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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ntents 目 錄 寧 失 生 意 不 失 原 則 74 與 宋 作 楠 基 金 會 揚 善 企 社 會 責 任 第 三 方 支 付 邁 入 戰 國 時 期 76 : 大 數 據 發 威 精 準 行 銷 瞄 準 消 費 者 荷 包 創, 有 秘 笈! 破 解 創 家 不 可 不 知 的 三 大 迷 思 78 發 表 創 時 代 : 財 會 管 理 的 必 修 課 新 書 法 規 輯 要 80 證 券 管 理 法 規 金 融 保 險 管 理 法 規 稅 務 法 規 投 資 管 理 法 規 中 國 稅 法 86 證 管 / 稅 務 工 作 行 事 曆 94 講 座 出 版 Deloitte Monthly 5

CEO Desk 總 裁 的 話 郭 政 弘 總 裁 聯 合 會 計 師 事 務 所 各 位 讀 者 們 大 家 好! 春 光 乍 現, 迎 接 新 年 謹 代 表 感 謝 各 位 讀 者 好 友 過 去 一 年 的 支 持 與 指 教, 敬 祝 各 位 猴 年 財 運 亨 心 想 事 成 回 顧 2015 年, 全 球 政 經 環 境 混 沌 不 明, 台 灣 經 濟 亦 處 停 滯, 產 環 境 亟 需 轉 型, 各 行 各 都 感 受 不 小 壓 力 然 而, 環 境 的 變 動, 總 是 引 人 自 省 分 析 優 劣 明 辨 利 基, 進 一 步 著 手 改 革 可 以 想 見, 今 年 雖 充 滿 挑 戰, 但 也 是 擁 有 改 變 機 會 的 一 年 持 續 提 供 讀 者 第 一 手 法 規 資 與 趨 勢 前 瞻 分 析, 從 企 社 會 責 任 報 告 書 的 編 制, 到 稅 基 侵 蝕 與 利 潤 移 轉 (BEPS) 行 動 計 畫 兩 岸 租 稅 協 議 對 企 影 響, 以 及 房 地 合 一 稅 制 變 動 後 的 稅 務 分 析 金 融 IFRS 9 減 損 評 估 模 式 的 變 動 企 面 臨 的 大 數 據 轉 型 導 入 與 舞 弊 偵 防 挑 戰 等 議 題, 匯 集 專 家 觀 點, 走 在 產 脈 動 和 市 場 趨 勢 前 端 去 年 六 月 啟 動 新 的 策 略 標 語 : 因 我 不 同, 惟 有 更 好, 致 力 在 各 專 領 域 成 為 卓 越 標 竿, 盼 持 續 以 的 專 智 識, 為 事 務 所 工 作 夥 伴 客 戶 經 濟 環 境 整 體 社 會 等 各 層 面 帶 來 正 面 影 響 與 正 向 改 變 另 外, 的 封 面 與 編 排, 也 在 去 年 六 月 改 版, 帶 給 讀 者 全 新 的 閱 讀 感 受 我 們 啟 動 數 位 匯 流, 配 合 各 期 封 面 故 事 製 作 影 音 短 片, 讀 者 能 透 過 更 多 媒 體 載 具 接 觸 專 家 觀 點 展 望 2016 年, 的 編 輯 團 隊 將 整 合 Deloitte 全 球 資 源, 持 續 提 供 您 審 計 稅 務 財 務 顧 問 企 風 險 管 理 和 管 理 顧 問 五 大 領 域 專 資 與 解 析 再 次 感 謝 讀 者 的 長 期 支 持, 未 來 也 將 持 續 擔 任 企 最 佳 夥 伴 角 色, 與 各 位 一 起 開 展 燦 爛 的 2016 年! 總 裁 6

Cover Story 封 面 故 事 施 景 彬 審 計 部 營 運 長 聯 合 會 計 師 事 務 所 2016 年 趨 勢 解 析 審 計 篇 105 年 證 券 法 規 會 計 及 審 計 新 增 重 要 規 範 彙 總 聯 合 會 計 師 事 務 所 審 計 部 / 施 景 彬 營 運 長 時 序 已 進 入 104 年 底, 邁 向 105 年 之 際, 主 管 機 關 所 推 出 的 多 項 新 制, 影 響 範 圍 甚 廣, 尤 其 公 司 相 關 管 理 階 層 及 負 責 人 員, 應 特 別 留 意 其 對 自 身 公 司 的 影 響, 以 儘 早 因 應 首 先,104 年 公 司 法 修 正 提 出 員 工 非 屬 盈 餘 分 派 之 對 象 且 其 酬 勞 改 以 費 用 之 概 念, 影 響 所 及, 公 司 在 105 年 期 間 所 出 具 104 年 度 財 務 報 告 及 召 開 股 東 常 會 該 如 何 因 應 ; 及 台 灣 證 券 交 易 所 與 櫃 買 中 心 修 訂 擴 大 強 制 編 製 企 社 會 責 任 報 告 書 ( 簡 稱 CSR) 範 圍 另 外, 新 制 上 路 之 企 會 計 準 則 共 計 二 十 二 號 已 全 數 發 布, 對 中 小 企 而 言, 無 疑 是 與 國 際 接 軌 的 一 大 步, 而 會 計 研 究 發 展 基 金 會 參 酌 國 際 審 計 準 則 會 計 師 查 核 報 告 (ISA 700) 發 布 審 計 準 則 公 報 第 五 十 七 號 財 務 報 表 查 核 報 告, 揭 露 關 鍵 查 核 事 項 亦 將 使 會 計 師 查 核 報 告 內 容 有 突 破 性 的 改 變 等 等, 本 文 將 逐 一 說 明 之 勞 ( 或 董 監 酬 勞 ) 之 基 礎, 應 依 新 章 程 規 定 辦 理 倘 若 公 司 無 法 於 104 年 底 前 召 開 董 事 會 討 論 過 章 程 修 正 案, 各 公 司 仍 須 依 新 章 程 之 規 定 作 為 估 列 依 據, 提 供 予 會 計 師 查 核 簽 證 104 年 度 財 報 之 用, 嗣 於 105 年 6 月 底 前 召 開 之 股 東 常 會 完 成 新 章 程 之 修 正 為 妥 擴 大 強 制 編 製 CSR 範 圍 原 適 用 之 規 定, 食 品 工 化 學 工 金 融 餐 飲 收 入 占 其 全 部 營 收 入 達 百 分 之 五 十 以 上 及 股 本 達 新 臺 幣 一 百 億 元 以 上 之 上 市 ( 櫃 ) 公 司, 應 提 出 CSR 報 告 書, 據 估 計 符 合 該 規 定 的 上 市 ( 櫃 ) 公 司 約 有 203 家, 即 目 前 1560 多 家 上 市 ( 櫃 ) 公 司 中, 約 有 13% 的 上 市 ( 櫃 ) 公 司 需 編 製 及 申 報 CSR 報 告 書 公 司 法 修 訂 員 工 酬 勞 之 規 定 因 應 員 工 分 紅 費 用 化 之 國 際 趨 勢, 及 商 會 計 法 第 六 十 四 條 規 定, 盈 餘 分 派 係 屬 股 東 之 權 益 ; 為 使 公 司 法 與 商 會 計 法 規 範 一 致, 股 息 及 紅 利 之 分 派 ( 即 盈 餘 分 配 ) 對 象 應 僅 限 於 股 東, 員 工 尚 非 盈 餘 分 派 之 對 象, 因 此 刪 除 第 235 條 第 2 3 及 4 項 有 關 員 工 分 紅 之 規 定, 並 增 訂 第 235 條 之 1 公 司 應 於 章 程 訂 明 以 當 年 度 獲 利 狀 況 之 定 額 或 比 率, 分 派 員 工 酬 勞 惟 在 實 務 適 用 上 公 司 法 仍 有 規 定 不 明 之 處, 因 此 經 濟 部 陸 續 發 布 相 關 函 令 釋 疑 就 其 解 釋 函 令 之 精 神, 各 公 司 於 104 年 度 財 務 報 告 估 列 之 員 工 酬 惟 有 鑒 於 企 之 社 會 責 任 以 及 環 境 社 會 與 公 司 治 理 等 非 財 務 資 揭 露 已 廣 受 國 際 重 視, 為 持 續 強 化 我 國 上 市 ( 櫃 ) 公 司 社 會 責 任 暨 非 財 務 資 揭 露, 並 考 量 成 本 效 益 及 受 規 範 公 司 之 因 應 時 間, 主 管 機 關 爰 分 階 段 擴 大 編 製 與 申 報 CSR 之 上 市 ( 櫃 ) 公 司 範 圍 自 106 年 度 起, 除 現 行 規 範 之 上 市 ( 櫃 ) 公 司 應 依 照 作 辦 法 編 製 及 申 報 105 年 度 之 CSR 報 告 書 外, 股 本 達 五 十 億 元 以 上 未 達 一 百 億 元 之 上 市 ( 櫃 ) 公 司 亦 適 用 之 ; 惟 股 本 達 新 臺 幣 五 十 億 元 以 上 未 達 一 百 億 元, 且 年 度 決 算 有 累 積 虧 損 者, 得 延 至 108 年 度 開 始 適 用 本 次 修 正 之 規 定, 申 報 107 年 度 之 CSR 報 告 書 此 次 編 製 範 圍 修 訂 後, 應 於 106 年 6 月 底 前 須 對 外 公 布 105 年 CSR 報 告 書 之 公 司, 初 估 會 增 加 80 家 以 上 封 面 故 事 7

新 納 入 編 製 CSR 報 告 書 之 公 司 雖 其 緩 衝 期 不 長, 惟 仍 有 至 少 一 年 時 間 可 準 備 編 製 報 告 書 相 關 事 宜, 建 議 公 司 負 責 人 員 可 參 考 全 球 永 續 性 報 告 協 會 (Global Reporting Initiatives,GRI) 發 布 之 最 新 版 永 續 性 報 告 指 南 (GRI G4) 行 補 充 指 南 及 依 行 特 性 參 採 其 他 適 用 之 準 則 等, 儘 早 規 劃 及 準 備 企 會 計 準 則 正 式 上 路 有 鑑 於 中 小 企 規 模 較 小, 日 常 交 易 相 對 單 純, 加 上 自 102 年 起 國 內 陸 續 採 用 與 國 際 接 軌 之 會 計 準 則 IFRS, 商 會 法 及 商 會 處 理 準 則 亦 已 於 103 年 間 陸 續 修 正 發 布 ; 為 順 應 潮 流, 經 濟 部 委 託 會 計 研 究 發 展 基 金 會 制 定 非 公 開 發 行 公 司 適 用 之 企 會 計 準 則 公 報, 以 取 代 原 財 務 會 計 準 則 公 報 作 為 國 內 一 般 公 認 會 計 原 則 之 實 務 指 引, 據 經 濟 部 估 計 約 有 90 萬 家 企 將 適 用 新 制 依 規 定, 非 公 開 發 行 公 司 自 105 年 1 月 1 日 起 正 式 啟 用 新 版 企 會 計 準 則, 公 報 內 容 係 以 2013 年 版 IFRS 為 藍 圖 進 行 刪 修, 依 據 國 內 實 務 運 作 與 法 令 修 改, 共 計 22 號 公 報 其 編 製 概 念 與 IFRS 觀 念 相 同 但 為 更 能 簡 易 入 帳 之 會 計 原 則, 對 於 一 些 較 複 雜 實 務 上 不 可 行 的 會 計 處 理, 不 但 訂 有 得 免 予 適 用 之 規 定, 對 非 公 開 發 行 公 司 原 本 即 無 須 適 用 之 規 定 亦 予 以 排 除, 此 外 也 簡 化 相 關 過 渡 規 定, 預 計 應 可 有 效 降 低 中 小 企 財 報 編 製 成 本 新 版 會 計 師 查 核 報 告 為 使 會 計 師 就 企 財 務 報 表 出 具 之 查 核 報 告 提 供 閱 讀 報 表 者 更 多 攸 關 資, 增 進 對 於 公 利 益 之 溝 價 值, 國 際 審 計 準 則 委 員 會 (The International Auditing and Assurance Standards Board;IAASB) 於 104 年 1 月 15 日 發 布 修 正 之 國 際 審 計 準 則 會 計 師 查 核 報 告 (ISA 700) 及 相 關 審 計 準 則 公 報, 並 自 105 年 12 月 15 日 起 適 用 基 金 會 參 酌 ISA 700 於 日 前 發 布 審 計 準 則 公 報 第 五 十 七 號 財 務 報 表 查 核 報 告, 並 將 陸 續 發 布 相 關 審 計 準 則 公 報, 如 : 新 增 第 五 十 八 號 關 鍵 查 核 事 項 修 訂 繼 續 經 營 假 設 與 治 理 單 位 溝 等 相 關 規 範 公 報 依 據 該 公 報 及 後 續 相 關 公 報 規 範, 會 計 師 查 核 報 告 揭 露 事 項 必 須 依 各 受 查 公 司 適 用 之 情 況 以 " 量 身 打 造 ( 客 製 化 )" 方 式 陳 述 說 明, 現 行 標 準 三 段 式 ( 或 增 加 說 明 四 段 式 ) 之 陳 述 將 不 再 適 用, 且 陳 述 之 篇 幅 也 會 大 幅 增 加, 因 此, 公 司 相 關 承 辦 人 員 得 提 早 規 劃 因 應 並 與 會 計 師 溝 如 何 在 查 核 報 告 中 適 當 陳 述 關 鍵 查 核 事 項 該 公 報 自 107 年 7 月 1 日 起 實 施, 亦 得 提 前 適 用 ; 因 是, 依 據 近 期 金 融 監 督 管 理 委 員 會 發 出 之 函 文, 以 提 前 適 用 為 規 範 內 容, 會 計 師 對 下 述 企 財 務 報 表 出 具 查 核 報 告 時, 應 依 所 列 時 程 辦 理 ( 如 下 表 ) 結 語 以 上 係 本 文 所 介 紹 105 年 上 路 對 各 公 司 可 能 有 重 大 影 響 的 新 制, 建 議 公 司 負 責 人 員 可 就 公 報 與 法 規 及 相 關 函 釋 內 容 作 細 部 研 究 及 瞭 解, 將 有 影 響 的 部 分 納 入 公 司 的 作 或 制 度 中, 以 落 實 新 制 度 之 實 施 及 遵 循 新 制 度 之 規 定 企 類 型 上 市 及 上 櫃 公 司 適 用 時 程 針 對 其 105 年 度 起 之 財 務 報 告 出 具 查 核 報 告 是 否 必 須 於 查 核 報 告 揭 露 ( 溝 ) 關 鍵 查 核 事 項 必 須 揭 露 封 面 故 事 金 融 控 股 銀 行 及 票 券 金 融 公 司, 及 保 險 用 合 作 社 及 用 卡 公 司 興 櫃 及 未 上 市 ( 櫃 ) 之 公 開 發 行 公 司 其 他 公 司, 如 : 證 券 等 針 對 其 105 年 度 起 之 財 務 報 告 出 具 查 核 報 告 ( 半 年 度 財 務 報 告 則 自 106 年 度 起 之 半 年 度 財 務 報 告 開 始 適 用 ) 針 對 左 列 公 司 其 106 年 度 起 之 財 務 報 告 出 具 查 核 報 告 待 務 主 管 機 關 函 文 必 須 揭 露 必 須 揭 露 得 不 揭 露, 但 該 等 公 司 與 會 計 師 討 論 決 定 於 查 核 報 告 中 溝 關 鍵 查 核 事 項, 亦 得 選 擇 揭 露 之 8

Cover Story 封 面 故 事 林 宜 稅 務 部 會 計 師 聯 合 會 計 師 事 務 所 2016 年 趨 勢 解 析 稅 務 篇 2016 年 不 可 不 知 的 新 法 規 聯 合 會 計 師 事 務 所 稅 務 部 / 林 宜 會 計 師 陳 正 芳 經 理 105 年 首 要 的 租 稅 變 革, 說 明 如 下 : 一 房 地 合 一 課 徵 所 得 稅 制 度 房 地 合 一 課 徵 所 得 稅 制 度 之 所 得 稅 法 修 正 案 及 特 種 貨 物 及 勞 務 稅 條 例 第 6 條 之 1 修 正 案 將 自 105 年 1 月 1 日 起 施 行, 新 稅 制 針 對 個 人 及 營 利 事 課 稅 制 度 說 明 如 下 表, 特 種 貨 物 及 勞 務 稅 不 動 產 部 分 自 105 年 1 月 1 日 停 徵 1 個 人 部 分 項 目 內 容 課 稅 範 圍 ( 含 日 出 條 款 ) 出 售 房 屋 房 屋 及 其 坐 落 基 地 或 依 法 得 核 發 建 造 執 照 之 土 地 105 年 1 月 1 日 起 交 易 下 列 房 屋 土 地 者 : 105 年 1 月 1 日 以 後 取 得 103 年 1 月 1 日 之 次 日 以 後 取 得, 且 持 有 期 間 在 2 年 以 內 ( 繼 承 或 受 遺 贈 取 得 者, 得 將 被 繼 承 人 或 遺 贈 人 持 有 期 間 合 併 計 算 ) 課 稅 稅 基 房 地 收 入 - 成 本 - 費 用 - 依 土 地 稅 法 計 算 之 土 地 漲 價 總 數 額 課 稅 境 內 居 住 者 1. 持 有 1 年 以 內 :45% 持 有 2 年 以 內 超 過 1 年 :35% 持 有 10 年 以 內 稅 率 超 過 2 年 :20% 持 有 超 過 10 年 :15% 2. 因 財 政 部 公 告 之 調 職 非 自 願 離 職 或 其 他 非 自 願 性 因 素, 交 易 持 有 期 間 在 2 年 以 下 之 房 屋 土 地 及 個 人 以 自 有 土 地 與 營 利 事 合 作 興 建 房 屋, 自 土 地 取 得 之 日 起 算 2 年 內 完 成 並 銷 售 該 房 屋 土 地 :20% 非 境 內 居 住 者 1. 持 有 1 年 以 內 :45% 境 內 居 住 者 減 免 自 住 房 地 2. 持 有 超 過 1 年 :35% 1. 個 人 或 其 配 偶 未 成 年 子 女 設 有 戶 籍 ; 持 有 並 實 際 居 住 連 續 滿 6 年 且 無 供 營 使 用 或 出 租 2. 按 前 開 課 稅 稅 基 ( 即 課 稅 所 得 ) 計 算 在 4 百 萬 元 以 下 免 稅 ; 超 過 4 百 萬 元 部 分, 按 10% 稅 率 課 徵 3. 6 年 內 以 1 次 為 限 重 購 退 稅 換 大 屋 : 全 額 退 稅 ( 與 現 制 同 ) 換 小 屋 : 比 例 退 稅 重 購 後 5 年 內 不 得 改 作 其 他 用 途 或 再 行 移 轉 繼 承 或 受 遺 贈 取 得 者, 得 將 被 繼 承 人 或 遺 贈 人 持 有 期 間 合 併 計 算 課 稅 方 式 分 離 課 稅, 所 有 權 完 成 移 轉 登 記 之 次 日 起 算 30 天 內 申 報 納 稅 稅 收 用 途 課 稅 收 入 循 預 算 程 序 用 於 住 宅 政 策 及 長 期 照 顧 服 務 支 出 封 面 故 事 9

2 營 利 事 部 分 項 目 內 容 課 稅 範 圍 及 稅 收 用 途 課 稅 稅 基 同 個 人 房 地 收 入 - 成 本 - 費 用 - 依 土 地 稅 法 計 算 之 土 地 漲 價 總 數 額 1. 17%( 與 現 制 同 ) 課 稅 稅 率 2. 總 機 構 在 中 華 民 國 境 外 之 營 利 事 : (1) 持 有 1 年 以 內 :45%;(2) 持 有 超 過 1 年 :35% 課 稅 方 式 併 入 年 度 結 算 申 報 課 稅 ( 與 現 制 同 ) 封 面 故 事 二 個 人 之 證 券 交 易 所 得 停 徵 所 得 稅 自 105 年 1 月 1 日 起, 個 人 之 證 券 交 易 所 得 停 止 課 徵 所 得 稅, 證 券 交 易 損 失 亦 不 得 自 所 得 額 中 減 除, 營 利 事 之 證 券 交 易 所 得 則 維 持 按 所 得 基 本 稅 額 條 例 規 定 課 徵 基 本 稅 額 ( 亦 即 適 用 最 低 稅 負 制 ), 證 交 稅 徵 收 率 仍 維 持 千 分 之 3 三 企 併 購 法 修 正 104 年 7 月 8 日 公 佈 之 修 正 企 併 購 法, 自 公 布 後 6 個 月 施 行 即 105 年 1 月 8 日 施 行, 其 中 增 訂 得 不 經 股 東 會 決 議 之 簡 易 併 購 程 序, 包 含 兄 弟 公 司 間 之 簡 易 合 併 非 對 稱 式 股 份 轉 換 母 子 公 司 間 之 簡 易 股 份 轉 換 非 對 稱 式 分 割 及 母 子 公 司 間 之 簡 易 分 割 ; 為 增 加 併 購 彈 性, 放 寬 公 司 股 份 轉 換 及 分 割 得 以 股 份 現 金 或 其 他 財 產 作 為 對 價, 不 再 限 於 以 發 行 新 股 為 對 價 ; 增 訂 上 市 櫃 公 司 進 行 私 有 化 併 購 交 易, 因 合 併 概 括 讓 與 股 份 轉 換 或 分 割 而 下 市 櫃 者, 應 經 上 市 櫃 公 司 已 發 行 股 份 總 數 三 分 之 二 以 上 股 東 同 意 行 之 另 修 訂 公 司 進 行 分 割, 必 須 以 有 表 決 權 之 股 份 作 為 支 付 併 購 公 司 之 對 價 達 全 部 對 價 65% 以 上 者, 始 得 免 徵 印 花 稅 契 稅 證 券 交 易 稅 等 租 稅 之 規 定 ; 配 合 所 得 稅 法 第 39 條 之 修 正, 將 各 參 與 合 併 公 司 於 合 併 前 依 法 尚 未 扣 除 之 各 期 虧 損, 得 由 合 併 後 存 續 或 新 設 公 司 計 算 虧 損 繼 受 扣 除 之 年 限 規 定 延 長 為 10 年 ; 放 寬 分 割 及 股 份 轉 換 之 對 價 不 限 於 發 行 新 股, 分 割 與 收 購 之 對 價 方 式 已 屬 相 同, 故 修 訂 分 割 符 合 分 割 取 得 有 表 決 權 之 股 份 達 全 部 交 易 對 價 80% 以 上, 且 應 將 取 得 之 股 份 全 數 轉 予 股 東 者, 其 所 產 生 之 所 得, 免 徵 營 利 事 所 得 稅 四 金 融 機 構 合 併 法 修 正 立 法 院 104 年 11 月 24 日 三 讀 過 金 融 機 構 合 併 法 修 正 案,104 年 12 月 9 日 公 布, 並 自 公 布 日 施 行, 修 正 相 關 租 稅 優 惠 措 施, 包 括 金 融 機 構 因 合 併 而 移 轉 之 有 價 證 券 免 徵 證 券 交 易 稅 其 移 轉 貨 物 或 勞 務 非 屬 營 稅 課 徵 範 圍 合 併 產 生 的 商 譽 攤 銷 年 限 由 5 年 修 正 為 15 年 土 地 增 值 稅 記 存 的 範 圍 從 消 滅 機 構 直 接 使 用 的 土 地 擴 大 為 消 滅 機 構 所 擁 有 的 土 地, 以 及 合 併 虧 損 繼 受 之 年 限 由 5 年 延 長 至 10 年 五 產 創 新 條 例 於 104 年 12 月 15 日 立 法 院 三 讀 修 法 過 - 研 發 支 出 租 稅 獎 勵 年 限 拉 長 智 財 權 入 股 緩 課 股 份 基 礎 給 付 之 員 工 獎 酬 緩 課 ( 一 ) 研 發 支 出 租 稅 獎 勵 年 限 拉 長 為 鼓 勵 公 司 持 續 投 入 創 新 研 發 活 動, 及 配 合 產 實 務 需 要, 未 來 公 司 研 發 支 出 可 就 抵 減 率 15% 抵 減 當 年 度 營 利 事 所 得 稅, 或 以 抵 減 年 限 延 長 至 3 年 抵 減 率 調 降 至 10%, 兩 者 擇 一 適 用 另 外 產 創 新 條 例 第 12 條 之 1 第 1 項 增 訂 個 人 或 公 司 讓 與 或 授 權 其 研 發 所 有 智 財 權 取 得 之 收 益, 得 就 研 發 成 本 加 倍 減 除, 惟 公 司 僅 能 與 前 段 所 述 之 研 究 發 展 投 資 抵 減 租 稅 優 惠 擇 一 適 用 10

( 二 ) 智 財 權 入 股 緩 課 產 創 新 條 例 增 訂 之 智 財 權 入 股 緩 課 規 定, 分 成 讓 與 或 授 權 給 上 市 櫃 或 興 櫃 公 司 自 行 使 用 及 讓 與 或 授 權 的 對 象 為 非 屬 上 市 櫃 或 興 櫃 公 司 自 行 使 用 二 種 適 用 不 同 獎 勵 規 定, 如 屬 讓 與 或 授 權 給 上 市 櫃 或 興 櫃 公 司 者, 作 價 抵 繳 股 款 當 年 度 依 法 規 定 所 計 算 之 所 得, 得 選 擇 緩 繳 所 得 稅 至 認 股 年 度 次 年 起 之 第 5 年 課 徵, 惟 於 期 間 內 將 該 股 票 轉 讓 或 放 入 集 保, 則 於 該 年 度 課 徵 所 得 稅 倘 讓 與 或 授 權 的 對 象 為 非 屬 上 市 櫃 或 興 櫃 公 司, 至 股 票 實 際 轉 讓 時 申 報 課 徵 所 得 稅, 其 所 得 計 算 是 按 股 票 實 際 轉 讓 價 格 ( 三 ) 股 份 基 礎 給 付 之 員 工 獎 酬 緩 課 產 創 新 條 例 增 訂 第 19 條 之 1, 公 司 員 工 取 得 包 括 員 工 酬 勞 之 股 票 員 工 現 金 增 資 認 股 庫 藏 股 認 股 權 憑 證 及 限 制 型 股 票 等 主 要 獎 酬 股 票, 在 每 人 每 年 500 萬 元 限 額 內 得 緩 繳 所 得 稅 5 年, 且 考 量 實 務 上 公 司 員 工 有 母 子 公 司 間 輪 調 之 情 形, 適 用 對 象 除 本 身 公 司 外, 擴 及 符 合 一 定 條 件 之 從 屬 公 司 員 工, 但 排 除 公 司 兼 任 經 理 人 職 務 之 董 事 長 及 董 監 事 此 外, 兩 岸 租 稅 協 議 及 台 日 租 稅 協 定 分 別 於 104 年 8 月 25 日 104 年 11 月 26 日 簽 署, 惟 尚 未 生 效, 105 年 應 密 切 注 意 該 協 議 / 協 定 是 否 已 完 成 相 關 程 序 另 建 議 密 切 瞭 解 國 際 間 與 我 國 關 於 BEPS 行 動 計 畫 13 之 最 新 發 展, 若 企 合 併 營 收 在 規 定 金 額 以 上 者, 需 備 妥 國 別 報 告 (Country by Country Report), 而 全 球 檔 案 (Master File) 之 避 風 港 標 準 則 各 國 也 不 相 同 為 符 合 國 際 潮 流 並 因 應 行 動 計 畫 13, 我 國 財 政 部 預 計 按 BEPS 行 動 計 畫 13 之 建 議, 除 了 當 地 報 告 (Local File) 外, 要 求 企 提 供 國 別 報 告 與 全 球 檔 案, 法 令 施 行 日 期 預 計 為 2016 年 封 面 故 事 11

Cover Story 封 面 故 事 張 豐 淦 稅 務 部 會 計 師 聯 合 會 計 師 事 務 所 2016 年 趨 勢 解 析 稅 務 篇 BEPS 的 發 展 與 未 來 聯 合 會 計 師 事 務 所 稅 務 部 / 張 豐 淦 會 計 師 陳 宥 嘉 協 理 隨 著 經 濟 及 企 全 球 化 與 數 位 經 濟 的 蓬 勃 發 展, 越 來 越 多 的 跨 國 企 藉 由 各 國 稅 法 之 差 異, 將 利 潤 移 轉 至 低 稅 率 或 零 稅 率 的 地 區 這 兩 年 來 亦 不 乏 有 國 際 知 名 企 被 部 分 政 府 或 歐 盟 等 組 織 指 控 透 過 移 轉 訂 價 成 本 分 攤 協 議 預 先 核 釋 (advance ruling) 方 式 取 得 稅 收 補 助 知 名 大 廠 透 過 例 如 雙 愛 爾 蘭 (Double Irish) 荷 蘭 三 明 治 (Dutch Sandwich) 等 投 資 架 構 降 低 整 體 稅 負, 使 得 這 些 跨 國 企 有 效 稅 率 與 其 全 球 收 入 或 所 得 不 成 比 例 而 運 用 各 國 稅 制 差 異 進 行 的 租 稅 規 劃 越 來 越 普 遍, 導 致 各 國 稅 基 流 失 之 情 形 日 益 嚴 重 為 了 遏 制 跨 國 企 規 避 全 球 納 稅 義 務 侵 蝕 各 國 稅 基 的 行 為, 經 濟 合 作 發 展 組 織 (OECD) 因 應 G20 之 要 求, 於 2013 年 2 月 提 出 稅 基 侵 蝕 與 利 潤 移 轉 (Base Erosion and Profit Shifting, 以 下 簡 稱 BEPS") 報 告, 同 年 7 月 宣 佈 15 項 BEPS 行 動 方 案, 並 於 今 年 10 月 發 佈 了 15 項 行 動 方 案 的 最 終 研 究 報 告 及 一 份 解 釋 性 聲 明 卻 沒 有 任 何 其 他 相 關 經 濟 活 動 的 實 體 (cash boxes) 將 不 會 享 有 任 何 超 額 利 潤 等 概 念 至 於 國 別 報 告 (CbCR,BEPS 行 動 方 案 13), 符 合 相 關 條 件 的 跨 國 企 必 須 在 2017 年 12 月 31 日 前 提 交 給 各 國 稅 務 機 關, 只 要 透 過 租 稅 協 定 稅 務 資 互 換 協 定 或 者 稅 務 互 助 協 定, 政 府 都 可 透 過 資 交 換 程 序 取 得 跨 國 企 在 各 地 區 的 相 關 資 另 外, 即 將 生 效 的 行 動 方 案 亦 將 影 響 提 供 專 利 盒 (patent box) 或 其 他 類 似 智 慧 財 產 權 稅 收 優 惠 制 度 的 國 家 盧 森 堡 荷 蘭 愛 爾 蘭 等 將 首 當 其 衝 2. 可 能 在 2017 年 或 者 之 後 實 施 的 行 動 計 畫 針 對 混 合 錯 配 (BEPS 行 動 方 案 2) 的 建 議, 對 此 公 開 表 示 支 持 的 國 家 數 量 不 多, 而 法 國 等 國 家 認 為 混 合 錯 配 在 其 現 行 法 律 下 已 經 無 法 奏 效 封 面 故 事 BEPS 最 終 研 究 報 告 重 點 摘 錄 1. 首 波 生 效 的 BEPS 行 動 方 案 最 先 生 效 的 是 移 轉 訂 價 (BEPS 行 動 方 案 8 9 10) 相 關 行 動 方 案 雖 然 整 合 後 的 新 版 本 不 會 在 2017 年 之 前 發 佈, 但 部 分 國 家 已 經 開 始 採 納 營 利 潤 歸 屬 於 產 生 利 潤 的 經 濟 活 動 獲 得 收 益 實 體 必 須 能 控 制 產 生 潛 在 收 益 的 風 險 無 形 資 產 的 法 定 所 有 權 不 足 以 成 為 獲 得 超 額 回 報 的 充 分 條 件 只 擁 有 大 量 資 本 在 利 息 扣 除 限 制 (BEPS 行 動 方 案 4 ) 方 面, 報 告 建 議 按 公 司 利 息 稅 負 折 舊 前 利 潤 (EBITDA) 的 一 定 比 例 如 10%-30% 或 集 團 所 支 付 予 第 三 方 利 息 費 用 做 為 上 限 澳 洲 表 示 不 會 實 施 這 項 行 動 方 案, 德 國 和 部 分 其 他 歐 洲 國 家 認 為 其 現 有 法 律 已 經 大 致 符 合 該 行 動 計 畫 的 要 求 美 國 國 會 和 財 政 部 雖 然 有 意 採 取 利 息 扣 除 限 額 規 定, 但 不 會 單 獨 進 入 立 法 程 序, 但 可 能 作 為 公 司 所 得 稅 改 革 的 一 部 分 英 國 則 可 能 在 今 年 年 底 就 如 何 執 行 該 行 動 方 案 進 行 徵 詢 12

3.OECD 未 來 兩 年 工 作 目 標 超 過 90 個 國 家 和 地 區 即 將 於 2015 年 11 月 5 日 討 論 多 邊 工 具 (Multilateral instrument), 並 預 計 在 2016 年 底 前 完 成 以 利 各 國 後 續 租 稅 協 定 的 修 訂, 內 容 包 括 常 設 機 構 (BEPS 行 動 方 案 7) 稅 收 協 定 濫 用 (BEPS 行 動 方 案 6) 爭 議 解 決 機 制 (BEPS 行 動 方 案 14), 及 部 分 針 對 混 合 錯 配 等 方 面 的 修 訂 其 他 工 作 包 括 修 訂 不 良 競 爭 優 惠 稅 制 相 關 標 準 (BEPS 行 動 方 案 5) 討 論 特 定 案 件 如 基 金 的 租 稅 協 定 適 用 (BEPS 行 動 方 案 6) 集 團 利 息 費 用 扣 除 額 計 算 及 針 對 銀 行 保 險 的 特 殊 規 定 (BEPS 行 動 方 案 4) 常 設 機 構 之 利 潤 歸 屬 (BEPS 行 動 方 案 7) 金 融 交 易 之 移 轉 訂 價 及 利 潤 分 割 法 的 使 用 等 BEPS 行 動 方 案 是 否 遏 止 了 國 際 租 稅 規 劃 空 間? BEPS 核 心 在 於 提 升 國 際 租 稅 制 度 的 一 致 性 實 質 性 與 透 明 度 透 過 國 際 租 稅 規 則 的 重 建 多 邊 稅 收 合 作 的 展 開, 有 利 於 避 免 各 國 採 取 單 邊 行 動 造 成 對 跨 國 企 的 重 複 課 稅 雙 重 不 課 稅 以 及 對 國 際 經 濟 的 傷 害 由 此 可 見, 跨 國 企 未 來 的 稅 務 遵 循 成 本 將 大 幅 增 加, 也 將 面 對 全 球 關 係 企 與 投 資 架 構 交 易 安 排 與 資 揭 露 之 責 任, 影 響 層 面 並 非 僅 限 於 稅 賦 成 本 之 控 管, 還 擴 及 了 企 營 運 活 動 安 排 及 企 形 象 未 來 各 國 稅 局 在 查 核 時, 將 更 加 重 視 經 濟 與 交 易 安 排 的 實 質 性 我 國 的 跨 國 企 亦 應 正 視 此 一 議 題, 藉 由 檢 視 集 團 現 有 之 投 資 架 構 及 營 運 活 動 及 利 潤 分 配 並 作 出 適 當 合 理 調 整, 以 減 輕 未 來 各 國 全 面 實 行 BEPS 行 動 方 案 後 面 臨 之 風 險 封 面 故 事 13

Cover Story 封面 故事 張宗銘 稅務部會計師 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2016年趨勢解析 稅務篇 因應集團移轉訂價報告之衝擊 應用數位化工具的時代來臨了 聯合會計師事務所稅務部 / 張宗銘會計師 周宗慶協理 為因應此BEPS潮流下對跨國企可能帶來之影響 聯合會計師事務所已於2015/12/15在台 北國際會議中心舉辦 稅務論壇 BEPS的發展及未來 其中在本次論壇中所介紹了關 於發展之新數位化工具 並以此協助企準備移轉訂價報告以因應BEPS潮流所帶來之新挑 戰 獲得廣大的迴響與熱烈之討論 在本篇文章中將以行動計畫13之精神為主軸 並詳細介紹關於 之新數位化工具的相關功能與特色 國際間與我國關於行動計畫13之最新發展 據瞭解 目前國際間主要國家如歐洲的英國 法國 德國及西班牙 亞洲的澳洲與南韓皆已根據行 動計畫13 採取國內法立法行動 關於各地區國別報告立法動態請詳下列表格: 各國國別報告立法動態 亞太地區 國家 已根據 國別報 告採取 行動 行動 細項 封面故事 預計實 施時間 表1 亞洲地區國別報告立法動態(截至2015年11月) 中國 印度 澳洲 日本 南韓 是 討論中 是 是 是 年度合併收入 超過RMB50億 元之跨國集團 最終控股企 必須提交國別 報告 該企的最終 控股企不在 境內 但該企 被跨國集團 指定為報送成 員實體需提交 未明訂 印度稅務機 關將會對跨 國集團總部 要求提供全 球檔案 (包含國別 報告) 未明訂 2015 版權所有 保留一切權利 年收入超過 澳幣10億元 以上之跨國 集團必須提 交國別報告 相關資料 日本國稅局將 依 循 BEPS 規 範進行相關稅 法修訂 最終 修改內容預計 於2015年12月 下旬公佈 2017年度國別 報告提交日期 預計為2018年 3月 2016/1/1 2016/4/1.. 14 截至11月之資 已 於 2015 年 8月公布因應 BEPS 行 動 計 畫 13 之 修 改稅法 詳 細細則將於 2016 年 上 半 年公佈 預計於2017 年課稅年度 要求提交 2016/1/1 1

各國國別報告立法動態(續) 表2 歐洲地區國別報告立法動態(截至2015年11月) 歐洲地區 截至11月之資 國家 已根據 國別報 告採取 行動 行動 細項 法國 德國 英國 是 是 是 1. 符合下列條件之公司需準備國 根據德國政府官員 別報告 表示 德國將會採 有合併財報之公司 有直接或間接持有/控制之海 外子公司/分公司 集團合併年營收超過7億5千 萬歐元 符合上述條件之公司(即使無 另一法國公司共有) 或依法 需準備國別報告之外國公司 取OECD國別報告 範本 公司須於 2017年申報 英國政府在2014年10月訂立相 關草案 聲明表態跨國企將 須提交國別報告 2. 國別報告需在會計年度結束後 12個月內申報給國稅局 各國國別報告立法動態(續) 2017年 預計實 預計於2016年實施 國家 西班牙 瑞士 是 是 是 將會採行OECD國 別報告之範本 並 已於2015年8月在 國內所得稅法內明 訂企須提交國別 報告 將會採行OECD國別報 告範本執行 惟預計 於2018年後實施 在瑞士之跨國企需 準備及提交國別報告 惟可能仍需由其他國 家關係企負責準備 報告提交 已提交個人所得稅及 企所得稅之稅改草 案 包括BEPS相關 之移轉訂價報告要求 惟尚待最後定案 歐洲地區(續) 施時間 (待12月國會會議之決議結果) 2015 版權所有 保留一切權利. 已根據國 別報告採 取行動 行動 細項 實施會計年度 2016年1月1日 提交報告期限 2017年12月31日 預計實施 時間 實施會計年度 2016年1月1日 提交報告期限 截至11月之資 2017年12月31日 波蘭. 將於2016年稅改法案提案 未明訂 預計於2018年之後實施 提交期限預計將隨目 前所得稅申報期限而 定 各國國別報告立法動態(續) 2015 版權所有 保留一切權利 美洲地區 截至11月之資 已根據國 別報告 採取行動 美國 加拿大 墨西哥 討論中 討論中 (依循BEPS 行動計畫13) 美國政府將計畫採用國別 加拿大政府宣布 報 告 並 且 將 會 配 合 計畫採用國別報告 OECD之時間表 使公司 得於2017年12月31日完成 第一次申報 2015 版權所有 保留一切權利 已於2015年9月提交相關 稅改法案予國會 將要求 企備妥2016年度全球檔 案及國別報告 跨國企當年營收達到 USD37M 需備妥全球檔 案及當地報告 當跨國企 集 團 年 營 收 超 過 USD714M 需 備 妥 國 別 報告 實施會計年度 2016年1月1日 提交報告期限 2017年12月31日 未明訂.. 4 提交報告期限 2017年12月31日 是 封面故事 預計 實施時間 3.. 表3 美洲地區國別報告立法動態(截至2015年11月) 國家 行動細項 2 15

若符合企合併營收約當在7億5仟萬歐元以上(幣別依各國而定)者 需備妥國別報告(Country by Country Report) 而全球檔案(Master File)之避風港標準則各國不同 為符合國際潮流並因應行動計 畫13 我國財政部未來預計按BEPS行動計畫13 除了當地報告(Local File)外 要求企提供國別報告 與全球檔案 法令施行日期預計為2016年 此舉將會造成台灣企在移轉訂價報告中揭露比以往報 告更多的財務 稅務及營運等息 並使得集團資更加透明化 台灣企必須耗費更多時間 金 錢 人力以及資源來蒐集移轉訂價報告所需的資 因此企移轉訂價稅務遵循成本將大幅提高 新數位化工具以協助企準備集團移轉訂價報告 有鑒於此 發展了新數位化工具以協助企準備移轉訂價報告 此數位化工具包含下列三 項: 1. 國別報告評估工具:此工具係透過問卷評估 並產生熱圖 Heat Map 讓集團本身更清楚了解 為遵循BEPS行動計畫13於準備等五大面向之風險層級 協助企從了解自身的風險 以找出因應 之道 此五大面向分別係為: 移轉訂價政策/報告準備 了解集團內部現有資源對於準備新增的移轉訂價報告是否造成 巨大衝擊 國別報告資料準備 為編製國別報告應調節各國財稅相關法令差異所需之負擔 公司規模及交易複雜程度 當集團規模越大 組織架構複雜程度越高時 企準備新增的 移轉訂價報告成本將大幅提升 外部成本來源 集團依據新準則準備移轉訂價報告時 所需投入之成本 人力 資源以及 時間等 是否對集團造成影響 資機密與安全 移轉訂價報告需揭露之資增加 其中可能包含具高敏感度的資 是 否可能造成洩漏商機密的問題 國別報告風險評估工具-參考範例 Deloitte Global CbCR Assessors 圖1 國別報告評估熱圖 國別報告風險評估工具-參考範例 Deloitte Global CbCR Assessors 封面故事 風險程度 風險程度 2015 版權所有 保留一切權利 16.. 2015 版權所有 保留一切權利.. 5 5

2. 國別報告編製工具:為將來符合編製國別報告之企 開發出得於線上系統彙整及管理 相關資料 進一步編製國別報告之數位化工具(CbC Digital Exchange Tool 簡稱為CDX) CDX可協 助公司彙整所需資料 進一步取得此跨國集團整體/各地區關係企之營收情形 各主要稅收管 轄區之有效稅率等 並可利用此工具編製國別報告(需由集團提供完整資) Deloitte CDX Tool 簡介(續) 範例- 實際稅率及有效稅率 圖2 CDX 工具計算圖示 Deloitte CDX Tool 簡介(續) 圖3 CDX 產生國別報告表格範例 範例- 國別報告表格一及表格二 2015 版權所有 保留一切權利.. 2015 版權所有 保留一切權利.. 7 全球檔案編製工具:的TP Dox Tool 1.0數位化工具透過以行動計畫13為準之問卷 使企 先行檢視潛在風險 並協助企有效地蒐集及彙整編製報告所需之企資及合約資料等 提供企編製報告架構 以及報告編製時程之控制工具 圖4為TP DOX Tool 1.0下之全球檔案 (Master File)範本 封面故事 3. 6 17

問卷與報告範本 Masterfile 報告範本 圖4 全球檔案範本 面對後BEPS時代新稅務挑戰之因應方式 為了因應國際租稅環境之快速變遷 並可能替企帶來巨大之衝擊 建議企現階段應先 行檢視集團全球價值鏈之配置與交易其及移轉訂價政策 並著手編製全球檔案及國別報告 內部應 2015 版權所有 保留一切權利 建置足夠的稅務人員並與資( IT )部門溝繫 另應評估後BEPS時代之潛在移轉訂價風險 使企. 可於相關法令正式實行前及早因應相關稅務風險 封面故事 18.

Cover Story 封 面 故 事 陳 文 孝 稅 務 部 執 行 副 總 經 理 聯 合 會 計 師 事 務 所 2016 年 趨 勢 解 析 稅 務 篇 掌 握 政 策 脈 絡, 展 望 2016 中 國 大 陸 稅 收 趨 勢 聯 合 會 計 師 事 務 所 稅 務 部 / 陳 文 孝 執 行 副 總 經 理 2014 年 夏 天, 中 共 中 央 政 治 局 會 議 審 議 過 了 深 化 財 稅 體 制 改 革 總 體 方 案, 推 動 新 一 輪 財 稅 體 制 改 革, 預 計 2016 年 要 基 本 完 成 改 革 重 點 工 作 和 任 務,2020 年 實 現 改 革 目 標 完 善 稅 制 改 革 重 點 鎖 定 六 大 稅 種, 包 括 增 值 稅 消 費 稅 資 源 稅 環 境 保 護 稅 房 地 稅 個 人 所 得 稅 其 中 增 值 稅 改 革 目 標 是 營 改 增 範 圍 將 逐 步 擴 大 到 生 活 服 務 建 築 房 地 金 融 等 各 個 領 域 完 善 消 費 稅 制 度, 調 整 徵 收 範 圍, 優 化 稅 率 結 構, 改 進 徵 收 環 節, 增 強 消 費 稅 的 調 節 功 能 加 快 煤 炭 資 源 稅 改 革 推 進 資 源 稅 從 價 計 徵 改 革, 逐 步 將 資 源 稅 擴 展 到 水 流 森 林 草 原 等 自 然 生 態 空 間 建 立 環 境 保 護 稅 制 度 按 照 重 在 調 控 清 費 立 稅 循 序 漸 進 合 理 負 擔 便 利 徵 管 的 原 則, 將 現 行 排 汙 收 費 改 為 環 境 保 護 稅, 進 一 步 發 揮 稅 收 對 生 態 環 境 保 護 的 促 進 作 用 加 快 房 地 稅 立 法 並 適 時 推 進 改 革 並 探 索 逐 步 建 立 綜 合 與 分 類 相 結 合 的 個 人 所 得 稅 制, 抓 緊 修 訂 稅 收 徵 管 法 等 增 值 稅 稅 率 調 升 為 11%; 房 地 產 企 相 關 成 本 進 項 扣 抵 政 策 尚 不 明 朗 ; 流 轉 稅 支 付 額 上 升, 附 加 稅 也 將 提 高 3. 財 務 管 理 的 變 革 : 財 務 核 算 體 系 與 ERP 系 統 需 修 正 配 合 新 規 定 ; 增 值 稅 發 票 管 理 的 制 定 ; 對 於 企 稅 務 管 理 人 員 而 言 是 全 新 的 領 域, 應 加 強 員 工 對 增 值 稅 納 稅 申 報 之 認 識 與 瞭 解 : 所 以 企 因 應 方 案 如 下 : 1. 計 算 稅 負 影 響 : 測 算 分 析, 評 估 各 項 指 標 影 響 性 ; 2. 優 化 商 模 式 : 根 據 增 值 稅 稅 制 的 特 點, 改 良 商 模 式 ; 3. 規 範 增 值 稅 管 理 : 提 供 員 工 具 體 的 管 理 規 範 和 操 作 指 引 2016 年 除 了 六 大 種 的 改 革 之 外, 台 商 更 應 注 意 中 國 稅 務 機 關 為 落 實 國 務 院 簡 政 放 權 放 管 結 合 優 化 服 務 要 求 的 新 作 法 由 於 簡 政 放 權 的 新 規 定 多, 以 下 僅 舉 幾 個 新 規 定 供 大 家 參 考 : 其 中 又 以 增 值 稅 擴 大 範 圍 至 生 活 服 務 房 地 產 以 及 金 融 的 影 響 最 大, 包 括 : 1. 財 務 指 標 的 衝 擊 : 因 為 增 值 稅 屬 於 價 外 稅, 故 營 改 增 後 營 收 入 將 有 所 下 降, 利 潤 和 績 指 標 將 受 到 衝 擊 ; 現 金 流 由 於 項 目 中 後 期 進 項 稅 才 能 得 以 抵 扣, 加 劇 現 金 流 壓 力 2. 稅 負 影 響 : 稅 率 上 升 與 轉 嫁 : 房 地 產 預 計 國 家 稅 務 總 局 公 告 2015 年 第 76 號 國 家 稅 務 總 局 關 於 發 佈 企 所 得 稅 優 惠 政 策 事 項 辦 理 辦 法 的 公 告, 自 2015 開 始 中 國 居 民 企 享 受 的 企 所 得 稅 優 惠 事 項 全 面 由 審 批 制 採 用 備 案 制, 享 受 所 得 稅 優 惠 的 企 應 不 遲 於 年 度 匯 算 清 繳 納 稅 申 報 時 備 案 稅 務 機 關 受 理 備 案 時, 只 對 備 案 資 料 進 行 形 式 審 核, 不 核 實 企 備 案 資 料 的 真 實 性 封 面 故 事 19

國 家 稅 務 總 局 公 告 2015 年 第 60 號 非 居 民 納 稅 人 享 受 稅 收 協 定 待 遇 管 理 辦 法, 取 消 了 非 居 民 納 稅 人 享 受 稅 收 協 定 股 息 利 息 特 許 權 使 用 費 財 產 收 益 條 款 的 行 政 審 批 對 非 居 民 納 稅 人 享 受 協 定 待 遇 的 監 管 向 事 中 和 事 後 轉 移 國 家 稅 務 總 局 公 告 2015 年 第 48 號 國 家 稅 務 總 局 關 於 企 重 組 務 企 所 得 稅 徵 收 管 理 若 干 問 題 的 公 告, 取 消 特 殊 性 稅 務 處 理 事 前 核 准 制, 改 為 年 度 申 報 制 轉 讓 方 應 於 重 組 務 完 成 當 年, 辦 理 企 所 得 稅 年 度 申 報, 其 他 當 事 方 向 其 主 管 稅 務 機 關 辦 理 納 稅 申 報 時, 還 應 附 送 重 組 主 導 方 經 主 管 稅 務 機 關 受 理 的 企 重 組 所 得 稅 特 殊 性 稅 務 處 理 報 告 表 及 附 表 ( 影 本 ) 2016 年 的 稅 收 徵 管 趨 勢 已 朝 向 簡 政 放 權 及 放 管 結 合 的 事 中 及 事 後 監 管, 雖 然 少 了 事 前 審 批, 但 企 在 享 受 的 稅 務 優 惠 同 時, 更 應 檢 視 自 身 資 質 與 準 備 相 關 佐 證 資 料 並 同 時 要 符 合 稅 務 行 政 程 序 根 據 稅 總 發 [2015]104 號 國 家 稅 務 總 局 關 於 印 發 推 進 稅 務 稽 查 隨 機 抽 查 實 施 方 案 的 知, 未 來 稅 務 機 關 對 於 所 有 待 查 對 象, 除 線 索 明 顯 涉 嫌 偷 逃 騙 抗 稅 和 虛 開 發 票 等 稅 收 違 法 行 為 直 接 立 案 查 處 的 外, 均 須 過 搖 號 等 方 式, 從 稅 務 稽 查 對 象 分 類 名 錄 庫 和 稅 務 稽 查 異 常 對 象 名 錄 庫 中 隨 機 抽 取 對 全 國 省 市 重 點 稅 源 企, 採 取 定 向 抽 查 與 不 定 向 抽 查 相 結 合 的 方 式, 每 年 抽 查 比 例 20% 左 右, 原 則 上 每 5 年 檢 查 一 輪 對 非 重 點 稅 源 企, 採 取 以 定 向 抽 查 為 主 輔 以 不 定 向 抽 查 的 方 式, 每 年 抽 查 比 例 不 超 過 3% 封 面 故 事 總 而 言 之, 台 商 企 應 重 視 2016 年 的 稅 務 環 境 變 化, 除 了 提 早 了 解 營 改 增 擴 圍 後 對 企 影 響 並 作 出 因 應 外, 更 應 了 解 中 國 未 來 朝 向 簡 政 放 權 後 的 稅 務 合 規 遵 循 建 議 台 商 應 即 時 掌 握 中 國 大 陸 頒 布 的 稅 務 新 規 定, 並 建 立 公 司 內 部 稅 務 風 險 管 理 制 度, 以 提 早 因 應 六 大 種 改 革 和 稅 務 徵 管 方 式 的 改 變 20

Cover Story 封 面 故 事 陳 惠 明 稅 務 部 會 計 師 聯 合 會 計 師 事 務 所 2016 年 趨 勢 解 析 稅 務 篇 轉 換 閉 鎖 性 公 司 的 多 元 化 機 制 聯 合 會 計 師 事 務 所 稅 務 部 / 陳 惠 明 會 計 師 為 建 構 台 灣 成 為 適 合 全 球 投 資 之 環 境, 促 使 其 商 環 境 更 有 利 於 新 創 產, 以 吸 引 更 多 國 內 外 創 者 在 我 國 設 立 公 司, 公 司 法 引 進 英 美 等 國 之 閉 鎖 性 公 司 制 度, 增 訂 閉 鎖 性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專 節, 以 因 應 新 創 事 需 求, 期 賦 予 企 有 較 大 自 治 空 間 與 多 元 化 籌 資 工 具 及 更 具 彈 性 之 股 權 安 排 其 中 為 使 非 公 開 發 行 股 票 之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能 有 變 更 為 閉 鎖 性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之 機 會, 公 司 法 第 356 條 之 14 規 定 : 非 公 開 發 行 股 票 之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得 經 全 體 股 東 同 意 變 更 組 織 為 閉 鎖 性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雖 然 公 司 股 東 人 數 在 不 超 過 50 人 之 前 提 下, 要 經 全 體 股 東 同 意 變 更 組 織 型 態 似 非 難 事, 但 每 位 股 東 都 可 能 有 不 同 的 想 法, 實 際 上 要 從 一 般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轉 換 成 得 限 制 股 份 轉 換 的 閉 鎖 性 公 司 也 不 見 得 是 件 容 易 的 事 這 次 經 濟 部 配 合 公 司 法 閉 鎖 性 公 司 專 節 的 增 訂, 修 正 了 公 司 之 登 記 及 認 許 辦 法, 其 中 在 附 表 五 關 於 閉 鎖 性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登 記 應 附 送 書 表 一 覽 表 中, 訂 定 了 分 割 新 設 合 併 新 設 及 股 份 轉 換 新 設 閉 鎖 性 公 司 的 登 記 事 項, 換 言 之, 閉 鎖 性 公 司 與 企 併 購 有 了 連 結 雖 然 不 論 是 分 割 合 併 或 股 份 轉 換 的 閉 鎖 性 公 司 設 立, 附 件 都 需 要 檢 附 全 體 股 東 同 意 書, 但 這 個 機 制 還 是 讓 非 公 開 發 行 股 票 之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轉 換 成 閉 鎖 性 公 司 的 方 式 變 得 更 多 元 化 了 現 行 公 司 如 果 想 要 階 段 性 適 用 閉 鎖 性 公 司 專 節 的 規 定, 又 想 要 避 免 現 行 公 司 反 覆 修 章 的 程 序 及 未 來 再 轉 換 為 非 閉 鎖 性 公 司 之 銜 接 與 調 整 的 不 確 定 性, 則 公 司 就 可 利 用 企 併 購 的 機 制, 經 由 全 體 股 東 同 意 股 份 轉 換 設 立 閉 鎖 性 控 股 公 司, 嗣 後 透 由 控 股 公 司 來 適 用 閉 鎖 性 公 司 規 定, 包 括 限 制 股 東 間 的 權 利 義 務 私 募 可 轉 換 公 司 債 簡 化 外 部 引 資 程 序, 及 增 加 員 工 獎 酬 多 元 化, 並 能 保 持 實 質 營 運 公 司 為 非 閉 鎖 性 公 司 之 型 態, 待 階 段 性 任 務 完 成, 控 股 公 司 可 再 併 入 實 質 營 運 公 司 當 然 企 併 購 法 的 股 份 轉 換 只 需 要 股 東 會 特 別 決 議, 有 人 可 能 會 認 為 轉 換 為 閉 鎖 性 公 司 卻 要 經 全 體 股 東 同 意 相 較 太 難, 不 易 達 成, 但 只 要 重 要 股 東 有 其 共 識, 就 可 透 由 類 似 機 制, 共 同 設 立 一 閉 鎖 性 控 股 公 司 來 持 有 多 數 表 決 權 之 實 質 營 運 公 司, 一 樣 可 以 達 到 適 用 閉 鎖 性 公 司 的 效 益 此 外, 公 司 也 可 以 利 用 分 割 來 轉 型 為 閉 鎖 性 公 司, 例 如 如 果 公 司 有 些 務 是 需 要 限 制 股 份 轉 讓 的, 有 些 務 不 需 要 的 ; 或 是 想 利 用 某 些 務 與 他 公 司 進 行 合 資, 但 希 望 合 資 公 司 能 適 用 閉 鎖 性 公 司 規 定 的, 都 可 以 利 用 分 割 來 設 立 閉 鎖 性 公 司 又 這 次 企 併 購 法 修 正, 全 面 放 寬 分 割 對 價 之 多 元 性, 以 活 絡 企 併 購 之 進 行, 只 要 在 各 股 東 取 得 對 價 之 價 值 相 等 之 前 提 下, 即 便 公 司 給 予 各 股 東 之 對 價 種 類 或 組 合 並 不 相 同, 亦 無 不 可, 換 言 之, 或 可 設 計 出 願 意 參 與 閉 鎖 性 公 司 的 股 東 得 選 擇 取 得 股 份 之 對 價, 不 願 意 參 與 者, 則 選 擇 現 金 為 對 價, 讓 整 個 併 購 模 式 更 為 多 元 化 當 閉 鎖 性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專 節 遇 上 了 企 併 購 法 之 修 正, 企 併 購 已 不 是 多 數 大 型 企 的 專 利, 新 創 事 及 中 小 企 可 以 透 由 企 併 購 來 轉 型, 讓 經 營 模 式 更 有 彈 性, 籌 資 架 構 更 為 多 元 組 織 重 組 更 有 效 率 ( 本 文 已 刊 登 於 2015-12-11 工 商 日 報 A6 政 經 八 百 版 ) 封 面 故 事 21

Cover Story 封 面 故 事 林 瑞 彬 主 持 律 師 德 商 務 法 律 事 務 所 2016 年 趨 勢 解 析 法 令 遵 循 篇 公 平 交 易 法 3.0 迎 接 鉅 額 罰 鍰 時 代 的 到 來 德 商 務 法 律 事 務 所 / 林 瑞 彬 主 持 律 師 劉 又 銓 律 師 封 面 故 事 去 (2015) 年 12 月 底, 公 平 交 易 委 員 會 ( 以 下 簡 稱 公 平 會 ) 剛 宣 布 處 罰 參 與 聯 合 行 為 的 電 容 器 製 造 商, 高 達 新 臺 幣 ( 以 下 同 )58 億 元 的 罰 鍰, 回 顧 再 前 一 年, 公 平 會 同 樣 處 罰 了 民 營 電 廠 者 高 達 60 億 元 的 罰 鍰, 兩 個 案 子 中 被 罰 的 廠 商, 包 含 了 國 內 外 企 一 視 同 仁, 算 是 正 式 宣 布 我 們 進 入 了 公 平 交 易 法 鉅 額 罰 鍰 的 時 代 或 許 這 兩 個 案 子, 相 較 於 其 他 的 大 企 在 國 內 被 處 罰 的 新 聞, 例 如 頂 新 假 油 案 李 長 榮 高 雄 氣 爆 案 或 是 日 月 光 廢 水 案 等, 所 引 起 的 關 注 度 不 高, 但 民 或 許 沒 有 留 意, 這 幾 件 知 名 的 案 子, 罰 鍰 額 連 這 兩 件 公 平 會 的 處 罰 案 的 零 頭 都 比 不 上, 就 以 最 近 鬧 的 沸 沸 揚 揚 的 頂 新 案 為 例, 衛 福 部 加 地 方 衛 生 局 總 罰 鍰 連 2 億 都 不 到, 其 他 的 案 子 更 只 有 數 百 萬 不 到 的 等 級, 如 果 說 以 金 額 的 高 低 來 判 斷, 這 兩 個 案 子 才 應 該 是 當 之 無 愧 的 產 年 度 頭 條 新 聞 臺 灣 法 制 實 務 多 年 來 對 於 企 違 反 法 律 的 處 罰, 就 如 同 我 們 近 年 的 利 率 一 樣, 一 直 都 是 處 於 低 額 罰 鍰 的 水 平, 除 了 逃 漏 稅, 鮮 有 超 過 千 萬 的 罰 鍰, 與 其 他 先 進 國 家 動 輒 天 文 數 字 罰 鍰 相 比, 某 種 程 度 來 說 也 算 是 對 企 在 國 內 經 營 的 一 種 小 確 幸, 而 公 平 會 竟 然 能 在 國 內 開 出 這 樣 金 額 的 罰 單, 原 因 無 它, 就 是 因 為 這 幾 年 來 相 關 的 法 律 條 文, 已 默 默 地 被 修 改 成 與 國 際 接 軌 的 制 度, 完 全 跳 脫 了 臺 灣 傳 統 罰 鍰 條 文 的 規 定 模 式 2015 年 公 平 交 易 法 大 幅 修 正 近 年 來 公 平 交 易 法 大 幅 修 正, 特 別 是 去 年 立 法 院 過 了 公 平 交 易 法 修 正 草 案, 將 這 部 施 行 20 年 的 法 律 全 面 翻 修, 例 如 在 重 大 聯 合 行 為 的 罰 鍰 計 算 方 式, 從 原 本 有 數 額 上 限 規 定 (5 萬 到 2,500 萬 ) 的 罰 鍰, 改 成 依 企 營 額 計 算 的 無 上 限 罰 鍰 設 計 除 此 之 外, 新 公 平 交 易 法 的 內 容 也 包 括 : 1. 有 些 原 本 禁 止 的 行 為 新 法 有 條 件 予 以 開 放 例 如 企 對 下 游 經 銷 商 轉 售 價 格 若 有 限 制 或 干 預, 在 舊 法 下 是 完 全 禁 止, 沒 有 任 何 彈 性, 一 旦 查 到 就 要 處 罰,2013 年 公 平 會 對 蘋 果 公 司 限 制 中 華 電 等 三 大 電 商 的 iphone 手 機 轉 售 價 格 行 為 開 罰 2,000 萬 即 為 一 例 ; 但 新 的 法 律 則 改 為 有 適 度 的 開 放, 當 企 在 有 正 當 理 由 時, 例 如 鼓 勵 下 游 經 銷 商 提 升 售 前 服 務 之 效 率 或 品 質 或 是 避 免 某 些 經 銷 商 搭 便 車 行 為 等 等, 可 以 限 制 下 游 經 銷 商 的 出 售 價 格 當 然, 這 不 代 表 企 從 此 可 以 自 由 要 求 經 銷 商 聽 命 行 事, 別 忘 了 法 規 是 只 有 在 例 外 情 況 下 才 允 許 這 種 行 為, 原 則 上 還 是 禁 止 的, 企 實 務 上 如 何 依 法 執 行 仍 有 賴 專 人 員 的 建 議 2. 有 些 原 本 可 以 的 行 為 新 法 下 不 再 允 許 在 舊 法 下, 企 若 有 違 反 法 律 的 行 為 ( 例 如 參 與 聯 合 漲 價 的 合 意 ), 一 旦 行 為 結 束 後 3 年 沒 有 被 22

處 罰, 政 府 就 會 喪 失 處 罰 權, 這 個 時 間 限 制 就 是 所 謂 的 裁 處 權 時 效, 但 聯 合 行 為 因 為 其 本 質 上 帶 有 的 秘 密 性, 常 在 結 束 之 後 一 段 時 間 才 會 被 發 現 或 檢 舉, 筆 者 曾 於 主 管 機 關 中 擔 任 調 查 人 員 多 年, 一 般 來 說 主 管 機 關 要 查 案 又 要 至 少 花 個 1 2 年 才 會 有 結 論, 轉 眼 3 年 的 時 效 就 過 去 了, 時 間 一 到 查 無 實 據 就 只 能 結 案, 所 以 企 就 算 做 錯 事, 只 要 想 辦 法 拖 個 1 2 年 很 快 就 可 以 永 遠 免 除 責 任 ; 但 新 法 把 裁 處 權 時 效 調 高 為 5 年, 以 後 企 要 再 想 用 以 拖 待 變 的 方 式 免 除 責 任, 難 度 就 會 大 幅 增 加 再 像 其 他 一 般 政 府 機 關 一 樣 所 有 罰 鍰 必 須 全 數 上 繳 國 庫, 此 例 一 開, 是 否 會 形 成 罰 鍰 法 制 面 上 的 疑 慮, 仍 有 相 當 的 討 論 空 間, 實 務 執 行 結 果 有 待 觀 察 註 1: 公 平 交 易 去 第 47 條 之 1: 主 管 機 關 為 強 化 聯 合 行 為 查 處, 促 進 市 場 競 爭 秩 序 之 健 全 發 展, 得 設 立 反 托 拉 斯 基 金 前 項 基 金 之 來 源 如 下 : 一 提 撥 違 反 本 法 罰 鍰 之 百 分 之 三 十 違 反 公 平 交 易 法 後 果 不 止 罰 鍰 而 已 鉅 額 罰 鍰 時 代 來 臨 的 原 因 從 今 年 開 始, 企 必 須 習 慣 公 平 交 易 法 鉅 額 罰 鍰, 可 以 預 見 的 是 像 這 種 以 億 為 單 位 的 罰 單 將 會 變 得 屢 見 不 鮮, 原 因 包 括 : 1. 罰 鍰 計 算 不 再 有 固 定 金 額 上 限 如 前 述, 重 大 聯 合 行 為 的 罰 鍰 計 算 已 改 成 是 以 企 總 營 額 計 算 ( 若 無 特 別 事 由, 罰 前 一 年 營 總 額 的 3% 到 10%) 的 無 上 限 罰 鍰 設 計, 也 就 是 說 若 某 一 間 公 司 若 被 查 到 參 與 聯 合 行 為, 而 且 前 一 年 的 總 營 額 為 200 億, 那 就 可 能 會 被 罰 到 將 近 20 億 的 罰 鍰, 民 營 電 廠 案 及 電 容 器 者 案 中, 會 出 現 有 單 一 公 司 被 罰 了 10 幾 億 的 罰 鍰, 其 原 因 也 就 在 於 此 行 政 機 關 的 罰 鍰, 只 是 聯 合 行 為 被 發 現 後 漫 漫 長 路 的 第 一 站 而 已,2008 年 美 國 開 始 裁 罰 面 板 廠 包 括 奇 美 友 達 華 映 等 企 的 聯 合 行 為 案, 到 現 在 都 快 8 年 過 去 了 還 沒 有 結 束, 仍 然 有 不 同 國 家 在 調 查, 除 了 罰 鍰 之 外, 客 戶 後 續 的 民 事 賠 償 請 求 也 將 會 如 雨 後 春 筍 般 冒 出, 讓 企 疲 於 奔 命, 更 不 用 提 有 些 國 家 對 於 高 階 經 理 人 的 刑 事 追 訴 ; 以 電 容 器 廠 商 案 為 例, 光 是 在 臺 灣, 這 些 廠 商 就 必 須 於 短 期 內 ( 常 是 收 到 處 分 書 15 天 內 ) 繳 交 罰 鍰, 然 後 就 要 決 定 要 不 要 上 訴 及 應 付 客 戶 的 求 償 訴 訟, 可 以 預 見 這 個 案 子 又 會 拖 個 好 幾 年 建 議 企 用 買 保 險 的 心 態 建 立 公 平 法 遵 循 計 畫 降 低 風 險 2. 自 首 或 檢 舉 的 誘 因 增 加 新 的 法 律 中 為 了 鼓 勵 檢 舉 違 法 行 為, 對 於 自 首 的 公 司 明 定 可 以 免 除 所 有 罰 鍰, 而 且 身 份 予 以 保 密 ; 另 外, 對 於 檢 舉 人 也 增 設 了 告 密 獎 金 制 度, 也 就 是 說, 參 與 聯 合 行 為 的 企, 不 但 要 擔 心 別 的 同 謀 跑 去 自 首, 還 要 擔 心 自 己 的 員 工 會 不 會 有 一 天 受 不 了 獎 金 的 吸 引 而 拿 著 手 邊 的 事 證 直 接 上 公 平 會 敲 門 告 密 3. 主 管 機 關 可 留 下 罰 鍰 的 30% 自 由 運 用 更 特 別 的 是, 新 法 允 許 公 平 會 可 以 把 處 罰 的 罰 鍰 總 金 額 30% 留 下 來, 設 立 基 金 自 行 運 用 ¹, 不 用 對 企 來 說, 建 立 內 部 公 平 法 遵 循 計 畫 (compliance program), 除 了 預 防 之 外, 最 明 顯 的 好 處 就 是 萬 一 未 來 被 主 管 機 關 發 現 有 違 法 行 為, 可 以 此 為 理 由 主 張 減 免 處 罰, 例 如 年 營 額 20 億 元 的 公 司, 原 本 罰 鍰 是 1 億 元 ( 假 設 處 罰 總 營 額 5%), 那 怕 是 協 商 後 能 再 減 免 10%, 也 可 以 減 少 上 千 萬 元 的 損 失, 相 較 於 聘 請 專 律 師 協 助 建 立 及 維 護 此 一 內 控 制 度 的 少 許 花 費, 其 實 是 一 種 有 效 控 制 風 險 的 措 施 聯 合 行 為, 本 質 上 並 不 是 一 個 一 般 商 務 人 士 所 熟 知 的 法 律, 我 們 都 知 道 闖 紅 燈 亂 丟 垃 圾 或 是 逃 漏 稅 是 違 法 的, 但 大 多 數 人 不 知 道 只 是 和 封 面 故 事 23

競 爭 對 手 的 員 工 聚 餐 時 隨 口 聊 聊 產 品 價 格 或 互 相 交 換 一 下 公 司 未 來 促 銷 資 就 有 可 能 構 成 聯 合 行 為 而 被 課 以 重 罰, 所 以 有 時 公 司 內 部 人 員 無 意 中 就 會 觸 法, 間 接 導 致 公 司 的 賠 償 責 任, 因 此 我 們 建 議, 就 像 倉 庫 每 年 都 要 投 保 火 災 保 險 一 樣, 企 平 時 應 建 立 公 平 法 的 法 規 遵 循 計 畫, 以 每 年 少 許 的 支 出 來 減 少 未 來 可 能 發 生 的 鉅 大 損 失 引 進 外 資 / 陸 資 行 為 的 措 施 做 好 預 防 競 爭 者 間 聯 合 最 近 有 陸 資 來 臺 同 時 投 資 多 家 封 測 廠 商, 吸 引 了 產 界 及 主 管 機 關 的 目 光, 像 這 一 類 的 投 資 案, 要 過 的 第 一 關 就 是 投 審 會 的 許 可, 外 界 會 質 疑 的 除 了 營 技 術 的 洩 露 外, 就 是 交 易 完 成 之 後 如 何 避 免 數 家 競 爭 者 之 間 未 來 資 互 或 協 議 客 戶 分 配, 也 就 是 對 於 可 能 的 聯 合 行 為 要 如 何 預 防 到 底 要 禁 止 或 開 放 陸 資 來 臺 投 資 高 科 技 產, 站 在 主 管 機 關 的 角 度, 全 面 禁 止 或 開 放 都 不 是 最 好 的 抉 擇, 最 好 還 是 能 在 有 配 套 措 施 的 情 況 予 以 適 度 開 放, 依 現 行 法 令 ² 投 審 會 本 即 有 可 能 會 要 求 這 些 被 入 股 的 企, 建 立 完 善 的 公 平 法 遵 循 計 畫, 並 且 委 託 獨 立 的 事 務 所 每 年 予 以 查 核, 確 保 可 能 的 弊 端 不 會 出 現 綜 上, 企 應 及 早 建 立 內 部 公 平 法 遵 循 計 畫, 不 論 是 為 了 預 防 違 法 行 為, 或 是 降 低 商 品 外 銷 可 能 發 生 的 鉅 額 違 法 風 險, 亦 或 是 未 來 有 引 進 外 資 / 陸 資 的 需 求, 這 都 可 能 會 成 為 不 可 或 缺 的 要 件 封 面 故 事 註 2: 大 陸 地 區 人 民 來 臺 投 資 許 可 辦 法 第 11 條 第 2 項 : 主 管 機 關 於 必 要 時, 得 命 投 資 人 所 投 資 事 申 報 其 他 指 定 資 料 ; 第 3 項 : 主 管 機 關 得 定 期 調 查 投 資 人 所 投 資 事 之 經 營 情 況 或 活 動 主 管 機 關 為 查 驗 前 二 項 資 料 或 掌 握 投 資 人 所 投 資 事 之 經 營 情 況 或 活 動, 必 要 時, 得 單 獨 或 會 同 相 關 機 關 派 員 前 往 調 查, 投 資 人 所 投 資 事 不 得 規 避 妨 礙 或 拒 絕 24

Cover Story 封 面 故 事 萬 幼 筠 風 險 諮 詢 服 務 營 運 長 聯 合 會 計 師 事 務 所 2016 年 趨 勢 解 析 風 險 諮 詢 服 務 篇 數 位 創 新 新 浪 潮 聯 合 會 計 師 事 務 所 風 險 諮 詢 服 務 / 萬 幼 筠 營 運 長 FIN TECH 金 融 3.0 工 4.0 物 聯 網 大 數 據 雲 端 人 工 智 慧 的 浪 潮, 已 經 逐 漸 融 入 人 類 的 生 活 中, 甚 至 將 翻 轉 人 類 的 生 活 型 態, 隨 著 這 些 數 位 科 技 的 創 新 趨 勢, 對 企 組 織 更 是 帶 來 莫 大 的 影 響, 不 論 對 營 運 策 略 資 作 或 提 供 服 務 等 各 層 面 都 造 成 顛 覆 性 的 衝 擊, 企 如 何 善 用 資 科 技 創 造 價 值 與 效 益, 是 當 前 企 重 要 的 課 題 展 望 2016 年 如 何 運 用 科 技 進 行 服 務 與 營 運 的 創 新 應 用 將 成 為 主 流 趨 勢, 同 時 也 提 醒 企 資 科 技 可 能 帶 來 的 風 險, 包 含 : 舞 弊 資 安 全 風 險 商 機 密 外 洩 等 ; 讓 企 能 夠 更 清 楚 掌 握 風 險 所 在, 輕 鬆 駕 馭 風 險, 成 功 贏 得 數 位 創 新 的 成 果 從 製 造 零 售 到 金 融 服 務 一 生 產 力 4.0 透 過 物 聯 網 與 大 數 據 分 析 創 造 智 慧 化 企 經 營 環 境 在 物 聯 網 技 術 的 發 展 智 慧 機 械 以 及 數 據 分 析 的 技 術 與 環 境 逐 漸 成 熟 下, 創 造 了 智 慧 化 的 經 營 環 境, 其 意 涵 包 含 了 生 產 智 慧 化 系 統 虛 實 整 合 聯 網 製 造 與 服 務 以 及 更 高 效 能 的 企 經 營 管 理 ; 智 慧 企 環 境 下, 不 僅 僅 是 自 動 化, 更 重 要 的 是 企 如 何 結 合 科 技 應 用, 持 續 提 升 經 營 績 效 : 在 效 率 上, 透 過 更 多 的 聯 網 裝 置 與 數 據 分 析, 從 原 先 一 周 一 天 才 能 獲 取 的 資 料, 到 更 即 時 地 隨 時 追 蹤 經 營 績 效, 以 反 應 快 速 變 化 的 需 求 ; 在 效 果 上, 透 過 KPI 的 定 義 搭 配 更 即 時 營 運 資 料 與 歷 史 數 據 的 分 析, 更 有 效 的 找 出 流 程 的 改 善 機 會, 如 : 透 過 不 良 率 的 歷 史 分 析 找 出 生 產 異 常 透 過 成 本 的 歷 史 數 據 找 出 材 料 浪 費 或 生 產 的 無 效 率 ; 透 過 上 下 游 供 應 鏈 資 整 合, 接 單 到 出 貨 時 間 減 少 80%, 庫 存 週 轉 率 大 幅 下 降 並 減 少 缺 貨 率 在 生 產 力 4.0 時 代, 如 何 更 有 效 的 應 用 日 趨 成 熟 之 科 技 為 企 重 要 的 挑 戰 二 數 位 經 濟 帶 動 數 位 金 融, 科 技 是 最 大 的 助 力 數 位 經 濟 使 得 商 活 動 與 使 用 者 行 為 都 有 巨 大 的 改 變, 也 帶 動 了 數 位 金 融 的 發 展, 其 意 涵 包 含 了 金 融 務 的 重 組 與 創 新 路 的 重 新 定 義 與 組 合 以 及 金 融 服 務 價 值 鏈 的 變 革 我 們 可 以 預 見, 2016 年 將 會 有 更 多 新 科 技 以 及 其 應 用 模 式 發 生 ( 如 Blockchain Gamification), 這 些 應 用 將 會 有 效 提 升 價 值 鏈 ; 更 多 金 融 領 域 會 被 非 金 融 機 構 創 新 與 佔 領 ; 數 位 轉 型 將 會 持 續 發 生 在 各 產, 其 價 值 鏈 會 彼 此 重 疊 或 是 增 值, 務 跨 與 跨 界 融 合 的 態 勢 將 更 加 明 顯 因 此, 未 來 在 數 位 金 融 商 模 式 的 發 展 上 必 須 要 以 客 戶 為 中 心 進 行 設 計 金 融 服 務 平 台 化 以 及 強 化 數 據 應 用 於 價 值 鏈 提 升 同 時, 數 位 金 融 的 發 展 必 須 要 搭 配 智 慧 化 的 風 險 控 管 機 制, 未 來, 金 融 服 務 者 的 風 險 管 理 與 安 全 防 護 能 力 將 會 成 為 重 要 的 顯 性 評 價 因 子, 同 時 數 位 金 融 服 務 也 會 持 續 強 化 其 服 務 保 障 以 贏 得 使 用 者 的 心 與 賴 三 零 售 路 數 位 化 消 費 者 軌 跡 與 行 為 重 新 再 造 因 為 消 費 者 在 使 用 多 種 數 位 設 備 將 更 成 熟 更 普 遍, 不 管 用 何 種 數 位 工 具 (Kiosk Beacon VR QR Code 人 臉 辨 識 ), 消 費 者 旅 程 中 線 上 線 下 無 封 面 故 事 25

封 面 故 事 斷 點, 才 能 讓 消 費 者 產 生 購 買 意 願, 而 網 路 部 落 客 的 評 比 社 群 的 討 論 等, 將 應 納 入 經 營 關 注 的 環 節, 以 達 到 提 升 銷 售 的 目 的 數 位 路 如 電 子 商 務 或 行 動 商 務, 不 應 只 關 注 路 本 身 的 成 交 比 率, 深 化 品 牌 經 營, 必 須 有 B2B2C 的 概 念, 服 務 到 最 後 一 哩 的 終 端 客 戶 需 求 從 產 品 角 度, 因 線 上 搜 尋 比 價 的 占 比 已 經 降 低 到 30% 以 下, 脫 離 僅 止 於 比 價 的 模 式, 利 用 大 數 據 分 析, 做 到 商 4.0, 也 就 是 不 管 線 上 與 線 下 皆 要 觀 察 辨 識 不 同 族 群 消 費 者 動 線 創 造 驚 奇 銷 售, 才 能 在 品 牌 間 增 加 消 費 者 忠 誠 度 永 續 經 營 與 生 態 系 治 理 也 因 數 位 創 新 而 改 變 一 新 興 科 技 幫 助 企 永 續 經 營 可 被 量 化 近 期 簽 訂 之 巴 黎 協 議 促 使 許 多 國 家 以 及 企 更 加 致 力 於 節 能 減 碳 事 宜 企 利 用 科 技 技 術, 透 過 物 聯 網 監 控 設 備 耗 能 情 況 以 隨 時 監 控 數 據, 並 依 實 際 需 求 調 整 能 源 供 應 來 避 免 浪 費 並 可 運 用 科 技 量 化 相 關 永 續 作 之 結 果 甚 至 訂 定 年 度 KPI 作 為 每 年 度 精 進 之 目 標 除 此 之 外 尚 可 協 助 企 發 展 出 不 同 的 創 新 商 模 式 或 建 立 新 渠 道, 透 過 APP 等 界 面 提 供 消 費 者 節 能 息, 並 進 而 以 社 群 和 使 用 者 互 動 除 了 可 達 到 整 體 節 能 效 果 外, 同 時 可 透 過 APP 收 集 使 用 者 之 相 關 資 作 為 後 續 決 策 支 援 使 用 藉 由 物 聯 網 及 大 數 據 等 新 興 科 技 之 協 助, 企 永 續 發 展 議 題 將 不 再 挶 限 於 報 告 書 撰 寫 公 益 捐 款 等 事 宜, 更 可 進 一 步 降 低 營 運 成 本 甚 或 創 新 商 模 式, 真 正 達 到 永 續 經 營 的 效 果 二 創 新 文 化 與 消 費 者 角 度 的 設 計 思 考 將 愈 益 普 及 過 去 為 了 破 除 企 內 的 本 位 藩 籬, 以 資 化 方 式 將 內 部 營 運 透 明 化, 而 當 數 位 時 代 來 臨, 資 快 速 傳 播 全 民 共 享, 去 中 間 化 與 個 人 化 服 務 的 趨 勢 已 形 成, 企 不 得 不 換 位 思 考 從 消 費 者 的 角 度 跨 出 領 域, 探 索 各 種 創 新 的 可 能 差 異 化 服 務 在 創 新 的 十 個 原 點 (10 Types of Innovation) 一 書 中 提 到 : 創 新 不 是 發 明 創 新 並 非 全 新 創 新 需 要 產 生 回 報 創 新 不 只 限 於 產 品, 打 破 了 許 多 創 新 的 迷 思, 並 從 營 利 模 式 網 路 結 構 流 程 產 品 表 現 產 品 系 統 服 務 路 品 牌 客 戶 互 動 等 十 個 原 點 中 找 出 三 個 或 多 個 模 式, 利 用 系 統 化 的 工 具 方 法, 訂 定 創 新 方 向 確 定 創 新 等 級, 最 終 實 踐 創 新 走 出 自 己 的 一 條 路, 才 能 在 市 場 與 目 標 消 費 群 心 中 找 出 獨 特 價 值 定 位 的 重 要 關 鍵 三 數 位 化 將 加 速 企 生 態 體 系 的 生 成 並 挑 戰 生 態 圈 治 理 因 著 各 式 科 技 網 路 與 感 測 技 術 的 興 起, 以 互 聯 網 + 強 勢 的 顛 覆 概 念 加 速 各 產 產 生 變 革, 也 刺 激 整 個 生 態 體 系 彼 此 間 變 得 更 加 綿 密, 企 間 的 合 縱 連 橫, 透 過 數 位 化 的 資 載 體, 將 金 流 物 流 交 易 生 產 等 資 整 合 地 更 加 無 縫 因 此, 企 生 態 體 系 (Business Ecosystem) 的 概 念 重 新 崛 起, 企 或 個 體 間 存 在 的 競 爭 又 合 作 的 關 係, 既 是 特 定 市 場 的 追 逐 者, 亦 在 面 對 另 一 個 市 場 彼 此 合 作, 衝 擊 跨 界 產 間 的 互 動 關 係, 尤 其 是 科 技 跨 足 各 項 傳 統 產 我 們 認 為 企 數 位 化 的 浪 潮 下, 應 不 同 以 往 的 格 局 看 待, 新 的 概 念 已 成 形 : 生 態 圈 治 理 (Ecosystem Governance), 將 企 管 理 的 層 次 推 升 到 嶄 新 的 階 段 與 視 角, 使 企 在 面 對 多 競 爭 又 合 作 的 關 係 時, 減 少 衝 突 與 風 險, 而 此 最 為 重 要 的 四 項 重 點 觀 念 分 別 為 : 風 險 管 理 ( 包 括 開 放 企 舉 報 中 心 輿 情 監 控 分 析 風 險 情 境 模 擬 等 ) 遵 循 管 理 ( 包 括 法 規 限 制 財 務 資 互 ) 共 同 永 續 策 略 ( 赤 道 原 則 巴 黎 協 議 等 ) 大 數 據 分 析 ( 資 跨 界 整 合 資 治 理 等 ) 數 位 創 新 營 運 風 險 管 理 一 結 合 內 控 標 準 打 造 健 康 委 外 合 作 模 式 隨 著 科 技 發 展 與 企 環 境 的 複 雜 性 增 加, 許 多 企 營 運 活 動 將 涉 及 其 他 供 應 商 的 協 助 與 配 合, 例 如 : 委 外 開 發 行 動 應 用 APP 資 作 委 外 等, 企 營 運 範 疇 將 不 單 只 是 針 對 企 內 部, 尚 須 考 量 所 有 與 企 的 合 作 廠 商, 延 伸 企 的 管 理 範 疇 因 此, 企 應 從 內 部 控 制 的 整 合 性 架 構 (COSO 2013) 出 發, 從 法 令 要 求 合 約 規 範 風 險 管 理 等 多 角 度 進 行 內 部 流 程 管 控, 以 提 升 整 體 供 應 商 管 理 控 制 之 透 明 度 改 善 既 有 營 運 流 程 之 效 率 及 效 果, 強 化 供 應 商 管 理 監 督 機 制, 以 掌 握 先 機 並 共 創 雙 贏 局 面 26

二 大 數 據 分 析 有 效 防 範 舞 弊 事 件 發 生 2015 年 企 內 賄 賂 及 貪 腐 事 件 頻 傳, 造 成 企 間 不 公 平 競 爭, 甚 而 影 響 企 體 質, 破 壞 民 主 法 治, 如 何 防 止 貪 腐 賄 賂 事 件 發 生, 企 必 須 採 取 更 積 極 的 作 法 化 被 動 為 主 動 ; 而 大 數 據 成 為 了 未 來 必 然 的 解 決 方 案 在 企 推 動 資 化 與 現 今 互 連 網 的 蓬 勃 發 展 下, 數 位 資 料 就 像 帶 氧 的 血 管 一 樣, 進 入 企 內 部 的 每 個 角 落, 除 了 給 企 足 夠 的 管 理 資 外, 同 時 也 串 連 了 有 行 為, 透 過 行 為 與 交 易 資 料 分 析, 可 及 早 發 現 異 常 的 人 事 物, 提 早 進 行 矯 正 與 應 變, 有 效 降 低 可 能 對 企 帶 來 的 金 錢 與 商 譽 的 損 失 三 運 用 稽 核 與 健 檢 機 制 控 管 數 位 化 風 險 在 目 前 透 過 各 項 新 興 科 技 搭 配 行 動 應 用 APP 蓬 勃 發 展 時, 駭 客 的 地 下 經 濟 亦 隨 之 越 興 旺 盛, 資 科 技 的 進 步 除 了 提 高 人 類 生 活 上 的 便 利 性, 同 時 也 導 致 資 料 外 洩 的 趨 勢 日 益 嚴 重, 根 據 2015 年 資 料 外 洩 調 查 報 告 指 出 (2015 Cost of Data Breach Study: Global Analysis), 有 29% 為 系 統 錯 誤 或 設 計 不 良 所 造 成, 這 類 入 侵 外 洩 事 件 不 僅 會 讓 企 大 失 臉 面, 同 時 也 可 能 面 臨 到 企 內 部 商 機 密 與 重 要 資 料 遭 竊 取 的 危 機, 也 將 帶 來 各 種 不 同 的 應 用 與 管 理 風 險, 以 及 層 出 不 窮 的 資 安 全 事 件 以 修 復 改 善, 以 防 止 類 似 事 件 再 次 發 生, 正 是 企 IT 當 前 的 難 題 有 鑒 於 此, 企 應 從 資 安 全 事 件 的 角 度 發 掘 潛 存 在 大 數 據 中 的 資 安 情 資, 建 立 集 中 式 的 資 安 全 情 報 管 理 平 台, 透 過 此 安 全 情 報 管 理 平 台 可 監 控 網 路 上 各 重 要 資 設 備, 如 防 火 牆 入 侵 偵 測 / 預 防 系 統 及 重 要 伺 服 主 機 事 件 息, 並 以 系 統 化 的 方 式 收 集 分 析, 利 用 特 徵 比 對 行 為 分 析 等 方 式, 找 到 其 中 有 價 值 的 資 安 情 資, 快 速 掌 握 企 資 安 事 件 發 生 之 原 因 與 型 式, 再 進 行 資 安 全 威 脅 的 預 警 以 及 事 件 的 處 理, 以 提 升 公 司 之 資 安 全 防 護 及 確 保 資 資 產 安 全 五 保 護 商 機 密 達 到 企 永 續 經 營 若 商 機 密 資 洩 漏 後, 對 企 來 說, 短 期 可 能 會 造 成 財 務 損 失 長 期 甚 至 會 失 去 市 場 領 導 地 位 根 據 台 灣 地 區 技 術 創 新 調 查 報 告, 將 近 30% 的 企 多 採 用 保 密 措 施 來 保 護 技 術 成 果 不 外 流, 多 數 還 是 採 用 申 請 專 利 授 權 或 者 增 加 設 計 複 雜 性 來 保 護 商 機 密 目 前 為 止 大 多 企 針 對 內 部 員 工 的 防 範 僅 透 過 保 密 合 約 執 行, 但 隨 著 技 術 發 展, 保 密 合 約 不 容 易 主 動 發 現 內 部 員 工 的 資 料 竊 取 行 為 因 此 企 應 化 守 為 攻 主 動 出 擊, 除 因 應 主 管 機 關 的 要 求 外, 更 應 積 極 推 展 資 安 全 及 網 路 安 全 層 面 的 稽 核 及 健 檢 機 制, 提 早 發 現 系 統 弱 點 及 漏 洞 即 時 修 補, 強 化 電 子 商 務 周 邊 相 關 之 雲 端 環 境 資 作 與 行 動 APP 之 安 全 強 度, 打 造 更 安 全 的 網 路 環 境 四 以 大 數 據 資 料 分 析 掌 握 企 資 安 情 報 駭 客 的 攻 擊 手 法 日 新 月 異, 惡 意 程 式 設 計 精 良, 常 以 巧 妙 的 技 倆 繞 過 資 安 偵 測 與 防 禦 機 制, 企 往 往 在 資 料 外 洩 之 後, 才 發 現 內 部 網 路 不 僅 被 滲 透, 且 潛 伏 已 久, 客 戶 及 員 工 的 資 料 早 已 遭 受 竊 取 企 為 了 防 範 駭 客 入 侵 網 路 攻 擊, 往 往 增 設 許 多 資 安 偵 測 與 防 禦 設 備, 面 對 如 此 大 量 的 資 安 全 事 件 紀 錄, 究 竟 該 從 何 追 蹤 攻 擊 足 跡, 加 因 此, 多 數 企 目 前 都 已 經 逐 漸 進 行 商 機 密 風 險 辨 識 並 透 過 資 科 技 進 行 內 部 資 料 傳 輸 監 控 並 能 夠 在 短 時 間 內 達 到 蒐 證 告 警 等 效 果, 確 保 降 低 資 料 外 洩 的 可 能 風 險 企 平 時 就 需 要 透 過 許 多 管 理 制 度 達 到 以 上 的 要 求, 配 合 IT 資 科 技 可 以 更 有 效 率 的 將 監 控 軌 跡 資 料 與 員 工 行 為 串 連 起 來 ; 平 時 也 需 要 有 數 位 證 據 封 存 等 相 關 機 制, 資 料 外 洩 後 亦 可 以 透 過 數 位 鑑 識 程 序 與 工 具, 確 保 可 以 作 為 法 庭 上 合 法 證 據 保 護 企 的 商 機 密 資 最 重 要 的 是 如 何 有 效 的 辨 識 出 該 產 具 有 經 濟 價 值 的 資 料, 提 早 預 防 並 做 好 應 變 措 施 才 能 夠 在 事 件 發 生 後, 在 最 短 時 間 內 抑 制 商 機 密 外 洩 的 可 能 性, 並 且 可 以 達 到 企 永 續 經 營 之 目 標 封 面 故 事 27

Cover Story 封 面 故 事 李 學 澄 管 理 顧 問 服 務 營 運 長 聯 合 會 計 師 事 務 所 2016 年 趨 勢 解 析 管 理 顧 問 服 務 篇 創 新 轉 型 迎 向 大 數 據 物 聯 網 時 代 聯 合 會 計 師 事 務 所 管 理 顧 問 服 務 / 李 學 澄 營 運 長 去 年 全 球 經 濟 成 長 趨 緩, 台 灣 經 濟 陷 入 開 高 走 低 的 窘 況, 展 望 2016 年 先 進 國 家 經 濟 逐 漸 回 歸 正 常 軌 道, 全 球 經 濟 情 勢 有 望 溫 和 擴 張, 但 國 內 外 仍 存 在 著 許 多 不 確 定 性 因 素, 本 篇 將 與 各 位 探 討, 除 了 各 自 產 面 臨 的 挑 戰 之 外, 企 要 如 何 因 應 大 數 據 時 代 物 聯 網 雲 端 科 技 紅 色 供 應 鏈 生 產 力 ( 工 ) 4.0 等 等 的 衝 擊, 而 且 能 夠 審 慎 規 劃 並 執 行 企 轉 型, 持 續 提 升 經 營 體 質, 使 企 管 理 更 精 實, 因 應 競 爭 與 挑 戰 的 能 力 更 為 堅 強 迎 接 物 聯 網 與 雲 端 時 代, 提 升 服 務 與 競 爭 力 紅 色 供 應 鏈 來 襲 ~ 企 如 何 有 效 創 造 差 異 化 提 升 顧 客 服 務 力 只 有 競 爭 力 的 問 題, 沒 有 紅 色 供 應 鏈 的 問 題, 這 句 話 是 企 經 營 者 普 遍 的 認 知 然 而, 競 爭 力 要 來 自 於 哪 裡? 除 了 持 續 提 高 製 造 效 率 與 品 質 外, 提 升 客 戶 服 務 能 力, 增 進 客 戶 體 驗 拉 近 與 客 戶 的 關 係, 就 不 用 擔 心 紅 色 供 應 鏈 來 襲 封 面 故 事 CFO 的 大 數 據 時 代 來 臨 了 近 幾 年 越 來 越 多 的 企 主 對 於 財 務 長 的 期 待 與 要 求 已 不 僅 僅 是 傳 統 的 財 務 資 提 供 者, 而 是 能 夠 透 析 營 運 發 展 與 可 能 風 險 的 策 略 伙 伴 因 此, 對 財 務 長 來 說, 如 何 從 過 去 單 純 的 資 提 供 者 轉 型 成 為 對 資 內 容 具 備 洞 察 能 力, 是 財 務 長 成 為 企 主 最 佳 策 略 伙 伴 的 首 要 條 件, 也 是 近 幾 年 各 大 企 財 務 長 跨 足 營 運 數 據 分 析 的 主 要 原 因 一 般 說 來, 財 務 長 所 進 行 的 營 運 數 據 分 析 常 涵 蓋 客 戶 產 品 風 險 及 策 略 等 四 大 面 向 在 企 的 策 略 會 議 上, 若 財 務 長 能 夠 在 這 四 個 面 向 上 提 出 特 定 且 具 體 的 營 運 分 析 回 應 ( 例 如 : 哪 些 客 群 未 來 將 帶 進 最 多 的 獲 利? 怎 樣 的 行 銷 或 折 扣 手 法 能 帶 來 最 大 效 益? 怎 樣 的 產 品 銷 售 組 合 將 使 未 來 整 體 獲 利 極 大 化? 如 何 快 速 因 應 外 在 可 能 的 巨 大 衝 擊? 我 們 的 營 運 成 本 具 競 爭 力 嗎?), 那 麼 財 務 長 在 企 發 展 過 程 中 的 價 值 將 更 能 夠 被 體 現 及 認 可 在 物 聯 網 與 雲 端 運 算 的 潮 流 下, 特 別 是 在 提 升 客 戶 體 驗 上 的 應 用, 兩 者 的 結 合 提 供 創 新 的 服 務 模 式 例 如 輔 導 的 客 戶, 利 用 物 聯 網 科 技 收 集 消 費 者 使 用 該 公 司 產 品 的 資, 包 含 使 用 時 間 使 用 的 內 容 甚 至 產 品 的 每 日 自 我 檢 查, 全 部 藉 由 物 聯 網 技 術, 傳 遞 到 雲 端, 再 由 雲 端 上 的 客 服 系 統 判 斷 使 用 的 習 慣 或 問 題, 主 動 知 用 戶 何 時 會 有 維 修 工 程 師 登 門 維 修 或 保 養 這 樣 的 服 務 遠 遠 超 乎 使 用 者 的 期 待, 不 僅 創 造 差 異 化 的 競 爭 力, 甚 至 因 為 系 統 已 經 判 斷 可 能 有 問 題 發 生 而 自 動 下 單 備 料, 減 少 客 戶 使 用 上 可 能 的 停 機 時 間, 也 增 進 存 貨 預 測 的 準 確 性 中 小 企 善 用 雲 端 服 務 強 化 競 爭 力 近 年 來 雲 端 科 技 與 服 務 漸 趨 成 熟, 原 需 投 入 龐 大 軟 硬 體 成 本 及 建 置 費 用 才 能 取 得 的 產 品, 現 在 採 用 租 賃 模 式 就 能 快 速 取 得 線 上 服 務, 這 對 台 灣 28

多 中 小 企 主 而 言, 在 經 費 與 人 力 有 限 的 情 況 下, 省 下 不 少 資 本 支 出 及 IT 維 運 費 用 從 價 格 觀 點 來 看, 確 實 充 滿 著 吸 引 力, 然 而, 採 用 新 科 技 若 缺 乏 全 面 性 的 審 慎 評 估 及 規 劃, 最 終 只 剩 價 格, 而 無 價 值 因 此, 除 了 瞭 解 雲 端 科 技 的 特 性 外, 可 從 導 入 雲 端 是 否 符 合 組 織 的 資 策 略 與 目 標 對 組 織 及 流 程 的 影 響 與 改 變, 以 及 可 能 面 臨 的 風 險, 尤 其 是 資 安 全 及 機 密 性, 來 思 考 如 何 妥 善 運 用 逐 步 對 整 體 資 系 統 規 劃 進 行 全 面 性 評 估 後, 再 進 一 步 來 選 擇 適 合 的 雲 端 產 品, 如 此 才 能 享 受 雲 端 科 技 所 帶 來 的 效 益, 進 而 為 企 的 永 續 發 展 奠 定 良 好 的 基 礎 規 劃 企 轉 型 提 升 集 團 管 理 能 力 看 管 集 團 事, 整 合 手 中 所 有 2015 年 是 併 購 興 盛 的 一 年, 大 者 恆 大 且 更 大 對 於 集 團 的 管 理 而 言, 為 了 最 大 化 所 有 關 係 人 的 權 益, 越 來 越 多 跨 領 域 營 運 或 供 應 鏈 垂 直 整 合 在 進 行 著, 如 何 有 效 管 理 並 整 合 龐 大 集 團 的 資 源, 將 是 關 鍵 的 課 題 在 實 際 著 手 管 控 前, 集 團 管 理 核 心 應 該 先 針 對 旗 下 事 單 位 進 行 組 合 管 理 (Portfolio Management), 從 宏 觀 的 發 展 策 略 角 度, 根 據 不 同 事 單 位 的 產 特 性 與 個 別 所 處 的 發 展 階 段 與 手 中 資 源, 決 定 各 事 的 成 長 策 略, 可 能 是 增 加 投 資 或 購 併 有 成 長 潛 力 的 事, 或 分 割 出 售 沒 有 優 勢 的 事 進 行 內 部 資 源 與 營 運 狀 況 的 釐 清, 並 決 定 各 事 的 成 長 策 略 後, 總 部 才 能 規 劃 對 不 同 事 的 控 管 模 式 全 面 提 升 集 團 合 併 財 務 報 表 自 行 編 製 能 力 現 在 上 市 櫃 及 公 開 發 行 集 團 都 在 討 論 的 一 件 事, 你 自 編 合 併 報 表 了 嗎? 合 併 財 務 報 表 編 製 本 應 為 公 司 之 責 任, 但 過 往 積 習 成 常, 多 由 委 外 編 製 然 而 在 全 球 趨 勢 之 下, 95% 以 上 的 國 外 企 皆 親 力 親 為 自 行 編 製 合 併 財 務 報 表, 故 證 交 所 於 2015 年 9 月 21 日 發 佈 函 令, 要 求 上 市 公 司 評 估 自 行 編 製 合 併 財 務 報 表 的 能 力, 若 還 未 能 自 編, 應 規 劃 改 善 計 畫, 希 望 集 團 企 未 來 能 完 成 自 行 編 製 報 表 的 工 作 ; 後 續 櫃 買 中 心 也 同 樣 要 求 上 櫃 興 櫃 集 團 比 照 辦 理 因 此, 如 何 能 因 應 規 定 不 落 於 同 之 後, 具 備 自 行 編 製 合 併 報 表 的 能 力, 成 為 各 集 團 的 重 要 課 題 累 積 許 多 成 功 經 驗, 整 合 全 球 財 務 能 力 及 財 會 轉 型 評 估 資 源, 可 協 助 評 估 企 之 能 力, 從 策 略 流 程 人 員 系 統 四 個 面 向 出 發, 釐 清 現 況 並 協 助 企 制 定 未 來 改 善 方 向 訂 定 改 善 時 程 規 劃 執 行 改 善 計 畫, 最 終 達 成 全 面 自 行 編 製 合 併 財 務 報 表, 完 成 改 善 計 畫 之 要 求 重 新 思 考 接 班 規 劃 確 保 企 永 續 經 營 台 灣 許 多 企 無 論 是 家 族 型 或 專 經 理 人 企 目 前 都 面 臨 接 班 相 關 議 題 原 因 如 悠 久 的 成 立 歷 史 經 營 者 的 退 休, 或 人 口 結 構 的 老 化 等 等, 這 些 議 題 除 了 反 映 在 經 營 層 的 接 班 外, 也 反 映 在 中 間 幹 部 的 代 換, 甚 至 基 層 員 工 的 輪 替 上, 形 成 人 才 管 理 與 循 環 上 的 重 要 課 題 無 論 是 偏 中 央 管 控 或 地 方 分 治 的 控 管 模 式, 需 要 提 供 的 資 源 與 服 務 雖 會 有 所 不 同, 但 資 源 配 置 的 最 佳 化 都 是 關 鍵 的 考 量 ; 人 力 資 金 流 程 設 備 等 有 形 無 形 的 資 源, 透 過 如 共 享 服 務 或 流 程 效 率 優 化 的 方 式, 進 行 資 源 的 整 合 與 服 務 能 力 的 提 升, 將 總 部 的 營 運 支 持 做 最 有 效 率 的 分 配, 並 持 續 透 過 績 效 管 理 作 為 確 認 事 單 位 營 運 狀 況 資 源 與 服 務 整 合 的 工 具 最 後, 運 用 獎 酬 激 勵 的 設 計, 協 助 促 進 正 向 改 變 與 結 果 的 產 生, 才 能 真 正 有 效 管 理 集 團 事 經 營 層 接 班 議 題 的 難 處, 大 部 分 在 於 繼 任 人 選 的 選 擇 培 育, 及 接 班 過 程 的 安 排 在 多 數 情 況 下, 繼 任 人 一 旦 確 定, 來 自 事 經 營 及 管 理 本 質 的 複 雜 挑 戰, 繼 任 人 可 能 需 要 導 師 或 顧 問 角 色 ( 企 內 部 深 諳 營 運 的 元 老 或 是 資 源 豐 富 且 議 題 中 立 的 外 部 顧 問 ) 的 協 助, 在 面 對 不 同 種 經 營 及 不 同 管 理 議 題 時, 能 有 足 夠 的 支 持 與 訓 練, 運 用 實 務 經 驗 與 驗 證 過 的 方 法 去 解 決 封 面 故 事 29

回 歸 接 班 這 個 過 程, 應 當 從 繼 任 人 的 角 度 去 考 慮 所 需 要 的 支 持 與 協 助, 以 及 他 對 該 職 位 未 來 經 營 的 想 法 是 什 麼, 從 而 規 劃 繼 任 人 選 的 培 育 以 及 接 班 的 過 程 ; 同 時, 在 變 化 急 遽 的 時 代, 藉 由 接 班 時 機 進 行 企 轉 型 與 重 整, 更 能 對 企 產 生 長 期 效 益 回 顧 2015 年, 部 分 台 灣 百 貨 者 的 餐 飲 營 額 佔 整 體 營 額 高 達 20%, 超 越 了 傳 統 百 貨 公 司 的 主 力 類 別 - 化 妝 品, 這 之 間 的 消 長 現 象 可 能 說 明 了 現 在 的 消 費 者 希 望 實 體 路 提 供 的 是 更 多 娛 樂 性 或 是 休 閒 性 的 服 務 體 驗, 補 足 虛 擬 路 無 法 滿 足 消 費 者 的 部 分 封 面 故 事 持 續 延 燒 的 生 產 力 ( 工 ) 4.0 議 題 繼 政 府 對 生 產 力 4.0 提 出 了 計 劃 在 九 年 內 投 入 36 億 資 金 的 支 持 後, 台 灣 的 產 菁 英 們 開 始 了 對 於 這 個 領 域 的 重 視 與 研 究 部 份 的 先 行 者 們, 如 半 導 體 的 台 積 電, 工 具 機 的 上 銀, 工 電 腦 與 控 制 的 研 華 等 等, 則 已 邁 開 腳 步 繼 續 向 前 進 步 著 最 近, 部 份 台 灣 企 已 經 開 始 關 注 這 個 議 題 了 但 是 對 於 大 部 份 的 企 而 言, 第 一 優 先 是 要 能 清 楚 地 了 解, 在 建 立 生 產 力 4.0 的 環 境 中 對 於 個 別 企 的 好 處 究 竟 在 哪 裡? 是 否 能 在 財 務 上 充 分 的 推 導 出 量 化 的 改 善 目 標? 其 次 是 因 為 生 產 力 4.0 議 題 所 引 發 的 商 機 在 哪 裡? 大 家 如 何 能 夠 分 到 滿 滿 的 一 杯 羹? 再 其 次, 才 是 個 別 企 如 何 打 造 自 身 的 能 力 水 平, 才 可 以 在 生 產 力 4.0 的 競 爭 環 境 中, 具 有 更 為 突 出 的 競 爭 力? 大 數 據 分 析 的 應 用, 如 營 運 模 式 的 改 善 與 調 整, 需 更 有 針 對 性 的 與 生 產 力 4.0 貼 合, 也 可 委 由 顧 問 協 助 企 檢 視 自 身 對 於 生 產 力 ( 工 ) 4.0 的 內 部 現 況, 並 據 此 提 出 因 未 來 的 整 體 改 善 方 案, 以 期 在 新 的 競 爭 環 境 中 取 得 更 佳 的 成 績 零 售 的 趨 勢 挑 戰 與 因 應 電 商 來 襲 ~ 零 售 的 錯 位 經 營 策 略 虛 擬 購 物 的 興 起 已 在 不 知 不 覺 中 重 塑 了 消 費 者 的 消 費 習 慣, 這 樣 的 消 費 行 為 改 變 讓 實 體 零 售 正 在 經 歷 前 所 未 有 的 挑 戰 面 對 數 位 化 的 浪 潮, 實 體 者 需 要 以 體 驗 式 的 方 式 找 出 自 己 的 特 色 做 出 市 場 區 隔 與 差 異 化 的 經 營 但 實 體 者 也 該 注 意 到, 體 驗 式 服 務 不 該 只 是 盲 目 增 加 餐 飲 等 櫃 位 比 例, 而 應 透 過 數 據 的 分 析 了 解 消 費 者 輪 廓, 依 照 消 費 者 特 徵 出 發, 進 行 內 部 種 櫃 位 的 調 整 與 環 境 設 施 的 規 劃 等, 滿 足 消 費 者 期 待 的 實 體 購 物 體 驗, 進 而 增 加 人 流 與 提 高 營 收 虛 實 整 合 - 迎 向 零 售 + 新 時 代 網 家 集 團 暨 17 Life 董 事 長 詹 宏 志 在 一 次 訪 談 中 提 到 說 未 來 線 上 及 線 下 的 交 易 已 經 無 法 分 清 楚, 沒 有 辦 法 計 算 出 來 那 個 是 電 商 那 個 是 實 體 隨 著 手 機 在 台 灣 的 普 及 率 達 到 78%, 不 僅 增 加 了 虛 擬 路 的 應 用, 更 加 快 了 虛 實 路 的 整 合 例 如 消 費 者 走 進 實 體 便 利 商 店 內, 此 時 手 機 APP 接 收 到 店 內 ibeacon 傳 送 的 飲 料 折 扣 息, 引 發 購 買 甚 至 使 用 手 機 支 付 ; 又 或 者 在 專 櫃 試 穿 衣 服, 當 下 還 猶 豫 是 否 適 合 自 己, 回 到 家 想 想 後 還 是 很 喜 歡, 便 可 直 接 上 網 購 買 現 今 的 零 售 顧 客 處 於 連 結 狀 態, 期 望 在 任 何 時 候 任 何 地 方, 都 能 以 任 何 想 要 的 方 式 獲 得 服 務, 最 終 消 費 者 的 期 望 是 跨 路 無 縫 購 物 體 驗 於 是 以 客 為 尊 的 零 售 已 開 始 著 手 整 理 資 建 置 數 據 管 理 平 台, 以 便 整 合 所 有 路 的 進 貨 庫 存 定 價 訂 單 顧 客 關 係 管 理 與 客 服 中 心 等, 透 過 資 料 與 資 的 整 合 找 出 顧 客 需 求, 提 供 更 便 捷 更 貼 近 消 費 者 需 求 的 服 務, 朝 著 以 " 顧 客 為 主, 以 銷 售 為 目 的 " 的 方 向 讓 零 售 再 進 化 迎 接 金 融 數 位 化 轉 型 與 IFRS9 接 軌 金 融 數 位 化 轉 型 與 創 新 策 略 釐 清 金 融 創 新 與 數 位 化 浪 潮 快 速 席 捲 全 球, 從 Bank 3.0 IOT ( 物 聯 網 ) Big Data ( 大 數 據 ) 到 FinTech 30

( 金 融 科 技 ) 等 新 名 詞 的 出 現, 金 融 者 莫 不 緊 繃 神 經 跟 著 數 位 化 的 趨 勢 摸 索 前 進, 並 持 續 研 擬 著 各 種 嶄 新 的 商 模 式 在 這 波 浪 潮 下, 最 主 要 的 趨 勢 包 含 著 虛 實 路 整 合 線 上 務 申 請 電 子 與 行 動 支 付 群 募 資 大 數 據 分 析 運 用 等, 可 以 想 見 各 式 各 樣 的 創 新 專 案 與 策 略 已 如 雨 後 春 筍 般 的 出 現 但 是, 在 各 種 專 案 遍 地 開 花 的 時 代, 如 何 精 準 的 達 到 數 位 化 與 創 新 的 目 標, 並 能 有 效 地 貫 徹 執 行, 應 是 者 最 優 先 考 量 的 議 題 換 言 之, 只 有 在 一 開 始 釐 清 公 司 願 景 且 有 架 構 地 定 義 數 位 化 與 創 新 的 策 略 ( 包 含 : 產 品 路 顧 客 體 驗 資 系 統 等 ), 評 估 各 式 專 案 投 入 之 成 本 與 效 益 並 協 調 整 合 跨 部 門 資 源, 才 能 使 專 案 帶 來 的 效 益 推 展 至 全 公 司, 並 帶 領 公 司 站 在 創 新 浪 頭 上 成 為 界 領 導 品 牌 接 軌 IFRS 9, 金 融 準 備 好 了 嗎? 國 際 財 務 報 導 準 則 第 9 號 ( 簡 稱 IFRS 9 ) 預 計 於 2018 年 1 月 1 日 正 式 適 用 金 融 機 構 最 關 心 的 議 題 莫 過 於 未 來 IFRS 9 全 面 導 入 後, 對 未 來 組 織 營 運 模 式 或 績 效 可 能 造 成 潛 在 之 衝 擊 為 何? 就 歐 洲 會 員 所 過 往 於 IFRS 9 減 損 評 估 輔 導 經 驗 及 實 證 研 究 得 知, IFRS 9 預 期 用 損 失 較 IAS 39 減 損 金 額 可 能 高 達 40% 以 上, 另 外, 金 融 機 構 於 導 入 IFRS 9 所 面 臨 的 複 雜 度 面 向 包 含 : 減 損 模 型 及 方 法 論 建 置 建 模 資 料 取 得 資 系 統 架 構 導 入 (IT) 內 部 控 制 調 整 財 務 報 導 調 整 及 人 員 智 識 內 化 等 就 現 行 金 融 機 構 組 織 及 務 的 多 樣 化 程 度, 於 導 入 IFRS 9 過 程 中, 需 要 金 融 機 構 花 費 相 當 人 力 及 物 力 以 降 低 上 述 複 雜 度 對 導 入 過 程 造 成 影 響, 尤 其 現 今 金 融 務 已 是 牽 一 髮 而 動 全 身, 未 來 IFRS 9 減 損 可 能 對 現 行 作 流 程 或 營 運 策 略 造 成 改 變 因 此, 建 議 金 融 務 複 雜 程 度 相 對 高 且 受 影 響 程 度 大 的 金 融 機 構, 如 銀 行 及 保 險, 應 改 變 既 有 觀 望 態 度, 積 極 主 動 及 早 進 行 差 異 分 析 及 減 損 試 算 工 作 以 利 提 早 一 步 預 做 因 應, 並 於 2018 年 能 順 利 接 軌 IFRS 9 封 面 故 事 31

Cover Story 封 面 故 事 范 有 偉 財 務 顧 問 服 務 營 運 長 聯 合 會 計 師 事 務 所 2016 年 趨 勢 解 析 財 務 顧 問 服 務 篇 1+1>2 併 購 整 合 公 私 合 夥 為 企 注 入 營 運 新 動 能 聯 合 會 計 師 事 務 所 財 務 顧 問 服 務 / 范 有 偉 營 運 長 全 球 併 購 市 場 在 2015 年 達 到 新 高 點, 隨 著 充 裕 的 低 利 率 資 金 挹 助, 全 球 企 整 併 達 到 高 峰 展 望 2016 年, 預 期 仍 延 續 2015 年 之 區 域 經 濟 以 及 全 球 化 之 發 展 趨 勢 台 灣 產 多 屬 中 小 型 且 普 遍 屬 於 家 族 企, 世 代 交 替 以 及 企 傳 承, 為 目 前 普 遍 面 臨 之 問 題 ; 此 外, 台 灣 廠 商 著 重 成 本 控 制 之 生 產 模 式 遭 受 紅 色 供 應 鍊 威 脅, 亦 面 臨 轉 型 與 整 合 之 挑 戰 而 金 融 在 政 府 鼓 勵 打 亞 洲 盃 的 政 策 下, 應 會 持 續 尋 找 東 南 亞 的 投 資 機 會, 展 望 未 來 如 何 協 助 台 灣 企 藉 由 併 購 轉 型 重 拾 產 競 爭 力, 以 及 如 何 導 入 公 私 合 營 模 式 (Private Public Partnership, PPP) 提 升 基 礎 建 設 營 運 效 能, 為 2016 年 台 灣 政 府 與 企 共 同 面 臨 之 重 要 議 題 繁 且 呈 現 過 熱 趨 勢 ; 印 尼 菲 律 賓 兩 國 保 險 市 場 具 初 步 規 模, 具 高 度 成 長 潛 能, 且 產 整 合 併 購 交 易 相 對 較 少, 具 潛 在 合 作 保 險 對 象, 為 台 灣 保 險 海 外 布 局 首 選 區 域 銀 行 證 券 布 局 以 新 興 市 場 以 及 成 熟 市 場 併 進 : 銀 行 證 券 海 外 佈 局 策 略 不 同 於 保 險 思 維, 除 持 續 佈 局 東 南 亞 新 興 國 家 外 卡 位 外 ; 此 外, 東 北 亞 金 融 市 場 成 熟 產 品 多 元 且 股 價 淨 值 比 合 理, 除 財 務 投 資 效 益 外, 亦 具 平 台 / 產 品 整 合 之 效 益, 預 期 此 趨 勢 亦 將 持 續 封 面 故 事 I. 台 灣 體 質 健 全 金 融 機 構 為 進 軍 亞 洲 盃, 持 續 投 資 / 參 股 亞 洲 各 地 金 融 機 構 國 內 金 融 機 構 規 模 偏 小 不 具 區 域 市 場 競 爭 力, 金 管 會 為 鼓 勵 金 融 機 構 整 併 並 拓 展 海 外 事, 開 放 諸 多 法 規 限 制, 如 提 高 投 資 限 額 調 降 資 本 適 足 率 門 檻 投 資 海 外 銀 行 可 不 計 入 限 額 等 措 施, 展 望 2016 年 民 營 金 控 將 持 續 扮 演 領 頭 羊 之 角 色, 在 亞 洲 盃 政 策 的 推 波 助 瀾 下, 伴 隨 政 策 及 法 規 持 續 鬆 綁, 海 外 併 購 可 望 蓬 勃 發 展 保 險 亞 洲 布 局 以 東 南 亞 為 主, 印 尼 與 菲 律 賓 為 重 點 發 展 區 域 : 東 南 亞 國 家 因 保 險 滲 透 率 低 具 成 長 潛 能 外 資 投 資 限 制 較 少, 吸 引 多 國 際 金 融 者 前 往 投 資 ; 過 去 以 馬 來 西 亞 之 併 購 交 易 最 為 頻 II. 台 灣 產 結 構 積 極 尋 求 轉 型, 企 透 過 併 購 整 合 進 行 重 組 及 改 造 台 灣 傳 統 製 造 企 多 屬 於 中 小 企, 廠 商 家 數 多 但 平 均 規 模 小, 與 其 他 同 產 之 國 際 大 企 相 比 競 爭 力 受 限, 如 何 透 過 併 購 整 合 以 求 生 存 並 增 強 競 爭 力 此 外, 科 技 產 過 去 雖 創 造 出 龐 大 產 值, 但 隨 著 國 際 經 濟 環 境 的 轉 變, 以 及 中 國 大 陸 迅 速 崛 起, 整 體 科 技 產 發 生 了 巨 大 變 化, 包 含 (1) 大 陸 市 場 轉 型 世 界 市 場, 扶 植 紅 色 供 應 鏈, 部 分 產 鏈 完 備 性 已 超 越 台 灣 (2) 國 際 大 廠 進 行 產 上 下 游 整 合, 如 三 星 產 鏈, 使 得 台 灣 代 工 企 逐 漸 喪 失 主 控 權 以 及 價 格 競 爭 優 勢 (3) 國 際 大 廠 挾 龐 大 資 源 打 價 格 戰 及 專 利 戰, 包 含 高 蘋 果 等, 擠 壓 臺 灣 廠 商 獲 利 空 間 ; 而 大 陸 政 府 策 略 支 持, 例 如 近 來 清 華 紫 光 的 併 購 企 圖 心, 使 台 灣 IC 科 技 面 臨 極 大 競 爭 壓 力 (4) 物 聯 網 (IoT) 的 興 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