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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立 法 會 會 刊 DIÁRIO DA ASSEMBLEIA LEGISLATIVA DA REGIÃO ADMINISTRATIVA ESPECIAL DE MACAU III-141 第 三 立 法 會 第 四 立 法 會 期 ( 二 零 零 八 二 零 零 九 ) 第 一 第 III-141 期 III LEGISLATURA 4.ª SESSÃO LEGISLATIVA (2008-2009) I Série N.º III-141 III LEGISLATURA 4 a SESSÃO LEGISLATIVA(2008-2009) I SÉRIE N o III-141 日 期 : 二 零 零 九 年 七 月 二 十 二 日 二 零 零 九 年 七 月 二 十 三 日 吳 在 權 李 沛 霖 劉 本 立 楊 道 匡 高 天 賜 崔 世 平 沈 振 耀 梁 安 琪 陳 明 金 李 從 正 ( 七 月 二 十 二 日 開 始 結 束 時 間 ) 缺 席 議 員 : 歐 安 利 許 輝 年 周 錦 輝 張 立 群 開 始 時 間 : 下 午 三 時 正 ( 七 月 二 十 二 日 七 月 二 十 三 列 席 者 名 單 ) 列 席 者 : 行 政 法 務 司 司 長 陳 麗 敏 ; 結 束 時 間 : 下 午 八 時 正 行 政 暨 公 職 局 局 長 朱 偉 幹 ; 行 政 法 務 司 司 長 辦 公 室 顧 問 杜 博 文 ; ( 七 月 二 十 三 日 開 始 結 束 時 間 ) 行 政 法 務 司 司 長 辦 公 室 顧 問 辜 美 玲 ; 行 政 暨 公 職 局 副 局 長 楊 儉 儀 ; 開 始 時 間 : 下 午 三 時 正 法 律 改 革 辦 公 室 副 主 任 張 少 雄 ; 行 政 暨 公 職 局 法 律 技 術 廳 廳 長 申 慧 娜 ; 結 束 時 間 : 下 午 四 時 五 十 五 分 行 政 暨 公 職 局 人 力 資 源 廳 廳 長 鄭 渭 茵 地 : 澳 門 南 灣 湖 畔 立 法 會 前 地 立 法 會 大 樓 全 體 會 議 廳 議 程 : 一 細 則 性 討 論 及 表 決 公 務 人 員 職 程 制 度 法 案 ; 二 細 則 性 討 論 及 表 決 領 導 及 主 管 人 員 通 則 的 基 本 規 主 席 : 曹 其 真 定 法 案 副 主 席 : 劉 焯 華 : 高 天 賜 議 員 陳 明 金 議 員 吳 國 昌 議 員 梁 安 琪 議 員 關 翠 杏 議 員 李 從 正 議 員 區 錦 新 議 員 劉 本 立 議 第 一 : 歐 安 利 員 容 永 恩 議 員 梁 玉 華 議 員 吳 在 權 議 員 梁 慶 庭 議 員 分 別 作 了 議 程 前 發 言 其 後, 細 則 性 討 論 及 表 決 公 第 二 : 高 開 賢 務 人 員 職 程 制 度 法 案 及 領 導 及 主 管 人 員 通 則 的 基 本 規 定 法 案, 最 終 兩 法 案 獲 得 通 過 ( 七 月 二 十 二 日 七 月 二 十 三 日 出 席 缺 席 議 員 名 單 ) 出 席 議 員 : 曹 其 真 劉 焯 華 高 開 賢 梁 慶 庭 馮 志 強 會 議 容 : 關 翠 杏 賀 定 一 崔 世 昌 容 永 恩 吳 國 昌 徐 偉 坤 陳 澤 武 梁 玉 華 鄭 志 強 區 錦 新 主 席 : 各 位 議 員 :

2 III - 141 2009 7 22 7 23 午 安, 我 們 現 在 開 始 今 天 的 會 議, 議 程 前 是 有 十 二 位 議 員 是 報 了 名 發 言 的, 我 現 在 請 高 天 賜 議 員 發 言 numa única cela, sabendo de antemão que a mesma sofria de doença do foro psiquiátrico. 請 José Pereira Coutinho: Obrigada, Sr.ª Presidente. Caros Colegas: Na madrugada do dia 18 do corrente, morreu, em circunstâncias estranhas, no Estabelecimento Prisional de Macau (EPM), uma senhora detida, de apelido Lei, de 45 anos de idade, mãe de dois filhos, que se encontrava a cumprir uma pena de prisão de 3 meses por violação duma simples medida de interdição nos casinos. De acordo com as informações que obtive junto dos seus mais directos familiares, a falecida encontrava-se nos últimos dez anos sob observação médica do foro psiquiátrico, contudo a falecida tinha estado a recuperar bastante, desde que a sua filha conseguiu um contrato de trabalho. Por solicitação dos seus mais directos familiares, desloquei-me, no dia 19 do corrente e pelas treze e trinta ao Estabelecimento Prisional de Macau onde na altura se encontravam já concentradas à Por isso, os familiares, hoje presentes neste hemiciclo, pretendem saber o seguinte: 1. Porque razão, a falecida, condenada por mero crime de interdição nos casinos, ficou numa cela com mais 3 prisioneiras e não obstante dos responsáveis do Estabelecimento Prisional de Macau terem pleno prévio conhecimento de sofrer de doença de foro psiquiátrico e estar sobre medicação? Porque razão, não foi providenciada a vítima uma cela individual, a fim de garantir a sua segurança, face à provável instabilidade psicológica e devido aos muitos anos de ter estado sujeita a medicação? 2. Quais as razões, de até hoje, os familiares não terem conseguido visionar as câmaras de vigilância interna do Estabelecimento Prisional de Macau, a fim de apurar as circunstâncias da morte, uma vez que o cadáver aparentava sinais de escoriações na face e no peito? Porque razão, até hoje, não foram ouvidas, as três detidas que estavam na mesma cela e muito provavelmente assistiram ao trágico acontecimento? entrada do referido estabelecimento prisional cerca de 30 pessoas entre familiares e amigos. Os familiares directos da vítima queriam e insistiam a minha presença na reunião com os responsáveis do Estabelecimento Prisional de Macau, uma vez que os mesmos familiares, não estavam a par dos procedimentos burocráticos e legais. Contudo, e muito lamentavelmente, e mesmo na qualidade de deputado fui impedido de assistir sem qualquer fundamento às explicações, não obstante ter dito aos responsáveis não haver 3.Considerando que está em causa uma vida humana e independentemente do inquérito do competente órgão de polícia criminal, vai o Governo instaurar um inquérito por entidade independente e de tutela diferente, a fim de apurar as circunstâncias que originaram o nefasto acontecimento e evitar que situações idênticas venham a repetir? Que medidas vão ser adoptadas para que no futuro estas situações não venham a repetir? qualquer impedimento legal ou outro que impedisse a minha presença de meramente assistir a uma reunião. Aliás, ainda tentei explicar a obrigação legal do dever geral de cooperação que assiste a todos os órgãos e serviços públicos de colaborarem no exercício das minhas funções de deputado. Por isso, fiquei à porta do Estabelecimento Prisional de Macau, mais de uma hora, a fim de aguardar o resultado final da reunião. Este é mais um caso, de quase total falta de transparência dum serviço público com elevadas responsabilidades, que está aparentemente a ser gerido de uma forma deficiente, que nem sequer tem a consciência de como enfrentar situações de crise, impedindo que um deputado estivesse presente numa reunião a fim de poder acalmar os ânimos dos familiares que perderam um familiar directo em circunstâncias muito estranhas. Esta forma de actuação dos No final da referida reunião, os familiares mostraram-se muito insatisfeitos e mais indignados, porque não foram dadas qualquer explicações convincentes quanto à causa da morte, nem razões das circunstâncias de ter sido enclausurada com mais 4 prisioneiras responsáveis do Estabelecimento Prisional de Macau deu a entender à meia centena dos presentes que estiveram horas à porta do Estabelecimento Prisional de Macau, que a instituição teria algo muito grave a encobrir e por isso impediu um deputado de assistir à

N.º III-141 23-7 e 22-7-2009 Diário da Assembleia Legislativa da Região Administrativa Especial de Macau I Série 3 referida reunião. 一 澳 門 監 獄 的 負 責 人 明 知 患 有 精 神 病 並 需 接 受 治 療 的 死 者, 僅 因 違 反 禁 止 進 入 賭 場 命 令 而 被 判 刑, 為 何 要 和 三 名 女 囚 Estas atitudes dos responsáveis do Estabelecimento Prisional de Macau só contribuem para pôr em causa a credibilidade e a confiança dos cidadãos. Os responsáveis máximos do Estabelecimento Prisional de Macau, deveriam, em primeiro lugar, ter a noção, de zelar pela segurança e integridade física dos detidos e em segundo lugar, preparar os reclusos para a futura integração na sociedade. Neste caso, parece-nos, pelo menos, que houve negligência grosseira, e como de costume, quando aparecem escândalos, tentam abafar, e utilizar todos os meios para tentar encobrir os erros e os problemas. Enfim, adequa-se muito ao famoso provérbio macaense Macau Sã Assim. Muito obrigado. ( 高 : 犯 關 在 同 一 個 囚 室? 考 慮 到 死 者 的 精 神 狀 態 不 穩 定 及 多 年 來 接 受 治 療 的 情 況 下, 為 何 不 將 她 安 排 到 一 個 獨 立 的 囚 室 以 保 障 其 安 全? 二 家 屬 想 了 解 死 者 死 亡 時 的 情 況, 因 在 屍 體 的 面 部 及 胸 口 見 到 有 明 顯 的 傷 痕 但 為 何 時 至 今 日, 死 者 家 屬 仍 未 能 觀 看 監 獄 內 部 的 閉 路 電 視 片 段? 為 何 直 至 現 在 仍 未 聽 取 該 三 名 和 死 者 關 在 同 一 囚 室 的 女 囚 犯 的 證 言, 因 他 們 很 有 可 能 目 睹 悲 劇 的 經 過? 三 鑑 於 是 次 事 件 涉 及 一 條 人 命, 不 論 刑 事 警 察 主 管 機 關 的 調 查 如 何, 政 府 會 否 要 求 隸 屬 於 不 同 監 督 實 體 的 獨 立 部 門 展 開 調 查, 以 便 查 明 甚 麽 情 況 引 致 發 生 這 一 不 幸 事 件, 避 免 相 同 情 況 日 後 再 次 發 生? 將 會 採 取 甚 麼 措 施, 以 便 這 種 情 況 在 將 來 不 會 重 複 發 生? 各 位 同 事 : 因 違 反 禁 止 進 入 賭 場 的 措 施 而 在 澳 門 監 獄 服 三 個 月 徒 刑 的 一 名 姓 李 四 十 五 歲 育 有 兩 名 子 女 的 女 士, 於 本 月 十 八 日 在 監 獄 離 奇 死 亡 按 本 人 在 其 家 屬 口 中 所 取 得 的 資 料 顯 示, 死 者 近 十 年 一 直 接 受 精 神 科 的 醫 療 觀 察, 雖 然 如 此, 在 其 女 兒 找 到 工 作 後, 病 情 已 明 顯 轉 好 負 有 高 度 責 任 的 相 關 公 共 部 門 處 理 這 一 事 件 時 幾 乎 完 全 欠 缺 透 明 度, 且 有 關 處 理 明 顯 存 在 缺 陷, 有 關 部 門 甚 至 不 懂 得 如 何 面 對 危 機 一 名 議 員 欲 列 席 有 關 會 議, 以 便 安 撫 有 關 家 屬 因 莫 名 其 妙 的 情 況 下 而 痛 失 一 名 親 人 的 情 緒, 卻 遭 獄 方 阻 止 澳 門 監 獄 負 責 人 這 一 舉 動 令 到 半 百 聚 集 在 澳 門 監 獄 門 外 多 個 小 時 的 親 友 認 為 這 一 機 構 似 在 隱 瞞 某 些 嚴 重 情 況, 也 因 此 一 名 議 員 被 阻 止 列 席 有 關 會 議 應 死 者 親 屬 的 要 求, 本 人 於 本 月 十 九 日 中 午 一 時 半 前 往 監 獄, 到 達 時 約 有 三 十 名 死 者 的 親 友 在 監 獄 門 口 聚 集 死 者 親 屬 要 求 及 堅 持 本 人 列 席 他 們 與 澳 門 監 獄 負 責 人 一 起 舉 行 的 會 議, 因 為 他 們 不 懂 行 政 及 法 律 的 程 序 然 而, 最 遺 憾 的 是, 在 得 不 到 任 何 合 理 的 解 釋 下, 本 人 即 使 以 立 法 會 議 員 的 身 份 仍 被 拒 列 席 會 議, 儘 管 經 多 次 向 有 關 負 責 人 解 釋, 不 存 在 法 定 或 其 他 阻 止 本 人 列 席 會 議 旁 聽 的 理 由 即 使 如 此, 本 人 還 解 釋 法 律 規 定 公 共 機 構 及 部 門 均 有 義 務 向 行 使 職 務 的 議 員 予 以 合 作, 但 仍 無 結 果, 故 本 人 只 好 在 澳 門 監 獄 門 外 等 候 會 議 的 最 終 結 果 死 者 親 屬 在 會 議 後 仍 表 示 不 滿 及 憤 慨, 理 由 是 對 死 因 還 得 不 到 可 令 人 信 服 的 解 釋, 且 仍 不 知 為 何 明 知 死 者 患 有 精 神 病 而 仍 安 排 將 四 名 女 囚 關 在 同 一 個 囚 室 服 刑 澳 門 監 獄 負 責 人 這 種 態 度 損 害 了 獄 方 在 市 民 心 中 的 誠 信 澳 門 監 獄 最 高 領 導 人 首 先 應 當 有 維 護 被 拘 留 人 的 安 全 和 身 體 完 整 性 的 觀 念, 另 外, 要 讓 囚 犯 做 好 將 來 重 返 社 會 的 準 備 我 們 覺 得 這 次 事 件 最 低 限 度 存 在 重 大 過 失, 而 慣 例 是, 當 出 現 醜 聞 時 便 嘗 試 隱 瞞, 用 盡 所 有 方 法 嘗 試 掩 飾 過 錯 和 問 題 最 後, 非 常 合 適 引 用 一 句 出 名 的 澳 門 土 語, 澳 門 就 是 這 樣 (Macau Sã Assim) ) 主 席 : 陳 明 金 議 員, 請 發 言 陳 明 金 : 政 府 架 構 臃 腫, 政 出 多 門, 長 期 以 來, 一 直 受 到 市 民 的 批 評 也 許, 特 區 政 府 想 改 變 市 民 的 看 法, 自 零 三 年 開 始, 推 出 一 站 式 " 服 務, 至 今 已 搞 了 三 十 多 個 ; 近 年 來, 又 流 行 為 此, 今 日 來 到 這 個 全 體 會 議 室 的 死 者 家 屬 希 望 知 道 : 搞 聯 合 ", 例 如, 樓 宇 滲 漏 水 聯 合 處 理 中 心 " 非 法 旅

4 III - 141 2009 7 22 7 23 館 聯 合 工 作 小 組 ", 這 些, 都 是 全 新 的 產 品 " 巷 十 五 號 德 寶 閣 一 樓 D, 住 宅 變 成 了 臭 水 塘 ", 就 是 一 個 典 型 小 業 主 的 苦 況, 我 們 在 實 地 瞭 解 情 況 後, 感 同 身 受 他 們 作 為 政 府, 搞 一 站 式 " 聯 合 中 心 " 聯 合 小 組 ", 為 市 民 服 務, 表 面 上 好 堂 皇, 不 明 白 的 人, 會 覺 得 好 爽 一 站 式 " 服 務, 照 字 面 解 釋, 就 是 一 條 龍 " 服 務, 應 該 可 以 理 解 成, 市 民 到 政 府 部 門 辦 一 件 事, 可 以 一 次 搞 定, 但 是, 實 際 上 又 如 何 呢? 在 零 三 年 開 始, 數 以 十 計 的 政 府 部 向 相 關 政 府 部 門 求 助, 幾 個 月 時 間, 都 無 結 果, 四 局 一 署 ", 無 任 何 一 個 部 門 願 意 負 責, 互 相 之 間, 鬥 卸 膊 對 此, 有 人 建 議, 應 該 保 留 這 個 單 位 : 一 為, 立 此 存 照, 視 以 為 恥 ; 二 為, 留 作 官 員 的 教 育 基 地, 定 期 組 織 官 員 到 此 憑 弔, 不 忘 羞 恥 門, 一 窩 蜂 搞 一 站 式 " 服 務, 例 如 : 飲 食 場 所 發 牌 電 話 投 訴 樓 宇 買 賣, 等 等, 項 目 很 多, 範 圍 很 廣, 名 副 其 實 的, 究 竟 有 多 少 呢? 比 如 講, 飲 食 場 所 發 牌, 由 於 牽 涉 到 民 政 總 署 工 務 局 消 防 局 衛 生 局 旅 遊 局 環 保 局 等 部 門, 投 資 者 如 果 自 己 辦, 行 到 腳 軟, 可 能 都 得 個 桔 " 回 歸 前, 澳 門 為 民 服 務, 最 講 求 的 就 是 一 份 心, 無 心 就 無 誠 意, 更 無 實 際 行 動, 不 論 搞 多 少 一 站 式 ", 又 或 聯 合 " 機 構, 都 不 能 從 根 本 上 解 決 問 題 端 坐 廟 堂, 住 豪 宅, 坐 名 車, 養 尊 處 優 的 官 員, 又 如 何 去 感 受 民 間 疾 苦 呢? 就 有 一 些 人, 專 門 收 錢 代 人 辦 理 這 種 牌 照, 回 歸 後, 這 種 情 況 並 無 改 變 給 錢, 由 專 人 代 辦, 好 過 自 己 行 到 腳 軟 這 些 人 之 所 以 有 生 意 做, 原 因 好 簡 單, 有 關 的 手 續 複 主 席 : 吳 國 昌 議 員, 請 發 言 雜, 無 人 事, 好 難 搞, 普 通 市 民 根 本 無 法 享 受 一 站 式 " 服 務 至 於 電 話 投 訴, 搞 一 站 式 " 服 務, 更 加 是 笑 話, 否 則 的 吳 國 昌 : 話, 電 台 的 節 目, 就 不 會 有 好 多 人 打 電 話 發 牢 騷, 如 果 講, 電 話 投 訴 是 一 站 式 " 服 務, 只 能 理 解 成, 政 府 部 門 聽 了 就 算 各 位 同 事 : 數, 當 無 這 件 事 自 公 元 二 千 年 開 始, 歷 年 來, 本 人 不 斷 促 請 行 政 長 官 提 交 同 一 站 式 " 服 務 差 不 多 的 是, 近 年 來 陸 續 推 出 的 聯 合 中 心 " 聯 合 小 組 " 之 類 的 組 織, 例 如, 爲 了 處 理 非 法 旅 館 樓 宇 滲 漏 水 等 問 題, 當 局 就 先 後 成 立 了 跨 部 門 的 小 組 " 和 中 心 " 非 法 旅 館 問 題, 涉 及 十 局 一 署 一 辦 公 室 "; 樓 宇 滲 漏 水 問 題, 牽 涉 到 四 局 一 署 " 由 於 政 出 多 門, 在 面 對 這 些 與 民 生 息 息 相 關 的 問 題 時, 各 部 門 之 間, 不 協 適 應 基 本 法 體 制, 體 現 政 府 向 立 法 會 提 出 財 政 收 支 動 議 和 立 法 會 審 核 通 過 政 府 財 政 預 算 的 職 權 關 係, 讓 立 法 會 逐 項 審 議 特 區 政 府 重 大 公 共 工 程 及 項 目 撥 款 的 預 算 執 行 綱 要 法 法 案, 但 行 政 長 官 一 直 聽 若 罔 聞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成 立 近 十 年, 預 算 執 行 綱 要 法 未 立, 強 行 挪 用 澳 葡 時 代 澳 門 組 織 章 程 體 制 下 的 法 令 來 執 行 預 算, 財 政 監 察 自 然 是 漏 弊 叢 生 調 的 現 象 一 直 存 在, 為 此, 上 級 主 管 部 門 成 立 聯 合 中 心 " 聯 合 小 組 ", 似 乎 要 統 籌 兼 顧, 消 除 市 民 的 埋 怨, 結 果, 與 一 站 式 " 服 務 一 樣, 越 搞 越 複 雜, 越 搞 越 糊 塗, 越 搞 越 麻 煩 市 民 由 求 助 變 成 投 訴, 問 題 主 要 是, 市 民 在 求 助 的 過 程 中, 往 往 被 當 成 皮 球, 踢 來 踢 去 遇 到 非 法 旅 館 問 題 去 求 助, 可 能 是, 工 務 局 推 給 旅 遊 局, 旅 遊 局 推 給 治 安 警 察 局, 治 安 警 察 局 推 給 衛 生 局, 衛 生 局 推 給 環 境 保 護 局, 環 境 保 護 局 推 以 零 九 年 政 府 財 政 預 算 案 為 例, 特 區 政 府 提 出 的 零 九 年 財 政 開 支 總 計 是 四 百 三 十 九 億 七 千 多 萬 元 但 是, 政 府 所 提 出 的 法 案, 卻 要 求 立 法 會 通 過 預 算 總 開 支 四 百 四 十 七 億 七 千 多 萬 元 ; 亦 即 是 說, 立 法 會 通 過 了 四 百 四 十 七 億 七 千 多 萬 元 開 支 後, 這 號 稱 作 為 盈 餘 的 七 十 三 億 九 千 多 萬 元 就 可 以 無 須 經 立 法 會 審 議 便 隨 時 動 用 如 此 落 伍 的 預 算 編 制, 實 在 不 可 接 受 給 工 務 局, 工 務 局 繼 續 推 ; 遇 到 樓 宇 漏 水 問 題, 去 找 房 屋 局, 又 推 給 工 務 局, 到 了 工 務 局, 又 推 給 消 防 局 左 推 右 推, 形 成 了 澳 門 獨 有 的 怪 圈, 搞 到 市 民 好 似 無 頭 的 烏 蠅, 到 處 碰 壁, 不 知 如 何 是 好! 零 九 年 財 政 預 算 收 入 當 中 包 含 三 十 四 億 一 千 多 萬 的 歷 年 財 政 年 度 結 餘 儘 管 特 區 政 府 解 釋 這 不 是 打 算 動 用 歷 年 財 政 滾 存, 而 是 要 將 四 十 一 個 自 治 機 構 的 預 算 期 初 結 餘 注 入 這 個 帳 目, 但 是 在 落 伍 的 預 算 編 制 下, 同 一 個 歷 年 財 政 年 度 結 餘 最 近 一 段 時 間, 就 樓 宇 漏 水 問 題, 到 我 等 議 員 服 務 處 求 助, 並 投 訴 相 關 政 府 部 門 不 作 為 的 個 案, 不 斷 在 增 加, 蓬 萊 新 這 一 個 帳 目, 既 可 用 作 顯 示 動 用 財 政 滾 存, 又 用 來 顯 示 自 治 機 構 的 期 初 結 餘, 實 在 是 典 型 的 混 帳

N.º III-141 23-7 e 22-7-2009 Diário da Assembleia Legislativa da Região Administrativa Especial de Macau I Série 5 特 區 政 府 每 次 提 交 的 年 度 財 政 預 算, 儘 管 列 明 投 資 與 發 展 開 支 計 劃 (PIDDA), 但 當 立 法 會 通 過 年 度 財 政 預 算 後, 特 區 政 府 便 可 以 因 應 年 內 各 項 公 共 工 程 實 需 撥 款 的 進 度, 自 行 去 調 節, 把 部 份 工 程 暫 無 須 動 用 的 預 算 款 項, 增 撥 於 另 一 部 份 工 此, 我 亦 都 很 期 望 政 府 當 局 是 對 於 議 員 列 席, 在 當 事 人 的 要 求 之 下, 列 席 去 問 清 楚 問 題, 提 供 適 當 的 機 會, 這 一 種 只 能 夠 是 幫 助 到 官 民 之 間 的 了 解, 絕 對 不 會 是 構 成 傷 害 的, 對 於 高 天 賜 議 員 今 天 的 發 言, 本 人 覺 得, 亦 都 希 望 當 局 重 視 程 相 應 於 這 種 容 許 政 府 在 年 中 靈 活 調 撥 的 機 制, 在 監 察 的 機 制 來 說, 就 必 須 同 時 由 立 法 會 審 議 各 項 公 共 工 程 跨 年 度 總 計 的 撥 款, 確 保 各 項 重 大 公 共 工 程, 儘 管 在 個 別 年 度 內 的 撥 款 金 額 可 靈 活 調 節, 但 其 跨 年 度 總 撥 款 金 額 不 超 過 立 法 會 通 過 的 預 算 主 席 : 梁 安 琪 議 員, 請 發 言 範 圍, 在 這 情 況 之 下, 方 能 夠 體 現 立 法 會 通 過 政 府 財 政 預 算 的 職 權 梁 安 琪 : 儘 管 基 於 港 澳 基 本 法 有 些 微 分 別, 澳 門 特 區 政 府 不 必 像 香 各 位 同 事 : 港 特 區 政 府 般 把 各 種 部 門 配 置 人 員 編 制 資 助 撥 款 等 等 各 種 情 況 所 引 起 的 公 共 開 支 都 拿 到 立 法 會 審 議 通 過, 但 作 為 體 現 立 法 會 切 實 審 議 監 察 財 政 預 算 當 中 跨 年 度 重 大 公 共 工 程 預 算 的 職 權,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基 本 法 第 七 十 一 條 第 二 項, 以 及 第 五 十 條 第 十 四 項, 已 經 提 供 了 充 分 的 立 法 根 據, 以 便 建 立 法 定 機 制, 規 定 四 千 萬 元 以 上 的 重 大 公 共 工 程 撥 款 交 立 法 會 審 議 博 彩 監 察 協 調 局 日 前 公 佈, 上 半 年 本 澳 各 類 博 彩 項 目 總 收 益 為 518.71 億 澳 門 元, 較 去 年 同 期 減 少 73.93 億 其 中, 幸 運 博 彩 收 益 為 514.27 億, 同 比 減 少 了 百 分 之 十 二 點 四, 跌 勢 持 續, 但 跌 幅 已 減 少, 由 國 際 金 融 海 嘯 引 致 的 博 彩 業 收 縮 局 面, 相 信 最 壞 的 時 刻 已 經 過 去 然 而, 值 得 指 出 的 是, 危 機 雖 然 過 去, 但 澳 門 博 彩 業 未 來 幾 年 面 臨 的 種 種 巨 大 挑 戰, 已 清 晰 在 政 治 上, 這 種 機 制 改 進, 完 全 不 損 害 行 政 主 導 同 樣 是 可 見, 且 迫 近 眉 睫 實 行 一 國 兩 制 行 政 主 導 的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早 已 實 行 把 一 千 五 百 萬 以 上 的 公 共 工 程 撥 款 甚 至 各 個 部 門 配 置 人 員 編 制 資 助 撥 款 等 等 所 引 起 的 公 共 開 支 都 該 逐 項 拿 到 立 法 會 審 議 通 過, 就 是 明 證 面 對 近 年 全 球 多 個 地 區 開 放 博 彩 業, 尤 其 在 本 澳 周 邊 地 區, 已 形 成 一 圈 博 彩 娛 樂 場 網 絡, 包 括 : 馬 來 西 亞 新 加 坡 菲 律 賓 柬 埔 寨 和 俄 羅 斯 等, 可 能 還 有 台 灣 的 澎 湖 及 日 本 等 地 區 的 加 入 本 澳 博 彩 業 已 在 眾 多 競 爭 對 手 的 虎 視 眈 眈 之 針 對 官 商 勾 結 利 益 輸 送, 必 須 建 立 制 度 去 糾 正 特 區 政 府 跨 下, 其 中 又 以 新 加 坡 對 澳 門 構 成 最 大 的 威 脅 年 度 重 大 公 共 工 程 撥 款 超 支 不 受 議 會 監 管 的 問 題 由 立 法 會 逐 項 審 議 重 大 公 共 工 程 撥 款, 是 有 效 加 強 項 目 開 支 透 明 度, 及 時 節 制 浪 費 消 除 誤 解 的 財 政 監 察 制 度, 亦 是 抑 制 公 共 工 程 衍 生 貪 污 腐 化 的 重 要 手 段 本 人 呼 籲 行 政 長 官 行 政 長 官 候 選 人 和 個 別 官 委 議 員, 放 下 虛 妄 的 成 見, 接 受 這 種 合 理 的 財 政 監 察 的 制 度 首 先, 新 加 坡, 擁 有 優 質 的 旅 遊 基 礎 設 施 配 套 完 善 的 監 管 體 系, 每 年 吸 引 大 批 東 南 亞 與 澳 洲 的 旅 客 前 往 據 了 解, 新 加 坡 政 府 為 促 進 旅 遊 業 發 展, 尤 其 當 地 博 彩 娛 樂 場 也 快 進 入 營 運, 其 政 府 近 兩 年 來 已 不 斷 向 中 國 內 地 居 民 推 出 更 寬 鬆 的 旅 遊 簽 証 措 施, 例 如 : 便 捷 多 次 往 返 觀 光 簽 証 特 許 過 境 免 簽 証 延 長 停 留 天 數 等, 以 吸 引 內 地 旅 客 前 往 旅 遊 消 費 其 按 基 本 法 第 七 十 五 條 規 定, 涉 財 政 開 支 及 政 府 運 作 的 法 案 只 能 由 行 政 長 官 提 出 本 人 重 申, 提 出 適 應 基 本 法 體 制, 體 現 政 府 向 立 法 會 提 出 財 政 收 支 動 議 和 立 法 會 審 核 通 過 政 府 財 政 預 次, 也 是 更 為 重 要 的 一 點, 新 加 坡 的 博 彩 稅 可 能 只 是 澳 門 的 一 半, 遠 較 澳 門 為 低 新 加 坡 除 旅 遊 配 套 較 澳 門 完 善 外, 其 在 博 彩 業 經 營 成 本 上 亦 具 有 更 優 厚 的 競 爭 優 勢 算 的 職 權 關 係 的 預 算 執 行 綱 要 法 法 案, 是 行 政 長 官 的 責 任 博 彩 業 是 澳 門 現 時 的 龍 頭 產 業, 亦 是 短 期 內 不 可 改 變 的 事 此 外, 本 人 亦 都 要 表 達 我 個 人 一 個 體 會, 就 是 說 在 當 市 民 當 事 人 要 求 議 員 陪 同 去 接 見 及 會 見 政 府 當 局 部 門 去 了 解 問 題 查 詢 問 題 的 時 候, 議 員 被 拒 諸 門 外, 不 只 是 第 一 次, 我 亦 都 試 過, 我 會 覺 得 這 種 情 況 是 會 加 深 了 官 民 之 間 的 誤 解, 因 實 澳 門 博 彩 業 雖 然 佔 盡 天 時 地 利 人 和, 擁 有 先 發 展 優 勢, 並 捱 過 了 來 勢 汹 汹 的 國 際 金 融 海 嘯, 但 市 場 競 爭 中, 變 幻 是 永 恆, 外 部 環 境 的 變 化 無 可 避 免 地 要 引 發 新 挑 戰, 但 就 內 部 而 言, 特 區 政 府 應 就 博 彩 業 有 關 法 律 管 理 模 式 和 稅 制 等, 以

6 III - 141 2009 7 22 7 23 及 如 何 應 對 周 邊 地 區 發 展 博 彩 旅 遊 業 所 構 成 迫 人 的 威 脅 和 挑 戰, 有 必 要 以 全 新 的 思 維 和 視 覺, 對 本 澳 博 彩 業 做 好 全 面 和 前 瞻 性 的 內 外 風 險 評 估 當 房 地 產 價 格 遠 超 大 多 數 居 民 的 承 受 能 力 時, 透 過 發 揮 公 共 房 屋 的 支 援 作 用, 紓 緩 居 民 住 屋 難 的 困 境, 政 府 是 責 無 旁 貸 的 然 而, 現 時 不 管 是 相 關 法 規 的 修 訂 還 是 公 共 房 屋 的 興 建, 似 乎 都 無 法 符 合 社 會 大 眾 的 期 望 ; 從 三 四 五 六 " 方 另 外, 在 國 家 發 展 和 商 業 競 爭 中, 人 才 是 成 敗 之 關 鍵 如 何 提 升 博 彩 從 業 員 的 競 爭 力 可 說 是 重 中 之 重 的 工 作 眾 所 周 知, 澳 門 特 區 開 放 博 彩 業 後, 此 行 業 是 急 速 膨 脹 發 展, 由 於 人 案, 到 二 零 一 二 年 前 興 建 一 萬 九 千 間 公 共 房 屋 的 承 諾, 至 到 現 在 已 經 輾 轉 多 年, 興 建 計 劃 一 拖 再 拖, 一 萬 多 的 輪 候 家 團 仍 是 上 樓 無 期 力 資 源 短 缺, 博 企 只 好 用 高 薪 留 住 及 吸 引 僱 員 數 年 間, 吸 納 了 不 少 學 歷 較 低 青 年 人 加 入 此 行 業, 他 們 在 這 次 翻 天 覆 地 的 變 化 中, 放 棄 了 繼 續 接 受 教 育 的 機 會, 為 特 區 的 經 濟 及 博 彩 業 發 展, 獻 出 了 寶 貴 的 青 春 最 近, 更 有 多 個 輪 候 社 屋 家 團 投 訴, 從 獲 得 輪 候 資 格 至 今 歷 經 多 年, 現 因 家 團 收 入 略 有 增 加, 超 出 當 日 規 定 標 準 而 被 當 局 除 名, 期 盼 多 年 的 安 居 夢 被 迫 成 泡 影, 著 實 怨 屈 難 消, 難 怪 他 們 指 責 政 府 不 理 民 間 疾 苦 ; 但 實 際 上, 作 為 前 線 人 員 亦 相 當 因 此, 本 人 認 為 澳 門 特 區 政 府 有 必 要 訂 定 長 遠 的 培 訓 計 劃, 設 立 專 門 針 對 博 彩 從 業 人 員 的 高 等 教 育 獎 勵 基 金, 以 全 免 或 半 免 的 資 助 方 式, 鼓 勵 從 業 人 員 除 了 接 受 各 種 各 樣 在 職 培 訓, 提 高 職 業 技 能 外, 更 要 全 面 將 自 我 的 思 維 能 力 和 國 際 視 野 升 格, 讓 有 一 定 教 育 程 度, 例 如 高 中 畢 業 和 大 專 程 度 的 從 業 人 員, 可 以 根 據 自 我 能 力, 接 受 不 同 的 高 等 教 育 包 括 大 專 學 士 甚 至 是 碩 士, 以 便 全 方 位 扭 轉 澳 門 博 彩 業 人 力 資 源 質 素 平 均 偏 低 的 格 局, 加 強 競 爭 能 力, 以 抗 衡 未 來 的 挑 戰 無 奈, 問 題 就 出 在 已 實 施 超 過 十 年 的 相 關 法 規, 至 今 仍 未 有 因 應 社 會 環 境 變 化 而 作 出 調 整 相 反 在 這 十 多 年 間, 工 資 中 位 數 已 由 五 千 餘 元 升 至 八 千 多 元, 升 幅 接 近 六 成 ; 而 作 為 社 會 保 障 指 標 的 最 低 維 生 指 數 則 由 回 歸 前 的 一 千 二 百 元 調 升 至 二 千 六 百 四 十 元, 增 幅 一 倍 有 多 ; 可 是 申 請 社 會 房 屋 的 收 入 標 準 仍 然 維 持 一 九 九 八 年 的 水 平 不 變, 完 全 與 社 會 脫 節, 結 果 導 致 部 分 輪 候 家 團 被 取 消 資 格, 徒 增 社 會 怨 氣 這 些 被 除 名 的 家 團, 他 們 這 樣 說 : 若 當 日 在 競 投 申 請 之 時 已 具 備 房 屋 供 應, 他 們 早 可 獲 得 安 居 之 所, 又 何 用 流 離 失 所 飽 受 多 番 迫 遷 之 苦? 現 今 輪 候 只 要 澳 門 人 能 凝 聚 共 識, 清 晰 知 道 前 路 所 面 對 的 艱 難 與 挑 戰, 政 府 亦 為 我 們 創 設 提 升 競 爭 力 條 件, 以 澳 門 人 的 智 慧, 絕 資 格 被 取 消, 失 去 所 有 機 會 和 希 望, 難 道 政 府 希 望 他 們 放 棄 現 有 工 作 等 救 濟? 對 可 以 轉 危 為 機, 化 被 動 為 主 動! 主 席 : 關 翠 杏 議 員, 請 發 言 本 澳 法 律 滯 後 問 題 一 直 為 社 會 所 詬 病, 亦 都 拖 累 社 會 前 進 的 步 伐, 影 響 政 府 的 管 治 威 信, 作 為 主 管 相 關 工 作 的 領 導 者, 倘 若 不 能 因 應 社 會 民 生 的 變 化, 主 動 對 與 民 生 息 息 相 關 的 法 律 法 規 提 出 修 改 建 議, 就 只 會 引 發 更 多 的 社 會 矛 盾 和 衝 突, 為 政 者 實 應 想 民 所 想 急 民 所 急 每 當 最 低 維 生 指 數 作 出 關 翠 杏 : 調 整 時, 必 須 主 動 檢 視 所 屬 領 域 內 各 相 關 環 節, 盡 速 對 有 關 問 題 作 出 修 正, 避 免 政 策 之 間 的 不 銜 接 導 致 居 民 的 權 益 受 損 甚 各 位 同 事 : 至 陷 入 困 境 回 歸 十 年, 經 濟 高 速 發 展, 居 民 收 入 增 加, 工 資 中 位 數 穩 步 上 升 ; 但 受 房 地 產 熾 熱 炒 風 拖 累, 加 上 政 府 公 共 房 屋 政 策 的 失 誤, 本 澳 居 住 成 本 大 幅 飈 升, 難 覓 安 居 之 所 的 升 斗 小 民, 莫 不 抱 怨 再 三, 住 屋 問 題 成 為 社 會 最 為 關 注 的 民 生 問 題 針 對 當 前 社 屋 輪 候 所 存 在 的 問 題, 當 局 需 透 過 特 別 程 序, 盡 快 研 究 對 影 響 輪 候 資 格 的 入 息 標 準 作 出 相 應 調 升 ; 長 遠 而 言, 在 具 備 土 地 資 源 和 財 政 資 源 以 及 公 共 房 屋 興 建 主 控 權 前 提 下, 在 有 條 件 對 公 共 房 屋 作 出 更 有 效 的 供 應 規 劃 的 情 況 下, 當 局 需 要 對 現 有 的 輪 候 機 制 作 出 全 面 檢 討 和 優 化, 訂 定 上 為 減 輕 居 民 置 業 負 擔, 政 府 決 定 推 出 四 厘 利 息 補 貼 和 兩 成 首 期 擔 保 的 扶 助 置 業 計 劃, 但 是 自 從 相 關 消 息 傳 出, 樓 價 已 被 推 升, 實 質 難 以 減 輕 市 民 置 業 負 擔 樓 期 限, 設 定 可 適 時 回 應 輪 候 家 團 情 況 變 化 的 相 對 靈 活 的 輪 候 機 制, 探 討 一 個 既 能 照 顧 現 有 輪 候 家 團 利 益 亦 能 發 揮 社 屋 援 助 弱 勢 功 能 的 有 效 機 制, 以 解 決 當 前 所 出 現 的 種 種 問 題

N.º III-141 23-7 e 22-7-2009 Diário da Assembleia Legislativa da Região Administrativa Especial de Macau I Série 7 主 席 : 區 錦 新 議 員, 請 發 言 主 席 : 李 從 正 議 員, 請 發 言 區 錦 新 : 是, 李 從 正 : 暑 假 到 來, 大 批 畢 業 生 投 入 就 業 市 場 在 金 融 海 嘯 和 新 型 流 感 的 陰 霾 下, 經 濟 環 境 轉 差, 隨 著 本 澳 每 年 約 有 二 千 名 的 畢 業 生 回 澳 就 業, 及 約 三 千 名 的 留 澳 就 讀 畢 業 生 投 入 勞 動 力 市 場, 競 爭 變 得 更 為 激 烈 不 少 年 青 的 求 職 者 指 出, 面 試 多 份 工 作 皆 無 回 音, 又 或 職 位 空 缺 與 專 業 不 對 口, 均 感 憂 慮 政 府 一 直 致 力 於 為 中 年 人 士 提 供 轉 職 支 援 及 培 訓, 近 期 更 希 望 藉 著 在 崗 培 訓 及 聘 用 計 劃 中 壯 年 人 士 就 業 輔 助 培 訓 計 劃 等, 協 助 中 年 人 士 解 決 就 業 問 題, 反 應 正 面, 然 而 對 於 青 年 的 就 業 問 題 卻 著 墨 不 多 目 前 本 澳 有 民 間 機 構 每 年 組 織 有 關 活 動 協 助 年 青 求 職 者 解 決 就 業 問 題, 取 得 一 定 成 效, 但 對 比 鄰 近 地 區, 例 如 香 港 及 臺 灣 均 有 政 府 專 責 部 門 跟 進 及 協 助 青 年 人 就 業, 提 供 如 職 業 潛 能 評 估 擇 業 指 導 及 專 業 輔 導 面 試 體 驗 自 僱 創 業 基 礎 課 程 及 專 業 顧 問 諮 詢 等 服 務, 其 規 模 及 成 效 不 可 同 日 而 語 每 年 澳 門 約 有 五 千 多 名 新 鮮 人 ", 當 中 有 多 少 人 能 及 時 找 到 工 作? 今 年 首 季 度 百 分 之 四 點 八 的 本 地 人 失 業 率 中, 有 多 少 是 新 鮮 人 " 呢? 政 府 有 否 對 他 們 給 予 適 當 的 協 助? 雖 則 打 開 報 紙, 請 人 的 廣 告 琳 瑯 滿 目, 但 最 終 不 是 被 沒 有 經 驗 " 或 是 被 專 業 技 能 欠 缺 " 等 理 由 而 拒 諸 門 外, 能 真 正 被 聘 用 的 年 青 求 職 者 又 有 多 少? 因 此, 對 於 每 年 準 備 投 身 社 會 的 年 青 人, 本 人 建 議 政 府 給 予 針 對 性 的 就 業 及 擇 業 輔 導 服 務, 透 過 切 合 年 青 人 需 要 的 個 人 化 服 務, 協 助 他 們 在 投 身 社 會 之 前, 瞭 解 工 作 對 自 己 的 價 值 和 意 義, 認 識 自 己 的 職 業 取 向, 選 擇 配 合 他 們 的 才 幹 興 趣 和 能 力 的 職 業, 提 升 他 們 的 就 業 能 力, 協 助 他 們 在 勞 動 市 場 打 好 根 基, 從 而 輔 助 年 青 人 成 功 地 從 學 校 過 渡 到 工 作 世 界, 並 達 致 可 持 續 發 展 還 有 一 件 事 值 得 我 們 關 注 的 事 情, 月 前 有 報 章 曾 刊 登 一 群 零 八 年 的 畢 業 生 連 日 奔 走, 並 不 奢 望 高 薪 厚 職, 只 求 順 利 就 業, 但 仍 是 求 職 無 門, 十 個 月 後 還 未 能 找 到 工 作, 箇 中 因 由 為 何, 值 得 深 思, 希 望 有 關 部 門 能 對 此 作 出 關 注 各 位 同 事 : 上 世 紀 九 十 年 代, 澳 葡 政 府 不 斷 重 組 政 府 部 門, 大 規 模 增 聘 人 員, 令 人 員 費 用 佔 了 整 個 公 共 開 支 的 幾 近 一 半, 引 來 社 會 的 驚 呼, 因 而 剎 停 了 這 種 公 務 員 系 統 的 膨 脹 可 是, 特 區 成 立 後, 隨 著 經 濟 發 展, 庫 房 充 裕, 這 種 膨 脹 又 悄 悄 地 開 始, 而 且 更 嚴 重 看 看 特 區 政 府 二 零 零 九 年 的 公 共 開 支 之 中, 單 是 人 員 開 支 便 達 到 一 百 九 十 二 億, 對 比 特 區 剛 成 立 的 二 零 零 零 年, 人 員 開 支 為 五 十 一 點 二 億, 數 倍 的 增 長, 令 人 咋 舌 隨 著 社 會 的 急 速 發 展, 政 府 部 門 須 因 應 社 會 變 化 而 調 整, 因 而 增 加 人 手, 擴 展 部 門 也 許 無 可 厚 非 問 題 是, 當 部 門 擴 展 了, 人 手 增 加 了, 政 府 工 作 卻 不 見 有 多 大 的 改 進, 工 作 效 率 也 不 見 提 高 大 幅 增 加 了 人 手 和 擴 展 了 部 門 卻 無 法 回 應 社 會 和 民 眾 的 需 要, 這 不 能 不 讓 社 會 問 一 個 為 甚 麼 若 我 們 花 了 大 量 公 帑 而 看 到 成 效, 物 有 所 值, 多 花 一 點 錢, 而 又 花 得 不 起, 總 不 算 是 冤 枉 但 當 錢 花 了 數 倍, 成 效 卻 不 見 時, 社 會 資 源 像 倒 進 黑 洞 之 中, 我 們 就 不 能 不 深 思 我 們 只 看 到, 因 為 政 府 迴 避 了 立 法 會 的 審 議 而 私 自 透 過 行 政 法 規 增 設 部 門, 而 至 政 府 的 部 門 的 不 斷 膨 脹 不 受 制 約 且 看 看 一 個 事 例 : 特 區 成 立 後, 設 立 了 法 務 局 專 責 擔 任 法 務 政 策 方 面 的 研 究 及 技 術 輔 助, 直 接 執 行 法 律 草 擬 等 工 作 而 同 時, 原 來 澳 葡 時 代 設 立 的 等 同 局 級 部 門 的 項 目 組 立 法 事 務 辦 公 室, 現 在 更 改 名 為 國 際 法 事 務 辦 公 室, 亦 保 留 作 為 來 輔 助 進 行 立 法 工 作 這 已 教 人 驚 訝, 一 個 僅 有 二 十 多 平 方 公 里 五 十 多 萬 人 口 的 小 城, 法 律 草 擬 竟 需 要 由 兩 個 部 門 來 共 同 分 擔 或 許 當 時 考 慮 到 博 彩 業 的 即 將 開 放, 博 彩 法 律 的 重 新 修 訂 是 一 極 艱 辛 的 工 作, 所 以 保 留 這 個 立 法 事 務 辦 公 室 來 專 責 草 擬 相 關 法 律 若 是 這 個 設 想, 當 博 彩 法 完 成 立 法 工 作 之 後, 此 項 目 組 就 該 撤 消 但 事 實 上, 這 個 等 同 局 級 部 門 的 項 目 組 就 這 樣 一 直 延 續 下 來 到 第 二 屆 特 區 政 府 時, 法 律 滯 後 的 問 題 已 充 分 浮 現, 社 會 對 法 律 滯 後 的 問 題 已 有 激 烈 的 批 評, 政 府 不 是 檢 討 為 何 已 有 兩 個 負 責 法 律 草 擬 和 研 究 的 機 構 仍 無 法 處 理 好 有 關 工 作, 反 而 是 再 增 設 一 個 等 同 局 級 的 法 律 改 革 辦 公 室 去 執 行 檢 討 重 大 法 典 和 主 要 法 律 制 度 的 工 作 於 是, 大 家 又 發 現 : 澳 門 法 律 滯 後 是 一 個 不 爭 的 事 實, 連 主 責 官 員 也 不 能 不 承 認, 只 是 主 責 制 訂 法 案 的 機 構 除 了 法 務 局 之 外, 還 有 國 際 法 事 務 辦 公 室 法 律 改 革 辦

8 III - 141 2009 7 22 7 23 公 室 三 個 部 門 並 存, 但 法 律 滯 後 和 法 律 質 量 不 佳 的 問 題 仍 然 依 劉 本 立 : 然 故 我, 絲 毫 未 能 解 決 各 位 同 事 : 同 樣 的 事 例 也 發 生 在 工 務 範 疇 在 澳 門 這 個 不 足 三 十 平 方 公 里 的 小 城 中, 負 城 市 建 設 和 交 通 運 輸 之 責 的, 本 來 是 土 地 工 務 運 輸 局 可 是, 澳 葡 時 代 為 了 策 劃 路 氹 新 城 的 填 海 和 各 項 大 型 建 設 的 工 作, 成 立 了 一 個 大 型 建 設 辦 公 室, 而 特 區 成 立 後, 這 個 機 構 就 保 留 下 來 負 責 執 行 研 究 和 整 體 協 助 制 定 建 設 發 展 計 劃 零 七 年, 由 於 計 劃 建 設 輕 軌 系 統, 特 區 政 府 又 設 立 一 個 運 輸 基 建 辦 公 室 零 八 年 因 為 交 通 問 題 的 一 團 糟, 政 府 又 將 原 屬 於 土 地 工 務 運 輸 局 所 負 責 的 運 輸 功 能 獨 立 出 來 成 立 一 個 交 通 事 務 局 原 來 一 個 部 門 的 工 作, 分 成 四 個 局 級 部 門 來 負 責, 城 市 建 設 能 力 和 效 率 卻 未 見 有 任 何 提 高 土 地 工 務 運 輸 局 的 案 卷 仍 堆 積 如 山 無 法 處 理 交 通 運 輸 事 務 仍 是 一 團 糟 人 們 不 能 不 驚 訝, 特 區 政 府 發 生 了 甚 麼 事? 部 門 膨 脹 了, 人 員 增 加 了, 工 作 效 率 未 見 有 任 何 改 善 澳 門 的 公 帑, 澳 門 的 公 共 資 源, 就 是 這 樣 冤 枉 耗 費 在 官 僚 架 構 之 中 嗎? 特 區 政 府 架 構 的 惡 性 膨 脹, 其 實 是 柏 金 遜 定 律 的 體 現 澳 門 發 生 的 事 情, 可 以 成 為 一 個 負 面 的 事 例 載 入 教 科 書 之 中 怎 樣 解 釋 這 種 官 僚 架 構 的 惡 性 膨 脹 呢? 問 題 的 關 鍵 不 在 於 人 手 不 足, 而 在 於 官 僚 的 無 能 誰 都 知 道, 何 厚 鏵 當 年 為 了 當 個 強 勢 特 首, 當 年 在 選 擇 主 要 官 員 時 就 刻 意 選 擇 一 些 二 三 流 的 角 色 當 主 要 官 員, 形 成 一 個 強 特 首, 弱 政 府 的 格 局, 以 建 立 其 威 權 這 在 其 個 人 是 成 功 的 無 奈, 弱 能 的 官 員 當 然 無 能 力 解 決 問 題, 為 了 解 決 應 付 不 了 的 問 題, 唯 有 拼 命 的 增 加 人 手 和 擴 大 架 構, 而 無 能 的 人 在 選 擇 手 下 時 當 然 不 會 選 一 些 比 他 有 能 力 的 人, 而 由 弱 能 的 人 領 導 更 無 能 的 人 去 統 率 愈 來 愈 膨 脹 的 官 僚 架 構, 豈 能 不 是 一 場 大 災 難? 崔 世 安 先 生 說 他 不 當 強 勢 特 首, 這 是 他 的 自 知 之 明 但 當 特 首 更 重 要 的 是 知 人 善 任, 若 特 首 是 弱 勢, 主 要 官 員 也 是 弱 能, 則 特 區 這 隻 大 船 就 不 能 不 開 進 黑 洞 了 因 此, 下 屆 政 府 的 特 首 是 不 是 強 勢 無 關 宏 旨, 更 重 要 的 是 選 好 官 員 解 決 澳 門 政 府 行 政 存 在 的 問 題, 不 是 擴 部 門, 增 人 手, 而 是 在 官 員 選 用 上 能 者 居 之, 無 能 者 下 台 任 人 唯 德, 任 人 唯 能, 而 非 任 人 唯 親, 澳 門 的 行 政 革 新 才 有 希 望 二 零 零 九 年 六 月 二 十 七 日, 第 十 一 屆 全 國 人 大 常 委 會 第 九 次 會 議 高 票 通 過 關 於 授 權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對 設 在 橫 琴 島 的 澳 門 大 學 新 校 區 實 施 管 轄 議 案, 顯 示 了 中 央 政 府 對 澳 門 特 區 人 才 培 養 的 關 心 和 支 持, 特 區 政 府 隨 即 亦 宣 佈 將 斥 資 五 十 至 六 十 億 澳 門 元 興 建 橫 琴 澳 大 新 校 區 這 是 澳 門 社 會 各 界 都 感 到 歡 欣 鼓 舞 的 好 消 息 澳 門 大 學 作 為 澳 門 具 有 代 表 性 的 綜 合 性 公 立 大 學, 由 於 多 年 來 校 園 空 間 發 展 狹 窄, 所 在 地 域 又 未 能 擴 大, 大 學 教 學 設 施 的 軟 硬 件 難 以 進 一 步 有 所 擴 展, 以 配 合 每 年 增 加 的 學 生 數 目, 更 好 地 順 應 澳 門 社 會 的 人 才 培 育 和 經 濟 社 會 的 可 持 續 發 展 需 要 高 等 院 校 在 社 會 中 有 著 培 育 優 秀 人 才 的 重 要 使 命, 橫 琴 澳 大 新 校 區 正 好 配 合 社 會 的 未 來 發 展 需 要, 針 對 澳 門 經 濟 適 度 多 元 的 發 展 定 位, 合 理 地 增 加 相 關 學 科, 如 生 命 科 學 文 學 藝 術 博 彩 專 業 等 同 時, 藉 著 澳 大 多 年 來 的 國 際 先 進 辦 學 理 念, 可 以 為 內 地 高 等 教 育 國 際 化 辦 學 提 供 其 中 一 個 有 益 的 參 照, 並 為 如 何 優 化 高 校 內 部 管 理 運 作 模 式, 以 及 推 動 高 等 教 育 與 國 際 接 軌 發 揮 積 極 探 索 的 作 用 另 一 方 面, 這 次 橫 琴 島 開 發 的 正 式 啟 動 亦 為 促 進 澳 珠 兩 地 共 同 創 造 了 先 決 條 件 國 務 院 於 六 月 二 十 四 日 通 過 的 橫 琴 總 體 發 展 規 劃, 為 橫 琴 開 發 定 出 了 以 下 幾 個 發 展 定 位 : 建 設 粵 港 澳 地 區 的 區 域 性 商 務 服 務 基 地 建 設 與 港 澳 配 套 的 世 界 級 旅 遊 度 假 基 地 建 設 珠 江 口 西 岸 的 區 域 性 科 教 研 發 平 台 建 設 融 合 港 澳 優 勢 的 國 家 級 高 新 技 術 產 業 基 地 該 規 劃 要 求 把 橫 琴 建 設 成 為 帶 動 珠 三 角 服 務 港 澳 率 先 發 展 的 粵 港 澳 緊 密 合 作 示 範 區, 充 分 發 揮 三 地 在 人 才 技 術 市 場 和 管 理 體 制 等 方 面 的 優 勢, 重 點 發 展 商 務 服 務 休 閒 旅 遊 科 教 研 發 和 高 新 技 術 四 個 產 業, 形 成 在 一 國 兩 制 " 下, 積 極 探 索 區 域 合 作 的 新 模 式, 在 促 進 區 域 經 濟 融 合 發 揮 先 行 先 試 的 前 導 作 用 橫 琴 總 體 發 展 規 劃 的 特 點 是 注 重 政 策 要 求 的 實 效 性 注 重 經 濟 與 自 然 的 和 諧 發 展 注 重 按 高 標 準 確 定 建 設 目 標 和 推 進 建 設 注 重 對 港 澳 產 業 的 支 援 與 合 作 對 於 澳 門 來 說, 透 過 積 極 參 與 橫 琴 島 的 開 發, 將 有 利 於 促 進 經 濟 適 度 多 元 化, 拓 展 澳 門 作 為 區 域 性 的 商 貿 服 務 平 台 的 功 能, 發 展 高 品 質 度 假 旅 遊 項 目, 既 符 合 珠 江 三 角 洲 地 區 改 革 發 展 規 劃 綱 主 席 : 劉 本 立 議 員 要 所 提 出 澳 門 的 發 展 目 標 定 位 為 世 界 旅 遊 休 閒 中 心, 亦 可 藉

N.º III-141 23-7 e 22-7-2009 Diário da Assembleia Legislativa da Região Administrativa Especial de Macau I Série 9 此 增 強 對 珠 江 口 西 岸 地 區 的 輻 射 力 此 外, 結 合 港 澳 教 育 資 源 的 優 勢 和 內 地 人 才 資 源 的 優 勢, 相 信 橫 琴 澳 大 新 校 區 將 來 可 發 展 成 為 重 要 的 科 教 研 發 及 多 元 人 才 培 育 的 平 台, 以 促 進 新 興 產 業 如 中 醫 藥 環 保 文 化 創 意 等 產 業 的 研 發 及 孵 化 長 遠 來 老 院 舍 統 一 評 估 及 中 央 輪 候 機 制, 完 善 有 關 服 務 評 估 程 序, 通 過 適 當 的 分 流 服 務, 優 化 整 體 服 務 素 質, 並 研 究 在 新 建 的 公 共 房 屋 之 中 適 當 預 留 地 方 設 立 安 老 院 舍 或 托 兒 所, 撥 備 更 多 資 源 回 應 長 者 及 托 兒 的 照 顧 需 要 說, 為 逐 步 實 現 澳 門 經 濟 適 度 多 元 創 造 更 好 的 發 展 條 件 與 此 同 時, 亦 都 應 該 加 強 對 民 間 團 體 和 私 營 機 構 的 援 多 謝 各 位 助, 提 升 對 長 者 及 托 兒 服 務 的 輔 導 和 培 訓, 並 加 強 與 內 地 的 溝 通, 加 快 研 究 跨 境 護 老 院 舍 的 可 行 性 主 席 : 容 永 恩 議 員, 請 發 言 容 永 恩 : 主 席 : 梁 玉 華 議 員, 請 發 言 各 位 同 事 : 梁 玉 華 : 早 前, 有 關 保 障 長 者 的 立 法 工 作 已 完 成 第 一 輪 諮 詢, 未 來 將 會 以 綱 要 法 形 式 推 動 長 者 立 法 保 障, 覆 蓋 面 涉 及 長 者 多 方 面 各 位 同 事 : 的 權 利, 從 福 利 護 老 服 務 以 至 退 休 保 障 等 方 方 面 面, 提 供 全 面 性 的 長 者 權 益 保 障 有 大 型 博 彩 企 業 自 五 月 份 宣 佈 將 於 幾 個 月 內 裁 減 三 至 四 千 人 後, 人 資 方 面 動 作 頻 頻, 包 括 以 張 貼 告 示 和 發 電 郵 方 式 呼 籲 其 中, 原 區 安 老 是 長 者 護 老 政 策 中 的 重 要 施 政, 面 對 近 年 老 年 人 口 不 斷 上 升, 特 區 政 府 亦 不 斷 深 化 長 者 護 老 的 工 作 根 據 資 料 顯 示, 二 零 零 六 年 六 十 五 歲 及 以 上 的 人 口 佔 百 分 之 七, 而 且 每 年 遞 增, 預 計 二 零 三 一 年 老 年 人 口 將 會 升 至 百 分 之 十 九 目 前 本 澳 有 四 萬 多 名 長 者, 約 有 二 千 多 名 需 要 入 住 安 老 旗 下 員 工 蟬 過 別 枝 集 團 員 工 內 調 被 降 職 及 削 待 遇 分 批 裁 減 本 地 員 工, 最 近 更 有 員 工 投 訴 被 藉 詞 解 僱 ; 與 此 同 時, 該 博 企 近 期 卻 不 斷 刊 登 招 聘 廣 告, 以 及 舉 辦 聲 明 只 限 本 地 人 參 與 的 小 型 招 聘 會, 令 人 質 疑 有 關 行 為 只 是 博 企 為 繼 續 保 有 大 量 外 僱 額 而 鋪 路 院 舍, 民 間 團 體 和 私 營 安 老 院 舍 合 共 二 十 間, 提 供 一 千 四 百 多 個 名 額 數 字 亦 都 反 映 了 護 老 院 舍 供 求 出 現 落 差, 而 據 社 服 界 人 士 反 映, 護 老 院 舍 服 務 亦 出 現 錯 配 情 況, 托 兒 服 務 方 面 亦 然 博 彩 企 業 擁 有 特 許 經 營 權, 獲 特 區 政 府 大 量 政 策 及 資 源 傾 斜, 理 應 承 擔 更 多 的 社 會 責 任 而 根 據 博 彩 監 察 協 調 局 最 新 公 佈 的 數 字, 上 半 年 的 賭 場 收 益 超 過 五 百 一 十 四 億, 可 見, 即 使 面 對 金 融 海 嘯 及 流 感 疫 情 的 衝 擊, 本 澳 的 博 彩 收 入 亦 未 見 大 幅 今 年 施 政 辯 論 時, 特 區 政 府 曾 指 出, 目 前 全 澳 共 有 三 千 八 下 滑, 這 個 時 候 選 擇 向 員 工 開 刀 有 欠 理 據, 實 難 向 社 會 交 代 百 多 個 托 兒 名 額 為 居 民 提 供 服 務, 其 中 三 千 三 百 多 個 名 額 已 被 使 用, 餘 下 五 百 四 十 個 名 額, 認 為 本 澳 的 托 兒 服 務 並 不 短 缺, 只 是 在 區 位 上 出 現 錯 配, 現 階 段 政 府 亦 未 有 計 劃 在 氹 仔 增 加 托 兒 名 額 另 一 方 面, 服 務 素 質 是 博 彩 企 業 能 否 取 勝 的 關 鍵, 據 工 會 向 傳 媒 反 映, 有 關 博 企 的 一 連 串 行 動 已 在 企 業 內 令 到 人 心 惶 惶, 在 員 工 擔 心 隨 時 成 為 下 一 個 被 裁 目 標 的 陰 影 下, 容 易 影 響 對 工 作 的 投 入, 既 不 利 服 務 素 質 的 提 升, 亦 令 員 工 對 企 業 失 去 對 此, 本 人 認 為 氹 仔 居 住 人 口 不 斷 增 加, 加 上 嬰 兒 出 生 率 信 任, 不 利 公 司 的 長 遠 發 展 有 所 上 升, 離 島 托 兒 服 務 確 實 未 能 追 上 該 區 發 展 需 要, 有 關 當 局 有 必 要 制 訂 有 關 政 策, 研 究 增 設 更 多 托 兒 和 不 同 類 型 的 幼 兒 照 護 服 務, 以 滿 足 民 生 訴 求, 否 則 有 需 要 的 家 庭 只 可 尋 求 跨 區 服 務, 令 家 長 和 幼 兒 每 天 都 疲 於 奔 命 故 此, 呼 籲 有 關 博 彩 企 業 負 起 應 有 的 社 會 責 任, 不 要 輕 易 裁 減 本 地 僱 員, 若 有 職 位 削 減 首 先 應 透 過 辭 退 外 僱 調 整 人 手 安 排 等 措 施 達 致 人 資 平 衡 ; 亦 需 履 行 已 接 受 放 無 薪 假 的 員 工 不 受 影 響 的 承 諾 ; 並 可 因 應 現 時 人 手 相 對 充 裕 的 情 況, 為 具 條 件 針 對 解 決 長 者 護 老 及 托 兒 服 務, 行 政 當 局 必 須 積 極 推 行 安 的 本 地 員 工 提 供 針 對 性 的 培 訓 和 逐 步 晉 升 的 階 梯, 為 他 們 提 供

10 III - 141 2009 7 22 7 23 更 好 的 發 展 前 景 與 此 同 時, 作 為 特 區 政 府 對 本 地 博 彩 員 工 被 無 理 或 藉 詞 解 僱 的 情 況 絕 對 應 予 以 積 極 和 主 動 的 跟 進, 尤 其 需 要 對 外 地 僱 員 擠 佔 本 地 人 職 位 的 情 況 作 出 有 效 監 督 我 們 澳 門 是 一 個 國 際 開 放 性 旅 遊 城 市, 自 然 歡 迎 來 自 世 界 各 地 不 同 種 族 國 籍 人 士 到 來 觀 光 旅 遊, 若 如 此 當 然 不 會 引 申 出 族 群 問 題, 但 情 況 是 不 少 不 同 族 群 人 士 尤 其 非 洲 裔 黑 人 由 於 簽 證 過 期 或 其 他 原 因, 逾 期 逗 留 澳 門 更 匿 藏 於 非 法 旅 館 裏 面, 據 此 外, 面 對 民 間 對 於 外 地 僱 員 泛 濫 的 不 滿 聲 日 益 高 漲, 政 府 不 能 再 坐 視 不 理, 必 須 盡 快 完 成 制 訂 規 管 外 僱 及 強 化 打 擊 黑 工 的 相 關 法 律 法 規, 以 及 時 回 應 社 會 對 於 慎 批 外 僱 和 遏 止 黑 工 的 訴 求 在 充 分 掌 握 就 業 市 場 具 體 的 供 求 數 據 後, 政 府 必 須 因 應 情 況 設 定 企 業 引 入 中 高 層 外 地 僱 員 的 年 限 和 數 量, 並 逐 步 遞 減 有 關 外 地 僱 員 的 比 例, 從 而 有 步 驟 地 為 本 地 人 搭 建 逐 步 晉 升 和 發 展 的 階 梯 ; 還 要 透 過 鼓 勵 政 策 和 措 施, 推 動 企 業 為 僱 員 的 培 訓 晉 升 設 定 機 制 此 外, 為 減 少 濫 輸 外 僱 的 質 疑, 當 局 除 了 必 須 嚴 格 把 關 之 外, 亦 應 增 加 外 僱 申 請 及 審 批 的 數 字 透 明 度, 並 公 佈 僱 員 人 數 達 到 一 定 規 模 且 聘 有 外 僱 的 企 業 有 關 不 同 職 級 及 工 種 的 外 僱 和 本 地 人 數 字, 以 便 社 會 監 察 主 席 : 吳 在 權 議 員 吳 在 權 : 各 位 同 事 : 近 年, 澳 門 經 濟 急 速 發 展, 而 且 正 朝 向 國 際 性 城 市 邁 進, 這 個 博 彩 業 開 放 後, 大 型 娛 樂 場 聘 請 不 少 東 南 亞 族 裔 外 籍 僱 員, 加 上 早 年 不 少 東 南 亞 族 裔 人 士 移 居 澳 門, 他 們 散 居 在 澳 門 各 個 社 區 而 且 隨 著 回 歸 後 不 少 外 籍 人 士 尤 其 是 非 洲 裔 黑 人 得 到 彼 此 互 免 簽 證 的 方 便, 專 程 來 澳 尋 求 工 作 機 會 或 取 道 澳 門 進 入 中 國 內 地 由 於 本 澳 居 民 與 外 籍 人 士, 實 質 上 生 活 條 件 文 化 語 言 居 住 習 慣 等 存 在 差 異, 自 然 會 容 易 產 生 一 定 矛 盾 新 聞 局 發 佈 消 息 表 示 行 政 當 局 將 會 修 改 法 規, 對 逾 期 逗 留 人 士 加 大 罸 款, 由 原 來 每 日 二 十 元 增 加 至 罰 款 二 百 元 元, 一 百 八 十 日 內 再 犯 將 被 拘 留 及 遞 解 出 境, 與 及 將 取 銷 東 南 亞 和 南 亞 等 六 國 國 民 來 澳 落 地 簽 證 等 措 施, 但 打 擊 逾 期 逗 留 措 施 是 否 這 就 完 善 呢? 更 若 逾 期 逗 留 者 不 繳 納 罰 款, 行 政 當 局 又 有 何 對 策? 如 何 跟 進? 這 些 都 值 得 行 政 當 局 重 視 本 澳 現 正 進 行 第 三 任 行 政 長 官 選 舉 和 特 區 政 府 換 屆 工 作, 第 四 屆 立 法 會 選 舉 亦 已 經 如 火 如 荼, 社 會 各 界 亦 為 慶 祝 祖 國 成 立 六 十 周 年 和 澳 門 回 歸 十 周 年 舉 行 各 式 各 樣 慶 祝 活 動, 尤 以 回 歸 日 預 料 屆 時 會 有 國 家 領 導 人 到 澳, 因 此, 建 議 行 政 當 局 對 可 能 引 發 的 多 方 因 素 應 加 倍 關 注 及 將 一 些 事 例 引 以 為 鑒 例 如 甚 麼 呢? 例 如 在 本 月, 這 個 七 月 五 日 發 生 在 新 疆 烏 魯 木 齊 地 區, 在 境 外 三 勢 力 的 煽 動 指 揮 下 出 現 族 群 衝 突 事 故, 因 而 將 位 於 廣 東 省 一 個 工 廠 的 漢 族 維 族 工 人 衝 突, 引 發 變 成 在 新 疆 的 大 規 模 暴 亂, 做 成 嚴 重 的 人 員 傷 亡 和 財 物 損 失, 最 少 一 百 九 十 二 名 無 辜 者 死 亡, 一 千 七 百 二 十 一 人 受 傷, 三 百 三 十 一 間 店 鋪 和 六 百 二 十 七 輛 汽 車 被 砸 被 燒 另 外 本 月, 七 月 十 五 日 在 廣 州 市 白 雲 區 有 一 名 非 洲 裔 黑 人 疑 因 躲 避 公 安 檢 查, 在 高 處 墮 下 受 傷, 就 是 因 為 這 樣, 引 發 變 成 近 二 百 名 黑 人 包 圍 派 出 所 抗 議 因 此 行 政 當 局 是 否 應 從 以 上 事 例 加 以 思 考 提 高 警 惕, 從 短 長 期 工 作 做 好 防 範, 保 持 澳 門 社 會 穩 定, 保 證 國 家 領 導 人 來 澳 的 絕 對 安 全 短 期 方 面 包 括 立 即 加 大 力 度 徹 底 打 擊 非 法 旅 館, 使 逾 期 逗 留 者 無 法 匿 藏 ; 其 次 加 速 安 裝 硬 件 監 察 設 施, 盡 快 在 全 澳 裝 設 道 路 監 察 系 統 鏡 頭, 既 可 監 察 道 路 交 通 情 況, 更 有 利 防 範 治 安 問 題 以 及 發 生 事 故 後, 更 有 利 去 追 查 長 期 方 面 首 要 做 好 這 個 公 民 教 育, 加 強 宣 傳, 提 升 這 個 公 例 如 每 日 入 夜 後 不 少 東 南 亞 裔 人 士 帶 備 飮 品 及 小 食 等 集 於 各 區 地 方 高 聲 嘻 笑, 相 互 追 逐, 有 時 甚 至 於 街 上 開 派 對, 影 響 環 境 衛 生, 滋 擾 鄰 近 居 民 即 使 居 民 報 警 投 訴, 警 員 勸 喩 離 去 後, 很 多 時 又 會 去 而 復 返, 影 響 居 民 正 常 生 活 另 外 亦 有 不 少 非 洲 裔 黑 人 入 住 新 口 岸 一 帶 國 際 中 心 內 的 一 些 非 法 旅 館, 國 際 中 心 住 戶 不 時 投 訴 遭 到 這 些 非 洲 裔 黑 人 騷 擾, 更 有 少 女 在 大 廈 內 被 非 洲 裔 黑 人 男 子 滋 擾 而 不 敢 回 家, 甚 至 有 內 地 女 子 遭 非 洲 漢 搶 手 袋 等, 影 響 區 內 居 民 生 活 及 不 安 民 意 識, 教 導 市 民 尊 重 不 同 種 族 的 生 活 模 式, 倡 導 這 個 多 元 共 容 的 精 神, 推 動 和 諧 共 處, 避 免 出 現 種 族 歧 視 ; 更 應 對 不 同 族 群 提 供 適 當 協 助, 使 其 亦 都 尊 重 澳 門 本 地 文 化, 引 導 他 們 融 入 主 流 社 會 妥 善 處 理 不 同 族 群 之 間 的 種 種 問 題, 除 為 即 將 舉 行 的 各 種 重 要 且 大 型 的 政 治 活 動 提 供 安 全 保 障 外, 更 能 確 保 澳 門 特 區 可 以 長 期 繁 榮 和 穩 定

N.º III-141 23-7 e 22-7-2009 Diário da Assembleia Legislativa da Região Administrativa Especial de Macau I Série 11 有 成 立 業 主 會 的 大 廈 而 言, 更 是 困 難 重 重 主 席 : 梁 慶 庭 議 員, 請 發 言 縱 火 燒 車 猶 如 一 顆 不 定 時 炸 彈, 嚴 重 影 響 民 生, 擾 亂 社 區 安 寧 特 區 政 府 必 須 在 加 強 預 防 及 打 擊 縱 火 燒 車 的 同 時, 亦 需 梁 慶 庭 : 要 為 受 害 者 設 立 完 善 的 保 險 賠 償 制 度, 研 究 將 縱 火 行 為 引 致 的 損 害 納 入 車 輛 本 身 保 險 範 圍 內, 或 者 將 機 車 火 險 合 同 普 及 各 位 同 事 : 化, 透 過 加 強 保 險 制 度 的 適 用, 給 予 機 車 駕 駛 人 士 多 重 保 險 保 障, 而 對 於 受 殃 及 的 大 廈 及 商 舖, 除 了 加 強 宣 傳 有 關 保 險 責 任 今 年 首 五 個 月, 各 社 區 發 生 多 宗 電 單 車 縱 火 案 : 一 月 一 日 內 港 善 德 大 廈 地 下 十 一 部 電 單 車 遭 縱 火 一 月 六 日 黑 沙 環 馬 路 近 國 際 花 園, 一 部 輕 型 電 單 車 遭 縱 火 二 月 二 十 日 大 三 巴 近 聖 玫 瑰 學 校, 三 部 電 單 車 遭 縱 火, 二 月 二 十 八 日 木 橋 橫 街 發 生 火 警, 六 部 電 單 車 遭 縱 火 三 月 二 十 四 日 羅 白 沙 街 聖 家 學 校 附 近, 十 多 部 遭 焚 毀 五 月 三 十 日 司 打 口 缸 瓦 巷 發 生 火 警, 燒 燬 電 單 車 達 到 三 十 五 部 電 單 車 付 之 一 炬, 不 少 車 主 反 映, 座 駕 無 辜 被 殃 及, 索 償 無 門, 亦 有 大 廈 及 商 舖 慘 遭 波 及, 至 今 仍 受 困 擾 的 規 範, 加 強 推 動 保 險 業 界 對 樓 宇 外 牆 對 火 險 的 受 保 工 作, 並 研 究 針 對 大 廈 及 商 舖 的 損 失, 採 取 特 事 特 辦 的 方 式, 及 早 解 決 受 害 者 的 需 求, 從 而 完 善 在 預 防 打 擊 及 賠 償 等 各 方 面 的 相 關 機 制, 以 援 助 或 彌 補 受 縱 火 燒 車 影 響 的 受 害 者 在 財 產 上 的 無 故 損 失 唔 該 主 席 : 各 位 議 員 : 事 實 上, 現 行 法 例 規 定 受 害 人 具 有 對 侵 權 行 為 進 行 損 害 賠 償 的 權 利, 但 必 須 針 對 行 為 人 而 言, 但 目 前 問 題 癥 結 在 於 難 以 將 縱 火 狂 徒 繩 之 以 法, 受 害 者 根 本 不 能 循 法 律 途 徑 進 行 索 償, 如 果 有 的 話, 縱 使 成 功 索 償, 亦 需 等 待 較 長 的 司 法 程 序 據 受 害 者 反 映, 現 時 只 規 定 電 單 車 駕 駛 人 士 購 買 汽 車 民 事 責 任 之 強 制 性 保 險, 對 於 電 單 車 本 身 保 險 之 保 障, 則 視 乎 需 要 自 行 購 買 有 受 害 者 表 示, 曾 欲 為 座 駕 購 買 火 盜 險, 但 由 於 保 險 費 過 高 而 卻 步, 而 且 受 理 的 保 險 公 司 寥 寥 無 幾, 造 成 在 保 險 賠 償 方 面 欠 缺 足 夠 的 法 律 保 障 我 們 今 天 的 議 程 前 發 言 就 到 此 為 止, 我 們 即 將 會 進 入 今 天 的 議 程, 我 請 各 位 議 員 在 你 們 的 位 上 稍 候, 政 府 的 代 表, 我 們 等 他 們 入 場 ( 政 府 代 表 進 場 中 ) 主 席 : 我 們 今 天 有 兩 個 議 程 的, 第 一 個 議 程 是 公 務 人 員 職 程 制 度 的 法 案, 就 未 開 始 進 入 討 論 之 前, 我 就 在 這 裏 代 表 立 法 會 歡 迎 政 府 代 表 的 來 臨, 我 現 在 請 委 員 會 主 席 介 紹 你 們 委 員 會 的 工 作 不 論 回 歸 前, 當 時 政 府 已 將 縱 火 罪 刑 罰 提 高, 還 是 特 區 成 立 後, 制 定 不 同 的 打 擊 措 施, 如 成 立 專 責 調 查 小 組, 未 來 安 裝 天 眼 系 統 等 等, 藉 以 提 升 阻 嚇 力, 加 強 預 防 及 打 擊 等 各 方 面 的 工 作, 但 這 些 措 施 只 針 對 預 防 性, 對 於 受 害 者 而 言, 每 當 發 生 縱 火 燒 車, 受 害 者 往 往 是 完 全 處 於 被 動, 甚 至 無 助 的 局 面 從 民 事 途 徑 索 償 可 能 存 在 不 少 難 處, 冀 望 能 夠 在 保 險 賠 償 方 面 獲 得 較 多 的 保 障, 卻 又 欠 缺 較 完 善 的 保 險 制 度 請 : 主 席 : 司 長 各 位 官 員 各 位 同 事 : 同 樣, 對 於 受 燒 車 影 響 的 大 廈 及 商 舖, 雖 然 現 時 法 例 已 有 家 居 及 大 廈 外 牆 火 險 規 定, 但 由 於 業 主 一 般 忽 略 購 買, 又 或 者 樓 齡 太 耐, 保 險 公 司 一 般 不 受 理, 造 成 每 當 縱 火 燒 車 波 及, 受 害 者 無 法 獲 得 賠 償 有 受 害 業 主 更 反 映, 目 前 雖 有 樓 宇 維 修 貸 款 計 劃, 但 申 請 需 要 經 過 不 少 法 定 程 序, 對 於 一 些 舊 唐 樓 且 沒 政 府 於 二 零 零 八 年 六 月 二 十 四 日 向 立 法 會 提 交 了 公 務 人 員 職 程 制 度 法 案, 該 法 案 在 同 年 六 月 三 十 日 的 全 體 會 議 上 經 過 一 般 性 審 議 後 獲 得 通 過 立 法 會 主 席 隨 後 將 法 案 派 發 給 本 委 員 會 進 行 細 則 性 審 議 並 編 製 意 見 書

12 III - 141 2009 7 22 7 23 為 此, 委 員 會 在 二 零 零 八 年 十 月 至 二 零 零 九 年 六 月 舉 行 了 向, 現 時 所 以 對 法 案 的 修 改 主 要 是 技 術 方 面 的 調 整 會 議, 期 間 政 府 代 表 亦 列 席 了 多 次 會 議 委 員 會 分 別 於 二 零 零 八 年 十 月 十 三 日 二 零 零 九 年 四 月 十 七 日 五 月 十 九 日 和 二 十 六 日 以 及 六 月 一 日 十 一 日 和 二 十 三 日 以 及 七 月 十 四 和 十 六 日 關 於 審 議 的 詳 細 內 容, 已 載 於 委 員 會 的 意 見 書 中, 本 人 在 此 不 再 詳 述 舉 行 了 會 議 政 府 派 代 表 出 席 了 四 月 十 七 日 五 月 二 十 六 日 六 月 一 日 及 十 一 日 的 會 議 而 立 法 會 主 席 也 列 席 了 委 員 會 的 上 述 會 議, 並 為 法 案 的 審 議 和 完 善 提 出 了 寶 貴 的 建 設 性 意 最 後, 在 結 束 引 介 前, 本 人 要 感 謝 立 法 會 輔 助 部 門 和 政 府 方 面 的 工 作 人 員, 他 們 對 法 案 的 審 議 也 作 出 了 積 極 的 貢 獻 見 委 員 會 認 為, 法 案 已 經 具 備 提 交 全 體 會 議 作 細 則 性 審 議 和 就 法 案 展 開 審 議 工 作 所 出 現 的 延 遲, 委 員 會 要 向 全 體 會 議 表 決 的 要 件, 現 請 全 體 會 議 審 議 解 釋, 這 是 由 於 立 法 會 收 到 政 府 送 交 的 法 案 時 正 值 第 三 立 法 會 期 臨 近 完 結, 而 立 法 會 當 時 正 忙 於 審 議 多 項 須 要 優 先 處 理 的 緊 多 謝 各 位 急 且 複 雜 的 法 案 主 席 : 各 位 議 員 : 在 審 議 本 法 案 期 間, 立 法 會 收 到 為 數 頗 多 的 意 見, 而 委 員 會 亦 對 此 表 示 關 注 並 且 在 討 論 修 訂 相 關 條 文 時 已 作 考 慮 我 們 現 在 對 公 務 人 員 職 程 制 度 作 出 細 則 性 的 討 論 及 表 決, 這 個 法 律 就 比 較 多 條 文 的, 一 共 有 八 十 二 條 條 文, 所 以 我 委 員 會 認 為, 公 共 行 政 的 運 作 不 斷 發 展, 現 行 的 公 務 人 員 職 程 制 度, 自 一 九 八 九 年 實 施 以 來, 至 今 已 顯 得 不 合 時 宜, 因 此 認 同 對 該 制 度 所 作 的 修 訂 就 會 ; 另 外 我 想 提 醒 各 位 議 員 留 意 的, 因 為 這 個 法 案 的 附 表 比 較 多, 所 以 我 將 會 是 附 表 與 條 文, 因 為 若 果 只 是 表 決 條 文 沒 意 思 的, 因 為 有 時 譬 如 一 條 條 文 就 是 一 個 附 表 裏 面 的 內 容, 所 以 會 比 較 就 累 贅 一 些 的 可 能, 但 是 我 們 這 裏 會 有 顯 示 的, 討 論 緊 委 員 會 同 樣 認 同 有 需 要 解 決 公 務 人 員 多 年 處 於 職 程 頂 點, 且 缺 乏 對 本 身 職 程 發 展 期 望 的 問 題, 因 為 這 些 公 務 員 距 離 退 休 或 離 開 公 職 甚 遠, 還 須 要 在 行 政 當 局 工 作 頗 長 的 時 間 那 一 個 條 文 那 一 個 附 表 裏 面 的 那 一 項 現 在 我 們 開 始 第 一 章 第 一 節 的 第 一 條 至 到 第 四 條 的 條 文, 這 樣, 第 四 條 裏 面 的 第 一 款 是 包 括 了 附 件 的 表 一 的, 這 裏 有 詳 細 的 顯 示 的, 即 第 一 條 至 到 第 四 條, 但 第 四 條 的 第 一 款 是 包 括 了 附 件 的 表 一 的, 所 以 討 會 議 期 間, 行 政 當 局 亦 都 解 釋, 法 案 的 目 的 是 因 應 政 府 的 需 要 對 職 程 制 度 進 行 調 整, 以 及 解 決 工 作 人 員 長 期 處 於 職 程 頂 點 的 問 題 有 關 職 程 制 度 的 檢 討, 並 非 基 於 薪 俸 點 的 調 整 而 進 論 的 時 候, 若 果 對 那 個 附 表 裏 面 有 甚 麼 意 見, 就 接 著 一 直, 我 一 會 兒 不 會 分 開 表 決 附 件 請 各 位 議 員 發 表 意 見, 第 一 條 至 到 第 四 條, 包 括 附 件 一 的 表 一, 若 果 沒 有 意 見 的 話, 我 們 表 決 行 請 各 位 議 員 表 決 無 論 在 委 員 會 的 會 議 上, 還 是 在 與 政 府 代 表 會 晤 時, 委 員 會 成 員 均 就 法 案 建 議 的 內 容 和 方 案 進 行 了 深 入 討 論 總 體 ( 表 決 進 行 中 ) 上, 委 員 會 關 注 法 案 將 現 時 四 個 級 別 合 併 為 兩 個 級 別, 以 及 如 何 將 有 關 工 作 人 員 轉 入 新 職 程 的 問 題 同 時, 委 員 會 亦 都 關 注 主 席 : 表 決 完 畢 通 過 到 延 長 工 作 人 員 晉 級 至 職 程 頂 點 的 時 間 ; 垂 直 職 程 新 增 了 一 個 級 別, 橫 向 職 程 亦 都 增 加 了 多 個 職 階 ; 另 外 亦 取 消 某 些 職 程, 將 某 些 一 般 職 程 轉 為 特 別 職 程 ; 對 某 些 特 別 職 程, 例 如 登 記 局 局 長 和 公 證 員 職 程 的 修 訂, 所 帶 來 的 影 響 ; 以 及 法 案 不 設 現 在 接 著 我 們 會 進 入 第 一 章 的 第 二 節 的 第 五 條 至 到 第 九 條 的 條 文, 這 個 是 沒 有 附 表 的, 請 各 位 議 員 發 表 意 見, 即 五 六 七 八 九 條, 若 果 沒 有 意 見 的, 表 決 立 法 律 翻 譯 職 程, 以 及 法 案 對 解 決 翻 譯 專 業 人 員 缺 乏 所 提 出 的 解 決 方 案 等 等 問 題 請 各 位 議 員 表 決 由 於 法 案 修 訂 文 本 維 持 了 在 一 般 性 通 過 時 所 體 現 的 政 策 取 ( 表 決 進 行 中 )

N.º III-141 23-7 e 22-7-2009 Diário da Assembleia Legislativa da Região Administrativa Especial de Macau I Série 13 主 席 : 表 決 完 畢 通 過 案 就 是 說, 收 到 的 立 法 會, 為 甚 麼 特 區 政 府 不 公 開, 只 是 得 多 一 年 才 可 以 追 溯 到 十 六 個 特 別 的 職 程 是 沒 完 成 的 工 作 的, 這 個 各 位 議 員 : 承 擔 的 責 任 是 特 區 政 府 的 責 任 來 的, 我 想 知 道 為 甚 麼 至 今 特 區 政 府 未 公 開 表 態, 這 個 責 任 只 是 得 多 一 年 才 可 以 完 成 這 十 六 個 我 們 現 在 將 進 入 第 一 章 第 三 節, 即 第 十 條 至 到 第 十 六 條 的 條 文, 亦 都 是 沒 有 附 表 的, 請 各 位 議 員 發 表 意 見, 第 十 條 至 到 特 別 職 程, 我 很 想 知 道 為 甚 麼 公 平 的 情 形, 一 些 人 是 比 較 特 別 平 等 的 呢? 我 很 想 知 道 這 個 出 發 點 第 十 六 條 的, 若 果 沒 有 意 見 的, 表 決 第 二 個 情 形 我 想 說 的, 就 是 事 實 上 現 在 所 有 個 人 勞 務 合 約 請 各 位 議 員 表 決 都 是 納 入 編 制, 但 是 不 要 忘 記, 比 較 脆 弱 " 的 合 約, 散 位 合 約 編 制 內 與 個 人 勞 務 合 約 是 差 不 多 的, 將 來 在 操 作 上 的 時 ( 表 決 進 行 中 ) 候, 這 個 複 雜 性 包 括 現 在 有 兩 種 個 人 勞 務 合 約, 一 種 就 編 制 內 ; 一 種 就 非 編 制 內, 現 時 已 經 正 在 搞 矛 盾 了, 現 時 剛 剛 我 收 主 席 : 表 決 完 畢 通 過 的 投 訴, 就 是 自 己 都 不 知 正 在 搞 甚 麽, 那 些 政 府 部 門, 究 竟 入 那 一 類 呢? 是 編 制 內? 還 是 非 編 制 內? 所 以 這 些 這 樣 的 情 各 位 議 員 : 形, 很 老 實 說, 越 搞 越 複 雜, 我 很 希 望 可 以 現 在 開 場 白, 政 府 解 釋 清 楚 究 竟 將 來 是 想 怎 樣 做? 是 否 有 些 人 是 有 特 別 的 安 我 們 現 在 將 進 入 對 第 二 章 的 第 十 七 條 十 八 條 的 條 文, 這 裏 第 十 七 條 是 有 附 件 一 的 表 二 的, 請 各 位 議 員 發 表 意 見 排, 一 些 是 特 別, 真 真 正 正 特 別 的 職 程, 而 一 些 其 實 大 眾 化, 我 覺 得 我 很 難 接 受, 沒 有 可 能, 行 政 長 官 在 這 裏 說 過 的, 紀 律 部 隊 因 為 承 諾 了 這 個 追 溯, 是 一 個 加 薪 的 方 案, 但 是 高 天 賜 議 員 現 在 一 盤 冷 水 ", 經 過 二 十 年, 希 望 特 區 政 府 可 以 真 的, 現 在 還 有, 我 希 望 這 件 事 可 以 紀 錄 到, 然 後 下 一 任 政 府 公 平, 真 高 天 賜 : 真 正 正 公 平 公 正 對 待 整 體, 我 們 特 區 政 府 是 一 致, 是 整 體, 不 要 說 一 段 一 段, 就 這 樣 修 補, 最 慘 就 是 不 公 平 不 好 意 思, 我 行 開 了 對 於 十 七 條 裏 面 想 說 幾 句 說 話, 就 是 有 關 現 在 今 天 我 們 所 討 論 的 職 程, 裏 面 是 經 過 二 十 年 之 後, 公 務 員 抱 著 個 很 大 的 望, 就 是 希 望 在 今 次 職 程 的 修 改 是 得 到 一 些 調 整, 有 關 職 程 的 點 數 的 調 整, 但 是 一 盤 冷 水 ", 就 主 席 : 高 天 賜 議 員 : 是 完 全 沒 調 整 過, 雖 然 過 了 十 年, 回 歸 後, 工 作 量 多 了 而 繁 複, 但 是 特 區 政 府 除 了 加 重 了 那 個 義 務 責 任, 但 是 在 那 個 點 數, 在 今 次 的 修 改 表 態 得 很 清 楚, 就 不 是 這 個 方 向 所 以 我 想 了 解 一 個 情 形 就 是 究 竟 這 個 立 場 對 於 今 次 的 調 整 與 其 他 領 導 層, 包 括 當 初 保 安 部 隊 在 修 改 職 程, 事 實 上 是 一 個 加 薪 的 方 案, 包 括 將 會 來 的 護 士 職 程 都 是 一 個 加 薪 的 方 案, 兼 且 領 導 層 亦 都 是 一 個 加 薪, 這 個 關 鍵 就 是 究 竟 特 區 政 府 在 這 樣 作 出 的 行 為, 的 而 且 確 是 正 在 搞 分 化 ", 一 方 面 就 加 薪 給 一 些 領 導 層 或 者 一 些 特 別 的 職 程, 但 是 另 一 方 面 就 是 說, 雖 然 過 了 二 十 年, 其 中 十 年 回 歸 後, 那 現 在 一 般 職 程 我 們 正 在 討 論, 尤 其 是 這 個 十 七 條, 究 竟 個 立 場 是 甚 麼 呢? 是 否 可 以 說 給 廣 大 澳 門 市 民 及 公 務 員 聽, 為 甚 麼 搞 分 化 "? 為 甚 麼 肥 上 瘦 下 "? 為 甚 麼 一 視 而 不 是 同 仁 呢? 我 很 想 知 道 特 區 政 府 將 來 是 甚 麽 政 策? 兼 且 這 個 責 任 是 特 區 政 府 的 責 任, 是 沒 有 做 到 任 何 事 情, 導 致 到 今 時 今 天 要 追 溯 到 零 七 年 七 月 一 日 的, 現 在 來 的 方 我 想 我 們 是 細 則 性 討 論 緊 條 文, 當 然 我 亦 都 明 白 你 說 的 是 十 七 條 裏 面 的 附 表 二, 你 覺 得 就 沒 有 一 個 加 薪 的 因 素 存 在, 另 外 我 想 你 剛 剛 的 第 一 個 問 題, 很 多 就 算 是 委 員 會 的 成 員 都 未 必 識 得 聽 你 講 緊 甚 麼 的, 你 是 講 緊 追 溯 的 問 題, 其 實, 我 因 為 有 參 加 委 員 會, 我 知 道 是 發 生 了 甚 麼 事 ; 但 是 你 剛 剛 的 表 態, 你 就 說 另 外 還 有 十 六 個 職 程 在 一 年 裏 面, 這 個 我 想 不 是 我 們 議 員 可 以 表 態 的, 是 嗎? 因 為 我 們 這 一 屆, 你 們 大 家 都 知 道, 我 們 的 工 作 會 去 到 八 月 十 五 日, 雖 然 任 期 去 到 十 月 十 五 日, 我 們 立 法 會 是 不 會 承 諾, 我 作 為 立 法 會 主 席, 我 可 以 說, 我 們 作 為 整 個 立 法 會, 是 不 會 對 任 何 將 來 的 立 法 會, 即 未 產 生 出 來 之 前, 我 們 去 承 諾 一 件 事, 若 果 你 高 天 賜 議 員 對 這 件 事 有 甚 麼 特 別, 你 自 己 的 立 場, 這 個 是 你 個 人, 但 是 作 為 整 個 立 法 會, 我 們 不 會 對 未 來 的 事, 亦 都 我 們 沒 這 個 權 去 作 出 任 何 一 個 承 諾 至 於 說 政 府, 你 剛 剛 想 說 的, 因 為 為 甚 麼 呢? 我 浪 費 幾 分

14 III - 141 2009 7 22 7 23 鐘, 因 為 不 是 委 員 會 的 成 員, 應 該 不 知 道 你 說 緊 甚 麼, 其 實 就 是 政 府 是 有 過 一 封 信 給 我, 說 還 有 十 六 個 特 別 職 程 就 未 做 議 員, 唔 該 你 是 討 論 那 一 條 條 文, 你 對 那 條 條 文 有 意 見 的, 你 可 以 提, 所 以 我 現 在 就 是 給 政 府 來 到 回 應 的, 政 府 就 希 望 在 一 年 裏 面 做 完, 將 來 他 們 希 望 是 可 以 有 三 年 追 溯, 但 是 作 為 立 法 會 主 席, 我 還 有 到 十 月 十 五 日 之 前, 我 是 請 主 席, 十 月 十 五 日 之 後, 我 就 根 本 會 脫 離 這 個 立 法 會, 所 以 作 為 立 法 會 主 席, 我 可 以 說 這 個 立 法 會 不 可 以 接 受 政 府 這 樣 的 承 政 法 務 長 諾, 因 為 我 們 立 法 會 不 會 開 一 個 空 頭 支 票 " 給 政 府 說, 而 且 又 很 難 統 一 大 家 的 看 法, 因 為 有 些 議 員 說, 應 該 三 年 ; 有 些 議 員 說, 一 天 都 不 給, 甚 至 有 些 議 員 說, 不 應 該 三 年, 十 年 都 要 追 溯, 所 以 在 這 個 情 況 下, 我 作 為 立 法 會 主 席, 因 為 你 剛 剛 說, 我 想 很 多 人 都 不 知 道 你 說 緊 甚 麼, 就 是 因 為 有 這 樣 的 一 件 事, 所 以 這 個 政 府 的 態 度, 政 府 自 己 考 慮, 你 政 府 是 否 能 夠 代 表 未 來 的 政 府? 這 個 是 另 外 一 回 事, 因 為 政 府 寫 封 信 給 我, 就 說 我 們 會 預 備 追 溯 三 年, 我 想 問, 你 是 否 可 以 代 表 未 來 的 政 府 作 出 這 樣 的 承 諾? 亦 都 多 謝 高 天 賜 議 員 再 給 多 次 機 會 我 們 在 這 裏 可 以 再 重 申, 我 們 曾 經 已 經 多 次 說 了, 就 說 這 個 法 案 那 個 原 意 那 個 精 神 及 那 個 政 策 的, 亦 都 在 立 法 會 的 意 見 書, 即 有 關 委 員 會 的 意 見 書, 就 是 第 九 頁 那 裏 都 是 很 清 楚, 其 實 我 們 這 個 立 場 多 次 說 了, 我 們 亦 都 在 委 員 會 那 裏, 亦 都 是 多 次 討 論, 大 家 亦 都 是 提 了 意 見 聽 了 意 見, 我 們 就 或 者 如 果 主 席 不 介 意 的, 我 們 就 是 說 回, 就 是 說 貴 會 的 意 見 書 第 九 頁 的 那 裏 亦 都 是 說 了, 就 是 說 我 們 這 個 法 案 最 主 要 的 目 的 不 是 加 薪, 高 天 賜 你 說 得 對, 這 一 個 不 是 加 薪 的 一 個 方 案 來 的, 我 們 亦 都 在 委 員 會 亦 都 有 說 我 亦 都 知 道 當 警 察 討 論 他 們 的 職 程, 上 一 次 加 薪 的 時 候, 你 們 作 出 過 一 個 承 諾, 所 以 令 到 我 們 今 天 對 這 個 法 案, 立 法 會 是 沒 辦 法 之 中 要 接 受 兩 年 追 溯, 一 會 兒 是 否 通 過 是 議 員 自 己 個 人 作 出 的 你 們 的 態 度, 但 是 政 府 你 們 來 立 法 會 解 釋 說, 因 為 你 們 曾 經 作 出 承 諾, 所 以 這 個 法 案 是 這 樣, 至 於 將 來, 因 為 我 們 政 府 都 需 要 換 屆 的, 我 們 立 法 會, 我 現 在 代 表 整 個 立 法 會 可 以 作 這 個 聲 明, 立 法 會 不 會 接 受 任 何 一 個 承 諾, 因 為 我 們 是 沒 權 對 將 來 的 立 法 會 作 一 個 承 諾, 我 相 信 每 一 個 議 員 都 同 意 我 了, 我 們 由 回 歸 至 到 現 在, 我 們 在 公 務 員 加 薪 那 裏, 那 個 法 案 亦 都 是 有 三 次, 亦 都 是 經 立 法 會 的 支 持 通 過 了 三 次 的 加 薪, 由 原 來 的 五 十 元, 就 今 天 我 們 就 是 加 到 五 十 九 元 每 一 點 的, 這 一 個 職 程 是 很 清 晰 就 是 說, 我 們 不 是 一 個 加 薪 的 方 案, 我 們 主 要 目 的, 這 個 方 案 就 是 解 決 公 務 人 員 長 期 處 於 職 程 頂 點 的 問 題, 延 長 職 程 的 晉 程 時 間, 讓 處 於 各 自 職 程 頂 點 的 人 員, 可 以 繼 續 晉 升 晉 階, 直 至 退 休 的, 這 個 是 這 個 法 案 主 要 的 這 個 政 策 這 一 個 說 法, 我 們 怎 可 以 坐 在 這 裏 說 將 來 的 立 法 會 你 要 接 受, 三 年 四 年 十 年, 我 們 不 會, 我 不 可 以 開 一 張 空 頭 支 票 ", 我 希 望 我 們 議 員 能 夠 同 意 這 一 件 事, 你 本 人 可 以 有 你 任 何 的 看 法, 因 為 高 天 賜 議 員 已 經 說 過 給 我 聽, 他 的 看 法, 其 他 議 員 亦 都 有 跟 我 說, 每 個 人 都 有 不 同 的 意 見, 但 是 我 要 強 調 一 件 事, 這 個 是 現 在 政 府 寫 一 封 信 給 我, 給 我 說 的, 我 不 會 接 受 這 個 承 諾, 亦 都 不 關 我 事, 不 關 這 個 立 法 會 事, 將 來 的 立 法 會 怎 樣 看 這 個 問 題 是 將 來 立 法 會 的 事, 將 來 政 府 是 怎 樣 處 理 這 個, 亦 都 是 將 來 的 政 府 有 這 個 自 主 權, 我 就 不 會 說 所 以 因 為 剛 剛 高 天 賜 議 員 說 的 事 情, 我 想 因 為 他 是 委 員 會 那 裏, 他 知 道 發 生 了 甚 麼 事, 其 他 議 員 因 為 我 這 封 應 該 是 沒 轉 給 各 位 議 員 的, 因 為 我 覺 得 這 個 我 是 不 可 以 作 出 這 樣 的 承 諾, 我 亦 都 不 會 接 受 這 樣 的 承 諾, 我 作 為 這 一 屆 立 法 會 主 席, 我 只 可 以 負 責 這 一 個 屆 立 法 會 的 事, 即 使 我 將 來 再 做 的 話, 我 都 不 可 以 為 將 來 的 立 法 會 作 出 任 何 的 承 諾, 這 個 是 我 的 態 度 至 於 我 亦 都 要 提 醒 各 位 議 員, 我 們 現 在 討 論 的 細 則 性 條 文, 你 對 每 一 條 條 文 有 任 何 意 見, 你 就 這 個 條 文 提 出 意 見, 你 不 要 再 走 會 轉 頭 說 一 般 性 的, 因 為 這 個 已 經 是 過 了 的, 所 以 這 點 我 亦 都 要 提 醒 高 天 賜 另 外 我 們 亦 都 是 這 個 法 案 裏 面, 我 們 是 包 含 了 大 部 份 的 特 別 職 程, 而 所 有 的 一 般 職 程 都 是 作 出 修 訂 的, 透 過 這 個 法 案 是 作 出 修 訂 的, 這 大 部 份 的 特 別 職 程 是 除 了 那 些 呢? 除 了 保 安 部 隊 已 經 是 上 年, 二 零 零 八 年 是 通 過 了 法 律, 將 保 安 部 隊 的 保 安 的 職 程 就 是 已 經 修 訂 了 ; 關 於 護 士 的 職 程, 現 在 亦 都 是 在 有 關 的 委 員 會 大 家 繼 續 討 論 緊 的, 而 這 裏 裏 面 大 部 份 的 特 別 職 程, 以 及 所 有 的 一 般 職 程 的 修 訂 方 案 在 這 個 方 案 裏 面, 當 中 有 些 職 程 是 沒 有 一 些, 譬 如 是 在 那 個 入 職 的 要 求 或 者 有 關 的 入 職 薪 俸 點 作 出 一 些 調 整, 但 是 亦 都 有 一 些 特 別 職 程, 在 這 裏 因 應 這 個 社 會 的 發 展, 以 及 這 個 實 際 的 需 要, 我 們 長 期 研 究 了 出 來, 得 出 的 結 論, 亦 都 得 到 有 關 委 員 會 認 同, 就 是 建 議 將 一 些 特 別 的 職 程, 將 他 譬 如 入 職 的 學 歷 或 者 入 職 的 要 件 是 調 整 了, 而 因 而 有 一 些 點 數 那 方 面 調 升, 但 是 這 個 不 是 因 為 加 薪 ; 而 是 好 像 保 安 部 隊 那 樣, 大 家 應 該 都 記 得, 在 保 安 部 隊, 我 們 是 調 整 了, 由 原 來 的 一 九 五 調 整 到 二 六 零, 同 樣 時 間 亦 都 是 調 整 了 有 關 的 入 職 的 要 件, 尤 其 是 入 職 的 要 求 及 學 歷 那 裏 所 以 在 本 個 法 案 裏 面 有 一 些 的 職 程 都 是 按 照 這 樣 的 精 神 及 這 樣 的 政

N.º III-141 23-7 e 22-7-2009 Diário da Assembleia Legislativa da Região Administrativa Especial de Macau I Série 15 策, 但 是 大 部 份 我 再 重 申, 就 是 說 主 要 都 是 解 決 在 這 個 法 案 裏 面 所 有 的 一 般 職 程 及 大 部 份 的 特 別 職 程 的 Bar 頂, 所 以 大 家 看 到 就 是 每 一 個 在 這 個 法 案 裏 面 的 職 程, 都 是 有 加 了, 或 者 譬 如 法 會 的, 因 為 你 每 一 條, 八 十 二 條, 每 一 條 都 是 牽 涉 到 這 樣 的 問 題, 一 問 一 答, 我 希 望 你 問 的 就 集 中 在 個 條 文, 答 的 唔 該 你 亦 都 是 條 文, 若 果 不 是, 我 們 今 天 不 用 離 開 了 新 的 一 級 別 又 或 者 橫 向 那 些 加 了 有 關 的 職 階 的, 主 要 就 是 甚 麼 呢? 主 要 就 是 解 決 這 個 問 題, 而 且 希 望 可 以 就 是 令 到 所 有 的 高 天 賜 議 員, 請 說 公 務 員 在 不 同 的 職 程 裏 面, 他 在 公 務 員 的 生 涯 那 裏 是 更 加 有 一 個 發 展 因 為 現 在 譬 如 某 一 個 職 程, 他 停 了 在 某 一 個 薪 俸 點 那 高 天 賜 : 裏, 在 頂 點 已 經 是 沒 有 得 再 發 展 了, 即 在 頂 點 的 薪 俸 那 裏, 所 以 大 家 如 果 留 意, 這 一 個 特 點 就 是 說, 所 有 的 職 程, 在 Bar 頂 那 裏 是 一 直 都 是 有 修 訂 的, 是 有 調 升 的 這 樣 其 實 我 都 是 跟 回 第 十 七 條, 十 七 條 的 標 題 就 是 一 般 職 程, 我 是 圍 繞 回 那 個 一 般 職 程 關 於 第 二 個 問 題, 高 天 賜 議 員 就 是 說 合 同, 合 同 那 裏 我 們 主 席 : 第 二 章 的 標 題 是 一 般 職 程 亦 都 很 多 謝, 因 為 在 有 關 委 員 會, 甚 至 乎 在 不 同 的 情 況, 我 們 都 是 收 到 大 量 的 這 些 意 見, 包 括 非 常 之 有 建 設 性 的 建 議 的, 如 高 天 賜 : 是 的, 一 般 職 程 那 個 果 講 到 說, 個 人 勞 動 合 同, 現 在 我 們 亦 都 是 納 入 這 個 法 案 裏 面, 我 要 強 調 就 是, 將 來 的 公 共 部 門 裏 面 的 個 人 勞 動 合 同, 就 是 會 按 這 個 職 程, 這 個 亦 都 是 長 期 的 訴 求, 長 期 的 要 求 就 是 說 主 席 : 是 的, 你 問 了 第 十 七 條 你 都 剛 剛 已 經 說 了 政 府 亦 都 說 了 一 般 性 亦 都 說 了, 附 件 一 的 第 二 表 因 為 政 府 用 不 同 的 合 同 方 式 邀 請 人 員 是 出 現 參 差 及 不 公 平, 這 個 我 們 今 次 建 議, 將 個 人 勞 動 合 同 亦 都 是 納 入 這 一 個 職 程, 其 實 是 長 期 這 個 訴 求, 以 及 這 個 提 出 說 不 合 理, 高 天 賜 議 員 亦 都 多 次 有 提 出, 亦 都 多 次 有 批 評 就 是 說 同 工 不 同 酬 ", 不 同 的 合 同 就 是 不 同 的 點 數 入 職, 但 是 做 同 一 件 事, 這 個 其 實 在 中 間 我 們 的 建 議 亦 都 是 考 慮, 認 真 地 考 慮 了, 公 務 員, 包 括 高 天 賜 議 員 長 期 的 提 出 這 個 訴 求, 所 以 我 在 這 裏 希 望 澄 清, 當 然 在 合 同 的 形 式 來 招 聘 人 員, 我 們 下 一 步 其 實 在 我 們 那 個 計 劃 裏 面 亦 都 是 會 一 步 一 步, 譬 如 那 個 中 央 招 聘 中 央 晉 升 這 個 機 制, 我 們 一 步 一 步 這 樣 做 設 立 了, 工 作 已 經 是 在 做 緊 高 天 賜 : 是 的, 其 實 這 個 是 很 關 鍵 的, 事 實 上 剛 剛 我 開 場 白 說 的, 是 職 程 裏 面 的 點 數 是 與 它 有 息 息 相 關, 我 剛 剛 說, 是 說 得 很 清 楚, 包 括 我 形 容 詞 的 時 候, 是 說 了 肥 上 瘦 下 ", 這 樣 司 長 都 看 到, 我 是 想 知 道, 其 實 我 出 發 點 的 問 題, 為 甚 麼 要 搞 這 麼 多 分 別? 意 思 即 是 當 時 關 於 職 程, 保 安 部 隊 由 一 百 九 十 五 點 去 到 二 六 零, 是 增 加 了 一 百 零 五 點 的, 領 導 層 增 加 了 的 點 數 是 百 分 之 十 至 十 五 的, 而 護 士 職 程 是 將 來 會 加, 由 百 分 之 十 六 以 上 至 到 百 分 之 四 十 二, 這 些 全 部 都 是 增 加, 即 是 加 了 點 數, 我 的 意 思 就 是 這 樣, 現 在 我 們 傾 緊 這 個 職 程, 為 甚 麼 二 十 年 之 後, 為 甚 麼 沒 有 加 同 等, 與 其 它 保 安 部 隊 護 士 職 程, 以 及 領 導 層 的 點 數? 這 個 就 是 關 鍵, 我 不 是 說 緊 加 薪 的, 我 是 說 緊 點 數, 現 在 我 們 傾 緊 第 十 七 條 的 點 數, 為 甚 麼 你 要 做 分 主 席 : 因 為 剛 剛 我 沒 打 斷 高 天 賜 議 員 的, 所 以 我 亦 都 不 方 便 打 斷 陳 司 長 的 說 話, 我 們 現 在 討 論 的 是 第 十 七 條 第 十 八 條, 因 為 你 議 員, 他 會 有 對 整 個 法 案 有 一 個 不 同 的 意 見, 但 是 我 們 不 會 逐 條 去 討 論 重 複 不 同 的 意 見, 我 亦 都 希 望 政 府 亦 都 在 答 問 題 的 時 候, 是 針 對 我 們 的 條 文, 因 為 今 天 已 經 不 是 一 般 性 討 論, 但 是 高 天 賜 議 員, 我 會 要 提 醒 你, 請 你 集 中 在 第 十 七 化 "? 為 甚 麼 肥 上 瘦 下 "? 為 甚 麼 你 要 迫 那 些 公 務 員 行 兩 次 街? 九 月 二 十 八 日 行 一 次, 今 年 六 月 六 日 的 又 行 多 一 次, 為 甚 麼 這 麼 多 怨 氣? 就 因 為 政 府 作 出 些 不 公 平, 公 務 人 員 是 一 致 的, 為 甚 麽 有 分 別 的 呢? 為 甚 麼 你 調 升 一 些 人 的 點 數? 別 的 人 沒 得 調 升, 雖 然 過 了 二 十 年, 十 年 其 中 是 回 歸 後 的, 這 個 就 是 我 的 問 題, 為 甚 麼 你 要 做 分 化 "? 條 十 八 條, 你 有 甚 麼 意 見, 你 剛 剛 說 的 一 些 意 見, 其 實 我 剛 剛 已 經 說, 我 不 打 斷, 因 為 我 不 知 你 是 否 正 式 會 進 入 十 七 條 的 條 文, 但 是 我 現 在 看 來 都 不 是, 至 於 勞 動 合 約 那 些, 根 本 是 一 般 性 的 時 候 應 該 是 討 論 的, 在 這 裏 我 們 只 是 大 家 都 可 以 主 席 : 高 天 賜 議 員 : 看, 我 們 現 在 看 緊 第 一 個 附 件 一 的 表 二, 以 及 第 十 八 條 的 條 文, 所 以 我 希 望 能 夠 集 中, 若 果 不 是 我 們 今 天 不 會 離 開 這 個 立 其 實 你 要 說 的 問 題 是 第 一 條 到 第 四 條 的 附 表 一, 更 加 是 低

16 III - 141 2009 7 22 7 23 些 公 務 員 的, 肥 上 瘦 下 " 其 實 你 最 關 鍵 是 附 件 一 的 第 一 表 來 的, 現 在 你 看 的 表 難 道 與 我 看 的 表 有 不 同 嗎? 因 為 我 看 緊 的 表 都 會 給 高 天 賜 議 員 再 發 多 一 次 言, 關 於 第 十 七 條, 你 究 竟 想 說 關 於 十 七 條 條 文, 你 究 竟 想 問 的 是 甚 麼? 就 是 高 級 技 術 員 與 技 術 員 的 了, 已 經 不 是 最 基 層, 你 們 大 家 都 有 附 件 一 的 表 一 表 二 的, 其 實 說 表 一 的 題 目, 剛 剛 可 能 你 走 高 天 賜 : 行 了, 第 一 條 去 到 第 四 條 的 是 說 最 基 層 ; 另 外 一 件 事 政 府 已 經 是 說 了 這 個 不 是 加 薪 或 調 整 點 數, 你 現 在 叫 政 府 怎 樣 答 覆 你, 我 不 知 的, 政 府 或 者 有 辦 法 答 其 實 我 不 是 再 說, 因 為 我 相 信 政 府 陳 司 長 都 知 道 我 的 出 發 點 是 甚 麼? 因 為 她 都 應 該 第 二 次 我 再 發 言, 她 知 道 為 甚 麼 要 搞 所 謂 我 俗 稱 終 結 來 說 分 化 ", 我 想 與 陳 議 員, 如 果 他 不 滿 陳 澤 武 議 員 意, 他 可 以 起 身 走 的, 每 個 議 員 都 向 人 問 責 的, 我 要 向 澳 門 市 民 問 責 的, 他 不 用, 因 為 自 動 入, 不 要 緊 的, 可 以 起 身 走, 如 陳 澤 武 : 果 你 不 明 的, 學 多 些, 你 不 明 各 位 同 事 : 主 席 : 不 是, 我 們 現 在 討 論 緊 個 條 文 我 覺 得 這 樣 討 論 下 去 就 很 浪 費 我 們 大 家 的 時 間, 我 就 個 人 高 天 賜 : 我 都 要 反 駁 的, 因 為 我 不 會 就 這 樣 算 數 的 自 己 說, 高 天 賜 議 員 不 知 他 是 故 意, 還 是 他 每 次 頭 腦 都 不 是 很 清 醒, 這 個 我 不 敢 說, 每 次 是 討 論 緊, 現 在 是 細 則 性 討 論 每 一 主 席 : 不 是, 你 反 駁 一 件 事, 不 過 條 條 文 的, 他 又 說 回 轉 頭 的 事, 他 剛 剛 又 想 質 詢 政 府 為 甚 麼 肥 上 瘦 下 "? 是 否 故 意 搞 分 化 "? 政 府 亦 都 解 釋 了 很 多 次, 又 為 甚 麼 這 麼 複 雜 呀? 他 可 以 去 質 詢 的, 他 可 以 口 頭 質 詢 高 天 賜 : 因 為 他 是 直 接 跟 我 說 的, 所 以 我 有 權 維 護 我 自 己 的 聲 譽, 要 維 護 回 我 自 己 的 聲 譽 又 好 書 面 質 詢 又 好, 我 覺 得 現 在 討 論 這 些 條 文 的, 如 果 每 次 都 是 這 樣, 我 就 真 的 走, 起 身 行 的 了, 都 沒 有 甚 麼 意 思 的, 他 主 席 : 不 是, 高 議 員 : 問 的 那 些 事 問 了 幾 百 次, 是 否 因 為 選 舉 的 時 間, 他 現 在 這 樣 說 多 些 會 多 些 票 呢? 這 個 亦 都 是 他 自 己 知 的, 但 是 我 覺 得 如 果 是 其 實 高 議 員, 我 已 經 是 細 則 性 討 論 每 條 條 文 的, 每 次 都 是 發 生 這 樣 的 事 的, 我 覺 得 就 我 提 出 抗 議, 我 不 知 主 席 怎 樣 看 呢? 如 果 每 次 都 是 這 樣, 要 每 個 坐 在 這 裏 Under 聽 他 自 己 心 目 中 想 做 的 事, 我 都 不 高 天 賜 : 所 以 我 是 不 會 接 受 這 些 這 樣 的 批 評, 他 直 接 指 控 我, 我 要 說 回 他, 不 喜 歡 可 以 起 身 走 知 怎 樣 說 了, 希 望 好 不 好 返 回 每 條 條 文 那 裏, 他 不 喜 歡 的 可 以 " 反 對, 亦 都 他 在 小 組 那 裏, 亦 都 充 分 是 反 對 了 意 見 的 了, 那 他 永 遠 不 接 受 政 府 的 解 釋, 這 沒 有 辦 法 的, 有 很 多 人 都 不 接 受, 當 然 可 以 說, 但 是 不 是 在 這 個, 我 覺 得 不 應 該 在 細 則 主 席 : 高 議 員 : 性 討 論 每 一 條 條 文 的 時 候 再 重 複 說 過 自 己 這 麼 多 事 這 個 不 是 你 一 個 人 的 事, 因 為 我 已 經 提 醒 了 你, 其 他 議 員 唔 該 都 可 以, 我 已 經 說 了, 若 果 繼 續 這 樣 糾 纏, 我 們 今 天 不 用 離 開 這 裏, 我 希 望 你 是 集 中 是 討 論 條 文, 這 樣 當 然, 我 想 若 果 你 繼 主 席 : 我 想 剛 剛 我 已 經 說 得 很 清 楚, 我 們 討 論 緊 的 是 十 七 條, 這 個 即 是 每 個 議 員 都 有 不 同 的 看 法, 但 我 們 現 在 做 緊 的 是 細 則 性, 我 希 望 政 府 答 了 的, 你 覺 得 再 不 滿 意 的, 不 要 再 說 回 同 一 件 事, 因 為 我 第 一 次, 高 天 賜 議 員 你 發 言 那 時 候, 我 是 沒 打 斷 你 的, 所 以 政 府 答 的 時 候 我 亦 都 不 方 便 再 去 打 斷 政 府, 其 實 這 個 一 問 一 答, 我 不 說 好 像 陳 澤 武 議 員 那 樣 幾 百 次, 這 又 沒 有 這 麼 多, 但 是 每 次 委 員 會 都 提 了, 大 會 都 提 了, 我 希 望, 我 續 這 樣 說, 第 一, 我 亦 都 不 會 給 你 繼 續 這 樣 說 ; 第 二, 真 的 全 部 議 員 都 起 了 身 的, 走 了, 我 想 都 不 是 你 想 見 到 的, 今 天 我 們 是 想 通 過 這 個 法 律, 若 果 你 是 要 覺 得 是 你 們 不 滿 意 我 說 話, 可 以 全 部 走 的 話, 我 想 這 裏 很 多 議 員 都 不 願 意 坐 在 這 裏 聽 到 今 晚 半 夜 的, 他 們 全 部 走 了, 你 是 否 這 個 法 律 若 果 通 不 過, 哪 個 負 責 呀? 所 以 我 就 說, 高 天 賜 議 員 : 我 們 是 討 論 緊 第 十 七 條 十 八 條 條 文, 我 希 望 每 個 議 員 對 於 這 兩 條 條 文 細 則 性 有 甚 麼 意

N.º III-141 23-7 e 22-7-2009 Diário da Assembleia Legislativa da Região Administrativa Especial de Macau I Série 17 見, 儘 管 提, 好 像 陳 澤 武 議 員 這 樣 的 表 態, 我 想 今 天 亦 都 不 必 要 了, 今 天 還 是 我 主 持 會 議, 我 會 適 可 而 止, 知 道 應 該 何 時 給 你 們 發 言, 何 時 不 給, 我 們 亦 都 不 需 要 就 這 個 條 文, 大 家 去 吵 主 席 : 我 想 請 問 政 府 還 有 甚 麼 補 充? 架, 這 個 沒 有 這 個 必 要 請 區 錦 新 議 員 行 政 法 務 陳 : 區 錦 新 : 關 於 第 十 七 條 裏 面 所 說 的 附 件 一 表 二, 其 實 好 像 高 天 賜 議 我 不 是 很 想 介 入 這 個 爭 論, 只 不 過 因 為 亦 都 明 白 了 政 府 的 表 態, 就 是 說 這 個 不 是 加 薪 方 案, 所 以 在 這 個 薪 俸 點 上 就 不 會 調 整, 但 是 對 於 剛 才 主 席 所 說, 說 討 論 那 個 表 不 應 該 在 這 個 第 十 七 條 討 論, 我 又 不 同 意, 因 為 事 實 上, 表 一 那 個 是 一 個 薪 俸 點, 但 是 現 在 討 論 緊 附 件 一 的 表 二 那 個, 就 正 是 高 議 員 所 說 的 那 個 每 一 個 職 務 裏 面 的 應 該 薪 俸 點, 所 以 高 議 員 在 這 裏 提 出 這 一 個 我 都 認 為 是 正 確 的 員 說, 事 實 上 是 有 原 來 的 每 一 個 職 階 或 者 每 一 個 職 級 裏 面 所 分 佈 不 同 的 點 數 的, 但 是 很 明 顯 就 是 說, 按 照 我 們 這 個 法 律 的 精 神, 因 為 我 們 剛 才 說, 主 要 就 是 解 決 個 Bar 頂 的 問 題, 所 以 大 家 如 果 是 有 留 意 的 話, 我 們 是 由 新 的 第 三 級 至 到 第 六 級, 即 是 說 在 一 般 職 程 裏 面 的, 直 向 的 職 程 裏 面, 一 律 都 有 加 一 級 的, 這 一 級 裏 面 亦 都 是 一 律 加 了 四 個 職 階 的, 不 等 的, 例 如 我 說 高 級 技 術 員, 原 來, 即 是 現 在 的 制 度 的 頂 點, 即 Bar 頂 就 是 六 百 五 十 點 的, 如 果 這 個 法 案 是 透 過 了 的 話, 這 個 Bar 頂 就 是 可 以 去 到 七 百 三 十 五 點, 這 裏 就 看 到 這 一 個 修 訂 了 如 果 是 橫 向 職 程 亦 都 是 一 般 職 程 裏 面 的 橫 向 職 程, 就 是 新 的 第 一 級 及 第 主 席 : 不 是, 我 剛 剛 已 經 說 過 了, 在 第 一 條 到 第 四 條, 有 個 附 表 一 的, 加 起 來 就 整 個 一 個 附 表 一, 即 附 表 一 它 有 表 一 表 二 甚 至 表 三 表 四, 你 若 果 每 一 條 條 文 都 是 這 樣 說 二 級, 在 橫 向 職 程 裏 面, 這 個 法 案 建 議 是 加 了 三 個 職 階 的, 即 是 說, 如 果 在 新 的 第 二 級 的 一 般 職 程 的 同 事, 他 現 在 的 Bar 頂 是 二 百 四 十 點, 如 果 法 案 獲 通 過 的 話, 是 會 加 至 三 百 點 的 話, 現 在 是 表 二, 我 剛 剛 說 的 意 思 是, 附 表 一 的 一 二 三 四, 其 實 它 在 不 同 的 條 文 裏 面 是 寫 了 不 同 的 附 表, 但 是 你 說 這 個 發 言, 你 是 附 表 一 通 過 的 話, 沒 理 由 在 附 表 二 再 說, 是 否 一 會 兒 在 附 表 三 又 說? 附 表 四 又 說 呢? 這 個 是 一 主 席 : 各 位 議 員 : 般 性 說 的 時 候 已 經 說, 你 現 在 是 否 同 意, 整 個 這 個 法 律, 其 實 附 表 一 它 分 四 個 表 來 到 說 的, 是 嗎? 所 以 你 要 發 表 意 見 已 經 發 表 了, 在 一 般 性 說 了 的, 政 府 你 若 果 有 補 充, 我 會 給 你 補 現 在 就 第 十 七 條 十 八 條 還 有 那 位 議 員 有 意 見? 沒 意 見 的 話, 我 們 就 表 決 充, 但 是 你 說 要 說 這 個 判 斷 肥 上 瘦 下 ", 不 是 單 單 這 個 表, 我 的 意 思 就 是 這 樣, 其 實 一 個 表 一, 甚 至 所 有 的 表 裏 ( 表 決 進 行 中 ) 面, 你 都 可 以 看 到 不 同 的 職 別, 不 同 的 他 的 點 數, 這 個 是 有 關 這 個 法 律 整 個 法 律 的, 不 是 說 只 是 在 十 七 條 條 文 來 到 說 的, 可 主 席 : 表 決 完 畢 通 過 以 說 若 果 要 發 言, 每 一 個 表 你 都 可 以 發 同 樣 的 言, 因 為 同 樣 的, 你 整 個 表, 它 只 是 分 割 開 不 同 的 職 務 的, 是 不 是? 我 們 現 在 討 論 第 三 章 的 第 一 節 十 九 條 及 二 十 條 條 文, 請 各 位 議 員 發 表 意 見 十 九 二 十, 沒 意 見 的, 表 決 高 天 賜 議 員 : 你 有 沒 有 新 的 事 情 關 於 十 七 條? 請 各 位 議 員 表 決 高 天 賜 : 關 於 十 七 條, 很 清 晰, 它 是 說 到 附 表 二, 如 果 附 件 一 表 二, 表 二 附 件 一, 如 果 看 回 清 楚, 它 是 有 很 多 點 數 存 在 ( 表 決 進 行 中 ) 的, 是 包 括 了 所 有 的 一 般 職 程, 所 以 我 剛 剛 發 言 亦 都 是 符 合 回 我 自 己 的 意 見, 第 十 七 條 裏 面 的 內 容 主 席 : 表 決 完 畢 通 過

18 III - 141 2009 7 22 7 23 各 位 議 員 : 剛 才 區 議 員 提 出 的, 關 於 郵 差 這 一 個 職 程 裏 面 的 學 歷 要 求 的 問 題, 其 實 行 政 暨 公 職 局 及 法 律 改 革 辦 公 室 亦 都 已 經 多 次 與 我 們 現 在 將 進 入 第 三 章 的 第 二 節, 即 是 二 十 一 二 十 二 二 十 三 條 條 文, 我 想 提 醒 大 家 的, 這 裏 第 二 十 三 條 的 第 一 款 是 包 括 了 附 件 一 的 表 三 的, 亦 都 要 提 醒 大 家, 譬 如 剛 剛 說 的 第 附 件 一 的 表 二, 其 實 在 五 十 五 的 時 候 都 同 樣 有 說 到 的, 不 過 因 為 這 個, 就 是 因 為 這 樣 的 情 形, 我 就 不 分 開 表 決 個 附 件, 所 以 在 看 條 文 的 時 間, 你 們 看 回 那 個 附 件 附 表, 我 們 現 在 進 入 第 二 十 一 二 十 二 二 十 三 條 條 文 是 嗎? 區 錦 新 議 員 想 發 言, 請 區 錦 新 : 是, 因 為 亦 都 想 提 出 一 個 問 題 的, 在 特 別 職 程 裏 面, 其 實 很 多 的 職 程 裏 面 的 學 歷 要 求 都 提 高 了, 而 整 個 特 別 職 程 裏 面 除 了 司 機 是 要 求 小 學 畢 業 之 外, 那 是 只 有 郵 差 一 個 是 要 求 小 學 畢 業, 當 然 這 個 政 府 有 一 個 取 向 的, 但 是 問 題 的 確 如 果 一 些 勤 雜 人 員, 當 然 他 們 負 責 掃 地, 斟 茶 這 些, 你 的 學 歷 要 求 不 高,OK 的, 那 你 都 可 以 說 這 樣 理 解, 但 是 郵 差 是 一 個 對 外 的 服 務 來 的, 亦 都 很 多 時 候 聽 到 有 些 市 民 是 抱 怨 郵 差 是 派 錯 信 或 者 一 些 工 作 上 做 得 不 夠 好 的 這 樣, 但 是 為 甚 麼 我 們 現 在 修 訂 職 程 的 郵 政 局 及 相 關 的 職 能 部 門, 是 曾 經 在 整 個 諮 詢 過 程 及 整 個 立 法 起 草 的 過 程 是 有 與 他 們 充 分 的 溝 通 的, 當 然 仍 然 是 有 個 別 的 一 些 郵 差 是 提 這 樣 的 訴 求, 這 個 關 於 學 歷 的 要 求, 是 基 於 現 在 將 這 個 郵 差 裏 面 的 職 務 那 個 本 身 分 析, 以 及 他 現 在 工 種 裏 面 的 工 作, 是 與 現 在 與 過 往 所 要 做 的 事 是 沒 任 何 的 改 變 的, 當 然 區 議 員 提 出 一 個 觀 點, 就 是 說 有 一 些 更 好 的 學 歷, 又 或 者 郵 差 現 在 是 否 小 學 能 否 升 任 到 這 個 工 作 的 問 題 呢? 按 照 著 現 在 郵 差 工 作 的 分 析 來 說, 事 實 上 他 主 要 是 沒 有 錯, 是 對 外 服 務, 但 是 他 的 工 作 來 說, 是 主 要 是 以 認 識 澳 門 街 道 的 名 稱 是 為 主 的, 因 為 他 郵 差 的 工 作 除 了 向 外, 可 能 在 裏 面 還 要 分 一 個 區 域 的 分 信 工 作 的, 無 可 懷 疑 的, 工 作 上 裏 面 的 學 歷 越 是 高, 事 實 上 對 工 作 裏 面 是 一 定 有 好 處, 但 是 我 們 對 現 在 職 程 那 個 處 理, 是 以 他 工 作 的 職 務 以 及 他 的 工 種 還 有 是 否 以 甚 麼 基 本 的 學 歷 是 能 夠 勝 任 為 主 的 那 如 果 郵 差 來 說, 他 現 在 的 工 種 與 過 往 一 向 來 說 是 沒 有 任 何 的 更 改, 而 是 仍 然 是 沿 用 他 現 在 這 樣 的 職 務 的 特 徵, 即 是 說 他 要 全 部 認 識 澳 門 及 離 島 的 街 道 的 名 稱 街 道 的 位 置 及 派 信 的 一 些 技 能 之 外, 他 本 身 當 然 他 入 職 的 時 候, 他 有 一 定 的 實 習 的, 所 以 在 經 過 各 方 面 深 入 的 分 析 及 它 的 部 門 研 究 之 後, 是 由 於 工 種 及 所 有 的 職 能 都 沒 有 任 何 的 改 變, 而 且 他 小 學 是 能 夠 勝 任 的, 我 們 就 維 持 了 這 一 個 學 歷 時 候, 我 們 都 仍 然 維 持 郵 差 小 學 的 要 求 呢? 當 市 民 是 覺 得 有 一 個 工 作 上 的 需 求, 這 個 工 作 上 的 要 求 是 提 高 了, 我 們 原 來 的 治 安 部 門 的 警 察, 由 小 學 變 初 中, 到 現 在 變 高 中, 因 為 隨 著 個 社 會 發 展 的 需 要, 對 他 的 要 求 提 高 了, 所 以 提 高 個 學 歷 要 求, 其 他 都 有 提 高 學 歷 要 求, 但 為 甚 麼 郵 差, 是 否 政 府 真 的 覺 得 郵 差 的 工 作 簡 單 到 真 的 小 學 都 做 到 呢 這 樣? 我 覺 得 這 方 面 希 望 能 夠 解 釋 一 下, 為 甚 麼 特 別 職 程 裏 面, 這 個 郵 差 這 個 小 學 的 要 求 沒 有 提 升 到, 因 為 事 實 上 他 的 工 作 是 向 外, 直 接 為 市 民 服 務 的, 市 民 對 他 們 的 要 求 都 提 高 了 的, 那 政 府 又 怎 樣 看 呢? 大 家 可 以 注 意 到 的, 現 在 這 個 郵 差 那 個 本 身, 我 們 那 個 職 階 那 裏, 就 算 剛 剛 區 議 員 所 說, 他 同 樣 是 小 學 畢 業, 由 於 他 是 好 像 你 所 說, 他 要 識 一 些 街 名 的 葡 文 名, 他 要 一 定 街 道 裏 面 的 位 置 或 者 地 形 或 者 他 派 一 些 的 大 廈 等 等 的 方 面, 知 識 等 等, 我 們 在 郵 差 的 職 級 那 裏, 我 們 是 將 他 的 階 及 點 數, 是 比 起 我 們 現 在 仍 然 是 小 學 畢 業 的 那 兩 個 新 的 職 程, 它 的 薪 俸 點 是 高 的, 而 入 職 那 裏, 我 們 亦 都 是 比 原 來 那 個 是 高 的, 即 是 說 大 家 同 樣 是 小 學 畢 業, 他 已 經 是 入 職 的 時 候, 他 已 經 是 一 七 零 了, 別 人 只 是 一 五 零 的, 而 最 高 的 階, 他 是 可 以 去 到 三 百 二 十 主 席 : 政 府 代 表, 請 行 政 法 務 司 司 長 :: 主 席 : 我 想 請 朱 局 長 作 答 點 的, 比 其 他 的 一 般 的 階 二 百 四 十 點, 是 已 經 高 出 的 了, 所 以 在 這 個 情 況 之 下, 就 以 小 學 畢 業, 他 仍 然 能 夠 勝 任 他 工 作 來 說, 是 都 給 了 其 它 同 樣 是 小 學 畢 業, 是 給 了 一 個 比 較 是 好 些 的 發 展 前 景 給 他, 所 以 是 基 於 這 樣 來 說, 我 們 是 採 取 這 樣 的 學 歷, 而 且 我 們 在 那 個 工 作 裏 面, 是 規 定 他 要 完 成 一 個 實 習, 而 這 個 實 習 是 能 夠 體 現 到 他 在 這 樣 基 礎 學 歷 低 下 是 否 符 合 這 個 這 樣 的, 勝 任 這 個 工 作, 所 以 這 個 實 際 的 情 況 就 是 這 樣 行 政 暨 公 職 局 局 長 朱 : 主 席 :

N.º III-141 23-7 e 22-7-2009 Diário da Assembleia Legislativa da Região Administrativa Especial de Macau I Série 19 主 席 : 高 天 賜 議 員 定 是 歡 迎 的, 但 是 不 是 說 因 為 你 這 樣 而 要 提 升 了 所 有 的 職 程 學 歷, 如 果 用 這 個 這 樣 的 理 解, 所 有 職 程 只 有 一 種 學 歷, 就 是 大 高 天 賜 : 學 畢 業, 所 以 我 覺 得 只 能 夠 解 釋 為 這 次 這 個 學 歷 要 求 與 職 程 的 關 係 的 我 想 請 問 政 府 最 近 這 幾 年 請 郵 差 有 小 學 嗎? 我 可 以 跟 你 說, 根 據 我 的 數 據, 佔 百 分 之 七 十 的 郵 差 是 高 中 學 歷, 甚 至 乎 有 些 是 大 學 生, 所 以 個 流 動 性 很 大, 因 為 為 甚 麼 呢? 你 留 不 住 這 些 人, 這 些 人 來 到 之 後 就 走 的 了 好 啦, 現 在 我 們 特 區 政 府 鼓 勵 些 人 讀 書 鼓 勵 些 人 在 職 培 訓, 甚 至 乎 強 迫 些 人 上 課, 是 嗎? 你 都 知 的 了, 為 甚 仍 然 都 是 要 小 學 的 呢? 我 真 的 不 明 這 個 邏 輯 的, 絕 大 部 份 都 是 高 中 的, 請 來 的 全 都 是 高 中 的, 但 是 你 仍 然 都 是 要 小 學, 究 竟 你 請 了 多 少 個 小 學? 你 說 給 我 聽, 你 這 兩 年 請 了 多 少 個 小 學 的 呢? 我 想 你 沒 這 個 數 據 的, 我 可 以 大 膽 給 你 說 主 席 : 我 想 可 能 高 天 賜 議 員 說 的 與 你 答 的 是 兩 回 事 來 的, 應 該 他 說 的, 郵 差 應 該 要 入 職 要 高 些, 即 意 思 其 實 我 聽 下 來, 意 思 郵 差 應 該 高 些 點 數, 因 為 他 的 入 職 要 求 高 些, 是 否 這 樣 的 意 思? 所 以 政 府 覺 得 這 個 大 家 都 明 的, 當 你 人 浮 於 事 的 時 候, 大 學 畢 業 你 博 士 都 要 去 掃 地, 都 不 掂 ", 並 不 是 說 博 士 不 可 以 掃 地 的, 係 咪 先? 即 你 要 看 有 沒 有 工 作? 這 個 其 實 大 家 都 了 解 的, 你 找 不 到 工 做, 你 做 不 到 工 程 師, 你 都 要 去 地 盤 做 勞 工 的, 做 最 基 本 的 工 的, 這 個 我 想 大 家 都 理 解 的 不 過 高 第 二 件 事 我 們 的 要 求 高, 包 括 現 在 我 們 的 郵 差, 要 識 兩 個 語 言, 最 少, 兼 且 我 們 一 個 國 際 都 市, 又 要 識 英 文 ; 工 種, 我 跟 你 說 工 種, 工 種 煩 複, 複 雜, 又 要 車 牌, 沒 有 車 牌 做 不 到 郵 天 賜 議 員, 若 果 你 沒 有 甚 麼 新 意, 我 亦 都 明 白, 我 想 大 家 都 明 白 你 想 說 甚 麼, 即 郵 差 應 該 提 高 他 入 職 的 要 求, 接 著 就 我 想 他 的, 我 給 你 說 回, 不 過 唔 該 你 不 要 離 題, 我 想 你 要 說 的 差, 強 迫 性 的, 所 以 我 不 明 怎 樣 鼓 勵 到 郵 差, 郵 差 現 在 目 前 來 說, 流 動 性 非 常 之 高 的, 所 以 這 個 條 文 很 老 實 說, 你 仍 然 放 小 學 的, 是 跟 本 上 不 尊 重 他 們 的 行 業, 所 以 我 不 明 你 怎 樣 可 以 說 到 現 在 仍 然 要 小 學 的, 你 請 到 小 學 的 人 來 做 郵 差 嗎? 高 天 賜 : 我 是 不 會 離 題 的, 主 席! 其 實 我 只 是 幫 政 府 答 的, 其 實 他 不 想 提 升, 因 為 只 是 不 想 改 那 個 點 數 的, 是 這 麼 簡 單, 因 為 你 放 高 中, 將 來 你 就 與 其 他 的, 你 剛 剛 所 說 的, 督 察 又 是 高 中, 但 是 你 要 給 二 百 八 十, 所 以 你 不 想 改 那 個 小 學, 原 因 只 是 這 裏 的, 其 實 那 個 工 種, 卓 卓 有 餘 的, 你 只 是 想 不 改 那 個 點 數 的, 所 以 就 放 小 學 的, 只 是 這 麼 簡 單 的, 你 這 樣 答 我 會 主 席 : 政 府 有 沒 有 回 應? 請 接 受 行 政 職 : 主 席 : 剛 才 高 議 員 所 提 的 問 題 就 返 回 去 我 們 其 實 現 在 修 訂 職 程 裏 面 其 中 一 個 比 較 重 要 的 一 個 方 向 來 的, 就 是 說 現 在 我 們 職 程 本 身 是 按 照 他 本 身 職 務 的 工 種 的 要 求, 他 是 否 能 夠 要 最 起 碼 基 礎 的 那 一 個 最 低 的 學 歷 能 夠 勝 任 這 樣 為 主 的, 就 不 是 說 現 在 以 一 個 高 中 畢 業 生 或 者 一 個 大 學 畢 業 生 就 應 該 當 甚 麼 的 職 務, 我 們 調 回 轉 頭, 就 是 說 如 果 你 能 夠 做 這 個 職 程 裏 面 的 工 種, 做 這 個 職 務, 是 以 甚 麼 最 起 碼 的 學 歷 能 夠 擔 任 到, 做 到 這 個 工 作 呢? 就 以 這 個 為 基 礎 的, 當 然 就 是 說, 如 果 是 就 算 你 具 個 例 子 來 說, 很 多 其 他 職 程 會 同 樣 預 到 些 這 樣 的 問 題 的, 我 大 學 畢 業, 我 沒 辦 法 入 到 唯 一 大 學 的 高 級 技 術 員 的 時 候, 我 只 能 夠 入 初 中 畢 業 或 者 高 中 畢 業 的 職 程, 並 不 表 示 那 個 職 程 一 定 要 變 主 席 : 我 想 可 能 大 家 對 於 每 一 個 每 一 條 文 都 有 不 同 的 看 法, 不 過 但 是 已 經 到 了 今 天 這 個 時 候 來 爭 論 這 些 事, 沒 有 甚 麼 意 思 的, 因 為 我 剛 剛 一 聽 就 知 道 高 天 賜 議 員 想 說, 唔 該 你 提 高 到 高 中 畢 業, 高 中 畢 業 的 人 才 可 以 當 郵 差, 那 你 的 點 數 高 些, 但 是 現 在 政 府 就 已 經 答 了, 這 個 職 程 政 府 認 為 小 學 畢 業 已 經 可 以 做, 但 是 你 高 中 畢 業 的 人 來 投 考, 我 亦 都 不 會 說 不 收, 這 個 差 別 只 在 這 裏 的, 但 是 它 最 低 的 入 職 要 求, 他 就 說 是 小 學 已 經 勝 任, 這 個 是 政 府 覺 得 他 是 勝 任 的, 但 是 你 覺 得 就 應 該 要 提 高, 所 以 這 個 我 想 大 家 都 是 有 自 己 的 意 見, 在 這 裏 爭 論? 沒 得 爭 論, 沒 有 得 再 爭 論 的, 我 們 若 果 沒 有 其 他 意 見, 我 就 表 決 成 大 學 畢 業 的, 我 們 的 理 解 就 這 樣 的 因 為 我 們 現 在 訂 的 學 歷 是 最 基 本 的, 最 基 礎 的, 當 然 你 有 更 高 的 學 歷 去 考 的 時 候, 一 請 大 家 各 位 議 員 表 決

20 III - 141 2009 7 22 7 23 ( 表 決 進 行 中 ) 論 了, 即 並 沒 有 將 它 其 它 的 條 件 是 取 消 或 者 撤 銷 的 關 於 那 個 薪 俸 點 那 裏, 由 於 是 按 照 他 本 身 那 個 職 程 的 要 求, 職 務 的 要 主 席 : 表 決 完 畢 通 過 求, 我 們 是 已 經 列 了, 根 據 甚 麼 的 條 件 才 可 以 投 考 的, 這 個 就 是 我 們 翻 譯 的 課 程, 現 時 在 澳 門 理 工 學 員 及 澳 門 大 學 裏 面 是 有 各 位 議 員 : 設 置 這 個 課 程 的, 我 們 亦 都 加 了 一 個 語 言 這 個 課 程 來 的, 給 到 一 些 能 夠 在 那 個 方 面, 特 別 語 言 有 一 個 特 別 的 能 力 的 人 是 可 以 我 們 現 在 去 到 第 三 章 的 第 三 節 去 到 第 六 節, 二 十 四 條 去 到 投 考 我 們 一 些 的 翻 譯 的 課 程 二 十 九 條, 裏 面 有 附 件 一 的 表 五 表 六 表 七 表 八 表 九, 這 相 應 的 針 對 是 二 十 四 二 十 五 二 十 七 二 十 八 二 十 九 條 條 文 的, 是 有 個 二 十 六 條 條 文 就 是 應 該 沒 有 牽 涉 到 的 請 各 位 議 員 發 表 意 見, 二 十 四 去 到 二 十 九 條 關 於 翻 譯 剛 才 所 說 到 職 程 的 吸 引 力 及 人 員 等 等, 其 實 特 區 政 府 亦 都 有 了 一 些 比 較 上 深 入 些 的 一 些 措 施, 包 括 我 們 是 會 在 不 久 的 將 來, 即 是 現 在 已 經 開 始 了 的, 準 備 開 始 的 是 有 一 些 關 於 培 訓 的 課 程, 是 給 一 些 翻 譯 人 員 是 能 夠 令 到 他 提 高 他 本 身 的 高 天 賜 議 員 素 質, 又 或 者 令 到 一 些 剛 剛 在 大 學 裏 面 翻 譯 課 程 畢 業 之 後, 可 能 他 因 為 欠 缺 工 作 經 驗, 或 者 翻 譯 裏 面 的 水 平 是 未 符 合 政 府 的 高 天 賜 : 要 求, 我 們 是 給 一 些 這 樣 的 培 訓 課 程, 令 到 他 是 可 以 通 過 一 些 課 程 通 過 一 些 實 習 是 提 高 他 的 素 質 的 至 於 說 這 些 措 施 等 我 想 問 一 問 政 府 關 於 翻 譯 人 員, 事 實 上 翻 譯 人 員 整 體 來 說, 在 澳 門 不 久 將 來, 又 因 為 我 們 澳 門 是 一 個 國 際 都 市, 包 括 了 很 多 政 府 部 門 都 是 需 要 高 質 素 的 翻 譯 人 員, 現 時 來 說, 澳 門 等, 我 們 是 已 經 有 了 一 個 安 排, 已 經 是 有 了 一 個 措 施, 過 去 亦 都 進 行 中, 現 在 我 們 正 式 作 一 個 調 整 是 希 望 能 夠 吸 引 更 多 人 是 加 入 這 個 職 程 這 裏 的 是 非 常 之 缺 乏 的, 每 一 次 搞 任 何 一 個 活 動, 我 們 就 全 部 投 了 降, 無 論 是 政 府 或 者 私 人 機 構 都 是 需 要 很 多 翻 譯 人 員, 在 現 階 段 來 說, 對 於 翻 譯 人 員 現 在 身 為 一 個 比 較 特 別 的 行 業, 根 據 第 二 十 七 條 第 三 款 裏 面, 除 了 識 得 其 中 一 個 官 方 的 語 言, 又 要 主 席 : 高 天 賜 議 員 識 另 一 種 語 言, 例 如 英 文, 在 這 個 情 況 之 下, 為 甚 麼 沒 有 考 慮 到 相 等 於 的 點 數, 令 到 真 的 鼓 勵 些 讀 緊 翻 譯 人 士 是 進 入 公 高 天 賜 : 職, 這 個 亦 都 符 合 回 回 歸 前 對 於 翻 譯 人 員, 有 關 個 房 屋 的 特 別 安 排, 所 以 在 這 次 來 說, 我 們 是 看 不 到 這 個 法 案 有 特 別 的 優 待, 吸 引 這 一 些 的 翻 譯 人 員, 我 想 知 道 究 竟 這 樣 的 做 法 是 否 真 的 吸 引 到 一 些 人 是 去 入 這 個 行 業 的? 其 實 我 不 是 想 說 其 他 有 任 何 特 別 的 安 排 給 些 翻 譯 人 員, 事 實 上 按 現 在 的 制 度, 給 一 個 翻 譯 人 員, 如 果 想 去 到 頂 點, 是 需 要 十 三 年, 將 來 這 個 法 例 頒 布 了 之 後, 他 是 需 要 三 十 三 年 的, 怎 樣 吸 引 人 呀? 我 真 的 不 明 的 這 個 邏 輯, 所 以 我 才 問 你 這 個 問 題, 你 怎 樣 真 的 吸 引 到 些 人 上 來 做 翻 譯 人 呢? 我 這 個 就 是 出 發 點, 現 在 拉 長 了 的, 將 來 需 要 三 十 三 年 才 到 頂 點, 但 現 時 主 席 : 請 政 府 回 應 法 例 是 十 三, 因 為 你 現 在 整 個 法 案 裏 面 是 拉 長 了 退 休 的 年 齡 及 日 子, 這 個 就 是 個 出 發 點 了 行 政 公 職 長 : 翻 譯 人 員 職 程 現 在 我 們 這 個 修 訂 就 是 與 整 體 的 修 訂 是 作 為 一 個 這 樣 的 方 向 的, 就 是 亦 都 在 個 Bar 頂 那 裏, 我 們 設 了 一 個 主 席 : 政 府 沒 有 回 應, 是 嗎? 好 啦! 新 的 職 級 及 設 了 新 的 職 階 的, 關 於 說 有 沒 有 與 其 它 特 別 職 程 不 同 的 做 法? 又 或 者 是 有 甚 麼 吸 引? 剛 才 提 到 一 些 其 它 的 吸 引 就 各 位 議 員 : 不 在 我 們 本 法 案 這 裏 的, 當 然 這 個 其 它 的 條 件 那 裏, 我 們 現 在 的 法 律 仍 然 是 有 的, 關 於 房 屋 或 者 其 它 等 等, 我 們 亦 都 不 討 我 們 就 二 十 四 去 到 二 十 九 條 條 文 梁 慶 庭 議 員, 不 好 意

N.º III-141 23-7 e 22-7-2009 Diário da Assembleia Legislativa da Região Administrativa Especial de Macau I Série 21 思 行 政 公 職 局 局 長 朱 : 現 在 公 共 行 政 裏 面, 我 們 總 共 現 在 有 現 職 的 做 緊 翻 譯 員 是 有 二 百 一 十 六 名, 即 是 說 包 括 了 所 梁 慶 庭 : 我 想 問 一 問 政 府 一 些 事 情, 就 是 剛 剛 說 到 關 於, 因 為 如 果 好 的 職 程 主 要 來 說 還 是 要 配 合 回 我 們 社 會 那 個 發 展 及 公 共 行 政 的 實 際 運 作 的, 剛 剛 說 得 到, 我 想 知 得 到 按 照 現 在 這 樣 的 狀 況, 即 是 譬 如 翻 譯 那 個 為 例, 其 實 現 在 這 個 流 失 的 情 況, 以 及 招 考 的 情 況, 其 實 個 狀 況 是 怎 樣? 會 否 因 為 這 個 數 字 我 覺 得 重 要, 這 個 是 一 個 ; 另 外 一 個, 我 剛 剛 聽 到 高 議 員 剛 才 所 說, 就 是 去 到 Bar 頂, 現 在 好 像 是 十 多 年, 將 來 就 多 了, 要 三 十 多 年, 我 想 問 一 問, 不 知 高 議 員 是 否 知? 現 在 的 Bar 頂 那 個 點 數 與 現 在 新 的 點 數 有 沒 有 不 同? 還 是 現 在 行 了 十 多 年 之 後, 那 個 Bar 頂 就 去 到 那 裏, 將 來 就 行 多 了 二 十 年 之 後, 這 個 Bar 頂 都 沒 有 變 的, 因 為 我 看 的 時 間, 我 不 是 說 八 十 歲, 我 想 是 否 可 以 對 話 呢? 我 問 政 府, 因 為 我 可 能 沒 有 高 議 員 這 麼 熟, 因 為 剛 剛 說 到 個 Bar 頂 就 說, 將 來 長 了 的, 現 在 去 到 Bar 頂 是 多 少 點? 將 來 如 果 長 了 之 後 個 Bar 頂 是 否 有 沒 有 變 化 的? 還 是 照 現 在 這 樣 的 點 數 呢? 都 是 叫 Bar 頂 的, 但 個 頂 可 能 不 知 是 那 個 頂, 因 為 我 看 過 文 本 之 後, 我 想 由 政 府 自 己 來 澄 清, 究 竟 個 Bar 頂 有 沒 有 不 同? 它 的 時 間 久 了 個 Bar 有 沒 有 不 同? 有 的 公 共 部 門, 以 及 其 它 實 體 機 構 的 ; 另 外 關 於 說 究 竟 翻 譯 員 那 個 流 失 那 裏, 現 在 有 的, 近 回 歸 之 後 來 計, 我 們 的 翻 譯 員 是 離 職 的, 退 休 那 些 暫 時 是 只 有 七 名 翻 譯 員, 當 然 有 一 些 或 者 因 為 拿 了 無 薪 假 等 等, 那 些 我 們 可 能 有 一 些 的 數 字, 但 是 亦 都 不 是 高 的, 即 是 說 其 實 翻 譯 員 流 失 不 算 太 多, 但 是 事 實 上 在 招 聘 那 裏, 我 們 在 那 個 市 場 那 裏, 現 在 就 不 是 說 沒 翻 譯 員 投 考, 而 是 在 水 平 那 裏, 是 有 待 提 高, 意 思 即 是 說 他 能 夠 在 澳 門 理 工 學 院 澳 門 大 學 或 者 翻 譯 課 程 畢 業 出 來 即 時 去 考 我 們 翻 譯 員, 是 很 多 的 水 平 是 未 達 到 我 們 各 個 政 府 部 門 的 要 求, 所 以 剛 剛 說 是 除 了 提 高 這 個 Bar 頂, 留 著 一 些 人 才 之 外, 我 們 其 實 在 招 聘 那 裏, 我 們 是 有 一 系 列 的 培 訓, 令 到 這 些 畢 業 出 來 的 畢 業 生, 是 如 果 投 考 政 府 部 門 的 時 候, 他 有 機 會 是 可 以 入 到 職 程 的 行 業 的 主 席 : 梁 慶 庭 議 員 梁 慶 庭 : 多 謝 政 府 這 方 面 的 答 覆 唔 該 主 席 : 請 行 政 法 務 長 :: 其 實 很 明 顯 就 是 在 這 個 法 案 裏 面, 我 剛 才 亦 都 說 過, 所 有 的 一 般 職 程, 以 及 在 這 個 法 案 裏 面 所 涉 及 的 特 別 職 程 一 律 都 開 了 Bar 頂, 當 然 開 了 Bar 頂, 那 他 的 生 涯 主 要 就 是 拉 長 他 那 個 生 涯, 所 以 直 接 答 梁 議 員 那 個 問 題, 就 是 說 現 在 的 翻 譯 員, 他 們 的 Bar 頂 就 是 六 百 七 十 五, 無 論 你 多 少 年, 十 三 年 你 上 到 去 這 裏, 但 是 你 再 做 多 二 十 年, 三 十 三 年 都 是 在 這 個 的, 但 是 我 們 的 建 議 就 是 開 了 三 個 職 階, 所 以 將 來 他 有 這 一 個 前 境, 而 且 如 果 他 現 在 已 經 是 定 了 在 這 個 Bar 頂 的 時 間, 即 定 了 在 這 個 職 程 停 了 的 時 間, 我 們 都 計 回 給 他 們, 讓 他 可 以 晉 升 到 法 案 所 建 議 的 新 的 頂 點, 而 新 的 頂 點 就 是 七 百 三 十 五 點, 關 於 數 字 那 方 面, 我 想 請 朱 局 長 作 答 因 為 在 一 般 性 討 論 的 時 候 介 紹 的, 以 至 到 現 在 這 個 細 則 性 當 中, 它 是 會 涉 及 到 這 個 Bar 頂, 因 為 確 實 我 自 己 去 看 的 時 間, 就 正 正 是 好 像 剛 才 這 個 政 府 所 解 釋, 原 來 有 些 的 公 務 員, 他 真 是 在 那 個 Bar 頂 裏 面 停 留 的 時 間 比 較 長, 亦 都 影 響 得 到 其 實 他 自 己 的 整 個 職 業 生 涯, 但 是 現 在 延 長 個 職 業 生 涯, 同 樣 是 提 升 了 他 在 職 業 這 個 獲 得 待 遇 這 方 面 的 情 況, 所 以 這 點 就 我 本 身 澄 清 了 個 問 題, 並 不 是 說 簡 單 地 令 到 他 更 加 長 了, 令 到 他 達 到 個 Bar 頂, 但 個 Bar 頂 的 本 身 是 令 到 他 本 身 自 己 在 未 來 的 待 遇, 或 者 退 休 裏 面 獲 得 一 個 保 證, 這 個 我 自 己 投 票 的 時 間, 我 留 意 到 這 個 問 題 另 外, 亦 都 是 涉 及 到 關 於 那 個 翻 譯 員 的 這 個 問 題, 那 個 資 料 很 清 楚 的, 因 為 確 確 實 實 如 果 真 的 那 個 職 程 本 身 自 己 的 吸 引 力 不 夠, 而 影 響 了 我 們 未 來 在 行 政 上, 那 個 實 際 上 的 運 作 需 要, 以 至 是 我 們 作 為 一 個 國 際 化 城 市 的 發 展 的 話, 我 就 會 有 憂 慮 了 唔 該 主 席 : 各 位 議 員 :

22 III - 141 2009 7 22 7 23 我 們 現 在 繼 續 討 論 二 十 四 條 到 二 十 九 條, 若 果 沒 那 位 議 員 想 發 表 意 見 的, 我 們 進 行 表 決 是 四 五 層 樓 高 的 高 度, 現 在 普 遍 幾 十 層 樓 高, 裏 面 各 種 的 基 建 設 備 等 等, 都 已 經 是 非 常 之 複 雜, 施 工 程 序 都 複 雜, 這 些 技 術 稽 查 其 實 仍 維 持 初 中 的 程 度 來 做 這 些 稽 查, 其 實 相 對 來 說 亦 進 行 表 決, 請 各 位 議 員 表 決 都 是 不 合 理 的, 因 為 現 在 這 種 這 樣 的 整 個 大 廈 建 築 複 雜 性 等 等, 如 與 十 多 年 前 比 較, 根 本 無 得 比 較, 所 以 我 主 要 就 是 針 對 ( 表 決 進 行 中 ) 說, 即 是 在 政 府 這 個 提 出 說, 兩 個 職 務 內 容 沒 變 化, 我 希 望 政 府 作 出 解 釋, 為 甚 麼 會 是 沒 變 化? 明 顯 有 這 麼 大 的 變 化 的 時 主 席 : 表 決 完 畢 通 過 候, 為 甚 麼 會 沒 變 化? 而 是 維 持 他 初 中 學 歷 的 要 求, 當 然 我 期 望 政 府 有 一 個 合 理 的 調 整 各 位 議 員 : 我 們 現 在 進 入 第 三 章 的 第 七 節 去 到 第 九 節 的, 即 三 十 條 去 到 四 十 條 條 文, 這 個 裏 面 有 包 括 附 件 一 的 表 十 表 十 一 十 主 席 : 請 二 十 三 十 四 十 五 十 六 十 七 的, 我 想 請 各 位 議 員 發 表 意 見 行 政 職 : 主 席 : 區 錦 新 議 員, 請 說 區 議 員 提 這 個 問 題, 好 像 他 說, 亦 都 現 時 在 這 裏 重 新 提 出, 在 委 員 會 裏 面 亦 都 提 過 的, 政 府 代 表 亦 都 在 委 員 會 會 裏 區 錦 新 : 是, 面, 亦 都 回 答 過 及 分 析 過 的 關 於 這 兩 個 職 程 這 裏, 在 整 個 諮 詢 過 程 及 起 草 過 程 裏 面, 亦 都 與 相 關 有 繪 圖 員 及 技 術 稽 查 這 個 亦 即 是 說 到 有 兩 個 職 程 的 學 歷 的 要 求, 包 括 第 三 十 四 條 的 繪 圖 員 及 三 十 五 條 的 技 術 稽 查, 當 然 這 個 問 題 在 委 員 會 都 討 論 過, 但 是 我 希 望 在 大 會 上 政 府 能 夠 作 出 清 晰 的 解 釋, 因 為 事 實 上 就 是 按 照 政 府 所 提 交 來 這 個 法 案 裏 面, 其 中 的 理 由 陳 述 是 說 到 認 為, 就 是 在 理 由 陳 述 的 第 五 點 七 那 裏, 是 說 到 繪 圖 員 及 技 術 稽 查, 這 兩 個 職 程, 就 是 因 為 兩 個 職 程 的 職 務 內 容 沒 有 發 生 變 化, 所 以 就 維 持 初 中 這 個 要 求, 但 是 事 實 上, 這 一 點 上 就 似 乎 政 府 這 個 講 法 就 不 是 很 站 得 住 腳 的, 因 為 很 簡 單, 就 是 說 如 果 你 說 在 繪 圖 員 那 裏, 現 在 的 繪 圖 員 與 十 多 年 前 的 繪 圖 員 的 工 職 程 人 員 的 部 門 是 作 了 充 分 的 溝 通 及 探 討 的 關 於 如 果 說 到 裏 面 的 技 術 或 者 裏 面 的 職 務 是 有 否 變 化, 或 者 是 已 經 提 高 了 個 問 題, 其 實 我 們 可 以 這 樣 理 解, 就 是 說 任 何 的 現 在 社 會 發 展 及 職 業 或 者 職 務, 他 根 本 上 相 應 來 說 是 應 該 提 高 的, 但 是 我 們 要 明 白 到, 相 應 學 歷 在 學 校 裏 面 那 個 知 識 亦 都 是 相 應 提 高 的, 應 該 要 這 樣 理 解 的, 即 是 說 相 似 的 或 者 等 於 的 一 些 職 務 特 徵 或 者 職 務 的 內 容 來 說, 現 在 他 基 本 上 以 這 個 這 樣 的 學 歷 是 能 夠 勝 任 及 擔 任 這 個 工 作, 我 覺 得 應 該 以 這 個 這 樣 來 了 解 的 作 內 容 可 能 是 相 當 不 同, 十 多 年 前 的 繪 圖 員 就 可 能 只 靠 枝 筆 來 到 畫 圖 的, 這 就 很 簡 單, 工 作 性 質 很 簡 單, 但 是 現 在 電 腦 化, 要 使 用 大 量 的 電 腦 軟 件 等 等, 其 實 要 求 完 全 是 與 十 多 年 前 是 不 同 了, 職 務 內 容 應 該 就 有 很 大 的 分 別 的, 要 求 亦 都 應 該 不 同, 為 甚 麼 仍 然 維 持 初 中 這 個 要 求 呢? 當 然 我 們 不 是 討 論 是 否 現 在 這 些 都 是 大 學 生, 因 為 事 實 上 的 而 且 確 裏 面 很 多 都 是 已 經 接 受 高 等 教 育 的, 不 止 是 高 中, 但 是 問 題 呢? 我 們 不 討 論 這 個 問 題, 而 是 我 們 說 職 務, 職 務 其 實 就 是 如 果 按 照 正 常 來 到 看, 就 應 該 他 的 職 務 要 求 是 提 高 了 的, 不 應 該 是 好 像 你 的 那 個 引 介 那 裏 所 說, 職 務 內 容 沒 發 生 變 化 當 然 你 說 他 已 經 有 了 電 腦 或 者 其 他 方 面, 其 他 的 職 程 裏 面 其 實 用 初 中 的 程 度 要 求 來 到 入 職 那 些, 他 根 本 上 亦 都 有 一 定 電 腦 的 要 求 的 知 識 的, 包 括 是 助 理 技 術 員 行 政 文 員 等 等, 其 實 他 們 亦 都 是 要 求 初 中 畢 業, 不 能 夠 說 他 本 身 是 沒 一 定 的 一 些 職 務 的 稍 為 的 提 高, 但 是 根 本 上 來 說, 在 與 各 個 部 門 要 求, 因 為 部 門 裏 面 的 技 術, 各 方 面 工 作 是 他 們 比 較 熟 悉 的, 按 照 他 們 提 出 的, 以 及 根 據 我 們 的 分 析 來 說, 他 現 在 現 行 所 做 的 一 種 職 務 來 說, 他 初 中 畢 業 應 該 是 能 夠 達 到 他 的 要 求 的 了 至 於 你 說 更 深 入 的 一 些 工 作 來 說, 其 實 我 們 是 有 不 同 的 職 程 的, 除 了 繪 圖 員 技 術 稽 查 職 程 等 等 之 外, 我 們 還 有 我 們 的 技 另 一 個 技 術 稽 查 亦 都 是 同 樣 的, 作 為 技 術 稽 查 通 常 是 指 一 些 譬 如 舉 個 例 子 就 說, 以 前 十 多 二 十 年 前 澳 門 的 樓 宇 基 本 上 都 術 員 職 程 的, 高 級 技 術 員 職 程 的, 更 高 的 職 務 他 應 該 是 用 回 其 他 職 程 的 人 員 來 到 工 作, 就 不 是 用 在 現 在 我 們 這 個 技 術 稽 查 職

N.º III-141 23-7 e 22-7-2009 Diário da Assembleia Legislativa da Região Administrativa Especial de Macau I Série 23 程 等 等 的 工 作 的, 這 個 是 我 們 當 時 的 分 析, 亦 都 是 現 在 向 大 會 : 各 位 議 員 : 提 交 這 個 這 樣 的 建 議 的 草 案 的 若 果 沒 議 員 想 發 表 意 見, 我 們 就 第 三 十 條 到 四 十 條 的 條 文 進 行 表 決 : 吳 國 昌 議 員 請 各 位 議 員 表 決 吳 國 昌 : 是, 我 在 細 則 性 討 論 這 個 問 題 裏 面, 需 要 表 達 一 個 意 見, 就 是 說 我 們 知 道 社 會 日 益 進 步, 各 樣 的 事 物 是 複 雜 化, 因 此 需 要 的 技 能 及 智 能 是 需 要 提 高, 這 種 技 能 及 智 能 的 提 高, 我 覺 得 不 能 夠 單 純 就 視 為 是 同 一 個 的 教 育 程 度, 譬 如 小 學 初 中 高 中 裏 面, 它 所 教 的 內 容 提 高, 而 且 是 需 要 學 術 上 的 水 平 上 的 級 數 需 要 提 高, 正 因 為 如 此, 所 以 我 們 才 會 起 初 完 全 沒 有 普 及 免 費 教 育, 澳 葡 政 府 時 候 都 要 推 展 到 有 初 中 的 普 及 免 費 教 育, 接 著 有 高 中 的 免 費 教 育, 跟 著 行 政 長 官 亦 都 支 持 我 們 年 青 一 代 不 會 因 為 沒 有 經 濟 能 力 而 上 不 到 大 學, 為 甚 麼? 沒 有 錯, 每 一 個 階 段 裏 面 的 內 容 適 應 社 會 的 發 展 都 會 有 些 變 化, 但 是 更 加 重 要 就 是 說, 隨 著 社 會 的 進 步, 而 他 學 歷 的 水 平 亦 都 需 要 進 一 步 加 強 他 培 訓 教 育, 然 後 才 能 達 到 就 是 社 會 新 的 要 求, 這 個 是 基 本 認 識 所 以 針 對 剛 剛 兩 個 職 程 所 關 注 的, 再 包 括 已 經 通 過 了 的 郵 差 的 職 程 的 關 注, 我 只 是 發 表 一 個 意 見, 這 個 意 見 就 是 說 政 府 其 實 都 要 Take 個 Remark, 需 要 Take 一 個 備 注 的, 是 將 來 認 真 要 關 注 的, 就 是 說 我 們 很 多 這 些 這 樣 的 職 程 似 乎 未 能 夠 充 分 考 慮 到, 因 為 社 會 的 進 步 而 需 要 在 學 歷 上 要 求 上 的 最 低 學 歷 要 求 上 的 進 展, 尤 其 是 當 我 們 已 經 由 十 五 年 免 費 教 育 的 時 候, 如 果 我 們 還 有 大 量 職 程 還 是 小 學 的 話, 我 們 要 知 道, 即 是 我 們 入 職 的 全 部 都 是 澳 門 居 民 來 的, 不 會 說 在 外 面 那 裏, 招 請 外 勞 來, 在 這 情 況 之 下, 我 會 覺 得 整 個 社 會 進 步 的 情 況 之 下, 我 們 需 要 最 低 限 度 今 天 法 案 通 過 了 條 文 都 好, 都 應 該 有 個 Remark, 在 這 個 職 程 裏 面, 似 乎 這 一 次 的 職 程 條 件, 我 自 己 覺 得 是 未 能 夠 完 全 充 分 考 慮 到 社 會 進 步 所 帶 來 的 那 種 工 作 複 雜 性 及 需 要 學 歷 上 水 平 上 應 有 的 多 少 的 提 升, 因 為 這 多 少 提 升 當 然 會 影 響 到 各 位 官 員, 你 要 化 多 些 腦 筋 考 慮, 提 升 了 這 一 級, 那 上 面 的 那 級 又 怎 樣? 這 裏 當 然 需 要 調 整 的, 但 這 些 工 作 ( 表 決 進 行 中 ) : 表 決 完 畢 通 過 各 位 議 員 : 我 們 現 在 進 入 第 三 章 的 第 十 節 去 到 第 十 三 節, 即 四 十 一 條 到 四 十 六 條 的 條 文, 亦 都 請 大 家 留 意, 這 裏 面 都 有 附 件 一 的 表 十 八 去 到 表 到 表 二 十 二, 請 各 位 議 員 發 表 意 見 沒 議 員 想 發 表 意 見? 表 決 ( 表 決 進 行 中 ) : 表 決 完 畢 通 過 各 位 議 員 : 我 們 現 在 將 進 入 第 四 章 的 條 文, 即 四 十 七 條 去 到 五 十 條, 這 裏 面 都 有 附 件 一 的 表 二 十 三 及 二 十 四 的, 請 各 位 議 員 發 表 意 見 沒 有 意 見, 表 決 請 各 位 議 員 表 決 ( 表 決 進 行 中 ) : 表 決 完 畢 通 過 各 位 議 員 : 我 覺 得 是 需 要 做, 如 果 不 是 的 話, 那 真 的 會 覺 得 就 我 們 這 麼 多 五 十 多 層 的 高 樓 大 廈, 如 果 你 用 回 不 夠 技 術 的 人 員 去 看, 去 施 工 的 話, 那 會 出 現 很 多 問 題 都 不 定 但 是 我 當 然 希 望 就 是 將 來 有 機 會 再 進 一 步 討 論 我 們 現 在 去 到 第 五 章 的, 是 五 十 一 條 去 到 五 十 四 條 的 條 文 進 行 討 論, 五 十 一 五 十 二 五 十 三 五 十 四, 請 各 位 議 員 發 表 意 見 若 果 是 沒 意 見 的 請 各 位 議 員 表 決

24 III - 141 2009 7 22 7 23 ( 表 決 進 行 中 ) 編 制 內 及 散 位 合 同, 現 在 亦 都 會 繼 續 有 那 個 所 謂 個 人 私 人 勞 動 合 同 的, 事 實 上 我 想 看 一 下 政 府 為 甚 麼 不 可 以 統 一? 其 實 三 種 主 席 : 表 決 完 畢 通 過 模 式 都 是 差 無 多 少, 在 操 作 的 時 候, 的 而 且 確 每 一 個 局 都 會 出 現 問 題, 我 剛 剛 都 說 過, 我 來 之 前 都 收 到 些 投 訴, 至 今 很 多 局 各 位 議 員 : 級 都 分 不 到 甚 麼 叫 做 個 人 私 人 勞 務 合 約, 用 緊 勞 工 法, 所 以 我 想 知 道 怎 樣 保 證 不 久 將 來, 尤 其 是 現 在 這 個 文 本 頭 那 幾 條, 有 我 們 現 在 進 入 第 六 章 的 第 一 節, 五 十 五 條 去 到 五 十 九 條 的 條 文, 亦 都 請 大 家 留 意, 這 裏 有 附 件 一 的 表 二 附 件 二 的 表 一 去 到 第 表 八 的, 接 著 又 有 附 件 二 的 第 表 九 去 到 表 二 十 一 的, 五 十 五 條 去 到 五 十 九 條 的 條 文, 請 各 位 議 員 發 表 意 見 沒 意 見 的 表 決 關 涉 及 個 人 私 人 勞 務 合 約, 以 及 有 些 例 如 你 請 的 顧 問 的 合 約 的 分 別, 解 釋 到 給 政 府 部 門, 避 免 不 遵 守 法 例, 在 澳 門 現 在 過 往 的 二 十 年 都 看 到 很 多 政 府 部 門, 至 今 那 個 黃 書 仔, 不 知 是 故 意? 還 是 不 識? 往 往 抵 觸 法 例, 這 個 我 說 過 很 多 次 的, 所 以 我 不 希 望 不 久 將 來, 因 為 這 個 個 人 私 人 勞 務 合 約 仍 然 會 發 生 這 些 事, 你 有 甚 麼 保 證 如 果 真 的 抵 觸 的, 去 那 裏 投 訴? 以 及 你 們 會 請 各 位 議 員 表 決 怎 樣 做? 這 些 是 要 說 給 別 人 聽 的, 免 得 避 免 濫 用 那 個 權, 就 變 了 公 務 員 士 氣 低 ( 表 決 進 行 中 ) 所 以 我 很 希 望 解 釋 政 府 現 在 創 新, 用 這 些 個 人 私 人 勞 務 合 主 席 : 表 決 完 畢 通 過 約 的 時 候, 怎 樣 保 證 員 工 的 基 本 的 權 益 及 福 利? 不 要 侵 占 剝 奪 他 們 那 個 合 法 權 益 的, 所 以 這 一 方 面, 我 想 聽 一 下 特 區 政 各 位 議 員 : 府, 以 一 個 政 府 統 籌 兩 萬 幾 千 個 公 務 人 員, 怎 樣 不 久 將 來 是 會 說 到 給 他 們 聽, 你 們 會 做 些 甚 麼 培 訓, 會 做 些 甚 麼 講 解 會, 解 我 們 現 在 去 到 第 六 章 的 第 二 節, 六 十 六 十 一 六 十 二 六 十 三 條 條 文, 在 六 十 三 條 條 文 裏 面 包 括 附 件 三 及 附 件 四 的, 請 各 位 議 員 發 表 意 見, 六 十 條 去 到 六 十 三 條 的 條 文, 沒 意 見, 表 決 釋 給 他 們 聽 是 有 兩 種 的 個 人 私 人 勞 務 合 約 的, 一 種 是 編 制 內 ; 一 種 是 請 些 顧 問, 現 在 很 大 部 分 沒 有 人 識 得 分 的, 這 些 是 一 個 創 意 來 的, 所 以 我 很 希 望 特 區 政 府 現 時 在 這 裏 承 諾, 說 給 我 們 聽, 第 六 十 九 條, 這 些 個 人 私 人 勞 務 合 約 將 來 你 們 怎 樣 去 操 作? 請 各 位 議 員 表 決 六 十 條 去 到 六 十 三 條 ( 表 決 進 行 中 ) 主 席 : 各 想 個 人 勞 務 合 同 應 該 不 會 是 編 制 內 的, 剛 剛 你 說 主 席 : 表 決 完 畢 通 過 的 是 編 制 內, 應 該 是 編 制 外 各 位 議 員 : 高 天 賜 : 不 好 意 思, 主 席! 是 有 三 種 的, 散 位 合 同 編 制 內, 現 在 加 上 個 人 私 人 勞 務 合 約, 三 種 的, 但 是 三 種 都 是 很 類 我 們 現 在 將 去 到 第 六 章 的 第 三 節, 六 十 四 條 去 到 六 十 九 條 似 的, 這 個 意 見 書 都 有 寫 的 的 條 文, 這 裏 面 都 有 附 件 的, 就 是 附 件 二 的 表 二 十 二 的, 請 各 位 議 員 發 表 意 見, 六 十 四 條 去 到 六 十 九 條 主 席 : 不 是, 編 制 內 都 有 個 人 合 同 高 天 賜 議 員 高 天 賜 : 編 制 內 高 天 賜 : 主 席 : 編 制 內 關 於 個 人 第 六 十 九 條 我 想 說 的, 不 久 將 來 有 關 所 謂 些 高 天 賜 : 是, 編 制 內

N.º III-141 23-7 e 22-7-2009 Diário da Assembleia Legislativa da Região Administrativa Especial de Macau I Série 25 個 人 勞 動 合 同, 事 實 上 過 去 你 所 說, 很 多 部 門 所 謂 不 遵 守, 其 實 應 該 這 樣 理 解, 因 為 他 不 受 公 職 法 律 制 度 所 限 制, 就 主 席 請 行 政 公 職 局 局 第 六 十 九 條 現 在 我 們 在 職 程 制 度 所 說 的 個 人 勞 動 合 同, 現 在 是 說 緊 現 時 政 府 裏 面 的 個 人 勞 動 合 同 在 法 律 通 過 這 個 職 程 制 度 之 後, 我 們 怎 樣 處 理 的, 應 該 就 這 樣 理 解, 這 裏 在 六 十 九 條 已 經 說 得 很 清 楚, 就 是 說 如 果 是 有 一 些 部 門 是 有 個 人 勞 動 合 同 的 時 候, 當 法 律 通 過 了 之 後, 在 一 百 八 十 天 之 內, 是 可 以 怎 樣 做, 當 然 剛 才 提 到 說, 將 來 怎 樣 與 一 些 部 門 去 做 培 訓 解 釋 等 等, 可 以 肯 定 地 跟 你 說, 已 經 有 了 一 個 很 詳 細 的 計 劃 去 推 出 來 的 首 先, 先 要 說 說 第 六 十 九 條, 其 實 在 現 在 的 政 府 裏 面, 如 果 合 同 制 度, 我 們 有 散 位 合 同 編 制 外 合 同, 以 及 私 人 的 勞 動 合 同, 就 是 我 們 說 的 個 人 勞 動 合 同 ; 除 了 編 制 內 我 們 所 說 的 實 位, 臨 時 委 任 確 定 委 任 定 期 委 任 以 外 的, 用 合 同 聘 用 的, 就 是 散 位 合 同 及 編 制 外 合 同 是 受 我 們 公 職 法 規 範 的, 而 個 去 私 人 勞 動 合 同, 即 個 人 勞 動 合 同 就 不 受 我 公 職 法 律 規 範 的, 但 是 這 個 法 律, 剛 好 正 是 解 決 裏 面 其 中 一 個 問 題, 就 是 說 當 你 簽 署 合 同 之 後, 將 來 當 然 是 法 律 通 過 之 後, 你 所 有 合 同 裏 面 的 規 定, 特 別 在 那 個 職 程 制 度 的 規 定, 你 就 要 按 本 法 律 去 執 行, 意 思 即 是 說 是 你 剛 剛 所 說 的 創 新, 就 是 說 如 果 那 個 公 共 部 門, 如 果 將 來 用 一 個 個 人 勞 動 合 同 聘 用 一 些 人 員 的 時 候, 你 就 要 根 據 現 在 這 個 法 律 裏 面 的 任 何 一 個 職 程 任 何 一 個 條 件 任 何 一 個 學 歷 一 個 工 作 經 驗 這 樣 來 聘 用, 你 不 能 夠 抵 觸 本 條 法 律, 意 思 即 是 說 你 如 果 有 一 個 職 程, 入 薪 是 這 個 大 學 畢 業, 如 果 他 工 種 的 需 要 的 要 求 是 四 百 三 十 點, 你 不 能 夠 給 三 百 點 他, 那 個 道 理 就 是 這 樣 了 是 只 要 他 符 合 當 地 的 勞 動 法, 以 及 雙 方 的 意 願 就 可 以 簽 訂 這 個 合 同 了, 雙 方 的 意 願 就 是 雙 方 訂 定 的 條 件, 這 個 情 況 事 實 上 他 並 沒 有 違 法, 至 於 說 在 這 樣 的 情 況 之 下, 令 到 公 共 部 門 裏 面 有 很 多 不 同 的 合 同, 我 們 亦 都 會 在 這 個 職 程 制 度 以 後, 我 們 是 逐 步 推 出 來 逐 步 去 修 訂 的 主 席 高 天 賜 議 員 高 天 賜 其 實 過 往 無 論 社 會 又 好, 公 職 又 好, 都 嘈 得 很 利 害, 因 為 百 花 齊 放 ", 很 多 種 合 約 的, 包 工 合 約 時 鐘 合 約 編 制 內 其 它 的 這 些 合 約 全 部 出 了 來, 但 是 事 實 上 你 現 在 頒 布 這 個 新 的, 現 在 我 們 所 傾 的 第 六 十 九 條 之 後, 將 來 仍 然 可 以 用 公 職 法 用 散 位 合 同 及 編 制 內 來 聘 請 公 務 人 員 的, 這 個 是 事 實, 你 們 要 承 認, 這 即 是 有 三 種 的, 好 了, 三 種 之 後, 仍 然 一 些 政 府 部 門 是 可 以 用 包 工 合 約 的, 你 這 裏 沒 有 寫 到 任 何 事 情 說, 入 政 府 工 只 是 用 這 一 類 合 約 的, 這 即 是 三 種 之 後, 四 五 六 仍 然 存 在 這 裏 的, 因 為 我 說 了, 時 鐘 的 有 的, 有 些 輪 班 是 用 時 鐘 的, 我 想 知 道 將 來, 是 否 我 們 現 在 通 過 了 這 個 法 案, 你 會 規 範, 簡 化, 做 到 真 的 每 個 都 明 白 這 個 遊 戲 規 則, 你 入 政 府 工 只 是 那 類 合 約 的, 就 不 是 仍 然 好 像 五 六 種 的, 那 怎 解 決 這 個 問 題? 主 席 我 不 知 道 政 府 還 有 沒 有 回 應? 是 否 沒 回 應? 關 於 現 行 已 經 是 在 政 府 部 門 有 個 人 勞 動 合 同 那 些, 根 據 法 律 在 一 百 八 十 天 內, 你 可 以 去 決 定 的, 即 是 說 訂 立 一 個 新 的 合 同, 按 照 回 原 來 職 程 ; 又 或 者 按 回 原 來 合 同 的 精 神, 維 持 回 原 來 合 同, 直 至 到 合 同 終 結 為 止, 這 個 在 六 十 九 條 裏 面 一 二 三 等 幾 款 是 已 經 很 詳 細 很 清 楚 這 樣 列 了 出 來 的 至 於 你 其 中 提 到 其 它 的 問 題, 這 麼 多 種 合 同, 我 們 政 府 一 直 都 已 經 關 注 到, 亦 都 已 經 在 法 律 公 職 法 律 制 度 裏 面 是 有 一 定 的 修 訂 的 準 備 了, 將 來 我 們 的 合 同 是 會 將 它 調 整 是 作 為 一 個 行 政 比 較 行 政 公 職 局 局 剛 才 都 好 像 答 了 少 許 這 個 問 題, 就 是 因 為 現 在 我 們 這 個 職 程 制 度, 高 議 員 提 了 另 外 一 個 問 題 就 是 合 同 那 個 制 度, 我 們 解 釋 了, 第 一, 就 是 那 個 個 人 勞 動 合 同 現 時 怎 樣 做? 將 來 如 果 有 個 人 勞 動 合 同 入 職 的 時 候 怎 樣 做? 還 有 就 是 他 提 出 的 癥 結 那 個 問 題, 是 行 政 當 局 亦 都 有 一 個 準 備 將 來 在 另 外 合 同 制 度 那 裏 是 會 解 決 上 集 中 的 一 個 合 同, 即 是 說 不 會 再 在 特 區 政 府 裏 面 的 行 政 合 同 裏 面 是 有 很 多 不 同 的 方 式 了, 這 個 是 我 們 在 修 訂 公 職 法 律 制 度, 在 職 程 制 度 以 外 的 另 外 一 個 這 個 修 訂 的 目 標 主 席 想 問 一 下 還 有 那 位 議 員 就 六 十 四 條 去 到 六 十 九 條 的 條 文 想 發 表 意 見? 沒 有 的 話, 表 決

26 III - 141 2009 7 22 7 23 請 各 位 議 員 表 決 事, 結 果 後 來 就 政 府 方 面 提 出 了 一 個, 私 下 給 了 一 封 信 給 主 席, 主 席 都 交 來 給 我 們, 亦 都 載 了 在 報 告 書 裏 面 的, 就 講 述 政 ( 表 決 進 行 中 ) 府 就 是 說 就 會 承 諾 作 出 最 大 的 努 力, 在 一 年 之 內 將 這 十 六 個 特 別 職 程 全 部 搞 掂 ", 然 後 所 以 因 此 就 說, 未 來 的 追 溯 就 不 會 主 席 : 表 決 完 畢 通 過 超 過 即 追 溯 期 不 會 超 過 三 年 的, 即 一 年 之 內 搞 掂 " 的 話, 即 最 多 去 到 二 零 一 零 年 的 年 中 之 前 要 全 部 送 了 過 來 這 樣 各 位 議 員 : 說, 但 是 問 題 就 是 這 裏 牽 涉 到 一 個 問 題 就 說, 這 一 個 這 樣 的 表 述 政 府 是 沒 有 公 開 說 過 的, 只 是 給 了 一 封 信 給 立 法 會, 然 後 主 我 們 將 討 論 第 六 章 第 四 節 第 七 十 條 去 到 七 十 四 條, 請 各 位 席 是 轉 了 過 來 我 們 這 個 委 員 會, 這 個 第 一 議 員 發 表 意 見, 有 沒 有 意 見? 沒 意 見 的 話, 表 決 第 二 就 是 說 究 竟 現 在 作 為 現 屆 政 府, 是 承 諾 會 作 最 大 努 請 各 位 議 員 表 決 力, 在 一 年 之 年 全 部 搞 掂 " 這 十 六 個 特 別 職 程 的 時 候, 究 竟 有 甚 麼 保 障 呢? 因 為 我 知 道 現 屆 政 府 去 到 今 年 十 二 月 二 十 日 就 ( 表 決 進 行 中 ) 完 結 的 了, 那 怎 樣 去 保 障 呢? 事 實 上 當 日 我 們 收 到 這 封 信 之 後, 我 們 問 李 展 潤 局 長, 因 為 衛 生 部 門 的, 其 中 特 別 職 程 很 多 主 席 : 表 決 完 畢 通 過 是 屬 於 衛 生 部 門 的, 而 李 展 潤 局 長, 第 一, 不 知 道 政 府 有 這 個 承 諾 ; 第 二, 他 都 不 敢 擔 保 是 否 可 以, 他 答 : 盡 力 啦! 盡 力 各 位 議 員 : 啦! 這 樣, 究 竟 這 一 個 這 樣 的 承 諾, 究 竟 有 多 大 的 作 用 呢? 當 然 正 如 主 席 所 說, 就 好 像 今 天 澳 門 通 過 了 這 一 個 的 時 候, 都 我 們 將 就 最 後 的 七 十 五 條 去 到 八 十 二 條 的 條 文 進 行 討 論 不 代 表 我 們 立 法 會 承 諾 可 以 追 溯 三 年, 但 是 亦 都 起 碼 在 這 裏, 我 都 希 望 政 府 能 夠 公 開 這 個 立 場, 表 達 清 楚 究 竟 這 一 個 這 區 錦 新 議 員 樣 的 承 諾 去 得 到 落 實 的? 有 沒 有 與 未 來 的 新 政 府 是 有 共 同 作 出 這 個 承 諾 呢? 區 錦 新 : 是, 想 說 一 下 第 八 十 一 條 的 問 題, 其 實 剛 才 主 席 與 高 議 員 都 提 及 到, 但 是 當 時 主 席 就 說 到 討 論 到 那 裏 才 好 說 這 樣, 我 現 在 就 主 席 : 請 所 以 在 八 十 一 條 這 裏 說, 關 於 那 個 追 溯 那 個 問 題, 現 在 這 個 追 溯 就 是 對 於 這 個 公 職 法 裏 面 包 括 的 人 員 追 溯 到 二 零 零 七 年 七 月 一 日, 當 然 這 個 原 因 就 是 政 府 承 諾 過, 就 是 容 許 這 些 職 程 調 整 行 政 法 長 :: 多 謝 主 席, 亦 都 多 謝 區 錦 新 議 員 的 提 問 的 追 溯 去 到 零 七 年 的 七 月 一 日, 但 是 我 就 表 明 我 立 場, 我 記 得 我 在 保 安 部 隊 這 個 職 程 調 整 的 時 候, 這 個 追 由 零 八 年 初 通 過 法 案 的 時 候, 追 溯 到 零 七 年 七 月 一 日, 我 是 投 反 對 票 的, 所 以 這 個 亦 都 是 我 的 立 場 是 這 樣, 當 然 現 在 這 裏 我 不 一 定 投 反 對 票, 但 我 希 望 在 這 個 現 在 趁 著 這 個 機 會, 希 望 政 府 能 夠 向 公 眾 有 進 一 步 的 澄 清, 因 為 牽 涉 到 政 府 有 過 這 個 承 諾, 是 會 容 許 這 裏 的 職 程 調 整 是 追 溯 到 零 七 年 七 月 一 日, 而 我 們 討 論 這 個 過 程 裏 面, 亦 都 知 道 我 們 有 十 六 個 特 別 職 程 還 是 有 待 處 理 的, 這 個 時 候, 我 們 當 時 很 憂 慮, 就 是 在 報 告 書 裏 面 顯 示 很 憂 慮 還 有 十 六 個 特 別 職 程, 究 竟 這 個 追 溯, 如 果 全 部 都 是 追 溯 到 零 七 年 七 月 一 日 的 話, 這 個 特 別 職 程 搞 多 久 呢? 若 果 搞 三 五 年 的 話, 這 就 追 溯 八 年 十 年 這 樣 來 追 溯, 即 是 一 件 很 滑 稽 的 其 實 這 一 個, 其 它 的 十 六 個 職 程, 工 作 其 實 已 經 是 進 行 中, 我 們 在 與 委 員 會 就 討 論 關 於 這 個 追 溯 問 題, 我 們 亦 都 是 關 注 到 委 員 會 是 對 這 個 追 溯, 將 來 這 十 六 個 職 程 的 追 溯 問 題, 提 出 這 個 關 注, 我 們 亦 都 在 委 員 會 那 裏 有 討 論, 我 們 聽 了 委 員 會 的 意 見, 我 們 自 己 亦 都 回 去 與 現 任 的 行 政 長 官, 我 們 亦 都 是 有 傾 過 這 個 問 題, 當 然 好 像 曹 主 席 剛 才 說, 就 是 說 如 果 是 交 另 外 的 十 六 個 職 程 的 法 案, 肯 定 就 不 會 是 這 屆 的 立 法 會, 但 會 否 還 是 在 這 一 屆 的 政 府 呢? 這 樣 很 可 能 十 六 個 職 程 裏 面, 可 能 有 些 會, 有 些 就 未 必 做 到, 其 實 有 關 部 門 就 做 了 的, 這 個 就 是 我 們 政 府, 就 是 說 根 據 這 個 工 作 的 進 度, 而 且 在 檢 視 其 它 的 十 六 個 職 程, 不 是 一 定 會 提 出 有 甚 麼 修 訂, 所 以 我 們 寫 信 給 立 法 會 主

N.º III-141 23-7 e 22-7-2009 Diário da Assembleia Legislativa da Região Administrativa Especial de Macau I Série 27 席, 最 主 要 就 說, 倘 有 的 具 體 的 修 訂, 這 個 因 為 要 完 成 了 工 作 之 後 才 會 知 道 有 沒 有 這 個 這 樣 的 修 訂 或 者 有 甚 麼 的 調 整 好 啦! 如 果 是 有 的 話, 即 譬 如 對 薪 俸 點 或 者 譬 如 入 職 的 條 件, 其 它 的 情 況 是 作 出 修 訂 的 話, 我 們 會 進 行 這 個 法 案 的 草 擬, 然 後 就 正 式 進 入 這 個 立 法 程 序 到 了, 這 一 任 政 府, 涉 及 多 少 錢? 要 說 出 來, 至 今 我 相 信 有 很 多 議 員 都 不 知 多 少 錢? 十 六 個 職 程, 以 及 你 現 在 所 說, 還 有 些 可 能 做 不 到, 那 些 做 不 到 我 都 想 知? 現 在 我 很 擔 心 這 個 問 題, 所 以 我 很 希 望 政 府 真 的 對 於 公 務 人 員, 好 像 我 剛 剛 所 說, 公 平 公 正, 真 的 不 要 大 細 超 ", 對 一 些 是 加 點 數, 其 它 的 運 桔 ", 甚 麼 都 沒 有, 得 個 桔 " 的, 現 在 新 的 文 本 出 在 那 個 法 案 裏 面 我 們 亦 都 是 承 諾, 就 說 基 於 這 個 公 平 的 原 則, 大 家 亦 都 剛 才 說 了, 譬 如 保 安 部 隊 或 者 今 天 我 們 討 論 這 個 領 導 主 管, 以 及 那 個 護 士 的 職 程, 我 們 認 為 是 基 於 這 個 公 平 了 來, 很 多 公 務 人 員 斗 零 " 都 沒 有 的, 這 個 是 事 實 的, 很 多 公 務 人 員 現 在 頒 布 了 這 個 法 律, 原 地 踏 步 的, 同 樣 的 點 數, 同 樣 的 工 資, 這 些 不 公 平, 我 是 不 會 接 受 的 的 做 法, 如 果 是 有 修 訂 的 話, 亦 都 是 應 該 有 一 個 追 溯, 這 個 將 會 是 在 有 關 的 法 案 提 出 好 啦! 有 關 法 案 提 出 會 否 到 時 譬 如 行 政 會 同 意, 又 或 者 到 時 立 法 會 是 否 通 過 呢? 這 個 亦 都 是 要 關 乎 到 期 時 的 情 況, 但 我 們 現 任 的 特 區 政 府 是 一 定 是 會, 就 是 說 如 果 第 三 屆 政 府 成 立 的 時 候, 亦 都 會 將 這 個 工 作 或 者 將 這 個 現 任 政 府 的 一 個 態 度, 就 是 會 說 給 新 的 行 政 長 官 和 新 任 的 政 府, 就 是 說 我 們 在 討 論 這 一 個 職 程 的 情 況, 我 們 作 出 了 這 個 承 諾 的 這 樣, 現 在 有 關 的 部 門 都 對 有 關 的 工 作, 其 實 是 在 積 極 地 做 緊 的 了 主 席 若 果 我 沒 有 聽 錯, 剛 剛 陳 司 長 就 說, 她 們 這 一 任 政 府 或 者 做 不 到 全 部 十 六 個, 但 是 她 沒 有 說 將 來 未 來 的 一 年 這 十 六 個 做 不 到, 若 果 我 沒 聽 錯 的, 她 沒 有 說 在 未 來 的 一 年 裏 面 是 完 全 做 不 到, 不 過 這 個 我 們 現 在 我 想 都 很 難 討 論 的, 因 為 我 們 這 裏, 我 們 剛 剛 已 經 說, 立 法 會 沒 可 能 為 未 來 的 立 法 會 承 擔 一 些 或 者 作 出 一 些 承 諾, 即 使 我 十 月 十 五 日 卸 任, 十 月 十 六 日 我 與 新 的 立 法 會 主 席 說, 喂! 唔 該 你, 我 當 時 做 主 席 的 時 候 應 承 了, 這 件 事 沒 有 的, 係 咪 先? 所 以 政 府 其 實 都 是 同 樣 的, 不 過 在 這 裏, 我 想 都 是 希 望, 剛 剛 陳 司 長 說, 將 來 會 與 新 主 席 高 天 賜 議 員 的 政 府 去 交 代, 我 們 是 承 諾 了 這 件 事, 這 件 事 新 的 政 府 有 新 的 政 府 自 己 去 拿 主 意 的, 是 否 聽? 係 咪 先? 所 以 其 實 這 一 屆 政 府 高 天 賜 說, 我 們 就 是 作 出 這 樣 的, 最 多 追 溯 三 年 的 承 諾, 是 這 麼 多 的 了, 若 果 你 在 未 來, 你 這 一 屆 政 府 未 換 之 前, 到 十 月 十 六 日 你 第 一 件 事 我 有 個 要 求, 就 是 將 八 十 一 條 分 開 表 決 就 交 出 來, 十 二 月 十 九 日 之 前 通 過, 這 就 最 皆 大 歡 喜 " 的 了, 你 自 己 承 諾 的 事 你 自 己 去 落 實 它, 但 是 這 個 裏 面, 我 不 知 好 啦 剛 剛 我 都 開 場 白 的 時 候 提 早 了, 說 了 這 件 事, 事 實 上 關 於 這 個 追 溯 不 應 該 怪 責 公 務 人 員, 這 個 是 因 為 政 府 在 這 十 年 來, 拖 遲 了, 沒 有 做 到, 進 行 中, 我 們 聽 了 十 年 都 是 進 行 中, 津 貼 都 進 行 中 的, 都 做 不 到, 公 務 員 的 津 貼 做 不 到, 所 以 我 們 最 擔 心 就 是 現 在 的 十 六 個 職 程, 究 竟 如 果 好 像 司 長 你 這 樣 說, 有 部 分 做 不 到, 這 就 變 了 不 公 平 的, 這 些 就 是 分 化 " 公 務 人 員 的 態 度, 沒 可 能 做 不 到 的, 有 心 一 定 做 到, 如 果 為 自 己 當 然 做 到 的, 為 甚 麼 做 不 到? 所 以 我 覺 得 這 件 事, 很 老 實 說, 尤 其 是 現 在 這 一 任 政 府 將 會 卸 任, 你 怎 樣 可 以 承 諾 將 來 他 會 接 受, 我 希 望 陳 司 長 做 一 下 公 共 行 政, 起 碼 你 來 到 這 裏, 我 們 可 以 問 回 你 轉 頭, 你 承 諾 的 事 情, 不 久 將 來 新 的 政 府, 我 們 的, 剛 剛 陳 司 長 說 了, 說 未 必 做 得 到 的, 這 個 只 有 是 一 個 政 府 現 在 的 態 度 的, 你 一 定 說 要 她 說 保 證 下 一 屆 政 府, 我 想 沒 得 保 證 的, 就 算 陳 司 長 你 現 在 這 裏 說, 我 保 證, 我 都 不 信 的, 你 怎 可 以 保 證 下 一 屆 政 府 做 些 甚 麼? 你 只 可 以 你 表 達 你 的 態 度, 不 過 這 裏 的 確 是 有 這 樣 的 問 題, 這 些 事 你 們 做 了 很 久, 為 甚 麼 要 我 們 臨 散 會 之 前 才 送 過 來, 所 以 要 追 溯 兩 年, 其 實 追 溯 兩 年 我 們 亦 都 覺 得 是 有 少 許 滑 稽 的, 沒 理 由 的, 警 察 那 件 事 做 了, 你 拖 兩 年 才 做 出 來, 老 實 說, 澳 門 今 天 是 大 家 要 表 態 的 要 " 掣 的, 是 否? 不 過 我 就 覺 得 我 們, 因 為 政 府 是 承 諾 了 的, 來 到 立 法 會 這 一 屆, 選 舉 前 夕, 你 要 些 議 員 在 這 個 問 題 怎 樣 表 態? 立 法 會 都 不 可 以 承 認, 你 怎 可 以 承 認 呢? 二 零 一 零 年 六 月 就 會 做 完 這 些 事 呢? 所 以 現 在 大 的 問 題, 我 現 在 很 擔 心, 你 剛 剛 容 永 恩 議 員 說, 說 有 一 部 分 做 不 到 的, 所 以 我 很 希 望 政 府 承 擔 個 責 任, 公 開 說 給 些 公 務 人 員 聽, 以 及 澳 門 這 十 六 個 職 程, 現 在 政 府 做 不 容 永 恩

28 III - 141 2009 7 22 7 23 陳 司 長 : 麼 要 這 樣 問 呢? 因 為 我 們 有 很 多 位 議 員 私 下 跟 我 說 了 的, 不 過 你 現 在 計 不 到 的 都 沒 有 辦 法 想 拿 少 許 資 料, 就 想 了 解 一 下, 八 十 八 十 一 條, 如 果 由 於 那 個 追 溯 的 話, 引 起 那 個 負 擔 總 共 是 多 少? 想 了 解 一 下 這 方 面 的 資 料 主 席 : 其 實 有 幾 個 數 字, 其 實 我 覺 得 政 府 應 該 在 這 個 時 候, 既 然 要 大 家 明 確 的 來 到 支 持 這 個 法 律 的, 都 要 說 一 說, 因 為 我 們 議 員 中 間 都 非 常 關 注, 不 是 單 單 追 溯 引 起 的 數 字, 而 是 這 份 職 程 的 調 整, 整 個 對 特 區 政 府 的 負 擔 增 加 多 少? 這 個 問 題 不 是 單 單 一 個 追 溯 的, 因 為 職 程 的 調 整, 我 希 望 能 夠 聽 清 楚, 追 溯 是 一 部 份, 追 溯 是 其 中 的 一 部 份, 趁 這 個 機 會 其 實 政 府 應 該 向 澳 門 的 公 眾 交 代 一 下, 因 為 這 個 職 程 的 調 整 及 下 一 個 領 導 主 管, 同 樣 有 個 追 溯 問 題, 總 共 牽 涉 的 是 有 多 少 費 用, 將 來 整 個 因 為 這 樣 的 調 整, 對 特 區 的 財 政 的 負 擔 是 增 加 了 多 少? 這 個 兩 條 數 來 的, 追 溯 只 不 過 是 其 中 一 個 小 部 分, 這 個 我 想 公 眾 都 有 這 個 知 情 權 的 我 想 請 各 位 議 員 若 果 再 有 意 見 的 可 以 發 表, 沒 意 見 的 話, 我 拿 八 十 一 條 先 表 決, 表 決 八 十 一 條, 即 追 溯 兩 年 那 個 條 文, 先 表 決, 因 為 高 天 賜 議 員 要 求 拿 八 十 一 條 分 開 表 決, 所 以 我 先 表 決 八 十 一 條, 八 十 一 條 即 是 剛 剛 說 緊 的 追 溯 兩 年 那 個 條 文 八 十 一 條 ( 表 決 進 行 中 ) 主 席 : 表 決 通 過 我 們 現 在 就 七 十 五 條 去 到 八 十 二 條 的 條 文 進 行 表 決, 除 了 八 十 一 條 已 經 表 決 了 請 司 長 : 如 果 這 個 法 案 獲 通 過, 裏 面 所 涉 及 的, 對 這 個 財 政 的 支 出, 每 一 年 額 外 的 支 出 總 額 就 會 是 七 千 五 百 九 十 九 萬 ; 另 外, 如 果 是 追 溯 兩 年, 增 加 的 支 出 是 一 億 四 千 九 百 七 十 萬 請 各 位 議 員 表 決 ( 表 決 進 行 中 ) 主 席 : 表 決 完 畢 通 過 陳 明 金 議 員, 請 發 員 陳 明 金 : 主 席 : 司 長 : 我 有 個 表 決 聲 明, 關 於 這 個 公 務 人 員 職 程 制 度 法 這 個 數 字 有 少 許 不 對 的, 因 為 你 那 個 追 溯 是 你 說 因 為 兩 年 是 七 千 多 萬 的 一 倍 的, 但 是 你 整 個 這 個 公 職 法 的 職 程 的 調 整, 其 實 牽 涉 的 不 止 這 麼 多 的, 這 個 數 是 不 對 的, 因 為 我 想, 所 以 我 剛 剛 請 你 們 能 夠 看 清 楚, 因 為 你 的 牽 涉, 遠 遠 超 過 這 個 數 字 的, 你 說 你 拿 這 個 單 數, 拿 出 來 是 七 千 多 萬, 所 以 你 追 溯 乘 二, 但 是 長 遠 來 說 你 的 數 根 本 就 不 是 的, 因 為 你 還 有 很 多 其 它 的 那 些 退 了 休 的, 你 將 來 的 影 響 遠 遠 不 止 的, 我 知 道 你 用 的 七 千 多 萬 乘 二 的, 不 過 你 回 去 可 以 再 計 一 下 數, 慢 慢 你 再 公 佈, 因 為 這 裏 我 想 這 個 數 不 是 很 對 的, 你 說 的 是 追 溯 那 條 數, 但 是 你 拿 整 個 公 職 的 調 整, 其 實 造 成 特 別 行 政 區 的 財 政 負 案, 本 人 是 投 贊 成 表, 但 並 不 等 於 完 全 認 同 法 案 現 階 段 的 修 改 情 況, 其 中 的 原 因 : 第 一, 新 修 改 的 法 案 通 過 之 後, 文 員 分 成 一 般 文 員 技 術 輔 導 員, 兩 者 之 間 工 作 沒 太 大 的 分 別, 但 是 起 薪 點 就 相 差 六 十 五 點, 今 次 修 改 的 法 案 仍 然 沒 有 考 慮 到 這 一 點 ; 第 二, 政 府 對 大 部 份 的 基 層 人 員, 包 括 一 至 四 級 助 理 員 及 工 人, 針 對 性 的 吝 惜, 肥 上 瘦 下 " 做 成 不 公 平, 長 期 以 來 每 當 有 法 案 設 立 及 修 改 之 後, 政 府 都 表 示 將 在 指 定 的 時 間 內 作 出 檢 討, 本 人 希 望 公 務 人 員 職 程 制 度 在 通 過 之 後, 當 局 能 夠 明 確 定 下 一 個 時 間 表, 切 實 檢 討 其 中 的 不 足, 使 到 廣 大 公 務 人 員, 尤 其 是 基 層 公 務 員 都 能 夠 全 面 認 同 相 關 的 法 案 擔 遠 遠 超 出 這 個 數, 不 過 現 在 若 果 你 答 不 到, 我 請 你 們 回 去 認 真 地 計 一 下 這 條 數, 這 個 不 是 這 麼 簡 單 的 數 來 的 因 為 我 為 甚

N.º III-141 23-7 e 22-7-2009 Diário da Assembleia Legislativa da Região Administrativa Especial de Macau I Série 29 主 席 : 容 永 恩 議 員 可 以 真 真 正 正 面 對 這 些 問 題, 公 務 員 很 希 望 亦 都 在 這 裏 通 過 我 說 的 說 話, 就 是 不 久 將 來, 政 府 可 以 民 主 一 些, 開 明 一 些, 以 容 永 恩 : 一 個 真 真 正 正 的 方 式 聽 取 公 務 人 員 團 體 的 聲 音, 避 免 這 些 這 樣 的 問 題 延 續 去 下 一 屆 的 政 府 解 決 這 個 問 題, 所 以 期 待 不 久 將 來 表 決 聲 明 公 平 合 理 的 職 程 制 度 是 執 行 有 效 行 政 的 基 礎, 公 平 合 理 的 職 程 制 度 有 助 提 升 公 務 員 的 士 氣 及 加 強 公 務 員 政 府 真 真 正 正 是 可 以 面 對 這 些 問 題, 而 解 決 到 現 在 所 有 的 矛 盾 團 隊 的 合 作, 本 人 對 這 個 法 案 是 投 了 贊 成 表 的, 但 是 亦 都 是 有 所 保 留 的, 今 次 特 區 政 府 動 用 公 帑 是 解 決 了 部 份 職 程 的 問 題, 但 是 從 完 善 整 體 的 公 務 員 職 程 制 度 來 說, 我 認 為 有 關 的 工 作 仍 然 是 不 足 夠 的, 政 府 是 有 需 要 進 行 更 深 入 的 研 究, 持 續 地 跟 進 及 檢 討, 從 而 去 建 立 公 平 公 正 的 現 代 化 的 公 務 員 職 程 制 度 另 一 方 面, 本 人 亦 認 為 政 府 應 該 去 研 究 建 立 更 完 備 的 公 務 員 薪 酬 調 整 機 制, 設 立 薪 酬 趨 勢 委 員 會, 適 時 地 進 行 薪 酬 趨 勢 的 調 整, 定 期 比 較 公 務 員 的 薪 酬 水 平 及 私 營 機 構 薪 酬 水 平, 制 定 一 個 客 觀 的 調 整 薪 酬 制 度 及 方 法, 確 保 薪 酬 調 整 的 公 平 合 理 及 公 帑 的 有 效 運 用 主 席 : 區 錦 新 議 員 區 錦 新 : 是 以 下 是 我 與 吳 國 昌 議 員 的 表 決 聲 明 對 於 今 次 做 這 個 公 務 人 員 的 法 律 制 度, 就 是 可 以 說 是 特 區 成 立 以 來 是 一 個 很 重 大 的 一 個 法 律 的 變 化, 但 是 很 可 惜 一 件 事 就 是 說, 即 使 是 這 樣 的 一 個 籌 備 這 麼 長 時 間 去 做 一 個 法 律, 仍 然 不 能 解 決 我 們 澳 門 本 身 一 直 以 來 所 存 在 著 公 務 人 員 聘 用 的 五 花 八 門 " 這 些 這 樣 的 問 題, 這 些 五 花 八 門 " 的 聘 用 的 制 度, 已 經 可 以 說 是 導 致 漏 蔽 重 生 ", 這 個 同 工 不 同 酬 ", 不 同 待 遇 不 同 條 件 等 等 的 情 況 出 現, 而 我 們 今 次 這 個 法 律 制 度 做 了 出 來 之 後, 仍 然 是 沒 有 去 針 對 這 方 面 的 改 善 的, 我 們 期 望 這 個 法 律 通 過 以 後, 其 實 下 一 屆 的 政 府 是 要 針 對 這 個 問 題 而 去 作 出 處 理, 就 是 儘 快 來 到 去 理 順 公 務 員 聘 用 這 一 方 面 的 問 題 主 席 : 梁 玉 華 議 員 梁 玉 華 : 今 天 的 法 案 通 過 了, 我 都 是 投 了 贊 成 票 的, 但 在 審 議 的 過 程, 我 發 覺 是 收 到 很 多 公 務 員 的 意 見, 這 其 實 很 多 是 一 些 誤 解 的, 我 很 希 望 今 次 法 案 過 了 之 後, 行 政 暨 公 職 局 應 該 要 與 每 個 部 門 都 是 認 真 要 宣 傳 這 個 法 案, 他 們 應 該 得 到 的 權 利 及 義 務, 以 及 在 這 個 過 程 裏 面 是 檢 討 了 有 些 甚 麼, 你 們 在 這 個 修 訂 過 程 裏 面 是 看 不 到 的, 是 還 未 完 善 的, 應 該 繼 續 跟 進, 是 完 善 他 們 這 個 法 案 的, 完 善 他 們 公 務 員 提 出 的 訴 求, 是 能 夠 真 真 正 正 如 果 是 可 以 解 釋 的 就 解 釋, 如 果 真 的 是 你 們 疏 漏 的, 就 希 望 是 及 時 跟 進, 及 做 一 個 能 夠 令 到 他 們 覺 得 有 一 個 職 業 生 涯 的 進 取 這 樣 的 職 程 主 席 : 各 位 議 員 : 我 們 現 在 休 息 十 五 分 鐘, 然 後 我 們 進 入 第 二 個 議 程 ( 休 會 ) 主 席 : 各 位 議 員 : 主 席 : 高 天 賜 議 員 我 們 現 在 繼 續 開 會, 今 天 第 二 個 議 程 就 是 領 導 及 主 管 人 員 通 則 的 基 本 規 定 法 案 的 細 則 性 討 論, 我 現 在 給 委 員 會 主 席 介 紹 委 員 會 的 工 作 高 天 賜 : 本 人 的 個 人 的 表 決 聲 明, 主 要 就 是 很 失 望, 特 區 請 政 府 帶 出 來 一 個 文 本, 令 到 肥 上 瘦 下 ", 公 務 員 的 分 化 ", 士 氣 低 落, 令 到 今 時 今 日 公 務 員 都 很 希 望 政 府 不 久 將 來 :

30 III - 141 2009 7 22 7 23 主 席 : 在 此, 還 需 要 感 謝 立 法 會 輔 助 部 門 和 政 府 方 面 的 工 作 人 員, 他 們 對 法 案 的 審 議 也 作 出 了 積 極 的 貢 獻 司 長 各 位 官 員 各 位 同 事 : 政 府 於 二 零 零 八 年 六 月 二 十 日 向 立 法 會 提 交 了 領 導 及 主 管 人 員 通 則 的 基 本 規 定 法 案, 這 個 法 案 在 六 月 三 十 日 舉 行 的 全 體 會 議 上 獲 一 般 性 審 議 後 通 過 立 法 會 主 席 隨 後 將 法 案 分 發 給 本 委 員 會 進 行 細 則 性 審 議 並 編 製 意 見 書 為 此, 委 員 會 共 舉 行 了 十 六 次 會 議 對 法 案 進 行 審 議 ; 政 府 代 表 列 席 了 其 中 的 十 次 會 議, 並 向 委 員 會 提 供 必 要 的 解 釋 委 員 會 主 席 也 列 席 了 委 員 會 的 大 多 數 會 議, 並 對 法 案 的 審 議 和 完 善 提 出 了 寶 貴 的 建 設 性 意 見 委 員 會 認 為 法 案 已 經 具 備 了 提 交 全 體 會 議 作 細 則 性 審 議 和 表 決 的 要 件, 現 在 請 同 事 們 審 議 多 謝 各 位 主 席 : 剛 剛 委 員 會 主 席 讀 的 時 候 讀 錯 了 一 句 說 話, 不 是 委 員 會 主 席 列 席 會 議, 應 該 是 立 法 會 主 席 因 為 這 個 與 我 們 做 會 刊 可 能 將 來 是 有 問 題, 聽 錄 音 的 不 知 的, 會 照 寫 的 各 位 議 員 : 在 審 議 期 間, 立 法 會 亦 都 曾 收 到 多 份 關 於 法 案 的 意 見, 委 員 會 對 此 已 經 做 了 相 應 的 考 慮, 並 將 其 中 個 別 意 見 亦 轉 交 予 提 案 人 我 們 在 細 則 性 對 這 個 法 律 現 在 開 始 進 行 討 論, 現 在 討 論 第 一 章 的 第 一 條 到 第 三 條, 即 是 第 一 章 的 條 文, 一 二 三 條 條 文 需 要 說 明 的 是, 由 於 法 案 複 雜, 且 政 府 亦 曾 用 較 長 時 問 研 究 和 回 覆 法 案 中 的 某 些 問 題, 因 而 委 員 會 曾 數 次 向 立 法 會 主 席 申 請 將 審 議 法 案 和 提 交 意 見 書 的 期 限 延 長 並 獲 得 批 准 委 員 會 完 全 贊 同 透 過 制 定 有 效 的 法 律 機 制, 使 領 導 和 主 管 人 員 既 享 有 相 應 的 權 利, 又 承 擔 相 應 的 義 務 和 責 任, 從 而 有 效 全 面 地 回 應 人 們 對 公 共 部 門 在 管 理 和 組 織 方 面 的 訴 求, 滿 足 社 會 對 公 共 服 務 日 益 增 加 的 要 求 特 別 是 考 慮 到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成 立 將 近 十 年 的 時 問, 委 員 會 認 為 有 必 要 也 有 條 件 對 澳 門 公 共 部 門 領 導 及 主 管 人 員 通 則 進 行 全 面 的 檢 討 這 個 法 案 的 具 體 內 容 而 言, 委 員 會 對 於 法 案 的 適 用 範 圍 領 導 及 主 管 人 員 的 界 定 聘 任 範 圍 和 標 準 過 冷 河 制 度 的 適 用 範 圍 和 補 償 問 題 領 導 人 員 的 特 定 責 任 領 導 及 主 管 人 員 的 薪 俸 待 遇 等 問 題 都 進 行 了 廣 泛 深 入 的 討 論 政 府 接 納 了 其 中 的 許 多 意 見 和 建 議, 並 且 反 映 在 二 零 零 九 年 六 月 十 八 日 提 交 的 新 文 本 中 此 外, 對 於 政 治 職 位 據 位 人 的 過 冷 河 " 離 職 後 待 遇 等 機 制 的 設 立, 委 員 會 亦 已 經 向 政 府 代 表 表 達 了 關 注, 並 希 望 能 在 政 府 任 內 落 實 吳 國 昌 議 員, 請 發 表 意 見 吳 國 昌 : 領 導 及 主 管 人 員 通 則 的 基 本 規 定, 第 一 條, 尤 其 是 第 一 條 是 說 明 了 它 的 標 的 及 範 圍, 在 這 裏 我 都 重 申 在 一 般 性 的 立 場, 即 作 為 標 的 及 範 圍, 我 覺 得 是 沒 意 見, 即 可 以 支 持, 即 是 我 們 立 法 去 正 式 由 新 的 法 律 去 規 定 領 導 及 主 管 人 員 整 體 的 基 本 運 作 的 原 則 及 規 定, 以 致 到 執 行 管 理 協 調 及 監 控 職 務 人 員 的 機 制 等 但 是 就 是 在 表 決 這 個 第 一 條 的 標 的 及 範 圍 的 時 候, 我 依 然 是 需 要 聲 稱 有 個 保 留, 就 是 說 在 我 們 一 般 性 表 決 這 個 法 案 的 時 候, 都 是 同 樣 這 個 這 樣 差 不 多 的 標 的 及 範 圍, 就 沒 有 說 明 會 加 薪 的, 但 是 現 在 這 個 法 案 後 面 那 裏 就 無 端 端 " 出 現 了 加 薪, 剛 才 就 很 清 楚 上 一 個 法 案 一 系 列 的 職 程, 即 這 麼 多 的 公 務 人 員 全 部 都 沒 有 得 加 薪 的, 十 點 都 沒 有 得 加, 不 要 說 三 十 點, 全 部 沒 有 得 加 的, 但 是 這 個 法 案 弄 下 弄 下, 那 些 領 導 及 主 管 人 員 就 透 過 這 樣 一 個 基 本 的 規 定, 這 就 突 然 間 變 成 了 一 個 加 薪 的 法 案 我 在 第 一 條 針 對 著 標 的 及 範 圍, 我 都 是 繼 續 支 持 的, 但 是 對 於 這 樣 的 加 薪, 那 一 會 兒 再 討 論, 是 很 有 保 留 主 席 : 我 想 請 問 各 位 議 員 區 錦 新 議 員, 請 關 於 審 議 的 詳 細 情 況, 已 經 載 於 委 員 會 的 意 見 書 當 中, 本 人 不 再 詳 述 區 錦 新 : 是,

N.º III-141 23-7 e 22-7-2009 Diário da Assembleia Legislativa da Região Administrativa Especial de Macau I Série 31 就 第 二 條 的 領 導 及 主 管 官 職 那 個 範 圍, 我 就 都 提 出 一 些 意 見, 就 按 照 澳 門 基 本 法 第 六 十 二 條 規 定, 我 們 澳 門 這 個 官 員 這 個 層 級 就 是 司 局 廳 處, 只 有 四 級 的, 大 家 知 道 的, 基 本 法 在 澳 門 來 說 就 是 一 個 基 本 大 法 ", 就 通 常 不 會 通 得 很 具 體 的, 但 是 這 個 問 題 上 寫 得 這 麼 具 體, 其 實 就 很 強 調 一 件 事 就 是 說, 原 因 我 相 信 的, 我 沒 份 草 擬 基 本 法, 或 者 主 織 或 者 行 政 機 關 ; 一 個 就 是 科 長 這 個 職 位, 分 開 了 兩 面 來 說 之 後, 我 們 的 科 長 如 果 他 是 確 定 委 任, 是 直 至 到 這 個 位 結 束, 退 休 離 職, 我 們 就 撤 銷 的 了 如 果 不 是 屬 於 確 定 委 任 那 種, 而 是 一 些 部 門 按 照 第 二 條 第 四 款 有 這 個 例 外 性 質, 而 且 是 屬 於 行 政 性 質 的, 才 會 能 夠 准 它 設 立, 而 這 個 設 立 的 時 候 是 定 期 委 任 的, 不 是 終 身 職 的 席 有 份 草 擬, 不 知 會 否 是 這 樣 看, 我 不 知, 但 是 就 說 為 甚 麼 會 特 別 定 下 來 司 局 廳 處 呢? 就 是 避 免 了 一 些 官 僚 架 構 的 層 級 太 多, 因 為 官 僚 架 構 層 級 越 多, 其 實 就 是 將 一 些 整 個 行 政 效 率 就 耗 在 這 裏 這 樣 的 層 級 裏 面 的, 所 以 為 甚 麼 基 本 法 特 別 訂 明, 司 局 廳 處 只 有 四 級, 但 是 現 在 我 們 就 是 有, 這 裏 又 列 了 科 長, 亦 都 還 有 組 長 的, 但 是 組 長 當 然 大 家 都 知 道, 即 一 直 一 直 取 消 的, 而 科 長 在 這 裏, 當 然 我 們 都 明 白, 這 個 是 歷 史 遺 留 下 來 的 問 題, 有 這 個 科 長 的 存 在, 但 是 最 少 一 件 事, 亦 都 應 該 能 夠 在 這 一 個 這 樣 的 法 律 裏 面 是 清 晰, 這 一 個 是 逐 步 逐 步 取 消 的, 但 現 在 不 是, 現 在 我 們 仍 然 保 留 這 一 個, 這 就 變 成 其 實 就 是 基 本 法 四 級, 我 們 就 非 法 僭 建 第 五 級, 這 個 時 候, 我 覺 得 是 一 個 問 題, 我 覺 得 就 在 這 方 面, 即 當 然 在 我 們 委 員 會 討 論 的 時 候 都 討 論 過 的, 局 長 都 說 到 就 說, 這 個 是 一 個 內 部 的 需 要, 但 是 其 實 在 基 本 法 的 規 定 就 是 我 們 整 個 層 級 的 規 定, 就 不 理 你 內 部 外 部, 其 實 都 不 應 該 會 出 現 一 個 非 法 僭 建, 多 了 一 級 出 來 的, 我 的 這 方 面 希 望 政 府 能 夠, 即 在 這 裏 再 一 次 能 夠 清 楚 來 到 解 釋, 為 甚 麼 會 有 一 些 這 樣 的 現 象? 好 啦! 再 返 回 說 既 然 是 司 局 廳 處, 怎 會 還 有 個 科 或 者 科 長 呢? 根 據 其 實 我 們 在 整 個 回 歸 後, 在 整 個 公 共 行 政 的 機 關 裏 面, 它 的 設 立 確 實 是 好 像 現 在 我 們 第 二 條 第 四 款 所 說, 只 是 屬 於 行 政 性 質 才 會 設 的, 它 不 會 在 技 術 層 面 設 的 一 個 科 的, 而 且 它 是 從 屬 於 現 在 我 們, 好 像 剛 才 當 時 你 說 的 基 本 法 裏 面 的 精 神 這 樣 說, 是 簡 化 的, 怎 樣 簡 化 呢? 如 果 有 科 的 部 門 設 立, 它 不 能 夠 設 四 五 級 的, 即 是 說 局 然 後 廳 或 者 科 ; 局 或 者 處 或 者 科, 它 不 會 全 部 都 設 的, 因 為 有 另 外 一 個 85/84/M 規 範 了 下 來, 即 是 說 原 來 的 原 則 上 的 簡 化 或 者 是 不 會 重 疊 或 者 是 比 較 上 多 層 次, 仍 然 是 保 留 這 個 精 神 存 在 這 裏 好 啦! 再 說, 剛 剛 你 說, 說 為 甚 麼 一 個 基 本 法 沒 有 科 呢? 根 據 我 們 與 一 些 學 者 或 者 有 份 是 參 與 一 些 當 時 的 起 草 等 等 的 一 些 意 見, 當 然 它 是 個 人 意 見, 他 覺 得 亦 都 分 析 到 給 我 們 特 區 政 府, 就 說 基 本 法 訂 了 出 來 一 個 這 樣 的 行 政 的 架 構, 是 一 種 對 外 的 架 構 ; 如 果 是 內 部 設 立 的 時 候, 它 的 科 不 是 一 個 獨 立 對 外 的 一 個 設 立 的 公 共 部 門 來 的, 所 以 在 內 部 的 層 級 裏 面, 如 果 不 違 反 原 來 的 精 神, 在 這 個 情 況 之 下, 它 設 一 個 科 主 席 : 請 應 該 是 容 許 的, 而 且 是 直 至 到 現 時 裏 面, 在 公 共 行 政 裏 面 是 有 這 樣 的 需 要 的, 所 以 我 們 覺 得 現 時 在 這 樣 的 情 況 之 下, 可 以 繼 行 政 公 職 局 局 長 : 唔 該 司 長 續 設 立 這 個 科 長, 因 為 是 事 實 上 在 一 些 公 共 部 門 裏 面 有 這 樣 的 需 要, 這 個 就 是 我 們 直 至 到 回 歸 以 來, 十 年 來 是 這 樣 設 立 是 主 席 : 這 樣 考 慮, 實 際 上 如 果 是 確 定 委 任 這 個 科 長, 根 本 上 是 逐 步 逐 步 會 撤 銷 的, 而 且 現 在 很 多 部 門 來 說, 在 改 組 了 之 後, 沒 有 這 剛 才 區 議 員 提 到 第 二 條 裏 面 的 官 職 那 裏, 涉 及 到 在 主 管 那 裏, 包 括 科 長 那 裏, 它 亦 都 提 到 在 行 政 機 關, 基 本 法 裏 面 只 樣 需 要 的 時 候, 重 組 了 之 後, 他 都 已 經 有 一 些 是 不 會 設 科, 當 它 真 的 確 實 在 行 政 上, 例 外 上 需 要 到, 它 才 會 設 的 是 設 司 局 廳 處, 我 記 得 在 委 員 會 那 裏 亦 都 相 應 回 答 過 這 個 問 題 事 實 上 我 們 其 實 現 時 在 第 二 條 的 第 四 款 那 裏, 亦 都 很 清 楚 說 了, 這 個 官 職 科 長 這 個 管 職 是 一 個 屬 於 行 政 性 質 例 外 的 附 屬 單 位 的 設 立, 這 裏 的 第 四 款 是 有 一 個 說 明 是 很 清 晰 的 主 席 : 高 天 賜 議 員 了, 至 於 再 返 回 轉 頭 說, 沒 有 科 你 怎 樣 設 科 長 呢? 先 說 現 行 的 制 度, 我 們 是 有 兩 種 制 度 是 科 長, 一 種 是 確 定 委 任 ; 一 種 是 有 高 天 賜 : 附 屬 單 位 而 定 期 委 任 的, 原 來 的 確 定 委 任 的 科 長, 過 去 是 一 種 制 度 這 樣 存 了 下 來, 是 不 能 夠 撤 銷 的, 所 以 新 委 任 的 科 長 如 果 有 附 屬 單 位 設 立, 符 合 我 們 第 二 條 第 四 款 的 話, 是 例 外 性 質 的 話, 我 們 才 會 設 立 這 個 這 樣 的 科 長, 我 們 分 開 一 個 就 是 科 的 組 關 於 領 導 層 的 方 面, 現 在 我 們 所 討 論 這 個 文 本 基 本 規 定, 其 實 很 老 實 說, 很 多 事 情 涉 及 領 導 層 及 主 管 的 基 本 規 定, 就 不 是 在 這 個 方 案 裏 面 看 到, 就 在 那 裏 呢? 就 在 公 職

32 III - 141 2009 7 22 7 23 法, 所 以 個 標 的 一 開 始 已 經 是 有 問 題, 兼 且 立 法 是 要 立 些 好 的 法, 你 領 導 層, 具 一 個 例, 第 二 條 第 三 款, 就 沒 有 了 那 個 組 長, 但 是 你 去 第 二 十 五 條 第 一 款 及 你 的 表 格 裏 面 所 訂, 表 格 二 就 有 組 長 的, 那 變 了 在 操 作 的 時 候, 就 變 了 有 些 人 就 會 覺 得, 究 竟 你 是 否 領 導 層 呢? 即 雖 然 你 這 樣 解 釋 說 將 來 不 會 再 有 組 長, 但 是 已 經 二 十 年 了, 回 歸 都 十 年 了, 那 是 否 多 五 十 年 都 還 有 組 長 呢? 那 不 如 一 次 過, 為 甚 麼 不 做 好 它 呢? 所 以 我 在 這 裏 我 很 針 對 性, 就 是 那 個 組 長, 為 甚 麼 不 可 以 一 次 過 將 它 們 全 部 變 了 處 長? 或 者 就 是 不 用, 所 以 變 了 這 些 這 樣 的 矛 盾, 很 老 實 說, 這 個 方 案 我 自 己 的 意 見, 除 了 加 薪, 沒 有 甚 麼 新 意 的 例 如 能 源 辦 公 室, 有 很 多 這 些 類 似 的, 譬 如 科 技 委 員 會 博 彩 監 察 處, 這 些 其 實 它 等 同 局 長, 這 很 多 時 候, 我 想 這 個 留 待 將 來 再 去 研 究 的, 你 現 在 說, 區 錦 新 議 員 提 出 來 這 個 問 題, 我 想 那 個 在 這 裏 都 不 可 以 解 釋 基 本 法 的, 是 嗎? 我 們 有 份 參 與 基 本 法 起 草 都 沒 資 格 來 到 解 釋 這 個 基 本 法, 所 以 剛 剛 朱 局 長 解 釋 的, 我 內 部 始 終 都 是 四 級, 即 是 不 會 全 部 設 的, 若 果 我 設 了 廳 長, 我 可 能 就 不 設 處 長, 這 個 說 法, 若 果 套 用 在 基 本 法, 確 是 有 所 不 妥 的, 我 們 是 不 可 以 就 這 樣 解 釋 基 本 法, 你 老 實 說, 你 問 我 或 者 問 我 們 副 主 席, 我 們 有 份 參 與 基 本 法 當 時 起 草, 我 想 現 在 你 若 果 突 然 間 問 我 為 甚 麼? 都 是 根 據 以 往 的, 即 歷 史 遺 留 主 席 : 區 錦 新 議 員 區 錦 新 : 是, 多 謝 局 長 剛 才 的 解 釋 不 過 個 問 題 就 是 說, 即 我 都 仍 然 不 是 很 認 同 這 個 這 樣 的 解 釋, 原 因 就 是 當 然 政 府 是 拿 了 很 多 理 由 出 來 的, 怎 樣 又 避 免 了 好 像 基 本 法 規 定 的 四 級, 我 們 亦 都 是 維 持 四 級, 這 個 是 一 個 行 政 性 質, 事 實 上 司 局 廳 處 都 是 行 政 性 質, 當 然 你 說, 我 們 是 盡 量 會 適 應, 但 是 問 題 的 關 鍵 是 在 於 既 然 我 們 基 本 法 又 訂 了 存 在, 我 們 是 否 要 遵 守 基 本 法 的 時 候, 如 果 既 然 是 科 長 這 一 職 位 其 實 基 本 法 是 沒 有 的 時 候, 我 們 有 沒 有 辦 法 解 決 先? 如 果 我 們 沒, 我 們 找 盡 所 有 辦 法 都 沒 得 解 決 的, 解 決 不 到 的, 我 當 然 啦! 焗 " 住 啦! 唯 有 繼 續 用 科 長 的, 但 是 如 果 我 有 沒 有 其 它 辦 法 解 決 到 呢? 譬 如 說 我 們 過 往 有 些 職 務 主 管, 即 現 在 有 些 職 務 主 管 這 一 類 的 工 作 性 質 來 到 取 到 了 個 科 長, 即 有 一 些 科 長 的 一 些 工 作, 有 人 需 要 去 做 的 時 候, 有 沒 有 其 它 辦 法 可 以 取 代 呢? 當 然 不 是 每 個 科 長 都 升 做 處 長, 不 是 這 樣 的 意 思, 但 有 沒 有 其 它 辦 法? 如 果 能 夠 有 辦 法 去 取 代 的 時 候, 我 們 是 否 應 該 盡 量 去 遵 守 基 本 法 呢? 而 不 是 說 因 為 我 有 技 術 上 的 問 題, 就 可 以 不 遵 守 不 按 照 基 本 法 的 規 定 來 到 做, 我 希 望 這 一 點 就 其 實 政 府 需 要 檢 討 的, 即 當 然 對 於 官 僚 來 說, 當 然 最 簡 單, 現 有 的 我 們 不 改 它 就 最 好 的, 非 常 之 簡 便, 但 是 如 果 我 們 有 其 它 辦 法 處 理 的 時 候, 我 們 為 甚 麼 不 處 理? 為 甚 麼 不 盡 量 去 按 照 基 本 法 的 規 定 來 到 做? 就 訂 立 那 四 級, 而 要 另 外 加 多 級 出 來 呢? 這 只 是 一 個 問 題 的 我 想 我 記 得 就 是 要 解 決 這 個 問 題, 當 時 他 們 是 設 政 務 司 的, 政 務 司, 然 後 司 長 這 樣 下 來 的, 因 為 這 個 就 與 我 們 回 歸 之 後, 若 果 記 起 草 基 本 法 的 時 候, 是 注 意 這 個 問 題, 我 是 這 樣 記 得 的, 所 以 就 撤 銷 了 政 務 司 這 個, 亦 都 會 有 出 現 後 面 的 司 長, 以 往 的 司 長 全 部 變 成 局 長, 這 個 是 有 一 定 的 原 因 的, 當 時 是 因 為 有 政 務 司 司 長 局 長 廳 長, 至 於 你 說 現 在 怎 樣 解 釋, 你 不 可 以 因 為 基 本 法 有 四 級 的, 所 以 我 在 行 政 機 構, 我 現 在 全 部 設 四 級 符 合 了 這 個, 不 是 的 ; 不 過, 區 錦 新 議 員 提 出 來 的 問 題 遺 留 下 來 的 問 題 是 可 以 帶 回 去 將 來 慢 慢 再 研 究, 因 為 用 這 個 解 釋 說 基 本 法 規 定 四 級, 所 以 我 就 四 級, 隨 便 用 個 名, 這 個 不 能, 是 嗎? 我 覺 得 這 個 不 妥, 因 為 我 們 坐 在 這 裏 沒 一 個 人 有 資 格 去 解 釋, 就 是 因 為 基 本 法 規 定 你 有 四 級 行 政 機 構, 所 以 我 隨 便 找 四 個 名 就 可 以 的, 這 個 不 可 以 的, 是 嗎? 不 過 提 了 出 來 之 後, 回 去 再 研 究 的, 這 裏 你 沒 可 能 有 個 答 案 的, 事 實 現 在 是 寫 了 一 個 基 本 法 沒 有 的, 其 實 我 們 的 行 政 機 構 裏 面 剛 剛 我 已 經 指 出 很 多 真 的 沒 有 的, 主 任 有 沒 有? 沒 有 的 是 嗎? 你 說 不 是 官 嗎? 肯 定 是 官 來 的, 而 且 享 受 局 長 待 遇 的, 這 個 你 可 以 有 一 個 解 釋, 即 是 等 於 局 長, 不 過 我 不 叫 他 是 局 長 這 樣 解 的, 所 以 我 想 不 要 在 這 裏 再 解 釋 了 基 本 法 訂 四 級, 我 就 設 四 級, 這 個 不 通 的 我 想 繼 續 請 問 各 位, 第 一 條 去 到 第 三 條, 還 有 那 位 議 員 想 發 表 意 見 的? 若 果 沒 有 的 話, 我 們 就 表 決 請 各 位 議 員 表 決 劉 本 立 議 員 : 我 們 表 決 緊 主 席 : 我 想 這 個 問 題 留 待 政 府 回 去 再 繼 續 研 究 的, 其 實 這 裏 我 都 覺 得, 譬 如 有 些 我 們 這 個 部 門, 根 本 不 叫 局 的, 是 嗎? ( 表 決 進 行 中 )

N.º III-141 23-7 e 22-7-2009 Diário da Assembleia Legislativa da Região Administrativa Especial de Macau I Série 33 主 席 : 表 決 完 畢 通 過 明 確 說 明 是 屬 臨 時 性 質 另 一 方 面 亦 都 保 留 到 一 個 基 本 上 一 個 需 要, 好 像 剛 剛 所 說 一 些 理 由, 他 本 身 如 果 真 的 病 了 一 個 各 位 議 員 : 月, 他 要 有 人 替 他 的, 如 果 是 委 任 的 時 候, 行 政 當 局 不 立 刻 委 任 他 的, 有 一 個 時 間, 這 個 時 間 基 本 上 是 一 個 過 渡 性 的 臨 時 我 們 去 到 第 二 章 的 第 四 條 去 到 第 八 條, 第 四 第 五 第 性 的, 最 高 是 六 個 月 的 六 第 七 第 八 條 區 錦 新 議 員 區 錦 新 : 只 想 就 第 八 條 提 出 一 些 問 題 的 特 區 政 府 特 區 成 立 以 來, 我 們 都 出 名 代 代 相 傳 ", 一 代 就 代 到 沒 限 主 席 : 朱 局 長 : 久, 就 代 代 相 傳 ", 有 代 局 長 代 廳 長 代 處 長, 一 直 代 代 這 樣 代 上 去, 現 在 就 在 這 個 法 案 裏 面 都 意 圖 就 是 梳 理 一 下, 即 你 說 第 八 條 第 二 款 最 多 六 個 月 嗎? 不 要 再 有 這 種 代 代 相 傳 " 這 些 這 麼 有 趣 的 現 象, 但 是 在 這 裏, 這 條 尾 巴 又 割 不 完 的, 因 為 為 甚 麼 呢? 這 裏 在 個 代 任 制 度, 在 第 八 條 的 第 二 款, 代 任 制 度 方 式 擔 任 領 導 及 主 管 官 職 屬 行 政 公 職 局 局 長 朱 : 基 本 上 我 們 是 如 果 臨 時 性 質 委 任 他, 代 任 的 時 候, 我 們 給 六 個 月 的 臨 時 性 質, 這 個 臨 時 又 臨 到 何 時 呢? 我 記 得 我 們 澳 門 很 多 臨 時, 臨 時 很 久 的, 台 山 街 市 臨 時, 臨 時 了 三 十 多 年, 我 就 不 知, 這 裏 就 沒 有 一 個 具 體 的, 其 實 是 否 應 該 有 清 晰 的, 譬 如 說 主 席 : 不 是, 你 代 任 應 該 若 果 是 不 適 病 了, 你 不 需 要 委 任 的, 自 然 是 代 了 的, 是 嗎? 代 任 制 度 怎 樣 的 規 限 呢? 這 個 臨 時 在 法 律 上 有 沒 有 解 釋 甚 麼 為 之 臨 時 呢? 會 否 臨 了 整 個 政 府, 五 年 十 年 這 樣 來 臨 時 呢? 我 行 政 公 職 局 局 長 朱 : 不 是 自 動 的, 是 需 要 做 個 希 望 這 裏 能 夠 有 一 個 解 釋 主 席 : 不 是 的, 譬 如 說 局 長 病 了, 那 副 局 長 是 否 即 刻 代 那 個 局 長 對 外 呢? 應 該 是 的, 在 這 個 情 況 下 都 是 代 任, 因 為 你 說 若 果 是 半 年 的, 我 有 個 很 大 的 疑 問, 就 我 們 立 法 會 的 秘 書 長 病 主 席 : 請 了, 那 若 果 你 現 在 副 秘 書 長 肯 定 代 的, 你 說 最 多 六 個 月, 那 是 否 炒 " 了 個 秘 書 長 呢? 但 是 你 個 法 律 又 說 可 以 一 年 裏 面 不 能 行 政 公 職 局 局 長 朱 : 動 的, 公 職 因 為 高 天 賜 議 員 說 他 是 有 權 利 病 的, 甚 至 可 以 超 過 一 年, 都 要 別 人 代 的, 但 是 政 府, 我 在 參 加 委 員 會 工 作 的 時 第 八 條 代 任 第 二 款 臨 時 性 質, 在 我 們 現 在 解 決 了 現 時, 好 像 剛 剛 區 議 員 所 說 的 代 任 制 度 底 下, 是 確 有 需 要 仍 然 有 一 定 的 程 度, 某 種 情 況 之 下 要 有 代 任 的, 因 為 我 們 現 在 的 代 任 實 際 上 就 因 為 我 們 公 職 法 律 制 度 某 種 特 定 的 情 況, 因 為 個 位 可 以 留 回 給 他, 所 以 不 能 夠 將 個 位 正 正 式 式 委 任 一 個 官 職 領 導 或 者 主 管, 我 們 就 要 解 決 了, 那 解 決 得 來 的 時 候, 是 否 完 全 取 消 了 全 部 的 代 任 呢? 亦 都 沒 有 可 能 的, 因 為 任 何 官 職, 他 在 他 自 己 候, 政 府 說 得 很 清 楚, 是 一 年, 一 年 裏 面 可 以 代, 那 你 現 在 說 半 年, 這 個 怎 樣 搞 呢? 她 真 的 病 的, 但 是 你 又 要 給 她 一 年 可 以 病, 一 年 裏 面 你 不 可 以 委 任 第 二 個 人, 這 個 情 況 下 怎 樣 搞 呢? 因 為 你 委 任 是 一 種, 但 她 病 呢? 那 又 怎 樣? 若 果 那 個 即 你 說 的, 我 就 覺 得 有 困 難, 你 又 可 以 說 給 她 最 長 可 以 因 病 可 以 一 年, 但 是 你 說 最 長 又 六 個 月, 那 病 到 第 七 個 月 的 時 候 怎 樣? 是 否 不 可 以? 這 個 是 我 有 這 個 疑 問 的 那 個 崗 位 上, 他 可 能 都 會 是 有 一 定 的 時 間 或 者 會 離 開, 合 理 的 離 開, 譬 如 病 攞 假 期 等 等 情 況, 這 個 情 況 還 有 其 它 一 些 請 特 殊 的 情 況, 他 是 確 實 需 要 代 任 的, 或 者 是 因 為 法 律 規 定 在 委 任 的 時 候, 需 要 到 他 一 個 較 短 的 時 間, 看 一 下 他 是 否 能 夠 勝 行 政 法 長 : 主 席, 任, 又 或 者 他 有 特 殊 的 情 況 等 等 這 個, 所 以 要 保 留 回 第 八 條 第 二 款 一 個 所 謂 屬 臨 時 性 質, 屬 臨 時 性 質 一 方 面 解 決 一 個 長 久 或 者 我 請 法 律 顧 問 作 詳 細 少 許 的 這 個 解 釋 的 長 期 的, 好 像 現 在 還 有 一 些 特 定 的 情 況 之 下, 因 為 法 律 保 留 到 原 位 的, 原 來 的 官 職 的, 這 樣 一 方 面 解 決 他, 因 為 已 經 很 Assessor José Pinheiro Torres: Muito obrigado, Sr.ª

34 III - 141 2009 7 22 7 23 Secretária. nove. Mantiveram-se os seis meses improrrogáveis para os casos de vacatura do lugar e apenas para esses. Mas é matéria que está neste A questão da substituição dura por todo o tempo necessário à substituição, apenas no caso de vacatura do lugar, quando o lugar fique vago, então é que se coloca um prazo de seis meses. Essa maté..., porque em todos os restantes casos, impedimento, doença momento pensada e regulada no diploma complementar... no diploma complementar a aprovar ao abrigo do artigo trinta e quatro da proposta de lei, e daí que eu tenha falado nos seis meses, não consta desta proposta de lei, o prazo de seis meses e a diferenciação. que seja, dura, a substituição durará por todo o tempo que, em que o titular se encontre impedido, em que esteja doente, em que, ou por ( 行 政 法 司 司 長 問 文 不 是, 我 沒 有 這 樣 qualquer outra razão, esteja impedido. Só no caso do lugar ficar vago, 說 porque, por exemplo, o titular morre, porque por exemplo, cessou a comissão, é que a substituição não pode exceder os seis meses. Portanto, não é em todas as situações. 這 事 宜 不 是 由 本 法 案 規 範, 而 是 由 補 充 法 規 訂 定, 因 為 我 們 將 另 外 擬 定 規 定 補 充 本 法 律 第 85/89 號 現 行 制 度 維 持 不 變, 即 當 職 位 出 缺 時, 代 任 期 不 得 超 過 六 個 月, 且 該 期 間 不 得 ( 行 政 法 司 司 長 問 文 多 謝 司 長 延 長 目 前 規 範 這 事 宜 的 補 充 法 規 仍 在 研 究 階 段 中, 並 由 本 法 案 第 三 十 四 條 規 定 通 過 關 於 代 任 的 問 題, 其 實 代 任 期 之 長 短 視 乎 有 關 代 任 所 需 的 時 間 而 定 只 是 限 於 職 位 出 缺 的 情 況 下, 代 任 期 才 是 六 個 月 關 於 這 事 宜 因 為 在 其 他 情 況 下, 如 果 據 位 人 因 故 不 能 所 以, 我 所 提 的 六 個 月 並 不 是 由 本 法 案 規 範 六 個 月 期 限 及 其 他 不 同 之 處 ) 視 事 因 病 或 其 他 原 因 需 要 代 任 的 的 話, 有 關 代 任 期 是 按 其 因 故 不 能 視 事 或 因 病 所 需 的 時 間 而 定 只 在 職 位 出 缺 的 情 況, 例 如, 據 位 人 因 死 亡 而 終 止 定 期 委 任, 這 種 情 況 下 代 任 期 不 超 過 六 個 月 所 以, 並 不 是 所 有 的 情 況 下 都 是 六 個 月 的 ) 議 員 現 在 問 緊 你 是 這 個 法 律, 你 說 現 在 這 個 法 律 我 們 若 果 通 過 的 話, 是 肯 定 照 這 個 法 律 行 的, 你 說 我 還 要 去 做 一 個 法 律, 法 律 還 是 法 規? 不 是 的, 你 個 法 規 你 怎 樣 可 以 改 變 這 個? 沒 可 能 的, 你 做 甚 麼 法 規 可 以 改 變 法 律 的 精 神? 這 個 因 為 但 是 你 這 個 不 解 決 那 個 問 題 的, 因 為 你 第 二 款 與 第 一 款 的 表 述 是 一 樣 的 代 任, 你 沒 有 分 開 的, 你 沒 有 分 開 的 嗎? 你 第 一 款 你 是 說 因 為 官 職 出 缺 不 在 或 因 故 不 能 視 事 ", 第 二 項 你 用 的 代 任 是 同 一 個 詞 來 的, 那 你 又 說 有 些 情 形 半 年, 有 些 情 形 不 是 半 年, 即 有 些 可 以 是 永 遠 的, 那 你 即 是 區 錦 新 議 員 提 出 來 的 問 題 就 說, 你 有 沒 有 一 個 時 限? 朱 局 長 答 半 年, 半 年 你 若 果 病, 你 沒 可 能 的, 但 你 現 在 說 不 是, 你 有 些 情 況 是, 有 些 情 況 不 是 ; 但 是 你 在 第 八 條 的 條 文 你 看 不 到, 第 八 條 條 文 你 是 說 明 代 任, 我 看 一 下 個 葡 文, 因 為 中 文 是 沒 有 差 別 的, 完 全 沒 差 別 的, 所 以 這 裏 要 搞 清 楚 的, 因 為 你 們 政 府 的 答 覆 都 是 兩 個 都 不 同 的 議 員 提 出 來 是 有 理 由 的, 我 覺 得 他 有 理 由 提 出 來, 但 你 沒 有 理 由 是 這 樣 答 的, 個 問 題 就 出 現 在 這 裏, 若 果 你 剛 剛 答 他 的 代 任 可 以 一 年, 我 就 不 會 再 問 你 了, 因 為 你 是 准 即 是 若 果 委 任 的, 一 年 若 果 他 病, 不 回 來 的, 你 可 以 不 在 委 任 他, 這 個 是 那 個 法 律 的 精 神 來 的, 但 是 你 現 在 又 說 不 是, 但 是 這 個 法 律 你 又 看 不 到, 你 說 你 看 不 到, 不 在 這 個 法 律 管, 將 來 另 外 會 出 一 個 法 規, 你 那 個 法 規 怎 可 以 來 代 替 這 裏 法 律 規 定 的 事 情 你 去 改 呢? 沒 理 由 的, 現 在 因 為 議 員 其 實 要 問 一 個 問 題 很 簡 單, 因 為 以 前 代 任 代 任 代 任 十 年 都 代 任 的, 現 在 你 說 我 會 解 決, 那 你 解 決 究 竟 最 長 去 到 那 裏, 議 員 問 一 個 這 麼 簡 單 的 問 題, 那 你 說 半 年 的 話, 與 這 個 法 律 的 精 神 是 有 違 反, 因 為 我 知 道 病 假 你 要 給 他 一 年, 這 個 我 記 得 在 委 員 會 有 爭 論 的, 因 為 為 Assessor José Pinheiro Torres: Não... eu digo isso porque não é... não é no texto, no articulado da lei, que se encontra, ou da proposta de lei que se encontra definida essa matéria. Essa matéria está, ou encontra-se prevista no diploma complementar que depois vai estabelecer outras disposições, ou vai completar a lei. E é aí que está, de resto não se tendo alterado... de resto não se tendo alterado, o regime actualmente vigente, o regime do oitenta e cinco oitenta e 甚 麼 呢? 高 天 賜 議 員 說 病 是 一 個 人 的 權 利, 我 可 以 病 十 年, 那 個 位 你 都 不 可 以 給 別 人 坐 的, 這 個 爭 論 是 在 這 裏 的, 最 後 政 府 說 我 們 的 政 策 說 一 年, 若 果 你 那 個 法 律 通 過 的 時 候, 你 條 文 就 相 互 矛 盾 的, 你 給 得 別 人 一 年, 又 說 別 人 是 半 年, 你 將 來 怎 樣 執 行 呢? 我 想 問 政 府 你 怎 樣 執 行? 你 就 算 在 這 裏 你 解 釋 了 是 半 年, 你 將 來 那 個 病 假 請 一 年 病 假 那 個 是 否 你 要 炒 " 他 魷 魚 " 呢? 是 這 個 問 題, 隨 便 你 做 甚 麼 法 規, 都 是 有 這 個 問 題

N.º III-141 23-7 e 22-7-2009 Diário da Assembleia Legislativa da Região Administrativa Especial de Macau I Série 35 的 你 一 方 面 給 人 可 以 病 一 年 ; 另 外 一 方 面 你 說 半 年 我 已 經 要 解 除 你 職 務, 那 你 怎 解 決 呢? 你 用 甚 麼 來 到 解 決 呢? 其 實 這 個 本 來 不 是 我 想 提 的 問 題, 是 提 了, 你 答 了 才 有 這 個 問 題 出 現 的, 我 剛 剛 說 不 知 有 沒 有 明 白, 譬 如 說 病 了 第 六 個 月 第 一 日, 你 是 否 要 解 除 他? 你 若 果 解 除 他, 又 不 符 合 這 個 法 律 精 神, 可 以 病 一 年, 你 才 可 以 代 替, 那 怎 樣 解 釋? Assessor José Pinheiro Torres: Se posso.. não... efectivamente há um...o artigo cento e seis do ETAPM e os dezoito meses é para os funcionários em geral. O que nós pomos hoje, ou melhor, o que está nesta proposta de lei é a ideia de que a comissão de serviço dos titulares de cargos de direcção e chefia cessa automaticamente, quando, por qualquer motivo eles estejam impedidos de exercer funções por mais de doze meses, e, portanto, em princípio...em 行 政 法 務 司 司 長 : 主 席 : princípio, a substituição por motivo de doença nunca se prolongará para além desses doze meses, e ficando vago o lugar mais seis meses. 或 者 我 先 請 法 律 顧 問 再 補 充 少 許, 然 後 就 是 其 實 我 們 在 這 個 修 訂 裏 面, 關 於 那 個 代 任, 我 們 是 改 了 現 行 的 一 個 制 度, 就 是 說 有 關 那 些 代 任, 即 現 在 是 在 那 個 85/89/M 那 裏, 即 是 說 就 是 那 些 長 期 代 任 了, 譬 如 現 在 有 局 長, 原 來 的 局 長, 他 被 委 任 司 長, 然 後 那 個 局 長 就 是 有 一 個 代 任 的 人 這 樣, 我 們 純 粹 就 在 這 個 法 案 那 裏, 就 是 撤 銷 這 一 個 制 度, 即 是 說 將 來 就 沒 有 這 些 長 期 的 代 任 了, 但 是 我 們 沒 有 修 改 到, 譬 如 現 在 有 一 些 的 制 度, 就 是 說 立 法 議 員, 譬 如 如 果 是 公 務 人 員 的 立 法 議 員, 他 是 原 來 是 有 一 些 官 職 的, 譬 如 領 導 或 者 主 管 官 職, 在 這 個 制 度 我 們 就 保 留 了, 我 們 就 沒 有 撤 銷 到 的, 而 且 我 們 是 沒 修 改 到 現 行 就 關 於 譬 如 剛 才 主 席 說, 就 是 病 假, 即 因 病 缺 勤 那 裏, 我 們 看 到 按 照 現 在 的 公 職 法 律 制 度 第 一 百 零 六 條, 它 缺 勤 的 期 限 是 十 八 個 月, 即 不 可 以 超 過 十 八 個 月 的, 即 那 個 制 度 是 沒 修 改 的 這 樣, 但 是 我 們 亦 都 認 為 是 說, 如 果 我 們 將 來 是 說, 某 一 個 位, 他 是 出 缺, 即 是 原 來 他 是 沒 一 個 人 的, 因 為 我 們 不 會 說 保 留 這 個 官 職, 如 果 是 出 缺, 我 們 是 會 建 議 就 是 六 個 月, 即 這 個 代 任 不 可 以 六 個 月, 這 個 意 思 即 是 說 如 果 原 來 的 官 職 沒 一 個 人 的, 即 沒 委 任 了 某 一 個 人 的 話, 是 空 缺 的 話, 我 們 可 以 就 是 用 代 任 的 形 式, 不 過 不 可 以 超 過 六 個 月 ; 但 是 如 果 按 照 現 在 這 個 法 例, 如 果 是 因 病 缺 勤, 那 可 以 就 是 作 出 甚 麼 呢? 因 病 缺 勤 的 情 況 就 不 可 以 超 過 十 八 個 月, 或 者 在 這 裏 我 都 請 法 律 顧 問 作 詳 細, 即 法 律 上 那 裏, 那 個 的 配 合, 然 後 是 有 需 要 我 們 看 一 下 是 否 這 個 法 律 那 裏, 是 需 要 再 清 楚 少 許, 有 些 甚 麼 修 改 的 建 議 呢 這 樣? A questão do regulamento, não... a lei diz... a proposta de lei diz no número dois do artigo oitavo que a substituição tem carácter temporário; o regulamento limita-se a definir os limites temporais e no caso de vacatura do lugar, no caso do lugar ficar vago, porque, por exemplo, o titular morre, porque, por exemplo, a comissão cessa, por ultrapassar esses doze meses que há pouco referi, então nesse caso a substituição não se pode estender para além dos seis meses. Põe-se este prazo de seis meses ou põe-se um prazo mais curto por uma razão simples, por um lado para dar alguma possibilidade de não tomar decisões precipitadas quanto à escolha do titular do cargo, por outro lado também para evitar as situações em que, por falta de nomeação de um titular do cargo, então se prolonguem indefinidamente as situações de substituição e daí que este prazo em relação à vacatura do lugar seja um prazo fixo, seis meses. Nas restantes situações a substituição dura por todo o tempo que dure a necessidade de substituir; se for a doença é por todo o tempo que dure a doença, se for no caso, por exemplo, dos deputados que sejam titulares de cargos, cujo cargo se suspenda por todo o tempo que exerça o cargo de deputado, etc, etc. ( 行 政 法 務 司 司 長 公 顧 問 文 : 如 允 許 我 不 是, 事 實 上 是 有 一 澳 門 公 共 行 政 工 作 人 員 通 則 第 一 百 零 六 條 規 定 是 十 八 個 月 這 適 用 一 般 的 工 作 人 員 而 我 們 今 日 建 議 的, 本 法 案 建 議 的 是, 領 導 及 主 管 人 員 無 論 因 任 何 理 由 不 能 視 事 超 過 十 八 個 月, 其 定 期 委 任 會 自 動 終 止 主 席 : 司 長 : 所 以, 基 本 上, 因 病 出 缺 之 代 任 期 不 得 超 過 十 二 個 月, 有 關 職 務 出 缺 不 超 過 六 個 月 至 於 法 規 問 題, 不 是 根 據 本 法 我 要 搞 清 楚 是 十 八 個 月, 還 是 十 二 個 月, 因 為 你 們 在 委 員 會 強 調 是 十 二 個 月 的, 因 為 我 有 去 參 加 委 員 會 的, 委 員 會 我 想 其 他 議 員 都 聽 到 的, 強 調 是 十 二 個 月 另 外 你 若 果 根 據 你 剛 剛 的 解 釋, 這 個 條 文 是 不 對 的, 第 八 條 的 條 文 是 不 對 的 案 第 八 條 第 二 款, 代 任 屬 臨 時 性 質 法 規 規 範 內 容 只 限 訂 定 臨 時 代 任 期 當 職 位 出 缺 時, 例 如, 據 位 人 死 亡, 又 例 如, 我 剛 才 提 到 的 定 期 委 任 因 超 過 十 二 個 月 而 被 終 止, 在 這 種 情 況 下, 代 任 期 不 得 超 過 六 個 月

36 III - 141 2009 7 22 7 23 建 議 這 六 個 月 或 者 更 短 的 時 間 的 原 因 是 : 一 方 面, 盡 量 避 免 在 選 擇 據 位 人 時 作 倉 卒 決 定 ; 另 一 方 面, 盡 量 避 免 無 法 選 擇 據 位 人 的 情 況 出 現 所 以, 代 任 期 會 無 限 期 地 延 長 好 啦! 你 如 果 完 了, 好 像 主 席 你 說, 如 果 他 終 止, 自 動 終 止 了 即 完 結 了, 他 這 個 人 因 為 他 病, 而 超 過 十 二 個 月 來 沒 有 這 個 位 的 話, 在 這 樣 的 情 況, 這 個 位 就 出 了 一 個 空 缺 了, 之 前 不 是 一 個 空 缺 來 的, 這 十 二 個 月 不 是 一 個 空 缺 來 的 好 啦, 這 所 以, 在 職 位 出 缺 時, 代 任 期 定 為 六 個 月 至 於 其 他 的 情 況, 代 任 期 長 短 是 視 乎 有 關 代 任 所 需 的 時 間 而 定 : 如 果 因 病 代 任 的 話, 則 視 乎 患 病 所 需 的 時 間 ; 例 如, 如 果 據 位 人 是 議 員 的 話, 其 職 位 懸 空 直 至 所 需 時 間 為 止 等 等 情 況 ) 主 席 : 司 長 : 個 人 沒 有 了 這 個 定 期 委 任, 沒 錯 了, 就 是 出 現 一 個 空 缺 了 我 們 剛 才 說 就 是 說, 如 果 是 這 個 位 是 出 現 空 缺, 即 不 是 有 人 的, 不 是 有 人 霸 住 個 位 的, 不 是 因 為 種 種 理 由 或 者 病, 而 是 出 現 了 空 缺 的 話, 而 我 們 要 揀 一 個 人 來 代 任 這 個 空 缺 的 位, 在 這 樣 的 情 況 之 下, 這 個 代 任 是 不 可 以 超 過 六 個 月, 那 個 精 神 就 是 這 樣 所 以 是 兩 件 事, 一 個 就 是 說 有 沒 有 霸 住 個 位? 不 過 他 做 不 到 ; 另 外 一 個 是 沒 有 人 的, 純 粹 是 空 缺 的 位 這 樣 你 這 裏 第 十 七 條 的 第 五 款, 那 個 定 期 委 任 十 二 個 月, 因 故 不 能 執 行 職 務, 自 動 取 消, 那 個 定 期 委 任 都 沒 有 了, 怎 樣 可 以 todo o tempo, 我 都 不 明,está no artigo décimo sétimo, número um, alínea cinco 說 明 是 十 二 個 月, 若 果 你 十 二 個 月 因 病, 他 的 委 任 根 本 就 自 動 沒 有 了, 那 怎 樣 可 以 這 裏 你 就 說 了, 若 果 那 個 局 長, 委 任 的 做 了 局 長 來 做 議 員 的 話, 你 沒 有 一 個 限 制, 但 他 的 局 長 的 定 期 委 任 一 年 之 後 已 經 沒 有 了, 你 怎 樣 保 證 呢? 所 以 十 八 個 月 又 沒 有 根 據, 這 裏 自 己 訂 了 十 二 個 月 的, 當 然 現 在 未 通 過 的, 你 十 七 條 第 一 款 的 第 五 項 寫 了 的, 因 為 你 定 期 委 任, 我 知 道 局 長 是 委 任 的, 沒 有 說 你 有 很 多 個 局 長, 局 長 只 有 一 個, 委 任 的, 你 本 來 是 高 級 技 術 員 或 者 是 其 它 職 務, 你 委 任 他 做 局 長, 但 他 十 二 個 月 沒 有 的, 他 已 經 自 動 沒 有 的 了, 定 期 委 任 都 沒 有 了, 那 你 為 甚 麼 又 說 十 八 個 月 呢? 那 後 面 六 個 那 裏 來 的 呢? 這 個 是 有 問 題 的 行 政 法 務 司 司 長 : 主 席 : 主 席 主 席 : 這 樣 好 像 不 是 很 邏 輯 的, 你 根 本 沒 有 人, 為 甚 麼 你 要 去 委 任 一 個 人 去 代 呢? 這 個 是 很 不 通 的! 你 根 本 那 個 位 根 本 沒 有 人 的, 一 年 裏 面, 那 個 人 病 了 一 年 之 後, 他 的 位 是 沒 有 人 做 的 了, 他 已 經 自 動 那 個 合 約 都 到 期 了 沒 有 了 取 消 了, 那 你 為 甚 麼 不 委 任? 要 委 任 一 個 代 任 的? 因 為 我 本 來 都 不 明 白 的, 但 是 我 聽 了 委 員 會 裏 面, 聽 了 政 府 的 解 釋, 說 科 長 就 是 一 個 職 程, 但 是 局 長 肯 定 不 是 一 個 職 程, 這 樣 沒 有 理 由 的, 你 科 長 你 說 因 為 是 職 程, 所 以 我 不 可 以 取 消, 亦 都 不 可 以 他 不 是 官 職, 你 們 說 了 很 多 次 的, 科 長 不 是 官 職, 是 職 程, 若 果 你 現 在 這 樣 的 解 釋, 局 長 就 是 個 職 程, 那 個 人 做 了 局 長, 他 一 年 沒 有 病, 你 都 不 可 以 委 任 一 個 人 去 做 局 長, 要 代 任, 根 本 那 個 合 約 已 經 都 沒 有 了, 那 個 位 是 空 了 出 來, 為 甚 麼 你 要 去 代 任 呢? 真 的 你 找 不 到 人? 或 者 你 要 留 回 那 個 位 給 那 個 人 病 完, 三 年 五 年 之 後 再 回 來? 這 個 不 是 你 們 解 決 問 題 的, 我 想 即 是 很 不 通 了, 你 強 硬 要 解 釋 這 一 條 第 八 條 是 半 年 的, 都 找 個 比 較 邏 輯 如 果 是 說 到 第 十 七 條 裏 面, 剛 才 主 席 提 這 個, 主 要 就 是 說 在 甚 麼 情 況 之 下, 那 些 官 職 即 領 導 或 者 主 管 的 官 職, 他 那 個 定 期 委 任 要 自 動 終 止, 這 個 是 一 個 情 況 那 就 在 那 個 第 一 款 第 五 項 裏 面 就 是 說, 如 果 他 是 不 可 以, 因 故 不 能 執 行 這 個 職 務 十 二 個 月 以 上 的 話, 在 這 個 這 樣 的 情 況 之 下, 這 個 定 期 委 任 要 自 動 終 止 的 了 在 這 個 情 況 但 是 另 一 個 情 況 就 是 說, 某 一 個 人 是 一 些 的, 這 個 不 邏 輯 的, 那 個 位 都 沒 有 人 了, 為 甚 麼 要 委 任 代 任 呢? 真 的 找 不 到 一 個 局 長? 除 非 局 長 是 職 程, 職 程 你 沒 有 辦 法 的, 在 quadro 入 面 的, 你 沒 有 人 可 以 取 代 得 他 的 位 的, 但 是 你 又 不 是 說 職 程 來 的, 職 程 委 任 他 到 了 期, 他 沒 有 的 了, 沒 有 為 甚 麼 你 是 不 委 任 局 長, 要 委 任 一 個 代 局 長? 這 個 問 題 就 是 在 這 裏 要 被 委 任 是 要 代 任, 因 為 這 個 譬 如 說 如 果 這 個 官 職 的 人 員 是 病 了 十 二 個 月, 好 啦! 我 們 要 就 是 委 任 一 個 代 任, 即 代 他 的 行 政 法 務 司 司 長 : 主 席 : 人 員, 而 這 個 代 他 的 人 員, 他 那 個 代 任 的 期 限 是 多 少? 這 個 是 一 個 問 題 另 外 就 是 說, 他 如 果 是 個 期 限, 因 為 他 病 了 十 二 個 月, 而 我 們 又 說 十 二 個 月 之 後, 如 果 他 病 超 過 十 二 個 月, 就 要 自 動 終 止 了, 那 就 是 他 還 是 在 位 的, 不 過 他 有 事, 就 不 可 以 擔 任 這 個 職 務, 在 這 個 情 況 事 實 上 現 在 的 情 況 就 是 有 這 樣 的 情 況 發 生, 就 是 說 那 個 純 粹 是 空 缺 一 個 空 缺 位, 而 我 們 不 是 當 在 委 任 那 時, 就 已 經 是 定 期 委 任, 而 是 用 一 個 代 替, 即 代 任 的 形 式, 就 是 好 像 我 們 說 那 個 試, 即 試 這 一 個 人 員, 譬 如 我 們 說 請 一 些 公 務 人 員, 我 們

N.º III-141 23-7 e 22-7-2009 Diário da Assembleia Legislativa da Região Administrativa Especial de Macau I Série 37 就 說 試 用 期, 這 個 Probation 我 們 說, 譬 如 現 在 我 們 是 請 人 員 是 入 來 公 職 的 話, 以 譬 如 編 制 外 合 同 形 式, 我 們 一 入 來 的 時 候, 那 個 人 第 一 次 入 公 職, 他 不 可 以 即 刻 用 一 個 編 制 外 合 同 的, 他 是 用 一 個 散 位 合 同, 試 用 期 就 是 六 個 月 的, 好 啦! 試 用 了 期 這 六 個 月 之 後, 他 是 合 格, 他 是 可 以 做 到 工 作, 那 才 會 作 撤 銷 委 任, 最 多 是 十 二 個 月, 即 是 換 句 說 話, 你 剛 剛 所 說 的 例 子, 如 果 一 個 領 導 層 的 公 務 人 員 入 了 來 立 法 會, 他 一 年 之 後 就 會 撤 銷 了 那 個 委 任, 不 要 說 那 個 權 限 了, 與 以 前 是 很 大 分 別 的, 因 為 以 前 如 果 沒 有 這 個 條 文, 他 四 年 後 還 可 以 返 回 公 職 的, 不 說 這 一 筆 出 一 個 委 任, 就 是 一 個 以 編 制 外 合 同, 而 在 現 在 的 公 職, 即 定 期 委 任 官 職 的 制 度 裏 面, 我 們 都 有 用 這 個 做 法 的, 就 是 好 像 主 席 說, 不 是 的, 就 是 雖 然 是 空 缺, 但 你 為 甚 麼 不 即 刻 委 任 他 呢? 我 們 就 是 想 試 一 下, 給 一 個 機 會 試 一 下, 所 以 就 用 這 一 個 代 任 的 形 式 所 以 我 想 強 調 一 件 事, 當 時 我 在 小 組 都 是 說 過 的, 如 果 你 病, 根 據 公 職 法 剛 才 所 說 那 個 條 文, 一 百 零 六 條 那 裏, 是 去 到 十 八 個 月 的, 現 在 最 關 鍵 就 是 第 十 七 條 第 一 款 第 五 項, 它 是 硬 的, 硬 性 的, 你 沒 有 彎 轉 的, 你 怎 樣 解 釋 都 沒 有 用, 你 用 那 些 所 謂 行 政 法 規 去 解 釋, 都 解 釋 不 到 這 件 事, 所 以 剛 剛 所 說 或 者 我 有 需 要 都 澄 清 一 下, 關 於 科 長, 其 實 科 長, 根 據 這 個 法 律, 我 們 就 是 說 官 職 主 席 : 官 職 不 是 一 個 編 制 內, 所 以 這 裏 的 科 長 所 訂 的 就 是 以 定 期 委 任, 是 一 個 官 職, 不 是 一 個 編 制 內 的 職 位 ; 不 過, 我 們 有 一 些 就 是 說, 因 歷 史 帶 下 來 的, 以 往 的 法 律 帶 下 來, 有 一 些 科 長, 他 是 編 制 內 的, 即 以 定 期 委 任, 即 是 編 制 內, 確 定 委 任, 這 些 就 是 所 謂 的 編 制 內, 即 是 編 制 內 的 人 員, 所 謂 叫 做 實 位 的 科 長, 但 是 這 些 科 長 是 過 渡 那 個 臨 時, 其 實 問 得 很 好, 臨 時 到 怎 樣? 我 都 有 問 在 小 組, 我 當 時 我 記 得 很 清 楚, 我 問 緊 的, 怎 樣 解 釋 臨 時? 你 們 沒 有 得 解 釋, 一 意 孤 行 地 這 樣 行, 現 在 撞 板 " 了, 所 以 我 說 給 你 聽 一 件 事, 現 在 帶 來 很 多 問 題, 所 以 我 開 場 白 的 時 候, 你 說 基 本 規 定, 根 本 上 基 本 規 定 都 不 在 這 裏 訂, 要 去 回 公 職 法, 又 要 去 回 一 些 舊 的 法 例, 應 該 當 時 寫 的 時 候 要 寫 好 一 些, 全 部 一 連 串 都 寫 了, 有 多 少 事 件 呢? 不 是 很 多 的 的, 我 們 在 這 個 法 案 裏 面, 我 們 純 粹 怎 樣 處 理 現 時 在 這 一 個 確 定 委 位 的 科 長, 怎 樣 處 理 他 過 渡? 但 是 以 這 個 法 案 來 訂 的, 官 職 就 是 除 了 局 廳 處, 亦 都 是 科 長, 剛 才 說 是 特 別 情 況 之 下, 在 一 個 行 政 架 構 裏 面 的 一 個 特 別 的 科 長, 如 果 是 委 任 這 個 科 長 的 話, 設 立 這 個 科 是 要 以 定 期 委 任, 好 像 其 它 廳 長 局 長 的 形 式 是 來 委 任 的, 而 現 在 剩 下 來 的 那 些 確 定 委 任 的 科 長 的 話, 這 些 是 一 個 很 過 渡 的, 一 直 至 到 他 們 何 時 退 休 或 者 離 任 之 後, 就 已 經 不 會 再 設 立 這 些 所 謂 叫 做 編 制 或 者 確 定, 即 是 我 們 說 實 位 的 科 長 了, 就 不 會 有 的 了 這 樣 如 果 說 例 子 不 是 很 多, 所 以 我 很 老 實 說, 關 於 代 任 那 件 事 是 不 應 該 試 用 那 個 六 個 月, 又 試 用 六 個 月 又 試 用 六 個 月, 現 在 長 期 都 是 用 緊 六 個 月 的, 當 時 我 都 說 過, 既 然 你 想 委 任 是 最 多 三 年, 可 以 去 到 三 年, 為 甚 麼 你 不 撤 銷, 設 一 個 最 低, 一 年, 你 不 肯 這 樣 做 的, 所 以 變 了 現 在 就 濫 用 了 那 個 法 律 了, 經 常 都 六 個 月 六 個 月 六 個 月, 現 在 你 是 否 知 有 些 公 務 人 員 是 代 緊 六 個 月 六 個 月 六 個 月, 你 試 用 到 他 何 時 呢? 試 用 兩 年 之 後 還 是 六 個 月, 這 些 事 情 怎 樣 解 釋 呢? 將 來 如 果 這 樣 寫 法, 又 是 會 這 樣 做, 所 以 這 個 是 捉 蟲 " 這 樣 來 說 的, 是 捉 主 席 : 高 天 賜 議 員 蟲 ", 所 以 你 這 個 十 七 點, 第 十 七 條 第 一 款 第 五 項 是 鎖 死 了 的, 你 明 不 明 白? 是 自 動 撤 銷 那 個 委 任, 自 動 的, 你 如 果 個 人 高 天 賜 : 不 存 在 就 撤 銷 的 了, 是 這 麼 簡 單 的, 為 甚 麼 要 看 這 麼 多 法 例 呢? 我 聽 了 很 久, 其 實 個 關 鍵 當 時 我 在 小 組 裏 面 都 說 過, 我 說 過 當 時 就 是 如 果 一 個 人 病, 病 是 人 權, 根 據 公 職 法, 他 是 有 主 席 : 請 說 十 八 個 月, 當 時 設 這 個, 所 謂 自 動 撤 銷 委 任, 如 果 十 二 個 月, 十 二 個 月 這 個 人 做 不 到 這 個 委 任, 變 了 就 有 空 缺, 所 以 變 行 政 法 務 長 : 主 席 : 了 現 在 這 個 矛 盾 就 是 在 這 裏 了, 這 個 矛 盾 就 是 因 為 你 一 方 面 用 公 職 法 就 十 八 個 月 ; 一 方 面 就 十 二 個 月 ; 另 外 一 方 面 又 說 一 些 領 導 層, 如 果 做 議 員, 他 又 沒 有 期 限, 四 年, 那 即 是 怎 樣? 去 到 最 後 這 個 關 鍵 第 十 七 條 第 一 條 第 五 款, 其 實 個 關 鍵 就 是 在 這 裏, 因 為 你 無 論 甚 麼 情 形, 總 言 之 有 空 缺 的, 最 多 去 到 十 二 個 月 的, 這 個 你 沒 有 彎 轉 的, 因 為 你 自 己 設 出 來 的, 自 動 我 剛 才 有 說 到 就 說 有 例 外 的 情 況 的, 而 這 個 例 外 情 況 就 說, 譬 如 某 一 個 局 長, 他 現 在 是 局 長 的, 他 就 是 因 為 他 參 選 議 員, 那 他 就 是 獲 得 議 員 即 他 會 做 議 員, 在 這 個 情 況 之 下, 按 照 現 在 的 立 法 會 選 舉 制 度 的 03/2001 號 法 律, 在 第 四 條 裏 面, 很 清 楚 說 了 就 是 說 第 三 款, 這 一 個 位, 即 是 說 這 個 局

38 III - 141 2009 7 22 7 23 長, 他 來 做 四 年 的 議 員, 而 他 的 原 來 的 官 職 是 要 中 止, 中 間 的 中, 中 止 他 那 個 時 間 的, 即 是 說 現 在 的 制 度 是 屬 於 不 單 止 議 員, 但 是 我 們 現 在 的 所 謂 代 代 代 那 些 官 職 的 人 員, 我 們 在 這 個 法 案 裏 面 只 是 建 議 撤 銷 對 公 務 人 員, 是 有 一 個 例 外 就 是 說 如 果 去 做 議 員 的 話, 他 那 個 位, 原 來 那 個 官 職 位 是 要 中 止, 即 ( 行 政 法 務 司 司 長 公 問 : 我 想 補 充 一 下 我 想 大 家 留 意, 在 第 十 五 條 第 三 款 可 找 到 解 決 方 案 因 為 該 款 規 定 : 在 第 一 款 ( 一 ) 項 所 指 定 期 委 任 中 止 的 情 況 下, 定 期 委 任 中 止 的 期 間 為 執 行 導 致 該 定 期 委 任 中 止 的 官 職 或 職 務 所 需 的 期 間, 在 該 期 間 內, 有 關 職 務 按 第 八 條 的 規 定 予 以 執 行 留 回 給 他 的,OK! 那 一 個 議 員 做 四 年, 而 這 一 個 官 職 如 果 我 委 任 他, 一 個 人 因 為 那 個 官 職, 有 人 存 在 的, 是 有 人 霸 住 個 位, 而 按 照 法 律 我 不 可 以 撤 銷, 或 者 我 不 可 以 不 委 任 他, 或 者 不 可 以 保 留 這 個 位, 那 如 果 我 需 要 委 任 一 個 人 去 代 任 這 一 個 局 所 以, 我 認 為, 例 如, 如 果 擔 任 主 管 職 務 的 議 員 在 一 年 後 或 十 二 個 月 後 不 必 擔 心 其 職 位 不 獲 保 留 因 不 屬 那 項 規 定 的 中 止 情 況, 則 第 十 七 條 第 一 款 第 ( 五 ) 項 規 定 的 情 況 ) 長, 即 是 說 已 經 做 了 議 員 的 局 長 的 位 的 話, 我 不 可 以 少 於 他 那 委 任 的 時 間 四 年 這 個 就 是 現 行 這 個 法 律 訂 了 這 樣 的, 我 們 的 法 案 所 建 議, 純 粹 就 是 說, 不 是 這 些 情 況, 而 是 譬 如 就 是 說 某 一 個 局 長, 他 做 司 長, 就 是 在 這 些 這 樣 的 情 況 之 下, 我 們 建 議 撤 銷, 但 是 這 個 制 度 會 繼 續 適 用 於 議 員, 所 以 在 這 樣 的 情 況 之 下, 請 大 家 思 考 一 下, 就 是 說, 這 個 局 長 來 了 做 議 員 四 年, 他 的 空 缺 的 位 我 需 要 找 一 個 代 任 人 去, 是 否 要 設 一 個 限 呢? 如 果 我 是 寫 死 就 是 說 設 這 個 限, 那 是 不 是 其 它 的 人 又 不 可 以 超 越 這 個 時 間 的 這 樣? 所 以 亦 都 好 像 剛 才 主 席 提 出, 非 常 之 好, 就 說 在 第 十 七 條 裏 面, 很 清 楚, 他 說 司 長, 你 已 經 是 十 二 個 月 的 了 你 你 是 十 二 個 月 你 就 要 自 動 終 止 的, 那 我 們 應 該 有 個 例 外 的 情 況 就 是 說, 在 譬 如 擔 任, 即 有 其 他 的 法 律 規 範 的 話, 我 們 不 可 以 就 是 作 出 另 外 的 一 個 衝 突 的 一 個 做 法 了 這 樣 主 席 : 本 來 我 不 想 說 問 這 麼 多 事 情, 但 是 作 為 一 個 議 員, 我 都 是 議 員 之 一, 因 為 我 參 加 委 員 會 基 本 上 每 次 都 去 的, 所 以 聽 到 你 們 的 解 釋, 就 我 現 在 聽 得 很 糊 塗, 因 為 第 五 條 任 用 那 裏, 你 為 甚 麼 若 果 你 有 六 個 月 試 用 期, 為 甚 麼 你 不 寫 回 有 六 個 月 試 用 期 呢? 你 只 是 說 為 期 不 可 以 超 過 三 年, 在 這 個 情 況 下, 後 面 你 第 八 條 忽 然 間 你 說, 我 想 說 試 一 下 他, 那 現 在 的 情 況 就 是, 我 覺 得 很 糊 塗 就 是 現 在 有 很 多 局 長, 代 局 長, 因 為 譬 如 說 去 了 做 司 長, 那 他 個 位 就 代 代 代, 那 你 根 本 就 不 關 事, 你 是 司, 那 有 些 情 況 下, 因 為 個 委 任 期 未 滿, 我 因 為 不 是 很 明 白 公 職, 只 是 去 聽 你 們 委 員 會 解 釋 的 時 候 我 才 明 白 少 許 因 為 這 個 職 位 就 這 個 人 病 了 局 長 病 了, 所 有 的 事 情 都 是 會 有 副 局 長 去 擔 任, 雖 然 你 沒 有 給 一 個 委 任 他, 但 是 他 是 做 緊 的, 你 是 否 就 因 為 政 府 出 了 一 個 好 像 我 這 裏 我 就 撞 到 一 個 這 個 我 相 信 這 樣 是 很 清 楚, 亦 都 答 了 高 天 賜 議 員, 這 個 我 用 一 個 實 例, 即 可 以 用 一 個 用 實 例, 用 來 提 出 大 個 這 個 問 題, 而 我 剛 才 說 這 個 法 律, 就 是 現 得 的 立 法 會 選 舉 法 第 3/2001 號 法 律 的 第 四 條 的 第 三 款 問 題, 我 們 的 秘 書 長 病 了, 我 亦 都 不 會 去 委 任 一 個 副 秘 書 長 你 去 代, 因 為 她 自 然 就 代 了 的, 任 何 情 況 下, 她 都 代 了 的, 不 過 問 題 就 是 你 不 可 以, 若 果 根 據 法 律 通 過 之 後 就 不 可 以 超 過 一 年 的, 一 年 的 時 候, 她 的 秘 書 長 自 然 的 合 同 就 到 期 了, 委 任 到 期, 終 不 是 中 間 的 中, 是 終 止 了 的, 但 是 你 又 說 我 去 委 任 她, 因 為 要 試 用 Assessor José Pinheiro Torres: Se me é permitido completar, eu pediria a atenção para o número três do artigo décimo quinto onde o problema está resolvido. Porque aí diz-se que nas situações previstas na alínea um do número um, ou seja, suspensão prevista em legislação especial, a comissão de serviço suspende-se enquanto durar o exercício do cargo ou função que a justifica, sendo as respectivas funções asseguradas nos termos do artigo oitavo, ou seja, em regime de substituição. Portanto, não julgo que seja de temer que um deputado, que seja titular dum cargo de chefia, possa temer pelo seu cargo ao fim de um ano, ao fim de doze meses, portanto, precisamente, não era para estas situações de suspensão que aquela alínea está prevista, a alínea, o artigo décimo sétimo, número um, alínea cinco. Obrigado. 第 一 我 不 明 白 是 空 位, 為 甚 麼 你 去 委 任 一 個? 你 就 叫 他 副 局 長 或 者 你 覺 得 心 目 中 是 副 局 長, 你 就 叫 他 先 做, 為 甚 麼 你 要 這 個 搞 到 我 真 的 很 複 雜, 聽 不 明, 你 本 來 你 就 說 第 五 條 你 就 說 明 的, 委 任 沒 有 說 以 定 期 作 出 的, 為 期 不 超 過 三 年, 但 是 為 甚 麼 你 現 在 又 說 我 因 為 要 試 一 下 他, 要 六 個 月, 其 實 你 剛 剛 有 時 我 與 高 天 賜 議 員 看 法 都 不 同, 但 這 個 十 七 條 的 第 一 款 的 第 五 項 確 是 鎖 死 了 的, 你 是 一 年 就 一 年 的, 一 年 之 後 他 自 動 沒 有 了, 除 了 我 現 在 剛 剛 拿 來 的 選 舉 法 那 裏, 除 了 這 個 情 況 是 因 為 特 別, 做 議 員 那 個 是 特 別 的, 其 實 現 在 你 提 醒 了 我, 我 們 做 選 舉 法 的 時 候, 我 們 未 考 慮 清 楚, 因 為 你 同 一 個 行 政 長 官, 你 可 以 說 一 定 你 要 委 任 回 他, 如 果 第 二 個 政 府, 即 這 裏 是 我 們 的 問 題, 只 不 過 提 醒 了 我 的, 換 一 個 特 首 都

N.º III-141 23-7 e 22-7-2009 Diário da Assembleia Legislativa da Região Administrativa Especial de Macau I Série 39 一 定 要 他 委 任 回, 不 過 議 員 比 較 特 殊, 這 個 情 況 不 同, 除 了 這 個 情 況, 其 實 沒 有 甚 麼 情 況 會 這 樣 的, 你 一 年 都 沒 有 了 那 個 合 約 了, 你 還 為 甚 麼 你 強 行 現 在 找 些 事 情 來 說, 我 因 為 要 委 任 他, 要 試 他 半 年, 即 這 個 是 相 當 不 通 的 exercício do cargo de função de deputado, como também há outras situações em que acontece a suspensão da comissão de serviço prevista em legislação especial, e portanto... (uma pequena pausa) e nesse caso o substituto pode ir até aos quatro anos, pois... gostaria de completar isso. Pode haver uma substituição de quatro anos e o 因 為 局 長 本 身 是 一 個 委 任 制 度 的, 不 是 說 這 個 人, 我 做 十 年 二 十 年 都 是 局 長, 你 不 能 改 我 的, 這 個 不 是 這 樣 的 情 況 梁 慶 庭 議 員, 你 是 否 說 話? 你 改 了 手, 好, 你 說 substituto ser sempre o mesmo durante esse prazo. ( 行 政 法 務 司 司 長 問 文 : 不 是 這 樣, 正 如 我 剛 才 已 提 到 的 法 律 基 礎 - 第 八 條 第 二 款 規 定 : 代 任 制 度 屬 臨 時 : 是, 性 質 將 以 法 規 將 以 行 政 法 規 訂 一 個 為 期 六 個 月 的 期 限, 但 只 限 職 位 出 缺 的 情 況 但 因 病 出 缺 不 會 構 成 問 題, 當 然 其 實 一 個 問 題, 我 本 來 問 題 就 很 簡 單, 沒 想 過 個 問 題 問 一 問 變 了 會 複 雜 到 這 樣, 就 六 個 月 十 二 個 月, 點 著 了 個 火 頭 ", 但 現 在 我 想 問 的, 剛 才 司 長 即 局 長 就 回 答 了, 臨 時 就 六 個 月, 但 是 我 想 知 道, 其 實 這 一 個 說 法 有 沒 有 法 理 根 據, 是 根 據 些 甚 麼 法 律 是 規 定 那 臨 時 就 表 示 了 六 個 月, 因 為 剛 才 司 長 又 說, 因 為 又 牽 涉 有 議 員 那 個 的, 如 果 議 員 那 個 他 又 可 以 臨 時, 這 個 代 任 可 能 代 四 年 的, 但 是 變 成 同 樣 一 個 字 眼 時 候, 可 能 完 全 有 不 同 的 解 釋 的 時 候, 我 覺 得 立 法 的 難 度 就 是 在 於 牽 涉 除 非 因 病 而 使 到 職 位 懸 空 的 情 況 除 外 所 以, 這 種 情 況 不 會 構 成 問 題 我 的 意 思 是, 這 不 會 構 成 問 題, 即, 如 果 領 導 及 主 管 的 官 職 據 位 人 在 立 法 會 做 議 員 是 沒 有 問 題 的, 因 為 按 本 法 案 第 十 五 條 第 三 款 規 定, 在 定 期 委 任 中 止 的 情 況 下, 定 期 委 任 中 止 的 期 間 是 所 需 的 期 間 或 者 我 讀 一 讀 行 文 : 為 執 行 導 致 該 定 期 委 任 中 止 的 官 職 或 職 務 所 需 的 期 間 " 所 以, 在 這 種 情 況 下, 定 期 委 任 會 被 中 止 但 不 會 在 十 二 個 月 後 被 終 止 本 法 案 是 這 樣 規 定 的 不 同 的 複 雜 的 問 題 的 時 候, 就 可 以 有 相 對 條 文 來 到 對 應 來 到 去 令 到 這 個 條 文 清 晰 的, 但 是 現 在 我 們 變 了 沒 有 法 理 依 據 了, 這 樣 說, 一 會 兒 是 半 年, 一 會 兒 可 以 四 年, 這 樣 究 竟 是 怎 樣? 我 們 有 甚 麼 依 據 呢? 我 想 知 道 這 件 事 Assessor José Pinheiro Torres: Não...como há pouco... como há pouco já referi, a base legal, na sequência do número dois do artigo oitavo que diz que as substituições têm carácter temporário, seria o regulamento ou será o 所 以, 第 十 七 條 第 一 款 第 ( 五 ) 項 提 及 的 不 能 視 事 " 應 該 是 指 另 外 一 些 情 況, 而 不 是 指 議 員 履 行 職 務 的 情 況 亦 都 有 另 一 種 由 特 別 法 律 規 範 的 定 期 委 任 中 止 的 情 況 這 種 情 況 下, 代 任 人 的 代 任 期 可 能 會 去 到 四 年 的 時 間, 因 為 我 只 是 想 補 充 這 一 點 : 代 任 期 可 以 是 四 年 的 時 間, 而 且 在 有 關 代 任 期 內, 代 任 人 可 以 是 同 一 人 ) regulamento administrativo que determina um prazo de seis meses, mas apenas para o caso de vacatura do lugar. Não se põe o problema quando seja doença, a não ser que o lugar venha a ficar vago por causa da doença, e não se põe o problema em relação, ou quando eu 主 席 : 我 想 我 們 現 在 不 是 提 議 員 那 個 問 題, 是 我 們 自 己 立 法 會 通 過 的 選 舉 法 規 定 的, 即 是 這 個 我 想 唯 一 一 個 是 例 外 的, 其 它 你 是 解 釋 不 到 的 陳 澤 武 議 員 disse que não se punha o problema em relação àqueles que, aos titulares de cargos de chefia, de direcção e chefia, que viessem a ser 陳 澤 武 : deputados à Assembleia Legislativa, não se punha o problema porque, quando, nos termos do artigo quinze, número três, da 主 席 : proposta de lei, se diz que nestas situações a comissão de serviço suspende-se por todo o tempo necessário, posso ler: enquanto durar o exercício do cargo ou função que a justifica. Ora, neste caso, seria 熄 回 不 好 意 思, 剛 剛 我 盞 燈 著 了, 我 以 為 你 知 道, 但 是 現 在 就 a função de deputado, o cargo de deputado enquanto mantiver o estatuto de deputado, portanto, nestes casos, a comissão suspende-se, não termina ao fim dos doze meses. É a própria proposta de lei que o diz! Portanto, os impedimentos, a que se refere a alínea cinco do número um do artigo décimo sétimo, hão-de ser outros, que não o 主 席 : 不 是, 不 好 意 思, 因 為 我 這 裏 跟 你 解 釋 一 下, 這 裏 很 反 光, 你 們 有 時 " 了 這 裏, 我 未 必 看 到 的, 所 以 每 一 個 機 器 機 械 先 進 的 都 有 一 個 缺 點 的, 所 以 不 好 意 思, 你 說 你 " 了 掣, 我 看 不 到, 因 為 很 多 時 候 這 個 銀 幕 不 是 很 反 映

40 III - 141 2009 7 22 7 23 得 清 楚, 不 好 意 思 子, 蕭 威 利 先 生 出 了 來 搞 這 麼 多 大 型 運 動 會, 有 個 代 局 長, 代 足 四 年 五 年, 不 知 多 少 年 了,OK! 這 樣 每 個 都 是 想, 剛 剛 我 陳 :OK! 不 好 意 思 們 說 簫 局 長 可 能 回 來 的, 好 彩 他 現 在 剛 剛 夠 年 紀 退 休, 這 樣 代 那 個 就 可 以 坐 正 了, 好 啦! 那 代 那 個 是 代 局 長 的, 那 他 舊 時 候 其 實 聽 了 這 麼 多 議 員 以 及 主 席 和 政 府 官 員 答, 現 在 都 不 知 怎 樣 問 了, 剛 剛 識 的 第 一 個 先 是 很 簡 單 的 問 題, 法 律 當 然 要 有 依 據 的, 要 守 法 的, 講 回 第 十 七 條 的 第 五 款, 與 剛 才 陳 司 長 講 的 公 職 法 裏 面, 不 知 一 零 幾 條, 關 於 病 假 及 這 一 個 矛 盾 是 怎 樣 處 理 呢 這 樣? 這 裏 很 簡 單, 一 個 因 故 不 能 執 行 職 務 十 二 個 月 以 上, 就 會 自 動 終 止, 那 隨 便 一 個, 先 找 一 個 局 長, 那 他 真 的 病, 這 裏 就 寫, 真 的 是 病 了, 公 職 法 可 以 病 十 八 個 月 的, 這 裏 十 二 個 月 終 止, 剛 剛 司 長 就 說, 十 二 個 月 他 的 位 還 是 存 在, 但 是 他 的 位 只 是 給 別 人 坐 了 的, 是 否 這 樣 的 意 思 呢? 這 是 否 違 法 呢? 如 果 十 四 個 月 病 好 的, 他 說 我 要 坐 回 那 個 位 的, 那 怎 樣? 我 是 病 好 了, 可 以 病 年 半 的, 十 二 個 月 就 跟 他 說, 是 否 跟 那 個 法 理 及 合 約 上 是 有 相 矛 盾 呢? 那 我 病 十 五 個 月, 你 說 我 的 位 沒 有 了, 但 是 公 職 法 說 可 以 病 十 八 個 月, 第 一 這 個 怎 樣 處 理 呢? 是 否 如 果 政 府 真 的 執 行 這 個 第 十 七 條 第 五 款 就 已 經 違 了 法, 對 公 職 法 好 甚 麼 法 都 好, 這 個 我 第 一 個 想 知 的 是 副 局 長 來 的, 他 的 位 又 要 給 或 者 廳 長 代 的 了, 這 一 代 代 代 代 一 個 回 到 來 的, 每 個 都 降 回 級, 這 樣 做 是 怎 樣 想 呢? 即 我 覺 得 完 全 是 我 真 的 不 知 是 試 用 期 定 期 委 任 是 編 制 內 還 是 實 位, 這 些 我 先 不 理 剛 剛 突 然 間 說 了 個 試 用 期, 我 都 不 是 很 明 白, 每 個 想 試 用 期 就 是 說 好 像 想 到 政 府 有 這 個 空 位, 在 街 上 找 個 新 的 人 來 代, 其 實 就 不 是 的, 一 定 是 這 樣 代 上 去 的 了, 副 就 代 正, 廳 長 就 代 副 局 長, 副 局 長 代 回 局 長 這 樣 的, 這 情 況 就 因 為 一 直 下 來, 那 我 的 位 無 理 由 沒 有 人 做 事, 那 你 又 代 我 的 了, 這 樣 一 個 又 代 一 個 的, 所 以 別 人 叫 四 代 同 堂 " 的, 這 些 叫 四 代 同 堂 ", 這 種 情 況 之 下, 如 果 是 真 的 還 是 這 樣 下 去, 當 然 你 說 六 個 月 那 裏 好 像 是 很 行 得 通 這 樣, 但 是 如 果 真 的 六 個 月, 你 將 來 行 政 法 規 寫 了 的, 那 是 否 你 想 著, 如 果 那 個 正 位 的 人 未 能 回 來, 病 又 好 去 立 法 會 又 好, 甚 至 有 更 重 要 的 職 務, 去 了 北 京 為 特 區 政 府 幫 手 的, 那 是 否 真 的 用 六 個 月 的 界 限, 你 夠 鐘 了, 五 個 月 多 了, 多 二 十 九 日 了, 第 二 個 代 了, 你 返 回 原 位 了, 即 我 覺 得 操 作 上 的 問 題 是 十 分 之 多, 我 不 知 政 府 的 想 法 是 甚 麼? 即 這 幾 個 是 剛 才 聽 了 之 後 覺 得 是 行 不 第 二 個 剛 剛 那 個 法 律 顧 問 說, 就 說 原 來 立 法 會, 那 個 公 職 人 員 入 了 立 法 會 的 四 年, 四 年 都 可 以 代 的, 好 啦! 這 個 沒 問 通, 操 作 上 感 覺 很 多 的 情 況 是 做 不 到 的 事 情, 我 只 想 聽 聽 政 府 的 解 釋 的 題, 即 那 個 位 我 留 回 給 他 的, 幾 個 問 題 會 產 生 的, 你 調 回 這 裏, 先 說 回 第 八 條 的 第 二 款, 臨 時 性 質, 那 臨 時 你 說 將 來 會 有 法 規, 就 說 臨 時 不 會 多 過 四 年 的, 是 否 四 年 會 有 八 個 人 代 他 的 位 呢? 真 的, 一 個 代 的 不 能 夠 多 過 六 個 月 的, 你 兩 面 的, 兩 面 看 的, 這 個 位 要 留 回 給 他, 如 果 代 那 個 多 過 六 個 月, 你 就 說 不 唔 該 行 政 法 務 司 司 長 陳 : 多 謝 主 席 亦 都 多 謝 陳 議 員 是 臨 時, 是 否 這 樣 情 況 之 下? 不 是, 如 果 是 立 法 議 員 的, 臨 時 代 這 個 都 可 以 四 年, 那 好 了 當 你 說 可 以 四 年 的, 又 有 問 題 了, 為 甚 麼 現 在, 不 要 說 公 務 員 沒 有 士 氣, 因 為 每 個 這 樣 代 的 話, 每 個 都 知 道 個 老 闆 將 來 會 回 來 的, 那 我 做 事 有 多 積 極 呢? 我 代 了 你 的 代 局 長 位 或 者 是 代 副 局 長, 我 是 覺 得 我 勝 任, 做 事 好 叻 ", 喂! 三 年 後, 先 說 現 在, 不 是 新 法 律, 我 應 該 坐 他 的 位, 但 是 三 年 越 來 越 近 他 回 來 的 那 個 時 間 了, 那 我 個 Performance 怎 會 好 呢? 因 為 我 的 位 只 是 代 的, 始 終 是 給 回 人 的, 亦 都 沒 有 一 個 機 制, 代 了 這 裏, 你 坐 不 到 這 個 位, 我 又 升 你 去 另 外 的 部 門, 又 升 多 級 的, 沒 有 的, 這 個 情 況 之 下 是 怎 樣 解 決 呢? 亦 都 是 因 為 就 是 如 果 這 個 法 律 不 通 過, 而 現 時 的 這 個 代 任, 即 除 了 有 些 個 別 特 別 的 法 律 裏 面 所 訂 的 情 況, 包 括 剛 才 說 的 立 法 會 議 員, 主 席 : 我 想 補 充, 就 是 除 了 立 法 會 議 員, 現 在 如 果 做 立 法 會 議 員, 這 個 中 止 原 來 個 官 職 的 那 個 法 律 之 外, 我 們 亦 都 是 有 些 就 是 說 參 加 培 訓 法 官 課 程 的 人 員, 他 們 都 是 包 含 於 這 個 制 度, 即 是 說 如 果 某 一 個 官 職 的 公 務 人 員, 他 就 是 考 核 到 參 加 這 個 司 法 官 的 培 訓 課 程 兩 年 的 話, 在 這 情 況, 他 這 段 時 間 去 參 加 培 訓, 他 的 原 來 官 職 亦 都 是 中 止 的, 中 止 的, 即 留 回 個 位 給 他 們 的, 好 像 議 員 這 樣 的 除 了 這 個 參 加 司 法 官 的 培 訓 之 外, 我 們 亦 都 是 有 司 法 文 員, 司 法 文 員 亦 都 是 適 用 這 一 個 制 度 的, 即 是 說 如 果 某 一 個 官 職 的 公 務 人 員, 他 就 是 另 外, 還 有 一 件 事 就 是 如 果 真 的 代 的 位 是 六 個 月, 現 在 很 多 情 況, 先 不 要 說 立 法 會, 舊 時 候 的 體 育 發 展 局, 最 好 的 例 被 錄 用 去 參 加 這 個 司 法 文 員 的 培 訓, 那 他 的 培 訓 課 程 是 一 年 的, 在 這 個 情 況 之 下, 那 個 位 要 留 回 給 他 這 樣

N.º III-141 23-7 e 22-7-2009 Diário da Assembleia Legislativa da Região Administrativa Especial de Macau I Série 41 亦 都 是 正 正 剛 才 陳 澤 武 議 員 說, 就 是 說 現 在 我 們 我 剛 才 說 第 一 百 零 六 條, 就 是 說 即 是 因 為 病 而 缺 勤 放 假, 這 樣 他 就 可 以 去 到 一 般 的 公 務 人 員 是 去 到 十 八 個 月, 無 錯 了, 但 是 我 們 所 以 亦 都 是 要 依 法 做 一 個 這 樣 的 法 律 制 度, 我 們 就 是 說, 一 般 公 務 人 員, 譬 如 編 制 內 實 位 的 人 員, 如 果 病 假 可 以 就 按 照 現 在 的 法 律 一 百 零 六 條, 去 到 一 年, 接 著 他 有 多 個, 就 是 說 如 果 是 那 些 長 病 的, 譬 如 癌 症 那 些 很 長 的 那 些 病, 如 果 是 有 那 個 健 康 委 員 會 訂 的, 他 可 以 去 到 五 年 這 樣, 即 這 些 他 可 以 缺 給 他 六 個 月, 我 先 試 他, 現 在 事 實 上 操 作 上 我 們 都 是 這 樣 做 的, 好 啦! 試 了 他,OK 了, 沒 有 問 題, 然 後 我 們 正 式 委 任 他 了, 記 得 一 個 是 定 期 委 任, 一 個 是 代 任,OK? 所 以 我 們 說 委 任 這 個 空 缺 的 位, 代 任 不 可 以 超 過 六 個 月, 好 了, 我 們 說 六 個 月 之 後,OK! 他 是 合 格 的, 他 是 適 合 做 這 個 局 長 的, 在 這 樣 的 情 況 之 下, 我 們 就 正 式 委 任, 而 這 個 正 式 委 任 不 是 代 任 了, 正 式 委 任 就 是 以 一 個 定 期 委 任 的 方 式, 在 這 個 情 況 之 下, 這 個 定 期 委 任 就 可 以 去 到 三 年, 亦 都 我 們 法 律 裏 面 所 說 的 這 樣 席, 但 他 繼 續 就 是 做 公 務 人 員, 不 過 他 病 假, 病 假 可 以 十 八 個 月 這 樣, 亦 都 是 因 為 我 們 想 說, 想 規 範 領 導 或 者 主 管 的 官 職, 大 家 要 清 楚, 一 個 就 是 一 般 的 公 務 人 員, 編 制 內 實 位 人 員 這 樣, 而 我 們 現 在 這 個 法 案 所 說 的, 就 是 官 職, 以 定 期 委 任, 即 不 是 他 的 位, 好 像 主 席 說, 不 是 編 制 內 的, 領 導 主 管 不 是 編 制 人 員 來 的, 是 一 個 定 期 委 任, 所 以 我 們 就 需 要 引 入, 即 我 們 建 議 引 入 一 個 制 度 就 是 如 果 你 是 領 導 或 者 主 管, 而 你 是 病, 在 這 樣 的 情 況 之 下, 我 們 就 是 做 一 個 與 一 般 的 制 度, 即 一 百 零 六 條 是 不 同, 所 以 我 們 就 要 在 法 律 寫, 在 這 樣 的 情 況, 如 果 是 官 職 領 導 或 者 主 管, 你 病 的, 可 以 病 十 二 個 月, 如 果 你 超 過 十 二 個 月, 在 這 情 況 之 下, 不 可 以 留 個 位 給 你 了, 即 是 說 你 那 個 定 期 委 任, 即 你 譬 如 局 長, 留 不 到 的 了, 要 完 結 你 這 一 個 官 職 主 席 : 司 長 : 你 現 在 的 解 釋 就 糾 正 了 你 剛 剛 自 已 的 解 釋 的, 不 是 十 八 個 月, 是 十 二 個 月 ; 十 二 個 月 的 定 期 一 定 終 止 的, 所 以 你 要 再 委 任 一 個 代 任 與 這 個 是 沒 有 關 係 的, 因 為 你 剛 剛 答, 病 都 可 以 去 到 十 八 個 月, 不 對 的 ; 與 這 個 法 律, 我 剛 剛 提 出 來 的 問 題 就 是 因 為 你 答, 只 是 你 答 的 問 題 的, 若 果 你 是 答 一 年, 做 緊 局 長 的 與 普 通 的 公 務 人 員 不 同 的, 這 個 問 題 是 澄 清 了 的, 他 本 來 是 高 級 技 術 員, 他 病 三 年, 一 直 可 以 病 到 五 年 都 是 他 的 高 級 技 術 員 的 位 是 保 留 的, 但 是 做 局 長 的, 定 期 委 任 那 些, 你 那 個 做 局 長 做 廳 長, 那 個 廳 長 位 局 長 位, 我 不 留 給 你 的 是 一 年, 但 你 剛 剛 說 是 十 八 個 月, 所 以 個 問 題 就 出 在 這 裏 那 他 很 可 能 他 自 己 是 公 務 人 員 來 的, 又 或 者 他 不 是 公 務 人 員, 但 是 以 定 期 委 任, 即 有 限 期 的 委 任, 而 且 我 們 現 在 的 法 律 是 建 議 三 年 的, 是 嗎? 但 是 我 們 說, 如 果 你 病, 不 好 彩 你 病 的 話, 我 們 只 可 以 留 個 位 給 你, 即 留 到 不 超 過 十 二 個 月, 在 這 個 情 況 之 下 就 是 要 將 他 的 定 期 委 任 完 了, 好 啦! 他 完 了 之 後, 即 他 一 年 十 二 個 月 之 前, 以 及 十 二 個 月 之 後, 是 有 兩 個 情 況 的, 陳 澤 武 議 員 : 是 嗎? 一 個 情 況 就 是 十 二 個 月 之 內, 那 他 就 是 說 有 人 的 那 個 位, 是 病 了 那 個 公 務 人 員 的 位, 那 所 以 我 們 委 任 一 個 人 來 代 替 他 的 話, 是 有 一 個 時 間 ; 好 啦! 但 是 如 果 已 經 終 止 了, 終 結 的 終, 即 我 們 所 說 按 照 那 個 第 十 七 條 裏 面 終 止 了 他, 因 為 超 過 一 年, 終 止 了 他, 即 是 說 沒 人 霸 住 這 個 位 了, 在 這 情 況 之 下, 就 是 這 個 位 這 個 官 職 是 一 個 空 缺, 剛 才 是 一 個 終 止,Suspend 著 的, 現 在 因 為 超 過 十 二 個 月, 按 照 這 個 法 律 的 通 過, 好 了, 對 不 起 了, 那 你 繼 續 病, 不 好 彩, 但 是 那 個 位 都 不 留 回 你 了, 我 們 就 要 委 任 一 個 人 了, 是 了 在 這 個 情 況 之 下, 我 們 剛 才 說 就 是 說, 我 們 會 訂 就 是 說 如 果 這 個 位 真 的 純 粹 是 空 缺,OK? 不 是 終 止 不 是 Suspend, 空 至 於 你 說 其 實 這 裏 是 沒 有 最 低 的 委 任 的 期 的, 你 可 以 委 任 一 個 月 可 以 委 任 二 個 月 可 以 委 任 六 個 月, 最 多 可 以 委 任 三 年, 其 實 這 個 問 題, 你 說 要 試 用 他, 你 試 用 六 個 月 可 以 的, 沒 有 人, 我 們 這 裏 問 的 不 是 這 個 問 題, 是 你 剛 剛 因 為 區 錦 新 議 員 問 你 的 問 題, 你 答 了 說 要 十 八 個 月 我 才 有 疑 問 的, 因 為 這 個 法 律 明 明 是 訂 定 一 年, 十 二 個 月 已 經 是 沒 有 的 了, 你 那 個 位 都 沒 有 了, 那 個 局 長 沒 有 得 做 的 了, 你 喜 歡 委 任 那 個 去 代 任, 你 去 試 用 三 個 月 又 可 以, 六 個 又 可 以, 這 個 法 律 沒 有 Minimum, 只 是 得 Maximum 是 三 年 的, 這 個 因 為 你 自 己 剛 剛 答 的 問 題 是 說 十 八 個 月, 一 定 強 調 十 八 個 月, 我 所 以 我 們 就 有 這 麼 多 疑 問 出 現 的, 根 本 你 是 一 年 的 話 就 沒 有 事 的, 你 說 這 個 空 缺 了, 你 喜 歡 委 任, 你 可 以 委 任 到 去 三 年, 是 沒 有 問 題 的, 所 以 我 想 亦 都 不 用 爭 論 了, 現 在 自 己 都 解 釋 了, 是 一 年 的, 委 任 的 你 最 多 可 以 病 是 一 年, 不 是 說 十 八 個 月, 我 們 可 以 聽 回 錄 音 的, 你 自 己 剛 剛 說 病 是 要 去 到 十 八 個 月, 是 不 通 的, 與 這 個 法 律 都 不 通 的 梁 慶 庭 議 員 缺 的 話, 委 任 這 個 人 我 們 可 以 用 一 個 Probation, 即 用 一 個 臨 時 的, 就 是 我 們 現 在 正 正 第 八 條 第 二 款 裏 面 所 說 的, 臨 時 我 可 以 法 務 司 司 長 陳 :

42 III - 141 2009 7 22 7 23 我 想 澄 清 就 是 說, 剛 才 說 的 第 一 百 零 六 條, 就 是 現 行 的 法 律 制 度, 任 何 一 個 公 務 人 員, 包 括 他 是 局 長 的 公 務 人 員,OK? 如 果 是 放 病 假 可 以 放 到 十 八 個 月, 這 個 是 現 行 的 法 律 制 度 個, 當 出 現 了 不 能 夠 執 行 那 個 職 務 的 時 間, 於 是 我 們 就 在 那 個 法 律 裏 面 規 定 了 有 一 個 制 度, 這 個 制 度 叫 做 代 任 制 度, 我 不 知 有 沒 有 理 解 錯, 這 裏 一 個 半 年 是 剛 剛 說 了, 因 為 意 見 書 都 說 了, 有 些 位 有 些 議 員 又 認 為, 你 半 年 的, 那 就 不 如 一 年 的 這 主 席 : 司 長 : 樣, 代 久 一 些 的, 可 能 有 些 同 事 他 會 這 樣 看 的, 因 為 他 會 發 覺 可 能 在 後 面 有 些 的 條 文 如 果 出 現 了 出 缺 的 話, 可 能 他 那 個 時 間 我 們 討 論 緊 是 現 在 這 個 法 律, 不 理 它 是 第 八 條 會 超 過 半 年, 於 是 我 們 有 些 同 事 就 會 提 出 了 那 個 關 於 一 年 的 問 題, 但 是 無 論 怎 樣, 對 代 任 那 個 似 乎 在 委 員 會 討 論 當 中 是 認 定 行 政 法 務 司 司 長 陳 : 沒 錯 了, 主 席, 對 了 了 他 有 需 要 這 件 事, 當 這 裏 這 樣 的 情 況 之 下 就 要 當 任, 我 第 一 個 需 要 我 自 己 去 理 解 這 個 問 題 這 樣 理 解 主 席 : 唔 該 你 了, 若 果 這 個 過 了, 這 個 法 律 過 了, 那 個 不 通 的 了, 不 要 來 解 釋 十 八 個 月, 是 否 可 以? 由 於 社 會 上 都 有 個 看 法 就 說, 他 一 直 一 直 地 代 下 去, 現 在 回 歸 之 後 那 個 四 代 同 堂 " 五 代 同 堂 " 一 代 本 來 行 政 法 務 司 司 長 陳 : 是 了, 我 們 這 個 法 案 的 建 議 就 是 這 樣, 正 正 是 主 席 說, 這 個 建 議 就 是 如 果 是 領 導 主 管, 他 就 是 脫 離 現 在 的 制 度, 就 是 減 了, 變 了 十 二 個 月 整 個 社 會, 包 括 政 府, 大 家 想 去 解 決 這 個 問 題, 好 啦! 於 是 乎 用 了 這 個 方 法, 就 是 由 於 他 那 個 位 繼 續 Mark 著 存 在 的 話, 即 譬 如 他 是 局 長, 剛 剛 舉 了 個 例 了, 個 局 長 離 了 職, 去 了 其 它 地 方, 他 繼 續 保 著, 於 是 乎 他 不 能 夠 委 任 其 他 人, 於 是 乎 就 出 現 主 席 : 可 以 的 了, 司 長 : 了 一 個 叫 做 代 的 問 題 如 果 他 這 個 人 都 已 經 沒 有 了, 即 不 在 這 個 位 的 話, 這 個 位 有 人 填 了 的 話, 他 不 涉 及 到 他 代 的 問 題, 現 你 是 否 可 以 這 個 會 議 還 是 我 主 持 的 在 我 們 訂 定 了 在 後 面 規 定 了 那 些 領 導 及 主 管 的 特 別 規 定 了, 譬 如 你 不 能 夠 擔 任 職 務, 譬 如 一 年 這 樣, 一 般 性 那 個 公 職 是 十 八 行 政 法 務 司 司 長 陳 : 多 謝 多 謝 個 月, 我 們 當 然 如 果 訂 定 現 在 我 們 這 個 情 況, 我 們 有 我 們 的 規 定 的, 這 個 如 果 立 法 會 通 過 就 可 以 了, 這 個 就 是 我 們 本 身 覺 主 席 : 你 剛 剛 說 的 是 十 八 個 月, 那 個 都 是, 我 們 替 你 指 出 來 不 是 的, 你 現 在 說 回 了, 我 們 反 而 明 白 了, 一 年 是 一 年 的 事, 你 說 代 任 甚 麼 試 用 期 都 不 關 事 的, 根 本 另 外 一 回 事, 你 可 以 委 任, 這 裏 沒 有 Minimum 的, 你 委 任 一 個 局 長 一 個 月 都 可 以 的, 三 日 都 可 以 的, 這 裏 那 有 Minimum? 你 可 以 委 任 去 到 三 年, 你 委 他 一 天 的 都 可 以 的, 局 長 去 香 港, 你 委 任 一 個 一 天, 可 以 的, 這 個 法 律 沒 有 這 樣 寫, 我 們 現 在 是 討 論 這 個 法 律, 不 是 討 論 一 零 六 我 們 討 論 緊 這 個, 我 們 現 在 問 你 是 這 個 問 題, 唔 該 你 通 過 這 個 法 律, 我 們 議 員 是 想 知 道, 通 過 這 個 法 律 之 後, 那 法 怎 樣 行 的? 得, 不 同 的, 不 同 一 般 的 工 作 人 員 的, 工 作 人 員 可 以 這 樣, 但 是 你 領 導 及 主 管, 大 佬 " 你 經 常 空 了 那 個 位 都 沒 有 人 做 事 的, 甚 至 乎 好 像 陳 議 員 說, 每 個 做 下 去 的 時 候 半 年, 繼 續 是 否 怎 樣 做 呢? 那 你 變 了 是 一 定 影 響 到 工 作 ; 但 是 在 實 際 操 作 當 中, 我 們 會 知 得 道, 如 果 會 出 現 了 這 個 領 導 及 主 管 真 的 病, 這 樣 是 需 要 有 人 去 代, 所 以 才 會 有 個 代 任 制 的, 所 以 原 來 的 第 八 條 是 說 了 個 代 任 制, 但 是 避 免 了 一 直 一 直 這 樣 代 下 去, 於 是 乎 我 們 規 定 了 少 許 事 情, 就 是 後 面 所 規 定, 你 如 果 是 出 現 了 因 故, 不 能 處 理 你 那 個 職 務 的 話, 你 不 能 夠 處 理 一 年 就 沒 有 了 這 一 個 這 樣 的 權 的 了, 就 終 止 的 了 梁 慶 庭 議 員 如 果 終 止 的 話, 其 實 就 解 決 了 一 個 問 題, 就 是 他 不 需 要 繼 續 代 的 了, 是 可 以 甚 麼 呢? 直 接 去 做 的 了, 是 嗎? 但 是 我 們 的 梁 慶 庭 : 唔 該 主 席 同 事 就 提 出 了 一 個 臨 時 那 個 意 思 是 甚 麼 呢? 如 果 你 只 有 半 年, 譬 如 那 個 局 長 病, 他 代 緊 他, 他 還 未 病 好, 他 未 離 職 各 位 官 員 各 位 同 事 : 的, 他 病 到 九 個 月 的 時 間, 這 個 代 緊 那 個, 如 果 按 照 剛 才 的 說 法, 他 是 到 期 的 了, 如 果 按 半 年, 按 半 年 的 話 代 那 個 就 夠 第 八 條 那 個 是 說, 即 我 們 現 在 傾 緊 的 是 領 導 及 主 管 通 則 的 基 本 規 定, 如 果 有 一 些 據 位 人, 即 這 裏 說 緊 領 導 及 主 管 這 鐘 " 了, 那 可 否 再 繼 續 委 任 他 代 呢? 我 們 不 知, 因 為 行 政 法 規, 是 否 可 以 呢? 這 就 說 按 照 不 知 第 十 幾 條 又 可 以 的 這 樣, 他

N.º III-141 23-7 e 22-7-2009 Diário da Assembleia Legislativa da Região Administrativa Especial de Macau I Série 43 不 明 就 只 是 這 個 部 分 的, 因 為 如 果 說, 因 為 你 代 任 制 是 代 用 制 的 制 度, 你 跟 著 下 來 十 五 條 那 裏, 可 能 不 是 說 緊 代 任 制 那 個 制 度, 是 說 緊 另 外 一 個 的, 如 果 這 樣 的 話, 我 想 了 解 清 楚 及 表 達 個 立 場 就 是 第 八 條 代 任 那 個 我 認 同, 可 以 空 間 的, 所 以 我 覺 得 現 在 的 問 題 就 只 在 於 解 決 代 任 的 另 外 就 是 現 在 都 用 了 最 後 那 條, 是 否 能 夠 解 決 了 我 們 社 會 上 一 直 都 質 疑 緊 詬 病 緊 的 這 些 妨 礙 公 職, 實 際 上 亦 都 妨 礙 緊 社 會 的 這 個 代 任 制 度 的, 現 在 這 個 時 間 的 半 年 那 個, 會 否 出 現 我 剛 才 所 說 那 個? 如 果 是 的 話, 又 有 甚 麼 考 慮? 另 外 後 面 那 個 辦 法 亦 都 是 解 決 了 一 直 一 直, 我 們 有 些 官 職 經 常 空, 然 後 用 代 的 辦 法 去 影 響 到 行 政 運 作 的, 但 是 大 唔 該 家 或 者 我 些 委 員 或 者 委 員 會 的 討 論 當 中 有 些 憂 慮, 如 果 你 一 年 才 會 出 現 有 一 個 終 止, 那 你 個 半 年 很 可 能 就 是 接 不 上 主 席 : 各 位 議 員 : 了, 從 細 則 性 審 議, 我 是 這 樣 去 看 這 件 事, 現 在 是 進 入 細 則 性, 但 是 代 任 制 度 的 本 身, 我 們 議 會 又 好 政 府 又 好, 或 者 社 會 覺 得, 而 且 必 須 要 解 決 這 個 長 期 一 直 代, 無 止 境 代 這 個 問 題, 那 現 在 就 採 取 了 後 面 十 七 條 的 辦 法, 一 定 程 度 解 決 了 一 些, 但 是 我 們 負 責 審 議 這 些 的 同 事, 是 指 出 了 這 個 問 題, 我 們 的 委 員 都 指 出 了, 你 那 個 臨 時 如 果 真 的 是 這 樣 的 話, 會 否 出 現 一 個 不 銜 接 的 問 題? 但 是 至 於 你 剛 剛 解 釋 得 到, 有 些 譬 如 那 些 要 做 到 政 治 職 位, 要 四 年 ; 或 者 有 些 做 到 甚 麼 司 法 官, 這 個 我 想 下 面 了 因 為 如 果 真 的 出 現 這 種 問 題, 其 實 都 很 可 能 整 個 制 度 都 是 未 來, 這 次 可 能 檢 討 不 到, 未 來 都 有 檢 討 的 必 要, 因 為 沒 有 可 能, 當 然 去 競 選 立 法 議 員 是 一 件 很 重 要 的 事, 但 是 亦 都 今 天 的 時 間 就 差 不 多 了, 不 過 這 個 法 律 若 果 通 過 的 話, 照 現 在 的 條 文 若 果 通 過, 就 解 決 了 陳 澤 武 議 員 提 出 來 的 四 代 同 堂 " 的 問 題, 最 多 只 是 一 年 的, 若 果 這 個 法 律 照 現 在 這 樣 通 過, 就 是 一 年, 那 個 局 長 又 好 廳 長 又 好, 不 理 你 甚 麼 事, 你 病 甚 麼 你 總 之 沒 有 在 那 個 位, 一 年 之 後 你 的 合 約 即 委 任 是 自 動 取 消 的, 取 消 了 政 府 就 可 以 委 任 另 一 個 人, 不 用 做 代 局 長 至 於 說 是 否 試 工, 這 個 是 另 外 一 回 事, 其 實 不 是 這 個 法 律 要 解 決 的, 其 實 政 府 我 就 覺 得 試 工, 根 據 這 個 法 律 你 沒 有 一 個 最 低 的 期 限 的, 你 只 是 最 高 不 可 以 超 過 三 年 合 約, 你 要 試 別 人, 你 就 給 他 簽 六 個 月 合 約 的, 不 存 在 個 代 字 的 是 自 己 的 選 擇, 但 是 那 個 社 會 裏 面 其 實 既 要 尊 重 那 個 人 的 權 之 外, 你 亦 都 要 給 回 那 個 政 府 執 行 部 門 可 以 運 作 的, 長 期 幾 年 空 了 一 個 位 的 話, 究 竟 這 裏 是 否 一 個 平 衡 的 做 法 呢? 今 天 不 是 討 論 這 件 事 今 天 其 實 就 我 想 大 家 繞 了 個 圈, 其 實 都 是 十 二 個 月, 若 果 這 個 法 律 通 過, 因 為 我 們 現 在 是 討 論 這 個 法 律, 一 定 是 根 據 這 個 法 律 的 精 神 去 討 論 問 題 的, 你 將 其 它 法 律 拉 在 一 起, 我 們 今 天 沒 得 說, 至 於 說 剛 剛 我 亦 都 說 過, 梁 慶 庭 議 員 亦 都 說 了, 至 但 是 司 長 說 起 了 這 件 事 的 時 候, 才 會 令 到 我 們 重 新 看, 原 來 很 可 能 那 個 位 都 有 機 會 代 四 年, 但 是 如 果 可 以 的 話, 他 繼 續 如 果 連 選, 連 任 的 時 候, 可 能 八 年 了, 甚 至 乎 再 如 果 這 樣 的 話, 局 長 或 者 副 局 長, 以 至 廳 長, 這 些 這 樣 的 職 位 能 夠 長 期 去 懸 空 的 話, 其 實 傷 害 的 是 行 政 傷 害 的 是 市 民, 現 在 我 們 想 辦 法 解 決 那 個 代 任 制 那 個 問 題, 我 想 首 先 就 是 我 們 知 道 繼 續 於 說 你 做 議 員 那 些, 選 舉 法 是 我 們 自 己 通 過 的, 有 些 法 律 是 我 們 自 己 通 過, 留 了 位 是 否 對? 這 個 局 長 來 了 做 議 員, 可 能 做 十 六 年 二 十 年 的, 是 嗎? 我 就 做 了 很 多 很 多 年, 若 果 我 是 一 個 局 長, 現 在 個 位 仍 然 存 在, 這 個 我 們 自 己 立 法 會 將 來 要 檢 討, 政 府 亦 都 檢 討, 但 是 至 於 這 個 十 八 個 月 的, 若 果 這 個 法 律 通 過, 就 不 是 我 們 這 個 法 律 的 精 神 這 樣 代 下 去 是 傷 了 個 社 會, 於 是 乎 我 們 用 這 個 辦 法 做 至 於 你 說 十 八 個 月 十 二 個 月 那 些, 我 說 真 的, 十 八 個 月 我 聽 到 高 議 員 都 說, 十 八 個 月 是 一 般 的, 是 一 般 的 公 務 員, 他 實 位 或 者 今 天 因 為 時 間 到 了, 所 以 我 們 明 天 三 點 鐘 繼 續, 因 為 八 點 的 了, 是 嗎? 怎 樣 他 保 留, 他 有 個 規 定 的, 但 是 你 領 導 及 主 管, 我 們 另 外 今 天 現 在 就 做 這 個 規 定, 這 個 規 定 就 由 我 們 做 的, 是 嗎? 但 ( 休 會 ) 是 現 在 這 裏 去 解 決 的 話, 需 要 保 留 一 定 代 任 的 方 法, 好 像 主 席 說 最 長 是 三 年 的, 是 否 試 工 我 不 知 的, 你 委 任 他 半 年 就 可 以 的 主 席 : 各 位 議 員 : 了, 半 年 之 後 我 確 定 委 任 你, 那 他 就 存 在 著, 因 為 他 這 裏 沒 有 規 定 試 用 的, 公 職 裏 面 都 沒 有 這 個 內 容, 不 過 可 能 你 是 通 俗 一 些 說 了 這 句 說 話, 但 是 實 際 上 你 的 委 任 很 確 定 了, 有 信 心 了, 就 三 年 的 ; 沒 的, 他 最 長 是 三 年 的, 但 是 多 久 的, 他 給 了 午 安, 我 們 因 為 昨 天 就 昨 天 因 為 我 們 未 能 完 成 這 個 領 導 及 主 管 人 員 通 則 的 基 本 規 定 這 個 法 案, 所 以 我 們 今 天 會 繼 續, 剛 剛 陳 澤 武 跟 我 說, 昨 天 他 舉 了 手 的, 但 是 他 現 在

44 III - 141 2009 7 22 7 23 就 說 不 想 再 發 問 了, 但 我 知 道 政 府 好 像 有 一 條 條 文 想 作 一 個 修 主 席 請 改 的 行 政 法 務 司 司 長 多 謝 主 席, 亦 都 多 謝 高 天 賜 議 員 請 提 出 這 個 問 題 行 政 法 務 司 司 長 其 實 在 現 行 的 公 務 人 員 那 個 通 則, 那 個 規 則 裏 面 一 百 零 六 條, 是 一 般 性, 即 是 說 公 務 人 員, 如 果 他 們 是 有 病 的 話, 他 們 我 們 經 過 昨 天 比 較 長 時 間 的 討 論, 關 於 法 案 的 第 八 條 裏 面 的 代 任 的 時 間, 以 及 因 為 有 議 員 提 出 就 問 那 個 臨 時 的 性 質, 臨 時 是 怎 樣 呢? 亦 都 充 分 聽 了 立 法 會 的 意 見, 各 位 議 員, 包 括 主 席 的 意 見, 我 們 回 去 研 究 了, 所 以 我 們 想 在 這 裏 就 提 出 一 個 建 議, 就 是 修 改 法 案 的 第 八 條 的 第 二 款 的, 主 要 的 意 思 就 是 說, 將 在 法 律 這 裏 清 楚 地 訂 明, 就 是 如 果 因 空 缺 所 作 出 來 的 代 任 的 期 限 是 不 超 過 十 二 個 月, 所 以 我 們 就 有 一 份 修 訂 文 本, 或 者 我 讀 一 讀 出 來, 就 是 第 八 條 的 第 二 款, 就 是 會 建 議 以 代 任 制 度 方 式 擔 任 領 導 及 主 管 官 職 屬 臨 時 性 質, 如 屬 官 職 出 缺 的 情 況, 代 任 期 不 得 超 過 十 二 個 月 " 這 樣 亦 都 可 以 銜 接 到, 以 及 在 那 個 操 作 上 亦 都 可 以 清 楚, 亦 都 是 在 法 律 清 楚 訂 明, 在 這 樣 的 情 況 之 下, 就 是 那 個 代 任 不 會 超 過 十 二 個 月, 那 為 甚 麼 我 們 只 是 限 定 是 出 缺 呢? 因 為 我 們 昨 天 都 有 說, 因 為 現 行 有 其 它 的 法 律, 包 括 比 喻 議 員 司 法 官 或 者 司 法 文 員, 即 他 們 那 個 中 止 他 們 的 官 職 的 時 間 是 超 過 這 個 時 間 的, 所 以 我 們 是 真 的 有 很 可 能 會 在 這 些 情 況, 即 不 是 空 缺 不 是 出 缺 的 時 候, 個 代 任 位 的 病 假 可 以 去 到 十 八 個 月 的, 這 個 是 一 般 的 公 務 人 員 的 制 度 ; 現 在 我 們 在 這 裏 訂 定, 就 是 說 代 任, 即 是 說 是 一 個 如 果 那 個 官 職, 即 領 導 或 者 主 管 的 官 職 是 空 缺 的 時 間, 是 一 個 代 任 的 制 度, 而 不 是 這 個 病 假 的 制 度, 純 粹 是 一 個 代 任 的 制 度, 代 任 的 制 度 如 果 按 照 現 在 的 法 案 裏 面 的 第 十 七 條, 裏 面 就 是 說 如 果 是 那 個 官 職 的 據 位 人, 他 因 病 是 超 過 十 二 個 月, 是 不 可 以 視 事 的 話, 不 可 以 做 那 個 工 作, 所 以 他 那 個 定 期 委 任 就 要 終 止 了 這 樣, 但 是 第 十 七 條 裏 面 亦 都 有 一 個 第 三 款 的, 第 三 款 的 情 況 就 是 說, 在 一 些 特 別 的 例 外 情 況, 這 個 時 間 可 以 透 過 一 個 不 可 以 授 權 的 行 政 長 官 的 批 示 就 延 長, 當 然 要 有 充 分 的 理 由 了 這 樣, 所 以 這 個 其 實 與 原 來 現 在 的 一 般 制 度, 即 剛 才 說 的 一 百 零 六 條 的 一 般 制 度, 不 是 同 一 個 概 念, 即 是 兩 個 概 念 的, 一 個 就 是 說 病, 病 假, 而 是 給 一 般 的 人 員 ; 現 在 我 們 這 裏 說 緊 的 就 是 說 只 是 終 止 那 個 定 期 委 任 的, 如 果 那 個 公 務 人 員, 他 是 一 個 領 導, 但 是 他 亦 都 是 原 來 他 有 公 務 員 的 身 份 的, 是 不 影 響 到 這 個 一 般 制 度 的 十 八 個 月 的 病 假 的 會 超 越 十 二 個 月 ; 但 是 如 果 出 缺, 即 是 說 原 本 那 個 官 職 是 沒 有 人 的, 所 以 我 們 希 望 在 法 律 清 楚 地 訂 明 這 個 限 制, 如 果 是 這 樣 的 情 況, 只 可 以 是 十 二 個 月 的 代 任 的 期 這 樣 主 席 我 想 高 天 賜 議 員 問 的, 其 實 他 問 為 甚 麼 你 這 裏 就 不 主 席, 訂 十 八 個 月, 其 實 他 是 想 問 這 件 事 的, 當 然 通 過 那 文 字 通 過 這 個 十 七 條, 因 為 同 一 個 法 律, 我 昨 天 都 說 我 們 討 論 緊 是 這 個 主 席 想 請 問 各 位 議 員 對 現 在 政 府 交 了 來 的 這 個 替 代 的 文 本 還 有 沒 有 其 它 的 問 題 想 問 的? 昨 天 主 要 是 那 個 第 八 條 的 問 題, 其 它 問 題 就 沒 提 過 高 天 賜 議 員 法 律, 所 以 這 個 法 律 裏 面 的 條 文 就 一 定 不 可 以 其 中 一 條 與 另 一 條 是 矛 盾 的, 現 在 你 第 八 條 加 了 這 一 句 說 話, 即 不 會 導 致 有 矛 盾,OK 但 是 高 天 賜 議 員 問 的 不 是 這 個 問 題, 他 現 在 問 緊 甚 麼 呢? 就 說 你 可 以 給 些 普 通 的 公 務 員 十 八 個 月, 但 是 你 為 甚 麼 不 高 天 賜 可 以 給 局 長 或 者 廳 長, 領 導 主 管 十 八 個 月, 政 府 是 怎 樣 想 出 來 的? 在 一 百 零 六 條 是 十 八 個 月, 這 裏 為 甚 麼 是 十 二 個 月? 兩 關 於 現 在 這 個 修 改, 本 人 亦 都 想 問 一 個 問 題, 就 是 因 為 我 們 昨 天 都 討 論 過, 如 果 因 病, 那 就 跟 回 公 職 法 第 一 百 零 六 條, 他 因 病 是 可 以 去 到 十 八 個 月, 我 想 聽 下 政 府 的 理 據, 設 一 年 的 時 間, 背 後 的 理 由 是 有 甚 麼? 為 甚 麼 不 跟 回 公 職 法 現 有 行 緊 的 一 百 零 六 條 的 十 八 個 月? 回 事 來 的, 司 長 你 答 了 的 問 題 不 是 他 問 的 問 題, 你 答 的 問 題 其 實 我 們 昨 天 都 是 討 論 過 了, 因 為 我 們 現 在 做 這 個 法 律, 這 個 法 律 的 條 文 第 八 條 與 第 十 七 條 是 不 可 以 矛 盾 的, 因 為 第 十 七 條 有 了 個 一 年, 根 本 你 沒 有 空 缺 了, 所 以 這 裏 的 代 任 在 這 個 情 況 下, 代 任 最 多 一 年, 但 是 他 現 在 問 的 不 是 這 個 問 題, 不 知 我 解 釋 得 是 否 明 白 他 現 在 問 你 究 竟 政 府 為 甚 麼 會 准 那 些 普 通 的 公 務 員 十 八 個 月, 這 裏 准 一 年, 是 這 個 問 題, 你 有 甚 麼 理 解? 我

N.º III-141 23-7 e 22-7-2009 Diário da Assembleia Legislativa da Região Administrativa Especial de Macau I Série 45 本 來 我 就 唔 想 幫 高 天 賜 去 解 釋 這 個 問 題, 但 我 又 驚 他 一 會 兒 又 再 問 又 再 問, 所 以 我 幫 他 解 釋, 他 問 題 的 問 題 不 是 你 答 的 問 題, 你 答 的 不 是 他 問 的 視 對 仁 呢? 一 視 同 仁 呢? 個 關 鍵 就 是 在 這 裏, 為 甚 麼 不 是 統 一 呢? 不 如 改 了 個 公 職 法 的 一 零 六, 全 部 都 一 年 了 ; 另 一 就 這 裏 跟 回, 如 果 是 病, 大 家 都 是 十 八 個 月, 因 為 不 要 理 個 職 位, 除 非 你 覺 得 領 導 層 不 可 以 病 這 麼 長, 病 最 多 病 一 年, 為 甚 唔 該 麼 有 兩 種 的 對 待? 其 實 我 的 問 題 就 是 這 兩 件 事 的, 為 甚 麼 在 病 的 情 況 之 下, 因 病 是 有 兩 種 對 待, 這 麼 簡 單 的 政 法 務 長 : 主 席 : 請 其 實 我 想 強 調 一 點 就 是 說 在 那 個 第 十 七 條 裏 面 的 第 五 款, 他 裏 面 說 那 個 是 終 止 個 定 期 委 任, 即 委 任 他 為 官 職, 所 以 政 法 務 長 : 主 席 : 我 們 這 個 現 在 是 沒 有 一 個 這 樣 的 制 度 的, 亦 都 是 一 百 零 六 條 裏 面 所 說 的 制 度, 不 是 適 用 這 個 官 職 的 情 況 的, 所 以 我 們 就 是 有 想 過, 就 是 說 如 果 某 一 個 官 員, 他 不 幸, 他 因 為 一 個 長 病 的 假 期, 他 真 的 在 一 個 官 職, 因 為 比 較 重 要 的 一 個 職 位, 那 他 有 十 二 個 月, 這 裏 說 是 超 過 十 二 個 月 的, 即 超 過 十 二 個 月 都 不 可 以 視 事 的 了, 事 實 上 他 真 的 病 了, 在 這 樣 的 情 況 之 下, 我 們 不 可 以 繼 續 懸 空 這 一 個 官 職, 又 或 者 這 個 官 職 是 以 一 個 代 任 的 形 式, 因 為 我 們 不 希 望 個 代 任 是 太 長 的, 所 以 在 這 樣 的 情 況 之 下, 一 方 面 又 要 照 顧 有 病 的 官 員, 是 嗎? 但 是 如 果 他 比 較 長 的 時 間 病 的, 這 樣 是 一 個 定 期 委 任, 是 一 個 領 導 主 管 的 職 位, 不 是 一 個 實 位 的 公 務 人 員, 所 以 我 們 就 建 議 訂 定 這 一 個 十 二 個 月 的, 是 沒 有 與 那 個 十 八 個 月 是 有 直 接 的 影 響, 或 者 直 接 的 掛 鉤 這 樣 我 相 信 與 剛 才 所 答 的 沒 有 甚 麼 大 的 補 充, 不 過 我 又 想 再 重 申 強 調, 就 是 說 其 實 是 兩 個 概 念 不 同, 兩 個 情 況 不 同, 一 個 就 是 一 個 一 般 的 公 務 員, 他 有 這 個 病 假 的 制 度, 現 在 我 們 所 說 緊 這 個 是 委 任 了 他 在 一 個 官 職, 這 個 官 職 不 是 一 個 編 制 內, 即 是 他 透 過 一 個 定 期 委 任 來 訂 定 這 個 官 職, 這 樣 大 家 都 有 看 的 了, 譬 如 我 們 說, 一 個 編 制 內 的 人 員, 是 嗎? 如 果 他 已 經 是 確 定 性 委 任, 是 沒 有 限 期 的, 但 是 如 果 我 委 任 一 個 領 導, 現 在 我 們 的 法 案 建 議 他 的 委 任 期 只 是 三 年 的, 因 為 是 兩 個 概 念 不 同, 一 個 是 定 期 委 任 給 的 官 職, 所 以 我 們 訂 定 就 是 一 個 三 年 ; 但 是 一 個 公 務 員, 譬 如 他 已 經 是 屬 確 定 性 委 任 的, 我 們 定 給 他, 我 們 沒 有 限 期 的 這 樣, 是 啦! 所 以 你 現 在 一 百 零 六 條 裏 面 就 是 一 般 制 度, 就 是 公 務 員, 我 們 現 在 所 說 的 這 個 一 年, 當 然 即 是 這 個 一 年, 大 家 是 否 同 意? 是 長? 還 是 短? 是 另 外 一 個 問 主 席 題, 不 過 我 們 所 建 議 就 是 因 為 解 決 以 往 太 長 了, 即 太 長 這 一 個 代 任 這 樣, 所 以 要 訂 定 一 個 時 限, 這 個 時 限 我 們 就 是 說 是 訂 了 主 席 : 其 實 就 是 不 想 說 要 十 八 個 月, 太 長 了, 與 這 裏 的 十 七 條 是 沒 有 關 係 的, 因 為 就 是 代 任, 代 任 的 十 年 來, 四 代 同 堂 " 這 些 這 樣 的 問 題, 現 在 政 府 想 辦 法 要 在 這 裏 盡 量 縮 短 個 時 間, 我 記 得 在 委 員 會 都 討 論 過 的, 但 是 你 又 不 可 以 說, 當 他 有 十 二 個, 就 好 像 剛 才 主 席 就 是 說, 我 們 在 這 裏 建 議 這 樣, 就 能 夠 令 到 那 個 人 如 果 他 因 為 他 被 委 任, 但 是 又 不 可 以 去 擔 任 他 那 個 官 職, 又 需 要 找 一 個 人 去 替 他 的 話, 不 可 以 太 長, 那 變 了 我 們 就 訂 定 十 二 個 月 的 病 你 就 即 刻 不 給 他, 所 以 找 了 個 折 衷 的 辦 法, 即 普 通 公 務 員 十 八 個 月, 這 裏 找 了 個 折 衷 的 辦 法, 是 一 年, 只 是 這 個 理 由 的 不 是 因 為 倒 過 來, 因 為 有 十 七 條, 我 這 裏 才 是 這 樣, 是 因 為 要 解 決 代 任 問 題, 高 天 賜 議 員, 現 在 有 沒 有 明 白? 但 是 如 果 大 有 留 意, 在 第 十 七 條 裏 面, 我 們 說 是 超 過 十 二 個 月 的, 就 是 說 如 果 他 不 可 以 擔 任 這 個 職 務 這 個 官 職 超 過 十 二 個 月 的 話, 那 他 就 是 要 終 止 了 ; 但 是 在 這 個 第 十 七 條 的 第 三 條 裏 面, 是 有 一 個 例 外 的 情 況 的, 所 以 就 是 兩 個 情 況 不 同 請 高 天 賜 : 主 席 : 各 位 議 員 : 其 實 公 務 員 是 有 領 導 層, 亦 都 有 一 般 公 務 員, 大 家 都 病, 領 導 層 病, 公 務 員 基 層 又 病, 基 層 就 有 十 八 個 月, 但 是 領 導 層 就 十 二 個 月, 那 關 鍵 就 是 為 甚 麼 在 病 的 情 況 之 下, 不 是 一 我 想 大 家 都 對 這 個 第 四 條 去 到 第 八 條 的 條 文 都 已 經 清 楚 了, 我 們 現 在 就 因 為 我 想 你 們 大 家 都 已 經 收 到 政 府 的 替 代

46 III - 141 2009 7 22 7 23 的 文 本, 我 們 就 以 那 個 替 代 的 文 本 來 到 作 表 決 的, 第 四 條 去 到 第 八 條, 我 們 現 在 表 決 questão da actividade sindical: não há férias por actividade sindical, mas há a questão das faltas por actividade sindical, está genericamente prevista no ETAPM e não é apenas em relação aos 請 各 位 議 員 表 決 titulares de cargos de direcção e chefia, em relação aos trabalhadores da função pública em geral, mas isso já está assegurado. Não faria ( 表 決 進 行 中 ) sentido estar a criar um regime especial para os titulares dos cargos de direcção e chefia. Tivemos foi, e eu chamava a atenção, por 主 席 : 表 決 完 畢 通 過 exemplo, para o artigo cento e trinta e dois do ETAPM, onde se fala precisamente exercício de actividade sindical. Ora bem, a 各 位 議 員 : preocupação que ouve aqui foi a de, perante dúvidas que se foram suscitando ao longo destes anos e em face do regime actualmente 我 們 現 在 去 到 第 二 章 第 九 條 去 到 十 四 條 的 條 文 的 討 論, 請 各 位 議 員 發 表 意 見 高 天 賜 議 員 vigente, assegurar que as incompatibilidades que devem exigir... existir, em relação aos trabalhadores, ao pessoal de direcção e chefia, não contendem, ou, pelo menos, não contendem para além do 高 天 賜 : estritamente necessário com as liberdades e garantias individuais dessas mesmas pessoas, foi só esse o sentido. A questão sindical está 想 表 述 一 下 有 關 第 九 條 的 第 四 款, 第 九 條 第 四 款 說 明 就 是 涉 及 有 關 核 心 的 權 利 和 自 由 的 保 障, 包 括 個 人 的 創 新, 關 於 學 術 文 化 那 方 面 的, 但 是 覺 得 很 出 奇 就 是 沒 說 到 有 關 工 會 及 工 會 假, 因 為 在 公 職 法 裏 面 是 有 那 個 工 會 假 的, 現 在 的 公 務 員 都 正 在 享 受 的, 那 是 應 該 寫 清 楚 些 會 比 較 好 一 些 的, 我 記 得 在 小 組 都 提 過 這 個 問 題, 但 你 說 了 很 多, 但 是 又 沒 有 說 過 這 件 事, 那 不 久 將 來 如 果 有 工 會 法 " 及 集 體 談 判 的 時 候, 為 甚 麼 你 沒 有 想 過 這 個 問 題 呢? 是 否 我 所 指 出 的 工 會 假 及 集 體 談 判 法 裏 面 的 核 心 的 權 益 是 高 於 你 現 在 所 指 出 的 所 說 的 文 化 其 它 的 ; 因 為 這 些 是 附 屬 的, 我 覺 得 出 奇, 為 甚 麼 你 不 這 樣 寫 呢? 因 為 領 導 層 都 有 權 享 受 這 些 這 樣 的 權 利 的, 所 以 我 覺 得 很 出 奇, 為 甚 麼 你 不 願 意 寫 主 席 : 請 答 覆 Assessor José Pinheiro Torres: Boa tarde, Sr.ª Presidente, Srs. Deputados: O número quatro deste artigo nono visa essencialmente salvaguardar uma posição que, anteriormente, não estava muito claro, que é se o exercício de determinadas liberdades, de resto asseguradas salvaguardada no ETAPM, no artigo cento e trinta e dois. Obrigado. ( 行 政 法 務 公 問 文 : 主 席 各 位 議 員, 中 午 好! 第 九 條 第 四 款 主 要 是 提 供 一 個 保 障 ( 因 之 前 的 文 本 不 太 清 晰 ), 即, 除 了 基 本 法 保 障 的 權 利 之 外, 領 導 及 主 管 人 員 是 否 獲 得 保 障 行 使 所 提 及 的 權 利 呢? 換 言 之, 有 關 的 權 利 會 否 受 到 影 響 呢? 至 於 工 會 自 由 及 從 事 工 會 活 動 的 問 題, 不 會 因 從 事 工 會 活 動 而 享 受 工 會 假 的 但 是 澳 門 公 共 行 政 工 作 人 員 通 則 規 定 : 從 事 工 會 活 動 被 視 為 合 理 缺 勤 這 條 文 並 不 是 只 適 用 領 導 及 主 管 人 員, 而 且 亦 適 用 於 所 有 公 職 人 員 這 權 利 是 獲 得 保 障 的 那 麼, 沒 有 理 由 為 領 導 及 主 管 人 員 設 立 一 個 特 別 制 度 的 我 想 大 家 留 意 澳 門 公 共 行 政 工 作 人 員 通 則 第 一 百 三 十 二 條, 該 條 是 專 門 規 範 從 事 工 會 活 動 " 的 鑑 於 多 年 來 對 現 行 制 度 存 有 疑 問, 剛 才 表 示 了 憂 慮, 希 望 那 些 必 然 存 在 的 衝 突 最 低 限 度 不 會 和 工 作 人 員, 即 領 導 及 主 管 人 員 的 個 人 自 由 及 權 利 產 生 衝 突, 除 了 無 法 避 免 的 情 況 之 外 就 是 這 意 思 pela Lei Básica, estariam, ou não, salvaguardadas em relação aos titulares dos cargos de direcção e chefia, isto é, se eles estariam impedidos desse exercício. A questão das liberdades sindicais e a 澳 門 公 共 行 政 工 作 人 員 通 則 第 一 百 三 十 二 條 已 對 工 會 問 題 作 出 規 範 )

N.º III-141 23-7 e 22-7-2009 Diário da Assembleia Legislativa da Região Administrativa Especial de Macau I Série 47 主 席 : 高 天 賜 議 員 之 間, 亦 都 包 括 徵 詢 了 法 律 顧 問 的 意 見, 第 四 款 裏 面 寫 得 很 清 楚 就 是 上 款 所 指 的 禁 止 是 不 影 響 基 本 權 利 及 自 由 的 行 使 高 天 賜 : 的 ", 即 在 這 方 面 來 說, 第 一 部 分 寫 得 清 清 楚 楚, 一 個 就 說 現 在 到 底 當 他 在 某 些 舉 例 出 來 的 時 候, 有 沒 有 需 要 再 加 其 它 的 明 就 是 因 為 有 寫 清 楚, 才 應 該 寫 清 楚, 其 次 輪 不 到 你 政 府 說, 那 些 自 由 保 障 由 你 去 界 定, 那 些 人 去 享 受, 是 立 法 會 自 己 去 設 立 這 些 法 律, 所 以 才 會 我 們 有 一 個 將 來 的 法 律 去 規 定 甚 麼 是 政 府 要 立 法? 甚 麼 用 行 政 法 規 去 立 法? 甚 麼 是 立 法 會 去 立 法? 尤 其 是 個 人 自 由 保 障 絕 對 百 分 之 一 百 是 立 法 會 去 立 法 文 的 規 定 的 那 個 權 利 上 去, 正 如 剛 剛 主 席 都 說 了, 就 是 說 當 我 們 本 身 去 提 出 這 些, 那 個 制 訂 這 些 規 則 的 時 候, 起 碼 它 條 文 的 精 神 就 是 說, 這 些 這 樣 的 以 上 幾 款 規 定, 它 的 核 心 思 想 就 說, 不 會 影 響 法 律 付 與 給 公 務 人 員 所 享 有 的 那 個 基 本 權 利 及 自 由 的 行 使, 包 括 領 導 及 主 管 的, 不 到 你 去 說 那 些 人, 就 算 是 領 導 層, 他 沒 有 權 享 受 嗎? 那 裏 寫 著 說 不 可 以 呀? 那 時 輪 到 你 界 定 呢? 我 看 不 到 任 何 一 個 條 文, 現 時 現 在 都 未 有, 個 人 自 由 保 障, 尤 其 是 工 會 法 ", 為 甚 麼 領 導 層 不 可 以 呀? 不 是 因 為 他 擔 當 這 個 職 位, 他 不 可 以 享 受 這 個 權 限 的 嗎? 這 個 真 是 滑 稽 的, 你 們 今 時 今 日 還 要 插 手 理 工 會 工 會 法 " 有 關 核 心 的 個 人 權 利 自 由 保 障, 這 些 是 立 法 會 的 事 情, 很 老 實 說, 你 這 樣 的 說 法 是 完 全 荒 謬 的, 應 該 寫 清 楚 一 些, 尤 其 是 基 本 法 第 二 十 七 條 說 明 是 有 的, 享 受 權 利, 怎 輪 到 你 縮 減 呢? 我 就 接 受 不 到 這 個 解 釋, 很 老 實 說, 你 說 個 人 的 文 化 學 術 自 由 都 可 以, 那 為 甚 麼 不 寫 那 個 關 於 二 十 七 條 裏 面 的 核 心 權 益 呢? 為 甚 麼 要 縮 呢? 為 甚 麼 要 減 呢? 主 席 : 高 天 賜 議 員 : 我 想 這 裏, 這 個 條 文 沒 有 減 到 基 本 權 利 自 由 的, 其 實 你 看 回, 第 九 條 的 第 四 款, 我 們 就 看 不 到 有 甚 麼 減 少 的, 因 為 這 主 席 : 高 天 賜 高 天 賜 : 就 是 因 為 下 半 段 那 個 條 文 裏 面 寫 明, 個 人 的 自 由 是 列 出 了 起 碼 三 種 個 人 的 自 由 保 障, 但 是 偏 偏 基 本 法 最 緊 要 那 兩 個 就 沒 有 寫 到 出 來, 就 是 甚 麼 呢? 工 會 權 利 那 為 甚 麼 不 可 以? 其 實 是 否 不 重 視 呢? 我 覺 得 不 重 視, 何 況 國 際 勞 動 組 織 的 九 十 八 條, 九 十 八 的 協 議 與 八 十 七, 在 澳 門 都 是 有 約 束 力 的, 為 甚 麼 不 寫 清 楚? 既 然 例 如 你 這 樣 寫, 為 甚 麼 不 寫 這 些? 是 否 有 意 覺 得 特 區 政 府 提 這 個 方 案 不 重 視 工 會 法 " 及 集 體 談 判 呢? 我 只 是 這 樣, 既 然 你 寫 得 那 個 例 子 的, 你 應 該 寫 清 楚 一 些, 都 包 括 這 些, 或 者 是 你 完 全 不 寫 主 席 : 高 天 賜 議 員 : 裏, 我 想 政 府 只 是 沒 有 寫 到 說, 所 有 的 權 利 去 寫 回 出 來 的, 但 是 這 裏 沒 有 說 不 准 的, 即 我 就 看 不 到 了, 但 是 若 果 你 說 要 寫 了 有 參 加 工 會 權 利, 那 你 其 他 權 利 是 否 要 寫 呢? 全 部 都 寫, 寫 了, 漏 了 一 項, 那 時 就 更 大 件 事, 即 我 就 看 不 到 的, 我 相 信 不 知 委 員 會 其 他 成 員 當 時 是 高 天 賜 議 員 說 提 過 出 來 的, 但 是 其 他 委 員 議 員 都 覺 得, 應 該 我 在 場 就 覺 得 是 足 夠 了, 那 是 否 因 為 沒 有 寫 到 工 會 權 利 集 體 談 判 權 這 些 權 利 就 不 可 以 呢? 你 說 基 本 法 二 十 七 條 最 重 要 是 你 說 的 那 兩 點, 我 又 不 是 很 可 以 認 同 的, 其 實 你 們 看 一 下 二 十 七 條, 你 根 本 就 沒 有 可 能 在 這 裏, 你 說 列 舉 的 話, 你 寫 了 你 要 求 的 兩 條, 那 萬 一 漏 了 其 它 呢? 是 嗎? 即 我 想 政 府 我 不 可 以 代 表 答 覆, 但 我 相 信 政 府 這 裏 不 寫, 就 不 是 說 因 為 你 要 排 除 那 兩 條, 其 實 很 多 事 情 都 沒 有 寫 在 這 裏 的, 不 是 單 單 這 件 事 寫 的, 那 你 這 裏 已 經 第 九 條 的 第 四 款 說 得 很 清 楚, 是 上 一 款 所 指 的 禁 止 不 會 影 響 基 本 權 利 及 自 由 的 行 使, 這 個 就 二 十 七 條 裏 面 應 該 統 統 包 了 的, 那 我 看 到 委 員 會 主 席 就 舉 了 手 的, 請 你 強 行 一 定 說 二 十 七 條, 給 你 來 看 可 能 最 重 要 的 是 組 織 及 參 加 工 會 罷 工 的 權 利, 但 是 在 我 看 或 者 不 是 的, 但 是 做 基 本 : 法 的 時 間 已 經 說 得 很 清 楚, 不 會 因 人 而 異 的, 那 我 就 覺 得 其 實 政 府 只 需 要 回 答, 你 是 否 因 為 這 樣 寫 你 是 想 拿 那 兩 件 事 排 這 個 問 題 其 實 在 我 們 委 員 會 裏 面 都 傾 過 的, 當 時 我 們 委 員 除? 只 是 這 麼 多 的, 唔 該

48 III - 141 2009 7 22 7 23 沒 有 的 話 我 們 就 已 經 解 決 了 主 席 : 請 行 政 法 務 司 司 長 : 行 政 法 務 司 司 長 : 如 果 狹 義 來 說, 做 生 意 就 是 其 中 一 種, 但 是 私 人 的 業 務, 譬 如 你 是 出 去 幫 某 一 間 公 司, 你 是 賺 我 們 完 全 認 同 主 席 的 講 法, 因 為 我 們 在 第 九 條 第 四 款, 完 全 不 是 限 制 公 務 人 員 或 者 領 導 主 管 的 自 由 或 者 基 本 權 利, 反 之 這 裏 就 是 說 第 三 款 那 個 限 制, 這 個 禁 止 是 不 影 響, 其 實 是 一 個 正 面 的, 直 接 很 強 調 就 說 不 影 響, 這 個 禁 止 不 影 錢 的, 即 是 受 薪 的, 這 個 情 況 都 不 可 以, 因 為 你 是 公 務 員 的, 即 專 職 那 個 義 務 的 這 樣 ; 但 是 肯 定 就 是 說 工 會 那 個 不 是 入 於 這 個 私 人 的 業 務, 所 以 就 是 第 四 款 是 很 清 楚 的 了, 就 是 上 面 那 個 禁 止 " 是 不 可 以 影 響 基 本 權 利 自 由 這 樣 響, 所 以 不 是 剝 奪 或 者 不 是 說 不 保 障, 反 之 這 個 條 文 其 實 是 正 面 的, 就 是 保 障, 保 證 就 是 說 不 會 影 響 他 基 本 權 利 及 自 由 另 外 就 是 剛 才 法 律 顧 問 都 說 了, 現 在 如 果 是 說, 工 會 的 活 動 的 話, 現 在 已 經 有 法 律 了, 這 個 法 律 不 只 是 限 於 給 領 導 主 管, 所 有 公 務 人 員, 就 是 剛 才 所 說 的 第 一 百 三 十 二 條, 所 以 我 決 主 席 : 若 果 沒 有 問 題 的 話 我 們 對 第 四 條 去 到 第 九 條 進 行 表 們 沒 有 說 話 再 補 充 了, 主 席 請 各 位 議 員 表 決 主 席 : 高 天 賜 議 員 ( 表 決 進 行 中 ) 高 天 賜 : 我 就 是 剛 剛 想 聽 政 府 是 否 撇 除 領 導 層, 包 括 局 長 廳 長 處 長 組 長, 有 關 行 使 工 會 法 " 裏 面 的 權 限, 政 主 席 : 表 決 完 畢 通 過 府 只 是 答 是 撇 除, 還 是 都 包 括 裏 面 第 四 條 那 個 款 項? 你 最 重 要 答 清 楚 這 件 事, 因 為 執 行 行 使 的 時 候, 到 時 就 隻 字 來 計, 所 各 位 議 員 : 以 要 清 楚 答, 是? 還 是 不 是? 我 們 現 在 進 入 第 三 章 的 第 十 五 條 去 到 二 十 條 的 條 文 吳 國 主 席 : 吳 在 權 議 員 昌 議 員 吳 在 權 : 吳 國 昌 : 對 法 案 第 十 九 條 是 需 要 繼 續 發 表 個 人 的 意 見, 第 九 條 是 對 於 定 期 委 任 終 止 之 後 限 制, 俗 稱 是 過 冷 河 ", 這 使 到 我 們 的 同 事 提 出 那 個 問 題, 當 然 他 個 人 自 己 看 法, 我 不 表 示 甚 麼, 但 是 在 我 個 人 去 理 解 這 個 法 案, 而 第 四 條 裏 面, 即 這 個 第 九 條 的 第 四 款 裏 面 的 文 字, 我 覺 得 是 這 樣 的, 上 款 所 指 的 禁 止, 這 個 禁 止 ", 即 是 說 第 三 款 的 禁 止, 是 不 影 響 基 本 權 利 自 由 以 及 自 由 的 行 使, 尤 其 是 文 學 藝 術 及 學 術 創 作 的 個 人 自 由, 上 款 所 指 的 禁 止 ", 我 的 理 解 是 甚 麼 呢? 其 實 是 禁 止 在 位 的 領 導 及 主 管 的 據 位 人, 是 不 得 從 事 或 者 是 透 過 他 人, 做 甚 麼 事 呀? 是 從 事 私 人 業 務, 如 果 我 理 解 的 私 人 業 務 不 知 是 否 說 指 做 生 意, 是 否 這 樣? 還 是 甚 麼? 另 有 明 種 過 冷 河 " 的 制 度 本 來 一 直 都 是 亦 都 是 要 再 重 申, 應 該 是 重 上 而 下, 即 由 行 政 長 官 開 始, 以 身 作 則, 主 要 官 員 然 後 到 領 導 主 管 的 官 員, 是 重 上 而 下 這 樣 設 立 限 制 的 制 度, 對 高 位 者 的 要 求 應 該 更 加 嚴 謹, 對 中 級 的 高 級 的 公 務 員 亦 都 有 相 應 的 要 求, 但 是 就 這 裏 只 可 以 表 示 相 當 的 遺 憾, 在 對 行 政 長 官 與 所 有 主 要 官 員 的 過 冷 河 " 制 度 都 完 全 未 有 法 案 的 情 況 之 下, 就 先 做 了 這 個 主 管 及 領 導 級 官 員, 變 了 最 高 位 那 些 人 是 一 直 還 是 逍 遙 快 活 當 中, 這 一 種 的 程 序 上 我 是 覺 得 非 常 之 遺 憾 的, 我 就 對 這 一 條 表 達 個 人 意 見 確 規 定 者 就 除 外 的, 如 果 我 的 理 解, 很 簡 單. 其 實 就 說 限 制 了 在 位 的 官 職 的 人 士, 領 導 及 主 管 據 位 人 不 可 以 做 生 意, 或 者 不 可 以 用 他 人 的 名 義 去 做 生 意, 不 知 是 否 這 樣? 我 想 請 行 政 當 局 解 釋 一 下, 只 是 這 樣 主 席 : 我 想 我 們 若 果 說 逍 遙 法 外 這 個 字 用 了 在 這 裏 都 有 些 我 若 果 不 是 聽 錯 的 話, 吳 國 昌 議 員 說 : 主 要 官 員 他 們 未 納 入 這 個 是 逍 遙 法 外 ", 我 想 都 比 較 這 個 詞 我 想 有 得 斟

N.º III-141 23-7 e 22-7-2009 Diário da Assembleia Legislativa da Região Administrativa Especial de Macau I Série 49 酌 的 是, 有 很 多 要 求 訴 求, 出 面 市 民 都 有 這 個 訴 求, 我 們 議 員 在 開 委 員 會 的 時 候, 都 有 提 出 為 甚 麼 主 要 官 員, 行 政 長 官 及 主 要 官 員 的 問 責, 以 及 過 冷 河 " 政 府 不 做, 但 是 你 不 做, 未 必 表 示 將 來 任 憑 他 們 逍 遙 法 外 的, 我 想, 不 過 在 這 裏 確 是 很 多 議 員 都 有 這 樣 的 同 感, 當 然 這 個 法 律 裏 面 沒 可 能 包 括 行 政 長 官 及 主 要 官 員 的, 因 為 我 們 現 在 做 緊 是 主 管, 即 領 導 主 管, 當 然 領 導 及 主 管 我 們 理 解 是 局 長 廳 長 處 長, 甚 至 科 長, 科 長 好 像 沒 有 的 在 這 裏 應 該 是 ; 不 是, 有 科 長, 即 是 主 要 的 過 冷 河 " 主 要 是 局 長 的, 我 意 思 就 是 說, 主 要 過 冷 員, 一 定 要 向 澳 門 人 問 責, 一 定 要 向 立 法 會 問 責 的, 這 個 法 律 一 定 要 立 法 會 過 的, 不 可 能 只 是 你 向 中 央 負 責 的, 你 向 的 是 向 澳 門 人 負 責, 所 以 這 個 我 想, 我 不 好 意 思, 我 作 為 一 個 議 員, 我 都 有 發 表 自 己 意 見 的 權 利 ; 但 是 作 為 立 法 會 主 席, 我 希 望 關 於 這 一 點 不 要 在 這 裏 爭 論 了, 因 為 這 個 是 我 們 的 訴 求, 我 們 已 經 說 了 給 政 府 聽, 但 是 在 這 個 法 律, 在 這 裏 沒 可 能 寫 行 政 長 官 及 主 要 官 員 的 過 冷 河 ", 好 嗎? 因 為 若 果 不 是, 這 個 爭 論, 爭 論 到 今 晚 明 天 都 沒 有 得 爭 論, 這 個 法 律 沒 有 可 能 寫 的 行 " 是 局 長 廳 長 吳 在 權 議 員 行 政 法 司 司 長 即 是 領 導 層 即 是 說 局 長 及 副 局 長 吳 在 權 主 席 是 啦! 這 樣 下 面 那 些 都 其 實, 若 果 你 去 到 科 長 廳 長 都 很 滑 稽 的, 所 以 主 要 針 對 領 導 主 管 的, 但 是 這 裏 我 們 這 個 法 律 就 沒 有 說 要 行 政 長 官 及 主 要 官 員, 因 為 這 個 法 律 亦 都 不 是 說 行 政 長 官 及 主 要 官 員, 不 過 有 這 麼 多 的 訴 求, 我 想 政 府 是 應 該 去 認 真 對 待, 我 們 到 現 在 問 來 問 去 問 了 很 多 次, 從 來 在 委 員 會 都 是, 未 給 過 一 次 答 覆, 我 記 得 唯 一 次 的 答 覆 是 說, 我 不 代 表 政 府 的, 所 以 我 不 可 以 說, 這 個 是 我 自 己 親 身 聽 到 的 答 覆 來 的, 因 為 有 一 次 我 們 追 問, 委 員 會 的 成 員 追 問 司 長, 司 長 就 說 我 不 是 代 表 政 府, 所 以 我 不 可 以 這 裏 答, 這 件 事 來 說, 既 然 有 議 員 提 出 來 就 希 望 司 長 在 這 裏 拿 這 個 信 息 帶 回 去, 我 覺 得 對 澳 門 市 民 負 責 的 態 度 來 說, 經 過 十 年 的 施 政, 應 該 行 政 長 官 與 各 個 主 要 官 員, 他 們 都 應 該 要 有 過 冷 河 " 的 制 度, 至 少 在 這 一 屆 立 法 會 我 們 是 沒 有 可 能 討 論, 但 希 望 十 月 開 始, 另 一 屆 立 法 會 那 時 間, 你 能 夠 拿 這 個 法 案 出 來, 即 這 個 我 想 在 這 裏 爭 論 又 沒 有 這 個 必 要, 因 為 行 政 長 官 與 主 要 官 員, 他 們 的 規 範 的 確 不 是 這 個 法 律 來 到 規 範, 但 是 我 們 是 有 這 個 希 望, 我 先 說 了, 為 甚 麼 呢? 因 為 很 多 議 員 會 說 同 樣 的 事 情, 這 樣 我 們 不 需 要 我 本 人 在 這 裏 就 很 認 主 席 說, 而 我 亦 都 並 非 說 是 爭 論 這 一 點 的 問 題, 就 這 個 法 案, 初 初 送 交 來 立 法 會 通 過 之 後, 交 落 小 組 討 論, 我 都 是 這 個 小 組 的 成 員 之 一, 在 小 組 的 同 事, 大 家 討 論 裏 面, 確 實 亦 都 提 過 有 這 一 個 的 高 官 問 責 這 個 情 況, 但 是 奈 何 這 一 個 法 案 這 個 層 面 在 標 的 裏 面 是 很 清 楚, 主 體 是 規 範 領 導 及 主 管 人 員 一 個 基 本 的 規 定 來 的, 但 是 經 過 小 組 裏 面, 確 確 實 實 就 討 論 過 之 後, 行 政 當 局 亦 都 是 接 受 了 小 組 的 意 見, 在 這 一 個 法 案 裏 面, 原 本 是 沒 有 到 這 個 行 政 長 官 辦 公 室 的 主 任 以 及 主 要 官 員 的 辦 公 室 主 任 這 個 範 疇 的, 後 期 是 通 過 相 互 之 間 的 這 一 個 合 作, 開 會 之 後, 是 能 夠 行 政 當 局 是 接 受 了 小 組 提 的 意 見, 再 有 過 修 改, 這 裏 我 是 表 示 贊 賞 的, 是 開 明 的 但 是 確 確 實 實 在 這 個 主 要 官 員 的 問 責 制 的 問 題 底 下 來 說, 是 不 受 這 一 個 的 法 案 的 第 二 條 第 一 條 裏 面 的 標 的 及 範 圍 所 管 轄, 而 社 會 上 事 實 上 亦 都 很 需 要 了 解 這 一 個 高 官 這 一 個 主 要 官 員 的 這 個 問 責, 因 此 這 裏 我 想 帶 出 這 個 信 息, 亦 都 是 希 望 真 真 正 正 能 夠 在 這 一 屆 政 府 裏 面 能 夠 做 到 這 一 點 我 今 天 對 這 個 法 案 的 這 一 條 的 支 持, 都 是 基 於 這 個 這 樣 的 態 度 說, 因 為 這 個 法 律 根 本 就 沒 可 能 包 括 行 政 長 官 及 主 要 官 員 的, 這 個 主 要 是 規 範 領 導 主 管 的 但 是 有 這 個 訴 求, 作 為 一 個 議 員, 包 括 我 本 人, 我 都 覺 得 主 席 區 錦 新 議 員, 請 比 較 遺 憾 一 些, 在 我 這 個 十 年 做 立 法 會 主 席, 沒 能 夠 來 到 做 一 個 法 律 是 規 範 我 們 的 行 政 長 官 及 主 要 官 員 的 過 冷 河 " 及 問 責 區 錦 新 是, 制, 是 非 常 遺 憾 的 一 件 事, 所 以 希 望 政 府 能 夠 認 真 考 慮 在 這 一 屆 政 府 到 十 二 月 十 九 日 結 束 之 前, 你 們 能 夠 拿 這 個 法 律 來 到 完 成 其 實 問 責 來 說, 現 在 就 算 中 國, 都 出 了 問 責 制, 我 知 道 有 些 官 員 覺 得 我 們 是 中 央 任 命 的, 不 可 以 向 澳 門 問 責, 我 覺 得 這 個 是 錯 誤 的, 行 政 長 官 都 要 向 立 法 會 負 責 的, 不 要 說 是 主 要 官 當 然 在 這 裏 都 不 會 想 爭 論 這 一 個 問 題, 因 為 事 實 上 這 個 問 題 都 不 用 爭 論, 因 為 對 於 主 要 官 員, 包 括 行 政 長 官 過 冷 河 " 這 種 制 度, 其 實 一 般 市 民 大 多 數 市 民 都 是 認 為 需 要, 立 法 會 裏 面 的 議 員 都 大 部 分 認 同, 甚 至 官 員 都 不 會 反 對, 因 為 事

50 III - 141 2009 7 22 7 23 實 上 這 個 是 必 須 設 立 的 一 個 制 度, 只 不 過 就 是 剛 才 主 席 都 全 部 高 天 賜 : 說 了 我 們 想 說 的 說 話, 但 是 其 中 一 件 事, 就 是 表 達 希 望 在 未 來 的 因 為 現 在 立 法 會 去 到 八 月 十 五 日, 當 然 這 個 法 律 不 可 能, 即 主 要 官 員 過 冷 河 " 的 制 度 一 定 不 可 能 在 現 屆 立 法 會 去 處 理, 但 是 我 們 政 府 未 完 結 的, 我 們 政 府 到 今 年 十 二 月 二 十 日 的, 在 這 樣 情 況 下, 剛 才 主 席 就 表 達 了, 是 希 望, 是 否 可 以 在 這 任 政 府 的 任 內 裏 面 是 能 夠 有 這 個 法 案 處 理 到, 我 就 可 能 比 主 席 行 前 少 許, 主 席 是 表 達 一 個 意 願, 我 就 想 問 一 問 就 是 究 竟 有 沒 有 可 能 去 做 到? 因 為 現 任 這 個 司 長 在 這 個 行 政 法 務 範 疇 裏 面, 這 個 法 律 是 否 做 到 的? 我 相 信 是 完 全 應 該 把 握 到 控 制 到 的, 因 為 如 果 要 做 的 時 候, 可 能 是 十 月 十 五 日 之 後 就 要 送 到 來 的 時 候, 沒 可 能 現 在 是 一 些 準 備 都 沒 有, 我 就 想 知 道 政 府 有 沒 有 在 這 方 面 作 出 準 備, 亦 都 有 沒 有 信 心 在 今 年 即 十 月 十 五 之 其 實 我 不 會 重 複 幾 位 議 員 說 的 有 關 過 冷 河 " 及 高 官 問 責 制 由 行 政 長 官 辦 公 室, 包 括 主 要 官 員 及 司 長, 政 府 是 一 個 政 府 來 的, 政 府 應 該 有 個 時 間 表 的, 沒 可 能 沒 一 個 時 間 表, 而 這 個 時 間 表, 剛 才 區 議 員 說 得 很 清 楚, 是 究 竟 你 今 年 十 二 月 份 你 去 到 甚 麼 階 段 呢? 你 都 可 以 說 給 我 們 聽, 何 況 現 在 每 個 都 知 道, 差 不 多 澳 門 市 民 都 知 道 這 一 任 政 府 的 大 部 分 的 司 長 都 會 留 任, 你 應 該 知 道 你 現 在 這 個 時 間 表 都 沒 有, 我 覺 得 會 比 較 失 望, 因 為 事 實 上 澳 門 人 澳 門 市 民 普 遍 來 說 是 想 知 道, 究 竟 你 去 到 甚 麼 階 段, 是 否 可 以 詳 細 一 些 說 給 我 們 聽 有 關 過 冷 河 " 及 高 官 問 責 那 兩 方 面 去 到 甚 麼 階 段, 詳 細 少 許 給 我 們 知 道 後, 新 的 立 法 會 期 能 夠 送 到 過 來 立 法 會 來 到 作 出 這 個 處 理, 是 能 夠 在 本 屆 政 府 裏 面, 解 決 了 這 個 主 要 官 員 的 這 個 過 冷 河 " 的 這 個 問 題 主 席 : 不 好 意 思, 那 個 鐘 壞 了, 所 以 就 每 個 都 是 三 十 分 鐘 主 席 : 請 行 政 法 務 司 司 長 : 多 謝 主 席, 亦 都 多 謝 各 位 議 員 對 這 個 問 題 的 長 期 的 關 注, 其 實 我 想 補 充 少 許, 就 是 我 們 其 實 不 單 只 就 是 說 今 次 討 論 這 個 領 導 主 管 法 案 的 層 面 或 者 在 這 個 委 員 會 的 層 面 裏 面 提 這 個 問 題, 當 然 在 委 員 會 亦 都 是 有 充 分 提 這 個 問 題, 我 們 亦 都 是 積 極 這 樣 關 注, 不 過 我 想 補 充 少 許 就 是, 這 個 長 期 的, 大 家 都 關 注 這 個 問 題, 特 區 政 府 亦 都 是 有 不 同 的 情 況 之 下, 亦 都 是 表 了 態, 包 括 我 記 得 就 是 有, 譬 如 關 翠 杏 議 員 亦 都 有 提 過 書 面 質 詢, 我 們 亦 都 是 有 答 過 那 個 書 面 質 詢, 事 實 上 關 於 這 個 工 作, 我 們 真 的 積 極 地 繼 續 進 行, 我 們 真 的 做 了 大 量 的 資 料 研 究 這 樣, 亦 都 是 有 關 的 法 案 都 是 準 備 但 是 如 果 你 問 我, 是 否 可 以 是 承 諾 譬 如 十 月 十 五 日 交 出 來 呢? 這 個 我 不 可 以 承 諾, 為 甚 麼 呢? 因 為 首 先 要 做 起 這 個 草 案 之 後, 我 們 是 需 要 正 式 進 入 立 法 的 程 序 的, 當 然 這 個 不 只 是 行 政 法 務 範 疇 了, 這 個 特 區 政 府 這 一 屆 的 政 府 是 充 分 理 解 到, 以 及 已 經 是 有 關 的 那 個 工 作 是 會 做, 適 當 的 時 候, 有 關 的 法 案 一 定 是 會 交 到 來 給 立 法 會, 然 後 就 去 審 議 的 的, 我 接 著 這 句 說 話 講, 剛 剛 司 長 說, 十 月 十 五 日 不 保 證, 因 為 除 了 現 在 積 極 進 行 中, 不 是 她 法 務 局 一 個 領 域 的 事, 我 想 若 果 公 職 法 就 會 要 去 到 朱 局 長 那 裏 的, 但 是 若 果 你 說 行 政 長 官 及 高 官 問 責, 以 及 這 個 過 冷 河 ", 其 實 就 用 去 朱 局 長 那 裏 的, 根 本 為 甚 麼 這 麼 強 的 起 草 的 人, 為 甚 麼 你 不 可 以 承 諾 呢? 這 件 事 我 都 不 能 夠 理 解, 老 實 說, 十 二 月 二 十 日, 十 年 的 政 府 都 交 班 了, 交 班 之 後 是 否 留 一 個 空 隙, 到 時 高 官 去 做 了 其 它 大 公 司 的 職 務 之 後, 你 才 做 呢? 這 個 是 不 負 責 任 的, 我 可 以 這 樣 說, 因 為 我 個 人 意 見, 這 個 答 覆 是 非 常 不 負 責 任 的 答 覆, 我 本 人 作 為 議 員, 我 不 可 以 接 受 現 在 好 像 很 多 人 說, 鐘 壞 了 就 博 命 舉 手, 我 現 在 這 裏 有 吳 國 昌 議 員 容 永 恩 議 員 關 翠 杏 議 員, 好 像 是 梁 玉 華 議 員? 是 嗎? 不 是, 即 你 們 我 現 在 有 三 位 議 員 是 報 了 名 的, 吳 國 昌 議 員 容 永 恩 議 員 關 翠 杏 議 員, 若 果 你 們 是 說 同 一 件 事 的, 其 實 這 件 事 與 我 們 現 在 的 具 體 條 文 不 是 太 大 關 係, 因 為 這 個 即 時 都 沒 可 能 改 了 在 這 個 法 律 裏 面, 但 是 你 們 對 這 件 事 想 發 表 意 見 的, 趁 這 個 機 會 吳 國 昌 議 員 吳 國 昌 : 我 覺 得 完 全 有 條 件 是 維 持 回 我 的 說 法, 就 是 我 的 確 是 非 常 之 擔 心 做 了 一 種 情 況 是 令 到 本 屆 的 行 長 官 及 主 要 官 員, 在 過 冷 河 " 這 個 應 該 設 立 的 制 度 上 是 有 可 能 真 的 變 主 席 : 高 天 賜 議 員 成 逍 遙 法 外 ", 真 是 有 一 個 可 能, 這 個 原 因 就 是 如 果 現 屆 政

N.º III-141 23-7 e 22-7-2009 Diário da Assembleia Legislativa da Região Administrativa Especial de Macau I Série 51 府 的 領 導 層, 主 管 法 務 的 主 政 的 官 員 來 到 立 法 會, 在 剩 回 不 夠 六 個 月 的 一 個 政 府 領 導 層 的 任 期 之 內 的 情 況 之 下, 對 於 提 交 這 個 法 案 一 定 要 行 政 長 官 提 交 的, 不 可 以 由 議 員 提 交 的, 一 個 這 樣 的 法 案, 都 不 能 夠 有 任 何 時 間 上 的 承 諾 的 話, 分 分 鐘 就 等 到 譬 如 是 二 零 一 零 年 才 會 有 政 府 向 立 法 會 提 交 某 一 個 關 於 行 政 長 官 及 主 要 官 員 過 冷 河 " 的 一 個 這 樣 法 案 的 時 候, 這 個 時 候, 亦 即 是 說 這 一 屆 的 行 政 長 官 及 主 要 官 員, 你 說 是 否 逍 遙 法 外 "? 最 低 限 度 我 個 人 覺 得 就 會 是 的, 如 果 這 樣 情 況 我 當 然 就 覺 得 我 們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不 應 該 輪 落 到 這 個 地 步? 所 以 我 在 這 裏 都 是 作 為 議 員 的 身 份 進 一 步 促 請 政 府, 尤 其 是 主 政 法 務 的 官 員 是 要 留 意, 要 負 起 這 個 責 任, 無 論 如 何 應 該 是 準 備 好 個 法 案, 這 屆 立 法 會 肯 定 在 工 作 程 序 上 沒 可 能 做 得 到, 那 將 來 一 屆 的 立 法 會 是 應 該 要 收 到 行 政 長 官 提 交 的 這 一 種 法 案, 如 果 不 是 的 話, 這 個 逍 遙 法 外 " 是 對 特 別 行 政 區 完 全 沒 有 號 誌 的 己 想 說, 我 不 覺 得 應 該 說 用 好 像 吳 國 昌 議 員 說, 逍 遙 法 外 " 這 樣 的 角 度 去 看, 但 是 我 覺 得 經 過 了 十 年, 政 府 特 別 特 首 一 定 是 會 換 的 了, 而 我 們 的 主 要 官 員 亦 都 未 必 會 全 數 再 續 任, 在 這 個 時 候, 局 長 這 一 個 級 別 都 已 經 有 過 冷 河 " 制 度, 今 天 在 討 論 會 通 過 的 時 候, 不 管 是 從 邏 輯 上, 還 是 法 律 的 整 個 系 統 上, 主 要 官 員 與 行 政 長 官, 他 要 過 冷 河 " 這 個, 我 相 信 已 經 是 不 會 說 不 做 的, 亦 都 不 應 該 不 做, 所 以 我 覺 得 這 一 個 是 甚 麼 問 題? 在 今 屆 政 府 與 下 屆 政 府 交 接 之 前, 這 個 法 律 亦 都 必 須 通 過, 所 以 在 這 裏 我 應 該 說 的, 希 望 司 長 帶 回 去, 給 行 政 長 官 說, 因 為 其 實 我 們 立 法 律 都 是 有 一 個 叫 做 輕 重 緩 急, 在 早 前 可 能 有 其 它 很 多 法 律 要 做, 但 是 在 今 天 法 律 通 過 了 之 後, 或 者 這 一 屆 立 法 會 工 作 完 結 之 後, 下 來 這 一 個 行 政 長 官 及 主 要 官 員 的 相 關 的 過 冷 河 " 制 度, 我 相 信 會 在 我 們 政 治 上 一 個 最 重 要 的 立 法, 在 這 裏 我 想 用 的 是 希 望 責 任 及 承 擔, 我 們 這 一 屆 政 府 亦 必 須 要 完 結 這 一 個 相 關 的 責 任 主 席 : 容 永 恩 議 員 主 席 : 吳 在 權 議 員 容 永 恩 : 吳 在 權 : 我 都 是 想 表 示 同 一 個 問 題, 因 為 始 終 就 雖 然 我 不 會 用 逍 遙 法 外 " 這 個 名 詞, 但 我 亦 都 會 覺 得 作 為 現 任 政 府, 其 實 這 個 法 案 正 正 真 的 很 迫 切 的, 亦 都 是 因 為 我 們 這 一 屆 的 政 府 亦 都 將 會 在 十 二 月 就 會 換 屆, 而 這 個 法 案 正 正 是 為 解 決 這 個 問 題 亦 都 是 社 會 一 個 訴 求, 我 覺 得 真 的 作 為 政 府 亦 都 剛 才 說 到 去, 在 立 法 會 問 責 這 方 面, 我 覺 得 這 件 事 政 府 亦 都 應 該 有 個 明 確 的 表 示, 給 立 法 會 有 這 方 面 的 交 代 同 一 個 問 題, 亦 都 如 果 真 的 司 長 或 者 一 會 兒 真 的 不 能 夠 給 明 確 答 覆 給 我 們, 我 相 信 都 可 以 代 表 真 的 很 多 議 員 可 以 表 達 我 們 這 個 想 法 及 我 們 的 立 場 的, 希 望 真 的 政 府 在 適 當 機 會, 就 算 你 今 天 司 長 答 不 到, 我 都 希 望 能 夠 給 我 一 個 明 確 的 答 覆 給 我 們, 以 及 真 真 正 正 是 可 以 做 我 很 認 同 我 們 同 事 剛 才 所 提 的 這 個 問 題, 作 為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第 三 屆 政 府 都 需 要 換 屆 之 前, 這 個 法 案 確 確 實 實 是 完 全 有 必 要 地 在 這 個 換 屆 之 前 提 到 上 來 這 個 立 法 會 通 過 的, 所 以 我 覺 得 剛 才 司 長 答 那 個 問 題 似 乎 是 一 個 無 棱 兩 可 之 中, 我 會 理 解 在 某 一 角 度 我 理 解, 但 是 如 果 作 為 一 個 主 體 的 官 員, 尤 其 是 掌 管 法 務 這 方 面, 行 政 法 務 裏 面, 我 是 希 望 你 能 夠 將 我 們 剛 剛 同 事 的 意 見 帶 回 去 之 餘, 但 是 其 實 我 一 早 都 可 能 會 考 慮 到 帶 說 話 可 能 會 有 錯 漏, 我 在 前 日 已 經 上 了 一 篇 書 面 質 詢, 就 是 這 個 問 題, 希 望 你 能 夠 收 到 之 後, 很 切 實 能 夠 給 我 一 個 答 覆, 就 是 這 個 行 政 長 官 及 主 要 官 員 的 問 責 制 及 過 冷 河 " 這 一 件 事 多 謝 您 主 席 : 梁 慶 庭 議 員 主 席 : 關 翠 杏 議 員 梁 慶 庭 : 關 翠 杏 : 各 位 官 員 各 位 同 事 : 我 都 是 想 在 這 裏 表 一 個 態 度, 雖 然 剛 剛 司 長 的 回 應 就 沒 有 很 切 實 地 說, 是 否 能 夠 在 來 緊 的 時 間 來 提 交 這 個 法 案, 但 我 自 就 這 個 領 導 及 主 管 通 則 這 個 一 個 基 本 規 定, 其 實 很 重 要 就

52 III - 141 2009 7 22 7 23 是 要 去 與 時 俱 進 這 樣 修 正 或 者 修 改, 澳 門 本 身 自 己 現 有 的 制 度, 包 括 了 現 在 我 們 將 會 審 議 通 過 這 一 個 新 的 一 些 規 定, 過 冷 河 " 這 個 制 度, 理 由 是 甚 麼 呢? 它 既 是 要 有 高 官 問 責, 亦 都 確 確 實 實 是 陽 光 政 府 " 必 須 要 有 的 一 個 制 度 來 的, 所 以 委 員 會 很 清 楚 是 在 意 見 書 裏 面 是 說 了 有 關 的 問 題, 委 員 會 認 為 有 迫 一 屆, 即 這 屆 政 府 換 屆 之 前 一 定 要 做 好 這 個 法 律, 這 個 是 澳 門 市 民 要 求 緊 的, 其 實 我 個 人, 我 可 以 現 在 才 說 給 你 們 聽, 兩 年 多 三 年 前 我 已 經 提, 給 政 府 提, 所 以 我 想 現 在 好 像 還 有 吳 在 權 議 員 又 舉 手, 沒 有 了 沒 有 了 就 忘 記 了, 陳 澤 武 議 員, 請 說 切 需 要 通 過 立 法 去 訂 定 相 應 的 制 度, 這 個 所 說 不 是 僅 僅 是 現 在 我 們 所 說 那 個 局 長 廳 長 處 長 這 個 部 份, 委 員 會 裏 面 是 有 很 陳 澤 武 : 清 楚 的 說 法, 他 是 涉 及 到 行 政 長 官 主 要 官 員, 所 以 在 這 點 上, 我 很 認 同 委 員 會 這 個 意 見, 委 員 會 的 意 見 是 反 映 了, 這 個 各 位 同 事 : 做 法 是 確 保 政 治 職 位 據 位 人 實 行 利 益 回 避, 建 設 廉 潔 政 府, 一 個 這 樣 的 制 度 性 的 規 定 來 的, 所 以 由 於 這 一 份 領 導 及 主 管, 它 不 可 能 覆 蓋 這 個 範 圍, 我 們 可 以 理 解, 但 是 我 想 議 會 裏 面 有 一 個 很 強 音 是 指 出 了 這 個 問 題, 必 須 要 處 理, 儘 管 根 據 我 所 知 得 到, 鄰 近 地 區 同 樣 有 這 一 個, 它 未 必 用 一 個 立 法 的 辦 法 做, 但 是 它 訂 定 了 相 關 的 制 度, 我 不 理 你 究 竟 用 甚 麼 辦 法, 反 正 這 個 制 度 是 必 須 要 有 的, 而 且 很 多 委 員 很 多 議 員 都 說 到 很 清 楚, 換 屆 在 即, 這 個 問 題 不 應 該 留 有 一 個 空 間, 如 果 留 有 一 個 空 間 的 話, 去 那 裏 都 說 不 通 但 具 體 來 說, 究 竟 用 甚 麼 方 式 一 回 事, 但 是 這 個 制 度 的 本 身, 正 正 是 我 們 健 全 整 個 高 官 問 責, 廉 潔 政 府 的 要 有 的 一 環, 而 正 正 是 這 個 部 份 是 缺 了 這 個 法 律 上, 存 在 著 法 律 上 的 空 白 因 此, 我 完 全 認 同 委 員 會 所 指 出, 它 是 有 迫 切 的 需 要, 盡 快 可 以 能 夠 做 成 的 其 實 即 是 一 個 很 不 成 熟 的 思 想, 說 出 來 大 家 是 否 可 以 想 一 下 呢? 可 能 做 一 個 很 詳 盡 的 法 律 很 多 時 間 的, 既 然 大 家 都 是 關 心, 是 不 理 換 屆 政 府, 那 是 否 可 以 抽 出 來 就 是 直 接 過 冷 河 " 的 制 度, 我 不 知 怎 樣 寫 的, 先 是 定 期 委 任 的 終 止, 因 為 說 真 一 句, 剛 剛 都 有 議 員 說 過, 很 多 司 長 可 能 留 任 的, 那 既 然 留 任 的 就 還 有 五 年 的, 那 他 怎 樣 寫 其 餘 那 些 這 樣 的 通 則, 是 否 可 以? 只 是 我 覺 得 的, 先 不 理 它, 最 重 要 就 驚 不 留 任 那 些 沒 過 冷 河 " 的 制 度, 可 能 他 現 時 正 在 找 工 作, 即 一 月 可 能 上 其 它 的 工 作, 我 們 都 只 是 驚 這 件 事 情 的, 那 可 能 說 如 果 很 詳 盡 的 法 律, 很 多 的 規 範 的, 要 過 很 多 的 部 門 的, 要 過 很 多 的 司 長 或 者 特 首, 或 者 甚 至 是 否 要 中 央 上 面 都 要 看 一 看? 這 個 我 不 知, 但 是 既 然 是 這 麼 急 的, 是 否 可 以 做 到 這 件 事, 真 的 出 來 那 些 官 員, 先 說 給 你 聽, 三 年 內 你 不 准 跟 誰 工 作, 這 個 是 不 成 熟 唔 該 的 思 想 的, 是 否 可 以 做 得 到 呢? 是 抽 了, 都 試 過 的, 這 個 法 務 部 都 說 那 個 條 款 是 重 要 的, 抽 了 那 部 份, 先 立 了 這 個 法, 好 像 主 席 : 我 想 對 於 這 個 問 題, 我 們 充 分 發 表 了 意 見 的, 大 部 份 很 多 議 員 都 發 表 意 見 的, 梁 慶 庭 議 員 說 不 論 你 用 甚 麼 辦 法, 這 裏 我 希 望 政 府 用 反 法 ", 因 為 為 甚 麼 呢? 你 是 領 導 階 層, 現 在 包 括 那 些 助 理 海 關 那 個 辦 公 室 主 任 助 理 廉 政 公 署 的 人 員 及 局 長 副 局 長 都 是 用 法 律 形 式 的, 若 果 用 行 政 法 規 去 做, 這 個 是 不 通 的, 其 實 只 有 一 條 路 的, 是 應 該 一 定 要 用 法 律 試 過 的, 我 不 記 得 是 甚 麼 法 律, 是 否 這 個 可 以 行 得 通 呢? 是 否 可 以 政 府 或 者 大 家 又 想 一 想 呢? 因 為 真 的 是 依 " 了, 不 要 說 依 " 啦, 即 是 年 尾 的, 真 的 有 政 府 主 要 官 員 出 了 來 的, 如 果 真 的 沒 有 這 個 法 律 的, 可 能 真 的 好 像 吳 國 昌 這 樣, 就 逍 遙 法 外 " 了, 因 為 沒 有 的, 我 做 甚 麼 都 可 以, 現 在 我 們 都 開 始 找 工 了, 開 始 Interview 了 這 樣, 這 樣 都 是 我 自 己 的 意 見 的 做 的, 而 且 不 應 該 留 下 一 個 空 檔, 當 換 了 政 府 之 後 你 沒 有 這 個 法 律, 怎 樣 搞 呢? 是 否 全 部 可 能 胸 有 成 竹 "? 所 有 的 主 要 官 唔 該 您 員 繼 續 呢? 你 繼 續 的 情 況 下 就 不 會 去 的, 不 會 去 做, 就 不 需 要 過 冷 河 " 的, 但 不 是 的, 我 們 亦 都 不 可 以 這 樣 去 甚 麼 所 以 我 覺 得, 剛 剛 有 議 員 說 輕 重 緩 急, 我 希 望 要 正 視 這 個 問 題, 其 實 我 可 以 說, 在 兩 年 多 前, 差 不 多 三 年 前, 我 已 經 向 政 府 提 出 要 做 這 個 法 律, 一 直 都 有 抗 拒 的 心 態 的, 其 中 一 個 理 由 說, 主 要 官 員 是 中 央 任 命 的, 不 需 要 在 澳 門 做 這 個 法 律, 我 覺 得 今 天 希 望 有 這 樣 想 法 的 官 員, 回 去 檢 討 一 下, 你 做 緊 的 是 澳 門 的 官 來 的, 不 理 你 那 個 委 任 你 的, 你 是 澳 門 的 官, 要 向 基 本 法 負 責, 要 向 立 法 會 負 責 的, 所 以 希 望 是 下 主 席 : 總 括 一 句 說 話, 其 實 各 位 表 達 的 是 同 一 件 事, 就 是 希 望 在 這 一 屆 政 府 換 屆 之 前, 能 夠 一 定 要 解 決 這 個 問 題, 我 想 今 天 我 們 在 議 會 的 聲 音, 不 是 單 單 議 員 的 聲 音 來 的, 是 代 表 了 很 多 市 民, 若 果 在 這 一 件 事, 其 實 看 得 深 一 些, 其 實 這 個 一 個 政 治 的 承 擔, 作 為 這 一 屆 政 府, 你 們 對 市 民 一 個 很 重 要 的 政 治 的 承 擔 來 的, 今 天 聽 了, 我 希 望 你 們 還 有 五 個 月 的 時 間, 若 果 你 是 跟 就 算 你 說 參 考 這 個 法 律, 已 經 有 過 冷 河 " 的 制 度, 參 考 這 個 法 律 裏 面, 即 是 說 是 否 完 善 是 另 外 一 回 事, 這 些

N.º III-141 23-7 e 22-7-2009 Diário da Assembleia Legislativa da Região Administrativa Especial de Macau I Série 53 都 可 以 參 考 到 的 了, 做 一 個 法 律, 我 相 信 五 個 月 時 間, 就 算 你 行 政 法 務 司 司 長 : 今 天 開 始 回 去 寫, 都 應 該 做 到 出 來 的, 今 天 都 是 七 月 多 的, 你 到 十 二 月 二 十 日 才 交 班 的, 若 果 你 有 心 的 話, 我 相 信 一 定 做 得 到 的, 沒 理 由 做 不 到 的 因 為 我 知 道 的, 政 府 想 急 的 時 候, 你 很 多 事 情 都 做 到 的, 我 們 立 法 會 都 是 的, 你 有 時 給 一 個 月 時 間 我 們 二 個 月 時 間 要 我 們 趕 出 來, 我 們 都 趕 的, 若 果 這 個 你 覺 得 是 一 個 很 大 的 政 治 承 諾, 是 你 們 應 該 承 擔 的 事 情, 唔 該 你 們 快 些 在 十 二 月 二 十 日 之 前 整 出 來 其 實 這 一 個 二 十 三 條 裏 面 所 說 的, 是 很 明 顯 是 一 個 加 強 領 導 的 官 職 的 據 位 人 的 問 責, 就 是 這 個 問 責, 而 且 這 個 譴 責 就 是 很 清 楚, 當 然 大 家 亦 都 是 有 有 關 委 員 那 個 意 見 的, 亦 都 委 員 裏 面 就 很 清 楚, 大 家 亦 都 有 討 論, 這 個 很 明 顯 是 一 個 就 是 政 治 的 一 個 責 任 來 的, 這 個 譴 責 當 然 譬 如 某 一 個 官 員 他 犯 了 某 些 錯 事, 是 否 每 次 都 要 他 立 即 下 台 或 者 即 刻 要 終 止 他 的 定 期 委 任, 亦 都 不 是 ; 亦 都 是 有 層 次 的, 所 以 在 這 裏, 我 們 在 法 案 裏 這 樣 我 想 這 個 我 們 充 分 發 表 了 意 見 了, 我 們 就 不 再 重 複 了, 我 想 請 問 關 於 這 幾 條 條 文 還 有 那 位 議 員 想 發 表 意 見? 沒 有 的 話, 我 們 表 決, 十 五 條 去 到 二 十 條 ( 表 決 進 行 中 ) 主 席 : 表 決 完 畢 通 過 現 在 開 始 第 四 章 第 一 節 二 十 一 二 十 二 二 十 三 條 條 文 的 討 論, 二 十 一 二 十 二 二 十 三 條 條 文 的 討 論, 我 想 請 問 各 位 議 員 有 沒 有 意 見? 高 天 賜 議 員 高 天 賜 : 關 於 這 幾 條 我 想 問 一 問 政 府 將 來 關 於 二 十 三 條 第 三 款, 所 謂 公 開 譴 責, 在 這 一 方 面, 在 操 件 的 時 候, 他 要 管 一 班 人, 幾 百 甚 至 乎 幾 千 的 員 工, 那 他 被 人 公 開 指 責 的 局 長 的 話, 將 來 還 有 甚 麼 公 信 力 去 帶 領 些 同 事 去 服 務 市 民 呢? 即 我 不 明 這 個 做 法 的 效 果 究 竟 是 一 個 好 處? 還 是 壞 處? 索 性 撤 銷 個 委 任, 委 任 另 外 一 個 還 好, 所 以 這 兩 者 兩 個 問 題 我 亦 都 在 小 組 曾 經 提 過 出 來 的, 我 覺 得 這 樣 的 做 法, 不 單 只 傷 害 了 他 的 自 尊, 以 及 他 個 人 的 權 利 的 方 面, 但 是 另 一 方 面, 我 不 知 道 個 效 果 是 否 真 的 這 樣 好 呢? 即 你 公 開 指 責 了 之 後, 整 個 澳 門 都 知 道, 原 來 個 局 長 沒 有 用 的, 做 錯 事 的, 那 下 面 那 班 人 怎 樣 呢? 我 想 政 府 說 給 我 們 聽, 將 來 這 一 條 實 行 了 之 後, 是 怎 樣 真 正 是 令 到 那 個 局 級 更 加 服 務 到 澳 門 市 民 更 好 的 面 就 建 議 引 入 這 一 個, 以 加 強 有 關 官 員 的 問 責 的 制 度 的 一 個 措 施 來 的, 而 且 是 很 明 顯 是 一 個 政 治 的 一 個 問 責 的 制 度 的 措 施, 在 委 員 會 裏 的 意 見 都 有 了, 所 以 我 們 沒 有 甚 麼 其 它 的 補 充 主 席 : 高 天 賜 議 員 高 天 賜 : 我 聽 了 司 長 說, 我 還 擔 心, 你 說 是 一 種 問 責, 問 責 有 很 多 種, 這 一 種 這 樣 的 問 責 公 開 批 評 公 開 指 嚇, 兼 且 是 一 種 政 治 的, 那 你 委 任 的 時 候, 是 否 你 將 來 委 任 的 局 長 又 要 看 他 的 政 治 的 去 向 呀? 這 個 就 會 很 危 險? 那 你 委 任 局 長, 當 然 是 他 的 能 力 的, 如 果 他 屬 於 某 個 社 團 某 個 黨 派, 這 就 會 死 晒 火 " 的, 這 個 不 是 你 喜 愛 那 個 黨 或 者 那 個 社 團, 那 你 就 不 委 他 的 了, 沒 有 可 能 用 政 治 的 審 查 來 去 看 去 負 責 這 個 任 的, 這 個 荒 謬, 根 本 上 局 長 是 看 他 的 能 力, 不 是 政 治 的 審 查, 他 做 錯 事 用 這 種 的 問 責 的, 這 不 要 委 員 就 還 更 好, 你 有 甚 麼 可 能 又 譴 責 他 又 批 評 他, 接 著 又 繼 續 做 局 長 的, 我 覺 得 我 很 難 接 受 這 個 解 釋 的 主 席 : 梁 慶 庭 議 員 梁 慶 庭 : 司 長 各 位 同 事 : 就 是 這 個 我 想 問 一 個 問 題, 譴 責 這 個, 它 第 二 款 就 是 這 樣 的, 即 是 說 如 果 影 響 到 那 個 政 策 或 者 執 行, 可 被 譴 責, 其 實 這 個 譴 責 是 否 一 定 要 公 開 譴 責 的? 是 否 呢? 只 是 我 想 問 的, 我 想 我 都 理 解 到 的, 因 為 第 三 款 是 說, 譴 責 可 以 是 公 開, 換 句 話 即 可 以 不 公 開 的, 但 當 如 果 是 公 開 譴 責 或 者 屬 於 特 別 需 要 譴 責 主 席 : 請 的 情 況 的 時 候, 可 被 免 職 且 不 獲 補 償, 它 是 完 整 一 句 話 來

54 III - 141 2009 7 22 7 23 的, 我 看 中 文 是 這 樣, 是 嗎? 我 只 想 澄 清 回 這 個 的, 我 的 理 解 就 很 清 楚, 如 果 做 得 不 好 是 應 該 被 譴 責, 但 是 如 果 譴 責 去 到 公 開 甚 至 乎 需 要 特 別 譴 責 的 情 況, 他 就 不 能 夠 即 可 以 被 免 職, 而 且 不 獲 補 償 的, 是 否 這 樣 理 解? 是 問 這 個 問 題 即 是 你 現 在 譬 如 說, 我 經 常 有 的, 我 們 的 秘 書 長, 做 事 做 錯 了, 我 有 叫 她 去 我 房 間, 有 時 說 給 她 聽, 你 這 裏 做 錯 了, 譴 責 了 她, 但 是 其 他 人 不 知 的, 其 他 人 不 知 道, 但 是 如 果 我 貼 張, 我 在 我 們 的 立 法 會 的 會 刊 那 裏 公 開 的 話, 我 譴 責 秘 書 長, 所 有 的 人 都 知 道 的 了, 所 有 人 都 知 道 之 後, 現 在 高 天 唔 該 賜 議 員 問 的 問 題 就 是 在 這 種 情 況 下, 是 否 打 擊 了 這 個 人 的 威 信? 以 及 那 個 積 極 性, 不 如 你 炒 " 了 他, 是 這 樣 的 意 思 主 席 : 請 的 是 這 個 意 思, 所 以 不 可 以 與 後 面 那 條 拉 起 來, 後 面 那 條 其 實 說 兩 件 事 的, 不 是 說 一 件 事 法 司 司 長 : 請 沒 錯 了, 第 二 十 三 條 要 整 條 看 的, 而 且 第 二 十 三 條 的 第 四 款 裏 面 就 是 說 了, 如 果 是 透 過 這 個 決 定 告 誡 或 者 免 職 的 批 法 司 司 長 : 示, 一 定 是 公 報 的, 所 以 是 整 條 由 第 一 款 至 到 第 五 款 要 整 體 來 看 的 其 實 如 果 我 們 看 回 第 二 十 三 條 的 第 三 款 裏 面, 就 是 說 譴 責 可 以 是 公 開 告 誡 或 者 如 果 是 屬 特 別 須 予 譴 責 的 情 況 之 下, 可 以 被 免 職 的, 當 然 如 果 要 去 到 譴 責 的 層 面, 是 啦! 這 裏 就 是 在 第 二 款 那 裏 了, 即 是 說 好 像 剛 才 主 席 說, 你 純 粹 是 他 做 錯 了 一 些 主 席 : 但 是 這 個 答 不 到 高 天 賜 議 員 提 的 問 題 的, 因 為 你 譴 責, 即 是 可 以 公 開, 可 以 不 公 開, 但 是 公 開 不 表 示 你 一 定 免 職, 未 免 職 的, 雖 然 是 要 整 條 一 起 看, 但 是 高 天 賜 議 員 提 出 來 就 說, 這 個 人 做 緊 局 長 的, 你 公 開 譴 責 了, 我 想 他 不 是 指 秘 密 譴 責 的, 其 實 秘 密 老 實 說, 你 上 級 批 評 下 級, 即 是 你 不 需 要 一 定 用 到 譴 責 這 個 詞 的, 你 有 時 做 得 我 想 局 長 就 算 都 經 常 有 譴 責 他 手 下 的, 叫 他 入 房, 說 他 做 錯 了, 這 裏 若 果 你 理 解 為 譴 責, 就 是 譴 責 了, 若 果 你 說 通 俗 一 些, 就 罵 一 餐, 這 都 是 譴 責 的, 是 嗎? 但 是 高 天 賜 議 員 提 出 來 的 是 另 外 一 個 情 況, 即 若 果 事, 你 罵 他 的, 是 嗎? 這 個 不 需 要 是 公 開, 如 果 未 去 到 這 個 層 面, 現 在 我 們 這 裏, 第 二 十 三 條 裏 面 所 說, 是 已 經 去 到 這 個 譴 責, 如 果 去 到 譴 責 這 個 層 面, 是 按 照 第 三 款 有 兩 種 方 式 來 做 這 個 譴 責 的, 一 個 就 是 公 開 告 誡, 這 個 公 開 告 誡 按 照 個 第 四 款 是 需 要 公 報, 而 且 要 說 明 為 甚 麼 的 另 外 如 果 不 是 純 粹 一 個 公 開 告 誡, 而 是 或 ", 因 為 這 裏 第 三 款 裏 面 或 ", 即 是 可 以 公 開 告 誡, 但 是 亦 都 可 以 這 個 譴 責 的 一 種 方 式 可 以 是 被 免 職 的, 而 如 果 是 免 職 是 因 為 譴 責, 而 引 致 到 他 要 被 免 職 的, 亦 都 是 按 照 個 第 四 款 是 需 要 公 報 的 一 個 局 長 被 公 開 譴 責 了, 但 是 不 是 免 職 的, 因 為 你 這 裏 第 三 款 不 是 說, 當 公 開 譴 責 要 即 刻 被 免 職 的, 你 有 可 能 嚴 重 的 情 況 下, 你 是 要 免 職, 而 且 不 獲 補 償 的, 但 是 你 公 開 譴 責 是 否 一 定 那 好 像 主 席 說, 如 果 未 去 到 個 層 面, 即 那 個 公 開 譴 責 或 者 個 譴 責 的 層 面 就 不 入 於 這 個 第 二 十 三 條 裏 面 的 範 疇 裏 面 了 免 職 呢? 若 果 是 公 開 譴 責 即 刻 免 職, 那 即 是 高 天 賜 議 員 提 出 來 的 問 題 就 不 存 在 了 主 席 : 不 是 呀! 司 長 : 他 現 在 提 出 來 的 問 題 不 是, 這 個 人 被 譴 責 之 後, 公 開 的, 你 登 了 公 報, 甚 至 說 登 了 公 報 說 我 譴 責 某 某 局 長, 之 後 你 又 不 免 他 職 的, 在 這 個 情 況 下, 有 沒 有 可 能 他 將 來 再 在 這 個 部 門 做, 他 還 有 沒 有 即 他 的 下 屬 還 會 否 信 任 他? 他 的 意 思 就 是 說, 若 果 你 是 要 這 樣 公 開 譴 責, 不 如 你 就 免 了 他 的 職, 因 為 你 譴 責 了, 即 刻 免 職, 況 且 他 都 沒 有 得 做 了, 是 嗎? 那 你 亦 都 會 在 公 報 上 登 明 那 個 理 由, 為 甚 麼 我 要 譴 責 他? 譴 責 他 之 後 引 起 我 免 他 職 的, 但 是 個 問 題 就 是 你 可 以 不 公 開, 不 公 開 你 又 譴 即 是 你 可 以 公 開 又 譴 責 了, 他 怎 樣 做 下 去 呢? 他 你 還 未 明 白 高 天 賜 議 員 問 的 不 是 你 答, 我 已 經 解 釋 了 的, 你 譴 責 有 兩 種 的, 譴 責 是 你 這 個 第 二 款 就 是 可 以 被 譴 責, 那 你 都 說 了 譴 責 可 以 公 開 可 以 不 公 開, 不 公 開 的 你 不 要 理 他 了, 公 開 但 是 你 不 是 一 定 免 職 的, 你 公 開 的 時 候 是 否 要 登 公 報 呢? 登 了 公 報 那 個 人 繼 續 怎 樣 做? 他 是 問 這 個 問 題, 你 又 沒 有 答 到, 一 樣 沒 有 答 到, 即 是 譴 責 兩 種, 一 種 不 公 開 的 ; 譴 責 公 開, 即 是 公 開 都 不 一 定 要 免 職 的, 有 兩 種 情 況, 公 開 譴 責 可 以 免 職 ; 公 開 譴 責 可 以 不 給 免 職, 高 天 賜 議 員 問 的 問 題 是 公 開 譴 責 之 下, 他 未 被 免 職 的 情 況 下, 他 的 意 思 你 怎 樣 再 做 下

N.º III-141 23-7 e 22-7-2009 Diário da Assembleia Legislativa da Região Administrativa Especial de Macau I Série 55 去, 不 是 問 你 是 否 可 以 免 職, 可 以 不 免 職, 這 個 沒 有 問 題 但 他 問 的 問 題 不 是 你 答 的 公 報, 他 在 手 下 的 人 面 前 完 全 失 去 了 威 信, 他 有 沒 有 條 件 做? 你 現 在 的 答 覆 說, 他 可 以 不 做, 即 是 高 天 賜 議 員 說 的, 不 如 你 炒 " 他 還 好, 即 你 都 承 認 了 他 可 能 是 沒 有 條 件, 那 你 為 甚 唔 該 不 知 現 在 明 白 了 沒 有? 麼 要 加 多 一 個 條 件 呢? 是 這 個 意 思 行 政 法 務 司 司 長 陳 : 陳 澤 武 議 員 如 果 是 需 要 說 這 個 譴 責 要 是 公 開, 即 去 到 那 個 層 面 說 公 開 譴 責 的 話, 就 是 要 公 報, 但 是 不 是 一 定 就 是 要 免 職 的, 好 啦 我 們 主 席 : 這 個 是 兩 回 事 呀! 這 個 兩 回 事, 你 忘 記 了 要 免 職, 是 公 開 譴 責 的 情 況 下, 又 公 開 了 又 登 了 公 報, 這 個 人 怎 樣 做 下 去? 你 先 忘 記 免 職 這 回 事, 因 為 公 開 譴 責 可 以 兩 種 情 況, 一 種 情 況 是 免 職 的, 這 個 情 況 不 用 理 它 ; 另 外 一 個 情 況 就 公 開 譴 責 不 免 職, 即 高 天 賜 議 員 剛 剛 說, 若 果 你 要 公 開 譴 責 他, 你 就 免 了 職 更 好, 若 果 不 是 他 怎 做 下 去? 這 個 兩 種 情 況 來 的 行 政 法 務 司 司 長 陳 : 是 的, 主 席 : 但 它 的 層 面, 即 是 說 它 這 個 譴 責, 它 可 以 是 嚴 重 或 者 不 嚴 重, 法 案 裏 面 就 是 說, 如 果 是 很 嚴 重 的, 都 不 只 是 公 開 譴 責 了, 就 去 到 免 職 了 這 樣 那 如 果 譬 如 某 一 個 公 務 人 員, 他 真 的 做 錯 事, 而 是 只 是 去 到 公 開 譴 責, 而 且 公 報 的, 但 是 政 府 這 個 態 度, 按 照 法 律 就 不 是 炒 " 他 的, 不 是 免 職 的, 當 然 他 自 己 政 府 就 認 為 未 要 去 到 免 他 職, 未 要 去 到 停 止 他 的 職 務 的, 那 他 自 己 就 衡 量 了, 他 自 己 認 為 這 樣 的 情 況 之 下, 我 不 如 要 求 不 做 了 ; 但 是 政 府 的 態 度 明 顯 的, 我 這 個 譴 責, 公 開 譴 責 你, 我 不 會 炒 " 你, 你 未 曾 至 到 這 麼 嚴 重 到 要 炒 " 你 職, 要 停 你 的 職, 其 實 要 有 這 兩 個 分 別, 所 以 當 然 那 個 本 人 他 自 己 去 衡 量 了, 但 是 政 府 的 態 度 就 不 會 了 主 席 : 即 意 思 你 叫 他 自 己 走 行 政 法 務 司 司 長 陳 : 他 可 以 自 己 走, 可 以 不 走, 主 席, 政 府 就 不 迫 他 走 了, 就 不 會 完 結 他 那 個 定 期 委 任 主 席 : 但 是 司 長, 請 你 聽 請 楚, 他 問 的 問 題, 你 這 樣 的 處 理, 他 走 了, 當 然 他 沒 有 面 就 走 了, 但 是 若 果 他 是 沒 有 工 作 做 陳 澤 武 : 我 想 我 嘗 試 一 下 解 釋, 我 自 己 只 是 嘗 試 一 下 的, 其 實 這 條 條 款 公 開 譴 責, 其 實 我 覺 得 一 定 要 放 在 這 裏 的, 這 個 是 一 個 很 好 的 警 示, 即 是 說 如 果 是 問 責 制 的 話, 如 果 你 做 錯 事 是 有 這 個 機 制 的 話, 你 自 己 就 要 想 了, 是 否 要 犯 這 樣 的 錯 誤, 給 人 公 開 譴 責 你, 我 亦 都 明 白, 高 天 賜 議 員 說 如 果 譴 責 完 之 後, 那 個 人 如 果 還 是 這 樣 面 皮 厚 ", 即 是 這 樣 說, 先 當 這 件 事 是 真 的, 他 是 先 做 錯, 面 皮 厚 ", 如 果 真 的 公 開 譴 責 之 後, 他 都 在 這 一 個 位 置 上 做 的, 這 個 就 看 他 以 後 做 成 怎 樣 的 了, 那 你 自 己 犯 了 個 錯, 給 人 譴 責, 這 個 沒 有 得 說 的 譬 如 這 樣, 上 市 公 司 那 些 內 幕 交 易, 鄭 裕 彤 給 人 譴 責 何 鴻 燊 給 人 譴 責, 你 做 錯 事 的, 真 的, 即 未 必 是 的, 只 是 我 的 意 思 是 這 樣 的, 這 個 是 個 制 度 的 問 題, 但 我 覺 得 情 況 不 會 是 這 樣 的, 即 它 後 面 那 裏 還 說, 任 何 情 況 下 都 聽 取 當 事 人 解 釋, 然 後 行 政 長 官 批 示, 意 思 即 是 說, 批 示 我 覺 得 在 這 裏 看, 行 政 長 官 批 示 就 是 說 : 好, 譴 責, 公 開 ; 還 是 不 好, 炒 他 魷 魚 ", 既 然 有 這 個 程 序, 很 清 楚 的, 如 果 個 行 政 長 官 說 : 喂! 要 公 開 譴 責 如 果 做 一 個 領 導 人, 或 者 做 現 在 先 說 局 長, 司 長, 他 的 上 頭 一 定 要 跟 他 說, 喂! 現 在 公 開 譴 責 你 呀! 全 部 查 過 了, 是 你 不 對, 我 們 認 為 個 嚴 重 度 是 要 公 開 譴 責, 那 個 局 長 通 常 都 會 說, 這 樣 我 自 己 辭 職 了, 我 引 咎 辭 職, 不 要 用 這 兩 個 字 了 所 以 我 覺 得 公 開 譴 責 的 機 會 是 很 微, 這 個 是 一 個 機 制 來, 好 讓 大 家 做 到 事 的, 只 是 有 一 個 下 台 階 的, 我 覺 得 是 這 樣, 如 果 你 說 沒 有 公 開 譴 責, 經 常 都 是 這 樣, 關 了 房 門 罵 一 件 事 錯 十 次, 錯 十 次 都 沒 有 用, 你 又 不 能 炒 " 我 ; 但 我 不 是 的, 我 有 一 個 機 制 公 開 譴 責 來 的, 那 你 自 己 知 衰 啦! 即 是 這 樣 說, 這 樣 的 我 辭 職 了, 好 呀! 這 就 圓 滿 解 決 了, 即 我 覺 得 整 條 那 個 設 計 出 來 的 效 果 是 這 樣 的 只 是 我 自 己 想 的 唔 該 的, 他 想 繼 續 做 下 去 的 時 候, 你 有 沒 有 條 件 給 他 做? 高 天 賜 問 的 問 題 是 這 個 的 問 題 高 天 賜 議 員 提 的 是 你 公 開 譴 責 了, 登 了 主 席 : 楊 道 匡 議 員

56 III - 141 2009 7 22 7 23 楊 道 匡 犯 規 我 給 個 黃 牌 你, 不 趕 你 出 場, 嚴 重 一 些 的 就 再 給 紅 牌 你 趕 你 出 場, 基 本 就 只 是 那 個 比 較 簡 單 一 些 這 種 理 解 的, 係 咪 先? 我 都 想 說 說 對 這 條 條 文 的 看 法, 其 實 訂 立 這 條 條 文 就 是 回 應 了 社 會 各 方 面 的 訴 求, 就 是 說 對 官 員, 如 果 犯 了 錯 誤 之 後, 是 否 需 要 問 責? 如 果 極 端 的 例 子 就 是 說, 假 如 不 需 要 問 責 的 話, 犯 了 錯 誤 以 後, 第 一, 不 需 要 譴 責 ; 第 二 不 需 要 要 他 離 職, 這 個 是 一 個 極 端 的 例 子, 現 在 正 正 是 因 為 回 應 了 對 官 員 是 需 要 問 責 的, 所 以 就 設 立 了 這 個 條 文, 我 同 意 陳 澤 武 議 員 說 的 第 一 部 份, 而 我 有 一 個 與 高 天 賜 議 員 不 同 的 看 法, 其 實 公 開 譴 責 是 給 多 了 一 次 機 會, 不 是 說 即 時 要 他 解 除 他 的 職 務, 我 們 是 允 許 他 們 犯 錯, 犯 錯 以 後 是 給 機 會 他 們 改 正 的, 而 公 開 譴 責 我 自 己 的 理 解 不 等 於 說 在 譴 責 之 後, 他 就 完 全 表 現 尷 尬 或 者 已 經 是 從 面 子 方 面 來 說 是 沒 有 機 會 留 在 那 裏, 其 實 他 正 正 是 吸 取 了 這 個 經 驗 的 教 訓 或 者 可 以 公 開 承 認 錯 誤 至 於 你 說 因 為 你 犯 了 規 而 給 別 人 犯, 會 尷 尬 的 話, 是 另 一 個 問 題 等 於 一 件 事 你 做 對, 我 給 個 獎 你 的 話, 同 樣 你 會 感 到 光 彩, 即 是 兩 個 不 同 的 層 面 去 看 回 我 們 不 同 的 角 度 去 看 那 個 問 題, 這 個 是 一 種 我 們 說 正 正 是 一 種 現 在 的 問 責 承 擔 責 任 方 面 來 說, 當 你 去 履 行 自 己 職 責 的 時 候, 你 運 用 你 權 力 的 時 候, 又 或 者 你 本 身 不 能 夠 正 確 去 履 行 你 自 己 的 職 責 的 時 候, 而 使 到 這 個 特 區, 它 自 己 本 身 那 個 利 益 受 損 的 時 候, 在 這 方 面 來 說, 需 要 他 是 承 擔 責 任 的, 承 擔 責 任 的 方 式, 在 這 方 面 來 說, 他 不 是 一 種 這 麼 決 絕 的 方 式 說, 要 你 即 刻 離 職, 起 碼 一 件 事 就 是 給 多 一 次 機 會 你, 至 於 你 說, 因 此 來 說 受 到 尷 尬 的 話, 就 是 需 要 問 回 轉 頭, 你 是 否 先 做 錯 事? 我 這 裏 的 看 法 根 本 與 楊 道 匡 議 員 的 看 法 是 類 似 的 你 看 一 下 外 國 或 者 中 國 內 地, 很 多 這 樣 的 事 例 譬 如 說 主 席 崔 世 昌 議 員 鞠 躬, 向 公 眾 道 歉, 或 者 是 接 受 一 個 公 開 的 警 戒, 現 在 內 地 的, 譬 如 說 省 級 的 主 要 官 員 很 多 的, 譬 如 說 煤 礦 的 事 件 或 者 崔 世 昌 是 一 些 公 開 的 群 眾 的 大 規 模 的 聚 集, 不 等 於 是 主 要 官 員, 即 出 現 了 這 樣 的 事 情, 然 後 他 立 即 要 下 台 的, 他 是 吸 取 經 驗 教 訓, 然 後 要 給 他 一 個 適 當 的 告 誡, 如 果 他 繼 續 犯 錯, 才 將 他 解 除 職 務, 我 覺 得 正 正 是 這 個 譴 責 或 者 公 開 譴 責 是 給 多 他 一 次 機 會 我 們 生 活 中 的 例 子, 我 想 到 的, 最 近 一 次 我 開 車 在 高 速 公 路, 我 是 趕 時 間 去 機 場, 但 是 錯 過 了 一 個 路 牌, 我 就 急 到 不 得 了, 是 我 自 己 犯 了 一 次 錯, 但 是 在 公 路 的 設 計 很 合 理, 大 概 在 多 行 了 三 公 里 之 後, 又 有 另 外 一 個 路 口 可 以 入 回 原 來 那 條 路, 我 就 想 到 這 個 問 題 了 你 就 是 說 無 意 中 或 者 你 犯 了 一 次 錯 誤, 但 他 給 多 一 個 機 會 你 改 正, 然 後 你 有 機 會 可 以 重 新 你 自 我 基 本 上 的 看 法 與 沈 振 耀 議 員 所 說 的 差 不 多, 但 我 的 看 法 就 同 樣, 就 是 你 有 公 開 的 褒 獎, 就 有 公 開 的 譴 責, 這 個 是 對 比 來 的, 是 一 個 官 場 上 應 該 是 有, 譬 如 公 開 的 褒 獎 亦 都 不 是 實 際 上 他 有 可 能 會 某 些 情 況 會 升 了 級 會 即 刻 多 了 人 工, 但 是 一 種, 因 為 他 做 了, 做 得 好 有 一 個 褒 獎 存 在 ; 但 是 公 開 譴 責 他 犯 了 個 錯 誤, 不 是 要 他 減 薪 或 者 要 他 離 職, 但 是 亦 都 要 是 他 知 道 他 是 有 做 錯 一 件 事 這 個 責 任, 這 個 作 為 做 得 這 個 職 位 就 要 接 受 這 些, 這 些 是 很 正 常 的 事 來 的, 我 不 知 為 甚 麼 大 家 浪 費 這 麼 多 時 間 討 論, 我 覺 得 簡 直 就 是 浪 費 時 間 己 的 工 作, 我 理 解 這 個 條 文 就 是 這 樣, 譴 責 公 開 譴 責 至 到 解 除 他 的 職 務, 其 實 中 間 是 允 許 人 犯 錯, 亦 都 給 機 會 他 改 正 錯 主 席 高 天 賜 議 員 誤, 使 他 可 以 繼 續 在 這 個 原 來 的 職 位 裏 面 去 盡 回 他 自 己 的 責 任, 我 對 這 個 條 文 的 理 解 是 這 樣 高 天 賜 主 席 沈 振 耀 議 員 其 實 問 責 是 有 很 多 種, 其 實 我 們 討 論 緊 的 問 題 是 涉 及 司 長 的 管 理, 如 果 個 司 長 是 有 能 力 的 話, 他 管 理 到 些 局 級 的, 不 需 沈 振 耀 要 公 開 的 譴 責, 這 個 帶 來 一 個 問 題, 就 是 我 們 沒 有 考 慮 他 將 來 怎 樣 面 對 社 會? 何 況 我 們 我 們 這 麼 小, 你 現 在 的 閉 門 會 議 在 司 基 本 上 我 與 剛 才 楊 道 匡 議 員 所 提 的 那 個 看 法 類 似, 即 他 就 是 說 本 身 在 這 裏 來 說, 首 先 在 這 個 條 文 主 要 是 一 種 我 們 在 這 個 法 案 其 中 一 個 主 要 的 是 希 望 加 強 那 個 官 員 的 問 責 這 方 面 那 個 體 現 來 的, 在 這 方 面 來 說, 我 亦 都 好 像 楊 道 匡 議 員 用 一 個 比 較 生 活 化 些 的 例 子, 就 是 譬 如 我 們 好 像 踢 足 球 那 樣, 你 第 一 次 長 或 者 局 級 裏 面 開 的 會 議, 外 面 的 人 都 知, 所 以 這 些 這 樣 公 開 的 指 責, 根 本 上 是 荒 謬 的, 像 甚 麼 呢? 六 十 年 代 文 化 大 革 命 插 埋 兩 塊 木 會 更 好, 這 樣 還 好, 因 為 為 甚 麼 呢? 他 以 後 沒 有 得 生 存, 這 個 問 題 是 我 剛 剛 所 說 的 是 甚 麼 呢? 你 不 如 直 接 不 要 委 任 他, 你 有 沒 有 見 到 私 人 公 司 說 譴 責 一 些 經 理 是 要 公 開 的 呢?

N.º III-141 23-7 e 22-7-2009 Diário da Assembleia Legislativa da Região Administrativa Especial de Macau I Série 57 沒 有 的, 問 責 有 很 多 種 的, 坦 承 說 這 件 事 在 操 作 上 將 來 是 會 引 現 在 我 們 就 二 十 三 條 的 第 三 款 進 行 表 決, 請 各 位 議 員 表 申 很 多 問 題, 一 方 面 你 譴 責, 一 方 面 你 又 給 他 繼 續 做 ; 其 實 這 決 個 很 老 實 說, 不 會 有 好 效 果 的, 一 定 不 會 的, 因 為 以 我 的 經 驗 這 麼 久, 在 公 職 裏 面 是 看 到 這 件 事 是 行 不 通 的, 我 想 說 這 件 事 是 行 不 通 的 主 席 : 梁 玉 華 議 員 梁 玉 華 : 因 為 在 這 個 問 題 在 小 組 裏 面 我 們 亦 都 是 討 論 了 很 長 時 間 的, 我 只 是 想 補 充 的, 因 為 我 都 認 同 我 們 剛 才 小 組 的 同 事 的 補 充, 有 一 個 就 是 說, 因 為 坊 間 很 多 都 覺 得 我 們 公 務 員, 即 有 些 是 受 了 譴 責 或 者 是 受 了 要 處 罰 這 些 事 情, 是 沒 有 公 開 的 時 候, 是 會 受 到 外 界 很 多 不 必 要 的 揣 測 的, 所 以 其 實 政 府 如 果 是 這 些 譬 如 是 要 公 開 譴 責, 是 要 調 任 這 些, 如 果 他 是 不 公 佈 理 由 的 時 候, 不 放 出 來, 令 到 一 些 以 前 高 議 員 都 經 常 幫 人 爭 取 啦! 就 說 你 們 自 己 內 部 即 怎 樣 不 透 明 度 高, 變 成 有 些 私 人 恩 怨 或 者 是 不 公 平 的 對 待 上 級 對 下 級 這 些 這 樣, 所 以 基 於 這 一 點, 我 們 大 部 份 委 員 都 認 同 這 一 條, 就 是 說, 你 一 定 有 一 個 這 樣 程 序 在 這 裏 公 開 的 ( 表 決 進 行 中 ) 主 席 : 表 決 完 畢 通 過 各 位 議 員 : 我 們 現 在 就 第 四 章 第 二 節 二 十 四 條 去 到 二 十 八 條 的 條 文 進 行 討 論, 請 大 家 注 意 二 十 五 條 的 時 候 是 包 括 附 件 的, 吳 國 昌 議 員 請 發 言 吳 國 昌 : 我 要 求 將 第 二 十 五 條 第 一 款, 當 然 是 包 括 附 表 的 意 思 的, 是 分 開 表 決 對 於 主 席 : 我 聽 不 到, 將 二 十 五 條 的 吳 國 昌 : 我 要 求 是 將 二 十 五 條 第 一 款 主 席 : 一 款? 主 席 : 好 啦 我 想 討 論 得 差 不 多 了, 二 十 一 條 去 到 二 十 三 條 若 果 沒 有 意 見 的, 表 決 好, 你 想 怎 樣 分 開 表 決, 請 說 唔 該 你 咪 " 啦! 高 : 想 分 開 表 決 二 十 三 條 第 三 款 主 席 : 二 十 三 條 第 三 款, 是 嗎? 各 位 議 員 : 我 們 現 在 表 決 第 二 十 一 條 去 到 二 十 三 條 的 條 文, 除 了 二 十 三 條 的 第 三 款 吳 國 昌 : 是, 這 一 款 當 然 是 連 著 有 關 的 附 表 的, 是 分 開 表 決 我 會 覺 得 是 我 們 立 法 會 這 次 的 大 會 兩 個 議 程 就 很 清 楚 看 到 就 是 所 謂 肥 上 瘦 下 " 的 一 個 佈 置, 這 一 款 就 很 明 顯 是 肥 上 ", 就 在 整 個 公 職 法 律 修 改, 尤 其 是 大 量 職 程 修 改 的 情 況 之 下, 對 於 絕 大 部 份 的 公 務 員, 政 府 保 持 一 個 立 場 就 不 是 加 薪, 但 是 很 清 楚 了, 在 這 個 法 案 裏 面 就 是 特 別 要 對 領 導 及 主 管 官 職 的 人 員 就 要 加 薪, 對 比 之 下, 這 個 相 對 結 構 上 的 肥 上 瘦 下 " 是 非 常 之 清 楚, 但 是 從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無 論 是 一 個 公 職, 或 者 政 治 發 展 制 度 來 說, 本 人 就 不 覺 得 有 這 個 這 樣 需 要, 即 有 一 個 專 門 要 為 上 面 的 人, 領 導 主 管 公 務 人 員 加 薪, 而 下 面 那 些 就 不 加, 這 個 對 比 發 展 的 需 要, 我 覺 得 是 不 符 合 我 們 應 該 有 的 發 展, 在 這 樣 的 情 況 之 下, 我 就 要 求 分 開 表 決 對 於 肥 上 瘦 下 " 這 個 指 責, 當 然 政 府 已 經 聽 了 很 多, 我 不 重 複, 我 只 不 過 是 針 對 這 個 特 別 條 款, 我 依 然 是 希 望 政 府 主 要 官 ( 表 決 進 行 中 ) 員 是 認 真 留 意 主 席 : 表 決 完 畢 通 過

58 III - 141 2009 7 22 7 23 主 席 : 高 天 賜 議 員 ( 表 決 進 行 中 ) 高 天 賜 : 主 席 : 表 決 完 畢 通 過 同 樣 要 求 吳 議 員 所 說 的 分 開 表 決, 第 二 十 五 條, 包 括 那 些 各 位 議 員 : 表 格 我 們 現 在 就 第 五 章 的 條 文, 即 二 十 九 條 去 到 三 十 七 條 的 條 主 席 : 二 十 五 條? 文 進 行 討 論 高 天 賜 : 二 十 五 條, 以 及 附 件 區 錦 新 議 員 主 席 : 即 與 他 的 要 求 一 樣? 區 錦 新 : 是, 高 天 賜 : 一 樣 一 樣 同 樣 我 想 表 達 這 種 做 法, 肥 上 瘦 下 ", 政 府 在 這 種 態 度, 將 高 級 公 務 人 員 加 薪, 將 低 級 公 務 人 員 斗 零 " 都 沒 有, 分 化 " 公 務 人 員, 明 顯 是 做 一 些 態 度 分 化 " 公 務 人 員, 我 希 望 政 府 明 白 到 這 件 事, 如 果 將 來 是 可 以 能 夠 糾 正 回 這 種 情 形, 盡 快 ; 這 種 加 薪 的 公 務 人 員, 令 到 公 務 人 員 整 體 的 士 氣 低 落, 很 明 顯 大 細 超 ", 所 以 我 很 希 望 不 久 將 來, 政 府 可 以 帶 回 這 個 信 息, 盡 快 在 今 一 年 整 體 為 所 有 前 線 的 低 級 的 公 務 人 員, 一 視 同 仁, 公 平 公 正 公 開, 民 主 一 些, 聽 取 一 些 公 務 人 員 團 體 的 一 些 意 見, 不 要 閉 門 造 車 ", 避 免 不 久 將 來 被 迫 些 公 務 人 員 遊 行 示 威 就 第 三 十 七 條 這 個 法 案 的 生 效 日 期 就 要 提 出 一 些 不 同 的 意 見, 事 實 上 當 然 這 裏 這 個 追 溯 到 二 零 零 七 年 七 月 一 日 這 個, 相 信 亦 都 是 政 府 拿 這 個 法 案 的 時 候, 寫 這 樣 的 寫 法, 亦 都 當 然 與 其 它 的 公 職 法 律 看 齊 在 二 零 零 七 年 七 月 一 日, 因 為 當 時 保 安 部 隊 的 這 一 個 追 溯 期 是 追 溯 到 這 一 個 時 間, 於 是 就 是 政 府 似 乎 是 有 承 諾 過 其 它 的 公 職 人 員 的 這 個 追 溯 期 就 可 以 追 溯 到 這 裏, 這 個 就 在 昨 天 的 會 議 上 是 討 論 過, 但 是 問 題 就 是 現 在 這 一 個 就 不 是 一 個 職 程 的 調 整, 而 是 一 個 加 薪 的 一 個 法 案 來 的, 加 薪 的 職 程 調 整 那 裏, 既 然 政 府 承 諾 了, 當 然 糊 里 糊 塗 這 樣 承 諾 了, 似 乎 都 要 做 的 ; 但 是 現 在 這 個 加 薪 的 方 案, 為 甚 麼 我 們 都 要 承 諾 到 去 到 追 溯 到 二 零 零 七 年 七 月 一 日 呢? 政 府 究 竟 有 沒 有 主 席 : 想 請 問 就 第 四 章 的 二 十 四 條 去 到 二 十 八 條 還 有 那 位 議 員 想 發 表 意 見? 若 果 沒 有 的 話, 我 會 就 二 十 四 去 到 二 十 八 條 的 條 文, 除 了 二 十 五 條 的 一 款 包 括 附 件, 除 了 二 十 五 的 一 向 領 導 主 管 人 員 作 出 這 個 承 諾, 是 說 你 們 加 薪 都 可 以 加 薪 追 到 二 零 零 七 年 七 月 一 日 呢? 是 何 時 作 出 這 個 承 諾 的 呢? 我 覺 得 這 個, 我 作 為 立 法 議 員, 我 不 可 以 接 受 這 個 追 溯 去 到 零 七 年 七 月 一 日 的, 所 以 我 因 此 亦 都 要 求 將 第 三 十 七 條 的 第 二 款 是 分 開 表 決 款, 我 們 現 在 進 行 表 決 請 各 位 議 員 表 決 ( 表 決 進 行 中 ) 主 席 : 表 決 完 畢 通 過 主 席 : 政 府 是 否 應 該 回 應 一 下? 剛 剛 區 錦 新 議 員 是 問 了 一 個 很 具 體 的 問 題 的, 因 為 這 個 法 律 本 來 就 說 不 加 薪 的, 但 是 現 在 就 加 了 薪 的 事 實 上, 那 你 們 要 追 溯 去 二 零 零 七 年 七 月 一 日 的 話, 是 否 有 過 對 些 局 長 對 些 領 導 主 管 有 過 這 樣 的 承 諾 呢? 因 為 本 來 是 職 程, 因 為 那 時 就 是 說 有 這 個 承 諾, 昨 天 都 說 了 有 承 現 在 就 會 就 吳 國 昌, 以 及 高 天 賜 兩 位 議 員 的 要 求, 表 決 二 十 五 條 的 第 一 款 諾 的, 對 這 班 公 務 員, 但 是 領 導 主 管 那 裏, 是 否 都 作 出 了 同 樣 的 承 諾? 連 加 薪 都 是 要, 因 為 我 們 昨 天 過 的 職 程 就 不 是 加 薪 的, 是 調 整 職 程 的, 所 以 有 追 溯, 因 為 有 承 諾, 這 裏 區 錦 新 議 請 各 位 議 員 表 決 員 想 問, 政 府 是 何 時 承 諾 給 那 班 領 導 主 管 要 追 溯 兩 年?

N.º III-141 23-7 e 22-7-2009 Diário da Assembleia Legislativa da Região Administrativa Especial de Macau I Série 59 政 法 務 司 司 長 : 了, 細 則 性 通 過 了 的, 我 們 當 時 都 很 強 調 就 是 說 不 是 一 個 加 薪 的 方 案, 大 家 都 知 道, 在 這 裏 我 們 關 注, 亦 都 是 不 斷 亦 都 是 有 我 們 原 來 交 來 立 法 會 獲 一 般 性 通 過, 其 實 不 是 增 加 這 個 點 數 的, 當 時 我 們 的 建 議 就 是 設 立 一 個 職 務 主 管 的 津 貼 的, 原 先 那 個 法 案 亦 都 獲 立 法 會 一 般 性 的 通 過, 都 是 追 溯 至 到 零 七 年 的 七 月 一 日 的, 這 個 亦 都 是 按 照 當 時 那 個 精 神, 以 及 因 為 其 它 的, 包 括 保 安 部 隊 的 職 程 的 調 整 或 者 大 部 份, 即 我 們 昨 天 通 收 到, 譬 如 包 括 公 務 人 員 的 一 些 要 求, 就 是 說 希 望 可 以 加 薪, 種 種 的 理 由, 但 是 我 在 這 裏 是 萬 萬 不 能, 因 為 我 們 今 天 亦 都 只 是 說 領 導 主 管 這 個 法 案 的 細 則 性 審 議 的, 我 萬 萬 不 能 就 是 在 這 裏 開 一 張 空 頭 支 票, 而 是 說 一 定 會 加 薪 或 者 何 時 會 加 薪 的 方 案, 這 個 就 不 是 我 可 以 在 這 裏 承 諾 的 這 樣 過 的 調 整, 我 們 為 了 一 致, 而 且 公 平, 我 們 當 其 時 的 建 議 亦 都 是 獲 立 法 會 一 般 性 通 過 都 是 有 追 溯 的 ; 但 是 在 我 們 那 個 討 論, 即 與 委 員 會 討 論 之 間, 我 們 就 是 大 家 都 知 道 那 個 理 由 就 是 說, 將 這 個 職 務 的 補 貼 就 是 撤 銷, 但 是 同 一 個 做 法, 就 是 將 這 主 席 : 區 錦 新 議 員, 請 說 個 點 數 而 是 調 整 的, 我 們 就 是 沒 有 建 議 到, 就 是 說 一 個 原 來 的 一 個 薪 俸 點 的 調 整 或 者 調 升, 但 是 由 一 個 職 務 的 補 貼 變 為 一 區 錦 新 : 是, 多 謝 主 席, 當 然 亦 多 謝 司 長 的 回 答 個 點 數 的 調 升, 所 以 我 們 是 沒 建 議 到 撤 銷 這 一 個 追 溯, 而 是 保 留 這 個 原 來 那 個 追 溯, 主 要 亦 都 是 一 致 與 其 它 的, 譬 如 那 個 職 程 的 方 面 的 追 溯 的 時 間 是 一 致 的 不 過 就 令 我 覺 得 是 相 當 的 混 亂, 因 為 就 很 清 楚 的, 因 為 無 論 是 昨 天 通 過 的 公 職 人 員 法 律 制 度, 或 者 現 在 準 備 將 會 要 完 成 審 議 的 護 士 職 程, 這 些 或 者 再 加 上 保 安 部 隊 的 這 個 職 程, 這 些 是 職 程 的 調 整, 職 程 調 整 其 實 是 本 來 應 該 很 早 可 以 做 了 的, 但 是 結 果 我 們 不 知 為 甚 麼, 我 們 政 府 三 個 局 級 部 門 負 責 草 擬 法 主 席 : 高 天 賜 議 員 律 研 究 法 律 的, 這 些 法 律 都 拖 到, 拖 來 拖 去 都 拖 到 完 成 不 到, 結 果 就 搞 到 就 是 因 為 這 個 職 程 的 調 整, 本 來 是 應 該 很 早 就 高 天 賜 : 做 了, 但 結 果 做 不 到 的 時 候, 政 府 就 要 承 諾, 好 啦! 我 做 不 到 不 緊 要 啦! 我 總 之 一 做 到 就 追 溯 到 零 七 年 的 七 月 一 日, 這 個 是 越 聽 越 混 淆, 職 務 補 貼, 不 過 算 了, 其 實 我 們 現 在 是 傾 緊 加 薪 方 案, 我 們 今 次 這 個 領 導 層 是 一 個 加 薪 方 案, 紀 律 部 隊 亦 都 是 一 個 加 薪 方 案, 護 士 職 程 都 是 一 個 加 薪 方 案, 我 的 問 題 只 是 很 簡 單 的, 政 府 是 否 可 以 承 諾 不 久 將 來, 還 有 五 個 月, 會 否 有 一 個 方 案 亦 都 是 加 薪 給 整 體 公 務 員, 因 為 我 聽 到 司 長 剛 剛 說, 公 平 對 任 何 的 公 務 人 員 都 要 公 平, 如 果 是 公 平, 一 個 隊 職 程 的 問 題, 現 在 我 們 所 說 的 現 在 這 一 個 領 導 主 管 這 個, 由 現 在 的 加 薪 到 之 前 在 舊 年 的 六 月 份 交 來 的 法 案 這 個 職 務 補 貼, 這 個 職 務 補 貼 都 與 這 個 職 程 調 整 沒 有 關 係 的, 不 同 於 職 程, 職 程 調 整, 政 府 因 為 自 己 的 工 作 滯 後 而 導 致 了 要 承 諾 去 追 溯 這 個 有 一 個 追 溯 的 時 間, 但 是 職 務 補 貼, 我 從 未 聽 過 政 府 有 承 諾 過, 我 應 該 要 追 溯 的 伍, 大 家 看 齊, 這 樣 去 處 理 事 的 話, 這 樣 才 可 見 到 貫 徹 落 實 個 公 平 的 原 則, 所 以 我 很 希 望 聽 到 司 長 究 竟 對 其 它 公 務 人 員 會 否 同 樣 這 麼 公 平? 這 麼 公 正? 這 麼 公 開? 說 給 他 們 聽, 你 們 都 有 得 加 薪, 不 好 說 只 是 上 面 有, 下 面 沒 有, 肥 上 瘦 下 ", 分 化 " 公 務 人 員 的 心 態 現 在 這 個 職 務 補 貼, 但 是 來 到 我 們 審 議 的 時 候, 的 確 很 多 的 議 員 都 認 為, 你 一 就 是 明 正 言 順, 你 覺 得 是 要 補 貼 的 時 候, 為 甚 麼 不 用 加 薪? 那 你 所 以 職 務 補 貼 現 在 變 了 加 薪, 但 是 同 樣, 無 論 是 用 加 薪 也 好 用 職 務 補 貼 也 好, 他 都 是 與 職 程 的 調 整 是 不 同 的, 所 以 就 我 覺 得 司 長 不 應 該 將 兩 件 事 炒 埋 了 一 嚿 ", 說 職 務 補 貼, 這 就 與 職 程 炒 埋 了 一 嚿 ", 我 覺 得 不 應 該 的 所 以 我 現 在 只 是 針 對 就 是 領 導 主 管 這 裏, 現 在 這 一 個 無 主 席 : 請 論 他 是 職 務 補 貼, 還 是 加 薪 方 案, 似 乎 都 不 應 該 有 這 個 追 溯 到 零 七 年 七 月 一 日 這 個 問 題 的, 所 以 這 個 就 是 我 不 斷 表 達 緊 的 意 政 法 務 司 司 長 : 主 席 : 見, 因 為 事 實 上 這 個 法 案 是 零 八 年 的 六 月 份 拿 來 的 了, 當 時 我 都 不 理 解 為 甚 麼 會 是 要 追 溯? 當 然 一 般 性 通 過, 但 是 當 時 沒 有 如 果 是 說 職 程 的 法 案, 大 家 亦 都 是 昨 天 獲 立 法 會 通 過 說 細 則 性 審 議 的, 唯 有 一 般 性 通 過 的 了, 政 府 來 的 法 案, 但 是

60 III - 141 2009 7 22 7 23 現 在 我 們 細 則 性 的 時 候, 都 在 委 員 會 裏 面 表 達 了 這 件 事, 現 在 來 到 大 會 都 仍 然 希 望 政 府 是 清 楚 地 能 夠 將 它 分 清 楚, 職 程 的 調 整 以 及 職 務 補 貼 或 者 加 薪 那 兩 者 不 同 地 方, 為 甚 麼 會 同 一 樣 要 追 溯 到 零 七 年 七 月 一 日 來, 廣 大 的 市 民 都 認 為 特 區 政 府 的 官 員, 既 然 是 享 有 一 個 權 利, 就 應 該 要 有 一 個 承 擔, 同 等 的 義 務 及 責 任, 官 職 的 越 高 權 力 的 越 大, 就 應 該 更 加 應 該 清 楚, 要 全 面 問 責, 而 更 加 應 該 接 受 工 作 的 評 審, 以 至 在 這 個 政 府 將 要 換 屆 之 前, 這 個 過 冷 河 " 的 制 度 是 更 加 要 提 上 來 的 澳 門 的 官 員 問 責 制 如 果 只 是 包 括 主 要 官 員 辦 公 室 的 主 任 以 至 局 級 以 下 的 官 員, 不 包 括 主 要 官 員, 行 政 長 官 這 些 的 高 官 的 話, 這 個 民 主 社 主 席 : 政 府 沒 有 回 應 嗎? 沒 有 回 應 我 想 請 問 還 有 那 位 議 員 就 二 十 九 條 到 三 十 七 條 的 條 文, 若 果 沒 有 意 見 的 話, 我 們 除 會 的 高 官 問 責 制 度 來 說, 就 會 變 成 是 有 些 缺 憾, 是 一 個 世 界 的 笑 話 了 三 十 七 條 二 款 應 區 錦 新 議 員 的 要 求, 押 後 表 決 現 在 先 表 決 第 二 十 九 條 到 三 十 七 條 的 條 文 請 各 位 議 員 表 決 ( 表 決 進 行 中 ) 況 且 國 家 最 近 亦 都 是 提 出 了 有 這 個 高 官 的 問 責 制 度, 因 此 陳 明 金 議 員 及 我 本 人 認 為, 特 區 政 府 是 應 該 盡 快 制 定 這 個 相 關 的 法 案, 對 主 要 官 員 及 行 政 長 官 的 高 官 同 樣 是 應 該 採 取 這 個 問 責 的 制 度, 工 作 的 評 審, 過 冷 河 " 等 制 度, 而 是 積 極 地 去 回 應 廣 大 市 民 及 社 會 的 訴 求 的 主 席 : 表 決 完 畢 通 過 表 決 現 在 剩 回 第 三 十 七 條 第 二 款, 我 們 對 三 十 七 條 第 二 款 進 行 主 席 : 好 啦! 高 天 賜 議 員 請 各 位 議 員 表 決 高 天 賜 : 我 的 表 決 聲 明 就 是 很 希 望 政 府 不 久 將 來 餘 下 的 幾 個 月, 可 以 真 真 正 正 整 體 為 公 務 人 員 設 想, 不 要 搞 分 ( 表 決 進 行 中 ) 化 ", 不 要 肥 上 瘦 下 ", 不 要 令 到 公 務 員 士 氣 仍 然 是 這 樣 滑 落, 很 希 望 特 區 政 府 是 公 平, 真 真 正 正 公 平 公 正, 對 一 視 同 主 席 : 表 決 完 畢 通 過 仁, 這 些 是 我 本 人 的 表 決 聲 明 吳 在 權 議 員 吳 在 權 : 主 席 : 各 位 議 員 : 關 於 今 天 領 導 及 主 管 人 員 通 則 這 個 基 本 規 定 這 個 法 案, 終 於 在 殿 堂 裏 面 通 過 了, 以 下 是 陳 明 金 與 我 兩 位 的 聯 合 表 決 聲 明, 我 們 對 今 天 這 個 的 法 案 是 贊 成 票 的, 這 個 是 基 於 我 們 對 官 今 天 的 議 程 就 到 此 為 止 了, 我 在 這 裏 多 謝 各 位 官 員 的 來 臨 現 在 宣 佈 散 會 員 的 問 責 制 過 冷 河 " 等 一 個 革 新 的 措 施 是 表 示 認 同, 以 及 是 堅 決 去 支 持, 但 是 法 案 的 適 用 範 圍 是 並 不 包 括 主 要 官 員 及 行 政 長 官 等, 這 個 是 我 們 覺 得 是 有 一 些 令 人 遺 憾 的, 一 直 以 翻 譯 : 翻 譯 辦 公 室 文 : 紀 錄 及 編 輯 辦 公 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