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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件 105 年 嘉 義 市 糖 尿 病 共 同 照 護 網 醫 事 人 員 認 證 專 業 知 識 課 程 電 腦 考 試 簡 章 考 試 相 關 訊 息 發 佈 請 洽 詢 嘉 義 市 糖 尿 病 共 同 照 護 網 網 站 網 址 :http://diabetes.cichb.gov.tw/ 地 址 : 嘉 義 市 西 區 德 明 路 1 號 ( 嘉 義 市 政 府 衛 生 局 保 健 科 ) 聯 絡 電 話 :05-2338066 轉 516

壹 報 考 資 格 領 有 國 內 外 醫 師 藥 師 護 ( 士 ) 理 師 營 養 師 藥 師 相 關 證 照 之 專 業 醫 事 人 員, 以 在 嘉 義 執 業 之 人 員 及 嘉 義 市 民 優 先 報 名 參 加 貳 考 試 日 期 及 時 間 一 考 試 日 期 及 時 間 :105 年 3 月 17 日 ( 星 期 四 ), 測 試 時 間 為 80 分 鐘 考 生 依 下 列 規 定 進 出 試 場 : 1. 考 試 開 始 前 10 分 鐘 打 預 備 鈴, 考 生 不 得 入 場 2. 考 試 開 始 鈴 響, 即 可 進 入 試 場 開 始 作 答, 考 試 結 束 鈴 響 畢, 應 即 停 止 作 答 3. 考 試 開 始 後 15 分 鐘 不 得 入 場 4. 入 場 後 除 因 生 病 或 因 特 殊 原 因 經 監 試 人 員 同 意 外, 考 試 開 始 30 分 鐘 內 不 得 出 場 5. 入 場 時 間 :105 年 3 月 17 日 ( 星 期 四 ) 該 梯 次 考 試 前 10 分 鐘 到 場, 請 攜 帶 准 考 證 及 身 份 證 件 6. 日 程 表 如 下 : 105 年 3 月 17 日 ( 星 期 四 ) 第 一 梯 09:30~10:50 醫 師 藥 師 護 理 師 營 養 師 第 二 梯 11:10~12:30 專 業 知 識 課 程 筆 試 第 三 梯 13:00~14:20 考 試 時 間 一 律 由 本 局 填 寫 於 准 考 證 上 二 如 遇 颱 風 地 震 洪 水 等 重 大 天 然 災 害 傳 染 病 流 行 或 其 他 重 大 事 故, 致 不 能 如 期 進 行 考 試 時, 將 依 相 關 規 定 統 一 發 佈 緊 急 措 施 或 補 考 時 間, 考 生 應 予 以 配 合, 不 得 異 議 叁 報 名 事 項 一 報 名 方 式 : 採 通 信 報 名 方 式, 以 郵 局 限 時 掛 號 郵 寄 至 :600 嘉 義 市 西 區 德 明 路 1 號 ( 嘉 義 市 政 府 衛 生 局 糖 尿 病 共 同 照 護 網 考 試 委 員 會 收 ), 始 完 成 報 名 作 業 二 繳 交 文 件 : 請 以 A4 紙 張 影 印 或 列 印, 並 依 序 用 迴 紋 針 夾 在 左 上 角, 勿 用 雙 面 影 印 步 驟 1: 可 至 嘉 義 市 糖 尿 病 共 同 照 護 網 網 站 http://diabetes.cichb.gov.tw/, 點 選 左 上 方 最 新 消 息 嘉 義 市 糖 尿 病 共 同 照 護 網 醫 事 人 員 認 證 專 業 知 識 課 程 考 試 簡 章, 下 載 報 名 表 副 表 及 准 考 證 步 驟 2: 準 備 1 年 內 二 吋 半 身 正 面 脫 帽 彩 色 光 面 照 片 3 張 ( 生 活 照 不 受 理 ), 背 面 請 書

寫 姓 名, 分 別 黏 貼 於 考 試 報 名 表 副 表 及 准 考 證 步 驟 3: 請 將 報 名 表 副 表 黏 貼 相 片 並 詳 填 資 料 ( 請 詳 細 檢 查 所 填 資 料 是 否 正 確 ) 步 驟 4: 請 將 准 考 證 黏 貼 相 片 後, 填 寫 姓 名 及 勾 選 考 試 類 科 步 驟 5: 請 將 正 表 副 表 連 同 畢 業 證 明 書 影 本 及 專 業 證 照 影 本 ( 如 醫 師 護 理 師 營 養 師 藥 師 等 ) 各 乙 份 ( 請 以 A4 紙 張 影 印 或 列 印, 並 依 序 用 迴 紋 針 夾 在 左 上 角, 報 名 表 勿 雙 面 列 印 ) 步 驟 6: 中 式 回 郵 信 封 一 個 ( 請 貼 足 限 時 掛 號 郵 資 37 元, 並 於 信 封 上 書 寫 考 生 姓 名 三 碼 郵 遞 區 號 及 收 件 人 地 址, 以 便 寄 回 淮 考 證 ),( 請 依 照 順 序 排 列 於 左 上 角 用 訂 書 機 裝 訂 ), 以 郵 局 限 時 掛 號 寄 至 或 送 達 ;(600) 嘉 義 市 西 區 德 明 路 1 號 嘉 義 市 政 府 衛 生 局 糖 尿 病 共 同 照 護 網 考 試 委 員 會 收, 始 完 成 報 名 作 業 三 報 名 日 期 : 即 日 起 至 105 年 2 月 26 日 ( 星 期 五 ) 報 名 截 止 ( 以 郵 戳 為 憑 ), 掛 號 收 執 聯 請 妥 善 保 存, 以 做 為 日 後 查 詢 收 件 之 依 據 四 報 名 名 額 : 每 梯 次 以 30 人 為 限, 依 報 名 順 序 優 先 排 列, 額 滿 為 止 此 項 考 試 以 嘉 義 市 縣 醫 療 院 所 人 員 為 主, 其 他 縣 市 人 員 以 每 批 次 不 超 過 3 人 為 限, 並 由 本 局 統 一 分 配 試 場 及 座 位 五 本 局 收 到 報 名 資 料 及 經 審 核 後 於 3 月 9 日 ( 星 期 三 ) 統 一 寄 出 准 考 證 六 報 名 注 意 事 項 : 1. 考 生 報 名 資 料 及 成 績 僅 作 為 嘉 義 市 糖 尿 病 共 同 照 護 網 考 試 及 相 關 事 項 使 用, 均 依 個 人 資 料 保 護 法 相 關 規 定 處 理 2. 身 心 障 礙 之 考 生 或 其 他 特 殊 情 事 需 予 以 協 助 者, 務 必 請 於 報 名 表 中 備 註 欄 註 記 清 楚, 以 便 考 區 做 適 當 安 排 3. 報 名 資 料 不 齊 全, 或 模 糊 不 清 致 無 法 辨 識 者, 拒 絕 受 理 報 名 ( 所 繳 資 料 不 予 退 回 ); 有 偽 照 變 照 假 借 之 冒 用 者, 取 消 其 報 名 及 考 試 資 格 肆 成 績 計 算 50 題 單 選 題, 滿 分 100 分, 及 格 分 數 為 60 分 答 錯 不 倒 扣 ; 考 場 當 場 列 印 成 績 單 : 一 式 二 份, 一 份 發 給 考 生, 一 式 蓋 嘉 義 市 糖 尿 病 共 同 照 護 網 關 防 後 存 放 保 健 科 三 年 備 查

伍 考 試 主 要 參 考 書 籍 一 糖 尿 病 衛 教 學 會 核 心 教 材 ( 中 華 民 國 糖 尿 病 衛 教 學 會 發 行 ) 二 糖 尿 病 臨 床 照 護 指 引 ( 中 華 民 國 糖 尿 病 學 會 發 行 ) 三 代 謝 症 候 群 防 治 工 作 手 冊 ( 衛 生 福 利 部 國 民 健 康 署 發 行 2007) http://www.hpa.gov.tw/bhpnet/web/books/manual_content13.aspx 四 糖 尿 病 共 同 照 護 工 作 指 引 手 冊 ( 衛 生 福 利 部 國 民 健 康 署 發 行 ) http://www.hpa.gov.tw/bhpnet/web/healthtopic/topicarticle.aspx?no=200712250075&p arentid=200712250014 五 其 他 由 相 關 糖 尿 病 專 業 團 體 出 版 之 糖 尿 病 衛 教 課 程 教 材 等 陸 考 試 地 點 試 場 設 置 地 點 : 巨 匠 電 腦 嘉 義 分 校 2 樓 電 腦 教 室 ( 嘉 義 市 西 區 中 山 路 496 號, 靠 近 火 車 站 )

附 錄 : 試 場 規 則 及 違 規 處 理 辦 法 ( 一 ) 試 場 規 則 一 考 試 時 考 生 必 須 攜 帶 准 考 證 準 時 入 場, 對 號 入 座 准 考 證 須 妥 為 保 存, 如 有 毀 損 或 遺 失, 考 生 應 於 考 試 當 日 攜 帶 與 報 名 時 相 同 相 片 和 身 分 證 件, 向 考 場 辦 公 室 申 請 補 發 二 入 座 後 不 准 再 離 場, 若 強 行 離 場 不 服 糾 正 者, 三 測 試 正 式 開 始 後 遲 到 逾 15 分 鐘 強 行 入 場 者, 四 主 辦 單 位 將 會 免 費 提 供 紙 筆, 應 試 完 畢 將 回 收, 嚴 禁 攜 出 試 場 五 嚴 禁 談 話 左 顧 右 盼 等 任 何 舞 弊 行 為 試 場 內 取 得 或 提 供 他 人 答 案 作 弊 事 實 明 確 者, 或 相 互 作 弊 事 實 明 確 者, 六 非 考 試 必 需 之 物 品 如 電 子 辭 典 計 算 機 行 動 電 話 呼 叫 器 隨 身 碟 等 計 算 及 電 腦 通 訊 器 材 等 必 須 關 機 且 需 放 置 於 試 場 前 後 方 地 板 上, 不 得 隨 身 攜 帶 若 經 監 試 人 員 發 現, 則 扣 該 科 測 驗 分 數 五 分 七 如 遇 警 報 地 震, 應 遵 照 監 試 人 員 指 示, 迅 速 疏 散 避 難 八 有 關 考 生 違 反 測 驗 規 則 處 理 方 式, 悉 遵 照 嘉 義 市 糖 尿 病 共 同 照 護 網 醫 事 人 員 認 證 專 業 知 識 課 程 之 考 試 違 規 處 理 辦 法 辦 理 ( 二 ) 違 反 試 場 規 則 處 理 方 式 一 覽 表 類 別 違 反 試 場 規 則 事 項 處 分 情 形 第 一 類 嚴 重 舞 弊 行 為 第 二 類 一 般 舞 弊 行 為 第 三 類 一 般 違 規 行 為 一 由 他 人 頂 替 代 考 或 偽 ( 變 ) 造 證 件 應 試 者 二 脅 迫 其 他 考 生 或 試 務 人 員 協 助 舞 弊 者 一 入 座 後 不 准 再 離 場, 若 強 行 離 場 不 服 糾 正 者 二 測 試 正 式 開 始 後 遲 到 逾 15 分 鐘 強 行 入 場 者 三 惡 意 擾 亂 試 場 內 外 秩 序, 情 節 嚴 重 者 四 涉 及 集 體 舞 弊 行 為 者 五 交 換 座 位 應 試 者 六 試 場 內 取 得 或 提 供 他 人 答 案 作 弊 事 實 明 確 者, 或 相 互 作 弊 事 實 明 確 者 一 測 試 進 行 中 與 試 場 外 有 手 勢 或 訊 息 聯 繫 行 為 二 攜 帶 電 子 辭 典 計 算 機 行 動 電 話 呼 叫 器 隨 身 碟 等 計 算 及 電 腦 通 訊 器 材 經 監 試 人 員 發 現 者 三 違 反 試 場 規 則 秩 序, 情 節 輕 微 者 取 消 應 試 資 格 取 消 應 試 資 格 扣 考 試 分 數 5 分 扣 考 試 分 數 5 分 扣 考 試 分 數 5 分 附 記 : 一 若 有 本 表 未 規 範 而 影 響 測 驗 公 平 考 生 權 益 之 事 項, 應 請 示 國 健 局 二 凡 涉 及 本 表 各 項 舞 弊 或 違 規 行 為 者, 書 面 通 知 考 生 本 人

正 表 105 年 嘉 義 市 糖 尿 病 共 同 照 護 網 醫 事 人 員 認 證 專 業 知 識 課 程 考 試 報 名 表 ( 粗 線 區 由 本 局 填 寫, 其 餘 考 生 自 行 填 寫 ) 報 名 編 號 准 考 證 號 碼 ( 請 勿 填 寫 ) 姓 名 性 別 出 生 日 期 年 月 日 身 份 證 字 號 郵 遞 區 號 : 永 久 住 址 實 貼 二 吋 照 片 一 張 ( 背 面 書 寫 姓 名 身 份 證 字 號 ) 郵 遞 區 號 : 通 訊 住 址 公 司 : 聯 絡 電 話 住 家 : ( 務 必 填 寫 ) 行 動 : 電 子 信 箱 科 別 畢 業 年 月 服 務 機 構 年 職 稱 月 畢 業 學 校 專 業 證 照 系 科 別 證 書 號 報 考 類 別 醫 師 專 業 藥 師 專 業 護 理 人 員 專 業 營 養 師 專 業 備 註 ( 身 心 障 礙 考 生 或 其 他 特 殊 情 事 需 予 協 助 者, 請 註 明, 以 便 事 前 作 安 排 ) 協 助 內 容 : 報 考 人 簽 章 填 表 日 期 年 月 日 正 表 報 考 資 料 副 表 核 對 畢 業 證 書 影 本 專 業 證 照 影 本 通 過 資 格 審 查 不 通 過 及 人 員 簽 章 審 查 人 員 簽 章 :

副 表 105 年 嘉 義 市 糖 尿 病 共 同 照 護 網 醫 事 人 員 認 證 專 業 知 識 課 程 之 考 試 副 表 實 貼 二 吋 照 片 一 張 ( 背 面 書 寫 姓 名 身 份 證 字 號 ) 准 考 證 號 碼 ( 請 勿 填 寫 ) 考 生 姓 名 聯 絡 電 話 ( ) 手 機 考 試 類 科 請 勾 選 醫 師 專 業 知 識 課 程 藥 師 專 業 知 識 課 程 護 理 人 員 專 業 知 識 課 程 營 養 師 專 業 知 識 課 程 通 訊 住 址 郵 遞 區 號 姓 名 : 關 係 : 緊 急 事 故 聯 絡 人 電 話 :( ) 註 : 粗 框 線 由 本 局 填 寫, 其 餘 請 考 生 自 行 填 寫, 填 寫 如 有 誤 則 以 正 表 為 準 105 年 嘉 義 市 糖 尿 病 共 同 照 護 網 醫 事 人 員 認 證 專 業 知 識 課 程 之 考 試 准 考 證 相 片 貼 處 准 考 證 號 碼 考 生 姓 名 年 月 日 日 期 : ~ : 請 勾 選 醫 師 專 業 知 識 課 程 考 試 藥 師 專 業 知 識 課 程 類 科 護 理 人 員 專 業 知 識 課 程 營 養 師 專 業 知 識 課 程 試 場 規 則 一 考 試 時 考 生 必 須 攜 帶 准 考 證 準 時 入 場, 對 號 入 座 准 考 證 須 妥 為 保 存, 如 有 毀 損 或 遺 失, 考 生 應 於 考 試 當 日 攜 帶 與 報 名 時 相 同 相 片 和 身 分 證 件, 向 考 場 辦 公 室 申 請 補 發 二 入 座 後 不 准 再 離 場, 若 強 行 離 場 不 服 糾 正 者, 三 測 試 正 式 開 始 後 遲 到 逾 15 分 鐘 強 行 入 場 者, 四 主 辦 單 位 將 會 免 費 提 供 紙 筆, 應 試 完 畢 將 回 收, 嚴 禁 攜 出 試 場 五 嚴 禁 談 話 左 顧 右 盼 等 任 何 舞 弊 行 為 試 場 內 取 得 或 提 供 他 人 答 案 作 弊 事 實 明 確 者, 或 相 互 作 弊 事 實 明 確 者, 六 非 考 試 必 需 之 物 品 如 電 子 辭 典 計 算 機 行 動 電 話 呼 叫 器 隨 身 碟 等 計 算 及 電 腦 通 訊 器 材 等 必 須 關 機 且 需 放 置 於 試 場 前 後 方 地 板 上, 不 得 隨 身 攜 帶 若 經 監 試 人 員 發 現, 則 扣 該 科 測 驗 分 數 五 分 七 如 遇 警 報 地 震, 應 遵 照 監 試 人 員 指 示, 迅 速 疏 散 避 難 八 有 關 考 生 違 反 測 驗 規 則 處 理 方 式, 悉 遵 照 嘉 義 市 糖 尿 病 共 同 照 護 網 醫 事 人 員 認 證 專 業 知 識 課 程 之 考 試 違 規 處 理 辦 法 辦 理 註 : 粗 框 線 由 本 局 填 寫, 其 餘 考 生 自 行 填 寫, 考 試 類 別 如 有 誤 者, 以 正 表 為 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