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育 達 商 業 技 術 學 院 進 修 推 廣 部 97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教 師 教 學 相 關 通 知 上 課 規 則 要 點 教 師 及 學 生 均 應 依 照 課 表 按 時 上 課 進 修 部 上 課 時 間 : 第 一 節 上 課 時 間 為 18:30, 第 四 節 下 課 時 間 為 21:45 學 生 上 課 出 缺 情 形 請 務 必 落 實 點 名, 並 於 學 生 臨 時 點 名 冊 上 勾 選 遲 到 及 缺 席 同 學 座 號, 或 至 學 務 系 統 登 錄 點 名 狀 況 教 師 於 開 學 後 第 一 次 上 課 時, 應 告 知 學 生 授 課 大 綱, 以 利 學 生 了 解 該 課 程 之 詳 細 授 課 內 容 及 成 績 評 量 方 式 每 次 授 課 ( 包 括 調 補 課 考 試 ) 學 期 中 須 依 教 學 計 畫 之 進 度 授 課, 如 期 中 期 末 不 考 考 試 者, 或 考 試 時 間 另 定 的 情 況 外, 餘 均 須 依 課 表 正 常 上 課 教 學 單 元 中 安 排 校 外 教 學 時 請 列 入 教 學 計 畫 進 度 表 中 並 請 於 活 動 前 一 週 填 寫 校 外 教 學 活 動 申 請 單 申 請 核 可 後, 始 得 施 行 ; 務 必 填 寫 校 外 教 學 活 動 申 請 表 向 開 課 系 所 報 備, 屆 時 經 系 所 行 文 相 關 單 位 視 聽 教 學 : 若 上 課 是 採 取 播 放 錄 影 帶 教 學 的 方 式, 教 師 亦 需 在 場 指 導 討 論, 不 可 交 由 學 生 自 習 請 老 師 們 協 助 於 開 學 初 向 學 生 說 明 授 課 計 畫 及 採 用 之 教 科 書 時, 一 併 提 醒 學 生 遵 守 智 慧 財 產 權 及 不 得 非 法 影 印 的 觀 念, 適 當 引 導 學 生 使 用 教 科 書 教 學 計 畫 登 錄 教 學 計 畫 請 依 任 課 科 目 上 網 登 錄 繳 交 教 學 計 畫, 上 網 登 錄 方 式 請 進 入 個 人 資 訊 入 口 登 錄 教 學 計 畫 為 讓 學 生 加 退 選 課 查 詢 之 需, 請 教 師 於 97 年 9 月 15 日 前 完 成 上 網 填 寫 教 室 座 位 表 請 教 師 於 97 年 10 月 15 日 前 繳 交 971 課 程 座 位 表 電 子 檔 至 系 辦 彙 整 後, 再 由 各 系 轉 交 至 進 修 部 教 務 組 空 白 座 位 表 請 至 進 修 部 教 務 組 網 頁 / 座 位 表 處 下 載 各 教 室 座 位 情 形 為 教 務 處 人 員 利 用 假 日 時 間 到 各 教 室 統 計 結 果, 若 桌 椅 行 列 或 數 量 有 變 動, 請 教 師 自 行 調 整 格 位 為 加 速 各 位 老 師 完 成 座 位 表 製 作, 我 們 建 議 如 下 : 步 驟 1: 老 師 可 至 學 校 首 頁 / 育 達 個 人 資 訊 入 口 / 教 學 檔 案 / 排 考 座 位, 先 取 得 學 生 名 單 之 電 子 檔 ( 選 擇 課 程 / 選 擇 教 室 列 數 / 以 表 格 顯 示, 排 考 座 位 可 直 接 選 取 / 複 製 / 貼 上 至 excel 工 作 表 ) 步 驟 2: 再 依 學 生 實 際 安 排 的 座 位 修 正 轉 出 內 容, 完 成 後 將 學 生 座 位 轉 貼 至 各 教 室 空 白 座 位 表 檔 案 名 稱 請 依 課 程 代 碼 / 課 程 名 稱 建 立, 如 : 40002260A

大 二 英 語 聽 講 40412005B 管 理 學 學 生 修 課 名 單 查 詢 各 科 學 生 修 課 草 案 名 單, 已 開 放 教 師 上 網 查 詢 任 教 科 目 及 修 課 學 生 名 單, 教 師 並 可 自 行 列 印 相 關 表 冊 確 定 修 課 名 單 將 以 成 績 冊 通 知, 學 生 成 績 冊 預 定 於 10 月 22 日 起, 送 至 各 任 課 教 師 所 屬 系 辦 日 後 若 有 休 退 學 之 同 學, 本 部 將 立 即 更 新 網 上 學 生 修 課 名 單 確 定 修 課 人 數 : 請 老 師 核 對 修 課 名 單 與 修 課 人 數 是 否 相 符, 如 有 疑 義 請 洽 進 修 部 教 務 組, 校 內 分 機 8621~8623 上 課 時 間 或 地 點 變 更, 需 辦 理 調 換 教 室 或 上 課 時 間 申 請 本 學 期 排 定 之 上 課 教 室, 請 勿 調 換 如 需 調 換 教 室 或 上 課 時 間, 請 事 先 循 程 序 核 准 ( 填 課 程 變 動 申 請 單 ) 後, 方 可 調 換 嗣 後, 本 組 巡 堂 時 均 以 排 定 教 室 為 準 依 本 校 會 計 室 訂 定 : 凡 使 用 學 校 電 腦 ( 或 語 言 ) 教 室 上 課 之 課 程, 基 於 使 用 者 付 費 原 則, 應 繳 交 電 腦 ( 語 言 ) 實 習 費 用 如 開 學 後 教 師 授 課 課 程 無 單 次 調 補 課 需 長 期 使 用 電 腦 或 語 言 教 室, 經 與 修 課 同 學 商 量 後, 請 於 本 學 期 行 事 曆 所 定 加 退 選 截 止 前 (10 月 17 日 前 ), 至 進 修 部 教 務 組 填 寫 調 換 教 室 申 請 單, 以 避 免 本 校 向 同 學 收 取 費 用 時, 產 生 爭 議 凡 教 師 請 假 調 補 課, 請 至 教 務 組 填 寫 課 程 變 動 申 請 單, 並 與 同 學 商 量 補 課 時 間 進 修 部 調 ( 補 ) 課 時 段 : 進 修 推 廣 部 星 期 三 晚 上 第 一 節 為 週 會 時 間, 不 得 用 以 實 施 補 條 辦 理 臨 時 調 ( 補 ) 課 期 中 及 期 末 考 試 課 及 調 課 ; 惟 進 修 推 廣 部 若 因 教 師 請 假 無 其 它 時 間 可 供 調 ( 補 ) 課, 且 當 週 無 週 會 或 班 會 者, 可 依 本 校 調 ( 補 ) 課 準 則 第 三 請 教 師 於 行 事 曆 規 定 之 時 程 舉 行 期 中 期 末 考 試, 請 勿 提 前 或 延 後 考 試 週 內 不 實 施 考 試 之 課 程 仍 須 維 持 正 常 上 課 考 試 之 試 卷 答 案 紙 以 及 試 卷 袋 印 製, 由 進 修 部 教 務 組 提 供 服 務, 唯 請 需 要 印 製 試 卷 的 教 師, 須 於 考 試 前 一 週 送 交 試 題

成 績 繳 送 教 師 須 於 本 校 行 事 曆 規 定 之 成 績 繳 送 截 止 日 前, 完 成 學 生 期 中 考 成 績 及 學 期 成 績 上 網 登 錄 作 業 ; 待 學 期 結 束, 將 學 生 成 績 冊 及 簽 名 完 成 之 系 統 成 績 紀 錄 送 交 進 修 部 教 務 組 期 中 考 期 末 考 考 試 日 期 97 / 11 / 10 ~ 11/ 14 98 / 01 / 12 ~ 01 / 16 繳 交 試 題 印 製 日 期 97 / 11 / 03 ~ 11/ 07 98 / 01 / 05 ~ 01 / 09 成 績 輸 入 日 期 97 / 11 / 10 ~ 12/ 01 98 / 01 / 12 ~ 01 / 22 送 交 學 生 成 績 冊 及 系 統 成 績 紀 錄 表 X 98 / 01 / 19 ~ 01 / 22 成 績 補 登 及 更 正 教 師 上 網 登 錄 學 生 學 期 成 績 作 業 時, 若 有 少 數 學 生 之 成 績 未 完 成, 請 於 成 績 不 確 定 者 之 學 期 成 績 欄 註 記 999 ; 並 至 遲 於 當 學 期 期 末 考 週 結 束 後 四 週 內 完 成 成 績 補 送, 若 次 學 期 於 該 期 間 內 開 學, 則 應 於 次 學 期 開 學 前 完 成 補 送 成 績 作 業 於 本 校 行 事 曆 所 定 之 成 績 繳 送 截 止 日 後, 教 師 若 無 正 當 理 由 不 得 申 請 更 改 學 生 學 期 成 績 ; 如 有 因 屬 教 師 之 失 誤 致 有 遺 漏 或 錯 誤 者, 至 遲 應 於 開 學 後 二 週 內 檢 附 證 明 資 料, 循 行 政 程 序 辦 理, 完 成 更 正 手 續 如 有 未 盡 事 宜 或 臨 時 事 項, 再 行 通 知, 謝 謝 您

育 達 商 業 技 術 學 院 教 師 繳 送 及 更 正 學 生 成 績 辦 法 中 華 民 國 88 年 10 月 18 日 88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第 1 次 校 務 會 議 通 過 中 華 民 國 93 年 10 月 13 日 93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第 1 次 教 務 會 議 修 正 中 華 民 國 95 年 01 月 11 日 94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第 3 次 教 務 會 議 修 正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26 日 育 亞 ( 教 ) 字 第 0950000356 號 函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9 日 94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第 2 次 教 務 會 議 修 正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12 日 育 亞 ( 教 ) 字 第 0950003987 號 函 公 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24 日 95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第 2 次 教 務 委 員 會 修 正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6 日 育 亞 ( 教 ) 字 第 0960000925 號 函 公 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28 日 95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第 2 次 教 務 委 員 會 修 正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19 日 育 亞 ( 教 ) 字 第 0960003684 號 令 公 布 第 一 條 育 達 商 業 技 術 學 院 ( 下 稱 本 校 ) 為 處 理 教 師 繳 送 及 更 正 學 生 成 績, 特 訂 定 本 辦 法 第 二 條 本 辦 法 所 稱 成 績 為 學 業 成 績, 包 含 各 科 目 學 期 成 績 補 考 後 之 學 期 成 績 及 暑 期 班 成 績, 但 不 包 含 碩 博 士 論 文 成 績 前 項 所 稱 補 考, 係 指 依 本 校 學 生 請 假 辦 法 之 規 定, 請 假 經 核 准 後 所 舉 行 之 補 考 第 三 條 學 期 成 績 及 暑 期 班 成 績, 係 依 據 考 勤 記 錄 平 時 小 考 平 時 成 績 期 中 成 績 期 末 成 績, 或 其 他 方 式 等 加 以 評 定 以 補 考 成 績 代 替 期 中 考 試 或 期 末 考 試 成 績 者 亦 同 前 項 各 項 目 評 定 成 績 佔 學 期 成 績 之 比 例, 由 授 課 教 師 自 行 決 定, 惟 應 明 列 於 課 程 大 綱 中, 俾 便 學 生 瞭 解 ; 且 各 項 目 成 績 需 以 黑 色 藍 色 或 紅 色 筆 詳 實 填 寫 於 學 生 成 績 冊, 以 做 為 成 績 評 定 之 依 據 為 符 權 責, 成 績 如 有 塗 改 者, 應 於 塗 改 處 簽 名 或 蓋 章 第 四 條 任 課 教 師 須 於 本 校 行 事 曆 規 定 之 成 績 繳 送 截 止 日 前, 完 成 學 生 期 中 考 成 績 及 學 期 成 績 上 網 登 錄 作 業 ; 待 學 期 結 束, 將 學 生 成 績 冊 及 簽 名 完 成 之 系 統 成 績 紀 錄 送 交 教 務 處 或 進 修 推 廣 部 註 冊 組 第 五 條 若 有 少 數 學 生 之 成 績 尚 未 完 成, 其 處 理 方 式 如 下 : 一 填 寫 暫 送 999 成 績 申 請 表, 於 成 績 不 確 定 者 之 學 期 成 績 欄 註 記 999 二 成 績 繳 送 仍 依 本 辦 法 第 四 條 及 第 五 條 規 定 之 期 限 辦 理 三 至 遲 於 當 學 期 期 末 考 週 結 束 後 四 週 內 完 成 成 績 補 送, 若 次 學 期 於 該 期 間 內 開 學, 則 應 於 次 學 期 開 學 前 完 成 補 送 成 績 作 業 第 六 條 為 避 免 影 響 學 生 就 業 升 學 申 請 獎 學 金 轉 系 輔 系 雙 主 修 等 各 項 權 益, 未 依 本 辦 法 規 定 之 期 限 繳 交 成 績 者, 應 由 教 務 處 或 進 修 推 廣 部 通 知 授 課 教 師, 並 副 知 開 課 系 ( 所 中 心 學 程 ) 協 助 催 繳 ; 逾 期 未 補 送 成 績 之 科 目 均 以 0 分 計 算 第 七 條 於 本 校 行 事 曆 所 定 之 成 績 繳 送 截 止 日 後, 教 師 若 無 正 當 理 由 不 得 申 請 更 改 學 生 學 期 成 績 ; 如 有 因 屬 教 師 之 失 誤 致 有 遺 漏 或 錯 誤 者, 至 遲 應 於 開 學 後 二 週 內 完 成 更 正 手 續, 並 視 錯 誤 情 況 之 不 同, 分 別 依 下 列 程 序 辦 理 : 一 係 屬 以 下 錯 誤 並 提 出 相 關 資 料 加 以 證 明 者, 得 填 妥 成 績 更 正 申 請 書, 經 教 師 所 屬 系 ( 所 中 心 學 程 ) 主 任 教 務 處 或 進 修 推 廣 部 同 意 後 更 正, 並 送 教 務 委 員 會 追 認

( 一 ) 試 卷 漏 閱 致 成 績 計 算 錯 誤 者 : 檢 附 作 答 試 卷 原 件, 並 註 明 漏 閱 題 號 及 相 關 核 計 資 料 等 ( 二 ) 學 科 成 績 分 數 核 計 錯 誤 者 : 檢 附 學 期 成 績 計 算 原 始 憑 證, 如 有 比 率 加 分 之 情 形 者, 應 檢 附 相 關 加 分 辦 法 ( 三 ) 成 績 登 記 錯 誤 者 : 檢 附 有 關 考 試 試 卷 或 相 關 資 料 二 其 他 情 況 : 教 師 應 檢 附 相 關 資 料, 填 妥 成 績 更 正 申 請 書, 送 交 教 師 所 屬 系 ( 所 中 心 學 程 ) 主 任, 經 系 務 會 議 及 教 務 委 員 會 討 論 通 過, 送 交 教 務 長 或 進 修 推 廣 部 主 任 核 定 後, 成 績 始 得 更 正 教 師 未 檢 附 與 更 改 成 績 有 關 之 各 種 試 卷 作 業 報 告 及 學 生 成 績 冊 者, 其 成 績 不 得 更 正 第 八 條 本 校 學 生 因 個 人 選 課 加 退 選 之 疏 忽, 致 有 遺 漏 而 未 為 報 送 成 績 者, 其 成 績 不 得 更 正 刪 除, 或 採 計 該 科 目 學 分 如 前 項 因 個 人 選 課 加 退 選 之 疏 忽, 致 科 目 成 績 不 及 格 者, 將 不 得 要 求 教 師 同 意 刪 除 該 科 目 及 成 績 第 九 條 教 務 處 或 進 修 推 廣 部 每 學 期 應 彙 整 申 請 更 正 學 生 成 績 之 教 師 名 冊, 做 為 教 學 成 效 評 量 及 人 事 考 核 績 效 之 參 考 第 十 條 本 辦 法 自 發 布 日 施 行

育 達 商 業 技 術 學 院 調 ( 補 ) 課 準 則 中 華 民 國 91 年 6 月 19 日 90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第 2 次 教 務 會 議 通 過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30 日 育 亞 ( 教 ) 字 第 0960006318 號 令 公 布 第 一 條 本 校 為 避 免 教 師 請 假 缺 課, 耽 誤 教 學 進 度, 影 響 同 學 課 業, 特 訂 定 本 準 則 第 二 條 各 系 ( 所 ) 任 課 教 師 於 開 學 後, 如 需 調 整 時 段 更 換 上 課 教 室 應 填 寫 課 程 變 動 申 請 單 ( 一 式 三 聯 ) ( 詳 附 件 ) 第 三 條 調 ( 補 ) 課 可 分 為 全 學 期 及 單 次 課 程 異 動, 適 用 情 形 如 下 : 一 全 學 期 : 各 系 ( 所 ) 任 課 教 師 於 開 學 後, 如 需 調 整 時 段, 請 至 教 務 處 課 務 組 ( 進 修 推 廣 部 教 務 組 ) 填 寫 申 請 單, 並 經 全 班 同 學 同 意 後, 於 開 學 後 兩 週 內 申 辦 完 成, 以 免 影 響 學 生 選 課 二 單 次 : 教 師 如 因 事 因 公 不 克 按 時 授 課, 請 於 一 週 前 填 妥 申 請 單, 經 對 調 或 代 課 教 師 系 ( 所 ) 主 管 同 意 簽 章 後 送 回 教 務 處 課 務 組 ( 進 修 推 廣 部 教 務 組 ) 彙 整 如 因 故 無 法 事 先 填 單 申 請, 請 先 以 電 話 通 知 教 務 處 課 務 組 ( 進 修 推 廣 部 教 務 組 ), 再 於 完 成 請 假 手 續 後 一 週 內 補 填 申 請 單 第 四 條 教 師 請 假 期 間 所 遺 職 務, 依 本 校 教 職 員 請 假 辦 法 辦 理 第 五 條 教 師 因 事 因 病 請 假 無 法 報 准, 所 有 代 課 鐘 點 費 悉 由 請 假 教 師 自 行 負 責 第 六 條 教 師 調 ( 補 ) 課 時 間 以 學 生 正 常 上 課 時 段 實 施 為 原 則, 並 應 避 免 學 生 上 課 衝 堂, 如 無 適 當 時 間 補 課, 應 通 知 教 務 處 課 務 組 ( 進 修 推 廣 部 教 務 組 ) 協 助 排 定 時 間 補 課 一 日 間 部 調 ( 補 ) 課 時 段 : 星 期 一 至 五 ( 不 含 每 日 第 五 節 及 星 期 三 第 六 七 節 註 ) 第 一 節 至 第 十 節, 不 包 括 進 修 部 時 段 及 星 期 例 假 日 二 進 修 部 調 ( 補 ) 課 時 段 : 進 修 推 廣 部 星 期 三 晚 上 第 一 節 為 週 會 時 間, 不 得 用 以 實 施 補 課 及 調 課 ; 惟 進 修 推 廣 部 若 因 教 師 請 假 無 其 它 時 間 可 供 調 ( 補 ) 課, 且 當 週 無 週 會 或 班 會 者, 可 依 本 辦 法 第 三 條 辦 理 臨 時 調 ( 補 ) 課 第 七 條 教 師 因 請 假 所 缺 課 程 均 須 補 足, 不 得 以 教 學 實 際 進 度 符 合 預 定 進 度 為 由 而 不 補 課 第 八 條 教 師 調 ( 補 ) 課 不 得 造 成 上 課 時 間 及 教 室 衝 突 第 九 條 教 師 如 因 課 程 需 要 利 用 圖 書 館 或 校 內 其 他 專 業 場 所 授 課, 每 一 課 程 每 學 期 以 不 超 過 二 次 為 原 則 第 十 條 因 課 程 需 要 實 施 校 外 教 學, 應 列 於 授 課 計 畫 內, 每 學 期 以 不 超 過 二 次 為 原 則 第 十 一 條 本 準 則 自 發 布 日 施 行 註 每 星 期 三 下 午 第 六 七 節 為 各 系 舉 辦 週 會 及 學 生 參 與 課 外 活 動 時 間, 不 得 用 以 實 施 補 課 及 調 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