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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 是 國 家 的 根 本, 隨 著 科 技 的 進 步 與 社 會 的 富 裕, 增 加 肥 料 的 施 用 量 與 農 病 蟲 害 防 治 方 法 的 提 升, 使 得 糧 食 產 量 有 大 幅 的 增 長, 但 不 當 的 農 業 操 作, 如 過 量 的 肥 料 農 藥 施 用 等, 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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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頁 / 6 頁 不 同 暴 露 途 徑 之 急 救 方 法 : 吸 入 :1. 施 救 前 先 做 好 自 身 的 防 護 措 施, 以 確 保 自 己 的 安 全 2. 移 除 污 染 源 或 將 患 者 移 到 空 氣 新 鮮 處 3. 若 呼 吸 困 難, 最 好 在 醫 生 指 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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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 重 要 症 狀 及 危 害 效 應 : 吸 入 皮 膚 接 觸 及 食 入 可 能 致 命 眼 睛 灼 傷 呼 吸 道 刺 激 皮 膚 刺 激 對 急 救 人 員 之 防 護 : 應 穿 著 C 級 防 護 裝 備 在 安 全 區 實 施 急 救 對 醫 師 之 提 示 : 患 者 吞 食 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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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ranscription:

一 物 品 與 廠 商 資 料 第 1 頁 /5 頁 物 品 名 稱 : 煤 焦 油 (Coal tar) 其 他 名 稱 :- 建 議 用 途 及 限 制 使 用 : 塑 膠 溶 劑 染 料 及 藥 物 的 製 造 原 料 防 水 劑 塗 料 管 道 被 覆 築 路 用 築 屋 頂 用 及 絕 緣 體 的 原 始 或 精 製 產 物 作 殺 蟲 劑 及 封 閉 劑 使 用 製 造 商 或 供 應 商 名 稱 地 址 及 電 話 :- 緊 急 聯 絡 電 話 / 傳 真 電 話 :- 二 危 害 辨 識 資 料 物 品 危 害 分 類 : 急 毒 性 物 質 第 4 級 ( 吞 食 ) 腐 蝕 / 刺 激 皮 膚 物 質 第 3 級 嚴 重 損 傷 / 刺 激 眼 睛 物 質 第 2 級 皮 膚 過 敏 物 質 第 1 級 致 癌 物 質 第 1 級 吸 入 性 危 害 物 質 第 1 級 標 示 內 容 : 象 徵 符 號 : 驚 嘆 號 健 康 危 害 警 示 語 : 危 險 危 害 警 告 訊 息 : 吞 食 有 害 造 成 輕 微 皮 膚 刺 激 造 成 眼 睛 刺 激 可 能 造 成 皮 膚 過 敏 可 能 致 癌 如 果 吞 食 並 進 入 呼 吸 道 可 能 致 命 危 害 防 範 措 施 : 如 遇 意 外 或 覺 得 不 適, 立 即 洽 詢 醫 療 避 免 暴 露 於 此 物 質 - 需 經 特 殊 指 示 使 用 不 得 誘 導 嘔 吐 其 他 危 害 :- 三 成 分 辨 識 資 料 純 物 質 : 中 英 文 名 稱 : 煤 焦 油 (Coal tar) 同 義 名 稱 :Tar, coal Coal tar extract Coal tar ointment 化 學 文 摘 社 登 記 號 碼 (CAS No.):8007-45-2 危 害 物 質 成 分 ( 成 分 百 分 比 ):- 四 急 救 措 施 不 同 暴 露 途 徑 之 急 救 方 法 : 吸 入 :1. 若 發 生 危 害 效 應 時, 應 將 患 者 移 到 空 氣 新 鮮 處 2. 若 無 呼 吸, 立 即 進 行 人 工 呼 吸 3. 立 即 送 醫 皮 膚 接 觸 :1. 將 受 污 染 的 衣 物 和 靴 子 移 除, 用 水 和 肥 皂 清 洗 患 處 15 分 鐘 以 上 2. 若 有 需 要, 立 即 就 醫 3. 受 污 染 衣 物 和 靴 子 於 再 次 使 用 前 須 徹 底 清 洗 和 乾 燥 眼 睛 接 觸 :1. 立 即 以 大 量 清 水 沖 洗 15 分 鐘 以 上 2. 立 即 就 醫 食 入 :1. 立 刻 與 地 方 毒 物 中 心 或 醫 師 聯 絡 2. 若 患 者 已 失 去 意 識, 不 可 催 吐 或 餵 食 任 何 流 體 3. 若 患 者 嘔 吐, 保 持 其 頭 部 低 於 臀 部 以 減 低 吸 入 危 險 4. 若 患 者 已 失 去 意 識, 將 其 頭 部 轉 至 側 邊 5. 立 即 就 醫

第 2 頁 /5 頁 最 重 要 症 狀 及 危 害 效 應 : 致 癌 危 害 ( 人 類 ) 對 急 救 人 員 之 防 護 : 應 穿 著 C 級 防 護 裝 備 在 安 全 區 實 施 急 救 對 醫 師 之 提 示 : 患 者 吞 食 時, 考 慮 洗 胃 及 給 予 活 性 碳 糖 漿 五 滅 火 措 施 適 用 滅 火 劑 : 1. 化 學 乾 粉 二 氧 化 碳 水 霧 泡 沫 2. 大 火 時, 建 議 使 用 泡 沫 或 水 霧 噴 灑 進 行 滅 火 滅 火 時 可 能 遭 遇 之 特 殊 危 害 : 1. 若 發 生 火 災, 則 屬 於 嚴 重 火 災 危 害 2. 蒸 氣 / 空 氣 混 合 物 溫 度 高 於 閃 火 點 具 爆 炸 性 特 殊 滅 火 程 序 : 1. 安 全 情 況 下 將 容 器 搬 離 火 場 2. 以 水 霧 冷 卻 暴 露 火 場 的 貯 槽 或 容 器 直 到 火 熄 滅 3. 遠 離 貯 槽 兩 端 4. 若 貨 櫃 或 儲 區 起 火, 使 用 無 人 操 作 之 水 霧 控 制 架 或 自 動 播 灑 噴 嘴 冷 卻 暴 露 火 場 的 容 器 直 到 火 熄 滅 如 不 可 行, 則 遵 行 以 下 步 驟 : 驅 離 非 相 關 人 員, 隔 離 危 害 區 域 並 禁 止 非 相 關 人 員 進 入, 允 許 火 燒 完 5. 貯 槽 安 全 閥 已 響 起 或 因 著 火 而 變 色 時 立 即 撤 離 6. 儲 槽 運 送 軌 道 車 或 槽 車 之 火 災, 撤 離 半 徑 為 800 米 7. 除 非 可 以 立 即 阻 止 化 學 物 質 溢 出, 勿 嘗 試 滅 火 8. 使 用 大 量 水 霧 噴 灑 9. 勿 用 高 壓 水 柱 驅 散 外 洩 物 10. 在 受 保 護 的 區 域 或 安 全 距 離 噴 灑 水 霧, 冷 卻 暴 露 火 場 的 容 器 直 到 火 熄 滅 11. 避 免 吸 入 化 學 物 質 或 其 燃 燒 副 產 物 12. 人 員 需 待 在 上 風 處, 遠 離 低 窪 消 防 人 員 之 特 殊 防 護 裝 備 : 配 戴 全 身 式 化 學 防 護 衣 及 空 氣 呼 吸 器 ( 必 要 時 外 加 抗 閃 火 鋁 質 被 覆 外 套 ) 六 洩 漏 處 理 方 法 個 人 應 注 意 事 項 :1. 隔 離 危 害 區 域, 並 禁 止 非 相 關 人 員 進 入 2. 人 員 需 待 在 上 風 處, 並 遠 離 低 窪 地 區 環 境 注 意 事 項 :1. 避 免 熱 火 焰 火 星 和 其 他 引 火 源 2. 移 除 引 火 源 清 理 方 法 :1. 在 安 全 許 可 下, 設 法 止 漏 2. 噴 灑 水 霧 以 降 低 蒸 氣 濃 度 3. 少 量 洩 漏 : 用 砂 或 其 他 不 燃 物 質 吸 附, 並 將 該 吸 附 之 物 質 放 置 於 適 當 之 容 器 內 作 廢 棄 處 置 4. 大 量 洩 漏 : 築 堤 圍 堵 後 廢 棄 處 置 七 安 全 處 置 與 儲 存 方 法 處 置 :1. 避 免 人 員 接 觸, 包 括 吸 入 2. 有 暴 露 危 害 時 應 穿 戴 呼 吸 防 護 具 3. 在 通 風 良 好 處 處 置 4. 避 免 物 質 蓄 積 在 窪 地 及 污 水 坑 5. 除 非 已 檢 查 空 氣 品 質, 否 則 不 要 進 入 局 限 空 間 6. 禁 止 吸 煙 暴 露 在 裸 光 中 或 引 火 源 7. 避 免 接 觸 不 相 容 物 8. 作 業 中 禁 止 飲 食 吸 煙 9. 容 器 不 使 用 時 需 緊 閉 10. 避 免 容 器 物 理 性 損 壞 11. 使 用 後 務 必 用 肥 皂 及 水 洗 手 12. 工 作 服 分 開 清 洗 13. 工 作 地 區 維 持 良 好 的 衛 生 習 慣 14. 定 期 偵 測 空 氣 品 質, 確 保 維 持 工 作 環 境 之 安 全 儲 存 :1. 使 用 金 屬 容 器, 依 廠 商 建 議 包 裝 2. 檢 查 容 器 是 否 有 清 楚 的 標 示 且 無 洩 漏 3. 避 免 與 氧 化 劑 一 起 儲 存 4. 儲 存 於 原 容 器 中 5. 作 業 區 禁 止 吸 煙, 避 免 裸 光 熱 和 其 他 引 火 源 6. 儲 存 在 陰 涼 乾 燥 及 通 風 良 好 的 區 域 7. 遠 離 不 相 容 物 質 及 糧 食 容 器 8. 避 免 容 器 物 理 性 損 壞 和 定 期 測 漏 八 暴 露 預 防 措 施 工 程 控 制 :1. 提 供 局 部 排 氣 通 風 系 統 2. 若 達 到 爆 炸 濃 度, 須 採 用 防 爆 型 通 風 設 備 3. 排 氣 通 風 系 統 須 確 保 符 合 爆 炸 界 限 可 用 範 圍

第 3 頁 /5 頁 控 制 參 數 八 小 時 日 時 量 平 均 短 時 間 時 量 平 均 最 高 容 許 生 物 指 標 容 許 濃 度 容 許 濃 度 濃 度 BEIs TWA STEL CEILING - - - - 個 人 防 護 設 備 : 呼 吸 防 護 :1. 可 偵 測 到 的 濃 度 : 使 用 任 何 正 壓 全 面 型 自 攜 式 呼 吸 防 護 具, 或 是 正 壓 全 面 型 供 氣 式 呼 吸 防 護 具, 或 輔 以 逃 生 型 之 正 壓 式 呼 吸 防 護 具 或 全 面 型 自 攜 式 呼 吸 防 護 具 2. 逃 生 : 使 用 任 何 含 N100 R100 或 P100 濾 材 之 直 接 式 或 隔 離 式 有 機 蒸 氣 濾 罐 之 全 面 型 空 氣 清 淨 式 呼 吸 防 護 具 ( 防 毒 面 罩 ), 或 是 任 何 適 當 的 逃 生 型 自 攜 式 呼 吸 防 護 具 3. 未 知 濃 度 或 立 即 危 害 生 命 健 康 的 濃 度 狀 況 下 : 正 壓 全 面 型 供 氣 式 呼 吸 防 護 具 輔 以 逃 生 型 之 正 壓 式 呼 吸 防 護 具 或 全 面 型 自 攜 式 呼 吸 防 護 具 手 部 防 護 :1. 化 學 防 護 手 套 眼 睛 防 護 :1. 防 濺 安 全 護 目 鏡 2. 提 供 緊 急 眼 睛 清 洗 裝 置 或 是 快 速 淋 浴 裝 置 等 皮 膚 及 身 體 防 護 :1. 化 學 防 護 衣 衛 生 措 施 :1. 工 作 後 儘 速 脫 掉 污 染 之 衣 物, 洗 淨 後 才 可 再 穿 戴 或 丟 棄, 且 須 告 知 洗 衣 人 員 污 染 之 危 害 性 2. 工 作 場 所 嚴 禁 抽 煙 或 飲 食 3. 處 理 此 物 後, 須 徹 底 洗 手 4. 維 持 作 業 場 所 清 潔 九 物 理 及 化 學 性 質 外 觀 : 棕 色 至 黑 色 液 體 氣 味 : 焦 味 嗅 覺 閾 值 :- 熔 點 :- ph 值 :- 沸 點 / 沸 點 範 圍 :>205 易 燃 性 ( 固 體, 氣 體 ):- 閃 火 點 :96-215 分 解 溫 度 :- 測 試 方 法 :- 自 燃 溫 度 :- 爆 炸 界 限 :- 蒸 氣 壓 :- 蒸 氣 密 度 :- 密 度 :1.08-1.23( 水 =1) 溶 解 度 : 微 溶 於 水 ; 可 溶 於 苯 硝 基 苯 ; 微 溶 於 丙 酮 二 硫 化 碳 氯 仿 醚 醇 氫 氧 化 鈉 溶 液 揮 發 油 類 石 油 蒸 餾 物 辛 醇 / 水 分 配 係 數 (log Kow):- 揮 發 速 率 :- 十 安 定 性 及 反 應 性 安 定 性 : 常 溫 常 壓 下 穩 定 特 殊 狀 況 下 可 能 之 危 害 反 應 :1. 氧 化 劑 ( 強 ): 火 災 和 爆 炸 危 害 應 避 免 之 狀 況 :1. 避 免 熱 火 焰 火 星 和 其 他 引 火 源 2. 若 受 熱, 容 器 可 能 破 裂 或 是 爆 炸 3. 遠 離 水 源 或 下 水 道 應 避 免 之 物 質 : 氧 化 性 物 質 危 害 分 解 物 : 熱 分 解 會 產 生 芳 香 性 物 質 十 一 毒 性 資 料

第 4 頁 /5 頁 暴 露 途 徑 : 皮 膚 吸 入 食 入 眼 睛 症 狀 : 刺 激 頭 痛 暈 眩 噁 心 擴 散 性 紅 斑 灼 熱 感 癢 流 淚 及 畏 光 急 毒 性 : 吸 入 :1. 可 能 引 起 刺 激 頭 痛 暈 眩 噁 心 或 喪 失 意 識 皮 膚 :1. 煤 焦 油 或 揮 發 性 燻 煙 可 能 造 成 刺 激 及 擴 散 性 紅 斑, 伴 隨 著 持 續 數 天 的 灼 熱 感 及 癢 眼 睛 :1. 可 能 引 起 刺 激, 伴 隨 灼 熱 感 流 淚 及 畏 光 食 入 :- LD 50 ( 測 試 動 物 吸 收 途 徑 ):- LC 50 ( 測 試 動 物 吸 收 途 徑 ):- 15 μg/3 天 ( 人 類, 皮 膚 ) 造 成 輕 微 刺 激 5%/3 H( 兔 子, 眼 睛 ) 造 成 輕 微 刺 激 慢 毒 性 或 長 期 毒 性 :1. 可 能 造 成 呼 吸 系 統 病 變 2. 作 業 勞 工 暴 露 於 熱 焦 油 及 瀝 青 顯 示 會 因 肝 功 能 障 礙 而 導 致 血 漿 蛋 白 異 常 3. 小 鼠 每 週 暴 露 於 濃 度 0.3mg/L 的 焦 油 氣 溶 膠 2 小 時,3 次 循 環 後 會 造 成 壞 死 性 氣 管 支 氣 管 炎 及 支 氣 管 表 皮 細 胞 增 殖 4. 此 外, 作 業 勞 工 長 期 吸 入 煤 焦 油 會 導 致 肺 腎 骨 盆 膀 胱 和 呼 吸 器 官 的 癌 症 以 及 血 癌 5. 皮 膚 長 期 接 觸 可 能 造 成 規 則 或 不 規 則 的 水 腫 角 質 粗 糙 斑 駁, 可 能 出 現 皮 膚 增 厚 光 滑 毛 囊 炎 搔 癢 角 膜 囊 炎 光 敏 感 表 皮 異 形 而 伴 隨 不 規 則 區 域 的 萎 縮, 以 及 皮 膚 區 塊 色 素 不 調 和 與 擴 散 性 毛 細 血 管 擴 張 症 角 質 刺 瘤 角 化 棘 皮 瘤 紫 斑 症 上 皮 瘤 及 慢 性 黑 變 病, 偶 而 可 見 接 觸 性 皮 膚 炎 6. 作 業 勞 工 長 期 接 觸 煤 焦 油 會 導 致 皮 膚 肺 膀 胱 陰 囊 及 消 化 器 官 的 癌 症 以 及 血 癌 7. 報 導 指 出, 一 些 皮 膚 癌 患 者 係 因 使 用 煤 焦 油 軟 膏 治 療 皮 膚 病 所 致 ; 證 據 亦 指 出 含 煤 焦 油 之 軟 膏 會 造 成 突 變 ( 尿 液 樣 品 ) 以 及 染 色 體 畸 變 與 淋 巴 細 胞 姐 妹 染 色 單 體 互 換 8. 長 期 與 眼 睛 接 觸 可 能 導 致 眼 瞼 邊 緣 紅 鱗 狀 濕 疹, 伴 隨 角 膜 上 皮 小 腐 蝕 與 結 締 組 織 表 層 變 化, 以 及 臉 結 膜 炎 合 併 表 層 小 點 的 角 膜 炎 9. 長 期 食 入 可 能 導 致 消 化 系 統 損 傷, 與 空 腹 時 胃 會 有 灼 熱 感 十 二 生 態 資 料 生 態 毒 性 :LC 50 ( 魚 類 ):- EC 50 ( 水 生 無 脊 椎 動 物 ):- 生 物 濃 縮 係 數 (BCF):- 持 久 性 及 降 解 性 : 1. 釋 放 至 土 壤 中, 煤 焦 油 中 某 些 成 分 可 能 在 有 氧 環 境 下 被 生 物 分 解, 且 隨 著 環 境 適 應 可 能 分 解 迅 速 預 期 煤 焦 油 中 某 些 成 分 會 從 濕 土 壤 或 亁 土 壤 表 面 揮 發 至 大 氣 中 2. 釋 放 至 水 中, 預 期 煤 焦 油 會 在 有 氧 環 境 下 被 生 物 分 解, 且 隨 著 環 境 適 應 可 能 分 解 迅 速 煤 焦 油 中 許 多 成 分 在 水 中 會 被 直 接 或 間 接 光 解 ; 其 中 某 些 成 分 可 能 在 魚 及 水 中 生 物 體 產 生 生 物 濃 縮, 而 某 些 成 分 可 能 會 強 烈 的 被 水 中 懸 浮 物 或 沈 澱 物 吸 附, 預 期 在 河 流 的 半 衰 期 差 異 性 大, 約 為 1.5 天 至 80 年 3. 釋 放 至 空 氣 中, 煤 焦 油 會 與 光 化 學 產 物 之 氫 氧 自 由 基 產 生 氣 相 氧 化 反 應, 其 半 衰 期 約 為 2 小 時 至 10 天 其 可 能 經 直 接 光 解 與 亁 式 沉 澱 方 式 自 大 氣 中 移 除 半 衰 期 ( 空 氣 ):- 半 衰 期 ( 水 表 面 ):- 半 衰 期 ( 地 下 水 ):- 半 衰 期 ( 土 壤 ):-

第 5 頁 /5 頁 生 物 蓄 積 性 : 預 期 其 中 某 些 成 分 在 水 中 生 物 體 具 生 物 濃 縮 性 土 壤 中 之 流 動 性 : 預 期 在 土 壤 中 煤 焦 油 有 某 些 成 分 具 高 度 移 動 性, 但 有 某 些 成 分 無 移 動 性 其 他 不 良 效 應 :- 十 三 廢 棄 處 置 方 法 廢 棄 處 置 方 法 : 1. 參 考 相 關 法 規 處 理 2. 儘 可 能 回 收 或 洽 詢 製 造 商 進 行 回 收 3. 在 合 格 場 所 焚 化 殘 留 物 4. 可 能 的 話 回 收 容 器, 或 在 合 格 掩 埋 場 廢 棄 十 四 運 送 資 料 聯 合 國 編 號 :- 聯 合 國 運 輸 名 稱 :- 運 輸 危 害 分 類 :- 包 裝 類 別 :- 海 洋 污 染 物 ( 是 / 否 ): 否 特 殊 運 送 方 法 及 注 意 事 項 :- 十 五 法 規 資 料 適 用 法 規 : 1.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設 施 規 則 2. 危 險 物 與 有 害 物 標 示 及 通 識 規 則 3. 道 路 交 通 安 全 規 則 4. 事 業 廢 棄 物 貯 存 清 除 處 理 方 法 及 設 施 標 準 5. 公 共 危 險 物 品 及 可 燃 性 高 壓 氣 體 設 置 標 準 暨 安 全 管 理 辦 法 十 六 其 他 資 料 參 考 文 獻 製 表 者 單 位 1. RTECS 資 料 庫,TOMES CPS 光 碟,Vol.71,2007 2. ChemWatch 資 料 庫,2007-1 3. OHS MSDS 資 料 庫,2007 4. HSDB 資 料 庫,TOMES CPS 光 碟,Vol.71,2007 名 稱 :- 地 址 / 電 話 :- 製 表 人 職 稱 :- 姓 名 ( 簽 章 ):- 製 表 日 期 96.12.1 備 註 上 述 資 料 中 符 號 - 代 表 目 前 查 無 相 關 資 料, 而 符 號 / 代 表 此 欄 位 對 該 物 質 並 不 適 用 上 述 資 料 由 勞 委 會 委 託 製 作, 各 項 數 據 與 資 料 僅 供 參 考, 使 用 者 請 依 應 用 需 求 判 斷 其 可 用 性, 尤 其 需 注 意 混 合 時 可 能 產 生 不 同 之 危 害, 並 依 危 險 物 與 有 害 物 標 示 及 通 識 規 則 之 相 關 規 定, 提 供 勞 工 必 要 之 安 全 衛 生 注 意 事 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