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 政 院 勞 工 委 員 會 職 業 訓 練 局 97 年 度 產 業 人 才 投 資 方 案 招 訓 簡 章 訓 練 單 位 : 東 南 科 技 大 學 研 究 發 展 處 推 廣 教 育 組 訓 練 地 址 : 台 北 縣 深 坑 鄉 (222-02) 北 深 路 三 段 152 號 洽 詢 電 話 :( 02)8662-5835~38 傳 真 電 話 :( 02)2662-1923 E-mail 信 箱 :love0816@mail.tnu.edu.tw 報 名 截 止 日 期 :97 年 8 月 25 日 額 滿 為 止 ~ 東 南 科 技 大 學 歡 迎 您 來 學 習 ~
行 政 院 勞 工 委 員 會 職 業 訓 練 局 97 年 度 產 業 人 才 投 資 計 畫 招 訓 簡 章 訓 練 單 位 名 稱 課 程 名 稱 東 南 科 技 大 學 3C 課 程 與 工 業 安 全 技 師 輔 導 班 3C 課 程 與 工 礦 衛 生 技 師 輔 導 班 3C 課 程 與 冷 凍 技 師 技 師 輔 導 班 報 名 / 上 課 地 點 東 南 科 技 大 學 : 臺 北 縣 深 坑 鄉 北 深 路 三 段 152 號 報 名 專 線 電 話 :02-8662-5835~38 聯 絡 人 : 張 竹 劉 怡 君 蘇 陳 思 婷 訓 練 目 標 使 學 員 能 參 與 考 試 院 在 當 年 12 月 舉 辦 的 技 師 檢 定 考 試 課 程 內 容 大 綱 及 時 數 招 訓 對 象 及 資 格 條 件 招 訓 人 數 預 定 上 課 時 間 ( 見 後 頁 說 明 ) 學 歷 : 專 科 畢 業 以 上 資 格 條 件 : 凡 是 20 歲 以 上 在 職 勞 工 都 可 以 接 受 訓 練 每 班 30 人 97 年 8 月 30 日 ( 星 期 六 ) 至 11 月 30 日 ( 星 期 日 ) 週 六 日 上 午 9:00-12:00, 下 午 13:00-16:00, 每 班 共 計 144 小 時 授 課 師 資 ( 見 後 頁 說 明 ) 費 用 退 費 辦 法 說 明 事 項 $15,100 元 整 ( 每 人 / 班 ) 行 政 院 勞 委 會 職 訓 局 補 助 $12,080, 參 訓 學 員 自 行 負 擔 $3,020 ( 政 府 補 助 訓 練 費 百 分 之 八 十 特 定 對 象 全 額 補 助, 補 助 詳 如 後 頁 說 明 ) 學 員 如 已 繳 費 且 為 個 人 因 素, 於 開 訓 前 一 日 辦 理 退 訓 者 ; 依 教 育 部 規 定 退 還 已 繳 學 分 費 雜 費 等 各 項 費 用 之 七 成 已 開 訓 但 未 達 上 課 時 數 三 分 之 一 者, 退 還 核 定 訓 練 費 用 之 百 分 之 五 十 ; 若 需 匯 款 退 費 者, 學 員 須 自 行 負 擔 匯 款 手 續 費 用 ( 或 於 退 款 金 額 中 扣 除 ), 若 已 逾 全 期 訓 練 課 程 三 分 之 一 者, 則 不 予 退 費 報 名 人 數 不 足 致 無 法 開 班 時, 已 繳 學 費 本 校 將 全 額 無 息 退 費 a. 本 校 得 先 收 取 全 額 訓 練 費 用, 並 與 學 員 簽 訂 契 約 b. 生 活 扶 助 戶 中 有 工 作 力 者 原 住 民 身 心 障 礙 者 中 高 齡 者 負 擔 家 計 婦 女 及 其 他 依 就 業 服 務 法 第 二 十 四 條 規 定 經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認 為 有 必 要 者 等 在 職 勞 工 為 全 額 補 助 對 象, 報 名 時 須 備 齊 相 關 資 料 c. 出 席 時 數 達 訓 練 總 時 數 三 分 之 二 以 上 者, 且 取 得 學 習 結 業 證 書 者, 經 行 政 程 序 核 可 後, 始 可 取 得 行 政 院 勞 委 會 職 訓 局 之 補 助 申 訴 專 線 補 助 單 位 行 政 院 勞 工 委 員 會 職 業 訓 練 局 聯 絡 電 話 :0800-777888 北 區 職 訓 中 心 聯 絡 電 話 :02-89903608 分 機 362 申 訴 信 箱 :onjob@nvc.gov.tw 報 名 前 請 務 必 仔 細 詳 閱 以 上 說 明 http://www.evta.gov.tw http://www.nvc.gov.tw/ 1
壹 辦 理 依 據 一 大 學 推 廣 教 育 實 施 辦 法, 大 學 辦 理 推 廣 教 育 計 畫 審 查 要 點 二 行 政 院 勞 工 委 員 會 職 業 訓 練 局 九 十 七 年 度 產 業 人 才 投 資 計 畫 作 業 手 冊 (97 年 5 月 5 日 職 訓 字 第 0971500592 號 ) 三 東 南 科 技 大 學 推 廣 教 育 實 施 要 點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技 師 考 試 技 術 士 技 能 檢 定 相 關 規 定 貳 補 助 對 象 本 計 畫 補 助 對 象 為 具 勞 農 保 身 分, 且 年 滿 十 五 歲 至 六 十 五 歲 之 本 國 籍 在 職 勞 工 在 臺 之 大 陸 配 偶 且 已 領 有 長 期 居 留 證 或 工 作 證 之 在 職 勞 工 或 外 國 籍 配 偶 且 已 領 有 居 留 證 之 在 職 勞 工 前 項 年 齡 以 開 訓 日 為 基 準 日 參 補 助 標 準 一 以 各 訓 練 單 位 辦 理 在 職 訓 練 收 費 標 準, 補 助 每 一 學 員 百 分 之 八 十 訓 練 費 用, 其 餘 費 用 由 學 員 自 行 負 擔, 每 一 學 員 三 年 內 最 高 補 助 金 額 為 新 臺 幣 ( 以 下 同 ) 五 萬 元 二 學 員 屬 特 定 對 象 在 職 勞 工 ( 生 活 扶 助 戶 中 有 工 作 能 力 者 原 住 民 身 心 障 礙 者 中 高 齡 者 負 擔 家 計 婦 女 及 其 他 依 就 業 服 務 法 第 二 十 四 條 規 定 經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認 為 有 必 要 者 ), 補 助 學 員 全 額 訓 練 費 用, 每 一 學 員 三 年 內 最 高 補 助 金 額 為 五 萬 元 三 前 開 三 年 之 計 算 方 式 為 自 該 學 員 參 與 本 方 案 ( 係 指 產 學 訓 人 才 方 案 產 業 人 才 投 資 方 案 ) 各 計 畫 初 次 課 程 開 訓 日 起 算 三 年, 期 滿 後 重 新 起 算 四 試 算 範 例 : 一 般 身 分 之 在 職 勞 工 王 小 明, 於 九 十 四 年 九 月 十 二 日 報 到 參 加 本 局 核 定 Α 單 位 所 開 辦 之 九 十 四 年 度 產 學 訓 人 才 投 資 方 案 訓 練 課 程, 開 訓 日 為 九 十 四 年 九 月 十 二 日, 王 先 生 九 十 四 年 九 月 十 二 日 至 九 十 七 年 九 月 十 一 日 止, 可 獲 三 年 五 萬 元 的 補 助 額 度 ; 期 滿 後 自 九 十 七 年 九 月 十 二 日 起 重 新 起 算, 並 依 此 類 推 肆 申 請 補 助 款 應 備 文 件 一 補 助 申 請 書 ( 請 學 員 於 報 名 前 填 妥 第 10 頁 學 員 基 本 資 料 表 繳 交 ) 二 勞 保 明 細 表 ( 限 開 課 前 一 個 月 內 開 立, 報 名 時 繳 交, 影 本 可 ) 1. 本 人 帶 身 份 證 於 上 班 時 間 至 勞 保 局 申 請 2. 或 利 用 自 然 人 憑 證 上 http://www.blia.gov.tw/ 網 站 列 印 個 人 勞 工 保 險 異 動 表 三 身 份 證 正 反 面 影 本 一 份 ( 貼 於 第 11 頁 表 格 上 ) 四 銀 行 存 摺 影 本 一 份 ( 貼 於 第 11 頁 表 格 上 ) 五 特 殊 身 份 證 明 文 件 ( 請 見 第 6 頁 說 明 ) 六 契 約 書 ( 一 式 二 份 )( 第 12 頁 ) 七 委 託 書 ( 一 式 一 份 )( 第 13 頁 ) 2
伍 課 程 / 時 數 / 師 資 介 紹 訓 練 班 別 3C 課 程 與 工 業 安 全 技 師 輔 導 班 課 程 名 稱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法 規 工 業 安 全 工 程 工 業 安 全 管 理 人 因 工 程 風 險 危 害 評 估 工 業 衛 生 概 論 3C 課 程 行 為 職 能 時 數 21 小 時 21 小 時 21 小 時 21 小 時 21 小 時 21 小 時 18 小 時 師 資 黃 金 銀 陳 冠 華 陳 冠 華 吳 聲 讓 林 正 鄰 余 家 迪 王 淑 真 訓 練 班 別 3C 課 程 與 工 礦 衛 生 技 師 輔 導 班 課 程 名 稱 工 業 安 全 衛 生 法 規 工 業 安 全 概 論 作 業 環 境 測 定 作 業 環 境 控 制 工 程 工 業 衛 生 衛 生 管 理 實 務 3C 課 程 行 為 職 能 時 數 21 小 時 21 小 時 21 小 時 21 小 時 21 小 時 21 小 時 18 小 時 師 資 黃 金 銀 黃 金 銀 李 曜 全 李 曜 全 余 家 迪 余 家 迪 王 淑 真 訓 練 班 別 3C 課 程 與 冷 凍 空 調 技 師 輔 導 班 課 程 名 稱 冷 凍 工 程 與 設 計 空 調 工 程 與 設 計 冷 凍 空 調 自 動 控 制 電 工 學 流 體 力 學 與 流 體 機 械 熱 力 學 與 熱 傳 學 3C 課 程 動 機 職 能 時 數 21 小 時 21 小 時 21 小 時 21 小 時 21 小 時 21 小 時 18 小 時 師 資 陳 森 煌 陳 森 煌 詹 明 憲 黃 正 光 蔡 豐 欽 蔡 豐 欽 王 淑 真 師 資 介 紹 黃 金 銀 - 中 國 文 化 大 學 勞 工 研 究 所 安 全 衛 生 組 碩 士 陳 冠 華 - 國 立 清 華 大 學 工 管 系 碩 士 吳 聲 讓 - 華 梵 大 學 工 管 系 碩 士 林 正 鄰 - 國 立 清 華 大 學 化 工 博 士 余 家 迪 - 國 立 台 灣 大 學 工 管 系 碩 士 王 淑 真 - 大 葉 大 學 人 力 資 源 與 公 共 關 係 碩 士 李 曜 全 - 台 灣 大 學 環 境 工 程 碩 士 陳 森 煌 - 台 北 科 技 大 學 冷 凍 空 調 碩 士 詹 明 憲 - 台 灣 大 學 機 械 工 程 研 究 所 黃 正 光 - 台 灣 科 技 大 學 機 械 博 士 蔡 豐 欽 - 台 灣 科 技 大 學 機 械 博 士 3
陸 上 課 課 表 班 別 3C 課 程 與 工 業 安 全 技 師 3C 課 程 與 工 礦 衛 生 技 師 3C 課 程 與 冷 凍 空 調 技 師 輔 導 班 輔 導 班 輔 導 班 上 課 時 間 早 上 9:00~ 下 午 16:00 早 上 9:00~ 下 午 16:00 早 上 9:00~ 下 午 16:00 8 月 30 日 行 為 職 能 工 業 衛 生 冷 凍 工 程 與 設 計 8 月 31 日 行 為 職 能 衛 生 管 理 實 務 冷 凍 空 調 自 動 控 制 9 月 6 日 行 為 職 能 工 業 安 全 衛 生 法 規 空 調 工 程 與 設 計 9 月 7 日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法 規 知 識 職 能 流 體 力 學 與 流 體 機 械 9 月 13-14 日 中 秋 節 停 課 9 月 20 日 工 業 安 全 工 程 知 識 職 能 電 工 學 9 月 21 日 工 業 安 全 管 理 知 識 職 能 熱 力 學 與 熱 傳 學 9 月 27 日 人 因 工 程 工 業 安 全 概 論 動 機 職 能 9 月 28 日 風 險 危 害 評 估 作 業 環 境 測 定 動 機 職 能 10 月 4 日 工 業 衛 生 概 論 作 業 環 境 控 制 工 程 動 機 職 能 10 月 5 日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法 規 工 業 衛 生 冷 凍 空 調 自 動 控 制 10 月 11-12 日 國 慶 日 停 課 10 月 18 日 工 業 安 全 工 程 衛 生 管 理 實 務 冷 凍 工 程 與 設 計 10 月 19 日 工 業 安 全 管 理 工 業 安 全 衛 生 法 規 電 工 學 10 月 25 日 人 因 工 程 工 業 安 全 概 論 空 調 工 程 與 設 計 10 月 26 日 風 險 危 害 評 估 作 業 環 境 測 定 流 體 力 學 與 流 體 機 械 11 月 1 日 工 業 衛 生 概 論 作 業 環 境 控 制 工 程 熱 力 學 與 熱 傳 學 11 月 2 日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法 規 工 業 衛 生 冷 凍 空 調 自 動 控 制 11 月 8 日 工 業 安 全 工 程 衛 生 管 理 實 務 冷 凍 工 程 與 設 計 11 月 9 日 工 業 安 全 管 理 工 業 安 全 衛 生 法 規 電 工 學 11 月 15 日 人 因 工 程 工 業 安 全 概 論 空 調 工 程 與 設 計 11 月 16 日 風 險 危 害 評 估 作 業 環 境 測 定 流 體 力 學 與 流 體 機 械 11 月 22 日 工 業 衛 生 概 論 作 業 環 境 控 制 工 程 熱 力 學 與 熱 傳 學 時 間 異 動 9-12 點 13-16 點 9-12 點 13-16 點 9-12 點 13-16 點 11 月 23 日 勞 工 安 全 工 業 安 全 工 業 安 全 冷 凍 空 調 人 因 工 程 衛 生 法 規 概 論 衛 生 法 規 自 動 控 制 電 工 學 11 月 29 日 工 業 安 全 工 業 安 全 衛 生 管 理 冷 凍 工 程 空 調 工 程 工 業 衛 生 工 程 管 理 實 務 與 設 計 與 設 計 11 月 30 日 風 險 危 害 工 業 衛 生 作 業 環 境 作 業 環 境 流 體 力 學 熱 力 學 評 估 概 論 測 定 控 制 工 程 與 流 體 機 械 與 熱 傳 學 4
柒 報 名 方 式 請 依 以 下 步 驟 完 成 報 名 : 一 網 路 報 名 : 請 至 推 廣 教 育 網 站 所 列 網 路 報 名 留 下 基 本 資 料 及 聯 絡 方 式 http://140.129.140.187:8080/recruit_skill/sel_login.php 二 繳 費 : 列 印 第 9 頁 下 載 銀 行 繳 費 單 並 詳 閱 繳 費 辦 法 至 第 一 銀 行 臨 櫃 繳 費 或 使 用 ATM 轉 帳 方 式 繳 費, 繳 費 完 成 請 將 繳 費 收 據 立 即 傳 真 至 本 組 並 來 電 告 知 欲 報 名 之 班 別, 以 利 統 計 上 課 人 數 及 保 留 就 讀 資 格 ( 將 以 通 知 繳 費 順 序 排 序 上 課 優 先 權 ) 三 資 料 繳 交 : 將 報 名 資 料 ( 如 下 列 ) 於 8 月 25 日 ( 一 ) 前 親 送 或 寄 至 東 南 科 大 推 廣 組 收 1. 學 員 基 本 資 料 表 ( 第 10 頁 ) 2. 勞 保 明 細 表 :( 證 明 於 開 訓 日 仍 具 在 職 勞 工 身 份, 接 受 開 訓 日 前 30 日 之 申 請 ) 申 請 流 程 : 方 法 一 : 如 你 有 自 然 人 憑 證, 依 照 下 列 步 驟 做 即 可 : 1. 進 入 勞 保 局 網 頁 http://www.blia.gov.tw 2. 點 左 邊 有 個 " 網 路 申 辦 " 3. 點 " 網 路 申 辦 及 查 詢 作 業 " 4. 進 到 勞 保 局 作 業 系 統 5. 點 選 "4 個 人 網 路 查 詢 作 業 " 6. 輸 入 自 然 人 憑 證 等 資 料 7. 點 被 保 險 人 投 保 年 資 查 詢 方 法 二 : 本 人 親 自 申 請 : 帶 身 份 證 就 可 以 了 ( 全 省 的 勞 保 局 都 可 以 查 ) 委 託 他 人 申 請 : 要 帶 雙 方 身 份 證 和 印 章 台 北 市 申 請 地 點 : 勞 保 局 台 北 市 羅 斯 福 路 一 段 四 號 (02)23961266 3. 身 份 證 正 反 面 影 本 一 份 ( 貼 於 第 11 頁 表 格 上 ) 4. 銀 行 存 摺 影 本 一 份 ( 貼 於 第 11 頁 表 格 上 ) 5. 特 殊 身 份 證 明 文 件 ( 請 見 第 6 頁 說 明 ) 6. 契 約 書 ( 一 式 二 份 )( 第 12 頁 ) 7. 委 託 書 ( 一 式 一 份 )( 第 13 頁 ) 8.1 吋 照 片 兩 張 9. 繳 費 收 據 影 本 四 傳 真 電 話 :( 02)2662-1923, 來 電 確 認 請 撥 :( 02)8662-5835 推 廣 組 劉 小 姐 陳 小 姐 捌 校 內 停 車 一 繳 費 : 機 車 每 車 全 期 收 費 $240 元, 汽 車 每 車 全 期 收 費 $1200 元 二 申 辦 方 式 : 請 隨 報 名 費 一 併 繳 交 停 車 費, 另 需 繳 汽 / 機 車 行 照 影 本 第 一 梯 次 申 請 :8 月 22 日 ( 五 ) 前, 停 車 證 將 於 8 月 30 日 前 寄 發, 則 開 課 當 天 可 憑 證 停 車 第 二 梯 次 申 請 :8 月 31 日 ( 日 ) 前, 停 車 證 將 於 9 月 6 日 前 寄 發 三 停 車 證 遺 失 補 發 費 用, 機 車 每 車 $100 元, 汽 車 每 車 $200 元 四 停 車 區 域 : 本 校 鋼 構 停 車 場 ( 見 本 校 網 頁 校 內 平 面 圖 ), 勿 停 其 他 區 域, 違 者 將 取 消 停 車 權, 停 車 費 則 不 予 退 還 5
玖 特 定 對 象 應 檢 附 證 明 文 件 一 生 活 扶 助 戶 ( 低 收 入 戶 ) 中 有 工 作 能 力 者 : 縣 市 政 府 或 鄉 鎮 ( 區 ) 公 所 開 立 之 低 收 入 戶 身 分 證 明 文 件 或 低 收 入 戶 卡 影 本 一 份, 但 該 證 明 文 件 未 載 明 身 分 證 號 碼 及 住 址 者, 應 檢 附 國 民 身 分 證 正 反 面 影 本 或 戶 口 名 簿 影 本 一 份 二 原 住 民 : 身 分 證 正 反 面 影 本 ( 或 全 戶 戶 口 名 簿 影 本 ) 一 份 ( 須 有 原 住 民 身 分 之 記 載 資 料 ) 三 身 心 障 礙 者 : 身 心 障 礙 者 手 冊 正 反 面 影 本 一 份 四 中 高 齡 ( 年 滿 四 十 五 歲 至 六 十 五 歲 之 間 ): 身 分 證 正 反 面 影 本 一 份 五 負 擔 家 計 婦 女 : ( 一 ) 婦 女 具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且 獨 自 撫 養 在 學 或 無 工 作 能 力 之 直 系 血 親 卑 親 屬 ( 未 成 年 子 女 監 護 權 應 為 申 請 人 名 下 ), 或 本 人 配 偶 之 直 系 血 親 尊 親 屬, 除 檢 附 全 戶 戶 籍 謄 本 影 本 負 擔 家 計 婦 女 身 分 切 結 書 ( 如 範 例 五 格 式 開 立 ) 外, 另 須 依 以 下 狀 況 之 ㄧ 檢 附 文 件 : 1. 配 偶 死 亡 ( 戶 籍 謄 本 ) 2. 配 偶 失 蹤, 經 向 警 察 機 關 報 案 協 尋, 達 六 個 月 以 上 未 尋 獲 ( 檢 附 報 案 紀 錄 文 件 ) 3. 離 婚 ( 戶 籍 謄 本 ) 4. 受 家 庭 暴 力, 已 提 起 離 婚 之 訴 ( 訴 訟 案 件 ) 5. 配 偶 入 獄 服 刑 因 案 羈 押 或 依 法 拘 禁 ( 入 獄 羈 押 或 拘 禁 通 知 文 件 ) 6. 配 偶 應 徵 集 召 集 入 營 服 義 務 役 或 替 代 役 ( 徵 集 召 集 通 知 文 件 ) 7. 未 婚 且 家 庭 內 無 與 申 請 人 有 事 實 上 夫 妻 關 係 之 成 員 ( 可 實 地 訪 視 以 證 明 ) 8. 配 偶 身 心 障 礙 或 罹 患 重 大 傷 病 致 不 能 工 作 ( 醫 療 機 構 診 斷 證 明 文 件 ) 9. 其 他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認 定 或 經 直 轄 市 縣 ( 市 ) 政 府 社 政 單 位 轉 介 之 情 況 特 殊 需 提 供 協 助 者 ( 公 文 或 轉 介 單 ) ( 二 ) 獨 自 撫 養 之 直 系 親 屬 如 有 年 滿 十 五 歲 以 上 至 六 十 五 歲 者, 需 檢 附 其 在 學 證 明 或 無 工 作 能 力 證 明 : 1. 在 學 證 明 : 二 十 五 歲 以 下 仍 在 國 內 公 立 或 已 立 案 之 私 立 學 校 就 讀 之 在 學 證 明 文 件 影 本 但 不 包 含 就 讀 社 區 大 學 空 中 專 科 及 大 學 高 級 中 學 等 以 上 進 修 學 校 在 職 班 學 分 班 僅 於 夜 間 或 假 日 上 課 或 遠 距 教 學 者 2. 無 工 作 能 力 證 明 : 身 心 障 礙 者 手 冊 正 反 面 影 本 一 份, 或 罹 患 重 大 傷 病, 經 醫 療 機 構 診 斷 必 須 治 療 或 療 養 三 個 月 以 上 之 診 斷 證 明 文 件 正 本 ( 三 ) 其 他 符 合 九 十 五 年 十 二 月 二 十 一 日 行 政 院 勞 工 委 員 會 核 釋 就 業 服 務 法 第 二 十 四 條 第 一 項 第 一 款 之 狀 況, 請 檢 附 相 關 證 明 六 其 他 依 就 業 服 務 法 第 二 十 四 條 規 定 經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認 為 有 必 要 者 : 檢 附 相 關 主 管 機 關 證 明 文 件 6
拾 交 通 資 訊 (http://www.tnu.edu.tw/information.asp?i_unit=2&listnum=5) 利 用 公 共 運 輸 系 統 1. 搭 乘 捷 運 木 柵 線 至 木 柵 站 轉 車, 五 分 鐘 到 校 2. 本 校 距 北 二 高 木 柵 交 流 道 僅 200 公 尺, 利 用 北 二 高 迅 速 便 捷 利 用 多 線 公 車 到 校 聯 營 公 車 236 ( 台 北 車 站 東 南 學 院 ) 聯 營 公 車 251 ( 台 北 車 站 東 南 學 院 ) 欣 欣 客 運 666 ( 捷 運 景 美 站 烏 塗 庫 ) 欣 欣 客 運 237 ( 台 北 車 站 皇 帝 殿 ) 台 北 客 運 15 路 ( 板 橋 台 北 野 人 谷 ) 台 北 客 運 16 路 ( 木 柵 平 溪 ) 指 南 客 運 660 ( 圓 環 土 庫 ) 指 南 客 運 6 路 ( 金 龍 寺 動 物 園 ) 指 南 客 運 912 路 ( 深 坑 捷 運 市 政 府 ) 利 用 騎 乘 機 車 到 校 1. 由 三 重 : 過 [ 台 北 橋 ] 到 台 北 市 民 權 西 路 民 權 東 路 復 興 北 路 復 興 南 路 ( 沿 木 柵 捷 運 走 ) 左 轉 和 平 東 路 至 麟 光 站 臥 龍 街 莊 敬 隧 道 軍 功 路 紅 綠 燈 左 轉 木 柵 路 四 段 ( 五 段 ) 北 深 路 三 段 東 南 2. 由 公 館 : 經 羅 斯 福 路 四 段 左 轉 木 柵 路 一 段 ~ 五 段 北 深 路 三 段 東 南 3. 由 中 永 和 : 過 [ 秀 朗 橋 ] 復 興 路 木 柵 路 一 段 ~ 五 段 北 深 路 三 段 東 南 4. 由 新 店 : 過 [ 碧 潭 橋 ] 北 新 路 二 段 寶 橋 路 木 新 路 三 段 ( 一 段 ) 木 柵 路 四 段 ( 五 段 ) 北 深 路 三 段 東 南 5. 由 北 市 辛 亥 路 三 段 : 辛 亥 隧 道 辛 亥 路 四 段 左 轉 興 隆 路 三 段 萬 芳 路 左 轉 木 柵 路 四 段 ( 五 段 ) 北 深 路 三 段 東 南 7
繳 費 方 式 說 明 一 使 用 ATM 轉 帳 : 1. 使 用 第 一 銀 行 金 融 卡, 至 第 一 銀 行 自 動 提 款 機 繳 款 步 驟 : 插 入 IC 金 融 卡 輸 入 密 碼 選 擇 繳 費 用 選 擇 繳 學 雜 費 或 其 他 費 用 輸 入 11532 + 身 份 證 字 號 ( 不 含 英 文 字 )+ 課 別 代 碼 13 ( 共 16 位 數 字 ) 輸 入 繳 款 金 額 確 認 輸 入 資 料 無 誤 後 按 確 認 鍵 列 印 明 細 表 備 查 ( 請 查 看 轉 帳 是 否 成 功 ) 免 扣 跨 行 手 續 費 2. 使 用 其 他 金 融 機 構 具 跨 行 轉 帳 功 能 自 動 提 款 機 繳 款 步 驟 : 插 入 金 融 卡 (IC 金 融 卡 ) 輸 入 密 碼 選 擇 其 他 服 務 選 擇 跨 行 轉 帳 輸 入 銀 行 代 號 :007 輸 入 11532 + 身 份 證 字 號 ( 不 含 英 文 字 )+ 課 別 代 碼 13 ( 共 16 位 數 字 ) 輸 入 繳 款 金 額 確 認 輸 入 資 料 無 誤 後 按 確 認 鍵 列 印 明 細 表 備 查 ( 請 查 看 轉 帳 是 否 成 功 ) 須 扣 跨 行 手 續 費 3. 使 用 郵 局 自 動 提 款 機 繳 款 步 驟 : 插 入 金 融 卡 (IC 金 融 卡 ) 輸 入 密 碼 選 擇 跨 行 轉 帳 選 擇 非 約 定 帳 戶 輸 入 銀 行 代 號 :007 輸 入 11532 + 身 份 證 字 號 ( 不 含 英 文 字 )+ 課 別 代 碼 13 ( 共 16 位 數 字 ) 輸 入 繳 款 金 額 確 認 輸 入 資 料 無 誤 後 按 確 認 鍵 列 印 明 細 表 備 查 ( 請 查 明 餘 額 是 否 扣 帳 成 功 及 補 登 存 摺, 看 轉 帳 是 否 成 功 ) 須 扣 跨 行 手 續 費 注 意 事 項 : 1. 請 先 確 認 您 的 金 融 卡 是 否 具 備 轉 帳 功 能, 若 沒 有 該 功 能, 請 向 發 卡 銀 行 申 請 金 融 卡 轉 帳 功 能, 或 採 臨 櫃 繳 款 方 式 2. 請 勿 使 用 轉 帳 帳 號 僅 有 十 四 個 欄 位 之 自 動 提 款 機 3. 繳 費 完 成 後, 請 檢 查 交 易 明 細 表, 如 交 易 金 額 及 手 續 費 欄, 沒 有 扣 款 記 錄, 即 表 示 轉 帳 未 成 功, 請 依 繳 費 方 式 再 次 完 成 繳 費, 如 用 郵 局 帳 戶 轉 帳 者, 請 於 轉 帳 隔 日 補 摺, 以 確 定 交 易 是 否 完 成 4. 轉 帳 完 成 後 之 收 據, 請 影 印 一 份 黏 貼 於 第 四 聯 自 動 櫃 員 機 交 易 明 細 表 黏 貼 處, 並 填 寫 右 側 聯 絡 資 料 欄 後 傳 真 至 本 校 推 廣 教 育 組 FAX:2662-1923, 同 時 請 來 電 TEL:8662-5835 確 認 報 名 班 別 ( 也 可 掃 瞄 後 e-mail 至 love0816@mail.tnu.deu.tw) 二 使 用 臨 櫃 繳 款 至 第 一 銀 行 全 省 各 地 分 行 櫃 臺 繳 款 ( 填 寫 代 收 款 專 用 存 款 憑 條 ( 交 易 代 號 :193 轉 帳 :195) 戶 名 : 財 團 法 人 東 南 科 技 大 學 戶 號 :11532 + + 13 金 額 :15,100 元 整 8
第 一 聯 代 收 行 傳 票 第 一 商 業 銀 行 全 行 代 理 收 款 送 款 單 ( 貨 ): 聯 行 往 來 民 國 年 月 日 九 十 七 年 第 一 期 戶 名 : 財 團 法 人 東 南 科 技 大 學 銷 帳 號 碼 : 金 額 : 主 辨 區 號 + 身 分 証 字 號 ( 不 含 英 文 字 )+ 課 別 代 碼 (13) 11532 + + 13 壹 萬 伍 千 壹 百 零 拾 零 元 整 班 別 : 工 業 安 全 工 礦 衛 生 冷 凍 空 調 技 師 輔 導 班 姓 名 : 身 分 證 字 號 : 交 易 代 號 :1930 現 金 1950 轉 帳 本 收 據 無 收 款 行 放 訖 章 者 無 效 ( 收 訖 戳 記 ) 收 款 分 行 及 經 辦 主 辦 出 納 : 王 小 英 主 辦 會 計 : 董 台 鳳 校 長 : 周 文 賢 財 團 法 人 東 南 科 技 大 學 推 廣 教 育 中 心 97 年 度 在 職 勞 工 班 第 二 期 繳 款 單 第 二 聯 學 生 收 執 聯 戶 名 : 財 團 法 人 東 南 科 技 大 學 銷 帳 號 碼 : 金 額 : 主 辨 區 號 + 身 分 証 字 號 ( 不 含 英 文 字 )+ 課 別 代 碼 (13) 11532 + + 13 壹 萬 伍 千 壹 百 零 拾 零 元 整 班 別 : 工 業 安 全 工 礦 衛 生 冷 凍 空 調 技 師 輔 導 班 姓 名 : 身 分 證 字 號 : 交 易 代 號 :1930 現 金 1950 轉 帳 本 收 據 無 收 款 行 放 訖 章 者 無 效 ( 收 訖 戳 記 ) 收 款 分 行 及 經 辦 主 辦 出 納 : 王 小 英 主 辦 會 計 : 董 台 鳳 校 長 : 周 文 賢 財 團 法 人 東 南 科 技 大 學 推 廣 教 育 中 心 97 年 度 在 職 勞 工 班 第 二 期 繳 款 單 第 三 聯 推 廣 教 育 中 心 存 戶 名 : 財 團 法 人 東 南 科 技 大 學 銷 帳 號 碼 : 金 額 : 主 辨 區 號 + 身 分 証 字 號 ( 不 含 英 文 字 )+ 課 別 代 碼 (13) 11532 + + 13 壹 萬 伍 千 壹 百 零 拾 零 元 整 班 別 : 工 業 安 全 工 礦 衛 生 冷 凍 空 調 技 師 輔 導 班 姓 名 : 身 分 證 字 號 : 交 易 代 號 :1930 現 金 1950 轉 帳 本 收 據 無 收 款 行 放 訖 章 者 無 效 ( 收 訖 戳 記 ) 收 款 分 行 及 經 辦 主 辦 出 納 : 王 小 英 主 辦 會 計 : 董 台 鳳 校 長 : 周 文 賢 第 四 報 名 聯 絡 資 料 聯 姓 名 : 金 融 手 機 : 卡 自 動 櫃 員 機 交 易 明 細 表 黏 貼 處 ( 影 印 本 ) 報 名 課 程 : 轉 帳 工 業 安 全 技 師 輔 導 班 黏 貼 工 礦 衛 生 技 師 輔 導 班 聯 冷 凍 空 調 技 師 輔 導 班 9
行 政 院 勞 工 委 員 會 職 業 訓 練 局 產 業 人 才 投 資 方 案 ( 產 業 人 才 投 資 計 畫 ) 97 年 度 學 員 基 本 資 料 表 訓 練 班 別 : 學 員 編 號 : 姓 名 身 分 證 號 性 別 男 女 出 (1) 生 活 扶 助 戶 中 有 工 作 能 力 者 (2) 原 住 民 基 生 (3) 身 心 障 礙 者 (4) 中 高 齡 年 月 日 學 員 身 分 日 (5) 負 擔 家 計 婦 女 (6) 其 他 (7) 一 般 本 期 ( 以 上 擇 一 身 分 填 寫 ) 聯 絡 電 話 ( 日 間 ) ( 夜 間 ) 行 動 電 話 資 電 子 郵 件 料 郵 遞 區 號 - 通 訊 地 址 縣 鄉 鎮 路 段 巷 號 市 區 市 街 弄 樓 服 公 司 名 稱 統 一 編 號 服 務 部 門 職 稱 務 公 司 電 話 ( ) 電 話 分 機 公 司 傳 真 ( ) 電 子 郵 件 單 郵 遞 區 號 - 公 司 地 址 縣 鄉 鎮 路 段 巷 號 位 市 區 市 街 弄 樓 最 高 學 歷 (1) 國 小 以 下 (2) 國 中 (3) 高 中 ( 職 ) 畢 業 畢 業 (4) 專 科 (5) 大 學 (6) 研 究 所 (7) 博 士 狀 況 肄 業 學 校 名 稱 科 系 名 稱 1. 是 否 由 公 司 推 薦 參 訓 (1) 是 ( 請 附 企 業 推 薦 單 ) (2) 否 2. 參 加 職 訓 動 機 ( 可 複 選 ): (1) 為 補 充 與 原 專 長 相 關 之 技 能 參 (2) 轉 換 其 他 行 職 業 所 需 技 能 (3) 拓 展 工 作 領 域 及 視 野 (4) 其 他 ( 請 說 明 ) 訓 3. 結 訓 後 之 計 畫 : (1) 轉 換 工 作 (2) 留 任 (3) 其 它 :( 請 說 明 ) 4. 服 務 單 位 之 行 業 別 為 : 農 林 漁 牧 業 礦 業 及 土 石 採 取 業 製 造 業 水 電 燃 氣 業 背 營 造 業 批 發 零 售 及 餐 飲 業 運 輸 倉 儲 及 通 信 業 金 融 保 險 及 不 動 產 工 商 服 務 業 社 會 服 務 及 個 人 服 務 業 公 共 行 政 業 5. 服 務 單 位 是 否 屬 中 小 企 業 ( 製 造 業 營 造 業 礦 業 及 土 石 採 取 業 常 僱 用 員 工 數 未 滿 二 百 景 人 者 或 農 林 漁 牧 業 水 電 燃 氣 業 商 業 運 輸 倉 儲 及 通 信 業 金 融 保 險 不 動 產 工 商 服 務 業 社 會 服 務 及 個 人 服 務 業 經 常 僱 用 員 工 數 未 滿 五 十 人 者, 屬 中 小 企 業 ) (1) 是 (2) 否 6.(1) 個 人 工 作 年 資 年 (2) 在 這 家 公 司 的 年 資 年 (3) 在 這 個 職 位 的 年 資 年 (4) 最 近 升 遷 離 本 職 年 本 人 同 意 本 資 料 表 得 由 職 業 訓 練 局 或 其 委 託 之 第 三 者 於 合 理 範 圍 內 進 行 蒐 集, 利 用 或 電 備 腦 處 理 考 本 人 簽 名 : 10
身 份 正 反 面 影 本 + 存 摺 封 面 影 本 黏 貼 單 單 位 名 稱 : 東 南 科 技 大 學 班 別 名 稱 : ( 請 黏 貼 - 身 分 證 正 面 ) ( 請 黏 貼 - 身 分 證 反 面 ) ( 請 黏 貼 - 存 摺 影 本, 請 影 印 附 有 帳 號 的 頁 面 姓 名 帳 號 數 字 請 影 印 清 楚 ) ( 限 學 員 本 人 帳 戶 ) 銀 行 代 碼 : 分 支 代 碼 : 請 上 http://www.trdo.gov.tw/mtn201/mtn201.asp 查 詢 後 填 入 上 方 欄 位 11
產 業 人 才 投 資 方 案 ( 產 業 人 才 投 資 計 畫 ) 補 助 學 員 參 訓 契 約 書 本 契 約 書 一 式 兩 份 雙 方 各 存 乙 份 契 約 審 閱 權 本 契 約 於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日 經 消 費 者 已 攜 回 審 閱 日 ( 契 約 審 閱 期 間 至 少 應 為 五 日 ) 立 約 人 學 員 : ( 請 親 簽 ) 訓 練 單 位 : 東 南 科 技 大 學 雙 方 同 意 訂 立 本 契 約 書, 約 定 下 列 各 條 款 共 同 遵 守 : 第 一 條 甲 方 於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30 日 收 受 本 定 型 化 契 約 書 第 二 條 就 讀 班 別 第 三 條 訓 練 期 間 : 班 別 名 稱 :( 以 下 請 擇 一 班 勾 選 ) 3C 課 程 與 工 業 安 全 技 師 輔 導 班 3C 課 程 與 工 礦 衛 生 技 師 輔 導 班 3C 課 程 與 冷 凍 空 調 技 師 輔 導 班 補 助 計 畫 名 稱 : 產 業 人 才 投 資 計 畫 自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30 日 至 97 年 11 月 30 日 止 第 四 條 課 程 時 數 : 授 課 總 時 數 144 小 時 第 五 條 第 六 條 收 費 方 式 ( 一 ) 繳 費 項 目 及 金 額 甲 方 繳 交 每 人 訓 練 費 用 總 金 額 為 新 臺 幣 15,100 元 ( 繳 費 金 額 欄 位 不 得 空 白, 未 明 列 者 乙 方 不 得 向 甲 方 收 取 ) ( 二 ) 繳 費 方 式 甲 方 於 報 名 時 應 繳 交 全 額 訓 練 費 用, 待 結 訓 取 得 學 習 結 業 證 書 或 學 分 證 明 且 出 席 時 數 達 訓 練 課 程 總 時 數 三 分 之 二 以 上, 並 填 寫 產 業 人 才 投 資 計 畫 參 訓 學 員 意 見 調 查 表 後, 由 乙 方 向 行 政 院 勞 工 委 員 會 職 業 訓 練 局 所 屬 職 業 訓 練 中 心 ( 以 下 簡 稱 職 訓 中 心 ) 申 請 補 助 費, 若 甲 方 符 合 產 業 人 才 投 資 計 畫 補 助 之 一 般 身 分 者, 則 由 職 訓 中 心 補 助 訓 練 費 用 總 額 百 分 之 八 十 ; 符 合 前 揭 計 畫 補 助 特 定 身 分 者, 補 助 全 額 訓 練 費 用 ( 三 ) 乙 方 收 取 費 用 應 開 立 正 式 收 據, 於 結 訓 後 函 送 正 本 予 職 訓 中 心 申 領 補 助 費, 甲 方 不 得 異 議 ( 四 ) 乙 方 於 申 請 補 助 費 時 應 依 職 訓 中 心 要 求, 向 甲 方 收 取 可 證 明 開 訓 日 仍 在 保 之 勞 農 保 明 細 表 ( 內 有 在 保 期 間 之 紀 錄 ) 甲 方 並 須 於 產 業 人 才 投 資 計 畫 學 員 補 助 申 請 書 中 切 結 本 人 確 實 為 在 職 勞 工 身 分 甲 方 提 供 之 證 明 文 件 不 實 者, 經 查 屬 實 須 負 相 關 法 律 責 任, 甲 方 不 得 異 議 退 費 辦 法 甲 方 如 已 繳 費 且 為 個 人 因 素, 於 開 訓 前 一 日 辦 理 退 訓 者, 非 學 分 班 乙 方 最 多 得 收 取 核 定 訓 練 費 用 之 百 分 之 五, 餘 則 退 還 學 員 ; 學 分 班 則 依 教 育 部 規 定 退 還 已 繳 學 分 費 雜 費 等 各 項 費 用 之 七 成 已 開 訓 但 未 達 訓 練 總 時 數 三 分 之 一 者, 乙 方 應 退 還 核 定 訓 練 費 用 之 百 分 之 五 十 ( 若 需 匯 款 退 費 者, 甲 方 須 自 行 負 擔 匯 款 手 續 費 用, 或 於 退 款 金 額 中 扣 除 ) 若 已 逾 訓 練 總 時 數 三 分 之 一 者, 則 不 予 退 費 第 七 條 第 八 條 第 九 條 第 十 條 第 十 一 條 第 十 二 條 甲 方 有 以 下 情 事 者, 職 訓 中 心 不 予 補 助, 而 甲 方 若 欲 放 棄 參 訓 或 退 訓 得 依 第 六 條 退 費 手 續 之 規 定 辦 理 ( 一 ) 以 不 實 資 料 報 名 申 請 補 助 者 ( 二 ) 出 席 時 數 未 達 訓 練 總 時 數 三 分 之 二 以 上 ( 三 ) 未 取 得 學 習 結 業 證 書 或 學 分 證 明 ( 四 ) 未 填 寫 產 業 人 才 投 資 計 畫 參 訓 學 員 意 見 調 查 表 若 因 乙 方 之 因 素 而 致 本 班 次 遭 職 訓 中 心 停 止 補 助, 若 本 班 次 尚 未 開 訓, 甲 方 得 要 求 乙 方 於 一 個 月 內 退 還 全 額 訓 練 費 用 若 已 開 訓, 甲 方 得 要 求 乙 方 於 一 個 月 內 退 還 百 分 之 八 十 ( 特 殊 身 分 者 全 額 ) 之 訓 練 費 用 資 料 保 護 未 經 甲 方 同 意, 乙 方 不 得 擅 自 將 甲 方 個 人 資 料 提 供 給 第 三 人 或 作 不 當 之 利 用, 其 法 律 效 果, 依 相 關 法 律 辦 理 疑 義 之 處 理 本 契 約 各 條 款 如 有 疑 義 時, 應 依 消 費 者 保 護 法 第 十 一 條 第 二 項 規 定, 為 有 利 甲 方 之 解 釋 附 件 效 力 及 契 約 分 存 本 契 約 之 附 件 及 相 關 廣 告 視 為 本 契 約 之 一 部 分 本 契 約 一 式 二 份, 由 甲 乙 雙 方 各 執 一 份 為 憑, 並 自 簽 約 日 起 生 效 未 盡 事 宜 之 處 理 本 契 約 如 有 未 盡 事 宜, 依 97 年 度 產 業 人 才 投 資 計 畫 作 業 手 冊 辦 理, 並 遵 循 相 關 法 令 習 慣 及 誠 實 信 用 等 原 則 公 平 解 決 之 立 約 書 人 學 員 ( 簡 稱 甲 方 ): ( 簽 章 ) 身 分 證 字 號 : 通 訊 地 址 : 聯 絡 電 話 : 訓 練 單 位 核 准 立 案 名 稱 全 名 ( 簡 稱 乙 方 ): 東 南 科 技 大 學 核 准 字 號 : ( 公 立 大 專 校 院 免 填 ) 代 表 人 姓 名 : 林 秋 堂 ( 簽 章 ) 聯 絡 電 話 :(02)8662-5835 單 位 地 址 : 台 北 縣 深 坑 鄉 北 深 路 三 段 152 號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七 年 八 月 日 12
委 託 書 立 委 託 人 參 加 東 南 科 技 大 學 辦 理 97 年 產 業 人 才 投 資 方 案 - 產 業 人 才 投 資 計 畫 之 班, 因 故 無 法 親 自 前 往 貴 中 心 更 改 學 員 補 助 申 請 書, 特 為 委 託 東 南 科 技 大 學 研 究 發 展 處 推 廣 教 育 組 劉 怡 君 代 為 申 辦 此 致 行 政 院 勞 工 委 員 會 職 業 訓 練 局 北 區 職 訓 中 心 委 託 人 : ( 簽 名 或 蓋 章 ) 身 份 證 字 號 : 電 話 : 地 址 : 受 託 人 : ( 簽 名 或 蓋 章 ) 電 話 :02-8662-5835 地 址 : 臺 北 縣 深 坑 鄉 北 深 路 三 段 152 號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13
負 擔 家 計 婦 女 身 分 切 結 書 本 人 確 實 為 年 滿 十 五 至 六 十 五 歲 之 間 之 婦 女, 具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且 獨 自 撫 養 在 學 或 無 工 作 能 力 之 直 系 血 親 卑 親 屬 ( 未 成 年 子 女 監 護 權 應 為 申 請 人 名 下 ), 或 本 人 配 偶 之 直 系 血 親 尊 親 屬 本 人 同 意 職 業 訓 練 局 保 留 訪 視 之 權 利, 如 有 不 實, 願 自 行 負 擔 相 關 手 續 費 用 歸 還 已 領 取 之 訓 練 補 助 費, 並 負 一 切 法 律 責 任, 特 此 切 結 為 憑 : 一 配 偶 死 亡 二 配 偶 失 蹤, 經 向 警 察 機 關 報 案 協 尋, 達 六 個 月 以 上 未 尋 獲 三 離 婚 四 受 家 庭 暴 力, 已 提 起 離 婚 之 訴 五 配 偶 入 獄 服 刑 因 案 羈 押 或 依 法 拘 禁 六 配 偶 應 徵 集 召 集 入 營 服 義 務 役 或 替 代 役 七 未 婚 且 家 庭 內 無 與 申 請 人 有 事 實 上 夫 妻 關 係 之 成 員 八 配 偶 身 心 障 礙 或 罹 患 重 大 傷 病 致 不 能 工 作 九 其 他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認 定 或 經 直 轄 市 縣 ( 市 ) 政 府 社 政 單 位 轉 介 之 情 況 特 殊 需 提 供 協 助 者 切 結 書 人 簽 章 : 身 分 證 號 碼 : 地 址 : 電 話 :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14
15 97 年 度 在 職 勞 工 班 報 名 專 用 信 封 電 話 : 地 址 : 寄 件 人 : 東 南 科 技 大 學 研 究 發 展 處 推 廣 教 育 組 收 台 北 縣 深 坑 鄉 北 深 路 三 段 一 五 二 號 報 名 資 料 : 學 員 基 本 資 料 表 勞 保 明 細 表 身 份 證 正 反 面 影 本 銀 行 存 摺 影 本 特 殊 身 份 證 明 文 件 契 約 書 ( 一 式 二 份 ) 委 託 書 一 吋 照 片 兩 張 繳 費 收 據 影 本 請 將 本 頁 填 妥 後, 黏 貼 於 B4 信 封 袋 上, 連 同 報 名 表 件 寄 至 本 組 左 列 各 項 請 報 名 學 員 確 實 檢 查 資 料 內 容 後 再 郵 寄 郵 票 貼 處 222-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