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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 ( 不 含 保 留 入 學 及 休 學 期 間 ) 須 通 過 學 科 背 景 考 試, 第 一 次 未 通 過 者, 得 申 請 重 考, 經 重 考 一 次 仍 不 及 格 者, 應 令 退 學 考 試 一 經 申 請, 不 得 撤 銷, 應 如 期 舉 行 如 有 特 殊 理 由, 須 提 出 書 面 說 明, 由 碩 博 士 班 委 員 會 審 理 ( 二 ) 專 業 科 目 考 試 : 入 學 後 五 年 內 ( 不 含 保 留 入 學 及 休 學 期 間 ) 須 通 過 專 業 科 目 考 試, 第 一 次 未 通 過 者, 得 申 請 重 考, 經 重 考 一 次 仍 不 及 格 者, 應 令 退 學 考 試 一 經 申 請, 不 得 撤 銷, 應 如 期 舉 行 如 有 特 殊 理 由, 須 提 出 書 面 說 明, 由 碩 博 士 班 委 員 會 審 理 四 博 士 班 學 位 考 試 : 通 過 專 業 科 目 考 試 後 即 取 得 博 士 候 選 人 資 格 ( 一 ) 論 文 計 畫 書 審 查 : 論 文 題 目 之 選 定 須 經 指 導 教 授 同 意 撰 寫 論 文 前, 須 先 提 出 計 畫 書 送 交 碩 博 士 班 委 員 會 審 核 ( 二 ) 論 文 發 表 相 關 規 定 : 博 士 生 在 論 文 口 試 前, 須 在 國 內 外 之 學 術 會 議 上 發 表 論 文 一 次 ( 含 ) 以 上, 並 於 學 術 期 刊 或 論 文 集 出 版 論 文 一 篇 ( 含 ) 以 上 出 版 之 論 文 須 於 口 試 前 一 學 期 出 版 或 取 得 出 版 證 明, 並 送 交 碩 博 士 班 委 員 會 議 審 查 採 認 ; 發 表 論 文 之 內 容 不 得 有 二 分 之 一 以 上 與 其 碩 士 論 文 雷 同 ( 三 ) 博 士 班 論 文 口 試 : 1. 研 究 生 於 通 過 博 士 候 選 人 資 格 考 核 後, 由 指 導 教 授 推 薦, 始 得 參 加 博 士 候 選 人 學 位 考 試 論 文 完 稿 最 遲 須 於 口 試 日 期 四 週 前, 送 交 系 辦 公 室 以 安 排 口 試 時 間, 遲 不 受 理 考 試 一 經 申 請, 不 得 撤 銷, 應 如 期 舉 行 如 有 特 殊 理 由, 須 提 出 書 面 說 明, 由 碩 博 士 班 委 員 會 審 理 2. 博 士 候 選 人 學 位 考 試 之 考 試 委 員 人 選, 由 指 導 教 授 依 本 校 研 究 生 學 位 考 試 施 行 細 則 第 十 十 一 十 三 條 之 規 定 提 名, 經 系 主 任 同 意 後 陳 請 校 長 核 定 聘 任 之 3. 學 位 考 試 成 績 不 及 格, 而 其 修 業 年 限 尚 未 屆 滿 者, 得 於 次 學 期 或 次 學 年 舉 行 重 考, 重 考 以 一 次 為 限, 經 重 考 一 次 仍 不 及 格 者, 依 本 校 學 則 規 定 應 令 退 學 4. 學 位 考 試 通 過 後, 須 參 照 考 試 委 員 之 意 見 修 正 ; 如 為 有 條 件 通 過 (conditional pass), 則 必 須 修 改 至 指 導 教 授 認 可, 方 得 申 請 畢 業 五 畢 業 : 符 合 上 述 之 各 項 規 定 者, 得 提 出 畢 業 之 申 請 六 本 辦 法 經 系 所 院 務 會 議 通 過, 簽 請 校 長 核 定 後 施 行, 修 訂 時 亦 同 3

國 立 中 山 大 學 外 文 系 碩 士 班 研 究 生 資 格 考 核 及 學 位 考 試 相 關 規 定 101 學 年 度 起 入 學 新 生 ( 含 101 學 年 度 復 學 碩 一 生 ) 適 用 98.04.01 外 文 97 學 年 度 第 3 次 碩 博 士 班 暨 課 程 委 員 會 議 修 訂 通 過 98.04.22 外 文 系 97 學 年 度 下 學 期 第 2 次 系 務 會 議 修 訂 通 過 98.05.07 文 學 院 97 學 年 度 第 6 次 院 務 會 議 討 論 通 過 98.07.16 簽 請 校 長 核 定 99.03.14 外 文 系 98 學 年 度 第 3 次 碩 博 士 班 暨 課 程 委 員 會 議 修 訂 通 過 99.04.21 外 文 系 98 學 年 度 下 學 期 第 1 次 系 務 會 議 修 訂 99.04.29 文 學 院 98 學 年 度 第 4 次 院 務 會 議 99.08.12 簽 請 校 長 核 定 101.02.23 外 文 系 100 學 年 度 第 1 次 課 程 暨 碩 博 士 班 委 員 會 議 修 訂 通 過 101.04.24 外 文 系 100 學 年 度 下 學 期 第 2 次 系 務 會 議 通 過 101.05.17 文 學 院 100 學 年 度 第 5 次 院 務 會 議 101.08.14 簽 請 校 長 核 定 一 依 據 教 育 部 頒 學 位 授 予 法 暨 其 施 行 細 則 本 校 學 則, 研 究 生 學 位 考 試 施 行 細 則 及 本 系 碩 士 班 章 程 訂 定 之 二 在 學 期 間 相 關 事 項 : ( 一 ) 修 業 年 限 : 依 教 育 部 規 定 一 至 四 年 ( 不 含 保 留 入 學 及 休 學 期 間 ) ( 二 ) 學 分 制 度 及 修 課 要 求 : 1. 文 學 組 學 生 在 大 學 部 未 曾 修 習 至 少 兩 門 英 國 文 學 及 一 門 美 國 文 學 者, 須 於 入 學 後 至 本 系 大 學 部 補 修 非 本 科 系 或 以 同 等 學 歷 報 考 錄 取 之 應 用 語 言 組 碩 士 生, 須 於 入 學 後 至 大 學 部 補 修 語 言 學 課 程 6 學 分 2. 碩 士 生 須 於 正 式 入 學 前 兩 年 至 申 請 論 文 口 試 前 取 得 下 列 英 語 檢 定 考 試 其 中 一 項 : 1 ibt 新 制 托 福 90/ CBT 電 腦 化 托 福 ( 含 作 文 測 試 )233/ 舊 制 托 福 580 分 以 上 之 成 績 2 通 過 全 民 英 檢 (GEPT) 高 級 初 試 及 複 試 3 IELTS 7.0 以 上 之 成 績 3. 碩 士 生 須 參 加 六 次 以 上 本 系 或 全 國 性 之 學 術 研 討 會 或 學 術 演 講, 才 能 申 請 選 修 專 題 研 究 4. 文 學 組 學 生 另 須 完 成 系 上 第 二 外 語 要 求 5. 碩 士 生 若 於 校 際 相 關 科 系 選 課, 至 多 計 算 9 學 分 至 畢 業 學 分 內 6. 碩 士 生 修 習 本 系 專 任 教 師 於 校 內 其 它 碩 博 士 班 開 設 之 課 程, 至 多 可 計 算 2 門 於 畢 業 學 分 內 7. 上 述 校 內 跨 系 選 修 學 分 與 校 際 選 課 學 分 合 計 不 得 超 過 9 學 分 8. 碩 士 生 若 於 系 內 跨 組 選 修, 至 多 計 算 二 門 於 36 學 分 內 ( 三 ) 指 導 教 授 選 定 : 1. 最 遲 於 修 業 第 三 學 期 結 束 前 擇 定 指 導 教 授 2. 研 究 生 倘 因 故 需 更 改 已 選 定 之 指 導 教 授, 必 須 獲 得 原 指 導 教 授 及 新 指 導 教 授 之 書 面 同 意 後, 始 得 更 改, 惟 仍 須 以 本 校 ( 或 系 ) 教 師 擔 任 若 指 導 教 授 離 職 或 退 休, 則 須 以 共 同 指 導 方 式 處 理 4

三 碩 士 學 位 候 選 人 資 格 考 核 : 學 期 之 定 義 : 上 學 期 自 每 年 八 月 一 日 至 隔 年 一 月 三 十 一 日 下 學 期 自 每 年 二 月 一 日 至 七 月 三 十 一 日 碩 士 學 位 考 試 : 1. 碩 士 生 修 畢 課 程, 並 完 成 修 課 之 相 關 規 定, 且 在 校 方 規 定 之 申 請 學 位 考 試 期 限 之 前 完 成 論 文 初 稿 經 指 導 教 授 同 意, 方 得 申 請 學 位 考 試 論 文 完 稿 最 遲 須 於 口 試 日 期 四 週 前, 送 交 系 上 以 轉 交 口 試 委 員, 遲 不 受 理 考 試 一 經 申 請, 應 如 期 舉 行 照 章 計 分, 不 得 撤 銷, 如 有 特 殊 理 由, 須 提 出 書 面 說 明, 由 碩 博 士 班 委 員 會 審 理 2. 候 選 人 學 位 考 試 之 考 試 委 員 人 選, 由 指 導 教 授 依 本 校 研 究 生 學 位 考 試 施 行 細 則 第 十 十 一 十 二 條 之 規 定 提 名, 經 系 主 任 同 意 後 陳 請 校 長 核 定 聘 任 之 3. 學 位 考 試 通 過 後, 須 參 照 考 試 委 員 之 意 見 修 正 ; 如 為 有 條 件 通 過 (conditional pass), 則 必 須 修 改 至 指 導 教 授 認 可, 方 能 申 請 畢 業 4. 學 位 考 試 成 績 不 及 格 而 其 延 長 修 業 年 限 尚 未 屆 滿 者, 得 於 次 學 期 或 次 學 年 舉 行 重 考, 重 考 以 一 次 為 限, 經 重 考 一 次 仍 不 及 格 者, 依 本 校 學 則 第 六 十 四 條 第 三 款 規 定 應 令 退 學 四 畢 業 : 符 合 上 述 之 各 項 規 定 者, 得 提 出 畢 業 之 申 請 五 本 辦 法 經 系 所 院 務 會 議 通 過, 簽 請 校 長 核 定 後 施 行, 修 訂 時 亦 同 5

外 文 系 博 士 班 章 程 ( 適 用 於 100 學 年 度 起 入 學 之 新 生 ) 99.03.17 外 文 系 98 學 年 度 第 4 次 碩 博 士 班 委 員 會 議 修 訂 通 過 99.04.21 外 文 系 98 學 年 度 下 學 期 第 1 次 系 務 會 議 修 訂 99.04.29 文 學 院 98 學 年 度 第 4 次 院 務 會 議 99.08.12 簽 請 校 長 核 定 99.11.22 外 文 系 99 學 年 度 第 2 次 課 程 暨 碩 博 士 班 委 員 會 修 訂 通 過 100.01.13 外 文 系 99 學 年 度 第 3 次 系 務 會 議 討 論 100.04.28 外 文 系 99 學 年 度 第 5 次 碩 博 士 班 委 員 會 議 討 論 通 過 100.05.04 外 文 系 99 學 年 度 下 學 期 第 2 次 系 務 會 議 討 論 通 過 100.05.11 文 學 院 99 學 年 度 第 4 次 院 務 會 議 修 訂 通 過 100.08.22 簽 請 校 長 核 定 一 修 課 : (1) 學 分 除 專 題 研 究 3 學 分 外, 博 士 生 至 少 應 修 33 學 分, 選 修 其 它 系 所 碩 博 士 班 課 程 不 得 超 過 6 學 分 總 學 分 至 少 9 學 分 為 博 士 課 程, 其 餘 可 選 碩 士 課 程, 惟 不 得 選 碩 士 班 之 必 修 課 程 學 生 若 修 應 用 語 言 學 組 課 程, 至 多 計 算 一 門 於 33 學 分 內 學 生 入 學 前 5 年 內 未 修 過 書 目 學 者, 須 補 修 該 課 程, 但 不 計 入 必 修 學 分 內 33 學 分 中 必 須 包 括 : 1. 至 少 3 學 分 文 學 理 論 課 程 2. 6 學 分 時 期 課 程 :1800 年 以 前 英 國 文 學,1800 年 以 後 英 國 文 學, 美 國 文 學, 及 新 興 英 文 文 學, 四 時 期 中 選 兩 個 時 期, 各 修 一 門 三 學 分 3. 至 多 可 修 兩 門 研 究 論 述 導 讀 (Directed Research), 每 門 2 學 分 選 修 研 究 論 述 導 讀 之 學 生 須 徵 得 個 別 教 師 同 意 指 導, 並 於 研 究 論 述 導 讀 課 程 綱 要 上 簽 名 後, 至 遲 於 開 學 前 一 週 將 綱 要 送 交 碩 博 士 班 委 員 會 批 准 後 始 得 修 讀 每 位 教 師 至 多 指 導 2 小 時 研 導 課 程 4. 若 已 在 碩 士 班 修 過 1-2 項 課 程, 可 向 碩 博 士 班 委 員 會 申 請 抵 免 擬 抵 免 課 程 需 於 申 請 前 5 年 內 修 畢 抵 免 課 程 不 得 超 過 6 學 分 申 請 抵 免 時 應 附 申 請 書 成 績 單 教 授 姓 名 課 程 綱 要 5. 博 士 生 須 參 加 8 次 以 上 本 系 或 全 國 性 之 學 術 研 討 會 或 學 術 演 講, 於 並 修 完 畢 業 學 分 33 學 分 後, 始 得 修 習 專 題 研 究, 最 遲 應 於 專 業 科 目 考 試 之 前 修 畢 6. 博 士 生 若 於 校 際 相 關 科 系 選 課, 至 多 計 算 9 學 分 至 畢 業 學 分 內 校 際 選 課 學 分 不 得 採 計 為 本 系 博 士 班 課 程 ( 備 註 ) 備 註 : 校 際 選 修 課 程 內 容 須 包 含 學 期 書 面 報 告 (term paper)-- 為 學 術 性 質 寫 作, 以 英 文 撰 寫, 至 少 4500 字, 並 針 對 某 一 學 術 主 題 加 以 申 論 之 書 面 報 告 ; 不 含 只 以 教 科 書 內 習 題 作 答 或 章 節 摘 要 等 形 式 呈 現 之 報 告 報 告 需 於 教 師 批 改 發 還 後 出 具 正 本, 經 碩 博 士 班 委 員 會 審 核 後, 始 得 承 認 學 分 及 課 程 屬 性 (2) 第 二 外 語 第 二 外 語 之 要 求 應 於 申 請 論 文 口 試 前 完 成 學 生 可 於 希 臘 拉 丁 意 法 德 西 俄 日 八 種 語 言 中 選 修 其 一, 但 不 計 學 分 : 1. 凡 學 生 正 式 入 學 前 三 年 內, 曾 於 教 育 部 認 可 之 國 內 外 大 學 ( 學 院 ) 連 續 修 習 兩 年 上 述 第 二 外 語, 且 成 績 達 70 分 以 上, 持 有 成 績 證 明 者, 可 於 註 冊 後 一 周 內 向 本 班 申 請 免 修 2. 學 生 亦 可 參 加 免 修 考 試 ( 限 考 本 系 有 開 設 之 第 二 外 語 ) 學 生 可 於 每 學 期 開 學 後 三 週 內, 向 本 班 登 記 參 加 免 修 考 試, 成 績 需 達 70 分 以 上 成 績 未 達 70 分 者 應 在 本 校 修 課 3. 凡 未 修 第 二 外 語 者, 須 連 續 兩 年 修 習 本 校 開 設 之 第 二 外 語, 且 成 績 達 70 分 以 上 若 某 外 語 第 二 年 因 故 無 法 開 課, 應 於 36 學 分 之 外 加 修 本 班 課 程 3 學 分, 以 抵 第 二 年 外 語 課 程 6

4. 第 二 外 語 之 要 求, 亦 可 於 36 學 分 之 外 另 加 修 本 班 課 程 6 學 分 以 抵 算 5. 若 學 生 於 三 年 內 在 大 學 時 期 修 過 一 年 的 第 二 外 語, 在 論 文 口 試 前 修 畢 第 二 年 的 第 二 外 語, 即 符 合 要 求 二 資 格 考 核 : 學 生 修 滿 畢 業 學 分 33 學 分, 或 修 得 任 一 選 考 領 域 之 三 門 課, 即 可 申 請 該 領 域 之 學 科 背 景 考 試 (1) 學 科 背 景 考 試 : 在 確 定 其 研 究 方 向 及 獲 得 指 導 教 授 之 書 面 同 意 後, 始 得 申 請 背 景 考 試 學 科 背 景 考 在 第 一 學 期 十 月 至 十 一 月 間 第 二 學 期 於 三 月 至 四 月 間 舉 行, 博 士 生 應 於 當 學 期 外 文 系 公 告 申 請 時 限 內 向 碩 博 士 班 委 員 會 提 出 申 請, 每 學 期 限 考 一 次 學 科 背 景 考 試 以 筆 試 的 方 式 進 行, 分 為 四 個 領 域 (1800 年 以 前 及 1800 年 以 後 之 英 國 文 學 美 國 文 學 新 興 英 文 文 學, 詳 見 博 士 班 書 單 ) 博 士 生 自 此 四 個 領 域 中 選 兩 個 為 考 試 範 圍, 凡 已 於 本 班 修 得 任 一 選 考 領 域 之 三 門 課, 即 可 提 出 申 請 考 該 領 域 之 學 科 背 景 考 試 博 士 生 經 指 導 教 授 許 可, 可 替 換 部 分 書 單 內 容 ( 至 多 以 原 書 單 所 列 1/3 項 目 為 限 ), 並 將 此 建 議 修 改 書 單 呈 交 碩 博 士 班 委 員 會 審 理, 獲 通 過 後, 方 可 提 出 考 試 申 請 學 科 背 景 考 試 不 及 格, 僅 可 再 考 一 次 學 生 通 過 學 科 背 景 考 試 後, 方 可 申 請 專 業 科 目 考 試 (2) 專 業 科 目 考 試 : 專 業 科 目 考 試 之 書 單 由 考 生 及 其 指 導 教 授 共 同 決 定, 項 目 不 得 少 於 五 十 項, 且 必 須 包 含 文 類 及 時 期, 書 目 依 照 MLA 格 式 排 列 ( 請 參 考 附 件 專 業 科 目 考 試 說 明 ) 書 單 決 定 後, 應 於 擬 舉 行 考 試 之 前 一 學 期 提 出 書 單 ( 上 學 期 於 12 月 25 日 前, 下 學 期 於 5 月 25 日 前 ) 交 由 碩 博 士 班 委 員 會 審 查, 由 考 生 之 指 導 教 授 出 題 專 業 科 目 考 試 最 多 只 能 考 兩 次 (3) 論 文 計 畫 書 審 查 : 論 文 題 目 之 選 定 須 經 指 導 教 授 同 意 撰 寫 論 文 前, 須 先 提 出 計 畫 書 送 交 碩 博 士 班 委 員 會 審 核, 通 過 後 即 取 得 博 士 候 選 人 資 格 三 論 文 : (1) 學 生 通 過 博 士 班 資 格 考 核, 始 取 得 博 士 學 位 候 選 人 資 格 (2) 取 得 博 士 學 位 候 選 人 資 格 後, 始 得 撰 寫 論 文 論 文 完 稿 最 遲 須 於 口 試 日 期 四 週 前, 送 交 系 辦 公 室 以 安 排 口 試 時 間, 遲 不 受 理 (3) 論 文 完 成 後, 須 通 過 口 試, 方 授 予 學 位 (4) 論 文 完 成, 經 指 導 教 授 同 意 後, 再 組 五 人 之 委 員 會 ( 其 中 須 有 校 外 專 家 兩 位, 指 導 教 授 亦 包 括 在 內 ), 進 行 論 文 口 試 事 宜 (5) 博 士 論 文 口 試 方 面, 由 學 生 之 指 導 教 授 邀 請 至 少 五 位 口 試 委 員 ( 包 括 指 導 老 師 ), 其 中 校 外 委 員 須 在 三 分 之 一 以 上 (6) 博 士 論 文 以 不 少 於 54,000 字 為 原 則 (7) 博 士 生 在 論 文 口 試 前, 須 在 國 內 外 之 學 術 會 議 上 發 表 論 文 一 次 ( 含 ) 以 上, 並 於 學 術 期 刊 或 論 文 集 出 版 論 文 一 篇 ( 含 ) 以 上 發 表 會 議 論 文 後 需 繳 交 研 討 會 出 席 證 明 研 討 會 議 程 及 論 文 影 本 至 系 辨 存 查 ; 出 版 之 論 文 須 於 口 試 前 一 學 期 出 版 或 取 得 出 版 證 明, 並 送 交 碩 博 士 班 委 員 會 議 審 查 採 認 ; 發 表 論 文 之 內 容 不 得 有 二 分 之 一 以 上 與 其 碩 士 論 文 雷 同 四 其 他 事 宜, 悉 依 本 系 博 士 班 研 究 生 資 格 考 核 及 學 位 考 試 相 關 規 定 7

外 文 系 碩 士 班 章 程 ( 適 用 於 102 學 年 度 起 入 學 之 新 生 ) 100.04.28 外 文 系 99 學 年 度 第 5 次 碩 博 士 班 委 員 會 議 討 論 通 過 100.05.04 外 文 系 99 學 年 度 下 學 期 第 2 次 系 務 會 議 討 論 通 過 100.05.11 文 學 院 99 學 年 度 第 4 次 院 務 會 議 修 訂 通 過 100.08.22 簽 請 校 長 核 定 101.02.23 外 文 系 100 學 年 度 第 1 次 課 程 暨 碩 博 士 班 委 員 會 議 修 訂 通 過 101.04.24 外 文 系 100 學 年 度 下 學 期 第 2 次 系 務 會 議 通 過 101.05.17 文 學 院 100 學 年 度 第 5 次 院 務 會 議 101.08.14 簽 請 校 長 核 定 101.10.23 外 文 系 101 學 年 度 第 2 次 課 程 暨 碩 博 士 班 委 員 會 議 討 論 通 過 101.12.18 外 文 系 101 學 年 度 第 2 次 系 務 會 議 討 論 通 過 102.05.23 文 學 院 101 學 年 度 第 5 次 院 務 會 議 討 論 通 過 102.08.19 簽 請 校 長 核 定 通 過 文 學 組 一 修 課 與 學 分 : 本 碩 士 班 學 生 至 少 應 修 滿 36 學 分 必 修 科 目 3 門 (1-3): 1. 學 術 寫 作 與 書 目 學 (3 學 分 ) 2. 文 學 評 論 與 研 究 方 法 (3 學 分 ) 3. 專 題 研 究 (3 學 分 ) 為 碩 士 論 文 之 基 礎 訓 練 課 程, 凡 欲 請 本 系 或 本 校 老 師 指 導 論 文 者, 必 須 在 本 系 公 佈 之 日 期 前 申 請 選 修, 本 課 程 所 學 可 發 展 為 碩 士 論 文 4. 選 修 範 圍 必 須 在 一 八 年 前 英 國 文 學, 一 八 年 後 英 國 文 學 及 美 國 文 學 三 部 份 之 中 至 少 各 選 一 科 5. 研 究 論 述 導 讀 課 程 (Directed Research, 不 得 超 過 2 學 分 ) 必 須 個 別 向 碩 博 士 班 委 員 會 申 請, 由 委 員 會 通 過 方 能 開 課 6. 文 學 組 學 生 若 修 應 用 語 言 學 組 課 程, 至 多 計 算 二 門 於 36 學 分 內 7. 碩 士 生 必 須 參 加 六 次 以 上 本 系 / 全 國 性 之 學 術 研 討 會 或 是 學 術 演 講, 才 能 申 請 修 專 題 研 究 8. 碩 士 生 須 於 正 式 入 學 前 兩 年 至 申 請 論 文 口 試 前 取 得 下 列 英 語 檢 定 考 試 其 中 一 項 : (1) ibt 新 制 托 福 90/ CBT 電 腦 化 托 福 ( 含 作 文 測 試 )233/ 舊 制 托 福 580 分 以 上 之 成 績 (2) 通 過 全 民 英 檢 (GEPT) 高 級 初 試 及 複 試 (3) IELTS 7.0 以 上 之 成 績 9. 於 大 學 部 未 曾 修 習 至 少 兩 門 英 國 文 學 及 一 門 美 國 文 學 者, 須 於 入 學 後 至 本 系 大 學 部 補 修 10. 文 學 組 學 生 若 於 校 際 相 關 科 系 選 課, 至 多 計 算 9 學 分 至 畢 業 學 分 內 ( 備 註 1) 11. 學 生 修 習 本 系 專 任 教 師 於 校 內 其 它 碩 博 士 班 開 設 之 課 程, 至 多 可 計 算 2 門 於 畢 業 學 分 內 12. 上 述 校 內 跨 系 選 修 學 分 與 校 際 選 課 學 分 合 計 不 得 超 過 9 學 分 備 註 1: 校 際 選 修 課 程 內 容 須 包 含 學 期 書 面 報 告 (term paper)-- 為 學 術 性 質 寫 作, 以 英 文 撰 寫, 至 少 約 2000 字 以 8

上, 並 針 對 某 一 學 術 主 題 加 以 申 論 之 書 面 報 告 ; 不 含 只 以 教 科 書 內 習 題 作 答 或 章 節 摘 要 等 形 式 呈 現 之 報 告 報 告 需 於 教 師 批 改 發 還 後 出 具 正 本, 經 碩 博 士 班 委 員 會 審 核 後, 始 得 承 認 學 分 二. 第 二 外 語 : 學 生 應 於 希 臘 拉 丁 意 法 德 西 俄 日 八 種 語 文 中 選 修 其 一, 但 不 計 學 分 1. 凡 學 生 正 式 入 學 前 三 年, 曾 於 教 育 部 認 可 之 國 內 外 大 學 ( 學 院 ) 連 續 修 習 兩 年 上 述 第 二 外 語, 且 成 績 達 70 分 以 上, 持 有 成 績 證 明 者, 可 於 註 冊 後 一 週 內 向 本 班 申 請 免 修 2. 學 生 亦 可 參 加 免 修 考 試 ( 限 考 本 系 有 開 設 之 第 二 外 語 ) 學 生 可 於 每 學 期 開 學 後 三 週 內, 向 本 班 登 記 參 加 免 修 考 試, 成 績 須 達 70 分 以 上 成 績 未 達 70 分 者 應 在 本 校 修 課 3. 凡 大 學 未 修 第 二 外 語 者, 須 連 續 兩 年 修 習 本 校 開 設 之 第 二 外 語, 且 成 績 達 70 分 以 上 若 某 外 語 因 故 無 法 開 課, 應 於 36 學 分 之 外 加 修 本 班 課 程 3 學 分, 以 抵 第 二 年 外 語 課 程 4. 第 二 外 語 之 要 求, 亦 可 於 36 學 分 之 外 另 加 修 本 班 課 程 6 學 分 以 抵 算 5. 若 學 生 於 三 年 內 在 大 學 時 期 修 過 一 年 的 第 二 外 語, 在 論 文 口 試 前 修 畢 第 二 年 的 第 二 外 語, 即 符 合 要 求 三. 論 文 : 學 生 修 畢 課 程, 又 符 合 第 二 外 語 規 定, 並 且 在 校 方 規 定 之 申 請 學 位 考 試 期 限 之 前, 完 成 25,000 字 以 上 ( 包 括 註 解 及 書 目 ) 之 論 文 初 稿, 並 經 指 導 教 授 同 意, 方 得 申 請 學 位 考 試 論 文 完 稿 最 遲 須 於 預 定 口 試 日 期 四 週 前, 送 交 本 班 以 轉 交 口 試 委 員, 遲 不 受 理 論 文 方 式 可 於 下 列 二 者 擇 其 一 : 1. 學 生 可 撰 寫 25,000 字 以 上 ( 包 括 註 解 及 書 目 ) 且 與 英 文 文 學 相 關 之 英 文 論 文, 並 依 新 版 MLA 論 文 格 式 打 字 裝 訂 成 冊 2. 學 生 可 翻 譯 英 美 文 學 作 品, 並 以 英 文 撰 寫 12,000 字 以 上 之 評 介, 作 為 碩 士 論 文 英 文 評 介 應 依 新 版 MLA 論 文 格 式 撰 寫 打 字, 連 同 譯 文 裝 訂 成 冊 口 試 通 過 後, 參 照 口 試 委 員 之 意 見 修 正 ; 如 為 有 條 件 通 過 (conditional pass), 則 必 須 修 改 至 指 導 教 授 及 本 系 認 可, 方 能 畢 業 論 文 加 上 封 面 裝 訂 成 冊, 並 於 規 定 時 限 內 繳 論 文 磁 片, 並 交 本 系 一 冊, 校 方 兩 冊 四. 其 他 事 宜 悉 依 本 系 碩 士 班 研 究 生 資 格 考 核 及 學 位 考 試 相 關 規 定 9

應 用 語 言 學 組 一. 修 課 與 學 分 : 本 碩 士 班 學 生 至 少 應 修 滿 36 學 分 1. 必 修 科 目 2 門 : (1) 研 究 方 法 與 學 術 寫 作 (3 學 分 ) (2) 專 題 研 究 (3 學 分 ) 為 碩 士 論 文 之 基 礎 訓 練 課 程, 凡 欲 請 本 系 或 本 校 老 師 指 導 論 文 者, 必 須 在 本 班 公 佈 之 日 期 前 申 請 選 修, 本 課 程 所 學 可 發 展 為 碩 士 論 文 2. 語 言 學 理 專 業 選 修 科 目 : 語 言 組 研 究 生 須 於 語 言 學 理 課 程 三 門 課 程 中 選 擇 二 門 ( 6 學 分 ) 修 習 語 言 學 理 課 程 如 下 : (1) 音 韻 學 Phonology (2) 句 法 學 Syntax (3) 語 用 學 Pragmatics 3. 專 業 領 域 選 修 科 目 : 語 言 組 研 究 生 須 於 專 業 領 域 課 程 三 領 域 中 至 少 選 擇 其 中 二 個 領 域 各 一 門 課 ( 6 學 分 ) 修 習 領 域 一 : 第 二 語 言 習 得 (1) 第 二 語 言 音 韻 習 得 Second Language Phonology Acquisition (2) 第 二 語 言 句 法 習 得 Second Language Syntax Acquisition 領 域 二 : 語 言 與 文 化 (1) 譬 喻 認 知 與 文 化 Metaphor, Cognition, and Culture (2) 語 言 與 社 會 Language and Society (3) 言 談 分 析 Discourse Analysis 領 域 三 : 外 語 教 學 與 科 技 (1) 英 語 教 學 研 究 Studies in English Language Teaching (2) 外 語 教 學 與 科 技 : 理 論 與 實 踐 Foreign Language Instruction and Technology: Theory and Practice (3) 語 言 測 驗 Language Testing 4. 研 究 論 述 導 讀 課 程 (Directed Research, 不 得 超 過 2 學 分 ), 必 須 個 別 向 碩 博 士 班 委 員 會 申 請, 由 委 員 會 通 過 方 能 開 課 5. 碩 士 生 必 須 參 加 六 次 以 上 本 系 / 全 國 性 之 學 術 研 討 會 或 是 學 術 演 講, 才 能 申 請 修 專 題 研 究 6. 碩 士 生 須 於 正 式 入 學 前 兩 年 至 申 請 論 文 口 試 前 取 得 下 列 英 語 檢 定 考 試 其 中 一 項 : (1) ibt 新 制 托 福 90/ CBT 電 腦 化 托 福 ( 含 作 文 測 試 )233/ 舊 制 托 福 580 分 以 上 之 成 績 (2) 通 過 全 民 英 檢 (GEPT) 高 級 初 試 及 複 試 (3) IELTS 7.0 以 上 之 成 績 10

7. 非 本 科 系 學 生 以 同 等 學 力 報 考 之 碩 士 生, 入 學 後 須 加 修 大 學 部 語 言 學 課 程 6 學 分 8. 應 用 語 言 學 組 學 生 若 修 文 學 組 課 程, 本 班 至 多 計 算 二 門 於 36 學 分 內 9. 應 用 語 言 學 組 學 生 若 於 校 際 相 關 科 系 選 課, 至 多 計 算 9 學 分 至 畢 業 學 分 內 ( 備 註 1) 10. 學 生 修 習 本 系 專 任 教 師 於 校 內 其 它 碩 博 士 班 開 設 之 課 程, 至 多 可 計 算 2 門 於 畢 業 學 分 內 11. 上 述 校 內 跨 系 選 修 學 分 與 校 際 選 課 學 分 合 計 不 得 超 過 9 學 分 備 註 1: 校 際 選 修 課 程 內 容 須 包 含 學 期 書 面 報 告 (term paper)-- 為 學 術 性 質 寫 作, 以 英 文 撰 寫, 至 少 約 2000 字 以 上, 並 針 對 某 一 學 術 主 題 加 以 申 論 之 書 面 報 告 ; 不 含 只 以 教 科 書 內 習 題 作 答 或 章 節 摘 要 等 形 式 呈 現 之 報 告 報 告 需 於 教 師 批 改 發 還 後 出 具 正 本, 經 碩 博 士 班 委 員 會 審 核 後, 始 得 承 認 學 分 二. 論 文 : 學 生 修 畢 課 程, 並 且 在 校 方 規 定 之 申 請 學 位 考 試 期 限 之 前, 完 成 20,000 字 以 上 ( 包 括 註 解 及 書 目 ) 之 論 文 初 稿, 並 經 指 導 教 授 同 意, 方 得 申 請 學 位 考 試 論 文 完 稿 最 遲 須 於 預 定 口 試 日 期 四 週 前, 送 交 本 班 以 轉 交 口 試 委 員, 遲 不 受 理 論 文 方 式 須 於 專 長 領 域 選 擇 適 當 論 文 格 式 ( 如 APA American Psychological Association 格 式 ), 打 字 裝 訂 成 冊 口 試 通 過 後, 參 照 口 試 委 員 之 意 見 修 正 ; 如 為 有 條 件 通 過 (conditional pass), 則 必 須 修 改 至 指 導 教 授 及 本 系 認 可, 方 能 畢 業 論 文 加 上 封 面 裝 訂 成 冊, 並 於 規 定 時 限 內 繳 交 論 文 磁 片, 並 需 繳 交 本 系 一 冊, 校 方 兩 冊 三. 其 他 事 宜 悉 依 本 系 碩 士 班 研 究 生 資 格 考 核 及 學 位 考 試 相 關 規 定 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