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 件 1 國 民 運 動 中 心 選 址 準 則 調 查 壹 研 究 流 程 為 瞭 解 國 民 運 動 中 心 之 選 址 評 估 及 興 建 設 置 現 況 暨 檢 視 場 館 設 施 營 運 成 效, 首 先 針 對 各 政 府 機 關 內 部 現 有 之 政 府 資 料 開 放 平 臺 中 華 民 國 體 育 統 計 內 政 統 計 報 告 102 及 103 年 度 運 動 城 市 調 查 國 民 運 動 中 心 規 劃 參 考 準 則 及 相 關 國 內 外 學 術 期 刊 論 文 等 資 料 進 行 文 獻 分 析 整 理 並 歸 納 出 影 響 國 民 運 動 中 心 選 址 的 關 鍵 準 則, 並 透 過 產 官 學 專 家 之 深 度 訪 談 結 果, 以 相 關 文 獻 回 顧 及 專 家 訪 談, 取 代 初 次 以 開 放 式 問 答 彙 整 專 家 個 別 意 見 的 步 驟, 直 接 發 展 第 二 次 的 結 構 性 問 卷, 即 運 用 修 正 式 德 爾 菲 法 建 立 層 級 評 估 架 構, 以 確 認 關 鍵 選 址 準 則 選 取 的 妥 適 性, 後 續 再 結 合 多 準 則 決 策 技 術 (MCDM) 中 之 層 級 分 析 法 (AHP), 針 對 國 民 運 動 中 心 及 相 關 運 動 設 施 選 址 過 程 的 繁 複 條 件 加 以 層 級 分 解, 進 行 選 址 準 則 相 對 重 要 性 ( 權 重 ) 之 評 比 作 業, 俾 利 同 時 考 量 專 家 看 法 的 差 異 與 現 實 環 境 條 件 選 定 最 適 選 址 地 點 之 準 則, 以 檢 視 目 前 運 動 場 館 設 施 設 置 之 妥 適 性 而 為 掌 握 空 間 資 訊, 將 採 用 地 理 資 訊 系 統 作 為 處 理 空 間 資 料 工 具, 以 決 策 支 援 系 統 (DSS) 的 觀 念, 結 合 層 級 分 析 法 與 地 理 資 訊 系 統, 分 析 國 民 運 動 中 心 及 相 關 運 動 設 施 實 際 與 理 想 的 分 布 狀 況, 期 透 過 GIS 軟 體 的 空 間 分 析 功 能, 提 供 決 策 機 關 充 分 瞭 解 選 址 過 程 的 相 關 資 訊, 即 時 讓 決 策 者 瞭 解 選 址 的 結 果, 適 時 提 出 建 議 改 善 意 見, 以 予 適 當 的 修 正, 俾 發 揮 預 警 性 審 計 之 前 瞻 作 為 貳 研 究 方 法 一 深 度 訪 談 ( 一 ) 訪 談 對 象 本 報 告 訪 談 教 育 部 體 育 署 設 施 組 承 辦 國 民 運 動 中 心 興 建 案 之 科 長 及 資 深 承 辦 人 員 暨 相 關 評 審 委 員 等 約 3 名 專 家 學 者, 希 望 藉 由 其 承 辦 及 評 選 經 驗, 深 入 瞭 解 國 民 運 動 中 心 在 評 選 及
選 址 時 應 該 注 意 之 事 項 評 選 標 準 選 址 準 則 以 及 現 況 並 於 訪 談 後, 整 理 訪 談 紀 錄, 過 濾 出 具 有 相 關 意 義 及 重 要 性 的 意 見, 彙 整 其 所 提 供 的 官 方 選 址 準 則, 再 綜 合 本 報 告 所 收 集 的 文 獻, 建 立 一 個 較 為 初 步 的 關 鍵 選 址 準 則 ( 二 ) 深 度 訪 談 題 綱 ( 同 時 檢 附 德 爾 菲 半 結 構 式 問 卷 請 專 家 學 者 試 填, 以 作 為 後 續 研 擬 德 爾 菲 專 家 問 卷 之 基 礎, 詳 附 件 2) 1. 迄 今 核 定 32 座 國 民 運 動 中 心 坐 落 地 點 是 如 何 選 出 的? 2. 興 建 國 民 運 動 中 心 是 否 有 一 套 既 定 的 評 選 指 標 或 選 址 準 則 ( 如 人 口 密 度 )? 如 有, 請 問 有 哪 些? 3. 目 前 之 選 址 準 則 及 評 選 指 標 是 如 何 訂 出 來 的? 4. 是 否 有 其 他 因 素 會 影 響 到 國 民 運 動 中 心 之 評 選 及 選 址 結 果? 5. 在 評 選 國 民 運 動 中 心 興 建 計 畫 及 設 置 地 點 時, 是 邀 請 哪 些 背 景 的 專 家 作 為 評 選 委 員? 6. 請 協 助 填 答 德 爾 菲 問 卷, 並 針 對 各 構 面 內 容 提 供 檢 討 意 見 供 參 二 修 正 式 德 爾 菲 法 ( 以 電 子 郵 寄 問 卷, 節 省 時 間, 提 高 效 率 ) ( 一 ) 修 正 式 德 爾 菲 法 之 定 義 德 爾 菲 法 屬 於 群 體 決 策 技 術 之 一, 其 運 作 的 方 式, 是 邀 請 一 群 與 研 究 問 題 有 關 的 專 家 學 者, 在 彼 此 匿 名 的 情 況 下 對 某 一 特 定 議 題 的 判 斷, 進 行 數 次 的 個 別 問 卷 調 查, 每 次 問 卷 調 查 之 後, 都 將 分 析 結 果 與 新 的 問 卷 分 送 給 參 與 研 究 的 專 家 學 者, 經 過 反 覆 實 施, 直 到 專 家 學 者 的 意 見 差 異 降 到 最 低 並 從 中 獲 取 最 佳 的 共 識 結 果 而 Murry & Hommons 提 出 修 正 傳 統 德 菲 法 的 作 法, 其 實 施 作 法 及 統 計 方 式 與 傳 統 德 菲 法 大 致 相 同, 相 異 之 處 在 於 省 略 第 一 回 合 開 放 式 問 卷 施 測 的 繁 複 步 驟, 將 原 有 第 一 回 合 開 放 式 問 卷 調 查, 改 以 參 考 文 獻 中 相 關 研 究 結 果 或 研 究 者 之 規 劃, 亦 或 是 專 家 訪 談 的 方 式 取 代, 直 接 發 展 出 結 構 性 問 卷, 作 為 第 一 回 合 的 問 卷 調 查, 稱 之 為 修 正 式 德 菲 法 修 正 式 德 菲 法 可 以 節 省 時 間, 讓 參 與 研 究 的 專 家 群, 將 注 意 力 集 中 在
研 究 主 題 上, 省 去 對 開 放 性 問 卷 的 臆 測, 並 提 高 問 卷 回 收 率 ( 二 ) 實 施 方 式 1. 受 測 專 家 之 選 定 方 式 依 前 述 之 研 究 方 法, 本 報 告 以 三 回 合 問 卷 蒐 集 統 計 受 訪 專 家 之 意 見, 進 而 了 解 國 民 運 動 中 心 選 址 準 則 本 報 告 第 一 回 合 專 家 問 卷 係 以 文 獻 探 討 及 深 度 訪 談 結 果 架 構 德 爾 菲 問 卷, 並 在 各 個 題 項 後 面, 設 置 開 放 式 欄 位 供 產 官 學 三 方 學 者 專 家 對 本 報 告 之 選 址 準 則 提 出 進 一 步 看 法 與 說 明, 並 作 為 第 二 回 合 修 正 問 卷 之 參 考, 第 三 回 合 將 依 專 家 德 爾 菲 問 卷 之 結 果, 建 立 層 級 評 估 架 構, 以 作 為 層 級 分 析 法 問 卷 之 基 礎, 進 行 選 址 準 則 相 對 重 要 性 ( 權 重 ) 之 評 比 作 業 另 本 報 告 採 立 意 抽 樣 方 式 選 取 受 測 專 家, 立 意 抽 樣 是 特 殊 情 況 下 可 以 接 受 的 一 種 抽 樣 方 式, 因 為 具 有 某 種 特 殊 性, 因 此 可 由 研 究 者 選 擇 個 案 時 判 斷 選 定 立 意 抽 樣 適 用 於 三 種 情 況, 第 一 種 是 研 究 者 用 它 挑 選 可 以 提 供 許 多 資 訊 的 獨 特 個 案 ; 第 二 種 是 研 究 者 可 以 用 立 意 抽 樣 挑 選 難 以 接 觸 特 殊 的 研 究 對 象 ; 第 三 種 是 研 究 者 必 須 找 出 特 別 的 個 案 類 型 做 深 入 的 研 究 本 報 告 符 合 上 述 三 種 情 況, 因 此 受 測 者 之 選 定 採 取 立 意 抽 樣 方 式 受 測 專 家 學 者 代 表 之 選 定 方 式 如 下 表 : 項 目 產 業 界 政 府 單 位 學 者 專 家 條 件 設 定 1. 北 中 南 各 區 國 民 運 動 中 心 之 委 外 營 運 廠 商 (3 名 ) 2. 實 際 參 與 地 方 政 府 促 參 可 行 性 評 估 及 先 期 規 畫 單 位 (3 名 ) 1. 資 深 承 辦 人 員 或 研 究 員, 或 於 體 育 署 擔 任 科 長 以 上 之 職 務 者 2. 需 具 備 興 建 運 動 設 施 輔 導 或 審 查 經 驗 1. 都 市 計 畫 城 鄉 規 劃 或 工 程 營 造 等 相 關 領 域 之 學 者 2. 體 育 系 或 運 動 休 閒 經 營 管 理 系 等 相 關 領 域 之 學 者 3. 擔 任 國 民 運 動 中 心 案 之 審 查 委 員
專 家 特 色 能 夠 提 供 業 界 經 驗 與 實 際 興 建 及 選 址 之 困 境 與 困 難, 對 於 興 建 運 動 設 施 之 選 址 準 則 有 一 定 的 瞭 解 具 備 興 整 建 體 育 設 施 業 務 輔 導 或 審 查 經 驗, 對 於 興 建 國 民 運 動 中 心 選 址 準 則 上 能 提 供 政 策 上 的 建 言 具 備 運 動 專 長, 且 對 於 運 動 設 施 之 實 際 使 用 需 求 有 一 定 程 度 之 瞭 解 ; 另 曾 參 與 國 民 運 動 中 心 案 之 審 查 委 員 或 具 備 公 共 設 施 興 建 與 規 劃 實 務 經 驗 者, 對 於 國 民 運 動 中 心 選 址 準 則 能 提 出 實 務 經 驗 之 建 議 訪 談 人 數 6 人 3 人 4 人 2. 李 克 特 量 表 為 瞭 解 專 家 群 體 對 各 題 項 敘 述 之 同 意 程 度, 故 選 用 五 等 分 式 量 表 評 分 表 (Likert Scale, 李 克 特 量 表 ) 做 為 反 映 專 家 意 見 之 工 具, 並 輔 以 蒐 集 個 別 專 家 之 意 見 此 種 量 表 方 式 可 採 用 眾 數 及 中 位 數 來 呈 現 學 者 專 家 意 見 的 集 中 趨 勢 ( 即 代 表 同 意 程 度 ), 並 採 用 四 分 位 差 檢 定 專 家 群 體 對 個 別 題 幹 之 意 見 變 異 程 度, 以 了 解 全 體 專 家 之 意 見 共 識 程 度 1, 問 卷 請 詳 附 件 1 (1) 一 致 程 度 判 別 本 報 告 的 判 定 標 準 採 用 Fahety 和 Holden &Wedman 的 看 法, 當 專 家 群 對 某 議 題 的 意 見 分 佈 四 分 差 小 於 等 於 0.6, 即 視 專 家 群 對 該 議 項 的 專 家 達 到 高 度 重 視, 四 分 差 介 於 0.6 到 1.00 之 間, 表 示 專 家 對 該 議 項 達 到 中 度 一 致 ; 若 四 分 差 大 於 1.00, 表 視 該 議 項 未 達 到 一 致 共 識 在 一 致 性 的 檢 定 上, 若 有 85% 以 上 1 在 問 卷 收 集 後 以 Excel 軟 體 算 出 數 值 其 意 義 各 代 表 如 下 : (1) 總 數 (T): 指 標 項 目 在 所 有 專 家 勾 選 重 要 程 度 的 總 分 數 (2) 平 均 數 (M): 屬 於 集 中 量 數, 表 示 專 家 意 見 的 集 中 趨 勢 (3) 標 準 差 (SD): 呈 現 一 組 數 據 離 散 程 度 的 最 佳 指 標, 數 值 越 大 表 示 離 散 程 度 越 大, 數 值 越 小 表 示 專 家 意 見 越 集 中 (4) 眾 數 (MO): 一 組 數 據 中, 專 家 選 擇 出 現 最 多 次 的 數 值
的 題 項, 專 家 意 見 達 到 高 度 一 致 或 中 度 一 致, 即 完 成 本 次 問 卷 (2) 同 意 程 度 判 定 本 報 告 擬 在 問 卷 中, 各 題 項 之 同 意 程 度 量 表 內 規 劃 有 1 2 3 4 5 等 五 項 代 碼, 分 別 代 表 非 常 不 同 意 不 同 意 沒 有 意 見 同 意 非 常 同 意 ; 為 了 解 多 數 專 家 對 各 題 項 敘 述 內 容 之 同 意 程 度, 來 做 為 專 家 群 體 之 意 見 趨 向, 本 報 告 選 用 眾 數 做 為 了 解 專 家 群 體 意 見 趨 向 之 統 計 工 具 獲 得 最 多 專 家 認 同 之 同 意 程 度, 即 代 表 專 家 群 體 對 該 題 項 敘 述 內 容 之 同 意 程 度 與 趨 向 三 層 級 分 析 法 (AHP) ( 一 ) 層 級 分 析 法 之 定 義 層 級 分 析 法 (analytical hierarchy process; AHP) 是 一 種 在 決 策 過 程 中 能 夠 同 時 考 慮 多 個 準 則 因 數 的 一 套 分 析 技 術, 也 就 是 一 種 多 評 選 標 準 (mulit-criteria) 的 複 雜 決 策, 此 研 究 方 法 同 時 具 備 質 性 (qualitative) 與 量 化 (quantitative) 的 彈 性 研 究 特 質 透 過 層 級 分 析 法 將 複 雜 問 題 系 統 化, 劃 分 成 不 同 層 面 給 予 層 級 分 解, 在 層 級 內 進 行 成 對 比 較, 將 評 估 構 面 給 予 權 重 分 析, 以 支 援 決 策 者 選 擇 適 當 的 方 案, 避 免 個 人 因 主 觀 意 見 而 賦 予 不 同 權 重 時 所 產 生 的 差 異, 以 減 少 決 策 錯 誤 的 風 險 層 級 分 析 法 AHP 首 先 是 將 複 雜 的 系 統, 匯 集 專 家 學 者 及 決 策 者 之 意 見 評 估, 以 簡 明 的 要 素 層 級 結 構 加 以 表 示, 並 藉 著 比 率 尺 度 (ratio scales) 及 名 目 尺 度 (normal scales) 來 做 成 要 素 的 成 對 比 較 且 建 立 矩 陣, 據 以 求 得 特 徵 向 量, 代 表 層 級 要 素 的 優 先 順 序 ; 並 衍 生 最 大 特 性 ( 特 徵 值 ), 用 以 評 定 成 ( 二 ) 實 施 方 式 AHP 的 評 估 乃 是 同 一 層 級 內, 各 因 素 之 間 的 兩 兩 比 較, 即 以 成 對 比 較 的 方 式, 來 評 估 要 素 之 間 的 相 對 重 要 性 其 基 本 尺 度 劃 分 為 五 項, 即 同 等 重 要 稍 重 要 頗 重 要 極 重 要 及 絕 對
重 要, 並 賦 予 名 目 尺 度 1 3 5 7 9 的 衡 量 值 ; 並 在 兩 尺 度 間 賦 予 2 4 6 8 的 中 間 值 而 AHP 法 在 處 理 評 估 得 點 時, 則 採 取 比 例 尺 度 來 評 估, 見 下 表 比 重 / 重 要 程 定 義 說 明 度 1 同 等 重 要 兩 個 指 標 的 貢 獻 程 度 同 等 重 要 ( 等 強 ) 3 稍 重 要 經 驗 與 判 斷 稍 微 傾 向 喜 好 某 一 指 標 ( 稍 強 ) 5 頗 重 要 經 驗 與 判 斷 強 烈 傾 向 喜 好 某 一 指 標 ( 頗 強 ) 7 很 重 要 實 際 顯 示 非 常 強 烈 傾 向 喜 好 某 一 指 標 ( 極 強 ) 9 絕 對 重 要 有 足 夠 證 據 肯 定 絕 對 喜 好 某 一 指 標 ( 絕 強 ) 2 4 6 8 相 鄰 尺 度 之 需 要 折 衷 值 時 中 間 值 相 對 相 對 比 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