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 華 大 學 104 學 年 度 重 點 運 動 項 目 績 優 學 生 單 獨 招 生 甄 選 入 學 招 生 考 試 重 要 日 程 表 項 目 日 期 報 名 日 期 104 年 3 月 1 日 至 5 月 5 日 網 路 公 告 考 試 地 點 104 年 5 月 6 日 ( 星 期 三



Similar documents
所 3 學 分 課 程, 及 兩 門 跨 領 域 課 程 共 6 學 分 以 上 課 程 學 生 在 修 課 前, 必 須 填 寫 課 程 修 課 認 定 表, 經 班 主 任 或 指 導 教 授 簽 名 後 始 認 定 此 課 程 學 分 ) 10. 本 規 章 未 盡 事 宜, 悉 依 學 位

Microsoft Word doc

四 修 正 幼 兒 園 師 資 類 科 應 修 學 分 數 為 四 十 八 學 分, 並 明 定 學 分 數 抵 免 之 相 關 規 定 及 規 範 修 習 幼 兒 園 教 育 專 業 課 程 之 最 低 年 限 ( 修 正 條 文 第 五 條 ) 五 發 給 修 畢 師 資 職 前 教 育 證 明

Microsoft Word - ch07

校 長 遴 選 者 就 相 關 遴 選 事 項, 有 程 序 外 之 接 觸 遴 選 會 委 員 在 任 期 間 因 故 無 法 執 行 任 務 或 有 不 適 當 之 行 為 者, 由 各 該 主 管 機 關 解 聘 之 ; 其 缺 額, 依 第 一 項 至 第 五 項 規 定 聘 ( 派 ) 委


上網單附件_105指_報名常見問題-新0408

教 師 相 關 ( 升 等, 依 業 務 需 002 交 通 管 科 評 鑑, 評 量, 徵,C031, 聘, 各 項 考 試 委 C051,C054, 員, 通 訊 錄 等 ),C057, C058,C063 各 項 會 議 紀 錄 依 業 務 需 C001,, 002,130 交 通 管 科 (

1公告[1].rtf

目 錄 項 目 內 容 頁 數 1 手 機 要 求 3 2 登 記 程 序 3 3 登 入 程 序 4 4 輸 入 買 賣 指 示 6 5 更 改 指 示 14 6 取 消 指 示 18 7 查 詢 股 票 結 存 21 8 查 詢 買 賣 指 示 23 9 更 改 密 碼 查 詢 股

壹、組織編制 代碼:C0101意見反映

Microsoft Word - Draft circular on Sub Leg Apr (chi)_Traditional


文 ( 一 ) 閱 讀 理 解 英 語 數 學 社 會 自 然 及 國 文 ( 二 ) 語 文 表 達 等 各 科 此 外 嘉 義 區 則 另 外 單 獨 辦 理 測 驗 五 專 亦 有 辦 理 特 色 招 生 考 試 分 發 入 學, 與 高 中 高 職 分 開 辦 理, 但 成 績 同 樣 採

(3)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之 稅 務 知 識 及 (4) 商 法 典 ( 二 ) 重 新 批 准 註 冊 為 註 冊 會 計 師 / 專 業 會 計 員 之 筆 試 科 目 如 下 : (1)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之 稅 務 知 識 及 (2) 商 法 典 ( 三 ) 考 試 範

目 錄 壹 題 目 1: 新 增 商 品 ( 商 品 名 稱 為 玉 井 芒 果 乾 禮 盒 )... 3 貳 題 目 2: 新 增 商 品 ( 商 品 名 稱 為 紅 磚 布 丁 精 選 禮 盒 )... 5 參 題 目 3: 新 增 商 品 ( 商 品 名 稱 為 晶 鑽 XO 醬 禮 盒 ).

教育實習問與答:

簽 呈

目 錄

正修技術學院學生九十學年度修讀教育學程甄選辦法

Microsoft Word - 立法會十四題附件.doc

<4D F736F F D20AAFEA5F3322D34BB4FA55FA5ABA5DFB1D0A87CA46ABEC7B1D0AE76B875A5F4BB50A4C9B5A5B5FBBC66BFECAA6BADD7A5BFB1F8A4E5B9EFB7D3AAED2E646F63>


6-1-1極限的概念

連江縣政府所屬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實施要點(草案)

( 五 ) 財 務 會 計 理 論 研 討 3 學 分 ( 六 ) 審 計 理 論 研 討 3 學 分 ( 七 ) 管 理 會 計 理 論 研 討 3 學 分 第 四 條 選 修 科 目 : ( 一 ) 數 量 方 法 3 學 分 ( 二 ) 財 務 會 計 專 題 研 討 ( 一 ) 3 學 分

前 項 第 三 款 所 定 有 機 農 產 品 及 有 機 農 產 加 工 品 驗 證 基 準, 如 附 件 一 第 七 條 驗 證 機 構 受 理 有 機 農 產 品 及 有 機 農 產 加 工 品 之 驗 證, 應 辦 理 書 面 審 查 實 地 查 驗 產 品 檢 驗 及 驗 證 決 定 之

正修技術學院學生九十學年度修讀教育學程甄選辦法

101年度社會福利方案 網路線上操作手冊

瑞興銀行

骨 折 別 日 數 表 1. 鼻 骨 眶 骨 ( 含 顴 骨 ) 14 天 11. 骨 盤 ( 包 括 腸 骨 恥 骨 坐 骨 薦 骨 ) 40 天 2. 掌 骨 指 骨 14 天 12. 臂 骨 40 天 3. 蹠 骨 趾 骨 14 天 13. 橈 骨 與 尺 骨 40 天 4. 下 顎 ( 齒

Microsoft Word - 發行CB轉換辦法_ _.doc


修 課 特 殊 規 定 : 一 法 律 系 學 生 最 低 畢 業 學 分 128;101 學 年 度 修 讀 法 律 系 雙 主 修 學 生 應 修 畢 法 律 專 業 目 64 學 分 ( 限 修 習 本 校 法 律 系 開 設 課 程, 不 得 以 原 學 系 或 外 校 課 程 抵 免 -

二 具 有 博 士 學 位 或 其 同 等 學 歷 證 書, 成 績 優 良 並 有 專 門 著 作 者, 得 聘 為 助 理 教 授 三 具 有 博 士 學 位 或 其 同 等 學 歷 證 書, 曾 從 事 與 所 習 學 科 有 關 之 研 究 工 作 專 門 職 業 或 職 務 四 年 以 上

新北市101學年度公立幼兒園契約進用廚工甄選簡章

6.5 轉 學 生 招 生 流 程 圖 6.6 碩 士 班 研 究 生 招 生 流 程 圖 6.7 碩 士 班 研 究 生 甄 試 入 學 流 程 圖 6.8 博 士 班 入 學 考 試 流 程 圖 6.9 學 生 逕 行 修 讀 博 士 流 程 圖 6.10 運 動 績 優 學 生 招 生 流 程

玄奘大學 應用心理學系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全球資訊網-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漁會總幹事遴選辦法部分條文草案修正對照表

格 成 績 證 明 第 六 條 第 七 條 本 系 大 四 課 程 中 規 劃 日 本 韓 國 越 南 專 題 研 究, 學 生 需 於 大 四 時 修 習 該 課 程, 並 於 規 定 期 間 內 提 出 專 題 報 告, 取 得 合 格 成 績 證 明 本 系 規 定 學 生 畢 業 時 需 取

105 年 4 月 11 日 105 年 4 月 12 日 105 年 4 月 28 日 105 年 5 月 3 日 105 年 5 月 6 日 輸 入 及 校 對 考 試 類 科 及 應 試 科 目 報 名 費 收 取 作 業 (1-40 天 ) 執 行 報 名 審 查 作 業 1. 開 始 進

1 0 5 學 年 度 進 修 學 院 二 技 甄 選 入 學 重 要 日 程 表 項 目 日 期 1. 簡 章 發 售 105 年 元 月 起 2. 網 路 登 錄 或 現 場 登 錄 報 名 日 期 105 年 5 月 29 日 ( 星 期 日 ) 至 6 月 12 日 ( 星 期 日 ) 共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全球資訊網-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xls

【100年諮商輔導所應考科目】

貳 丁 組 招 生 程 序 流 程 圖 公 告 招 生 名 額 日 期 :8/11( 二 ) 各 科 招 生 名 額 達 35 人 以 上? 否 本 校 得 不 招 生 是 網 路 報 名 日 期 :8/11( 二 )18:00~8/14( 五 )12:00 止 1. 上 網 登 錄 填 寫 報 名

BOT_BS_audited_96

實德證券網上交易系統示範

國 立 臺 北 商 業 技 術 學 院

目 錄 一 系 統 登 入... 2 ( 一 ) 系 統 登 入 畫 面... 2 ( 二 ) 首 次 登 入 請 先 註 冊... 3 ( 三 ) 忘 記 單 位 帳 號... 8 ( 四 ) 忘 記 密 碼 ( 五 ) 健 保 卡 更 換 ( 六 ) 重 寄 確 認 信.

105年7月14日糖尿病研討會簡章-衛生局版_docx

桃園市104年國民中學新進教師甄選各校複試方式及需求表

臺灣農產品生產追溯管理作業規範草案

考選法規彙編目錄

國立臺北商業技術學院附設專科進修學校

在大陸地區設立辦事處從事商業行為審查原則

托 兒 所 及 幼 稚 園 改 制 幼 兒 園 辦 法 條 文 說 明 第 一 條 本 辦 法 依 幼 兒 教 育 及 照 顧 法 ( 以 下 簡 稱 本 法 ) 第 五 十 五 條 第 三 項 規 定 訂 定 之 第 二 條 本 法 施 行 前 之 公 立 托 兒 所 幼 稚 園 或 經 政 府

一、 資格條件:

苗栗縣XX國民小學九十二學年度代理教師甄選簡章【範例】

<4D F736F F D20B0EAA5C1A470BEC7BB50B0EAA5C1A4A4BEC7AF5AAFC5BD73A8EEA4CEB1D0C2BEADFBADFBC342BD73A8EEB1F8A4E5B9EFB7D3AAED A14B>

101學年度

???T????????

一 獨 招 入 學 重 要 日 程 表 項 目 時 間 地 點 備 註 報 簡 章 公 告 名 ( 現 場 報 名 ) 3 月 21 日 ( 一 ) 至 6 月 20 日 ( 一 ) 1. 報 名 日 期 : 6 月 6 日 ( 一 ) 至 6 月 20 日 ( 一 ) 2. 報 名 時 間 : 1

Microsoft Word - 第四章.doc

B. 大 陸 地 區 居 民 身 分 證 正 反 面 : 格 式 為 jpg, 檔 案 大 小 不 超 過 5Mb C. 財 力 證 明 : 指 由 銀 行 於 2014 年 2 月 12 日 至 6 月 18 日 間 所 開 立 申 請 人 本 人 申 請 人 父 母 或 法 定 監 護 人 之

投影片 1

一 業 務 內 容 本 公 司 依 郵 政 法 第 5 條 得 經 營 下 列 業 務 : 單 位 : 新 臺 幣 千 元,% ,486,746, ,318,734, ,039,301,167

專家學者建議名單資料庫建置及除名作業要點部分條文修正案條文對照表

證 券 簡 易 下 單 :2121 證 券 簡 易 下 單 1. 主 工 具 列 的 視 窗 搜 尋 器 直 接 輸 入 點 擊 主 選 單 證 券 專 區 下 單 特 殊 下 單 2121 證 券 簡 易 下 單 畫 面 說 明 1. 下 單 區 2. 個 股 行 情 資 訊 與

4. 訓 練 費 用 新 台 幣 5,000 元 整 ( 複 訓 及 華 語 轉 外 語, 訓 練 費 用 新 台 幣 2,500 元 整 ) (1) 繳 費 方 式 : A. 請 購 買 郵 政 匯 票 - 受 款 人 : 朝 陽 科 技 大 學 ( 連 同 報 名 資 料 一 同 以 掛 號 方

內 政 統 計 通 報

Microsoft Word - JOBapp-C.doc

Microsoft Word - 教師待遇條例.doc

<4D F736F F D20AA69AD59ABC2A4BDA571B6C5B56FA6E6A4CEB56FA6E6A4CEC2E0B4ABBFECAA6B >

中 國 科 技 大 學 105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陸 生 轉 學 招 生 重 要 日 程 表 項 目 日 期 備 註 簡 章 上 網 下 載 105 年 4 月 25 日 ( 一 ) 起 通 訊 報 名 105 年 5 月 2( 一 )~105 年 7 月 13 日 ( 三 ) 寄 發 成

Microsoft Word - 15-刪空白頁

(2) 或 具 從 事 申 請 檢 定 職 類 相 關 工 作 6 年 以 上 者 3. 具 有 碩 士 相 關 科 系 畢 業 或 以 上 或 同 等 學 力 證 明, (1) 並 接 受 本 職 類 職 業 訓 練 時 數 累 計 64 小 時 以 上 者, 且 具 從 事 申 請 檢 定 職

NTUNHS

章節

「華僑身分證明條例修正草案」之衝擊及影響評估

嘉義區99學年度擴大高中高職免試入學委員會第一次會議議程

<4D F736F F D20B14DAE61BEC7AACCABD8C4B3A657B3E6B8EAAEC6AE77ABD8B86DA4CEB0A3A657A740B77EAD6EC2492E646F63>

投影片 1

Microsoft Word - _3_???????-Ch _???

<4D F736F F D F31355F20ADD7A5BFA175A4BDB0C8A448ADFBA6D2B8D5AA6BAC49A6E6B2D3AB68A1762E646F63>

<4D F736F F D20A4A4B5D8A448A5C1A640A94DB0EAB5F9A555ABD8BF76AE76B1F8A8D2B9EAAC49B2D3AB682E646F63>

Microsoft Word - 中教簡章

四 資 格 考 試 ( 一 ) 本 所 學 生 修 畢 先 修 課 程 及 共 同 必 修 課 程 之 圖 書 資 訊 學 研 討 或 檔 案 學 研 究 ( 依 組 別 ), 得 申 請 參 加 資 格 考 試 ( 二 ) 申 請 時 間 每 年 2 次, 分 別 為 6 月 1-7 日 及 12

( 二 ) 資 格 考 試 之 方 式 : 1. 筆 試 : 圖 書 資 訊 學 檔 案 學 或 出 版 與 數 位 科 技 ( 三 科 選 考 一 科 ), 考 試 時 間 3 小 時 筆 試 分 數 以 70 分 為 及 格, 如 不 及 格, 且 修 業 年 限 尚 未 屆 滿 者, 得 於

及 國 民 中 小 學 組 織 規 程 之 規 定 辦 理, 其 班 級 數 之 計 算 依 實 際 班 級 數 ( 幼 教 班 除 外 ) 四 捨 五 入 計 算 : 1. 十 二 班 以 下 者 : 得 置 教 師 兼 教 導 總 務 主 任, 教 師 兼 教 務 訓 育 組 長 各 一 人 2

Microsoft PowerPoint - 104年說明會簡報-final-0923.ppt [相容模式]

Microsoft Word - R

1234.pdf

須 重 補 修 學 校 課 程 異 動 時, 新 舊 課 程 應 有 修 習 對 照 表, 供 休 復 學 生 或 重 補 修 學 生 使 用 學 生 所 修 全 學 年 之 選 修 課 程, 如 僅 單 一 學 期 成 績 及 格, 仍 承 認 該 學 期 選 修 學 分 學 生 每 學 期 修

Microsoft Word - LCEWA01_090110_00066.doc

南華大學九十二學年度碩士在職專班招生簡章

e-Submission System Quick Reference Guide for Publication Related Matters (Chinese version)

( 第 4 項 ) 第 1 項 及 第 2 項 投 資 抵 減 之 適 用 範 圍 核 定 機 關 申 請 期 限 申 請 程 序 施 行 期 限 抵 減 率 及 其 他 相 關 事 項, 由 行 政 院 定 之 行 為 時 促 進 產 業 升 級 條 例 第 6 條 第 2 項 及 第 4 項 分

七 獎 金 : 指 為 獎 勵 教 學 研 究 輔 導 與 年 度 服 務 績 效 以 激 勵 教 師 士 氣, 而 另 發 之 給 與 第 五 條 本 條 例 於 公 立 及 已 立 案 之 私 立 學 校 編 制 內, 依 法 取 得 教 師 資 格 之 專 任 教 師 適 用 之 第 六 條

Transcription:

南 華 大 學 104 學 年 度 重 點 運 動 項 目 績 優 學 生 單 獨 招 生 甄 選 入 學 招 生 簡 章 本 校 比 照 國 立 大 學 收 費 為 維 護 權 益, 請 考 生 務 必 詳 閱 簡 章 內 容 本 校 地 址 :622 嘉 義 縣 大 林 鎮 南 華 路 一 段 55 號 本 校 網 址 :www.nhu.edu.tw 招 生 中 心 電 話 :05-2721001 轉 8813 招 生 中 心 傳 真 :05-2427148 南 華 大 學 招 生 中 心 編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南 華 大 學 104 學 年 度 重 點 運 動 項 目 績 優 學 生 單 獨 招 生 甄 選 入 學 招 生 考 試 重 要 日 程 表 項 目 日 期 報 名 日 期 104 年 3 月 1 日 至 5 月 5 日 網 路 公 告 考 試 地 點 104 年 5 月 6 日 ( 星 期 三 ) 考 試 日 期 104 年 5 月 9 日 ( 星 期 六 ) 放 榜 及 寄 發 成 績 單 104 年 5 月 15 日 ( 星 期 五 ) 成 績 複 查 104 年 5 月 18 日 ( 星 期 一 ) 正 取 生 通 訊 報 到 104 年 5 月 21 日 至 6 月 1 日 備 取 生 通 訊 報 到 104 年 6 月 2 日 至 6 月 5 日

南 華 大 學 104 學 年 度 重 點 運 動 項 目 績 優 學 生 單 獨 招 生 甄 選 入 學 招 生 簡 章 目 錄 壹 報 考 資 格... 1 貳 修 業 年 限... 1 參 報 名 方 式 日 期... 1 肆 招 生 學 系 名 額 運 動 項 目 考 試 科 目... 3 伍 考 試 科 目 評 分 方 式... 4 陸 面 試 日 期 時 間 地 點 及 相 關 規 定... 4 柒 成 績 核 算... 5 捌 錄 取 相 關 事 宜... 5 玖 放 榜 日 期... 5 拾 複 查 成 績... 5 拾 壹 報 到... 5 拾 貳 學 雜 費 收 費 標 準 及 註 冊 入 學 抵 免 學 分 辦 法... 6 拾 參 獎 助 學 金... 6 拾 肆 注 意 事 項... 6 拾 伍 申 訴... 6 拾 陸 其 他 : 其 他 未 盡 事 宜 依 相 關 規 定 及 本 校 招 生 中 心 之 決 議 為 準... 6 < 附 錄 一 > 南 華 大 學 招 生 考 試 網 路 報 名 作 業 流 程... 7 < 附 錄 二 > 繳 費 說 明... 8 < 附 錄 三 > 入 學 大 學 同 等 學 力 認 定 標 準 ( 摘 錄 )... 9 < 附 錄 四 > 南 華 大 學 104 學 年 運 動 項 目 績 優 學 生 單 獨 招 生 甄 選 入 學 報 名 表... 10 < 附 錄 五 > 學 歷 ( 力 ) 證 件 及 運 動 績 優 資 格 證 件 黏 貼 表... 11 < 附 錄 六 > 考 生 運 動 代 表 證 明 書... 12 < 附 錄 七 > 比 賽 得 獎 成 績 證 明 黏 貼 表... 13 < 附 錄 九 > 成 績 複 查 申 請 表... 15 < 附 錄 十 > 中 等 以 上 學 校 運 動 成 績 優 良 學 生 升 學 輔 導 辦 法... 16 < 附 錄 十 一 > 來 校 路 線 圖... 22 < 附 錄 十 二 > 通 訊 報 到 表... 23

壹 報 考 資 格 : 一 學 歷 資 格 : 凡 於 國 內 外 經 教 育 部 認 可 之 高 級 中 學 高 級 職 業 學 校 以 上 畢 業 或 符 合 入 學 大 學 同 等 學 力 認 定 標 準 第 二 條 規 定 等 資 格, 得 報 考 本 項 招 生 考 試 二 運 動 項 目 績 優 資 格 : ( 一 ) 具 備 中 等 以 上 學 校 運 動 成 績 優 良 學 生 升 學 輔 導 辦 法 中 之 甄 審 甄 試 資 格 者 ( 二 ) 曾 代 表 國 家 參 加 國 際 層 級 之 運 動 競 賽, 並 持 有 證 明 者 ( 三 ) 曾 參 加 全 國 運 動 會 全 民 運 動 會 全 國 中 等 學 校 運 動 會 全 國 原 住 民 運 動 會 全 國 身 心 障 礙 運 動 會, 並 持 有 證 明 者 ( 四 ) 曾 參 加 經 教 育 部 體 育 署 核 定 之 運 動 聯 賽 全 國 單 項 運 動 協 會 舉 辦 之 全 國 性 單 項 運 動 錦 標 賽, 並 持 有 證 明 者 ( 五 ) 曾 任 高 中 職 學 校 運 動 代 表 隊 一 年 以 上, 且 曾 參 加 縣 市 級 以 上 運 動 競 賽, 並 持 有 證 明 參 賽 紀 錄 者 ( 六 )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體 育 班 畢 業 生, 並 持 有 證 明 者 三 附 註 : ( 一 ) 參 加 各 類 推 薦 甄 試 錄 取 之 學 生, 未 申 請 放 棄 錄 取 資 格 者, 均 不 得 報 考 ( 二 ) 考 生 錄 取 後, 經 發 現 報 考 資 格 不 符 者, 一 律 取 消 其 錄 取 資 格, 不 得 異 議 且 不 予 退 費 貳 修 業 年 限 : 四 年, 至 多 可 延 長 三 年, 授 與 學 士 學 位 參 報 名 方 式 日 期 : 一 報 名 方 式 : ( 一 ) 網 路 報 名 : 請 詳 閱 本 簡 章 ( 附 錄 一 網 路 報 名 作 業 流 程 網 路 報 名 網 址 :http://ecis.nhu.edu.tw/exam, 或 至 招 生 中 心 網 站 左 邊 點 選 考 生 報 名 系 統 http://admission2.nhu.edu.tw/main.php ( 二 ) 現 場 報 名 : 請 於 104 年 5 月 5 日 前 至 本 校 就 學 處 招 生 中 心 ( 成 均 館 一 樓 C104) 現 場 報 名 ( 三 ) 郵 寄 報 名 : 請 將 應 繳 報 名 表 件 及 書 面 資 料 於 104 年 5 月 5 日 前 ( 以 郵 戳 為 憑 ) 寄 送 本 校 招 生 中 心 ( 地 址 : 嘉 義 縣 大 林 鎮 南 華 路 一 段 55 號 ) 二 網 路 報 名 登 錄 期 間 : 自 104 年 3 月 1 日 上 午 10 時 起 至 5 月 5 日 下 午 4 時 截 止 在 尚 未 完 成 報 名 確 認, 即 使 已 繳 費 資 料 修 改 正 確, 都 不 算 完 成 網 路 報 名, 故 請 務 必 完 成 報 名 確 認 程 序, 以 免 影 響 自 身 權 益 ( 為 避 免 網 路 擁 塞, 請 考 生 務 必 自 行 留 意 繳 費 及 上 網 登 錄 資 料 時 間, 並 請 於 規 定 時 間 內 上 網 完 成 報 名 及 繳 費 事 宜 ) 三 收 件 日 期 及 方 式 :( 請 擇 一 辦 理 ) ( 一 ) 郵 寄 方 式 : 自 104 年 3 月 1 日 至 5 月 5 日 止, 請 將 報 名 文 件 資 料 寄 至 62249 嘉 義 縣 大 林 鎮 南 華 路 一 段 55 號 南 華 大 學 招 生 中 心, 以 郵 戳 為 憑 ( 逾 期 寄 件 者 不 予 受 理, 原 件 退 還, 並 酌 扣 報 名 處 理 費 新 台 幣 100 元, 另 500 元 退 還 ) 1

( 二 ) 現 場 收 件 : 自 104 年 3 月 1 日 至 5 月 5 日 止 ( 週 末 假 日 除 外 ), 每 日 上 午 9 時 至 12 時 ; 下 午 1 時 至 4 時 30 分 止, 請 將 報 名 文 件 及 備 審 等 相 關 資 料 送 至 本 校 成 均 館 一 樓 C104 就 學 處 招 生 中 心 四 報 名 費 : 新 臺 幣 600 元 ( 一 ) 繳 費 方 式 : 1 上 網 登 錄 基 本 資 料 後, 請 至 ATM 機 器 繳 費 或 至 各 金 融 機 構 櫃 檯 辦 理 匯 款, 完 成 繳 費 手 續 後, 始 可 繼 續 進 行 後 續 報 名 程 序 ( 繳 費 方 式 詳 見 本 簡 章 內 附 錄 二 繳 費 說 明 ) 2 若 現 場 報 名 者, 可 於 本 校 就 學 處 招 生 中 心 現 場 繳 費 及 填 寫 報 名 表 ( 二 ) 低 收 入 戶 一 律 免 繳 報 名 費 : 1 凡 報 名 考 生 繳 交 係 屬 各 直 轄 市 各 地 方 政 府 或 授 權 之 鄉 鎮 市 區 公 所 開 具 之 低 收 入 戶 證 明 文 件 正 本 ( 非 清 寒 證 明 ) 及 戶 籍 謄 本 正 本, 並 請 上 網 下 載 及 填 寫 低 收 入 戶 報 名 費 用 全 免 申 請 表, 向 本 校 申 請 報 名 費 用 全 免 之 優 待, 報 名 時 得 免 繳 報 名 費 下 載 網 址 : http://admission2.nhu.edu.tw/admiss2/recruit.php?class=410, 招 生 中 心 網 站 左 邊 / 大 學 部 招 生 / 運 動 績 優 2 請 考 生 上 網 登 錄 基 本 資 料 後, 最 遲 於 104 年 5 月 5 日 上 午 12 時 前, 傳 真 上 述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影 本 至 本 校 就 學 處 招 生 中 心 傳 真 號 碼 :(05-2427148), 空 白 處 註 明 考 生 姓 名 身 分 證 字 號 報 考 系 所 及 聯 絡 電 話 ( 手 機 ) e-mail 帳 號, 經 本 中 心 確 認 後 將 以 e-mail 通 知 確 認 結 果, 並 請 考 生 上 網 登 錄 後 續 報 名 事 宜 惟 證 明 文 件 未 於 前 述 期 限 前 傳 真 或 所 繳 證 明 文 件 不 符 者, 均 不 予 優 待, 事 後 恕 不 接 受 補 件 ( 三 ) 中 低 收 入 戶 減 免 30% 報 名 費 : 104 學 年 度 起 本 校 報 名 各 項 招 生 考 試, 提 供 中 低 收 入 戶 子 女 者, 報 名 費 減 免 十 分 之 三 報 名 費, 符 合 此 項 之 考 生 於 報 名 時 請 先 全 繳 報 名 費, 報 名 考 生 繳 交 係 屬 各 直 轄 市 各 地 方 政 府 或 授 權 之 鄉 鎮 市 區 公 所 所 開 具 之 中 低 收 入 戶 證 明 文 件 正 本 ( 非 清 寒 證 明 ) 及 戶 籍 謄 本 正 本, 並 請 上 網 下 載 及 填 寫 中 低 收 入 戶 報 名 費 用 減 免 申 請 表, 向 本 校 申 請 報 名 費 用 減 免 之 優 待, 待 確 認 無 誤 本 校 將 辦 理 退 費 十 分 之 三 報 名 費 下 載 網 址 : http://admission2.nhu.edu.tw/admiss2/recruit.php?class=410, 招 生 中 心 網 站 左 邊 / 大 學 部 招 生 / 運 動 績 優 附 註 : 凡 報 名 考 生 係 屬 各 直 轄 市 各 地 方 政 府 或 授 權 之 鄉 鎮 市 區 公 所 所 開 具 之 中 低 / 低 收 入 戶 子 女 者, 得 於 錄 取 報 到 時 繳 交 各 所 屬 縣 市 政 府 ( 鄉 鎮 市 區 公 所 ) 所 開 具 之 中 低 / 低 收 入 戶 證 明 文 件 ( 非 清 寒 證 明 ) 及 戶 籍 謄 本, 並 下 載 本 校 中 低 / 低 收 入 戶 報 名 費 用 全 免 ( 減 免 ) 申 請 表 ( 下 載 網 址 :http://admission2.nhu.edu.tw/admiss2/recruit.php?class=410, 招 生 中 心 網 站 / 大 學 部 招 生 / 運 動 績 優 ), 向 本 校 申 請 報 名 費 用 全 免 或 減 免 之 優 待 上 述 報 名 表 件 與 各 項 審 查 資 料, 不 論 錄 取 與 否 資 料 證 件 概 不 退 還 2

肆 招 生 學 系 名 額 運 動 項 目 考 試 科 目 : 南 華 大 學 104 學 年 度 重 點 運 動 項 目 績 優 學 系 分 則 系 所 旅 遊 管 理 學 系 名 額 共 30 名 招 生 學 系 運 動 項 目 招 收 名 額 考 試 科 目 男 子 籃 球 5 名 項 目 及 百 分 比 : 硬 式 網 球 4 名 一 書 面 審 查 佔 40% 二 面 試 佔 20% 同 分 參 酌 1. 書 面 審 查 2. 面 試 3. 術 科 審 查 軟 式 網 球 6 名 三 術 科 審 查 佔 40% 項 目 木 球 國 武 術 6 名 3 名 舞 獅 3 名 動 態 藝 術 2 名 其 他 1 名 備 註 ( 助 理 電 話 ) 助 理 : 石 小 姐 電 話 :(05)2721001 轉 分 機 2061 網 址 :http://tourism.nhu.edu.tw 註 :1 各 運 動 項 目 名 額 如 有 缺 額, 得 相 互 流 用 2 籃 球 限 男 性 其 餘 項 目 性 別 不 拘 3

伍 考 試 科 目 評 分 方 式 : 一 書 面 審 查 資 料 40% ( 一 ) 高 中 ( 職 ) 以 上 畢 業 證 書 ( 或 同 等 學 力 之 證 件 ) 影 本, 應 屆 畢 業 生 可 持 學 生 證 影 本 背 面 須 蓋 有 畢 業 年 級 上 學 期 註 冊 章 ( 二 ) 高 中 ( 職 ) 以 上 成 績 單 正 本 ( 三 ) 書 審 資 料 包 括 : 自 傳 讀 書 計 畫 社 團 參 與 競 賽 成 果 學 生 幹 部 證 照 得 獎 紀 錄 等 二 面 試 20% 評 分 項 目 包 括 : 基 本 禮 儀 與 態 度 口 語 與 反 應 能 力 等 三 術 科 審 查 40%: 符 合 報 考 資 格 者, 持 證 明 文 件 驗 證 無 誤 後, 依 近 三 年 運 動 績 優 等 級 ( 限 於 高 中 或 以 上 在 學 期 間 內 取 得 者 ), 無 須 現 場 術 科 檢 定, 直 接 換 算 術 科 成 績 : 第 一 級 成 績 90 分, 第 二 級 成 績 80 分, 第 三 級 成 績 70 分, 第 四 級 成 績 60 分 不 符 合 報 考 專 長 項 目 之 競 賽 成 績 不 予 採 計, 但 可 列 入 書 面 審 查 資 料 運 動 績 優 等 級 分 類 : ( 一 ) 第 一 級 : 取 得 教 育 部 中 等 以 上 學 校 運 動 成 績 優 良 學 生 升 學 輔 導 辦 法 第 二 條 規 定 之 甄 審 資 格 者 ( 二 ) 第 二 級 : 取 得 教 育 部 中 等 以 上 學 校 運 動 成 績 優 良 學 生 升 學 輔 導 辦 法 第 四 條 規 定 之 甄 試 資 格 者 ( 三 ) 第 三 級 : 1 曾 參 加 全 國 運 動 會 者 2 曾 參 加 全 國 中 等 學 校 運 動 會 者 3 曾 參 加 全 國 中 等 學 校 運 動 聯 賽 4 曾 參 加 教 育 部 指 定 中 華 民 國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體 育 總 會 或 全 國 單 項 運 動 協 會 主 辦 之 全 國 性 或 臺 灣 區 各 項 運 動 錦 標 賽, 除 需 經 參 加 分 區 預 賽 或 依 運 動 實 力 分 組 比 賽 之 最 優 級 組 外, 其 同 級 組 實 際 參 賽 隊 伍 或 人 數 在 七 個 以 上 參 賽 者 ( 四 ) 第 四 級 : 曾 參 加 縣 市 級 比 賽 者 陸 面 試 日 期 時 間 地 點 及 相 關 規 定 : 一 面 試 時 間 :104 年 5 月 9 日 ( 星 期 六 ) 10:00 開 始 二 考 試 地 點 : 學 慧 樓 ( 教 室 另 行 公 布 ) 三 考 生 應 考 務 必 攜 帶 應 考 證 及 有 效 身 分 證 件 四 未 參 加 面 試 者, 不 予 錄 取 4

柒 成 績 核 算 : 總 成 績 = 書 面 審 查 *40%+ 面 試 *20%+ 術 科 審 查 *40% 各 考 試 科 目 之 原 始 成 績 以 100 為 滿 分, 相 關 配 分 比 率 之 規 定, 以 四 捨 五 入 後 取 至 小 數 點 第 二 位 捌 錄 取 相 關 事 宜 : 一 由 本 校 就 學 處 招 生 中 心 決 定 各 運 動 項 目 之 最 低 錄 取 標 準 二 申 請 入 學 招 生 名 額 包 含 於 104 學 年 度 教 育 部 核 定 各 學 系 招 生 名 額 之 內 三 各 運 動 項 目 錄 取 名 單 之 最 後 一 名 學 生, 若 有 二 人 以 上 各 項 目 之 總 分 相 同 時, 若 經 同 分 參 酌 後 仍 同 名 次, 則 增 額 錄 取 四 有 關 錄 取 方 式, 各 運 動 項 目 於 正 取 生 報 到 後 若 仍 有 缺 額, 由 備 取 生 依 序 遞 補 至 核 定 招 生 名 額 額 滿 為 止 ; 若 正 取 生 錄 取 不 足 額, 則 無 備 取 生 ; 各 運 動 項 目 考 生 未 達 最 低 錄 取 標 準, 得 不 足 額 錄 取 五 運 動 項 目 名 額 如 有 缺 額, 得 相 互 流 用 玖 放 榜 日 期 : 一 放 榜 日 期 :104 年 5 月 15 日 ( 星 期 五 ), 公 告 於 本 校 網 頁 (http://admission2.nhu.edu.tw/admiss2/recruit.php?class=406) 二 寄 發 成 績 通 知 單 :104 年 5 月 15 日 ( 星 期 五 ) 三 考 生 若 有 相 關 問 題, 請 電 洽 本 校 就 學 處 招 生 中 心 (05)2721001 轉 8813 拾 複 查 成 績 : 一 日 期 : 入 學 成 績 如 有 疑 問, 可 申 請 複 查, 但 須 於 104 年 5 月 18 日 ( 星 期 一 ) 前 提 出 申 請 ( 以 郵 戳 為 憑 ), 逾 期 概 不 受 理 二 費 用 : 複 查 成 績 手 續 費 新 台 幣 50 元 整, 以 郵 政 匯 票 ( 受 款 人 : 南 華 大 學 ) 繳 交 三 申 請 辦 法 : ( 一 ) 請 由 本 校 網 頁 下 載 複 查 成 績 申 請 暨 回 覆 表, 下 載 網 址 : http://admission2.nhu.edu.tw/admiss2/recruit.php?class=410, 招 生 中 心 網 站 左 邊 / 大 學 部 招 生 / 運 動 績 優 並 附 回 郵 信 封 ( 請 填 妥 姓 名 聯 絡 電 話 地 址 郵 遞 區 號 貼 足 25 元 郵 票 ), 並 請 附 上 郵 政 匯 票, 否 則 不 予 受 理 ( 二 ) 成 績 單 影 本 須 附 於 複 查 成 績 申 請 暨 回 覆 表 後 ( 驗 後 連 同 回 覆 表 寄 還 ), 否 則 不 予 受 理 ( 三 ) 申 請 複 查 考 試 成 績, 不 得 要 求 重 新 評 閱 提 供 答 案 閱 覽 或 複 印 試 卷 ; 亦 不 得 要 求 告 知 審 查 委 員 之 姓 名 或 其 它 相 關 資 料 ( 四 ) 考 生 填 妥 複 查 成 績 申 請 暨 回 覆 表 並 附 上 表 件 後, 請 寄 本 校 就 學 處 招 生 中 心 收 ( 信 封 上 需 註 明 申 請 複 查 字 樣 ) 拾 壹 報 到 : 一 通 訊 報 到 : 經 錄 取 之 正 取 生, 須 於 104 年 5 月 21 起 至 6 月 1 日 將 通 訊 報 到 表 以 掛 號 郵 寄 至 本 校 就 學 處 招 生 中 心 ( 以 郵 戳 為 憑 ), 逾 期 未 寄 回 者, 以 放 棄 錄 取 資 格 論, 以 備 取 生 遞 補 二 親 自 報 到 : 親 自 辦 理 報 到 者 請 至 本 校 就 學 處 招 生 中 心 C104 辦 公 室 5

拾 貳 學 雜 費 收 費 標 準 及 註 冊 入 學 抵 免 學 分 辦 法 : 一 104 學 年 度 起 學 雜 費 收 費 標 準 比 照 國 立 大 學 學 雜 費 收 費 標 準, 詳 細 內 容 請 參 閱 本 校 會 計 室 網 頁 :http://accounting2.nhu.edu.tw 二 具 有 教 育 部 學 雜 費 減 免 或 弱 勢 學 生 助 學 金 之 申 請 資 格 者, 應 優 先 申 請 教 育 部 補 助 款 項 前 述 具 申 請 資 格 者, 若 補 助 後 應 繳 金 額 高 於 國 立 大 學 收 費 標 準 時, 其 差 額 由 本 校 補 足 之 另, 如 經 教 育 部 審 核 通 過 弱 勢 助 學 金 申 請 資 格 者, 當 學 年 度 本 校 另 發 給 生 活 補 助 金 柒 仟 元 三 考 生 錄 取 報 到 後, 未 取 得 就 讀 高 中 職 畢 業 證 書 者, 不 得 註 冊 入 學, 亦 不 申 請 保 留 入 學 資 格, 以 同 等 學 歷 ( 力 ) 入 學 者, 不 受 本 條 限 制 四 因 重 病 或 服 役, 未 能 依 規 定 日 期 註 冊 入 學 者, 得 檢 具 公 立 醫 院 證 明 或 兵 役 徵 集 令, 於 註 冊 截 止 前, 書 面 向 本 校 申 請 保 留 入 學 資 格, 經 核 准 後, 得 暫 緩 入 學, 惟 以 一 學 年 為 限 ; 服 兵 役 者, 得 於 服 役 期 滿 後 復 學 五 報 考 生 能 否 報 考, 應 自 行 依 有 關 法 令, 或 遵 照 所 屬 機 關 或 上 級 機 關 規 定 辦 理 ; 錄 取 後 能 否 入 學 就 讀, 應 自 行 負 責 六 學 分 抵 免 : 經 錄 取 為 正 式 生 者, 於 入 學 註 冊 後, 若 曾 就 讀 大 專 以 上 校 院, 於 規 定 期 限 內 得 檢 附 原 就 讀 學 校 之 成 績 單 ( 正 本 ) 修 業 證 明 書 或 學 位 證 書 ( 影 本 ), 依 本 校 學 分 抵 免 辦 法 之 相 關 規 定 辦 理 學 分 抵 免 事 宜, 逾 期 不 予 補 辦 七 招 生 學 系 若 因 錄 取 生 註 冊 人 數 不 足, 無 法 開 班 時, 則 錄 取 生 之 入 學 資 格 自 動 喪 失, 其 所 繳 註 冊 費 用 全 數 退 還 ( 報 名 費 不 退 還 ), 錄 取 生 不 得 有 任 何 異 議 八 新 生 入 學 後, 所 繳 證 明 文 件 及 各 項 資 料, 如 有 偽 造 假 借 塗 改 不 符 等 情 事, 一 經 查 明 即 開 除 學 籍, 亦 不 發 給 任 何 學 歷 證 明 如 將 來 在 本 校 畢 業 後 始 發 覺 者, 除 勒 令 繳 銷 其 畢 業 證 書 外, 並 公 告 取 消 其 畢 業 資 格 九 凡 以 國 外 學 歷 ( 力 ) 報 考 者, 註 冊 應 提 交 經 駐 外 館 處 或 報 名 考 生 該 國 之 駐 台 使 館 或 代 表 機 關 驗 證 之 外 國 學 校 畢 業 或 學 位 證 書 中 文 或 英 文 翻 譯 本, 並 加 蓋 認 證 章 戳 如 經 查 證 不 符 報 考 資 格, 將 依 前 項 規 定 辦 理 十 獎 助 學 金 以 最 新 公 告 為 準 拾 參 獎 助 學 金 : 請 參 考 本 校 招 生 中 心 網 址 :http://admission2.nhu.edu.tw/rule/archive.php?class=401 拾 肆 注 意 事 項 : 新 生 入 學 後, 所 繳 證 明 文 件, 如 有 偽 造 假 借 塗 改 不 符 等 情 事, 一 經 查 明 即 開 除 學 籍, 亦 不 發 給 任 何 學 歷 證 明 如 將 來 在 本 校 畢 業 後 始 發 覺 者, 除 勒 令 繳 銷 其 畢 業 證 書 外, 並 公 告 取 消 其 畢 業 資 格 拾 伍 申 訴 : 一 考 生 如 對 招 生 試 務 認 為 影 響 本 身 權 益, 得 於 放 榜 日 起 十 日 內 以 書 面 敘 明 理 由 及 事 實, 並 檢 具 相 關 文 件 及 證 據, 由 考 生 本 人 具 名 向 本 校 招 生 中 心 提 出 申 訴, 逾 期 或 以 其 他 方 式 申 訴 者 均 不 予 受 理 二 申 訴 以 一 次 為 限, 申 訴 處 理 結 果 由 招 生 中 心 函 覆 申 訴 人 拾 陸 其 他 : 其 他 未 盡 事 宜 依 相 關 規 定 及 本 校 招 生 中 心 之 決 議 為 準 6

< 附 錄 一 > 南 華 大 學 招 生 考 試 網 路 報 名 作 業 流 程 步 驟 一 網 路 報 名 網 址 :http://ecis.nhu.edu.tw/exam, 或 至 招 生 中 心 網 站 左 邊 點 選 考 生 報 名 系 統 http://admission2.nhu.edu.tw/main.php 步 驟 二 請 到 ATM 機 器 繳 款 或 各 銀 行 櫃 檯 繳 款 ( 詳 見 附 錄 二 繳 費 說 明 ), 繳 款 完 成 後 始 可 繼 續 報 名 程 序 ( 約 1 小 時 後 登 入 系 統 ) 步 驟 三 1. 請 先 輸 入 報 考 系 所, 再 輸 入 其 他 相 關 資 料 2. 如 系 所 輸 入 錯 誤, 請 點 選 變 更 報 考 系 所 3. 輸 入 密 碼 時 請 務 必 記 得, 以 免 權 益 受 損 4. 報 名 系 所 如 有 選 考 科 目, 請 務 必 點 選 5. 若 姓 名 中 有 罕 用 字, 無 法 輸 入 該 字 時, 請 輸 入 2 個 空 白 鍵, 待 報 名 表 印 出 後, 用 紅 筆 或 螢 光 筆 標 記 補 上 中 文 字, 本 會 將 於 收 到 報 名 資 料 後 另 行 處 理 步 驟 四 1. 檢 查 報 名 資 料 ( 報 考 系 所 個 人 資 料 選 考 科 目 等 欄 位 ), 確 認 無 誤 後, 再 進 行 報 名 確 認 作 業 2. 請 注 意! 點 選 報 名 確 認 後, 資 料 將 不 能 有 任 何 異 動 3. 報 名 確 認 後, 可 列 印 報 名 資 料 正 表 副 表 及 信 封 封 面 步 驟 五 相 關 資 料 一 併 寄 至 本 校 就 學 處 招 生 中 心 ( 地 址 :62249 嘉 義 縣 大 林 鎮 南 華 路 一 段 55 號 ) 7

< 附 錄 二 > 繳 費 說 明 一 繳 費 方 式 :( 下 列 四 種 方 式 擇 一 辦 理, 請 注 意 銀 行 作 業 時 間, 以 免 耽 誤 報 名 作 業 ) ( 一 )ATM 轉 帳 :( 作 業 流 程 詳 見 本 頁 下 方 流 程 圖 說 明 ) 1 持 金 融 卡 到 自 動 櫃 員 機 (ATM) 繳 交 報 名 費 者, 請 事 先 確 認 金 融 卡 是 否 具 有 轉 帳 功 能 後 再 進 行 轉 帳, 若 因 金 融 卡 不 具 轉 帳 功 能, 因 而 導 致 無 法 報 名 者, 一 律 不 得 要 求 任 何 補 救 措 施 2 辦 理 轉 帳 繳 費 者, 如 要 確 認 金 融 卡 是 否 具 有 轉 帳 功 能, 或 要 申 請 金 融 卡 轉 帳 功 能, 請 洽 詢 金 融 卡 原 發 卡 銀 行 辦 理 3 若 使 用 郵 局 ATM 轉 帳 繳 費, 金 融 卡 插 入 ATM 後, 請 選 擇 跨 行 轉 帳 功 能, 再 選 擇 非 約 定 帳 號, 然 後 輸 入 行 庫 代 碼 <009> ATM 繳 款 帳 號 及 轉 帳 金 額 600 元, 即 可 轉 帳 成 功 4 以 ATM 轉 帳 方 式 繳 費 者,1 小 時 後 可 上 網 查 詢 繳 費 入 帳 完 成 與 否, 如 繳 費 入 帳 完 成 即 可 上 網 報 名 ( 二 ) 至 彰 化 銀 行 各 分 行 櫃 檯 繳 款 ( 手 續 費 30 元 ): 以 本 方 式 繳 費 者,1 小 時 後 可 上 網 查 詢 繳 費 入 帳 完 成 與 否, 如 繳 費 入 帳 完 成 即 可 上 網 報 名 ( 三 ) 至 其 他 金 融 機 構 櫃 檯 辦 理 跨 行 匯 款 : 以 本 項 方 式 繳 費 者, 因 各 行 庫 跨 行 匯 款 為 人 工 作 業 緣 故, 須 於 當 日 下 午 6 時 後 方 可 上 網 查 詢 繳 費 入 帳 完 成 與 否, 繳 費 入 帳 完 成 即 可 上 網 報 名 為 確 保 考 生 權 益, 繳 費 最 後 一 日, 請 勿 以 本 方 式 繳 費, 以 免 由 於 各 行 庫 人 工 作 業 延 誤 而 影 響 報 名 作 業 ( 四 ) 至 本 校 就 學 處 招 生 中 心 ( 成 均 館 一 樓 C104) 現 場 繳 費 二 至 彰 化 銀 行 各 分 行 櫃 檯 或 各 金 融 機 構 櫃 檯 辦 理 匯 款 方 式 繳 費 者, 匯 款 單 內 容 務 必 依 下 列 文 字 填 寫, 以 免 因 填 寫 錯 誤 以 致 無 法 完 成 入 帳, 延 誤 報 名 作 業 ( 一 ) 入 帳 行 : 彰 化 銀 行 大 林 分 行 ( 請 完 整 填 寫, 以 免 因 錯 漏 無 法 入 帳 ) ( 二 ) 戶 名 : 南 華 大 學 ( 三 ) 帳 號 : 請 填 寫 ATM 繳 款 帳 號 ( 詳 見 本 校 招 生 中 心 網 站 左 邊 點 選 考 生 報 名 系 統 http://admission2.nhu.edu.tw/main.php) ( 四 ) 報 名 費 :600 元 三 敬 請 考 生 務 必 小 心 輸 入 或 填 寫 ATM 繳 款 帳 號 及 報 名 費 金 額 四 繳 費 完 成 後, 請 檢 查 交 易 明 細 表, 如 交 易 金 額 及 手 續 費 欄 沒 有 出 現 金 額, 或 帳 戶 餘 額 沒 有 扣 款 者, 即 表 示 轉 帳 未 成 功, 請 再 依 上 述 繳 費 方 式 完 成 繳 費 ; 亦 可 由 本 校 招 生 系 統 網 址 :http://ecis.nhu.edu.tw/exam 五 繳 費 後 請 保 留 交 易 明 細 表 或 繳 費 收 據 備 查 ATM 繳 款 流 程 1. 將 具 有 轉 帳 功 能 的 金 融 卡 放 入 ATM 機 器 2. 選 擇 轉 帳 功 能 或 跨 行 轉 帳 功 能 3. 輸 入 彰 化 銀 行 繳 款 代 碼 <009> 6. 完 成 轉 帳 5. 輸 入 轉 帳 金 額 4. 輸 入 ATM 繳 款 帳 號 ( 詳 見 考 生 繳 款 帳 號 查 詢 ) 8

< 附 錄 三 > 入 學 大 學 同 等 學 力 認 定 標 準 ( 摘 錄 ) 高 中 職 畢 業 生 或 同 等 學 力 之 資 格 可 為 下 列 任 一 項 :( 不 包 括 二 年 制 學 士 班 ) 一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及 進 修 學 校 肄 業 學 生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 ( 一 ) 僅 未 修 習 規 定 修 業 年 限 最 後 一 年, 因 故 休 學 退 學 或 重 讀 二 年 以 上, 持 有 學 校 核 發 之 歷 年 成 績 單, 或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之 修 業 證 明 書 轉 學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 二 ) 修 滿 規 定 修 業 年 限 最 後 一 年 之 上 學 期, 因 故 休 學 或 退 學 一 年 以 上, 持 有 學 校 核 發 之 歷 年 成 績 單, 或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之 修 業 證 明 書 轉 學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 三 ) 修 滿 規 定 年 限 後, 因 故 未 能 畢 業, 持 有 學 校 核 發 之 歷 年 成 績 單, 或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之 修 業 證 明 書 轉 學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二 五 年 制 專 科 學 校 及 進 修 學 校 肄 業 學 生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 ( 一 ) 修 滿 三 年 級 下 學 期 後, 因 故 休 學 或 退 學 一 年 以 上, 持 有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之 修 業 證 明 書 轉 學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 二 ) 修 讀 四 年 級 或 五 年 級 期 間, 因 故 休 學 或 退 學, 或 修 滿 規 定 年 限, 因 故 未 能 畢 業, 持 有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之 修 業 證 明 書 轉 學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三 依 藝 術 教 育 法 實 施 一 貫 制 學 制 肄 業 學 生, 持 有 修 業 證 明 者, 依 其 修 業 情 形 屬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或 五 年 制 專 科 學 校, 準 用 前 二 款 規 定 四 高 級 中 學 及 職 業 進 修 ( 補 習 ) 學 校 或 實 用 技 能 學 程 ( 班 ) 三 年 級 ( 延 教 班 ) 結 業, 持 有 修 ( 結 ) 業 證 明 書 五 自 學 進 修 學 力 鑑 定 考 試 及 格, 持 有 高 級 中 學 職 業 學 校 或 專 科 學 校 畢 業 程 度 及 格 證 明 書 六 知 識 青 年 士 兵 學 力 鑑 別 考 試 及 格, 持 有 高 中 程 度 及 格 證 明 書 七 國 軍 退 除 役 官 兵 學 力 鑑 別 考 試 及 格, 持 有 高 中 程 度 及 格 證 明 書 八 軍 中 隨 營 補 習 教 育 經 考 試 及 格, 持 有 高 中 學 力 證 明 書 九 下 列 國 家 考 試 及 格, 持 有 及 格 證 書 : ( 一 ) 公 務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普 通 考 試 或 一 等 二 等 三 等 四 等 特 種 考 試 及 格 ( 二 )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普 通 考 試 或 相 當 等 級 之 特 種 考 試 及 格 十 持 大 陸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肄 業 文 憑, 符 合 大 陸 地 區 學 歷 採 認 辦 法 規 定, 並 有 第 一 款 所 列 情 形 之 一 十 一 技 能 檢 定 合 格, 有 下 列 資 格 之 一, 持 有 證 書 及 證 明 文 件 : ( 一 ) 取 得 丙 級 技 術 士 證 或 相 當 於 丙 級 之 單 一 級 技 術 士 證 後, 從 事 相 關 工 作 經 驗 五 年 以 上 ( 二 ) 取 得 乙 級 技 術 士 證 或 相 當 於 乙 級 之 單 一 級 技 術 士 證 後, 從 事 相 關 工 作 經 驗 二 年 以 上 ( 三 ) 取 得 甲 級 技 術 士 證 或 相 當 於 甲 級 之 單 一 級 技 術 士 證 十 二 年 滿 二 十 二 歲, 修 習 下 列 不 同 科 目 課 程 累 計 達 四 十 學 分 以 上, 持 有 學 分 證 明 : ( 一 )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推 廣 教 育 學 分 班 課 程 ( 二 ) 教 育 部 認 可 之 非 正 規 教 育 課 程 ( 三 ) 空 中 大 學 選 修 生 選 修 課 程 ( 不 含 推 廣 教 育 課 程 ) 十 三 空 中 大 學 選 修 生, 修 畢 四 十 學 分 以 上 ( 不 含 推 廣 教 育 課 程 ), 成 績 及 格, 持 有 學 分 證 明 書 十 四 符 合 高 級 中 等 教 育 階 段 辦 理 非 學 校 型 態 實 驗 教 育 辦 法 第 二 十 三 條 之 一 第 二 項 規 定 者 9

< 附 錄 四 > 南 華 大 學 104 學 年 運 動 項 目 績 優 學 生 單 獨 招 生 甄 選 入 學 報 名 表 報 考 項 目 ( 擇 一 勾 選 ) 男 子 籃 球 硬 式 網 球 軟 式 網 球 木 球 國 武 術 舞 獅 動 態 藝 術 其 他 報 名 序 號 ( 考 生 勿 填 ) 報 考 學 系 旅 遊 管 理 學 系 姓 名 出 生 年 月 日 身 分 證 字 號 性 別 男 女 通 訊 地 址 - ( 請 填 暑 假 期 間 之 住 處 ) 請 貼 最 近 三 個 月 內 半 身 脫 帽 相 片 戶 籍 地 址 同 上 - 學 歷 電 子 郵 件 家 長 或 聯 絡 人 關 係 學 校 科 年 月 畢 ( 結 肄 ) 業 考 生 電 話 考 生 手 機 聯 絡 人 電 話 聯 絡 人 手 機 請 問 您 如 何 得 知 此 次 考 試 招 生 訊 息 : 南 華 網 頁 親 友 其 他 身 分 證 影 印 本 正 面 黏 貼 處 身 分 證 影 印 本 反 面 黏 貼 處 本 表 確 係 由 本 人 親 自 填 寫, 報 名 資 格 完 全 符 合 簡 章 規 定, 如 有 不 實, 本 人 願 負 法 律 責 任 並 接 受 貴 校 相 關 規 定 及 處 置 考 生 簽 名 : 填 表 日 期 : 104 年 月 日 10

< 附 錄 五 > 學 歷 ( 力 ) 證 件 及 運 動 績 優 資 格 證 件 黏 貼 表 學 歷 ( 力 ) 證 件 : 1. 畢 業 證 書 2. 同 等 學 歷 ( 力 ), 證 件 名 稱 : 3. 其 它 : ------------------------------- 浮 貼 線 ( 請 自 行 摺 疊 ) ---------------------------------- 運 動 績 優 資 格 證 件 名 稱 : 運 動 績 優 資 格 : 1. 具 備 中 等 以 上 學 校 運 動 成 績 優 良 學 生 升 學 輔 導 辦 法 中 之 甄 審 甄 試 資 格 者 2. 曾 代 表 國 家 參 加 國 際 層 級 之 運 動 競 賽, 並 持 有 證 明 者 3. 曾 參 加 全 國 運 動 會 全 民 運 動 會 全 國 中 等 學 校 運 動 會 全 國 原 住 民 運 動 會 全 國 身 心 障 礙 運 動 會, 並 持 有 證 明 者 4. 曾 參 加 經 教 育 部 體 育 署 核 定 之 運 動 聯 賽 全 國 單 項 運 動 協 會 舉 辦 之 全 國 性 單 項 運 動 錦 標 賽, 並 持 有 證 明 者 5. 曾 任 高 中 職 學 校 運 動 代 表 隊 一 年 以 上, 且 曾 參 加 縣 市 級 以 上 運 動 競 賽, 並 持 有 證 明 參 賽 紀 錄 者 6.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體 育 班 畢 業 生, 並 持 有 證 明 者 ------------------------------- 浮 貼 線 ( 請 自 行 摺 疊 ) ---------------------------------- 11

< 附 錄 六 > 考 生 運 動 代 表 證 明 書 謹 向 貴 校 招 生 中 心 證 明 考 生 係 本 校 科 ( 組 ) 學 生 曾 於 年 級 學 期 至 年 級 學 期 曾 於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擔 任 本 校 運 動 代 表 ( 運 動 項 目 ) 此 致 南 華 大 學 招 生 中 心 考 生 原 就 讀 學 校 : 考 生 原 就 讀 學 校 體 育 室 ( 組 ) 教 師 或 指 導 老 師 簽 名 : 中 華 民 國 1 0 4 年 月 日 12

< 附 錄 七 > 比 賽 得 獎 成 績 證 明 黏 貼 表 ( 無 比 賽 成 績 者 也 需 繳 交 ) 姓 名 : 得 獎 證 明 名 稱 : 無 比 賽 成 績 等 級 : 國 際 級 全 國 縣 市 級 得 獎 名 次 : 得 分 : ------------------------------- 請 將 證 明 文 件 影 本 浮 貼 ---------------------------------- 13

< 附 錄 八 > 外 國 學 歷 切 結 書 本 人 所 持 之 外 國 學 歷 證 件 確 為 教 育 部 認 可, 經 駐 外 單 位 認 證 屬 實, 並 保 證 於 錄 取 報 到 時, 繳 交 下 列 文 件 : 1. 經 我 國 駐 外 館 處 驗 證 之 國 外 學 歷 證 件 及 歷 年 成 績 證 明 ( 中 英 文 以 外 之 語 言, 應 加 附 認 證 之 中 文 或 英 文 譯 本 ) 2. 入 出 國 主 管 機 關 核 發 之 入 出 國 紀 錄 ( 應 涵 蓋 國 外 學 歷 修 業 起 訖 期 間 ), 但 報 考 人 如 係 外 國 人 或 僑 民 者 免 附 本 項 資 料 若 未 如 期 繳 交 或 經 查 證 不 符 合 貴 校 報 考 條 件, 本 人 自 願 放 棄 錄 取 資 格, 絕 無 異 議 此 致 南 華 大 學 招 生 中 心 立 切 結 書 人 : 報 考 學 系 年 級 : 外 國 學 校 所 在 國 及 州 別 : 聯 絡 電 話 :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14

< 附 錄 九 > 成 績 複 查 申 請 表 南 華 大 學 學 年 度 招 生 考 試 複 查 成 績 申 請 暨 回 覆 表 准 考 證 號 碼 系 ( 所 ) 別 系 ( 所 ) 組 姓 名 申 請 日 期 複 查 科 目 複 查 後 分 數 ( 由 招 生 中 心 填 寫 ) 複 查 成 績 說 明 附 註 一 複 查 時 間 : 入 學 考 試 成 績 如 有 疑 問, 可 申 請 複 查, 請 依 簡 章 規 定 時 間 內 提 出 申 請, 逾 期 概 不 受 理 二 費 用 : 每 一 科 目 複 查 手 續 費 新 台 幣 50 元, 以 郵 政 匯 票 繳 交 ( 受 款 人 : 南 華 大 學 ) 三 申 請 辦 法 : 一 律 以 通 訊 方 式 辦 理 請 將 本 複 查 成 績 申 請 暨 回 覆 表 連 同 繳 交 複 查 成 績 手 續 費 之 郵 政 匯 票 入 學 考 試 成 績 單 及 寫 明 收 件 人 姓 名 地 址 郵 遞 區 號 並 貼 足 25 元 掛 號 郵 資 之 回 郵 信 封, 郵 寄 本 校 招 生 中 心 辦 理 四 本 校 地 址 :62249 嘉 義 縣 大 林 鎮 南 華 路 一 段 55 號 ( 招 生 中 心 收 ) 15

< 附 錄 十 > 中 等 以 上 學 校 運 動 成 績 優 良 學 生 升 學 輔 導 辦 法 102 年 9 月 1 日 施 行 第 一 條 本 辦 法 依 大 學 法 第 二 十 五 條 第 三 項 專 科 學 校 法 第 二 十 六 條 第 四 項 及 高 級 中 等 教 育 法 第 四 十 一 條 第 一 項 規 定 訂 定 之 第 二 條 中 等 學 校 畢 業 之 學 生, 依 國 家 代 表 隊 教 練 與 選 手 選 拔 培 訓 及 參 賽 處 理 辦 法 規 定 程 序 ( 以 下 簡 稱 法 定 程 序 ) 選 拔 或 徵 召 代 表 國 家 參 與 競 賽, 其 運 動 成 績 合 於 下 列 各 款 規 定 之 一 者, 得 依 其 畢 業 學 歷 申 請 甄 審 升 學 : 一 參 加 國 際 奧 林 匹 克 委 員 會 (International Olympic Committee, IOC) 主 辦 之 奧 林 匹 克 運 動 會 二 參 加 亞 洲 奧 林 匹 克 理 事 會 (Olympic Council of Asia, OCA) 主 辦 之 亞 洲 運 動 會, 獲 得 前 六 名 三 參 加 國 際 世 界 運 動 會 協 會 (International World Games Association, IWGA) 主 辦 之 世 界 運 動 會 正 式 競 賽 項 目, 獲 得 前 六 名 四 參 加 國 際 單 項 運 動 總 會 (International Sports Federations, IFs) 主 辦 之 世 界 正 式 錦 標 ( 盃 ) 賽, 獲 得 前 六 名 五 參 加 國 際 大 學 運 動 總 會 (The International University Sports Federation, FISU) 主 辦 之 世 界 大 學 運 動 會 正 式 競 賽 項 目 或 世 界 大 學 單 項 錦 標 賽, 獲 得 前 六 名 六 參 加 國 際 奧 林 匹 克 委 員 會 主 辦 之 青 年 奧 林 匹 克 運 動 會, 獲 得 前 六 名 七 參 加 東 亞 運 動 會 協 會 (East Asian Games Association, EAGA) 主 辦 之 東 亞 運 動 會 正 式 競 賽 項 目, 獲 得 前 四 名 八 參 加 國 際 學 校 體 育 總 會 (International School Sport Federation, ISF) 主 辦 之 世 界 中 學 生 運 動 會 正 式 競 賽 項 目, 或 世 界 中 學 單 項 錦 標 賽, 獲 得 國 家 組 前 三 名 或 學 校 組 前 二 名 九 參 加 亞 洲 奧 林 匹 克 理 事 會 主 辦 之 亞 洲 室 內 及 武 藝 運 動 會 亞 洲 沙 灘 運 動 會, 獲 得 前 三 名 十 參 加 亞 洲 奧 林 匹 克 理 事 會 主 辦 之 亞 洲 青 年 運 動 會, 獲 得 前 四 名 十 一 參 加 亞 洲 單 項 運 動 協 會 主 辦 之 亞 洲 正 式 錦 標 ( 盃 ) 賽, 獲 得 前 四 名 十 二 參 加 國 際 單 項 運 動 總 會 主 辦 之 世 界 青 年 正 式 錦 標 賽, 獲 得 前 四 名, 或 世 界 青 少 年 正 式 錦 標 賽, 獲 得 前 四 名 十 三 參 加 亞 洲 單 項 運 動 協 會 主 辦 之 亞 洲 青 年 或 亞 洲 青 少 年 正 式 錦 標 賽, 獲 得 前 四 名 前 項 各 款 所 定 名 次, 以 主 辦 單 位 所 定 競 賽 規 程 規 定 之 國 家 組 及 頒 獎 名 次 為 限 ; 其 競 賽 規 程 未 規 定 者, 以 各 該 運 動 種 類 之 國 際 運 動 競 賽 規 則 所 定 之 名 次 為 限 第 三 條 前 條 第 一 項 各 款 主 辦 單 位, 應 符 合 下 列 規 定 : 一 國 際 單 項 運 動 組 織 聯 合 會 (SportAccord) 所 屬 國 際 單 項 運 動 總 會 16

二 亞 洲 奧 林 匹 克 理 事 會 所 屬 之 亞 洲 單 項 運 動 協 會 三 中 華 奧 林 匹 克 委 員 會 所 認 可 協 會 或 中 華 民 國 體 育 運 動 總 會 會 員 單 位 之 國 際 ( 亞 洲 ) 組 織 前 條 第 一 項 各 款 規 定 之 比 賽, 除 有 會 前 賽 資 格 賽 或 訂 有 參 賽 標 準 者 外, 其 參 加 比 賽 獲 獎 之 項 目, 應 以 有 六 國 ( 地 區 ) 及 六 隊 ( 人 ) 以 上 參 賽 者 為 限 第 四 條 中 等 學 校 畢 業 之 學 生, 依 法 定 程 序 選 拔 或 徵 召 參 與 競 賽, 其 運 動 成 績 合 於 下 列 各 款 規 定 之 一 者, 得 依 其 畢 業 學 歷 申 請 甄 試 升 學 : 一 參 加 亞 洲 運 動 會 世 界 運 動 會 東 亞 運 動 會 青 年 奧 林 匹 克 運 動 會 世 界 大 學 運 動 會 世 界 中 學 生 運 動 會 亞 洲 室 內 及 武 藝 運 動 會 或 亞 洲 沙 灘 運 動 會 二 參 加 國 際 單 項 運 動 總 會 主 辦 之 國 際 洲 際 運 動 錦 標 賽 三 參 加 亞 洲 單 項 運 動 協 會 主 辦 之 運 動 錦 標 賽 四 參 加 國 際 單 項 運 動 總 會 國 際 大 學 運 動 總 會 國 際 學 校 體 育 總 會 或 亞 洲 單 項 運 動 協 會 主 辦 之 各 種 國 際 青 年 青 少 年 分 級 運 動 錦 標 賽, 獲 得 國 家 組 前 八 名 或 學 校 組 前 六 名 五 參 加 全 國 運 動 會 全 民 運 動 會, 獲 得 前 八 名 六 參 加 教 育 部 ( 以 下 簡 稱 本 部 ) 主 辦 之 中 等 學 校 運 動 聯 賽, 獲 得 最 優 級 組 前 八 名 七 參 加 全 國 中 等 學 校 運 動 會, 獲 得 前 八 名 八 參 加 本 部 核 定 中 華 民 國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體 育 總 會 或 全 國 單 項 運 動 協 會 指 定 之 各 種 運 動 錦 標 賽, 其 成 績 符 合 下 列 規 定 者 : ( 一 ) 參 賽 隊 ( 人 ) 數 為 十 六 個 以 上 者, 獲 得 最 優 級 組 前 八 名 ( 二 ) 參 賽 隊 ( 人 ) 數 為 十 四 個 或 十 五 個 者, 獲 得 最 優 級 組 前 七 名 ( 三 ) 參 賽 隊 ( 人 ) 數 為 十 二 個 或 十 三 個 者, 獲 得 最 優 級 組 前 六 名 ( 四 ) 參 賽 隊 ( 人 ) 數 為 十 個 或 十 一 個 者, 獲 得 最 優 級 組 前 五 名 ( 五 ) 參 賽 隊 ( 人 ) 數 為 八 個 或 九 個 者, 獲 得 最 優 級 組 前 四 名 ( 六 ) 參 賽 隊 ( 人 ) 數 為 六 個 或 七 個 者, 獲 得 最 優 級 組 前 三 名 ( 七 ) 參 賽 隊 ( 人 ) 數 為 四 個 或 五 個 者, 獲 得 最 優 級 組 前 二 名 ( 八 ) 參 賽 隊 ( 人 ) 數 為 三 個 以 下 者, 獲 得 最 優 級 組 第 一 名 第 五 條 專 科 學 校 學 生 在 學 期 間 或 畢 業 後, 依 法 定 程 序 選 拔 或 徵 召 代 表 國 家 參 與 競 賽, 其 運 動 成 績 符 合 第 二 條 及 第 三 條 規 定 者, 得 按 其 學 歷 申 請 甄 審 升 學 第 六 條 中 等 學 校 畢 業 之 身 心 障 礙 學 生, 依 法 定 程 序 選 拔 或 徵 召 代 表 國 家 參 與 競 賽, 其 運 動 成 績 合 於 下 列 各 款 規 定 之 一 者, 得 依 其 畢 業 學 歷 申 請 甄 審 升 學 : 一 參 加 國 際 帕 拉 林 匹 克 委 員 會 (International Paralympic Committee, IPC) 主 辦 之 身 心 障 礙 帕 拉 林 匹 克 運 動 會, 獲 得 前 十 二 名 17

二 國 際 聽 障 運 動 總 會 (International Committee of Sports for the Deaf, CISS) 主 辦 之 聽 障 達 福 林 匹 克 運 動 會, 獲 得 前 十 名 三 參 加 亞 洲 帕 拉 林 匹 克 委 員 會 (Asian Paralympic Committee, APC) 主 辦 之 亞 洲 帕 拉 運 動 會, 獲 得 前 六 名 四 參 加 下 列 國 際 性 ( 不 包 括 亞 洲 及 太 平 洋 區, 以 下 簡 稱 亞 太 區 ) 身 心 障 礙 者 運 動 會 : ( 一 ) 每 四 年 舉 辦 一 次 且 會 員 數 達 六 十 個 以 上 之 運 動 會, 獲 得 前 六 名 ( 二 ) 每 二 年 舉 辦 一 次 且 會 員 數 達 三 十 個 以 上, 或 每 四 年 舉 辦 一 次 且 會 員 數 達 三 十 個 以 上 未 達 六 十 個 之 運 動 會, 獲 得 前 六 名 五 參 加 每 二 年 以 上 舉 辦 一 次 且 會 員 數 達 三 十 個 以 上 之 亞 太 區 各 類 身 心 障 礙 者 運 動 會, 獲 得 前 六 名 前 項 各 款 所 定 名 次, 以 主 辦 單 位 所 定 競 賽 規 程 規 定 之 頒 獎 名 次 為 限 ; 其 競 賽 規 程 未 規 定 者, 以 各 該 運 動 種 類 之 國 際 運 動 競 賽 規 則 所 定 之 名 次 為 限 第 七 條 中 等 學 校 畢 業 之 身 心 障 礙 學 生, 依 法 定 程 序 選 拔 或 徵 召 代 表 國 家 參 與 競 賽, 其 運 動 成 績 合 於 下 列 各 款 規 定 之 一 者, 得 依 其 畢 業 學 歷 申 請 甄 試 升 學 : 一 參 加 身 心 障 礙 帕 拉 林 匹 克 運 動 會 二 參 加 聽 障 達 福 林 匹 克 運 動 會 三 參 加 亞 洲 帕 拉 運 動 會 四 參 加 下 列 國 際 性 ( 不 包 括 亞 太 區 ) 身 心 障 礙 者 運 動 會 : ( 一 ) 每 四 年 舉 辦 一 次 且 會 員 數 達 六 十 個 以 上 之 運 動 會 ( 二 ) 每 二 年 舉 辦 一 次 且 會 員 數 達 三 十 個 以 上, 或 每 四 年 舉 辦 一 次 且 會 員 數 達 三 十 個 以 上 未 達 六 十 個 之 運 動 會 五 參 加 每 二 年 以 上 舉 辦 一 次 且 會 員 數 達 三 十 個 以 上 之 亞 太 區 各 類 身 心 障 礙 者 運 動 會 六 參 加 國 際 各 類 身 心 障 礙 者 運 動 組 織 主 辦 之 國 際 或 洲 際 單 項 運 動 錦 標 賽 七 參 加 全 國 身 心 障 礙 國 民 運 動 會, 其 成 績 符 合 下 列 規 定 者 : ( 一 ) 參 賽 隊 ( 人 ) 數 為 七 個 以 上 者, 獲 得 最 優 級 組 前 四 名 ( 二 ) 參 賽 隊 ( 人 ) 數 為 四 個 至 六 個 者, 獲 得 最 優 級 組 前 三 名 ( 三 ) 參 賽 隊 ( 人 ) 數 為 三 個 以 下 者, 獲 得 最 優 級 組 第 一 名 八 參 加 本 部 核 定 中 華 民 國 殘 障 體 育 運 動 總 會 每 年 指 定 之 各 種 身 心 障 礙 運 動 錦 標 賽, 其 成 績 符 合 下 列 規 定 者 : ( 一 ) 參 賽 隊 ( 人 ) 數 為 六 個 以 上 者, 獲 得 最 優 級 組 前 三 名 ( 二 ) 參 賽 隊 ( 人 ) 數 為 四 個 或 五 個 者, 獲 得 最 優 級 組 前 二 名 ( 三 ) 參 賽 隊 ( 人 ) 數 為 三 個 以 下 者, 獲 得 最 優 級 組 第 一 名 符 合 前 項 第 四 款 至 第 八 款 規 定, 其 實 際 參 賽 隊 ( 人 ) 數 僅 一 個 者, 不 得 申 請 甄 試 升 學 18

第 八 條 專 科 學 校 畢 業 之 身 心 障 礙 學 生, 依 法 定 程 序 選 拔 或 徵 召 代 表 國 家 參 與 競 賽, 在 學 期 間 或 畢 業 後, 其 運 動 成 績 合 於 第 六 條 各 款 規 定 之 一 者, 得 依 其 學 歷 申 請 甄 審 升 學 第 九 條 符 合 第 二 條 至 前 條 規 定 參 加 甄 審 甄 試 升 學 資 格 者, 應 填 具 輔 導 升 學 申 請 書, 連 同 畢 業 ( 在 學 ) 證 書 及 獎 狀 或 其 他 有 關 證 明 文 件, 由 原 肄 ( 畢 ) 業 之 學 校 送 本 部 辦 理, 並 通 知 學 校 之 主 管 教 育 行 政 機 關 必 要 時, 本 部 得 委 託 相 關 之 學 校 機 關 ( 構 ) 或 團 體 辦 理 ; 其 簡 章 由 該 學 校 機 關 ( 構 ) 或 團 體 擬 訂, 報 本 部 核 定 後 實 施 合 於 各 類 甄 審 甄 試 資 格 者, 以 自 選 一 種 與 獎 狀 或 參 賽 證 明 相 同 之 運 動 種 類 為 限 第 十 條 以 甄 審 方 式 輔 導 升 學 者, 應 以 各 校 所 提 之 運 動 種 類 各 科 系 名 額 及 條 件 為 限, 並 依 各 等 級 運 動 成 績 及 志 願 序 分 發 ; 其 成 績 計 算 及 分 發 作 業, 依 下 列 規 定 辦 理 : 一 符 合 甄 審 資 格 者, 按 最 高 等 級 運 動 成 績 高 低 分 發 二 最 高 等 級 運 動 成 績 相 等 時, 以 次 一 等 級 運 動 成 績 高 低 分 發 三 前 二 款 運 動 成 績 相 等 者, 以 符 合 甄 試 資 格 之 運 動 成 績 高 低 分 發, 其 最 高 等 級 運 動 成 績 相 等 時, 以 次 一 等 級 運 動 成 績 高 低 分 發 四 前 三 款 運 動 成 績 均 相 等 者, 以 學 業 成 績 總 平 均 之 高 低 分 發 前 項 甄 審 名 額 不 納 入 當 學 年 度 主 管 教 育 行 政 機 關 核 定 招 生 名 額 內 第 十 一 條 以 甄 試 方 式 輔 導 升 學 者, 應 參 加 學 科 考 試, 其 運 動 項 目 屬 團 體 競 賽 者, 並 應 參 加 專 長 術 科 檢 定, 術 科 檢 定 未 通 過 者, 不 予 分 發 但 具 有 相 同 運 動 種 類 國 手 當 選 證 明 或 其 個 人 賽 具 有 甄 試 資 格 者, 得 不 參 加 術 科 檢 定 前 項 甄 試 通 過 者, 應 按 學 科 成 績 與 運 動 等 級 加 分 之 總 分 高 低 及 志 願 序 分 發 ; 其 分 發 作 業, 依 下 列 規 定 辦 理 : 一 第 一 級 加 學 科 成 績 百 分 之 五 十 二 第 二 級 加 學 科 成 績 百 分 之 四 十 三 第 三 級 加 學 科 成 績 百 分 之 三 十 四 第 四 級 加 學 科 成 績 百 分 之 二 十 五 第 五 級 加 學 科 成 績 百 分 之 十 六 第 六 級 加 學 科 成 績 百 分 之 五 以 甄 試 方 式 輔 導 升 學 者, 其 分 發 作 業 應 以 各 校 所 提 之 運 動 種 類 各 科 系 名 額 及 條 件 為 限 甄 試 名 額 應 納 入 當 學 年 度 主 管 教 育 行 政 機 關 核 定 招 生 名 額 內 第 十 二 條 各 級 學 校 應 依 招 生 簡 章 規 定 日 期, 協 助 學 生 提 出 參 加 甄 審 甄 試 輔 導 升 學 之 申 請 學 生 於 前 項 所 定 期 限 後, 至 當 年 八 月 三 十 一 日 前 取 得 甄 審 升 學 輔 導 資 格 者, 學 校 應 協 助 其 於 九 月 五 日 前 提 出 申 請, 逾 期 者 不 予 受 理 取 得 甄 審 資 格 者, 得 放 棄 甄 審, 申 請 參 加 甄 試 輔 導 升 學 第 十 三 條 第 二 條 至 第 四 條 第 六 條 及 第 七 條 規 定, 下 列 學 生 亦 適 用 之 : 一 國 民 補 習 學 校 與 高 級 中 等 進 修 學 校 學 生, 持 有 畢 業 證 書 或 資 格 證 明 書 者 二 國 民 中 學 與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應 屆 畢 業 生, 未 取 得 當 年 畢 業 資 格 而 符 合 同 等 學 力 規 定 者 19

第 十 四 條 專 科 學 校 肄 業 或 畢 業 之 學 生, 在 學 期 間 運 動 成 績 合 於 下 列 各 款 規 定 之 一 者, 其 報 考 轉 學 或 插 班 考 試 時, 得 予 增 加 總 分 百 分 之 十, 由 各 招 收 轉 學 或 插 班 生 之 學 校 按 規 定 參 照 各 考 生 之 有 關 資 料, 逕 行 審 查 辦 理 : 一 合 於 第 二 條 規 定, 或 代 表 國 家 參 加 世 界 大 學 運 動 會 二 合 於 第 四 條 第 一 款 至 第 四 款 規 定 之 一 三 合 於 第 四 條 第 五 款 規 定, 或 代 表 學 校 參 加 大 專 校 院 運 動 聯 賽, 獲 得 最 優 級 組 前 六 名 四 代 表 學 校 參 加 大 專 校 院 運 動 會 大 專 校 院 各 項 運 動 錦 標 賽, 獲 得 前 三 名 第 十 五 條 中 等 以 上 學 校 學 生 在 學 期 間 或 畢 業 後 取 得 運 動 成 績 合 於 第 二 條 第 三 條 第 五 條 第 六 條 第 八 條 前 條 第 一 款 或 第 二 款 有 關 甄 審 輔 導 升 學 轉 學 或 插 班 之 規 定 者, 其 運 動 成 績 證 明 自 得 獎 日 起 三 年 內 有 效, 服 役 者 可 扣 除 服 役 時 間 中 等 以 上 學 校 學 生 在 學 期 間 取 得 運 動 成 績 合 於 第 四 條 第 七 條 前 條 第 三 款 或 第 四 款 有 關 甄 試 輔 導 升 學 轉 學 或 插 班 之 規 定 者, 其 運 動 成 績 證 明 自 得 獎 日 起 二 年 內 有 效, 服 役 者 可 扣 除 服 役 時 間 申 請 輔 導 升 學 以 錄 取 一 次 為 限 但 經 分 發 或 註 冊 入 學 後 再 獲 得 甄 審 甄 試 資 格 時, 得 依 規 定 再 申 請 甄 審 甄 試 分 發, 並 以 一 次 為 限 第 十 六 條 本 辦 法 所 稱 團 體 競 賽, 指 競 賽 規 程 或 運 動 規 則 明 定 以 團 隊 一 定 人 數 參 加, 並 判 定 勝 負 之 競 賽 第 十 七 條 合 於 甄 試 輔 導 升 學 資 格 之 畢 業 生, 如 在 甄 試 期 間, 適 值 代 表 國 家 參 加 奧 林 匹 克 運 動 會 亞 洲 運 動 會 世 界 運 動 會 世 界 大 學 運 動 會 世 界 大 學 單 項 錦 標 賽 世 界 中 學 生 運 動 會 世 界 中 學 單 項 錦 標 賽 東 亞 運 動 會 世 界 正 式 錦 標 ( 盃 ) 賽 青 年 奧 林 匹 克 運 動 會 亞 洲 室 內 及 武 藝 運 動 會 亞 洲 沙 灘 運 動 會 亞 洲 青 年 運 動 會 國 際 單 項 運 動 組 織 主 辦 之 世 界 錦 標 賽 或 亞 洲 洲 際 單 項 運 動 組 織 主 辦 之 錦 標 賽 者, 得 專 案 辦 理 甄 試 第 十 八 條 依 本 辦 法 輔 導 升 學 之 學 生, 在 學 期 間 參 加 學 校 代 表 隊 組 訓 學 業 生 活 及 運 動 傷 害 防 制 輔 導 之 規 定, 由 各 校 定 之 本 部 得 針 對 各 校 組 訓 計 畫 之 績 效 予 以 定 期 考 評, 並 作 為 各 校 申 請 甄 審 甄 試 名 額 核 定 之 參 據 第 十 九 條 各 大 專 校 院 及 本 部 所 主 管 公 私 立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為 培 育 優 秀 運 動 人 才, 得 自 行 辦 理 招 生 ; 其 招 生 規 定 由 各 校 擬 訂, 報 本 部 核 定 ; 其 名 額 並 應 納 入 當 學 年 度 本 部 核 定 招 生 名 額 內 直 轄 市 縣 ( 市 ) 主 管 教 育 行 政 機 關 為 輔 導 所 主 管 公 私 立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招 收 優 秀 運 動 人 才, 得 依 本 辦 法 訂 定 相 關 補 充 規 定 ; 其 名 額 應 納 入 主 管 教 育 行 政 機 關 核 定 招 生 名 額 內 但 各 校 具 備 上 述 補 充 規 定 所 定 運 動 種 類 之 師 資 場 地 設 備 及 其 他 相 關 條 件, 並 事 先 報 主 管 教 育 行 政 機 關 核 准 者, 得 採 外 加 名 額 方 式 辦 理 ; 其 外 加 之 名 額, 以 核 定 總 名 額 之 百 分 之 三 為 限 20

第 二 十 條 本 辦 法 中 華 民 國 一 百 年 一 月 五 日 修 正 施 行 前 已 取 得 合 於 當 時 規 定 之 運 動 成 績 者, 其 甄 審 甄 試 資 格, 得 依 修 正 施 行 前 之 規 定 辦 理 第 二 十 一 條 本 辦 法 自 發 布 日 施 行 本 辦 法 中 華 民 國 一 百 零 二 年 八 月 二 十 二 日 修 正 發 布 之 條 文, 自 一 百 零 二 年 九 月 一 日 施 行 21

< 附 錄 十 一 > 來 校 路 線 圖 22

< 附 錄 十 二 > 通 訊 報 到 表 南 華 大 學 104 學 年 度 運 動 項 目 績 優 學 生 單 獨 招 生 甄 選 入 學 通 訊 報 到 表 錄 取 學 系 學 系 姓 名 - 戶 籍 地 址 電 話 號 碼 ( ) 通 訊 處 - 電 話 號 碼 ( ) 行 動 電 話 : 家 長 / 監 護 人 姓 名 連 絡 電 話 ( ) 行 動 電 話 : 畢 業 學 校 高 中 ( 職 ) 科 ( 組 ) Email: 身 分 證 影 本 黏 貼 處 正 面 黏 貼 處 反 面 黏 貼 處 推 薦 人 : 電 話 : 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