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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ranscription:

靜 宜 大 學 103 學 年 度 碩 博 士 班 暨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招 生 考 試 簡 章 不 含 管 理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該 專 班 簡 章 將 另 行 公 告 本 簡 章 所 載 招 生 名 額 以 教 育 部 核 定 公 告 為 準

重 要 日 程 項 目 碩 士 班 ( 含 在 職 專 班 ) 日 期 博 士 班 網 路 報 名 103.1.2( 四 )12:00-2.10( 一 ) 103.4.23( 三 )12:00 至 5.14( 三 ) 報 名 繳 費 截 止 日 103.2.11( 二 )15:30 免 報 名 費 報 名 資 料 繳 件 截 止 日 ( 僅 部 份 考 生 需 寄 送, 請 參 考 本 簡 章 第 5 頁 說 明 ) 103.2.11( 二 ) 郵 戳 為 憑 103.5.15( 四 ) 郵 戳 為 憑 開 放 考 生 自 行 列 印 准 考 證 103.3.3( 一 ) 103.5.20( 二 ) 筆 試 及 口 試 103.3.8( 六 ) 103.5.26( 一 ) 放 榜 103.3.21( 五 ) 103.6.6( 五 ) 寄 發 成 績 單 放 榜 後 三 個 工 作 天 內 申 請 複 查 截 止 日 ( 以 郵 戳 為 憑 ) 103.3.28( 五 ) 103.6.12( 四 ) 就 讀 意 願 網 路 登 記 103.3.21( 五 ) 中 午 12:00 至 3.28( 五 ) 下 午 3:00 - 公 告 正 備 取 生 應 報 到 名 單 103.3.31( 一 ) 中 午 12:00 - 報 到 103.6.17( 二 ) 各 單 位 洽 詢 電 話 ( 本 校 總 機 :04-26328001) 洽 詢 事 項 分 機 或 專 線 承 辦 單 位 報 到 註 冊 學 力 證 件 繳 驗 學 分 抵 免 等 問 題 11112-11119 註 冊 組 簡 章 下 載 報 名 相 關 事 宜 報 考 資 格 准 考 證 成 績 單 寄 發 等 問 題 分 機 :11170~11175 專 線 :(04)26645014 (04)26645041~3 招 生 組 兵 役 相 關 問 題 11211 11217-8 生 輔 組

目 錄 =============================================================== 壹 報 考 資 格 ---------------------------------------- ------------- 1 貳 修 業 年 限 -------------------------------------- --------------- 2 參 報 名 辦 法 ------------------------------------ ----------------- 3 肆 其 他 注 意 事 項 ------- ---------------------- ----------------- 6 伍 同 等 學 力 認 定 標 準 -------------------- ------------------ 6 陸 考 試 日 期 及 地 點 -------------------------- ------------- -------------- 8 柒 考 試 科 目 及 節 次 --------------------------- -------------------- 8 捌 各 學 系 招 生 名 額 及 ------------------------- ----- 11 玖 錄 取 原 則 ------------------------ --------------------- 30 拾 報 名 費 繳 款 報 名 資 格 審 核 狀 況 列 印 准 考 證 及 成 績 查 詢 ---- 30 拾 壹 試 場 規 則 及 違 規 處 理 辦 法 ----------------- -------------------- 30 拾 貳 放 榜 ------------------------------------ ------------------- 32 拾 參 複 查 成 績 ------------------ -------------------------- 33 拾 肆 申 訴 辦 法 -------------------------------------------- 33 拾 伍 就 讀 意 願 網 路 登 記 及 報 到 注 意 事 項 ---------------------- 33 拾 陸 ( 含 學 雜 費 收 費 標 準 )--------------------------- ------------------------------ 34 拾 柒 靜 宜 大 學 學 生 獎 助 學 金 實 施 辦 法 ( 摘 錄 第 二 章 及 第 七 章 )---- 36

附 件 及 附 表 ================================================================= 附 件 網 路 報 名 作 業 流 程 附 件 報 名 表 範 例 附 表 一 外 國 學 歷 切 結 書 附 表 二 工 作 經 歷 表 附 表 三 個 人 資 料 表 附 表 三 -1 個 人 資 料 表 ( 觀 光 事 業 學 系 專 用 ) 附 表 四 推 薦 函 附 表 五 成 績 複 查 申 請 書 及 查 覆 表 上 列 附 表 一 至 附 表 五 可 自 行 上 網 下 載 使 用, : http://web.pu.edu.tw/~pu1470/admissions/examb2.php 附 件 住 宿 資 訊 附 件 交 通 方 式

靜 宜 大 學 103 學 年 度 碩 博 士 班 暨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招 生 簡 章 壹 報 考 資 格 : 一 碩 士 班 : 凡 於 國 內 經 教 育 部 立 案 之 大 學 或 獨 立 學 院 畢 業 ( 含 應 屆 畢 業 生 ), 或 於 符 合 教 育 部 採 認 規 定 之 國 外 大 學 或 獨 立 學 院 畢 業 ( 含 應 屆 畢 業 生 ), 取 得 學 士 學 位, 或 具 有 同 等 學 力 資 格 ( 認 定 標 準 請 參 閱 本 簡 章 第 6 頁 ) 者 學 歷 ( 力 ) 分 屬 報 名 資 格 大 學 畢 業 1. 大 學 應 屆 畢 業 ( 畢 業 年 月 :103 年 6 月 ) 2. 大 學 已 畢 業 大 學 肄 業 ( 同 等 學 力 ) 1. 修 滿 學 士 班 規 定 修 業 年 限 已 滿 1 年, 因 故 未 能 畢 業 者 2. 在 學 士 班 肄 業, 僅 未 修 滿 規 定 修 業 年 限 最 後 一 年, 因 故 退 學 或 休 學 已 滿 2 年 3. 在 大 學 規 定 修 業 年 限 六 年 ( 含 實 習 ) 以 上 之 學 士 班 修 滿 四 年 課 程, 且 已 修 畢 畢 業 應 修 學 分 128 學 分 以 上 者 專 科 畢 業 ( 同 等 學 力 ) 1. 三 專 畢 業 後 滿 2 年 2. 二 專 畢 業 後 滿 3 年 3. 五 專 畢 業 後 滿 3 年 4. 其 他 比 照 二 專 資 格, 取 得 資 格 後 滿 3 年 其 他 同 等 學 力 1. 高 考 或 相 當 於 高 考 之 特 考 及 格 2. 甲 級 技 術 士 證 或 相 當 於 甲 級 技 術 士 證 資 格 3. 取 得 專 科 進 修 ( 補 習 ) 學 校 資 格 證 明 書 專 科 進 修 學 校 畢 業 證 書 或 專 科 學 校 畢 業 程 度 自 學 進 修 學 力 鑑 定 考 試 及 格 證 書 者, 比 照 二 年 制 專 科 辦 理 ( 取 得 資 格 後 滿 3 年 ) 4. 技 能 檢 定 職 類 以 乙 級 為 最 高 級 別 者, 取 得 乙 級 技 術 士 證 或 相 當 於 乙 級 之 單 一 級 技 術 士 證 後, 從 事 相 關 工 作 經 驗 五 年 以 上 5. 大 學 經 教 育 部 核 可 後, 就 專 業 領 域 具 卓 越 成 就 表 現 者, 經 校 級 招 生 委 員 會 審 議 通 過, 得 准 其 以 同 等 學 力 報 考 第 二 條 至 第 四 條 所 定 新 生 入 學 考 試 研 究 所 畢 業 研 究 所 肄 業 1. 碩 士 班 應 屆 畢 業 或 已 畢 業 2. 博 士 班 應 屆 畢 業 或 已 畢 業 1. 碩 士 班 肄 業 2. 博 士 班 肄 業 外 國 學 歷 1. 大 學 畢 業 2. 專 科 畢 業 3. 大 學 肄 業 ( 參 照 教 育 部 同 等 學 力 認 定 標 準 辦 理 ) 1

二 博 士 班 : 凡 於 國 內 經 教 育 部 立 案 之 大 學 或 獨 立 學 院 碩 士 班 畢 業 ( 含 應 屆 畢 業 生 ) 或 符 合 教 育 部 採 認 規 定 之 國 外 大 學 或 獨 立 學 院 碩 士 班 畢 業 ( 含 應 屆 畢 業 生 ), 取 得 碩 士 學 位, 或 具 有 同 等 學 力 資 格 ( 認 定 標 準 請 參 閱 本 簡 章 第 6 頁 ), 並 符 合 本 校 各 系 所 要 求 之 報 考 條 件 者 學 歷 ( 力 ) 分 屬 報 名 資 格 研 究 所 畢 業 1. 碩 士 班 應 屆 畢 業 ( 畢 業 年 月 :103 年 6 月 ) 2. 碩 士 班 已 畢 業 研 究 所 肄 業 ( 同 等 學 力 ) 大 學 畢 業 ( 同 等 學 力 ) 證 照 ( 同 等 學 力 ) 碩 士 班 肄 業 1. 大 學 畢 業 獲 有 醫 學 學 士 學 位 或 牙 醫 學 學 士 學 位, 經 有 關 專 業 訓 練 2 年 以 上, 並 提 出 相 當 於 碩 士 論 文 水 準 之 著 作 者 2. 大 學 畢 業 獲 有 學 士 學 位, 從 事 與 所 報 考 系 所 相 關 工 作 5 年 以 上, 並 提 出 相 當 於 碩 士 論 文 水 準 之 著 作 者 下 列 國 家 考 試 及 格, 持 有 及 格 證 書, 且 從 事 與 所 報 考 系 所 相 關 工 作 6 年 以 上, 並 提 出 相 當 於 碩 士 論 文 水 準 之 著 作 者 : ( 一 ) 公 務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或 一 二 三 等 特 種 考 試 及 格 ( 二 )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或 相 當 等 級 之 特 種 考 試 及 格 三 報 考 在 職 生 者, 除 須 符 合 碩 士 班 或 博 士 班 資 格 外, 另 須 具 備 下 列 工 作 年 資 條 件 : 碩 士 班 類 別 以 大 學 或 獨 立 學 院 畢 業 獲 得 學 士 學 位, 或 具 有 報 考 碩 士 班 之 同 等 學 力 資 格 報 考 者 以 專 科 畢 業 取 得 報 考 大 學 碩 士 班 同 等 學 力 報 考 者 報 考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 中 國 文 學 系 社 會 工 作 與 兒 童 少 年 福 利 學 系 教 育 研 究 所 化 粧 品 科 學 系 觀 光 事 業 學 系 資 訊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 要 求 工 作 經 驗 年 資 須 具 備 至 少 一 年 工 作 經 驗 須 依 各 該 學 系 ( 所 ) 訂 定 之 報 考 條 件 ( 參 閱 本 簡 章 第 11 至 29 頁 ) 辦 理 博 士 班 報 考 應 用 化 學 系 食 品 營 養 學 系 博 士 班 上 述 工 作 年 資, 係 指 自 工 作 證 明 書 所 載 日 期 起 算 至 103 年 8 月 31 日 止 服 義 務 役 或 替 代 役 時 間 可 計 入 同 等 學 力 之 離 校 年 資, 但 不 列 入 工 作 經 驗 年 資 貳 修 業 年 限 : 一 碩 士 班 : 一 至 四 年 二 博 士 班 : 二 至 七 年 三 在 職 生 ( 以 入 學 身 份 為 準, 含 在 職 專 班 ) 得 延 長 修 業 至 多 二 年 2

參 報 名 辦 法 : 一 律 網 路 填 表 通 訊 報 名 一 報 名 日 期 : 報 名 系 統 開 放 時 間 報 名 資 料 收 件 截 止 日 期 ( 以 郵 戳 為 憑 ) 碩 士 班 ( 含 在 職 專 班 ) 103 年 1 月 2 日 中 午 12:00 103 年 2 月 10 日 博 士 班 103 年 4 月 23 日 中 午 12:00 103 年 5 月 14 日 103 年 2 月 11 日 103 年 5 月 15 日 繳 費 截 止 日 期 103 年 2 月 11 日 下 午 3:30 免 繳 報 名 費 二 報 名 流 程 : 網 路 填 寫 資 料 列 印 報 名 表 繳 交 報 名 費 ( 報 考 博 士 班 者 免 繳 ) 郵 寄 報 名 資 料 ( 第 5 頁 1~8 項 考 生 須 寄 回, 其 餘 免 郵 寄!) 考 生 自 行 列 印 准 考 證 流 程 一 網 路 填 資 料 網 路 填 表 注 意 事 項 注 意 事 項 1. 報 名 方 式 採 網 路 填 表, 請 至 本 校 網 路 報 名 系 統 登 錄 考 生 基 本 資 料, 報 名 :http://alcat.pu.edu.tw/~signup/ 2. 不 具 中 華 民 國 國 籍 之 考 生, 身 分 證 字 號 輸 入 說 明 : 西 元 出 生 年 月 日 + 英 文 姓 名 第 一 及 第 二 個 字 母 共 十 碼, 如 :1983/10/9 YAN JACK 請 輸 入 19831009YA 1. 報 名 資 料 請 填 寫 103 年 6 月 30 日 前 可 聯 繫 之 電 話 手 機 電 子 郵 件 帳 號, 如 因 資 料 登 錄 不 齊 全 或 有 誤 而 導 致 權 益 受 損, 考 生 應 自 行 負 責 2. 請 仔 細 核 對 後 再 送 出, 經 網 路 送 出 後,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要 求 更 改 系 別 組 別 選 考 科 目 及 身 分 別 3. 為 避 免 考 生 權 益 受 損, 網 路 報 名 所 登 錄 之 郵 遞 區 號 戶 籍 ( 通 訊 ) 地 址 連 絡 電 話 及 e-mail, 請 謹 慎 確 認, 如 有 因 登 錄 資 料 不 齊 全 而 遭 退 件 或 延 誤 等 情 事, 考 生 應 自 行 負 責 二 列 印 報 名 表 親 筆 簽 名 僅 第 5 頁 1~8 項 考 生 才 需 寄 件 報 名 資 料 填 妥 後 請 列 印 報 名 表, 確 認 無 誤 後, 連 同 需 檢 附 資 料 一 起 郵 寄 誤 填 資 料 修 改 步 驟 資 料 已 寄 出 者 : 傳 真 專 線 :04-26321884 1. 列 印 報 名 表 2. 手 寫 更 正 並 蓋 章 3. 傳 真 至 本 校 招 生 組 3

三 繳 交 報 名 費 繳 費 注 意 事 項 1. 報 名 費 :1300 元 ( 口 試 免 另 收 費, 博 士 班 免 報 名 費 ) 2. 繳 費 時 間 :10 103.1.2 中 午 12:00 至 103.2..2.11 下 午 3:30 3. 本 考 試 不 接 受 考 試 現 場 繳 費, 未 完 成 繳 費 之 考 生 不 得 參 加 筆 試 或 口 試 4. 完 成 繳 費 之 考 生 請 於 一 個 工 作 日 後, 自 行 上 網 確 認 報 名 繳 費 是 否 完 成, :http://alcat.pu.edu.tw/~signup/ 5. 考 生 繳 納 報 名 費 後, 因 資 格 不 符 或 逾 期 報 名, 扣 除 手 續 費 及 郵 資 500 元 退 還 餘 額, 其 餘 狀 況 概 不 退 費 6. 低 收 入 戶 考 生 免 繳 報 名 費 : 凡 為 臺 灣 省 各 縣 市 臺 北 市 新 北 市 臺 中 市 臺 南 市 高 雄 市 福 建 省 金 門 縣 福 建 省 連 江 縣 等 所 界 定 之 低 收 入 戶, 請 於 報 名 時 繳 交 縣 市 政 府 所 屬 之 鄉 鎮 市 區 公 所 開 具 之 低 收 入 戶 證 明 文 件 ( 非 清 寒 證 明 或 中 低 收 入 戶 證 明 ) 憑 列 印 之 報 名 表 上 報 名 費 繳 款 帳 號 至 全 國 銀 行 自 動 櫃 員 機 (ATM) 轉 帳 或 至 第 一 銀 行 各 地 分 行 臨 櫃 繳 款 ( 持 第 一 銀 行 金 融 卡 者 免 手 續 費 ) A. 第 一 銀 行 自 動 提 款 機 : 插 入 金 融 卡 輸 入 密 碼 選 [ 繳 費 用 ] 選 [ 繳 學 雜 費 ] 輸 入 [ 繳 款 帳 號 ] ( 共 16 碼 ) 輸 入 繳 款 金 額 確 認 無 誤 後 按 [ 確 認 ] 鍵 完 成 轉 帳 動 作 三 繳 交 報 名 費 ( 接 續 上 頁 ) 繳 費 方 式 自 動 櫃 員 機 (ATM) 轉 帳 超 商 繳 費 B. 其 他 金 融 機 構 具 跨 行 轉 帳 功 能 之 自 動 提 款 機 : 插 入 金 融 卡 輸 入 密 碼 選 [ 其 他 服 務 ] 選 [ 繳 費 用 ] 輸 入 銀 行 代 號 [007] [ 轉 帳 號 碼 ] 輸 入 [ 繳 款 帳 號 ]( 共 16 碼 ) 輸 入 轉 帳 繳 款 金 額 確 認 無 誤 後 按 [ 確 認 ] 鍵 完 成 轉 帳 動 作 C. 郵 局 之 自 動 提 款 機 轉 帳 繳 費 : 插 入 金 融 卡 輸 入 密 碼 選 跨 行 轉 帳 選 非 約 定 帳 號 輸 入 銀 行 代 碼 [007] [ 轉 帳 號 碼 ] 輸 入 [ 繳 款 帳 號 ]( 共 16 碼 ) 輸 入 轉 帳 繳 款 金 額 確 認 無 誤 後 按 [ 確 認 ] 鍵 完 成 轉 帳 動 作 由 網 路 報 名 系 統 列 印 繳 費 單, 至 超 商 (7-11 全 家 萊 爾 富 OK) 繳 費 超 商 繳 費 入 帳 時 間 較 長, 可 透 過 傳 真 或 email 收 據 影 本 以 加 速 入 帳 時 間 臨 櫃 繳 費 由 網 路 報 名 系 統 直 接 列 印 繳 費 單, 至 第 一 銀 行 各 地 分 行 繳 費 注 意 事 項 1. 每 名 考 生 繳 款 帳 號 皆 不 相 同, 一 組 帳 號 僅 限 一 名 考 生 繳 納 費 用 2. 完 成 繳 費 後 請 保 留 交 易 明 細 表 或 收 據 備 查 ( 毋 需 寄 回 ), 並 同 時 注 意 轉 帳 或 繳 費 是 否 完 成 3. 本 招 生 考 試 不 接 受 現 場 繳 費, 考 生 請 完 成 繳 費 後 再 郵 寄 報 名 資 料 第 一 銀 行 代 碼 [007] 4

四 郵 寄 報 名 資 料 報 名 專 用 信 封 封 面 繳 交 資 料 說 明 考 生 完 成 網 路 報 名 後 即 可 列 印 : 報 名 表 繳 費 單 報 名 專 用 信 封 封 面 繳 交 之 資 料 及 證 件, 一 概 不 予 退 還 1. 將 報 名 專 用 信 封 封 面 貼 於 B4 規 格 信 封, 依 各 項 報 考 身 分 資 格, 備 齊 相 關 文 件 資 料 依 序 裝 入 2. 碩 士 班 繳 件 截 止 日 :103 年 2 月 11 日 3. 博 士 班 繳 件 截 止 日 :103 年 5 月 15 日 4. 以 掛 號 郵 寄 至 本 校 ( 郵 戳 為 憑, 逾 期 不 受 理 ), 或 於 週 一 至 週 五 17:00 前 親 臨 本 校 招 生 組 ( 文 興 樓 2 樓 ) 送 交 報 名 表 件 ( 收 件 當 場 不 予 審 核 或 檢 查 報 名 表 件 ) 5. 如 表 件 不 全 資 格 不 符 或 逾 期 而 遭 退 件 延 誤 報 名, 概 由 考 生 自 行 負 責 6. 除 下 述 1~8 項 考 生 外, 其 餘 考 生 不 需 寄 送 報 名 表 件, 只 需 完 成 網 路 報 名 與 繳 費 即 完 成 報 名 手 續 須 繳 回 資 料 之 考 生 NO 報 考 身 分 資 格 需 檢 附 資 料 : 報 名 表 及 下 列 資 料 1 報 考 碩 士 班 者 請 參 閱 各 學 系 ( 所 ) 訂 定 之 繳 交 資 料 (P.11-27) 2 報 考 博 士 班 者 3 以 同 等 學 力 報 考 者 同 等 學 力 證 件 影 本 4 以 外 國 學 歷 報 考 者 5 以 低 收 入 戶 報 考 者 6 報 考 在 職 生 者 ( 含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及 博 士 班 ) 請 參 閱 各 學 系 ( 所 ) 訂 定 之 繳 交 資 料 (P.28-29) 1. 外 國 學 歷 切 結 書 : 如 附 表 一, 可 自 行 上 網 下 載 2. 外 國 學 歷 證 件 影 本 : 須 經 當 地 國 之 本 國 駐 外 單 位 驗 證 3. 成 績 單 影 本 : 須 經 當 地 國 之 本 國 駐 外 單 位 驗 證 4. 內 政 部 入 出 國 及 移 民 署 之 入 出 國 日 期 證 明 縣 市 政 府 所 屬 之 鄉 鎮 市 區 公 所 開 具 之 低 收 入 戶 證 明 文 件 ( 非 清 寒 證 明 或 中 低 收 入 戶 證 明 ) 1. 工 作 經 歷 表 : 如 附 表 二, 可 自 行 上 網 下 載 2. 工 作 經 驗 證 明 文 件 : 依 自 行 填 寫 之 工 作 經 歷 表 備 齊 各 項 工 作 經 驗 證 明 文 件 ( 須 載 明 工 作 期 間 之 起 迄 日 期 ) 7 考 生 姓 名 需 造 字 者 身 分 證 正 反 面 影 本 8 現 役 軍 人 103 年 9 月 15 日 前 退 伍 之 證 明 : 義 務 役 或 替 代 役 之 現 役 軍 人, 須 取 得 能 於 103 年 9 月 15 日 前 退 伍 之 證 明, 始 得 報 名 注 意 事 項 本 簡 章 附 表 下 載 :http://web.pu.edu.tw/~pu1470/admissions/examb2.php 1. 自 行 列 印 准 考 證 : 碩 士 班 :103 年 3 月 3 日 ( 一 ) 起 博 士 班 :103 年 5 月 20 日 ( 二 ) 起 列 印 :http://alcat.pu.edu.tw/~signup/ ( 輸 入 身 分 證 字 號 即 可 登 入 系 統 列 印 ) 2. 本 校 不 再 另 行 寄 發 准 考 證 3. 考 生 於 期 限 內 完 成 報 名 手 續 ( 含 繳 交 報 名 費 及 寄 送 資 料 ) 待 資 格 審 核 通 過 後, 方 可 上 網 列 印 准 考 證 4. 准 考 證 請 妥 善 保 存, 考 試 當 日 如 有 毀 損 或 遺 失, 應 於 考 前 30 分 鐘 至 試 務 中 心 申 請 補 印 5. 准 考 證 限 於 本 考 試 時 使 用, 本 次 考 試 結 束 後 不 再 提 供 列 印 或 申 請 補 印 5

肆 其 他 注 意 事 項 : 一 報 考 身 份 為 之 大 學 畢 業 生 ( 含 應 屆 ), 報 名 時 不 需 繳 交 學 歷 ( 力 ) 證 件, 僅 依 所 填 之 報 考 資 格 審 查, 不 另 驗 證 ; 錄 取 報 到 時, 再 依 報 名 時 所 填 之 報 考 資 格 繳 驗 相 關 學 歷 ( 力 ) 證 件 正 本 二 持 外 國 學 歷 證 件 之 本 國 籍 考 生 需 填 具 外 國 學 歷 切 結 書 並 繳 交 經 當 地 國 之 本 國 駐 外 單 位 驗 證 之 學 歷 證 件 及 成 績 單 影 本, 經 錄 取 後 另 須 繳 驗 已 加 蓋 經 我 國 駐 外 單 位 驗 證 戳 記 之 學 歷 證 件 歷 年 成 績 單 及 內 政 部 入 出 國 及 移 民 署 之 入 出 國 日 期 證 明 三 教 育 部 立 案 香 港 各 院 校 學 生 經 准 入 境, 得 憑 教 育 部 驗 印 之 畢 業 證 書 或 由 學 校 開 具 附 核 准 入 學 學 籍 文 號 之 四 下 肄 業 證 明, 經 教 育 部 駐 港 代 表 加 蓋 印 章 後 報 考 應 屆 畢 業 生 或 以 可 提 前 畢 業 資 格 報 考 者, 經 錄 取 後 應 繳 驗 正 式 學 位 證 書, 否 則 取 消 入 學 資 格 四 報 名 及 報 到 時 所 繳 驗 證 件 若 有 偽 造 假 借 冒 用 塗 改 或 不 符 合 入 學 資 格 等 情 事, 經 發 現 查 明, 即 取 消 錄 取 資 格 ; 如 入 學 後 始 被 發 現, 經 查 明 即 開 除 學 籍, 不 發 給 與 修 業 有 關 之 任 何 證 明 文 件 ; 如 畢 業 後 始 發 現 查 明 者, 除 勒 令 繳 銷 其 學 位 證 書 外, 並 公 告 取 消 其 畢 業 資 格 五 高 考 及 格 人 員 於 報 名 截 止 前 如 受 實 務 訓 練 期 滿 而 未 能 立 即 取 得 及 格 證 書 者, 得 以 考 選 部 核 發 之 臨 時 及 格 證 明 報 考 惟 如 經 錄 取, 應 於 報 到 時 繳 驗 正 式 之 及 格 證 書, 否 則 取 消 錄 取 資 格 六 現 役 軍 人 ( 義 務 役 除 外 ) 現 在 軍 事 機 關 服 務 人 員 軍 警 院 校 畢 業 生 師 範 院 校 或 教 育 院 系 之 公 費 畢 業 生 等 各 種 特 殊 身 分 人 員, 能 否 報 考 及 就 讀, 悉 由 所 屬 管 轄 機 關 規 範 考 生 請 按 所 屬 管 轄 機 關 規 定 辦 妥 手 續, 取 得 正 式 許 可 始 可 報 考 如 未 經 許 可, 錄 取 後 發 生 無 法 就 讀 問 題, 概 由 考 生 自 行 負 責, 本 校 不 予 保 留 入 學 資 格 七 以 同 等 學 力 考 入 各 學 系 後, 應 補 修 之 基 礎 學 科 與 學 分, 不 列 入 碩 博 士 班 畢 業 學 分 計 算 八 身 心 障 礙 或 行 動 困 難 不 便 上 下 樓 梯 之 考 生, 請 於 網 路 報 名 時 填 報, 以 利 安 排 試 場 伍 同 等 學 力 認 定 標 準 :( 摘 錄 教 育 部 入 學 大 學 同 等 學 力 認 定 標 準 ) 第 四 條 具 具 下 列 資 格 之 一 者, 得 以 同 等 學 力 報 考 大 學 碩 士 班 一 年 級 新 生 入 學 考 試 : 一 在 學 士 班 肄 業, 僅 未 修 滿 規 定 修 業 年 限 最 後 一 年, 因 故 退 學 或 休 學, 自 規 定 修 業 年 限 最 後 一 年 之 始 日 起 算 已 滿 二 年, 持 有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之 修 業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二 修 滿 學 士 班 規 定 修 業 年 限, 因 故 未 能 畢 業, 自 規 定 修 業 年 限 最 後 一 年 之 末 日 起 算 已 滿 一 年, 持 有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之 修 業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三 在 大 學 規 定 修 業 年 限 六 年 ( 含 實 習 ) 以 上 之 學 士 班 修 滿 四 年 課 程, 且 已 修 畢 畢 業 應 修 學 分 一 百 二 十 八 學 分 以 上 四 取 得 專 科 學 校 畢 業 證 書 後, 其 為 三 年 制 者 經 離 校 二 年 以 上 ; 二 年 制 或 五 年 制 者 經 離 校 三 年 以 上 ; 取 得 專 科 進 修 ( 補 習 ) 學 校 資 格 證 明 書 專 科 進 修 學 校 畢 業 證 6

書 或 專 科 學 校 畢 業 程 度 自 學 進 修 學 力 鑑 定 考 試 及 格 證 書 者, 比 照 二 年 制 專 科 學 校 辦 理 各 校 並 得 依 實 際 需 要, 另 增 訂 相 關 工 作 經 驗 最 低 工 作 年 資 之 規 定 五 下 列 國 家 考 試 及 格, 持 有 及 格 證 書 : ( 一 ) 公 務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或 一 等 二 等 三 等 特 種 考 試 及 格 ( 二 )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或 相 當 等 級 之 特 種 考 試 及 格 六 技 能 檢 定 合 格, 有 下 列 資 格 之 一, 持 有 證 書 及 證 明 文 件 : ( 一 ) 取 得 甲 級 技 術 士 證 或 相 當 於 甲 級 之 單 一 級 技 術 士 證 後, 從 事 相 關 工 作 經 驗 三 年 以 上 ( 二 ) 技 能 檢 定 職 類 以 乙 級 為 最 高 級 別 者, 取 得 乙 級 技 術 士 證 或 相 當 於 乙 級 之 單 一 級 技 術 士 證 後, 從 事 相 關 工 作 經 驗 五 年 以 上 第 六 條 大 學 經 教 育 部 核 可 後, 就 專 業 領 域 具 卓 越 成 就 表 現 者, 經 校 級 招 生 委 員 會 審 議 通 過, 得 准 其 以 同 等 學 力 報 考 第 二 條 至 第 四 條 所 定 新 生 入 學 考 試 註 :1. 持 國 外 或 香 港 澳 門 學 士 學 位, 符 合 大 學 辦 理 國 外 學 歷 採 認 辦 法 或 香 港 澳 門 學 歷 檢 覈 及 採 認 辦 法 規 定 者, 得 準 用 前 條 第 一 項 第 三 款 及 第 四 款 規 定 辦 理 2. 離 校 或 休 學 年 數 之 計 算 : 自 歷 年 成 績 單 修 業 證 明 書 轉 學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所 載 最 後 修 滿 學 期 之 末 日, 起 算 至 報 考 當 學 年 度 註 冊 截 止 日 為 止 3. 專 業 訓 練 及 從 事 相 關 工 作 年 數 之 計 算 : 以 專 業 訓 練 或 相 關 工 作 之 證 明 上 所 載 開 始 日 期, 起 算 至 報 考 當 學 年 度 註 冊 截 止 日 為 止 第 七 條 具 下 列 資 格 之 一 者, 得 以 同 等 學 力 報 考 大 學 博 士 班 一 年 級 新 生 入 學 考 試 : 一 碩 士 班 學 生 修 業 滿 二 年 且 修 畢 畢 業 應 修 科 目 與 學 分 ( 不 含 論 文 ), 因 故 未 能 畢 業, 經 退 學 或 休 學 一 年 以 上, 持 有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之 修 業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並 提 出 相 當 於 碩 士 論 文 水 準 之 著 作 二 逕 修 讀 博 士 學 位 學 生 修 業 期 滿, 未 通 過 博 士 學 位 候 選 人 資 格 考 核 或 博 士 學 位 考 試, 持 有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之 修 業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並 提 出 相 當 於 碩 士 論 文 水 準 之 著 作 三 修 業 年 限 六 年 以 上 之 學 系 畢 業 獲 有 學 士 學 位, 經 有 關 專 業 訓 練 二 年 以 上, 並 提 出 相 當 於 碩 士 論 文 水 準 之 著 作 四 大 學 畢 業 獲 有 學 士 學 位, 從 事 與 所 報 考 系 所 相 關 工 作 五 年 以 上, 並 提 出 相 當 於 碩 士 論 文 水 準 之 著 作 五 下 列 國 家 考 試 及 格, 持 有 及 格 證 書, 且 從 事 與 所 報 考 系 所 相 關 工 作 六 年 以 上, 並 提 出 相 當 於 碩 士 論 文 水 準 之 著 作 : ( 一 ) 公 務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或 一 等 二 等 三 等 特 種 考 試 及 格 7

( 二 )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或 相 當 等 級 之 特 種 考 試 及 格 前 項 各 款 相 當 於 碩 士 論 文 水 準 之 著 作, 由 各 大 學 自 行 認 定 ; 其 藝 術 類 或 應 用 科 技 類 相 當 於 碩 士 論 文 水 準 之 著 作, 得 以 創 作 展 演 連 同 書 面 報 告 或 以 技 術 報 告 代 替 第 一 項 第 三 款 所 定 有 關 專 業 訓 練 及 第 四 款 第 五 款 所 定 與 所 報 考 系 所 相 關 工 作, 由 學 校 自 行 認 定 陸 考 試 日 期 及 地 點 : 一 碩 士 班 暨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筆 試 與 口 試 :103 年 3 月 8 日 ( 星 期 六 ) 二 博 士 班 筆 試 及 口 試 :103 年 5 月 26 日 ( 星 期 一 ) 三 碩 士 班 暨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考 試 地 點 : 設 於 本 校, 試 場 分 佈 將 於 考 前 二 日 公 佈 於 本 校 網 頁 :http://web.pu.edu.tw/~pu1470/admissions/examb2.php, 考 前 一 日 下 午 2 時 至 4 時 開 放 查 看 試 場 考 生 參 加 考 試 時, 務 請 攜 帶 准 考 證 及 國 民 身 分 證 正 本 ( 得 以 具 有 照 片 及 身 分 證 字 號 之 身 分 證 明 代 替 ) 以 備 查 驗 若 經 發 現 身 分 與 報 考 資 料 不 符, 則 取 消 應 試 資 格, 考 生 不 得 有 任 何 異 議 柒 考 試 科 目 及 節 次 : 一 碩 士 班 筆 試 : : : :10 103 年 3 月 8 日 ( 星 期 六 ) 系 別 節 次 科 目 英 國 語 文 學 系 文 學 組 時 間 英 國 語 文 學 系 語 言 學 組 英 國 語 文 學 系 英 語 教 學 組 西 班 牙 語 文 學 系 英 文 西 班 牙 文 一 二 三 08:30 10:10 ( 閱 讀 測 驗 和 翻 譯 ) 10:40 12:20 專 業 選 考 科 目 ( 三 選 一 ) 英 國 文 學 語 言 學 概 論 英 語 教 學 概 論 口 試 註 13:40 15:20 日 本 語 文 學 系 日 文 口 試 註 - - - - - 選 考 科 目 中 國 文 學 系 中 國 文 學 史 ( 二 選 一 ) 中 國 思 想 史 - 文 字 學 聲 韻 學 訓 詁 學 8

節 次 時 間 系 別 一 二 三 科 目 社 會 工 作 與 兒 童 少 年 福 利 社 會 工 作 學 系 口 試 註 - 台 灣 文 學 系 台 灣 文 學 史 現 代 文 學 批 評 - 法 律 學 系 民 法 刑 法 - 生 態 人 文 學 系 生 態 學 專 業 英 文 口 試 註 大 眾 傳 播 學 系 傳 播 理 論 ( 含 傳 播 問 題 ) 口 試 註 - 教 育 研 究 所 教 育 理 論 與 實 務 ( 含 教 育 心 理 學 及 課 程 與 教 口 試 註 - 學 ) 財 務 與 計 算 數 學 系 微 積 分 線 性 代 數 - 應 用 化 學 系 有 機 化 學 分 析 化 學 綜 合 化 學 食 品 營 養 學 系 營 養 與 保 健 組 食 品 營 養 學 系 食 品 與 生 物 技 術 組 化 粧 品 科 學 系 營 養 學 膳 食 療 養 學 - 食 品 微 生 物 學 食 品 化 學 與 加 工 - 選 考 科 目 ( 二 選 一 ) 綜 合 化 粧 品 科 學 有 機 化 學 生 物 化 學 - 企 業 管 理 學 系 管 理 學 - - 會 計 學 系 中 級 會 計 學 成 本 及 管 理 會 計 審 計 學 觀 光 事 業 學 系 資 訊 管 理 學 系 選 考 科 目 ( 二 選 一 ) 觀 光 學 管 理 學 計 算 機 概 論 口 試 註 選 考 科 目 ( 二 選 一 ) 管 理 資 訊 系 統 英 文 資 訊 工 程 暨 資 訊 傳 播 工 程 學 計 算 機 概 論 口 試 註 - 系 聯 合 招 生 - - 註 口 試 應 報 到 時 間 及 地 點 請 於 3 月 3 日 上 網 參 閱 口 試 說 明 ( 請 自 行 至 報 名 系 統 列 印 : http://alcat.pu.edu.tw/~signup/) 9

二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考 試 時 間 表 : : : :10 103 年 3 月 8 日 ( 星 期 六 ) 系 別 科 目 中 國 文 學 系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社 會 工 作 與 兒 童 少 年 福 利 學 系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教 育 研 究 所 在 職 專 班 化 粧 品 科 學 系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口 試 註 觀 光 事 業 學 系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資 訊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註 口 試 應 報 到 時 間 及 地 點 請 於 3 月 3 日 上 網 參 閱 口 試 說 明 ( 請 自 行 至 報 名 系 統 列 印 : http://alcat.pu.edu.tw/~signup/) 三 博 士 班 筆 試 及 口 試 : : : :10 103 年 5 月 26 日 ( 星 期 一 ) 系 別 科 目 節 次 時 間 一 9:00 11:30 二 13:30 起 應 用 化 學 系 口 試 食 品 營 養 學 系 選 考 科 目 ( 二 選 一 ) 營 養 科 學 ( 含 生 物 化 學 ) 食 品 科 學 ( 含 生 物 技 術 ) 口 試 10

捌 各 學 系 招 生 名 額 及 : 一 碩 士 班 系 別 組 別 文 學 組 英 國 語 文 學 系 語 言 學 組 英 語 教 學 組 在 職 生 在 職 生 在 職 生 名 額 5 1 7( 含 甄 試 2) 1 9 含 甄 試 (5) 1 1. 英 文 2. 專 業 選 考 科 目 ( 三 選 一, 採 T 分 數 ) : (1) 英 國 文 學 (2) 語 言 學 概 論 (3) 英 語 教 學 概 論 計 算 方 式 英 文 (100)+ 專 業 選 考 科 目 T 分 數 (100) 200 分 1. 英 文 2. 專 業 選 考 科 目 一 三 組 聯 合 招 生, 專 業 科 目 採 T 分 數, 報 到 時 選 組 二 文 學 組 主 修 文 學 語 言 學 組 主 修 語 言 學 英 語 教 學 組 主 修 英 語 教 學 三 文 學 組 入 學 後 若 有 需 要, 得 依 個 別 學 歷 背 景 核 定 補 修 若 干 學 士 班 學 分 洽 詢 電 話 (04)26328001-12025 http://www.english.pu.edu.tw/ 系 別 西 班 牙 語 文 學 系 在 職 生 名 額 9 1 一 筆 試 ( 佔 70%): 西 班 牙 文 ( 閱 讀 測 驗 和 翻 譯 ) 二 口 試 ( 佔 30%) 計 算 方 式 西 班 牙 文 ( 閱 讀 測 驗 和 翻 譯 ) 0.7+ 口 試 0.3 100 分 1. 口 試 2. 筆 試 一 不 可 攜 帶 一 般 辭 典 或 電 子 辭 典 二 筆 試 及 口 試 於 3 月 8 日 ( 星 期 六 ) 同 一 天 舉 行, 先 參 加 筆 試 再 舉 行 口 試, 口 試 應 報 到 時 間 及 地 點 請 於 3 月 3 日 上 網 參 閱 口 試 說 明 ( 請 自 行 至 報 名 系 統 列 印 : http://alcat.pu.edu.tw/~signup/) 洽 詢 電 話 (04)26328001-12032 http://www.spanish.pu.edu.tw 11

系 別 日 本 語 文 學 系 名 額 7 一 筆 試 : 日 文 二 口 試 計 算 方 式 筆 試 (100%)+ 口 試 (100%) 200 分 1. 筆 試 2. 口 試 一 報 名 時 須 繳 交 日 文 研 究 計 畫 1500 字 左 右 及 歷 年 成 績 單 各 乙 份, 若 有 相 關 日 文 證 照 可 一 併 提 供 二 筆 試 及 口 試 於 3 月 8 日 ( 星 期 六 ) 同 一 天 舉 行, 先 參 加 筆 試 再 舉 行 口 試, 有 關 筆 試 及 口 試 應 報 到 時 間 及 地 點 請 於 3 月 3 日 上 網 參 閱 口 試 說 明 ( 請 自 行 至 報 名 系 統 列 印 : http://alcat.pu.edu.tw/~signup/) 洽 詢 電 話 04-26328001 分 機 12012 http://www.japanese.pu.edu.tw/main.php 系 別 中 國 文 學 系 名 額 8( 含 甄 試 4) 筆 試 : 1. 中 國 文 學 史 2. 選 考 科 目 ( 二 選 一 ) (1) 中 國 思 想 史 (2) 文 字 學 聲 韻 學 訓 詁 學 計 算 方 式 筆 試 2 科 成 績 總 和 (100 2) 200 分 1. 中 國 文 學 史 2. 選 考 科 目 入 學 後 若 有 需 要, 得 依 個 別 學 歷 背 景 核 定 補 修 若 干 學 士 班 學 分 洽 詢 電 話 (04)26328001-17011~17012 http://www.chinese.pu.edu.tw/ 12

系 別 社 會 工 作 與 兒 童 少 年 福 利 學 系 名 額 18( 含 甄 試 10) 一 筆 試 ( 佔 60%): 社 會 工 作 二 口 試 ( 佔 40%) 計 算 方 式 筆 試 0.6+ 口 試 0.4 100 分 1. 社 會 工 作 2. 口 試 一 以 同 等 學 力 或 非 本 學 系 畢 業 資 格 錄 取 者, 得 視 個 別 學 歷 背 景 核 定 補 修 若 干 學 士 班 學 分 二 研 究 計 畫 書 ( 含 未 來 研 究 方 向 及 生 涯 規 劃 ) 一 份, 以 三 千 字 為 原 則, 請 於 報 名 時 繳 交 三 筆 試 及 口 試 於 3 月 8 日 ( 星 期 六 ) 同 一 天 舉 行, 先 參 加 筆 試 再 舉 行 口 試, 口 試 應 報 到 時 間 及 地 點 請 於 3 月 3 日 上 網 參 閱 口 試 說 明 ( 請 自 行 至 報 名 系 統 列 印 : http://alcat.pu.edu.tw/~signup) 洽 詢 電 話 (04)2632-8001 轉 分 機 17024 http://www.swcw.pu.edu.tw/ 系 別 台 灣 文 學 系 名 額 6( 含 甄 試 3) 筆 試 : 1. 台 灣 文 學 史 (50%) 2. 現 代 文 學 批 評 (50%) 計 算 方 式 台 灣 文 學 史 0.5+ 現 代 文 學 批 評 0.5 100 分 1. 台 灣 文 學 史 2. 現 代 文 學 批 評 洽 詢 電 話 (04)26328001-17031~17033 http://putaiwan.pu.edu.tw/main.php 13

系 別 法 律 學 系 名 額 12( 含 甄 試 在 職 生 4) 筆 試 ( 考 試 時 備 有 法 典 ): 1. 民 法 2. 刑 法 計 算 方 式 民 法 1+ 刑 法 1 200 分 1. 民 法 2. 刑 法 限 法 律 相 關 學 系 ( 包 括 法 律 學 系 財 經 法 律 學 系 財 稅 法 律 學 系 政 治 法 律 學 系 財 金 法 律 學 系 ) 畢 業 或 法 律 相 關 學 系 雙 主 修 畢 業 者 始 得 報 考 洽 詢 電 話 04-26328001-17041 http://www.law.pu.edu.tw/main.php 系 別 生 態 人 文 學 系 在 職 生 名 額 4( 含 甄 試 3) 4( 含 甄 試 2) 一 筆 試 ( 佔 70%) 1. 生 態 學 (40%) 2. 專 業 英 文 (30%) 二 書 面 審 查 及 口 試 ( 佔 30%) 書 面 審 查 資 料 包 含 : 1. 研 究 規 劃 : 含 未 來 研 究 方 向 及 生 涯 規 劃 2. 專 業 表 現 : 含 大 學 歷 年 成 績 單 正 本 工 作 經 驗 年 資 專 業 工 作 成 就 職 業 證 照 或 專 業 資 格 證 書 獲 獎 記 錄 推 薦 函 二 封 ( 請 使 用 本 簡 章 附 表 四, 或 上 網 :http://web.pu.edu.tw/~pu1470/admissions/examb2.php 下 載 使 用 ) 等 足 資 證 明 之 文 件 資 料 計 算 方 式 生 態 學 0.4+ 專 業 英 文 0.3+ 書 面 審 查 及 口 試 0.3 100 分 1. 生 態 學 2. 書 面 審 查 及 口 試 3. 專 業 英 文 一 所 有 考 生 均 須 參 加 口 試 者 及 報 名 時 同 時 繳 交 書 面 審 查 相 關 資 料 二 筆 試 及 口 試 於 3 月 8 日 ( 星 期 六 ) 同 一 天 舉 行, 先 參 加 筆 試 再 舉 行 口 試, 口 試 應 報 到 時 間 及 地 點 請 於 3 月 3 日 上 網 參 閱 口 試 說 明 ( 請 自 行 至 報 名 系 統 列 印 : http://alcat.pu.edu.tw/~signup/) 三 試 內 容 包 含 語 言 表 達 能 力 思 考 的 清 晰 性 與 完 整 性 生 態 知 識 的 豐 富 度 整 體 表 現 四 學 後 若 有 需 要, 得 依 個 別 學 歷 背 景 核 定 補 修 若 干 學 士 班 學 分 洽 詢 電 話 (04)26328001-17052 http://www.eco.pu.edu.tw/ 14

系 別 大 眾 傳 播 學 系 名 額 8( 含 甄 試 2) 一 筆 試 ( 佔 50%): 傳 播 理 論 ( 含 傳 播 問 題 ) 二 口 試 ( 佔 50%) 計 算 方 式 筆 試 0.5 + 口 試 0.5 100 分 1. 口 試 2. 筆 試 一 筆 試 及 口 試 於 3 月 8 日 ( 星 期 六 ) 同 一 天 舉 行, 先 參 加 筆 試 再 舉 行 口 試, 口 試 應 報 到 時 間 及 地 點 請 於 3 月 3 日 上 網 參 閱 口 試 說 明 ( 請 自 行 至 報 名 系 統 列 印 : http://alcat.pu.edu.tw/~signup/) 二 考 生 均 須 參 加 口 試, 並 於 報 名 時 繳 交 研 究 計 畫 一 式 三 份, 內 容 須 包 括 : 1. 個 人 資 料 表 ( 請 依 照 本 系 格 式 填 寫, 表 格 下 載 : http://www.masscom.pu.edu.tw/main.htm?pid=13 ) 2. 研 究 計 畫 (1500 字 以 內, 含 未 來 研 讀 計 畫 與 想 法 ) 洽 詢 電 話 (04) 26328001 分 機 17081-17084 http://www.masscom.pu.edu.tw/ 系 別 教 育 研 究 所 名 額 15( 含 甄 試 8) 一 筆 試 ( 佔 40%): 教 育 理 論 與 實 務 ( 含 教 育 心 理 學 及 課 程 與 教 學 ), 筆 試 成 績 零 分 者 不 予 錄 取 二 口 試 ( 佔 60%): 口 試 成 績 未 達 七 十 分 者 不 予 錄 取 計 算 方 式 教 育 理 論 與 實 務 0.4+ 口 試 0.6 100 分 1. 教 育 理 論 與 實 務 2. 口 試 洽 詢 電 話 04-26333588 一 筆 試 及 口 試 於 3 月 8 日 ( 星 期 日 ) 同 一 天 舉 行, 先 參 加 筆 試 再 舉 行 口 試, 口 試 應 報 到 時 間 及 地 點 請 於 3 月 3 日 上 網 參 閱 口 試 說 明 ( 請 自 行 至 報 名 系 統 列 印 : http://alcat.pu.edu.tw/~signup/) 二 建 議 閱 讀 書 單 請 於 教 研 所 查 閱 :http://www.gied.pu.edu.tw/main.php 三 所 有 考 生 均 須 參 加 口 試, 並 於 報 名 時 繳 交 進 修 計 畫 書 一 式 三 份 以 三 千 字 為 原 則 進 修 計 畫 書 內 容 主 要 分 成 三 部 份 : 1. 個 人 資 料 表 ( 可 參 考 附 表 三, 表 格 下 載 : http://web.pu.edu.tw/~pu1470/admissions/examb2.php) 2. 自 傳 3. 未 來 研 究 方 向 http://www.gied.pu.edu.tw/main.php 15

系 別 財 務 與 計 算 數 學 系 在 職 生 名 額 8( 含 甄 試 5) 2 筆 試 : 1. 微 積 分 ( 加 重 計 分 100%) 2. 線 性 代 數 計 算 方 式 微 積 分 2+ 線 性 代 數 300 分 1. 微 積 分 2. 線 性 代 數 以 同 等 學 力 或 非 本 學 系 畢 業 資 格 錄 取 者, 入 學 後 若 有 需 要, 得 視 個 別 學 歷 背 景 核 定 補 修 若 干 學 士 班 學 分 洽 詢 電 話 (04)26328001-15011~15013 http://www.fmath.pu.edu.tw 系 別 應 用 化 學 系 碩 士 班 在 職 生 名 額 19( 含 甄 試 11) 2 筆 試 : 1. 有 機 化 學 2. 分 析 化 學 3. 綜 合 化 學 計 算 方 式 筆 試 3 科 成 績 總 和 (100 3) 300 分 1. 有 機 化 學 2. 分 析 化 學 3. 綜 合 化 學 一 綜 合 化 學 內 含 : 普 通 化 學 50%, 無 機 化 學 25%, 物 理 化 學 25% 二 應 考 筆 試 時 可 使 用 無 翻 譯 功 能 之 計 算 機 三 入 學 後 若 有 需 要, 得 視 個 人 學 歷 背 景, 由 指 導 教 授 決 定 補 修 若 干 學 士 班 學 分 洽 詢 電 話 (04)26328001-15022 http://www.chem.pu.edu.tw/ 16

系 別 組 別 營 養 與 保 健 組 食 品 營 養 學 系 食 品 與 生 物 技 術 組 在 職 生 在 職 生 名 額 11( 含 甄 試 5) 4 11( 含 甄 試 7) 4 筆 試 : 1. 營 養 學 2. 膳 食 療 養 學 計 算 方 式 筆 試 2 科 成 績 總 和 (100 2) 200 分 1. 膳 食 療 養 學 2. 營 養 學 筆 試 : 1. 食 品 微 生 物 學 2. 食 品 化 學 與 加 工 1. 食 品 化 學 與 加 工 2. 食 品 微 生 物 學 一 入 學 後 若 有 需 要, 得 視 個 人 學 歷 背 景, 由 指 導 教 授 決 定 補 修 若 干 學 士 班 學 分 二 在 職 生 修 業 年 限 至 少 三 年, 欲 提 前 畢 業 者, 須 經 系 務 會 議 同 意 洽 詢 電 話 (04)2632-8001 轉 分 機 15030~15034 http://www.fn.pu.edu.tw/ 系 別 化 粧 品 科 學 系 名 額 11( 含 甄 試 7) 筆 試 : 1. 選 考 科 目 ( 佔 40%): 有 機 化 學 生 物 化 學 ( 二 選 一 ) 2. 綜 合 化 粧 品 科 學 ( 佔 60%) 計 算 方 式 選 考 科 目 0.4+ 綜 合 化 粧 品 科 學 0.6 100 分 1. 綜 合 化 粧 品 科 學 2. 選 考 科 目 一 應 考 者 可 使 用 計 算 機, 但 不 可 使 用 電 子 辭 典 二 入 學 後 若 有 需 要, 得 視 個 人 學 歷 背 景, 由 指 導 教 授 決 定 補 修 若 干 學 士 班 學 分 洽 詢 電 話 (04)2632-8001 轉 分 機 15045 http://www.cosm.pu.edu.tw/ 17

系 別 企 業 管 理 學 系 名 額 22( 含 甄 試 8) 筆 試 : 管 理 學 計 算 方 式 管 理 學 (100%) 100 分 管 理 學 1 第 一 大 題 2 第 二 大 題 3 第 三 大 題 入 學 後 若 有 需 要, 得 視 個 別 學 歷 背 景 核 定 補 修 若 干 學 士 班 學 分 洽 詢 電 話 (04)26328001-13032 http://www.ba.pu.edu.tw/ 系 別 國 際 企 業 學 系 名 額 14( 含 甄 試 7) 計 算 方 式 一 口 試 : 依 其 專 業 素 養 思 考 邏 輯 及 發 展 潛 力, 進 行 評 分 二 審 查 : 資 料 裝 訂 成 冊, 繳 交 一 份 1. 歷 年 成 績 單 ( 需 附 排 名 證 明, 轉 學 生 請 附 原 學 校 歷 年 成 績 單 ) 2. 自 傳 讀 書 與 研 究 計 畫 3. 其 他 有 助 於 審 查 之 資 料 : (1) 畢 業 ( 或 學 術 ) 論 文 發 表 著 作 及 文 章 專 題 報 告 國 科 會 大 專 生 研 究 計 畫 及 其 他 參 與 研 究 經 驗 (2) 服 務 或 工 作 經 歷 證 明 專 業 證 照 獲 獎 證 明 相 關 考 試 及 格 證 明 語 文 能 力 檢 定 相 關 證 明 及 其 他 相 關 訓 練 及 表 現 之 證 明 等 一 口 試 :60% 二 審 查 :40% 100 分 1. 口 試 成 績 2. 審 查 成 績 一 考 生 參 加 口 試 時, 務 請 攜 帶 准 考 證 及 國 民 身 分 證 正 本 ( 得 以 具 有 照 片 及 身 分 證 字 號 之 身 分 證 明 代 替 ) 以 備 查 驗 若 經 發 現 身 分 與 報 考 資 料 不 符, 則 取 消 應 試 資 格, 考 生 不 得 有 任 何 異 議 二 入 學 後 若 有 需 要, 得 視 個 別 學 歷 背 景 核 定 補 修 若 干 學 士 班 學 分 三 口 試 於 3 月 8 日 ( 星 期 六 ) 舉 行, 口 試 應 報 到 時 間 及 地 點 請 於 3 月 3 日 上 網 參 閱 口 試 說 明 ( 請 自 行 至 報 名 系 統 列 印 : http://alcat.pu.edu.tw/~signup/) 洽 詢 電 話 (04)2632-8001 轉 分 機 13011 http://www.ib.pu.edu.tw/ 18

系 別 會 計 學 系 名 額 22( 含 甄 試 9) 計 算 方 式 筆 試 : 1. 中 級 會 計 學 2. 成 本 及 管 理 會 計 3. 審 計 學 筆 試 3 科 成 績 總 和 (100x3) 300 分 1. 中 級 會 計 學 2. 成 本 及 管 理 會 計 3. 審 計 學 一 筆 試 時, 可 使 用 無 翻 譯 功 能 之 計 算 機 二 入 學 後 若 有 需 要, 得 視 個 別 學 歷 背 景 核 定 補 修 若 干 學 士 班 學 分 洽 詢 電 話 04-26328001-13021~13026 http://www.acc.pu.edu.tw 系 別 觀 光 事 業 學 系 名 額 20( 含 甄 試 10) 一 筆 試 ( 佔 50%): 觀 光 學 管 理 學 ( 二 選 一 ) 二 口 試 ( 佔 50%) 個 人 資 料 表 ( 如 附 表 三 -1 可 自 行 上 網 下 載 表 格, : http://web.pu.edu.tw/~pu1470/admissions/examb2.php) 計 算 方 式 筆 試 選 考 科 目 T 分 數 x 0.5+ 口 試 x 0.5 100 分 1. 筆 試 2. 口 試 一 選 考 科 目 成 績 之 計 算 以 T 分 數 為 標 準 二 入 學 後 若 有 需 要 得 依 個 別 學 歷 背 景 核 定 補 修 若 干 學 士 班 學 分 三 大 學 ( 專 科 亦 可 ) 歷 年 成 績 單 正 本 及 個 人 資 料 表 ( 如 附 表 三 -1 可 自 行 上 網 下 載 表 格, http://web.pu.edu.tw/~pu1470/admissions/examb2.php) 各 一 份, 請 於 報 名 時 繳 交 四 筆 試 及 口 試 於 3 月 8 日 ( 星 期 六 ) 同 一 天 舉 行, 先 參 加 筆 試 再 舉 行 口 試, 口 試 應 報 到 時 間 及 地 點 請 於 3 月 3 日 上 網 參 閱 口 試 說 明 ( 請 自 行 至 報 名 系 統 列 印 : http://alcat.pu.edu.tw/~signup) 洽 詢 電 話 (04)2632-8001 轉 分 機 13052 http://www.tour.pu.edu.tw/ 19

系 別 財 務 金 融 學 系 名 額 14( 含 甄 試 8) 一 書 面 審 查 以 下 資 料 各 一 式 二 份 1. 歷 年 成 績 單 ( 需 附 排 名 證 明, 轉 學 生 請 附 原 學 校 歷 年 成 績 單 ) 2. 讀 書 計 畫 3. 其 他 特 殊 表 現 ( 如 研 究 計 畫 專 業 證 照 外 語 能 力 證 明 相 關 考 試 及 格 證 明 其 他 相 關 訓 練 及 表 現 之 證 明 ) 二 口 試 以 中 文 方 式 進 行 ; 依 口 語 表 達 能 力 專 業 知 識 思 考 邏 輯 發 展 潛 力, 進 行 評 分 計 算 方 式 書 面 審 查 x0.4+ 口 試 x 0.6 100 分 1. 口 試 2. 書 面 審 查 一 所 有 考 生 均 須 參 加 口 試 及 提 供 書 面 審 查 資 料 二 考 生 參 加 口 試 時, 務 請 攜 帶 准 考 證 及 國 民 身 分 證 正 本 ( 得 以 具 有 照 片 及 身 分 證 字 號 之 身 分 證 明 代 替 ) 以 備 查 驗 若 經 發 現 身 分 與 報 考 資 料 不 符, 則 取 消 應 試 資 格, 考 生 不 得 有 任 何 異 議 三 入 學 後 若 有 需 要, 得 視 個 別 學 歷 背 景 核 定 補 修 若 干 學 士 班 學 分 四 口 試 於 3 月 8 日 ( 星 期 六 ) 舉 行, 口 試 應 報 到 時 間 及 地 點 請 於 3 月 3 日 上 網 參 閱 口 試 說 明 ( 請 自 行 至 報 名 系 統 列 印 : http://alcat.pu.edu.tw/~signup/) 洽 詢 電 話 (04)2632-8001 轉 分 機 13062 http://www.fin.pu.edu.tw/ 系 別 資 訊 管 理 學 系 名 額 16( 含 甄 試 9) 筆 試 : 1. 計 算 機 概 論 2. 選 考 科 目 ( 二 選 一 ) (1) 管 理 資 訊 系 統 (2) 英 文 計 算 方 式 計 算 機 概 論 (100%)+ 選 考 科 目 (100%) 200 1. 計 算 機 概 論 2. 選 考 科 目 洽 詢 電 話 (04)26328001-18012 http://www.csim.pu.edu.tw/ 20

系 別 資 訊 工 程 暨 資 訊 傳 播 工 程 學 系 聯 合 招 生 組 別 資 訊 工 程 學 系 資 訊 傳 播 工 程 學 系 名 額 12( 含 甄 試 7) 9( 含 甄 試 6) 1. 筆 試 (50%): 計 算 機 概 論 2. 口 試 (50%) 依 其 發 展 潛 力 思 考 邏 輯 及 研 究 計 畫, 進 行 約 8-10 分 鐘 口 試, 並 由 口 試 委 員 發 問 後 評 定 成 績 計 算 方 式 筆 試 0.5+ 口 試 0.5 100 分 1. 筆 試 2. 口 試 一 計 算 機 概 論 為 共 同 考 科 二 筆 試 及 口 試 於 3 月 8 日 ( 星 期 六 ) 同 一 天 舉 行, 先 參 加 筆 試 再 舉 行 口 試, 口 試 應 報 到 時 間 及 地 點 請 於 3 月 3 日 上 網 參 閱 口 試 說 明 ( 請 自 行 至 報 名 系 統 列 印 :http://alcat.pu.edu.tw/~signup) 三 錄 取 生 於 正 備 取 報 到 遞 補 時, 依 成 績 高 低 選 擇 學 系 就 讀 四 入 學 後 若 有 需 要, 得 視 個 別 學 歷 背 景 核 定 補 修 若 干 學 士 班 學 分 五 入 學 後 先 修 課 程 : 資 訊 工 程 學 系 : 必 須 修 習 通 過 以 下 任 兩 門 課 程 : 作 業 系 統 (3) 計 算 機 組 織 學 (3) 演 算 法 概 論 (3) 計 算 機 網 路 (3) 資 訊 傳 播 工 程 學 系 : 必 須 修 習 通 過 以 下 兩 門 課 程 : 數 位 媒 體 設 計 (3) 多 媒 體 程 式 設 計 (3) 洽 詢 電 話 (04)2632-8001 轉 分 機 18022 (04)2632-8001 轉 分 機 18032 http://www.csie.pu.edu.tw/ http://www.csce.pu.edu.tw/ 21

二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 不 含 管 理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 系 別 中 國 文 學 系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在 職 生 名 額 7 一 國 內 大 學 或 獨 立 學 院 畢 業, 或 軍 警 學 校 獲 有 學 士 學 位 者 二 符 合 教 育 部 採 認 規 定 之 國 外 大 學 或 獨 立 學 院 畢 業, 獲 有 學 士 學 位 者 三 具 有 同 等 學 力 規 定 之 資 格, 符 合 報 考 大 學 同 等 學 力 認 定 標 準 有 關 碩 士 班 報 考 規 定 者 ( 請 參 閱 簡 章 第 6 頁 ) 報 考 資 格 四 除 須 具 前 列 任 一 款 應 考 資 格 外, 並 須 累 計 工 作 經 驗 一 年 以 上 詳 第 30 頁 錄 取 原 則 一, 工 作 年 資 計 算 至 民 國 103 年 8 月 31 日 止 ( 不 限 定 在 同 一 機 關 服 務, 且 不 要 求 現 仍 在 職 ) 但 考 生 服 義 務 役 或 替 代 役 不 得 抵 充 一 書 面 審 查 ( 佔 50%): 1. 自 傳 50% 2. 研 究 計 畫 50% 二 口 試 ( 佔 50%) 計 算 方 式 審 查 0.5+ 口 試 0.5 100 分 1. 口 試 2. 書 面 審 查 一 修 業 年 限 : 二 至 六 年 二 開 課 時 段 : 週 一 ~ 週 五 13:10-21:40 三 書 面 審 查 相 關 資 料 三 份, 請 於 報 名 時 繳 交 四 口 試 於 3 月 8 日 ( 星 期 六 ) 舉 行, 口 試 應 報 到 時 間 及 地 點 請 於 3 月 3 日 上 網 參 閱 口 試 說 明 ( 請 自 行 至 報 名 系 統 列 印 : http://alcat.pu.edu.tw/~signup) 洽 詢 電 話 (04)26328001-17011~17012 http://www.chinese.pu.edu.tw/ 22

系 別 社 會 工 作 與 兒 童 少 年 福 利 學 系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在 職 生 名 額 13 一 國 內 大 學 或 獨 立 學 院 畢 業, 或 軍 警 學 校 獲 有 學 士 學 位 者 二 符 合 教 育 部 採 認 規 定 之 國 外 大 學 或 獨 立 學 院 畢 業, 獲 有 學 士 學 位 者 三 具 有 同 等 學 力 規 定 之 資 格, 符 合 報 考 大 學 同 等 學 力 認 定 標 準 有 關 碩 士 班 報 考 資 格 報 考 規 定 者 ( 請 參 閱 簡 章 第 6 頁 ) 四 除 須 具 前 列 任 一 款 應 考 資 格 外, 並 須 累 計 工 作 經 驗 一 年 以 上 詳 第 30 頁 錄 取 原 則 一, 工 作 年 資 計 算 至 民 國 103 年 8 月 31 日 止 ( 不 限 定 在 同 一 機 關 服 務, 且 不 要 求 現 仍 在 職 ) 但 考 生 服 義 務 役 或 替 代 役 不 得 抵 充 一 口 試 ( 佔 60%) 二 書 面 審 查 ( 佔 40%) 研 究 計 畫 書 ( 含 未 來 研 究 方 向 及 生 涯 規 劃 ) 一 份, 以 三 千 字 為 原 則 自 傳 個 人 著 作 工 作 經 歷 等 相 關 資 料 歷 年 成 績 單 正 本 等 計 算 方 式 口 試 0.6+ 書 面 審 查 0.4 100 分 1. 口 試 2. 書 面 審 查 一 修 業 年 限 : 二 至 六 年 二 畢 業 學 分 :38 學 分 ( 含 畢 業 論 文 6 學 分 ) 三 開 課 時 段 : 1. 週 一 ~ 四 18:05-21:40 2. 週 五 13:10-21:40 或 週 六 四 書 面 審 查 相 關 資 料 一 份, 請 於 報 名 時 繳 交 五 入 學 後 若 有 需 要, 得 視 個 別 學 歷 背 景 核 定 補 修 若 干 學 士 班 學 分 六 口 試 於 3 月 8 日 ( 星 期 六 ) 舉 行, 口 試 應 報 到 時 間 及 地 點 請 於 3 月 3 日 上 網 參 閱 口 試 說 明 ( 請 自 行 至 報 名 系 統 列 印 : http://alcat.pu.edu.tw/~signup) 洽 詢 電 話 (04)2632-8001 轉 分 機 17024 http://www.swcw.pu.edu.tw/ 23

系 別 教 育 研 究 所 在 職 專 班 在 職 生 名 額 15 一 國 內 大 學 或 獨 立 學 院 畢 業, 或 軍 警 學 校 獲 有 學 士 學 位 者 二 符 合 教 育 部 採 認 規 定 之 國 外 大 學 或 獨 立 學 院 畢 業, 獲 有 學 士 學 位 者 三 具 有 同 等 學 力 規 定 之 資 格, 符 合 報 考 大 學 同 等 學 力 認 定 標 準 有 關 碩 士 班 報 考 資 格 報 考 規 定 者 ( 請 參 閱 簡 章 第 6 頁 ) 四 除 須 具 前 列 任 一 款 應 考 資 格 外, 並 須 累 計 工 作 經 驗 一 年 以 上 詳 第 30 頁 錄 取 原 則 一, 工 作 年 資 計 算 至 民 國 103 年 8 月 31 日 止 ( 不 限 定 在 同 一 機 關 服 務, 且 不 要 求 現 仍 在 職 ) 但 考 生 服 義 務 役 或 替 代 役 不 得 抵 充 一 書 面 審 查 ( 佔 40%): 1. 個 人 資 料 表 :( 如 附 表 三 - 可 自 行 上 網 下 載 表 格, : http://web.pu.edu.tw/~pu1470/admissions/examb2.php) 2. 最 高 學 歷 歷 年 成 績 單 3. 自 傳 學 經 歷 資 料 ( 含 職 業 證 照 專 業 資 格 證 書 獲 獎 紀 錄 等 足 資 證 明 之 文 件 影 本 ) 4. 進 修 計 畫 主 要 內 容 為 : A. 未 來 研 究 方 向 B. 讀 書 計 畫 5 專 業 表 現 ( 如 專 題 報 告 學 術 論 文 期 刊 發 表 個 案 研 討... 等 ) * 書 面 審 查 資 料 總 共 不 得 超 過 50 頁 ( 含 ), 若 有 提 供 光 碟 資 料 佐 證 者, 以 一 片 光 碟 為 限 二 口 試 ( 佔 60%) 計 算 方 式 書 面 審 查 0.4+ 口 試 0.6 100 分 1. 口 試 2. 書 面 審 查 一 修 業 年 限 : 二 至 六 年 欲 提 前 畢 業 者, 須 提 出 申 請, 先 經 指 導 教 授 同 意 後, 再 經 教 育 研 究 所 所 務 會 議 通 過 方 可 提 前 畢 業 二 開 課 時 段 : 原 則 上 為 週 一 至 五 18:05-21:40 三 書 面 審 查 相 關 資 料 三 份, 請 於 報 名 時 繳 交 四 所 有 考 生 均 須 參 加 口 試, 口 試 於 3 月 8( 六 ) 舉 行, 應 報 到 時 間 及 地 點 請 於 3 月 3 日 上 網 參 閱 口 試 說 明 ( 請 自 行 至 報 名 系 統 列 印 :http://alcat.pu.edu.tw/~signup) 洽 詢 電 話 04-26333588 http://www.gied.pu.edu.tw/main.php 24

系 別 化 粧 品 科 學 系 在 職 專 班 在 職 生 名 額 7 報 考 資 格 一 國 內 大 學 或 獨 立 學 院 畢 業, 或 軍 警 學 校 獲 有 學 士 學 位 者 二 符 合 教 育 部 採 認 規 定 之 國 外 大 學 或 獨 立 學 院 畢 業, 獲 有 學 士 學 位 者 三 具 有 同 等 學 力 規 定 之 資 格, 符 合 報 考 大 學 同 等 學 力 認 定 標 準 有 關 碩 士 班 報 考 規 定 者 ( 請 參 閱 簡 章 第 6 頁 ) 四 除 須 具 前 列 任 一 款 應 考 資 格 外, 並 須 累 計 工 作 經 驗 一 年 以 上 詳 第 30 頁 錄 取 原 則 一, 工 作 年 資 計 算 至 民 國 103 年 8 月 31 日 止 ( 不 限 定 在 同 一 機 關 服 務, 且 不 要 求 現 仍 在 職 ) 但 考 生 服 義 務 役 或 替 代 役 不 得 抵 充 一 書 面 審 查 ( 佔 30%) 1. 個 人 資 料 表 ( 如 附 表 三 - 可 自 行 上 網 下 載 表 格, http://web.pu.edu.tw/~pu1470/admissions/examb2.php) 2. 研 究 計 畫 : 含 未 來 研 究 方 向 及 生 涯 規 劃 3. 專 業 表 現 : 含 大 學 ( 專 科 亦 可 ) 歷 年 成 績 單 正 本 工 作 經 驗 年 資 專 業 工 作 成 就 職 業 證 照 或 專 業 資 格 證 書 獲 獎 紀 錄 等 足 資 證 明 之 文 件 資 料 二 口 試 ( 佔 70%) 計 算 方 式 審 查 0.3+ 口 試 0.7 100 分 1. 口 試 2. 書 面 審 查 一 修 業 年 限 : 二 至 六 年 二 上 課 時 間 : 原 則 上 以 週 六 週 日 為 主 三 書 面 審 查 相 關 資 料 及 工 作 經 歷 表 個 人 資 料 表 ( 如 附 表 二 三 - 可 自 行 上 網 下 載 表 格, http://web.pu.edu.tw/~pu1470/admissions/examb2.php) 各 一 份, 請 於 報 名 時 繳 交 四 口 試 於 3 月 8 日 ( 六 ) 舉 行, 應 報 到 時 間 及 地 點 請 於 3 月 3 日 上 網 參 閱 口 試 說 明 ( 請 自 行 至 報 名 系 統 列 印 : http://alcat.pu.edu.tw/~signup) 洽 詢 電 話 (04)2632-8001 轉 分 機 15045 http://www.cosm.pu.edu.tw/ 25

系 別 觀 光 事 業 學 系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在 職 生 名 額 20 報 考 資 格 一 國 內 大 學 或 獨 立 學 院 畢 業, 或 軍 警 學 校 獲 有 學 士 學 位 者 二 符 合 教 育 部 採 認 規 定 之 國 外 大 學 或 獨 立 學 院 畢 業, 獲 有 學 士 學 位 者 三 具 有 同 等 學 力 規 定 之 資 格, 符 合 報 考 大 學 同 等 學 力 認 定 標 準 有 關 碩 士 班 報 考 規 定 者 ( 請 參 閱 簡 章 第 6 頁 ) 四 除 須 具 前 列 任 一 款 應 考 資 格 外, 並 須 累 計 工 作 經 驗 二 年 以 上 詳 第 30 頁 錄 取 原 則 一, 工 作 年 資 計 算 至 民 國 103 年 8 月 31 日 止 ( 不 限 定 在 同 一 機 關 服 務, 且 不 要 求 現 仍 在 職 ) 但 考 生 服 義 務 役 或 替 代 役 不 得 抵 充 一 書 面 審 查 ( 佔 40%) 1. 個 人 資 料 表 ( 如 附 表 三 - 可 自 行 上 網 下 載 表 格, http://web.pu.edu.tw/~pu1470/admissions/examb2.php) 2. 研 究 計 畫 : 含 未 來 研 究 方 向 及 生 涯 規 劃 3. 專 業 表 現 : 含 大 學 ( 專 科 亦 可 ) 歷 年 成 績 單 正 本 工 作 經 驗 年 資 專 業 工 作 成 就 職 業 證 照 或 專 業 資 格 證 書 獲 獎 紀 錄 等 足 資 證 明 之 文 件 資 料 二 口 試 ( 佔 60%) 計 算 方 式 審 查 0.4+ 口 試 0.6 100 分 1. 口 試 2. 書 面 審 查 一 修 業 年 限 : 二 至 六 年 二 上 課 時 間 : 原 則 上 為 週 一 至 五 18:05-21:40 及 週 三 13:10-21:40, 必 修 課 安 排 於 週 三 下 午 16:00-21:40 21:40 三 書 面 審 查 相 關 資 料 及 工 作 經 歷 表 個 人 資 料 表 ( 如 附 表 二 三 - 可 自 行 上 網 下 載 表 格, http://web.pu.edu.tw/~pu1470/admissions/examb2.php) 各 一 份, 請 於 報 名 時 繳 交 四 口 試 於 3 月 8 日 ( 星 期 六 ) 舉 行, 應 報 到 時 間 及 地 點 請 於 3 月 3 日 上 網 參 閱 口 試 說 明 ( 請 自 行 至 報 名 系 統 列 印 : http://alcat.pu.edu.tw/~signup) 洽 詢 電 話 (04)2632-8001 轉 分 機 13052 http://www.tour.pu.edu.tw/ 26

系 別 資 訊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在 職 生 名 額 10 報 考 資 格 一 國 內 大 學 或 獨 立 學 院 畢 業, 或 軍 警 學 校 獲 有 學 士 學 位 者 二 符 合 教 育 部 採 認 規 定 之 國 外 大 學 或 獨 立 學 院 畢 業, 獲 有 學 士 學 位 者 三 具 有 同 等 學 力 規 定 之 資 格, 符 合 報 考 大 學 同 等 學 力 認 定 標 準 有 關 碩 士 班 報 考 規 定 者 ( 請 參 閱 簡 章 第 6 頁 ) 四 除 須 具 前 列 任 一 款 應 考 資 格 外, 並 須 累 計 工 作 經 驗 一 年 以 上 詳 第 30 頁 錄 取 原 則 一, 工 作 年 資 計 算 至 民 國 103 年 8 月 31 日 止 ( 不 限 定 在 同 一 機 關 服 務, 且 不 要 求 現 仍 在 職 ) 但 考 生 服 義 務 役 或 替 代 役 不 得 抵 充 一 書 面 審 查 ( 佔 50%) 1. 個 人 資 料 表 ( 如 附 表 三 - 可 自 行 上 網 下 載 表 格, http://web.pu.edu.tw/~pu1470/admissions/examb2.php) 2. 研 究 計 畫 自 傳 個 人 著 作 工 作 經 驗 等 相 關 資 料 歷 年 成 績 單 正 本 及 現 職 主 管 推 薦 書 等 二 口 試 ( 佔 50%) 計 算 方 式 書 面 審 查 0.5+ 口 試 0.5 100 分 1. 口 試 2. 書 面 審 查 一 修 業 年 限 : 二 至 六 年, 欲 提 前 畢 業 者, 須 經 資 訊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委 員 會 議 通 過 二 開 課 時 段 : 週 一 - 五 18:05-21:40 三 書 面 審 查 相 關 資 料 : 工 作 經 歷 表 個 人 資 料 表 ( 如 附 表 二 三 - 可 上 網 下 載 表 格,http://web.pu.edu.tw/~pu1470/admissions/examb2.php) 研 究 與 讀 書 計 畫 書 現 職 主 管 推 薦 書 及 其 他 有 助 於 審 查 之 資 料 影 本 一 份, 請 於 報 名 時 繳 交 四 口 試 於 3 月 8( 六 ) 舉 行, 口 試 應 報 到 時 間 及 地 點 請 於 3 月 3 日 上 網 參 閱 口 試 說 明 ( 請 自 行 至 報 名 系 統 列 印 : http://alcat.pu.edu.tw/~signup/index.html) 洽 詢 電 話 (04)26328001-18043 http://ccimaster.cs.pu.edu.tw/ 27

三 博 士 班 系 別 應 用 化 學 系 博 士 班 組 別 化 學 組 化 粧 品 科 學 組 化 學 生 物 與 資 訊 組 名 額 1 1 2 1 1 : 凡 於 國 內 經 教 育 部 立 案 之 大 學 或 獨 立 學 院 碩 士 班 畢 業 ( 含 應 屆 畢 業 生 ) 或 符 合 教 育 部 採 認 規 定 之 國 外 大 學 或 獨 立 學 院 碩 士 班 畢 業 ( 含 應 屆 畢 業 生 ), 取 得 碩 士 學 位, 或 具 有 同 等 學 力 資 格 者 報 考 資 格 在 職 生 : 一 具 備 至 少 一 年 工 作 經 驗 且 仍 在 職 者 二 前 述 工 作 年 資, 係 指 自 工 作 證 明 書 所 載 日 期 起 算 至 103 年 8 月 31 日 一 口 試 ( 佔 50%) 二 審 查 ( 佔 50%): 1. 論 文 審 查 : 碩 士 畢 業 論 文 或 相 當 碩 士 論 文 之 國 內 外 學 術 性 著 作 2. 專 業 成 績 審 查 : 大 學 ( 或 專 科 ) 及 碩 士 班 成 績 單 3. 自 傳 及 研 究 計 畫 審 查 : 合 計 最 多 A4 紙 10 頁 為 原 則 4. 推 薦 函 審 查 : 二 封 ( 其 中 一 封 由 原 修 讀 學 士 或 碩 士 之 系 所 教 授 推 薦 ) ( 如 附 表 四 - 可 上 網 下 載 表 格, http://web.pu.edu.tw/~pu1470/admissions/examb2.php) 計 算 方 式 口 試 成 績 0.5+ 審 查 成 績 0.5 100 分 一 口 試 成 績 二 審 查 成 績 一 若 口 試 成 績 或 審 查 成 績 低 於 七 十 分, 則 不 予 錄 取 二 入 學 後 若 有 需 要, 得 視 個 人 學 歷 背 景, 由 指 導 教 授 決 定 補 修 若 干 學 士 班 碩 士 班 學 分 三 逕 讀 生 若 有 缺 額, 將 併 入 本 次 招 生 補 足 洽 詢 電 話 (04)26328001-15022 http://www.chem.pu.edu.tw/ 28

系 別 食 品 營 養 學 系 博 士 班 在 職 生 名 額 2 2 報 考 資 格 : 凡 於 國 內 經 教 育 部 立 案 之 大 學 或 獨 立 學 院 碩 士 班 畢 業 ( 含 應 屆 畢 業 生 ) 或 符 合 教 育 部 採 認 規 定 之 國 外 大 學 或 獨 立 學 院 碩 士 班 畢 業 ( 含 應 屆 畢 業 生 ), 取 得 碩 士 學 位, 或 具 有 同 等 學 力 資 格 者 在 職 生 : 一 具 備 至 少 一 年 工 作 經 驗 且 仍 在 職 者 二 前 述 工 作 年 資, 係 指 自 工 作 證 明 書 所 載 日 期 起 算 至 103 年 8 月 31 日 一 筆 試 ( 佔 30%): 選 考 科 目 二 選 一 : 營 養 科 學 ( 含 生 物 化 學 ) 食 品 科 學 ( 含 生 物 技 術 ) 二 審 查 ( 佔 30%) 以 下 資 料 各 一 式 兩 份 1. 大 學 ( 或 專 科 ) 及 碩 士 班 成 績 單 2. 碩 士 論 文 或 相 關 之 學 術 性 著 作 3. 研 究 計 畫 ( 格 式 請 至 報 考 學 系 系 辦 索 取 或 至 http:// www.fn.pu.edu.tw 下 載 ) 4. 自 傳 5. 推 薦 函 二 封 ( 其 中 一 封 由 原 修 讀 學 士 或 碩 士 之 系 所 教 授 推 薦 ) ( 如 附 表 四 - 可 上 網 下 載 表 格, http://web.pu.edu.tw/~pu1470/admissions/examb2.php) 6. 服 務 經 歷 證 明 ( 在 職 生 ) 三 口 試 ( 佔 40%) 計 算 方 式 筆 試 0.3+ 審 查 0.3+ 口 試 0.4 100 分 1. 口 試 2. 筆 試 3. 審 查 1. 逕 讀 生 若 有 缺 額, 將 併 入 本 次 招 生 考 試 補 足 2. 上 午 筆 試 結 束 後, 請 於 當 日 下 午 1:20 於 系 辦 公 室 報 到 ( 格 倫 102 教 室 ) 3. 考 試 審 查 及 口 試 詳 細 辦 法 請 參 閱 系 網 頁 http:// www.fn.pu.edu.tw ( 下 載 專 區 教 師 專 用 博 士 班 入 學 考 試 審 查 及 口 試 實 施 辦 法 ) 洽 詢 電 話 (04)26328001-15032 http://www.fn.pu.edu.tw/ 29

玖 錄 取 原 則 : 一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及 一 般 學 系 在 職 生, 工 作 經 驗 年 資 之 計 算, 必 須 由 服 務 單 位 出 具 工 作 證 明 書, 自 證 明 書 上 所 載 日 期 起 計 算, 算 至 民 國 103 年 8 月 31 日 止 ( 不 限 定 在 同 一 機 關 服 務, 且 不 要 求 現 仍 在 職 ) 前 項 工 作 證 明 書 起 算 日 期, 必 須 以 大 學 或 專 科 期 間 及 其 以 後 之 工 作 經 驗 為 主 ( 同 等 學 力 規 定 離 校 年 資 得 與 工 作 經 驗 年 資 重 複 累 計 ) 二 各 科 成 績 必 須 達 到 本 校 招 生 委 員 會 決 定 之 最 低 錄 取 標 準, 按 總 成 績 高 低 順 序 錄 取 正 取 生 至 招 生 名 額 止, 其 餘 為 備 取 生 三 正 取 生 錄 取 不 足 額 時, 不 列 備 取 生 四 同 系 同 組 內 與 在 職 生 之 缺 額 可 互 相 流 用 ; 應 化 系 博 士 班 採 招 生 分 組, 各 組 如 錄 取 不 足 額 或 備 取 遞 補 仍 有 缺 額 則 亦 可 互 相 流 用 五 在 職 專 班 之 缺 額 不 開 放 給, 亦 不 可 互 相 流 用 六 甄 試 錄 取 生 於 報 到 後 又 聲 明 放 棄 入 學 資 格 或 未 依 規 定 辦 理 註 冊 入 學 時, 其 缺 額 得 由 招 生 考 試 同 一 系 所 ( 組 ) 之 備 取 生 依 序 遞 補 拾 報 名 費 繳 款 情 況 報 名 資 格 審 核 狀 況 列 印 准 考 證 及 成 績 查 詢 : 一 考 生 完 成 報 名 費 繳 款 ( 含 轉 帳 ) 後 可 於 一 日 後 ( 不 含 假 日 ) 到 本 校 網 頁 查 詢 繳 款 狀 況 ; 若 於 繳 費 截 止 日 後 尚 未 顯 示 繳 款 成 功, 請 先 向 繳 款 ( 轉 帳 ) 金 融 機 構 查 詢 是 否 繳 款 ( 轉 帳 ) 失 敗, 或 電 洽 本 校 招 生 組 查 詢 二 考 生 完 成 報 名 手 續 後, 可 於 103 年 2 月 20 日 起 到 本 校 網 頁 查 詢 報 名 資 格 審 核 狀 況,3 月 3 日 中 午 12 時 起 開 放 自 行 列 印 准 考 證 博 士 班 自 103 年 5 月 20 日 起 開 放 自 行 列 印 准 考 證 三 放 榜 後 除 由 本 校 寄 發 之 成 績 通 知 外, 考 生 亦 可 自 行 於 放 榜 後 到 本 校 網 頁 查 詢 考 試 成 績 四 上 列 各 項 資 訊 查 詢 :http://alcat.pu.edu.tw/~signup/( 輸 入 身 分 證 字 號 即 可 查 詢 ) 拾 壹 試 場 規 則 及 違 規 處 理 辦 法 : 第 一 條 為 維 護 試 場 秩 序 及 考 試 公 平, 特 訂 定 靜 宜 大 學 招 生 考 試 試 場 規 則 及 違 規 處 理 辦 法 ( 以 下 簡 稱 本 辦 法 ) 第 二 條 監 考 或 試 務 人 員 為 執 行 本 辦 法 各 項 規 定, 得 對 可 能 擾 亂 試 場 秩 序 妨 害 考 試 公 平 之 情 事 進 行 及 時 必 要 之 處 置 或 查 驗 各 種 可 疑 物 品, 考 生 應 予 充 分 配 合, 否 則 依 其 情 節 輕 重 提 報 招 生 委 員 會 議 處 第 三 條 考 生 應 按 規 定 之 考 試 時 間 入 場, 遲 到 逾 二 十 分 鐘 者, 不 准 入 場 已 進 入 試 場 者, 考 試 開 始 四 十 分 鐘 內 不 得 出 場, 違 者 該 科 以 零 分 計 算 考 生 經 監 考 人 員 告 知 後 仍 強 行 入 場 或 離 場 者, 取 消 考 試 資 格 30

第 四 條 考 生 應 按 編 定 之 試 場 及 座 位 應 試 在 開 始 作 答 前 應 先 檢 查 准 考 證 答 案 卷 答 案 卡 座 位 之 號 碼 是 否 相 同, 如 有 不 同, 應 即 舉 手 請 監 試 人 員 處 理 凡 經 作 答 後, 始 發 現 坐 錯 座 位 或 錯 用 試 卷 者, 依 下 列 方 式 分 別 論 處 : 一 考 生 自 行 發 現 者, 扣 減 其 該 科 成 績 二 分 ; 二 經 監 試 人 員 發 現 者, 扣 減 其 該 科 成 績 五 分 ; 三 經 監 試 人 員 發 現 交 換 座 位 應 試 者, 扣 減 其 該 科 全 部 成 績 第 五 條 考 生 隨 身 所 帶 之 物 品 可 攜 入 試 場 內, 置 放 於 指 定 位 置 第 六 條 考 生 應 攜 帶 准 考 證 及 身 分 證 件 正 本 ( 具 有 照 片 及 身 分 證 字 號 之 身 分 證 明 ) 入 場 應 試, 並 將 准 考 證 及 身 分 證 件 正 本 放 在 考 桌 左 上 角, 以 便 查 驗 違 者 如 經 監 試 人 員 核 對 確 係 考 生 本 人 無 誤 者, 則 准 予 應 試, 必 要 時 得 拍 照 存 查 至 當 節 考 試 結 束 鈴 ( 鐘 ) 聲 響 畢 前, 准 考 證 或 身 分 證 件 仍 未 送 達 者, 則 扣 減 該 科 成 績 五 分 第 七 條 各 科 答 案 卷 除 繪 圖 外, 限 用 藍 色 或 黑 色 筆 ( 含 鉛 筆 ) 書 寫, 答 案 卡 限 用 黑 色 2B 軟 心 鉛 筆 畫 記, 違 者 扣 減 其 該 科 成 績 二 分 考 生 若 未 以 黑 色 2B 軟 心 鉛 筆 畫 記 答 案 卡, 致 機 器 無 法 辨 識 答 案 者, 其 後 果 由 考 生 自 行 承 擔 第 八 條 考 生 除 必 用 之 書 寫 擦 拭 作 圖 等 文 具 外, 不 得 將 書 籍 紙 張 或 具 有 通 訊 記 憶 等 功 能 之 物 品 置 於 抽 屜 中 桌 椅 下 座 位 旁 或 隨 身 攜 帶, 違 者 扣 減 該 科 成 績 五 分 考 生 攜 帶 入 場 ( 含 臨 時 置 物 區 ) 之 手 錶 及 所 有 物 品, 不 得 發 出 聲 響 或 影 響 試 場 秩 序, 違 者 扣 減 該 科 成 績 二 分 個 人 之 醫 療 器 材 如 助 聽 器 等, 須 先 報 備 並 經 檢 查 方 可 使 用, 各 式 計 時 器 之 鬧 鈴 功 能 須 關 閉, 違 者 扣 減 該 科 成 績 二 分 前 項 違 規 情 節 重 大 者, 加 重 扣 分 或 扣 減 該 科 全 部 成 績 第 九 條 簡 章 註 明 可 使 用 計 算 機 之 考 科, 考 生 應 考 時 僅 限 使 用 非 程 式 型 及 非 記 憶 型 計 算 機 ( 限 於 四 則 運 算 三 角 函 數 及 對 數 等 基 本 功 能 ), 違 者 扣 減 該 科 成 績 三 分 若 系 所 另 有 規 定 者, 從 其 規 定 第 十 條 考 生 在 開 始 作 答 前, 應 先 檢 查 試 題 紙 答 案 卷 及 答 案 卡 是 否 齊 備 完 整, 如 有 缺 漏 污 損 或 錯 誤, 應 即 舉 手 請 監 試 人 員 處 理 第 十 一 條 考 生 應 遵 循 監 試 人 員 的 指 示, 配 合 核 對 准 考 證 與 考 生 名 冊, 並 於 每 節 考 試 時 在 筆 ( 面 ) 試 簽 到 表 上 以 中 文 正 楷 親 自 簽 名, 考 生 不 得 拒 絕 亦 不 得 據 以 請 求 加 分 或 延 長 考 試 時 間, 否 則 依 其 情 節 提 報 議 處 第 十 二 條 考 生 在 考 試 進 行 中, 發 現 試 題 印 刷 不 清 時, 得 舉 手 請 監 試 人 員 處 理, 但 不 得 要 求 解 釋 題 意 ; 如 試 題 答 案 卷 答 案 卡 或 文 具 不 慎 掉 落, 應 舉 手 通 知 監 試 人 員 再 行 撿 拾 第 十 三 條 答 案 卷 卡 除 答 案 外, 不 得 書 寫 與 答 案 無 關 或 足 以 識 別 考 生 身 分 之 任 何 符 號 及 文 字, 違 者 扣 減 該 科 成 績 五 分, 並 得 視 情 節 加 重 扣 分 或 扣 減 其 該 科 全 部 成 績 考 生 不 得 撕 毀 試 題 答 案 卷 或 答 案 卡, 或 其 他 類 似 行 為, 違 者 該 科 以 零 分 計 算 第 十 四 條 考 生 應 在 答 案 卷 卡 規 定 之 作 答 區 內 作 答, 違 者 扣 減 該 科 成 績 二 分 如 因 違 反 作 答 規 定 字 跡 潦 草 或 未 標 明 題 號 等 情 事, 致 評 閱 人 員 無 法 辨 認 答 案 者, 其 該 部 分 不 予 計 分 答 案 卡 不 得 以 修 正 液 或 修 正 帶 修 正, 違 者 扣 減 其 該 科 答 案 卡 成 績 二 分 第 十 五 條 考 生 有 下 列 舞 弊 或 意 圖 舞 弊 行 為 之 一 者, 扣 減 其 該 科 全 部 成 績 : 31

一 夾 帶 或 傳 遞 含 有 相 關 文 字 或 符 號 之 物 件 二 在 文 具 衣 物 或 肢 體 等 處 書 寫 相 關 文 字 或 符 號 三 抄 襲 傳 遞 或 交 換 答 案 四 以 聲 音 或 信 號 示 人 答 案 五 將 答 案 供 人 窺 視 抄 襲 六 意 圖 窺 視 他 人 答 案 或 意 圖 便 利 他 人 窺 視 答 案, 經 制 止 後 仍 再 犯 者 第 十 六 條 考 生 有 下 列 行 為 之 一 者, 取 消 其 考 試 資 格 : 一 請 他 人 頂 替 代 考 或 偽 造 證 件 應 試 二 脅 迫 其 他 考 生 或 監 考 人 員 幫 助 舞 弊 三 集 體 舞 弊 行 為 四 電 子 通 訊 舞 弊 行 為 第 十 七 條 考 生 於 每 節 考 試 結 束 鈴 ( 鐘 ) 聲 響 畢, 應 即 停 止 作 答, 違 者 依 下 列 方 式 分 別 論 處 : 一 仍 繼 續 作 答 者, 扣 減 其 該 科 成 績 五 分 二 經 警 告 後 仍 繼 續 作 答 者, 再 加 扣 其 成 績 五 分 三 情 節 重 大 者, 視 其 情 節 輕 重 加 重 扣 分 或 扣 減 其 該 科 全 部 成 績 第 十 八 條 試 題 及 答 案 卷 ( 卡 ) 須 一 併 繳 回, 不 得 攜 出 試 場, 違 者 該 科 不 予 計 分 第 十 九 條 考 生 繳 卷 出 場 後 不 得 在 試 場 附 近 逗 留 或 高 聲 喧 嘩 宣 讀 答 案 或 以 其 他 方 式 指 示 場 內 考 生 作 答, 經 勸 止 不 聽 者, 扣 減 該 科 全 部 成 績 第 二 十 條 考 生 之 答 案 卷 答 案 卡 若 於 考 試 結 束 後 遺 失, 考 生 應 於 接 到 補 考 通 知 後, 即 依 規 定 到 場 補 考, 拒 絕 者 其 該 科 答 案 卷 卡 分 別 以 零 分 計 算 第 二 十 一 條 本 辦 法 所 列 扣 減 違 規 考 生 成 績 之 規 定, 均 以 扣 減 該 科 之 成 績 至 零 分 為 限 第 二 十 二 條 其 他 未 列 而 有 影 響 考 試 公 平 試 務 秩 序 考 生 權 益 之 事 項, 提 請 招 生 委 員 會 討 論, 依 其 情 節 輕 重 予 以 適 當 處 理 第 二 十 三 條 考 試 期 間 若 遇 颱 風 或 地 震 等 不 可 抗 力 之 情 事 而 須 延 期 考 試 時, 除 在 本 校 網 站 公 佈 外, 並 在 電 視 台 及 廣 播 電 台 廣 播, 不 個 別 通 知 考 生 第 二 十 四 條 本 辦 法 經 本 校 招 生 委 員 會 會 議 通 過 後 實 施, 修 正 時 亦 同 拾 貳 放 榜 : 一 放 榜 日 期 : 1. 碩 士 班 ( 含 在 職 專 班 ):103 年 3 月 21 日 ( 星 期 五 ) 2. 博 士 班 :103 年 6 月 6 日 ( 星 期 五 ) 二 方 式 : 1. 錄 取 名 單 除 在 本 校 招 生 組 網 頁 公 告 外, 並 個 別 寄 發 成 績 通 知 單 招 生 組 網 頁 :http://web.pu.edu.tw/~pu1470/admissions/examb2.php 2. 網 路 查 榜, 輸 入 身 分 證 字 號 即 可 查 詢 ( 錄 取 名 單 以 本 校 公 告 之 榜 單 為 準 ) 查 榜 :http://alcat.pu.edu.tw/~signup/ 三 錄 取 生 將 以 限 時 專 送 寄 發 錄 取 通 知 及 成 績 單 ; 未 錄 取 者 以 平 信 寄 送 成 績 單 成 績 通 知 單 請 自 行 妥 善 保 管, 遺 失 恕 不 補 發 32

拾 參 複 查 成 績 ( 一 律 採 通 訊 方 式 辦 理 ): 一 申 請 成 績 複 查 截 止 日 : 1. 碩 士 班 ( 含 在 職 專 班 ):103 年 3 月 28 日 ( 星 期 五 ) 截 止 2. 博 士 班 :103 年 6 月 12 日 ( 星 期 四 ) 截 止 二 成 績 複 查 申 請 表 一 律 使 用 本 簡 章 附 表 五 成 績 複 查 申 請 書 及 查 覆 表, 亦 可 上 網 下 載 使 用 下 載 :http://web.pu.edu.tw/~pu1470/admissions/examb2.php 三 考 生 申 請 複 查 成 績 以 核 覆 試 卷 卷 面 分 數 及 累 計 分 數 為 限, 不 得 為 下 列 行 為 ;(1) 申 請 重 新 評 閱 ;(2) 申 請 閱 覽 試 卷 ;(3) 申 請 為 任 何 複 製 行 為 ;(4) 要 求 提 供 試 題 參 考 答 案 ;(5) 要 求 告 知 命 題 委 員 閱 卷 委 員 審 查 委 員 面 試 委 員 或 實 地 考 試 委 員 之 姓 名 及 有 關 資 料 四 未 經 錄 取 之 考 生, 經 複 查 實 際 成 績 已 達 錄 取 標 準 者, 即 予 補 錄 取 拾 肆 申 訴 辦 法 : 一 考 生 對 於 考 試 結 果 認 為 有 損 其 權 益 情 形 時, 得 於 下 述 期 限 內 以 書 面 向 本 校 招 生 委 員 會 提 出 申 訴 ( 以 郵 戳 為 憑 ): 1. 碩 士 班 ( 含 在 職 專 班 ):103 年 3 月 28 日 ( 星 期 五 ) 截 止 2. 博 士 班 :103 年 6 月 12 日 ( 星 期 四 ) 截 止 二 申 訴 案 件 以 考 生 本 人 為 當 事 人, 不 受 理 其 他 人 申 訴 三 考 生 申 訴 書 應 詳 載 考 生 姓 名 應 考 准 考 證 號 碼 報 考 系 所 通 訊 地 址 聯 絡 電 話 日 期 申 訴 之 事 實 及 理 由 希 望 獲 得 之 補 救 及 檢 附 有 關 文 件 或 證 據 四 考 生 申 訴 案 如 有 下 列 情 形 者 不 予 受 理 : 1. 招 生 有 關 法 令 或 招 生 簡 章 已 有 明 確 規 範 者 2. 逾 申 訴 期 限 五 申 訴 以 一 次 為 限, 申 訴 處 理 結 果 由 招 生 委 員 會 於 一 個 月 內 函 覆 申 訴 人 拾 伍 就 讀 意 願 網 路 登 記 及 報 到 注 意 事 項 : 一 報 到 作 業 詳 細 說 明 及 相 關 資 料 將 隨 同 成 績 單 寄 發, 本 校 不 再 另 發 通 知 二 正 備 取 生 務 必 於 規 定 期 間 完 成 就 讀 意 願 網 路 登 記, 未 於 登 記 期 間 完 成 登 記 程 序 者, 視 同 放 棄 錄 取 資 格 如 登 記 放 棄 就 讀, 經 程 序 完 成 後 即 不 得 再 更 改, 事 後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要 求 補 救 措 施 博 士 班 錄 取 生 毋 需 上 網 填 寫 就 讀 意 願, 報 到 日 為 6 月 17 日 ( 二 ) 招 生 組 網 頁 :http://web.pu.edu.tw/~pu1470/admissions/examb2.php 33

三 網 路 登 記 期 間 :103 年 3 月 21 日 中 午 12:00 起 至 3 月 28 日 下 午 3:00 止 四 登 記 即 報 名, 輸 入 身 分 證 字 號 即 可 進 行 就 讀 意 願 登 記 登 記 :http://alcat.pu.edu.tw/~signup/ 五 公 告 正 備 取 生 應 報 到 名 單 :103 年 3 月 31 日 中 午 12:00 公 告 於 招 生 組 網 頁 招 生 組 網 頁 :http://web.pu.edu.tw/~pu1470/admissions/examb2.php 六 報 到 注 意 事 項 : 1. 報 到 時 間 : 103 年 6 月 17 日 ( 二 ) 2. 凡 於 103 年 3 月 31 日 公 告 之 正 備 取 生 應 報 到 名 單, 請 依 本 校 通 知 上 規 定 之 時 間 地 點, 親 自 持 報 到 應 繳 文 件 到 校 辦 理 報 到 手 續 及 選 課 事 宜 凡 未 辦 理 報 到 者, 以 自 願 放 棄 入 學 資 格 論, 其 缺 額 由 該 系 備 取 生 依 次 遞 補, 考 生 不 得 異 議 3. 缺 額 之 遞 補 :103 年 6 月 17 日 ( 二 ) 報 到 後 若 有 缺 額 之 系 所 : a. 將 由 註 冊 組 依 上 網 完 成 就 讀 意 願 登 記 未 遞 補 上 之 備 取 生 名 單 依 序 通 知 b. 遞 補 截 止 日 期 為 103 學 年 度 第 一 學 期 開 學 日 前 c. 若 有 其 他 問 題, 請 洽 本 校 註 冊 組 (04)26328001 轉 11117 七 經 錄 取 之 學 生 應 依 學 校 規 定 繳 交 各 項 證 件, 始 准 註 冊 入 學 報 名 及 報 到 時 所 繳 驗 證 件 若 有 偽 造 假 借 冒 用 塗 改 或 不 符 合 入 學 資 格 等 情 事, 經 發 現 查 明, 即 取 消 錄 取 資 格 ; 如 入 學 後 始 被 發 現, 經 查 明 即 開 除 學 籍, 不 發 給 與 修 業 有 關 之 任 何 證 明 文 件 ; 如 畢 業 後 始 發 現 查 明 者, 除 勒 令 繳 銷 其 學 位 證 書 外, 並 公 告 取 消 其 畢 業 資 格 拾 陸 : 一 本 簡 章 若 有 未 盡 事 宜, 悉 依 本 校 招 生 委 員 會 決 議 辦 理 二 有 關 保 留 學 籍 及 休 學 等 學 籍 相 關 規 定 需 遵 守 教 育 部 相 關 法 規 及 本 校 學 則 辦 理 三 具 有 僑 居 加 簽 身 分 役 男 於 國 外 高 級 中 等 以 上 學 校 畢 業, 再 返 國 就 讀 相 同 等 級 或 低 於 原 等 級 學 校, 並 不 符 合 歸 化 我 國 國 籍 者 及 歸 國 僑 民 服 役 辦 法 第 4 條 第 2 項 之 在 學 緩 徵 條 件 四 本 校 103 學 年 度 碩 士 班 暨 在 職 專 班 及 博 士 班 學 ( 雜 ) 費 收 費 標 準 及 其 他 相 關 繳 費 細 項 請 於 103 年 8 月 1 日 後, 到 本 校 會 計 室 網 站 查 詢 本 校 會 計 室 :http://www.act.pu.edu.tw/ 34

下 列 102 學 年 度 之 收 費 標 準, 僅 供 參 考 : ( 一 ) 碩 士 班 及 博 士 班 : 種 類 院 系 外 語 學 院 : 英 文 系 西 文 系 日 文 系 人 社 院 : 中 文 系 社 工 與 兒 福 系 台 文 系 法 律 系 教 研 所 學 費 雜 費 合 計 37,282 7,529 44,811 人 社 院 : 生 態 系 大 傳 系 理 學 院 : 財 數 系 應 化 系 食 營 系 化 科 系 39,004 12,870 51,874 資 訊 學 院 : 資 管 系 資 工 系 資 傳 系 管 理 學 院 : 企 管 系 國 企 系 會 計 系 觀 光 系 財 金 系 37,282 8,214 45,496 ( 二 )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 學 系 種 類 學 費 雜 費 合 計 中 文 系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37,282 15,345 52,627 社 工 與 兒 福 系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37,282 15,345 52,627 教 育 研 究 所 在 職 專 班 37,282 15,345 52,627 化 粧 品 科 學 系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39,004 15,345 54,349 觀 光 事 業 學 系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37,282 15,345 52,627 資 訊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39,004 15,345 54,349 35

拾 柒 靜 宜 大 學 獎 助 學 金 實 施 辦 法 (102.10.23 行 政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摘 錄 第 二 章 及 第 七 章 ): 入 學 時 依 最 新 規 定 辦 理 第 二 章 研 究 生 第 八 條 績 優 入 學 : 限 各 系 ( 所 ) 碩 士 班 錄 取 之 學 生, 發 給 對 象 金 額 由 各 系 ( 所 ) 決 定 之 系 所 獎 助 : 研 究 生 含 碩 士 班 博 士 班 學 生, 其 發 給 獎 項 分 獎 學 金 及 助 學 金 兩 類, 發 給 對 象 金 額 由 各 系 ( 所 ) 決 定 之 系 所 獎 助 中 獎 學 金 比 例 不 得 低 於 30% 支 領 助 學 金 部 份, 碩 士 班 平 均 每 人 每 月 不 得 超 過 8,000 元, 博 士 班 平 均 每 人 每 月 不 得 超 過 12,000 元, 每 學 期 以 4.5 個 月 計 博 士 班 入 學 獎 勵 : 入 學 當 學 期 發 給 學 雜 費 同 額 獎 學 金 獲 獎 學 生 第 二 至 第 四 學 期, 若 無 懲 處 紀 錄 且 其 前 學 期 學 業 成 績 達 75 分 以 上 者, 得 續 獲 獎 勵 五 年 一 貫 生 入 學 獎 勵 : 本 校 五 年 一 貫 生 於 碩 士 入 學 當 學 期 發 給 15,000 元 獎 學 金 獲 獎 學 生 第 二 學 期 若 無 懲 處 紀 錄 且 其 前 學 期 學 業 成 績 達 75 分 以 上 者, 得 續 獲 獎 勵 本 條 各 項 符 合 獲 獎 助 資 格 者 如 有 休 學, 視 同 棄 權 第 九 條 研 究 生 於 課 餘 時 間, 得 支 領 助 學 金 並 協 助 教 學 相 關 工 作, 金 額 由 各 系 ( 所 ) 決 定 並 得 參 考 下 列 條 件 發 給 : 一 擔 任 課 後 輔 導 工 作 者, 每 週 三 小 時 可 支 領 至 多 每 月 2000 元 二 協 助 專 業 教 室 實 驗 室 或 儀 器 室 管 理, 或 其 他 學 系 指 定 工 作 者, 每 小 時 支 薪 130 元 第 十 條 各 系 所 每 年 獎 助 學 金 總 額 依 教 務 長 學 務 長 會 計 室 主 任 及 各 院 院 長 簽 署 之 協 議 分 配 之 全 校 每 年 研 究 生 獎 助 金 總 額 介 於 600 萬 至 1000 萬 之 間 為 原 則, 由 校 長 及 會 計 室 主 任 決 定 之 第 十 一 條 研 究 生 亦 得 擔 任 兼 任 教 學 助 理, 任 課 鐘 點 費 比 照 教 學 助 理 鐘 點 費 計 算, 其 預 算 由 教 務 處 編 列, 不 屬 於 第 十 條 所 列 之 獎 助 學 金 額 度 各 系 得 專 簽 申 請 之 第 七 章 附 則 第 二 十 六 條 符 合 獎 勵 之 學 生 如 有 未 註 冊 或 辦 理 保 留 學 籍 者, 視 同 放 棄 獎 勵 資 格 第 二 十 七 條 獎 助 學 金 應 向 學 務 處 生 活 輔 導 組 申 請, 僑 生 及 外 籍 生 應 向 國 際 暨 兩 岸 事 務 處 申 請, 運 動 績 優 生 應 向 體 育 室 申 請, 並 均 應 於 公 告 期 限 內 提 出 申 請, 逾 期 不 予 受 理 第 二 十 八 條 本 辦 法 經 行 政 會 議 通 過, 校 長 公 告 後 實 施, 修 正 時 亦 同 本 簡 章 若 有 未 盡 事 宜, 悉 依 本 校 招 生 委 員 會 決 議 辦 理 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