年 中 文 成 績 單 正 本 並 由 原 肄 業 學 校 註 明 已 修 業 滿 四 年 且 修 畢 應 修 學 分 128 學 分 以 上 ( 以 本 項 資 格 報 考 並 經 錄 取 之 考 生, 須 於 入 學 報 到 時 繳 驗 已 修 畢 該 學 系 應 修 學 分 128 學 分 以 上 之 修 業 證 明 書 正 本, 否 則 註 銷 其 入 學 資 格 ) (3) 符 合 第 4 款 資 格 者, 繳 交 專 科 畢 業 證 書 ( 資 格 證 明 書 考 試 及 格 證 書 ) 影 本 (4) 符 合 第 5 款 資 格 者, 繳 交 高 考 或 相 當 於 高 等 考 試 之 特 種 考 試 及 格 證 書 影 本 (5) 符 合 第 6 款 資 格 者, 繳 交 甲 級 技 術 士 證 或 相 當 於 甲 級 技 術 士 證 並 附 3 年 以 上 工 作 證 明, 或 繳 交 乙 級 技 術 士 證 或 相 當 於 乙 級 技 術 士 證 並 附 5 年 以 上 工 作 證 明 4. 以 國 外 學 歷 報 考 者, 繳 交 以 下 文 件 : (1) 經 駐 外 館 處 驗 證 之 國 外 學 歷 證 件 影 本 及 中 文 譯 本 影 本 各 1 份 (2) 經 駐 外 館 處 驗 證 之 國 外 學 歷 歷 年 成 績 證 明 影 本 1 份 (3) 入 出 國 主 管 機 關 ( 內 政 部 ) 核 發 之 入 出 國 紀 錄 影 本 ( 包 括 修 畢 國 外 學 歷 之 起 迄 期 間 ) ( 三 ) 上 傳 照 片 ( 大 頭 照 ) 上 傳 考 生 本 人 最 近 三 個 月 內 二 吋 正 面 半 身 脫 帽 不 修 底 片 光 面 之 黑 白 或 淺 色 背 景 之 彩 色 相 片, 模 糊 不 清 規 格 不 符 者, 須 更 換 後 始 准 報 名 ( 四 ) 低 收 入 戶 考 生 報 名 費 優 待 辦 法 : 凡 屬 各 直 轄 市 各 縣 市 政 府 或 其 授 權 之 鄉 鎮 市 區 公 所 等 所 界 定 之 低 收 入 戶 考 生, 於 報 名 時 繳 交 前 開 各 地 政 府 或 其 依 規 定 授 權 鄉 鎮 市 區 公 所 開 具 之 低 收 入 戶 證 明 文 件 ( 非 清 寒 證 明 ) 者, 其 報 名 費 免 收 取, 惟 證 明 文 件 未 於 報 名 期 限 前 繳 交, 或 所 繳 證 明 文 件 不 符 者, 其 報 名 費 均 不 予 優 待, 事 後 亦 不 接 受 補 件 考 生 報 名 時 應 檢 附 上 述 低 收 入 戶 證 明 正 本 及 戶 口 名 簿 或 戶 籍 謄 本 影 本 各 一 ( 五 ) 各 系 所 規 定 繳 交 之 資 料 : 如 歷 年 成 績 單 名 次 證 明 研 究 或 進 修 計 畫 推 薦 函 自 傳 學 習 計 畫 研 究 報 告 代 表 作 品 等, 依 系 所 規 定 繳 交 ( 六 ) 其 他 表 件 : 例 如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或 造 字 申 請 表 等 ( 無 特 殊 條 件 或 需 求 者 免 附 ) 上 述 ( 一 ) 至 ( 六 ) 各 項 資 料 依 規 定 順 序, 用 迴 紋 針 夾 於 左 上 角, 平 放 入 信 封 後, 貼 足 郵 資, 以 限 時 掛 號 方 式 於 報 名 期 限 內 郵 寄 至 89250 金 門 縣 金 寧 鄉 大 學 路 1 號, 國 立 金 門 大 學 日 間 部 招 生 委 員 會 ( 信 封 請 註 明 報 考 碩 士 班 考 試 所 別 組 別 及 考 區 ) 16

肆 准 考 證 下 載 : 一 開 放 下 載 日 期 :103 年 3 月 11 日 ( 星 期 二 ) 上 午 09:00 起 於 本 校 招 生 資 訊 系 統 網 站 (http://admission.nqu.edu.tw/) 開 放 下 載 准 考 證, 若 無 法 下 載, 請 向 本 校 日 間 部 招 生 委 員 會 查 詢, 電 話 :(082)312346 二 補 發 辦 法 : 准 考 證 如 於 考 試 當 日 損 毀 或 遺 失, 應 於 考 試 期 間 攜 帶 身 分 證 及 報 名 時 繳 交 之 照 片 一 張, 向 本 校 招 生 委 員 會 申 請 補 發 ; 申 請 補 發 不 予 扣 分, 但 以 一 次 為 限 伍 報 名 注 意 事 項 : 一 考 生 一 經 報 名 完 成,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要 求 更 改 考 生 身 分 組 別 等 任 何 資 料 二 除 因 報 考 資 格 不 符 重 複 繳 費 已 繳 費 未 上 網 登 錄 報 名 資 料 逾 期 寄 件 者 外, 一 律 不 予 退 費 三 公 費 生 及 有 實 習 或 服 務 規 定 者, 如 師 範 院 校 公 費 生 軍 警 院 校 生 現 役 軍 人 警 察 等, 能 否 報 考 及 就 讀, 應 由 考 生 自 行 依 有 關 法 令 規 定 辦 理, 該 等 考 生 若 經 報 考 並 獲 錄 取, 但 無 法 獲 准 就 讀, 不 得 申 請 保 留 入 學 資 格, 且 錄 取 後 不 能 於 103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入 學 者, 取 消 其 入 學 資 格 四 持 國 外 學 歷 證 件 之 考 生, 錄 取 後 須 繳 交 : 經 我 國 駐 外 單 位 驗 證 之 國 外 學 歷 證 件 影 本 及 中 譯 本 國 外 學 歷 歷 年 成 績 證 明 影 本 各 一 份, 內 政 部 警 政 署 入 出 境 管 理 局 核 發 該 考 生 在 國 外 就 學 期 間 之 歷 次 入 出 境 日 期 證 明 書 一 份, 學 歷 資 格 不 符 教 育 部 採 認 規 定 而 錄 取 者, 一 經 查 證 屬 實, 即 取 消 其 入 學 資 格 ( 本 校 得 視 需 要, 請 錄 取 考 生 依 教 育 部 國 外 學 歷 查 證 認 定 作 業 要 點 之 規 定, 提 供 相 關 文 件, 以 供 查 證 ) 五 依 據 教 育 部 函 轉 考 選 部 函 釋 : 中 央 暨 地 方 機 關 公 務 人 員 薦 任 升 等 考 試 及 格 者, 不 宜 逕 行 比 照 相 當 於 高 等 考 試 之 特 種 考 試 及 格 資 格, 報 考 研 究 所 入 學 考 試 六 依 據 教 育 部 93.9.20 台 高 ( 一 ) 字 第 0930109940 號 函 釋 : 按 考 選 部 之 說 明, 有 關 所 詢 國 軍 上 校 以 上 軍 官 外 職 停 役 轉 任 公 務 人 員 檢 覈 及 格, 應 可 同 意 比 照 報 考 大 學 同 等 學 力 認 定 標 準 第 三 條 第 五 款 之 規 定 報 考 碩 士 班 七 他 校 甄 試 錄 取 生, 須 先 向 原 甄 試 錄 取 學 校 聲 明 放 棄 甄 試 錄 取 資 格 ; 未 依 上 述 規 定 辦 理 者, 一 經 查 明, 即 取 消 其 在 本 校 碩 士 班 甄 試 錄 取 資 格 八 考 生 報 考 資 格 若 與 本 校 招 生 相 關 規 定 不 符, 一 經 查 明, 在 考 試 前 取 消 其 應 考 資 格, 在 考 試 後 取 消 其 錄 取 資 格, 錄 取 者 取 消 其 入 學 資 格, 考 生 不 得 異 議 九 考 生 所 繳 在 職 身 分 及 經 歷 年 資 證 明, 經 查 如 有 偽 造 變 造 假 借 冒 用 不 實 者, 未 入 學 者 取 消 錄 取 資 格, 已 入 學 者 開 除 學 籍, 畢 業 後 始 發 覺 者, 除 勒 令 繳 銷 其 學 位 證 書 外, 並 公 告 取 消 其 畢 業 資 格, 並 由 當 事 人 自 負 法 律 責 任 十 凡 專 科 學 校 經 改 制 為 學 院 者, 其 專 科 畢 業 生 均 應 以 同 等 學 力 資 格 報 考 ; 違 者 一 經 查 明, 取 消 其 報 考 或 錄 取 資 格, 已 入 學 者 開 除 學 籍, 畢 業 後 始 發 覺 者, 除 勒 令 繳 銷 其 學 位 證 書 外, 並 公 告 取 消 其 畢 業 資 格, 並 由 當 事 人 自 負 法 律 責 任 17

陸 應 試 科 目 及 考 試 日 程 表 編 號 日 期 3 月 15 日 ( 星 期 六 ) 節 次 第 1 節 第 2 節 第 3 節 第 4 節 時 間 碩 士 班 預 備 考 試 1 閩 南 文 化 研 究 所 國 文 及 英 文 2 3 4 人 文 藝 術 學 院 語 言 與 跨 文 化 碩 士 班 國 際 暨 大 陸 事 務 學 系 碩 士 班 建 築 學 系 碩 士 班 5 海 洋 事 務 研 究 所 6 7 8 9 10 11 觀 光 管 理 學 系 碩 士 班 運 動 與 休 閒 學 系 碩 士 班 管 理 學 院 創 新 事 業 與 島 嶼 經 營 碩 士 班 電 子 工 程 學 系 碩 士 班 食 品 科 學 系 碩 士 班 土 木 與 工 程 管 理 學 系 碩 士 班 考 試 地 點 : 08:20 08:30 10:00 預 備 考 試 18 10:20 10:30 12:00 1. 社 會 學 概 論 2. 文 學 概 論 3. 民 俗 學 ( 選 考 科 目 ) 預 備 考 試 13:20 13:30 15:00 1. 文 化 資 產 保 存 概 論 2. 聚 落 與 建 築 研 究 3. 台 灣 史 ( 選 考 科 目 ) 專 業 科 目 ( 一 ) 寫 作 面 試 面 試 國 文 國 際 關 係 中 國 大 陸 研 究 面 試 英 文 建 築 傳 達 面 試 面 試 1. 英 文 2. 法 學 緒 論 ( 選 考 科 目 ) 1. 海 洋 法 2. 政 治 學 3. 國 際 關 係 4. 國 際 貿 易 5. 管 理 學 ( 選 考 科 目 ) 英 文 觀 光 學 管 理 學 英 文 管 理 學 理 論 1. 計 算 機 概 論 2. 電 子 學 3. 工 程 材 料 概 論 ( 選 考 科 目 ) 食 品 加 工 ( 食 品 科 學 組 ) 自 然 科 學 概 論 ( 食 品 應 用 組 ) 永 續 發 展 概 論 ( 防 災 與 永 續 組 ) 土 木 工 程 概 論 ( 土 木 與 工 程 管 理 組 ) 運 動 與 休 閒 管 理 學 管 理 個 案 微 生 物 ( 食 品 科 學 組 ) 防 災 概 論 ( 防 災 與 永 續 組 ) 工 程 管 理 ( 土 木 與 工 程 管 理 組 ) 1. 台 北 考 區 : 國 立 臺 北 科 技 大 學 ( 地 址 : 台 北 市 忠 孝 東 路 3 段 1 號 ) 2. 金 門 考 區 : 國 立 金 門 大 學 ( 地 址 : 金 門 縣 金 寧 鄉 大 學 路 1 號 ) 運 動 與 休 閒 研 究 方 法 各 考 區 試 場 位 置 圖 103 年 3 月 11 日 ( 星 期 二 ) 公 告 於 本 校 招 生 資 訊 網 預 備 考 試 15:20 15:30

柒 錄 取 相 關 規 定 一 成 績 計 算 取 至 小 數 點 以 下 第 2 位, 第 3 位 四 捨 五 入 二 考 試 科 目 若 有 任 何 一 科 為 零 分 或 缺 考 者, 不 予 錄 取 三 在 斟 酌 考 生 成 績 後, 得 不 足 額 錄 取 正 取 生 未 足 額 錄 取 時, 不 列 備 取 生 四 得 視 需 要 列 備 取 生, 其 名 額 由 日 間 部 招 生 委 員 會 參 酌 考 生 成 績 訂 定 五 以 應 屆 畢 業 生 資 格 報 考, 雖 經 錄 取, 若 因 故 無 法 順 利 畢 業, 須 符 合 同 等 學 力 報 考 資 格, 否 則 取 消 其 錄 取 資 格 六 錄 取 生 欲 放 棄 報 到 者, 請 於 103 年 4 月 7 日 ( 星 期 一 ) 前 填 寫 放 棄 錄 取 資 格 聲 明 書 ( 附 表 五 ) 七 錄 取 正 取 生 最 後 一 名 如 有 二 人 以 上 總 成 績 分 數 相 同 時, 依 考 試 科 目 比 重 高 者 專 業 科 目 ( 一 ) 專 業 科 目 ( 二 ) 選 考 科 目 英 文 國 文 之 順 序 依 序 進 行 比 較, 備 取 生 之 標 準 亦 同 ( 註 : 惟 各 碩 士 班 另 訂 優 先 錄 取 序 時, 依 各 碩 士 班 訂 定 為 原 則 ) 八 考 生 如 利 用 本 校 錄 取 資 格 牟 取 不 當 利 益, 事 證 明 確 者, 即 取 消 其 錄 取 資 格 捌 成 績 查 詢 一 成 績 查 詢 : 於 103 年 3 月 19 日 ( 星 期 三 ) 上 午 09:00 起 於 本 校 招 生 資 訊 系 統 網 站 (http://admission.nqu.edu.tw/) 開 放 查 詢 二 考 生 若 無 法 查 詢 成 績, 請 向 本 校 日 間 部 招 生 委 員 會 查 詢, 電 話 :(082)312346 玖 成 績 複 查 一 複 查 日 期 :103 年 3 月 21 日 ( 星 期 五 ) 下 午 17 時 止 一 律 採 傳 真 申 請, 文 件 後 寄 方 式 辦 理, 逾 期 不 予 受 理, 傳 真 號 碼 :( 082)313313 二 受 理 單 位 : 國 立 金 門 大 學 日 間 部 招 生 委 員 會 請 以 限 時 掛 號 逕 寄 89250 金 門 縣 金 寧 鄉 大 學 路 1 號, 並 以 電 話 告 知 本 校 日 間 部 招 生 委 員 會, 電 話 :(082)312346 三 複 查 程 序 : 為 求 複 查 之 迅 速 正 確, 請 依 照 下 列 規 定 辦 理, 否 則 不 予 查 覆 ( 一 ) 複 查 手 續 : 1. 備 妥 文 件 :(1) 成 績 複 查 申 請 暨 回 覆 表 ( 附 表 四 );(2) 複 查 費 之 郵 政 匯 票 ;(3) 回 郵 信 封 一 只 ( 請 附 限 時 掛 號 回 郵 信 封 一 只, 貼 足 32 元 郵 資, 填 妥 收 信 人 姓 名 地 址, 否 則 不 予 受 理 ) 2. 先 傳 真 前 項 (1) 至 (2) 文 件, 並 以 電 話 再 確 認 ; 傳 真 專 線 :(082)313313, 電 話 :(082)312346 3. 限 時 掛 號 郵 寄 前 項 (1) 至 (3) 文 件 至 89250 金 門 縣 金 寧 鄉 大 學 路 1 號, 國 立 19

壹 拾 錄 取 公 告 金 門 大 學 日 間 部 招 生 委 員 會 ( 二 ) 複 查 費 : 每 科 複 查 費 新 台 幣 100 元, 請 以 郵 政 匯 票 方 式 繳 費, 郵 政 匯 票 戶 名 : 國 立 金 門 大 學 ( 請 務 必 填 寫 清 楚 ) ( 三 ) 同 一 科 目 只 得 申 請 複 查 一 次, 並 不 得 要 求 影 印 試 卷 ( 卡 ) 或 重 閱 試 卷 一 錄 取 名 單 於 103 年 3 月 27 日 ( 星 期 四 ) 下 午 17 時 前 於 本 校 綜 合 大 樓 本 校 網 頁 及 招 生 資 訊 系 統 網 站 公 告, 並 以 專 函 通 知 二 網 路 查 詢 :http://admission.nqu.edu.tw/ 三 電 話 查 詢 :(082)312346 壹 拾 壹 報 到 註 冊 入 學 一 報 到 方 式 : 一 律 線 上 報 到 (http://admission.nqu.edu.tw/), 逾 期 未 報 到 者, 視 同 自 動 放 棄 入 學 資 格 二 錄 取 生 不 得 申 請 保 留 入 學 資 格 三 正 備 取 生 未 依 規 定 日 期 時 間 辦 理 報 到 遞 補 手 續, 視 同 放 棄 錄 取 資 格, 不 得 異 議 ( 一 ) 正 取 生 報 到 截 止 日 至 103 年 4 月 7 日 ( 星 期 一 ) 止, 逾 期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要 求 補 報 到 ( 二 ) 備 取 生 逾 遞 補 截 止 時 間, 雖 有 缺 額 亦 不 再 遞 補 四 錄 取 生 入 學 時 應 繳 交 畢 業 證 書 或 符 合 同 等 學 力 之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正 本, 若 未 能 繳 交 或 資 格 不 符 者, 取 消 其 入 學 資 格 五 考 生 錄 取 後, 若 通 訊 資 料 有 任 何 異 動, 請 務 必 於 103 年 6 月 30 日 ( 星 期 一 ) 前, 以 限 時 掛 號 郵 寄 至 89250 金 門 縣 金 寧 鄉 大 學 路 1 號 本 校 教 務 處 註 冊 組 並 請 於 異 動 資 料 中 詳 載 個 人 基 本 資 料 ( 姓 名 地 址 出 生 年 月 日 身 分 證 字 號 報 考 所 別 准 考 證 號 碼 連 絡 電 話 ), 以 利 本 校 寄 發 各 項 入 學 通 知 及 相 關 資 料 若 因 考 生 地 址 異 動 未 於 限 期 內 更 正, 以 致 未 能 及 時 收 到 相 關 訊 息 者, 概 由 考 生 自 行 負 責 六 錄 取 生 假 借 冒 用 偽 造 或 變 造 學 經 歷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入 學 者, 一 經 查 明, 即 開 除 學 籍 ; 畢 業 後 始 發 覺 者, 除 勒 令 繳 銷 其 學 位 證 書 外, 並 公 告 取 消 其 畢 業 資 格, 並 由 當 事 人 自 負 法 律 責 任 七 考 生 對 招 生 事 宜 有 疑 義 時, 應 於 錄 取 公 告 日 起 10 日 內 ( 郵 戳 為 憑 ) 以 書 面 向 本 校 日 間 部 招 生 委 員 會 (89250 金 門 縣 金 寧 鄉 大 學 路 1 號 ) 提 出 申 訴 八 本 簡 章 如 有 未 盡 事 宜, 悉 依 本 校 相 關 規 定 及 招 生 委 員 會 決 議 辦 理 20

附 錄 一 報 名 費 繳 費 方 式 說 明 一 報 名 費 : 新 臺 幣 1,500 元 整 二 報 名 費 繳 費 帳 號 :103 年 2 月 11 日 ( 星 期 二 ) 上 午 9 時 起 由 考 生 自 行 上 網 取 得, 網 址 為 http://admission.nqu.edu.tw/ 選 擇 碩 士 班 考 試 入 學 於 報 名 作 業 項 下 點 選 取 得 繳 費 帳 號 三 繳 費 期 間 :103 年 2 月 11 日 上 午 9 時 至 3 月 5 日 下 午 17 時 止 四 網 路 報 名 注 意 事 項 : 取 得 繳 費 帳 號 後 即 可 進 行 網 路 報 名, 不 須 待 完 成 繳 費 後 才 可 網 路 報 名, 但 考 生 仍 須 於 繳 費 期 限 內 繳 交 報 名 費, 始 完 成 報 名 程 序 五 繳 費 方 式 : 下 列 三 種 方 式 擇 一 繳 費 ( 一 ) 自 動 櫃 員 機 (ATM) 轉 帳 : 約 二 天 後 可 上 網 查 詢 繳 費 狀 態 取 得 繳 費 帳 號 後, 請 持 金 融 卡 利 用 自 動 櫃 員 機 (ATM) 轉 帳 ATM 操 作 流 程 : (1) 插 入 金 融 卡 輸 入 金 融 卡 密 碼 (2) 選 擇 跨 行 轉 帳 及 非 約 定 帳 號 ( 如 發 卡 銀 行 跟 ATM 屬 同 一 家, 選 擇 轉 帳 交 易 ) (3) 輸 入 臺 灣 銀 行 代 碼 :004 (4) 輸 入 繳 費 單 上 之 繳 費 帳 號, 共 14 碼 (5) 輸 入 繳 費 單 上 之 繳 費 金 額 (6) 資 料 確 認 無 誤, 請 按 確 認 (7) 交 易 完 成, 收 取 明 細 表 確 認 轉 帳 是 否 成 功 注 意 事 項 : (1) 繳 費 單 上 的 繳 費 帳 號 為 應 考 人 專 屬 之 繳 款 帳 號, 請 勿 借 他 人 使 用, 或 多 位 應 考 人 共 用 一 組 繳 費 帳 號 (2) 因 繳 費 帳 號 是 唯 一 且 具 有 檢 核 機 制, 所 以 如 果 輸 入 錯 誤 的 繳 費 帳 號 金 額 或 超 過 繳 款 期 限, 交 易 將 無 法 成 功 (3) 請 先 確 認 您 的 金 融 卡 是 否 具 備 轉 帳 功 能, 若 沒 有 該 功 能, 請 向 發 卡 銀 行 申 請 金 融 卡 轉 帳 功 能 若 無 金 融 卡, 亦 可 委 託 他 人 代 為 轉 帳 繳 費 (4) ATM 繳 費 完 成 後, 請 檢 查 交 易 明 細 表, 如 交 易 金 額 及 手 續 費 欄 沒 有 扣 款 紀 錄, 即 表 示 轉 帳 未 成 功, 請 依 繳 費 方 式 再 次 完 成 繳 費, 並 確 定 交 易 是 否 成 功 (5) 使 用 自 動 櫃 員 機 (ATM) 繳 費 轉 帳 者, 請 盡 早 持 存 摺 至 原 開 戶 之 金 融 機 構 進 行 補 摺, 以 確 定 轉 帳 成 功 若 因 報 名 費 繳 交 不 正 確 轉 帳 未 成 功 而 延 誤 報 名, 概 由 考 生 自 行 負 責, 並 不 得 要 求 延 長 報 名 時 間 (6) 使 用 ATM 跨 行 轉 帳 需 由 應 考 人 負 擔 轉 帳 手 續 費 ( 二 ) 至 臺 灣 銀 行 櫃 檯 繳 費 : 約 二 天 後 可 上 網 查 詢 繳 費 狀 態 取 得 繳 費 帳 號 並 列 印 具 有 條 碼 之 繳 費 單 後, 持 繳 費 單 至 臺 灣 銀 行 櫃 檯 繳 費, 繳 費 收 據 請 自 行 留 存 備 查, 應 考 人 需 負 擔 10 元 手 續 費 ( 三 ) 超 商 繳 費 : 約 三 天 後 可 上 網 查 詢 繳 費 狀 態 取 得 繳 費 帳 號 並 列 印 具 有 條 碼 之 繳 費 單 後, 持 繳 費 單 至 全 台 各 大 超 商 繳 費, 繳 費 收 據 請 自 行 留 存 備 查, 應 考 人 需 負 擔 10 元 手 續 費 21

附 錄 二 入 學 大 學 同 等 學 力 認 定 標 準 第 1 條 本 標 準 依 大 學 法 第 二 十 三 條 第 四 項 規 定 訂 定 之 第 2 條 22 84.08.30 教 育 部 (84) 台 參 字 第 042763 號 令 訂 定 發 布 全 文 9 條 86.04.09 教 育 部 (86) 台 參 字 第 86017417 號 令 修 正 第 2 3 條 文 86.05.21 教 育 部 (86) 台 參 字 第 86053290 號 令 修 正 發 布 第 2 3 條 文 88.03.05 教 育 部 (88) 台 參 字 第 88023303 號 令 修 正 發 布 第 2 3 條 文, 刪 除 第 8 條 89.03.28 教 育 部 (89) 台 參 字 第 89037146 號 令 修 正 第 2 3 條 文 89.11.21 教 育 部 (89) 台 參 字 第 89148256 號 令 修 正 第 2 3 條 文 92.04.22 教 育 部 台 參 字 第 0920057919 號 令 修 正 第 3 4 5 條 文 95.12.28 教 育 部 台 參 字 第 0950191616C 號 令 修 正 全 文 7 條 100.01.05 教 育 部 臺 參 字 第 0990226825C 號 令 修 正 第 2 3 6 條 文 100.07.15 教 育 部 臺 參 字 第 1000112683C 號 令 修 正 名 稱 及 全 文 8 條 102.01.24 教 育 部 臺 教 高 ( 四 ) 字 第 1020006304C 號 令 修 正 第 2 4 5 條 文, 增 訂 第 2-1 條 文 102.04.03 教 育 部 臺 教 高 ( 四 ) 字 第 1020046811C 號 令 修 正 全 文 11 條 具 下 列 資 格 之 一 者, 得 以 同 等 學 力 報 考 大 學 學 士 班 ( 不 包 括 二 年 制 學 士 班 ) 一 年 級 新 生 入 學 考 試 : 一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及 進 修 學 校 肄 業 學 生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 ( 一 ) 僅 未 修 習 規 定 修 業 年 限 最 後 一 年, 因 故 休 學 退 學 或 重 讀 二 年 以 上, 持 有 學 校 核 發 之 歷 年 成 績 單, 或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之 修 業 證 明 書 轉 學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 二 ) 修 滿 規 定 修 業 年 限 最 後 一 年 之 上 學 期, 因 故 休 學 或 退 學 一 年 以 上, 持 有 學 校 核 發 之 歷 年 成 績 單, 或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之 修 業 證 明 書 轉 學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 三 ) 修 滿 規 定 年 限 後, 因 故 未 能 畢 業, 持 有 學 校 核 發 之 歷 年 成 績 單, 或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之 修 業 證 明 書 轉 學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二 五 年 制 專 科 學 校 及 進 修 學 校 肄 業 學 生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 ( 一 ) 修 滿 三 年 級 下 學 期 後, 因 故 休 學 或 退 學 一 年 以 上, 持 有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之 修 業 證 明 書 轉 學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 二 ) 修 讀 四 年 級 或 五 年 級 期 間, 因 故 休 學 或 退 學, 或 修 滿 規 定 年 限, 因 故 未 能 畢 業, 持 有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之 修 業 證 明 書 轉 學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三 依 藝 術 教 育 法 實 施 一 貫 制 學 制 肄 業 學 生, 持 有 修 業 證 明 者, 依 其 修 業 情 形 屬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或 五 年 制 專 科 學 校, 準 用 前 二 款 規 定 四 高 級 中 學 及 職 業 進 修 ( 補 習 ) 學 校 或 實 用 技 能 學 程 ( 班 ) 三 年 級 ( 延 教 班 ) 結 業, 持 有 修 ( 結 ) 業 證 明 書 五 自 學 進 修 學 力 鑑 定 考 試 及 格, 持 有 高 級 中 學 職 業 學 校 或 專 科 學 校 畢 業 程 度 及 格 證 明 書 六 知 識 青 年 士 兵 學 力 鑑 別 考 試 及 格, 持 有 高 中 程 度 及 格 證 明 書 七 國 軍 退 除 役 官 兵 學 力 鑑 別 考 試 及 格, 持 有 高 中 程 度 及 格 證 明 書 八 軍 中 隨 營 補 習 教 育 經 考 試 及 格, 持 有 高 中 學 力 證 明 書 九 下 列 國 家 考 試 及 格, 持 有 及 格 證 書 : ( 一 ) 公 務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普 通 考 試 或 一 等 二 等 三 等 四 等 特 種 考 試 及 格 ( 二 )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普 通 考 試 或 相 當 等 級 之 特 種 考 試 及 格 十 持 大 陸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肄 業 文 憑, 符 合 大 陸 地 區 學 歷 採 認 辦 法 規 定, 並 有 第 一 款 所 列 情 形 之 一

十 一 技 能 檢 定 合 格, 有 下 列 資 格 之 一, 持 有 證 書 及 證 明 文 件 : ( 一 ) 取 得 丙 級 技 術 士 證 或 相 當 於 丙 級 之 單 一 級 技 術 士 證 後, 從 事 相 關 工 作 經 驗 五 年 以 上 ( 二 ) 取 得 乙 級 技 術 士 證 或 相 當 於 乙 級 之 單 一 級 技 術 士 證 後, 從 事 相 關 工 作 經 驗 二 年 以 上 ( 三 ) 取 得 甲 級 技 術 士 證 或 相 當 於 甲 級 之 單 一 級 技 術 士 證 十 二 年 滿 二 十 二 歲, 修 習 下 列 不 同 科 目 課 程 累 計 達 四 十 學 分 以 上, 持 有 學 分 證 明 : ( 一 )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推 廣 教 育 學 分 班 課 程 ( 二 ) 教 育 部 認 可 之 非 正 規 教 育 課 程 ( 三 ) 空 中 大 學 選 修 生 選 修 課 程 ( 不 含 推 廣 教 育 課 程 ) 十 三 空 中 大 學 選 修 生, 修 畢 四 十 學 分 以 上 ( 不 含 推 廣 教 育 課 程 ), 成 績 及 格, 持 有 學 分 證 明 書 十 四 符 合 高 級 中 等 教 育 階 段 辦 理 非 學 校 型 態 實 驗 教 育 辦 法 第 二 十 三 條 之 一 第 二 項 規 定 者 第 3 條 具 下 列 資 格 之 一 者, 得 以 同 等 學 力 報 考 大 學 二 年 制 學 士 班 一 年 級 新 生 入 學 考 試 : 一 二 年 制 專 科 學 校 及 進 修 學 校 肄 業 學 生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 ( 一 ) 修 滿 規 定 修 業 年 限 最 後 一 年 之 上 學 期, 因 故 休 學 或 退 學 二 年 以 上, 持 有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之 修 業 證 明 書 轉 學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 二 ) 修 讀 規 定 修 業 年 限 最 後 一 年 之 下 學 期 期 間, 因 故 休 學 或 退 學 一 年 以 上, 持 有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之 修 業 證 明 書 轉 學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 三 ) 修 滿 規 定 修 業 年 限, 且 已 修 畢 畢 業 應 修 學 分 八 十 學 分 以 上, 因 故 未 能 畢 業, 持 有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之 修 業 證 明 書 轉 學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二 三 年 制 專 科 學 校 及 進 修 學 校 肄 業 學 生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 ( 一 ) 僅 未 修 習 規 定 修 業 年 限 最 後 一 年, 因 故 休 學 或 退 學 三 年 以 上, 持 有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之 修 業 證 明 書 轉 學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 二 ) 修 滿 規 定 修 業 年 限 最 後 一 年 之 上 學 期, 因 故 休 學 或 退 學 二 年 以 上, 持 有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之 修 業 證 明 書 轉 學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 三 ) 修 讀 規 定 修 業 年 限 最 後 一 年 之 下 學 期 期 間, 因 故 休 學 或 退 學 一 年 以 上, 持 有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之 修 業 證 明 書 轉 學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三 五 年 制 專 科 學 校 及 進 修 學 校 肄 業 學 生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 ( 一 ) 僅 未 修 習 規 定 修 業 年 限 最 後 一 年, 因 故 休 學 或 退 學 三 年 以 上, 持 有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之 修 業 證 明 書 轉 學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 二 ) 修 滿 規 定 修 業 年 限 最 後 一 年 之 上 學 期, 因 故 休 學 或 退 學 二 年 以 上, 持 有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之 修 業 證 明 書 轉 學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 三 ) 修 讀 規 定 修 業 年 限 最 後 一 年 之 下 學 期 期 間, 因 故 休 學 或 退 學 一 年 以 上, 持 有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之 修 業 證 明 書 轉 學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 四 ) 修 滿 規 定 修 業 年 限, 且 已 修 畢 畢 業 應 修 學 分 二 百 二 十 學 分 以 上, 因 故 未 能 畢 業, 持 有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之 修 業 證 明 書 轉 學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四 大 學 學 士 班 ( 不 含 空 中 大 學 ) 肄 業, 修 滿 二 年 級 下 學 期, 因 故 休 學 或 退 學 一 年 以 上, 持 有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之 修 業 證 明 書 轉 學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五 自 學 進 修 學 力 鑑 定 考 試 及 格, 持 有 專 科 畢 業 程 度 及 格 證 明 書 六 下 列 國 家 考 試 及 格, 持 有 及 格 證 書 : ( 一 ) 公 務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或 一 等 二 等 三 等 特 種 考 試 及 格 ( 二 )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或 相 當 等 級 之 特 種 考 試 及 格 23

七 技 能 檢 定 合 格, 有 下 列 資 格 之 一, 持 有 證 書 及 證 明 文 件 : ( 一 ) 取 得 乙 級 技 術 士 證 或 相 當 於 乙 級 之 單 一 級 技 術 士 證 後, 從 事 相 關 工 作 經 驗 四 年 以 上 ( 二 ) 取 得 甲 級 技 術 士 證 或 相 當 於 甲 級 之 單 一 級 技 術 士 證 後, 從 事 相 關 工 作 經 驗 二 年 以 上 八 年 滿 二 十 二 歲 持 有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畢 ( 結 ) 業 證 書 或 已 修 業 期 滿 者, 修 習 下 列 不 同 科 目 課 程 累 計 達 八 十 學 分 以 上, 持 有 學 分 證 明 : ( 一 ) 大 學 或 空 中 大 學 之 大 學 程 度 學 分 課 程 ( 二 )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推 廣 教 育 學 分 班 課 程 ( 三 ) 教 育 部 認 可 之 非 正 規 教 育 課 程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推 廣 教 育 實 施 辦 法 中 華 民 國 一 百 年 七 月 十 三 日 修 正 施 行 後, 本 標 準 一 百 零 二 年 一 月 二 十 四 日 修 正 施 行 前, 已 修 習 前 項 第 八 款 所 定 課 程 學 分 者, 不 受 二 十 二 歲 年 齡 限 制 第 4 條 具 下 列 資 格 之 一 者, 得 以 同 等 學 力 報 考 大 學 碩 士 班 一 年 級 新 生 入 學 考 試 : 一 在 學 士 班 肄 業, 僅 未 修 滿 規 定 修 業 年 限 最 後 一 年, 因 故 退 學 或 休 學, 自 規 定 修 業 年 限 最 後 一 年 之 始 日 起 算 已 滿 二 年, 持 有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之 修 業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二 修 滿 學 士 班 規 定 修 業 年 限, 因 故 未 能 畢 業, 自 規 定 修 業 年 限 最 後 一 年 之 末 日 起 算 已 滿 一 年, 持 有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之 修 業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三 在 大 學 規 定 修 業 年 限 六 年 ( 含 實 習 ) 以 上 之 學 士 班 修 滿 四 年 課 程, 且 已 修 畢 畢 業 應 修 學 分 一 百 二 十 八 學 分 以 上 四 取 得 專 科 學 校 畢 業 證 書 後, 其 為 三 年 制 者 經 離 校 二 年 以 上 ; 二 年 制 或 五 年 制 者 經 離 校 三 年 以 上 ; 取 得 專 科 進 修 ( 補 習 ) 學 校 資 格 證 明 書 專 科 進 修 學 校 畢 業 證 書 或 專 科 學 校 畢 業 程 度 自 學 進 修 學 力 鑑 定 考 試 及 格 證 書 者, 比 照 二 年 制 專 科 學 校 辦 理 各 校 並 得 依 實 際 需 要, 另 增 訂 相 關 工 作 經 驗 最 低 工 作 年 資 之 規 定 五 下 列 國 家 考 試 及 格, 持 有 及 格 證 書 : ( 一 ) 公 務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或 一 等 二 等 三 等 特 種 考 試 及 格 ( 二 )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或 相 當 等 級 之 特 種 考 試 及 格 六 技 能 檢 定 合 格, 有 下 列 資 格 之 一, 持 有 證 書 及 證 明 文 件 : ( 一 ) 取 得 甲 級 技 術 士 證 或 相 當 於 甲 級 之 單 一 級 技 術 士 證 後, 從 事 相 關 工 作 經 驗 三 年 以 上 ( 二 ) 技 能 檢 定 職 類 以 乙 級 為 最 高 級 別 者, 取 得 乙 級 技 術 士 證 或 相 當 於 乙 級 之 單 一 級 技 術 士 證 後, 從 事 相 關 工 作 經 驗 五 年 以 上 第 5 條 曾 於 大 學 校 院 擔 任 專 業 技 術 人 員 於 專 科 學 校 擔 任 專 業 及 技 術 教 師, 或 於 職 業 學 校 擔 任 技 術 及 專 業 教 師, 經 大 學 校 級 招 生 委 員 會 審 議 通 過, 得 以 同 等 學 力 報 考 前 三 條 所 定 新 生 入 學 考 試 第 6 條 大 學 經 教 育 部 核 可 後, 就 專 業 領 域 具 卓 越 成 就 表 現 者, 經 校 級 招 生 委 員 會 審 議 通 過, 得 准 其 以 同 等 學 力 報 考 第 二 條 至 第 四 條 所 定 新 生 入 學 考 試 第 7 條 具 下 列 資 格 之 一 者, 得 以 同 等 學 力 報 考 大 學 博 士 班 一 年 級 新 生 入 學 考 試 : 一 碩 士 班 學 生 修 業 滿 二 年 且 修 畢 畢 業 應 修 科 目 與 學 分 ( 不 含 論 文 ), 因 故 未 能 畢 業, 經 退 學 或 休 學 一 年 以 上, 持 有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之 修 業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並 提 出 相 當 於 碩 士 論 文 水 準 之 著 作 二 逕 修 讀 博 士 學 位 學 生 修 業 期 滿, 未 通 過 博 士 學 位 候 選 人 資 格 考 核 或 博 士 學 位 考 試, 持 有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之 修 業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並 提 出 相 當 於 碩 士 論 文 水 準 24

第 8 條 之 著 作 三 修 業 年 限 六 年 以 上 之 學 系 畢 業 獲 有 學 士 學 位, 經 有 關 專 業 訓 練 二 年 以 上, 並 提 出 相 當 於 碩 士 論 文 水 準 之 著 作 四 大 學 畢 業 獲 有 學 士 學 位, 從 事 與 所 報 考 系 所 相 關 工 作 五 年 以 上, 並 提 出 相 當 於 碩 士 論 文 水 準 之 著 作 五 下 列 國 家 考 試 及 格, 持 有 及 格 證 書, 且 從 事 與 所 報 考 系 所 相 關 工 作 六 年 以 上, 並 提 出 相 當 於 碩 士 論 文 水 準 之 著 作 : ( 一 ) 公 務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或 一 等 二 等 三 等 特 種 考 試 及 格 ( 二 )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或 相 當 等 級 之 特 種 考 試 及 格 前 項 各 款 相 當 於 碩 士 論 文 水 準 之 著 作, 由 各 大 學 自 行 認 定 ; 其 藝 術 類 或 應 用 科 技 類 相 當 於 碩 士 論 文 水 準 之 著 作, 得 以 創 作 展 演 連 同 書 面 報 告 或 以 技 術 報 告 代 替 第 一 項 第 三 款 所 定 有 關 專 業 訓 練 及 第 四 款 第 五 款 所 定 與 所 報 考 系 所 相 關 工 作, 由 學 校 自 行 認 定 持 國 外 或 香 港 澳 門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學 歷, 符 合 大 學 辦 理 國 外 學 歷 採 認 辦 法 或 香 港 澳 門 學 歷 檢 覈 及 採 認 辦 法 規 定 者, 得 準 用 第 二 條 第 一 款 規 定 辦 理 畢 業 年 級 相 當 於 國 內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二 年 級 之 國 外 或 香 港 澳 門 同 級 同 類 學 校 畢 業 生, 得 以 同 等 學 力 報 考 大 學 學 士 班 一 年 級 新 生 入 學 考 試 但 大 學 應 增 加 其 畢 業 應 修 學 分, 或 延 長 其 修 業 年 限 畢 業 年 級 高 於 相 當 國 內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之 國 外 或 香 港 澳 門 同 級 同 類 學 校 肄 業 生, 修 滿 相 當 於 國 內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修 業 年 限 以 下 年 級 者, 得 準 用 第 二 條 第 一 款 規 定 辦 理 持 國 外 或 香 港 澳 門 學 士 學 位, 符 合 大 學 辦 理 國 外 學 歷 採 認 辦 法 或 香 港 澳 門 學 歷 檢 覈 及 採 認 辦 法 規 定 者, 得 準 用 前 條 第 一 項 第 三 款 及 第 四 款 規 定 辦 理 持 國 外 或 香 港 澳 門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畢 肄 業 學 歷, 其 畢 肄 業 學 校 經 教 育 部 列 入 參 考 名 冊 或 為 當 地 國 政 府 權 責 機 關 或 專 業 評 鑑 團 體 所 認 可, 且 入 學 資 格 修 業 年 限 及 修 習 課 程 均 與 我 國 同 級 同 類 學 校 規 定 相 當, 並 經 各 大 學 招 生 委 員 會 審 議 後 認 定 為 相 當 國 內 同 級 同 類 學 校 修 業 年 級 者, 得 準 用 第 二 條 第 二 款 第 三 條 第 一 款 至 第 四 款 第 四 條 第 一 款 至 第 四 款 及 前 條 第 一 項 第 一 款 及 第 二 款 規 定 辦 理 持 前 項 香 港 澳 門 學 校 副 學 士 學 位 證 書 及 歷 年 成 績 單, 或 高 級 文 憑 及 歷 年 成 績 單, 得 以 同 等 學 力 報 考 科 技 大 學 技 術 學 院 二 年 制 學 士 班 一 年 級 新 生 入 學 考 試 第 五 項 國 外 或 香 港 澳 門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畢 肄 業 學 歷 證 件 及 成 績 證 明 前 項 香 港 澳 門 副 學 士 學 位 證 書 及 歷 年 成 績 單, 或 高 級 文 憑 及 歷 年 成 績 單, 應 經 我 國 駐 外 使 領 館 代 表 處 辦 事 處 或 其 他 經 外 交 部 授 權 機 構, 或 行 政 院 在 香 港 澳 門 設 立 或 指 定 機 構 驗 證 第 9 條 軍 警 校 院 學 歷, 依 教 育 部 核 准 比 敘 之 規 定 辦 理 第 10 條 本 標 準 所 定 年 數 起 迄 計 算 方 式, 除 下 列 情 形 者 外, 自 規 定 起 算 日, 計 算 至 報 考 當 學 年 度 註 冊 截 止 日 為 止 : 一 離 校 或 休 學 年 數 之 計 算 : 自 歷 年 成 績 單 修 業 證 明 書 轉 學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所 載 最 後 修 滿 學 期 之 末 日, 起 算 至 報 考 當 學 年 度 註 冊 截 止 日 為 止 二 專 業 訓 練 及 從 事 相 關 工 作 年 數 之 計 算 : 以 專 業 訓 練 或 相 關 工 作 之 證 明 上 所 載 開 始 日 期, 起 算 至 報 考 當 學 年 度 註 冊 截 止 日 為 止 第 11 條 本 標 準 自 發 布 日 施 行 25

附 錄 三 大 學 辦 理 國 外 學 歷 採 認 辦 法 第 1 條 本 辦 法 依 大 學 法 第 二 十 八 條 第 二 項 規 定 訂 定 之 26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2 日 教 育 部 台 參 字 第 0950143638C 號 令 訂 定 發 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3 日 教 育 部 臺 參 字 第 1010053979C 號 令 修 正 發 布 第 4 5 9~11 條 條 文 第 2 條 大 學 辦 理 持 國 外 學 歷 入 學 學 生 之 學 歷 採 認 事 宜, 應 依 本 辦 法 規 定 為 之 第 3 條 本 辦 法 用 詞, 定 義 如 下 : 一 採 認 : 指 就 國 外 學 歷 完 成 查 驗 查 證 並 予 認 定 之 過 程 二 參 考 名 冊 : 指 教 育 部 ( 以 下 簡 稱 本 部 ) 就 外 國 政 府 權 責 機 關 或 外 國 專 業 團 體 認 可 之 當 地 國 大 專 校 院, 收 錄 其 名 稱 地 址 所 彙 集 而 成 之 名 冊 三 查 驗 : 指 查 核 驗 明 經 我 國 駐 外 使 領 館 代 表 處 辦 事 處 或 其 他 經 外 交 部 授 權 機 構 ( 以 下 簡 稱 駐 外 館 處 ) 驗 證 之 國 外 學 校 學 位 證 書 成 績 證 明 等 證 件 與 入 出 國 主 管 機 關 核 發 之 入 出 國 紀 錄 及 其 他 相 關 證 件 四 查 證 : 指 依 國 外 學 校 之 學 位 證 書 成 績 證 明 等 證 件, 查 明 證 實 當 地 國 政 府 權 責 機 關 或 專 業 評 鑑 團 體 對 學 校 認 可 情 形 與 其 入 學 資 格 修 業 期 限 及 修 習 課 程 等 事 項 五 認 定 : 指 學 歷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經 查 驗 查 證 後, 確 認 與 國 內 同 級 同 類 學 校 相 當 之 學 歷 第 4 條 申 請 人 為 入 學 申 請 國 外 學 歷 採 認, 應 自 行 檢 具 下 列 文 件, 送 各 校 辦 理 : 一 經 我 國 駐 外 館 處 驗 證 之 國 外 學 歷 證 件 及 歷 年 成 績 證 明 影 本 一 份 二 入 出 國 主 管 機 關 核 發 之 入 出 國 紀 錄 一 份 但 申 請 人 係 外 國 人 或 僑 民 者, 免 附 三 其 他 學 校 規 定 之 相 關 文 件 前 項 第 一 款 文 件 之 驗 證, 得 以 受 理 學 校 向 申 請 人 國 外 畢 業 學 校 查 證 代 替 之 ; 第 二 款 文 件, 應 包 括 國 外 學 歷 修 業 之 起 迄 期 間 第 5 條 各 校 辦 理 國 外 學 歷 採 認, 應 依 下 列 程 序 為 之 : 一 已 列 入 參 考 名 冊 之 國 外 學 校 或 國 外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學 歷, 由 各 校 依 本 辦 法 查 驗 及 認 定 ; 如 有 疑 義 者, 各 校 應 依 第 六 條 及 第 七 條 規 定 辦 理 查 證 後 認 定 ; 必 要 時, 得 敘 明 疑 義, 並 檢 附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送 本 部 協 助 認 定 二 未 列 入 參 考 名 冊 之 國 外 學 校 學 歷 或 藝 術 類 文 憑, 各 校 應 依 第 六 條 及 第 七 條 辦 理 查 證 後 認 定 ; 必 要 時, 得 敘 明 疑 義, 並 檢 附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送 本 部 協 助 認 定 第 6 條 各 校 辦 理 查 證 國 外 學 歷, 應 由 申 請 人 出 具 授 權 查 證 之 英 文 同 意 書 及 相 關 文 件 後, 函 請 我 國 駐 外 館 處 為 之 申 請 人 持 有 我 國 未 設 有 駐 外 館 處 國 家 之 學 歷, 應 先 申 請 國 外 畢 業 學 校 發 給 其 修 業 情 形 當 地 國 政 府 權 責 機 關 或 專 業 評 鑑 團 體 對 學 校 認 可 情 形 及 成 績 證 明 等 英 文 證 明 文 件 後, 送 受 理 之 各 校 辦 理 查 證 第 7 條 各 校 函 請 駐 外 館 處 協 助 查 證 申 請 人 所 持 國 外 學 歷 之 項 目 如 下 : 一 入 學 資 格 二 修 業 期 限 三 修 習 課 程 四 當 地 國 政 府 權 責 機 關 或 專 業 評 鑑 團 體 對 學 校 認 可 情 形 五 其 他 必 要 查 證 事 項 第 8 條 國 外 學 歷 符 合 下 列 各 款 規 定 者, 始 得 認 定 : 一 畢 ( 肄 ) 業 學 校 應 為 已 列 入 參 考 名 冊 者 未 列 入 參 考 名 冊 者, 應 為 當 地 國 政 府 權

責 機 關 或 專 業 評 鑑 團 體 所 認 可 二 修 業 期 限 修 習 課 程, 應 與 國 內 同 級 同 類 學 校 規 定 相 當 第 9 條 前 條 第 二 款 所 稱 修 業 期 限, 指 申 請 人 停 留 於 當 地 學 校 之 修 業 時 間, 其 規 定 如 下 : 一 持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學 歷 者, 累 計 修 業 時 間 應 符 合 當 地 國 學 制 之 規 定 二 持 學 士 學 位 者, 累 計 修 業 時 間 至 少 須 滿 三 十 二 個 月 三 持 碩 士 學 位 者, 累 計 修 業 時 間 至 少 須 滿 八 個 月 四 持 博 士 學 位 者, 累 計 修 業 時 間 至 少 須 滿 十 六 個 月 五 碩 士 博 士 學 位 同 時 於 同 校 系 ( 所 ) 修 習 者, 累 計 修 業 時 間 至 少 須 滿 二 十 四 個 月 六 以 專 科 學 校 畢 業 學 歷 或 具 專 科 學 校 畢 業 同 等 學 力 進 修 學 士 學 位 者, 累 計 修 業 時 間 至 少 須 滿 十 六 個 月 前 項 修 業 期 限, 各 校 應 對 照 國 內 外 學 制 情 形, 以 申 請 人 所 持 國 外 學 歷 當 地 國 學 制 修 業 期 間 學 校 行 事 曆 及 入 出 國 紀 錄 等 綜 合 判 斷, 其 所 停 留 期 間 非 屬 學 校 正 規 學 制 及 行 事 曆 所 示 修 課 時 間 者, 不 予 採 計 修 讀 學 士 學 位 表 現 優 異 者, 其 修 業 期 限, 得 由 各 校 衡 酌 各 該 國 外 大 學 學 制 規 定 及 實 際 情 況, 予 以 酌 減 符 合 特 殊 教 育 法 所 稱 身 心 障 礙 者, 其 修 業 期 限, 得 由 各 校 衡 酌 各 該 國 外 大 學 學 制 身 心 障 礙 程 度 及 其 他 實 際 情 況, 予 以 酌 減 經 由 國 際 學 術 合 作 模 式, 同 時 在 國 內 外 大 學 修 讀 學 位 者, 不 得 全 程 於 國 內 大 學 修 業, 其 修 業 期 限, 得 累 計 其 停 留 於 各 當 地 大 學 之 修 業 時 間, 並 應 符 合 下 列 規 定, 不 適 用 第 一 項 規 定 : 一 持 學 士 學 位 者, 累 計 修 業 時 間 至 少 須 滿 三 十 二 個 月 二 持 碩 士 學 位 者, 累 計 修 業 時 間 至 少 須 滿 十 二 個 月 三 持 博 士 學 位 者, 累 計 修 業 時 間 至 少 須 滿 二 十 四 個 月 前 項 申 請 人 於 國 內 大 學 修 習 之 學 分 數, 累 計 須 達 獲 頒 學 位 所 需 總 學 分 數 之 三 分 之 一 以 上 第 10 條 第 八 條 第 二 款 所 定 修 習 課 程, 如 以 遠 距 教 學 方 式 修 習, 取 得 國 外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學 歷 者, 應 在 符 合 第 八 條 第 一 款 規 定 之 學 校 修 習 科 目 學 分, 或 經 由 國 際 學 術 合 作 在 國 內 大 學 修 習 學 分, 其 學 分 數 並 符 合 國 內 遠 距 教 學 之 規 定 第 11 條 國 外 學 歷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者, 不 予 認 定 : 一 經 函 授 方 式 取 得 二 各 類 研 習 班 所 取 得 之 修 課 證 ( 明 ) 書 三 取 得 博 士 學 位 候 選 人 資 格 因 故 未 獲 得 博 士 學 位, 申 請 認 定 相 當 於 碩 士 學 位 資 格 四 未 經 註 冊 入 學 及 修 業, 僅 以 論 文 著 作 取 得 博 士 學 位 五 名 ( 榮 ) 譽 學 位 六 非 使 用 中 文 之 國 家 或 地 區, 以 中 文 授 課 所 頒 授 之 學 歷 但 不 包 括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學 歷 七 未 經 本 部 認 可, 在 我 國 所 設 分 校 或 以 國 外 學 校 名 義 委 託 機 構 在 國 內 招 生 授 課 取 得 之 學 歷 八 以 遠 距 教 學 方 式 修 習, 並 以 此 取 得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之 學 歷 但 法 令 另 有 規 定 者, 不 在 此 限 第 12 條 第 13 條 申 請 人 所 提 供 之 各 項 證 件, 有 偽 造 變 造 不 實 情 事, 經 調 查 屬 實 者, 應 予 撤 銷 其 學 歷 之 採 認, 涉 及 刑 事 責 任 者, 移 送 檢 察 機 關 依 法 辦 理 本 辦 法 自 發 布 日 施 行 27

附 錄 四 102 學 年 度 碩 士 班 學 分 學 雜 費 收 費 標 準 參 考 表 碩 士 班 學 雜 費 基 數 學 分 費 / 每 學 分 備 註 閩 南 文 化 研 究 所 國 際 暨 大 陸 事 務 學 系 碩 士 班 海 洋 事 務 研 究 所 運 動 與 休 閒 學 系 碩 士 班 人 文 藝 術 學 院 語 言 與 跨 文 化 碩 士 班 管 理 學 院 創 新 事 業 與 島 嶼 經 營 碩 士 班 10,900 1,500 103 學 年 度 碩 士 班 學 分 學 雜 費 收 費 標 準 尚 未 定 案, 本 表 僅 供 參 考 電 子 工 程 學 系 碩 士 班 食 品 科 學 系 碩 士 班 土 木 與 工 程 管 理 學 系 碩 士 班 建 築 學 系 碩 士 班 12,900 1,500 28

附 件 一 國 立 金 門 大 學 103 學 年 度 碩 士 班 考 試 入 學 網 路 報 名 造 字 申 請 表 姓 名 報 考 系 所 組 別 系 所 組 身 分 證 字 號 聯 絡 電 話 通 訊 地 址 - 個 人 資 料 若 有 各 種 電 腦 輸 入 法 均 無 法 產 生 之 文 字, 請 先 以 * 代 替, 再 填 寫 本 表 : 姓 名 ( 須 造 字 之 文 字 : ) 地 址 ( 須 造 字 之 文 字 : ) 備 註 : 1. 各 欄 位 請 詳 細 註 明 2. 請 於 資 料 寄 送 截 止 日 前 (103 年 3 月 6 日 ) 連 同 報 名 表 件 及 審 查 資 料 一 同 寄 出, 逾 期 恕 不 受 理 注 意 : 報 名 資 料 無 需 造 字 之 考 生 免 填 29

附 件 二 國 立 金 門 大 學 103 學 年 度 碩 士 班 考 試 入 學 國 外 學 歷 切 結 書 考 生 以 學 歷 參 加 貴 校 103 學 年 度 碩 士 班 考 試 入 學 招 生 考 試, 依 規 定 應 於 報 名 時 繳 交 : 1. 經 駐 外 館 處 驗 證 之 國 外 學 歷 證 件 影 本 及 中 文 譯 本 各 一 份 2. 經 駐 外 館 處 驗 證 之 國 外 學 歷 歷 年 成 績 證 明 影 本 一 份 3. 入 出 國 主 管 機 關 ( 內 政 部 ) 核 發 之 入 出 國 紀 錄 影 本 ( 包 括 修 畢 國 外 學 歷 之 起 迄 期 間 ) 本 人 因 故 未 及 備 妥 以 上 文 件, 謹 此 具 結 保 證 如 獲 錄 取, 本 人 將 於 入 學 報 到 前 依 前 述 規 定 補 繳 各 項 文 件 並 於 報 到 時 繳 驗 學 位 證 書 正 本 ; 否 則 本 人 願 放 棄 本 項 考 試 錄 取 資 格, 絕 無 異 議 此 致 國 立 金 門 大 學 日 間 部 招 生 委 員 會 立 切 結 書 人 簽 章 : 身 分 證 號 碼 : 報 考 系 所 組 : 切 結 日 期 : 30

附 件 三 姓 名 聯 絡 電 話 通 訊 地 址 申 請 退 費 原 因 國 立 金 門 大 學 103 學 年 度 碩 士 班 考 試 入 學 日 () 夜 () 行 動 電 話 : - 退 費 申 請 表 性 別 男 女 報 考 資 格 不 符 者 重 複 繳 費 者 已 繳 費 未 上 網 登 錄 報 名 資 料 逾 期 寄 件 身 分 證 字 號 考 生 簽 章 : 申 請 日 期 : 年 月 日 退 費 帳 號 : 考 生 本 人 存 款 帳 戶 戶 名 : 金 融 機 構 ( 註 記 分 行 ) 帳 號 銀 行 分 行 帳 號 : 郵 局 帳 號 (14 碼 ): 以 下 考 生 免 填 : 審 核 退 費 金 額 說 明 : 除 因 報 考 資 格 不 符 重 複 繳 費 已 繳 費 未 上 網 登 錄 報 名 資 料 逾 期 寄 件 者, 得 申 請 退 費 外, 已 繳 之 報 名 費 一 律 不 予 退 還 合 於 前 述 退 費 條 件 者, 須 於 103 年 3 月 7 日 ( 星 期 五 ) 前 填 妥 退 費 申 請 表, 以 傳 真 方 式 向 本 校 教 務 處 註 冊 組 提 出 申 請, 逾 期 不 予 受 理 報 名 費 退 還, 除 重 複 繳 費 者 第 2 筆 ( 含 ) 以 外 之 費 用 全 額 退 還 外, 其 他 原 因 之 退 費 金 額 於 扣 除 行 政 處 理 費 用 200 元 後 退 還 31

附 件 四 國 立 金 門 大 學 103 學 年 度 碩 士 班 考 試 入 學 成 績 複 查 申 請 暨 回 覆 表 成 績 組 收 件 編 號 : 申 請 日 期 : 年 月 日 報 考 系 所 : 組 別 : 准 考 證 號 碼 姓 名 性 別 1. 男 2. 女 通 訊 - ( 郵 遞 區 號 ) 聯 絡 電 話 地 址 考 生 簽 章 科 目 成 績 複 查 成 績 複 查 結 果 備 註 回 覆 日 期 年 月 日 說 明 : 一 本 申 請 表 中 有 處 考 生 不 必 填 寫, 本 表 及 下 端 成 績 複 查 申 請 暨 存 查 表 之 考 生 資 料, 請 親 自 填 寫 正 確 二 複 查 手 續 : 一 律 填 寫 本 申 請 表, 註 明 查 分 科 目 及 成 績, 並 附 上 (1) 複 查 費 之 郵 政 匯 票 ;(2) 回 郵 信 封 一 只 ( 請 貼 足 限 時 掛 號 郵 資 且 填 妥 姓 名 地 址 ), 先 傳 真 文 件 後 以 限 時 掛 號 寄 至 本 校 複 查, 不 符 規 定 未 附 複 查 費 或 申 請 逾 時 者, 均 不 予 受 理, 同 一 科 目 只 得 申 請 複 查 一 次 傳 真 號 碼 :( 082)313313 三 複 查 費 : 每 科 複 查 費 新 台 幣 100 元, 請 以 郵 政 匯 票 方 式 繳 費, 郵 政 匯 票 戶 名 : 國 立 金 門 大 學 ( 請 務 必 填 寫 清 楚 ) 四 本 表 請 寄 89250 金 門 縣 金 寧 鄉 大 學 路 1 號 國 立 金 門 大 學 103 學 年 度 日 間 部 招 生 委 員 會 收 六 複 查 期 限 :103 年 3 月 21 日 17 時 止, 一 律 採 傳 真 申 請, 文 件 後 寄 方 式 辦 理, 逾 期 不 予 受 理 國 立 金 門 大 學 103 學 年 度 碩 士 班 考 試 入 學 成 績 複 查 申 請 暨 存 查 表 成 績 組 收 件 編 號 : 申 請 日 期 : 年 月 日 報 考 系 所 : 組 別 : 准 考 證 號 碼 姓 名 性 別 1. 男 2. 女 通 訊 地 址 - ( 郵 遞 區 號 ) 聯 絡 電 話 考 生 簽 章 成 績 組 處 理 結 果 回 覆 日 期 年 月 日 32

附 件 五 國 立 金 門 大 學 103 學 年 度 碩 士 班 考 試 入 學 放 棄 錄 取 資 格 申 請 書 本 人 因 或 至 他 校 就 讀 ( 請 寫 出 他 校 校 名 : ) 自 願 放 棄 錄 取 貴 校 碩 士 班 就 讀 資 格, 絕 無 異 議, 特 此 聲 明 此 致 國 立 金 門 大 學 申 請 人 姓 名 : ( 簽 章 ) 身 分 證 字 號 :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本 聯 由 國 立 金 門 大 學 存 查 本 聯 由 考 生 存 查 國 立 金 門 大 學 103 學 年 度 碩 士 班 考 試 入 學 放 棄 錄 取 資 格 核 准 書 考 生 自 願 放 棄 錄 取 本 校 碩 士 班 就 讀 資 格, 已 核 准 在 案 國 立 金 門 大 學 日 間 部 招 生 委 員 會 ( 未 蓋 章 戳 者 無 效 )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33

附 件 六 103 學 年 度 碩 士 班 考 試 入 學 報 名 專 用 信 封 封 面 請 貼 足 限 時 掛 號 郵 資 限 時 掛 號 寄 件 考 生 地 址 : 寄 件 考 生 姓 名 : 電 話 : 招 生 名 稱 : 報 考 系 所 別 : 報 考 考 區 : 收 件 地 址 :892 金 門 縣 金 寧 鄉 大 學 路 1 號 國 立 金 門 大 學 日 間 部 招 生 委 員 會 收 請 將 下 列 文 件 依 序 整 理 齊 全, 用 迴 紋 針 夾 在 左 上 角, 平 裝 放 入 信 封 內 ( 請 勾 選 ): 1. 報 名 表 ( 黏 貼 照 片 及 身 分 證 影 本 ) 2. 學 歷 證 明 文 件 ( 請 依 簡 章 規 定 辦 理 ) 3. 各 系 所 規 定 繳 交 之 資 料 4. 其 他 表 件 ( 如 : 造 字 申 請 表 低 收 入 戶 優 待 申 請 表 及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等 ) 網 路 報 名 收 件 號 : 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