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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ranscription:

參 賽 詳 細 須 知 比 賽 日 期 :2016 年 1 月 21 日 ( 星 期 四 ) 比 賽 地 點 : 保 良 局 錦 泰 小 學 四 樓 禮 堂 報 到 時 間 及 地 點 :9: 50am 四 樓 禮 堂 集 合 時 間 及 就 座 :10:00am 四 樓 禮 堂 講 解 比 賽 規 則 時 間 :10:10am 比 賽 時 間 :10:20am ~ 11:50am 評 分 時 間 :11:50 am~ 12:05pm 頒 獎 日 期 及 時 間 : 待 訂 比 賽 人 數 :64 名 參 加 者 ( 分 成 16 組, 每 組 分 4 人 作 賽 ) 比 賽 形 式 : 進 行 3 回 合 共 兩 個 小 時 之 巡 迴 賽 比 賽 監 察 : 每 小 組 將 由 一 名 評 審 員 進 行 監 考 計 時 及 計 分, 而 負 責 老 師 作 為 大 會 總 評 判 備 註 1. 請 各 參 加 者 務 必 依 照 集 合 時 間 準 時 到 達 比 賽 場 地, 逾 時 不 候 如 在 講 解 比 賽 規 則 前 仍 未 能 到 達 者, 一 律 不 得 進 入 比 賽 場 地, 亦 不 會 另 作 安 排 比 賽, 以 示 公 平 決 賽 賽 制 是 次 決 賽 將 採 用 巡 迴 賽 形 式 下 進 行 3 局 之 比 賽, 大 會 將 先 安 排 決 賽 參 加 者 分 為 16 組, 每 組 各 有 4 人 作 賽 ; 第 1 組 由 1-4 號 的 參 加 者 作 賽, 第 2 組 由 5-8 號 參 加 者 的 作 賽, 如 此 類 推, 第 16 組 由 61-64 號 的 參 加 者 作 賽 當 每 局 比 賽 完 畢, 各 組 得 分 最 高 及 負 分 最 少 的 2 位 參 加 者 會 調 往 下 一 組 作 賽,( 例 如 第 1 組 成 績 最 好 的 2 位 參 加 者 會 調 往 第 2 組 作 賽, 第 2 組 成 績 最 好 的 2 位 參 加 者 會 調 往 第 3 組 作 賽, 如 此 類 推, 第 16 組 成 績 最 好 的 2 位 參 加 者 會 調 往 第 1 組 作 賽 ) 當 3 個 回 合 完 畢 後, 大 會 即 時 統 計 出 成 績, 統 計 方 法 先 以 總 累 積 最 多 勝 出 局 數, 再 以 總 累 積 最 高 平 均 分 數 來 計 算 出 最 後 四 名 優 勝 者 備 註 1. 在 每 局 開 始 時, 參 加 者 均 需 要 重 新 抽 出 一 隻 號 碼 牌 以 決 定 比 賽 次 序, 而 持 有 最 大 號 碼 參 加 者 為 比 賽 開 始 者, 並 由 開 始 者 以 順 時 針 方 向 出 牌 2. 若 在 每 局 比 賽 完 畢, 出 現 得 分 相 同 的 參 加 者, 評 審 員 將 安 排 這 些 參 加 者 以 抽 取 號 碼 牌 的 方 式 定 奪 調 往 下 一 組 作 賽, 而 持 有 最 大 號 碼 參 加 者 將 獲 得 調 往 下 一 組 的 資 格 3. 計 分 方 法 是 先 決 定 於 局 數 後 決 定 於 分 數 以 定 奪 四 名 勝 出 者 如 在 爭 取 勝 出 者 之 席 位 出 現 局 數 及 分 數 相 同 時, 大 會 將 安 排 這 些 參 加 者 在 決 賽 完 畢 後 以 一 局 定 勝 負 之 方 法 來 定 奪 得 獎 者 名 單 1

Rummikub 大 賽 規 則 1. 比 賽 前 的 準 備 在 比 賽 開 始 時, 參 加 者 應 從 評 審 員 手 中 抽 出 一 隻 號 碼 牌, 而 持 有 最 大 號 碼 的 參 加 者 將 為 比 賽 之 開 始 者, 並 由 開 始 者 以 順 時 針 的 方 向 決 定 參 加 者 出 牌 之 次 序 確 定 比 賽 次 序 後, 參 加 者 可 將 牌 重 新 洗 勻, 並 把 7 隻 為 一 疊 的 牌 疊 好 在 評 審 員 指 示 下 參 加 者 可 順 次 序 地 拿 取 2 疊 牌 ( 共 14 隻 ), 參 加 者 應 聽 從 評 審 員 的 示 意 後 才 整 理 自 己 的 牌, 而 餘 下 的 牌 將 留 待 比 賽 中 備 用 在 整 理 牌 後, 假 如 參 加 者 發 現 持 有 3 對 同 顏 色 及 數 字 一 樣 的 數 字 牌 時, 參 加 者 可 以 向 評 審 員 要 求 重 新 洗 牌 再 開 始 如 在 派 牌 時, 參 加 者 若 不 小 心 翻 開 了 他 人 的 牌, 他 人 有 權 提 出 拿 取 另 一 隻 備 用 牌, 而 翻 開 的 牌 可 以 隨 意 放 回 抽 牌 區 中 備 用 2. 比 賽 規 則 2.1 出 牌 要 求 參 加 者 第 一 次 出 牌 時, 須 排 出 一 個 或 多 個 組 牌 及 順 牌 的 組 合, 才 可 出 牌, 而 所 出 牌 的 數 字 總 和 必 須 是 30 或 以 上, 這 稱 為 破 冰 行 動 完 成 破 冰 行 動 後, 比 賽 者 可 於 下 一 輪 比 賽 時, 在 不 影 響 順 牌 及 組 牌 下, 可 運 用 已 出 到 桌 面 上 的 牌, 和 自 己 牌 架 上 的 牌 配 合 成 新 組 合 如 沒 有 牌 出, 參 加 者 要 在 後 備 牌 中 拿 取 一 隻 牌 2.2 百 搭 牌 的 運 用 : 比 賽 中 有 2 隻 百 搭 牌, 參 加 者 可 利 用 百 搭 牌 代 表 任 何 數 字 和 顏 色 之 數 字 牌, 以 便 增 加 出 牌 的 機 會 同 時 放 在 桌 面 上 的 百 搭 牌, 可 以 用 自 己 牌 架 上 或 桌 面 所 持 有 代 表 同 等 數 值 及 同 等 顏 色 的 牌 來 換 取, 並 在 同 一 輪 比 賽 中 使 用 ( 而 百 搭 牌 不 能 收 回 於 自 己 牌 架 中 ) 而 百 搭 牌 亦 可 在 破 冰 行 動 時 作 組 牌 及 順 牌 組 合 之 用 2.3 計 時 方 法 : 各 參 加 者 有 一 分 鐘 的 時 間 去 完 成 出 牌 及 取 牌 過 程, 而 每 位 參 加 者 當 接 過 上 位 參 加 者 的 計 時 器 後, 必 須 立 即 重 按 一 下 比 賽 專 用 計 時 器 之 百 搭 樣 子 按 鈕, 以 作 重 新 倒 數 之 用 當 參 加 者 完 成 整 個 過 程 或 想 提 早 結 束 一 分 鐘 的 時 限, 參 加 者 必 需 說 出 完 成 或 者 finish, 下 一 位 參 加 者 方 可 出 牌 及 重 新 計 時, 以 作 公 平 而 當 有 參 加 者 出 牌 超 過 一 分 鐘 的 時 限, 參 加 者 將 會 被 罰 在 取 牌 區 中 順 序 拿 取 3 隻 2

牌 放 回 自 己 牌 架 中, 並 收 回 在 桌 上 剛 出 的 牌 及 重 組 桌 上 的 組 合 當 有 參 加 者 出 牌 超 過 一 分 鐘 的 時 限 但 不 能 重 組 在 桌 上 的 組 合 時, 唯 評 審 員 可 協 助 參 加 者 重 組 如 果 評 審 員 都 不 能 重 組, 那 麼 把 剩 下 而 不 能 重 組 的 牌 將 隨 意 放 回 取 牌 區 中, 此 時 參 加 者 除 了 需 要 罰 取 3 隻 牌 外, 還 需 要 從 抽 牌 區 拿 取 與 不 能 重 組 的 牌 的 相 同 數 目 最 後 在 每 個 回 合 的 比 賽 終 結 時, 參 加 者 必 需 說 出 Rummikub 或 魔 力 橋 結 束 比 賽 3. 計 分 方 法 : 最 快 把 數 字 牌 出 完 的 參 加 者 便 可 獲 勝, 其 餘 參 加 者 須 計 算 手 持 數 字 牌 的 總 和, 此 為 所 輸 掉 的 分 數 ( 以 負 分 計 算 ), 而 所 有 參 加 者 負 分 的 總 和 便 是 勝 出 者 的 得 分 ( 以 正 分 計 算 ) 當 比 賽 完 結 時, 參 賽 者 的 勝 負 將 取 決 於 該 賽 事 的 勝 出 局 數, 如 出 現 勝 出 局 數 相 同 的 情 況 下, 便 取 決 於 勝 出 者 的 總 得 分 在 比 賽 完 結 時, 手 持 百 搭 牌 的 分 數 將 會 是 負 30 分 如 果 在 比 賽 完 結 時 參 加 者 所 持 的 數 字 牌 不 足 以 進 行 破 冰 行 動, 那 麼 其 整 副 牌 的 總 值 將 會 是 負 100 分 如 果 在 比 賽 完 結 時, 參 加 者 的 數 字 牌 足 以 但 沒 有 完 成 破 冰 行 動, 那 麼 其 整 副 牌 的 總 值 將 會 是 負 200 分 在 比 賽 中, 偶 而 會 出 現 備 用 牌 全 部 被 拿 取 完, 但 仍 未 有 一 名 參 加 者 說 出 Rummikub 或 魔 力 橋 的 情 況 下, 這 時 便 以 各 參 加 者 在 牌 架 上 所 持 有 牌 的 面 值 作 為 計 算 分 數, 負 分 最 低 者 為 勝 出 者 例 子 1: 現 在 有 4 位 參 加 者 ( 分 別 是 A B C D),A 的 分 數 為 負 5 分,B 的 分 數 為 負 10 分, C 的 分 數 為 負 15 分,D 的 分 數 為 負 20 分, 這 樣 A 便 是 勝 出 者, 而 各 參 加 者 應 先 將 勝 出 者 的 分 數 減 去 後, 才 計 算 參 加 者 之 得 分 最 後 得 出,A 的 分 數 為 正 30 分,B 的 分 數 為 負 5 分,C 的 分 數 為 負 10 分 D 的 分 數 為 負 15 分 例 子 2: 現 在 有 4 位 參 加 者 ( 分 別 是 A B C D),A 的 分 數 為 負 1 分,B 的 分 數 為 負 1 分, C 的 分 數 為 負 10 分,D 的 分 數 為 負 6 分, 這 樣 A 及 B 便 同 時 是 勝 出 者, 勝 出 者 的 分 數 將 會 由 各 參 加 者 先 將 勝 出 者 的 分 數 減 去 後 再 平 分 最 後 得 出,A 的 分 數 為 正 7 分, B 的 分 數 為 正 7 分,C 的 分 數 為 負 9 分 D 的 分 數 為 負 5 分 備 註 : 是 次 比 賽 將 按 照 以 上 規 則 下 進 行 如 有 關 於 比 賽 之 任 何 異 議, 大 會 將 保 留 最 終 之 決 定 權 3

2015-2016 年 度 魔 力 橋 數 字 牌 遊 戲 大 賽 場 數 : 3 評 審 員 : 陳 大 文 桌 號 : 3 日 期 :2012/03/25 姓 名 甲 乙 丙 丁 得 分 勝 得 分 勝 得 分 勝 得 分 勝 得 分 第 1 局 0-7 1 +118 0-61 0-50 老 師 蓋 印 或 加 簽 方 向 備 註 : 當 比 賽 完 結 時, 參 加 者 的 勝 負 將 取 決 於 該 賽 事 的 勝 出 局 數, 而 出 現 勝 出 局 數 相 同 的 情 況, 便 取 決 於 勝 出 者 的 總 得 分 註 : 若 因 天 氣 問 題 之 停 賽, 將 另 行 通 知 安 排 比 賽 事 宜 4

Rummikub 大 賽 比 賽 守 則 1. 在 比 賽 進 行 中, 各 參 加 者 不 得 喧 嘩 談 話 或 騷 擾 他 人 2. 比 賽 場 地 內 不 得 飲 食 倘 若 需 服 藥, 或 有 緊 急 需 要, 應 先 舉 手 知 會 評 審 員 3. 所 有 私 人 物 品 需 放 在 比 賽 場 地 內 指 定 位 置, 確 保 並 無 攜 帶 有 助 比 賽 的 物 件, 一 旦 發 現, 即 當 作 弊 論 4. 各 參 加 者 如 有 發 現 作 弊, 即 被 取 消 參 賽 者 資 格 5. 請 各 參 加 者 準 時 到 達 比 賽 場 地, 逾 時 不 候 如 在 講 解 比 賽 規 則 前 仍 未 能 到 達 者, 一 律 不 得 進 入 比 賽 場 地, 以 示 公 平 原 則, 不 作 另 行 安 排 比 賽 6. 如 參 加 者 作 賽 期 間 需 要 往 洗 手 間, 請 先 舉 手 得 到 評 審 員 准 許, 方 可 由 工 作 人 員 陪 同 下 往 洗 手 間, 而 該 桌 比 賽 會 暫 時 停 止, 其 他 參 加 者 可 使 用 黑 色 色 紙 封 牌 以 示 公 平, 待 參 加 者 往 洗 手 間 回 來 後, 比 賽 方 可 繼 續 進 行 7. 請 各 參 加 者 務 必 聽 從 工 作 人 員 及 評 審 員 的 指 示 及 安 排 8. 如 對 比 賽 有 任 何 疑 題, 請 先 舉 手 得 到 評 審 員 准 許, 方 可 發 問 問 題 9. 如 有 任 何 參 加 者 不 遵 守 比 賽 守 則, 評 審 員 會 對 參 加 者 作 出 最 多 2 次 的 口 頭 警 告, 如 參 加 者 再 犯, 評 審 員 會 先 請 總 評 判 了 解 事 情 再 決 定 是 否 需 要 取 消 其 參 賽 資 格 10. 每 局 開 始 時, 均 由 評 審 員 指 示 下 讓 參 加 者 自 行 洗 牌 及 派 牌 以 示 公 平 11. 當 各 參 加 者 每 次 出 完 牌 後, 務 必 說 出 完 成 或 finish 以 通 知 下 一 個 參 加 者 可 以 進 行 出 牌 當 參 加 者 出 了 他 的 最 後 一 隻 牌 後, 務 必 說 出 Rummikub 或 魔 力 橋 以 通 知 其 他 參 加 者 比 賽 完 畢, 並 由 評 審 員 進 行 計 分 12. 如 果 參 加 者 在 取 牌 時, 不 小 心 將 備 用 牌 中 其 他 牌 子 翻 倒, 必 須 由 評 審 員 將 翻 倒 的 牌 子 隨 意 放 回 備 用 牌 中 13. 凡 參 加 者 觸 及 備 用 牌 即 表 示 放 棄 該 輪 出 牌 權 14. 若 參 加 者 於 每 局 比 賽 完 成 後, 將 其 牌 架 故 意 推 倒, 令 評 審 員 無 法 準 確 地 記 錄 分 數, 此 參 加 者 將 被 判 負 200 分 15. 各 參 加 者 務 必 完 成 4 局 賽 事, 如 參 加 者 未 能 完 成 賽 事, 當 作 棄 權 論 16. 當 比 賽 完 畢, 請 各 參 加 者 需 繼 續 安 靜 地 留 於 座 位, 等 待 評 審 員 紀 錄 分 數 後, 方 可 依 照 工 作 人 員 指 示 下 有 秩 序 地 離 開 比 賽 場 地 17. 大 會 並 不 建 議 身 體 不 適 者 參 予 比 賽, 如 各 參 加 者 感 到 不 適, 應 立 刻 通 知 評 審 員 如 因 此 離 場 者, 作 棄 權 論, 大 會 將 不 作 另 行 安 排 比 賽 18. 如 有 關 比 賽 之 任 何 異 議, 大 會 將 保 留 最 終 之 決 定 權 5

Rummikub 大 賽 百 搭 牌 的 運 用 方 法 例 子 1: 假 設 枱 面 上 有 一 組 合 為 藍 色 1 2 百 搭 牌 藍 色 4 和 5, 若 玩 家 牌 架 上 擁 有 藍 色 的 3 黑 色 的 11 和 13, 玩 家 可 以 直 接 將 百 搭 換 走, 再 配 合 黑 色 的 11 和 13 組 成 新 的 排 組 注 意 : 百 搭 牌 必 須 即 時 使 用, 不 可 以 收 入 自 己 的 牌 架 內 例 子 2: 假 設 枱 面 上 有 一 組 合 為 百 搭 加 紅 色 的 6 和 7, 百 搭 牌 在 此 代 表 紅 色 5, 若 玩 家 牌 架 上 擁 有 紅 色 9, 玩 家 可 借 助 百 搭 牌 再 配 合 紅 色 9 組 成 新 的 牌 組 例 子 3: 假 設 枱 面 上 有 一 組 合 為 百 搭 牌 加 紅 色 的 6 7 和 8, 百 搭 牌 在 此 代 表 紅 色 5, 若 玩 家 牌 架 上 擁 有 紅 色 10, 玩 家 可 借 助 百 搭 牌 再 配 合 紅 色 10 組 成 新 的 牌 組 例 子 4: 假 設 枱 面 上 有 一 組 合 為 百 搭 牌 加 藍 色 的 6 7 和 8, 百 搭 牌 在 此 代 表 藍 色 5, 若 玩 家 牌 架 上 擁 有 黃 色 2 和 3, 玩 家 可 借 助 百 搭 牌 再 配 合 黃 色 2 和 3 組 成 新 的 牌 組 例 子 5 假 設 枱 面 上 有 一 組 合 為 百 搭 牌 加 藍 色 黑 色 及 黃 色 的 4, 百 搭 牌 在 此 代 表 紅 色 4, 若 玩 家 牌 架 上 擁 6

有 黑 色 11 和 13, 玩 家 可 借 助 百 搭 牌 再 配 合 黑 色 11 和 13 組 成 新 的 牌 組 例 子 6: 假 設 枱 面 上 有 三 個 組 合, 第 一 個 組 合 為 紅 色 黑 色 及 藍 色 的 2, 第 二 個 組 合 為 紅 色 黑 色 及 藍 色 的 3, 第 三 個 組 合 為 紅 色 及 黑 色 的 4 加 百 搭 牌, 百 搭 牌 在 此 代 表 藍 色 或 黃 色 的 4, 若 玩 家 牌 架 上 擁 有 藍 色 5, 玩 家 可 先 將 組 牌 轉 為 順 牌 的 組 合 再 借 助 百 搭 牌 配 合 藍 色 5 組 成 新 的 牌 組 例 子 7 : 假 設 枱 面 上 有 二 個 組 合, 第 一 個 組 合 為 紅 色 的 6 加 百 搭 牌 及 紅 色 的 8, 百 搭 牌 在 此 代 表 紅 色 的 7 第 二 個 組 合 為 紅 色 的 9,10 和 11, 若 玩 家 牌 架 上 擁 有 紅 色 的 4 和 5 及 藍 色 的 9 和 10, 玩 家 可 先 將 順 牌 轉 為 同 一 個 的 組 合 才 可 借 助 百 搭 牌 再 配 合 藍 色 9 和 10 組 成 新 的 牌 組 備 註 : 1. 於 比 賽 中 百 搭 牌 可 代 表 任 何 顏 色 同 數 字, 只 要 玩 家 於 轉 換 牌 組 後 附 合 比 賽 規 則 2. 若 玩 家 欲 想 轉 換 桌 面 上 的 百 搭 牌, 該 名 玩 家 必 需 於 自 己 的 牌 架 上 最 少 拿 出 一 隻 牌 來 組 成 新 的 牌 組 否 則 不 能 轉 換 桌 面 上 的 百 搭 牌 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