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EGISLATIVE COUNCIL 4 May 2016 1 會 議 過 程 正 式 紀 錄 OFFICIAL RECORD OF PROCEEDINGS 2016 年 5 月 4 日 星 期 三 Wednesday, 4 May 2016 上 午 11 時 正 會 議 開 始 The Council met at Eleven o'clock 出 席 議 員 : MEMBERS PRESENT: 主 席 曾 鈺 成 議 員, 大 紫 荊 勳 賢, G.B.S., J.P. THE PRESIDENT THE HONOURABLE JASPER TSANG YOK-SING, G.B.M., G.B.S., J.P. 何 俊 仁 議 員 THE HONOURABLE ALBERT HO CHUN-YAN 李 卓 人 議 員 THE HONOURABLE LEE CHEUK-YAN 涂 謹 申 議 員 THE HONOURABLE JAMES TO KUN-SUN 陳 鑑 林 議 員, S.B.S., J.P. THE HONOURABLE CHAN KAM-LAM, S.B.S., J.P. 梁 耀 忠 議 員 THE HONOURABLE LEUNG YIU-CHUNG 劉 慧 卿 議 員, J.P. THE HONOURABLE EMILY LAU WAI-HING, J.P.
2 LEGISLATIVE COUNCIL 4 May 2016 譚 耀 宗 議 員, G.B.S., J.P. THE HONOURABLE TAM YIU-CHUNG, G.B.S., J.P. 石 禮 謙 議 員, G.B.S., J.P. THE HONOURABLE ABRAHAM SHEK LAI-HIM, G.B.S., J.P. 張 宇 人 議 員, G.B.S., J.P. THE HONOURABLE TOMMY CHEUNG YU-YAN, G.B.S., J.P. 馮 檢 基 議 員, S.B.S., J.P. THE HONOURABLE FREDERICK FUNG KIN-KEE, S.B.S., J.P. 方 剛 議 員, S.B.S., J.P. THE HONOURABLE VINCENT FANG KANG, S.B.S., J.P. 王 國 興 議 員, B.B.S., M.H. THE HONOURABLE WONG KWOK-HING, B.B.S., M.H. 李 國 麟 議 員, S.B.S., J.P., Ph.D., R.N. PROF THE HONOURABLE JOSEPH LEE KOK-LONG, S.B.S., J.P., Ph.D., R.N. 林 健 鋒 議 員, G.B.S., J.P. THE HONOURABLE JEFFREY LAM KIN-FUNG, G.B.S., J.P. 梁 君 彥 議 員, G.B.S., J.P. THE HONOURABLE ANDREW LEUNG KWAN-YUEN, G.B.S., J.P. 黃 定 光 議 員, S.B.S., J.P. THE HONOURABLE WONG TING-KWONG, S.B.S., J.P. 何 秀 蘭 議 員, J.P. THE HONOURABLE CYD HO SAU-LAN, J.P. 李 慧 琼 議 員, J.P. THE HONOURABLE STARRY LEE WAI-KING, J.P.
LEGISLATIVE COUNCIL 4 May 2016 3 林 大 輝 議 員, S.B.S., J.P. DR THE HONOURABLE LAM TAI-FAI, S.B.S., J.P. 陳 克 勤 議 員, J.P. THE HONOURABLE CHAN HAK-KAN, J.P. 陳 健 波 議 員, B.B.S., J.P. THE HONOURABLE CHAN KIN-POR, B.B.S., J.P. 梁 美 芬 議 員, S.B.S., J.P. DR THE HONOURABLE PRISCILLA LEUNG MEI-FUN, S.B.S., J.P. 梁 家 騮 議 員 DR THE HONOURABLE LEUNG KA-LAU 張 國 柱 議 員 THE HONOURABLE CHEUNG KWOK-CHE 黃 國 健 議 員, S.B.S. THE HONOURABLE WONG KWOK-KIN, S.B.S. 葉 國 謙 議 員, G.B.S., J.P. THE HONOURABLE IP KWOK-HIM, G.B.S., J.P. 葉 劉 淑 儀 議 員, G.B.S., J.P. THE HONOURABLE MRS REGINA IP LAU SUK-YEE, G.B.S., J.P. 謝 偉 俊 議 員, J.P. THE HONOURABLE PAUL TSE WAI-CHUN, J.P. 梁 家 傑 議 員, S.C. THE HONOURABLE ALAN LEONG KAH-KIT, S.C. 梁 國 雄 議 員 THE HONOURABLE LEUNG KWOK-HUNG
4 LEGISLATIVE COUNCIL 4 May 2016 陳 偉 業 議 員 THE HONOURABLE ALBERT CHAN WAI-YIP 黃 毓 民 議 員 THE HONOURABLE WONG YUK-MAN 毛 孟 靜 議 員 THE HONOURABLE CLAUDIA MO 田 北 辰 議 員, B.B.S., J.P. THE HONOURABLE MICHAEL TIEN PUK-SUN, B.B.S., J.P. 田 北 俊 議 員, G.B.S., J.P. THE HONOURABLE JAMES TIEN PEI-CHUN, G.B.S., J.P. 吳 亮 星 議 員, S.B.S., J.P. THE HONOURABLE NG LEUNG-SING, S.B.S., J.P. 何 俊 賢 議 員, B.B.S. THE HONOURABLE STEVEN HO CHUN-YIN, B.B.S. 易 志 明 議 員, J.P. THE HONOURABLE FRANKIE YICK CHI-MING, J.P. 胡 志 偉 議 員, M.H. THE HONOURABLE WU CHI-WAI, M.H. 姚 思 榮 議 員, B.B.S. THE HONOURABLE YIU SI-WING, B.B.S. 范 國 威 議 員 THE HONOURABLE GARY FAN KWOK-WAI 馬 逢 國 議 員, S.B.S., J.P. THE HONOURABLE MA FUNG-KWOK, S.B.S., J.P.
LEGISLATIVE COUNCIL 4 May 2016 5 莫 乃 光 議 員, J.P. THE HONOURABLE CHARLES PETER MOK, J.P. 陳 志 全 議 員 THE HONOURABLE CHAN CHI-CHUEN 陳 恒 鑌 議 員, J.P. THE HONOURABLE CHAN HAN-PAN, J.P. 陳 家 洛 議 員 DR THE HONOURABLE KENNETH CHAN KA-LOK 陳 婉 嫻 議 員, S.B.S., J.P. THE HONOURABLE CHAN YUEN-HAN, S.B.S., J.P. 梁 志 祥 議 員, B.B.S., M.H., J.P. THE HONOURABLE LEUNG CHE-CHEUNG, B.B.S., M.H., J.P. 梁 繼 昌 議 員 THE HONOURABLE KENNETH LEUNG 麥 美 娟 議 員, B.B.S., J.P. THE HONOURABLE ALICE MAK MEI-KUEN, B.B.S., J.P. 郭 家 麒 議 員 DR THE HONOURABLE KWOK KA-KI 郭 偉 强 議 員 THE HONOURABLE KWOK WAI-KEUNG 郭 榮 鏗 議 員 THE HONOURABLE DENNIS KWOK 張 華 峰 議 員, S.B.S., J.P. THE HONOURABLE CHRISTOPHER CHEUNG WAH-FUNG, S.B.S., J.P.
6 LEGISLATIVE COUNCIL 4 May 2016 張 超 雄 議 員 DR THE HONOURABLE FERNANDO CHEUNG CHIU-HUNG 單 仲 偕 議 員, S.B.S., J.P. THE HONOURABLE SIN CHUNG-KAI, S.B.S., J.P. 黃 碧 雲 議 員 DR THE HONOURABLE HELENA WONG PIK-WAN 葉 建 源 議 員 THE HONOURABLE IP KIN-YUEN 葛 珮 帆 議 員, J.P. DR THE HONOURABLE ELIZABETH QUAT, J.P. 廖 長 江 議 員, S.B.S., J.P. THE HONOURABLE MARTIN LIAO CHEUNG-KONG, S.B.S., J.P. 潘 兆 平 議 員, B.B.S., M.H. THE HONOURABLE POON SIU-PING, B.B.S., M.H. 鄧 家 彪 議 員, J.P. THE HONOURABLE TANG KA-PIU, J.P. 蔣 麗 芸 議 員, J.P. DR THE HONOURABLE CHIANG LAI-WAN, J.P. 盧 偉 國 議 員, S.B.S., M.H., J.P. IR DR THE HONOURABLE LO WAI-KWOK, S.B.S., M.H., J.P. 鍾 樹 根 議 員, B.B.S., M.H., J.P. THE HONOURABLE CHRISTOPHER CHUNG SHU-KUN, B.B.S., M.H., J.P.
LEGISLATIVE COUNCIL 4 May 2016 7 謝 偉 銓 議 員, B.B.S. THE HONOURABLE TONY TSE WAI-CHUEN, B.B.S. 楊 岳 橋 議 員 THE HONOURABLE ALVIN YEUNG NGOK-KIU 缺 席 議 員 : MEMBERS ABSENT: 劉 皇 發 議 員, 大 紫 荊 勳 賢, G.B.S., J.P. DR THE HONOURABLE LAU WONG-FAT, G.B.M., G.B.S., J.P. 鍾 國 斌 議 員 THE HONOURABLE CHUNG KWOK-PAN 出 席 政 府 官 員 : PUBLIC OFFICERS ATTENDING: 運 輸 及 房 屋 局 局 長 張 炳 良 教 授, G.B.S., J.P. PROF THE HONOURABLE ANTHONY CHEUNG BING-LEUNG, G.B.S., J.P. SECRETARY FOR TRANSPORT AND HOUSING 創 新 及 科 技 局 局 長 楊 偉 雄 先 生, J.P. THE HONOURABLE NICHOLAS W. YANG, J.P. SECRETARY FOR INNOVATION AND TECHNOLOGY 運 輸 及 房 屋 局 副 局 長 邱 誠 武 先 生, J.P. MR YAU SHING-MU, J.P. UNDER SECRETARY FOR TRANSPORT AND HOUSING 創 新 及 科 技 局 副 局 長 鍾 偉 強 博 士, J.P. DR DAVID CHUNG WAI-KEUNG, J.P. UNDER SECRETARY FOR INNOVATION AND TECHNOLOGY
8 LEGISLATIVE COUNCIL 4 May 2016 列 席 秘 書 : CLERKS IN ATTENDANCE: 秘 書 長 陳 維 安 先 生, S.B.S. MR KENNETH CHEN WEI-ON, S.B.S., SECRETARY GENERAL 副 秘 書 長 梁 慶 儀 女 士 MISS ODELIA LEUNG HING-YEE, DEPUTY SECRETARY GENERAL 助 理 秘 書 長 薛 鳳 鳴 女 士 MS ANITA SIT, ASSISTANT SECRETARY GENERAL 助 理 秘 書 長 衛 碧 瑤 女 士 MS DORA WAI, ASSISTANT SECRETARY GENERAL
LEGISLATIVE COUNCIL 4 May 2016 9 主 席 : 秘 書, 請 響 鐘 傳 召 議 員 進 入 會 議 廳 ( 在 傳 召 鐘 響 後, 多 位 議 員 進 入 會 議 廳 ) 提 交 文 件 TABLING OF PAPERS 下 列 文 件 是 根 據 議 事 規 則 第 21(2) 條 的 規 定 提 交 : The following papers were laid on the table under Rule 21(2) of the Rules of Procedure: 附 屬 法 例 / 文 書 法 律 公 告 編 號 2016 年 廢 物 處 置 ( 指 定 廢 物 處 置 設 施 ) 規 例 ( 修 訂 附 表 1) 公 告... 49/2016 2016 年 廢 物 處 置 ( 建 築 廢 物 處 置 收 費 ) 規 例 ( 修 訂 附 表 4) 公 告... 50/2016 2016 年 藥 劑 業 及 毒 藥 ( 修 訂 )( 第 2 號 ) 規 例... 51/2016 Subsidiary Legislation/Instruments L.N. No. Waste Disposal (Designated Waste Disposal Facility) Regulation (Amendment of Schedule 1) Notice 2016... 49/2016 Waste Disposal (Charge for Disposal of Construction Waste) Regulation (Amendment of Schedule 4) Notice 2016... 50/2016 Pharmacy and Poisons (Amendment) (No. 2) Regulation 2016... 51/2016 其 他 文 件 第 91 號 優 質 教 育 基 金 截 至 2015 年 8 月 31 日 止 年 度 的 財 務 報 表
10 LEGISLATIVE COUNCIL 4 May 2016 第 92 號 教 育 發 展 基 金 截 至 2015 年 8 月 31 日 止 年 度 的 財 務 報 表 第 93 號 證 券 及 期 貨 事 務 監 察 委 員 會 2016/2017 財 政 年 度 核 准 收 支 預 算 第 94 號 法 律 援 助 輔 助 計 劃 基 金 2014 年 年 報 Other Papers No. 91 Quality Education Fund Financial statements for the year ended 31 August 2015 No. 92 Education Development Fund Financial statements for the year ended 31 August 2015 No. 93 Securities and Futures Commission Approved budget of income and expenditure for the financial year 2016/2017 No. 94 Supplementary Legal Aid Fund Annual Report 2014 議 員 質 詢 的 書 面 答 覆 WRITTEN ANSWERS TO QUESTIONS 遣 散 費 及 長 期 服 務 金 的 抵 銷 安 排 Arrangement for Offsetting Severance Payments and Long Service Payments 1. 鄧 家 彪 議 員 : 主 席, 政 府 在 去 年 年 底 展 開 的 退 休 保 障 公 眾 諮 詢 的 議 題 之 一, 是 強 制 性 公 積 金 ( 強 積 金 ) 制 度 下 的 對 沖 安 排 ( 即 僱 主 可 根 據 強 制 性 公 積 金 計 劃 條 例 ( 第 485 章 ), 使 用 其 為 僱 員 向 強 積 金
LEGISLATIVE COUNCIL 4 May 2016 11 計 劃 支 付 的 供 款 所 產 生 的 累 算 權 益, 抵 銷 根 據 僱 傭 條 例 ( 第 57 章 ) 須 向 有 關 僱 員 支 付 的 遣 散 費 及 長 期 服 務 金 ) 有 打 工 仔 女 向 本 人 反 映, 對 沖 安 排 大 大 削 弱 他 們 的 退 休 保 障, 因 此 他 們 希 望 政 府 盡 快 廢 除 對 沖 安 排 就 此, 政 府 可 否 告 知 本 會 : ( 一 ) 有 否 就 按 不 同 模 擬 方 案 修 訂 對 沖 安 排 會 對 社 會 和 經 濟 造 成 的 影 響 進 行 分 析 ; 如 有, 各 模 擬 方 案 的 具 體 內 容 所 採 用 的 分 析 方 法, 以 及 完 成 分 析 的 時 間 表 為 何 ; ( 二 ) 過 去 5 年, 每 年 受 聘 於 各 政 府 部 門 而 其 累 算 權 益 被 用 作 對 沖 的 非 公 務 員 合 約 僱 員 的 下 列 資 料 :(i) 所 涉 人 數 (ii) 被 用 作 對 沖 的 累 算 權 益 的 總 額 (iii) 進 行 對 沖 後 強 積 金 戶 口 內 剩 餘 的 累 算 權 益 總 額, 以 及 (iv) 進 行 對 沖 後 政 府 須 向 有 關 僱 員 支 付 的 遣 散 費 及 長 期 服 務 金 剩 餘 總 額 ( 以 下 表 列 出 ); 2011 年 2012 年 2013 年 2014 年 2015 年 (i) (ii) (iii) (iv) ( 三 ) 是 否 知 悉 過 去 5 年, 每 年 受 聘 於 外 判 服 務 承 辦 商 以 提 供 公 共 服 務 而 其 累 算 權 益 被 用 作 對 沖 的 僱 員 的 下 列 資 料 ( 使 用 與 上 表 相 同 格 式 的 表 格 列 出 有 關 資 料 ): (i) 所 涉 人 數 (ii) 被 用 作 對 沖 的 累 算 權 益 的 總 額 (iii) 進 行 對 沖 後 強 積 金 戶 口 內 剩 餘 的 累 算 權 益 總 額, 以 及 (iv) 進 行 對 沖 後 僱 主 須 向 有 關 僱 員 支 付 的 遣 散 費 及 長 期 服 務 金 剩 餘 總 額 ; 及 ( 四 ) 有 否 計 劃 於 本 屆 立 法 會 會 期 中 止 的 日 期 ( 即 2016 年 7 月 16 日 ) 前 交 代 退 休 保 障 公 眾 諮 詢 的 結 果 ; 如 有, 時 間 表 為 何 ; 如 否, 原 因 為 何? 勞 工 及 福 利 局 局 長 : 主 席, 就 鄧 家 彪 議 員 的 質 詢, 政 府 的 回 應 如 下 :
12 LEGISLATIVE COUNCIL 4 May 2016 ( 一 ) 退 休 保 障 公 眾 諮 詢 仍 有 兩 個 月 的 時 間, 至 本 年 6 月 21 日 結 束 強 制 性 公 積 金 ( 強 積 金 ) 對 沖 是 這 次 諮 詢 中 的 一 個 重 點 議 題, 但 現 時 扶 貧 委 員 會 或 公 眾 諮 詢 的 討 論 尚 未 進 入 具 體 方 案 階 段 政 府 會 在 餘 下 時 間 繼 續 聽 取 不 同 人 士 和 團 體 ( 包 括 學 者 和 智 庫 組 織 等 ) 對 強 積 金 對 沖 的 意 見, 包 括 妥 善 處 理 對 沖 問 題 的 具 體 方 案, 特 別 是 如 何 理 順 遣 散 費 / 長 期 服 務 金 和 強 積 金 之 間 的 關 係, 以 及 政 府 在 過 程 中 可 擔 當 怎 樣 的 角 色 以 助 對 沖 問 題 妥 善 解 決 ( 二 ) 公 務 員 事 務 局 過 往 並 沒 有 收 集 各 局 / 部 門 以 強 積 金 供 款 累 算 權 益, 抵 銷 非 公 務 員 合 約 僱 員 遣 散 費 及 長 期 服 務 金 的 相 關 金 額 和 人 數 數 字 ( 三 ) 政 府 並 非 外 判 服 務 承 辦 商 聘 用 員 工 的 僱 主, 並 沒 有 關 於 該 等 員 工 的 強 積 金 資 料 ( 四 ) 退 休 保 障 公 眾 諮 詢 期 結 束 後, 顧 問 公 司 會 整 理 收 集 到 的 意 見 並 進 行 全 面 和 客 觀 分 析, 隨 後 撰 寫 詳 盡 報 告 提 交 扶 貧 委 員 會 討 論 顧 問 公 司 需 要 一 段 時 間 方 能 完 成 上 述 工 作 消 防 員 的 救 火 行 動 所 顯 露 的 問 題 Issues Revealed by a Fire-fighting Operation by Firemen 2. 陳 家 洛 議 員 : 主 席, 上 月 19 日, 灣 仔 軒 尼 詩 道 一 幢 樓 宇 發 生 一 宗 三 級 火 警 據 報, 消 防 員 擬 從 肇 事 大 廈 的 消 防 裝 置 取 水 進 行 灌 救 時 發 現 水 壓 不 穩, 因 此 需 接 駁 消 防 喉 至 街 道 消 防 栓 ( 俗 稱 街 井 ) 取 水, 再 經 消 防 泵 車 泵 水 灌 救 此 外, 有 8 條 消 防 喉 在 救 火 期 間 破 裂, 加 上 從 雲 梯 向 起 火 單 位 射 出 的 水 初 時 軟 弱 無 力, 消 防 員 需 耗 用 1 個 多 小 時 才 把 火 撲 滅 另 一 方 面, 據 悉 註 冊 承 辦 商 曾 為 肇 事 大 廈 進 行 消 防 裝 置 維 修 工 程, 但 有 關 消 防 裝 置 一 直 未 完 全 合 乎 有 關 規 定 就 此, 政 府 可 否 告 知 本 會 : ( 一 ) 消 防 處 為 處 理 上 述 火 警 而 調 派 的 人 員 車 輛 及 裝 備 的 詳 情 是 甚 麼 ; ( 二 ) 消 防 處 在 上 述 救 火 過 程 中 有 否 要 求 水 務 署 提 供 協 助, 提 高 附 近 街 井 的 水 壓, 以 方 便 灌 救 ; 若 有, 水 務 署 提 供 協 助 的
LEGISLATIVE COUNCIL 4 May 2016 13 詳 情 是 甚 麼, 以 及 水 務 署 提 供 有 關 協 助 是 否 慣 常 做 法 ; 若 是 慣 常 做 法, 既 定 程 序 是 甚 麼 ; ( 三 ) 鑒 於 灣 仔 有 不 少 舊 式 樓 宇, 而 樓 宇 內 的 消 防 裝 置 未 達 最 新 的 要 求, 以 致 消 防 處 需 要 使 用 街 井 取 水 進 行 灌 救, 消 防 處 和 水 務 署 有 否 對 區 內 街 井 的 水 壓 是 否 合 乎 標 準 進 行 定 期 聯 合 檢 查 ; 若 有, 檢 查 的 詳 情 是 甚 麼 ; 若 否, 原 因 是 甚 麼 ; ( 四 ) 消 防 處 有 否 跟 進 肇 事 大 廈 的 消 防 裝 置 未 合 乎 有 關 規 定 的 情 況 ; 若 有, 跟 進 工 作 的 最 新 進 展 是 甚 麼 ; 若 否, 原 因 是 甚 麼 ; 及 ( 五 ) 消 防 處 會 否 就 上 述 救 火 過 程 中 的 問 題 ( 例 如 肇 事 大 廈 消 防 裝 置 水 壓 不 穩 及 消 防 喉 破 裂 ) 進 行 詳 細 調 查 和 跟 進 ; 若 會, 具 體 計 劃 是 甚 麼 ; 若 否, 原 因 是 甚 麼? 保 安 局 局 長 : 主 席, 就 質 詢 的 5 個 部 分, 在 諮 詢 相 關 政 策 局 及 部 門 後, 現 答 覆 如 下 : ( 一 ) 消 防 通 訊 中 心 於 2016 年 4 月 19 日 下 午 12 時 47 分 接 獲 灣 仔 軒 尼 詩 道 一 幢 樓 宇 發 生 火 警 的 報 告, 即 時 調 派 8 輛 消 防 車 及 1 輛 救 護 車 趕 赴 現 場 第 一 輛 消 防 車 於 下 午 12 時 49 分 ( 即 接 報 後 約 2 分 鐘 ) 抵 達 由 於 現 場 火 勢 猛 烈, 現 場 主 管 於 下 午 1 時 03 分 ( 即 到 場 後 約 14 分 鐘 ) 將 火 警 升 為 三 級, 並 召 喚 增 援 更 多 人 手 及 車 輛 到 場 處 理 事 故 火 警 在 下 午 2 時 07 分 被 撲 熄 消 防 處 共 調 派 了 100 名 消 防 和 救 護 人 員 16 輛 消 防 車 及 6 輛 救 護 車 處 理 該 宗 火 警 行 動 中, 消 防 處 調 派 了 兩 隊 煙 帽 隊 分 別 破 門 進 入 兩 個 涉 事 單 位 後, 再 動 用 兩 條 滅 火 喉 在 單 位 內 滅 火 ; 而 在 街 道 上 則 有 兩 輛 旋 轉 台 鋼 梯 車 分 別 升 起 鋼 梯, 靠 近 樓 宇 射 水 作 水 簾, 防 止 火 勢 從 樓 宇 外 牆 蔓 延 至 其 他 樓 層 ( 二 ) 按 既 定 機 制, 當 發 生 三 級 火 警 時, 消 防 通 訊 中 心 會 立 刻 通 知 水 務 署 派 員 到 場 檢 查 涉 事 樓 宇 附 近 街 道 消 防 栓 ( 俗 稱 街 井 ) 的 供 水 情 況 此 外, 如 消 防 處 現 場 主 管 在 進 行 滅 火 及 救 援 行 動 期 間, 認 為 有 需 要 調 整 街 井 水 壓, 亦 會 透 過 消 防
14 LEGISLATIVE COUNCIL 4 May 2016 通 訊 中 心 聯 絡 水 務 署 要 求 協 助 就 是 次 火 警 而 言, 當 火 警 升 為 三 級 後, 消 防 通 訊 中 心 隨 即 按 上 述 機 制 向 水 務 署 要 求 派 員 到 場 協 助 水 務 署 人 員 及 後 到 達 火 警 現 場, 並 確 定 水 務 署 的 供 水 系 統 和 消 防 栓 的 水 壓 維 持 正 常 ( 三 ) 各 區 消 防 局 人 員 ( 包 括 灣 仔 區 ) 會 就 其 轄 下 區 內 的 街 道 消 防 栓 每 半 年 作 一 次 定 期 檢 查, 而 當 消 防 栓 維 修 或 改 裝 後, 消 防 人 員 亦 會 作 額 外 檢 查 如 發 現 消 防 栓 的 水 壓 或 水 量 未 能 合 乎 標 準, 消 防 人 員 會 通 知 水 務 署 跟 進 如 有 需 要, 消 防 處 會 制 訂 緊 急 應 變 計 劃 另 外, 水 務 署 在 灣 仔 區 內 的 主 要 消 防 栓 裝 置 了 24 小 時 的 水 壓 記 錄 儀, 以 便 水 務 署 人 員 定 期 檢 視 區 內 供 水 水 壓 狀 況, 確 保 水 壓 正 常 ( 四 ) 消 防 處 人 員 在 火 警 發 生 後 對 該 樓 宇 的 消 防 裝 置 及 設 備 進 行 調 查, 發 現 該 樓 宇 的 消 防 栓 及 喉 轆 系 統 的 改 善 工 程 仍 在 進 行 中 同 時 消 防 處 亦 發 現 該 系 統 不 在 有 效 的 操 作 狀 態 在 消 防 栓 及 喉 轆 系 統 的 改 善 工 程 方 面, 根 據 消 防 處 向 所 有 註 冊 消 防 裝 置 承 辦 商 ( 註 冊 承 辦 商 ) 發 出 的 通 函 第 3/2008 號, 如 須 關 閉 消 防 裝 置 及 設 備 以 進 行 維 修 工 程, 註 冊 承 辦 商 須 在 工 程 開 始 前 最 少 7 天 通 知 消 防 處 然 而, 消 防 處 僅 在 是 次 火 警 發 生 後 同 日 晚 上, 方 收 到 由 註 冊 承 辦 商 發 出 關 於 該 樓 宇 的 消 防 裝 置 因 工 程 而 關 閉 的 通 知 書 另 一 方 面, 根 據 消 防 ( 裝 置 及 設 備 ) 規 例 ( 第 95B 章 ), 擁 有 裝 置 在 任 何 處 所 內 的 任 何 消 防 裝 置 或 設 備 的 人, 須 保 持 該 等 消 防 裝 置 或 設 備 時 刻 在 有 效 操 作 狀 態, 以 及 每 12 個 月 由 1 名 註 冊 承 辦 商 檢 查 該 等 消 防 裝 置 或 設 備 最 少 1 次 每 當 檢 查 消 防 裝 置 或 設 備 後, 註 冊 承 辦 商 須 於 完 成 檢 查 後 14 天 內, 向 指 示 他 進 行 檢 查 的 人 發 出 一 份 證 明 書 ( 即 消 防 裝 置 及 設 備 年 檢 證 書 ), 並 將 副 本 送 交 消 防 處 根 據 消 防 處 的 紀 錄, 該 樓 宇 最 近 消 防 裝 置 及 設 備 年 檢 證 書 是 由 註 冊 承 辦 商 於 去 年 3 月 發 出, 證 明 樓 宇 的 消 防 裝 置 及 設 備 ( 包 括 消 防 栓 及 喉 轆 系 統 ) 合 乎 規 格, 而 有 關 年 檢 證 書 已 於 今 年 3 月 到 期 但 直 至 火 警 發 生 當 天 (4 月 19 日 ), 消 防 處 仍 未 有 收 到 有 關 該 樓 宇 的 消 防 裝 置 及 設 備 年 檢 證 書
LEGISLATIVE COUNCIL 4 May 2016 15 消 防 處 已 就 有 關 個 案 展 開 調 查, 並 會 聯 絡 相 關 持 份 者, 包 括 註 冊 承 辦 商, 提 供 所 需 資 料 此 外, 消 防 處 亦 已 發 出 信 函, 提 醒 所 有 註 冊 承 辦 商 有 關 因 工 程 而 需 要 關 閉 樓 宇 消 防 裝 置 的 程 序 和 通 報 機 制 ( 五 ) 消 防 處 現 正 跟 進 和 調 查 涉 事 樓 宇 的 消 防 裝 置 及 設 備 的 保 養 事 宜, 如 發 現 有 違 反 消 防 ( 裝 置 及 設 備 ) 規 例 的 情 況, 會 採 取 適 當 的 行 動 消 防 處 不 認 同 是 次 火 警 的 救 火 過 程 有 失 誤 至 於 滅 火 裝 備 方 面, 消 防 處 採 購 的 消 防 喉 全 部 符 合 相 關 的 英 國 標 準 BS6391:2009 此 外, 消 防 處 有 既 定 指 引 檢 查 消 防 喉, 消 防 人 員 在 接 收 新 的 消 防 喉 在 火 場 使 用 後 維 修 後 及 每 12 個 月 均 需 要 為 消 防 喉 進 行 測 試 已 通 過 測 試 的 消 防 喉, 才 可 在 行 動 中 使 用 在 是 次 火 警 中, 共 有 8 條 消 防 喉 受 損, 當 中 除 了 1 條 消 防 喉 懷 疑 被 火 警 現 場 墮 下 的 雜 物 損 壞 外, 其 餘 均 屬 輕 微 破 損, 現 場 的 消 防 人 員 亦 已 立 刻 使 用 其 他 消 防 喉 作 替 換, 以 確 保 滅 火 工 作 不 受 影 響 消 防 處 會 繼 續 在 每 宗 滅 火 行 動 中, 配 備 足 夠 的 備 用 裝 備, 以 應 付 不 同 的 突 發 情 況 離 境 航 機 乘 客 手 提 行 李 的 安 全 檢 查 Security Checks on Cabin Baggage of Departing Air Passengers 3. 郭 家 麒 議 員 : 主 席, 本 年 3 月 28 日, 正 準 備 乘 搭 航 班 前 往 美 國 的 行 政 長 官 幼 女 在 進 入 香 港 國 際 機 場 ( 機 場 ) 禁 區 後, 才 發 覺 遺 留 了 一 件 手 提 行 李 於 禁 區 外, 並 向 航 空 公 司 職 員 求 助 其 後, 航 空 公 司 職 員 從 機 場 保 安 公 司 職 員 手 上 領 回 有 關 行 李, 攜 帶 行 李 通 過 安 全 檢 查 ( 安 檢 ), 然 後 將 行 李 帶 入 禁 區 交 回 物 主 該 事 件 引 起 公 眾 關 注 機 場 的 安 檢 措 施 是 否 有 漏 洞 有 市 民 質 疑 機 場 人 員 ( 包 括 保 安 公 司 及 航 空 公 司 職 員 ) 在 此 事 件 中 有 否 特 事 特 辦, 沒 有 按 安 檢 規 定 行 事 運 輸 及 房 屋 局 ( 運 房 局 ) 局 長 在 4 月 初 表 示, 已 經 要 求 香 港 機 場 管 理 局 ( 機 管 局 ) 就 事 件 向 政 府 提 交 報 告, 但 該 事 件 不 影 響 機 場 安 全 根 據 航 空 保 安 條 例 ( 第 494 章 ) 第 28 條, 航 空 保 安 監 督 可 向 該 條 第 (3) 款 適 用 的 任 何 人 發 出 保 安 指 示, 要 求 他 採 取 指 示 內 指 明 的 措 施, 而 如 任 何 人 無 合 理 辯 解 而 沒 有 遵 從 指 示, 即 屬 犯 罪 此 外, 據 報, 國 際 航 空 運 輸 協
16 LEGISLATIVE COUNCIL 4 May 2016 會 向 聯 合 國 轄 下 國 際 民 用 航 空 組 織 提 交 的 文 件 訂 明, 在 進 行 安 檢 時, 手 提 行 李 必 須 與 物 主 配 對 ( 同 行 同 檢 規 定 ), 並 須 放 於 桌 上 由 物 主 打 開 以 供 安 檢 人 員 檢 查 就 此, 政 府 可 否 告 知 本 會 : ( 一 ) 是 否 知 悉, 過 去 5 年, 每 年 機 場 人 員 代 乘 客 攜 帶 行 李 進 入 禁 區 的 個 案 數 目 及 詳 情 為 何 ; 機 管 局 有 否 就 每 宗 個 案 向 運 房 局 提 交 報 告 ; 公 眾 可 否 取 閱 這 些 報 告 ; 如 可, 途 徑 為 何 ; ( 二 ) 已 進 入 禁 區 但 把 手 提 行 李 遺 留 在 禁 區 外 的 乘 客 可 否 要 求 機 場 人 員 代 他 們 領 回 有 關 行 李 並 帶 入 禁 區 交 回 ; ( 三 ) 運 房 局 局 長 指 是 次 事 件 不 影 響 機 場 安 全 的 具 體 理 據 為 何 ; ( 四 ) 航 空 保 安 監 督 有 否 根 據 上 述 條 文, 就 上 述 同 行 同 檢 規 定 發 出 保 安 指 示 ; 如 有, 在 是 次 事 件 中 有 否 任 何 人 沒 有 遵 從 有 關 指 示 ; 如 有, 當 局 有 否 對 有 關 人 士 採 取 跟 進 行 動 ( 包 括 法 律 行 動 ); 如 有, 詳 情 為 何 ; ( 五 ) 當 局 會 否 要 求 機 管 局 成 立 獨 立 委 員 會, 就 是 次 事 件 進 行 調 查 及 提 交 報 告 ; 如 會, 當 局 會 否 在 收 到 報 告 後 予 以 公 開 ; 及 ( 六 ) 會 否 因 應 是 次 事 件, 全 面 檢 討 現 行 機 場 保 安 措 施 ; 如 會, 詳 情 為 何? 保 安 局 局 長 : 主 席, 就 質 詢 的 6 個 部 分, 在 諮 詢 運 輸 及 房 屋 局 及 民 航 處 後, 現 綜 合 答 覆 如 下 : 香 港 一 直 嚴 格 遵 行 國 際 民 用 航 空 組 織 ( 國 際 民 航 組 織 ) 就 航 空 保 安 的 規 定, 以 制 訂 本 地 的 航 空 保 安 要 求 從 機 場 保 安 的 角 度 而 言, 所 有 乘 客 職 員 及 機 組 人 員, 以 及 他 們 的 行 李, 必 須 先 經 過 嚴 格 的 保 安 檢 查, 才 能 進 入 高 度 保 安 禁 區 及 登 上 飛 機 有 關 旅 客 和 行 李 的 保 安 檢 查, 國 際 民 航 組 織 的 要 求 載 於 國 際 民 用 航 空 公 約 附 件 17 及 國 際 民 航 組 織 的 航 空 保 安 手 冊, 主 要 要 求
LEGISLATIVE COUNCIL 4 May 2016 17 包 括 :(a) 旅 客 及 手 提 行 李 須 經 過 檢 查, 方 可 登 機 ; 以 及 (b) 在 某 些 情 況 下, 檢 查 操 作 員 會 挑 選 行 李 作 第 二 次 檢 查, 包 括 人 手 搜 查 對 手 提 行 李 所 作 的 人 手 搜 查, 必 須 在 行 李 物 主 面 前 進 行, 而 且 行 李 最 好 是 由 旅 客 親 自 打 開 據 了 解, 質 詢 所 提 述 的 國 際 航 空 運 輸 協 會 文 件, 是 該 協 會 在 2008 年 一 個 國 際 民 航 組 織 工 作 會 議 中 發 表 的 有 關 進 行 人 手 搜 查 的 訓 練 之 工 作 文 件, 內 容 所 指 的 是 人 手 搜 查 手 提 行 李 的 程 序 就 今 年 3 月 27 日 晚 上 至 3 月 28 日 凌 晨 發 生 在 香 港 國 際 機 場 的 遺 失 行 李 事 件, 香 港 機 場 管 理 局 ( 機 管 局 ) 於 4 月 25 日 向 政 府 呈 交 報 告, 而 政 府 亦 已 於 同 日 公 開 機 管 局 的 報 告 機 管 局 根 據 當 日 值 勤 報 告 和 機 場 閉 路 電 視 系 統 錄 像, 以 及 由 機 場 保 安 公 司 和 相 關 航 空 公 司 就 事 件 經 過 提 供 的 資 料, 審 視 在 處 理 該 事 件 時, 是 否 符 合 相 關 的 航 空 保 安 要 求 機 管 局 的 報 告 確 認, 事 件 的 處 理 沒 有 違 反 機 場 保 安 規 定 及 國 際 航 空 安 全 標 準 在 機 場 保 安 方 面, 報 告 指 出, 有 關 手 提 行 李 在 離 境 大 堂 被 發 現 後 曾 通 過 爆 炸 品 檢 查 測 試 並 確 認 物 主 ; 行 李 在 進 入 離 境 禁 區 前, 通 過 符 合 國 際 民 航 組 織 規 定 的 X 光 檢 查, 但 無 須 進 行 第 二 次 檢 查 ; 而 當 物 主 上 機 前, 亦 已 按 照 航 班 目 的 地 有 關 當 局 的 要 求, 手 提 行 李 於 登 機 閘 口 再 通 過 保 安 檢 查 經 保 安 局 運 輸 及 房 屋 局 及 民 航 處 審 視 機 管 局 的 報 告 內 容 後, 政 府 同 意 報 告 所 指, 事 件 的 處 理 沒 有 違 反 機 場 保 安 規 定 機 管 局 的 報 告 亦 提 及 機 管 局 處 理 失 物 認 領 的 程 序, 如 已 確 認 物 主 身 份 而 物 主 身 處 禁 區 範 圍, 在 人 手 許 可 的 情 況 下, 機 管 局 或 其 失 物 認 領 服 務 承 辦 商 職 員, 在 職 員 及 有 關 物 件 通 過 所 需 保 安 檢 查 後, 可 把 物 件 帶 進 禁 區 範 圍 歸 還 物 主 在 2015 年 3 月 至 2016 年 3 月 期 間, 共 有 517 宗 機 管 局 及 其 失 物 認 領 服 務 承 辦 商 職 員 將 已 獲 認 領 物 件 帶 入 機 場 禁 區 交 還 物 主 的 個 案 機 管 局 的 報 告 明 確 指 出, 在 遵 守 機 場 保 安 檢 查 規 定 的 前 提 下, 機 管 局 並 沒 有 限 制 航 空 公 司 在 香 港 國 際 機 場 協 助 把 已 獲 認 領 的 物 件 帶 進 禁 區 範 圍, 並 歸 還 有 關 乘 客 至 於 個 別 航 空 公 司 是 否 提 供 此 等 服 務, 是 航 空 公 司 的 決 定 政 府 會 繼 續 密 切 留 意 國 際 民 航 組 織 對 航 空 保 安 的 最 新 要 求 及 更 新, 確 保 香 港 航 空 保 安 的 規 定 與 之 符 合, 以 保 障 航 空 安 全
18 LEGISLATIVE COUNCIL 4 May 2016 2015 年 度 販 運 人 口 報 告 及 保 障 外 籍 家 庭 傭 工 的 權 益 Trafficking in Persons Report 2015 and Protection of Rights of Foreign Domestic Helpers 4. 劉 慧 卿 議 員 : 主 席, 美 國 國 務 院 每 年 發 表 販 運 人 口 報 告, 就 各 國 / 地 區 販 運 人 口 狀 況 進 行 評 估 報 告 按 各 國 / 地 區 政 府 在 打 擊 人 口 販 運 的 表 現 把 有 關 國 家 / 地 區 分 為 三 級, 以 一 級 為 最 佳 去 年 7 月 的 2015 年 度 販 運 人 口 報 告 再 次 將 香 港 列 為 二 級, 並 指 出 香 港 是 販 運 人 口 作 色 情 賣 淫 及 強 迫 勞 工 的 目 的 地 轉 運 地 及 來 源 地 報 告 特 別 強 調 本 港 有 剝 削 外 籍 家 庭 傭 工 ( 外 傭 ) 的 情 況 : 部 分 受 聘 於 私 人 住 所 的 外 傭 成 為 強 迫 勞 工 的 受 害 者 ( 當 中 有 外 傭 表 示 每 天 需 工 作 17 小 時 ) 部 分 職 業 介 紹 所 ( 包 括 外 傭 中 介 公 司 ) 收 取 超 出 法 例 規 定 的 求 職 者 佣 金, 更 有 被 僱 主 虐 待 的 外 傭 因 擔 心 失 去 工 作 及 無 力 償 還 債 務 而 不 願 意 作 出 舉 報 就 此, 行 政 機 關 可 否 告 知 本 會 : ( 一 ) 當 局 至 今 推 行 了 甚 麼 新 措 施, 以 回 應 上 述 報 告 對 本 港 提 出 的 質 疑 ; 當 局 在 制 訂 打 擊 人 口 販 運 的 措 施 時, 會 否 以 上 述 報 告 日 後 把 香 港 列 為 一 級 作 目 標 ; ( 二 ) 鑒 於 當 局 表 示, 勞 工 處 自 2014 年 4 月 增 加 人 手, 以 加 強 對 職 業 介 紹 所 的 巡 查 工 作, 而 巡 查 次 數 已 由 過 往 每 年 1 300 次 增 加 至 1 800 次 ( 增 幅 達 38%), 勞 工 處 增 加 人 手 的 詳 情 為 何 ; ( 三 ) 過 去 3 年, 職 業 介 紹 所 的 總 數 及 勞 工 處 巡 查 職 業 介 紹 所 的 次 數 為 何 ; 為 應 付 巡 查 工 作 量 及 相 關 投 訴 個 案 不 斷 增 加 的 情 況, 當 局 會 否 考 慮 進 一 步 增 加 人 手 ; 如 會, 詳 情 為 何 ; 如 否, 原 因 為 何 ; 及 ( 四 ) 過 去 5 年, 因 違 例 而 遭 檢 控 的 職 業 介 紹 所 數 目 它 們 所 涉 罪 行, 以 及 法 庭 對 被 定 罪 的 職 業 介 紹 所 施 加 的 懲 罰 一 般 為 何? 勞 工 及 福 利 局 局 長 : 主 席, 就 劉 慧 卿 議 員 的 質 詢, 經 諮 詢 保 安 局 後, 我 綜 合 答 覆 如 下 : ( 一 ) 美 國 國 務 院 2015 年 度 販 運 人 口 報 告 對 政 府 過 去 在 打 擊 販 運 人 口 方 面 的 成 果 予 以 肯 定, 但 報 告 內 部 分 描 述 未 能 充 分 反 映 政 府 對 打 擊 販 運 人 口 的 積 極 承 擔 及 努 力 政 府 尤 其
( 二 ) 至 ( 四 ) LEGISLATIVE COUNCIL 4 May 2016 19 不 同 意 報 告 所 指 香 港 是 販 運 男 性 女 性 及 兒 童 被 迫 作 色 情 賣 淫 及 強 迫 勞 工 的 目 的 地 轉 運 地 及 來 源 地 香 港 的 法 例 已 為 執 法 部 門 提 供 全 面 的 法 律 框 架, 為 執 法 部 門 的 工 作 提 供 堅 實 的 基 礎 透 過 跨 部 門 協 作, 政 府 打 擊 販 運 人 口 的 措 施 包 括 辨 識 受 害 人 執 法 檢 控 保 護 受 害 人 及 國 際 合 作 等 方 面 每 年, 數 以 百 計 的 執 法 人 員 會 接 受 有 關 販 運 人 口 及 識 別 受 害 人 的 專 業 訓 練 警 方 及 入 境 事 務 處 亦 將 更 新 鑒 辨 受 害 人 指 引, 以 更 全 面 分 析 案 情 並 確 保 真 正 受 害 人 能 得 到 適 切 援 助 執 法 部 門 會 嚴 正 處 理 任 何 舉 報, 並 與 各 國 領 事 館 及 非 政 府 組 織 密 切 聯 繫, 聯 手 打 擊 有 關 罪 犯 勞 工 處 職 業 介 紹 所 事 務 科 ( 事 務 科 ) 負 責 執 行 僱 傭 條 例 ( 第 57 章 ) 第 XII 部 及 職 業 介 紹 所 規 例 ( 第 57A 章 ), 並 透 過 進 行 例 行 和 突 擊 巡 查 調 查 投 訴 及 對 涉 嫌 違 法 的 職 業 介 紹 所 提 出 檢 控 等 執 法 行 動, 規 管 職 業 介 紹 所 事 務 科 已 於 過 去 兩 個 財 政 年 度 增 加 人 手 ; 在 2014-2015 年 度 及 2015-2016 年 度, 事 務 科 分 別 有 8 名 及 11 名 勞 工 事 務 主 任 職 系 人 員, 並 會 在 2016-2017 年 度 進 一 步 增 加 4 名 勞 工 事 務 主 任 職 系 人 員, 以 加 強 對 職 業 介 紹 所 的 監 管 為 促 進 業 界 的 專 業 水 平 和 服 務 質 素, 勞 工 處 處 長 擬 發 布 實 務 守 則, 並 指 明 職 業 介 紹 所 在 營 運 時 必 須 依 循 勞 工 處 正 就 守 則 草 擬 本 進 行 諮 詢 勞 工 處 會 考 慮 在 諮 詢 期 間 收 集 到 的 意 見, 並 在 修 訂 後 頒 布 守 則, 要 求 職 業 介 紹 所 遵 守 勞 工 處 會 適 時 檢 討 人 手 安 排, 以 配 合 有 關 執 行 僱 傭 條 例 第 XII 部 職 業 介 紹 所 規 例 及 職 業 介 紹 所 實 務 守 則 的 工 作 此 外, 勞 工 處 亦 會 繼 續 透 過 不 同 的 宣 傳 教 育 工 作, 以 提 高 外 籍 家 庭 傭 工 ( 外 傭 ) 外 傭 僱 主 及 職 業 介 紹 所 對 各 方 權 責 的 認 知 過 去 3 年 職 業 介 紹 所 的 數 目 和 巡 查 數 字, 以 及 過 去 5 年 被 定 罪 的 職 業 介 紹 所 的 數 字 及 詳 情 載 於 附 表
20 LEGISLATIVE COUNCIL 4 May 2016 附 表 表 一 :2013 年 至 2015 年 職 業 介 紹 所 數 目 及 巡 查 數 字 2013 年 2014 年 2015 年 職 業 介 紹 所 數 目 2 570 間 2 715 間 2 855 間 巡 查 職 業 介 紹 所 的 次 數 1 341 次 1 806 次 1 803 次 表 二 :2011 年 至 2015 年 被 定 罪 的 職 業 介 紹 所 的 數 字 及 詳 情 被 成 功 檢 控 職 業 介 紹 所 數 目 2011 年 2012 年 2013 年 2014 年 2015 年 5 間 2 間 5 間 4 間 12 間 註 : 被 定 罪 的 職 業 介 紹 所 所 涉 罪 行 包 括 濫 收 外 傭 佣 金 無 牌 經 營 職 業 介 紹 所 未 有 展 示 牌 照 或 收 取 求 職 者 佣 金 最 高 限 額 的 附 表 2 未 有 按 法 定 時 限 通 知 勞 工 處 有 關 管 理 層 或 營 業 地 址 的 變 動 在 刑 罰 方 面, 因 濫 收 外 傭 佣 金 或 無 牌 經 營 職 業 介 紹 所 而 被 定 罪 的 有 關 個 案 分 別 被 判 罰 款 1,500 元 至 45,000 元 不 等 因 未 有 展 示 牌 照 或 附 表 2 未 有 按 法 定 時 限 通 知 勞 工 處 有 關 管 理 層 或 營 業 地 址 的 變 動 而 被 定 罪 的 有 關 職 業 介 紹 所 分 別 被 罰 款 800 元 至 4,500 元 不 等 尚 未 展 開 的 康 樂 及 文 化 設 施 工 程 計 劃 和 有 關 的 規 劃 標 準 Leisure and Cultural Services Projects Which have not yet Commenced and Relevant Planning Standards 5. 葛 珮 帆 議 員 : 主 席, 現 時 全 港 有 不 少 多 年 前 已 分 別 由 兩 個 前 市 政 局 或 有 關 區 議 會 通 過 進 行 的 康 樂 及 文 化 設 施 工 程 計 劃 至 今 尚 未 展 開 該 等 工 程 計 劃 包 括 : 馬 鞍 山 鞍 祿 街 毗 鄰 馬 鞍 山 警 署 的 馬 鞍 山 第 103 區 體 育 館 馬 鞍 山 恒 明 街 及 恒 輝 街 交 界 旁 的 馬 鞍 山 第 90 區 地 區 休 憩 用 地 西 貢 第 4 區 體 育 館 及 市 鎮 廣 場 等 據 報, 有 不 少 市 民 認 為 社 區 的 文 娛 康 樂 設 施 及 活 動 空 間 不 足, 而 政 府 的 規 劃 亦 有 欠 周 詳 就 此, 政 府 可 否 告 知 本 會 : ( 一 ) 會 否 考 慮 在 向 本 會 財 務 委 員 會 申 請 撥 款 時, 把 上 述 工 程 計 劃 的 撥 款 申 請 與 全 港 性 工 程 項 目 的 撥 款 申 請 分 隊 排 列, 以 期 減 少 前 者 需 輪 候 審 批 的 時 間 ;
LEGISLATIVE COUNCIL 4 May 2016 21 ( 二 ) 現 時 有 多 少 項 上 述 的 工 程 計 劃 仍 未 獲 撥 款 進 行 ; 當 局 預 計 何 時 向 本 會 提 交 有 關 工 程 計 劃 的 撥 款 申 請 ( 以 表 詳 細 列 出 ); 及 ( 三 ) 鑒 於 政 府 會 按 香 港 規 劃 標 準 與 準 則 的 規 劃 標 準 提 供 各 區 的 休 憩 用 地 及 康 樂 設 施, 但 現 時 有 不 少 地 區 ( 例 如 沙 田 及 將 軍 澳 ) 的 有 關 設 施 工 程 計 劃 卻 因 欠 缺 土 地 或 未 獲 撥 款 而 遲 遲 未 展 開, 目 前 分 別 有 哪 些 地 區 已 符 合 及 未 符 合 有 關 的 規 劃 標 準 ; 鑒 於 市 民 對 該 等 設 施 的 需 求 較 以 往 殷 切, 政 府 會 否 重 新 檢 討 有 關 的 標 準 ; 如 會, 詳 情 及 時 間 表 為 何 ; 如 否, 原 因 為 何? 民 政 事 務 局 局 長 : 主 席, 就 質 詢 的 3 個 部 分, 我 現 答 覆 如 下 : ( 一 ) 政 府 擬 定 財 務 委 員 會 ( 財 委 會 ) 每 次 會 議 的 議 程 項 目 及 次 序 時, 均 會 通 盤 考 慮 各 項 建 議 的 緩 急 先 後 是 否 已 完 成 諮 詢, 以 及 財 委 會 的 審 議 進 度 等 因 素 政 府 會 一 如 既 往, 與 工 務 小 組 委 員 會 及 財 委 會 各 委 員 緊 密 合 作, 以 期 能 適 時 完 成 審 議 有 關 項 目 ( 二 ) 康 樂 及 文 化 事 務 署 ( 康 文 署 ) 每 年 均 會 向 立 法 會 民 政 事 務 委 員 會 報 告 兩 個 前 市 政 局 遺 留 下 來 的 139 項 康 樂 及 文 化 設 施 工 程 計 劃 的 最 新 情 況, 而 最 近 一 次 的 報 告 已 於 2015 年 11 月 呈 交 截 止 2016 年 3 月 底, 該 139 項 工 程 計 劃 中 有 63 項 已 完 成 7 項 正 在 興 建 或 已 獲 立 法 會 撥 款 2 項 已 提 交 立 法 會 審 議, 並 等 待 財 委 會 撥 款,17 項 諮 詢 區 議 會 後 決 定 擱 置 或 取 消 餘 下 的 50 項 中 有 9 項 已 完 成 局 部 發 展 8 項 已 達 較 後 期 規 劃 階 段 3 項 現 正 進 行 前 期 規 劃 工 作 9 項 正 在 覆 檢, 而 21 項 未 能 取 得 土 地 或 被 區 議 會 列 為 較 後 處 理 的 項 目 這 些 工 程 計 劃 的 資 料 詳 列 於 附 件 一 此 外, 在 社 區 重 點 項 目 計 劃 下 共 有 13 項 由 區 議 會 主 導 與 地 區 民 生 文 化 及 康 樂 發 展 有 關 的 工 程 仍 未 獲 撥 款 進 行, 有 關 項 目 的 撥 款 申 請 見 附 件 二 地 區 工 程 會 繼 續 按 基 本 工 程 計 劃 的 既 定 程 序 推 展, 推 展 所 需 的 時 間 視 乎 一 系 列 的 因 素, 包 括 個 別 工 程 項 目 的 迫 切 性 範 圍 複 雜 程 度 持 份 者 ( 包 括 相 關 區 議 會 ) 意 見 和 可
22 LEGISLATIVE COUNCIL 4 May 2016 用 資 源 等 當 工 程 計 劃 獲 批 撥 款 後, 我 們 會 盡 快 動 工 及 按 時 完 成 工 程, 以 期 盡 早 開 放 設 施 予 市 民 使 用 ( 三 ) 香 港 規 劃 標 準 與 準 則 ( 標 準 與 準 則 ) 第 四 章 康 樂 休 憩 用 地 及 綠 化 列 載 主 要 康 樂 活 動 設 施 的 供 應 標 準, 以 及 康 樂 用 途 建 築 物 的 供 應 標 準 籌 劃 和 提 供 各 類 康 樂 設 施 的 工 作, 涉 及 多 個 不 同 機 構 和 團 體 公 營 機 構 提 供 的 康 樂 設 施, 主 要 是 由 康 文 署 提 供 予 公 眾 使 用 的 康 樂 設 施, 以 及 由 香 港 房 屋 委 員 會 在 公 營 房 屋 範 圍 提 供 予 居 民 使 用 的 康 樂 設 施 康 文 署 轄 下 各 區 休 憩 用 地 及 康 樂 設 施 的 面 積 及 數 目, 載 於 附 件 三 政 府 會 繼 續 參 考 標 準 與 準 則 所 載 的 指 引 規 劃 康 樂 和 休 憩 設 施, 也 會 同 時 考 慮 體 育 發 展 的 政 策 目 標 現 有 設 施 的 使 用 率 研 究 調 查 所 顯 示 公 眾 對 不 同 體 育 運 動 的 喜 好 區 議 會 和 相 關 體 育 團 體 的 意 見, 以 及 由 政 府 及 非 政 府 機 構 所 提 供 有 關 設 施 的 水 平 等, 以 提 供 設 施 滿 足 市 民 的 需 要 鑒 於 標 準 與 準 則 相 關 的 章 節 上 一 次 全 面 檢 討 已 經 是 1998 年, 民 政 事 務 局 於 去 年 在 體 育 委 員 會 之 下 成 立 體 育 設 施 工 作 小 組, 以 審 視 各 類 體 育 設 施 的 需 求 程 度, 並 研 究 是 否 有 需 要 修 訂 和 如 何 修 訂 現 行 的 標 準 與 準 則, 使 之 更 能 配 合 需 求 情 況 我 們 參 考 工 作 小 組 的 意 見 後, 計 劃 委 託 顧 問 就 香 港 體 育 設 施 的 供 求 情 況 進 行 研 究, 並 為 未 來 體 育 設 施 的 供 應 提 出 建 議, 以 配 合 政 府 的 體 育 發 展 政 策 目 標 工 作 小 組 希 望 在 2017 年 完 成 有 關 的 檢 討 工 作 和 提 出 初 步 建 議 附 件 一 仍 未 獲 撥 款 的 兩 個 前 市 政 局 工 程 項 目 (1) 已 完 成 局 部 發 展 的 項 目 地 區 工 程 名 稱 1 東 區 鯉 魚 門 公 園 及 度 假 村 的 營 地 設 施 改 善 工 程 2 南 區 赤 柱 正 灘 重 新 鋪 沙 工 程 3 油 尖 旺 西 九 龍 填 海 區 地 區 公 園
地 區 LEGISLATIVE COUNCIL 4 May 2016 23 工 程 名 稱 4 觀 塘 藍 田 公 園 ( 第 II 期 )( 即 馬 游 塘 中 堆 填 區 ) 5 離 島 長 洲 觀 音 灣 泳 灘 服 務 館 6 沙 田 馬 鞍 山 第 90 區 地 區 休 憩 用 地 7 沙 田 沙 田 第 11 區 地 區 休 憩 用 地 8 荃 灣 近 水 灣 泳 灘 設 施 改 善 工 程 9 元 朗 洪 水 橋 市 鎮 廣 場 (2) 已 提 交 立 法 會 審 議 地 區 工 程 名 稱 1 深 水 埗 深 水 埗 西 北 九 龍 填 海 區 六 號 地 盤 體 育 館 五 (1) 人 足 球 場 及 公 共 圖 書 館 設 施 (2) 2 大 埔 大 埔 第 1 區 體 育 館 社 區 會 堂 及 足 球 場 註 : (1) 在 2016 年 4 月 23 日 已 獲 立 法 會 工 務 小 組 委 員 會 通 過, 將 盡 快 提 交 財 委 會 審 議 原 有 工 程 名 稱 是 通 州 街 市 政 大 廈 (2) 在 2016 年 4 月 23 日 已 獲 立 法 會 工 務 小 組 委 員 會 通 過, 將 盡 快 提 交 財 委 會 審 議 原 有 工 程 項 目 是 大 埔 新 文 娛 中 心, 由 於 政 府 正 籌 劃 於 北 區 ( 粉 嶺 ) 興 建 服 務 整 個 新 界 東 的 跨 區 文 化 中 心, 因 此 康 文 署 正 籌 劃 提 升 現 有 大 埔 文 娛 中 心 的 設 施 大 埔 區 議 會 轄 下 地 區 設 施 管 理 委 員 會 分 別 於 2009 年 7 月 及 2010 年 1 月 討 論 有 關 事 項, 並 支 持 是 項 提 升 工 程 計 劃 (3) 已 達 較 後 期 規 劃 階 段 的 項 目 地 區 工 程 名 稱 1 東 區 鰂 魚 涌 公 園 第 II 期 ( 第 2 和 3 階 段 ) 2 北 區 粉 嶺 / 上 水 第 47 及 48 區 地 區 休 憩 用 地 ( 第 一 期 ) 3 北 區 新 界 東 文 化 中 心 4 屯 門 屯 門 第 27 區 ( 三 聖 ) 地 區 休 憩 用 地 5 屯 門 屯 門 第 17 區 ( 工 業 城 ) 康 樂 場 地 及 毗 鄰 土 地 6 大 埔 大 埔 第 6 區 鄰 舍 休 憩 用 地 7 大 埔 (3) 大 埔 第 33 區 11 人 人 造 草 地 足 球 暨 欖 球 場 8 荃 灣 自 然 生 態 公 園 ( 荃 灣 曹 公 潭 谷 ) 註 : (3) 原 有 工 程 名 稱 是 大 埔 第 33 區 遊 樂 場
24 LEGISLATIVE COUNCIL 4 May 2016 (4) 現 正 進 行 前 期 規 劃 工 作 的 項 目 地 區 工 程 名 稱 1 西 貢 西 貢 第 4 區 綜 合 大 樓 市 鎮 廣 場 及 重 建 惠 民 路 遊 樂 場 2 大 埔 大 埔 船 灣 堆 填 區 高 爾 夫 球 場 3 元 朗 錦 田 八 鄉 體 育 館 (5) 正 在 覆 檢 中 的 項 目 地 區 工 程 名 稱 1 灣 仔 摩 頓 臺 的 新 網 球 中 心 連 停 車 場 2 沙 田 沙 田 公 共 圖 書 館 擴 展 工 程 3 沙 田 馬 鞍 山 第 103 區 體 育 館 4 沙 田 重 新 發 展 沙 田 火 炭 熟 食 市 場 5 離 島 離 島 區 文 娛 中 心 6 西 貢 在 西 貢 區 將 軍 澳 第 66 區 興 建 的 文 娛 中 心 7 屯 門 紅 樓 公 園 ( 青 山 農 場 舊 址 ) 8 元 朗 元 朗 第 12 區 體 育 館 9 元 朗 元 朗 舊 墟 鄰 舍 休 憩 用 地 (6) 未 能 取 得 土 地 / 被 區 議 會 列 為 較 後 處 理 項 目 地 區 工 程 名 稱 (i) 未 能 取 得 土 地 1 九 龍 城 老 龍 坑 公 園 2 深 水 埗 荔 枝 角 公 園 第 III 期 ( 室 內 康 樂 中 心 第 IB 階 段 ) 3 油 尖 旺 西 九 龍 填 海 區 D10 道 路 旁 的 休 憩 用 地 發 展 4 大 埔 大 埔 第 74 區 大 尾 督 水 上 活 動 中 心 擴 展 工 程 (ii) 區 議 會 列 為 較 後 處 理 項 目 5 深 水 埗 長 沙 灣 遊 樂 場 改 善 工 程 6 觀 塘 啟 德 公 園 7 北 區 粉 嶺 / 上 水 第 20 區 鄰 舍 休 憩 用 地 8 北 區 粉 嶺 / 上 水 第 17 區 地 區 休 憩 用 地 9 北 區 粉 嶺 / 上 水 第 27D 區 地 區 休 憩 用 地 10 北 區 粉 嶺 / 上 水 第 4 區 ( 餘 段 ) 地 區 休 憩 用 地 11 北 區 粉 嶺 / 上 水 第 37 區 地 區 休 憩 用 地 12 大 埔 大 埔 第 6 區 體 育 館 13 大 埔 大 埔 第 31 區 下 坑 鄉 村 遊 樂 場
地 區 LEGISLATIVE COUNCIL 4 May 2016 25 14 大 埔 大 埔 第 32 區 鄰 舍 休 憩 用 地 15 荃 灣 荃 灣 第 2 區 地 區 休 憩 用 地 16 荃 灣 荃 灣 第 3 區 地 區 休 憩 用 地 17 元 朗 錦 田 游 泳 池 場 館 工 程 名 稱 18 元 朗 洪 水 橋 鄰 舍 休 憩 用 地 第 I 期 工 程 19 元 朗 元 朗 第 12 區 運 動 場 館 及 地 區 休 憩 用 地 20 元 朗 洪 水 橋 鄰 舍 休 憩 用 地 第 II 期 工 程 21 元 朗 洪 水 橋 綜 合 大 樓 社 區 重 點 項 目 計 劃 下 與 地 區 民 生 文 化 及 康 樂 發 展 有 關 而 仍 未 獲 撥 款 的 項 目 附 件 二 地 區 項 目 撥 款 申 請 進 度 ( 截 至 2016 年 4 月 30 日 ) 1 東 區 東 區 文 化 廣 場 在 2016 年 4 月 20 日 已 獲 立 2 觀 塘 觀 塘 崇 仁 街 升 降 機 塔 法 會 工 務 小 組 委 員 會 通 3 九 龍 城 活 化 和 發 展 牛 棚 後 方 用 地 過, 有 待 財 委 會 批 准 撥 款 4 油 尖 旺 油 尖 旺 多 元 文 化 活 動 中 心 5 大 埔 改 裝 大 埔 官 立 中 學 作 藝 術 中 心 6 元 朗 興 建 元 朗 區 綜 合 服 務 大 樓 7 屯 門 活 化 屯 門 河 及 市 中 心 環 境 8 推 動 屯 門 青 少 年 發 展 在 2016 年 4 月 20 日 已 獲 立 法 會 工 務 小 組 委 員 會 通 過, 需 於 財 委 會 分 開 表 決, 將 盡 快 連 同 項 目 的 非 工 程 部 分 一 併 提 交 財 委 會 審 議 9 灣 仔 興 建 摩 頓 臺 活 動 中 心 已 列 入 立 法 會 工 務 小 組 委 10 觀 塘 觀 塘 海 濱 音 樂 噴 泉 員 會 議 程, 有 待 審 議 11 大 埔 改 善 林 村 許 願 廣 場 的 旅 遊 配 套 設 施
26 LEGISLATIVE COUNCIL 4 May 2016 地 區 項 目 12 西 貢 建 設 將 軍 澳 文 物 行 山 徑 及 歷 史 風 物 資 料 館 13 重 建 橋 咀 碼 頭 撥 款 申 請 進 度 ( 截 至 2016 年 4 月 30 日 ) 在 2016 年 4 月 12 日 已 獲 立 法 會 民 政 事 務 委 員 會 支 持, 將 盡 快 提 交 工 務 小 組 委 員 會 審 議 康 樂 及 文 化 事 務 署 轄 下 各 區 休 憩 及 康 樂 場 地 的 面 積 及 數 量 ( 截 至 2015 年 9 月 30 日 的 已 刊 憲 場 地 ) 分 區 休 憩 和 康 樂 場 地 面 積 ( 公 頃 ) # * 數 目 中 西 區 71.4 126 灣 仔 51 84 東 區 146 122 南 區 151 94 深 水 埗 95.1 72 油 尖 旺 77.2 107 九 龍 城 104.4 92 黃 大 仙 76.7 64 觀 塘 108.6 123 離 島 166.2 97 屯 門 191.5 90 元 朗 180.2 123 葵 青 111.4 95 荃 灣 140 81 北 區 132.7 148 大 埔 112.5 82 沙 田 182.6 101 西 貢 175.9 73 合 共 2 274.4 1 774 附 件 三 註 : # 包 括 室 內 及 室 外 的 康 樂 設 施 用 地 和 路 邊 美 化 市 容 地 * 包 括 體 育 館 大 球 場 運 動 場 大 型 公 園 公 園 / 花 園 / 休 憩 處 泳 灘 泳 池 水 上 活 動 中 心 及 度 假 營
LEGISLATIVE COUNCIL 4 May 2016 27 智 能 交 通 管 理 Smart Traffic Management 6. 莫 乃 光 議 員 : 主 席, 政 府 於 去 年 及 今 年 的 施 政 報 告 均 提 出 研 究 建 設 智 慧 城 市 智 慧 城 市 是 利 用 智 能 科 技 改 造 和 提 升 城 市 的 系 統 運 作 和 服 務, 從 而 優 化 城 市 的 功 能 此 外, 智 能 科 技 有 助 於 管 理 交 通 及 紓 緩 交 通 擠 塞 就 此, 政 府 可 否 告 知 本 會 : ( 一 ) 當 局 正 研 究 在 政 府 收 費 隧 道 和 道 路 的 人 手 收 費 亭 設 置 的 停 車 拍 卡 式 電 子 繳 費 設 施 所 涉 的 (i) 技 術 詳 情 (ii) 開 發 及 運 作 成 本 及 (iii) 道 路 及 隧 道 名 稱, 以 及 (iv) 預 計 該 等 設 施 的 啟 用 日 期 為 何 ; ( 二 ) 就 第 ( 一 ) 項 的 停 車 拍 卡 式 電 子 繳 費 設 施 而 言, 當 局 將 會 引 進 的 (i) 流 動 收 費 技 術, 以 及 (ii) 支 援 該 等 設 施 的 流 動 繳 費 方 法, 以 及 與 該 等 方 法 相 關 的 功 能 為 何 ; 當 局 在 進 行 有 關 研 究 時, 有 否 諮 詢 相 關 業 界 人 士 的 意 見 ; 如 有, 諮 詢 的 詳 情 為 何 ; 如 否, 原 因 為 何 ; ( 三 ) 當 局 正 進 行 的 新 一 代 停 車 收 費 錶 ( 新 收 費 錶 ) 試 驗 計 劃 所 涉 的 收 費 錶 位 置 及 數 目 ( 按 區 議 會 分 區 列 出 有 關 資 料 ); ( 四 ) 就 第 ( 三 ) 項 的 試 驗 計 劃 而 言,(i) 支 援 該 計 劃 的 流 動 繳 費 方 法, 以 及 與 該 等 方 法 相 關 的 功 能 (ii) 曾 進 行 實 地 測 試 計 劃 的 地 點, 以 及 (iii) 開 發 及 運 作 成 本 ; 當 局 有 否 計 劃 把 所 有 路 旁 停 車 位 的 收 費 錶 更 換 為 新 收 費 錶 ; 如 有, 詳 情 為 何 ; 如 否, 原 因 為 何 ; ( 五 ) 當 局 有 否 研 究 在 引 入 新 收 費 錶 的 同 時, 向 使 用 環 保 車 輛 的 司 機 提 供 泊 車 優 惠, 以 鼓 勵 更 多 市 民 採 用 該 等 車 輛 ; 當 局 有 否 研 究 引 入 可 按 照 泊 車 位 地 點 及 使 用 率, 以 及 車 輛 平 均 停 泊 時 間 等 因 素 實 時 調 整 泊 車 費 的 收 費 錶, 以 調 節 路 旁 泊 車 位 的 供 求 情 況 ; 如 有 研 究, 詳 情 為 何 ; 如 否, 原 因 為 何 ; 當 局 會 否 開 放 泊 車 位 使 用 率 的 實 時 數 據, 以 便 利 司 機 選 擇 駕 駛 路 線 及 停 泊 位 置 ; 如 會 開 放 該 等 數 據, 詳 情 為 何 ; 如 否, 原 因 為 何 ; 及
28 LEGISLATIVE COUNCIL 4 May 2016 ( 六 ) 鑒 於 當 局 剛 完 成 中 環 及 其 鄰 近 地 區 推 行 的 電 子 道 路 收 費 先 導 計 劃 的 公 眾 參 與 活 動, 以 及 正 計 劃 更 新 運 輸 署 的 運 輸 資 訊 系 統, 當 局 會 否 研 究 如 何 使 該 兩 項 工 作 所 涉 的 電 腦 系 統, 與 上 述 各 項 的 電 子 繳 費 設 施 所 涉 的 電 腦 系 統 兼 容, 並 採 用 統 一 及 開 放 的 資 訊 格 式, 以 便 利 市 民 使 用 該 等 系 統, 以 及 鼓 勵 公 私 營 機 構 利 用 有 關 數 據 進 行 交 通 研 究 ; 如 會 進 行 研 究, 詳 情 為 何 ; 如 否, 原 因 為 何? 運 輸 及 房 屋 局 局 長 : 主 席, 就 莫 乃 光 議 員 質 詢 的 各 個 部 分, 現 答 覆 如 下 ( 一 ) 及 ( 二 ) 運 輸 署 獲 得 立 法 會 財 務 委 員 會 撥 款, 在 7 條 政 府 收 費 行 車 隧 道 和 道 路 ( 即 香 港 仔 隧 道 海 底 隧 道 獅 子 山 隧 道 城 門 隧 道 將 軍 澳 隧 道 青 嶼 幹 線 和 青 沙 公 路 ) 引 入 停 車 拍 卡 式 電 子 繳 費 設 施, 以 便 為 駕 駛 人 士 提 供 另 一 付 費 方 式 ( 即 使 用 非 接 觸 式 智 能 卡 ) 的 選 擇 運 輸 署 在 獲 得 撥 款 後, 一 直 與 機 電 工 程 署 就 項 目 的 技 術 細 節 積 極 進 行 預 備 及 前 期 工 作, 當 中 主 要 包 括 安 排 改 裝 各 條 政 府 收 費 行 車 隧 道 和 道 路 現 有 的 人 手 收 費 系 統 安 裝 電 子 繳 費 設 施, 以 及 訂 定 提 供 電 子 繳 費 服 務 承 辦 商 的 合 約 要 求 及 細 則 現 時 改 裝 人 手 收 費 系 統 的 工 作 已 完 成 在 未 來 約 兩 個 月 內, 經 公 開 招 標 的 承 辦 商 會 開 展 電 子 繳 費 設 施 的 系 統 設 計 ; 運 輸 署 亦 會 公 開 招 標 遴 選 提 供 電 子 繳 費 服 務 的 承 辦 商 我 們 須 就 電 子 繳 費 進 行 附 屬 法 例 修 訂, 有 關 建 議 將 於 今 年 內 諮 詢 立 法 會 交 通 事 務 委 員 會 我 們 預 計 停 車 拍 卡 式 電 子 繳 費 設 施, 可 於 2017 年 年 中 起 分 階 段 在 上 述 7 條 政 府 收 費 行 車 隧 道 及 道 路 投 入 服 務, 詳 情 屆 時 公 布 整 個 計 劃 的 成 本 費 用 預 算 約 為 4,553 萬 元, 而 營 運 開 支 預 計 為 每 年 1,500 萬 元 運 輸 署 計 劃 採 納 現 時 市 面 普 遍 的 非 接 觸 式 智 能 卡 收 費 技 術 駕 駛 人 士 只 需 在 讀 卡 器 的 最 少 2 厘 米 範 圍 內, 手 持 指 定 非 接 觸 式 智 能 卡, 讀 卡 器 就 能 感 應 到 智 能 卡 的 資 料 以 進 行
( 三 ) 及 ( 四 ) LEGISLATIVE COUNCIL 4 May 2016 29 交 易 運 輸 署 會 透 過 公 開 招 標, 揀 選 提 供 電 子 繳 費 服 務 的 承 辦 商 在 訂 定 招 標 要 求 時, 署 方 曾 多 次 諮 詢 市 場 上 有 關 服 務 的 不 同 供 應 商 的 意 見, 以 了 解 停 車 拍 卡 式 電 子 繳 費 設 施 在 市 場 上 的 現 有 運 作 模 式 和 技 術 發 展 現 時 全 港 共 有 約 9 800 個 電 子 收 費 錶, 支 援 合 共 約 18 000 個 收 費 路 旁 停 車 位 政 府 會 推 出 新 停 車 收 費 錶 系 統 試 驗 計 劃, 研 究 引 進 附 設 新 特 點 和 功 能 的 新 一 代 停 車 收 費 錶, 包 括 測 試 不 同 的 繳 費 方 法 ( 例 如 採 用 交 易 速 度 更 快 的 新 型 號 讀 卡 器 以 接 受 八 達 通 卡 及 其 他 非 接 觸 式 交 易 繳 費 卡 付 費 ), 以 及 透 過 無 線 通 訊 技 術 提 升 系 統 功 能 ( 例 如 自 動 上 載 交 易 和 使 用 數 據, 以 及 加 設 故 障 預 警 ) 等 政 府 透 過 公 開 招 標 已 遴 選 提 供 新 停 車 收 費 錶 系 統 的 供 應 商, 現 正 就 新 系 統 和 功 能 進 行 設 計 工 作 實 地 測 試 將 在 油 尖 旺 灣 仔 元 朗 及 西 貢 4 區 共 約 120 個 收 費 路 旁 停 車 位 進 行, 現 階 段 未 落 實 新 收 費 錶 的 確 實 位 置 我 們 將 於 本 月 向 立 法 會 提 交 相 關 的 法 例 修 訂, 好 讓 實 地 測 試 可 在 2016 年 第 四 季 展 開, 以 期 在 2017 年 第 四 季 完 成 試 驗 計 劃 的 開 支 估 計 約 為 380 萬 元 我 們 會 在 試 驗 計 劃 實 施 後, 評 估 及 落 實 新 一 代 停 車 收 費 錶 應 具 備 的 功 能 及 規 格, 以 全 面 取 代 現 有 的 停 車 收 費 錶 ( 五 ) 目 前 路 旁 收 費 泊 車 位 的 使 用 率 甚 高, 空 置 的 路 旁 泊 車 位 一 般 在 十 分 短 的 時 間 內 便 會 有 處 於 泊 車 位 附 近 的 車 輛 使 用, 因 此 運 輸 署 認 為 實 時 的 使 用 率 資 訊 未 必 能 為 不 是 身 處 空 置 泊 車 位 附 近 的 駕 駛 者 提 供 實 際 效 用, 故 現 時 並 沒 有 計 劃 收 集 和 發 放 空 置 路 旁 泊 車 位 的 實 時 數 據, 或 改 變 路 旁 泊 車 收 費 的 模 式 然 而, 運 輸 署 可 因 應 個 別 路 旁 收 費 泊 車 位 的 情 況 ( 例 如 交 通 狀 況 和 使 用 率 等 ), 考 慮 調 整 個 別 泊 車 位 的 收 費 至 於 向 環 保 車 輛 提 供 路 旁 收 費 泊 車 位 優 惠 的 建 議, 政 府 一 向 鼓 勵 市 民 盡 量 使 用 公 共 交 通 工 具, 以 減 少 使 用 私 家 車, 這 樣 既 比 較 環 保 亦 能 減 少 交 通 擠 塞 因 此 政 府 未 有 計 劃 向 環 保 車 輛 提 供 路 旁 泊 車 收 費 優 惠
30 LEGISLATIVE COUNCIL 4 May 2016 ( 六 ) 現 時, 運 輸 署 運 輸 資 訊 系 統 內 的 交 通 數 據, 如 行 車 方 向 路 口 轉 向 限 制 交 通 流 量 等, 已 整 合 為 一 套 採 用 地 理 資 訊 系 統 格 式 的 智 能 道 路 網, 並 開 放 給 公 眾 使 用, 私 營 機 構 和 學 術 界 可 運 用 有 關 資 訊 作 發 展 其 他 智 能 運 輸 應 用 系 統 及 進 行 交 通 運 輸 研 究 之 用 此 外, 其 他 實 時 交 通 數 據, 例 如 交 通 情 況 快 拍 圖 象 特 別 交 通 消 息 過 海 行 車 時 間 行 車 速 度 圖 等, 亦 已 採 用 通 用 數 碼 格 式, 並 透 過 政 府 公 共 資 料 入 門 網 站 資 料 一 線 通, 免 費 給 公 眾 使 用 將 來 運 輸 資 訊 系 統 提 升 後, 透 過 優 化 系 統 的 運 算 能 力, 將 會 提 供 更 多 交 通 數 據, 例 如 交 通 狀 況 可 能 出 現 的 變 化 及 行 程 時 間 的 估 算 等, 讓 運 輸 署 和 私 營 機 構 能 發 展 更 多 創 新 及 符 合 出 行 者 個 人 需 要 的 服 務 就 中 環 及 其 鄰 近 地 區 電 子 道 路 收 費 先 導 計 劃 ( 先 導 計 劃 ) 新 停 車 收 費 錶 系 統 及 停 車 拍 卡 式 電 子 繳 費 設 施 將 來 所 收 集 到 的 實 時 數 據, 運 輸 署 會 就 發 放 有 關 資 訊 作 出 全 面 研 究, 目 標 是 透 過 發 放 此 等 資 訊 去 利 便 市 民 出 行 安 排 在 公 眾 參 與 活 動 期 間, 有 部 分 公 眾 建 議 先 導 計 劃 的 收 費 系 統 應 與 現 時 行 車 隧 道 的 自 動 繳 費 系 統 做 到 互 相 兼 容 目 前 政 府 對 將 來 先 導 計 劃 所 應 採 用 的 科 技 及 收 費 方 式 持 開 放 態 度 我 們 將 為 先 導 計 劃 進 行 深 入 的 可 行 性 研 究, 其 中 包 括 研 究 先 導 計 劃 的 收 費 系 統 與 其 他 系 統 互 相 兼 容 所 採 用 的 資 訊 格 式 等 技 術 事 宜 日 本 進 口 食 品 的 安 全 Safety of Food Products Imported from Japan 7. 王 國 興 議 員 : 主 席, 鑒 於 日 本 福 島 核 電 廠 在 2011 年 發 生 核 輻 射 洩 漏 事 故 ( 福 島 核 事 故 ), 食 物 環 境 衞 生 署 署 長 已 根 據 公 眾 衞 生 及 市 政 條 例 ( 第 132 章 ) 第 78B 條 發 出 命 令, 禁 止 最 受 影 響 的 5 個 日 本 縣 ( 即 福 島 茨 城 櫪 木 千 葉 及 群 馬 ) 的 若 干 鮮 活 食 品 奶 和 奶 類 飲 品, 以 及 奶 粉 進 口, 並 啟 動 了 針 對 所 有 從 日 本 進 口 食 品 的 輻 射 檢 測 計 劃 就 此, 政 府 可 否 告 知 本 會 : ( 一 ) 自 福 島 核 事 故 發 生 至 今, 每 年 在 流 入 市 面 後 被 驗 出 輻 射 水 平 超 標 的 日 本 食 品 的 種 類 及 數 量 為 何 ;
LEGISLATIVE COUNCIL 4 May 2016 31 ( 二 ) 鑒 於 有 報 道 指 出, 當 局 就 進 口 食 品 中 某 些 放 射 性 核 素 ( 例 如 銫 ) 所 訂 的 食 物 檢 測 標 準 低 於 其 他 司 法 管 轄 區 ( 包 括 中 國 內 地 南 韓 及 台 灣 ) 所 訂 的 標 準, 有 關 的 原 因 為 何 ; ( 三 ) 鑒 於 有 報 道 指 出, 放 射 性 核 素 鍶 及 釙 分 別 會 引 致 血 癌 和 肺 癌, 為 何 當 局 沒 有 立 法 規 管 食 品 中 該 等 放 射 性 核 素 的 許 可 水 平 ; 當 局 會 否 把 鍶 及 釙 列 為 日 本 進 口 食 品 的 檢 測 項 目 ; 如 會, 詳 情 為 何 ; 如 否, 原 因 為 何 ; ( 四 ) 鑒 於 有 報 道 指 出, 當 局 現 時 只 禁 止 來 自 上 述 5 個 日 本 縣 的 食 品 進 口, 但 其 他 司 法 管 轄 區 ( 例 如 中 國 內 地 南 韓 及 美 國 ) 禁 止 更 多 日 本 地 方 的 食 品 進 口, 當 局 採 取 較 其 他 司 法 管 轄 區 寬 鬆 的 做 法 的 原 因 及 理 據 為 何 ; 當 局 會 否 擴 大 禁 止 進 口 食 品 的 日 本 地 方 的 範 圍 ; 如 會, 詳 情 為 何 ; 如 否, 原 因 為 何 ; 及 ( 五 ) 鑒 於 有 報 道 指 出, 有 一 些 市 面 出 售 的 日 本 進 口 食 品 的 產 地 資 料 籠 統 ( 例 如 只 概 括 地 標 示 日 本 ), 而 沒 有 標 示 出 產 有 關 食 品 的 縣 市 名 稱, 另 一 些 食 品 則 錯 誤 地 標 示 產 地, 當 局 有 否 評 估 有 關 的 入 口 商 及 零 售 商 有 否 違 反 有 關 的 食 品 標 籤 規 定 ; 如 有 評 估 而 結 果 為 否, 會 否 立 法 規 定 進 口 食 品 包 裝 上 的 標 籤 須 標 示 詳 細 的 產 地 資 料 ; 如 評 估 的 結 果 為 有, 所 涉 法 例 及 罰 則 為 何 ; 自 福 島 核 事 故 發 生 至 今, 有 多 少 人 因 干 犯 有 關 罪 行 而 被 檢 控 及 定 罪, 以 及 法 庭 對 他 們 施 加 的 一 般 懲 罰 為 何? 食 物 及 衞 生 局 局 長 : 主 席, 自 2011 年 日 本 福 島 核 電 站 發 生 事 故 後, 食 物 環 境 衞 生 署 ( 食 環 署 ) 署 長 於 2011 年 3 月 24 日 根 據 公 眾 衞 生 及 市 政 條 例 ( 第 132 章 ) 第 78B 條 發 出 命 令, 禁 止 最 受 影 響 的 5 個 縣 ( 包 括 福 島 茨 城 櫪 木 千 葉 及 群 馬 ) 的 所 有 蔬 菜 及 水 果 奶 和 奶 類 飲 品 及 奶 粉 進 口 香 港 來 自 上 述 5 個 縣 的 所 有 冷 凍 或 冷 藏 野 味 肉 類 及 家 禽 禽 蛋, 以 及 所 有 活 生 冷 凍 或 冷 藏 水 產 品, 在 進 口 香 港 前, 須 附 有 由 日 本 主 管 當 局 所 簽 發 的 證 明 書, 證 明 有 關 食 物 的 輻 射 水 平 沒 有 超 出 指 引 限 值, 否 則 禁 止 輸 入 本 港 上 述 命 令 仍 然 生 效, 任 何 人 違 反 命 令 的 任 何 條 款, 最 高 可 被 判 罰 款 10 萬 元 及 監 禁 12 個 月
32 LEGISLATIVE COUNCIL 4 May 2016 食 物 安 全 中 心 ( 食 安 中 心 ) 一 直 以 來 以 風 險 為 本 的 原 則, 加 強 對 日 本 進 口 食 物 的 輻 射 監 測 食 安 中 心 檢 測 從 日 本 進 口 的 每 批 食 物, 證 明 輻 射 水 平 合 格 後 才 放 行 此 外, 食 安 中 心 亦 透 過 恆 常 食 物 監 察 計 劃, 在 零 售 層 面 抽 取 食 物 樣 本 作 輻 射 測 試, 以 監 察 食 物 中 的 輻 射 水 平, 保 障 食 物 安 全 就 王 議 員 的 質 詢, 我 現 答 覆 如 下 : ( 一 ) 自 2011 年 日 本 福 島 核 電 站 發 生 事 故 後, 食 安 中 心 隨 即 加 強 對 日 本 進 口 食 物 的 輻 射 監 測 截 至 今 年 4 月 15 日, 食 安 中 心 已 檢 測 了 逾 32 萬 個 日 本 進 口 食 物 樣 本, 自 命 令 生 效 以 來, 所 有 樣 本 的 檢 測 結 果 均 合 格 食 安 中 心 並 於 每 個 工 作 天 在 網 頁 上 更 新 對 日 本 進 口 食 物 檢 測 的 結 果 和 最 新 數 字 ( 二 ) 及 ( 三 ) (1) 食 安 中 心 已 參 考 食 品 法 典 委 員 會 有 關 意 外 核 污 染 後 食 物 內 放 射 性 核 素 含 量 的 指 引 ( 指 引 ) 作 為 標 準, 以 檢 測 食 物 的 輻 射 水 平 該 指 引 為 國 際 認 可 的 標 準, 用 以 保 障 公 眾 健 康 政 府 於 食 安 中 心 之 下 設 立 的 食 物 安 全 專 家 委 員 會 ( 專 家 委 員 會 ) 就 制 訂 食 物 安 全 策 略 和 措 施 向 食 環 署 署 長 提 供 意 見 專 家 委 員 會 認 為 碘 -131(I-131) 銫 -134(Cs-134) 及 銫 -137(Cs-137) 這 3 種 放 射 性 核 素 是 會 損 害 健 康 的 主 要 放 射 性 核 素, 並 與 核 事 故 緊 急 狀 況 至 為 相 關 該 委 員 會 亦 認 為 食 安 中 心 採 用 食 品 法 典 委 員 會 有 關 指 引 作 為 標 準, 以 對 應 公 眾 對 食 物 安 全 關 注 的 做 法 適 當 此 外, 公 眾 衞 生 及 市 政 條 例 ( 第 132 章 ) 亦 規 定 所 有 在 香 港 出 售 的 食 物 ( 包 括 從 日 本 進 口 的 食 物 ), 必 須 適 宜 供 人 食 用 ( 四 ) 鑒 於 福 島 核 電 站 發 生 核 事 故, 個 別 國 家 或 地 區 都 會 因 應 其 風 險 評 估 結 果 和 本 土 情 況 實 施 它 們 認 為 適 合 的 措 施, 所 以 對 日 本 進 口 食 物 有 所 限 制 的 產 地 縣 份 數 目 或 食 物 種 類, 都 有 可 能 與 香 港 不 同 整 體 而 言, 相 較 澳 洲 新 西 蘭 加 拿 大 等 地 已 全 面 取 消 事 故 後 的 入 口 管 制 和 新 加 坡 只 有 限 度 (1) 食 品 法 典 委 員 會 由 聯 合 國 糧 農 組 織 和 世 界 衞 生 組 織 共 同 建 立, 是 負 責 訂 定 與 食 物 有 關 的 標 準 和 指 引 的 國 際 機 關, 以 保 障 消 費 者 的 健 康 和 確 保 食 物 業 的 公 平 營 商 手 法
LEGISLATIVE COUNCIL 4 May 2016 33 限 制 福 島 的 食 物 進 口 及 就 對 部 分 縣 的 食 物 進 口 設 立 條 件, 內 地 台 灣 韓 國 和 香 港 等 地 現 時 對 日 本 進 口 食 物 的 管 制 較 嚴 謹 至 於 美 國 的 管 制 措 施, 其 實 美 國 食 物 及 藥 物 管 理 局 對 日 本 食 物 進 口 的 限 制 ( 美 國 食 物 及 藥 物 管 理 局 發 佈 的 第 99 33 進 口 警 示 ), 是 參 照 日 本 按 其 持 續 食 物 監 測 結 果 而 釐 定 的 禁 止 出 口 食 物 名 單, 並 按 日 本 不 時 更 新 的 名 單 作 出 變 動 ( 名 單 見 日 本 厚 生 勞 動 省 網 站 ), 即 是 說 美 國 禁 止 進 口 的 日 本 食 物 及 相 關 的 縣 份 全 以 日 本 已 實 施 的 出 口 管 制 措 施 為 藍 本 正 如 上 文 第 一 段 所 指, 自 2011 年 日 本 福 島 核 電 廠 輻 射 泄 漏 事 故 發 生 後, 食 環 署 署 長 已 發 出 命 令, 禁 止 最 受 影 響 的 5 個 縣 ( 包 括 福 島 茨 城 櫪 木 千 葉 及 群 馬 ) 的 多 種 食 物 輸 入 本 港 食 安 中 心 亦 一 直 在 進 口 批 發 和 零 售 層 面 對 日 本 進 口 食 物 保 持 緊 密 監 測 檢 查 就 香 港 而 言, 除 了 日 本 當 局 禁 止 出 口 的 項 目 外, 不 能 進 口 到 香 港 的 食 物 還 包 括 食 環 署 署 長 所 發 出 的 命 令 所 涵 蓋 的 食 物 另 外, 正 如 上 文 第 ( 二 ) 及 第 ( 三 ) 部 分 所 述, 公 眾 衞 生 及 市 政 條 例 ( 第 132 章 ) 亦 規 定, 所 有 在 香 港 出 售 的 食 物, 必 須 適 宜 供 人 食 用 有 關 規 定 適 用 於 所 有 入 口 食 物 ( 包 括 日 本 食 物 ), 不 論 有 關 食 物 是 否 受 日 本 當 局 或 食 環 署 署 長 發 出 的 命 令 所 管 制, 均 須 符 合 有 關 規 定 我 們 會 因 應 事 態 的 發 展, 持 續 檢 視 對 日 本 進 口 食 物 的 管 制, 當 中 考 慮 的 因 素 包 括 國 際 組 織 ( 例 如 國 際 原 子 能 機 構 ) 的 評 估 其 他 司 法 管 轄 區 的 管 制 措 施 本 地 的 食 物 監 察 結 果 日 本 當 局 處 理 福 島 核 電 站 事 故 的 情 況, 以 及 其 他 相 關 的 考 慮 等 總 的 來 說, 食 物 安 全 是 我 們 的 首 要 關 注, 與 此 同 時 亦 需 顧 及 上 述 因 素 的 最 新 發 展, 以 及 符 合 世 界 貿 易 組 織 的 要 求 ( 五 ) 在 入 口 管 制 層 面, 食 安 中 心 在 日 常 檢 查 每 批 日 本 進 口 食 物 以 作 輻 射 測 試 時, 進 口 商 須 向 食 安 中 心 提 供 有 關 食 物 的 資 料 包 括 來 源 地 及 日 本 的 縣 份, 以 便 食 安 中 心 識 別 食 物 是 否 來 自 日 本 受 限 制 的 5 個 縣, 以 保 障 食 物 安 全
34 LEGISLATIVE COUNCIL 4 May 2016 至 於 在 標 籤 層 面, 根 據 食 物 及 藥 物 ( 成 分 組 合 及 標 籤 ) 規 例 ( 第 132W 章 )( 規 例 ), 預 先 包 裝 食 物 必 須 在 標 籤 列 明 製 造 商 / 包 裝 商 的 名 稱 及 詳 細 地 址 否 則, 該 預 先 包 裝 食 物 必 須 在 標 籤 列 有 原 產 國 家 的 說 明, 並 加 上 : (i) 香 港 的 經 銷 商 或 牌 子 擁 有 人 的 姓 名 或 名 稱 及 其 註 冊 辦 事 處 或 主 要 辦 事 處 的 地 址, 而 預 先 包 裝 食 物 的 原 產 國 家 製 造 商 或 包 裝 商 的 全 址 須 預 先 以 書 面 向 食 環 署 提 供 ; 或 (ii) 代 碼 標 記 以 識 別 該 原 產 國 的 製 造 商 或 包 裝 商, 而 該 代 碼 標 記 及 其 所 關 乎 的 製 造 商 或 包 裝 商 的 詳 情 須 預 先 以 書 面 向 食 環 署 提 供 如 預 先 包 裝 食 物 標 籤 列 有 食 物 原 產 國 家 的 說 明 已 符 合 上 述 相 關 法 例 的 規 定, 註 明 個 別 縣 份 可 作 標 籤 的 補 充 性 資 料 在 溯 源 方 面, 食 物 安 全 條 例 ( 第 612 章 ) 規 定 食 物 商 須 妥 為 備 存 交 易 紀 錄, 確 保 在 遇 上 食 物 事 故 時, 食 安 中 心 可 有 效 追 蹤 食 物 來 源 及 迅 速 採 取 行 動 即 使 食 品 未 有 在 標 籤 標 示 該 食 物 製 造 商 或 包 裝 商 資 料, 食 安 中 心 在 有 需 要 時 仍 可 根 據 食 物 商 備 存 的 交 易 紀 錄, 追 蹤 食 物 來 源, 保 障 市 民 健 康 根 據 公 眾 衞 生 及 市 政 條 例 ( 第 132 章 ) 第 61 條, 任 何 人 如 在 其 標 籤 上 對 所 售 賣 的 食 物 作 出 虛 假 說 明 或 在 食 物 的 性 質 物 質 或 品 質 方 面 誤 導 他 人, 即 屬 違 法 違 例 者 可 被 判 最 高 罰 款 5 萬 元 及 監 禁 6 個 月 此 外, 根 據 商 品 說 明 條 例 ( 第 362 章 ), 商 品 說 明 就 貨 品 而 言, 指 以 任 何 方 式 及 透 過 任 何 途 經, 就 該 等 貨 品 或 該 等 貨 品 的 任 何 部 分 而 作 出 的 直 接 或 間 接 的 顯 示, 包 括 製 造 地 點 或 原 產 地 的 聲 稱 商 品 說 明 條 例 並 沒 有 強 制 規 定 在 貨 品 或 包 裝 上 必 須 列 明 的 資 料, 然 而 在 營 商 過 程 或 業 務 運 作 中, 所 有 標 示 或 附 在 商 品 上 的 商 品 說 明 必 須 正 確 無 誤 商 戶 如 就 有 關 貨 品 作 出 虛 假 或 具 誤 導 性 達 關 鍵 程 度 的 陳 述, 可 構 成 虛 假 商 品 說 明 的 罪 行 違 反 商 品 說 明 條 例, 一 經 定 罪, 最 高 可 被 判 罰 款 50 萬 元 及 監 禁 5 年
LEGISLATIVE COUNCIL 4 May 2016 35 食 安 中 心 在 恆 常 檢 查 日 本 食 物 時, 直 到 目 前 為 止 未 有 發 現 其 標 籤 方 面 違 規 的 情 況 燃 油 價 格 Fuel Prices 8. 易 志 明 議 員 : 主 席, 據 報, 國 際 原 油 價 格 和 成 品 油 進 口 價 格 自 2011 年 至 今 的 累 計 跌 幅 分 別 高 達 75% 和 56%, 但 同 期 本 港 汽 油 零 售 價 格 僅 下 跌 28.5% 因 此, 市 民 無 法 受 惠 於 國 際 油 價 顯 著 下 跌 此 外, 有 調 查 發 現, 本 港 有 3 間 油 公 司 所 售 車 用 燃 油 的 零 售 價 格 走 勢 幾 乎 一 致, 因 此 有 合 謀 定 價 之 嫌 就 此, 政 府 可 否 告 知 本 會 : ( 一 ) 鑒 於 各 油 公 司 的 油 品 有 不 同 庫 存 量 不 同 的 入 口 時 間 及 不 完 全 相 同 的 來 源 地, 而 油 公 司 的 經 營 成 本 ( 例 如 運 輸 ) 亦 有 差 異, 當 局 有 否 調 查 上 述 油 公 司 所 售 車 用 燃 油 的 零 售 價 格 走 勢 幾 乎 一 致 的 原 因 ; 如 有 調 查, 詳 情 為 何 ; 如 否, 會 否 進 行 調 查 ; ( 二 ) 鑒 於 本 港 的 汽 油 零 售 價 格 的 跌 幅 與 國 際 原 油 價 格 及 經 提 煉 的 成 品 油 價 格 的 跌 幅 分 別 相 差 46.5 及 27.5 個 百 分 點, 當 局 有 否 研 究 此 差 距 是 否 合 理 ; 若 有 研 究 而 結 論 為 合 理, 用 以 得 出 此 結 論 的 準 則 及 理 據 為 何 ; 若 研 究 結 論 為 不 合 理, 當 局 有 何 措 施 收 窄 該 等 價 格 差 距 ; ( 三 ) 鑒 於 有 市 民 指 出, 油 公 司 給 予 大 客 戶 ( 例 如 政 府 部 門 ) 較 大 的 折 扣 優 惠 的 做 法, 造 成 小 市 民 補 貼 大 客 戶, 以 及 顯 示 汽 油 零 售 價 格 有 減 價 空 間, 當 局 會 否 主 動 要 求 油 公 司 調 低 油 價, 以 減 輕 市 民 的 負 擔 ; 如 會, 詳 情 為 何 ; 如 否, 原 因 為 何 ; ( 四 ) 鑒 於 汽 油 價 格 對 民 生 及 物 流 運 輸 業 有 直 接 影 響 ( 例 如 影 響 公 共 交 通 服 務 收 費 ), 當 局 會 否 考 慮 要 求 油 公 司 公 開 其 油 品 庫 存 量 及 銷 售 情 況, 以 便 公 眾 可 監 察 油 公 司 定 價 時 有 否 加 快 減 慢 的 情 況 ; 如 會, 詳 情 為 何 ; 如 否, 原 因 為 何 ; ( 五 ) 鑒 於 油 公 司 需 從 汽 油 零 售 價 格 中 收 回 地 價 地 租 及 稅 項 ( 例 如 無 鉛 汽 油 為 每 公 升 6.06 元 ) 等 營 運 成 本, 政 府 會 否 考 慮 參
36 LEGISLATIVE COUNCIL 4 May 2016 考 專 用 石 油 氣 加 氣 站 的 車 用 石 油 氣 上 限 價 格 調 整 機 制 的 定 價 方 程 式, 規 定 油 公 司 以 國 際 油 價 及 營 運 價 格 釐 定 其 汽 油 零 售 價 格 ; ( 六 ) 會 否 考 慮 在 招 標 出 售 油 站 用 地 時, 除 了 投 標 價 外, 採 納 油 品 質 素 及 零 售 價 格 等 作 為 審 批 投 標 書 的 準 則, 從 而 (i) 令 車 用 燃 油 零 售 價 格 更 能 反 映 國 際 油 價 走 勢, 以 及 (ii) 將 經 營 油 站 門 檻 降 低, 以 吸 引 更 多 新 經 營 者 及 增 加 市 場 競 爭 ; 如 會 考 慮, 詳 情 為 何 ; 如 否, 原 因 為 何 ; 及 ( 七 ) 鑒 於 競 爭 事 務 委 員 會 將 會 就 油 公 司 為 燃 油 價 格 定 價 時 有 否 涉 及 反 競 爭 的 行 為 進 行 調 查, 政 府 是 否 知 悉 有 關 調 查 的 完 成 日 期 及 何 時 公 布 結 果 ; 當 局 會 如 何 跟 進 有 關 調 查 結 果? 環 境 局 局 長 : 主 席, 綜 合 環 境 局 和 商 務 及 經 濟 發 展 局 對 質 詢 7 個 部 分 的 答 覆 如 下 : ( 一 ) 及 ( 四 ) 在 自 由 市 場 經 濟 運 作 下, 香 港 車 用 燃 油 的 零 售 價, 一 向 是 個 別 油 公 司 按 商 業 運 作 原 則 和 本 身 的 運 作 成 本 而 釐 定 油 公 司 在 釐 定 車 用 燃 油 零 售 價 時, 除 了 考 慮 入 口 燃 油 的 成 本 外, 還 會 考 慮 稅 項 及 其 他 各 種 營 運 成 本 ( 例 如 工 資 運 輸 油 品 庫 存 地 價 等 ) 的 變 化, 而 相 關 的 資 料 均 屬 於 商 業 敏 感 資 料, 在 自 由 市 場 經 濟 運 作 下, 政 府 是 無 權 要 求 油 公 司 提 供 這 些 詳 細 資 料 政 府 的 工 作, 是 要 致 力 確 保 燃 油 供 應 可 靠, 維 持 市 場 開 放 和 消 除 進 入 市 場 的 障 礙, 以 促 進 競 爭 ; 並 同 時 提 高 燃 油 產 品 價 格 的 透 明 度, 讓 消 費 者 能 作 出 選 擇 然 而, 政 府 理 解 車 用 燃 油 價 格 對 市 民 的 影 響, 因 此 政 府 一 直 監 察 本 地 車 用 燃 油 零 售 價, 以 及 與 國 際 油 價 ( 以 新 加 坡 無 鉛 汽 油 和 車 用 柴 油 的 離 岸 價, 即 普 氏 平 均 價 作 指 標 ) 的 升 跌 走 勢 的 比 較 當 有 空 間 時, 我 們 會 敦 促 油 公 司, 盡 快 調 低 其 零 售 價 格, 以 減 輕 市 民 的 負 擔 油 公 司 的 車 用 燃 油 零 售 價 格 走 勢 雖 然 相 若, 但 各 油 公 司 向 消 費 者 提 供 的 各 種 折 扣 及 其 他 優 惠 不 盡 相 同, 消 費 者 要 支 付 的 價 錢, 實 際 有 所 差 異
LEGISLATIVE COUNCIL 4 May 2016 37 ( 二 ) 及 ( 三 ) 香 港 沒 有 煉 油 廠, 在 本 地 出 售 的 車 用 燃 油 全 是 進 口 成 品 油, 而 並 非 原 油 成 品 油 ( 如 車 用 無 鉛 汽 油 及 柴 油 等 ) 是 把 原 油 經 過 提 煉 加 工 等 工 序 而 製 成 的 產 品, 與 原 油 是 不 同 的 產 品, 所 以 國 際 原 油 價 格 與 無 鉛 汽 油 及 柴 油 的 價 格 變 動 時 間 及 幅 度 不 一 定 相 同 如 要 比 較 國 際 油 價 及 本 地 燃 油 價 格, 如 前 文 所 言, 以 新 加 坡 離 岸 價 ( 即 普 氏 平 均 價 ) 及 油 公 司 的 石 油 產 品 進 口 價 作 為 參 考, 比 較 適 合 在 評 估 本 地 燃 油 售 價 的 調 整 是 否 跟 隨 車 用 燃 油 進 口 價 的 改 變 而 調 整 時, 我 們 應 考 慮 售 價 內 車 用 燃 油 進 口 價 的 部 分, 而 不 應 計 及 售 價 內 其 他 的 組 成 部 分 ( 即 稅 項 和 其 他 營 運 成 本 ) 當 進 口 價 下 跌 時, 如 果 稅 項 及 其 他 營 運 成 本 不 變, 零 售 價 調 整 的 百 分 比 必 定 比 入 口 價 的 減 幅 為 低 相 反, 當 進 口 價 上 升 時, 零 售 價 上 調 的 百 分 比 亦 會 較 入 口 價 上 升 幅 度 為 小 因 此, 單 純 比 較 本 地 燃 油 零 售 價 格 的 調 整 百 分 比 與 車 用 燃 油 進 口 價 的 調 整 百 分 比, 並 不 是 一 個 適 切 的 比 較 此 外, 由 於 油 公 司 會 向 消 費 者 提 供 各 種 折 扣 及 其 他 不 同 的 優 惠, 消 費 者 實 際 要 支 付 的 價 錢, 會 比 油 站 所 示 的 售 價 為 低 油 價 在 2014 年 年 中 開 始 有 顯 著 的 波 動 根 據 我 們 的 資 料 分 析, 本 年 2 月 車 用 燃 油 進 口 價 格, 較 在 2014 年 6 月 的 高 峰 期 下 跌 約 每 公 升 3.7 元 ( 約 六 成 ) 在 這 段 期 間, 油 公 司 因 應 進 口 價 回 落 而 調 低 其 車 用 燃 油 的 售 價, 累 積 減 幅 約 每 公 升 3.7 元, 亦 即 為 車 用 燃 油 入 口 價 高 峰 期 的 六 成 左 右 ( 汽 油 高 峰 期 進 口 價 為 2014 年 6 月 的 每 公 升 6.47 元 ) 所 以, 這 大 致 上 與 同 期 的 車 用 燃 油 進 口 價 走 勢 相 若 同 樣 地, 據 我 們 觀 察, 本 地 燃 油 價 格 的 調 整 大 致 上 與 同 期 的 普 氏 平 均 價 走 勢 相 若 另 外, 油 公 司 指 出 燃 油 折 扣 及 優 惠 推 廣 亦 是 其 市 場 競 爭 策 略 的 一 部 分 為 了 確 保 產 品 的 價 格 在 市 場 保 持 競 爭 力, 他 們 會 就 個 人 客 戶 及 車 隊 顧 客 的 需 要 提 供 不 同 的 折 扣 和 回 贈 至 於 不 同 客 戶 取 得 的 折 扣, 則 會 取 決 於 不 同 的 因 素 包 括 長 期 用 油 量 服 務 需 要 信 貸 紀 錄 當 時 市 場 的 競 爭 情 況 及 其 他 商 業 因 素 等 政 府 會 繼 續 監 察 本 地 車 用 燃 油 零 售 價, 敦 促 油 公 司 當 有 空 間 時, 盡 快 調 低 其 零 售 價 格, 以 減 輕 市 民 的 負 擔
38 LEGISLATIVE COUNCIL 4 May 2016 ( 五 ) 及 ( 六 ) 如 上 述 答 覆 所 提 及, 油 公 司 對 其 車 用 燃 油 的 售 價 所 調 整 的 幅 度, 與 同 期 的 車 用 燃 油 進 口 價 及 普 氏 平 均 價 走 勢 相 若 我 們 認 為 現 時 政 府 按 自 由 市 場 機 制, 透 過 以 公 開 招 標 的 方 式, 以 價 高 者 得 的 原 則 來 批 出 土 地 作 加 油 站 用 途, 是 適 當 的 這 安 排 與 其 他 一 般 出 售 政 府 土 地 的 安 排 無 異 任 何 改 變 現 行 的 安 排, 對 政 府 的 收 入, 以 及 在 自 由 市 場 公 平 競 爭 營 商 的 環 境 都 可 能 有 影 響, 須 要 審 慎 考 慮 在 加 強 市 場 競 爭 方 面, 政 府 自 2003 年 開 始, 在 現 有 油 站 的 租 約 期 滿 後, 取 消 讓 現 時 的 承 租 人 自 動 續 約 的 安 排, 而 把 油 站 用 地 推 出 招 標, 並 且 取 消 油 站 投 標 者 必 須 持 有 特 別 進 口 牌 照 或 燃 油 供 應 合 約 的 規 定 自 引 入 這 招 標 安 排 後, 兩 個 新 營 辦 商 成 功 進 入 市 場 ; 原 有 的 3 個 主 要 營 辦 商 的 油 站 數 目 份 額 由 超 過 90% 降 至 約 70% 現 時 全 港 有 超 過 180 個 油 站, 由 6 家 公 司 營 運, 以 香 港 市 場 的 規 模 來 說, 這 招 標 措 施 已 有 效 地 促 進 車 用 燃 油 市 場 的 競 爭, 提 高 經 濟 效 益 ( 七 ) 據 我 們 了 解, 競 爭 事 務 委 員 會 ( 競 委 會 ) 就 燃 油 市 場 展 開 的 研 究 預 計 今 年 內 完 成 我 們 會 與 競 委 會 保 持 聯 繫, 亦 歡 迎 競 委 會 向 政 府 就 競 爭 事 宜 提 出 意 見, 合 力 促 進 市 場 競 爭 優 化 長 者 醫 療 券 計 劃 Enhancement of Elderly Health Care Voucher Scheme 9. 黃 國 健 議 員 : 主 席, 政 府 在 2009 年 推 出 長 者 醫 療 券 計 劃 ( 醫 療 券 計 劃 ), 並 於 2015 年 10 月 6 日 推 出 長 者 醫 療 券 香 港 大 學 深 圳 醫 院 試 點 計 劃 ( 試 點 計 劃 ) 在 試 點 計 劃 下, 合 資 格 的 香 港 長 者 可 在 香 港 大 學 深 圳 醫 院 ( 港 深 醫 院 ) 使 用 長 者 醫 療 券 ( 醫 療 券 ), 以 支 付 指 定 門 診 服 務 的 費 用 此 外, 當 局 表 示 會 持 續 優 化 醫 療 券 計 劃 就 此, 政 府 可 否 告 知 本 會 : ( 一 ) 自 試 點 計 劃 推 行 至 今, 香 港 長 者 在 港 深 醫 院 使 用 醫 療 券 的 人 次 為 何 ; 是 否 知 悉 該 等 長 者 分 別 在 哪 些 內 地 城 市 居 住 ;
LEGISLATIVE COUNCIL 4 May 2016 39 ( 二 ) 自 試 點 計 劃 推 行 至 今, 香 港 長 者 在 港 深 醫 院 使 用 的 醫 療 券 的 總 金 額, 並 按 所 涉 醫 療 服 務 列 出 分 項 數 字 ; ( 三 ) 自 試 點 計 劃 推 行 至 今, 有 否 就 試 點 計 劃 的 成 效 進 行 檢 討 ; 如 有, 結 果 為 何 ; 如 否, 原 因 為 何, 以 及 將 於 何 時 進 行 檢 討 ; ( 四 ) 根 據 甚 麼 因 素 決 定 在 哪 些 內 地 城 市 推 行 試 點 計 劃 ; 會 否 (i) 把 更 多 深 圳 市 的 醫 療 機 構 納 入 試 點 計 劃, 以 及 (ii) 在 其 他 內 地 城 市 推 行 試 點 計 劃 ; 如 會, 詳 情 為 何 ; 如 否, 原 因 為 何 ; 及 ( 五 ) 自 試 點 計 劃 推 行 至 今, 有 否 研 究 其 他 優 化 醫 療 券 計 劃 的 措 施, 讓 更 多 香 港 長 者 受 惠 ; 如 有, 措 施 的 詳 情 及 研 究 的 進 度 為 何? 食 物 及 衞 生 局 局 長 : 主 席, 就 黃 國 健 議 員 有 關 優 化 長 者 醫 療 券 計 劃 的 質 詢, 我 答 覆 如 下 香 港 大 學 深 圳 醫 院 長 者 醫 療 券 試 點 計 劃 在 2015 年 10 月 6 日 推 出, 是 政 府 首 次 讓 醫 療 券 可 以 在 香 港 以 外 使 用 計 劃 旨 在 為 香 港 長 者 多 提 供 一 個 服 務 點, 便 利 一 些 居 於 內 地 或 鄰 近 深 圳 地 區 ( 例 如 新 界 北 區 ) 的 長 者 獲 取 所 需 的 醫 療 服 務 ( 一 ) 及 ( 二 ) 截 至 2016 年 3 月 底, 共 有 691 位 長 者 曾 於 香 港 大 學 深 圳 醫 院 使 用 醫 療 券, 涉 及 醫 療 券 金 額 為 919,709 元 ( 以 支 付 人 民 幣 約 762,891 元 的 醫 療 服 務 費 用 ), 分 別 用 於 以 下 指 定 診 療 中 心 和 科 室 : 指 定 診 療 中 心 和 科 室 醫 療 券 申 領 金 額 ( 港 元 ) (1) 家 庭 醫 學 全 科 門 診 32,685 (2) 體 檢 中 心 65,782 (3) 急 診 科 39,898 (4) 骨 科 52,865
40 LEGISLATIVE COUNCIL 4 May 2016 ( 三 ) 及 ( 四 ) 指 定 診 療 中 心 和 科 室 醫 療 券 申 領 金 額 ( 港 元 ) (5) 眼 科 48,122 (6) 牙 科 96,154 (7) 中 醫 科 98,013 (8) 內 科 385,548 (9) 婦 科 4,375 (10) 外 科 89,618 (11) 物 理 治 療 科 5,113 (12) 病 理 科 1,536 總 計 : 919,709 衞 生 署 並 沒 有 備 存 使 用 醫 療 券 的 長 者 定 居 不 同 城 市 的 數 字 但 根 據 香 港 大 學 深 圳 醫 院 提 供 的 資 料, 截 至 2016 年 3 月 底, 曾 在 該 醫 院 使 用 醫 療 券 並 有 提 供 住 址 資 料 的 長 者 中, 分 別 有 408 及 173 名 長 者 居 於 內 地 及 香 港 香 港 大 學 深 圳 醫 院 的 醫 療 服 務 質 素 及 臨 床 管 治 架 構 與 香 港 的 相 若, 故 此, 較 易 為 香 港 長 者 接 受 因 此, 我 們 現 階 段 與 香 港 大 學 深 圳 醫 院 合 作, 作 為 研 究 擴 大 香 港 長 者 在 內 地 使 用 長 者 醫 療 券 的 起 步 點 由 於 這 是 首 次 在 香 港 以 外 提 供 服 務 點 使 用 醫 療 券, 我 們 現 正 密 切 留 意 試 點 計 劃 的 推 行 情 況, 包 括 醫 療 券 的 申 報 和 付 還 安 排, 以 及 查 核 和 審 計 工 作 的 運 作 情 況 等 我 們 會 在 計 劃 推 行 一 段 時 間 後 作 出 檢 討, 並 因 應 所 得 經 驗, 以 及 根 據 審 慎 運 用 公 帑 的 原 則, 探 討 在 內 地 擴 展 長 者 醫 療 券 計 劃 的 可 行 性 ; 當 中 需 考 慮 的 因 素 包 括 有 關 醫 療 機 構 和 單 位 的 醫 療 服 務 質 素 臨 床 管 治 架 構 行 政 程 序 財 務 安 排 運 作 環 境 及 員 工 技 能 等 ( 五 ) 自 計 劃 推 出 以 來, 為 方 便 長 者 更 靈 活 地 使 用 私 營 基 層 醫 療 服 務, 我 們 推 出 了 多 項 優 化 措 施, 例 如 逐 步 把 每 名 合 資 格 長 者 的 醫 療 券 金 額 由 最 初 每 年 250 元 增 加 至 每 年 2,000 元, 累 積 的 金 額 上 限 也 由 3,000 元 調 高 至 4,000 元 此 外, 在 2014 年, 每 張 醫 療 券 的 面 值 已 由 50 元 改 為 1 元, 以 方 便 長 者 使 用
LEGISLATIVE COUNCIL 4 May 2016 41 截 至 2016 年 3 月 底, 已 有 約 5 300 名 醫 療 服 務 提 供 者 登 記 參 加 計 劃 ; 曾 經 使 用 醫 療 券 的 長 者 超 過 61 萬 人 ( 約 佔 合 資 格 長 者 人 口 的 80%) 為 吸 引 更 多 長 者 參 加 計 劃 及 使 用 醫 療 券, 衞 生 署 會 繼 續 透 過 不 同 的 渠 道 宣 傳 長 者 醫 療 券 計 劃, 包 括 電 視 宣 傳 短 片 和 電 台 宣 傳 聲 帶, 以 及 公 共 交 通 工 具 上 的 廣 告 等 我 們 亦 會 探 討 採 用 不 同 方 法 以 鼓 勵 更 多 醫 療 服 務 提 供 者 參 與 長 者 醫 療 券 計 劃 此 外, 衞 生 署 現 正 與 香 港 中 文 大 學 賽 馬 會 公 共 衞 生 及 基 層 醫 療 學 院 合 作, 檢 討 長 者 醫 療 券 計 劃 我 們 會 密 切 審 視 醫 療 券 的 使 用 情 況, 並 因 應 檢 討 的 結 果 及 政 府 整 體 財 政 情 況, 考 慮 適 當 地 推 行 其 他 優 化 措 施 推 動 旅 遊 業 及 協 助 旅 遊 業 界 的 措 施 Measures to Boost Tourism and Assist Tourism Sector 10. 林 大 輝 議 員 : 主 席, 中 央 於 去 年 4 月 13 日 宣 布, 收 緊 深 圳 戶 籍 居 民 赴 港 旅 遊 政 策, 即 日 起 停 止 簽 發 一 年 多 次 赴 港 個 人 遊 簽 注 ( 即 一 簽 多 行 )( 已 發 出 而 尚 未 到 期 的 簽 注 不 受 影 響 ), 改 為 只 簽 發 一 周 一 次 個 人 遊 簽 注 ( 即 一 周 一 行 ) 行 政 長 官 當 時 表 示, 該 等 措 施 是 針 對 水 貨 活 動, 香 港 仍 歡 迎 世 界 各 地 的 訪 客 前 來 旅 遊 然 而, 入 境 事 務 處 的 數 字 顯 示, 去 年 4 月 13 日 至 今 年 3 月 31 日 期 間, 內 地 訪 客 人 次 約 為 4 249 萬 ( 按 年 下 跌 8.6%), 當 中 持 未 到 期 一 簽 多 行 簽 注 入 境 的 訪 客 人 次 約 為 631.5 萬 ( 按 年 跌 57.3%), 而 持 一 周 一 行 簽 注 入 境 的 訪 客 人 次 約 為 438 萬 香 港 旅 遊 業 議 會 於 上 月 公 布, 今 年 3 月 登 記 來 港 的 內 地 入 境 團 僅 4 789 團, 比 去 年 同 期 的 9 350 團 急 跌 48.8%; 而 今 年 首 季 亦 只 得 11 665 團, 比 去 年 同 期 跌 59.3% 有 旅 遊 業 人 士 指 出, 內 地 訪 客 人 次 大 幅 下 跌 除 了 影 響 領 隊 和 導 遊 的 生 計 外, 亦 波 及 飲 食 業 和 零 售 業, 以 致 近 月 已 有 多 間 專 門 接 待 旅 行 團 的 酒 樓 和 商 店 相 繼 倒 閉 就 此, 政 府 可 否 告 知 本 會 : ( 一 ) 有 否 評 估 深 圳 戶 籍 居 民 赴 港 旅 遊 政 策 收 緊, 是 否 內 地 人 士 個 人 遊 計 劃 ( 俗 稱 自 由 行 ) 訪 客 下 跌 的 成 因 ; 若 有, 詳 情 為 何 ; 若 否, 原 因 為 何 ;
42 LEGISLATIVE COUNCIL 4 May 2016 ( 二 ) 有 否 評 估 自 由 行 訪 客 人 數 下 跌, 對 旅 遊 酒 店 零 售 餐 飲 運 輸 地 產 等 行 業 有 何 影 響, 以 及 該 等 行 業 的 營 業 額 就 業 率 及 失 業 率 等 的 最 新 數 字 為 何 ; ( 三 ) 從 參 與 水 貨 活 動 人 數 變 化 的 角 度 來 看, 水 貨 活 動 在 一 周 一 行 安 排 實 施 後 減 少 了 多 少 ; ( 四 ) 自 實 施 一 周 一 行 安 排 至 今, 香 港 海 關 進 行 了 多 少 次 打 擊 水 貨 活 動 行 動, 以 及 在 該 等 行 動 中 拘 捕 了 多 少 人 ( 按 區 議 會 分 區 列 出 分 項 數 字 ); ( 五 ) 有 否 從 經 濟 角 度 評 估 一 周 一 行 安 排 對 香 港 整 體 經 濟 發 展 的 影 響 ; 若 有, 詳 情 為 何 ; 若 否, 原 因 為 何 ; ( 六 ) 有 否 從 內 地 與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 特 區 ) 融 合 角 度 評 估 一 周 一 行 安 排 如 何 有 助 於 解 決 兩 地 矛 盾 問 題 ; 若 有, 詳 情 為 何 ; 若 否, 原 因 為 何 ; ( 七 ) 有 否 評 估 一 周 一 行 安 排 有 否 令 內 地 人 士 對 特 區 政 府 的 做 法 產 生 反 感 和 不 滿 情 緒 ; 若 有, 詳 情 為 何 ; 若 否, 原 因 為 何 ; ( 八 ) 政 府 在 實 施 一 周 一 行 安 排 前, 是 否 已 深 思 熟 慮 詳 細 分 析 和 研 究, 確 保 該 安 排 不 會 為 各 方 面 帶 來 負 面 影 響 ; 若 是, 詳 情 為 何 ; 若 否, 原 因 為 何 ; ( 九 ) 會 否 要 求 中 央 恢 復 實 施 一 簽 多 行 安 排 ; 若 會, 詳 情 為 何 ; 若 否, 原 因 為 何, 以 及 在 甚 麼 情 況 下, 特 區 政 府 才 會 向 中 央 提 出 該 要 求 ; ( 十 ) 有 否 檢 視 訪 港 旅 客 人 數 下 跌 對 香 港 迪 士 尼 樂 園 香 港 海 洋 公 園 昂 平 360 馬 場 等 的 入 場 人 次 和 收 益, 以 及 有 關 機 構 的 職 位 數 目 等 有 甚 麼 影 響 ; 若 有, 詳 情 為 何 ; 若 否, 原 因 為 何 ; ( 十 一 ) 有 否 評 估 內 地 訪 客 人 數 下 跌, 與 反 水 貨 客 行 動 兩 地 矛 盾 問 題 旺 角 暴 亂 社 會 情 緒 鳩 嗚 行 動 等 有 甚 麼 關 係 ; 若 有, 詳 情 為 何 ; 若 否, 原 因 為 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