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 業 安 定 基 金 補 助 直 轄 市 及 各 縣 ( 市 ) 政 府 辦 理 03 年 度 各 項 計 畫 績 效 考 核 計 畫 金 門 縣 政 府 考 核 報 告 主 辦 單 位 : 勞 動 部 勞 動 力 發 展 署 中 華 民 國 0 4 年 0 月 2 8 日 目 錄
第 壹 章 前 言 為 維 持 勞 動 供 需 平 衡 及 促 進 國 民 就 業 之 安 定, 依 就 業 服 務 法 第 42 條 規 定 為 保 障 國 民 工 作 權, 聘 僱 外 國 人 工 作, 不 得 妨 礙 本 國 人 之 就 業 機 會 勞 動 條 件 國 民 經 濟 發 展 及 社 會 安 定 另 依 同 法 第 55 條 規 定, 僱 主 聘 僱 外 國 人 從 事 就 業 服 務 法 規 定 的 工 作, 應 向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設 置 之 就 業 安 定 基 金 專 戶 繳 納 就 業 安 定 費, 作 為 加 強 辦 理 有 關 促 進 國 民 就 業 提 昇 勞 工 福 祉 及 處 理 有 關 外 國 人 聘 僱 管 理 事 務 之 用 其 中 促 進 國 民 就 業 者, 為 辦 理 促 進 原 住 民 身 心 障 礙 者 婦 女 中 高 齡 者 生 活 扶 助 戶 失 業 者 及 一 般 國 民 就 業, 實 施 職 業 訓 練 及 技 能 檢 定 事 項 ; 提 昇 勞 工 福 祉 者, 為 協 助 地 方 勞 工 行 政 主 管 機 關 處 理 勞 資 爭 議 及 辦 理 大 量 解 僱 勞 工 訴 訟 補 助 計 畫 提 升 勞 工 福 2
祉 ; 處 理 有 關 外 國 人 聘 僱 管 理 事 務 者, 為 辦 理 外 籍 勞 工 管 理 及 輔 導 為 使 僱 用 外 國 人 所 收 繳 之 就 業 安 定 費 能 妥 善 運 用, 乃 於 83 年 依 就 業 服 務 法 及 預 算 法 規 定 設 置 本 基 金 再 依 就 業 安 定 基 金 收 支 保 管 及 運 用 辦 法 第 5 條 第 9 款 就 業 安 定 基 金 用 途 之 規 定, 補 助 直 轄 市 及 縣 ( 市 ) 政 府 辦 理 有 關 促 進 國 民 就 業 職 業 訓 練 及 外 國 人 在 中 華 民 國 境 內 工 作 管 理 事 項 為 主 要 用 途, 爰 為 本 績 效 考 核 計 畫 實 施 之 主 要 目 的 依 據 就 業 服 務 法 第 55 條 規 定, 雇 主 聘 僱 外 國 人 從 事 海 洋 漁 撈 工 作 家 庭 幫 傭 及 因 應 國 家 重 要 建 設 工 程 或 經 濟 社 會 發 展 需 要 經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指 定 之 工 作, 應 向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設 置 之 就 業 安 定 基 金 專 戶 繳 納 就 業 安 定 費, 作 為 加 強 辦 理 有 關 促 進 國 民 就 業 提 升 勞 工 福 祉 及 處 理 外 國 人 聘 僱 管 理 事 務 之 用 另 依 據 就 業 安 定 基 金 收 支 保 管 及 運 用 辦 法 規 定, 就 業 安 定 基 金 之 用 途 包 含 加 強 實 施 職 業 訓 練 及 就 業 資 訊 加 強 實 施 就 業 安 定 及 就 業 促 進 創 業 貸 款 失 業 補 助 與 失 業 保 險 規 劃 獎 助 雇 主 配 合 推 動 就 業 安 定 事 項 提 升 勞 工 福 祉 外 國 人 聘 僱 管 理 事 項 技 能 檢 定 及 就 業 甄 選 補 助 直 轄 市 及 縣 ( 市 ) 政 府 辦 理 有 關 促 進 國 民 就 業 職 業 訓 練 及 外 國 人 在 中 華 民 國 境 內 工 作 管 理 事 項 工 作 上 開 各 項 用 途 中 有 關 補 助 直 轄 市 及 縣 ( 市 ) 政 府 辦 理 有 關 促 進 國 民 就 業 職 業 訓 練 及 外 國 人 在 中 華 民 國 境 內 工 作 管 理 事 項 部 分, 係 為 結 合 地 方 政 府 在 地 資 源 與 特 色 加 強 辦 理 相 關 工 作, 為 就 業 安 定 基 金 整 年 運 用 績 效 良 窳 與 否 亟 其 重 要 環 節 之 一 再 依 就 業 安 定 基 金 收 支 保 管 及 運 用 辦 法 第 4 條 規 定, 就 業 安 定 基 金 有 關 預 算 編 製 與 執 行 及 決 算 編 造, 應 依 預 算 法 會 計 法 決 算 法 審 計 法 及 相 關 法 令 規 定 辦 理 勞 動 部 勞 動 力 發 展 署 每 年 均 依 法 編 列 預 算 補 助 地 方 政 府 辦 理 相 關 工 作, 各 直 轄 市 及 縣 ( 市 ) 政 府 於 3
地 方 經 費 分 配 比 例 中 可 編 列 經 費 額 度, 則 以 其 前 年 度 勞 動 力 平 均 人 數 失 業 年 平 均 人 數 及 外 勞 年 平 均 人 數 所 占 比 例 計 算 為 有 效 運 用 就 業 安 定 基 金 及 落 實 就 業 安 定 基 金 補 助 地 方 政 府 辦 理 促 進 國 民 就 業 及 外 籍 勞 工 管 理 事 項 作 業 要 點 之 精 神, 並 作 為 補 助 直 轄 市 及 各 縣 ( 市 ) 政 府 預 算 額 度 分 配 之 參 據, 爰 辦 理 就 業 安 定 基 金 補 助 直 轄 市 及 各 縣 ( 市 ) 政 府 辦 理 03 年 度 各 項 計 畫 績 效 考 核 計 畫 第 貳 章 考 核 指 標 與 考 核 作 業 勞 動 部 勞 動 力 發 展 署 為 有 效 運 用 就 業 安 定 基 金 及 落 實 就 業 安 定 基 金 補 助 地 方 政 府 辦 理 促 進 國 民 就 業 及 外 籍 勞 工 管 理 事 項 作 業 要 點 之 精 神, 並 了 解 各 地 方 政 府 運 用 就 安 基 金 之 執 行 情 形 及 經 費 之 使 用 效 益, 以 提 升 計 畫 之 執 行 成 效, 並 做 為 未 來 補 助 直 轄 市 及 各 縣 ( 市 ) 政 府 預 算 額 度 分 配 之 依 據, 辦 理 績 效 考 核 4
第 一 節 考 核 方 式 及 期 程 本 計 畫 考 核 對 象 為 運 用 就 業 安 定 基 金 補 助 之 直 轄 市 及 各 縣 ( 市 ) 政 府 考 核 範 圍 包 含 就 業 安 定 基 金 統 籌 款 補 助 及 加 強 查 察 違 法 外 籍 勞 工 外 勞 諮 詢 服 務 中 心 增 額 計 畫, 另 會 計 作 業 不 限 統 籌 款 計 畫, 但 不 含 所 有 身 心 障 礙 者 業 務 考 核 指 標 分 為 行 政 性 專 業 性 及 綜 合 評 量 三 大 類, 其 所 佔 權 重 分 別 為 行 政 性 指 標 5% 專 業 性 指 標 70% 及 綜 合 評 量 指 標 5% 考 核 方 式 採 書 面 審 查 及 實 地 訪 視 方 式 辦 理, 先 由 臺 北 市 新 北 市 桃 園 市 臺 中 市 臺 南 市 及 高 雄 市 政 府 6 直 轄 市 及 6 縣 ( 市 ) 政 府, 依 限 填 報 03 年 度 各 項 計 畫 基 本 資 料 執 行 績 效 及 評 分 表, 送 勞 動 部 勞 動 力 發 展 署 進 行 書 面 審 查, 再 由 就 業 安 定 基 金 管 理 會 委 員 專 家 學 者 及 勞 動 部 勞 動 力 發 展 署 相 關 單 位 同 仁 組 成 考 核 小 組 ; 本 次 考 核 對 象, 採 不 分 組 方 式 進 行 實 地 訪 視 第 二 節 考 核 指 標 及 成 績 計 算 考 核 指 標 依 據 就 業 安 定 基 金 補 助 直 轄 市 及 各 縣 ( 市 ) 政 府 辦 理 各 項 計 畫 績 效 考 核 計 畫 (04 年 考 核 03 年 適 用 ) 所 訂 立 之 考 核 指 標 權 重 及 項 目 說 明 : 5
本 計 畫 考 核 指 標 分 為 行 政 性 專 業 性 及 綜 合 評 量 三 大 類, 其 所 佔 權 重 分 別 為 行 政 性 指 標 5% 專 業 性 指 標 70% 及 綜 合 評 量 指 標 5% 分 別 摘 述 如 下 : 行 政 性 指 標 : 包 含 年 度 計 畫 提 報 作 業 修 正 比 例 會 計 作 業 及 年 度 預 算 執 行 率 共 四 項, 由 勞 動 部 勞 動 力 發 展 署 綜 合 規 劃 組 評 分 : () 年 度 計 畫 提 報 作 業 (0%): 係 指 年 度 計 畫 之 提 報 作 業 是 否 於 規 定 期 限 內 完 成 (2) 年 度 計 畫 之 修 正 比 例 (0%): 係 指 所 屬 年 度 計 畫 之 修 正 2 次 以 上 占 其 所 有 計 畫 之 比 例 (3) 會 計 作 業 (50%): 係 指 所 有 就 業 安 定 基 金 補 助 之 計 畫 ( 不 限 統 籌 款, 但 所 有 身 心 障 礙 業 務 計 畫 除 外 ) 結 案 核 銷 作 業 是 否 於 規 定 期 限 內 完 成 及 其 核 銷 過 程 有 無 退 件 修 正 情 事 (4) 年 度 預 算 執 行 率 (30%): 係 指 其 年 度 預 算 總 執 行 率 ( 以 核 定 金 額 計 算 預 算 執 行 率 ) 其 中 委 外 招 標 之 計 畫, 以 實 際 決 標 金 額 計 算 預 算 執 行 率, 但 職 業 訓 練 之 失 業 者 職 業 訓 練 計 畫 仍 以 核 定 金 額 計 算 預 算 執 行 率 2 專 業 性 指 標 : 包 含 職 業 訓 練 就 業 服 務 及 外 勞 管 理 共 三 項, 由 考 核 委 員 現 場 評 分 : () 職 業 訓 練 (35%):. 掌 握 職 訓 需 求 及 結 合 地 方 產 業 特 色, 規 劃 職 前 訓 練 (0%): 係 指 是 否 依 據 產 業 發 展 就 業 市 場 人 才 需 求 及 失 業 民 眾 職 訓 需 求 資 訊, 建 立 訓 練 規 劃 之 作 業 規 定, 落 實 執 行, 並 有 具 體 成 效 及 持 續 改 善 6
2. 開 訓 日 均 勻 配 置 於 年 度 之 各 月 份 (5%): 係 指 開 訓 日 能 否 均 勻 配 置 於 年 度 之 各 月 份 ( 以 開 訓 月 份 計 算 ), 而 年 度 所 開 班 次 未 達 八 班 者, 本 項 目 不 列 入 考 核, 全 數 併 入 目 標 人 數 達 成 率 計 算 3. 目 標 人 數 達 成 率 (5%): 係 指 完 成 目 標 訓 練 人 數 之 比 率 目 標 人 數 達 成 率 為 ( 實 際 開 訓 人 數 目 標 訓 練 人 數 ) 00% 4. 訓 練 單 位 及 督 導 訓 練 單 位 對 參 訓 學 員 之 篩 選 及 輔 導 機 制 建 立 情 形 (0%): 指 縣 ( 市 ) 政 府 對 訓 練 單 位 之 篩 選 輔 導 機 制 建 立, 及 訓 練 單 位 是 否 有 對 參 訓 學 員 建 立 相 關 篩 選 輔 導 及 督 導 機 制 5. 落 實 對 訓 練 單 位 不 定 期 訪 查 次 數 及 對 訪 查 異 常 情 形 之 追 蹤 處 理 (0%): 係 指 對 訓 練 單 位 是 否 依 規 定 落 實 訪 查 ( 訪 查 次 數 不 含 開 訓 結 訓 次 數 ) 及 是 否 有 建 立 作 業 規 定, 依 規 定 落 實 訪 查, 並 有 具 體 成 效 及 持 續 改 善 訪 查 率 為 Σ[( 該 班 次 年 度 實 際 訪 查 次 數 年 度 應 訪 查 次 數 ) 00%]/ 年 度 開 班 數 6. 學 員 滿 意 度 (5%): 係 指 依 職 業 訓 練 業 務 資 訊 管 理 系 統 (TIMS) 所 產 出 各 縣 ( 市 ) 政 府 學 員 滿 意 度 統 計 表 之 數 據 學 員 滿 意 度 之 比 率 為 ( 非 常 滿 意 + 滿 意 ) 有 效 問 卷 數 00% 7. 結 訓 學 員 就 業 率 (45%): 係 指 依 職 業 訓 練 業 務 資 訊 管 理 系 統 (TIMS) 所 查 得 之 受 訓 學 員 結 訓 後 三 個 月 之 就 業 率 8. 職 業 訓 練 資 訊 系 統 (TIMS) 資 料 登 錄 完 整 性 (5%): 係 指 轄 區 內 各 訓 練 單 位 依 規 定 於 TIMS 系 統 進 行 各 訓 練 班 次 資 料 登 7
錄 之 情 形 TIMS 資 料 登 錄 項 目 平 均 數 = 轄 區 各 訓 練 班 次 資 料 登 錄 項 目 數 總 合 總 訓 練 班 數 9. 職 訓 與 就 業 的 關 聯 情 形 (5%): 包 含 是 否 對 訓 後 就 業 學 員 之 職 業 與 參 訓 職 類 之 關 聯 性 進 行 成 效 調 查 或 分 析, 以 做 為 錄 訓 評 估 課 程 規 劃 及 訓 練 成 效 之 檢 討 與 回 饋 (2) 就 業 服 務 (35%): 各 縣 ( 市 ) 政 府 於 提 報 自 評 資 料 時, 下 列 三 個 考 核 項 目 權 重 為 就 業 服 務 或 就 業 服 務 臺 績 效 執 行 佔 55%; 與 當 地 就 業 服 務 中 心 站 臺 合 作 連 結 度 佔 20%; 宣 導 業 務 計 畫 佔 25% 計 算 ; 但 無 就 業 服 務 臺 之 各 縣 ( 市 ) 政 府, 其 權 重 為 就 業 服 務 之 主 要 3 支 計 畫 達 成 率 ( 非 屬 於 宣 導 業 務 就 業 服 務 據 點 相 關 計 畫 ) 佔 55% 計 算 ; 如 無 就 業 服 務 臺 亦 無 宣 導 業 務 就 業 服 務 據 點 以 外 相 關 計 畫, 其 權 重 為 與 當 地 就 業 服 務 中 心 站 臺 合 作 連 結 度 佔 45%; 宣 導 業 務 計 畫 佔 55%. 就 業 服 務 或 就 業 服 務 臺 績 效 執 行 (55%): () 就 業 服 務 之 主 要 3 支 計 畫 達 成 率 ( 非 屬 於 宣 導 業 務 就 業 服 務 據 點 相 關 計 畫 )(30%) 各 縣 ( 市 ) 政 府 自 行 提 列 3 項 主 要 計 畫 供 考 核 (2) 辦 理 就 業 服 務 臺 之 各 地 方 政 府 : 每 設 置 一 處 就 業 服 務 據 點 得 依 基 本 績 效 配 置 就 業 服 務 人 員, 每 進 用 一 名 就 業 服 務 人 員, 其 每 人 每 月 基 本 業 務 績 效 為 :(a) 受 理 求 職 求 才 一 百 三 十 人 次 ;(b) 辦 理 就 業 媒 合 成 功 二 十 五 人 ;(c) 就 業 服 務 諮 詢 一 百 五 十 人 次 ;(d) 求 職 就 業 率 達 33.5% 本 績 效 項 目 請 確 實 依 據 就 業 服 務 資 訊 系 統 之 數 據 填 列, 勞 動 8
部 勞 動 力 發 展 署 將 以 前 開 系 統 之 呈 現 數 認 列, 無 法 由 系 統 產 出 部 分, 方 得 由 紙 本 佐 證 (25%) 2. 與 當 地 就 業 服 務 中 心 站 臺 合 作 連 結 度 (20%): () 參 與 就 業 服 務 中 心 區 域 聯 繫 會 報 比 例 地 方 政 府 參 與 次 數 就 業 服 務 中 心 邀 約 次 數 ( 邀 約 次 數 以 正 式 書 面 通 知 為 主 ) (8%) (2) 參 與 就 業 服 務 中 心 站 臺 主 辦 就 業 促 進 研 習 相 關 活 動 比 例 地 方 政 府 參 與 次 數 就 業 服 務 中 心 站 臺 邀 約 次 數 ( 邀 約 次 數 以 正 式 書 面 通 知 為 主 ) (8%) (3) 其 他 (4%) 3. 宣 導 業 務 計 畫 (25%): 以 辦 理 研 習 座 談 方 式 者, 係 指 場 次 參 加 人 次 預 期 績 效 之 達 成 狀 況 評 分 ; 以 媒 體 宣 傳 方 式 辦 理 者, 係 以 宣 導 方 式 內 容 廣 度 及 效 益 分 析 評 分 () 求 職 防 騙 業 務 宣 導 (20%) (2) 其 他 ( 未 能 歸 類 於 求 職 防 騙 業 務 宣 導 ) (5%) (3) 外 勞 管 理 (30%):. 加 強 查 察 違 法 外 國 人 (25%): () 總 查 察 案 件 率 (60%): [ 該 地 方 政 府 當 年 度 ( 包 含 藍 白 領 ) 總 查 察 案 件 數 / 該 地 方 政 府 當 年 度 業 務 訪 視 員 人 數 ( 包 含 藍 白 領 )]/[ 所 有 地 方 政 府 當 年 度 ( 包 含 藍 白 領 ) 總 查 察 案 件 數 / 所 有 地 方 政 府 當 年 度 業 務 訪 視 員 人 數 ( 包 含 藍 白 領 )]*80%+[ 該 地 方 政 9
府 當 年 度 ( 包 含 藍 白 領 ) 查 察 案 件 數 / 該 地 方 政 府 前 年 度 ( 包 含 藍 白 領 ) 總 查 察 案 件 數 ]*20% (2) 查 察 違 法 案 件 率 (40%): [ 該 地 方 政 府 當 年 度 ( 包 含 藍 白 領 ) 總 查 獲 違 法 案 件 數 / 該 地 方 政 府 當 年 度 業 務 訪 視 員 人 數 ( 包 含 藍 白 領 )]/[ 所 有 地 方 政 府 當 年 度 ( 包 含 藍 白 領 ) 總 查 獲 違 法 案 件 數 / 所 有 地 方 政 府 當 年 度 業 務 訪 視 員 人 數 ( 包 含 藍 白 領 )]*80%+[ 該 地 方 政 府 當 年 度 ( 包 含 藍 白 領 ) 查 獲 違 法 案 件 數 / 該 地 方 政 府 前 年 度 ( 包 含 藍 白 領 ) 查 獲 違 法 案 件 數 ]*20% 2. 查 察 計 畫 綜 合 評 量 (25%) () 案 件 處 理 控 管 與 聯 繫 :(7%) 受 理 955 外 籍 勞 工 二 十 四 小 時 諮 詢 保 護 專 線 派 案, 有 無 自 交 查 日 起 於 三 十 日 內 ( 日 曆 日 ) 完 成 且 有 明 確 認 定 結 果 (4%) 2 有 無 建 立 與 移 民 機 關 警 政 機 關 NGO 團 體 之 聯 繫 機 制 或 召 開 聯 繫 會 議 (3%) (2) 案 件 紀 錄 完 整 性 (7%): 有 無 按 外 籍 勞 工 業 務 檢 查 表 及 私 立 就 業 服 務 機 構 收 取 外 籍 勞 工 費 用 調 查 表 內 容 規 定 逐 項 填 寫 完 整 (4%) 2 有 無 依 照 勞 動 部 勞 動 力 發 展 署 所 訂 直 轄 市 或 縣 ( 市 ) 政 府 處 理 違 反 就 業 服 務 法 案 件 製 作 談 話 紀 錄 應 注 意 事 項 標 準 程 式 製 作 記 錄 (3%) (3) 配 合 中 央 政 策 及 善 用 資 訊 系 統 (%): 0
有 無 建 立 外 勞 管 理 查 察 標 準 作 業 程 式 (3%) 2 有 無 落 實 資 訊 系 統 即 時 管 理 外 勞 訪 視 案 件, 以 利 案 件 後 續 追 蹤 管 理 (2%) 3 有 無 依 勞 動 部 勞 動 力 發 展 署 函 頒 之 處 最 高 罰 鍰 態 樣 規 定 裁 罰 非 法 聘 僱 ( 容 留 ) 行 蹤 不 明 外 勞 二 人 以 上 者 或 非 法 仲 ( 媒 ) 介 行 蹤 不 明 外 勞 一 人 以 上 者 (3%) 4 有 無 依 勞 動 部 勞 動 力 發 展 署 所 訂 之 直 轄 市 及 縣 ( 市 ) 政 府 訪 察 從 事 跨 國 人 力 仲 介 私 立 就 業 服 務 機 構 執 行 計 畫, 按 前 一 年 度 公 告 之 私 立 就 業 服 務 機 構 評 鑑 成 績, 訪 查 目 標 件 數 (3%) 3. 外 勞 諮 詢 服 務 中 心 (20%): () 勞 資 爭 議 案 件 結 案 率 (50%): [ 該 地 方 政 府 諮 詢 服 務 中 心 當 年 度 處 理 外 籍 勞 工 勞 資 爭 議 結 案 數 / 該 地 方 政 府 當 年 度 諮 詢 服 務 員 人 數 ]/[ 所 有 地 方 政 府 諮 詢 服 務 中 心 當 年 度 處 理 外 籍 勞 工 總 勞 資 爭 議 結 案 數 / 所 有 地 方 政 府 當 年 度 諮 詢 服 務 員 人 數 ] *(80%)/+[ 該 地 方 政 府 諮 詢 服 務 中 心 當 年 度 處 理 外 籍 勞 工 勞 資 爭 議 結 案 數 / 該 地 方 政 府 諮 詢 服 務 中 心 前 年 度 處 理 外 籍 勞 工 勞 資 爭 議 結 案 數 ]*20% (2) 外 勞 諮 詢 服 務 案 件 率 (20%): [ 該 地 方 政 府 諮 詢 服 務 中 心 當 年 度 受 理 外 籍 勞 工 諮 詢 服 務 人 次 / 該 地 方 政 府 當 年 度 諮 詢 服 務 員 人 數 ]/[ 所 有 地 方 政 府 諮 詢 服 務 中 心 當 年 度 受 理 外 籍 勞 工 諮 詢 服 務 人 次 / 所 有 地 方 政 府 當 年 度 諮 詢 服 務 員 人 數 ]*80%+ 該 地 方 政 府 諮 詢 服 務 中 心 當
年 度 受 理 外 籍 勞 工 諮 詢 服 務 人 次 / 該 地 方 政 府 前 年 度 受 理 外 籍 勞 工 諮 詢 服 務 人 次 *20% (3) 終 止 驗 證 案 件 率 (30%): [ 該 地 方 政 府 諮 詢 服 務 中 心 當 年 度 處 理 外 籍 勞 工 提 前 終 止 契 約 驗 證 案 件 數 / 該 地 方 政 府 當 年 度 諮 詢 服 務 員 人 數 ]/[ 所 有 地 方 政 府 諮 詢 服 務 中 心 當 年 度 處 理 外 籍 勞 工 提 前 終 止 契 約 驗 證 案 件 數 / 所 有 地 方 政 府 當 年 度 諮 詢 服 務 員 人 數 ]*80%+[ 該 地 方 政 府 諮 詢 服 務 中 心 當 年 度 處 理 外 籍 勞 工 提 前 終 止 契 約 驗 證 案 件 數 / 該 地 方 政 府 前 年 度 處 理 外 籍 勞 工 提 前 終 止 契 約 驗 證 案 件 數 ]*20% 4. 諮 詢 計 畫 綜 合 評 量 (30%): () 案 件 處 理 控 管 與 聯 繫 (7%): 受 理 955 外 籍 勞 工 二 十 四 小 時 諮 詢 保 護 專 線 派 案, 有 無 自 交 查 日 起 於 三 十 日 內 ( 日 曆 日 ) 完 成 且 有 明 確 認 定 結 果 (4%) 2 有 無 結 合 移 民 機 關 警 政 機 關 NGO 團 體 建 立 外 籍 勞 工 輔 導 網 絡 系 統 (3%) (2) 案 件 紀 錄 完 整 性 (0%): 有 無 按 受 理 外 國 人 諮 詢 服 案 件 ( 非 勞 資 爭 議 ) 紀 錄 表 或 受 理 外 國 人 申 訴 爭 議 個 案 登 記 表 內 容 規 定 逐 項 填 寫 完 整 (4%) 2 有 無 備 存 外 勞 諮 詢 服 務 員 親 往 雇 主 處 提 供 中 外 勞 母 語 國 法 令 宣 導 檔 及 外 勞 簽 名 佐 證 資 料 (4%) 2
3 有 無 就 受 理 勞 資 爭 議 案 件 暨 處 理 情 形 建 立 標 準 作 業 流 程 ( 有 無 將 提 供 當 事 人 權 益 宣 導 資 料 納 入 標 準 作 業 流 程 ) (2%) 或 定 期 檢 討 機 制 (2%) (3) 配 合 中 央 政 策 推 動 各 項 措 施 情 形 (%): 有 無 自 行 或 勞 務 委 託 民 間 團 體 辦 理 外 籍 勞 工 安 置 處 所 (3%) 2 有 無 協 助 提 供 勞 動 部 勞 動 力 發 展 署 編 製 外 勞 政 令 宣 導 資 料 並 推 廣 周 知 (3%) 3 有 無 依 勞 動 部 勞 動 力 發 展 署 函 頒 之 安 置 單 位 訪 視 執 行 計 畫, 進 行 訪 視 (2%) 4 有 無 接 受 獨 任 勞 資 爭 議 調 解 人 或 勞 資 爭 議 處 理 訓 練 課 程 (3%) (4) 重 大 事 件, 經 認 定 處 理 有 缺 失 者 (2%) 3 綜 合 性 指 標 5%:( 由 考 核 委 員 現 場 評 分 ) () 地 區 勞 動 力 及 產 業 結 構 分 析 與 資 料 運 用 之 整 體 規 劃 (2) 前 一 年 度 考 核 建 議 改 進 事 項 之 檢 討 及 辦 理 情 形 (3) 其 他 可 資 加 分 之 事 實 ( 如 配 合 中 央 推 動 各 項 政 策 之 情 形 ; 各 項 專 業 性 服 務 之 持 續 研 究 情 形 ; 各 項 服 務 之 追 蹤 情 形 ; 就 服 人 員 專 業 成 長 情 形 ; (4) 務 人 員 是 否 遵 循 標 準 作 業 程 序 及 使 用 評 估 量 表 情 形 ; 辦 理 特 定 對 象 暨 就 業 弱 勢 者 就 業 服 務 相 關 計 畫 具 創 新 性 或 著 有 績 效 者 情 形 ; 各 項 法 令 宣 導 辦 理 情 形 ; 提 供 服 務 人 員 在 職 訓 練 ( 含 性 別 平 教 育 課 程 ; 檢 討 分 析 轄 區 內 聘 僱 外 國 人 聘 僱 之 3
經 常 違 法 樣 態, 並 於 外 勞 查 察 計 畫 諮 詢 計 畫 與 宣 導 業 務 之 整 體 規 劃 因 應 對 策 ; 除 依 勞 動 部 勞 動 力 發 展 署 所 訂 之 直 轄 市 及 縣 ( 市 ) 政 府 訪 察 從 事 跨 國 人 力 仲 介 私 立 就 業 服 務 機 構 執 行 計 畫, 按 前 一 年 度 公 告 之 私 立 就 業 服 務 機 構 評 鑑 成 績, 達 成 私 立 就 業 服 務 機 構 之 訪 查 察 目 標 件 數 外 ( 訪 查 件 數 = 轄 內 A 級 仲 介 公 司 家 數 X + B 級 仲 介 公 司 家 數 X2 + C 級 仲 介 公 司 家 數 X4)), 尚 有 特 別 成 效 具 體 特 殊 表 現 成 績 計 算 勞 動 部 勞 動 力 發 展 署 依 據 就 業 安 定 基 金 補 助 地 方 政 府 辦 理 促 進 國 民 就 業 及 外 籍 勞 工 管 理 事 項 作 業 要 點 第 柒 點 規 定, 特 定 本 考 核 獎 懲 要 點 其 相 關 考 核 成 績 第 計 算 行 政 性 獎 懲 方 式 及 最 佳 創 意 獎 評 選 方 式 分 述 如 下 : 考 核 成 績 第 區 分 如 下 : () 考 核 成 績 逹 九 十 分 ( 含 ) 以 上 者 為 優 (2) 考 核 成 績 逹 八 十 分 ( 含 ) 以 上 者 為 甲 (3) 考 核 成 績 逹 七 十 分 ( 含 ) 以 上 者 為 乙 (4) 考 核 成 績 逹 六 十 分 ( 含 ) 以 上 者 為 丙 (5) 考 核 成 績 逹 未 達 六 十 分 者 為 丁 2 考 核 成 績 評 定 後, 依 成 績 高 低 獎 勵 各 直 轄 市 及 縣 ( 市 ) 政 府, 行 政 性 獎 懲 方 式 依 下 列 規 定 辦 理 : () 成 績 列 優 者, 承 辦 單 位 相 關 主 管 及 執 行 人 員 最 高 得 敘 記 功 一 次 4
(2) 成 績 列 甲 者, 承 辦 單 位 相 關 主 管 及 執 行 人 員 最 高 得 敘 記 嘉 獎 二 次 (3) 成 績 列 乙 者, 承 辦 單 位 相 關 主 管 及 執 行 人 員 最 高 得 敘 記 嘉 獎 一 次 (4) 成 績 列 丙 者, 應 於 成 績 公 布 後 一 個 月 內, 研 提 相 關 說 明 及 改 善 計 畫, 送 勞 動 部 勞 動 力 發 展 署 審 議, 如 仍 維 持 原 考 核 成 績 者, 承 辦 單 位 相 關 主 管 及 執 行 人 員 記 申 戒 一 次 (5) 成 績 列 丁 者, 應 於 成 績 公 布 後 一 個 月 內, 研 提 相 關 說 明 及 改 善 計 畫, 送 勞 動 部 勞 動 力 發 展 署 審 議, 如 仍 維 持 原 考 核 成 績 者, 承 辦 單 位 相 關 主 管 及 執 行 人 員 記 小 過 一 次 3 最 佳 創 意 獎 : 依 職 業 訓 練 就 業 服 務 ( 含 促 進 特 定 對 象 及 就 業 弱 勢 者 就 業 服 務 ) 外 勞 管 理 三 項 類 別 ( 屬 性 ), 分 別 就 其 創 意 或 獨 特 性 計 畫 之 預 期 成 效 多 樣 性 效 益 性 應 用 性 顧 客 導 向 多 面 向 進 行 評 量, 經 評 定 足 可 供 全 國 學 習 者, 列 為 最 佳 創 意 獎 之 候 選 名 單, 再 經 勞 動 部 勞 動 力 發 展 署 召 集 考 核 小 組 委 員 針 對 上 開 候 選 名 單, 加 以 討 論, 以 超 過 與 會 委 員 過 半 數 同 意 者, 為 最 佳 創 意 獎 之 獲 獎 單 位, 並 給 予 一 定 之 獎 勵 5
第 參 章 考 核 結 果 第 一 節 考 核 第 03 年 度 就 業 安 定 基 金 補 助 直 轄 市 及 各 縣 ( 市 ) 政 府 辦 理 各 項 計 畫 績 效 考 核 計 畫 於 04 年 6 月 7 日 開 始 進 行 22 縣 ( 市 ) 實 地 考 核 作 業, 並 於 7 月 2 日 完 成, 透 過 實 地 考 核 作 業 確 認 直 轄 市 及 各 縣 ( 市 ) 政 府 之 考 核 分 數 及 成 績 第 金 門 縣 政 府 於 7 月 3 日 進 行, 其 考 核 第 結 果 如 下 : 連 江 縣 政 府 03 年 度 考 核 第 結 果 行 政 性 專 業 性 70% 綜 合 03 年 考 5% 職 業 訓 練 就 業 服 務 外 勞 管 理 30% 評 量 5% 核 第 35% 35% 優 - - 丙 乙 乙 二 連 江 縣 政 府 03 年 度 至 0 年 度 各 項 指 標 第 比 較 0 3 年 行 政 性 5% 0 2 年 0 年 職 業 訓 練 35% 0 0 0 3 2 年 年 年 專 業 性 70% 就 業 服 務 35% 0 0 0 3 2 年 年 年 外 勞 管 理 30% 0 0 0 3 2 年 年 年 綜 合 評 量 5% 考 核 第 0 3 年 0 2 年 0 年 0 3 年 0 2 年 0 年 6
度 度 度 度 度 度 度 度 度 度 度 度 度 度 度 度 度 度 優 優 優 - - - - - - 丙 乙 乙 乙 甲 丙 乙 乙 乙 第 二 節 經 費 使 用 概 況 03 年 核 定 就 業 安 定 基 金 預 算 56.9 萬 元, 核 銷 27.8 萬 元, 執 行 率 8.49% 其 中 職 業 訓 練 分 配 98.5 萬 元, 核 銷 77.9 萬 元, 執 行 率 79.09%; 就 業 服 務 分 配 84 萬 元, 核 銷 74 萬 元, 執 行 率 88.0%; 外 勞 管 理 分 配 50 萬 元, 核 銷 42.5 萬 元, 執 行 率 84.33% 根 據 資 料 顯 示, 金 門 縣 政 府 近 三 年 經 費 使 用 率 以 03 年 度 最 高 達 8.49%, 另 就 總 核 銷 金 額 來 看, 以 0 年 總 核 銷,50 千 元 最 高 7
第 三 節 訪 視 考 核 報 告 說 明 職 業 訓 練. 03 年 辦 理 雲 端 綠 能 產 業 人 才 就 業 培 訓 班 班, 目 標 人 數 30 人, 參 訓 28 人, 目 標 人 數 達 成 率 93.33% 2. 結 訓 學 員 26 人, 就 業 人, 訓 後 3 個 月 就 業 率 42.3%, 經 持 續 進 行 追 蹤 就 業 狀 況 目 前 達 50% 3. 學 員 滿 意 度 95% 4. 訓 練 辦 理 期 間 不 定 期 訪 查 3 次, 訪 查 率 50% 5. 學 員 資 料 庫 均 依 規 定 登 錄 (TIMS) 系 統 二 就 業 服 務. 未 提 送 就 業 服 務 主 要 計 畫, 亦 未 設 置 就 業 服 務 臺 2. 與 當 地 就 業 服 務 中 心 站 臺 合 作 連 結 度 () 參 與 03 年 度 特 定 對 象 ( 更 生 受 保 護 人 ) 就 業 服 務 聯 繫 會 報, (2) 參 與 就 業 服 務 站 主 辦 就 業 促 進 相 關 活 動 比 例 達 80% (3) 配 合 金 門 就 業 服 務 中 心 辦 理 昇 恒 昌 金 湖 大 飯 店 臺 開 風 獅 爺 免 稅 商 場 遠 傳 電 信 徵 才 活 動, 提 供 服 務 並 設 攤 宣 導 3. 辦 理 辦 理 求 職 防 騙 宣 導 會 場 次, 計 有 初 入 職 場 新 鮮 人 暨 欲 謀 職 之 民 眾 00 人 參 加, 爲 求 職 者 破 解 求 職 陷 阱, 瞭 解 職 場 可 能 發 生 的 求 職 騙 局 及 因 應 之 道 4. 其 他 業 務 宣 導 辦 理 防 制 就 業 歧 視 宣 導 會, 計 有 各 事 業 單 位 機 關 業 務 主 管 或 相 關 業 務 承 辦 人 員 就 業 歧 視 評 議 委 員 會 婦 女 團 體 暨 各 公 司 行 號 雇 主 學 校 工 會 計 約 00 人 參 加 8
5. 持 續 編 列 預 算 雇 用 按 日 計 酬 臨 時 工 300 名, 提 供 特 定 對 象 30 人, 一 般 失 業 民 眾 70 人 就 業, 以 協 助 弱 勢 失 業 者 短 期 工 作 安 置 三 外 勞 管 理. 配 置 藍 領 外 勞 訪 視 員 2 人 2.03 年 度 總 查 察 加 權 案 件 數 總 計 33 件 ; 其 中 藍 領 外 勞 查 察 案 件 ( 未 加 權 )38 件, 查 獲 藍 領 違 法 外 勞 案 件 計 件, 未 委 託 非 營 利 組 織 陪 同 製 作 紀 錄 3. 外 勞 諮 詢 服 務 爭 議 案 件 件, 受 理 外 勞 諮 詢 服 務 人 次 總 計 220 人 次, 皆 為 電 話 受 理 終 止 契 約 驗 證 件 數 8 件 4. 受 理 955 外 籍 勞 工 24 小 時 諮 詢 保 護 專 線,30 日 內 之 結 案 率 94.03% 9
第 肆 章 結 論 與 建 議 一 綜 合 評 量. 職 業 訓 練 在 就 業 率 滿 意 度 目 標 達 成 率 及 預 算 執 行 率 各 面 向 均 有 大 幅 成 長, 預 算 執 行 率 達 80%, 學 員 就 業 率 提 升 至 42%, 另 為 中 勞 保 勾 稽 就 業 人 數 達 6 人, 較 02 年 明 顯 提 升, 值 得 肯 定 2. 縣 府 持 續 編 列 公 務 預 算, 積 極 推 動 短 期 臨 時 工 計 畫 補 助 職 訓 津 貼 及 鼓 勵 就 業 - 補 助 就 業 促 進 獎 助 金, 並 辦 理 3 個 職 訓 班 短 期 臨 時 工 創 造 300 人 就 業 機 會, 作 法 值 得 肯 定 但 進 用 臨 時 工 之 用 人 單 位 有 辦 理 相 關 考 核, 對 於 表 現 優 良 者 擇 優 留 用, 卻 未 見 表 現 不 好 者 之 淘 汰 機 制 3. 連 續 三 年 都 可 看 到 金 門 業 務 的 穩 定 成 長 及 創 新, 雖 在 執 行 上 與 預 期 有 落 差, 但 可 感 受 到 縣 政 府 的 用 心 和 努 力 二 綜 合 建 議 ( 一 ) 職 業 訓 練. 縣 府 增 加 臨 時 工 名 額, 對 職 業 訓 練 招 訓 可 能 造 成 衝 突, 建 議 評 估 訓 練 需 求 及 縣 府 產 業 發 展 策 略, 以 因 應 職 業 訓 練 發 展 2. 職 業 訓 練 措 施 及 掌 握 勞 動 市 場 之 供 需 部 分 較 薄 弱, 建 議 加 強 掌 握 勞 動 市 場 之 供 給 與 需 求 除 請 教 學 校 外, 應 同 時 與 廠 商 溝 通, 評 估 共 同 辦 理 訓 練 之 可 能 性 3. 金 門 最 近 招 商 成 績 很 好, 有 許 多 新 的 投 資 計 畫 正 在 進 行, 如 大 飯 店 大 賣 場, 建 議 能 朝 產 訓 合 作 方 向 辦 理, 開 辦 符 合 在 地 產 業 及 縣 府 施 政 方 針 所 需 人 才 的 訓 練 班 別 4. 建 議 職 訓 班 次 應 辦 理 訓 前 說 明 會, 並 強 化 錄 訓 機 制, 使 學 員 能 適 性 參 訓, 另 建 議 應 進 行 就 業 關 聯 性 調 查 暨 加 強 訓 後 就 業 追 蹤 20
5. 針 對 掌 握 職 訓 需 求 訓 練 單 位 及 學 員 之 督 導 篩 選 訓 練 單 位 訪 查 職 訓 與 就 業 關 聯 性 4 評 分 項 目 部 分 未 建 立 作 業 規 定 及 機 制, 建 議 建 立 相 關 作 業 規 定 及 機 制, 以 落 實 辦 理 職 業 訓 練 之 標 準 作 業 6. 建 議 強 化 學 員 錄 訓 的 篩 選 機 制, 於 面 試 階 段 加 強 諮 詢, 了 解 學 員 參 訓 動 機, 以 篩 選 真 正 有 就 業 意 願 的 學 員 ( 二 ) 就 業 服 務. 對 於 長 期 失 業 就 業 促 進 獎 助 金, 目 前 條 件 為 失 業 2 年 可 提 出 申 請, 建 議 可 參 考 就 業 服 務 法 規 定, 縮 短 為 一 年 2. 建 議 針 對 失 業 者 資 料 進 行 分 析, 有 效 掌 握 其 特 質, 進 一 步 分 析 供 需 雙 方 之 需 求, 以 利 就 服 與 培 訓 計 畫 規 畫 與 執 行 3. 辦 理 更 生 受 保 護 人 就 業 服 務, 建 議 能 整 合 縣 府 內 部 資 源 並 與 金 門 就 業 中 心 充 分 合 作, 提 供 全 方 位 的 優 質 服 務 4. 求 職 防 騙 宣 導 會 一 般 民 眾 或 求 職 者 則 較 少, 建 議 未 來 應 加 強 對 ㄧ 般 民 眾 及 求 職 者 辦 理 宣 導 宣 導 內 容 可 導 入 相 關 報 導 實 例, 作 案 例 探 討, 提 升 宣 導 效 益 5. 就 業 防 騙 宣 導 之 對 象, 可 增 加 高 職 高 中 即 將 畢 業 之 學 生, 並 可 配 合 金 門 就 業 中 心 舉 辦 之 高 中 職 就 業 相 關 活 動 進 行 宣 導 6. 對 於 失 業 者 或 未 錄 用 臨 時 工 之 縣 民, 若 有 工 作 需 求, 可 安 排 推 介 一 般 職 場 工 作 或 運 用 就 業 促 進 工 具, 協 助 民 眾 進 入 常 態 就 業 市 場, 方 有 效 提 升 在 地 勞 動 力 素 質 ( 三 ) 外 勞 管 理. 外 勞 查 察 總 查 察 件 數 及 爭 議 案 件 結 案 數, 較 02 年 大 幅 下 降, 請 檢 討 原 因 並 具 體 說 明 2. 繼 續 應 加 強 外 勞 查 察 製 作 紀 錄 的 完 整 性, 其 中 雇 主 及 外 勞 均 宜 有 簽 名 紀 錄, 並 做 好 相 關 檔 案 之 個 案 管 理 與 資 料 準 備 2
3. 為 建 立 多 元 的 支 援 系 統, 建 議 除 移 民 警 政 機 關 外, 亦 可 結 合 在 地 NGO 團 體, 補 強 社 會 心 理 部 分 專 業 缺 乏 4. 可 透 過 外 籍 配 偶 支 援 管 道, 補 足 雙 語 人 力 不 足 問 題 雙 語 人 員 部 分, 建 議 列 入 資 料 庫, 成 為 協 力 單 位, 日 後 若 有 教 育 訓 練 課 程 亦 可 邀 請 相 關 人 員 與 會 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