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 北 縣 政 府 契 約 人 力 制 度 之 研 究 I
目 錄 第 一 章 緒 論...1 第 一 節 研 究 背 景 與 動 機...1 第 二 節 研 究 範 圍 及 目 的...3 第 三 節 研 究 方 法 與 研 究 流 程...5 第 二 章 文 獻 探 討...7 第 一 節 人 力 資 源 彈 性 管 理...7 第 二 節 契 約 人 力 制 度...9 第 三 節 國 外 契 約 用 人 制 度 之 現 況...12 第 三 節 我 國 契 約 用 人 制 度 之 現 況...16 第 三 章 個 案 研 究 - 臺 北 縣 政 府 契 約 用 人 制 度 之 分 析...18 第 一 節 組 織 及 人 力 現 況...18 第 二 節 契 約 用 人 之 種 類 及 相 關 制 度...26 第 三 節 契 約 人 力 運 用 現 況 之 分 析 及 比 較...29 第 四 章 研 究 結 論...33 參 考 書 目...35 II
表 目 次 表 3-2 本 府 各 一 級 機 關 暨 所 屬 二 級 機 關 員 額 一 覽 表...22 表 3-3 臺 北 縣 政 府 各 一 二 級 機 關 98 年 度 契 約 用 人 人 數...24 表 3-4 臺 北 縣 政 府 非 編 制 人 員 人 數 統 計 表...31 表 3-5 各 國 契 約 人 力 與 臺 北 縣 政 府 契 約 人 力 比 較 與 發 現 一 覽 表...31 III
圖 目 次 圖 1-1 研 究 流 程...6 圖 3-1 臺 北 縣 政 府 契 約 人 力 運 用 問 題 示 意 圖...29 圖 4-1 公 務 人 力 體 系 建 構 系 統...33 IV
第 一 章 緒 論 第 一 節 研 究 背 景 與 動 機 壹 研 究 背 景 近 來 政 治 經 濟 社 會 及 文 化 快 速 變 遷, 政 府 組 織 不 得 不 隨 著 這 股 趨 勢 而 迅 速 調 整 由 於 人 民 對 於 政 府 的 服 務 品 質 及 服 務 型 態 之 要 求 日 趨 嚴 格, 使 得 傳 統 是 政 府 的 組 織 運 作 及 人 力 型 態 已 不 能 符 合 如 此 複 雜 也 龐 大 的 需 求, 因 此 各 種 組 織 改 革 的 運 動 就 日 漸 興 起 1980 年 代, 政 府 再 造 運 動 揭 開 了 文 官 體 系 改 革 的 序 幕, 並 引 領 各 國 政 府 進 行 文 官 改 革 之 運 動 其 中 一 項 改 革 的 重 點 則 是 在 於 增 進 政 府 的 回 應 性 與 提 升 政 府 的 效 率 及 效 能, 而 為 達 成 上 述 的 目 標, 人 力 的 彈 性 運 用 及 管 理 則 成 為 重 要 的 研 究 議 題, 於 是 各 種 人 力 調 整 的 學 說 及 方 案 就 如 雨 後 春 筍 般 的 相 繼 出 現 學 者 Lepak 與 Snell 兩 人, 曾 將 當 代 政 府 可 能 的 彈 性 人 力 運 用 策 略, 整 合 為 組 織 間 結 盟 運 用 自 行 僱 用 培 育 發 展 契 約 外 包 及 市 場 購 買 等 四 種 模 式, 強 調 在 不 同 的 系 絡 下, 政 府 應 當 有 不 同 的 人 力 運 用 策 略 (Lepak & Snell,1999:37; 陳 金 貴,2007:1) 此 外, 已 有 相 當 多 之 學 者 對 於 公 務 部 門 的 人 力 體 系 提 出 改 革 之 論 述 在 人 力 運 作 過 程 當 中, 彈 性 用 人 制 度 則 是 人 力 資 源 管 理 中 主 要 的 策 略 項 目, 就 政 府 用 人 制 度 而 言, 能 符 合 彈 性 用 人 理 念 者, 不 外 乎 契 約 用 人 制 度, 由 於 契 約 用 人 制 度 是 不 受 公 務 人 員 相 關 任 用 及 考 試 制 度 所 設 計 出 來 的 機 制, 因 此 各 機 關 在 進 用 人 員 上 則 較 有 彈 性, 也 不 易 受 到 拘 束, 機 關 亦 容 易 能 因 應 業 務 的 改 變 與 消 長, 迅 速 的 調 整 人 力 結 構, 以 符 合 實 際 所 需 在 一 項 OECD 的 調 查 報 告 中 可 以 發 現, 於 1996 年 時 各 國 政 府 屬 於 非 傳 統 久 任 公 務 人 員 之 比 例, 分 別 為 澳 洲 5% 加 拿 大 4.96% 法 國 8.7% 英 國 11.3%, 以 及 瑞 典 22%( 施 能 傑,1999:50; 陳 金 貴,2007:2), 就 以 上 數 據 而 言, 各 國 此 類 人 員 已 大 幅 增 加, 因 此 契 約 人 力 已 成 為 政 府 部 門 人 力 結 構 的 主 要 環 節 之 一 以 我 國 為 例, 為 推 動 政 府 改 造, 提 升 國 家 整 體 競 爭 能 力, 民 國 90 年 成 立 政 府 改 造 委 員 會, 並 提 出 顧 客 導 向 彈 性 創 新 夥 伴 關 係 責 任 政 治 廉 能 政 府 作 為 改 造 的 五 大 理 念, 並 於 91 年 9 月 15 日 提 出 政 府 各 階 層 人 力 運 用 彈 性 活 化 多 元 方 式 任 用 管 道 等 等 相 關 方 案, 且 銓 敘 部 已 開 始 著 手 訂 定 聘 用 人 員 人 事 條 例 1
等 相 關 法 案 由 此 來 看, 契 約 用 人 制 度 已 成 為 各 國 彈 性 用 人 的 主 要 策 略 貳 研 究 動 機 基 於 上 述 的 背 景 因 素, 本 研 究 認 為, 雖 然 契 約 人 力 對 於 機 關 彈 性 用 人 有 所 幫 助, 但 對 於 公 務 人 力 體 系 應 有 所 影 響, 故 本 研 究 之 研 究 動 機 可 分 為 以 下 兩 點 : 一 對 於 正 式 公 務 人 力 之 影 響 就 我 國 目 前 的 公 務 人 力 仍 以 國 家 考 試 及 格 之 永 業 性 公 務 人 員 為 主 體 此 類 人 員 雖 然 受 到 公 務 人 員 任 用 法 公 務 人 員 陞 遷 法 公 務 人 員 保 障 法 公 務 員 服 務 法 等 諸 多 法 令 之 限 制, 人 力 運 用 模 式 比 較 不 具 彈 性, 但 對 於 機 關 結 構 之 穩 定, 以 及 人 員 處 裡 公 務 流 程 之 熟 稔 度, 仍 較 契 約 人 力 為 佳 不 可 諱 言, 某 些 技 術 性 特 殊 性 關 鍵 性 前 瞻 性 之 職 務, 或 許 於 現 階 段 考 試 用 人 之 制 度 下, 無 法 羅 致 適 當 之 人 才, 而 必 須 突 破 現 行 之 用 人 模 式, 另 覓 彈 性 合 宜 之 用 人 管 道, 此 也 為 世 界 各 國 政 府 未 來 用 人 之 趨 勢, 惟 兩 種 制 度 間 之 衝 擊 如 何 調 和, 使 其 成 為 組 織 之 助 力 而 不 是 阻 力, 則 為 本 研 究 的 研 究 動 機 之 一 二 對 地 方 政 府 人 力 政 策 之 影 響 對 地 方 政 府 而 言, 由 於 受 到 人 力 精 簡 政 策 之 影 響, 故 正 式 人 力 均 無 法 因 應 現 階 段 快 速 且 龐 大 的 民 眾 需 求, 因 此 勢 必 進 用 相 當 數 量 的 契 約 人 力 以 符 合 業 務 需 要 然 因 長 期 人 力 不 足 情 況 下, 政 府 必 須 持 續 僱 用 這 些 人 力 予 以 支 應, 故 造 成 長 期 僱 用 之 情 況 此 外, 這 些 人 力 對 地 方 政 府 而 言 並 非 少 數, 有 時 甚 至 比 正 式 公 務 人 員 數 為 多, 故 亦 造 成 地 方 財 政 之 負 擔, 因 此, 如 何 降 低 地 方 政 府 用 人 成 本, 並 兼 顧 專 業 及 彈 性 用 人 之 理 念, 則 是 本 研 究 另 一 個 研 究 動 機 2
第 二 節 研 究 範 圍 及 目 的 壹 研 究 範 圍 本 研 究 是 針 對 政 府 機 關 之 契 約 用 人 制 度 進 行 探 討, 所 以 必 須 先 於 釐 清 何 是 契 約 性 人 力? 根 據 學 者 Mintam & Lovatt(2002, 引 自 施 能 傑 蔡 秀 娟,2003: 16) 之 看 法, 所 謂 契 約 性 人 力 是 指 組 織 中 非 永 業 僱 用 的 支 薪 員 工, 雇 用 期 間 由 雇 主 與 受 僱 者 事 先 約 定 一 段 期 間 為 限, 雇 用 契 約 的 訂 定 則 是 以 一 般 性 的 雇 主 和 受 僱 者 關 係 為 基 礎 國 內 學 者 林 水 波 陳 志 瑋 (2000:249) 認 為 契 約 人 力 乃 根 據 機 關 季 節 性 或 臨 時 性 業 務 量 多 寡, 彈 性 運 用 各 種 臨 時 人 員 部 分 工 時 人 員, 以 節 省 正 式 公 務 員 所 需 的 各 種 福 利 等 支 出, 以 契 約 方 式 僱 用 之 人 員 另 就 國 內 部 分 研 究 認 為 我 國 各 級 政 府, 以 進 用 進 用 之 公 務 人 力 之 範 圍, 可 分 為 最 廣 義 廣 義 極 狹 義 3 種, 以 下 則 分 別 說 明 ( 朱 愛 群,2005:208): 一 最 廣 義 : 係 指 凡 是 以 契 約 方 式 執 行 各 機 關 公 共 事 務 之 人 員 而 言 其 範 圍 有 : ( 一 ) 各 機 關 以 委 託 契 約 方 式 委 託 私 人 或 民 間 團 裡 行 使 公 權 力 者 ( 二 ) 各 級 公 立 學 校 聘 任 之 教 師 ( 三 ) 各 學 術 研 究 機 構 科 技 社 會 教 育 文 化 及 訓 練 等 五 類 機 關 中 以 契 約 聘 任 之 研 究 及 專 業 人 員 ( 四 ) 隨 機 關 首 長 同 進 退 之 機 要 人 員 ( 五 ) 各 機 關 雇 員 司 機 工 友 ( 六 ) 依 聘 用 人 員 聘 用 條 例 聘 用 之 聘 用 人 員 ( 七 ) 依 行 政 院 暨 所 屬 機 關 約 僱 人 員 僱 用 辦 法 僱 用 之 約 僱 人 員 二 廣 義 : 係 指 機 關 組 織 編 制 內 或 編 制 外, 以 法 令 規 定 以 契 約 方 式 進 用 至 各 機 關, 以 機 關 法 定 預 算 支 付 其 薪 給, 從 事 公 務 事 務 之 人 員 其 範 圍 則 排 除 上 列 ( 一 ) 以 委 託 契 約 方 式 委 託 私 人 或 民 間 團 裡 行 使 公 權 力 者, 其 餘 均 屬 之 三 狹 義 : 係 指 機 關 組 織 編 制 外, 依 法 令 規 定 以 契 約 方 式 進 用 至 各 機 關, 以 機 關 法 定 預 算 支 付 其 薪 給, 從 事 公 共 事 務 之 人 員 其 範 圍 包 括 : ( 一 ) 依 聘 用 人 員 聘 用 條 例 聘 用 之 聘 用 人 員 ( 二 ) 依 行 政 院 暨 所 屬 機 關 約 僱 人 員 僱 用 辦 法 僱 用 之 約 僱 人 員 衡 諸 本 研 究 之 需 要, 本 次 研 究 對 象 範 圍 以 上 述 狹 義 之 聘 用 人 員 及 約 僱 人 員 為 主 另 行 政 院 勞 工 委 員 會 於 民 國 96 年 11 月 30 日 公 告, 公 部 門 各 業 非 依 公 務 人 員 法 制 進 用 之 臨 時 人 員 於 97 年 1 月 1 日 起 適 用 勞 動 基 準 法, 而 此 類 人 員 又 佔 各 級 地 方 政 府 多 數 人 力, 故 本 研 究 另 加 入 此 類 人 力 予 以 分 析 3
貳 研 究 目 的 基 於 以 上 的 動 機, 本 研 究 期 望 達 成 下 列 目 的 : 一 了 解 人 力 資 源 彈 性 管 理 及 契 約 人 力 之 概 念 及 發 展 方 向 二 分 析 現 行 政 府 機 關 契 約 人 力 制 度, 包 括 : 聘 用 人 員 約 僱 人 員 及 臨 時 人 員, 俾 對 實 務 運 作 有 充 分 之 理 解 三 分 析 外 國 政 府 之 契 約 性 公 務 人 力 制 度, 以 作 為 政 府 仿 效 及 借 鏡 之 對 象 四 以 人 力 資 源 管 理 之 功 能 領 域, 探 討 臺 北 縣 政 府 契 約 用 人 制 度, 並 輔 以 實 證 研 究, 瞭 解 契 約 人 力 人 事 管 理 之 實 際 運 作 情 形 五 根 據 實 證 研 究 發 現, 分 別 針 對 個 案 機 關 及 契 約 人 力 政 策 主 管 機 關 提 出 可 行 性 建 議 4
第 三 節 研 究 方 法 與 研 究 流 程 壹 研 究 方 法 一 文 獻 分 析 本 研 究 之 文 獻 探 討 與 理 論 基 礎, 係 蒐 集 政 府 出 版 品 國 內 外 學 者 之 相 關 著 作 專 文 學 位 論 文 期 刊 及 網 際 網 路 之 文 章 等, 有 關 契 約 性 人 力 人 力 資 源 管 理 及 人 力 資 源 彈 性 管 理 等 之 文 獻 資 料, 進 行 整 理 歸 類 演 繹 分 析 二 比 較 研 究 法 本 研 究 除 進 行 文 獻 探 討 外, 亦 運 用 比 較 研 究 法 分 析, 對 國 外 契 約 用 人 制 度 進 行 比 較 研 究, 以 瞭 解 契 約 性 人 力 之 各 種 優 缺 得 失 三 個 案 研 究 本 研 究 則 以 臺 北 縣 政 府 為 個 案 研 究 對 象, 因 此 則 收 集 有 關 該 組 織 之 各 項 背 景 組 織 架 構 正 式 人 力 及 契 約 人 力 配 置 數 量 資 料 等 等, 並 與 文 獻 分 析 所 得 資 料, 進 行 比 較 分 析 評 估, 得 出 相 關 結 論 及 未 來 方 向 貳 研 究 流 程 本 研 究 的 研 究 流 程, 首 先 是 將 整 個 研 究 的 背 景 與 動 機 作 清 楚 的 說 明, 使 外 界 了 解 整 個 研 究 進 行 的 主 因, 然 後 再 針 對 整 個 研 究 所 要 探 討 的 問 題 與 所 欲 達 成 的 目 的 作 明 確 的 界 定, 以 釐 清 整 個 研 究 進 行 的 方 向, 接 著 開 始 進 行 相 關 文 獻 探 討, 並 結 合 國 外 政 府 之 制 度 及 個 案 機 關 之 相 關 資 料 進 行 比 較 分 析, 得 出 本 研 究 的 結 論 及 建 議 因 此 整 個 流 程 可 用 下 圖 1-1 表 示 : 5
研 究 背 景 與 動 機 研 究 問 題 與 目 的 研 究 方 法 文 獻 探 討 * 人 力 資 源 管 理 * 彈 性 人 力 資 源 管 理 * 契 約 性 人 力 國 外 政 府 契 約 用 人 制 度 * 英 國 * 美 國 * 德 國 * 日 本 個 案 機 關 * 個 案 機 關 背 景 * 個 案 機 關 結 構 * 個 案 機 關 人 員 特 性 及 數 量 * 個 案 機 關 人 力 政 策 分 析 研 究 結 論 及 建 議 資 料 來 源 : 本 研 究 彙 整 圖 1-1 研 究 流 程 6
第 二 章 文 獻 探 討 第 一 節 人 力 資 源 彈 性 管 理 壹 彈 性 的 定 義 彈 性 (Flexibility) 一 詞 源 自 拉 丁 文, 原 本 意 義 是 為 容 易 彎 曲 的 (able to bend easily) 適 應 的 (adaption) 容 易 被 改 變 的 (able to be chenged) 彈 性 可 以 說 是 組 織 在 面 臨 內 外 環 境 壓 力 或 改 變 時, 能 有 效 率 且 有 效 果 的, 朝 向 環 境 變 動 部 分 作 改 變 或 反 映 的 能 力 特 質, 而 彈 性 在 近 年 來, 也 逐 漸 成 為 人 力 資 源 管 理 領 域 中 常 使 用 的 名 詞 彈 性 的 概 念 涵 蓋 多 種 面 向, 展 現 於 勞 力 技 術 管 理 和 土 地, 其 議 題 包 含 工 作 習 慣 的 改 變 勞 力 市 場 結 構 人 力 重 新 配 置 財 務 管 理 及 組 織 控 制 等 等 (Chow, 1988:494;Hughes,1994:258) 而 實 証 上 認 為 彈 性 研 究 的 崛 起, 係 因 為 隨 著 國 際 貿 易 的 成 長, 企 業 經 營 上 除 須 面 對 先 進 國 家 與 新 興 國 家 的 強 大 衝 擊 競 爭 外, 同 時 需 考 慮 跨 國 性 企 業 的 擴 張 多 邊 貿 易 的 進 行 相 關 科 技 的 應 用 速 度 勞 動 市 場 供 給 變 化, 以 及 政 府 法 令 解 禁 等 等 因 素, 這 些 由 於 擴 張 與 競 爭 及 內 外 環 境 所 引 發 的 不 確 定 性, 正 是 企 業 需 要 增 強 反 應 力 適 應 力 以 因 應 市 場 波 動 與 改 變 的 最 大 動 力 ( 曾 文 秀,2004:19) 而 就 人 力 資 源 管 理 而 言, 彈 性 的 運 用 可 以 使 人 員 的 調 度 薪 資 的 結 構 及 工 作 的 設 計 等 等 有 不 同 的 思 維 的 規 劃, 並 可 藉 此 降 低 人 事 成 本 及 增 加 人 力 的 使 用 狀 況 貳 人 力 資 源 彈 性 管 理 人 力 資 源 彈 性 管 理 的 概 念 源 自 於 Atkinson 於 1984 年 所 提 的 彈 性 公 司 模 型 (Flexible firm model), 其 中 最 重 要 的 概 念 就 是 公 司 組 織 可 以 依 照 生 產 活 動 的 工 作 特 性, 將 員 工 區 分 為 核 心 (core) 團 體 與 外 緣 (periphery) 團 體 人 力 (Atkinson, 1985:3, 引 自 FranHam & Horton,2000:8) 而 所 謂 的 核 心 團 體 係 指 公 司 組 織 核 心 素 質 所 需 的 人 力, 主 導 公 司 組 織 的 關 鍵 活 動, 擁 有 較 高 的 雇 用 安 全 公 司 組 織 並 致 於 工 作 ( 職 能 ) 彈 性 的 培 養 ; 外 緣 團 體 則 是 指 非 必 須 由 公 司 組 織 內 部 培 養 之 臨 時 性 非 全 職 或 契 約 外 包 人 力, 公 司 組 織 並 不 冀 望 他 們 有 高 度 的 組 織 承 諾, 只 希 望 在 運 作 外 緣 業 務 時, 能 彈 性 的 安 排, 如 此 可 以 減 少 僱 用 的 直 接 與 訓 練 福 利 退 休 等 成 本, 增 進 各 種 彈 性 調 配 的 能 力, 以 及 迴 避 許 多 勞 動 法 令 工 會 或 免 職 等 限 制 規 定 ( 曾 文 秀,2004:20) 基 於 上 述, 就 政 府 部 門 的 人 力 特 性, 所 謂 的 核 心 團 體 則 應 屬 於 具 有 公 務 人 員 任 用 資 格 的 正 式 編 制 人 員, 而 外 緣 團 體 則 應 屬 7
於 上 述 以 外 之 契 約 人 力, 而 就 業 務 特 性, 正 式 人 力 則 應 處 理 組 織 內 的 核 心 業 務, 而 契 約 人 力 則 是 處 理 臨 時 性 短 暫 性 的 業 務 參 公 務 人 力 資 源 彈 性 管 理 就 公 部 門 的 人 事 管 理 理 念 已 經 從 傳 統 的 層 級 節 制 逐 漸 轉 向 師 法 私 部 門 之 人 力 資 源 管 理 流 程, 以 期 藉 此 改 變 增 進 公 部 門 行 政 管 理 之 效 率, 而 公 部 門 的 角 色 伴 隨 著 國 家 政 治 性 經 濟 性 需 求 變 化 被 重 新 界 定, 而 在 此 一 系 絡 下, 公 務 人 力 資 源 管 理 與 彈 性 雇 用 之 興 起 具 備 著 四 項 特 色 ( 李 亮 宏,2005): 一 認 識 職 能 試 圖 轉 變 為 策 略 性 而 非 傳 統 行 政 性 二 管 理 形 式 改 由 績 效 驅 動, 更 具 備 理 性 主 義, 擺 脫 溫 和 干 涉 主 義 三 僱 用 措 施 減 少 標 準 化, 更 具 有 彈 性 四 工 業 關 係 步 入 二 元 化, 組 織 成 員 透 過 集 體 議 價 來 決 定 其 俸 給 與 工 作 條 件 至 於 公 部 門 運 用 人 力 資 源 彈 性 管 理 之 理 論 基 礎, 一 般 來 說 可 分 為 兩 個 層 面, 分 別 為 費 有 所 值 及 管 理 者 主 義 ( 李 亮 宏,2005): 一 費 有 所 值 政 府 重 視 預 算 花 費 的 價 值 意 味 著 使 納 稅 人 之 稅 金 可 獲 得 最 大 之 價 值 ( 蘇 彩 足,1998:21) 而 所 謂 費 有 所 值 即 是 所 謂 的 3E S 的 概 念, 分 別 是 經 濟 (economy) 效 率 (efficiency) 與 效 能 (effectiveness) ( 一 ) 經 濟 (economy): 強 調 撙 節 投 入 成 本, 公 務 人 力 資 源 彈 性 管 理 必 須 消 除 政 府 公 共 經 費 支 出 的 浪 費 ( 二 ) 效 率 (efficiency): 以 最 少 投 入 之 成 本, 獲 得 最 大 產 出 利 益, 也 就 是 公 務 人 力 資 源 彈 性 管 理 必 須 發 揮 的 最 大 效 益 ( 三 ) 效 能 (effectiveness): 注 重 產 出 利 益 達 成 目 標 之 程 度, 也 就 是 公 務 人 力 資 源 彈 性 管 理 必 須 提 供 人 民 有 效 之 公 共 服 務 二 管 理 者 主 義 公 務 部 門 人 力 資 源 彈 性 管 理 與 市 場 化 解 除 管 制 等 趨 勢, 都 是 以 效 率 極 大 化 為 目 標, 這 些 改 革 策 略 的 主 要 理 論 基 礎 即 是 管 理 者 主 義 ( 林 水 波 陳 志 瑋, 1998:4) 管 理 者 主 義 與 新 公 共 管 理 均 興 起 於 1970 年 代 的 組 織 管 理 變 革, 早 期 8
之 公 共 行 政 追 求 專 業 技 術 化 ; 新 公 共 管 理 則 是 企 圖 轉 換 政 府 與 社 會 之 關 係, 其 策 略 是 將 私 部 門 管 理 制 度 技 術 概 念 引 進 公 部 門 至 於 管 理 者 主 義 的 意 識 形 態 源 於 新 右 派 思 想, 略 帶 有 社 會 權 威 主 義 而 充 分 表 達 出 個 人 主 義 其 理 論 基 礎 來 自 於 經 濟 學 及 管 理 學, 主 張 追 求 經 濟 學 中 之 效 率 取 向 及 結 果 取 向, 而 私 部 門 管 理 思 想 亦 從 科 層 體 制 轉 向 彈 性 化 管 理 (Hughes,1994:20-21) 綜 上 所 述, 公 務 人 力 彈 性 管 理 主 要 目 的, 藉 由 用 人 之 彈 性 作 法, 視 業 務 性 質 及 需 要, 尋 找 適 合 之 人 力, 以 發 揮 最 大 之 功 效 第 二 節 契 約 人 力 制 度 壹 契 約 人 力 之 運 用 基 於 公 務 人 力 資 源 彈 性 管 理 之 理 念, 契 約 用 人 之 理 論 逐 漸 於 政 府 部 門 盛 行 契 約 人 力 基 本 上 是 一 種 非 典 型 僱 用 型 態 所 運 用 的 人 力, 其 興 起 原 因 可 歸 諸 於 五 點 :( 一 ) 產 業 結 構 ;( 二 ) 技 術 變 革 ;( 三 ) 勞 動 彈 性 化 ( 人 力 資 源 彈 性 管 理 ) 策 略 運 用 ;( 四 ) 市 場 供 需 因 素 的 影 響 ( 成 之 約,1999b:11-14);( 五 ) 政 府 政 策 ( 成 之 約,2002:http://old.npf.org.tw/PUBLICATION/SS/091/SS-R-091-028.htm, 引 自 曾 文 秀,2004:24-25) 一 產 業 結 構 現 階 段 就 業 機 會 的 成 長, 以 服 務 性 職 業 為 主, 在 服 務 經 濟 中, 工 作 型 態 的 發 展 偏 重 二 類 : 一 為 大 量 的 低 技 術 低 薪 資 的 工 作, 另 一 類 為 少 數 的 高 技 術 高 所 得 的 工 作, 而 員 工 則 區 分 為 核 心 與 非 核 心 人 力, 前 者 從 事 的 是 一 些 全 時 工 作, 工 資 福 利 與 升 遷 機 會 受 到 保 障, 而 後 者 則 從 事 一 些 部 分 工 時 的 工 作, 勞 動 條 件 與 福 利 未 受 到 太 多 的 保 障 整 個 階 層 化 的 分 佈, 讓 契 約 人 力 提 供 滿 足 企 業 彈 性 的 需 求, 讓 企 業 能 夠 依 據 市 場 狀 況 調 整 人 力 的 運 用 二 技 術 變 革 資 訊 科 技 的 發 展 與 利 用, 在 現 代 社 會 已 無 所 不 在, 資 訊 科 技 的 應 用 可 以 增 進 企 業 的 管 理 成 效 與 降 低 營 運 成 本, 它 的 發 展 重 新 定 義 工 作 內 容, 更 扮 演 工 作 機 會 的 創 新 者 及 毀 滅 者 的 角 色, 因 此 傳 統 的 人 力 僱 用 型 態, 已 無 法 滿 足 企 業 的 技 術 需 求 9
三 勞 動 彈 性 化 ( 人 力 資 源 彈 性 管 理 ) 策 略 運 用 為 適 應 市 場 環 境 的 變 遷, 企 業 乃 採 取 勞 動 彈 性 化 ( 人 力 資 源 彈 性 管 理 ) 策 略 因 應, 內 容 包 含 契 約 上 的 彈 性 ; 工 作 時 間 的 彈 性 報 酬 的 彈 性 工 作 生 涯 的 彈 性 期 限 的 彈 性 工 作 的 彈 性 及 工 作 地 點 的 彈 性 其 目 的 在 於 : ( 一 ) 滿 足 生 產 高 峰 的 需 求 ; ( 二 ) 降 低 勞 動 生 產 成 本 ; ( 三 ) 降 低 人 事 成 本 ; ( 四 ) 限 制 企 業 員 工 人 數 增 加 ; ( 五 ) 專 注 於 企 業 專 長 與 競 爭 優 勢 的 發 揚 契 約 人 力 運 用 的 興 起, 即 因 企 業 綜 合 運 用 勞 動 彈 性 化 ( 人 力 資 源 彈 性 管 理 ) 策 略 而 蔚 為 風 潮 四 市 場 供 需 因 素 契 約 人 力 的 發 展 與 市 場 供 需 因 素 關 係 密 切, 分 析 其 相 關 因 素, 可 從 以 下 數 方 向 論 述 : ( 一 ) 大 環 境 的 變 化 契 約 人 力 的 發 展 與 市 場 供 需 因 素 關 係 密 切, 使 得 雇 主 不 願 意 也 無 力 提 供 全 時 受 薪 的 工 作, 以 及 年 輕 的 一 代 不 願 意 選 擇 固 定 朝 九 晚 五 的 工 作 ( 二 ) 價 值 觀 改 變 傳 統 將 企 業 視 為 家 的 家 族 思 想 減 弱, 勞 工 與 雇 主 之 間 不 再 將 相 互 扶 持 與 照 顧 視 為 一 種 隱 性 規 則 (Implicit rules), 而 是 將 其 視 為 交 易 模 式 或 互 惠 模 式, 進 而 導 致 契 約 人 力 的 發 展 ( 三 ) 人 力 成 本 的 考 量 契 約 人 力 的 運 用 可 節 省 企 業 成 本, 維 持 企 業 工 作 的 正 常 推 動 與 執 行 五 政 府 政 策 政 府 政 策 的 鼓 勵, 根 據 就 業 服 務 法 第 23 條 之 涵 義, 減 時 減 薪 創 造 臨 時 就 業 機 會 也 是 政 府 鼓 勵 企 業 因 應 經 濟 不 景 氣 可 採 取 的 方 法 ; 又 根 據 僱 用 部 分 時 間 工 作 勞 工 實 施 要 點 七 ( 二 ) 規 定 : 部 分 工 時 勞 保 被 保 險 人 之 薪 資 報 酬 未 達 基 本 工 資 者, 其 勞 保 投 保 薪 資 得 依 照 勞 工 保 險 投 保 薪 資 分 級 表 規 定 有 關 訓 練 機 構 受 訓 者 及 童 工 適 用 之 投 保 薪 資 等 級 申 報 這 也 就 是 對 於 契 約 人 力 有 政 策 鼓 勵 的 意 味 10
至 於 政 府 部 門 運 用 契 約 人 力 主 要 是 希 望 能 儘 速 回 應 人 力 不 足 之 缺 口, 並 擴 大 顧 客 服 務, 滿 足 民 眾 需 求, 這 也 是 基 於 彈 性 管 理 之 理 念 而 來 的 政 策 貳 契 約 人 力 的 理 論 概 念 對 於 契 約 人 力 的 概 念, 主 要 是 由 策 略 性 人 力 資 源 管 理 的 概 念 而 來 的, 而 這 樣 的 規 劃 可 以 參 照 Lepak & Snell 所 提 人 力 運 用 模 式, 如 圖 2-1 所 示 高 人 力 資 源 的 獨 特 性 低 (Ⅳ) 結 盟 性 人 力 資 本 僱 傭 模 式 : 合 資 結 盟 運 用 僱 傭 關 係 : 互 利 夥 伴 關 係 (Ⅲ) 契 約 性 人 力 資 本 僱 傭 模 式 : 契 約 外 包 僱 傭 關 係 : 價 值 交 易 關 係 人 力 管 理 : 履 約 順 服 (Ⅰ) 發 展 性 人 力 資 本 僱 傭 模 式 : 長 期 培 育 發 展 僱 傭 關 係 : 以 組 織 與 自 我 關 係 核 心 個 案 機 關 (Ⅱ) 購 買 性 人 力 資 本 僱 傭 模 式 : 民 間 購 買 僱 傭 關 係 : 互 利 象 徵 關 係 人 力 管 理 : 市 場 導 向 基 礎 低 人 力 資 源 的 價 值 高 圖 2-1 公 務 人 力 運 用 的 四 種 參 照 模 式 資 料 來 源 : 參 照 Lepak & Snell,1999:37, 引 自 蔡 良 文,2008:70 就 Lepak & Snell 所 提 人 力 運 用 策 略 來 看, 除 了 人 力 資 源 價 值 性 高, 同 時 人 力 資 源 獨 特 性 高 的 職 務, 須 由 組 織 長 期 僱 傭 培 育 發 展 外, 其 他 三 個 象 限 的 職 務 均 可 採 其 他 彈 性 方 法 取 得 這 四 種 模 式 各 有 不 同 的 僱 傭 關 係, 分 別 說 明 如 下 ( 參 照 Lepak & Snell,1999:35-42; 蔡 良 文,1999:69-70): 一 第 一 象 限 此 一 象 限 的 僱 傭 模 式 稱 為 發 展 性 人 力 資 本, 傳 統 的 文 官 進 用 關 係 傾 向 於 11
第 一 象 限, 文 官 接 受 組 織 的 規 範, 並 以 組 織 之 需 求 為 生 涯 發 展 方 向, 為 公 法 上 的 平 權 關 係, 此 雙 方 締 結 類 似 社 會 關 係 的 契 約, 長 期 的 相 互 投 資, 成 員 是 組 織 競 爭 力 的 來 源, 組 織 提 供 成 員 生 涯 發 展 的 機 會, 公 務 人 力 資 源 管 理 的 重 點 在 於 培 養 成 員 對 於 組 織 忠 誠 與 承 諾 二 第 二 象 限 此 一 象 限 的 僱 傭 模 式 稱 為 購 買 性 人 力 資 本 模 式, 與 一 般 私 部 門 的 僱 用 模 式 相 近, 雙 方 只 是 象 徵 性 的 關 係, 組 織 直 接 購 買 成 員 的 能 力, 僱 傭 關 係 是 維 繫 在 對 方 都 有 利 的 前 提, 成 員 效 忠 於 自 己 專 業 與 生 涯 的 程 度 甚 於 組 織, 公 務 人 力 資 源 管 理 的 重 點 是 以 市 場 為 基 礎 三 第 三 象 限 此 一 象 限 的 僱 傭 模 式 稱 為 契 約 性 人 力 資 本, 公 務 人 力 採 契 約 外 包 的 模 式, 雙 方 為 交 易 關 係, 一 方 以 勞 務 交 換 價 值, 透 過 議 價 的 方 式 各 取 所 須, 公 務 人 力 資 源 管 理 重 點 是 取 得 契 約 人 力 之 順 服 關 係, 在 實 務 上 是 否 建 立 在 技 術 性 低 的 勞 務 關 係, 可 值 得 參 考 四 第 四 象 限 此 一 象 限 的 僱 傭 模 式 稱 為 結 盟 性 人 力 資 本, 採 結 盟 運 用 方 式, 組 織 間 合 資 成 立 機 構, 以 利 用 此 一 獨 特 人 力, 雙 方 是 一 種 夥 伴 的 關 係, 人 員 接 受 委 託, 依 其 專 業 處 理 事 務, 各 盡 所 能, 創 造 價 值, 然 後 分 享, 公 務 人 力 資 源 管 理 的 重 點 在 於 促 進 彼 此 的 合 作 關 係, 或 進 一 步 發 展 為 公 法 上 契 約 的 關 係 綜 觀 上 述 模 式 可 以 得 知, 第 三 象 限 是 本 研 究 主 要 探 討 之 重 點, 亦 是 契 約 人 力 理 論 建 立 之 主 要 論 述, 藉 由 契 約 人 力, 展 現 政 府 部 門 用 人 之 彈 性, 使 得 政 府 效 能 得 以 提 升 第 三 節 國 外 契 約 用 人 制 度 之 現 況 就 現 階 段 各 國 政 府 之 情 況, 臨 時 人 員 在 政 府 部 門 受 雇 的 比 例 已 逐 年 升 高, 其 原 因 在 於 技 術 與 企 業 結 構 的 改 變, 再 加 上 全 球 經 濟 不 景 氣, 為 節 省 人 力 成 本, 適 應 環 境 變 遷, 並 運 用 人 力 資 源 彈 性 管 理 策 略 產 生 的 結 果, 而 政 府 部 門 為 因 應 這 樣 趨 勢, 亦 不 得 調 整 人 力 政 策, 提 高 契 約 人 力 之 運 用 比 例 茲 舉 美 國 英 國 日 12
本 及 德 國 為 代 表, 介 紹 國 外 政 府 運 用 契 約 人 力 的 情 況 ( 曾 文 秀,2004:36-40) 壹 美 國 1978 年 美 國 聯 邦 文 官 體 系 進 入 文 官 改 革 的 管 理 期, 管 理 期 延 續 了 功 績 期 的 龐 大 文 官 體 系, 主 要 在 加 強 管 理 的 重 視, 亦 即 更 正 視 行 政 效 率 及 政 府 外 在 環 境 的 複 雜 化, 以 及 政 府 人 事 行 政 環 境 與 私 部 門 人 士 環 境 的 互 動 ( 彭 錦 鵬,1996:48) 基 此, 美 國 政 府 在 政 府 再 造 組 織 與 功 能 再 造 公 務 人 力 精 簡 的 要 求, 以 及 受 私 部 門 逐 漸 大 幅 提 昇 契 約 人 力 運 用 的 趨 勢 影 響 下 文 官 體 系 已 逐 漸 由 以 常 任 性 全 職 之 人 員 為 主 體 之 固 定 式 組 織 型 態, 轉 變 成 針 對 不 同 工 作 需 求 而 分 別 由 永 任 性 全 職 人 員 及 契 約 人 員 ( 含 臨 時 性 人 員 及 部 分 工 時 人 員 ) 所 組 成 的 蜂 巢 式 (honey comb) 的 組 織 型 態 (R. E. Nelson, et. Al.,1997, 引 自 曾 介 宏,1999: 49), 之 後 又 陸 續 增 加,2001 年 5 月 美 國 人 事 管 理 局 (OPM) 發 表 報 告 指 出, 全 聯 邦 政 府 中 常 任 性 全 職 之 職 位 比 例 約 百 分 之 八 十 五, 其 餘 則 均 屬 臨 時 性 契 約 職 位 與 其 他 職 位 (U. S. OPM,2001:10, 引 自 蔡 秀 娟 施 能 傑,2003:1-3-8) 就 制 度 面 而 言 ( 施 能 傑,1999b:46-49), 聯 邦 政 府 職 務 性 質 主 要 分 為 競 爭 職 與 除 外 職 二 層 次, 但 是 不 論 競 爭 職 或 除 外 職 均 包 括 永 久 性 與 臨 時 性 二 類 任 用 型 態 職 位, 二 種 任 用 類 型 的 工 作 時 數 型 態 皆 包 含 全 職 部 分 工 時 季 節 性 待 命 性 或 間 歇 性 等 類 別 永 久 性 任 用 職 位 是 指 其 無 任 用 期 限 之 限 制, 並 取 得 久 任 資 格, 機 關 非 因 法 定 理 由, 與 法 定 程 序 不 得 免 職, 臨 時 性 任 用 職 位 是 指 任 用 時 間 有 限 制, 且 不 得 自 動 轉 變 為 永 久 性 任 用 型 態 至 於 臨 時 性 任 用 職 位, 依 據 1998 年 修 正 發 布 的 美 國 聯 邦 人 事 法 規 進 用 之 非 永 久 契 約 性 職 位 主 要 可 分 為 : 短 期 職 務 代 理 (Taper Employment) 定 期 僱 用 (Term Employment) 及 限 期 僱 用 (Temporary Limited) 等 三 類 ( 曾 介 宏,1999:49): 一 短 期 性 職 務 代 理 : 機 關 職 務 懸 缺 超 過 一 年, 人 事 管 理 局 又 無 人 力 可 資 分 發 時, 得 經 由 人 事 管 理 局 的 同 意, 自 行 遴 用 短 期 職 務 代 理 人 二 定 期 僱 用 : 機 關 因 專 案 工 作 或 尖 峰 工 作 量 或 定 有 期 限 的 職 務 或 組 織 功 能 以 外 的 工 作 契 約 或 未 來 經 費 未 確 定 之 工 作 需 求, 可 定 期 僱 用 人 員 其 進 用 資 格 較 短 期 職 務 代 理 嚴 格, 聘 期 在 一 年 以 上 四 年 以 內 三 限 期 僱 用 : 機 關 基 於 符 合 一 年 一 內 短 期 工 作 或 填 補 定 有 一 年 內 廢 除 ( 中 止 ) 期 限 的 工 作 或 保 留 某 些 可 能 被 其 他 部 門 佔 用 的 常 任 職 務 的 需 求, 可 自 行 遴 用 限 期 僱 用 之 契 約 人 員 13
貳 英 國 1970 年 代 以 後, 英 國 公 務 部 門 的 組 織 與 管 理 產 生 極 盡 的 改 變, 導 因 於 新 右 派 主 義 者 者 掌 握 了 傳 統 行 政, 它 們 認 為 市 場 重 於 政 治, 私 人 管 理 優 於 公 共 行 政, 政 府 需 要 尋 求 更 大 的 彈 性 來 強 化 回 應 外 在 環 境 因 此, 再 微 觀 的 策 略 層 次, 為 了 確 保 緊 縮 控 制 成 本, 數 量 彈 性 成 為 運 用 的 策 略, 公 共 管 理 者 被 鼓 勵 尋 求 更 具 彈 性 的 工 作 型 態, 諸 如 定 期 契 約 僱 用 或 臨 時 僱 用 型 態 (Horton,2000:208-209) 而 1980 年 代 管 理 和 人 事 局 (Management and Personnel Office, MPO) 所 進 行 的 一 項 研 究, 更 導 致 兼 職 工 作 期 限 契 約 的 擴 增 (Farham and Horton,1996:126, 引 自 葉 錦 義,2000:88) 就 中 央 政 府 而 言, 文 官 目 前 雖 仍 以 永 業 全 職 契 約 為 常 態, 不 過 固 定 期 限 與 臨 時 性 的 契 約, 逐 漸 被 採 行, 契 約 人 力 的 因 應 而 起, 主 要 是 因 為 人 力 緊 縮 所 致 依 據 英 國 文 官 統 計 資 料 指 出 ( 蔡 秀 涓 施 能 傑,2003:1-3-12),2002 年 4 月 時 英 國 46 萬 3 千 多 名 文 職 文 官, 只 有 2.6% 屬 於 一 年 期 限 的 契 約 人 力, 但 在 久 任 職 位 中 有 約 15.5% 屬 於 部 分 工 時 人 力 尤 其 是 1996 年 實 施 高 級 文 官 制 度 (Senior Civil Service, SCS), 該 制 度 包 括 中 央 政 府 近 3000 個 常 任 文 官 最 高 階 的 職 位, 這 些 SCS 都 藉 由 個 人 契 約 (personal contract of employment) 的 方 式 僱 用, 亦 即 均 改 為 有 期 限 的 契 約 性 職 位, 期 限 屆 滿 若 未 通 過 績 效 評 估, 就 不 予 續 約 至 於 在 地 方 政 府 方 面, 英 國 地 方 政 府 的 文 官 結 構 異 於 中 央 政 府, 根 據 學 者 研 究 指 出 (Horton, S.,2000:223,225), 在 公 共 服 務 部 門, 特 別 是 教 育 和 社 會 服 務 以 外 的 工 作, 在 1994 年 至 1996 年 間, 部 分 工 時 的 人 力 從 15%, 成 長 至 24 % 至 於 1998 年 6 月, 由 於 地 方 政 府 為 因 應 業 務 需 求, 仍 積 極 致 力 於 運 用 彈 性 工 作, 導 致 地 方 政 府 擁 有 97 萬 部 分 工 時 人 力, 佔 全 部 人 力 46% 此 外, 在 地 方 政 府, 也 有 高 比 例 的 短 期 契 約 人 力, 其 成 長 趨 勢, 從 1992 年 11% 成 長 至 1996 年 13%, 以 作 為 解 決 每 年 預 算 不 確 定 的 人 力 策 略 而 這 一 部 分 跟 國 內 地 方 政 府 的 形 態 幾 乎 一 致 叁 日 本 日 本 有 著 深 厚 的 民 族 文 化 傳 統 - 家 的 觀 念, 而 這 觀 念 深 深 影 響 著 日 本 企 業 與 政 府 部 門 他 們 認 為 組 織 成 員 就 是 家 庭 的 一 份, 組 織 就 是 一 個 家, 因 此, 日 本 向 來 是 終 身 僱 用 制 度 及 公 平 對 待 永 業 制 的 倡 導 者 在 1985 年 以 前, 日 本 政 府 機 關 原 則 上 是 不 再 任 用 臨 時 人 員, 但 是 基 於 勞 動 成 本 及 僱 用 彈 性 等 因 素 的 考 量, 也 就 採 用 臨 時 人 員 制 度 1982 年 至 1992 年 10 年 間, 日 本 統 計 局 統 計 列 入 員 額 管 制 且 須 報 經 人 事 院 核 備 的 常 勤 與 非 常 勤 之 臨 時 人 員, 由 佔 全 部 從 業 人 口 的 11 14
%, 成 長 至 16%( 曾 介 宏,1999:54) 另 就 整 體 公 務 人 力 而 言, 依 據 學 者 統 計, 日 本 契 約 性 公 務 人 力 佔 總 體 公 務 人 力 的 比 例, 至 1996 年 已 逐 漸 增 加 為 30.8% 之 後, 因 人 事 行 政 的 決 策 階 層 並 不 偏 好 運 用 契 約 性 公 務 人 力, 所 以 日 本 政 府 對 於 契 約 性 公 務 人 力 的 運 用, 就 沒 有 明 顯 增 加 的 趨 勢, 且 對 於 傳 統 文 官 體 制 重 視 年 資 功 績 中 立 等 價 值 特 質 也 沒 有 改 變 ( 蔡 秀 涓 施 能 傑,2003:1-3-12) 日 本 政 府 的 契 約 性 公 務 人 力, 大 致 可 區 分 為 三 類, 第 一 類 為 任 職 期 間 不 得 超 過 五 年 的 專 案 研 究 者 ( 蔡 秀 涓 施 能 傑,2003:1-3-12), 第 二 類 為 根 據 日 本 人 事 院 1996 年 3 月 出 版 的 國 家 公 務 員 任 用 手 冊 所 載 之 臨 時 任 用 人 員 該 臨 時 任 用, 是 指 或 因 應 緊 急 需 求, 或 是 臨 時 任 用 職 務, 或 是 人 事 院 公 務 員 候 補 者 名 簿 進 用 不 足 所 需 時, 臨 時 任 用 的 職 員, 即 是 國 家 公 務 員 所 規 定 的 臨 時 人 員, 並 且 包 括 在 政 府 公 務 員 之 員 額 法 所 規 定 用 人 範 圍 內, 此 類 人 員 任 期 以 六 個 月 為 限, 如 經 過 人 事 院 成 認 可 更 改 任 期 ( 曾 介 宏,1999:54) 第 三 類 是 任 期 期 間 更 短 暫 的 部 分 工 時 或 不 定 時 的 勤 務 者 肆 德 國 根 據 歐 洲 統 計 中 心 勞 動 調 查 (Eurostat Labour force Survey) 德 國 國 內 非 典 型 僱 用 (Atypical employment) 的 人 力, 包 含 部 分 工 時 (part-time employment), 臨 時 人 員 (temporary employment) 定 期 契 約 人 員 (fixed-term contracts) 等, 自 1985 年 至 1995 年,10 年 間 成 長 了 12.6%, 且 此 種 因 應 經 濟 活 動 及 社 會 勞 動 結 構 改 變, 所 以 運 用 彈 性 勞 動 僱 用 型 態, 佔 全 部 勞 動 人 口 的 比 例 也 逐 年 增 加,1983 年 為 11%,1991 年 則 成 長 15%( 曾 介 宏,1999:55) 另 根 據 Hans-Urich Derlen(1999, 引 自 蔡 秀 涓 施 能 傑,2003:1-3-10) 的 觀 察, 德 國 除 了 聯 邦 政 府 的 高 級 文 官 與 核 心 職 位 具 有 永 業 性 文 官 的 特 徵 外, 在 邦 與 其 他 地 方 政 府 層 及 的 公 務 人 力, 則 多 是 契 約 性 公 務 人 力 以 1996 年 為 例, 530 萬 全 部 公 務 人 力 中, 永 業 文 官 僅 有 190 萬 人, 其 餘 皆 是 適 用 私 部 門 法 律 的 契 約 人 力 (Rober & Loffer,2000:118) 總 體 而 言, 德 國 的 契 約 性 人 力, 包 括 部 份 工 時 臨 時 性 職 位 定 期 職 位 臨 時 性 高 階 職 位 等, 其 中 臨 時 性 職 位 和 定 期 職 位 站 最 多 數 就 上 述 國 外 政 府 之 情 況, 可 以 得 知, 契 約 用 人 制 度 已 逐 漸 在 政 府 部 門 盛 行 為 各 國 政 府 仍 對 契 約 用 人 之 相 關 進 用 期 程 及 資 格 仍 有 部 分 限 制, 以 避 免 影 響 公 務 部 門 永 業 制 公 務 人 力 制 度 之 衝 擊, 因 而 導 致 人 事 管 理 上 之 問 題 15
第 三 節 我 國 契 約 用 人 制 度 之 現 況 壹 制 度 之 緣 起 與 目 的 我 國 契 約 用 人 制 度 起 於 91 年 9 月 15 日 政 府 改 造 委 員 會 之 提 案, 嗣 候 考 試 院 配 合 政 府 改 造 委 員 會 政 府 人 力 運 用 彈 性 化 計 畫 方 案 進 行 研 究, 針 對 政 府 各 階 層 人 力 運 用 彈 性 活 化 多 元 方 式 任 用 管 道 不 完 全 強 調 終 身 雇 用 的 的 任 用 模 式 來 深 入 探 討 考 試 院 研 究 發 展 委 員 會 乃 設 立 專 案 研 究 小 組, 來 了 解 契 約 進 用 公 務 人 力 之 甄 選 範 圍 權 利 與 義 務 此 一 課 題, 討 論 其 問 題 面 解 決 面 與 可 行 性 等 各 個 面 向 ( 朱 愛 群,2005:207) 兩 項 : 依 據 契 約 進 用 公 務 人 力 之 甄 選 範 圍 權 利 與 義 務 之 研 究, 其 目 的 約 有 一 為 提 升 國 家 競 爭 力, 許 多 國 家 的 政 府 部 門 都 開 始 仿 效 企 業 界 運 用 策 略 性 觀 點, 規 劃 更 為 彈 性 組 合 的 人 力 運 用 策 略 政 府 人 力 不 再 完 全 以 終 身 雇 用 的 永 業 久 任 性 職 位 設 計 為 主, 容 許 可 以 運 用 各 種 契 約 性 人 力 的 職 位, 從 事 自 純 粹 書 記 庶 務 性 到 專 業 技 術 性 的 諮 詢 顧 問 職 位 等, 政 府 部 門 重 視 彈 性 運 用 人 力 已 逐 漸 成 為 趨 勢 二 目 前 政 府 一 般 行 政 服 務 領 域 運 用 契 約 性 人 力 比 例 尚 不 及 5%, 為 因 應 我 國 民 主 政 治 政 府 體 制 轉 變 政 府 經 營 方 式 更 彈 性 化 等 環 境 的 需 要, 允 宜 對 契 約 進 行 公 務 人 力 之 範 圍 甄 選 權 利 及 義 務 進 行 研 究, 俾 政 府 人 力 運 用 制 度 可 以 強 化 政 策 領 導 能 力 遂 行 績 效 管 理 和 建 立 人 力 彈 性 組 合, 進 而 提 供 政 府 推 動 績 效 管 理 的 良 好 環 境 貳 運 用 實 務 我 國 政 府 機 關 人 員 基 本 架 構 上 可 分 區 為 常 任 人 員 與 非 常 任 人 員 兩 大 類, 其 中 常 任 人 員 制 度 係 以 公 務 人 員 任 用 法 為 主 要 架 構, 人 員 之 進 用 以 考 試 用 人 為 主, 其 適 合 之 對 象, 依 該 法 施 行 細 則 第 2 條 規 定, 係 指 各 機 關 組 織 法 規 中, 除 政 務 人 員 及 民 選 人 員 外, 定 有 職 稱 及 官 等 職 等 之 人 員 至 於 非 常 任 人 員 之 進 用, 主 要 係 輔 助 機 關 任 用 體 制 之 臨 時 用 人, 非 應 經 常 性 且 長 期 性 政 務 推 動 所 設, 有 其 期 限 與 目 的 性, 與 常 任 人 員 之 永 業 性 有 所 區 別 而 現 行 非 常 任 人 員 可 區 分 為 聘 任 聘 用 1 派 用 機 要 約 僱 人 員 職 務 代 理 人 及 臨 時 人 員 等 等, 其 屬 性 均 為 臨 時 性 用 人, 1 自 行 政 院 勞 工 委 員 會 於 民 國 96 年 11 月 30 日 公 告, 公 部 門 各 業 非 依 公 務 人 員 法 制 進 用 之 臨 時 人 員 於 97 年 1 月 1 日 起 適 用 勞 動 基 準 法, 而 此 類 人 員 又 佔 各 級 地 方 政 府 多 數 人 力, 故 本 研 究 另 加 16
然 後 整 個 契 約 用 人 法 制 並 不 健 全 ( 蔡 良 文,2008:80-81) 契 約 之 進 用, 以 因 應 機 關 短 期 性 臨 時 性 季 節 性 及 專 業 性 或 研 究 工 作, 非 機 關 現 有 人 員 所 能 擔 任 者 為 限, 惟 除 人 員 所 具 身 分 均 為 臨 時 性 及 不 必 具 有 考 試 任 用 資 格 即 得 進 用 外, 其 餘 如 設 置 目 的 進 用 依 據 資 格 條 件 敘 薪 標 準 進 用 期 限 考 核 獎 懲 退 離 撫 卹 給 假 及 權 益 保 障 等 事 項 均 不 盡 相 同 另 現 行 臨 時 人 員 所 適 用 之 相 關 法 令, 均 有 進 用 期 限 之 規 定, 惟 實 施 多 年 來, 臨 時 人 員 已 成 方 便 首 長 用 人 之 門 徑, 除 機 要 人 員 須 隨 機 關 長 官 同 進 退 外, 各 機 關 多 未 能 確 依 計 畫 執 行, 至 形 成 長 期 存 在 之 情 形, 已 背 離 非 常 任 制 度 之 建 制 精 神, 加 上 進 用 管 道 之 寬 鬆, 導 致 人 數 不 斷 增 加, 反 形 成 政 府 財 政 上 沉 重 負 擔 ( 蔡 良 文,2008:80-81) 另 契 約 進 用 人 員 在 薪 級 部 分, 雖 能 與 常 任 人 員 俸 級 相 對 應, 但 就 俸 級 結 構 範 圍 而 言 卻 不 盡 相 同, 不 僅 不 符 人 事 管 理 之 公 平 原 則, 對 於 以 考 試 進 用 之 常 任 人 員, 更 打 擊 其 工 作 動 機 與 士 氣 此 外, 除 聘 任 人 員 派 用 人 員 機 要 人 員 係 準 用 或 適 用 教 育 人 員 公 務 人 員 有 關 法 律 之 規 定, 加 以 管 理 考 核 外, 現 行 聘 用 約 僱 人 員 適 用 法 令, 均 缺 明 確 管 理 考 核 之 制 度 因 未 有 監 督 考 核 其 服 務 成 效 之 機 制, 無 法 確 保 用 人 素 質, 亦 無 法 發 揮 獎 優 汰 劣 之 功 能, 也 較 不 符 人 事 管 理 之 精 神 ( 蔡 良 文,2008:80-81) 由 前 述 論 點 看 來, 我 國 契 約 用 人 制 度 仍 未 建 立 一 套 完 整 用 人 機 制, 對 於 相 關 人 員 之 各 種 進 用 權 利 考 核 及 福 利 等 等 項 目, 仍 分 散 於 各 種 人 事 法 規 裡 面, 有 時 在 其 適 用 上 則 會 發 生 不 妥 適 之 情 形, 未 來 如 何 將 契 約 用 人 制 度 予 以 法 制 化, 將 是 重 要 之 課 題 入 此 類 人 力 予 以 分 析 17
第 三 章 個 案 研 究 - 臺 北 縣 政 府 契 約 用 人 制 度 之 分 析 第 一 節 組 織 及 人 力 現 況 壹 組 織 臺 北 縣 政 府 自 從 地 方 制 度 法 於 96 年 5 月 23 日 修 正 第 4 條 及 第 7 條 後, 組 織 編 制 已 可 準 用 直 轄 市 之 規 定, 故 於 97 年 10 月 1 日 正 式 改 制 後, 將 原 來 為 府 內 一 級 單 位 之 局 處 室, 改 制 為 一 級 機 關, 並 增 加 部 分 二 級 機 關, 其 相 關 機 關 名 稱 及 職 掌 如 下 表 : 表 3-1 臺 北 縣 政 府 組 織 編 制 一 級 機 關 名 稱 業 務 職 掌 二 級 機 關 部 分 民 政 局 設 地 方 行 政 地 方 自 治 宗 教 禮 俗 生 命 禮 儀 戶 政 兵 役 勤 管 兵 役 徵 集 等 科, 掌 理 地 方 行 政 地 方 自 治 宗 教 禮 俗 殯 葬 公 共 造 產 戶 政 兵 役 等 事 項 計 有 29 個 戶 政 事 務 所 及 殯 儀 館 財 政 局 設 財 稅 管 理 科 庫 款 支 付 科 菸 酒 金 融 科 公 有 財 產 科, 掌 理 縣 庫 管 理 財 務 管 理 歲 入 債 券 及 債 務 管 理 稅 務 行 政 掌 理 庫 款 集 中 支 付 掌 理 菸 酒 查 緝 抽 檢 查 核 宣 導 及 基 層 金 融 輔 導 掌 理 縣 有 財 產 產 籍 管 理 利 用 處 分 等 事 項 及 鄉 鎮 市 公 所 財 產 核 辦 等 事 項 稅 捐 稽 徵 處 經 濟 發 展 局 設 工 商 企 劃 科 招 商 科 工 商 登 記 科 工 業 輔 導 科 商 業 輔 導 科 及 公 用 事 業 科 等 六 科, 掌 理 產 業 策 略 與 計 畫 之 擬 定 產 業 園 區 之 開 發 規 劃 國 內 外 廠 商 投 資 輔 導 與 協 助 企 業 輔 導 及 獎 勵 資 源 之 提 供 利 用 工 業 商 業 登 記 工 廠 管 理 輔 導 礦 區 業 務 商 品 標 示 商 業 查 察 零 售 市 場 輔 導 管 理 及 公 用 事 業 管 理 等 事 項 觀 光 旅 遊 局 設 觀 光 企 劃 科 觀 光 技 術 科 觀 光 管 理 科 ( 暫 不 設 立 ) 旅 遊 行 銷 科 及 風 景 區 管 理 科 等 五 科, 掌 理 觀 光 事 業 發 展 計 畫 規 劃 觀 光 資 源 開 發 觀 光 工 程 執 行 觀 光 事 業 促 進 民 間 參 與 計 畫 執 行 觀 光 產 業 管 理 重 大 觀 光 活 動 籌 辦 觀 光 資 源 行 銷 風 景 特 定 區 內 環 境 綠 美 化 景 觀 維 護 旅 遊 服 務 等 事 項 無 無 教 育 局 設 中 等 教 育 國 小 教 育 幼 兒 教 育 社 會 教 育 特 殊 體 育 處 及 家 庭 18
教 育 學 生 事 務 課 程 教 學 研 究 永 續 環 境 教 育 新 住 民 文 教 輔 導 教 育 研 究 發 展 計 10 科, 並 設 督 學 秘 書 ( 暫 不 設 立 ) 會 計 人 事 政 風 計 5 室 ; 另 設 體 育 處 家 庭 教 育 中 心 計 2 個 二 級 機 關 掌 理 本 縣 縣 立 高 中 職 及 公 私 立 國 中 小 幼 稚 園 等 各 級 學 校 教 育 事 務 工 務 局 設 建 照 科 施 工 科 土 石 方 管 理 科 使 用 管 理 科 公 寓 大 廈 管 理 科 規 劃 設 計 科 工 務 科 工 程 配 合 科 道 路 養 護 工 程 一 科 道 路 養 護 工 程 二 科 採 購 稽 核 科 管 挖 及 共 同 管 溝 中 心 等 十 二 科 及 採 購 處 違 章 建 築 拆 除 大 隊, 辦 理 本 縣 道 路 橋 樑 新 建 及 養 護 工 程 建 築 工 程 之 建 照 及 使 照 核 發 施 工 損 鄰 建 物 公 安 及 公 寓 大 廈 之 管 理 與 檢 查 採 購 稽 核 及 違 建 拆 除 等 業 務 水 利 局 設 水 資 源 科 水 利 行 政 科 抽 水 站 管 理 科 污 水 下 水 道 工 程 科 汙 水 設 施 科 河 川 工 程 科 雨 水 下 水 道 工 程 科 污 水 下 水 道 計 畫 科 河 川 巡 防 科 河 川 計 畫 科, 辦 理 本 縣 河 川 工 程 雨 水 下 水 道 工 程 污 水 下 水 道 工 程 汙 水 設 施 管 理 防 洪 設 施 抽 水 站 管 理 水 資 源 管 理 河 川 巡 防 水 利 行 政 等 工 作 農 業 局 設 農 牧 林 務 漁 業 農 漁 會 輔 導 山 坡 地 保 育 農 業 工 程 等 六 科, 掌 理 農 林 漁 牧 農 漁 會 輔 導 水 土 保 持 漁 港 及 岸 上 公 共 設 施 興 建 與 維 護 農 路 管 理 維 護 等 事 項 城 鄉 發 展 局 掌 理 綜 合 規 劃 國 土 計 畫 區 域 計 畫 整 體 開 發 策 略 研 析, 都 市 計 畫 擬 定 變 更 及 通 盤 檢 討, 都 市 設 計 網 要 計 畫 審 議 準 則 都 市 計 畫 樁 之 測 定 建 築 線 指 定 現 有 巷 道 認 定, 土 地 使 用 分 區 管 制 執 行 容 積 移 轉 審 查 城 鎮 地 貌 改 造 工 程 景 觀 工 程 規 劃 國 宅 轉 售 貸 款, 都 市 更 新 地 區 劃 定 更 新 事 業 開 發 辦 理 重 建 整 建 維 護, 都 市 計 畫 審 議 區 域 計 畫 審 議 等 事 項 社 會 局 設 人 民 團 體 社 會 救 助 身 心 障 礙 福 利 老 人 福 利 兒 童 少 年 福 利 社 區 發 展 與 婦 女 福 利 社 會 工 作 等 七 科 及 秘 書 人 事 會 計 政 風 等 四 室, 掌 理 人 民 團 體 社 會 救 助 身 心 障 礙 福 利 老 人 福 利 兒 童 少 年 福 利 社 區 發 展 與 婦 女 福 利 及 社 會 行 政 等 事 項 地 政 局 設 地 籍 地 價 地 政 資 料 徵 收 重 劃 區 段 徵 收 地 籍 測 量 編 定 管 制 等 八 科, 掌 理 地 籍 地 價 地 政 資 料 徵 收 土 地 重 劃 一 般 土 地 行 政 區 段 徵 收 及 教 育 中 心 採 購 處 違 章 拆 除 大 隊 高 灘 地 工 程 管 理 處 動 物 疾 病 防 治 所 無 仁 愛 之 家 八 里 愛 心 教 養 院 家 庭 暴 力 暨 性 侵 害 防 治 中 心 9 個 地 政 事 務 所 19
非 都 市 土 地 編 定 等 事 項 另 設 有 秘 書 室 會 計 室 人 事 室 政 風 室 等 四 室 綜 理 文 書 會 計 人 事 政 風 等 各 項 業 務 勞 工 局 設 勞 資 關 係 科 勞 安 條 件 科 勞 工 組 織 科 勞 工 育 樂 就 業 服 務 中 心 科 ( 暫 不 設 立 ) 外 勞 服 務 科 身 障 就 業 輔 導 科 等 六 科 ; 秘 書 室 會 計 室 人 事 室 政 風 室 等 四 室 ; 掌 理 勞 資 關 係 勞 動 條 件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勞 工 組 織 勞 工 育 樂 外 勞 管 理 服 務 身 障 就 業 輔 導 等 業 務 交 通 局 設 運 輸 規 劃 運 輸 管 理 交 通 管 制 工 程 停 車 管 理 無 停 車 營 運 軌 道 工 程 六 科, 掌 理 交 通 政 策 擬 定 與 推 動 市 區 汽 車 業 務 管 理 交 通 管 制 工 程 設 施 管 理 維 護 停 車 改 善 方 案 擬 訂 與 執 行 督 導 軌 道 運 輸 路 廊 規 劃 及 運 具 介 面 整 合 等 事 項 法 制 局 設 法 規 審 議 科 法 規 諮 詢 科 行 政 救 濟 一 科 行 政 救 無 濟 二 科 採 購 申 訴 審 議 科 及 消 費 者 保 護 官 室, 掌 理 法 制 訴 願 國 家 賠 償 採 購 異 議 申 訴 履 約 爭 議 調 解 法 律 服 務 及 消 費 者 保 護 等 事 項 原 民 族 行 政 局 設 教 育 文 化 科 經 濟 產 業 科 社 會 福 利 科 等 三 科 及 秘 無 書 室 ; 掌 理 原 住 民 族 教 育 文 化 社 會 福 利 生 活 輔 導 住 宅 輔 導 就 業 服 務 及 經 濟 產 業 等 事 項 研 究 發 展 考 核 委 員 掌 理 研 究 發 展 綜 合 規 劃 計 劃 管 制 施 政 考 核 為 資 訊 中 心 會 民 服 務 及 資 訊 業 務 等 事 項 新 聞 處 設 新 聞 行 政 科 新 聞 聯 繫 科 綜 合 行 銷 科 秘 書 室, 無 掌 理 新 聞 行 政 綜 合 行 銷 新 聞 聯 繫 及 公 共 關 係 等 業 務 秘 書 處 設 文 書 檔 案 事 務 公 共 關 係 機 要 行 政 園 區 等 無 六 科, 掌 理 文 書 處 理 檔 案 徵 集 事 務 財 產 公 共 關 係 機 要 業 務 行 政 管 理 管 理 維 護 等 事 項 主 計 處 設 一 二 三 四 五 科, 掌 理 歲 計 會 計 及 統 計 無 等 事 項 人 事 處 設 一 二 三 四 科, 掌 理 人 事 管 理 等 事 項 無 政 風 處 設 一 二 三 四 科, 掌 理 政 風 業 務 等 事 項 無 客 家 事 務 局 設 綜 合 規 劃 園 區 管 理 文 教 發 展 等 科, 掌 理 客 家 政 無 策 規 劃 客 家 文 化 團 體 輔 導 客 家 文 化 教 育 推 展 客 家 語 言 推 廣 客 家 文 化 園 區 教 育 研 習 館 藏 研 究 及 展 示 園 區 營 運 管 理 等 業 務 事 項 環 境 保 護 局 設 環 評 及 規 劃 空 氣 品 質 維 護 水 質 保 護 環 境 衛 生 管 理 事 業 廢 棄 物 管 理 環 境 檢 驗 廢 棄 物 處 理 規 劃 無 20
環 保 稽 查 等 八 科 暨 低 碳 社 區 發 展 中 心 新 店 樹 林 八 里 垃 圾 焚 化 廠 及 八 里 垃 圾 掩 埋 場, 辦 理 環 境 影 響 評 估 環 境 教 育 宣 導 空 氣 及 噪 音 污 染 防 制 水 污 染 防 治 環 境 衛 生 維 護 資 源 回 收 事 業 廢 棄 物 管 理 各 項 環 境 污 染 檢 驗 廢 棄 物 處 理 場 廠 規 劃 督 導 各 項 環 保 案 件 稽 查 低 碳 社 區 發 展 業 務 及 區 域 性 垃 圾 處 理 業 務 等 文 化 局 設 文 化 資 產 藝 文 推 廣 藝 術 展 演 文 化 發 展 四 科, 處 理 文 化 資 產 保 存 藝 術 展 演 活 動 規 劃 推 動 及 本 縣 有 關 文 化 發 展 事 項 衛 生 局 設 健 康 管 理 疾 病 管 制 醫 事 管 理 藥 物 食 品 管 理 衛 生 企 劃 心 理 衛 生 及 長 期 照 顧 檢 驗 衛 生 稽 查 等 8 科, 處 理 衛 生 教 育 傳 染 病 防 治 醫 療 品 質 管 制 食 品 衛 生 管 理 公 共 衛 生 檢 驗 衛 生 企 劃 心 理 衛 生 毒 品 危 害 防 制 長 期 照 顧 衛 生 稽 查 縣 立 醫 院 管 理 等 事 項 鶯 歌 陶 瓷 博 物 館 十 三 行 博 物 館 淡 水 古 蹟 博 物 館 黃 金 博 物 館 縣 立 圖 書 館 29 個 衛 生 所 縣 立 醫 院 警 察 局 消 防 局 設 行 政 保 安 民 防 訓 練 戶 口 外 事 後 勤 六 科 及 秘 書 督 察 保 防 法 制 公 關 資 訊 人 事 會 計 政 風 九 室 ; 並 設 勤 務 指 揮 中 心 民 防 管 制 中 心 刑 事 鑑 識 中 心 保 安 警 察 大 隊 交 通 警 察 大 隊 刑 事 警 察 大 隊 少 年 警 察 隊 及 婦 幼 警 察 隊, 掌 管 轄 內 警 政 事 宜 設 火 災 預 防 科 災 害 管 理 科 災 害 搶 救 科 緊 急 救 護 科 教 育 訓 練 科 火 災 調 查 科 危 險 物 品 管 理 科 民 力 運 用 科 ( 暫 不 設 立 )(8 科 ) 救 災 救 護 指 揮 中 心 車 輛 保 養 中 心 (2 中 心 ) 督 察 室 秘 書 室 會 計 室 人 事 室 政 風 室 (5 室 ) 9 大 隊 ( 現 設 6 大 隊 ) 及 1 特 搜 大 隊, 專 責 處 理 災 害 防 救 事 宜, 強 化 消 防 安 全 防 護 16 個 分 局 保 安 警 察 大 隊 交 通 警 察 大 隊 刑 事 警 察 大 隊 少 年 警 察 隊 婦 幼 警 察 隊 無 資 料 來 源 : 臺 北 縣 政 府 網 站, 本 研 究 整 理 貳 人 力 運 用 分 析 一 正 式 編 制 仍 有 不 足 之 情 形 臺 北 縣 政 府 雖 然 於 96 年 10 月 1 日 改 制, 編 制 員 額 已 從 4053 人 擴 增 為 8732 人 ( 調 整 情 形 如 表 3-2, 以 上 統 計 均 不 含 警 消 縣 立 醫 院 及 學 校 教 職 員 人 力 ), 21
但 因 相 關 財 源 並 未 能 完 全 比 較 直 轄 市 之 規 定, 故 員 額 之 調 整 並 非 一 次 補 足, 而 是 係 採 分 階 段 逐 年 增 加 之 方 式 編 列 因 此, 各 機 關 之 人 力 仍 有 不 足 之 情 況, 再 加 上 升 格 後 民 眾 的 需 求 提 升, 其 業 務 量 亦 重 於 以 往, 故 業 務 繁 重 的 情 形 仍 未 見 改 善 表 3-2 本 府 各 一 級 機 關 暨 所 屬 二 級 機 關 員 額 一 覽 表 編 號 一 級 機 關 改 制 前 預 算 改 制 後 編 員 額 制 員 額 改 制 前 預 算 改 制 後 編 制 編 號 所 屬 二 級 機 關 員 額 員 額 1 殯 儀 館 11 42 1 民 政 局 70 176 2 各 戶 政 事 務 所 (29 所 ) 727 808 2 財 政 局 42 152 3 * 稅 捐 稽 徵 處 432 846 3 經 濟 發 展 局 45 234 無 4 觀 光 旅 遊 局 31 120 無 體 育 處 ( 由 原 5 教 育 局 74 278 4 三 個 體 育 場 裁 併 ; 新 設 機 關 ) 14 59 5 家 庭 教 育 中 心 2 8 6 採 購 處 17 162 6 工 務 局 126 801 7 * 違 章 建 築 拆 除 大 隊 36 120 7 水 利 局 57 345 8 高 灘 地 管 理 處 15 80 8 農 業 局 96 156 9 動 物 疾 病 防 治 所 19 34 9 城 鄉 發 展 局 70 270 無 10 仁 愛 之 家 18 21 10 社 會 局 71 214 11 八 里 愛 心 教 養 院 * 家 庭 暴 力 暨 25 62 12 性 侵 害 防 治 中 53 70 心 11 地 政 局 108 230 13 各 地 政 事 務 所 (9 所 ) 479 838 12 勞 工 局 31 205 14 就 業 服 務 中 心 7 115 13 交 通 局 67 243 無 14 法 制 局 23 65 無 15 原 住 民 族 行 政 局 15 35 無 22
研 究 發 展 考 核 委 16 員 會 23 88 15 資 訊 中 心 15 80 17 新 聞 處 15 62 無 18 秘 書 處 75 170 無 19 主 計 處 35 93 無 20 人 事 處 32 75 無 21 政 風 處 16 50 無 22 客 家 事 務 局 14 36 無 23 * 環 境 保 護 局 197 369 無 鶯 歌 陶 瓷 博 物 16 館 38 38 17 十 三 行 博 物 館 17 22 24 文 化 局 54 80 18 黃 金 博 物 館 13 26 淡 水 古 蹟 博 物 19 館 10 40 20 縣 立 圖 書 館 7 14 25 衛 生 局 107 255 21 各 衛 生 所 393 445 小 計 1,494 4,802 小 計 2,348 3,930 22 縣 立 醫 院 342 342 23 警 察 局 各 分 局 5,225 6,464 24 25 26 26 警 察 局 395 646 27 28 警 察 局 刑 事 警 察 大 隊 972 1,635 警 察 局 保 安 警 察 大 隊 309 539 警 察 局 交 通 警 察 大 隊 786 1,372 警 察 局 少 年 警 察 隊 31 54 警 察 局 婦 幼 警 察 隊 36 63 臺 北 縣 政 府 警 察 局 民 防 管 制 12 ( 裁 撤 ) 中 心 27 消 防 局 1,657 3,500 無 小 計 2,052 4,146 小 計 7,371 10,127 合 計 3,546 8,948 合 計 9,719 14,057 資 料 來 源 : 本 研 究 整 理 23
二 契 約 人 力 過 多 臺 北 縣 政 府 契 約 人 力 過 剩 及 主 要 原 因 在 於 以 往 正 式 人 力 嚴 重 不 足, 而 業 務 量 過 超 過 人 員 負 荷, 再 加 上 組 織 擴 編 不 易, 故 各 機 關 均 會 進 用 契 約 人 力, 以 補 正 式 人 力 不 足 之 情 況 就 以 現 今 臺 北 縣 政 府 所 屬 各 級 機 關 學 校 契 約 用 人 數, 經 統 計 為 6058 人, 其 中 一 二 級 機 關 ( 不 含 縣 立 醫 院 及 學 校 ) 則 已 進 用 了 3852 人 ( 如 表 3-3), 這 些 人 數 均 接 近 縣 府 編 制 員 額 之 人 力, 占 縣 府 整 體 人 力 40% 以 上 ( 不 含 警 消 及 縣 立 醫 院 人 力 ) 此 部 分 人 力 常 造 成 縣 府 人 力 管 理 及 人 事 成 本 之 負 擔, 故 臺 北 縣 議 會 曾 要 求 縣 府 要 逐 年 精 簡 2% 此 類 人 員 人 數, 以 減 輕 財 政 之 負 擔 機 關 名 稱 表 3-3 臺 北 縣 政 府 各 一 二 級 機 關 98 年 度 契 約 用 人 人 數 契 約 用 人 人 數 秘 書 處 108 民 政 局 ( 含 戶 所 及 殯 儀 館 ) 154 財 政 局 ( 含 稅 捐 處 ) 286 經 濟 發 展 局 72 觀 光 旅 遊 局 21 教 育 局 ( 含 體 育 處 及 家 教 中 心 ) 99 工 務 局 ( 含 採 購 處 拆 出 大 隊 ) 295 水 利 局 ( 含 高 灘 地 管 理 處 ) 189 農 業 局 ( 含 動 防 所 ) 71 城 鄉 發 展 局 56 社 會 局 ( 含 仁 愛 之 家 八 里 愛 心 教 養 院 及 家 庭 暴 力 防 治 中 心 ) 377 地 政 局 ( 含 各 地 所 ) 428 勞 工 局 ( 含 就 服 中 心 ) 165 交 通 局 493 法 制 局 15 原 民 局 23 研 考 會 ( 含 資 訊 中 心 ) 44 新 聞 處 20 客 家 局 2 主 計 處 22 人 事 處 15 政 風 處 6 環 保 局 308 24
文 化 局 ( 含 各 館 ) 86 衛 生 局 ( 含 各 衛 生 所 ) 245 警 察 局 252 合 計 3852 資 料 來 源 : 本 研 究 整 理 25
第 二 節 契 約 用 人 之 種 類 及 相 關 制 度 臺 北 縣 府 契 約 用 人 之 類 別 主 要 可 分 為 三 大 類, 以 下 就 以 這 三 大 類 分 別 說 明 : 壹 聘 用 人 員 ( 約 聘 人 員 ) 所 謂 聘 用 人 員 之 聘 用 依 據, 係 依 公 務 人 員 任 用 法 第 36 條 : 臨 時 機 關 與 因 臨 時 任 務 派 用 之 人 員, 及 各 機 關 以 契 約 定 期 聘 用 之 人 員 ; 其 派 用 及 聘 用 均 另 以 法 律 定 之 之 規 定, 訂 定 聘 用 人 員 聘 用 條 例 及 其 施 行 細 則 其 目 的 依 聘 用 人 員 聘 用 條 例 施 行 細 則 第 2 條, 係 應 業 務 需 要, 以 發 展 科 學 技 術, 或 執 行 專 門 性 之 業 務, 或 專 司 技 術 性 研 究 設 計 工 作, 其 基 本 考 量 在 於 延 攬 專 門 技 術 人 員, 特 別 是 吸 納 無 公 務 員 任 用 資 格 之 高 科 技 的 人 才, 為 國 家 服 務 因 此, 其 聘 用 資 格 依 行 政 院 暨 所 屬 各 級 機 關 聘 用 人 員 注 意 事 項 第 5 項, 係 以 職 責 程 度 所 具 專 門 知 能 條 件 為 考 量 基 礎, 原 則 上 以 學 經 歷 區 分, 且 依 聘 用 人 員 聘 用 條 例 施 行 細 則 第 8 條, 各 機 關 現 職 人 員 不 得 為 聘 用 人 員 至 於 聘 用 人 員 的 進 用 方 式 及 期 限, 依 聘 用 人 員 聘 用 條 例 第 3 條, 本 條 例 所 稱 聘 用 人 員, 指 各 機 關 以 契 約 定 期 聘 用 之 專 業 或 技 術 人 員, 其 職 稱 員 額 期 限 及 報 酬 應 詳 列 預 算 並 列 冊 送 銓 敘 部 登 記 備 查, 解 聘 時 亦 同 聘 用 期 限 則 依 聘 用 人 員 聘 用 條 例 施 行 細 則 第 4 條, 約 聘 期 間 得 以 業 務 預 定 完 成 期 限 為 準, 續 聘 者 應 經 主 管 機 關 核 准, 並 通 知 銓 敘 部 貳 約 僱 人 員 約 僱 人 員 的 僱 用 依 據, 係 依 行 政 院 暨 所 屬 機 關 約 僱 人 員 僱 用 辦 法 ( 以 下 簡 稱 約 僱 辦 法 ) 就 該 辦 法 第 2 條 規 定, 約 僱 人 員 之 僱 用 以 所 任 工 作 係 相 當 分 類 職 位 公 務 人 員 第 5 職 等 以 下 之 臨 時 性 工 作, 而 本 機 關 卻 無 適 當 人 員 可 資 擔 任 者 為 限, 其 範 圍 如 下 : 一 訂 有 期 限 之 臨 時 性 機 關 所 需 人 員 二 因 辦 理 臨 時 新 增 業 務, 在 新 增 員 額 未 核 定 前 所 需 人 員 三 因 辦 理 有 關 機 關 委 託 或 委 辦 之 定 期 性 事 務 所 需 人 員 26
四 因 辦 理 季 節 性 或 定 期 性 簡 易 工 作 所 需 人 員 是 以, 約 僱 人 員 是 應 機 關 臨 時 性 需 要 所 僱 用 之 人 員, 具 有 補 充 現 有 員 額 不 足 的 功 能, 其 進 用 資 格 依 辦 法 第 8 條, 乃 以 職 責 程 度 所 具 知 能 條 件 為 考 量 基 礎, 原 則 上 以 學 經 歷 區 分 至 於 進 用 方 式 及 進 用 期 限, 依 約 僱 辦 法 第 6 條 ; 第 7 條 規 定, 約 僱 人 員 以 契 約 進 用, 各 機 關 約 僱 人 員 之 僱 用, 採 以 公 開 甄 審 為 原 則, 必 要 時 得 委 託 就 業 輔 導 機 構 代 為 甄 審, 約 僱 辦 法 第 5 條, 約 僱 人 員 之 僱 用 期 間, 以 一 年 為 限, 但 業 務 完 成 之 期 限 在 一 年 一 內 者, 應 按 實 際 所 需 時 間 僱 用 之 其 完 成 期 限 需 要 超 過 一 年 時 得 依 原 業 務 計 畫 預 定 完 成 之 時 間, 繼 續 每 年 約 僱 一 次, 至 計 畫 完 成 時 為 止 ; 其 約 僱 期 限 超 過 5 年 時, 應 定 期 檢 討 該 計 畫 之 存 廢 約 僱 人 員 僱 用 期 滿, 或 屆 滿 65 歲, 應 即 無 條 件 解 僱 叁 臨 時 人 員 有 關 臨 時 人 員, 原 是 政 府 為 因 應 某 項 業 務 短 期 間 之 需 要, 所 進 用 之 負 責 臨 時 性 業 務 之 人 員, 惟 對 於 各 級 地 方 政 府 而 言, 由 於 正 式 人 力 長 期 不 足, 而 約 聘 僱 人 力 又 有 比 例 上 之 限 制 ( 不 得 超 過 預 算 員 額 5%), 故 經 常 會 進 用 臨 時 人 力 以 因 應 業 務 所 需, 而 此 部 分 人 力 長 期 支 援 之 結 果, 其 比 例 已 逐 漸 超 越 約 聘 僱 人 力, 成 為 各 地 方 政 府 人 事 管 理 上 主 要 項 目 之 一 至 於 臨 時 人 員 適 用 之 法 規, 原 並 無 明 確 之 規 範, 而 相 較 於 政 府 部 門 其 他 類 之 人 員, 均 有 相 關 之 法 規 予 以 保 障, 故 常 造 成 其 內 心 之 不 平, 而 形 成 管 理 上 之 問 題 基 此, 行 政 院 勞 工 委 員 會 於 96 年 11 月 30 日 公 告, 公 部 門 各 業 非 依 公 務 人 員 法 制 進 用 之 臨 時 人 員 適 用 勞 動 基 準 法, 並 自 97 年 1 月 1 日 生 效, 而 上 開 公 部 門 各 業, 包 括 公 務 機 構 公 立 教 育 訓 練 服 務 業 公 立 社 會 福 利 機 構 公 立 學 術 研 究 服 務 業 及 公 立 藝 文 業 等 五 業 不 包 括 依 聘 用 人 員 聘 用 條 例 行 政 院 暨 所 各 機 關 約 僱 人 員 僱 用 辦 法 進 用 之 人 員, 及 業 經 該 會 公 告 指 定 適 用 勞 動 基 準 法 之 技 工 駕 駛 工 友 清 潔 隊 員 國 會 助 理 而 行 政 院 人 事 行 政 局 為 因 應 此 一 政 策, 亦 訂 定 了 行 政 院 所 屬 機 關 臨 時 人 員 進 用 及 運 用 要 點, 以 限 制 及 規 範 此 類 人 員 之 進 用 依 據 該 要 點 第 2 點 第 1 款 之 規 定, 臨 時 人 員 係 指 機 關 非 依 公 務 人 員 法 規, 以 人 事 費 以 外 經 費 自 行 進 用 之 人 員 但 不 包 括 下 列 人 員 : 一 依 聘 用 人 員 聘 用 條 例 行 政 院 暨 所 屬 機 關 約 僱 人 員 僱 用 辦 法 國 軍 聘 用 及 雇 用 人 員 管 理 作 業 要 點 進 用 之 人 員 27
二 技 工 駕 駛 工 友 清 潔 隊 員 而 該 要 點 第 3 點 亦 規 定, 臨 時 人 員 得 辦 理 之 業 務, 以 非 屬 行 使 公 權 力 之 下 列 業 務 為 限 : 一 臨 時 性 短 期 性 季 節 性 及 特 定 性 等 定 期 契 約 性 質 之 工 作 二 因 機 關 組 織 特 性 特 殊 業 務 需 要, 於 本 要 點 生 效 前 經 本 院 核 定 進 用 臨 時 人 員 辦 理 之 工 作 由 此 看 來, 中 央 機 關 對 於 臨 時 人 員 之 在 政 府 機 關 之 角 色 及 定 位, 以 逐 漸 重 視 而 就 臺 北 縣 政 府 而 言, 在 臨 時 人 員 未 適 用 勞 動 基 準 法 之 前 則 已 針 對 此 類 人 員, 訂 定 臺 北 縣 政 府 非 編 制 內 員 工 管 理 要 點 及 相 關 法 規 予 以 規 範, 另 為 配 合 臨 時 人 員 適 用 勞 動 基 準 法, 亦 於 97 年 1 月 1 日 修 正 訂 定 臺 北 縣 政 府 所 屬 機 關 非 編 制 人 員 管 理 要 點, 以 作 為 各 機 關 管 理 上 之 準 據 該 要 點 第 2 點 對 於 臨 時 人 員 之 定 義 如 下 : 一 雇 工 : 依 預 算 僱 用, 按 月 計 資, 並 擔 任 駕 駛 之 人 員 二 臨 時 雇 工 : 依 預 算 僱 用, 按 月 計 資 之 人 員 三 暫 僱 人 員 : 以 工 程 管 理 費 接 受 委 託 或 補 助 之 研 究 計 畫 經 費 或 本 府 特 種 基 金 僱 用 之 人 員 此 外, 對 於 該 類 人 員 之 福 利 及 服 務 績 效, 亦 訂 定 了 請 假 規 定 及 相 關 考 評 機 制, 以 保 障 其 權 利 及 福 利 28
第 三 節 契 約 人 力 運 用 現 況 之 分 析 及 比 較 臺 北 縣 政 府 契 約 人 力 過 多, 主 要 原 因 在 於 腹 地 廣 大 業 務 量 繁 重 及 正 式 人 力 不 足 所 導 致, 由 於 無 法 滿 足 縣 民 之 需 求, 故 進 用 大 量 契 約 人 力 來 舒 緩 業 務 壓 力, 惟 大 量 進 用 之 結 果, 使 得 契 約 人 力 比 例 過 多, 不 僅 管 理 上 產 生 問 題, 亦 使 縣 府 財 政 吃 緊, 而 財 政 吃 緊 結 果, 又 必 須 精 簡 員 額, 連 帶 又 產 生 人 力 不 足 及 人 員 流 動 量 之 問 題, 而 這 些 問 題 可 以 下 圖 表 示 業 務 量 過 大 正 式 員 額 太 少 進 用 契 約 人 力 對 策 契 約 人 力 過 多 問 題 刪 減 預 算 限 制 契 約 人 力 比 契 約 人 力 無 法 晉 階 預 算 不 足 無 法 僱 用 人 力 人 力 不 足 個 人 業 務 量 加 重 人 員 流 動 率 大 資 料 來 源 : 引 自 邱 珮 瑜,2007:110 圖 3-1 臺 北 縣 政 府 契 約 人 力 運 用 問 題 示 意 圖 至 於 臺 北 縣 正 府 契 約 人 力 之 現 況 分 析 可 以 分 成 助 益 面 向 及 缺 失 面 向 予 以 探 討 ( 節 自 邱 珮 瑜,2007:111-112): 壹 助 益 面 向 29
一 提 供 政 府 機 關 運 用 人 力 的 另 一 管 道 機 關 進 用 正 式 人 力, 必 須 經 由 考 試 或 者 甄 審 程 序, 並 接 受 一 定 時 間 的 訓 練 或 摸 索, 才 可 讓 機 關 有 效 運 用, 而 這 段 時 間 大 多 長 達 一 年 以 上, 惟 業 務 之 推 動 持 續 也 多 變 的, 且 部 分 業 務 亦 有 其 時 間 上 之 限 制, 無 法 等 待 人 員 訓 練 完 畢 後 才 予 以 執 行, 再 加 上 現 今 講 求 效 率 及 效 能 之 時 代, 如 何 快 速 因 應 民 眾 需 求 是 現 代 政 府 首 重 之 事, 故 進 用 契 約 人 力 則 成 為 機 關 快 速 反 應 人 力 不 足 之 主 要 措 施 藉 由 契 約 人 力 之 運 用, 可 以 免 去 機 關 等 待 人 力 之 時 間 成 本, 使 其 在 短 時 間 內 業 務 繁 重 之 壓 力 得 以 舒 緩, 且 機 關 進 用 契 約 人 力 之 管 道 多 元, 可 以 依 照 其 業 務 需 求, 快 速 找 尋 所 需 人 才, 可 以 增 用 人 員 進 用 效 率, 提 昇 公 務 效 率 品 質 二 舒 緩 地 方 政 府 人 力 不 足 的 困 境 由 於 地 方 政 府 之 正 式 員 額 有 法 令 上 之 限 制, 因 此 契 約 人 力 恰 可 以 補 足 正 式 人 力 不 足 之 缺 口, 根 據 97 年 10 月 最 新 統 計, 臺 北 縣 人 口 已 達 380 多 萬 人, 足 足 比 臺 北 市 260 多 萬 人 之 1.46 倍, 如 此 龐 大 的 人 口 數, 相 對 有 極 大 的 業 務 急 待 推 動 但 以 97 年 度 臺 北 縣 政 府 公 務 人 力 4353 人, 比 臺 北 市 12000 多 人 相 比, 還 差 了 7000 多 名 人 力, 在 正 式 人 力 不 足 之 情 況 下, 契 約 人 力 以 成 為 臺 北 縣 政 府 不 可 獲 缺 之 部 份 三 機 關 得 以 快 速 專 業 人 才 臺 北 縣 政 府 進 用 契 約 人 力, 除 了 紓 解 人 力 不 足 的 問 題 外, 亦 可 依 據 專 業 能 力, 進 用 所 需 之 人 才 進 用 之 方 式 是 依 公 開 甄 選 為 原 則, 並 針 對 業 務 推 動 所 需 之 條 件 進 行 篩 選, 透 過 與 相 關 單 位 之 主 管 共 同 面 試 後, 以 決 定 進 用 之 人 選 而 這 樣 的 過 程, 亦 被 機 關 認 為 比 進 用 國 家 考 試 及 格 之 人 員, 並 等 待 其 分 發 及 訓 練 完 畢, 更 有 快 速 且 有 效 率 貳 缺 失 面 一 契 約 人 力 過 多 契 約 人 力 在 臺 北 縣 政 府 已 達 6058 人 以 上 ( 如 下 表 ), 而 約 聘 僱 人 力 亦 超 過 百 分 之 五 之 法 令 限 制, 甚 至 某 些 機 關 更 有 超 過 達 30% 以 上 者, 而 契 約 人 力 佔 總 體 人 力 比 例 亦 高 達 40% 以 上, 已 比 大 多 數 國 外 政 府 契 約 人 力 之 比 例 為 高, 如 此 反 映 出 臺 北 縣 政 府 正 式 人 力 嚴 重 不 足 業 務 量 過 大 正 式 人 力 流 動 過 高 的 負 面 現 象, 對 於 公 務 機 關 的 隱 定 性 將 是 一 項 隱 憂 30
表 3-4 臺 北 縣 政 府 非 編 制 人 員 人 數 統 計 表 一 般 行 政 機 關 部 分 各 級 學 校 部 分 縣 立 醫 院 部 分 學 校 非 編 制 人 名 稱 公 務 預 算 特 種 基 金 接 受 委 託 或 補 助 經 費 員 ( 含 值 勤 警 縣 立 醫 院 約 用 衛 組 織 再 造 人 人 員 員 特 教 助 理 員 總 計 等 等 ) 人 數 2617 741 494* 1785 421 6058 資 料 來 源 : 本 研 究 整 理 表 3-5 各 國 契 約 人 力 與 臺 北 縣 政 府 契 約 人 力 比 較 與 發 現 一 覽 表 契 約 人 力 所 占 百 分 比 美 國 15% 英 國 文 職 文 官 2.6%, 地 方 政 府 12% 日 本 1965 年 25.4%,1996 年 30.8% 德 國 聯 邦 占 19.7%, 全 國 占 46% 我 國 1. 聘 僱 人 員 占 公 務 人 員 之 比 例 9.98% 2. 比 照 國 外 契 約 人 力 算 法 20.1% 3. 如 軍 職 人 員 不 計 入, 契 約 人 力 占 24.4% 臺 北 縣 政 府 契 約 人 力 比 例 40%(6058/6058+4353+4678 96 年 底 教 職 員 人 數 ) 資 料 來 源 : 朱 愛 群,2004:92-95, 本 研 究 整 理 二 淪 為 酬 庸 工 具 地 方 政 府 民 選 首 長, 為 了 勝 選 的 考 量, 往 往 必 須 也 不 得 不 背 負 地 方 政 治 結 構 性 的 包 袱, 這 是 法 律 賦 於 地 方 首 長 的 權 力, 也 是 首 長 回 饋 地 方 的 另 一 種 途 徑 但 當 首 長 更 替, 新 任 首 長 在 面 對 地 方 勢 力, 勢 必 也 有 其 不 同 的 包 袱, 在 原 先 勢 力 不 能 得 罪, 新 興 勢 力 成 形 的 情 勢 下, 將 會 有 另 一 批 人 員 以 契 約 人 力 型 態 進 入 地 方 政 府, 造 成 其 契 約 人 力 高 居 不 下 的 因 素 之 一 三 契 約 人 力 久 任 化 雖 然 臺 北 縣 政 府 利 用 相 關 服 務 評 量 考 核 做 為 契 約 人 力 適 任 與 否 的 評 估 機 制, 但 是 仍 然 受 限 於 業 務 量 龐 大, 人 力 不 足 負 荷 的 因 素 引 響 而 有 所 顧 忌, 故 契 約 人 力 若 無 重 大 過 失, 並 不 會 受 到 離 退 之 處 分 ; 另 一 方 面, 中 國 人 重 視 人 情 的 傳 統 仍 深 深 引 響 臺 灣 的 組 織 文 化, 在 此 文 化 之 下, 使 得 退 離 比 例 有 限, 再 加 上 地 方 議 31
員 所 給 予 之 壓 力, 更 使 得 契 約 人 力 不 易 接 受 退 離, 基 此, 契 約 人 力 久 任 化 在 臺 北 縣 政 府 各 機 關 已 是 普 遍 之 現 象 32
第 四 章 研 究 結 論 由 於 臺 北 縣 政 府 契 約 人 力 之 比 例 過 多, 因 此 在 臺 北 縣 升 格 後, 相 關 人 員 編 制 之 擴 張, 勢 必 會 影 響 契 約 人 力 之 進 用 情 形, 亦 會 產 生 人 力 之 檢 討 與 契 約 人 力 精 簡 之 問 題 發 生 因 此, 如 何 將 業 務 予 以 分 工, 並 有 效 畫 分 兩 者 業 務 執 行 之 型 態, 並 配 於 適 合 之 人 力 及 數 量, 將 是 臺 北 縣 政 府 現 今 將 面 對 的 問 題 禁 針 對 這 樣 的 議 題, 本 研 究 認 為 可 以 依 據 下 圖 之 方 式 將 人 力 運 用 之 方 式 做 合 理 之 分 配 及 規 劃 : 政 務 層 次 高 級 文 官 群 策 略 層 次 行 政 管 理 層 次 契 約 人 力 技 術 執 行 層 次 圖 4-1 公 務 人 力 體 系 建 構 系 統 資 料 來 源 : 參 考 蔡 文 良,2008:71, 並 予 以 修 正 由 上 圖 看 來, 契 約 人 力 應 著 重 要 行 政 管 理 層 次 及 技 術 執 行 層 次, 若 以 臺 北 縣 政 府 契 約 人 力 之 類 別, 所 謂 的 策 略 層 次 應 屬 於 約 聘 人 員, 行 政 管 理 層 次 應 屬 於 約 僱 及 暫 僱 等 類 之 人 員, 而 技 術 執 行 層 次 則 應 屬 於 雇 工 及 臨 時 雇 工 之 人 員 33
在 瞭 解 契 約 人 力 之 屬 性 後, 則 對 於 人 力 配 置 規 劃 則 可 朝 以 下 兩 方 向 進 行 : 壹 以 約 聘 僱 及 暫 僱 人 力 解 決 現 階 段 正 式 人 力 不 足 之 情 形 臺 北 縣 政 府 改 制 後, 雖 然 編 制 員 額 已 予 以 擴 增, 惟 正 式 人 力 係 採 逐 年 進 用 之 方 式, 故 各 機 關 之 專 業 人 力 在 短 期 間 內 並 未 能 一 次 補 足, 因 此 為 有 效 推 動 業 務, 僱 用 相 當 比 例 之 約 聘 僱 及 暫 僱 人 力 仍 有 其 必 要 性, 惟 此 類 人 力 應 於 正 式 人 力 逐 進 補 足 後, 而 逐 漸 精 簡, 控 制 僱 用 年 限, 當 年 限 一 到 時 應 予 以 檢 討 此 人 力 進 用 計 畫 是 否 進 續 存 在 之 必 要, 藉 此 以 控 管 人 力, 以 避 免 組 織 人 力 過 度 龐 大 之 情 況 至 於 專 業 性 業 務 係 由 雇 工 及 臨 時 雇 工 所 辦 理 者, 應 予 以 調 整, 以 避 免 權 責 不 符 之 情 況 貳 對 於 技 術 執 行 層 次 人 力 應 朝 委 外 或 合 作 之 方 式 辦 理 各 機 關 雖 逐 年 進 用 正 式 人 力, 惟 技 術 執 行 層 次 人 力 係 辦 理 事 務 性 或 庶 務 性 工 作, 此 類 工 作 因 非 屬 政 府 核 心 之 業 務, 故 亦 不 應 由 正 式 人 力 辦 理, 是 以, 為 避 免 各 機 關 雇 用 過 多 此 類 人 力, 造 成 人 事 管 理 及 成 本 之 負 擔, 此 部 分 應 可 朝 委 外 辦 理 之 方 式 進 行, 藉 此 減 少 人 力 成 本, 並 使 更 多 正 式 人 力 資 源 投 入 於 核 心 業 務, 機 關 之 績 效 更 亦 展 現 總 之, 政 府 為 追 求 高 效 能 負 責 任 的 小 而 能 政 府, 對 於 契 約 人 力 之 運 用, 已 是 不 可 避 免 之 趨 勢, 惟 如 何 予 以 有 效 運 用, 配 合 正 式 人 力, 並 引 進 績 效 策 略 人 力 資 源 管 理 與 企 業 精 神, 以 發 揮 政 府 最 大 效 能, 則 需 各 方 之 配 合 才 可 達 成 34
參 考 書 目 壹 中 文 部 分 一 期 刊 施 能 傑, 蔡 秀 娟 (2003), 契 約 性 人 力 運 用 之 理 論 與 現 實, 人 事 月 刊, 第 81 期, 頁 15-26 林 水 波 陳 志 瑋 (2000), 彈 性 化 政 府 的 設 計 與 評 估, 人 文 及 社 會 科 學 期 刊, 第 4 卷, 第 2 期, 頁 237-280 朱 愛 群 (2005), 契 約 進 用 公 務 人 力 之 研 究, 國 家 菁 英, 第 1 卷, 第 1 期, 頁 205-228 成 之 約 (1999a), 淺 論 非 典 型 聘 僱 關 係 工 作 型 態 的 發 展 與 影 響, 勞 工 行 政, 第 139 期, 頁 10-17 (1999b), 因 應 政 府 組 織 再 造 與 人 力 精 簡 政 策 : 派 遣 勞 動 之 探 討, 公 務 人 員 月 刊, 第 33 期, 頁 38-48 (2000), 派 遣 勞 動 及 其 對 勞 資 關 係 與 人 力 資 源 管 理 之 意 涵 與 對 應, 空 大 行 政 學 報, 第 10 期, 頁 1-26 蔡 良 文 (2008), 政 府 契 約 用 人 制 度 變 革 之 研 析, 考 銓 季 刊, 第 53 期, 頁 63-94 施 能 傑 (1996), 人 事 政 策 的 三 項 思 維 : 平 衡 鬆 綁 與 專 業 化, 公 務 人 員 月 刊, 第 4 期, 頁 63-70 (1999a), 各 級 政 府 人 事 費 之 分 析, 人 事 月 刊, 第 28 卷, 第 1 期, 頁 58-62 (1999b), 人 力 運 用 的 兩 項 趨 勢 : 精 簡 與 彈 性 化, 人 事 月 刊, 第 28 卷, 第 4 期, 頁 45-53 (2001), 彈 性 化 職 位 設 計 與 政 府 人 力 運 用, 人 事 月 刊, 第 32 卷, 第 5 期, 頁 33-45 曾 介 宏 (1999), 行 政 機 關 臨 時 人 力 資 源 管 理 體 制 再 造 之 釐 探, 人 事 行 政, 第 129 期, 頁 47-63 蔡 秀 涓 施 能 傑 (2003), 政 府 用 人 彈 性 化 策 略 分 析 : 契 約 性 人 力 制 度, 考 試 院 銓 敘 部 等 單 位,92 年 11 月 10 日 全 球 化 下 之 我 國 文 官 體 制 發 展 與 評 估 學 術 研 討 會, 頁 1-3-1-1-3-21 二 專 業 書 籍 蘇 彩 足 (1997), 各 國 行 政 革 新 策 略 及 措 施 比 較 分 析, 台 北, 正 中 書 局 彭 錦 鵬 (1996), 文 官 體 制 的 彈 性 管 理 理 念 - 美 國 經 驗 及 其 啟 示, 收 錄 於 彭 錦 鵬 主 編, 文 官 體 制 之 比 較 研 究, 臺 北 : 中 央 研 究 院 歐 美 研 究 所, 頁 43-78 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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