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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三 三 外 幣 收 入, 一 律 按 當 時 中 央 銀 行 牌 價 折 合 新 台 幣 數 額 收 帳 第 三 章 校 款 支 出 之 處 理 三 一 本 校 各 項 支 出 應 根 據 預 算 執 行, 非 因 法 令 之 規 定 不 得 發 生 超 支 三 二 支 出 之 入 帳, 以 其 應 屬 之 年 度 為 準, 如 不 易 確 定 其 應 屬 之 時 期 者, 得 以 支 付 之 日 期 為 應 屬 之 時 期 三 三 支 出 之 款 項 必 須 依 據 原 始 憑 證 開 製 傳 票, 並 統 一 編 號 又 原 始 憑 證 支 付 完 畢 後, 出 納 組 應 加 蓋 付 訖 章, 以 防 遺 漏, 與 重 複 列 支 三 四 出 納 根 據 傳 票 付 款, 五 千 元 以 下 ( 含 ) 可 按 性 質 簽 發 支 票 或 付 給 現 金, 超 過 五 千 元 一 律 簽 發 抬 頭 支 票, 支 付 廠 商 者 並 加 劃 線, 如 因 特 殊 原 因 而 需 改 付 現 金 時, 二 萬 元 以 內 須 經 傳 票 註 明, 二 萬 元 以 上 由 校 長 核 准 為 之 三 五 簽 發 支 票 應 依 教 育 部 規 定 由 校 長 主 辦 會 計 及 出 納 人 員 共 同 蓋 章 三 六 原 始 憑 證, 乃 凡 足 以 證 明 會 計 事 項 發 生 及 其 經 過 之 文 書 單 據 屬 之, 分 為 : (1) 請 購 單 ( 格 式 另 製 ): 經 各 級 人 員 審 核 蓋 章 者 (2) 統 一 發 票 或 收 據 : 須 經 手 人 驗 收 人 使 用 單 位 主 管 與 保 管 或 使 用 人 員 蓋 章 無 誤 者 (3) 各 項 證 明 冊 : 須 經 領 款 人 員 蓋 章 與 承 辦 單 位 簽 證 者 (4) 領 據 : 個 人 領 據 ( 格 式 另 製 ): 須 領 款 人 蓋 章 與 註 明 地 址 及 其 身 分 證 號 碼 ( 首 次 支 領 個 人 酬 勞 ( 費 款 ) 時, 請 檢 附 身 份 證 影 本, 以 憑 辦 理 個 人 扣 繳 憑 單 ), 並 經 主 管 人 員 批 准 或 有 原 簽 案 件 附 據 者 團 體 領 據 : 除 各 級 人 員 蓋 章 外, 並 應 加 蓋 印 信 (5) 支 出 證 明 單 : 須 經 經 手 人 暨 其 主 管 人 員 蓋 章 證 明 者 三 七 支 出 證 明 單 ( 黃 色 ), 係 因 特 殊 情 形 不 能 取 得 原 始 憑 證 者, 為 免 浮 濫, 其 金 額 以 不 得 超 過 新 台 幣 壹 萬 元 為 限, 並 須 由 單 位 主 管 簽 證 辦 理 之 : ( 一 ) 各 院 系 所 人 員, 須 經 各 院 院 長 負 責 核 實 簽 證 ( 二 ) 各 行 政 單 位, 應 由 各 單 位 主 管 負 責 核 實 簽 證 ( 三 ) 軍 訓 教 育 零 星 支 付 由 軍 訓 室 主 任 負 責 核 實 簽 證 三 八 各 單 位 支 付 個 人 受 領 之 獎 金 津 貼 加 班 費 茶 水 費 講 演 費 或 車 馬 費, 以 及 有 關 勞 務 費 用 等, 均 須 取 得 個 人 領 據 具 領, 不 得 代 領 轉 發 三 九 購 置 定 製 付 款 辦 法 : ( 一 ) 各 單 位 購 置 定 製 應 付 貨 款, 以 由 出 納 組 直 接 支 付 廠 商 領 取 為 原

則 ( 二 ) 各 項 小 額 貨 款, 各 單 位 已 由 零 用 金 或 私 人 墊 付 者, 可 填 支 付 憑 證 辦 妥 手 續 後 送 會 計 室 開 製 傳 票, 由 出 納 組 通 知 領 取 ( 三 ) 支 付 廠 商 貨 款, 出 納 組 接 到 傳 票 後, 隨 即 簽 發 支 票 直 接 寄 給 廠 商, 或 通 知 攜 帶 發 票 印 章 前 來 領 取 ( 四 ) 外 購 結 匯 案 件 付 款 照 本 章 五 二 案 規 定 辦 理 第 四 章 校 款 保 管 之 處 理 四 一 各 項 收 入 暨 校 款 均 應 當 日 存 入 銀 行 本 校 存 款 帳 戶, 每 日 零 星 支 付 提 領 零 用 金 以 不 得 超 過 新 台 幣 參 拾 萬 元 為 限 四 二 零 用 金 可 由 出 納 主 任 在 中 壢 郵 局 十 二 支 局 開 立 郵 政 存 簿 儲 金 戶, 將 每 日 零 用 金, 悉 數 存 入 指 定 銀 行 保 管, 不 得 存 櫃 自 行 保 管, 以 免 發 生 意 外 損 失 四 三 本 校 現 有 存 款 帳 戶, 各 有 用 途, 已 足 適 應 業 務 需 要, 非 經 奉 准, 不 得 增 加, 現 有 帳 戶 名 稱 暨 用 途 分 析 如 下 : (1) 中 國 商 銀 活 存 戶 : 私 立 中 原 大 學 120020 帳 號 學 生 註 冊 繳 費 專 用 (2) 台 灣 銀 行 支 票 存 款 戶 : 私 立 中 原 大 學 第 三 一 九 八 帳 號 ( 三 ) 第 一 商 業 銀 行 支 票 存 款 戶 : 科 技 部 ( 前 行 政 院 國 家 科 學 委 員 會 ) 計 劃 案 撥 補 專 用 ( 四 ) 郵 政 劃 撥 帳 號 : 私 立 中 原 大 學 一 五 二 號 ( 五 ) 中 國 商 銀 支 票 存 款 戶 : 私 立 中 原 大 學 3577 帳 號 第 五 章 一 般 事 項 之 規 定 五 一 結 匯 案 件 預 付 規 定 : ( 一 ) 結 匯 案 件 預 付 款 憑 總 務 處 簽 證 之 結 匯 案 件 撥 款 通 知 單 ( 格 式 另 製 ) 辦 理 ( 二 ) 辦 理 結 匯 初 期, 總 務 處 依 據 國 貿 局 核 定 之 輸 入 許 可 證 預 付 十 % 貨 款, 其 餘 款 額, 檢 同 免 稅 令 等 文 件 洽 銀 行 開 發 信 用 狀 結 匯 ( 三 ) 貨 物 抵 台, 依 據 海 運 或 空 運 通 知 結 付 銀 行 結 匯 墊 款 ( 四 ) 俟 取 得 原 始 憑 證 後, 應 即 填 製 外 購 儀 器 費 用 計 算 表 ( 格 式 另 製 ) 檢 同 原 案 有 關 資 料, 經 各 級 人 員 蓋 章 後 按 正 式 科 目 列 帳 五 二 一 般 墊 款 之 規 定 : 一 般 臨 時 墊 款, 必 須 簽 奉 核 准, 由 各 使 用 單 位 填 寫 借 據 ( 格 式 另 製 ) 一 式 兩 份, 檢 附 原 簽, 經 會 計 主 任 核 章 後 始 可 墊 付, 並 須 經

常 注 意 查 催 清 結 五 三 各 院 系 所 申 請 配 合 款 與 補 助 款 之 規 定 : 各 院 系 所 因 擴 充 教 學 設 備 購 置 儀 器 或 舉 辦 有 關 活 動 所 需 費 用, 應 在 各 院 系 所 年 度 實 驗 實 習 費 暨 重 點 補 助 款 項 預 算 內 列 支, 如 需 學 校 配 合 補 助 者, 必 須 每 年 四 月 底 以 前 專 案 簽 奉 校 長 核 定 後 辦 理, 如 當 年 未 能 辦 理 者, 第 二 年 並 不 保 留, 必 須 重 簽 五 四 各 單 位 專 案 款 項 之 處 理 規 定 : 各 單 位 舉 辦 建 教 合 作 推 廣 教 育 專 題 研 究 計 畫 接 受 校 友 專 案 捐 款, 以 及 經 由 本 校 收 帳 列 管 之 一 切 款 項, 其 支 出 均 須 按 照 會 計 作 業 程 序 辦 理 五 五 學 生 慰 勞 慰 問 之 實 施 規 定 : 在 校 學 生, 如 因 疾 病 意 外 事 件 或 家 庭 發 生 重 大 變 故 時, 統 由 訓 導 處 ( 組 ) 會 同 有 關 系 所 代 表 校 長 辦 理 慰 勞 慰 問, 其 慰 問 金 ( 品 ) 以 不 超 過 五 百 元 為 原 則 五 六 固 定 款 項 發 放 日 期 之 規 定 : ( 一 ) 員 工 薪 金 每 月 十 一 日 清 發 ( 二 ) 研 究 生 工 讀 金 每 月 十 五 日 發 放 獎 學 金 每 年 三 月 三 十 一 日 及 十 一 月 三 十 日 發 放 ( 三 ) 專 任 兼 任 教 師 鐘 點 費 每 月 十 六 日 清 發 ( 四 ) 僑 生 公 費 每 年 四 月 十 七 日 及 十 一 月 十 七 日 發 放 ( 五 ) 工 讀 生 工 讀 金 於 每 月 最 後 一 個 工 作 日 發 放 ( 六 ) 勞 動 服 務 費, 每 年 六 月 二 十 日 發 放 ( 七 ) 各 類 獎 學 金, 每 月 最 後 一 個 工 作 日 發 放 五 七 帳 籍 核 對 勾 稽 之 規 定 : ( 一 ) 帳 簿 之 登 記 應 每 日 為 之, 字 跡 應 清 晰, 不 得 潦 草, 所 登 記 之 科 目 金 額 及 內 容, 應 完 全 與 記 帳 憑 證 相 同, 並 應 註 明 記 帳 憑 證 之 類 別 字 號 ( 二 ) 現 金 出 納 登 記 簿 每 日 收 支 餘 額, 應 與 出 納 組 所 編 送 之 現 金 及 銀 行 存 款 結 存 表 相 核 對, 總 分 類 帳 及 明 細 分 類 帳 均 應 於 每 月 終 了 時 結 總 後 與 現 金 及 銀 行 存 款 月 報 表 相 核 對 ; 會 計 帳 與 出 納 帳 應 相 互 核 對 相 符 (3) 各 院 系 所 之 實 驗 實 習 費 暨 重 點 補 助 款 均 應 自 行 設 帳 備 查, 隨 時 登 記, 於 每 月 終 了 後, 由 會 計 室 編 製 收 支 月 報 表 送 各 院 系 所 據 以 核 對 帳 目 五 八 對 外 籍 教 師 中 途 離 職 或 出 國 提 供 服 務 之 規 定 : 各 單 位 如 有 外 籍 專 任 教 師 中 途 離 職 出 國 者, 請 將 出 國 日 期 於 二 週 前 通 知 出 納 組 辦 理 完 稅 證 明, 如 未 離 職 但 要 出 國 者, 可 辦 理 預 支 薪 津 及 完 稅 證 明 五 九 各 種 統 一 編 號 收 款 收 據 之 使 用 保 管 焚 燬 規 定 :

第 六 章 第 一 節 六 一 一 ( 一 ) 本 校 各 種 統 一 編 號 收 款 收 據 由 會 計 室 統 一 檢 討 印 製 與 保 管, 並 由 出 納 組 依 需 要 隨 時 領 取 使 用 ( 二 ) 出 納 組 領 取 統 一 收 據 時 應 填 具 統 一 收 據 領 用 申 請 單 ( 格 式 另 製 ), 由 會 計 室 登 記 發 給, 出 納 組 並 應 當 時 檢 查 有 無 重 號 或 缺 號 情 事, 以 明 責 任 ( 三 ) 出 納 組 於 使 用 統 一 收 據 時, 其 收 款 名 稱 金 額, 各 聯 均 應 明 確 填 寫 一 致, 並 應 保 持 存 根 完 整, 以 資 查 考 各 種 收 據 存 根, 應 於 每 學 年 度 結 束 後 一 個 月 內, 由 出 納 組 分 別 順 序 整 理 送 交 會 計 室 點 收 保 管, 並 於 繼 續 保 管 滿 一 年 後 自 動 焚 燬 教 職 員 工 出 差 費 加 班 費 報 支 規 定 出 差 費 報 支 規 定 本 校 教 職 員 工 因 公 出 差 ( 洽 辦 公 務 出 席 會 議 參 加 講 習 帶 隊 參 觀 或 實 習 參 加 比 賽 及 課 外 活 動 等 ) 均 須 事 先 填 具 出 差 申 請 單 ( 格 式 另 製 ) 檢 附 有 關 文 件, 三 天 ( 含 ) 以 內 者 經 所 屬 一 級 單 位 主 管 核 定 送 經 人 事 會 計 單 位 會 簽, 三 天 ( 不 含 ) 以 上 者 報 請 校 長 核 准 六 一 二 出 差 旅 費 給 與 標 準 如 次 : 項 目 膳 雜 費 旅 館 費 交 通 費 類 別 教 授 副 教 授 及 處 室 系 管 主 任 五 五 0 一, 六 00 含 自 強 號 以 下 各 類 等 級 交 通 工 具 講 師 組 主 任 助 教 及 職 員 五 0 0 一, 四 00 含 莒 光 號 以 下 各 類 等 級 交 通 工 具 技 工 司 機 工 友 四 五 0 一, 二 00 對 號 快 車 以 下 等 級 交 通 工 具 六 一 三 支 付 交 通 費 必 須 取 得 購 票 憑 證 列 報 六 一 四 經 校 六 一 五 六 一 六 六 一 七 如 因 緊 急 公 務 或 事 實 上 之 需 要, 須 搭 乘 飛 機 或 計 程 車 者 應 事 前 報 長 核 准 膳 雜 費 內 包 括 市 區 車 費 ( 即 市 區 公 民 營 汽 車 費 或 計 程 車 費 ) 已 報 支 膳 雜 費 者 不 得 再 報 支 上 列 車 費 出 差 台 北 市 新 竹 市 當 天 可 以 往 返 者 一 律 發 給 膳 雜 費 三 元, 如 因 公 務 需 要 住 宿 者, 可 取 具 住 宿 證 明 ( 發 票 或 收 據 ) 報 支 宿 費, 出 差 桃 園 發 給 膳 雜 費 二 五 元, 出 差 中 壢 市 超 過 四 小 時 以 上 者 發 給 膳 雜 費 一 五 元, 不 滿 四 小 時 者 僅 發 給 公 車 票 費 出 差 人 員 於 公 畢 返 校 報 支 旅 費 時 須 填 具 旅 費 收 據 ( 格 式 另 製 ) 連 同 已 奉 准 之 出 差 申 請 單 送 交 人 事 會 計 總 務 各 單 位 會 同 簽 請 校 長

核 發 六 一 八 如 因 臨 時 緊 急 重 要 事 故, 本 校 至 中 壢 市 區 可 以 報 支 計 程 車 費, 中 壢 市 以 外 之 其 他 地 區, 應 利 用 公 民 營 現 有 交 通 工 具, 未 經 簽 奉 校 長 核 准, 不 得 報 支 計 程 車 費, 惟 本 校 各 一 級 主 管 不 在 此 限 六 一 九 由 公 家 專 備 交 通 工 具 或 搭 乘 便 車, 不 得 報 支 交 通 費, 如 乘 自 用 車, 得 按 加 油 收 據 發 給 油 費, 但 以 不 超 出 規 定 報 支 之 交 通 費 數 額 為 原 則 六 一 一 出 差 人 員 如 因 公 使 用 電 報 長 途 電 話 及 特 別 情 事 臨 時 雇 用 人 伕, 以 及 其 他 必 須 之 費 用, 均 應 檢 據 列 報 六 一 一 一 出 差 人 員 隨 帶 行 李, 不 得 另 支 行 李 費, 其 有 攜 帶 公 物 須 另 支 運 費 者, 按 實 檢 據 列 報 第 二 節 六 二 一 六 二 二 六 二 三 加 班 費 報 支 規 定 本 校 員 工 奉 令 趕 辦 臨 時 緊 急 公 務, 必 須 在 辦 公 以 外 加 班 時, 以 職 員 每 小 時 加 發 加 班 費 新 台 幣 一 佰 四 十 元, 工 友 延 長 工 作 時 間 在 二 小 時 以 內 者, 按 平 日 每 小 時 工 資 額 加 給 三 分 之 一, 再 延 長 工 作 時 間 在 二 小 時 以 內 者, 按 平 日 每 小 時 工 資 額 加 給 三 分 之 二 如 因 參 加 會 議, 或 趕 辦 有 效 性 之 公 務, 影 響 正 常 用 餐 者, 教 職 員 工 均 可 註 明 原 因, 一 律 報 支 誤 餐 費 一 百 元, 惟 加 班 與 誤 餐 兩 者 不 得 重 複 報 支 員 工 加 班 應 事 先 填 具 加 班 申 請 單 ( 格 式 另 製 ), 經 單 位 主 管 證 明 送 會 人 事 室 會 計 室 後, 並 報 請 校 長 核 准 假 日 值 勤 ( 不 含 寒 暑 假 期 間 輪 值 ), 每 日 以 八 個 小 時 計 算 發 給 值 勤 加 班 費, 住 中 壢 以 外 地 區 者, 按 公 路 直 達 車 票 價 照 實 報 支 交 通 費 六 二 四 兼 任 夜 間 部 工 作 人 員, 上 班 期 間 不 得 同 時 列 報 夜 間 加 班 費 六 二 五 各 單 位 員 工 加 班, 應 將 當 月 份 加 班 申 請 單 請 交 人 事 室 於 次 月 五 日 前 分 別 統 計 列 冊, 以 核 定 加 班 費 數 額, 會 知 會 計 室 出 納 組 一 次 發 給 第 七 章 營 繕 工 程 暨 採 購 作 業 實 施 規 定 第 一 節 營 建 修 繕 七 一 一 七 一 二 本 校 營 建 工 程, 應 於 每 學 年 度 開 始 前, 檢 討 預 算 支 援 能 力, 由 總 務 處 依 據 本 校 發 展 計 劃, 擬 訂 年 度 工 程 建 設 計 畫, 報 請 校 長 核 定 後, 召 開 專 案 小 組 會 議 負 責 審 議 執 行 零 星 修 繕, 由 採 購 小 組 依 據 本 校 採 購 修 繕 作 業 規 定 辦 理, 其 金 額 不 滿 貳 萬 元 者 由 採 購 小 組 負 責 審 查 ; 貳 萬 元 ( 含 ) 以 上 者, 應 召 開 採 購 小 組 會 議 公 開 評 審 決 定, 並 按 程 序 報 請 校 長 核 准 後 辦 理

七 一 三 本 校 營 建 修 繕 工 程 之 實 施 須 依 據 民 國 九 十 一 年 二 月 六 日 總 統 華 總 一 義 字 第 09100025610 號 令 修 正 公 布 之 政 府 採 購 法 公 開 招 標 比 價 或 議 價 之 有 關 規 定, 會 同 會 計 人 員 辦 理 之 七 一 四 營 建 修 繕 工 程 經 訂 約 後, 如 有 特 殊 情 況 中 途 變 更 或 增 減 價 款 情 事, 應 隨 時 通 知 會 計 室 查 核, 其 變 更 重 大, 增 加 價 款 在 一 成 以 上, 或 達 到 一 定 金 額, 並 須 重 訂 單 價 者, 應 重 新 召 開 專 案 小 組 會 議 決 定 及 簽 請 校 長 核 定 辦 理 七 一 五 工 程 完 工 或 分 段 驗 收, 應 通 知 會 計 室 派 員 會 同 驗 收, 會 計 室 並 得 建 議 邀 請 專 業 技 術 人 員 參 與 驗 收, 驗 收 人 員 對 於 隱 蔽 部 分, 必 要 時 得 實 行 拆 驗 作 詳 密 之 檢 查 驗 收 完 畢, 應 填 具 結 算 驗 收 證 明 書, 並 由 監 驗 及 驗 收 人 員 分 別 簽 名 蓋 章, 以 明 責 任 如 發 現 與 原 案 不 符, 情 節 重 大 者, 主 辦 人 員 應 負 其 責 ; 監 驗 人 員 如 有 徇 私 舞 弊 情 事, 應 負 連 帶 責 任 第 二 節 採 購 作 業 七 二 一 各 單 位 為 充 實 教 學 設 施 購 置 機 械 儀 器 等, 應 依 照 本 校 採 購 修 繕 作 業 規 定 填 具 請 購 單 送 採 購 小 組 依 有 關 規 定 審 核 辦 理 七 二 二 本 校 各 單 位 一 般 辦 公 文 具 及 清 潔 用 品, 由 總 務 處 統 一 採 購, 每 學 期 辦 理 一 次, 並 於 開 學 前 一 個 月 檢 討 實 需 數 量, 編 列 申 購 清 單, 經 採 購 小 組 審 議 通 過 後 執 行 七 二 三 總 務 處 對 以 上 辦 公 文 具 與 清 潔 用 品 應 設 帳 登 記 列 管, 憑 各 單 位 領 用 單 發 給 會 計 室 得 隨 時 派 員 查 核 帳 目, 以 免 浪 費 七 二 四 醫 療 藥 品, 由 醫 務 室 按 會 計 程 序 請 購, 設 帳 登 記, 藥 品 消 耗, 憑 醫 師 處 方 箋 列 帳, 按 日 編 製 藥 械 消 耗 日 報 表 送 醫 務 室 主 管 醫 師 核 閱 後 存 查, 並 於 每 月 底 填 製 藥 械 消 耗 報 告 表 ( 格 式 另 製 ) 於 次 月 五 日 前 送 訓 導 處 審 核 後 轉 報 校 長 核 閱, 以 備 查 考 七 二 五 採 購 物 品 必 須 取 具 正 式 發 票, 由 各 單 位 主 管 會 同 會 計 室 派 員 驗 收, 如 發 現 交 驗 物 品 與 請 購 單 或 採 購 小 組 審 議 規 格 品 質 不 符, 或 所 列 價 款 較 市 面 顯 著 偏 高 時, 均 應 拒 絕 驗 收 第 八 章 第 一 節 八 一 一 八 一 二 內 部 審 核 辦 法 內 部 審 核 之 執 行 會 計 人 員 負 行 使 內 部 審 核 之 權 責, 對 於 不 合 法 規 之 會 計 程 序 或 會 計 文 書, 應 提 出 更 正 拒 絕 或 報 告, 否 則 應 負 連 帶 責 任, 以 加 強 監 督, 兼 收 淨 化 財 務 收 支 之 實 效 會 計 人 員 為 行 使 內 部 審 核 職 權, 向 各 單 位 查 閱 簿 籍 憑 證 暨 其 他 文 件 或 檢 查 現 金 財 務 及 物 品 時, 各 該 受 查 閱 人 員 不 得 隱 匿 或 拒 絕 遇 有 疑 問, 或 需 要 有 關 資 料, 並 應 為 詳 實 之 答 覆 或 提 供 之

第 二 節 一 般 經 費 之 審 核 八 二 一 人 事 費 : 用 人 是 否 超 出 預 算 員 額 限 制, 所 有 員 工 薪 資 給 與 是 否 合 於 標 準, 計 算 是 否 確 實 八 二 二 兼 任 教 師 鐘 點 費 導 師 鐘 點 費, 是 否 均 按 照 規 定 辦 法 辦 理, 依 標 準 核 實 列 支 八 二 三 加 班 費 : 因 業 務 需 要, 必 需 於 辦 公 時 間 以 外 加 班 趕 辦 者, 是 否 按 規 定 於 事 先 申 請, 並 經 其 直 屬 主 管 證 明, 奉 准 後 按 支 給 標 準 核 發 八 二 四 差 旅 費 : 出 國 考 察 或 參 加 學 術 性 會 議 人 員, 是 否 曾 經 奉 准 有 案, 一 般 公 差, 是 否 依 規 定 填 具 公 差 報 告 單 經 其 單 位 主 管 證 明, 檢 附 交 通 購 票 證, 按 國 內 公 差 差 旅 費 規 定 給 與 列 支 八 二 五 水 電 瓦 斯 油 料 電 話 等 費 用, 各 使 用 單 位, 是 否 確 實 依 照 有 關 法 令 規 定 加 強 管 制, 節 約 使 用, 有 無 超 額 超 限 及 無 效 使 用 與 浪 費 等 情 事 八 二 六 貴 重 精 密 儀 器, 是 否 善 為 珍 惜 維 護 使 用, 各 種 機 俱 及 交 通 車 輛, 使 用 單 位 是 否 自 行 經 常 維 護 保 養, 發 揮 使 用 效 能, 延 長 使 用 壽 命, 其 維 護 費 用, 是 否 符 合 節 約 原 則, 列 支 是 否 確 實 八 二 七 一 般 物 品 器 具 材 料 圖 書 醫 藥 等 之 購 置 使 用, 其 數 量 品 質 價 格, 是 否 合 乎 標 準, 充 分 發 揮 經 濟 節 約 效 用, 管 理 是 否 良 好, 有 無 浪 費 及 不 當 損 耗 情 形 八 二 八 學 生 公 費 及 獎 助 學 金 之 審 核 : ( 一 ) 僑 生 公 費 清 寒 學 生 獎 學 金 及 功 勛 子 女 公 費 是 否 按 各 有 關 規 定 辦 法 申 請 辦 理, 及 依 各 項 給 與 標 準 核 實 支 給 ( 二 ) 研 究 生 之 獎 助 學 金 及 其 他 社 團 與 個 人 捐 贈 之 獎 助 學 金, 是 否 均 由 獎 助 學 金 委 員 會 核 議 支 給, 業 務 主 管 單 位 是 否 適 時 督 導 查 核 並 結 報 第 三 節 八 三 一 八 三 二 營 繕 工 程 及 購 置 變 賣 財 物 之 審 核 營 繕 工 程 及 財 物 購 置 定 製 參 照 本 校 採 購 修 繕 作 業 規 定 暨 政 府 採 購 法 辦 理, 並 按 規 定 簽 會 有 關 單 位 公 開 招 標 或 比 價 議 價 應 公 開 招 標 或 比 價 者, 除 須 依 有 關 規 定 外, 並 有 三 家 以 上 之 投 標 廠 商 方 得 開 標, 及 三 家 廠 商 開 具 估 價 單 方 得 比 價, 並 須 於 招 標 或 比 價 前 擬 定 底 價, 以 密 件 處 理 方 式, 簽 請 校 長 核 定 ( 易 於 保 密, 在 招 標 或 比 ( 議 ) 價 前, 宜 以 最 短 捷 時 間 會 同 密 定 底 價 為 當 )

八 三 三 採 行 比 價 方 式 辦 理 者 得 具 有 下 列 條 件 之 一 : ( 一 ) 營 繕 工 程, 經 調 查 在 同 一 地 區 內, 僅 有 兩 家 營 建 廠 商 符 合 規 定 招 標 標 準 者 ( 二 ) 購 置 財 物 經 調 查 在 同 一 地 區 內 合 格 之 投 標 廠 商 不 足 三 家 者 ( 三 ) 經 公 告 招 標 後, 參 加 投 標 廠 商 連 續 兩 次 不 足 三 家, 或 雖 達 三 家, 而 營 繕 工 程 及 購 置 定 製 財 物 標 價 超 過 預 估 底 價 或 變 賣 未 達 底 價 連 續 兩 次, 再 行 招 標 確 有 困 難 者 ( 四 ) 經 公 告 招 標 後, 僅 有 二 家 廠 商 投 標, 為 再 行 公 告 招 標 或 另 行 辦 理 比 價, 無 法 應 急 者 ( 五 ) 確 因 緊 急 需 要, 必 須 爭 取 時 效, 或 有 其 他 特 殊 理 由, 不 及 公 告 招 標, 必 須 以 比 價 方 式 辦 理 者 八 三 四 採 行 議 價 方 式 辦 理 者 得 具 有 下 列 條 件 之 一 : (1) 營 繕 工 程 及 購 置 財 物, 在 同 一 地 區 內, 經 調 查 僅 有 一 家 廠 商 符 合 規 定 招 標 標 準 者 (2) 在 同 一 地 區 內, 經 調 查 僅 有 一 家 有 此 財 物, 或 無 完 全 相 同 之 規 範 可 資 比 較 者 (3) 購 置 財 物, 屬 於 原 有 設 備 部 分 更 新, 而 無 代 用 品 可 恢 復 其 功 能, 必 須 向 原 製 造 廠 商 議 價 者 ( 四 ) 舉 辦 案 件 係 新 方 法, 具 有 專 利 權 益, 或 僅 祇 獨 家 製 造 者 ( 五 ) 舉 辦 案 件 具 有 特 殊 施 工 技 術, 經 公 開 招 標 二 次, 而 無 其 他 廠 商 可 承 攬 者 ( 六 ) 舉 辦 案 件 基 於 安 全 因 素, 或 經 連 續 辦 理 比 價 二 次, 僅 有 一 家 參 加 者 ( 七 ) 其 他 確 因 特 殊 理 由, 必 須 以 議 價 方 式 辦 理 者 八 三 五 購 置 儀 器 設 備 圖 書 或 租 用 器 材 等 所 訂 之 契 約 與 檢 送 之 憑 證, 如 為 外 文 時, 各 該 業 務 主 管 單 位, 是 否 已 先 照 規 定 節 譯 為 中 文, 再 簽 會 各 有 關 單 位 核 辦 八 三 六 營 繕 工 程 及 財 物 購 置 定 製 與 變 賣, 在 進 行 招 標 比 價 或 議 價 之 前, 主 辦 單 位 是 否 均 依 照 規 定 程 序 檢 附 有 關 文 件, 如 : 工 程 圖 說 市 場 價 格 及 預 估 價 格 之 資 料 投 標 須 知 契 約 草 稿 廠 商 資 料 證 件 資 料 或 其 他 必 要 資 料 等, 簽 送 有 關 單 位 會 核 辦 理 在 會 辦 時, 各 有 關 單 位 是 否 亦 均 善 盡 職 責, 如 : (1) 會 計 單 位 應 詳 確 審 查 附 送 之 有 關 資 料, 對 於 契 約 書 所 載 條

款, 是 否 與 法 令 及 一 般 習 慣 符 合, 權 利 與 義 務 已 否 載 明 付 款 條 件 是 否 與 工 程 進 度 或 交 貨 數 量 相 配 合, 對 逾 期 之 罰 款 有 無 規 定 等, 尤 須 特 別 注 意 ( 二 ) 使 用 單 位 應 詳 確 審 查 有 關 請 購 專 用 財 物 之 技 術 性 資 料 與 品 質 標 準 ( 三 ) 保 管 單 位 應 詳 確 對 於 有 關 建 築 物 及 購 置 財 物 以 往 分 配 使 用 情 形 及 現 有 數 量, 提 供 必 要 資 料 與 意 見 八 三 七 營 繕 工 程, 應 由 承 辦 單 位 按 日 備 具 施 工 記 錄, 記 載 每 日 耗 用 人 工 與 材 料 數 量 及 工 程 進 度 等, 以 供 會 計 單 位 隨 時 實 施 抽 查 八 三 八 營 繕 工 程 竣 工 及 購 置 定 製 財 物 進 貨 時, 承 辦 單 位 應 照 規 定 呈 報 並 通 知 有 關 單 位 會 同 負 責 辦 理 驗 收 ; 使 用 單 位 應 負 責 請 購 專 用 財 物 品 質 及 技 術 性 之 檢 驗 查 核 簽 證 ; 保 管 單 位 應 負 責 數 量 之 點 收 及 通 用 財 物 之 品 質 查 驗 ; 會 計 單 位 應 負 責 驗 收 程 序 之 審 核 八 三 九 各 單 位 按 規 定 手 續 處 理 付 款 事 項, 對 於 自 行 由 零 用 金 所 付 之 費 款, 應 隨 時 注 意 結 報, 並 填 列 請 購 單 附 據 送 由 會 計 單 位 核 簽 辦 理, 不 得 有 積 壓 或 拖 欠 情 形 八 三 一 外 購 案 件, 主 辦 單 位 應 儘 速 依 合 約 或 結 匯 所 訂 限 期 內 檢 附 各 項 法 定 憑 證 簽 送 結 報 清 案, 不 得 拖 延 八 三 一 一 各 項 費 款 支 用 結 報, 必 須 檢 具 原 始 憑 證, 不 得 以 影 印 本 代 替 ; 該 項 原 始 憑 證, 應 合 會 計 審 計 及 支 出 憑 證 證 明 規 則 等 有 關 法 令 之 規 定, 並 經 各 承 辦 人 與 主 管 之 簽 名 或 蓋 章, 其 文 字 與 數 字 均 須 顯 明 能 以 辨 認 第 四 節 現 金 查 核 八 四 一 檢 查 範 圍 : ( 一 ) 零 用 金 及 有 價 證 券 ( 二 ) 銀 行 存 款 ( 三 ) 各 項 支 付 憑 證 及 其 有 關 資 料 ( 四 ) 與 現 金 收 支 有 關 之 各 項 帳 籍 表 單 ( 五 ) 指 定 檢 查 之 業 務 及 其 相 關 資 料 八 四 二 檢 查 對 象 : 總 務 處 之 出 納 組 及 其 他 主 辦 或 經 管 學 校 財 務 之 人 員 檢 查 權 責 : 由 會 計 室 主 任 或 指 定 專 人 負 責 檢 查 八 四 三 檢 查 時 機 : 採 不 定 期 不 預 告 之 突 擊 方 式 隨 時 實 施 檢 查 八 四 四 檢 查 要 領 : (1) 檢 查 前, 詢 問 出 納 零 用 金 內, 有 無 寄 存 款 及 出 帳 未 付 之 現

金, 如 有, 應 先 移 出 (2) 監 督 出 納 人 員 清 點 櫃 存 現 金, 將 實 有 現 金 數 核 對 現 金 出 納 登 記 簿 現 金 餘 額 是 否 相 符 (3) 出 納 零 用 金 內, 如 有 當 日 支 付 之 合 法 單 據 可 予 抵 現, 其 餘 皆 不 得 以 單 據 抵 現 ( 如 便 條 借 支 非 當 日 支 付 傳 票 非 法 執 付 有 價 證 券 等 ), 如 有 非 法 抵 現, 須 作 成 詳 細 記 錄, 報 請 處 理 (4) 檢 查 銀 行 對 帳 單 銀 行 存 款 差 額 解 釋 表, 核 對 分 錄 簿 ( 支 票 登 記 簿 ) 餘 額, 是 否 與 現 金 出 納 登 記 簿 銀 行 存 款 欄 餘 額 勾 稽 相 符 (5) 查 核 學 雜 各 費 收 入 數 是 否 與 各 學 期 繳 費 收 據 所 列 總 數 相 符, 八 四 五 特 別 規 定 : 其 提 款 轉 存, 應 於 次 週 二 以 前 儘 速 追 蹤 查 核 存 入 銀 行 帳 戶 或 所 持 存 單 數 額 是 否 啣 接 相 符 (1) 非 經 規 定 程 序 檢 查 人 員 暨 學 校 任 何 人 員 絕 對 禁 止 向 出 納 挪 借 公 款 應 用, 出 納 人 員 並 予 拒 絕 (2) 檢 查 人 員 每 次 檢 查 完 畢, 均 應 根 據 檢 查 所 得 資 料, 填 具 檢 查 報 告 ( 格 式 另 製 ) 報 請 校 長 核 閱, 並 報 請 董 事 會 核 備 (3) 出 納 帳 籍 應 當 日 清 結, 除 按 日 編 製 現 金 及 銀 行 存 款 結 存 表 外, 並 於 每 月 終 了 編 製 現 金 及 銀 行 存 款 月 報 表, 經 會 計 人 員 複 核 後, 報 請 校 長 核 閱, 並 呈 報 董 事 會 核 備 (4) 本 校 在 各 銀 行 開 立 各 種 存 款 帳 戶 之 存 款 對 帳 單, 一 律 逕 寄 會 計 主 任 親 啟, 並 由 會 計 室 翔 實 核 對, 編 製 銀 行 存 款 差 額 解 釋 表 ( 格 式 另 製 ), 經 複 核 後 報 請 校 長 核 閱 (5) 出 納 組 如 遇 大 宗 須 以 現 金 支 付 之 款 項, 可 填 具 提 款 報 告 表 ( 格 式 另 製 ), 按 程 序 簽 報 核 准 後 提 領 現 金, 惟 應 案 請 案 結, 不 得 移 作 他 用 第 九 章 附 則 九 一 本 規 定 呈 奉 董 事 會 核 定 頒 布 施 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