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淡 江 大 學 104 學 年 度 進 修 學 士 班 轉 學 生 招 生 考 試 招 生 重 要 日 程 項 簡 章 網 路 公 告 目 目 日 104 年 05 月 07 日 起 期 網 路 填 表 報 名 http://exam.tku.edu.tw 郵 寄 報 名 資 料 及 繳 費 截 止 准 考 證 查 詢 及 列 印 http://exam.tku.edu.tw 試 場 查 詢 http://exam.tku.edu.tw 104 年 05 月 21 日 上 午 10 時 至 104 年 07 月 01 日 下 午 4 時 止 郵 寄 報 名 :104 年 07 月 01 日 止 ( 郵 戳 為 憑 ) 繳 費 :104 年 07 月 01 日 晚 上 8 時 止 104 年 07 月 21 日 07 月 24 日 104 年 07 月 21 日 筆 試 日 期 104 年 07 月 24 日 ( 星 期 五 ) 榜 單 公 告 http://www.tku.edu.tw 點 選 招 生 資 訊 / 榜 單 公 告 寄 發 成 績 單 104 年 08 月 06 日 104 年 08 月 06 日 成 績 複 查 截 止 104 年 08 月 13 日 正 取 生 報 到 備 取 生 遞 補 http://www.tku.edu.tw 點 選 招 生 資 訊 / 遞 補 名 單 淡 水 校 園 地 址 :25137 新 北 市 淡 水 區 英 專 路 151 號 104 年 08 月 19 日 依 網 路 公 告 說 明 蘭 陽 校 園 地 址 :26247 宜 蘭 縣 礁 溪 鄉 林 美 村 林 尾 路 180 號 本 校 網 址 :http://www.tku.edu.tw 院 系 簡 介 :http://www.tku.edu.tw/ ( 點 選 學 術 單 位 / 學 院 / 學 系 ) 學 分 抵 免 :http://www.tku.edu.tw/ ( 點 選 行 政 單 位 / 教 務 處 / 註 冊 組 ( 成 績 )/ 法 規 章 程 ) 考 古 題 :http://www.tku.edu.tw/ ( 點 選 圖 書 期 刊 / 覺 生 紀 念 圖 書 館 / 讀 者 服 務 / 考 古 題 )

壹 淡 水 校 園 招 生 相 關 單 位 淡 江 大 學 招 生 相 關 單 位 聯 絡 電 話 與 簡 章 取 得 方 式 總 機 : 淡 水 校 園 (02)2621-5656 一 報 名 考 試 放 榜 及 有 關 招 生 問 題 : 教 務 處 ( 招 生 組 2016 2015 2208 2513 2207) 報 到 備 取 遞 補 相 關 問 題 : 教 務 處 ( 註 冊 組 2367 2366 2368 2210) 二 就 學 貸 款 兵 役 就 學 優 待 減 免 奬 助 學 金 : 學 務 處 ( 生 輔 組 2217 2817) 住 宿 : 學 務 處 ( 住 輔 組 2395 2396) 三 學 雜 費 : 財 務 處 (2066 2067) 貳 簡 章 下 載 方 式 本 簡 章 不 發 售 紙 本, 簡 章 資 料 及 報 名 專 用 袋 封 面 自 104 年 5 月 7 日 起 可 由 淡 江 大 學 教 務 處 招 生 組 網 頁 免 費 下 載 下 載 網 址 :http://www.tku.edu.tw/ 點 選 招 生 資 訊 招 生 簡 章 104 學 年 度 進 修 學 士 班 轉 學 生 招 生 簡 章 參 104 年 7 月 1 日 至 8 月 31 日 為 暑 假, 上 班 時 間 為 星 期 一 至 星 期 四 上 午 8 時 至 下 午 5 時 (7 月 6 日 至 9 日 不 上 班 ), 星 期 五 六 日 為 例 假 日

淡 江 大 學 104 學 年 度 進 修 學 士 班 轉 學 生 招 生 考 試 招 生 系 別 淡 水 校 園 學 系 序 號 學 系 名 稱 聯 絡 電 話 1 中 國 文 學 學 系 (02)26215656#2330( 日 )2348( 夜 ) 2 電 機 工 程 學 系 (02)26215656#2615( 日 )2024( 夜 ) 3 資 訊 工 程 學 系 (02)26215656#2616( 日 )2024( 夜 ) 4 財 務 金 融 學 系 (02)26215656#2592( 日 )3008( 夜 ) 5 國 際 企 業 學 系 (02)26215656#2569( 日 )3008( 夜 ) 6 會 計 學 系 (02)26215656#2589( 日 )3007( 夜 ) 7 統 計 學 系 (02)26215656#2632( 日 )3007( 夜 ) 8 企 業 管 理 學 系 (02)26215656#2623( 日 )3007( 夜 ) 9 公 共 行 政 學 系 (02)26215656#2554( 日 )3008( 夜 ) 10 英 文 學 系 (02)26215656#2329( 日 )2194( 夜 ) 11 日 本 語 文 學 系 (02)26215656#2340( 日 )2194( 夜 )

淡 江 大 學 104 學 年 度 進 修 學 士 班 轉 學 生 招 生 簡 章 簡 章 公 告 後 至 考 試 期 間 各 學 系 增 加 之 缺 額 數 將 於 本 招 生 中 補 足, 故 各 學 系 實 際 招 生 名 額 以 考 試 前 3 日 公 告 之 名 額 為 準 壹 報 考 資 格 及 相 關 規 定 : 一 報 考 資 格 ( 一 ) 國 內 公 立 或 已 立 案 之 私 立 大 學 或 符 合 教 育 部 採 認 規 定 之 境 外 大 學 肄 業 生, 修 業 累 計 滿 二 個 學 期 以 上 者 得 報 考 二 年 級 ; 累 計 滿 四 個 學 期 以 上 者 得 報 考 三 年 級 ( 二 ) 國 內 公 立 或 已 立 案 之 私 立 專 科 學 校 或 專 修 科 畢 業 或 符 合 教 育 部 採 認 規 定 之 境 外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畢 業 者, 得 報 考 各 學 系 二 或 三 年 級 ( 三 ) 具 下 列 資 格 之 一 者, 得 以 專 科 畢 業 同 等 學 力 報 考 各 學 系 二 或 三 年 級 : 1. 修 滿 規 定 修 業 年 限 之 專 科 肄 業 生 2. 持 有 專 科 同 等 學 力 鑑 定 考 試 及 格 證 明 書 ( 四 ) 年 滿 二 十 二 歲 持 有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畢 ( 結 ) 業 證 書 或 已 修 業 期 滿 者, 修 習 下 列 不 同 科 目 課 程 累 計 達 八 十 學 分 以 上, 持 有 學 分 證 明, 得 報 考 各 學 系 二 或 三 年 級 : 1. 大 學 或 空 中 大 學 之 大 學 程 度 學 分 課 程 2.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推 廣 教 育 學 分 班 課 程 3. 教 育 部 認 可 之 非 正 規 教 育 課 程 ( 五 ) 空 中 大 學 肄 業 全 修 生, 修 得 三 十 六 學 分 者, 得 報 考 性 質 相 近 學 系 二 年 級, 修 得 七 十 二 學 分 者, 得 報 考 性 質 相 近 學 系 三 年 級 ( 六 ) 就 讀 藝 術 教 育 法 第 七 條 所 定 一 貫 制 學 制 肄 業, 持 有 修 業 證 明 者, 如 欲 報 考 本 校 進 修 學 士 班 轉 學 考, 須 依 其 修 業 情 形 屬 大 學 或 專 科 學 校, 準 用 第 一 款 及 第 三 款 規 定 ( 七 )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推 廣 教 育 實 施 辦 法 中 華 民 國 一 百 年 七 月 十 三 日 修 正 施 行 後, 大 學 辦 理 招 生 規 定 審 核 作 業 要 點 中 華 民 國 一 百 零 二 年 六 月 十 三 日 修 正 施 行 前, 已 修 習 第 四 款 所 定 課 程 學 分 者, 不 受 二 十 二 歲 年 齡 之 限 制 二 相 關 規 定 ( 一 ) 依 據 大 學 辦 理 招 生 規 定 審 核 作 業 要 點 規 定 : 公 費 生 及 有 實 習 或 服 務 ( 服 役 ) 規 定 者 ( 如 師 資 培 育 公 費 生 軍 警 院 校 生 現 役 軍 人 警 察 等 ) 能 否 報 考, 須 自 行 依 有 關 法 令 規 定 辦 理 ( 二 ) 持 符 合 教 育 部 規 定 之 境 外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學 歷 報 考 者, 需 符 合 大 學 辦 理 國 外 學 歷 採 認 辦 法 法 規 規 定 ( 三 ) 僑 生 與 外 國 學 生 依 據 僑 生 回 國 就 學 及 輔 導 辦 法 第 5 條 外 國 學 生 來 臺 就 學 辦 法 第 10 條 規 定 不 得 報 考 進 修 學 士 班, 但 外 國 學 生 在 臺 已 具 有 合 法 居 留 身 分 者 或 其 就 讀 之 班 別 屬 經 教 育 部 專 案 核 准 之 課 程 者, 不 在 此 限 ( 四 ) 陸 生 不 得 報 考, 但 已 在 臺 取 得 合 法 居 留 身 分 者 不 在 此 限 ( 五 ) 持 大 陸 地 區 學 歷 報 考 者, 需 符 合 大 陸 地 區 學 歷 採 認 辦 法 法 規 規 定 ( 六 ) 大 學 畢 業 生 役 男 因 體 位 變 更 複 檢 判 定 體 位 結 果 為 戊 等 者, 在 未 確 定 可 免 服 兵 役 或 可 以 緩 徵 前, 不 得 報 考 大 學 轉 學 考 試 及 學 士 後 各 學 系 之 招 生 考 試 ( 七 ) 因 違 反 校 規 或 操 行 成 績 不 及 格 致 退 學 之 本 校 學 生, 不 得 報 考 本 校 轉 學 考 試 ( 八 ) 報 考 者 一 律 以 普 通 生 身 分 報 考, 不 予 加 分 或 降 低 錄 取 標 準 之 優 待

貳 報 名 與 注 意 事 項 : 一 本 校 採 先 報 名 考 試, 再 審 核 報 考 資 格, 考 生 請 於 報 名 前 確 認 報 名 資 格 若 報 考 資 格 不 符 規 定 網 路 登 錄 之 資 料 或 所 繳 證 件 及 資 料 有 偽 造 假 借 冒 用 變 造 或 不 實 等 情 事, 一 經 發 現, 本 校 將 採 下 列 方 式 處 理 : ( 一 ) 報 名 後 考 試 前 查 覺 者, 取 消 其 考 試 資 格 ( 二 ) 錄 取 後 未 註 冊 前 查 覺 者, 取 消 其 錄 取 資 格 ( 三 ) 註 冊 入 學 後 查 覺 者, 開 除 學 籍, 並 應 負 法 律 責 任 且 不 發 給 與 修 業 有 關 之 任 何 證 明 文 件 ( 四 ) 畢 業 後 始 查 覺 者, 除 依 法 追 繳 其 學 位 證 書 外, 並 公 告 撤 銷 其 畢 業 資 格, 情 節 重 大 者 函 送 司 法 單 位 審 理 二 報 名 日 期 :104 年 5 月 21 日 上 午 10 時 至 7 月 1 日 下 午 4 時 止 報 名 系 統 於 報 名 截 止 後 關 閉, 請 留 意 截 止 時 間 以 免 系 統 關 閉 無 法 完 成 網 路 填 表, 或 延 遲 繳 費 導 致 報 名 手 續 未 完 成 為 避 免 網 路 壅 塞 或 報 名 異 常 未 能 及 時 解 決, 請 儘 早 上 網 填 表 並 完 成 繳 費 手 續 三 報 名 方 式 ( 一 ) 採 網 路 報 名, 除 以 同 等 學 力 及 持 有 特 殊 需 求 者 外, 無 須 回 寄 報 名 表, 報 名 前 請 先 確 認 符 合 報 考 資 格 ( 二 ) 網 路 報 名 作 業 流 程 及 網 路 報 名 注 意 事 項, 請 詳 閱 本 簡 章 附 錄 2 附 錄 3 報 名 網 址 :http://exam.tku.edu.tw/ 或 本 校 網 址 點 選 招 生 資 訊 網 路 報 名 & 准 考 證 查 詢 / 列 印 ( 三 ) 上 網 登 錄 報 名 表 請 謹 慎 填 寫, 核 對 清 楚 確 認 無 誤 後, 依 系 統 賦 予 之 銀 行 代 碼 及 帳 號, 至 各 金 融 機 構 匯 款 或 自 動 櫃 員 機 ( 郵 局 請 選 非 約 定 帳 號 ) 轉 帳 繳 費 ( 四 ) 登 錄 時 請 仔 細 核 對, 報 名 繳 費 後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要 求 更 改 報 考 志 願 學 系 及 選 考 科 目 四 報 名 應 繳 資 料 ( 一 ) 凡 以 同 等 學 力 身 分 報 考 者, 應 檢 附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影 本 ( 二 ) 持 符 合 教 育 部 規 定 之 境 外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學 歷 報 考 者, 應 填 妥 附 錄 5 國 外 學 歷 切 結 書 ( 三 ) 身 心 障 礙 考 生 應 考 時 如 需 申 請 特 殊 需 求 服 務, 請 檢 附 身 心 障 礙 手 冊 或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影 本, 並 填 妥 附 錄 6 申 請 表 ( 四 ) 低 收 入 戶 中 低 收 入 戶 考 生 請 填 妥 附 錄 8 低 收 入 戶 報 名 費 全 免 優 待 申 請 表 或 附 錄 9 中 低 收 入 戶 報 名 費 減 免 優 待 申 請 表 並 檢 附 證 明 文 件, 用 郵 寄 或 傳 真 方 式 向 本 校 教 務 處 招 生 組 申 請 退 費 ( 五 ) 其 他 : 造 字 申 請 表 附 錄 7 無 以 上 特 殊 需 求 則 免 附 ; 若 有 須 先 行 繳 驗 之 資 料, 務 必 下 載 進 修 學 士 班 轉 學 生 簡 章 最 末 頁 之 報 名 專 用 袋 封 面, 黏 貼 於 自 備 之 B4 大 小 信 封, 連 同 報 名 表 一 併 裝 入, 於 104 年 7 月 1 日 前, 以 掛 號 寄 送 本 校 招 生 委 員 會 收 ( 以 郵 戳 為 憑 ) 親 自 送 件 者, 可 於 報 名 期 間 之 上 班 時 段 ( 週 一 至 週 五, 上 午 8 時 到 12 時 ; 下 午 1 時 到 5 時 ), 直 接 交 至 淡 水 校 園 行 政 大 樓 A213 室 教 務 處 招 生 組 以 傳 真 (02)2620-9505 方 式 者, 請 務 必 來 電 確 認 五 繳 納 報 名 費 : 報 名 費 一 經 繳 納, 除 重 複 繳 費 低 收 入 戶 考 生 及 中 低 收 入 戶 考 生 外, 概 不 退 費, 報 名 前 請 審 慎 考 慮

( 一 ) 報 名 費 : 新 台 幣 1,350 元 ( 內 含 郵 資 及 代 辦 費 50 元 ) ( 二 ) 繳 費 方 式 : 參 閱 附 錄 3 ( 三 ) 低 收 入 戶 考 生 : 應 先 繳 納 報 名 費, 完 成 報 名 手 續 後, 可 於 考 試 當 天 檢 附 本 人 身 分 證 件 至 行 政 大 樓 A213 室 教 務 處 招 生 組 辦 理 退 費 ( 期 限 至 104 年 8 月 19 日 止 ) ( 四 ) 中 低 收 入 戶 考 生 : 應 先 繳 納 報 名 費, 完 成 報 名 手 續 後, 可 於 考 試 當 天 檢 附 本 人 身 分 證 件 至 行 政 大 樓 A213 室 教 務 處 招 生 組 辦 理 退 報 名 費 30%( 期 限 至 104 年 8 月 19 日 止 ) ( 五 ) 低 收 入 戶 考 生 中 低 收 入 戶 考 生 係 指 持 有 各 直 轄 市 臺 灣 省 各 縣 市 福 建 省 金 門 縣 連 江 縣 等 各 地 方 政 府 或 其 授 權 之 鄉 鎮 市 區 公 所 開 具 之 低 收 入 戶 中 低 入 戶 證 明 文 件 者 ( 六 ) 低 收 入 戶 中 低 收 入 戶 證 明 文 件 須 內 含 考 生 姓 名 身 分 證 號, 且 在 報 名 截 止 日 仍 有 效 證 明 文 件 如 未 含 考 生 姓 名 身 分 證 號 者, 應 加 附 戶 口 名 簿 或 戶 籍 謄 本 等 可 資 證 明 之 文 件 影 本 清 寒 證 明 或 中 低 收 入 戶 證 明 均 非 低 收 入 戶 證 明, 不 符 免 繳 報 名 費 規 定 ( 七 ) 報 名 費 繳 交 方 式 若 為 ATM 轉 帳 或 中 國 信 託 商 業 銀 行 臨 櫃 繳 款 者, 完 成 繳 費 後 30 分 鐘 即 可 查 詢 繳 費 紀 錄 ; 若 為 其 他 行 庫 / 郵 局 櫃 檯 匯 款 者, 於 次 1 個 工 作 日 後 方 可 查 詢 繳 費 紀 錄 ( 查 詢 網 址 :http://exam.tku.edu.tw/ 或 本 校 網 址 點 選 招 生 資 訊 網 路 報 名 & 准 考 證 查 詢 / 列 印 ) ( 八 ) 報 名 期 限 截 止, 若 無 繳 費 紀 錄 一 律 視 同 未 報 名, 請 考 生 確 切 查 詢 個 人 繳 費 紀 錄, 報 名 結 果 概 由 考 生 自 行 負 責, 無 法 另 補 行 報 名 六 准 考 證 准 考 證 號 碼 於 7 月 21 日 起 至 考 試 當 天, 開 放 考 生 網 頁 查 詢 並 自 行 列 印, 本 校 不 另 行 寄 發 ( 查 詢 本 校 網 址 點 選 招 生 資 訊 網 路 報 名 & 准 考 證 查 詢 / 列 印 ) 考 生 考 試 當 天 務 必 攜 帶 准 考 證 及 具 有 照 片 之 身 分 證 件 ( 如 國 民 身 分 證 護 照 駕 駛 執 照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卡 學 生 證 等 ) 入 場 應 試, 如 未 攜 帶 准 考 證 須 補 印 者, 請 於 考 試 當 天 上 午 7:30 起 持 本 人 身 分 證 件 至 淡 水 校 園 教 務 處 招 生 組 ( 行 政 大 樓 A213 室 ) 辦 理 七 報 名 注 意 事 項 ( 一 ) 線 上 登 錄 報 名 資 料 及 上 傳 最 近 3 個 月 內 2 吋 正 面 脫 帽 半 身 照 片 1 張 ( 照 片 檔 案 為 jpg 格 式, 大 小 請 勿 超 過 1MB) ( 二 ) 依 據 教 育 部 函 轉 內 政 部 役 政 署 函 : 具 有 僑 居 加 簽 身 分 役 男 於 國 外 高 級 中 等 以 上 學 校 畢 業, 再 返 國 就 讀 相 同 等 級 或 低 於 原 等 級 學 校, 並 不 符 合 歸 化 我 國 國 籍 者 及 歸 國 僑 民 服 役 辦 法 第 4 條 第 2 項 之 在 學 緩 徵 條 件 ( 三 ) 考 生 得 同 時 報 考 日 間 部 二 三 年 級 及 進 修 學 士 班 轉 學 考, 惟 應 依 規 定 分 別 報 名, 並 分 別 繳 交 報 名 費 ( 四 ) 考 生 上 網 登 錄 報 名 資 料 之 通 訊 地 址 電 話 號 碼 及 E-mail 等, 應 確 認 正 確 無 誤, 以 免 無 法 通 知 而 延 誤 報 到 或 遞 補 等 重 要 事 項 ( 五 ) 考 生 登 記 資 料 除 作 為 本 校 招 生 考 試 之 招 生 試 務 榜 示 資 ( 通 ) 訊 與 資 料 庫 管 理 統 計 研 究 分 析 錄 取 後 之 學 生 資 料 管 理 及 相 關 或 必 要 工 作 外, 並 提 供 報 名 系 所 本 校 成 人 教 育 部 學 務 處 及 財 務 處 等 單 位 使 用, 其 餘 均 依 照 個 人 資 料 保 護 法 相 關 規 定 辦 理 ( 六 ) 如 遇 不 可 抗 力 情 事, 無 法 如 期 舉 行 考 試, 延 期 舉 行 日 期 及 相 關 資 訊, 將 於 媒 體 及 本 校 網 頁 公 告 ( 七 ) 役 男 已 取 得 准 考 證 者 得 自 行 前 往 兵 役 單 位 申 請 延 期 徵 集 入 營 入 學 錄 取 新 生 應 於 本 校 104 學 年 度 註 冊 截 止 之 日 止 確 定 錄 取 並 完 成 報 到 如 註 冊 手 續 逾 時 且 已 徵 召

入 營 者, 一 律 不 准 辦 理 延 期 徵 集 備 取 生 獲 錄 取 後, 若 因 未 申 請 延 期 徵 集 且 已 應 徵 入 營 服 役 者, 取 消 其 錄 取 資 格 ( 八 ) 依 據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5 日 免 役 禁 役 緩 徵 緩 召 實 施 辦 法 第 15 條 規 定 : 應 受 現 役 徵 集 之 在 學 學 生,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者, 不 得 緩 徵 : 1 肄 業 學 校 未 經 主 管 教 育 行 政 機 關 立 案 2 入 學 學 籍 未 符 合 主 管 教 育 行 政 機 關 規 定 3 高 級 中 等 以 上 學 校 畢 業 生 未 經 內 政 部 核 定, 再 就 讀 相 同 等 級 或 低 於 原 等 級 之 學 校 4 就 讀 大 專 校 院 以 下 進 修 學 校 年 齡 逾 二 十 八 歲 仍 未 畢 業 5 就 讀 前 款 以 外 學 校 年 齡 逾 三 十 三 歲 仍 未 畢 業 ( 九 ) 應 徵 役 男 延 期 徵 集 入 營 事 故 表 第 九 類 第 十 類 規 定 役 男 報 考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可 依 內 政 部 徵 兵 規 則 第 29 條 附 件 應 徵 役 男 延 期 徵 集 入 營 事 故 表 第 九 類 第 十 類 規 定 如 下 : 區 分 類 別 九 十 申 請 延 期 徵 集 入 營 原 因 應 繳 證 明 二 十 歲 以 前 或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畢 業 之 年 高 中 畢 業 證 明 或 同 等 學 生, 須 參 加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或 軍 警 學 學 力 證 明 或 准 考 證 或 校 入 學 考 試 者 年 逾 二 十 歲 已 取 得 當 報 名 繳 費 證 明 年 招 生 准 考 證 或 報 名 繳 費 證 明 者, 亦 同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畢 業 學 生, 當 畢 業 之 年 學 校 畢 業 證 明 准 考 證 或 已 取 得 當 年 大 學 以 上 學 校 招 生 准 考 或 報 名 繳 費 證 明 證, 須 報 考 大 學 以 上 學 校 或 軍 警 學 校 者 准 予 延 期 徵 集 入 營 時 限 至 當 年 11 月 15 日 止 至 當 年 11 月 15 日 止 八 招 生 志 願 填 寫 須 知 ( 報 名 文 件 一 旦 寄 出 即 無 法 更 改, 請 審 慎 選 取 報 考 志 願 ) ( 一 ) 報 考 三 年 級 者 僅 能 填 寫 1 個 志 願 ( 二 ) 報 考 二 年 級 者 最 多 可 填 寫 5 個 志 願, 不 得 跨 組 填 寫 志 願, 錄 取 時 按 考 試 成 績 及 所 填 志 願 之 先 後 順 序 分 發, 請 考 生 詳 加 考 慮, 慎 重 填 寫 報 考 志 願 ( 三 ) 考 生 必 須 按 各 學 系 之 代 號 分 別 填 入 學 系 志 願 順 序 欄 ( 四 ) 考 生 所 選 第 1 志 願 學 系, 將 自 動 列 為 備 取 學 系 ( 五 ) 所 有 考 生 都 不 錄 取 為 其 所 填 第 2 至 第 5 志 願 學 系 之 備 取 生 ( 六 ) 若 考 生 之 志 願 僅 在 某 一 學 系, 應 不 填 寫 2 個 以 上 學 系, 否 則 成 績 到 達 第 2 至 第 5 志 願 正 取 標 準, 將 無 機 會 列 為 第 1 志 願 之 備 取 參 考 試 日 期 地 點 : 一 考 試 日 期 :104 年 7 月 24 日 ( 星 期 五 ) 二 考 試 地 點 : 本 校 淡 水 校 園 ( 新 北 市 淡 水 區 英 專 路 151 號 ) 試 場 於 考 前 3 天 公 告 於 本 校 淡 水 校 園 台 北 校 園 及 教 務 處 招 生 資 訊 網 頁, 網 址 :http://exam.tku.edu.tw 或 http://www.tku.edu.tw 點 選 招 生 資 訊 / 考 場 公 告 三 考 試 科 目 及 時 間 :( 應 試 時 請 自 備 文 具 並 攜 帶 2B 鉛 筆 及 橡 皮 擦, 以 備 選 擇 題 劃 卡 用 )

( 一 ) 二 年 級 : 系 別 中 國 文 學 學 系 公 共 行 政 學 系 英 文 學 系 日 本 語 文 學 系 國 文 國 文 考 試 科 目 及 時 間 8:30~10:00 10:30~12:00 13:00~14:30 15:00~16:30 英 文 英 文 資 訊 資 訊 概 論 電 機 工 程 學 系 資 訊 工 程 學 系 財 務 金 融 學 系 國 際 企 業 學 系 會 計 學 系 統 計 學 系 國 文 英 文 微 積 分 會 計 學 經 濟 學 企 業 管 理 學 系 ( 二 ) 三 年 級 : 系 別 考 試 科 目 及 時 間 8:30~10:00 10:30~12:00 13:00~14:30 15:00~16:30 16:50~18:20 中 國 文 學 學 系 國 文 英 文 中 國 文 學 史 ( 一 ) 電 機 工 程 學 系 電 路 學 英 文 電 子 學 工 程 數 學 資 訊 工 程 學 系 國 文 英 文 離 散 數 學 程 式 語 言 財 務 金 融 學 系 經 濟 學 貨 幣 銀 行 學 國 際 企 業 學 系 經 濟 學 英 文 會 計 學 系 會 計 學 經 濟 學 英 文 會 計 學 ( 二 ) 管 理 學 統 計 學 系 統 計 與 機 率 英 文 企 業 管 理 學 系 管 理 學 公 共 行 政 學 系 行 政 學 英 文 英 文 英 文 學 系 國 文 英 文 英 文 作 文 英 國 文 學 ( 一 ) 英 語 語 言 學 概 論 日 本 語 文 學 系 國 文 英 文 中 級 日 文 日 語 翻 譯 日 語 語 法

肆 招 生 系 別 名 額 考 試 科 目 及 其 他 規 定 : 一 二 年 級 ( 文 組 聯 招 ): 系 別 ( 系 代 號 ) 中 國 文 學 學 系 (22001) 公 共 行 政 學 系 (22046) 英 文 學 系 (22051) 日 本 語 文 學 系 (22055) 暫 定 招 生 名 額 30 20 30 30 考 試 科 目 ( 代 號 ) 比 重 同 分 參 酌 順 序 備 註 3 資 訊 概 論 3 資 訊 概 論 3 資 訊 概 論 3 資 訊 概 論 x 2.00 x 1.50 x 1.50 x 1.50 3 資 訊 概 論 1 英 文 2 國 文 3 資 訊 概 論 1 英 文 2 國 文 3 資 訊 概 論 二 二 年 級 ( 工 組 聯 招 ): 系 別 ( 系 代 號 ) 電 機 工 程 學 系 (22025) 資 訊 工 程 學 系 (22028) 暫 定 招 生 名 額 17 18 考 試 科 目 ( 代 號 ) 比 重 同 分 參 酌 順 序 備 註 3 微 積 分 3 微 積 分 1 微 積 分 1 微 積 分 本 系 已 通 過 工 程 教 育 認 證 第 2012Y108 號 本 系 已 通 過 工 程 教 育 認 證 第 2012Y107 號 三 二 年 級 ( 商 管 組 聯 招 ): 系 別 ( 系 代 號 ) 財 務 金 融 學 系 (22031) 國 際 企 業 學 系 (22033) 會 計 學 系 (22041) 統 計 學 系 (22042) 企 業 管 理 學 系 (22043) 暫 定 招 生 名 額 21 26 25 15 21 考 試 科 目 ( 代 號 ) 比 重 同 分 參 酌 順 序 備 註 1 會 計 學 1 會 計 學 1 會 計 學 1 會 計 學 1 會 計 學 1 經 濟 學 2 會 計 學 1 經 濟 學 2 會 計 學 1 會 計 學 1 經 濟 學 2 會 計 學 1 經 濟 學 2 會 計 學

四 三 年 級 ( 單 獨 招 生 ): 系 別 ( 系 代 號 ) 中 國 文 學 學 系 (23001) 電 機 工 程 學 系 (23025) 資 訊 工 程 學 系 (23028) 財 務 金 融 學 系 (23031) 暫 定 招 生 名 額 23 20 20 15 考 試 科 目 ( 代 號 ) 比 重 同 分 參 酌 順 序 備 註 3 中 國 文 學 史 ( 一 ) 1 電 路 學 3 電 子 學 4 工 程 數 學 3 離 散 數 學 4 程 式 語 言 1 貨 幣 銀 行 學 x 1.50 x 1.50 x 1.50 1 中 國 文 學 史 ( 一 ) 2 國 文 3 英 文 1 電 路 學 及 電 子 學 及 工 程 數 學 等 三 科 平 均 成 績 1 離 散 數 學 及 程 式 語 言 兩 科 平 均 成 績 1 貨 幣 銀 行 學 本 系 已 通 過 工 程 教 育 認 證 第 2012Y108 號 本 系 已 通 過 工 程 教 育 認 證 第 2012Y107 號 國 際 企 業 學 系 (23033) 12 1 經 濟 學 1 經 濟 學 會 計 學 系 (23041) 統 計 學 系 (23042) 17 20 1 會 計 學 經 濟 學 管 理 學 (3 選 1) 3 會 計 學 ( 二 ) 1 統 計 與 機 率 x 3.00 x 3.00 x 3.00 1 會 計 學 經 濟 學 或 管 理 學 之 成 績 1 統 計 與 機 率 企 業 管 理 學 系 (23043) 30 1 管 理 學 X 3.00 1 管 理 學 公 共 行 政 學 系 (23046) 8 1 行 政 學 x 2.00 1 行 政 學 英 文 學 系 (23051) 15 3 英 文 作 文 4 英 國 文 學 ( 一 ) 5 英 語 語 言 學 概 論 1 英 文 作 文 及 英 國 文 學 ( 一 ) 及 英 語 語 言 學 概 論 等 三 科 平 均 成 績 3 國 文

系 別 ( 系 代 號 ) 日 本 語 文 學 系 (23055) 暫 定 招 生 名 額 15 考 試 科 目 ( 代 號 ) 比 重 同 分 參 酌 順 序 備 註 3 中 級 日 文 4 日 語 翻 譯 5 日 語 語 法 x 1.25 x 1.25 x 1.25 1 中 級 日 文 及 日 語 翻 譯 及 日 語 語 法 等 三 科 平 均 成 績 2 國 文 3 英 文 伍 修 業 年 限 及 上 課 地 點 : 一 修 業 年 限 : 各 學 系 修 業 年 限 均 為 4 年 二 三 年 級 轉 學 生 修 業 年 限 自 轉 入 學 系 年 級 起 計 算 至 四 年 級, 如 入 學 前 已 修 學 分 經 抵 免 後 且 編 高 年 級, 則 自 編 高 年 級 起 計 算 至 四 年 級 ; 提 高 編 級 學 生 至 少 須 修 業 1 年, 並 依 照 本 校 學 生 選 課 規 則 修 習 學 分 始 可 畢 業 二 上 課 地 點 : 各 學 系 均 於 淡 水 校 園 上 課 三 上 課 時 間 : 課 程 安 排 於 週 一 至 週 五 晚 上 ( 自 18:10 至 22 時 ), 並 得 於 週 六 及 週 日 排 課 四 轉 學 生 錄 取 入 學 後 學 分 抵 免, 得 依 本 校 學 分 抵 免 規 則 提 出 申 請 ; 辦 理 學 分 抵 免 須 經 各 系 初 審, 教 務 處 複 審 後 通 知 各 生 若 因 個 別 因 素 須 延 長 修 業 年 限, 概 依 本 校 學 則 規 定 辦 理, 考 生 不 得 異 議 ; 本 校 學 分 抵 免 規 則 請 詳 閱 教 務 處 網 頁, 查 詢 網 址 : http://www.tku.edu.tw 點 選 教 務 處 註 冊 組 法 規 章 程 陸 評 分 方 式 : 一 筆 試 各 科 之 成 績 滿 分 均 為 100 分 二 筆 試 成 績 係 以 各 科 得 分 乘 比 重 後 之 總 和 除 以 比 重 和, 即 為 平 均 成 績 三 各 單 項 成 績 計 算 過 程 小 數 點 不 予 去 除, 只 顯 示 到 第 3 位, 合 計 總 分 取 至 小 數 點 第 2 位 ( 小 數 點 第 3 位 四 捨 五 入 ) 柒 錄 取 標 準 及 公 告 : 一 錄 取 標 準 ( 一 ) 各 系 之 最 低 錄 取 標 準 由 本 校 招 生 委 員 會 訂 定 考 生 成 績 未 達 各 系 最 低 錄 取 標 準, 即 使 該 系 尚 有 缺 額, 亦 不 予 錄 取 ( 二 ) 各 系 得 於 預 定 錄 取 名 額 外, 酌 列 備 取 生 名 額 正 取 生 如 有 缺 額 時, 由 備 取 生 依 序 遞 補 備 取 生 成 績 須 達 最 低 錄 取 標 準 正 取 不 足 額 時, 不 錄 取 備 取 生 ( 三 ) 任 一 科 目 成 績 如 有 缺 考 或 零 分, 雖 成 績 已 達 該 系 最 低 錄 取 標 準, 亦 不 予 錄 取 ( 四 ) 錄 取 正 備 取 生 最 後 1 名, 如 有 2 人 以 上 成 績 總 和 相 同 時, 依 本 簡 章 所 列 同 分 參 酌 順 序, 以 成 績 較 高 者 排 定 名 次 並 優 先 錄 取 考 生 依 其 志 願 序 依 序 比 較 成 績, 如 達 某 志 願 序 成 績 正 取 標 準, 予 以 錄 取 為 該 志 願 之 正 取 生, 若 未 達 各 志 願 序 正 取 標 準 時, 則 列 為 第 一 志 願 備 取 生 ; 經 同 分 參 酌 後 成 績 仍 相 同 者, 得 增 額 錄 取 二 錄 取 公 告 : ( 一 ) 放 榜 日 期 :104 年 8 月 6 日 ( 星 期 四 ) ( 二 ) 榜 單 公 告 於 本 校 淡 水 台 北 校 園 及 教 務 處 網 頁 查 詢 網 址 :http://www.tku.edu.tw

捌 報 到 及 註 冊 : 點 選 招 生 資 訊 榜 單 公 告 錄 取 結 果 以 限 時 信 函 寄 發, 並 E-mail 至 考 生 信 箱 一 錄 取 之 正 取 生 於 104 年 8 月 19 日 ( 星 期 三 ) 上 午 9 時 至 11 時 至 淡 水 校 園 學 生 活 動 中 心 辦 理 報 到 繳 費 註 冊, 逾 時 以 放 棄 錄 取 資 格 論, 由 備 取 生 依 序 遞 補 備 取 遞 補 名 單 公 布 於 本 校 招 生 資 訊 網 頁 ( 網 址 : http://www.tku.edu.tw 招 生 資 訊 遞 補 名 單 ), 遞 補 說 明 依 網 頁 公 告 為 準, 遞 補 作 業 至 本 校 104 學 年 度 行 事 曆 所 訂 之 開 始 上 課 日 止 二 錄 取 考 生 於 報 到 前 若 未 收 到 相 關 資 料, 請 逕 向 本 校 淡 水 校 園 教 務 處 註 冊 組 ( 分 機 :2367 2368 2366 2210) 查 詢 ; 逾 期 未 辦 理 報 到 繳 費 註 冊 者,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要 求 補 辦 註 冊 手 續 ; 學 雜 費 相 關 事 宜, 請 逕 向 淡 水 校 園 財 務 處 洽 詢 ( 分 機 :2067) 報 到 時 應 攜 帶 : ( 一 ) 准 考 證 或 錄 取 通 知 單 ( 二 ) 學 歷 證 件 1.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畢 業 者, 繳 交 畢 業 證 書 正 本 及 影 本 ( 正 本 核 驗 後 發 還 ) 2.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肄 業 者, 繳 交 附 有 成 績 單 之 修 業 證 明 書 正 本 影 本 ( 正 本 核 驗 後 發 還 ) 及 歷 年 成 績 單 正 本 1 份 ( 不 發 還 ) 3. 以 同 等 學 力 報 考 者, 依 大 學 辦 理 招 生 規 定 審 核 作 業 要 點 繳 交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正 本 4. 選 擇 同 時 就 讀 致 無 法 辦 理 退 學 或 休 學 者, 繳 交 歷 年 成 績 單 正 本 5. 持 符 合 教 育 部 規 定 之 境 外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學 歷 者, 依 大 學 辦 理 國 外 學 歷 採 認 辦 法 需 繳 交 (1) 經 中 華 民 國 駐 外 館 處 驗 證 之 國 外 學 歷 證 件 影 本 1 份 ( 驗 證 章 戳 需 為 正 本 ); 如 原 學 歷 證 件 非 中 文 或 英 文 者, 請 另 繳 交 中 或 英 譯 本 並 加 蓋 認 證 章 戳 ; (2) 經 中 華 民 國 駐 外 館 處 驗 證 之 國 外 學 歷 歷 年 成 績 單 正 本 1 份 ( 驗 證 章 戳 需 為 正 本 ); 如 原 歷 年 成 績 單 非 中 文 或 英 文 者, 請 另 繳 交 中 或 英 譯 本 並 加 蓋 認 證 章 戳 ; (3) 入 出 國 主 管 機 關 核 發 之 入 出 國 紀 錄 正 本 1 份 6. 持 大 陸 地 區 學 歷 者, 依 大 陸 地 區 學 歷 採 認 辦 法 繳 交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正 本 7. 持 香 港 及 澳 門 學 歷 者, 依 香 港 澳 門 學 歷 檢 覈 及 採 認 辦 法 繳 交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正 本 依 本 校 學 則 第 8 條 規 定, 入 學 報 到 時, 除 有 正 當 理 由 申 請 緩 期 補 繳 學 歷 證 件 經 核 准 者 外, 須 繳 驗 以 上 規 定 之 證 明 文 件, 否 則 不 准 入 學 ( 三 ) 身 分 證 正 反 面 影 本 ( 印 在 A4 紙 之 同 一 面, 免 修 剪, 並 註 明 系 級 學 號 ) ( 四 ) 學 生 證 申 請 表 ( 請 貼 妥 3 個 月 內 2 吋 脫 帽 照 片, 背 面 註 明 系 級 學 號 姓 名 ) ( 五 ) 臨 時 學 生 證 ( 請 填 妥 並 貼 3 個 月 內 2 吋 脫 帽 照 片 ) ( 六 ) 報 到 註 冊 程 序 單 ( 七 ) 繳 費 收 據 第 2 聯 ( 學 生 註 冊 聯 ) 或 ATM 轉 帳 收 據 ( 八 ) 辦 理 就 學 貸 款 者, 須 持 完 成 對 保 之 就 學 貸 款 申 請 / 撥 款 通 知 書 ( 九 ) 成 績 單 正 本 ( 報 到 後, 再 至 系 辦 公 室 辦 理 抵 免 用 ) 上 述 ( 四 ) ( 五 ) ( 六 ) 項 表 格 及 繳 費 單, 隨 錄 取 通 知 函 寄 發 三 未 依 規 定 日 期 完 成 報 到 繳 費 註 冊 者, 取 消 其 錄 取 資 格 玖 成 績 複 查 : 一 欲 複 查 成 績 者, 請 於 規 定 時 間 內 ( 以 郵 戳 為 憑 ), 將 簡 章 所 附 之 成 績 複 查 申 請 書 ( 附 錄 13) 填 妥 姓 名 准 考 證 號 碼 學 系 別 及 複 查 科 目 收 件 人 姓 名 地 址 及 郵 遞 區 號, 並 貼 足 回 郵, 連 同 成 績 通 知 單 影 本 裝 袋 郵 寄 本 校 招 生 委 員 會, 逾 期 不 予 受 理 二 申 請 複 查 成 績 以 1 次 為 限 ; 複 查 成 績 以 複 查 考 卷 卷 面 分 數 及 核 計 分 數 為 限, 不 得 申 請 重

新 閱 卷 調 閱 影 印 試 卷, 亦 不 得 複 查 卷 面 標 準 或 要 求 試 題 解 答 三 未 錄 取 之 考 生 複 查 後 已 達 錄 取 標 準 者 即 予 補 錄 取 ; 已 錄 取 考 生 經 複 查 成 績 後, 若 總 分 低 於 錄 取 標 準 時, 即 取 消 其 錄 取 資 格, 不 得 異 議 入 學 考 試 試 卷 保 管 以 1 年 為 限 拾 考 生 申 訴 辦 法 : 一 考 生 如 對 招 生 試 務 認 有 不 當 並 因 而 損 及 個 人 權 益, 應 依 簡 章 附 錄 11 淡 江 大 學 招 生 申 訴 處 理 要 點 載 明 事 實 及 理 由, 並 檢 附 有 關 文 件, 以 雙 掛 號 書 面 具 名 向 本 校 招 生 委 員 會 提 出 申 訴, 其 他 方 式 或 逾 期 提 出 申 請 者 均 不 受 理 二 受 理 之 申 訴 案, 由 本 校 招 生 申 訴 處 理 小 組 處 理 之 ; 必 要 時, 得 通 知 申 訴 人 或 關 係 人 列 席 說 明 三 同 一 事 件 申 訴 以 1 次 為 限, 申 訴 處 理 結 果 由 本 校 招 生 委 員 會 函 復 申 訴 人 拾 壹 學 雜 費 收 費 標 準 : 一 104 學 年 度 學 生 學 雜 費 收 費 標 準 尚 未 定 案, 僅 提 供 103 學 年 度 資 料 供 參 考 學 雜 費 相 關 事 宜, 請 逕 向 淡 水 校 園 財 務 處 洽 詢 ( 分 機 :2067) 103 學 年 度 學 雜 費 收 費 標 準 如 下 表 : 學 院 / 收 費 項 目 文 外 語 學 院 商 管 學 院 工 學 院 學 分 學 雜 費 1,370 1,380 1,502 二 其 他 費 用 請 參 考 本 校 財 務 處 網 頁 公 告 之 學 雜 費 收 費 標 準 ( 本 校 網 址 點 選 點 選 行 政 單 位 財 務 處 學 雜 費 業 務 學 雜 費 收 費 標 準 ) 三 學 生 出 國 留 學 期 間 除 依 海 外 學 校 規 定 繳 交 該 校 必 要 費 用 外, 並 須 繳 交 本 校 1/4 學 雜 費 ; 交 換 生 須 在 本 校 繳 交 全 額 學 雜 費, 但 在 姐 妹 校 則 不 須 繳 學 雜 費 拾 貳 其 他 未 盡 事 宜 以 本 校 相 關 法 規 及 招 生 委 員 會 決 議 為 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