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 生 的 共 同 筆 記 有 無 著 作 權? 學 校 任 課 教 師 上 課 時 的 授 課 演 講, 是 一 種 語 文 著 作 上 課 的 學 生 將 教 師 的 授 課 內 容, 一 字 一 句 的 抄 錄 成 筆 記, 這 是 一 種 重 製 行 為 學 生 上 課 的 目 的, 在 於 獲 得 授 課 教 師 所 傳 授 的 知 識, 而 學 生 上 課 做 筆 記, 是 一 種 習 用 的 學 習 方 法, 所 以 學 生 在 上 課 時 抄 寫 筆 記 的 行 為, 依 照 社 會 一 般 的 通 念, 應 該 是 已 經 獲 得 授 課 教 師 默 示 的 同 意, 同 時, 學 生 應 該 也 可 以 主 張, 上 課 抄 寫 筆 記 是 一 種 重 製 行 為 的 合 理 使 用 但 是, 如 果 學 生 非 自 己 學 習 的 目 的, 將 授 課 教 師 的 授 課 內 容 加 以 筆 記 或 錄 音, 係 為 提 供 他 人 使 用, 則 會 侵 害 授 課 教 師 的 重 製 權 案 例 事 實 中, 授 課 教 師 要 求 上 課 學 生, 除 授 課 內 容 外, 將 閱 讀 相 關 課 外 資 料 心 得, 做 成 一 份 共 同 筆 記, 因 此, 係 明 示 同 意 將 上 課 筆 記 加 以 改 寫, 故 是 一 種 改 作 行 為 這 種 改 作 後 的 衍 生 著 作, 在 法 律 上 是 一 個 新 的 獨 立 的 著 作, 享 有 著 作 權 的 保 護 這 個 共 同 筆 記, 有 兩 個 以 上 的 著 作 人 一 起 參 與, 其 內 容 不 是 互 相 矛 盾, 而 是 一 個 完 整 的 著 作, 而 且 參 與 人 的 個 別 貢 獻, 無 法 分 離 加 以 個 別 利 用, 因 此, 是 一 個 共 同 著 作, 所 有 的 參 與 人 共 有 該 著 作 的 著 作 財 產 權 他 人 如 欲 影 印 該 共 同 筆 記, 僅 獲 得 共 同 著 作 人 中 之 一 人 之 同 意, 尚 嫌 不 足, 必 須 還 要 獲 得 其 他 共 同 著 作 人 全 體 的 同 意 方 得 為 之, 但 是 其 他 共 同 著 作 人 如 欲 拒 絕, 也 應 該 有 正 當 的 理 由 案 例 事 實 廖 家 心 去 年 以 第 一 志 願 考 上 某 國 立 大 學 新 聞 系, 這 學 期 她 選 修 了 一 門 傳 播 心 理 學, 該 課 程 的 授 課 教 師 是 賀 中 原 教 授, 他 並 未 採 用 特 定 的 教 課 書, 而 是 由 賀 教 授 根 據 其 授 課 大 綱, 口 授 課 程 內 容, 他 要 求 上 課 學 生, 除 授 課 內 容 外, 將 閱 讀 相 關 課 外 資 料 進 行 分 組 討 論 後, 共 同 完 成 一 份 小 組 的 共 同 筆 記 廖 家 心 與 同 班 死 黨 黃 佳 伶 藍 品 雯 三 人 同 在 一 組, 她 們 三 人 不 但 上 課 時 認 真 筆 記 賀 教 授 的 授 課 內 容, 而 且 經 常 課 後 聚 在 一 起, 共 同 整 理 上 課 筆 記, 並 閱 讀 相 關 課 外 資 料 進 行 討 論, 將 討 論 後 的 共 同 心 得 補 充 至 上 課 筆 記 中, 以 便 共 同 完 成 該 小 組 的 共 同 筆 記
該 小 組 的 共 同 筆 記 真 是 叫 好 又 叫 座, 期 末 考 前 選 修 該 課 程 的 同 學 們 都 爭 相 借 用 影 印, 李 志 明 首 先 開 口 向 廖 家 心 借 用 該 小 組 的 共 同 筆 記, 廖 家 心 雖 然 表 示 同 意, 但 要 李 志 明 去 問 黃 佳 伶 和 藍 品 雯 二 人 是 否 同 意, 黃 佳 伶 和 藍 品 雯 知 道 此 事 後, 她 們 倆 以 著 作 權 為 由, 拒 絕 了 李 志 明 的 要 求 李 志 明 遭 拒 後 悻 悻 然 的 說 : 我 只 不 過 是 要 借 來 影 印 一 下, 有 這 麼 嚴 重 嗎? 法 律 分 析 所 謂 著 作, 是 指 文 學 科 學 藝 術 或 其 他 學 術 範 圍 的 創 作, 只 要 不 是 抄 襲 他 人 的 著 作, 而 是 自 己 的 創 作, 不 論 該 創 作 在 上 述 各 該 領 域 中, 專 業 上 的 評 價 如 何, 皆 是 屬 於 著 作 權 法 上 著 作 的 範 疇 依 著 作 權 法 第 五 條 之 規 定 : 本 法 所 稱 著 作, 例 示 如 下.. 一 語 文 著 作 二 音 樂 著 作 三 戲 劇 舞 蹈 著 作 四 美 術 著 作 五 攝 影 著 作 六 圖 形 著 作 七 視 聽 著 作 八 錄 音 著 作 九 建 築 著 作 一 電 腦 程 式 著 作 前 項 各 款 著 作 例 示 內 容, 由 主 管 機 關 訂 定 之, 其 中 語 文 著 作 包 括 詩 詞 散 文 小 說 劇 本 學 術 論 著 演 講 及 其 他 之 語 文 著 作 因 此, 案 例 事 實 中, 賀 教 授 上 課 時 的 授 課 演 講, 是 一 種 語 文 著 作 但 是, 要 注 意 的 是, 並 非 所 有 的 著 作 都 受 到 著 作 權 法 的 保 障, 依 著 作 權 法 第 九 條 之 規 定 : 下 列 各 款 不 得 為 著 作 權 之 標 的.. 一 憲 法 法 律 命 令 或 公 文 二 中 央 或 地 方 機 關 就 前 款 著 作 作 成 之 翻 譯 物 或 編 輯 物 三 標 語 及 通 用 之 符 號 名 詞 公 式 數 表 表 格 簿 冊 或 時 曆 四 單 純 為 傳 達 事 實 之 新 聞 報 導 所 作 成 之 語 文 著 作 五 依 法 令 舉 行 之 各 類 考 試 試 題 及 其 備 用 試 題 前 項 第 一 款 所 稱 公 文, 包 括 公 務 員 於 職 務 上 草 擬 之 文 告 講 稿 新 聞 稿 及 其 他 文 書 案 例 事 實 中, 賀 教 授 上 課 時 的 授 課 演 講, 既 不 屬 於 上 述 條 文 中 所 規 定 的 項 目 之 一, 因 此, 該 著 作 是 著 作 權 法 所 保 護 的 標 的 依 著 作 權 法 第 十 條 的 規 定, 著 作 人 於 著 作 完 成 時 享 有 著 作 權 所 以, 案 例 事 實 中, 當 賀 教 授 口 授 課 程 內 容 的 演 講 完 成 時, 著 作 人 賀 教 授 便 享 有 著 作 權 法 上 所 規 定 的 著 作 人 格 權 與 著 作 財 產 權 與 本 案 之 法 律 分 析 有 關 者, 首 先 是 著 作 財 產 權 中 的 重 製 權, 顧 名 思 義, 重 製 權 是 一 項 將 著 作 的 內 容 加 以 重 複 製 作 的 權 利, 必 須 是 有 重 製 權 的 人, 才 可 以 將 著 作 的 內 容 加 以 重 複 製 作, 包 括 以 印 刷 複 印 錄 音 錄 影 攝 影 筆 錄 或 以 其 他
方 法 直 接 間 接 永 久 或 暫 時 之 重 複 製 作, 而 且 不 論 是 全 部 內 容 的 重 製, 抑 是 部 分 內 容 的 重 製, 都 是 屬 於 重 製 行 為 案 例 事 實 中, 上 課 的 學 生 如 果 是 將 賀 教 授 的 授 課 演 講 內 容, 一 字 一 句 的 抄 錄 成 筆 記, 單 純 只 是 執 行 將 其 內 容 紙 本 化 的 動 作, 則 這 種 以 筆 錄 加 以 永 久 性 的 重 複 製 作, 是 一 種 重 製 行 為 但 是, 依 著 作 權 法 第 二 十 二 條 第 一 項 之 規 定, 上 述 的 重 製 權 是 專 屬 於 著 作 財 產 權 人 所 享 有 的 權 利, 換 言 之, 只 有 著 作 財 產 權 人 才 可 以 將 其 著 作 加 以 重 複 製 作, 著 作 財 產 權 人 以 外 的 其 他 人, 除 非 有 下 列 兩 種 情 形 之 一, 否 則 不 得 重 製 該 著 作 第 一 種 情 形, 是 利 用 該 著 作 的 人, 獲 得 著 作 財 產 權 人 授 與 重 製 權, 或 是 利 用 人 的 重 製 行 為, 獲 得 著 作 財 產 權 人 的 同 意 第 二 種 情 形, 是 利 用 該 著 作 的 人, 既 未 獲 得 著 作 財 產 權 人 授 與 重 製 權, 亦 未 獲 得 著 作 財 產 權 人 的 同 意 從 事 重 製 行 為, 但 其 重 製 行 為, 符 合 著 作 權 法 上 所 規 定 重 製 行 為 的 合 理 使 用 情 形 之 一 因 此, 案 例 事 實 中, 原 則 上 只 有 著 作 財 產 權 人 賀 教 授 自 己, 以 及 獲 得 賀 教 授 授 與 重 製 權 或 獲 其 同 意 之 人, 才 可 以 將 賀 教 授 上 課 時 的 授 課 演 講 內 容 加 以 重 製, 其 他 人 如 果 沒 有 符 合 著 作 權 法 中 有 關 重 製 行 為 的 合 理 使 用 情 形 之 一, 而 擅 自 將 賀 教 授 上 課 時 的 授 課 演 講 內 容 加 以 重 製, 便 是 侵 害 賀 教 授 的 重 製 權 學 生 上 課 的 目 的, 在 於 獲 得 授 課 教 師 所 傳 授 的 知 識, 而 學 生 上 課 做 筆 記, 是 一 種 習 用 的 學 習 方 法, 所 以 學 生 在 上 課 時 抄 寫 筆 記 的 行 為, 依 照 社 會 一 般 的 通 念, 應 該 是 已 經 獲 得 授 課 教 師 默 示 的 同 意 上 課 學 生 亦 可 主 張 著 作 權 法 第 五 十 一 條 供 個 人 或 家 庭 為 非 營 利 之 目 的, 在 合 理 範 圍 內, 得 利 用 圖 書 館 及 非 供 公 眾 使 用 之 機 器 重 製 已 公 開 發 表 之 著 作, 將 授 課 教 師 的 講 課 內 容 加 以 筆 記 或 錄 音, 供 自 己 個 人 學 習 的 目 的 使 用 ; 但 如 果 學 生 非 自 己 學 習 的 目 的, 將 授 課 教 師 的 授 課 演 講 內 容 加 以 筆 記 或 錄 音, 係 為 提 供 他 人 使 用, 則 會 侵 害 授 課 教 師 的 重 製 權 案 例 事 實 中, 因 為 是 賀 教 授 要 求 上 課 學 生 進 行 分 組 討 論, 並 共 同 完 成 一 份 小 組 的 共 同 筆 記, 所 以 上 課 學 生 將 賀 教 授 上 課 時 的 授 課 演 講 內 容 加 以 做 成 筆 記, 應 該 是 獲 得 賀 教 授 明 示 的 同 意 與 本 案 之 法 律 分 析 有 關 者, 其 次 是 著 作 財 產 權 中 的 改 作 權 著 作 的 創 作, 有 由 著 作 人 本 其 自 我 的 創 意 表 現 所 完 成 者, 也 有 將 他 人 之 著 作 加 以 改 作 完 成 者, 依
著 作 權 法 第 三 條 第 一 項 第 十 一 款 之 規 定, 所 謂 改 作, 指 以 翻 譯 編 曲 改 寫 拍 攝 影 片 或 其 他 方 法 就 原 著 作 另 為 創 作 但 是, 依 著 作 權 法 第 二 十 八 條 之 規 定, 上 述 的 改 作 權 是 專 屬 於 著 作 財 產 權 人 所 享 有 的 權 利 同 理, 案 例 事 實 中, 原 則 上 只 有 著 作 財 產 權 人 賀 教 授 自 己, 以 及 獲 得 賀 教 授 授 與 改 作 權 或 獲 其 同 意 之 人, 才 可 以 將 賀 教 授 上 課 時 的 授 課 演 講 內 容 加 以 改 作, 其 他 人 如 果 沒 有 符 合 著 作 權 法 中 有 關 改 作 行 為 的 合 理 使 用 的 情 形 之 一, 而 擅 自 將 賀 教 授 上 課 時 的 授 課 演 講 內 容 加 以 改 作, 便 是 侵 害 賀 教 授 的 改 作 權 案 例 事 實 中, 廖 家 心 黃 佳 伶 藍 品 雯 三 人, 並 非 只 是 將 賀 教 授 的 授 課 演 講 內 容, 單 純 地 一 字 一 句 加 以 紙 本 化, 而 是 閱 讀 相 關 課 外 資 料 進 行 討 論, 將 討 論 後 的 共 同 心 得 補 充 至 上 課 筆 記 中, 可 見 係 將 上 課 筆 記 重 新 加 以 改 寫, 故 是 一 種 改 作 行 為 因 為 是 賀 教 授 要 求 上 課 學 生, 除 授 課 內 容 外, 將 閱 讀 相 關 課 外 資 料 進 行 分 組 討 論 後, 共 同 完 成 一 份 小 組 的 共 同 筆 記, 所 以 廖 家 心 黃 佳 伶 藍 品 雯 三 人, 應 該 是 獲 得 賀 教 授 明 示 的 同 意, 將 賀 教 授 上 課 時 的 授 課 演 講 內 容 加 以 改 作 依 著 作 權 法 第 六 條 的 規 定, 這 種 改 作 後 的 衍 生 著 作 在 法 律 上 是 以 獨 立 的 著 作 加 以 保 護 也 就 是 說, 衍 生 著 作 的 著 作 人, 亦 即 案 例 事 實 中 的 廖 家 心 黃 佳 伶 藍 品 雯 三 人, 將 賀 教 授 的 授 課 演 講 內 容 改 作 後, 所 完 成 的 該 小 組 共 同 筆 記, 已 經 成 為 一 個 衍 生 著 作, 亦 即 一 個 新 的 語 文 著 作, 著 作 權 法 將 這 個 新 的 著 作, 視 為 是 獨 立 的 著 作 廖 家 心 黃 佳 伶 藍 品 雯 三 人, 與 一 般 著 作 的 著 作 人 相 同, 對 於 該 小 組 的 共 同 筆 記, 同 樣 享 有 著 作 權 法 上 所 規 定 的 著 作 權 所 不 同 的 是, 該 小 組 的 共 同 筆 記 的 著 作 人, 並 非 只 有 單 獨 一 人 依 著 作 權 法 第 八 條 規 定 : 二 人 以 上 共 同 完 成 之 著 作, 其 各 人 之 創 作, 不 能 分 離 利 用 者, 為 共 同 著 作 首 先, 共 同 著 作 一 定 要 有 兩 個 人 以 上 的 著 作 人 一 起 參 與 ; 其 次, 共 同 著 作 須 有 共 同 關 係, 在 客 觀 上, 這 個 共 同 著 作 的 內 容 不 是 互 相 矛 盾, 而 是 一 個 完 整 的 著 作 ; 最 後, 共 同 著 作 參 與 人 的 個 別 貢 獻, 無 法 分 離 加 以 個 別 利 用 案 例 事 實 中, 廖 家 心 黃 佳 伶 與 藍 品 雯 三 人 共 同 完 成 之 該 小 組 共 同 筆 記, 倘 若 共 有 三 個 部 分, 由 廖 家 心 負 責 第 一 部 分, 黃 佳 伶 負 責 第 二 部 份, 藍 品 雯 負 責 第 三 部, 對 於 這 個 著 作 的 貢 獻, 彼 此 之 間 很 清 楚 地 可 以 分 開 利 用, 則 縱 使 從 外 觀 看 起 來 是 一 個 著 作, 但 是 實 際 上 是 三 個 獨 立 的 著 作, 這 種 情 況 稱 之 為 結 合 著 作, 就 不 是 上 述 條 文 中 所 述 的 共 同 著 作
案 例 事 實 中, 倘 若 三 人 為 求 整 體 的 一 致 性, 對 於 該 小 組 共 同 筆 記 的 內 容 相 互 討 論, 交 換 不 同 的 見 解, 最 後 才 做 成 共 同 的 結 論, 已 經 無 法 針 對 其 中 的 某 一 特 定 部 分, 認 為 該 部 分 是 三 人 之 中 某 一 人 所 獨 立 創 作, 這 種 情 況, 就 是 上 述 條 文 中 所 述 的 共 同 著 作 案 例 事 實 中, 廖 家 心 黃 佳 伶 與 藍 品 雯 三 人 共 同 完 成 之 該 小 組 共 同 筆 記, 應 屬 後 者, 是 一 個 共 同 著 作 同 理, 案 例 事 實 中 的 著 作 人 廖 家 心 黃 佳 伶 藍 品 雯 三 人, 於 該 小 組 的 共 同 筆 記 完 成 之 時 起, 便 是 該 共 同 著 作 的 著 作 權 人, 享 有 著 作 權 法 上 所 規 定 的 著 作 人 格 權 與 著 作 財 產 權 依 著 作 權 法 第 三 十 一 條 之 規 定, 共 同 著 作 之 著 作 財 產 權, 存 續 至 最 後 死 亡 之 著 作 人 死 亡 後 五 十 年 案 例 事 實 中, 該 小 組 的 共 同 筆 記, 是 作 者 廖 家 心 黃 佳 伶 藍 品 雯 三 人, 於 本 學 期 完 成 的 著 作, 故 應 尚 在 著 作 財 產 權 的 存 續 期 間 內 與 李 志 明 欲 影 印 該 小 組 共 同 筆 記 之 法 律 分 析 有 關 者, 是 著 作 財 產 權 中 的 重 製 權 同 理, 案 例 事 實 中, 原 則 上 只 有 著 作 財 產 權 人 以 及 獲 得 著 作 財 產 權 人 授 與 重 製 權 或 獲 其 同 意 之 人, 才 可 以 將 該 小 組 的 共 同 筆 記 的 內 容 加 以 重 製, 其 他 人 如 果 沒 有 符 合 著 作 權 法 中 有 關 重 製 行 為 的 合 理 使 用 的 情 形 之 一, 而 擅 自 將 該 小 組 的 共 同 筆 記 的 內 容 加 以 重 製, 便 是 侵 害 著 作 財 產 權 人 的 重 製 權 案 例 事 實 中, 廖 家 心 黃 佳 伶 與 藍 品 雯 三 人 共 同 完 成 之 該 小 組 共 同 筆 記, 是 一 個 共 同 著 作, 故 廖 家 心 黃 佳 伶 與 藍 品 雯 三 人 共 有 該 著 作 的 著 作 財 產 權 依 著 作 權 法 第 四 十 條 之 一 之 規 定, 共 有 之 著 作 財 產 權, 非 經 著 作 財 產 權 人 全 體 同 意, 不 得 行 使 之, 而 各 著 作 財 產 權 人, 無 正 當 理 由 者, 不 得 拒 絕 同 意 因 此, 案 例 事 實 中, 李 志 明 欲 影 印 該 小 組 共 同 筆 記, 僅 獲 得 廖 家 心 一 人 之 同 意 尚 嫌 不 足, 必 須 還 要 獲 得 黃 佳 伶 與 藍 品 雯 二 人 的 同 意 方 得 為 之, 但 是 黃 佳 伶 和 藍 品 雯 如 欲 拒 絕 李 志 明 的 要 求, 也 應 有 正 當 理 由 尚 應 注 意 的 是, 賀 教 授 的 語 文 著 作, 亦 即 其 上 課 時 的 授 課 演 講 內 容, 並 不 因 廖 家 心 黃 佳 伶 藍 品 雯 三 人, 已 經 將 賀 教 授 的 授 課 演 講 內 容, 改 作 成 為 一 個 衍 生 著 作, 而 失 去 著 作 權 的 保 護, 李 志 明 欲 影 印 該 小 組 共 同 筆 記, 不 僅 要 獲 得 廖 家 心 黃 佳 伶 藍 品 雯 三 人 的 同 意, 同 時 也 必 須 獲 得 賀 教 授 的 同 意, 方 得 為 之 如 同 前 述 的 法 律 分 析 可 知, 就 賀 教 授 的 授 課 演 講 內 容 部 分, 李 志 明 應 該 是 已 經 獲 得 賀 教 授 明 示 的 同 意
專 家 建 議 學 校 任 課 教 師 上 課 時 的 授 課 演 講, 是 一 種 語 文 著 作 上 課 的 學 生 將 教 師 的 授 課 內 容, 一 字 一 句 的 抄 錄 成 筆 記, 這 是 一 種 重 製 行 為 學 生 上 課 的 目 的, 在 於 獲 得 授 課 教 師 所 傳 授 的 知 識, 而 學 生 上 課 做 筆 記, 是 一 種 習 用 的 學 習 方 法, 所 以 學 生 在 上 課 時 抄 寫 筆 記 的 行 為, 依 照 社 會 一 般 的 通 念, 應 該 是 已 經 獲 得 授 課 教 師 默 示 的 同 意, 同 時, 學 生 應 該 也 可 以 主 張, 上 課 抄 寫 筆 記 是 一 種 重 製 行 為 的 合 理 使 用 但 是, 如 果 學 生 非 自 己 學 習 的 目 的, 將 授 課 教 師 的 授 課 內 容 加 以 筆 記 或 錄 音, 係 為 提 供 他 人 使 用, 則 會 侵 害 授 課 教 師 的 重 製 權 案 例 事 實 中, 授 課 教 師 要 求 上 課 學 生, 除 授 課 內 容 外, 將 閱 讀 相 關 課 外 資 料 心 得, 做 成 一 份 共 同 筆 記, 所 以 學 生 的 筆 記, 並 非 只 是 將 授 課 演 講 內 容, 單 純 地 一 字 一 句 加 以 紙 本 化, 而 是 將 上 課 筆 記 加 以 改 寫, 故 是 一 種 改 作 行 為 這 種 改 作 後 的 衍 生 著 作, 在 法 律 上 是 一 個 新 的 獨 立 的 著 作, 享 有 著 作 權 的 保 護 這 個 共 同 筆 記, 有 兩 個 以 上 的 著 作 人 一 起 參 與, 其 內 容 不 是 互 相 矛 盾, 而 是 一 個 完 整 的 著 作, 而 且 參 與 人 的 個 別 貢 獻, 無 法 分 離 加 以 個 別 利 用, 因 此, 是 一 個 共 同 著 作, 所 有 的 參 與 人 共 有 該 著 作 的 著 作 財 產 權 他 人 如 欲 影 印 該 共 同 筆 記, 僅 獲 得 共 同 著 作 人 中 之 一 人 之 同 意, 尚 嫌 不 足, 必 須 還 要 獲 得 其 他 共 同 著 作 人 全 體 的 同 意 方 得 為 之, 但 是 其 他 共 同 著 作 人 如 欲 拒 絕, 也 應 該 有 正 當 的 理 由 參 考 依 據 著 作 權 法 1. 第 三 條 第 一 項 第 十 一 款 2. 第 五 條 3. 第 六 條 4. 第 八 條 5. 第 九 條
6. 第 二 十 二 條 第 一 項 7. 第 二 十 八 條 8. 第 三 十 一 條 9. 第 四 十 條 之 一 10. 第 五 十 一 條 資 料 來 源 : 教 育 部 電 算 中 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