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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 年 4 月 11 日 105 年 4 月 12 日 105 年 4 月 28 日 105 年 5 月 3 日 105 年 5 月 6 日 輸 入 及 校 對 考 試 類 科 及 應 試 科 目 報 名 費 收 取 作 業 (1-40 天 ) 執 行 報 名 審 查 作 業 1. 開 始 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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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 立 澎 湖 科 技 大 學 教 評 審 委 員 會 103 度 第 2 學 期 第 5 次 會 議 記 錄 開 會 時 間 :104 年 6 月 23 日 ( 星 期 二 ) 中 午 12 時 開 會 地 點 : 本 校 學 生 活 動 中 心 會 議 室 壹 主 席 致 詞 ( 略 ) 貳 確 認 上 次 會 議 紀 錄 : 確 認 通 過 參 業 務 單 位 報 告 ( 略 ) 肆 提 案 討 論 海 洋 資 源 暨 工 程 學 院 提 案 案 由 一 : 審 議 本 院 各 系 ( 所 ) 教 續 聘 案, 請 討 論 1. 經 海 工 院 104.6.02 第 3 次 院 教 評 會 議 通 過 ( 海 65-66) 2. 附 件 一 ( 海 1-2) 決 議 : 案 由 二 : 審 議 本 院 各 系 ( 所 ) 教 年 資 加 薪 ( 年 功 加 俸 ) 案, 請 討 論 1. 經 海 工 院 104.6.02 第 3 次 院 教 評 會 議 通 過 ( 海 65-66) 2. 附 件 二 ( 海 3-4) 決 議 : 一 修 正 通 過, 資 訊 工 程 系 楊 教 業 經 教 育 部 104 年 6 月 審 定 通 過 資 格, 審 定 結 果 年 資 自 104 年 1 月 1 日 起 算, 同 意 加 年 功 薪 一 級 二 翁 教 因 教 評 鑑 未 獲 通 過 不 予 加 薪, 王 教 因 請 延 長 病 假 留 支 原 薪 案 由 三 :104 度 水 產 養 殖 系 食 品 科 學 系 合 聘 兼 任 教 及 電 信 工 程 系 兼 任 技 術 教 聘 任 案, 請 討 論 1. 經 養 殖 系 104.5.21 第 1 次 系 教 評 會 議 通 過 ( 海 55) 2. 經 食 科 系 104.5.20 第 3 次 系 教 評 會 議 通 過 ( 海 56) 2. 經 電 信 系 104.5.28 第 4 次 系 教 評 會 議 通 過 ( 海 57-58) 2. 經 海 工 院 104.6.02 第 3 次 院 教 評 會 議 通 過 ( 海 65-66) 1

3. 附 件 三 ( 海 5-12) 4. 合 聘 兼 任 教 兼 任 技 術 教 名 單 如 下 : 主 聘 單 位 教 級 職 姓 名 從 聘 單 位 聘 期 備 註 海 洋 運 動 系 黃 食 品 科 學 系 副 黃 水 產 養 殖 系 水 產 養 殖 系 古 食 品 科 學 系 日 四 技 四 甲 生 物 統 計 學 日 四 技 一 甲 水 產 概 論 日 四 技 一 甲 水 產 概 論 學 院 系 別 專 兼 任 姓 名 海 洋 資 源 暨 工 程 學 院 水 產 養 殖 系 兼 任 食 品 科 學 系 兼 任 擬 聘 教 等 級 謝 兼 任 張 講 兼 任 周 講 電 信 工 程 系 兼 任 陳 謝 副 級 專 業 技 術 人 員 學 歷 國 立 台 灣 大 學 生 化 科 學 研 究 所 博 士 資 格 送 審 情 形 字 第 037621 號 現 任 職 務 澎 湖 科 技 大 學 食 品 科 學 系 水 產 養 殖 兼 任 教 授 課 科 目 與 時 數 生 物 化 學 3/3 國 立 台 灣 海 澎 湖 縣 水 產 洋 大 學 環 境 講 字 第 澎 湖 水 產 養 殖 種 苗 繁 殖 場 生 物 與 漁 業 083509 號 2/2 場 長 科 學 研 究 所 國 立 澎 湖 科 技 大 學 海 洋 創 意 產 業 研 究 所 碩 士 國 立 台 灣 大 學 生 化 科 學 研 究 所 博 士 大 同 大 學 電 機 工 程 研 究 所 講 字 第 110148 號 字 第 037621 號 講 字 第 086435 號 澎 湖 科 技 大 植 物 細 胞 培 養 學 水 產 養 殖 2/2 系 澎 湖 科 技 大 學 食 品 科 學 系 水 產 養 殖 兼 任 教 快 特 電 波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技 術 長 微 生 物 學 2/2 微 生 物 學 實 驗 1/1 電 子 產 品 檢 驗 量 測 實 務 3/3 高 頻 量 測 技 術 3/ 3 聘 期 一 學 期 一 學 期 一 學 期 一 學 期 學 期 一 註 備 日 四 技 二 甲 104-1 日 四 技 一 甲 104-1 日 四 技 三 甲 104-1 日 四 技 二 甲 104-1 日 四 技 四 甲 104-1~104-2 決 議 : 案 由 四 : 資 訊 工 程 系 吳 轉 任 電 機 工 程 系 教 乙 案, 請 討 論 1. 經 資 工 系 104.4.15 第 2 次 系 教 評 會 議 通 過 ( 海 59) 2. 經 電 機 系 104.5.13 第 3 次 系 教 評 會 議 通 過 ( 海 60) 3. 經 海 工 院 104.6.02 第 3 次 院 教 評 會 議 通 過 ( 海 65-66) 4. 附 件 四 ( 海 13) 5. 轉 任 教 名 單 如 下 : 2

學 院 系 別 專 兼 任 姓 名 海 洋 資 源 暨 工 程 學 院 擬 聘 教 等 級 資 訊 工 程 系 專 任 吳 學 歷 國 立 交 通 大 學 資 訊 工 程 博 士 資 格 送 審 情 形 教 字 第 012761 號 現 任 職 務 澎 湖 科 技 大 學 資 訊 工 程 系 授 課 科 目 與 時 數 地 理 資 訊 系 統 3/3 低 碳 生 活 科 技 3/3 數 位 典 藏 3/3 電 子 文 獻 資 料 庫 3/3 綠 色 運 輸 3/3 物 件 導 向 程 式 設 計 3/3 聘 期 學 期 一 備 註 104.8.1 起 轉 任 電 機 工 程 系 決 議 : 案 由 五 : 本 院 電 信 工 程 系 莊 老 吳 老 電 機 工 程 系 徐 老 食 品 科 學 系 吳 老 申 請 升 等 案, 請 討 論 1. 經 電 信 系 104.4.14 第 2 次 系 教 評 會 議 通 過 ( 海 61) 2. 經 電 機 系 104.4.15 第 2 次 系 教 評 會 議 通 過 ( 海 62) 3. 經 食 科 系 104.4.14 第 2 次 系 教 評 會 議 通 過 ( 海 63) 4. 經 海 工 院 104.6.02 第 3 次 院 教 評 會 議 通 過, 予 以 推 薦 升 等 ( 海 65-66) 5. 附 件 五 ( 海 14-41) 6. 茲 將 教 升 等 彙 整 如 下 : 系 ( 所 ) 別 姓 名 申 請 等 級 電 信 工 程 系 教 學 服 務 成 績 莊 吳 副 電 機 工 程 系 徐 食 品 科 學 系 吳 副 著 作 外 審 分 數 審 查 人 數 審 查 結 果 評 定 及 格 人 數 備 註 3 3 著 作 升 等 3 3 著 作 升 等 3 2 著 作 升 等 3 3 著 作 升 等 決 議 : ( 莊 委 員 迴 避 ) 3

案 由 六 :103 度 第 2 學 期 電 機 工 程 系 林 老 申 請 教 評 鑑 案, 請 討 論 1. 經 電 機 系 104.5.20 第 4 次 系 教 評 會 議 通 過 ( 海 64) 2. 經 海 工 院 104.6.2 第 3 次 院 教 評 會 議 通 過 ( 海 65-66) 3. 附 件 六 ( 海 42-54) 4. 教 評 鑑 名 單 如 下 : 決 議 : 單 位 職 受 評 教 自 評 實 得 總 分 院 評 實 得 總 分 電 機 工 程 系 副 林 觀 光 休 閒 學 院 提 案 : 案 由 一 : 海 洋 運 動 與 遊 憩 系 吳 副 升 等 乙 案, 提 請 討 論 ( 附 件 一 ) 一 本 案 經 觀 休 院 103 度 第 2 學 期 第 5 次 (104.6.17) 院 教 評 會 複 審 通 過 ;103 度 第 2 學 期 第 2 次 (104.04.21) 院 教 評 會 通 過 ; 海 運 系 103 度 第 2 學 期 第 2 次 (104.04.14) 升 等 審 議 小 組 系 教 評 會 議 通 過 二 外 審 專 家 就 吳 老 之 著 作 審 查 評 分 分 別 為 分 分 分 三 茲 將 教 升 等 彙 整 如 下 : 系 科 別 現 任 教 姓 等 級 名 申 請 升 等 教 教 學 服 務 等 級 成 績 考 核 分 數 備 註 海 洋 運 動 與 遊 憩 系 副 吳 分 著 作 升 等 決 議 : ( 吳 政 隆 委 員 迴 避 ) 案 由 二 : 海 洋 運 動 與 遊 憩 系 黃 升 等 副 乙 案, 提 請 討 論 ( 附 件 二 ) 一 本 案 經 觀 休 院 103 度 第 2 學 期 第 5 次 (104.6.17) 院 教 評 會 複 審 通 過 ;103 度 第 2 學 期 第 2 次 (104.04.21) 院 教 評 會 通 過 ; 海 運 系 103 度 第 2 4

學 期 第 2 次 (104.04.14) 升 等 審 議 小 組 系 教 評 會 議 通 過 二 外 審 專 家 就 黃 老 之 著 作 審 查 評 分 分 別 為 分 分 分 三 茲 將 教 升 等 彙 整 如 下 : 系 科 別 現 任 教 姓 等 級 名 申 請 升 等 教 教 學 服 務 等 級 成 績 考 核 分 數 備 註 海 洋 運 動 與 遊 憩 系 黃 副 分 著 作 升 等 決 議 : 案 由 三 : 海 洋 運 動 與 遊 憩 系 蘇 升 等 副 乙 案, 提 請 討 論 ( 附 件 三 ) 一 本 案 經 觀 休 院 103 度 第 2 學 期 第 5 次 (104.6.17) 院 教 評 會 複 審 通 過 ; 103 度 第 2 學 期 第 2 次 (104.04.21) 院 教 評 會 通 過 ; 海 運 系 103 度 第 2 學 期 第 2 次 (104.04.14) 升 等 審 議 小 組 系 教 評 會 議 通 過 二 外 審 專 家 就 蘇 老 之 著 作 審 查 評 分 分 別 為 分 分 分 三 茲 將 教 升 等 彙 整 如 下 : 系 科 別 現 任 教 姓 等 級 名 申 請 升 等 教 教 學 服 務 等 級 成 績 考 核 分 數 備 註 海 洋 運 動 與 遊 憩 系 蘇 副 分 著 作 升 等 決 議 : 案 由 四 : 海 運 系 陳 級 專 業 技 術 人 員 升 等 副 級 專 業 技 術 人 員 校 外 審 查 複 審 乙 案, 提 請 討 論 ( 附 件 四 ) 一 本 案 經 觀 休 院 103 度 第 2 學 期 第 4 次 (104.05.22) 院 教 評 會 決 議 送 教 務 處 辦 理 校 級 外 審 二 外 審 專 家 就 陳 老 之 著 作 審 查 評 分 分 別 為 分 分 分 分 分 三 茲 將 教 升 等 彙 整 如 下 : 5

系 科 別 現 任 教 等 級 姓 名 申 請 升 等 等 級 教 教 學 服 務 成 績 考 核 分 數 備 註 海 洋 運 動 與 遊 憩 系 級 專 業 技 術 人 員 陳 副 級 專 業 技 術 人 員 分 技 術 報 告 決 議 :, 並 依 規 定 以 校 教 評 審 委 員 會 審 議 通 過 之 日 為 升 等 生 效 日 案 由 五 : 觀 休 系 王 級 專 業 技 術 人 員 升 等 副 級 專 業 技 術 人 員 複 審 乙 案, 提 請 討 論 ( 附 件 五 ) 一 本 案 經 觀 休 院 103 度 第 2 學 期 第 4 次 (104.05.22) 院 教 評 會 決 議 送 教 務 處 辦 理 校 級 外 審 二 外 審 專 家 就 王 老 之 著 作 審 查 評 分 分 別 為 分 分 分 分 分 三 茲 將 教 升 等 彙 整 如 下 : 系 科 別 現 任 教 等 級 姓 名 申 請 升 等 等 級 教 教 學 服 務 成 績 考 核 分 數 備 註 觀 光 休 閒 系 級 專 業 技 術 人 員 王 副 級 專 業 技 術 人 員 分 技 術 報 告 決 議 :, 並 依 規 定 以 校 教 評 審 委 員 會 審 議 通 過 之 日 為 升 等 生 效 日 案 由 六 : 觀 光 休 104 度 第 1 學 期 專 案 教 聘 任 乙 案, 提 請 討 論 一 本 案 經 觀 休 院 103 度 第 2 學 期 第 4 次 (104.5.22) 院 教 評 會 議 通 過 ; 觀 休 系 103 度 第 2 學 期 第 2 學 期 第 4 次 (104.5.21) 系 教 評 會 議 通 過, 紀 錄 並 簽 奉 校 長 核 定 正 取 一 楊 正 取 二 朱 正 取 三 韓 備 取 一 唐 備 取 二 翁 備 取 三 林 二 茲 將 觀 休 系 擬 聘 專 案 教 彙 整 如 下 : 學 院 系 別 專 兼 任 姓 名 擬 聘 教 等 級 學 歷 資 格 送 審 情 形 現 任 職 務 備 註 觀 光 休 專 案 楊 國 立 臺 灣 範 大 學 人 類 發 展 與 教 育 學 系 博 士 講 字 第 101561 號 國 立 澎 湖 科 技 大 學 專 案 講 正 取 一 6

觀 光 休 專 案 朱 講 中 國 文 化 大 學 觀 光 事 業 學 系 碩 士 講 字 第 084887 號 國 立 澎 湖 科 技 大 學 專 案 講 正 取 二 觀 光 休 觀 光 休 觀 光 休 觀 光 休 專 案 專 案 專 案 專 案 韓 唐 講 翁 講 林 講 國 立 臺 灣 科 技 大 學 企 業 管 理 系 人 資 組 博 士 國 立 台 灣 大 學 園 藝 暨 景 觀 學 系 博 士 國 立 臺 灣 大 學 園 藝 暨 景 觀 學 系 博 士 國 立 臺 中 教 育 大 學 管 理 學 院 永 續 觀 光 暨 遊 憩 管 理 碩 士 學 位 學 程 7 講 字 第 140357 號 未 送 審 講 字 第 092138 號 未 送 審 無 華 梵 大 學 環 境 與 防 災 設 計 學 系 兼 任 講 世 新 大 學 觀 光 學 系 兼 任 教 授 國 立 台 灣 大 學 博 士 後 研 究 員 澎 湖 縣 立 馬 公 國 小 代 課 教 正 取 三 備 取 一 備 取 二 備 取 三 三 為 使 本 次 新 聘 專 案 教 資 格 審 查 更 加 嚴 謹, 故 將 楊 韓 兩 位 取 得 博 士 學 位 錄 取 人 選 做 校 外 專 家 審 查 四 外 審 專 家 就 1. 楊 老 之 著 作 審 查 評 分 分 別 為 分 分 分 分 分 2. 韓 老 之 著 作 審 查 評 分 分 別 為 分 分 分 分 分 五 依 本 校 教 聘 任 暨 升 等 審 查 辦 法 第 五 條 之 規 定 : 擬 聘 教 經 提 院 教 評 會 複 審 通 過 及 簽 請 校 長 核 圈 後, 正 取 人 員 應 由 院 依 據 本 校 教 資 格 審 查 著 作 外 審 作 業 要 點 將 專 門 著 作 ( 含 學 位 論 文 學 術 著 作 藝 術 作 品 及 技 術 報 告 ) 辦 理 實 質 外 審, 依 限 密 送 各 該 專 業 領 域 具 有 充 分 專 業 能 力 之 校 外 學 者 專 家 進 行 審 查, 外 審 審 查 人 數 除 藝 術 作 品 送 審 一 次 送 七 位 審 查, 經 六 位 評 定 及 格 ( 七 十 分 以 上 ) 為 通 過 外, 其 餘 專 門 著 作 外 審 應 送 五 位 進 行 審 查, 若 四 人 評 定 及 格 ( 七 十 分 以 上 ) 則 為 通 過 若 未 通 過 外 審, 得 由 備 取 人 員 依 序 遞 補 並 依 前 述 規 定 辦 理 專 門 著 作 實 質 外 審 六 本 次 校 外 審 查 僅 審 查 其 著 作 水 準 是 否 具 備 資 格, 依 本 校 校 務 基 金 進 用 教 學 人 員 實 施 要 點 四 ( 三 ) 送 審 規 定, 新 聘 專 案 計 畫 教 在 本 校 任 教 一 ( 或 ), 經 系 所 中 心 教 評 會 依 本 ( 第 四 ) 點 第 四 款 續 聘 程 序 審 查 通 過 後, 比 照 本 校 專 任 教 之 規 定 辦 理 教 資 格 審 查 及 請 頒 教 證 書 七 楊 雖 於 今 年 取 得 博 士 學 位, 但 為 本 院 連 續 聘 任 之 教, 請 同 意 申 請 教

授 資 格 決 議 : 一 正 取 一 楊 為 專 案 正 取 二 朱 為 專 案 講 正 取 三 韓 為 專 案 ; 備 取 一 唐 備 取 二 翁 備 取 三 林 為 專 案 講 二 楊 專 案 仍 依 本 校 校 務 基 金 進 用 教 學 人 員 實 施 要 點 規 定, 任 教 一 ( 或 ), 經 續 聘 程 序 審 查 通 過 後, 比 照 本 校 專 任 教 請 頒 教 證 書 案 由 七 : 觀 休 所 觀 休 系 海 運 系 兼 任 教 乙 案, 提 請 討 論 一 本 案 經 觀 休 院 103 度 第 2 學 期 第 5 次 (104.6.17) 院 教 評 會 通 過 ; 觀 休 所 103 度 第 2 學 期 第 2 次 (104.6.17) 所 教 評 會 通 過 ; 觀 休 系 103 度 第 2 學 期 第 5 次 (104.6.10) 系 教 評 會 通 過 ; 海 運 系 103 度 第 2 學 期 第 4 次 (104.6.16) 系 教 評 會 通 過 二 兼 任 教 名 冊 如 下 表 : 國 立 澎 湖 科 技 大 學 觀 光 休 閒 學 院 104 度 第 一 學 期 擬 聘 兼 任 教 名 冊 擬 聘 職 觀 休 所 新 聘 兼 任 教 授 觀 休 系 兼 任 講 姓 名 身 分 證 字 號 性 別 現 職 服 務 機 關 及 職 學 歷 北 海 道 大 学 観 北 海 道 大 光 学 高 敷 田 男 學 等 研 究 センタ ー 陳 前 澎 湖 國 家 風 景 區 男 管 理 處 處 長 退 休 國 立 台 灣 科 技 大 學 營 建 工 程 系 碩 士 教 證 書 字 號 講 證 書 字 第 10760 4 號 8 最 近 一 次 經 本 校 聘 任 之 日 期 與 系 別 - 觀 光 休 授 課 科 目 與 時 數 專 題 討 論 / 觀 休 所 一 甲 / 專 題 討 論 3 小 時 景 觀 規 劃 設 計 - 進 三 甲 -2 小 時 擬 聘 期 別 學 期 一 通 訊 地 址 北 海 道 札 幌 市 北 区 北 七 条 西 一 市 備 考 ( 聯 絡 電 話 或 手 機 )

擬 聘 職 國 立 澎 湖 科 技 大 學 觀 光 休 閒 學 院 104 度 第 一 學 期 擬 聘 兼 任 教 名 冊 姓 名 身 分 證 字 號 魏 楊 性 別 現 職 服 務 機 關 及 職 國 立 澎 湖 水 產 海 事 女 職 業 學 校 教 澎 湖 渡 假 民 宿 - 清 靜 雅 居 負 責 人 女 學 歷 國 立 澎 湖 科 技 大 學 觀 光 休 閒 事 業 管 理 研 究 所 碩 士 班 國 立 澎 湖 科 技 大 學 服 務 業 經 營 管 理 研 究 所 碩 士 蔡 國 立 澎 湖 科 技 澎 湖 縣 政 大 學 觀 男 府 文 化 局 光 休 閒 專 任 事 業 管 理 研 究 所 碩 士 蔡 國 立 臺 交 通 部 觀 光 灣 海 洋 局 澎 湖 國 家 大 學 河 男 風 景 區 管 理 海 工 程 處 秘 書 謝 學 系 碩 士 國 立 澎 交 通 部 觀 光 湖 科 技 局 澎 湖 國 家 大 學 觀 男 風 景 區 管 理 光 休 閒 處 副 處 長 事 業 管 理 研 究 教 證 書 字 號 講 證 書 講 字 第 08229 2 號 講 證 書 講 字 第 08229 2 號 9 最 近 一 次 經 本 校 聘 任 之 日 期 與 系 別 授 課 科 目 與 時 數 會 展 規 劃 與 管 理 - 三 甲 -3 小 時 民 宿 經 營 與 管 理 - 進 二 甲 -2 小 時 觀 光 休 閒 實 務 - 進 三 甲 -3 小 時 世 界 遺 產 - 四 乙 -2 小 時 世 界 遺 產 - 進 四 甲 -2 小 時 國 家 公 園 與 國 家 風 景 區 管 理 處 - 二 乙 -2 小 時 國 家 公 園 與 國 家 風 景 區 管 理 處 - 進 四 甲 -2 小 時 低 碳 休 閒 與 實 作 - 四 乙 -3 小 時 低 碳 休 閒 與 實 作 - 四 擬 聘 期 別 通 訊 地 址 一 市 學 期 一 高 雄 市 三 民 區 一 市 市 一 一 市 備 考 ( 聯 絡 電 話 或 手 機 )

國 立 澎 湖 科 技 大 學 觀 光 休 閒 學 院 104 度 第 一 學 期 擬 聘 兼 任 教 名 冊 擬 聘 職 姓 名 身 分 證 字 號 性 別 現 職 服 務 機 關 及 職 學 歷 所 碩 士 教 證 書 字 號 最 近 一 次 經 本 校 聘 任 之 日 期 與 系 別 授 課 科 目 與 時 數 乙 -3 小 時 擬 聘 期 別 通 訊 地 址 備 考 ( 聯 絡 電 話 或 手 機 ) 劉 國 立 澎 湖 科 技 澎 湖 夢 想 家 大 學 觀 男 海 景 飯 店 副 光 休 閒 總 經 理 事 業 管 理 研 究 所 碩 士 新 聘 新 聘 黃 李 陳 陳 美 國 南 新 罕 布 夏 大 學 企 業 管 理 研 究 所 碩 士 勝 國 大 飯 畢 男 店 總 經 理 (Southe rn New Hamps hire Univers ity M.B.A) 國 立 澎 湖 科 技 成 發 旅 遊 大 學 觀 男 玩 家 旅 行 光 休 閒 社 總 領 隊 事 業 管 理 研 究 所 碩 士 國 立 臺 灣 海 洋 澎 湖 縣 政 大 學 海 男 府 主 任 洋 環 境 資 訊 學 系 碩 士 澎 湖 縣 政 國 立 中 男 府 旅 遊 處 山 大 學 陸 務 科 科 公 共 管 休 閒 產 品 開 發 - 進 三 甲 -3 小 時 觀 光 行 銷 實 務 - 進 三 甲 -2 小 時 解 說 與 導 覽 實 務 - 進 二 甲 -2 小 時 環 境 保 育 學 期 與 教 育 - 二 一 乙 -2 小 時 景 觀 規 劃 設 計 - 三 甲 學 期 -2 小 時 一 一 市 一 市 一 市 10

國 立 澎 湖 科 技 大 學 觀 光 休 閒 學 院 104 度 第 一 學 期 擬 聘 兼 任 教 名 冊 擬 聘 職 姓 名 身 分 證 字 號 性 別 現 職 服 務 機 關 及 職 長 學 歷 理 研 究 所 碩 士 教 證 書 字 號 最 近 一 次 經 本 校 聘 任 之 日 期 與 系 別 授 課 科 目 與 時 數 擬 聘 期 別 通 訊 地 址 備 考 ( 聯 絡 電 話 或 手 機 ) 新 聘 新 聘 新 聘 海 運 系 新 聘 謝 譚 莊 林 許 國 立 澎 湖 科 技 澎 湖 掌 上 大 學 觀 女 明 珠 負 責 光 休 閒 人 事 業 管 理 研 究 所 碩 士 國 立 中 山 大 學 海 洋 男 環 境 及 工 程 學 系 博 士 候 選 人 澎 湖 縣 政 府 文 化 局 專 任 男 台 灣 電 力 公 司 尖 山 發 電 廠 機 男 械 職 班 室 五 德 國 民 小 學 教 國 立 台 灣 海 洋 大 學 河 海 工 程 研 究 所 碩 士 國 立 台 北 藝 術 大 學 傳 統 藝 術 研 究 所 文 化 資 產 組 國 立 澎 湖 科 技 大 學 觀 光 休 閒 事 業 管 理 研 究 所 國 立 臺 灣 範 大 學 體 育 學 系 博 士 班 講 證 書 講 字 第 07975 8 號 11 - 海 運 系 創 意 產 業 與 產 品 設 計 - 四 甲 -2 小 時 創 意 產 業 與 產 品 設 計 - 進 四 甲 -2 小 時 學 期 一 景 觀 生 態 學 - 進 二 甲 一 市 -2 小 時 社 區 營 造 與 觀 光 修 閒 - 三 甲 -2 一 市 小 時 晉 級 風 浪 板 日 間 -3 小 時 運 動 健 康 一 市 管 理 (2 小 時 ) 休 閒 遊 憩 一 市 行 為 (2 小 時 )

擬 聘 職 新 聘 國 立 澎 湖 科 技 大 學 觀 光 休 閒 學 院 104 度 第 一 學 期 擬 聘 兼 任 教 名 冊 姓 名 身 分 證 字 號 黃 性 別 現 職 服 務 機 關 及 職 鳥 嶼 國 中 校 長 學 歷 私 立 輔 仁 大 學 運 動 管 理 學 碩 士 教 證 書 字 號 最 近 一 次 經 本 校 聘 任 之 日 期 與 系 別 授 課 科 目 與 時 數 運 動 科 學 概 論 (3 小 時 ) 重 量 訓 練 (1 小 時 ) 擬 聘 期 別 通 訊 地 址 一 市 備 考 ( 聯 絡 電 話 或 手 機 ) 三 海 運 系 兼 任 教 許 老, 若 於 7 月 31 日 前 取 得 博 士 學 位, 則 以 決 議 : 聘 任,8 月 1 日 以 後 取 得 以 講 聘 任 一 陳 教 須 於 104 年 8 月 1 日 前 繳 交 碩 士 畢 業 證 書, 若 無 則 不 予 聘 任 ; 許 教 須 於 104 年 8 月 1 日 前 繳 交 博 士 畢 業 證 書, 以 兼 任 聘 任, 若 無 則 以 聘 任 二 劉 教 新 聞 事 件, 請 人 事 室 列 管 追 蹤, 暫 時 同 意 聘 任 三 其 餘 案 由 八 : 觀 休 所 海 運 系 合 聘 教 乙 案, 提 請 討 論 一 本 案 經 觀 休 所 103 度 第 2 學 期 第 2 次 (104.6.17) 所 教 評 會 通 過 ; 海 運 系 103 度 第 2 學 期 第 4 次 (104.6.16) 系 教 評 會 通 過 ; 觀 休 系 103 度 第 2 學 期 第 6 次 (104.6.17) 系 教 評 會 議 通 過 二 合 聘 教 名 冊 如 下 表 : 主 聘 單 位 觀 光 休 觀 光 休 觀 光 休 教 級 職 副 教 姓 名 從 聘 單 位 聘 期 授 課 科 目 于 李 趙 12 研 究 方 法 ( 一 般 ) 研 究 方 法 ( 在 職 ) 觀 光 休 閒 管 理 專 題 研 究 ( 一 般 ) 觀 光 休 閒 管 理 專 題 研 討 ( 在 職 ) 人 力 資 源 管 理 專 題 研 究 ( 一 般 )

主 聘 單 位 觀 光 休 海 洋 運 動 與 遊 憩 系 海 洋 運 動 與 遊 憩 系 海 洋 運 動 與 遊 憩 系 海 洋 運 動 與 遊 憩 系 海 洋 運 動 與 遊 憩 系 餐 旅 管 理 系 餐 旅 管 理 系 應 用 外 語 系 海 洋 運 動 與 遊 憩 系 通 識 教 育 中 心 教 級 職 副 副 副 教 姓 名 從 聘 單 位 聘 期 授 課 科 目 白 張 吳 胡 高 陳 潘 康 姚 黃 水 產 養 殖 系 副 鍾 觀 光 休 決 議 : 13 會 議 暨 節 慶 活 動 管 理 專 題 研 究 ( 一 般 ) 專 題 討 論 海 洋 運 動 與 健 康 休 閒 專 題 研 討 ( 在 職 ) 多 變 量 統 計 分 析 ( 在 職 ) 專 題 討 論 ( 在 職 ) 海 洋 運 動 與 遊 憩 專 題 研 究 ( 一 般 ) 人 力 資 源 管 理 專 題 研 討 ( 在 職 ) 海 洋 運 動 與 健 康 休 閒 專 題 研 討 ( 在 職 ) 海 洋 運 動 與 健 康 休 閒 專 題 研 究 ( 一 般 ) 海 洋 運 動 與 遊 憩 專 題 研 討 ( 在 職 ) 海 洋 運 動 與 健 康 休 閒 專 題 研 討 ( 在 職 ) 海 洋 事 務 專 題 研 究 ( 一 般 ) 餐 旅 經 營 管 理 專 題 研 究 ( 一 般 ) 餐 旅 經 營 管 理 專 題 研 究 ( 一 般 ) 進 階 觀 光 英 文 ( 一 ) 生 物 統 計 學 旅 遊 美 學

人 事 室 提 案 案 由 : 審 計 部 辦 理 軍 公 教 及 國 營 事 業 人 員 具 公 司 ( 商 號 ) 負 責 人 公 司 董 監 事 身 分 情 形 專 案 調 查 乙 案, 請 討 論 一 依 據 教 育 部 104 年 5 月 4 日 臺 教 人 ( 二 ) 字 第 1040047092 號 函 辦 理 二 審 計 部 勾 稽 比 對 截 至 103 年 8 月 底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被 保 險 人 身 分 為 軍 公 教 人 員 投 保 資 料, 以 及 全 國 公 司 登 記 商 業 登 記 基 本 資 料, 查 核 結 果, 本 校 部 分 人 員 具 有 公 司 負 責 人 或 董 監 事 身 分 者, 及 具 有 商 號 負 責 人 身 分 異 常 資 料, 請 學 校 查 明 有 無 未 合 法 兼 職 情 形, 並 依 規 定 妥 處 及 擬 具 改 善 措 施, 以 防 杜 類 似 違 失 情 事 再 發 生, 並 將 查 核 結 果 填 列 函 示 附 表 3 及 附 表 4, 於 文 到 1 個 月 內 函 報 教 育 部 三 本 案 前 經 本 室 卓 簽, 就 兼 職 相 關 法 規 加 以 闡 述, 並 分 會 案 內 教 (5 人 ) 說 明, 初 步 彙 整 兼 職 資 料 當 事 人 說 明 摘 要 及 違 失 情 節 等 內 容 表 列 如 附 件 1 四 依 據 本 校 獎 懲 案 處 理 要 點 一 ( 三 ) 教 獎 懲 建 議 原 則 : 有 關 教 之 獎 懲 案 仍 依 一 般 行 政 程 序 由 有 關 單 位 簽 核, 必 要 時 提 校 教 評 審 委 員 會 審 議, 陳 請 校 長 核 示 五 檢 附 附 件 1- 兼 職 資 料 說 明 表 分 會 當 事 人 說 明 簽 見 教 育 部 公 文 相 關 法 規 及 教 育 部 解 釋 令 各 1 份 決 議 : 請 人 事 室 另 簽 對 於 案 內 兼 職 教 口 頭 勸 誡, 並 依 規 定 陳 報 教 育 部 人 管 院 案 由 : 本 院 譚 老 升 等 副 未 通 過 案, 提 請 備 查 本 案 業 經 人 管 院 103 度 第 2 學 期 第 4 次 (104.06.04,p.2-5) 院 教 評 會 決 議 尊 重 校 外 著 作 外 審 結 果 (1 人 評 定 及 格 分,2 人 評 定 不 及 格 分 及 分 ), 本 案 不 通 過 決 議 : 同 意 備 查 譚 教 申 復 提 案 : 請 求 撤 銷 原 處 分 申 復 書 及 其 附 件 決 議 : 一 人 文 暨 管 理 學 院 王 院 長 迴 避, 譚 教 列 席 說 明 二 本 案 經 委 員 審 慎 討 論 後, 對 於 譚 教 申 復 提 案 進 行 無 記 名 投 票, 投 票 結 果 : 14

有 理 由 3 票, 無 理 由 10 票, 決 議 所 提 申 復 無 理 由 觀 休 院 案 由 九 : 戴 副 升 等 未 通 過 乙 案, 提 請 備 查 一 本 案 經 觀 休 院 103 度 第 2 學 期 第 5 次 (104.6.18) 院 教 評 會 議 決 議 不 通 過 ; 觀 休 系 103 度 第 2 學 期 第 2 次 (104.05.20 ) 升 等 審 議 小 組 會 議 通 過 ; 觀 休 系 103 度 第 2 學 期 第 4 次 (104.05.21) 系 教 評 會 議 通 過 二 外 審 專 家 就 戴 老 之 著 作 審 查 評 分 分 別 為 分 分 分 三 依 本 校 教 聘 任 暨 升 等 審 查 辦 法 第 十 三 條 之 規 定 : 審 查 結 果 二 人 評 定 及 格 則 為 通 過, 送 各 院 教 評 會 完 成 複 審 否 則 為 不 通 過, 應 將 不 通 過 升 等 理 由 通 知 升 等 申 請 人, 並 敘 明 得 於 校 教 評 會 開 會 前, 將 申 復 理 由 逕 送 校 教 評 會 提 出 申 復 決 議 : 同 意 備 查 戴 教 申 復 提 案 : 請 求 撤 銷 原 處 分 - 不 合 法 院 教 評 的 決 議, 並 依 法 重 審 申 復 書 及 其 附 件 決 議 : 一 觀 光 休 閒 學 院 張 院 長 迴 避, 戴 教 列 席 說 明 二 經 委 員 審 慎 討 論 後, 案 內 戴 所 提 申 復 理 由 尚 有 多 項 程 序 疑 問, 請 觀 光 休 閒 學 院 針 對 戴 所 提 事 項 提 供 書 面 答 辯, 並 於 6 月 26 日 ( 週 五 ) 送 交 人 事 室, 擇 期 召 開 會 議 審 議 伍 臨 時 動 議 陸 散 會 :1. 下 午 1 時 50 分 2. 下 午 5 時 30 分 續 開,6 時 50 分 散 會 15

上 次 會 議 決 議 事 項 執 行 情 形 國 立 澎 湖 科 技 大 學 教 評 審 委 員 會 103 度 第 2 學 期 第 4 次 決 議 事 項 執 行 情 形 案 次 案 由 決 議 執 行 情 形 備 註 一 二 三 本 校 申 請 科 技 部 104 年 度 補 助 大 專 校 院 獎 勵 特 殊 優 秀 人 才 措 施 補 助 經 費 及 名 單 乙 案 提 案 單 位 : 研 究 發 展 處 103 度 第 2 學 期 食 品 科 學 系 兼 任 教 聘 任 案 提 案 單 位 : 海 洋 資 源 暨 工 程 學 院 海 洋 運 動 與 遊 憩 系 胡 升 等 副 乙 案 提 案 單 位 : 觀 光 休 閒 學 院 一 主 席 俞 迴 避, 由 委 員 推 舉 邱 教 務 長 代 理 主 席 ; 案 內 申 請 相 關 人 員 胡 委 員 廖 委 員 莊 委 員 洪 委 員 ( 洪 姐 姐 ) 迴 避 二 本 案 經 韓 研 發 長 再 次 說 明 科 技 部 104 年 度 補 助 大 專 校 院 獎 勵 特 殊 優 秀 人 才 措 施 徵 求 公 告, 核 給 獎 勵 金 應 符 合 科 技 部 訂 定 原 則 ( 如 不 得 以 平 均 分 配 酬 傭 職 務 年 資 等 不 具 績 效 表 現 意 義 之 項 目 為 依 據 ), 提 出 方 案 三 :104 年 度 提 出 申 請 教 共 18 位, 排 除 最 高 分 及 最 低 分 後 計 算 平 均 值, 篩 選 出 高 於 平 均 值, 計 有 工 程 司 共 6 人, 生 科 司 共 3 人, 再 計 算 各 學 門 其 平 均 績 分 三 對 於 下 列 兩 個 議 題 進 行 投 票 : ( 一 ) 除 前 次 會 議 表 決 共 識 之 二 個 方 案, 方 案 三 是 否 列 入 討 論 選 項 : 參 與 決 議 委 員 人 數 13 人, 8 人 同 意 列 入 討 論 選 項 ( 二 ) 科 技 部 104 年 度 補 助 大 專 校 院 獎 勵 特 殊 優 秀 人 才 措 施 獎 勵 級 距 及 核 給 比 例 方 式 : 本 案 採 無 記 名 投 票, 參 與 決 議 委 員 人 數 13 人, 方 案 一 3 票, 方 案 二 3 票, 方 案 三 7 票, 決 議 採 納 方 案 三 四 上 表 人 文 司 科 教 司 與 自 然 處 104 年 所 分 配 之 金 額, 再 按 工 程 司 生 科 司 103 年 貢 獻 比 例 ( 工 程 司 44%, 生 科 司 20%) 獎 勵 方 案 三 之 9 人, 獎 勵 級 距 同 樣 分 為 平 均 值 以 上 以 下 二 級 距 五 研 發 處 會 後 計 算 補 助 經 費 彙 總 表 ( 如 附 件 ) 16

國 立 澎 湖 科 技 大 學 教 評 審 委 員 會 103 度 第 2 學 期 第 4 次 決 議 事 項 執 行 情 形 案 次 案 由 決 議 執 行 情 形 備 註 四 五 六 七 八 九 十 十 一 十 二 觀 光 休 白 升 等 副 乙 案 提 案 單 位 : 觀 光 休 閒 學 院 觀 光 休 蔡 兼 任 教 申 請 講 證 乙 案 提 案 單 位 : 觀 光 休 閒 學 院 觀 光 休 魏 兼 任 教 申 請 講 證 乙 案 提 案 單 位 : 觀 光 休 閒 學 院 觀 光 休 楊 兼 任 教 申 請 講 證 乙 案 提 案 單 位 : 觀 光 休 閒 學 院 餐 旅 系 海 運 系 觀 休 系 教 年 資 晉 級 加 薪 乙 案 提 案 單 位 : 觀 光 休 閒 學 院 餐 旅 系 海 運 系 觀 休 系 專 任 教 續 聘 案 提 案 單 位 : 觀 光 休 閒 學 院 觀 光 閒 休 系 教 著 作 升 等 審 查 要 點 修 訂 乙 案 提 案 單 位 : 觀 光 休 閒 學 院 觀 休 系 專 業 技 術 教 升 等 審 查 標 準 修 訂 乙 案 提 案 單 位 : 觀 光 休 閒 學 院 修 正 本 校 教 聘 任 暨 升 等 審 查 辦 法 及 本 校 教 資 格 審 查 著 作 外 審 作 業 要 點 乙 案 提 案 單 位 : 人 事 室 一 二 附 帶 決 議 : 對 於 各 系 學 院 有 關 著 作 年 限 升 等 審 查 規 定, 一 併 修 正 提 案 審 議 一 修 正 通 過, 詳 如 附 件 ( 本 校 教 聘 任 暨 升 等 審 查 辦 法 附 表 三 流 程 圖 ) 二 附 帶 決 議 : ( 一 ) 人 管 院 王 院 長 建 議 附 表 三 校 著 作 外 審 ( 教 務 處 ) 流 程 調 整 至 校 層 級 辦 理, 由 人 事 室 彙 整 學 院 提 案 後, 再 送 校 著 作 外 審 ( 教 務 處 ), 列 入 下 次 105 自 審 修 法 建 議 ( 二 ) 請 人 事 室 參 考 他 校 升 等 審 查 規 定 ( 如 教 學 服 務 成 績 考 核 評 分 表 由 各 級 教 評 會 評 分 之 比 例 ), 擬 訂 授 權 自 審 升 等 審 查 方 案 ( 三 ) 升 等 職 級 如 係 授 權 學 校 自 審, 應 讓 外 審 委 員 知 悉, 且 評 分 標 準 切 勿 模 糊 ( 如 介 於 65 分 至 17

國 立 澎 湖 科 技 大 學 教 評 審 委 員 會 103 度 第 2 學 期 第 4 次 決 議 事 項 執 行 情 形 案 次 案 由 決 議 執 行 情 形 備 註 75 分 之 間 ), 建 議 列 入 外 審 委 員 審 查 注 意 事 項 十 三 十 四 十 五 十 六 十 七 十 八 本 院 各 系 / 所 / 中 心 104 度 教 續 聘 ( 含 專 案 教 ) 案 提 案 單 位 : 人 文 暨 管 理 學 院 本 院 各 系 / 所 / 中 心 103 度 年 資 加 薪 ( 年 功 加 俸 ) 案 提 案 單 位 : 人 文 暨 管 理 學 院 本 院 各 系 中 心 104 度 第 1 學 期 兼 任 / 合 聘 教 案 提 案 單 位 : 人 文 暨 管 理 學 院 本 院 應 用 外 語 系 104-1 徵 聘 2 名 專 案 教 案 提 案 單 位 : 人 文 暨 管 理 學 院 本 院 行 銷 與 物 流 管 理 系 104-1 徵 聘 1 名 專 案 教 案 提 案 單 位 : 人 文 暨 管 理 學 院 本 院 資 訊 管 理 系 104-1 徵 聘 2 名 專 案 教 案 提 案 單 位 : 人 文 暨 管 理 學 院, 正 取 戴 李 為 專 案 ( 依 擬 聘 教 申 請 表 ), 備 取 楊 王, 正 取 邱 為 專 案 教 授 ( 依 擬 聘 教 申 請 表 ), 備 取 廖, 正 取 陳 吳 為 專 案 ( 依 擬 聘 教 申 請 表 ), 備 取 陳 蔡 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