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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ranscription:

105 學 年 度 研 究 所 博 士 班 招 生 簡 章 一 律 網 路 報 名 宜 蘭 縣 礁 溪 鄉 林 美 村 林 尾 路 1 6 0 號 電 話 : 0 3 9 8 7 1 0 0 0 分 機 1 1 1 3 3 網 址 : h t t p : / / w w w. f g u. e d u. t w 佛 光 大 學 招 生 委 員 會 編 印

佛 光 大 學 105 學 年 度 研 究 所 博 士 班 招 生 重 要 日 程 表 日 期 工 作 項 目 備 註 104.12.24( 四 ) 公 告 招 生 簡 章 105.02.02( 二 ) AM 9:00 網 路 報 名 開 始 一 律 網 路 報 名 後 郵 寄 相 關 報 名 表 件 105.03.08( 二 ) PM 4:00 網 路 報 名 截 止 105.03.08( 二 ) 報 名 表 件 收 件 截 止 日 以 郵 戳 為 憑 105.03.31( 四 ) 應 考 證 列 印 請 自 行 上 網 列 印 105.04.06( 三 ) 公 告 筆 試 時 間 105.04.09( 六 ) 二 階 段 系 所 筆 試 公 告 二 階 段 系 所 初 試 合 格 105.04.14( 四 ) 名 單 一 階 段 系 所 筆 試 及 口 試 105.04.23( 六 ) 二 階 段 系 所 口 試 一 階 段 系 所 放 榜 105.05.05( 四 ) 二 階 段 系 所 複 試 放 榜 105.05.12( 四 ) 考 生 申 請 成 績 複 查 截 止 105.05.16( 一 ) 報 到 2 月 5 日 至 2 月 15 日 適 逢 本 校 春 節 休 假 期 間, 請 於 上 班 時 間 再 來 電 洽 詢 報 考 事 宜 1. 上 午 9 時 起 請 自 行 上 網 至 招 生 報 名 系 統 列 印 應 考 證, 本 校 不 另 寄 發 2. 資 料 如 有 錯 誤 或 無 法 自 行 列 印, 請 於 4 月 8 日 ( 五 ) 前 以 電 話 向 本 校 洽 詢 洽 詢 電 話 :(03)9871000-11133 上 午 10 時 起, 公 佈 於 本 校 首 頁 新 鮮 人 入 口 網 研 究 生 入 學 或 本 校 首 頁 佛 大 訊 息 招 生 1. 上 午 10 時 起, 網 頁 公 告 二 階 段 系 所 初 試 合 格 名 單 2. 掛 號 寄 發 初 試 成 績 單 1. 上 午 10 時 起, 網 頁 公 告 錄 取 名 單 2. 掛 號 寄 發 錄 取 通 知 及 成 績 單 報 考 注 意 事 項 : 一 本 項 考 試 採 網 路 報 名 後, 郵 寄 報 名 表 件 二 網 路 報 名 網 址 :http://selcourse2.fgu.edu.tw/web_exam/std_login.aspx 本 校 首 頁 招 生 報 名 系 統 或 本 校 首 頁 新 鮮 人 入 口 網 招 生 報 名 系 統 三 考 生 應 試 ( 含 口 試 ) 時 請 攜 帶 應 考 證 及 國 民 身 分 證 ( 或 駕 照 健 保 IC 卡 等 具 有 照 片 及 身 分 證 字 號 之 身 分 證 明 ) - 1 -

佛 光 大 學 105 學 年 度 研 究 所 博 士 班 招 生 簡 章 目 錄 壹 修 業 年 限 --------------------------------------------------------------------------- 3 貳 報 考 資 格 --------------------------------------------------------------------------- 3 參 報 名 --------------------------------------------------------------------------------- 3 肆 報 名 注 意 事 項 --------------------------------------------------------------------- 6 伍 招 生 系 所 名 額 及 考 試 科 目 --------------------------------------------------- 7 陸 考 試 時 間 地 點 及 放 榜 --------------------------------------------------------- 9 柒 錄 取 標 準 --------------------------------------------------------------------------- 10 捌 複 查 成 績 --------------------------------------------------------------------------- 10 玖 報 到 --------------------------------------------------------------------------------- 10 拾 學 雜 費 收 費 標 準 ------------------------------------------------------------------ 10 拾 壹 申 訴 辦 法 ------------------------------------------------------------------------ 10 附 錄 一 網 路 報 名 注 意 事 項 及 網 路 報 名 繳 費 方 式 說 明 ------------------------ 11 附 錄 二 試 場 規 則 --------------------------------------------------------------------- 12 附 錄 三 入 學 大 學 同 等 學 力 認 定 標 準 ( 摘 錄 )--------------------------------- 13 附 錄 四 博 士 班 考 試 入 學 常 見 問 題 集 --------------------------------------------- 16 附 表 外 國 學 歷 切 結 書 ------------------------------------------------------------------------ 18 複 查 成 績 申 請 暨 回 覆 表 --------------------------------------------------------------- 19 交 通 示 意 圖 ------------------------------------------------------------------------------ 20 本 考 試 一 律 採 網 路 報 名 後 郵 寄 相 關 表 件, 請 詳 閱 簡 章 規 定, 審 慎 填 寄 - 2 -

佛 光 大 學 105 學 年 度 研 究 所 博 士 班 招 生 簡 章 壹 修 業 年 限 : 二 至 七 年 貳 報 考 資 格 : 一 一 般 報 名 : 1. 教 育 部 立 案 之 國 內 各 大 學 或 獨 立 學 院, 或 經 教 育 部 認 可 之 國 外 大 學 或 獨 立 學 院, 應 屆 畢 業 或 已 畢 業 得 有 碩 士 學 位 者 2. 符 合 教 育 部 頒 訂 入 學 大 學 同 等 學 力 認 定 標 準 有 關 博 士 班 報 考 規 定 者 ( 請 詳 見 附 錄 三 ) 二 同 等 學 力 報 名 : ( 一 ) 擬 以 同 等 學 力 報 考 者, 須 於 105 年 1 月 18 日 ( 一 ) 前 將 相 當 碩 士 論 文 著 作 三 份 送 本 校 先 行 認 定, 以 確 認 其 著 作 是 否 具 有 碩 士 水 準 具 有 者 始 合 於 報 考 資 格, 進 而 得 以 報 考 博 士 班 入 學 考 試 ( 送 件 地 點 : 本 校 招 生 委 員 會 審 查 結 果 由 本 校 招 生 委 員 會 另 行 通 知,105 年 2 月 19 日 尚 未 接 獲 通 知 者, 可 於 2 月 22 日 來 電 查 詢 ) ( 二 ) 同 等 學 力 資 格 之 認 定 請 參 照 本 簡 章 附 錄 三 參 報 名 : 一 報 名 方 式 : 一 律 網 路 報 名 後 郵 寄 相 關 報 名 表 件 網 路 報 名 方 式 ( 網 路 輸 入 資 料 列 印 後 再 郵 寄 報 名 表 件 ) 報 名 程 序 1. 請 由 本 校 首 頁 http://www.fgu.edu.tw 點 選 招 生 報 名 系 統 請 按 此 報 名 考 生 登 錄 ( 第 一 次 報 名 者 請 以 身 分 證 字 號 先 申 請 新 帳 號 ) 進 入 系 統 輸 入 報 名 資 料 或 本 校 首 頁 新 鮮 人 入 口 網 招 生 報 名 系 統 2. 報 名 資 料 輸 入 完 畢, 列 印 網 路 報 名 正 副 表 以 及 網 路 報 名 信 封 封 面 ( 請 以 A4 白 紙 直 式 列 印 ), 務 必 由 考 生 本 人 確 認 資 料 無 誤 後 於 簽 名 欄 親 自 簽 名 3. 請 自 備 B4 大 小 之 報 名 信 封, 並 將 列 印 之 網 路 信 封 封 面 貼 於 自 備 之 信 封 上 4. 請 於 105 年 3 月 8 日 ( 星 期 二 ) 前 將 報 名 表 件 以 限 時 掛 號 郵 寄 至 本 校 招 生 委 員 會 1. 報 名 系 統 開 放 時 間 :105 年 2 月 2 日 ( 星 期 二 ) 上 午 9 時 至 105 年 3 月 8 日 ( 星 受 理 報 名 時 間 報 名 費 繳 費 期 間 期 二 ) 下 午 4 時 止 2. 請 考 生 注 意 :105 年 3 月 8 日 ( 星 期 二 ) 為 網 路 報 名 及 收 件 最 後 截 止 日 ( 以 郵 戳 為 憑 ) 逾 期 寄 件 不 予 受 理, 亦 不 退 費 3. 報 名 後, 可 上 網 查 詢 報 名 狀 態 進 入 本 校 首 頁 點 選 招 生 報 名 系 統 考 生 登 錄 已 報 名 考 試 查 詢 1. 一 般 生 : 新 台 幣 參 仟 元 整 2. 低 收 入 戶 考 生 : 免 費 ( 須 附 證 明 ) 105 年 2 月 2 日 ( 星 期 二 ) 至 105 年 3 月 8 日 ( 星 期 二 ) - 3 -

繳 交 報 名 費 其 他 1. 網 路 報 名 完 成 後, 系 統 賦 予 每 人 一 組 銀 行 繳 款 帳 號 ( 轉 帳 帳 號 共 13 碼 ), 至 自 動 櫃 員 機 (ATM) 跨 行 匯 款 或 臨 櫃 繳 款 等 方 式 繳 交 報 名 費 銀 行 : 合 作 金 庫 宜 蘭 分 行 ( 銀 行 代 號 006) 戶 名 : 佛 光 大 學 帳 號 :013205-XXXXXXX( 列 於 個 人 報 名 表 上 ) 2. 請 勿 使 用 他 人 繳 款 帳 號 繳 費, 繳 費 前 請 確 認 繳 款 帳 號 與 考 生 本 人 之 報 名 表 件 上 所 列 繳 款 帳 號 一 致 3. 繳 費 後 交 易 明 細 表 或 收 據 請 自 行 留 存 備 查 低 收 入 戶 考 生, 免 繳 報 名 費 : 凡 屬 台 灣 省 各 縣 市 政 府 台 北 市 政 府 新 北 市 政 府 台 中 市 政 府 台 南 市 政 府 高 雄 市 政 府 福 建 省 金 門 縣 政 府 連 江 縣 政 府 所 界 定 低 收 入 戶 之 考 生, 得 免 繳 報 名 費, 辦 理 方 式 如 下 : (1) 請 備 妥 前 開 各 地 方 政 府 或 其 授 權 鄉 鎮 市 區 公 所 開 具 之 低 收 入 戶 證 明 文 件 ( 非 清 寒 證 明 或 中 低 收 入 戶 證 明 ) 正 本 一 份, 並 於 證 明 文 件 空 白 處 註 明 考 生 姓 名 報 考 系 所 組 別 及 聯 絡 電 話 (2) 考 生 郵 寄 報 名 表 件 時, 應 將 上 述 證 明 文 件 正 本 一 併 寄 繳 (3) 若 經 審 查 資 格 不 符 證 件 不 齊 或 逾 期 申 請 者, 須 於 通 知 補 繳 費 用 三 日 內 繳 交 報 名 費 1. 網 路 填 列 報 名 表, 若 輸 入 之 字 碼 系 統 無 法 顯 示 或 辨 識 時, 請 自 行 以 紅 筆 直 接 註 明 於 報 名 表 件 ( 報 名 封 面 及 報 名 表 等 ) 上 2. 請 考 生 先 確 認 報 考 資 格, 如 有 疑 義 請 洽 本 校 招 生 事 務 處, 若 資 格 不 符 者, 請 勿 報 名 3. 考 生 報 名 資 料 僅 作 為 招 生 及 相 關 統 計 研 究 使 用, 其 餘 均 依 照 個 人 資 料 保 護 法 相 關 規 定 處 理 二 郵 寄 報 名 表 件 日 期 :105 年 3 月 8 日 ( 星 期 二 ) 前 以 限 時 掛 號 郵 寄 至 26247 宜 蘭 縣 礁 溪 鄉 林 美 村 林 尾 路 160 號 佛 光 大 學 招 生 委 員 會 收 ( 郵 戳 為 憑, 逾 期 寄 件 不 予 受 理 ) 考 生 如 欲 親 自 送 件 者, 可 於 報 名 期 間 之 星 期 一 至 星 期 五 ( 國 定 假 日 除 外 ) 早 上 8:30~12:00 下 午 1:30~4:30, 至 本 校 雲 起 樓 1 樓 出 納 組 之 文 書 處 加 蓋 收 件 日 期 戳 後, 再 送 至 2 樓 招 生 事 務 處 收 件 ( 當 場 不 予 審 核 ) 三 報 名 表 件 : ( 一 ) 報 名 正 副 表 各 乙 份 :(:( 請 以 A4 白 紙 列 印, 勿 裝 訂 ) 1. 最 近 兩 個 月 之 同 式 脫 帽 正 面 半 身 照 片 2 張, 分 別 黏 貼 於 報 名 正 副 表 2. 國 民 身 分 證 正 反 面 影 印 本 乙 份, 請 黏 貼 於 報 名 副 表 3. 確 認 資 料 無 誤 後 於 簽 名 欄 親 自 簽 名 ( 二 ) 系 所 指 定 繳 交 之 專 業 審 查 資 料 乙 份 - 4 -

( 三 ) 報 考 資 格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 下 列 相 關 證 件 請 影 印 二 份, 其 中 一 份 與 各 系 所 指 定 繳 交 之 審 查 資 料 裝 訂 在 一 起, 另 一 份 與 報 名 表 放 在 一 起 1 碩 士 學 位 證 書 影 印 本 2 大 學 或 獨 立 學 院 應 屆 畢 業 生, 尚 未 取 得 碩 士 學 位 證 書 者, 繳 交 學 生 證 正 反 面 影 印 本 ( 以 Α4 紙 影 印, 勿 剪 下 ), 於 錄 取 後 補 繳 學 位 證 書, 否 則 取 消 錄 取 資 格 3 以 同 等 學 力 報 考 者, 繳 交 下 列 證 件 :( 請 參 考 本 簡 章 附 錄 三 ) (1) 最 高 學 歷 證 書 影 印 本 (2) 符 合 同 等 學 力 認 定 標 準 之 證 明 文 件 影 印 本 4 國 外 學 歷 : (1) 填 具 外 國 學 歷 切 結 書 ( 請 使 用 本 簡 章 附 表 表 格 ) (2) 經 當 地 國 之 本 國 駐 外 單 位 認 證 之 畢 業 證 書 ( 或 相 關 學 歷 證 件 ) 及 成 績 單 影 本, 經 錄 取 後 另 需 繳 驗 畢 業 證 書 正 本 ( 含 當 地 國 之 本 國 駐 外 單 位 認 證 本 ) 就 學 期 間 入 出 境 證 明 ( 護 照 影 本 ) 及 外 國 畢 業 學 校 之 成 績 單 - 5 -

肆 報 名 注 意 事 項 : 一 請 於 報 名 期 限 內 寄 回 報 名 正 副 表 及 相 關 資 料, 逾 期 視 同 未 完 成 報 名 手 續 二 郵 寄 前 務 請 再 次 確 認 符 合 報 考 資 格 暨 報 名 表 件 均 已 完 備, 若 本 校 收 件 後 因 考 生 資 格 不 符 或 表 件 不 全 而 遭 退 件, 以 致 無 法 報 名 時, 概 由 考 生 自 行 負 責, 亦 不 退 報 名 費 三 考 生 輸 入 報 名 表 上 之 聯 絡 電 話 號 碼 電 子 郵 件 (e-mail) 通 訊 地 址 ( 請 輸 入 105 年 8 月 底 前 掛 號 函 件 可 收 到 之 地 址 ) 應 清 楚 無 誤, 以 免 因 無 法 聯 絡 或 投 遞 而 權 益 受 損 四 請 將 報 名 所 須 文 件 依 報 名 表 件 所 列 順 序, 由 上 而 下 整 理 齊 全, 以 迴 紋 針 夾 妥, 平 放 裝 入 報 名 信 封 內, 將 報 名 信 封 封 面 貼 於 報 名 信 封 袋 上 寄 件 ( 請 自 備 B4 報 名 信 封 ), 並 以 限 時 掛 號 郵 寄 至 佛 光 大 學 招 生 委 員 會 收 五 報 名 資 料 寄 出 後,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要 求 更 改 報 考 系 所 ( 組 ) 別 六 報 名 時 所 繳 交 之 資 料, 如 需 留 存 請 自 行 備 份, 本 校 審 核 後, 不 論 錄 取 與 否, 均 留 校 存 查, 概 不 退 還 七 應 考 證 列 印 日 期 : 請 考 生 於 105 年 3 月 31 日 ( 星 期 四 ) 自 行 上 網 至 本 校 招 生 報 名 系 統 列 印, 本 校 不 再 寄 發 應 考 證 資 料 如 有 錯 誤 或 無 法 自 行 列 印, 請 於 4 月 8 日 ( 星 期 五 ) 前 以 電 話 向 本 校 洽 詢, 電 話 :(03)9871000-11133 八 申 請 退 費 : ( 一 ) 除 符 合 下 列 規 定 者, 得 申 請 退 費 外, 已 繳 之 報 名 費 概 不 退 還 1. 溢 繳 報 名 費 2. 已 繳 費 但 未 寄 出 任 何 報 名 表 件 3. 突 遇 重 大 災 害 未 能 應 試 者 ( 所 稱 影 響 考 生 無 法 正 常 應 試 之 重 大 災 害, 由 教 育 主 管 機 關 認 定 之 ) ( 二 ) 符 合 退 費 規 定 者, 請 於 105 年 4 月 25 日 前 將 繳 費 收 據 正 本 ( 或 匯 款 明 細 表 ) 考 生 本 人 銀 行 帳 簿 影 本, 註 明 報 考 系 所 及 姓 名, 郵 寄 至 本 校 招 生 委 員 會 收, 須 俟 退 費 行 政 作 業 完 成 後, 匯 入 考 生 帳 戶 九 考 生 如 經 錄 取, 於 報 到 時 尚 未 取 得 符 合 報 考 資 格 之 證 件 者, 應 填 具 切 結 書, 於 切 結 書 期 限 內 補 繳, 逾 期 仍 未 繳 者, 即 以 自 願 放 棄 入 學 資 格 論, 其 缺 額 由 備 取 生 遞 補 ; 正 取 生 未 依 規 定 時 間 報 到 者, 其 缺 額 亦 由 備 取 生 補 足, 考 生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要 求 補 救 措 施 十 現 役 軍 人 現 在 軍 事 機 關 服 務 人 員 軍 事 院 校 畢 業 生 中 央 警 官 學 校 畢 業 生 師 範 院 校 或 教 育 院 系 之 公 費 畢 業 生 等 各 種 特 殊 身 分 人 員, 能 否 報 考 及 就 讀, 悉 由 所 屬 管 轄 機 關 規 範 考 生 請 按 所 屬 管 轄 機 關 規 定 辦 妥 手 續, 取 得 正 式 許 可 始 可 報 考 如 未 經 許 可, 錄 取 後 發 生 無 法 就 讀 問 題, 概 由 考 生 自 行 負 責, 本 校 不 予 保 留 入 學 資 格 十 一 因 重 病 或 應 徵 服 役, 未 能 依 規 定 日 期 註 冊 入 學 者, 得 檢 具 公 立 醫 院 證 明 或 其 他 有 關 證 明, 於 註 冊 截 止 前, 書 面 向 本 校 申 請 保 留 入 學 資 格, 經 核 准 後, 得 暫 緩 入 學, 惟 以 一 年 為 限 ; 服 兵 役 者, 得 於 服 役 期 滿 後 復 學 ; 突 遭 重 大 災 害, 保 留 入 學 資 格 期 滿 仍 無 法 入 學 者, 得 視 個 案 需 求 專 案 延 長 保 留 入 學 資 格 期 限 十 二 考 生 報 考 資 格 如 不 符 合 規 定, 事 後 查 覺 屬 實, 即 取 消 錄 取 資 格, 不 得 異 議 十 三 本 校 休 學 生 或 保 留 入 學 資 格 之 研 究 生 不 得 報 考 本 校 同 一 系 所 同 一 學 程 招 生 考 試, 違 者 取 消 報 考 或 錄 取 資 格 十 四 考 生 如 利 用 錄 取 資 格 謀 取 不 當 利 益, 經 查 屬 實, 均 以 開 除 學 籍 論 處 十 五 新 生 入 學 後, 所 繳 證 明 文 件, 如 有 偽 造 假 借 塗 改 不 符 等 情 事, 一 經 查 明 即 開 除 學 籍, 亦 不 發 給 任 何 學 歷 證 明 如 將 來 在 本 校 畢 業 後 始 發 覺 者, 除 勒 令 繳 銷 其 畢 業 證 書 外, 並 公 告 取 消 其 畢 業 資 格 - 6 -

伍 招 生 系 所 名 額 及 考 試 科 目 : 招 生 系 所 1 ( 二 階 段 考 試 系 所 ) 中 國 文 學 與 應 用 學 系 博 士 班 招 生 名 額 一 般 生 7 名 佔 40 % 資 料 包 含 : 一 學 士 及 碩 士 學 位 成 績 單 各 乙 份 ( 同 等 學 力 者, 繳 交 最 高 學 歷 歷 年 成 績 單 ) 考 試 方 式 及 科 目 初 試 專 業 審 查 二 碩 士 論 文 及 有 關 著 作 ( 碩 士 學 位 如 係 在 國 外 獲 得 而 無 碩 士 論 文 者, 得 以 研 究 報 告 替 代 ); 以 同 等 學 力 報 考 者, 須 繳 交 相 當 於 碩 士 論 文 之 學 術 著 作 三 攻 讀 博 士 學 位 研 究 計 畫 書 四 作 品 集 或 研 究 成 果 五 自 傳 筆 試 佔 20 % 中 國 文 學 史 複 試 口 試 佔 40 % 備 註 一 專 業 審 查 資 料 1 份, 需 於 報 名 時 繳 交 二 初 試 合 格 始 得 參 加 複 試 洽 詢 電 話 (03)9871000 轉 21101-7 -

招 生 系 所 2 ( 一 階 段 考 試 系 所 ) 佛 教 學 系 博 士 班 招 生 名 額 一 般 生 3 名 考 試 方 式 及 科 目 專 業 審 查 筆 試 佔 30 % 資 料 包 含 : 一 學 士 及 碩 士 學 位 成 績 單 各 乙 份 ( 同 等 學 力 者, 繳 交 最 高 學 歷 歷 年 成 績 單 ) 二 碩 士 論 文 及 有 關 著 作 ( 碩 士 學 位 如 係 在 國 外 獲 得 而 無 碩 士 論 文 者, 得 以 研 究 報 告 替 代 ); 以 同 等 學 力 報 考 者, 需 繳 交 相 當 於 碩 士 論 文 之 學 術 著 作 三 攻 讀 博 士 學 位 研 究 計 畫 書 四 推 薦 函 二 封 五 自 傳 六 英 文 檢 定 證 明 ( 如 無 可 免 ) 佔 30 % 一 英 文 佛 學 論 文 閱 讀 測 驗 (15 %) ( 本 科 目 另 訂 及 格 標 準, 未 達 標 準 者 不 予 錄 取 ) 二 佛 教 思 想 史 (15 %) 口 試 佔 40 % 備 註 一 專 業 審 查 資 料 1 份, 需 於 報 名 時 繳 交 二 本 系 筆 試 及 口 試 均 於 同 一 天 舉 行 三 本 系 每 學 期 提 供 每 名 博 士 生 獎 學 金 新 台 幣 伍 萬 元, 以 四 學 期 為 限 領 獎 學 金 者 必 須 住 宿, 並 參 與 三 餐 煮 食 等 工 作 洽 詢 電 話 (03)9871000 轉 27203-8 -

陸 考 試 時 間 地 點 及 放 榜 : 一 考 試 方 式 : 博 士 班 考 試 分 為 一 階 段 及 二 階 段 考 試 兩 種 ( 一 ) 一 階 段 考 試 : 係 指 一 次 完 成 考 試, 招 生 系 所 為 佛 教 學 系 ( 二 ) 二 階 段 考 試 : 係 指 經 初 試 合 格 後, 始 得 參 加 複 試 ( 面 試 ), 招 生 系 所 為 中 國 文 學 與 應 用 學 系 二 考 試 地 點 : 博 士 班 各 招 生 系 所 筆 試 及 口 試 均 於 本 校 ( 宜 蘭 縣 礁 溪 鄉 林 美 村 林 尾 路 160 號 ) 舉 行, 試 場 資 訊 ( 筆 試 時 間 試 場 口 試 時 段 等 資 訊 ) 將 於 考 前 三 日 公 佈 於 本 校 首 頁 新 鮮 人 入 口 網 研 究 生 入 學 或 本 校 首 頁 佛 大 訊 息 招 生 請 攜 帶 應 考 證 身 分 證 ( 或 附 有 照 片 之 有 效 身 分 證 明 文 件 ) 應 試 三 考 試 及 放 榜 日 期 : ( 一 ) 二 階 段 考 試 系 所 ( 中 國 文 學 與 應 用 學 系 ): 初 試 ( 筆 試 ) 時 間 : 系 所 時 間 105 年 4 月 9 日 ( 星 期 六 ) 上 午 第 二 節 10:30~12:00 中 國 文 學 與 應 用 學 系 博 士 班 中 國 文 學 史 初 試 放 榜 :105 年 4 月 14 日 ( 星 期 四 ) 放 榜, 並 寄 發 成 績 通 知 單 初 試 合 格 者 始 得 參 加 複 試 合 格 名 單 將 於 本 校 首 頁 新 鮮 人 入 口 網 研 究 生 入 學 或 本 校 首 頁 佛 大 訊 息 招 生 公 告 複 試 ( 口 試 ) 時 間 :105 年 4 月 23 日 ( 星 期 六 ), 口 試 時 段 依 系 所 安 排 複 試 放 榜 :105 年 5 月 5 日 ( 星 期 四 ) 放 榜, 並 寄 發 成 績 通 知 單 錄 取 名 單 將 於 本 校 首 頁 新 鮮 人 入 口 網 研 究 生 入 學 或 本 校 首 頁 佛 大 訊 息 招 生 公 告 ( 二 ) 一 階 段 考 試 系 所 ( 佛 教 學 系 ):):):): 考 試 時 間 : 時 間 105 年 4 月 23 日 ( 星 期 六 ) 系 所 上 午 下 午 第 一 節 第 二 節 第 三 節 第 四 節 09:00~10:30 11:00~12:30 13:30~15:00 15:30~17:00 佛 教 學 系 博 士 班 英 文 佛 學 論 文 閱 讀 測 驗 佛 教 思 想 史 口 試 ( 依 各 系 安 排 ) 放 榜 :105 年 5 月 5 日 ( 星 期 四 ) 放 榜, 並 寄 發 成 績 通 知 單 錄 取 名 單 將 於 本 校 首 頁 新 鮮 人 入 口 網 研 究 生 入 學 或 本 校 首 頁 佛 大 訊 息 招 生 公 告 - 9 -

柒 錄 取 標 準 : 由 本 校 招 生 委 員 會 決 定 一 由 招 生 委 員 會 議 定 錄 取 最 低 標 準, 達 到 最 低 標 準 者, 以 總 成 績 高 低 依 序 錄 取 至 額 滿 為 止 各 系 ( 所 ) 得 視 預 定 錄 取 名 額 外, 酌 列 備 取 生 名 額 二 正 取 生 報 到 後, 遇 缺 額 得 以 備 取 生 遞 補 到 原 核 定 招 生 名 額 數 為 止 三 同 分 參 酌 : 最 後 一 名 如 有 二 人 以 上 總 成 績 相 同, 以 ( 一 ) 口 試 ( 二 ) 筆 試 ( 三 ) 專 業 審 查 之 成 績 順 序 擇 優 錄 取, 若 成 績 相 同, 則 行 文 教 育 部 申 請 增 額 錄 取 四 錄 取 研 究 生 名 單 除 在 本 校 公 告 外, 並 以 專 函 通 知 捌 複 查 成 績 : 一 考 生 如 對 成 績 有 疑 問, 可 申 請 複 查 成 績, 複 查 應 於 105 年 5 月 12 日 ( 星 期 四 ) 前 ( 以 郵 戳 為 憑 ) 提 出 申 請, 逾 期 概 不 受 理 二 複 查 成 績 每 一 科 目 手 續 費 新 台 幣 伍 拾 元, 以 郵 政 匯 票 ( 受 款 人 : 佛 光 大 學 ) 繳 交 三 申 請 辦 法 : ( 一 ) 一 律 以 通 訊 方 式 辦 理 請 填 寫 簡 章 內 頁 之 複 查 成 績 申 請 暨 回 覆 表, 隨 同 繳 交 複 查 成 績 手 續 費 之 郵 政 匯 票 考 試 成 績 單 及 貼 足 郵 資 並 寫 明 收 件 人 姓 名 地 址 之 回 郵 信 封, 以 限 時 專 送 逕 寄 本 校 招 生 委 員 會 收 ( 二 ) 複 查 成 績 以 複 查 考 卷 卷 面 分 數 及 核 計 分 數 為 限, 不 得 要 求 重 新 評 閱 提 供 答 案 閱 覽 或 複 印 試 卷 亦 不 得 要 求 告 知 閱 卷 委 員 之 姓 名 或 其 他 相 關 資 料 ( 三 ) 未 錄 取 考 生 經 複 查 結 果 其 實 際 成 績 已 達 錄 取 標 準 者, 即 予 補 錄 取 ( 四 ) 已 錄 取 之 考 生, 經 複 查 發 現 該 科 成 績 或 總 分 低 於 錄 取 標 準 時, 即 取 消 其 錄 取 資 格, 該 生 不 得 異 議 玖 報 到 : 一 錄 取 新 生 應 於 105 年 5 月 16 日 ( 星 期 一 ) 到 校 辦 理 報 到 手 續, 報 到 時 應 繳 驗 學 歷 ( 力 ) 證 書 正 本 逾 期 未 報 到, 即 以 自 願 放 棄 入 學 資 格 論 二 逾 期 未 報 到 者, 其 名 額 依 規 定 由 備 取 生 遞 補,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要 求 補 救 措 失 遞 補 報 到 最 遲 於 本 校 105 學 年 度 第 一 學 期 開 學 日 ( 依 本 校 105 學 年 度 行 事 曆 另 定 ), 遞 補 情 形 請 逕 洽 各 系 所 拾 學 雜 費 收 費 標 準 : 本 校 105 學 年 度 博 士 班 學 雜 費 收 費 標 準 尚 未 定 案, 僅 提 供 104 學 年 度 博 士 班 學 雜 費 收 費 標 準 作 為 參 考, 學 雜 費 收 費 標 準 請 參 考 本 校 會 計 室 網 頁 ( 本 校 首 頁 行 政 單 位 會 計 室 學 雜 費 專 區 ) 拾 壹 申 訴 辦 法 : 考 生 對 於 考 試 結 果 認 為 有 損 害 其 權 益 情 形 時, 得 於 本 校 成 績 單 寄 發 之 次 日 起 十 日 內, 以 書 面 向 本 校 招 生 委 員 會 提 出 申 訴 但 如 於 招 生 有 關 法 令 或 招 生 簡 章 已 有 明 確 規 範 者 或 逾 申 訴 期 限 或 申 訴 人 不 適 格 者, 不 予 受 理 拾 貳 其 他 未 盡 事 宜 以 招 生 委 員 會 之 決 議 為 準 - 10-

附 錄 一 網 路 報 名 注 意 事 項 及 網 路 報 名 繳 費 方 式 說 明 一 網 路 報 名 注 意 事 項 : ( 一 ) 網 路 報 名 日 期 :105 年 2 月 2 日 ( 星 期 二 ) 上 午 9 時 起 至 105 年 3 月 8 日 ( 星 期 二 ) 下 午 4 時 止 ( 二 ) 報 名 網 址 :http://www.fgu.edu.tw 點 選 招 生 報 名 系 統 進 入 系 統 輸 入 個 人 相 關 基 本 資 料 進 入 報 名 新 考 試, 請 選 取 報 考 之 系 所 輸 入 完 成 後 進 入 列 印 資 料 畫 面, 即 可 列 印 報 名 正 表 副 表 以 及 報 名 信 封 封 面 ( 三 ) 報 表 中 將 產 生 網 路 報 名 報 名 序 號 及 銀 行 繳 款 帳 號 以 作 為 收 件 及 繳 費 之 依 據, 預 覽 報 表 輸 出 結 果 與 所 登 錄 資 料 無 誤 後, 請 務 必 列 印 網 路 報 名 正 副 表 ( 請 簽 名 ) 以 及 網 路 報 名 信 封 封 面 ( 請 以 A4 白 紙 直 式 列 印 ) ( 四 ) 網 路 報 名 後, 銀 行 繳 款 帳 號 列 於 個 人 報 名 表 上, 請 勿 使 用 他 人 繳 款 帳 號 繳 費, 繳 費 前 請 確 認 繳 款 帳 號 與 寄 繳 之 報 名 表 件 上 之 繳 款 帳 號 一 致 ( 五 ) 輸 入 報 名 表 各 項 資 料 時 請 謹 慎 小 心, 並 核 對 清 楚 無 誤 後 再 繳 費, 以 免 權 益 受 損 ( 例 : 地 址 輸 入 錯 誤, 以 致 成 績 通 知 單 無 法 寄 達, 概 由 考 生 自 行 負 責 ) ( 六 ) 報 名 程 序 完 成 後, 請 逕 至 各 金 融 機 構 自 動 繳 款 機 (ATM) 轉 帳 繳 費, 繳 費 程 序 請 參 照 網 路 報 名 繳 費 方 式 說 明 ( 七 ) 若 於 報 名 期 限 內 未 寄 回 報 名 正 副 表 ( 貼 妥 照 片 二 張 國 民 身 分 證 影 本 ) 及 學 歷 證 件 影 本 者, 視 同 未 完 成 報 名 手 續 ( 八 ) 報 名 資 料 若 有 不 一 致 時, 概 以 寄 回 之 書 面 報 名 資 料 為 準 ( 九 ) 報 名 後, 可 上 網 查 詢 報 名 狀 態 進 入 本 校 首 頁 點 選 招 生 報 名 系 統 考 生 登 錄 已 報 名 考 試 查 詢 二 網 路 報 名 繳 費 方 式 說 明 ( 一 ) 繳 費 期 間 :105 年 2 月 2 日 ( 星 期 二 ) 起 至 105 年 3 月 8 日 ( 星 期 二 ) 截 止 ( 二 ) 銀 行 繳 款 帳 號 列 於 個 人 報 名 表 上, 請 持 金 融 卡 至 各 金 融 機 構 自 動 提 款 機 (ATM) 轉 帳 繳 費 ( 轉 帳 手 續 費 由 轉 出 帳 號 負 擔, 不 包 含 於 報 名 費 內 ), 或 跨 行 匯 款 臨 櫃 繳 款, 逾 期 未 繳 費 者, 視 同 未 完 成 報 名 手 續 自 動 提 款 機 (ATM) 轉 帳 繳 費 : 1. 請 持 具 有 轉 帳 功 能 之 金 融 卡 插 入 ATM 後 選 擇 轉 帳 功 能 2. 輸 入 合 作 金 庫 銀 行 代 碼 006 3. 輸 入 網 路 報 名 表 上 之 銀 行 繳 款 帳 號 13 碼 (013205- XXXXXXX) 4. 輸 入 轉 帳 金 額 3,000 元 5. 完 成 繳 款 ( 請 列 印 交 易 明 細 表 ) 6. 將 交 易 明 細 表 正 本 印 出 後 自 行 留 存 備 查 跨 行 匯 款 : 銀 行 : 合 作 金 庫 宜 蘭 分 行 ( 銀 行 代 號 006) 戶 名 : 佛 光 大 學 帳 號 :013205- XXXXXXX( 列 於 個 人 報 名 表 上 ) ( 三 ) 繳 費 完 成 後, 請 檢 查 交 易 明 細 表, 若 交 易 金 額 及 手 續 費 欄 ( 持 合 作 金 庫 金 融 卡 轉 帳 繳 費 者 免 扣 手 續 費 ) 沒 有 扣 款 紀 錄, 即 表 示 轉 帳 未 完 成, 請 依 繳 費 方 式 再 次 完 成 繳 費 繳 交, 繳 費 後 請 將 交 易 明 細 表 正 本 自 行 留 存 備 查 ( 四 ) 使 用 自 動 櫃 員 提 款 機 (ATM) 繳 費 轉 帳 後, 請 儘 早 持 存 摺 至 原 行 庫 補 登 錄 以 確 定 轉 帳 成 功, 或 於 本 校 招 生 考 試 網 路 報 名 系 統 查 詢 若 因 報 名 費 不 正 確 帳 號 寫 錯 轉 帳 未 成 功 而 延 誤 報 名, 由 考 生 自 行 負 責 - 11 -

附 錄 二 佛 光 大 學 試 場 規 則 一 考 生 須 於 規 定 時 間, 攜 帶 應 考 證 及 有 效 身 分 證 件 入 場, 應 考 證 遺 失 者, 應 於 考 前 至 試 務 中 心 辦 理 補 發 未 到 考 試 時 間, 不 得 入 場 ; 遲 到 逾 二 十 分 鐘 者, 不 准 入 場 ; 已 進 入 試 場 者, 三 十 分 鐘 內 不 得 出 場, 違 者 該 科 不 予 計 分 二 考 生 應 攜 帶 應 考 證 及 有 效 身 分 證 件 入 場 應 試, 違 者 如 經 監 試 人 員 查 核 並 確 定 係 考 生 本 人 無 誤 者, 先 准 予 應 試, 但 應 於 下 節 考 試 前 申 請 補 發 查 驗 證 明, 否 則 該 科 不 予 計 分 三 考 生 按 照 應 考 證 號 碼 入 座 後, 應 將 應 考 證 及 有 效 身 分 證 件 放 在 考 桌 左 上 角, 自 行 檢 查 座 位 標 籤 試 卷 上 之 應 考 證 號 碼 姓 名 考 試 科 目 等 有 無 錯 誤, 如 發 現 不 符, 應 即 告 知 監 試 人 員 處 理 應 考 人 之 書 籍 文 件, 應 放 置 於 試 場 前 方 或 指 定 場 所, 不 得 置 於 抽 屜 中 桌 椅 下 座 位 旁 或 隨 身 攜 帶, 違 反 上 述 規 定 又 不 服 從 監 試 人 員 勸 導 者, 該 科 不 予 計 分 四 考 生 應 按 編 定 試 場 及 座 位 號 碼 入 座 不 在 編 定 試 場 及 座 位 之 應 試 者, 凡 經 作 答 後, 自 行 發 現 錯 誤 者, 視 情 節 扣 減 該 科 成 績 五 至 二 十 分 ; 經 監 試 人 員 發 現 坐 錯 座 位 者, 該 科 不 予 計 分 五 考 生 除 應 用 文 具 外, 不 得 攜 帶 其 他 物 品 入 座 考 生 攜 帶 之 無 線 電 通 訊 器 材 電 子 呼 叫 器 或 行 動 電 話, 應 關 閉 電 源 未 關 閉 電 源 者, 發 出 響 聲 時, 該 科 扣 減 五 分 ; 考 試 中 接 聽 通 訊 器 材 者, 該 科 不 予 計 分 六 考 試 試 卷 限 用 單 一 藍 或 黑 色 筆 書 寫 ( 禁 用 鉛 筆 ), 違 者 該 科 不 予 計 分 ; 考 生 應 在 試 卷 規 定 區 內 作 答, 違 者 視 情 節 扣 減 該 科 五 至 二 十 分 七 考 生 在 考 試 進 行 中 發 現 試 題 不 清 時, 得 舉 手 請 監 試 人 員 處 理, 但 不 得 要 求 解 釋 題 意 八 考 生 不 得 交 談 偷 看 抄 襲 傳 遞 夾 帶 頂 替 或 其 他 舞 弊 情 事, 違 者 勒 令 退 出 試 場, 並 取 消 應 考 資 格 九 考 生 於 考 試 進 行 中, 發 生 試 題 紙 答 案 卷 或 文 具 不 慎 掉 落, 應 舉 手 通 知 監 試 人 員 後 再 行 撿 拾, 違 者 依 其 情 節 輕 重 提 報 議 處 十 試 卷 作 答 外 不 得 寫 任 何 符 號 及 文 字, 或 任 何 方 式 註 記, 亦 不 得 擅 自 拆 開 彌 封 或 試 卷 封 面, 違 者 該 科 不 予 計 分 十 一 各 科 答 案, 均 須 寫 在 試 卷 內, 寫 在 試 題 紙 上 者, 不 予 計 分 試 題 紙 不 得 書 寫 任 何 題 目 完 整 答 案, 違 者 該 科 扣 減 二 十 分 閱 卷 老 師 或 監 試 人 員 發 現 試 題 紙 書 寫 內 容 與 其 他 考 生 答 案 完 全 一 致 時, 依 第 八 點 議 處 十 二 試 卷 不 得 攜 出 試 場, 試 題 必 須 附 於 試 卷 內 繳 回, 違 者 取 消 錄 取 資 格 十 三 試 卷 左 上 角 座 位 號 碼 不 得 自 行 撕 毀, 違 者 該 科 不 予 計 分 毀 損 試 卷 者, 視 情 節 輕 重, 予 以 扣 減 該 科 成 績 十 四 考 生 須 按 時 繳 卷, 結 束 鈴 ( 鐘 ) 聲 響 畢, 應 停 止 作 答, 繼 續 作 答 者, 該 科 扣 減 五 分 ; 經 監 試 人 員 警 告 後, 繼 續 作 答 者, 再 扣 十 分 ; 情 節 重 大 時, 該 科 不 予 計 分 十 五 考 生 交 卷 後, 應 遵 照 主 監 試 人 員 指 示 離 開 試 場, 不 得 逗 留 試 場 門 口 喧 嘩 宣 讀 答 案 或 返 回 試 場 內 經 勸 導 後, 不 服 從 規 定 者, 該 科 不 予 計 分 - 12-

附 錄 三 入 學 大 學 同 等 學 力 認 定 標 準 ( 摘 錄 )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29 日 教 育 部 臺 教 高 ( 四 ) 字 第 1040128907B 號 令 修 正 發 布 全 文 12 條 ; 並 自 發 布 日 施 行 第 1 條 本 標 準 依 大 學 法 第 二 十 三 條 第 四 項 規 定 訂 定 之 第 2 條 具 下 列 資 格 之 一 者, 得 以 同 等 學 力 報 考 大 學 學 士 班 ( 不 包 括 二 年 制 學 士 班 ) 一 年 級 新 生 入 學 考 試 :( 略 ) 第 3 條 具 下 列 資 格 之 一 者, 得 以 同 等 學 力 報 考 大 學 二 年 制 學 士 班 一 年 級 新 生 入 學 考 試 :( 略 ) 第 4 條 具 下 列 資 格 之 一 者, 得 以 同 等 學 力 報 考 大 學 學 士 班 ( 不 包 括 二 年 制 學 士 班 ) 轉 學 考 試, 轉 入 二 年 級 或 三 年 級 :( 略 ) 第 5 條 具 下 列 資 格 之 一 者, 得 以 同 等 學 力 報 考 大 學 碩 士 班 一 年 級 新 生 入 學 考 試 :( 略 ) 第 6 條 曾 於 大 學 校 院 擔 任 專 業 技 術 人 員 於 專 科 學 校 或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擔 任 專 業 及 技 術 教 師, 經 大 學 校 級 或 聯 合 招 生 委 員 會 審 議 通 過, 得 以 同 等 學 力 報 考 第 二 條 第 三 條 及 前 條 所 定 新 生 入 學 考 試 第 7 條 大 學 經 教 育 部 核 可 後, 就 專 業 領 域 具 卓 越 成 就 表 現 者, 經 校 級 或 聯 合 招 生 委 員 會 審 議 通 過, 得 准 其 以 同 等 學 力 報 考 第 二 條 第 三 條 及 第 五 條 所 定 新 生 入 學 考 試 第 8 條 具 下 列 資 格 之 一 者, 得 以 同 等 學 力 報 考 大 學 博 士 班 一 年 級 新 生 入 學 考 試 : 一 碩 士 班 學 生 修 業 滿 二 年 且 修 畢 畢 業 應 修 科 目 與 學 分 ( 不 包 括 論 文 ), 因 故 未 能 畢 業, 經 退 學 或 休 學 一 年 以 上, 持 有 修 業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及 檢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並 提 出 相 當 於 碩 士 論 文 水 準 之 著 作 二 逕 修 讀 博 士 學 位 學 生 修 業 期 滿, 未 通 過 博 士 學 位 候 選 人 資 格 考 核 或 博 士 學 位 考 試, 持 有 修 業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及 檢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並 提 出 相 當 於 碩 士 論 文 水 準 之 著 作 三 修 業 年 限 六 年 以 上 之 學 系 畢 業 獲 有 學 士 學 位, 經 有 關 專 業 訓 練 二 年 以 上, 並 提 出 相 當 於 碩 士 論 文 水 準 之 著 作 四 大 學 畢 業 獲 有 學 士 學 位, 從 事 與 所 報 考 系 所 相 關 工 作 五 年 以 上, 並 提 出 相 當 於 碩 士 論 文 水 準 之 著 作 五 下 列 國 家 考 試 及 格, 持 有 及 格 證 書, 且 從 事 與 所 報 考 系 所 相 關 工 作 六 年 以 上, 並 提 出 相 當 於 碩 士 論 文 水 準 之 著 作 : ( 一 ) 公 務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或 一 等 二 等 三 等 特 種 考 試 及 格 ( 二 )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或 相 當 等 級 之 特 種 考 試 及 格 前 項 各 款 相 當 於 碩 士 論 文 水 準 之 著 作, 由 各 大 學 自 行 認 定 ; 其 藝 術 類 或 應 用 科 技 類 相 當 於 碩 士 論 文 水 準 之 著 作, 得 以 創 作 展 演 連 同 書 面 報 告 或 以 技 術 報 告 代 替 第 一 項 第 三 款 所 定 有 關 專 業 訓 練 及 第 四 款 第 五 款 所 定 與 所 報 考 系 所 相 關 工 作, 由 學 校 自 行 認 定 - 13-

第 9 條 持 國 外 或 香 港 澳 門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學 歷, 符 合 大 學 辦 理 國 外 學 歷 採 認 辦 法 或 香 港 澳 門 學 歷 檢 覈 及 採 認 辦 法 規 定 者, 得 準 用 第 二 條 第 一 款 規 定 辦 理 畢 業 年 級 相 當 於 國 內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二 年 級 之 國 外 或 香 港 澳 門 同 級 同 類 學 校 畢 業 生, 得 以 同 等 學 力 報 考 大 學 學 士 班 一 年 級 新 生 入 學 考 試 但 大 學 應 增 加 其 畢 業 應 修 學 分, 或 延 長 其 修 業 年 限 畢 業 年 級 高 於 相 當 國 內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之 國 外 或 香 港 澳 門 同 級 同 類 學 校 肄 業 生, 修 滿 相 當 於 國 內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修 業 年 限 以 下 年 級 者, 得 準 用 第 二 條 第 一 款 規 定 辦 理 持 國 外 或 香 港 澳 門 學 士 學 位, 符 合 大 學 辦 理 國 外 學 歷 採 認 辦 法 或 香 港 澳 門 學 歷 檢 覈 及 採 認 辦 法 規 定 者, 得 準 用 前 條 第 一 項 第 三 款 及 第 四 款 規 定 辦 理 持 國 外 或 香 港 澳 門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畢 ( 肄 ) 業 學 歷, 其 畢 ( 肄 ) 業 學 校 經 教 育 部 列 入 參 考 名 冊 或 為 當 地 國 政 府 權 責 機 關 或 專 業 評 鑑 團 體 所 認 可, 且 入 學 資 格 修 業 年 限 及 修 習 課 程 均 與 我 國 同 級 同 類 學 校 規 定 相 當, 並 經 各 大 學 招 生 委 員 會 審 議 後 認 定 為 相 當 國 內 同 級 同 類 學 校 修 業 年 級 者, 得 準 用 第 二 條 第 二 款 第 三 條 第 一 項 第 一 款 至 第 四 款 第 四 條 第 一 項 與 第 二 項 第 五 條 第 一 款 至 第 四 款 及 前 條 第 一 項 第 一 款 與 第 二 款 規 定 辦 理 持 前 項 香 港 澳 門 學 校 副 學 士 學 位 證 書 及 歷 年 成 績 單, 或 高 級 文 憑 及 歷 年 成 績 單, 得 以 同 等 學 力 報 考 科 技 大 學 技 術 學 院 二 年 制 學 士 班 一 年 級 新 生 入 學 考 試 第 五 項 國 外 或 香 港 澳 門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畢 ( 肄 ) 業 學 歷 證 件 及 成 績 證 明 前 項 香 港 澳 門 副 學 士 學 位 證 書 及 歷 年 成 績 單, 或 高 級 文 憑 及 歷 年 成 績 單, 應 經 我 國 駐 外 使 領 館 代 表 處 辦 事 處 或 其 他 經 外 交 部 授 權 機 構, 或 行 政 院 在 香 港 澳 門 設 立 或 指 定 機 構 驗 證 臺 灣 地 區 與 大 陸 地 區 人 民 關 係 條 例 中 華 民 國 八 十 一 年 九 月 十 八 日 公 布 生 效 後, 臺 灣 地 區 人 民 經 許 可 進 入 臺 灣 地 區 團 聚 依 親 居 留 長 期 居 留 或 定 居 之 大 陸 地 區 人 民 外 國 人 香 港 或 澳 門 居 民, 持 大 陸 地 區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畢 ( 肄 ) 業 學 歷, 且 符 合 下 列 各 款 資 格 者, 得 準 用 第 二 條 第 二 款 第 三 條 第 一 項 第 一 款 至 第 四 款 第 五 條 第 一 款 至 第 四 款 及 前 條 第 一 項 第 一 款 與 第 二 款 規 定 辦 理 : 一 其 畢 ( 肄 ) 業 學 校 經 教 育 部 列 入 認 可 名 冊, 且 無 大 陸 地 區 學 歷 採 認 辦 法 第 八 條 不 予 採 認 之 情 形 二 其 入 學 資 格 修 業 年 限 及 修 習 課 程, 均 與 臺 灣 地 區 同 級 同 類 學 校 規 定 相 當, 並 經 各 大 學 招 生 委 員 會 審 議 後 認 定 為 相 當 臺 灣 地 區 同 級 同 類 學 校 修 業 年 級 持 大 陸 地 區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畢 ( 肄 ) 業 學 歷, 符 合 大 陸 地 區 學 歷 採 認 辦 法 規 定 者, 得 準 用 第 四 條 第 一 項 及 第 二 項 規 定 辦 理 持 前 二 項 大 陸 地 區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畢 ( 肄 ) 業 學 歷 報 考 者, 其 相 關 學 歷 證 件 及 成 績 證 明, 應 準 用 大 陸 地 區 學 歷 採 認 辦 法 第 四 條 規 定 辦 理 第 10 條 軍 警 校 院 學 歷, 依 教 育 部 核 准 比 敘 之 規 定 辦 理 第 11 條 本 標 準 所 定 年 數 起 迄 計 算 方 式, 除 下 列 情 形 者 外, 自 規 定 起 算 日, 計 算 至 報 考 當 學 年 度 註 冊 截 止 日 為 止 : - 14-

一 離 校 或 休 學 年 數 之 計 算 : 自 歷 年 成 績 單 修 業 證 明 書 轉 學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所 載 最 後 修 滿 學 期 之 末 日, 起 算 至 報 考 當 學 年 度 註 冊 截 止 日 為 止 二 專 業 訓 練 及 從 事 相 關 工 作 年 數 之 計 算 : 以 專 業 訓 練 或 相 關 工 作 之 證 明 上 所 載 開 始 日 期, 起 算 至 報 考 當 學 年 度 註 冊 截 止 日 為 止 第 12 條 本 標 準 自 發 布 日 施 行 - 15-

附 錄 四 博 士 班 考 試 入 學 常 見 問 題 集 一 報 名 前 ( 含 報 考 資 格 ): Q1: 請 問 我 今 年 碩 士 班 畢 業, 我 需 要 申 請 同 等 學 力 審 查 嗎? A1: 不 需 要, 應 屆 碩 士 班 畢 業 生 不 用 Q2: 請 問 我 碩 士 班 沒 畢 業, 可 不 可 以 報 考 今 年 的 博 士 班 考 試? A2: 依 據 教 育 部 入 學 大 學 同 等 學 力 認 定 標 準, 碩 士 班 學 生 修 業 滿 二 年 且 修 畢 畢 業 應 修 科 目 與 學 分 ( 不 含 論 文 ), 因 故 未 能 畢 業, 經 退 學 或 休 學 一 年 以 上, 持 有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之 修 業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並 提 出 相 當 於 碩 士 論 文 水 準 之 著 作, 於 報 名 前 申 請 同 等 學 力 審 查 認 定, 符 合 資 格 者 才 可 以 報 名 退 學 離 校 的 時 間 開 始 計 算 到 您 所 要 報 考 的 博 士 班 考 試 入 學 的 註 冊 日 ( 以 今 年 為 例 是 算 到 105 年 8 月 31 日 ) Q3: 請 問 大 學 畢 業 生 可 不 可 以 報 考 博 士 班 考 試? A3: 依 據 教 育 部 入 學 大 學 同 等 學 力 認 定 標 準, 大 學 畢 業 獲 有 醫 學 學 士 學 位 或 牙 醫 學 學 士 學 位, 經 有 關 專 業 訓 練 二 年 以 上, 並 提 出 相 當 於 碩 士 論 文 水 準 之 著 作 ; 大 學 畢 業 獲 有 學 士 學 位, 從 事 與 所 報 考 系 所 相 關 工 作 五 年 以 上, 並 提 出 相 當 於 碩 士 論 文 水 準 之 著 作 者, 於 報 名 前 申 請 同 等 學 力 審 查 認 定, 符 合 資 格 者 才 可 以 報 名 專 業 訓 練 及 從 事 相 關 工 作 年 數 之 計 算, 以 專 業 訓 練 或 相 關 工 作 上 所 載 開 始 日 期 起 算 至 105 年 8 月 31 日 為 止 二 網 路 報 名 及 繳 費 手 續 : Q1: 請 問 我 沒 有 買 簡 章, 是 從 網 路 上 下 載 的, 這 樣 可 以 報 名 嗎? A1: 本 校 招 生 組 網 頁 提 供 簡 章 全 文 電 子 檔 下 載, 請 參 考 簡 章 說 明 即 可 報 名, 不 另 販 售 紙 本 簡 章 Q2: 請 問 我 的 身 分 證 字 號 填 錯 了, 該 怎 麼 辦? A2: 請 將 該 帳 號 報 名 的 系 所 全 數 刪 除, 並 重 新 申 請 新 帳 號, 填 入 正 確 的 身 分 證 字 號, 用 新 帳 號 再 次 報 名 系 所 考 試 即 可 最 後 請 聯 絡 本 校 招 生 事 務 處 ( 分 機 11133) 說 明 狀 況, 以 便 系 統 後 台 處 理 作 業 順 暢 Q3: 請 問 我 想 要 修 改 我 的 通 訊 地 址 ( 或 戶 籍 地 址 電 話 E-mail), 該 怎 麼 辦? A3: 如 尚 未 繳 費 前, 請 您 直 接 由 招 生 報 名 系 統 個 人 帳 號 登 入 後, 即 可 修 改 您 的 資 料 完 成 報 名 繳 費 後, 如 需 修 改, 請 洽 本 校 招 生 事 務 處 - 16-

Q4: 請 問 網 路 報 名 完, 到 底 需 要 寄 繳 哪 些 資 料 呢? A4:1. 報 名 正 副 表 各 乙 份 :( 請 以 A4 白 紙 列 印, 勿 裝 訂 ) (1) 最 近 兩 個 月 之 同 式 脫 帽 正 面 半 身 照 片 2 張, 分 別 黏 貼 於 報 名 正 副 表 (2) 國 民 身 分 證 正 反 面 影 印 本 乙 份, 請 黏 貼 於 報 名 副 表 (3) 確 認 資 料 無 誤 後 於 簽 名 欄 親 自 簽 名 2. 系 所 指 定 繳 交 之 專 業 審 查 資 料 乙 份 3. 報 考 資 格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 詳 請 參 考 本 簡 章 報 名 表 件 說 明, 頁 4) Q5: 請 問 審 查 資 料 袋 的 封 面 上, 交 資 料 那 邊 是 要 附 上 成 績 單, 而 各 系 審 查 資 料 中, 系 上 要 求 也 有 成 績 單, 這 樣 一 個 審 查 資 料 袋 中 是 要 附 兩 張 成 績 單 還 是 一 張 呢? A5: 二 張 成 績 單, 煩 請 將 一 張 成 績 單 放 置 於 正 副 表 後 ( 勿 裝 訂 ), 另 一 張 與 審 查 資 料 一 起 裝 訂, 以 利 審 查 委 員 翻 閱 Q6: 請 問 我 要 報 名 二 個 系 所, 資 料 是 不 是 要 分 開 繳 交? A6: 報 考 二 個 以 上 系 所, 審 查 資 料 請 分 開 寄 繳 Q7: 請 問 繳 費 帳 號 在 哪 裡? A7: 進 入 招 生 報 名 系 統 後, 請 完 成 個 人 資 料 輸 入 選 考 系 所 ( 組 ) 報 名, 隨 後 即 可 於 正 副 表 之 表 格 中 央 看 見 繳 費 帳 號, 依 此 帳 號 繳 費 即 可 Q8: 請 問 報 名 完 後, 需 要 寄 回 交 易 明 細 表 嗎? A8: 不 需 要, 因 為 繳 款 帳 號 都 是 專 屬 於 個 人 的, 從 系 統 中 可 以 看 出 尚 未 繳 款 者 但 如 是 校 內 出 納 繳 費 者, 則 須 把 繳 費 收 據 連 同 審 查 資 料 袋 一 起 繳 交 回 來 Q9: 請 問 我 已 經 用 ATM 轉 帳 繳 費 成 功 了, 如 何 確 認? A9: 若 您 需 要 確 認 的 話, 建 議 您 由 招 生 報 名 系 統 的 個 人 帳 號 登 入 後, 點 選 已 報 名 考 試 查 詢 / 修 改 的 選 項, 第 二 項 已 繳 費 或 收 件 的 報 名 即 可 查 詢, 約 在 轉 帳 後 隔 天 即 可 見 到 已 更 新 的 資 料 了 Q10: 請 問 成 績 單 會 寄 到 戶 籍 地 址 還 是 通 訊 地 址? 是 掛 號 還 是 平 信? A10:1. 通 訊 地 址 如 尚 未 繳 費 前, 請 您 直 接 由 招 生 報 名 系 統 個 人 帳 號 登 入 後, 即 可 修 改 您 的 資 料 完 成 報 名 繳 費 後, 如 需 修 改, 請 洽 本 校 招 生 事 務 處 ( 請 務 必 輸 入 105 年 8 月 前 可 聯 絡 之 地 址 ) 2. 成 績 單 部 分, 皆 為 掛 號 信 Q11: 應 考 證 明 上 沒 有 照 片, 怎 麼 知 道 我 是 考 生 本 人 呢? A11: 本 校 應 考 證 明 ( 考 生 自 行 上 網 登 入 招 生 報 名 系 統 列 印 ) 沒 有 照 片, 但 考 生 應 試 時, 務 請 攜 帶 應 考 證 明 及 國 民 身 分 證 正 本 ( 或 以 有 效 期 限 內 之 護 照 附 加 照 片 之 全 民 健 保 卡 或 汽 機 車 駕 照 等 證 件 正 本 代 替 ), 以 備 查 驗 - 17-

持 外 國 學 歷 ( 力 ) 證 件 報 考 考 生 用 外 國 學 歷 切 結 書 本 人 所 持 外 國 學 歷 證 件 學 士 學 校 碩 士 學 位 證 書, 確 為 教 育 部 認 可, 經 駐 外 單 位 驗 證 屬 實, 且 取 得 學 位 規 定 之 總 學 分 數 中, 遠 距 教 學 課 程 未 超 過 三 分 之 一, 並 保 證 於 錄 取 報 到 時, 繳 交 經 駐 外 單 位 驗 證 之 外 國 學 歷 證 件 影 本 歷 年 成 績 證 明 影 本 ( 或 原 校 密 封 之 成 績 單 ) 及 內 政 部 入 出 境 管 理 局 核 發 之 入 出 境 紀 錄, 若 未 如 期 繳 交 或 經 查 證 不 符 合 貴 校 報 考 條 件, 本 人 自 願 放 棄 入 學 資 格, 絕 無 異 議. 此 致 佛 光 大 學 招 生 委 員 會 立 書 人 : 護 照 號 碼 : 報 考 系 所 班 組 別 : 學 校 所 在 國 及 州 別 : 聯 絡 電 話 :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 18-

佛 光 大 學 105 學 年 度 研 究 所 博 士 班 招 生 考 試 複 查 成 績 申 請 暨 回 覆 表 應 考 證 號 碼 系 ( 所 ) 別 系 ( 所 ) 組 姓 名 聯 絡 電 話 複 查 科 目 原 始 得 分 查 覆 分 數 考 生 簽 章 : 申 請 日 期 : 年 月 日 申 請 成 績 複 查 科, 每 科 複 查 費 50 元, 共 計 新 台 幣 元, 以 郵 政 匯 票 ( 受 款 人 : 佛 光 大 學 ) 繳 交 複 查 回 覆 事 項 : 附 註 一 複 查 期 限 :105 年 5 月 12 日 ( 星 期 四 ) 前 ( 以 郵 戳 為 憑 ), 逾 期 恕 不 受 理 二 申 請 複 查 成 績 以 通 訊 方 式 辦 理 本 表 填 妥 後 連 同 郵 政 匯 票 成 績 單 原 件 ( 驗 後 連 同 回 覆 表 寄 還 ) 及 貼 足 12 元 郵 資 之 回 郵 信 封 一 個 ( 請 寫 明 收 件 人 姓 名 地 址 及 郵 遞 區 號 ) 郵 寄 佛 光 大 學 招 生 委 員 會 三 複 查 成 績 僅 就 該 科 成 績 核 計 及 漏 閱 辦 理 查 核, 不 得 要 求 重 新 評 閱 或 影 印 調 閱 試 卷 - 19-

佛 光 大 學 交 通 示 意 圖 考 試 當 天 於 礁 溪 轉 運 站 前 安 排 校 車 接 送, 其 時 刻 表 另 於 考 前 三 日 公 佈 於 本 校 首 頁 新 鮮 人 入 口 網 研 究 生 入 學 或 本 校 首 頁 佛 大 訊 息 招 生 - 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