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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ranscription:

制 度 創 新 還 是 制 度 復 舊? 再 問 崔 之 元 先 生 卞 悟 一 新 左 派? 新 的 思 想 僵 化? 拜 讀 了 崔 先 生 答 拙 文 淮 橘 為 枳 出 局 者 迷 之 大 作 1, 頗 有 感 想 崔 先 生 十 分 大 度, 行 文 中 三 次 表 示 與 拙 文 在 大 方 向 上 一 致, 指 我 誤 讀 則 還 要 加 上 定 語, 謂 之 真 誠 的 誤 讀 ; 指 我 混 淆 則 還 要 留 有 餘 地, 謂 之 未 能 完 全 避 免 內 部 否 定 與 外 部 否 定 的 混 淆 ; 最 後 還 表 示 願 與 我 共 同 努 力 促 進 他 所 說 的 制 度 創 新 與 第 二 次 思 想 解 放 相 比 起 來, 拙 文 似 有 些 欠 客 氣 了 不 過 我 想, 學 術 上 的 嚴 肅 與 政 治 上 的 寬 容 為 人 上 的 寬 厚 並 不 矛 盾 ; 費 厄 潑 賴 (fair play) 與 直 截 了 當 也 並 不 相 左 所 以, 倘 本 文 仍 有 欠 客 氣 之 處, 也 只 能 請 崔 先 生 海 涵 了 縱 觀 全 文, 崔 先 生 的 批 評 集 中 於 一 點, 他 認 為 新 的 思 想 僵 化 的 特 點, 可 以 概 括 為 : 混 淆 內 部 否 定 與 外 部 否 定 據 說, 這 種 僵 化 是 蘇 聯 式 國 家 中 知 識 份 子 常 犯 的 毛 病 你 不 承 認 毛 澤 東 發 明 了 後 福 特 主 義 和 矩 陣 管 理 等 等, 你 就 是 內 部 否 定 毛 澤 東, 而 內 部 否 定 他 就 是 新 的 僵 化!( 當 然, 如 果 內 部 否 定 了 東 歐 改 革, 那 就 不 是 僵 化 而 是 創 新 了!) 姑 且 先 不 論 這 頂 新 的 僵 化 帽 子 是 否 適 合 於 我, 崔 文 先 抱 怨 說 : 卞 悟 的 文 章 一 開 頭 就 給 我 戴 上 左 派 的 帽 子, 並 振 振 有 詞 地 批 駁 不 過 這 頂 帽 子 倒 也 並 非 我 輩 所 加, 崔 先 生 的 同 仁 在 我 之 前 早 就 以 新 左 翼 作 為 他 們 這 一 群 研 究 中 國 改 革 前 途 的 海 內 外 青 年 知 識 份 子 的 自 詡 之 詞 遠 的 不 說, 明 報 月 刊 1996 年 1 月 號 刊 出 一 組 新 左 翼 文 章 專 輯, 打 頭 的 何 秀 怡 一 篇 總 式 文 字 就 大 談 新 左 翼 如 何 不 同 於 老 左 派 的 空 洞 簡 單 和 教 條 化, 如 何 主 張 制 度 創 新, 既 切 中 時 弊 又 富 於 學 理, 承 襲 了 西 方 社 會 科 學 的 優 良 傳 統, 因 而 既 被 國 內 領 導 層 看 好, 又 受 海 外 學 界 賞 識 ; 而 何 文 稱 之 為 自 由 派 的 人 對 新 左 的 批 評 則 是 穿 鑿 附 會 欠 缺 實 證 支 援 云 云 2 緊 接 Ö 這 篇 總 性 文 字 後 邊 的 就 是 崔 先 生 的 主 題 性 文 章, 但 崔 先 生 從 未 對 何 秀 怡 奉 送 的 帽 子 表 示 異 議 看 來 只 要 不 是 振 振 有 詞 地 批 駁 而 是 津 津 樂 道 地 附 和, 崔 先 生 是 並 不 討 厭 這 頂 帽 子 的? 崔 先 生 還 動 輒 斥 責 別 人 設 置 禁 區, 而 他 則 是 勇 闖 禁 區 的 思 想 解

放 者 大 躍 進 文 化 大 革 命 時 期 也 不 是 不 可 研 究 的 禁 區! 那 麼 是 誰 設 置 了 禁 區? 當 然 不 是 國 內 的 領 導 層, 因 為 正 如 何 秀 怡 所 說, 領 導 層 對 崔 先 生 他 們 很 欣 賞, 他 們 在 國 內 學 刊 發 表 意 見 亦 比 較 自 由 3 所 以 崔 先 生 講 : 自 由 主 義 知 識 份 子 不 應 自 設 思 想 和 研 究 的 禁 區! 那 麼, 崔 先 生 所 要 勇 敢 地 打 破 的, 就 只 是 國 內 自 由 主 義 知 識 份 子 設 置 的 禁 區 了 這 Ÿ 且 不 說 國 內 自 由 主 義 知 識 份 子 想 不 想 設 置 禁 區, 現 實 是 他 們 根 本 就 沒 有 能 力 來 設 按 何 秀 怡 的 說 法, 這 些 自 由 派 的 言 論 和 活 動 都 備 受 控 制, 缺 乏 表 達 學 見 的 自 由, 遭 受 較 明 顯 壓 制, 研 究 活 動 遭 受 卡 控 4 處 於 這 種 境 地 的 人 還 能 給 別 人 設 置 禁 區? 他 們 能 做 的, 不 過 是 不 同 意 崔 先 生 的 觀 點 而 已 而 在 崔 先 生 看 來, 你 不 同 意 我, 你 就 是 設 禁 區, 我 就 是 勇 闖 禁 區 的 解 放 者! 上 文 曾 談 到 崔 文 的 另 一 邏 輯 : 你 不 頌 揚 毛 澤 東, 你 就 是 全 盤 否 定 他, 就 是 新 的 僵 化! 我 想 奉 勸 崔 先 生 : 你 盡 可 以 充 分 闡 述 自 己 的 觀 點, 但 思 想 解 放 的 高 調 還 是 少 唱 為 好 本 無 禁 區, 何 言 解 放? 崔 先 生 有 幸 身 處 百 家 爭 鳴 的 自 由 環 境, 百 家 之 中 可 能 有 對 有 錯, 但 既 是 自 由 爭 鳴 就 沒 有 解 放 者 與 禁 區 之 分, 真 正 的 禁 區 存 在 於 另 一 環 境 之 中, 崔 先 生 想 必 與 何 秀 怡 一 樣 對 此 十 分 清 楚 他 不 願 參 與 突 破 這 一 禁 區 的 思 想 解 放, 那 是 他 的 自 由, 但 至 少 不 要 說 風 涼 話 吧! 二 答 非 所 問 的 經 驗 事 實 崔 先 生 對 拙 文 中 提 出 的 一 連 串 質 疑 大 都 避 而 不 答, 而 他 挑 出 來 作 答 的 幾 個 淺 層 分 歧 據 他 說 是 與 我 在 大 方 向 一 致 之 下 而 對 經 驗 事 實 所 作 的 不 同 判 斷, 在 我 看 來 實 是 答 非 所 問 其 一, 拙 文 舉 出 一 系 列 數 字 表 明 中 國 的 自 發 私 有 化 比 東 歐 俄 國 更 嚴 重, 這 本 是 針 對 崔 先 生 謂 中 國 的 經 濟 政 治 民 主 能 保 證 公 有 資 產 不 被 少 數 人 自 發 私 有 化 而 說 的 如 今 崔 先 生 表 示 高 度 讚 賞 我 提 出 的 問 題, 卻 沒 有 解 釋 為 甚 麼 這 種 保 證 不 奏 效 如 果 崔 先 生 未 能 舉 出 數 據, 至 少 也 應 從 邏 輯 上 推 理 一 番 以 證 明 中 國 經 濟 中 的 權 力 收 益 並 不 那 麼 驚 人, 這 雖 無 說 服 力, 卻 也 算 是 一 種 答 其 所 問 的 回 應 然 而 崔 先 生 並 沒 有 這 樣 推 理, 而 是 極 力 宣 稱 中 國 國 營 經 濟 的 效 率 並 不 那 麼 低 : 第 一, 他 認 為 國 企 虧 損 中 含 有 政 策 性 虧 損 成 分 ; 第 二, 他 認 為 國 際 上 通 用 的 全 要 素 生 產 率 指 標 不 能 正 確 地 度 量 企 業 效 率 但 是 這 兩 個 理 由 即 便 成 立, 充 其 量 只 能 說 明 國 營 經 濟 應 當 保 留, 卻 不 能 說 明 國 有 資 產 並 未 流 失 崔 先 生 難 道 不 知 道 掌 勺 者 私 佔 大 飯 鍋 的 現 象 如 今 不 僅 發 生 在 虧 損 企 業 中, 而 且 也 發 生 在 贏 利 企 業 中 5? 所 謂 政 策 性 虧 損, 意 指 有 利 於 全 局 的 丟 卒 保 車 性 質 的 虧 損 ; 如 果 國 企 的 問 題 僅 在 於 此, 那 末 其 結 果 應 當 是 其 卒 ( 承 擔 此 種 虧 損 的 具 體 企 業 ) 固 虧, 而 全 局 實 盈, 這 怎 能 解 釋 目 前 總 體 國 有 資 產 的 巨 額 流 失? 所 謂 國 企 效 率 低, 是 指 其 投 入 多 產 出 少 ; 而 所 謂 自 發 私 有 化, 是 指 權 貴 倚 勢 化 公 為 私 這 顯 然 是 兩 個 問 題 : 前 者 是 舊 體 制 本 身 的 問 題, 或 者 說 是 傳 統 社 會 主 義 的 問 題 ; 而 後 者 則 是 只 改 經 濟 體 制 但 不 改 政 治 體 制 所 造 成 的 問 題, 或 者 說 是 官 僚 資 本 主 義 的 問 題 果 如 崔 先 生 所 言, 國 企 投 入 不 多 產 出 不 少, 而 制 度 創 新 129 還 是 制 度 復 舊? 崔 先 生 講 : 自 由 主 義 知 識 份 子 不 應 自 設 思 想 和 研 究 的 禁 區, 且 不 說 國 內 自 由 主 義 知 識 份 子 想 不 想 設 置 禁 區, 現 實 是 他 們 根 本 就 沒 有 能 力 來 設 而 在 崔 先 生 看 來, 你 不 同 意 我, 你 就 是 設 禁 區, 我 就 是 勇 闖 禁 區 的 解 放 者! 二 十 一 世 紀 雙 月 刊 1996 年 8 月 號 總 第 三 十 六 期

130 批 評 與 回 應 毛 澤 東 體 制 既 非 市 場 經 濟, 也 無 契 約 關 係 基 礎, 因 而 它 只 可 能 有 權 力 一 元 化 與 婆 婆 多 之 別, 而 不 可 能 有 絕 對 產 權 和 一 束 法 律 關 係 之 異 所 謂 條 條 專 政 塊 塊 專 政 之 類, 就 已 表 明 了 這 種 權 力 的 性 質 同 時 國 有 資 產 淨 值 又 迅 速 消 蝕, 這 不 恰 恰 表 明 後 一 問 題 的 嚴 重 嗎? 怎 麼 崔 先 生 反 用 它 來 證 明 中 國 自 發 私 有 化 程 度 較 低 呢? 其 二, 我 有 感 於 崔 先 生 令 人 不 解 地 堅 持 雙 重 標 準 : 一 方 面 極 力 推 崇 美 國 新 左 派 欣 賞 的 ESOP 模 式 並 把 它 往 毛 澤 東 身 上 拉, 另 一 方 面 對 東 歐 改 革 中 實 質 上 具 有 廣 義 ESOP 實 驗 性 質 的 大 眾 私 有 化 大 加 抨 擊 因 此, 我 舉 美 國 新 左 派 提 出 的 證 券 社 會 主 義 設 想 為 例, 指 出 它 與 東 歐 大 眾 私 有 化 設 計 在 本 質 上 是 相 似 的, 並 表 示 希 望 聽 聽 崔 先 生 怎 樣 證 明 中 國 模 式 與 這 種 新 左 派 設 計 有 很 多 相 似 之 處 然 而, 崔 先 生 在 答 文 中 對 這 一 切 似 無 反 應, 只 是 展 示 了 一 通 他 與 證 券 社 會 主 義 設 計 者 羅 默 (John Roemer) 等 人 的 密 切 關 係, 並 解 釋 說 他 以 前 未 提 這 一 設 計 是 因 為 羅 默 已 經 提 過 了 但 作 為 學 者, 筆 者 最 想 知 道 的 並 不 是 崔 先 生 與 羅 默 有 無 密 切 的 關 係, 而 是 他 對 羅 默 的 上 述 思 想 究 竟 作 何 評 價, 並 且 怎 樣 把 這 種 評 價 與 他 對 東 歐 中 國 的 判 斷 統 一 起 來 崔 先 生 到 底 認 為 證 券 社 會 主 義 有 無 價 值 6? 這 一 設 計 與 證 券 私 有 化 有 無 相 通 之 處? 如 果 有 的 話, 如 何 理 解 崔 先 生 對 東 歐 的 內 部 否 定 與 對 美 國 新 左 派 的 內 部 肯 定 呢? 如 果 沒 有, 那 麼 它 與 毛 澤 東 式 的 經 濟 民 主 是 否 更 為 相 似? 崔 先 生 的 答 文 並 沒 有 告 訴 我 們 這 些, 那 麼 他 的 回 應 就 不 能 說 是 答 其 所 問 的 其 三, 我 不 同 意 崔 先 生 所 謂 早 在 毛 澤 東 時 代 國 營 企 業 事 實 上 處 於 中 央 政 府 地 方 政 府 以 及 企 業 職 工 的 多 重 所 有 權 之 下 的 說 法, 指 出 不 能 把 權 力 捉 弄 財 產 與 產 權 分 解 混 為 一 談 各 級 政 府 的 塊 塊 專 政 與 各 行 業 主 管 部 門 的 條 條 專 政 對 國 企 的 多 重 掣 肘 ( 即 所 謂 婆 婆 多 ), 在 本 質 上 並 非 多 重 所 有 權, 而 是 多 重 依 附 關 係 與 多 重 超 經 濟 強 制 對 於 我 的 這 一 論 斷, 崔 先 生 答 以 : 我 則 認 為, 我 國 鄉 鎮 企 業 的 股 份 合 作 制 以 及 1994 年 以 來 公 司 法 的 生 效, 說 明 產 權 分 解 正 在 中 國 發 生 了 那 麼 毛 澤 東 時 代 的 國 營 企 業 呢? 崔 先 生 是 否 仍 然 堅 持 彼 時 彼 地 已 發 生 批 判 法 學 所 講 的 產 權 分 解, 抑 或 他 已 放 棄 了 此 種 說 法 並 轉 而 認 為 只 有 鄉 鎮 企 業 和 1994 年 以 來 產 權 分 解 才 正 在 發 生 了?( 姑 且 不 去 挑 剔 這 正 在 發 生 了 的 古 怪 語 法 ) 顯 然, 崔 先 生 又 一 次 答 非 所 問 了 其 實 事 情 明 擺 Ö: 無 論 是 古 典 市 場 經 濟 中 的 絕 對 產 權 也 好, 抑 或 是 現 代 市 場 經 濟 中 一 束 法 律 關 係 規 定 的 產 權 也 好, 都 是 建 立 在 市 場 經 濟 中 公 民 權 利 與 契 約 關 係 基 礎 上 的 概 念 而 毛 澤 東 體 制 既 非 市 場 經 濟, 也 無 契 約 關 係 基 礎, 因 而 它 只 可 能 有 權 力 一 元 化 與 婆 婆 多 之 別, 而 不 可 能 有 絕 對 產 權 和 一 束 法 律 關 係 之 異 事 實 上, 當 時 流 行 把 對 企 業 的 控 制 稱 為 專 政 ( 所 謂 條 條 專 政 塊 塊 專 政 之 類 ), 就 已 表 明 了 這 種 權 力 的 性 質 至 於 改 革 後, 由 於 我 國 正 在 邁 向 市 場 經 濟, 因 此 原 則 上 絕 對 產 權 因 素 與 一 束 法 律 關 係 因 素 都 有 可 能 產 生 但 第 一, 這 並 非 只 是 中 國 特 色, 因 為 在 公 民 權 利 與 契 約 關 係 得 到 更 大 的 政 治 法 律 保 障 的 東 歐, 這 兩 個 因 素 的 發 育 毫 無 疑 問 要 遠 遠 超 過 目 前 的 中 國 筆 者 在 淮 橘 為 枳 出 局 者 迷 一 文 中 已 列 舉 不 少 事 實 以 論 證 這 一 點, 由 於 崔 先 生 未 予 回 應, 更 多 的 事 實 就 暫 不 列 舉 了 第 二, 更 重 要 的 是, 公 民 的 絕 對 產 權 與 一 束 法 律 關 係 要 在 今 日 的 中 國 求 發 育, 都 必 須 以 否 定 權 力 捉 弄 財 產 的 中 世 紀 原 則 為 前 提, 不

管 這 捉 弄 財 產 的 權 力 是 來 自 一 元 化 的 中 央 極 權 還 是 婆 婆 多 的 諸 侯 或 土 豪 專 政 換 句 話 說, 在 今 日 中 國 ( 而 不 是 在 西 方 ), 一 束 法 律 關 係 的 對 立 面 主 要 不 是 甚 麼 絕 對 產 權 ; 亦 即 是 說, 並 不 是 由 於 我 國 平 民 所 有 者 的 產 權 受 到 了 甚 麼 過 份 絕 對 的 保 護 才 影 響 了 一 束 法 律 關 係 的 發 育 具 體 說 到 鄉 鎮 企 業 與 1994 年 以 來, 筆 者 認 為 : 目 前 僅 以 公 司 法 的 條 文 來 總 結 1994 年 以 來 正 在 發 生 甚 麼 恐 怕 為 時 尚 早, 而 鄉 鎮 企 業 是 個 新 左 派 作 了 太 多 混 亂 解 釋 的 論 題, 筆 者 擬 專 文 予 以 清 理 這 Ÿ 只 想 說 : 在 筆 者 看 來, 與 其 說 鄉 鎮 企 業 的 活 力 是 跟 克 服 了 個 人 主 義 的 所 謂 新 集 體 主 義 有 關, 不 如 說 更 多 地 是 公 民 個 性 及 個 人 權 利 因 素 與 小 共 同 體 權 利 結 盟 以 突 破 大 共 同 體 羈 絆 的 結 果 7 這 Ÿ 最 重 要 的 並 不 是 集 體 的 有 為, 而 是 國 家 的 無 為 正 如 周 其 仁 先 生 指 出 : 改 革 前 的 公 社 經 濟 並 不 是 甚 麼 集 體 經 濟, 而 是 一 種 特 殊 的 由 國 家 控 制 但 由 集 體 承 受 其 控 制 後 果 的 經 濟 8, 它 對 農 村 經 濟 活 力 的 摧 殘 決 非 集 體 內 部 的 所 謂 平 均 主 義 可 比 因 此, 改 革 後 一 些 內 部 仍 保 留 了 大 鍋 飯 機 制 的 企 業, 由 於 相 對 擺 脫 了 國 家 控 制 而 成 為 自 主 的 集 體 經 濟 而 迸 發 出 驚 人 活 力 的 現 象, 是 一 點 也 不 難 理 解 的 三 大 方 向 與 形 而 下 : 我 們 的 分 歧 何 在? 在 列 舉 了 若 干 答 非 所 問 的 或 自 相 矛 盾 的 經 濟 事 實 後, 崔 先 生 表 示 他 與 我 的 大 方 向 是 一 致 的 我 只 能 對 此 表 示 感 動 而 又 驚 訝 : 感 動 的 是 他 的 大 度, 驚 訝 的 是 難 道 他 真 看 不 出 我 們 在 大 方 向 上 的 分 歧 嗎? 當 伊 朗 巴 列 維 國 王 在 70 年 代 大 搞 權 貴 資 本 主 義 的 白 色 革 命 時, 回 教 領 袖 霍 梅 尼 與 許 多 美 國 知 識 份 子 都 對 他 進 行 譴 責, 但 兩 者 的 大 方 向 卻 遠 非 一 致 : 前 者 是 從 原 教 旨 主 義 立 場 抨 擊 巴 列 維 搞 市 民 社 會, 後 者 是 從 自 由 主 義 或 社 會 民 主 主 義 立 場 抨 擊 巴 列 維 的 專 制 腐 敗 妨 礙 了 市 民 社 會 的 公 正 原 則 當 前 我 國 對 改 革 現 狀 與 前 景 的 爭 論 也 很 突 出 如 所 周 知, 早 在 鄧 公 南 巡 後 出 現 圈 地 運 動 與 股 市 狂 潮 之 時, 筆 者 就 指 出 : 權 貴 資 本 主 義 和 掌 勺 者 私 佔 大 飯 鍋 的 改 革 模 式 存 在 Ö 嚴 重 危 險 9 我 更 在 近 年 一 直 呼 籲, 社 會 在 產 權 改 革 中 的 起 點 平 等 以 及 在 市 場 競 爭 中 規 則 公 平 的 基 礎 上 樹 立 公 正 至 上 的 信 念, 反 對 壟 斷 機 會 轉 嫁 風 險 的 權 貴 私 有 化 勢 頭 bk 而 從 去 年 起, 國 內 傳 統 左 派 也 加 大 了 抨 擊 改 革 的 力 度, 著 名 的 萬 言 書 影 響 我 國 國 家 安 全 的 若 干 因 素 就 是 其 中 的 代 表 作 應 當 說, 這 份 文 稿 所 列 舉 的 種 種 經 驗 事 實, 如 腐 敗 國 有 資 產 流 失 社 會 貧 富 分 化 等 都 是 客 觀 存 在, 實 情 可 能 更 為 驚 人 但 它 對 改 革 的 抨 擊 與 我 們 對 權 貴 私 有 化 的 抵 制 決 不 是 大 方 向 一 致 的 只 須 指 出 一 點 : 該 文 極 言 平 民 富 人 的 可 怕, 說 是 民 間 資 產 階 級 小 資 產 階 級 不 僅 早 已 形 成, 而 且 實 力 還 在 進 一 步 擴 大, 而 權 貴 的 聚 斂 呢? 據 說 不 過 是 官 僚 資 產 階 級 的 萌 芽 也 開 始 出 現 而 已 bl 該 文 也 強 調 官 員 的 腐 敗, 但 卻 說 這 只 是 民 間 腐 蝕 了 他 們, 彷 彿 不 受 制 約 的 權 力 本 身 是 不 會 腐 敗 的 總 之, 一 切 災 難 都 由 於 民 間 的 自 由 太 多, 統 治 者 的 權 力 太 少 這 也 就 是 我 國 古 代 專 制 者 所 說 的 : 三 代 子 百 姓, 公 私 無 異 財 人 主 擅 操 柄, 如 天 制 度 創 新 131 還 是 制 度 復 舊? 從 去 年 起, 國 內 傳 統 左 派 也 加 大 了 抨 擊 改 革 的 力 度, 萬 言 書 就 是 其 中 的 代 表 作 這 份 文 稿 所 列 舉 的 腐 敗 國 有 資 產 流 失 社 會 貧 富 分 化 等 都 是 客 觀 存 在 但 它 將 一 切 災 難 都 歸 於 民 間 的 自 由 太 多, 統 治 者 的 權 力 太 少

132 批 評 與 回 應 從 歷 史 時 期 到 現 在, 中 國 並 不 存 在 甚 麼 需 要 崔 先 生 大 力 反 對 的 公 民 所 有 者 的 絕 對 權 利, 而 只 有 統 治 者 的 絕 對 權 力 它 使 得 包 括 所 有 者 權 利 與 勞 動 者 權 利 在 內 的 一 切 公 民 權 利 都 受 到 損 害 持 斗 魁 賦 予 皆 自 我, 兼 并 乃 姦 回 姦 回 法 有 誅, 勢 亦 無 自 來 bm 而 一 切 禍 端 皆 緣 於 阡 陌 閭 巷 之 賤 人, 皆 能 私 取 予 之 勢, 擅 萬 物 之 利, 與 人 主 爭, 黔 首 而 放 其 無 窮 之 欲 bn 然 而 在 我 看 來, 社 會 敗 壞 根 源 不 正 是 恰 恰 在 於 人 主 擅 操 柄 賦 予 皆 自 我 嗎? 而 社 會 進 步 的 出 路, 不 正 在 於 使 阡 陌 閭 巷 之 賤 人 擺 脫 人 主 的 束 縛, 獲 得 公 平 競 爭 的 權 利 嗎? 我 與 崔 先 生 在 大 方 向 上 的 分 歧, 其 實 也 在 這 Ÿ 的 確, 我 與 崔 先 生 都 反 對 自 發 私 有 化, 並 且 在 把 自 發 私 有 化 理 解 為 權 貴 私 有 化 這 一 點 上 似 乎 也 並 無 分 歧 ( 至 少 崔 先 生 並 未 表 示 有 分 歧 ), 然 而, 我 認 為 造 成 這 種 禍 害 的 原 因 在 於 中 國 人 的 自 由 太 少, 他 們 的 自 然 權 利 得 不 到 保 障 ; 而 崔 先 生 則 似 乎 認 為 自 發 私 有 化 是 由 於 中 國 人 自 由 太 多 自 然 權 利 受 到 過 於 絕 對 的 保 障 的 確, 我 與 崔 先 生 都 對 羅 默 探 索 社 會 主 義 市 場 經 濟 的 制 度 創 新 的 努 力 深 表 讚 賞, 然 而, 我 認 為 這 種 努 力 與 毛 澤 東 斯 大 林 的 實 踐 相 對 立, 而 崔 先 生 則 認 為 它 與 東 歐 人 擺 脫 斯 大 林 主 義 的 努 力 相 對 立 的 確, 我 與 崔 先 生 都 不 反 對 一 束 法 律 關 係 規 範 下 的 產 權, 但 我 以 為 在 中 國 侵 犯 這 種 法 律 關 係 的 主 要 是 權 力 捉 弄 財 產 的 前 近 代 規 則, 而 崔 先 生 至 少 在 他 對 毛 澤 東 時 代 國 營 企 業 產 權 問 題 的 解 釋 中 實 際 上 恰 恰 在 提 倡 權 力 捉 弄 財 產 崔 先 生 似 乎 是 感 受 到 了 這 後 一 個 大 方 向 的 分 歧, 所 以 他 特 地 展 開 了 對 自 然 權 利 產 權 觀 的 批 判 誠 如 所 言, 自 然 權 利 具 有 絕 對 性, 它 不 僅 截 然 區 分 了 權 利 與 權 力, 而 且 權 力 是 不 能 侵 犯 自 然 權 利 的 正 因 為 如 此, 自 然 權 利 學 說 ( 包 括 以 之 為 基 礎 的 產 權 理 論 ), 曾 成 為 西 方 人 反 抗 中 世 紀 權 力 捉 弄 財 產 現 象 的 有 力 武 器, 在 走 出 前 近 代 經 濟 即 希 克 斯 (J.R. Hicks) 所 說 的 習 俗 命 令 經 濟 bo 的 過 程 中 起 了 重 大 作 用 也 正 因 為 此, 後 來 的 各 種 專 制 主 義 與 統 制 經 濟 提 倡 者 也 很 討 厭 它 例 如 希 特 勒 就 對 自 然 權 利 說 嗤 之 以 鼻, 並 宣 稱 : 只 有 權 力 才 能 產 生 權 利 當 然, 這 並 不 意 味 Ö 自 然 權 利 產 權 觀 的 批 評 者 都 是 專 制 主 義 者 最 重 要 的 是, 在 目 前 的 ( 以 至 毛 澤 東 時 代 的 ) 中 國, 損 害 勞 動 者 權 利 的 主 要 因 素 難 道 是 甚 麼 公 民 所 有 權 或 其 他 公 民 自 然 權 利 的 過 份 絕 對 嗎? 當 然 不 是! 從 歷 史 時 期 到 現 在, 中 國 並 不 存 在 甚 麼 需 要 崔 先 生 大 力 反 對 的 公 民 所 有 者 的 絕 對 權 利, 而 只 有 統 治 者 的 絕 對 權 力 它 使 得 包 括 所 有 者 權 利 與 勞 動 者 權 利 在 內 的 一 切 公 民 權 利 都 受 到 損 害 僅 舉 一 例 : 崔 先 生 高 度 評 價 的 美 國 瓦 格 納 法 賦 予 工 人 自 由 組 織 工 會 的 權 利, 難 道 在 中 國 能 夠 設 想 嗎? 無 權 組 織 工 會 的 工 人 難 道 能 夠 保 障 他 們 的 勞 動 者 權 利 嗎? 尤 其 要 指 出 的 是, 雖 然 絕 對 權 力 在 理 論 上 對 公 民 所 有 者 權 利 與 勞 動 者 權 利 都 構 成 損 害, 但 隨 Ö 我 國 改 革 的 進 展, 傳 統 社 會 主 義 成 分 漸 減 而 官 僚 資 本 主 義 成 分 漸 增, 絕 對 權 力 對 勞 動 者 權 利 的 損 害 已 經 越 來 越 超 過 了 對 所 有 者 權 利 的 損 害 當 前 外 國 投 資 者 在 資 本 主 義 的 東 歐 和 中 國 特 色 社 會 主 義 的 中 國 之 間 更 加 看 好 後 者, 很 重 要 的 原 因 就 在 於, 雖 然 中 國 法 律 對 所 有 者 權 利 的 保 障 不 如 以 私 有 化 為 明 確 目 標 的 東 歐, 但 是 中 國 對 勞 動 者 權 利 的 保 障 比 東 歐 差 得 更 遠 東 歐 工 人 動 輒 罷 工, 中 國 工 人 敢 嗎? 對 外 資 企 業 而 言, 目 前 中 國 至 少 已 經 可 以 成 立 自 由 商 會, 但 自 由 工

會 仍 是 個 禁 區, 無 怪 乎 外 資 紛 紛 湧 入 這 個 無 產 階 級 專 政 國 家 了 在 這 種 情 況 下 侈 談 甚 麼 中 國 的 經 濟 民 主 優 於 東 歐, 不 是 很 滑 稽 嗎? 至 於 崔 先 生 對 拙 文 關 於 自 由 主 義 中 庸 性 的 批 評, 就 更 加 易 於 澄 清 了 他 舉 美 國 農 業 之 例 只 表 明 他 在 經 驗 事 實 上 的 混 亂, 崔 先 生 忘 了 他 曾 在 一 篇 文 章 中 極 力 誇 獎 美 國 政 府 與 農 民 的 長 期 夥 伴 關 係, 說 是 自 十 九 世 紀 中 葉 起 政 府 不 但 向 ( 農 民 ) 提 供 土 地, 還 幫 忙 控 制 市 價, 分 配 肥 料 與 機 器, 亦 掌 管 買 賣 云 云 而 如 今, 他 又 寧 稱 美 國 政 府 歷 來 對 農 業 以 放 任 不 管 為 常 態, 奉 行 不 找 市 長 找 市 場 的 觀 點, 只 是 在 社 會 主 義 者 的 逼 迫 之 下 才 短 期 地 作 出 妥 協, 出 現 了 羅 斯 福 式 的 農 業 保 護 措 施 這 真 叫 人 莫 名 其 妙 : 到 底 崔 先 生 心 目 中 的 經 驗 事 實 是 甚 麼? 至 於 中 國, 政 府 在 與 農 民 的 關 係 中 存 在 Ö 職 能 紊 亂 : 管 其 不 應 管, 放 其 不 應 放, 既 濫 用 了 權 力, 又 推 卸 了 責 任 顯 然, 這 決 不 是 個 簡 單 的 政 府 應 否 干 預 的 問 題, 而 職 能 紊 亂 的 根 本 原 因, 仍 在 於 這 種 職 能 是 建 立 在 人 格 化 權 力 本 位 而 不 是 公 民 權 利 本 位 的 基 礎 上 的 尤 其 令 人 不 解 的 是, 崔 先 生 竟 然 把 所 謂 中 庸 是 妥 協 的 結 果 當 作 對 我 的 駁 斥, 彷 彿 我 在 甚 麼 地 方 曾 把 中 庸 解 釋 為 不 妥 協 似 的! 自 由 主 義 由 於 承 認 效 用 不 可 比 價 值 多 元 化 和 個 體 選 擇 權, 因 而 具 有 妥 協 與 寬 容 性 在 自 由 主 義 體 制 下, 一 批 公 民 若 自 由 協 議 把 各 自 的 財 產 合 併 為 一 個 集 體 經 濟, 那 是 可 以 的 ; 但 在 傳 統 社 會 主 義 中, 集 體 成 員 若 要 分 家 單 幹, 那 就 很 危 險 而 崔 先 生 所 宣 揚 的 毛 式 體 制 能 有 這 種 中 庸 或 寬 容 嗎? 總 之, 崔 先 生 對 我 的 答 辯, 無 論 在 思 想 方 法 淺 層 分 歧 還 是 在 深 層 分 歧 上, 無 一 能 夠 成 立 我 與 他 之 間 的 分 歧, 決 不 是 甚 麼 內 部 否 定 與 外 部 否 定 之 爭, 而 是 : 第 一, 在 歷 史 問 題 上, 我 雖 未 內 部 否 定 毛 澤 東, 但 我 認 為 改 革 前 的 毛 體 制 中 決 無 甚 麼 後 福 特 主 義 產 權 分 解 以 及 ESOP 之 類 的 東 西, 把 毛 澤 東 的 中 國 說 得 比 今 日 東 歐 更 像 美 國, 是 違 反 常 識 的 想 入 非 非 第 二, 在 現 實 問 題 上, 我 認 為 現 時 的 中 國 並 不 是 面 臨 福 特 主 義 還 是 後 福 特 主 義 絕 對 產 權 還 是 一 束 權 力 關 係 規 模 經 濟 還 是 靈 活 經 濟 之 類 的 衝 突, 上 述 這 些 話 題 也 許 在 美 國 是 真 問 題, 但 在 中 國 則 是 偽 問 題 從 大 處 說, 中 國 的 問 題 是 從 臣 民 國 家 走 向 公 民 國 家 從 依 附 關 係 走 向 契 約 關 係, 亦 即 市 場 化 與 憲 政 化 問 題 ; 從 小 處 說, 則 是 尋 求 一 條 排 除 權 貴 私 有 化 與 官 僚 資 本 主 義 的 公 正 的 亦 即 符 合 起 點 平 等 規 則 平 等 公 平 競 爭 的 轉 軌 之 路 這 不 僅 是 為 了 減 輕 人 民 承 受 的 改 革 代 價, 而 且 也 是 為 了 防 止 因 不 公 正 的 改 革 而 激 發 起 反 改 革 的 原 教 旨 主 義 狂 潮 坦 率 地 說, 除 了 這 兩 個 學 理 上 的 或 大 方 向 上 的 分 歧 外, 我 認 為 與 崔 先 生 還 存 在 Ö 學 風 上 的 分 歧 我 常 常 為 此 疑 惑 : 崔 先 生 開 口 閉 口 民 主 社 會 主 義, 而 今 天 多 數 東 歐 國 家 正 是 由 主 張 民 主 社 會 主 義 或 社 會 民 主 主 義 的 左 派 執 政 ; 相 反 地, 中 國 則 是 堅 決 痛 斥 民 主 社 會 主 義 的 但 崔 先 生 為 甚 麼 如 此 敵 視 東 歐, 中 國 領 導 層 又 為 何 如 此 看 好 崔 先 生 呢 bp? 當 然, 可 能 的 解 釋 是 崔 先 生 的 民 主 社 會 主 義 定 義 比 東 歐 諸 社 會 黨 更 左 一 些, 但 為 甚 麼 崔 先 生 又 大 捧 羅 斯 福 的 社 會 主 義 呢? 難 道 羅 斯 福 會 比 社 會 黨 更 左? 右 如 羅 斯 福 左 如 毛 澤 東, 在 崔 文 中 都 是 好 得 很, 惟 獨 居 二 者 之 中 的 社 會 黨 制 度 創 新 133 還 是 制 度 復 舊? 在 歷 史 問 題 上, 我 雖 未 內 部 否 定 毛 澤 東, 但 我 認 為 改 革 前 的 毛 體 制 中 決 無 甚 麼 後 福 特 主 義 產 權 分 解 以 及 ESOP 之 類 的 東 西, 把 毛 澤 東 的 中 國 說 得 比 今 日 東 歐 更 像 美 國, 是 違 反 常 識 的 想 入 非 非

134 批 評 與 回 應 從 大 處 說, 中 國 的 問 題 是 從 臣 民 國 家 走 向 公 民 國 家 從 依 附 關 係 走 向 契 約 關 係, 亦 即 市 場 化 與 憲 政 化 問 題 ; 從 小 處 說, 則 是 尋 求 一 條 排 除 權 貴 私 有 化 與 官 僚 資 本 主 義 的 公 正 的 轉 軌 之 路 治 下 的 東 歐 卻 一 無 是 處, 這 是 一 種 基 於 學 理 的 判 斷 嗎? 聯 繫 到 崔 先 生 在 否 定 東 歐 肯 定 毛 澤 東 時 明 顯 的 雙 重 價 值 標 準 與 神 話 般 的 事 實 判 定, 不 免 令 人 驚 訝 因 此, 筆 者 在 上 一 篇 文 章 中 除 了 對 真 左 派 即 真 理 想 主 義 者, 而 不 是 假 理 想 之 名 而 另 有 形 而 下 考 慮 者 表 示 敬 意 外, 又 指 出 了 對 崔 先 生 的 六 點 費 解 顯 然, 我 並 沒 有 妄 加 猜 度 討 論 崔 先 生 的 形 而 下 動 機, 但 如 果 崔 先 生 不 澄 清 這 幾 點 費 解 的 話, 是 很 可 能 會 引 起 種 種 猜 度 的 然 而 讀 罷 答 文 後, 我 更 加 費 解 了 崔 先 生 在 與 美 國 人 用 英 文 合 寫 的 文 章 中 盛 稱 美 國 政 府 長 期 以 來 一 直 與 農 民 結 成 夥 伴 關 係 並 百 般 幫 忙, 但 在 以 漢 語 寫 的 批 駁 我 的 文 章 中 卻 又 說 美 國 政 府 長 期 以 來 一 直 棄 農 民 於 不 顧, 即 使 偶 有 保 護 也 是 非 常 態 的 短 期 結 果, 這 到 底 是 怎 麼 回 事? 儘 管 如 朱 正 琳 先 生 所 論 證 的, 在 學 術 討 論 中 出 現 誅 心 之 論 並 非 都 是 犯 規 bq, 但 我 當 然 沒 有 功 夫 去 妄 加 猜 度 我 只 願 坦 率 地 說 : 像 崔 先 生 這 樣 的 學 風, 我 是 不 敢 恭 維 的 註 釋 1 崔 之 元 : 三 論 制 度 創 新 與 第 二 次 思 想 解 放 答 卞 悟, 二 十 一 世 紀 ( 香 港 中 文 大 學. 中 國 文 化 研 究 所 ),1996 年 4 月 號 下 引 崔 之 元 語 未 註 出 處 者 皆 見 此 文 234 何 秀 怡 : 學 術 分 歧 還 是 政 見 之 爭?, 明 報 月 刊 ( 香 港 ), 1996 年 1 月 號, 頁 13 5 參 見 秦 暉 : 葉 啟 明 現 象 辨 析 國 有 資 產 產 權 改 革 中 的 自 購 自 問 題, 東 方,1993 年 創 刊 號, 頁 77-79 按 : 國 資 流 失 現 象 在 自 包 自 自 購 自 企 辦 企 小 金 庫 預 算 外 資 金 價 利 稅 匯 諸 差 圈 地 運 動 與 股 市 中 的 黑 幕 操 作, 以 及 合 資 引 資 中 的 估 價 遊 戲 等 等 環 節 中 都 大 量 存 在, 決 非 虧 損 企 業 一 途 而 已 6 崔 先 生 在 答 文 中 稱 證 券 社 會 主 義 只 是 羅 默 的 設 想 之 一, 他 還 另 有 其 他 設 想 這 也 是 答 非 所 問 的, 我 並 沒 有 質 疑 羅 默 有 幾 種 設 想, 只 是 問 崔 先 生 對 這 一 種 設 想 如 何 評 價, 這 很 難 回 答 嗎? 7 參 見 秦 暉 : 宗 族 文 化 與 個 性 解 放 : 農 村 改 革 中 的 宗 族 復 興 與 歷 史 上 的 宗 族 之 謎, 中 國 研 究 ( 日 本 ),1995 年 8 月 號, 頁 25-31 8 周 其 仁 : 中 國 農 村 改 革 : 國 家 和 所 有 權 關 係, 中 國 社 會 科 學 季 刊 ( 香 港 ),1994 年 8 月 號, 頁 63 9 卞 悟 : 危 險 的 第 一 級 火 箭, 二 十 一 世 紀 ( 香 港 中 文 大 學. 中 國 文 化 研 究 所 ),1993 年 8 月 號, 頁 138-48 bk 卞 悟 : 公 正 至 上 論, 東 方, 1994 年 第 6 期, 頁 4-9; 再 論 公 正 至 上 起 點 平 等 如 何 可 能, 東 方,1995 年 第 2 期, 頁 18-23; 公 正 價 值 理 性 與 反 腐 敗 三 論 公 正 至 上, 東 方,1995 年 第 6 期, 頁 4-7; 公 正 為 道 德 之 基 四 論 公 正 至 上 ( 待 刊 ) bl 影 響 我 國 國 家 安 全 的 若 干 因 素 ( 打 印 稿 ), 頁 6 bm 王 安 石 : 兼 并 詩, 王 臨 川 集, 上, 卷 四 ( 上 海 : 商 務 印 書 館,1933), 頁 29 bn 王 安 石 : 度 支 副 使 廳 壁 題 名 記, 同 註 bm 書, 下, 卷 八 二, 頁 73 bo J.R. Hicks: A Theory of Economic History (Oxford,1969). bp 請 注 意, 這 ª 並 不 是 說 被 領 導 層 看 好 本 身 有 甚 麼 不 對, 我 們 只 是 想 從 學 理 的 角 度 弄 清 其 看 好 此 民 主 社 會 主 義 而 敵 視 彼 民 主 社 會 主 義 的 原 因 bq 朱 正 琳 : 難 作 公 允 之 論, 二 十 一 世 紀 ( 香 港 中 文 大 學. 中 國 文 化 研 究 所 ),1996 年 2 月 號, 頁 129 卞 悟 中 國 大 陸 學 者, 自 由 撰 稿 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