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變 更 梅 花 湖 風 景 特 定 區 計 畫 ( 第 三 次 通 盤 檢 討 ) 案 地 方 座 談 會 說 明 資 料 緣 起 : 為 利 梅 花 湖 觀 光 永 續 發 展, 建 設 完 善 公 共 設 施 並 提 供 充 足 之 觀 光 產 業 發 展 用 地, 本 府 刻 正 辦 理 變 更 梅 花 湖 風 景 特 定 區 計 畫 ( 第 三 次 通 盤 檢 討 ) 規 劃 作 業 為 促 進 居 民 對 地 方 未 來 發 展 之 共 識, 並 實 踐 開 放 政 府 之 施 政 理 念, 爰 於 規 劃 階 段 辦 理 地 方 座 談 會, 邀 集 擬 變 更 區 域 內 之 民 眾 與 會 座 談, 以 利 民 眾 了 解 規 劃 草 案 內 容 並 蒐 集 各 界 意 見 作 為 規 劃 參 考 座 談 會 時 間 :104 年 8 月 31 日 ( 星 期 一 ), 下 午 6 時 30 分 地 點 : 梅 花 湖 停 車 場 ( 宜 蘭 縣 冬 山 鄉 大 埤 二 路 旁 ) 梅 花 湖 三 通 擬 變 更 區 域
壹 整 體 規 劃 構 想
貳 規 劃 草 案 內 容 概 要 原 農 業 區 開 發 許 可 範 圍 說 明 四 說 明 三 遊 三 (2) 遊 四 (2) 遊 三 (3) 說 明 一 說 明 二 公 園 用 地 周 邊 區 段 徵 收 範 圍 區 段 徵 收 面 積 : 約 5 公 頃 平 均 負 擔 比 例 :55% 說 明 :( 遊 憩 設 施 專 用 區 包 括 : 遊 一 遊 二 遊 三 遊 四 遊 五, 本 次 規 劃 範 圍 包 含 遊 三 遊 四 遊 五 ) 一 遊 四 (1) 街 廓 為 區 段 徵 收 拆 遷 安 置 計 畫 街 廓, 供 原 形 象 商 圈 既 有 建 物 拆 遷 安 置 之 基 地, 配 套 措 施 如 下 : (1) 採 " 先 建 後 拆 " 措 施, 由 政 府 先 於 遊 四 (1) 興 建 安 置 住 宅 後, 供 形 象 商 圈 既 有 建 物 所 有 權 人 遷 移 安 置 後, 再 拆 除 原 建 物 闢 建 公 園 (2) 原 形 象 商 圈 既 有 建 物 土 地 所 有 權 人 於 區 段 徵 收 後 經 繳 納 差 額 地 價 ( 原 持 有 土 地 面 積 扣 除 區 段 徵 收 平 均 負 擔 後 與 配 回 土 地 面 積 差 額 部 分 需 繳 納 差 額 地 價 以 區 段 徵 收 後 平 均 地 價 10 萬 元 / 坪, 平 均 負 擔 比 例 55% 換 算, 每 坪 應 繳 納 之 差 額 地 價 為 5.5 萬 元 ) 後, 可 於 遊 四 (1) 街 廓 申 配 安 置 住 宅 二 遊 四 (2) 及 遊 四 (3) 街 廓 採 原 地 保 留, 即 該 範 圍 內 土 地 所 有 權 人 於 區 段 徵 收 後 經 繳 納 差 額 地 價 ( 同 上 述 ) 後, 既 有 建 物 原 地 保 留, 且 土 地 使 用 分 區 由 公 園 用 地 變 更 為 第 四 種 遊 憩 設 施 專 用 區 三 遊 三 (1) 遊 三 (2) 遊 三 (3) 遊 三 (4) 供 區 段 徵 收 範 圍 內 土 地 所 有 權 人 ( 無 既 有 建 物 部 分 ) 申 配 抵 價 地 四 農 業 區 ( 大 埤 路 以 西, 大 埤 五 路 以 南 地 區 ) 採 " 開 發 許 可 " 方 式 申 請 開 發, 由 土 地 所 有 權 人 依 開 發 基 地 面 積 之 35% 作 為 回 饋, 回 饋 部 分 以 優 先 捐 贈 開 闢 基 地 鄰 接 之 公 共 設 施 用 地, 不 足 部 分 以 繳 納 代 金 方 式 辦 理 經 完 成 捐 贈 土 地 或 繳 納 代 金 予 本 府 後, 原 土 地 使 用 分 區 由 農 業 區 變 更 為 第 五 種 遊 憩 設 施 專 用 區
變 更 梅 花 湖 風 景 特 定 區 計 畫 ( 第 三 次 通 盤 檢 討 ) 草 案 地 方 座 談 會 議 紀 錄 時 間 :104 年 8 月 31 日 ( 星 期 一 )18 時 30 分 地 點 : 梅 花 湖 停 車 場 ( 宜 蘭 縣 冬 山 鄉 大 埤 二 路 旁 ) 出 列 席 單 位 及 人 員 : 梅 花 湖 風 景 特 定 區 計 畫 擬 變 更 範 圍 土 地 所 有 權 人 游 議 員 祥 德 楊 議 員 政 誠 張 議 員 秋 明 薛 議 員 呈 懿 冬 山 鄉 民 代 表 會 黃 主 席 強 呈 陳 副 主 席 鏗 芳 等 代 表 冬 山 鄉 公 所 謝 鄉 長 燦 輝 等 人 員 主 持 人 : 黃 處 長 志 良 記 錄 : 吳 佩 蓁 壹 主 持 人 宣 布 開 會 貳 規 劃 單 位 簡 報 說 明 ( 略 ) 参 與 會 人 員 意 見 摘 要 : 一 民 眾 一 遊 一 二 三 四 五 土 地 的 規 劃 內 容 有 沒 有 公 告 或 者 說 明? 另 外 民 眾 負 擔 35% 代 金 或 補 償 方 式 之 計 算 公 式 如 何 來? 如 何 認 定 一 筆 土 地 之 價 值 十 萬 元, 這 邊 的 建 地 買 賣 好 像 都 沒 有 這 個 價 錢 二 民 眾 二 遊 憩 用 地 有 辦 法 做 住 宅 使 用 嗎? 遊 憩 用 地 有 何 用 途? 三 民 眾 三 為 什 麼 遊 一 可 以 建 造 飯 店, 卻 要 拆 我 們 的 房 屋, 另 外 遊 二 三 四 可 以 原 地 保 留, 我 們 ( 形 象 商 圈 既 有 建 築 ) 卻 不 能? 四 民 眾 四 我 們 這 邊 的 建 築 都 是 72 年 建 造, 梅 花 湖 風 景 特 定 計 畫 區 是 73 年 才 公 告 的, 所 以 我 們 這 邊 建 築 全 部 都 是 合 法 的, 也 都 有 領 有 使 用 執 照 縣 政 府 在 公 告 梅 花 湖 特 定 計 畫 區 的 時 候, 讓 居 民 受 到 很 多 限 制, 計 畫 做 了 30 幾 年 到 現 在 都 未 動 工, 這 裡 居 民 的 財 產 全 部 都 被 政 府 限 制, 現 在 政 府 要 開 發, 卻 要 居 民 一 坪 繳 五 萬 五 千 元, 1
那 請 問 我 們 過 去 被 限 制 30 年, 政 府 是 不 是 要 補 助 我 們? 縣 政 府 在 梅 花 湖 都 沒 有 進 行 環 境 改 善, 現 在 會 有 所 改 善 都 是 居 民 自 動 自 發 處 理, 現 在 縣 府 說 要 規 劃 了, 居 民 卻 要 一 坪 要 繳 五 萬 五 給 政 府, 那 我 們 不 知 道 政 府 到 底 在 這 做 了 什 麼 回 饋 給 居 民 以 前 縣 政 府 投 入 較 大 的 建 設 大 概 就 只 有 遊 艇, 但 遊 艇 來 了 以 後, 梅 花 湖 的 生 態 都 因 此 改 變, 政 府 的 建 設 到 底 是 正 面 還 是 負 面 讓 人 懷 疑 梅 花 湖 要 開 闢 公 園, 的 確 可 以 造 福 全 縣 居 民, 但 當 地 居 民 卻 遭 到 損 害 五 民 眾 五 : 農 業 區 變 更 為 遊 憩 區 回 饋 是 35%, 那 在 原 遊 憩 區 的 建 地 是 要 回 饋 多 少? 等 第 三 次 通 盤 檢 討 結 束 後, 到 底 什 麼 時 候 會 動 工 建 設? 因 為 已 經 延 滯 30 年, 是 不 是 還 會 繼 續 延 滯 下 去? 六 民 眾 六 : 有 關 平 均 地 價 一 坪 十 萬 元, 是 如 何 計 算? 七 陳 先 生 ( 自 救 會 代 表 ) 梅 花 湖 71 年 已 申 請 到 建 照,73 年 才 發 布 都 市 計 畫 計 畫, 當 初 都 市 計 畫 都 無 任 河 溝 通 機 制, 說 劃 成 公 園 用 地 就 劃 成 公 園 用 地, 都 市 計 畫 法 有 規 定 都 市 計 畫 發 布 實 施 二 年 或 屆 滿 二 十 五 年 者 應 發 布 通 盤 實 施, 我 們 現 在 已 經 超 過 30 年 了, 我 們 這 邊 都 還 是 公 園 預 定 地, 還 有 禁 建 限 制, 亦 不 能 貸 款, 這 就 是 目 前 在 公 園 預 定 地 裡 的 居 民 受 到 的 限 制, 明 明 是 合 法 的, 在 未 經 過 溝 通 下, 將 這 些 居 民 的 權 力 直 接 限 制, 時 間 也 已 經 過 30 年 了 現 在 縣 府 說 這 些 地 要 做 開 發, 說 這 一 坪 要 繳 五 萬 多 差 額 地 價, 這 樣 合 理 嗎? 居 民 已 經 在 這 邊 奮 鬥 30 多 年 創 造 地 方 的 繁 榮, 現 在 要 居 民 遷 移, 我 們 這 是 合 法 的 建 築, 權 利 卻 通 通 被 抹 煞 現 有 建 物 的 拆 遷 只 有 考 慮 到 建 物 的 景 觀, 完 全 忽 略 遊 客 的 動 線 及 商 業 功 能 人 家 說 三 生 有 幸, 是 在 說 生 態 要 保 護 生 活 要 建 全 生 計 經 濟 要 完 善 這 生 計 是 最 重 要 的, 現 在 所 有 的 商 業 動 2
線 已 經 成 形 了, 遊 客 都 依 照 動 線 去 光 觀 遊 玩, 現 在 遷 移 到 另 一 邊, 可 能 破 壞 原 有 商 業 模 式, 影 響 我 們 的 生 意 現 在 梅 花 湖 商 店 街 好 不 容 易 成 形, 共 存 共 榮 的 情 況 下, 我 們 訴 求 是 希 望 保 留 下 來, 如 果 遷 移 之 後 誰 知 道 生 態 會 不 會 改 變, 即 使 原 地 重 建 也 不 知 道 是 否 能 維 持 現 在 的 繁 榮, 何 況 是 遷 移 重 建 政 府 的 立 場 一 再 的 變 化, 五 年 前 政 府 認 為 商 店 街 老 舊 門 面 不 漂 亮, 申 請 了 一 千 多 萬 元 重 新 翻 修, 居 民 也 自 組 自 救 會 來 維 持 環 境, 現 在 錢 花 下 去 了 又 要 再 拆, 甚 不 合 理 這 邊 停 車 場 前 年 才 剛 設 立 的, 現 在 又 說 要 重 新 變 更, 要 拆 起 來 做 遊 三 遊 四, 都 沒 考 慮 未 來 停 車 的 需 求 問 題 我 們 自 救 會 提 出 以 下 訴 求 : 1. 停 止 商 店 街 拆 遷 保 留 商 店 街 合 法 房 舍 建 物 2. 取 消 公 園 預 定 地 限 制 還 我 居 民 合 法 權 益 3. 保 留 停 車 的 空 間 八 民 眾 八 : 遊 五 目 前 是 禁 建 的, 本 人 土 地 是 合 法 買 賣, 興 建 也 是 向 縣 府 申 請 的, 房 屋 都 已 經 蓋 一 半 了, 因 為 你 們 的 計 畫 一 張 禁 建 公 文 要 我 停 工, 之 前 都 沒 有 發 布 或 公 告, 如 果 當 初 你 們 有 這 樣 的 計 畫, 那 就 應 該 提 早 禁 建, 我 房 子 蓋 一 半, 你 們 就 給 我 禁 建 二 年, 現 在 做 通 盤 檢 討, 要 做 到 什 麼 時 候, 我 蓋 一 半 的 房 子 何 時 才 可 以 再 繼 續 蓋 九 民 眾 九 : 規 劃 這 麼 多, 廁 所 卻 只 有 幾 間, 希 望 規 劃 再 考 慮 增 加 廁 所 十 民 眾 十 : 目 前 規 劃 就 兩 種 方 案, 不 是 割 地 就 是 拆 屋 不 然 就 是 繳 款, 我 們 希 望 無 論 是 用 區 段 徵 收 或 什 麼 方 式 辦 理, 政 府 跟 我 們 拿 的 錢 能 取 之 梅 花 湖 用 之 於 梅 花 湖, 且 所 有 經 費 收 支 運 用 要 全 部 公 開 停 車 場 現 有 土 地 公 廟 要 遷 去 哪 裡? 在 規 劃 圖 上 沒 看 到 保 留, 也 沒 有 說 遷 移 到 哪 裡? 3
目 前 說 明 只 有 講 到 遊 一 遊 二, 那 遊 三 四 五 部 份 尚 請 說 明 一 下, 這 幾 區 的 差 別 在 哪? 神 愛 兒 童 之 家 既 有 道 路 已 被 封, 請 考 量 規 劃 道 路 供 其 出 入 使 用 第 二 次 通 盤 檢 討 廢 掉 的 8 號 道 路, 希 望 能 恢 復 通 開 闢 因 觀 光 車 輛 多, 所 以 需 要 動 線 加 強 規 劃 農 業 區 變 更 為 遊 五 的 回 饋 地 35% 數 字 哪 來? 梅 花 湖 地 區 民 國 59 年 第 已 完 成 農 地 重 劃 區, 重 劃 當 時 是 一 甲 地 僅 八 分 地 發 還 地 主, 兩 分 地 劃 作 農 水 路, 本 次 檢 討 農 業 區 變 為 遊 五, 為 何 還 需 要 回 饋 到 35%? 另 公 文 中 提 到, 規 劃 草 案 內 容 概 要 以 優 先 捐 贈 開 闢 基 地 鄰 接 之 公 共 設 施 用 地, 公 共 設 施 是 哪 些 公 共 設 施? 另 外 停 車 場 現 在 都 不 夠 了, 可 以 在 自 家 附 近 的 地 設 置 小 型 停 車 場 嗎? 另 代 金 是 怎 麼 計 算 的? 再 者 遊 五 內 有 幾 塊 農 業 區 建 地 目, 也 一 樣 要 回 饋 35% 嗎? 規 劃 草 案 內 容 概 要 提 到 由 土 地 所 有 權 人 依 開 發 基 地 面 積 之 35% 作 為 回 饋, 就 字 面 上 來 看, 是 不 是 可 以 選 擇 不 開 發 維 持 農 業 區 使 用? 土 地 所 有 權 人 捐 贈 或 繳 納 完 成 後, 剩 下 的 65% 的 地 目 是 不 是 全 部 變 成 建 地? 或 是 可 以 再 分 割? 另 建 蔽 率 容 積 率 有 多 少? 遊 五 是 否 有 最 小 開 發 面 積 限 制, 如 冬 山 順 安 都 市 計 畫 區 要 一 公 頃 以 上 才 能 開 發, 梅 花 湖 這 邊 是 不 是 也 有 最 小 開 發 面 積 限 制 之 規 定? 農 業 區 變 更 後 是 否 有 增 值 稅 的 問 題? 十 一 民 眾 十 一 形 象 商 圈 代 表 著 門 面 的 意 義 在, 新 方 案 配 置 在 巷 子 裡 面, 這 樣 不 合 邏 輯, 為 什 麼 不 能 比 照 遊 二 三 採 原 地 保 留? 遊 三 跟 遊 四 之 間 的 道 路, 既 然 要 重 新 規 劃 道 路, 為 何 無 貫 通? 十 二 民 眾 十 二 遊 五 採 許 可 開 發 制? 意 思 是 不 是 我 不 申 請 開 發 就 可 以 維 持 農 業 區 使 用? 4
十 三 民 眾 十 三 : 遊 五 本 來 是 農 地, 之 前 就 已 經 農 地 重 劃 回 饋 過 了, 現 在 又 要 再 讓 我 們 負 擔 一 次, 這 樣 不 就 剩 沒 多 少 地? 我 們 建 的 農 舍 也 都 是 自 己 居 住 沒 在 經 營 民 宿, 是 不 是 就 保 持 現 狀 就 好, 不 要 再 做 什 麼 變 更 十 四 民 眾 十 四 我 想 問 公 園 用 地 內 天 ㄟ 咖 啡 是 採 原 地 保 留 還 是 要 遷 移? 因 為 沒 提 到 我 們 這 區, 所 以 想 問 清 楚 關 於 我 們 這 區 的 規 劃? 我 是 希 望 能 原 地 保 留, 我 們 的 房 屋 也 都 超 過 30 多 年 十 五 民 眾 十 五 : 如 果 有 公 園, 那 停 車 場 是 否 可 考 慮 公 園 地 下 化 停 車 場 國 內 外 有 很 多 商 圈, 政 府 其 實 可 以 鼓 勵 民 間 設 立 小 型 停 車 場, 這 樣 一 來 居 民 也 可 以 做 為 一 種 謀 生 工 具, 亦 可 解 決 停 車 的 需 求 十 六 民 眾 十 四 本 次 颱 風 時 梅 花 湖 整 個 水 都 淹 起 來, 遊 五 山 那 邊 整 個 都 是 滿 的, 如 果 山 跟 住 屋 之 間 不 留 設 一 個 緩 衝 帶, 下 次 颱 風 來 時 可 能 造 成 湖 水 漫 流 大 埤 五 路 以 北 維 持 農 業 區, 他 們 是 依 賴 梅 花 湖 風 景 區 及 商 圈 去 創 造 他 們 的 財 富, 為 什 麼 該 部 分 土 地 不 在 本 次 變 更 討 論 的 範 圍, 而 要 大 埤 五 路 以 南 的 土 地 來 負 擔 這 些 變 更 回 饋 十 七 楊 議 員 政 誠 : 梅 花 湖 73 年 公 告, 經 過 兩 次 通 盤 檢 討, 每 次 檢 討 都 歷 時 長 久 過 去 通 盤 檢 討 時 都 沒 有 舉 辦 說 明 會, 現 在 辦 第 三 次 通 盤 檢 討, 請 處 長 可 以 與 地 方 民 眾 充 分 溝 通, 下 次 說 明 場 所 可 以 舉 辦 在 室 內 場 所 有 關 大 家 在 講 的 廁 所 跟 停 車 場 該 規 劃 好, 這 些 議 題 規 劃 時 應 該 善 加 考 量 另 既 有 建 物 過 去 已 申 請 合 法 的 建 照, 所 以 73 年 就 不 應 該 規 劃 成 公 園, 這 是 政 府 的 不 對 才 造 成 今 天 的 困 擾, 應 當 規 劃 讓 風 景 區 有 觀 光 的 機 能 性 5
希 望 今 天 民 眾 意 見 效 詳 盡 記 錄, 並 公 告 眾 知, 另 規 劃 的 遊 一 二 三 四 五 的 規 劃 內 容 後 續 必 須 清 楚 告 知 民 眾, 另 舉 辦 說 明 會, 亦 應 提 早 通 知 十 八 游 議 員 祥 德 梅 花 湖 風 景 區 是 觀 光 人 數 最 多 的 地 方, 這 是 由 地 方 人 慢 慢 建 設 起 來, 大 家 講 的 部 分 是 針 對 都 市 計 畫 的 部 分 再 講, 處 長 也 說 要 再 辦 第 二 次 說 明 會, 之 後 希 望 遊 一 二 等 容 積 建 蔽 多 少 應 該 要 說 明 清 楚 停 車 場 不 足 的 部 份 應 該 由 住 戶 自 行 吸 收, 如 果 公 共 設 施 要 再 更 多, 在 座 各 位 的 負 擔 就 不 再 只 是 35%, 負 擔 會 更 高, 那 如 過 各 位 願 意 負 擔, 那 容 積 跟 建 蔽 相 對 就 應 該 要 提 升 剛 剛 自 救 會 所 舉 例 的 台 北 園 環 是 個 失 敗 的 例 子, 所 以 政 府 要 去 思 考, 當 時 73 年 規 劃 沒 有 思 考 到 未 來 的 變 化, 現 在 梅 花 湖 觀 光 這 麼 發 達, 發 展 也 很 好, 請 考 量 是 不 是 需 要 再 做 如 此 大 的 調 整 以 及 遷 移 十 九 張 議 員 秋 明 說 明 會 下 次 請 辦 在 大 一 點 的 地 方 規 劃 時 要 先 顧 慮 這 些 居 民 的 權 益, 遊 三 若 不 能 蓋 飯 店 將 損 害 地 主 權 益, 另 形 象 商 圈 這 24 間 房 屋, 過 去 本 人 任 鄉 長 時 已 爭 取 經 費 進 行 房 屋 拉 皮 更 新, 外 面 做 一 點 街 道 家 具, 希 望 幫 助 梅 花 湖 觀 光 發 展 現 在 規 劃 要 拆 遷 蓋 新 房 是 能 做 什 麼, 綠 地 是 否 這 麼 重 要, 能 有 什 麼 幫 助? 另 現 有 停 車 場 是 本 人 任 鄉 長 時 向 地 主 商 借 免 費 提 供 遊 客 停 車, 今 日 縣 府 甚 至 重 新 整 理 鋪 柏 油 後 改 為 收 費 停 車 使 用, 通 盤 檢 討 欠 缺 停 車 場 的 妥 善 規 劃 二 十 薛 議 員 呈 懿 舉 辦 說 明 會 應 將 規 劃 的 內 容 清 楚 的 表 達 給 民 眾 知 道 現 在 停 車 場 不 足 在 地 人 都 知 道, 大 家 都 在 宣 傳 多 多 使 用 大 眾 運 輸, 但 宜 蘭 的 大 眾 運 輸 縣 府 也 沒 有 做 的 很 好, 導 致 宜 蘭 交 通 車 輛 變 多, 現 在 要 不 就 是 把 大 眾 運 輸 做 好, 不 然 就 是 把 停 車 空 間 做 好, 這 對 大 家 生 活 品 質 才 會 變 好 6
遊 一 二 等 遊 憩 服 務 設 施 區 的 規 劃 內 容 在 下 次 座 談 會 應 以 最 簡 單 清 楚 的 方 式 讓 民 眾 充 分 了 解 會 議 紀 錄 請 做 好 寄 給 大 家, 我 會 逐 一 對 內 容 看 有 沒 有 一 樣 二 十 一 黃 主 席 強 呈 開 會 通 知 應 該 要 發 函 給 冬 山 鄉 民 代 表 會, 才 能 讓 地 方 民 意 代 表 了 解 梅 花 湖 的 規 劃 內 容 規 劃 就 應 該 要 多 了 解 我 們 當 地 居 民 的 想 法, 本 地 已 歷 經 農 地 重 劃, 土 地 已 負 擔 甚 多, 現 在 要 再 負 擔 一 次, 這 樣 對 民 眾 權 益 受 損 甚 大 另 土 地 要 規 劃 開 發, 不 應 該 由 我 們 居 民 來 配 合 財 團 蓋 飯 店, 由 居 民 來 負 擔, 這 嚴 重 不 公 平 二 十 二 謝 鄉 長 燦 輝 通 盤 檢 討 五 年 檢 討 一 次 就 經 費 及 時 間 上 並 沒 這 麼 容 易, 需 要 一 些 過 程, 本 計 畫 區 經 過 30 年 現 在 才 要 做 第 三 次 通 盤 檢 討, 針 對 停 車 場 跟 廁 所 的 不 足 的 議 題, 應 該 要 能 納 入 本 次 檢 討 詳 加 考 量 另 今 天 民 眾 提 出 的 建 議 應 該 要 一 一 提 出 回 覆, 做 不 做 得 到 都 要 回 覆 給 民 眾 一 個 的 理 由, 所 有 的 規 劃 應 該 要 透 明 化, 應 該 要 公 布 給 大 家 知 道 肆 會 議 結 論 : 一 本 計 畫 區 內 公 園 用 地 上 領 有 建 照 之 既 有 建 築 為 合 法 建 築 物 ( 原 核 發 執 照 內 容 ), 惟 為 使 公 園 用 地 或 農 業 區 土 地 得 以 合 法 開 發 使 用, 需 依 都 市 計 畫 程 序 開 發 回 饋 原 則 辦 理 變 更, 以 利 公 園 用 地 或 農 業 區 土 地 合 法 使 用 本 案 將 以 原 公 園 用 地 變 更 第 二 種 遊 憩 設 施 專 用 區 ( 第 二 次 通 盤 檢 討 ) 之 回 饋 比 例 與 允 建 容 積 為 參 考 基 準 ( 回 饋 35%, 容 積 率 60%), 以 公 平 性 公 益 性 之 原 則 研 提 各 項 變 更 方 案 二 本 府 刻 正 辦 理 變 更 梅 花 湖 風 景 特 定 區 計 畫 ( 第 三 次 通 盤 檢 討 案 ) 規 劃 作 業, 爰 辦 理 此 次 地 方 座 談 會 以 利 民 眾 了 解 規 劃 草 案 內 容, 並 收 集 彙 整 民 眾 意 見 納 入 規 劃 研 議 三 現 階 段 之 規 劃 方 案 為 提 供 多 方 討 論 基 礎, 本 府 將 持 續 再 辦 理 座 談 會 與 地 方 居 民 溝 通 協 調, 以 尋 得 共 識 有 利 梅 花 湖 觀 光 產 業 永 續 發 展 7
伍 散 會 時 間 :21 時 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