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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 華 大 學 103 學 年 度 轉 學 生 招 生 考 試 簡 章 為 維 護 權 益, 請 考 生 務 必 詳 閱 簡 章 內 容 本 校 地 址 :62249 嘉 義 縣 大 林 鎮 南 華 路 一 段 55 號 本 校 網 址 :http://www.nhu.edu.tw 招 生 委 員 會 電 話 :05-2721001 轉 1171 1172 招 生 委 員 會 傳 真 :05-2720234 南 華 大 學 招 生 委 員 會 編 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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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 學 年 度 轉 學 生 招 生 簡 章 目 錄 壹 招 生 學 系 年 級 名 額 及 考 試 科 目 及 佔 分 比 例... 2 貳 考 試 日 期 及 地 點... 3 參 考 試 時 間 表... 3 肆 報 考 資 格... 4 伍 報 名 手 續... 4 陸 注 意 事 項... 5 柒 特 種 身 分 考 生 報 考 辦 法... 6 捌 准 考 證 使 用 規 定... 7 玖 錄 取 標 準... 8 拾 榜 示... 8 拾 壹 成 績 複 查... 8 拾 貳 報 到... 8 拾 參 註 冊 及 學 分 抵 免... 9 拾 肆 申 訴... 10 拾 伍 其 他... 10 附 錄 < 附 錄 一 > 南 華 大 學 試 場 規 則... 11 < 附 錄 二 > 退 伍 軍 人 報 考 高 級 中 等 以 上 學 校 優 待 辦 法... 12 < 附 錄 三 > 中 等 以 上 學 校 運 動 成 績 優 良 學 生 升 學 輔 導 辦 法... 14 < 附 錄 四 > 南 華 大 學 學 分 抵 免 辦 法... 16 2

壹 招 生 學 系 年 級 名 額 及 考 試 科 目 及 佔 分 比 例 招 生 學 系 一 般 生 暫 定 招 生 名 額 二 年 級 退 伍 軍 人 外 加 招 生 名 額 一 般 生 暫 定 招 生 名 額 三 年 級 退 伍 軍 人 外 加 招 生 名 額 企 業 管 理 學 系 15 1 15 1 文 化 創 意 事 業 管 理 學 系 休 閒 產 業 組 ( 原 休 閒 產 業 經 濟 學 系 ) 14 1 15 1 旅 遊 管 理 學 系 15 1 15 1 財 務 金 融 學 系 9 1 15 1 文 化 創 意 事 業 管 理 學 系 文 創 行 銷 組 ( 原 文 化 創 意 事 業 管 理 學 系 ) 10 1 6 1 哲 學 與 生 命 教 育 學 系 11 1 15 1 文 學 系 9 1 15 1 生 死 學 系 ( 殯 葬 服 務 組 ) 15 1 1 1 生 死 學 系 ( 社 會 工 作 組 ) 0 1 5 1 幼 兒 教 育 學 系 8 1 15 1 外 國 語 文 學 系 14 1 15 1 傳 播 學 系 15 1 3 1 國 際 事 務 與 企 業 學 系 ( 原 國 際 暨 大 陸 事 務 學 系 ) 應 用 社 會 學 系 ( 二 年 級 僅 招 收 社 會 學 組 ) 4 1 7 1 1 1 5 1 資 訊 管 理 學 系 15 1 15 1 電 子 商 務 管 理 學 系 15 1 15 1 資 訊 工 程 學 系 10 1 10 1 自 然 生 物 科 技 學 系 9 1 10 1 創 意 產 品 設 計 學 系 15 1 7 1 民 族 音 樂 學 系 15 1 15 1 建 築 與 景 觀 學 系 8 1 12 1 視 覺 與 媒 體 藝 術 學 系 15 1 15 1 考 試 科 目 國 文 100% 3

貳 考 試 日 期 及 地 點 一 日 期 : 103 年 7 月 19 日 ( 星 期 六 ) 二 地 點 : 佛 光 山 嘉 義 會 館 / 地 址 : 嘉 義 市 博 愛 路 二 段 241 號 / 電 話 :05-2325982 / 嘉 義 火 車 站 後 站 出 口, 左 轉 步 行 約 50 公 尺 參 考 試 時 間 表 : 企 業 管 理 系 考 試 一 律 不 得 攜 帶 計 算 器 103 年 7 月 19 日 ( 星 期 六 ) 招 生 學 系 13:00 13:10~14:20 文 化 創 意 事 業 管 理 學 系 休 閒 產 業 組 ( 原 休 閒 產 業 經 濟 學 系 ) 旅 遊 管 理 學 系 財 務 金 融 學 系 文 化 創 意 事 業 管 理 學 系 文 創 行 銷 組 ( 原 文 化 創 意 事 業 管 理 學 系 ) 哲 學 與 生 命 教 育 學 系 文 學 系 生 死 學 系 幼 兒 教 育 學 系 外 國 語 文 學 系 傳 播 學 系 國 際 事 務 與 企 業 學 系 ( 原 國 際 暨 大 陸 事 務 學 系 ) 創 意 產 品 設 計 學 系 民 族 音 樂 學 系 建 築 與 景 觀 學 系 視 覺 與 媒 體 藝 術 學 系 應 用 社 會 學 系 資 訊 管 理 學 系 電 子 商 務 管 理 學 系 資 訊 工 程 學 系 自 然 生 物 科 技 學 系 預 備 鈴 國 文 4

肆 報 考 資 格 一 教 育 部 立 案 之 國 內 大 學 獨 立 學 院 及 符 合 教 育 部 認 可 標 準 之 國 外 大 學 校 院 肄 業 生, 修 業 滿 一 學 年 ( 含 ) 者, 可 報 考 二 年 級, 修 業 滿 二 學 年 ( 含 ) 者, 可 報 考 二 年 級 或 三 年 級 二 教 育 部 立 案 之 國 內 大 學 獨 立 學 院 及 符 合 教 育 部 認 可 標 準 之 國 外 大 學 校 院 畢 業, 已 服 兵 役 期 滿 或 無 常 備 兵 役 義 務 者 三 專 科 學 校 或 專 修 科 畢 業 者 持 日 本 國 立 及 公 立 專 門 學 校 履 修 62 學 分 以 上 之 專 門 士 資 格 者, 得 比 照 專 科 學 校 畢 業 之 學 歷 ( 依 據 教 育 部 91.02.26 台 (91) 技 ( 四 ) 字 第 91015507 號 函 ) 四 具 下 列 資 格 之 一 者, 得 以 專 科 畢 業 同 等 學 力 報 考 : ( 一 ) 已 修 畢 修 業 年 限 且 修 習 達 畢 業 學 分 ( 二 專 在 80 學 分 以 上 ; 三 專 在 106 學 分 以 上 ; 五 專 在 220 學 分 以 上 ) 之 專 科 肄 業 生 ( 二 ) 持 有 專 科 同 等 學 力 鑑 定 考 試 及 格 證 明 書 ( 三 ) 在 大 學 或 空 中 大 學 累 計 修 習 大 學 程 度 學 分 或 大 學 規 定 推 廣 教 育 學 分 達 二 年 制 專 科 學 校 畢 業 學 分 ( 至 少 為 80 學 分 ) 五 空 中 大 學 肄 業 全 修 生, 修 滿 36 學 分 者, 得 報 考 性 質 相 近 學 系 二 年 級, 修 滿 72 學 分 者, 得 報 考 性 質 相 近 學 系 三 年 級 六 附 註 : ( 一 ) 僑 生 須 持 有 教 育 部 分 發 之 僑 生 入 學 原 始 分 發 檔 或 僑 委 會 發 給 之 正 式 僑 生 身 分 證 明 書, 始 以 僑 生 身 分 登 記 ; 其 轉 學 考 試 成 績 不 予 優 待 ( 二 ) 服 役 期 滿 者, 須 持 有 退 伍 證 明 書 ; 現 役 軍 人, 須 持 有 國 防 部 發 給 之 准 考 證 明 文 件 ; 如 在 本 年 9 月 15 日 前 退 伍 之 現 役 軍 人, 須 繳 交 服 務 單 位 部 隊 長 出 具 之 證 明, 始 得 以 普 通 身 分 報 考, 其 成 績 不 予 優 待 ( 三 ) 凡 以 特 種 身 分 報 考 之 考 生, 須 檢 附 有 關 證 明 文 件 影 本, 始 可 依 各 該 項 身 分 考 生 優 待 辦 法 規 定 辦 理, 否 則 概 依 普 通 身 分 考 生 規 定, 不 予 優 待 惟 註 冊 入 學 時 應 補 驗 證 明 正 本, 否 則 取 消 錄 取 資 格 ( 四 ) 專 科 學 校 畢 業 生, 大 學 或 獨 立 學 院 已 退 學 學 生, 參 加 本 校 轉 學 考 試, 可 憑 准 考 證 辦 理 延 期 徵 集 入 營, 至 學 校 停 止 註 冊 之 日 止 ( 五 ) 持 外 國 學 歷 證 件 之 考 生, 其 就 讀 學 校 須 為 教 育 部 認 可 者, 並 須 填 具 本 簡 章 附 表 之 國 外 學 歷 切 結 書, 如 經 錄 取, 報 到 時 須 繳 驗 下 列 文 件 :( 下 載 文 件 網 址 :http://academic2.nhu.edu.tw/page7/super_pages.php?id=page701) 1 經 駐 外 單 位 驗 證 之 國 外 學 歷 證 件 2 經 駐 外 單 位 驗 證 之 國 外 學 歷 歷 年 成 績 證 明 3 入 出 國 主 管 機 關 核 發 之 入 出 國 紀 錄 ( 應 涵 蓋 國 外 學 歷 修 業 起 迄 期 間 ) 伍 報 名 手 續 一 報 名 方 式 : ( 一 ) 通 訊 報 名 : 請 自 行 由 本 校 招 生 資 訊 網 頁 下 載 報 名 表, 辦 理 通 訊 報 名 手 續, 報 名 表 下 載 網 址 : http://academic2.nhu.edu.tw/page7/super_pages.php?id=page701 ( 二 ) 現 場 報 名 : 本 校 教 務 處 試 務 組 / 嘉 義 縣 大 林 鎮 南 華 路 一 段 55 號 ( 成 均 館 一 樓 C101) 電 話 :(05)2721001#1171 二 報 名 日 期 :103 年 6 月 16 日 起 至 7 月 13 日 止, 以 郵 戳 為 憑 ( 逾 期 寄 件 不 予 受 理, 原 5

件 退 還 ) 三 報 名 費 : 報 名 時 免 繳 費, 俟 錄 取 報 到 時 再 繳 交 報 名 費 新 台 幣 壹 仟 元 整 凡 報 名 考 生 係 屬 台 灣 省 所 屬 各 縣 市 政 府 台 北 市 政 府 高 雄 市 政 府 福 建 省 金 門 縣 政 府 福 建 省 連 江 縣 政 府 等 所 界 定 之 中 / 低 收 入 戶 子 女 者, 得 繳 交 各 所 屬 縣 市 政 府 ( 鄉 鎮 市 區 公 所 ) 所 開 具 之 中 / 低 收 入 戶 證 明 文 件 正 本 ( 非 清 寒 證 明 ) 及 戶 籍 謄 本 正 本, 請 上 網 下 載 及 填 寫 低 收 入 戶 報 名 費 用 全 免 申 請 表, 低 收 入 戶 可 向 本 校 申 請 報 名 費 用 全 免 之 優 待, 報 到 時 得 免 繳 報 名 費, 另 中 低 收 入 戶 可 減 免 30% 報 名 費 四 以 普 通 身 分 報 考 之 考 生 報 名 時, 免 繳 本 簡 章 報 考 資 格 之 學 歷 證 件 ( 持 國 外 學 歷 者 除 外 ) 報 考 生 報 考 資 格 ( 學 歷 ) 之 認 定, 以 報 名 表 上 填 寫 資 料 為 依 據, 所 有 證 件, 均 於 錄 取 後 才 驗 證 五 繳 交 表 件 : ( 一 ) 請 親 自 以 正 楷 字 體 填 妥 報 名 表 一 份 ( 請 由 本 校 招 生 資 訊 網 頁 下 載, 網 址 : http://academic2.nhu.edu.tw/page7/super_pages.php?id=page701) ( 二 ) 最 近 六 個 月 內 二 吋 脫 帽 半 身 照 片 1 張, 貼 妥 於 報 名 表 上 ( 三 ) 國 民 身 分 證 ( 身 分 補 給 證 ) 正 反 面 影 印 本 乙 份, 黏 貼 於 報 名 表 上 ( 四 ) 以 特 種 身 分 報 考 之 考 生 報 名 時 須 另 繳 交 下 列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影 本, 以 備 審 查 1. 退 伍 軍 人 須 繳 交 下 列 證 件 之 一 : (1) 軍 官 士 官 士 兵 : 國 防 部 製 發 之 退 伍 證 明 文 件 (2) 替 代 役 : 主 管 機 關 核 准 服 役 期 滿 之 證 明 文 件 (3) 服 役 3 年 以 上 之 退 伍 軍 人, 須 另 附 繳 以 下 文 件, 以 佐 證 在 營 服 役 起 始 時 間 : A. 軍 官 退 伍 者, 附 繳 少 尉 任 官 令 或 軍 事 校 院 各 班 隊 畢 ( 結 ) 業 證 書 B. 士 官 退 伍 者, 附 繳 下 士 任 官 令 或 軍 事 校 院 各 班 隊 畢 ( 結 ) 業 證 書 C. 志 願 士 兵 退 伍 者, 附 繳 初 次 任 士 兵 之 人 事 命 令 (4) 上 列 人 員 如 有 以 下 情 形 者, 除 前 述 文 件 外, 須 再 附 繳 相 關 證 明 : A. 志 願 士 兵 轉 服 士 官 者, 再 附 繳 初 次 任 士 兵 之 人 事 命 令 B. 經 徵 兵 服 義 務 役 人 員, 轉 服 志 願 役 士 兵 士 官 或 軍 官 退 伍 者, 再 附 繳 徵 集 令 ; 徵 集 令 如 遺 失, 請 提 供 戶 籍 所 在 地 後 備 指 部 查 證 核 發 之 入 營 徵 集 時 間 文 件 (5) 因 作 戰 或 因 公 成 殘 因 病 成 殘 之 退 伍 軍 人, 除 附 繳 撫 恤 令, 應 同 時 附 繳 免 役 令 或 除 役 令 (6) 退 伍 軍 人 身 分 考 生 優 待 切 結 書 正 本 2. 運 動 績 優 生, 須 繳 交 運 動 成 績 優 良 證 明 文 件 影 本 六 附 註 : 以 上 所 繳 各 項 證 明, 無 論 錄 取 與 否, 概 不 退 還 陸 注 意 事 項 一 報 名 時 應 將 照 片 1 張 及 國 民 身 分 證 正 反 面 影 本 乙 份 黏 貼 於 報 名 表 正 面 及 其 他 規 定 應 繳 交 之 文 件 等, 平 放 裝 入 信 封 內, 以 掛 號 郵 寄 62249 嘉 義 縣 大 林 鎮 南 華 路 一 段 55 號 南 華 大 學 招 生 委 員 會, 並 請 於 信 封 上 註 明 報 考 學 系 及 年 級 二 請 確 實 填 寫 報 名 表 上 之 通 訊 地 址 及 聯 絡 電 話, 以 便 連 繫 通 知 三 考 生 於 報 名 後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要 求 更 改 報 考 系 組 別 年 級 四 報 考 生 能 否 報 考, 應 自 行 依 有 關 法 令, 或 遵 照 所 屬 機 關 或 上 級 機 關 規 定 辦 理, 錄 取 後 能 否 入 學 就 讀, 應 自 行 負 責, 本 校 不 予 保 留 入 學 資 格 五 在 營 預 官 或 常 備 兵 報 名 時, 須 繳 驗 服 務 部 隊 所 出 具 之 註 冊 前 即 可 退 伍 之 證 明 志 願 役 現 役 軍 人, 如 非 以 軍 人 身 分 報 考 並 錄 取 者, 一 經 查 覺, 即 註 銷 其 入 學 資 格 6

六 凡 報 考 資 格 或 所 繳 證 件, 經 查 如 有 偽 造 假 借 冒 用 不 實 者, 應 負 法 律 責 任 一 經 發 現 本 校 將 採 下 列 方 式 處 理 : ( 一 ) 報 名 後 考 試 前 發 現 者, 取 消 考 試 資 格 ( 二 ) 考 試 後 已 錄 取 分 發 者, 於 註 冊 時 發 現, 取 消 錄 取 資 格 ( 三 ) 入 學 後 修 業 未 滿 1 學 期 即 經 發 現 者, 勒 令 退 學 ( 四 ) 入 學 後 修 業 達 1 學 期 以 上 ( 含 1 學 期 ) 者, 開 除 學 籍 ( 五 ) 畢 業 後 始 發 現 者, 除 註 銷 學 籍 外, 並 追 繳 已 發 之 學 位 證 書 七 考 生 如 經 錄 取, 於 報 到 時 尚 未 取 得 符 合 報 考 資 格 之 證 件 者, 應 填 具 切 結 書, 於 切 結 書 期 限 內 補 繳, 逾 期 仍 未 繳 交 者, 即 以 自 願 放 棄 入 學 資 格 論, 其 缺 額 由 備 取 生 遞 補 ; 未 依 規 定 時 間 報 到 者, 其 缺 額 亦 由 備 取 生 補 足, 考 生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要 求 補 救 措 施 八 如 遇 不 可 抗 力 情 事, 無 法 如 期 於 所 通 知 之 考 試 日 期 舉 行 考 試, 本 校 將 另 行 通 知 舉 行 日 期 柒 特 種 身 分 考 生 報 考 辦 法 一 退 伍 軍 人 於 退 伍 後 3 年 內 報 考 始 得 享 優 待 ( 即 民 國 95 年 6 月 1 日 以 後 退 伍 者 ) (1) 民 國 95 年 12 月 28 日 前 已 依 法 退 伍 者 適 用 下 表 在 營 服 役 期 間 5 年 以 上 在 營 服 務 役 期 成 績 優 待 方 式 退 伍 後 未 滿 1 年 者 增 加 原 始 總 分 25% 退 伍 後 1 年 以 上, 未 滿 2 年 者 增 加 原 始 總 分 20% 退 伍 後 2 年 以 上, 未 滿 3 年 者 增 加 原 始 總 分 15% 服 滿 義 務 役 法 定 役 期, 其 役 期 未 滿 5 年 者 增 加 原 始 總 分 8% 服 役 期 間 因 病 成 殘, 不 堪 服 役 而 免 役 或 除 役 者 增 加 原 始 總 分 8% 服 役 期 間 因 作 戰 或 因 公 成 殘, 不 堪 服 役 而 免 役 或 除 役 者 增 加 原 始 總 分 2% (2) 民 國 95 年 12 月 28 日 後 已 依 法 退 伍 者 適 用 下 表 序 號 在 營 服 務 役 期 成 績 優 待 方 式 退 伍 後 未 滿 1 年 者 增 加 原 始 總 分 25% 1 在 營 服 役 期 間 5 年 以 上 2 3 在 營 服 役 期 間 4 年 以 上 未 滿 5 年 在 營 服 役 期 間 3 年 以 上 未 滿 4 年 退 伍 後 1 年 以 上, 未 滿 2 年 者 增 加 原 始 總 分 20% 退 伍 後 2 年 以 上, 未 滿 3 年 者 增 加 原 始 總 分 15% 退 伍 後 3 年 以 上, 未 滿 5 年 者 增 加 原 始 總 分 10% 退 伍 後 未 滿 1 年 者 增 加 原 始 總 分 20% 退 伍 後 1 年 以 上, 未 滿 2 年 者 增 加 原 始 總 分 15% 退 伍 後 2 年 以 上, 未 滿 3 年 者 增 加 原 始 總 分 10% 退 伍 後 3 年 以 上, 未 滿 5 年 者 增 加 原 始 總 分 5% 退 伍 後 未 滿 1 年 者 增 加 原 始 總 分 15% 退 伍 後 1 年 以 上, 未 滿 2 年 者 增 加 原 始 總 分 10% 退 伍 後 2 年 以 上, 未 滿 3 年 者 增 加 原 始 總 分 5% 退 伍 後 3 年 以 上, 未 滿 5 年 者 增 加 原 始 總 分 3% 7

在 營 服 役 期 間 未 滿 3 年, 已 達 義 務 役 法 定 役 期 者 4 增 加 原 始 總 分 5% ( 不 含 服 補 充 兵 役 國 民 兵 役 及 常 備 兵 役 軍 事 訓 練 期 滿 者 ) 在 營 服 現 役 期 間 因 作 戰 或 因 公 成 殘 不 堪 服 役 而 免 役 或 除 5 增 加 原 始 總 分 25% 役, 領 有 撫 卹 證 明 者 在 營 服 現 役 期 間 因 病 成 殘 不 堪 服 役 而 免 役 或 除 役, 領 有 6 增 加 原 始 總 分 5% 撫 卹 證 明 者 ( 一 ) 替 代 役 役 男 服 役 期 滿 者, 或 服 役 期 間 因 公 或 因 病 成 殘 而 免 役 或 除 役 領 有 撫 卹 證 明 者, 得 準 用 退 伍 軍 人 報 考 高 級 中 等 以 上 學 校 優 待 辦 法 第 三 條 第 一 項 第 四 款 第 五 款 之 規 定 辦 理 ( 二 ) 凡 曾 參 加 大 專 校 院 入 ( 轉 ) 學 考 試 經 加 分 優 待 錄 取 之 學 生, 無 論 已 否 註 冊 入 學, 均 不 得 再 享 受 本 辦 法 之 優 待 ( 三 ) 若 報 名 時 尚 未 退 伍, 其 身 分 仍 為 現 役 軍 人, 僅 能 以 普 通 身 分 報 考, 依 規 定 不 得 享 受 優 待 ( 四 ) 退 伍 軍 人 與 運 動 成 績 優 良 學 生 雙 重 特 種 身 分 考 生 限 擇 一 申 請 優 待 ( 五 ) 退 伍 年 數 之 計 算, 算 至 本 校 報 名 首 日 (103 年 6 月 16 日 ) ( 六 ) 現 役 軍 人 如 在 民 國 103 年 9 月 底 以 前 退 伍 或 解 除 召 集 者, 憑 其 部 隊 長 出 具 之 退 伍 或 解 除 召 集 日 期 證 明 准 予 報 考 退 除 役 日 期 在 103 年 9 月 15 日 以 後 者, 應 憑 國 防 部 ( 參 謀 總 長 署 名 ) 核 發 之 國 軍 官 兵 103 年 報 考 大 專 學 校 准 考 證 明, 始 准 予 報 名 ( 七 ) 退 伍 軍 人 轉 學 生 招 生 錄 取 作 業 方 式 : 1 退 伍 軍 人 原 始 總 分 已 達 一 般 生 最 低 錄 取 標 準 者, 以 招 生 名 額 內 錄 取 2 退 伍 軍 人 優 待 加 分 後 達 外 加 名 額 最 低 錄 取 標 準 時, 以 外 加 名 額 錄 取 ( 八 ) 退 軍 人 報 考 高 級 中 等 以 上 學 校 優 待 辦 法, 請 參 閱 附 錄 二 ( 九 ) 大 學 畢 業 之 男 性 繼 續 就 學 涉 及 兵 役 規 範, 須 依 免 役 禁 役 緩 徵 緩 召 實 施 辦 法 及 高 級 中 等 以 上 學 校 學 生 申 請 緩 徵 作 業 要 點 規 定 辦 理 二 運 動 績 優 生 : 相 關 規 則 請 參 閱 附 錄 三 ( 一 ) 依 據 中 等 以 上 學 校 運 動 成 績 優 良 學 生 升 學 輔 導 辦 法 第 11 12 條 規 定 ( 附 錄 三 ), 專 科 學 校 肄 ( 畢 ) 業 之 學 生, 在 學 期 間 運 動 成 績 符 合 下 列 各 款 規 定 之 一 者, 檢 具 相 關 資 料, 經 審 查 通 過 後, 得 予 增 加 成 績 總 分 10% ( 二 ) 中 等 以 上 學 校 學 生 在 學 期 間 或 畢 業 後 取 得 運 動 成 績 合 於 第 2 條 第 11 條 第 一 款 或 第 二 款 有 關 轉 學 ( 插 班 ) 之 規 定 者, 其 運 動 成 績 證 明 自 得 獎 日 起 三 年 內 有 效, 服 役 者 可 扣 除 服 役 時 間 中 等 以 上 學 校 學 生 在 學 期 間 取 得 運 動 成 績 合 於 第 3 條 第 11 條 第 三 款 或 第 四 款 有 關 轉 學 ( 插 班 ) 之 規 定 者, 其 運 動 成 績 證 明 自 得 獎 日 起 二 年 內 有 效, 服 役 者 可 扣 除 服 役 時 間 ( 三 ) 運 動 績 優 考 生 成 績 計 算 係 依 優 待 辦 法 加 分 後 之 優 待 加 分 後 實 得 總 分, 併 同 一 般 考 生 總 成 績 計 列 名 次, 錄 取 與 否, 不 予 另 計 名 額 捌 准 考 證 使 用 規 定 一 准 考 證 列 印 系 統 開 放 日 期 :103 年 7 月 16 日 下 午 2 時 起 至 103 年 7 月 19 日 止 二 列 印 准 考 證 網 址 : http://http://academic2.nhu.edu.tw/page7/super_pages.php?id=page701, 點 選 左 方 大 學 部 招 生 / 暑 假 轉 學 考 選 項 請 考 生 至 網 路 下 載 ( 不 限 次 數 ), 以 A4 紙 張 自 行 列 印, 並 妥 為 保 存, 本 校 不 再 另 行 寄 發 8

三 准 考 證 上 詳 列 有 准 考 證 號 碼 考 生 基 本 資 料 報 考 之 學 系 ( 組 ) 別 筆 試 科 目 節 次 時 間 表 及 考 場 地 點 等, 考 生 須 詳 加 核 對 准 考 證 上 各 欄 資 料, 若 有 疑 問, 速 向 本 校 教 務 處 試 務 組 提 出 ( 電 話 :05-2721001#1171 1172), 以 免 影 響 權 益 四 每 節 考 試 憑 准 考 證 及 國 民 身 分 證 正 本 入 場 應 試 五 准 考 證 如 有 毀 損 或 遺 失, 可 自 行 上 網 下 載 列 印, 或 於 考 試 當 日 應 試 前 攜 帶 國 民 身 分 證 正 本, 向 考 區 試 務 中 心 申 請 補 發 六 本 准 考 證 限 於 筆 試 當 日 使 用, 考 試 後 不 再 補 發 考 生 應 試 時, 務 請 攜 帶 准 考 證 及 國 民 身 分 證 正 本 以 備 查 驗, 其 餘 證 件 概 不 受 理 若 經 發 現 身 分 與 報 名 資 料 不 符, 則 不 准 應 試, 考 生 不 得 有 任 何 異 議 七 役 男 可 憑 准 考 證 向 役 政 機 關 辦 理 延 期 徵 集, 延 期 徵 集 截 止 日 期 為 103 年 9 月 15 日 玖 錄 取 標 準 : 由 本 校 招 生 委 員 會 決 定 拾 榜 示 一 各 科 分 數 得 設 下 限 二 總 分 設 下 限 三 考 生 如 有 任 何 科 目 缺 考 概 不 錄 取 四 凡 達 到 上 述 標 準 者, 按 總 分 之 高 低 依 序 錄 取 五 表 列 名 額 係 暫 定 招 生 名 額, 各 學 系 二 三 年 級 之 實 際 招 生 名 額, 將 於 考 試 舉 行 當 天, 視 該 學 系 年 級 之 缺 額 公 告 辦 理 六 最 後 一 名 如 有 二 人 以 上 總 成 績 相 同, 則 以 各 學 系 規 定 之 總 成 績 同 分 參 酌 順 序 擇 優 錄 取, 若 仍 相 同, 則 行 文 教 育 部 申 請 增 額 錄 取 七 成 績 未 達 最 低 錄 取 標 準, 雖 有 名 額 亦 不 錄 取 一 成 績 通 知 單 於 103 年 7 月 24 日 ( 星 期 四 ), 限 時 專 送 寄 發 二 公 佈 方 式 :( 一 ) 招 生 資 訊 網 頁 公 告 ( 二 ) 本 校 成 均 館 教 務 處 佈 告 欄 三 考 生 若 有 相 關 問 題, 請 電 洽 本 校 教 務 處 試 務 組 (05)2721001#1171 1172 拾 壹 成 績 複 查 一 日 期 : 入 學 考 試 成 績 如 有 疑 問, 得 於 103 年 8 月 20 日 前 提 出 成 績 複 查 申 請 ( 以 郵 戳 為 憑 ), 逾 期 概 不 受 理 二 費 用 : 成 績 複 查 每 一 科 目 手 續 費 新 台 幣 50 元 整, 以 郵 政 匯 票 ( 受 款 人 : 南 華 大 學 ) 繳 交 三 申 請 辦 法 : ( 一 ) 請 自 行 由 本 校 網 頁 下 載 成 績 複 查 申 請 暨 回 覆 表, 下 載 網 址 : http://academic2.nhu.edu.tw/page7/super_pages.php?id=page701, 並 自 附 一 個 回 郵 信 封 ( 請 填 妥 姓 名 聯 絡 電 話 地 址 郵 遞 區 號 貼 足 回 郵 郵 資 25 元 郵 票 ), 並 請 附 上 郵 政 匯 票, 否 則 不 予 受 理 ( 二 ) 成 績 單 正 本 須 附 於 成 績 複 查 申 請 暨 回 覆 表 後 ( 驗 後 連 同 回 覆 表 寄 還 ), 否 則 不 予 受 理 請 寄 本 校 招 生 委 員 會 收 ( 信 封 上 需 註 明 申 請 轉 學 考 成 績 複 查 字 樣 ) ( 三 ) 申 請 考 試 成 績 複 查, 不 得 要 求 重 新 評 閱 提 供 答 案 閱 覽 或 複 印 試 卷 ; 亦 不 得 要 求 告 知 閱 卷 委 員 之 姓 名 或 其 他 相 關 資 料 9

拾 貳 報 到 ( 四 ) 未 錄 取 考 生 經 複 查 結 果 其 實 際 成 績 已 達 錄 取 標 準 者, 即 予 補 錄 取 ( 五 ) 已 錄 取 之 考 生, 經 複 查 發 現 該 科 成 績 或 總 分 低 於 錄 取 標 準 時, 即 取 消 其 錄 取 資 格, 該 生 不 得 異 議 一 正 取 生 : 請 於 103 年 7 月 29 日 上 午 9 時 至 12 時 止, 攜 帶 學 歷 ( 力 ) 證 明 文 件 ( 或 其 他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 至 本 校 辦 理 報 到 ( 可 委 託 他 人 辦 理 ) 若 未 依 規 定 時 間 內 辦 理 報 到 者, 以 自 願 放 棄 入 學 資 格 論, 其 名 額 依 規 定 由 備 取 生 遞 補 二 備 取 生 : 請 各 備 取 生 於 103 年 8 月 13 日 上 午 9 時 至 12 時 止, 攜 帶 學 歷 ( 力 ) 證 明 文 件 ( 或 其 他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 至 本 校 辦 理 報 到 ( 可 委 託 他 人 辦 理 ) 若 未 依 規 定 時 間 內 辦 理 報 到 者, 以 自 願 放 棄 入 學 資 格 論 三 錄 取 生 ( 含 正 備 取 生 ) 報 到 驗 證 時, 應 持 以 下 與 報 名 表 上 所 載 報 考 資 格 及 學 歷 ( 力 ) 相 符 之 資 料 證 件 辦 理 : ( 一 ) 本 項 招 生 考 試 成 績 通 知 單 正 本 ( 驗 畢 發 還, 請 妥 善 保 管 ) ( 二 ) 學 籍 表 ( 請 先 填 妥 學 籍 表, 並 貼 上 身 分 證 正 反 面 影 本 各 一 份, 二 吋 照 片 2 張 ) ( 三 ) 學 歷 ( 力 ) 證 件 : 須 依 報 考 時 所 填 載 符 合 報 考 資 格 之 證 件 為 準 1. 大 學 專 科 學 校 或 專 修 科 畢 業 生 : 繳 交 畢 業 證 書 正 本 及 影 本 一 份 2. 大 學 肄 業 生, 修 業 滿 一 學 年 ( 含 ) 以 上 者 : 繳 交 轉 學 修 業 證 明 書 及 含 歷 年 成 績 單 正 本 及 影 本 各 一 份 3. 以 專 科 畢 業 同 等 學 力 身 分 報 考 者 : (1) 已 修 畢 修 業 年 限 且 修 習 達 畢 業 學 分 之 專 科 肄 業 生 : 繳 交 轉 學 修 業 證 明 書 及 歷 年 成 績 單 正 本 及 影 本 各 一 份 (2) 專 科 同 等 學 力 鑑 定 考 試 及 格 : 繳 交 專 科 同 等 學 力 鑑 定 考 試 及 格 證 明 書 正 本 及 影 本 各 一 份 (3) 在 大 學 或 空 中 大 學 累 計 修 習 大 學 程 度 或 大 學 規 定 推 廣 教 育 學 分 達 二 年 制 專 科 學 校 畢 業 學 分 ( 至 少 80 學 分 ): 繳 交 修 業 證 明 書 或 推 廣 教 育 學 分 證 明 書 正 本 及 影 本 各 一 份 (4) 空 中 大 學 肄 業 全 修 生 應 繳 交 歷 年 成 績 單 或 修 業 證 明 書 正 本 及 影 本 各 一 份 ( 錄 取 二 年 級 者 須 修 滿 36 學 分 錄 取 三 年 級 者 須 修 滿 72 學 分 ) (5) 以 國 外 學 歷 資 格 報 考 之 錄 取 生, 須 依 教 育 部 大 學 辦 理 國 外 學 歷 採 認 辦 法 之 規 定 繳 驗 以 下 證 明 文 件 正 本 及 影 本 各 一 份 : A. 經 我 國 駐 外 館 處 驗 證 之 國 外 學 歷 證 件 及 歷 年 成 績 證 明 ( 中 英 文 以 外 之 語 言, 應 加 附 認 證 之 中 文 或 英 文 譯 本 ) B. 入 出 國 主 管 機 關 核 發 之 入 出 國 紀 錄 ( 應 涵 蓋 國 外 學 歷 修 業 起 訖 期 間 ), 但 報 考 人 如 係 外 國 人 或 僑 民 者 免 附 本 項 資 料 4. 大 學 畢 業 之 男 性, 另 須 繳 驗 退 伍 令 或 免 役 證 明 書 或 於 103 年 9 月 15 日 前 可 退 伍 之 證 明 文 件 5. 僑 生 另 須 繳 驗 教 育 部 分 發 僑 生 入 學 原 始 分 發 文 件 或 僑 委 會 發 給 之 正 式 僑 生 身 分 證 明 書, 始 以 僑 生 身 分 登 記 6. 以 特 種 身 分 加 分 優 待 之 錄 取 生, 另 須 繳 驗 報 考 時 相 關 優 待 資 格 文 件 拾 參 註 冊 及 學 分 抵 免 一 學 雜 費 收 費 標 準 請 參 閱 本 校 會 計 室 網 頁 : http://accounting.nhu.edu.tw 10

二 錄 取 報 到 時 應 繳 交 相 關 學 歷 ( 力 ) 證 明 或 其 他 相 關 證 明, 倘 報 到 時 尚 未 取 得 證 明 者, 應 填 具 切 結 書, 並 於 期 限 內 補 繳, 逾 期 仍 未 繳 交, 即 以 自 願 放 棄 入 學 資 格 論, 且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要 求 補 救 措 施 三 錄 取 生 入 學 後 之 修 業 規 定 及 學 籍 須 遵 守 教 育 部 相 關 法 規 及 本 校 學 則 規 定, 有 關 各 學 系 修 業 及 畢 業 資 格 審 核 規 定, 請 登 上 各 學 系 網 頁 查 詢 四 錄 取 入 學 後 之 學 分 抵 免, 依 本 校 學 分 抵 免 辦 法 及 各 系 所 規 定 分 別 審 核 辦 理 五 招 生 學 系 若 因 錄 取 生 註 冊 人 數 不 足, 無 法 開 班 時, 則 錄 取 生 之 入 學 資 格 自 動 喪 失, 其 所 繳 註 冊 費 用 全 數 退 還 ( 報 名 費 不 退 還 ), 錄 取 生 不 得 有 任 何 異 議 拾 肆 申 訴 一 考 生 如 對 招 生 試 務 認 為 影 響 本 身 權 益, 得 於 放 榜 日 起 十 日 內 以 書 面 敘 明 理 由 及 事 實, 並 檢 具 相 關 文 件 及 證 據, 由 考 生 本 人 具 名 向 本 校 招 生 委 員 會 提 出 申 訴, 逾 期 或 以 其 他 方 式 申 訴 者 均 不 予 受 理 二 申 訴 以 一 次 為 限, 申 訴 處 理 結 果 由 招 生 委 員 會 函 覆 申 訴 人 拾 伍 其 他 : 其 他 未 盡 事 宜 依 相 關 規 定 及 本 校 招 生 委 員 會 之 決 議 為 準 11

< 附 錄 一 > 南 華 大 學 招 生 考 試 試 場 規 則 98 年 11 月 25 日 本 校 98 學 年 度 第 4 次 招 生 委 員 會 議 修 訂 通 過 101 年 9 月 20 日 本 校 101 學 年 度 第 2 次 招 生 委 員 會 修 正 通 過 一 考 生 須 於 規 定 之 時 間, 攜 帶 准 考 證 入 場, 未 到 考 試 時 間, 不 得 入 場 遲 到 逾 二 十 分 鐘 者, 不 准 入 場, 已 進 入 試 場 者, 三 十 分 鐘 內 不 得 出 場 准 考 證 必 須 保 持 清 潔, 不 得 書 寫 其 他 任 何 文 字 或 符 號, 違 者 取 消 考 試 資 格 二 考 生 應 按 照 准 考 證 號 碼 入 座, 違 者 該 科 試 卷 作 廢 三 考 生 應 將 准 考 證 及 國 民 身 分 證 正 本 ( 得 以 有 效 期 限 內 之 護 照 居 留 證 附 加 照 片 之 健 保 卡 或 駕 照 正 本 代 替 ) 入 場 應 試 四 答 案 卷 考 桌 及 准 考 證 三 者 之 座 位 號 碼 須 完 全 相 同, 如 有 不 符, 應 即 舉 手, 請 在 場 監 試 人 員 查 明 處 理 五 考 生 除 應 用 文 具 外, 不 得 攜 帶 簿 籍 紙 張 或 具 有 通 訊 電 子 計 算 及 記 憶 等 功 能 之 各 類 器 材 物 品 入 座, 其 他 有 礙 試 場 安 寧 等 物 品 入 座, 違 者 扣 減 該 科 十 分, 經 發 現 後 未 交 予 監 試 人 員 保 管 者, 該 科 不 予 計 分 ; 有 關 個 人 之 醫 療 器 材 如 助 聽 器 等, 須 事 先 報 備 並 經 檢 查 方 可 使 用, 違 者 扣 減 該 科 五 分 六 除 各 科 試 題 或 招 生 簡 章 上 有 特 別 註 明 可 使 用 計 算 機 之 科 目 外 ( 僅 限 非 程 式 型 及 非 記 憶 型 計 算 機 ), 其 餘 科 目 一 律 不 得 使 用 計 算 機 七 考 生 在 考 試 進 行 中 發 現 試 卷 不 清 時, 得 舉 手 請 監 試 人 員 處 理, 但 不 得 要 求 解 釋 題 意 八 考 生 不 得 交 談 偷 看, 違 者 該 科 答 案 卷 不 予 計 分 九 考 生 不 得 有 抄 襲 傳 遞 夾 帶 頂 替 或 其 他 舞 弊 情 事, 違 者 由 監 試 人 員 將 事 實 記 載 於 試 場 記 載 表 內, 提 送 招 生 委 員 會 取 消 資 格, 並 得 將 該 考 生 勒 令 退 出 試 場 十 答 案 卷 內 不 得 書 寫 任 何 非 答 案 之 符 號 及 文 字, 違 者 該 科 試 卷 不 予 計 分 十 一 各 科 答 案, 均 須 寫 在 答 案 卷 內, 除 繪 畫 或 音 樂 類 可 使 用 鉛 筆 繪 圖 或 標 示, 其 他 限 用 藍 色 或 黑 色 筆 填 答 十 二 答 案 卷 不 得 攜 出 試 場, 試 題 必 須 隨 同 答 案 卷 繳 回, 違 者 取 消 考 試 資 格 十 三 考 試 結 束 鈴 ( 鐘 或 其 他 訊 號 ) 響 畢, 考 生 須 即 停 止 作 答, 並 依 監 試 人 員 指 示 繳 卷, 遲 延 繳 卷 或 繼 續 作 答 者, 該 科 試 卷 扣 減 五 分, 未 聽 從 監 試 人 員 制 止 者, 該 科 不 予 計 分 十 四 考 生 交 卷 後, 應 遵 照 主 監 試 人 員 指 示 離 開 試 場, 不 得 逗 留 試 場 門 口 12

< 附 錄 二 > 退 伍 軍 人 報 考 高 級 中 等 以 上 學 校 優 待 辦 法 102 年 5 月 27 日 教 育 部 臺 教 高 ( 四 ) 字 第 1020073871B 號 令 修 正 第 一 條 本 辦 法 依 大 學 法 第 二 十 五 條 第 三 項 專 科 學 校 法 第 二 十 六 條 第 三 項 高 級 中 學 法 第 三 條 之 一 職 業 學 校 法 第 四 條 之 一 及 國 軍 退 除 役 官 兵 輔 導 條 例 第 十 八 條 規 定 訂 定 之 第 二 條 第 二 條 本 辦 法 所 稱 退 伍 軍 人, 指 下 列 人 員 : 一 國 軍 軍 官 士 官 士 兵 依 法 退 伍 除 役 者 二 後 備 軍 官 士 官 士 兵 應 召 服 役 依 法 解 除 召 集 者 第 三 條 退 伍 軍 人 於 退 伍 後 報 考 高 級 中 等 以 上 學 校, 除 博 士 班 碩 士 班 學 士 後 各 學 系 回 流 教 育 中 之 進 修 學 士 班 在 職 專 班 外, 其 參 加 登 記 ( 考 試 ) 分 發 入 學 或 轉 學 考 試, 考 試 成 績 加 分 優 待, 依 下 列 規 定 辦 理 ; 參 加 其 他 入 學 方 式 者, 由 各 校 酌 予 考 量 優 待 : 一 在 營 服 役 期 間 五 年 以 上 者 : ( 一 ) 退 伍 後 未 滿 一 年 者, 依 其 採 計 考 試 科 目 成 績, 以 加 原 始 總 分 百 分 之 二 十 五 計 算 ( 二 ) 退 伍 後 一 年 以 上, 未 滿 二 年 者, 依 其 採 計 考 試 科 目 成 績, 以 加 原 始 總 分 百 分 之 二 十 計 算 ( 三 ) 退 伍 後 二 年 以 上, 未 滿 三 年 者, 依 其 採 計 考 試 科 目 成 績, 以 加 原 始 總 分 百 分 之 十 五 計 算 ( 四 ) 退 伍 後 三 年 以 上, 未 滿 五 年 者, 依 其 採 計 考 試 科 目 成 績, 以 加 原 始 總 分 百 分 之 十 計 算 二 在 營 服 役 期 間 四 年 以 上 未 滿 五 年 者 : ( 一 ) 退 伍 後 未 滿 一 年 者, 依 其 採 計 考 試 科 目 成 績, 以 加 原 始 總 分 百 分 之 二 十 計 算 ( 二 ) 退 伍 後 一 年 以 上, 未 滿 二 年 者, 依 其 採 計 考 試 科 目 成 績, 以 加 原 始 總 分 百 分 之 十 五 計 算 ( 三 ) 退 伍 後 二 年 以 上, 未 滿 三 年 者, 依 其 採 計 考 試 科 目 成 績, 以 加 原 始 總 分 百 分 之 十 計 算 ( 四 ) 退 伍 後 三 年 以 上, 未 滿 五 年 者, 依 其 採 計 考 試 科 目 成 績, 以 加 原 始 總 分 百 分 之 五 計 算 三 在 營 服 役 期 間 三 年 以 上 未 滿 四 年 者 : ( 一 ) 退 伍 後 未 滿 一 年 者, 依 其 採 計 考 試 科 目 成 績, 以 加 原 始 總 分 百 分 之 十 五 計 算 ( 二 ) 退 伍 後 一 年 以 上, 未 滿 二 年 者, 依 其 採 計 考 試 科 目 成 績, 以 加 原 始 總 分 百 分 之 十 計 算 ( 三 ) 退 伍 後 二 年 以 上, 未 滿 三 年 者, 依 其 採 計 考 試 科 目 成 績, 以 加 原 始 總 分 百 分 之 五 計 算 ( 四 ) 退 伍 後 三 年 以 上, 未 滿 五 年 者, 依 其 採 計 考 試 科 目 成 績, 以 加 原 始 總 分 百 分 之 三 計 算 四 在 營 服 役 期 間 未 滿 三 年, 已 達 義 務 役 法 定 役 期 ( 不 含 服 補 充 兵 役 國 民 兵 役 及 常 備 兵 役 軍 事 訓 練 期 滿 者 ), 且 退 伍 後 未 滿 三 年 者, 依 其 採 計 考 試 科 目 成 績, 以 加 原 始 總 分 百 分 之 五 計 算 五 在 營 服 現 役 期 間 因 下 列 情 形 不 堪 服 役 而 免 役 或 除 役, 領 有 撫 卹 證 明, 於 免 役 除 役 後 未 滿 五 年 者 : ( 一 ) 因 作 戰 或 因 公 成 殘 者, 依 其 採 計 考 試 科 目 成 績, 以 加 原 始 總 分 百 分 之 二 十 五 計 算 ( 二 ) 因 病 成 殘 者, 依 其 採 計 考 試 科 目 成 績, 以 加 原 始 總 分 百 分 之 五 計 算 替 代 役 役 男 服 役 期 滿 者, 或 服 役 期 間 因 公 或 因 病 成 殘 而 免 役 或 除 役 領 有 撫 卹 證 明 者, 報 考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得 依 替 代 役 實 施 條 例 第 二 十 一 條 第 三 款 規 定, 準 用 前 項 第 四 款 第 五 款 規 定 辦 理 依 前 二 項 規 定 加 分 優 待 錄 取 之 學 生, 無 論 已 否 註 冊 入 學, 均 不 得 再 享 受 本 辦 法 之 優 待 第 一 項 第 二 項 各 校 錄 取 之 名 額 採 外 加 方 式, 不 占 各 級 主 管 教 育 行 政 機 關 原 核 定 招 生 名 額, 並 以 原 核 定 招 生 名 額 外 加 百 分 之 二 為 限, 其 計 算 遇 小 數 點 時, 採 無 條 件 進 位 法 取 整 數 計 算 但 技 術 校 院 進 修 部 或 專 科 學 校 夜 間 部 之 班 別, 其 招 生 名 額 外 加 比 率, 得 不 受 百 分 之 二 之 限 制, 並 報 中 央 主 管 教 育 行 政 機 關 備 查 13

第 四 條 符 合 國 軍 退 除 役 官 兵 輔 導 條 例 第 二 條 規 定 資 格 之 退 除 役 官 兵, 得 參 加 辦 理 招 生 學 校 二 年 制 技 術 系 之 甄 試 入 學 前 項 甄 試 入 學 招 生 名 額, 採 外 加 方 式 辦 理, 甄 試 入 學 報 考 資 格 甄 試 方 式 等 事 項, 由 辦 理 招 生 學 校 依 相 關 法 規 規 定 辦 理 前 項 甄 試 經 公 告 錄 取, 參 加 其 他 方 式 入 學 者, 取 消 該 甄 試 錄 取 及 入 學 資 格 第 五 條 退 伍 軍 人 報 考 高 級 中 等 以 上 學 校 除 依 招 生 一 般 規 定 外, 應 於 報 名 時 檢 送 下 列 證 件 之 一 : 一 退 伍 令 或 退 伍 證 明 書 二 除 役 令 三 解 除 召 集 證 明 書 ( 限 臨 時 召 集 者 ) 在 營 服 役 五 年 以 上 退 伍 軍 官, 其 退 伍 時 軍 階 為 上 尉 以 下 者, 應 附 繳 初 任 官 人 事 命 令 初 任 官 任 官 令 或 軍 事 校 院 畢 結 業 證 書 等 足 資 證 明 其 服 役 起 始 時 間 之 文 件 ; 傷 殘 退 伍 軍 人 應 附 繳 撫 卹 令 前 二 項 證 件 遺 失 者, 應 檢 送 權 責 單 位 出 具 之 證 明 書 證 件 已 繳 送 另 一 招 生 單 位 報 名 尚 未 退 還 時, 得 以 該 收 據 送 驗 但 仍 應 補 送 原 證 件 第 六 條 退 伍 軍 人 報 考 高 級 中 等 以 上 學 校, 未 送 繳 前 條 規 定 之 證 件 者, 事 後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申 請 補 辦, 亦 不 得 依 第 三 條 規 定 優 待 第 七 條 高 級 中 等 以 上 學 校 各 招 生 單 位 於 考 試 放 榜 後, 應 將 退 伍 軍 人 報 考 及 錄 取 人 數 報 請 教 育 部 備 查 第 八 條 本 辦 法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五 年 十 二 月 二 十 八 日 修 正 施 行 前 已 退 伍 並 符 合 第 三 條 第 一 項 第 二 項 規 定 者, 至 九 十 九 學 年 度 入 學 考 試 止, 其 加 分 優 待 比 率 得 依 原 優 待 規 定 辦 理 第 九 條 本 辦 法 自 發 布 日 施 行 14

< 附 錄 三 > 中 等 以 上 學 校 運 動 成 績 優 良 學 生 升 學 輔 導 辦 法 95 年 7 月 4 日 教 育 部 台 參 字 第 0950094689C 號 令 修 正 第 一 條 本 辦 法 依 大 學 法 第 二 十 五 條 專 科 學 校 法 第 二 十 六 條 高 級 中 學 法 第 三 條 之 一 及 職 業 學 校 法 第 四 條 之 一 規 定 訂 定 之 第 二 條 中 等 學 校 畢 業 之 學 生, 其 運 動 成 績 合 於 下 列 各 款 規 定 之 一 者, 得 按 其 畢 業 學 歷 申 請 甄 審 升 學 : 一 代 表 國 家 參 加 奧 林 匹 克 運 動 會, 獲 得 前 十 六 名 二 代 表 國 家 參 加 亞 洲 運 動 會, 獲 得 前 六 名 或 表 演 賽 前 二 名 三 代 表 國 家 參 加 世 界 運 動 會 或 國 際 單 項 運 動 組 織 主 辦 之 國 際 洲 際 運 動 錦 標 賽, 獲 得 前 四 名 四 代 表 國 家 參 加 亞 洲 單 項 運 動 組 織 主 辦 之 運 動 錦 標 賽, 獲 得 前 四 名 五 代 表 國 家 參 加 世 界 青 少 年 運 動 會, 獲 得 前 四 名 六 代 表 國 家 參 加 國 際 單 項 運 動 組 織 主 辦 之 各 種 國 際 青 年 青 少 年 分 級 運 動 錦 標 賽, 獲 得 最 優 級 組 前 四 名 七 代 表 國 家 參 加 東 亞 運 動 會, 獲 得 前 三 名 八 代 表 國 家 參 加 亞 洲 單 項 運 動 組 織 主 辦 之 青 年 青 少 年 分 級 運 動 錦 標 賽, 獲 得 最 優 級 組 前 三 名 九 曾 經 由 選 拔 獲 選 為 國 家 代 表, 並 經 國 際 分 區 預 賽 產 生 代 表 隊 後, 再 參 加 之 各 種 國 際 分 齡 分 級 運 動 錦 標 賽, 獲 得 前 三 名 第 三 條 中 等 學 校 畢 業 之 學 生, 其 運 動 成 績 合 於 下 列 各 款 規 定 之 一 者, 得 按 其 畢 業 學 歷 申 請 甄 試 升 學 : 一 代 表 國 家 參 加 奧 林 匹 克 運 動 會 亞 洲 運 動 會 世 界 運 動 會 東 亞 運 動 會 或 世 界 青 少 年 運 動 會 二 代 表 國 家 參 加 國 際 單 項 運 動 組 織 主 辦 之 國 際 洲 際 運 動 錦 標 賽 三 代 表 國 家 參 加 亞 洲 單 項 運 動 組 織 主 辦 之 運 動 錦 標 賽 四 代 表 國 家 參 加 國 際 或 亞 洲 單 項 運 動 組 織 主 辦 之 各 種 國 際 青 年 青 少 年 分 級 運 動 錦 標 賽, 獲 得 最 優 級 組 前 六 名 五 參 加 需 經 國 際 分 區 預 賽 產 生 代 表 隊, 再 參 加 之 各 種 國 際 青 年 青 少 年 分 級 運 動 錦 標 賽, 獲 得 最 優 級 組 前 六 名 六 參 加 未 經 國 際 分 區 預 賽 直 接 報 名 參 加 之 各 種 國 際 運 動 競 賽, 其 實 際 參 賽 國 家 或 地 區 在 七 個 以 上, 獲 得 前 三 名 七 參 加 全 國 運 動 會 全 民 運 動 會, 獲 得 前 八 名 八 參 加 教 育 部 主 辦 之 中 等 學 校 運 動 聯 賽, 獲 得 最 優 級 組 前 八 名 九 參 加 全 國 中 等 學 校 運 動 會, 獲 得 前 八 名 十 參 加 同 一 學 年 度 前 二 款 未 舉 辦, 且 由 教 育 部 核 定 中 華 民 國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體 育 總 會 或 全 國 單 項 運 動 協 會 指 定 之 各 種 運 動 錦 標 賽, 其 實 際 參 賽 隊 伍 ( 人 ) 數 在 十 六 個 以 上, 獲 得 最 優 級 組 前 六 名 ; 或 參 賽 隊 伍 ( 人 ) 數 在 八 個 以 上, 獲 得 最 優 級 組 前 三 名 第 四 條 專 科 學 校 學 生 在 學 期 間 或 畢 業 後, 其 運 動 成 績 合 於 下 列 各 款 規 定 之 一 者, 得 按 其 學 歷 申 請 甄 審 升 學 : 一 符 合 第 二 條 各 款 之 規 定 二 代 表 國 家 參 加 世 界 大 學 運 動 會 獲 得 前 四 名 或 世 界 大 學 單 項 運 動 錦 標 賽, 獲 得 前 三 名 第 五 條 中 等 學 校 畢 業 之 身 心 障 礙 學 生, 其 運 動 成 績 合 於 下 列 各 款 規 定 之 一 者, 得 按 其 畢 業 學 歷 申 請 甄 審 升 學 : 一 代 表 國 家 參 加 身 心 障 礙 帕 拉 林 匹 克 運 動 會, 獲 得 前 八 名 二 代 表 國 家 參 加 聽 障 達 福 林 匹 克 運 動 會, 獲 得 前 六 名 三 代 表 國 家 參 加 國 際 各 類 身 心 障 礙 者 運 動 組 織 每 二 年 或 四 年 主 辦 一 次, 且 會 員 數 達 三 十 個 以 上 之 運 動 會, 獲 得 前 四 名 四 代 表 國 家 參 加 國 際 各 類 身 心 障 礙 者 運 動 組 織 主 辦 之 國 際 洲 際 單 項 運 動 錦 標 賽, 獲 得 前 三 名 五 代 表 國 家 參 加 遠 東 及 南 太 平 洋 區 身 心 障 礙 者 運 動 會 或 參 加 亞 洲 及 太 平 洋 區 各 類 身 心 障 礙 者 運 動 會, 獲 得 前 四 名 六 代 表 國 家 參 加 亞 洲 及 太 平 洋 區 各 類 身 心 障 礙 者 運 動 組 織 每 二 年 或 四 年 主 辦 一 次, 且 會 員 數 達 二 十 個 以 上 之 運 動 會, 獲 得 前 二 名 15

第 六 條 中 等 學 校 畢 業 之 身 心 障 礙 學 生, 其 運 動 成 績 合 於 下 列 各 款 規 定 之 一 者, 得 按 其 畢 業 學 歷 申 請 甄 試 升 學 : 一 代 表 國 家 參 加 身 心 障 礙 帕 拉 林 匹 克 運 動 會 二 代 表 國 家 參 加 聽 障 達 福 林 匹 克 運 動 會 三 代 表 國 家 參 加 國 際 各 類 身 心 障 礙 者 運 動 組 織 每 二 年 或 四 年 主 辦 一 次, 且 會 員 數 達 三 十 個 以 上 之 運 動 會, 獲 得 前 六 名 四 代 表 國 家 參 加 國 際 各 類 身 心 障 礙 者 運 動 組 織 主 辦 之 國 際 洲 際 單 項 運 動 錦 標 賽, 獲 得 前 六 名 五 代 表 國 家 參 加 遠 東 及 南 太 平 洋 區 身 心 障 礙 者 運 動 會 或 參 加 亞 洲 及 太 平 洋 區 各 類 身 心 障 礙 者 運 動 會, 獲 得 前 六 名 六 代 表 國 家 參 加 亞 洲 及 太 平 洋 區 各 類 身 心 障 礙 者 運 動 組 織 每 二 年 或 四 年 主 辦 一 次, 且 會 員 數 達 二 十 個 以 上 之 運 動 會, 獲 得 前 四 名 七 參 加 全 國 身 心 障 礙 國 民 運 動 會, 其 實 際 參 賽 隊 伍 ( 人 ) 數 在 七 個 以 上, 獲 得 最 優 級 組 前 四 名 ; 或 實 際 參 賽 隊 伍 ( 人 ) 數 在 四 個 至 六 個, 獲 得 最 優 級 組 前 三 名 ; 或 實 際 參 賽 隊 伍 ( 人 ) 數 在 三 個 以 下, 獲 得 最 優 級 組 第 一 名 八 參 加 教 育 部 核 准 中 華 民 國 殘 障 體 育 運 動 總 會 每 年 指 定 之 各 種 身 心 障 礙 運 動 錦 標 賽 其 實 際 參 賽 隊 伍 ( 人 ) 數 在 六 個 以 上, 獲 得 最 優 級 組 前 三 名 ; 或 實 際 參 賽 隊 伍 ( 人 ) 數 在 四 個 至 五 個, 獲 得 最 優 級 組 前 二 名 ; 或 實 際 參 賽 隊 伍 ( 人 ) 數 在 三 個 以 下, 獲 得 最 優 級 組 第 一 名 符 合 前 項 第 三 款 至 第 八 款 之 規 定, 其 實 際 參 賽 隊 伍 ( 人 ) 數 僅 一 個 者, 不 得 申 請 甄 試 升 學 第 七 條 專 科 學 校 畢 業 之 身 心 障 礙 學 生, 在 學 期 間 或 畢 業 後, 其 運 動 成 績 合 於 第 五 條 各 款 規 定 之 一 者, 得 按 其 學 歷 申 請 甄 審 升 學 第 八 條 合 於 前 六 條 規 定 參 加 甄 審 甄 試 升 學 資 格 者, 應 填 具 輔 導 升 學 申 請 書, 連 同 畢 業 ( 在 學 ) 證 書 獎 狀 或 其 他 有 關 證 明 書 等 文 件, 由 原 肄 ( 畢 ) 業 之 學 校 送 教 育 部 辦 理, 並 通 知 學 校 之 主 管 教 育 行 政 機 關 必 要 時 教 育 部 得 委 由 相 關 之 學 校 機 關 ( 構 ) 或 團 體 辦 理 ; 其 實 施 規 定 及 簡 章, 由 該 學 校 機 關 ( 構 ) 或 團 體 擬 訂, 報 教 育 部 核 定 後 實 施 以 甄 審 方 式 輔 導 升 學 者, 其 分 發 作 業 應 以 各 校 所 提 之 運 動 種 類 各 科 系 名 額 及 條 件 為 限, 並 參 考 學 生 之 志 願 及 運 動 學 業 成 績 予 以 分 發 ; 甄 審 名 額 不 納 入 當 學 年 度 主 管 教 育 行 政 機 關 核 定 招 生 名 額 內 以 甄 試 方 式 輔 導 升 學 者, 應 參 加 學 科 甄 試, 其 運 動 項 目 屬 團 體 競 賽 者, 並 應 參 加 專 長 術 科 檢 定, 再 按 運 動 等 級 學 科 成 績 高 低 及 志 願 順 序 分 發 ; 分 發 作 業 應 以 各 校 所 提 之 運 動 種 類 各 科 系 名 額 及 條 件 為 限 甄 試 名 額 應 納 入 當 學 年 度 主 管 教 育 行 政 機 關 核 定 招 生 名 額 內 第 九 條 各 校 申 請 參 加 甄 審 甄 試 輔 導 升 學 限 於 當 年 五 月 辦 理 完 畢, 當 年 八 月 三 十 一 日 前 取 得 甄 審 升 學 輔 導 資 格 者, 限 於 九 月 五 日 前 提 出 申 請, 逾 期 者 不 予 受 理 具 有 甄 審 資 格, 得 放 棄 甄 審, 申 請 參 加 甄 試 輔 導 升 學 第 十 條 國 民 補 習 學 校 高 級 中 學 及 職 業 進 修 學 校 學 生, 持 有 畢 業 證 書 或 資 格 證 明 書, 並 合 於 本 辦 法 有 關 輔 導 升 學 資 格 者, 得 依 規 定 申 請 升 學 輔 導 國 民 中 學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應 屆 畢 業 生 得 依 規 定 申 請 升 學 輔 導, 未 取 得 當 年 畢 業 資 格 者, 得 依 同 等 學 力 之 規 定 申 請 升 學 輔 導 第 十 一 條 專 科 學 校 肄 ( 畢 ) 業 之 學 生, 在 學 期 間 運 動 成 績 合 於 下 列 各 款 規 定 之 一 者, 其 報 考 轉 學 ( 插 班 ) 考 試 時, 得 予 增 加 總 分 百 分 之 十, 由 各 招 收 轉 學 ( 插 班 ) 生 之 學 校 按 規 定 參 照 各 考 生 之 有 關 資 料, 逕 行 審 查 辦 理 : 一 合 於 第 二 條 各 款 規 定, 或 代 表 國 家 參 加 世 界 大 學 運 動 會 二 參 加 世 界 大 學 單 項 運 動 錦 標 賽, 獲 得 前 六 名, 或 合 於 第 三 條 第 一 款 至 第 六 款 三 合 於 第 三 條 第 七 款 規 定, 或 代 表 學 校 參 加 大 專 校 院 運 動 聯 賽, 獲 得 最 優 級 組 前 六 名 四 代 表 學 校 參 加 大 專 校 院 運 動 會 大 專 校 院 各 項 運 動 錦 標 賽, 獲 得 前 三 名 第 十 二 條 中 等 以 上 學 校 學 生 在 學 期 間 或 畢 業 後 取 得 運 動 成 績 合 於 第 二 條 第 四 條 第 五 條 第 七 條 前 條 第 一 款 或 第 二 款 有 關 甄 審 輔 導 升 學 或 轉 學 ( 插 班 ) 之 規 定 者, 其 運 動 成 績 證 明 自 得 獎 日 起 三 年 內 有 效, 服 役 者 可 扣 除 服 役 時 間 中 等 以 上 學 校 學 生 在 學 期 間 取 得 運 動 成 績 合 於 第 三 條 第 六 條 前 條 第 三 款 或 第 四 款 有 關 甄 試 輔 導 升 學 或 轉 學 ( 插 班 ) 之 規 定 者, 其 運 動 成 績 證 明 自 得 獎 日 起 二 年 內 有 效, 服 役 者 可 扣 除 服 役 時 間 申 請 輔 導 升 學 以 錄 取 一 次 為 限 但 經 分 發 或 註 冊 入 學 後 再 獲 得 甄 審 甄 試 資 格 時, 得 依 規 定 再 申 請 甄 審 甄 試 分 發, 並 以 一 次 為 限 16

< 附 錄 四 > 南 華 大 學 學 分 抵 免 辦 法 101 年 8 月 13 日 教 育 部 台 高 ( 二 ) 字 第 1010148135 號 函 核 准 備 查 第 一 條 本 辦 法 依 據 本 校 學 則 第 十 二 條 第 十 四 條 規 定 訂 定 之 第 二 條 下 列 學 生 得 申 請 抵 免 學 分 : 一 博 碩 學 士 班 入 學 之 一 年 級 新 生 二 轉 系 ( 所 ) 生 三 學 士 班 轉 學 生 四 於 學 士 班 先 修 習 碩 士 班 或 博 士 班 課 程 之 研 究 生 第 三 條 一 日 間 學 士 班 及 進 修 學 士 班 學 生, 抵 免 總 學 分 數 以 不 超 過 所 屬 學 系 畢 業 總 學 分 數 四 分 之 三 為 原 則 修 讀 學 士 後 第 二 專 長 學 士 學 位 學 程 之 學 生, 入 學 前 已 修 讀 學 士 以 上 學 位 層 級 相 關 領 域 同 性 質 科 目 學 分, 得 申 請 抵 免 ; 抵 免 後, 其 實 際 修 習 取 得 學 分 數 不 得 少 於 四 十 學 分 二 轉 學 生 再 經 轉 系 核 准 後, 抵 免 之 學 分 數 仍 以 原 轉 入 年 級 之 學 分 數 為 限 三 重 考 或 重 新 申 請 入 學 或 依 照 法 令 規 定 先 修 讀 學 分 後 考 取 修 讀 學 位 之 學 士 班 新 生, 在 不 變 更 修 業 年 限 及 畢 業 學 分 數 之 原 則 下 得 酌 情 抵 免 四 學 士 班 新 生 入 學 前 於 專 科 學 校 修 習 及 格 之 科 目 與 學 分, 得 酌 情 辦 理 抵 免, 五 專 畢 業 生 其 學 分 抵 免 以 四 五 年 級 修 習 者 為 原 則 五 國 內 外 專 科 學 校 畢 業 之 三 年 級 轉 學 新 生, 其 學 歷 背 景 相 同 及 修 課 領 域 相 近, 得 以 專 案 方 式 審 核 其 學 分 抵 免 申 請 案, 各 學 系 得 針 對 專 案 抵 免 通 過 者, 另 定 至 少 修 習 75 學 分 之 課 程 架 構 供 此 類 學 生 修 讀 六 持 教 育 部 認 可 之 國 外 大 學 校 院 之 成 績 證 明 者, 得 酌 予 抵 免 七 碩 博 士 班 新 生 學 分 抵 免 以 應 修 畢 業 學 分 ( 含 論 文 學 分 ) 三 分 之 一 為 原 則 ; 但 其 修 業 年 限 不 得 減 少 八 各 學 系 ( 所 ) 學 士 班 碩 士 班 及 博 士 班 學 分 抵 免 辦 法, 由 本 校 各 院 系 ( 所 ) 中 心 自 訂 規 則, 但 不 得 有 違 本 辦 法 各 系 所 之 抵 免 辦 法 需 經 院 務 會 議 通 過 再 送 教 務 處 備 查 後 實 施 第 四 條 抵 免 學 分 之 範 圍 如 下 : 一 必 修 學 分 ( 含 通 識 科 目 ) 二 選 修 學 分 ( 含 相 關 科 目 及 通 識 科 目 ) 三 不 計 學 分 ( 如 語 言 練 習 ) 四 學 士 班 輔 系 學 分 ( 含 學 士 班 轉 系 或 轉 學 而 互 換 主 輔 系 者 ) 五 學 士 班 雙 主 修 學 分 第 五 條 抵 免 學 分 之 原 則 如 下 : 一 名 稱 內 容 相 同 者 二 名 稱 不 同 而 內 容 相 同 者 三 名 稱 內 容 不 同 而 性 質 相 同 者 四 名 稱 內 容 相 同 而 學 分 不 同 者 第 六 條 不 同 學 分 互 抵 後 之 處 理, 規 定 如 下 : 一 以 多 抵 少 者 : 抵 免 後, 以 少 學 分 登 記 二 以 少 抵 多 者 : 抵 免 部 份 學 分 後 無 法 補 修 另 一 部 分 學 分 者, 得 從 嚴 處 理 ; 抵 免 部 分 學 分 後 可 補 修 另 一 部 分 學 分 者, 得 從 寬 處 理 三 以 學 分 抵 免 零 學 分 者 ; 抵 免 後 以 零 學 分 登 記 第 七 條 轉 入 年 級 起 須 甄 試 及 格 始 可 抵 免 之 科 目, 則 應 於 加 退 選 日 期 截 止 前 辦 理 完 竣 ; 否 則, 該 學 期 所 選 學 分 數, 除 須 甄 試 者 外, 應 達 該 學 期 修 習 下 限 學 分 規 定, 以 免 甄 試 及 格 而 退 選 後, 造 成 所 修 學 分 不 符 下 限 規 定 第 八 條 一 學 士 班 抵 免 33 學 分 以 上 者, 可 申 請 編 為 二 年 級 ; 抵 免 66 學 分 以 上 者, 可 申 請 編 為 三 年 級 ; 抵 免 99 學 分 以 上 者, 可 申 請 編 為 四 年 級 二 大 學 畢 業 生 退 學 生 至 少 須 修 業 一 學 年, 專 科 畢 業 生 至 少 須 修 業 二 學 年 並 依 照 17

限 修 學 分 數, 始 可 畢 業 三 本 校 碩 士 生 因 修 業 年 限 屆 滿 退 學 離 校, 嗣 後 再 次 考 入 原 系 所 者, 持 本 校 碩 士 班 或 學 分 班 相 關 課 程 之 成 績 辦 理 抵 免 達 二 分 之 一 以 上 者, 得 專 案 申 請 提 高 編 級 為 二 年 級, 不 受 本 辦 法 第 三 條 第 七 項 之 限 制 第 九 條 申 請 學 分 抵 免 之 作 業 程 序 : 一 申 請 時 間 : ( 一 ) 抵 免 學 分 須 依 入 學 年 度 之 行 事 曆 規 定 期 限 向 所 屬 院 系 ( 所 ) 提 出 申 請 ( 二 ) 學 分 抵 免 辦 理 以 一 次 為 限, 均 限 於 入 學 當 學 期 辦 理 若 因 學 生 個 人 因 素 申 請 補 辦 者, 每 筆 更 動 酌 收 作 業 費 用 壹 佰 元, 僅 限 補 辦 一 次 二 申 請 暨 審 查 地 點 : 將 資 料 繳 至 所 屬 院 系 ( 所 ), 各 院 系 ( 所 ) 初 審 後 依 需 要 分 類 並 送 至 語 文 教 學 中 心 體 育 教 學 中 心 通 識 教 學 中 心 及 軍 訓 室 等 各 中 心 審 核 後 送 回 各 院 系 ( 所 ) 確 認, 各 院 系 ( 所 ) 確 認 後 再 送 至 教 務 處 複 審 三 繳 交 資 料 : ( 一 ) 原 校 成 績 單 正 本 並 註 明 系 級 學 號 ( 成 績 單 影 本 及 修 業 證 明 書 均 不 予 受 理 ) ( 二 ) 填 妥 之 學 分 抵 免 申 請 表 四 各 系 所 或 院 中 心 於 註 冊 日 起 四 工 作 天 內 審 查 後 送 教 務 處 複 核 五 學 分 抵 免 核 准 後, 複 本 送 院 系 所 通 知 學 生, 如 有 任 何 異 動 得 於 加 退 選 課 截 止 日 前 申 請 更 正, 逾 期 不 予 受 理 第 十 條 抵 免 學 分 之 登 記, 應 依 下 列 規 定 辦 理 : 一 轉 系 ( 所 ) 生, 得 用 原 歷 年 成 績 表, 並 備 註 核 准 抵 免 科 目 學 分 二 學 士 班 轉 學 生, 應 將 抵 免 科 目 學 分 ( 成 績 可 免 ) 登 記 於 歷 年 成 績 表 內 第 一 學 年 成 績 欄 三 重 考 或 重 新 申 請 入 學 或 依 照 法 令 規 定 先 修 讀 學 分 後 考 取 修 讀 學 位 之 學 士 班 新 生 或 先 修 讀 學 分 後 考 取 修 讀 學 位 及 重 考 本 校 同 系 ( 所 ) 之 研 究 生, 應 將 抵 免 科 目 學 分 登 記 於 歷 年 成 績 表 內 第 一 學 年 成 績 欄 第 十 一 條 本 辦 法 經 教 務 會 議 通 過 後, 陳 請 校 長 核 可 後 實 施, 並 報 教 育 部 備 查, 修 正 時 亦 同 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