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 錄 重 要 時 程 摘 要... 2 壹 招 募 說 明... 3 一 前 言... 3 二 TTQS 分 區 服 務 中 心 區 域 ( 分 發 地 區 )... 3 三 招 募 遴 選 員 額 說 明... 4 四 其 他 事 項... 4 貳 報 名 作 業... 4 一 報 名 期 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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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錄 重 要 時 程 摘 要... 2 壹 招 募 說 明... 3 一 前 言... 3 二 TTQS 分 區 服 務 中 心 區 域 ( 分 發 地 區 )... 3 三 招 募 遴 選 員 額 說 明... 4 四 其 他 事 項... 4 貳 報 名 作 業... 4 一 報 名 期 間... 4 二 報 名 資 格... 4 三 報 名 方 式... 6 參 資 格 審 查... 7 一 審 查 說 明... 7 二 審 查 項 目... 7 三 資 格 審 查 結 果 通 知... 8 四 其 他 事 項... 9 肆 錄 訓 測 驗... 9 一 測 驗 日 期... 9 二 測 驗 地 點... 9 三 錄 訓 測 驗 內 容... 10 四 錄 訓 測 驗 結 果 通 知... 10 五 錄 訓 測 驗 成 績 複 查... 10 伍 訓 練 課 程... 11 一 訓 練 課 程 時 間 與 地 點... 11 二 訓 練 課 程 規 則... 11 陸 訓 後 測 驗... 12 一 測 驗 時 間... 12 二 測 驗 地 點... 12 三 測 驗 內 容... 12 四 錄 取 通 知... 12

五 錄 取 標 準 與 分 發 方 式... 13 六 訓 後 測 驗 成 績 複 查... 13 柒 實 習 及 參 與 相 關 會 議... 14 一 實 習 期 限... 14 二 實 習 注 意 事 項... 14 三 參 加 相 關 會 議... 14 捌 其 它 事 項... 15 附 件 一 103 年 度 新 任 專 業 人 員 招 募 遴 選 報 名 表... 17 附 件 二 證 明 文 件 自 我 檢 查 表... 20 附 件 三 報 名 同 意 書... 21 附 件 四 信 封 封 面... 22 附 件 五 103 年 度 新 任 專 業 人 員 招 募 遴 選 錄 訓 測 驗 成 績 複 查 申 請 單... 23 附 件 六 103 年 度 新 任 專 業 人 員 招 募 遴 選 訓 後 測 驗 成 績 複 查 申 請 單... 24

表 目 錄 表 1 重 要 時 程 摘 要... 2 表 2 TTQS 分 區 服 務 中 心 區 域 分 布... 3 表 3 證 照 與 受 訓 證 明 文 件 表... 7 表 4 個 人 相 關 工 作 經 歷 表... 8 表 5 錄 訓 測 驗 內 容...10 表 6 訓 練 課 程 時 間 與 地 點... 11 表 7 訓 後 測 驗 內 容...12

103 年 度 新 任 專 業 人 員 招 募 遴 選 流 程 招 募 公 告 招 募 完 成 報 名 並 寄 送 報 名 文 件 審 查 資 料 是 否 通 過 資 格 審 查 否 通 知 不 符 錄 訓 資 格 遴 選 是 參 與 錄 訓 測 驗 是 否 通 過 錄 訓 測 驗 是 否 通 知 不 符 訓 練 資 格 訓 練 新 任 三 類 專 業 人 員 訓 練 課 程 參 與 訓 後 測 驗 測 驗 是 否 通 過 訓 後 測 驗 否 未 取 得 資 格 是 資 格 取 得 實 習 接 受 實 習 安 排 參 與 訓 練 及 相 關 會 議 1

重 要 時 程 摘 要 階 段 表 1 重 要 時 程 摘 要 項 目 日 期 內 容 招 報 名 期 間 即 日 起 至 103 年 8 月 18 日 ( 一 ) 下 午 6 時 止 1. 請 至 TTQS 官 網 (http://ttqs.wda.gov.tw) 登 入 為 會 員 後 完 成 線 上 報 名, 並 下 載 報 名 簡 章 2. 資 格 審 查 文 件 交 付 截 止 日 : 於 103 年 8 月 18 日 ( 一 ) 下 午 6 時 前 募 遴 資 格 審 查 結 果 通 知 103 年 8 月 27 日 ( 三 ) 下 午 6 時 後 1. 依 資 格 審 查 積 分 高 低 排 序, 並 據 以 決 定 參 加 錄 訓 測 驗 者 2. 以 手 機 簡 訊 與 e-mail 通 知 結 果 選 階 錄 訓 測 驗 103 年 8 月 30 日 ( 六 ) 下 午 7 時 至 8 時 1. 當 日 須 攜 帶 有 照 證 件 正 本, 未 帶 者 不 得 應 試 2. 錄 訓 測 驗 地 點 : 詳 見 簡 章 P.8 段 訓 練 階 段 測 驗 階 段 錄 訓 測 驗 結 果 通 知 錄 訓 測 驗 成 績 複 查 訓 練 課 程 103 年 9 月 3 日 ( 三 ) 上 午 10 時 公 佈 103 年 9 月 3 日 ( 三 ) 至 103 年 9 月 5 日 ( 五 ) 北 部 場 : 103 年 9 月 12 日 ( 五 ) 至 103 年 9 月 14 日 ( 日 ) 中 部 場 : 103 年 9 月 19 日 ( 五 ) 至 103 年 9 月 21 日 ( 日 ) 南 部 場 : 103 年 9 月 26 日 ( 五 ) 至 103 年 9 月 28 日 ( 日 ) 1. 依 錄 訓 測 驗 得 分 高 低 排 序, 並 據 以 決 定 參 加 訓 練 課 程 者 2. 以 手 機 簡 訊 與 e-mail 通 知 結 果 錄 訓 測 驗 結 果 通 知 日 起 3 日 內 ( 含 通 知 當 日 ) 填 寫 附 件 五, 並 e-mail 或 傳 真 至 TTQS 專 案 辦 公 室 訓 練 課 程 地 點 : 詳 見 簡 章 P.10 訓 後 測 驗 103 年 10 月 04 日 ( 六 ) 下 午 2 時 至 5 時, 考 試 地 點 詳 見 簡 章 P.11 錄 取 通 知 訓 後 測 驗 成 績 複 查 103 年 10 月 31 日 ( 五 ) 下 午 6 時 後 103 年 11 月 01 日 ( 六 ) 至 103 年 11 月 07 日 ( 五 ) 以 手 機 簡 訊 與 e-mail 通 知 結 果, 並 於 TTQS 官 網 公 告 錄 取 名 單 (http://ttqs.wda.gov.tw) 於 公 布 錄 取 通 知 之 次 日 起 一 週 內 ( 郵 戳 為 憑 ), 申 請 複 查 實 習 階 段 參 與 實 習 參 與 相 關 會 議 104 年 5 月 31 日 前 完 成 1. 新 任 評 核 委 員 須 至 少 實 習 2 場 次 評 核 任 務 2. 新 任 輔 導 顧 問 須 至 少 實 習 完 整 的 個 案 輔 導 1 家 次 1. 參 與 所 屬 分 區 辦 理 的 期 初 共 識 會 議 2. 參 與 TTQS 彙 管 單 位 辦 理 的 專 業 人 員 回 流 訓 練 2

壹 招 募 說 明 一 前 言 ( 一 ) 為 倡 導 我 國 人 力 素 質 提 升, 應 強 化 事 業 單 位 及 訓 練 機 構 之 辦 訓 能 力, 以 確 保 訓 練 績 效 勞 動 力 發 展 署 特 就 訓 練 之 計 畫 (Plan) 設 計 (Design) 執 行 (Do) 查 核 (Review) 及 成 果 (Outcome) 等 階 段 制 訂 訓 練 品 質 系 統 (Taiwan TrainQuali System, 以 下 簡 稱 TTQS), 做 為 評 估 事 業 單 位 訓 練 機 構 與 工 會 團 體 辦 理 各 項 訓 練 計 畫 流 程 之 指 標 ( 二 ) 為 協 助 TTQS 之 推 廣, 擬 於 本 年 度 持 續 進 行 新 任 評 核 委 員 輔 導 顧 問 ( 以 下 簡 稱 專 業 人 員 ) 招 募 遴 選, 以 協 助 單 位 導 入 TTQS, 做 好 訓 練 品 質 持 續 改 善, 以 達 成 組 織 績 效 進 而 厚 植 國 家 人 力 資 本 ( 三 ) 專 業 人 員 取 得 資 格 後 應 遵 守 TTQS 相 關 之 標 準 作 業 流 程 規 範 TTQS 專 業 人 員 服 務 管 理 辦 法 及 其 他 相 關 規 定, 並 得 由 TTQS 分 區 服 務 中 心 依 職 務 分 派 其 任 務 二 TTQS 分 區 服 務 中 心 區 域 ( 分 發 地 區 ) TTQS 分 區 服 務 中 心 區 域 分 布 說 明 如 下 表 : TTQS 服 務 中 心 北 區 服 務 中 心 表 2 TTQS 分 區 服 務 中 心 區 域 分 布 服 務 縣 市 基 隆 市 臺 北 市 新 北 市 宜 蘭 縣 花 蓮 縣 金 門 縣 連 江 縣 桃 竹 苗 區 服 務 中 心 桃 園 縣 新 竹 縣 新 竹 市 苗 栗 縣 中 彰 投 區 服 務 中 心 臺 中 市 南 投 縣 彰 化 縣 雲 嘉 南 區 服 務 中 心 雲 林 縣 嘉 義 縣 嘉 義 市 臺 南 市 高 屏 區 服 務 中 心 高 雄 市 屏 東 縣 臺 東 縣 澎 湖 縣 3

三 招 募 遴 選 員 額 說 明 本 年 度 專 業 人 員 招 募 遴 選 各 階 段 員 額 如 下 : ( 一 ) 錄 訓 測 驗 員 額 預 計 180 名 ( 含 評 核 委 員 計 90 名 輔 導 顧 問 計 90 名 ) ( 二 ) 訓 練 課 程 員 額 訓 練 課 程 員 額, 預 計 150 名 ( 含 評 核 委 員 3 班 計 75 名 輔 導 顧 問 3 班 計 75 名 ), 視 錄 訓 測 驗 成 績 結 果 得 增 額 錄 訓 ( 三 ) 錄 取 員 額 全 區 預 計 錄 取 員 額, 評 核 委 員 20 名 輔 導 顧 問 20 名 及 教 育 訓 練 講 師 0 名 註 : 教 育 訓 練 講 師 員 額 已 達 飽 和, 故 不 再 遴 選 增 額 四 其 他 事 項 有 意 願 參 與 本 專 業 人 員 招 募 遴 選 之 人 員, 應 配 合 遵 守 本 招 募 簡 章 相 關 繳 交 文 件 以 及 考 試 規 定 貳 報 名 作 業 一 報 名 期 間 即 日 起 至 103 年 8 月 18 日 ( 一 ) 下 午 6 時 止 二 報 名 資 格 教 育 程 度 依 教 育 部 認 可 之 本 國 國 外 學 校 畢 業, 或 具 有 同 等 學 力 資 格 判 定, 並 應 依 其 下 列 資 格 所 對 應 之 學 歷 提 出 相 關 工 作 經 驗 證 明 報 考 評 核 委 員 或 輔 導 顧 問 所 需 學 經 歷 說 明 如 下 : ( 一 ) 評 核 委 員 高 中 職 以 上 學 歷, 12 年 以 上 相 關 工 作 經 驗 大 專 以 上 學 歷, 10 年 以 上 相 關 工 作 經 驗 4

碩 士 以 上 學 歷, 8 年 以 上 相 關 工 作 經 驗 5

( 二 ) 輔 導 顧 問 高 中 職 以 上 學 歷, 8 年 以 上 相 關 工 作 經 驗 大 專 以 上 學 歷, 6 年 以 上 相 關 工 作 經 驗 碩 士 以 上 學 歷, 5 年 以 上 相 關 工 作 經 驗 註 : 本 國 人 持 大 陸 學 歷 報 考 者, 依 教 育 部 對 大 陸 學 歷 認 證 相 關 規 定 之 正 式 公 告 辦 理 三 報 名 方 式 ( 一 ) 報 名 參 加 招 募 遴 選 者, 應 先 行 至 TTQS 官 網 (http://ttqs.wda.gov.tw) 登 錄 為 會 員 後 進 行 線 上 報 名 ( 非 會 員 者, 請 先 註 冊 為 會 員 ) 完 成 線 上 報 名 後, 下 載 相 關 報 名 資 料 ( 切 勿 自 行 填 寫 簡 章 所 附 表 格 ) ( 二 ) 103 年 8 月 18 日 ( 一 ) 下 午 6 時 前 將 相 關 報 名 資 料 ( 附 件 一 至 附 件 四 及 證 明 文 件 ) 依 序 排 放, 以 掛 號 ( 郵 戳 為 憑 ) 或 親 送 至 106 臺 北 市 大 安 區 羅 斯 福 路 二 段 95 號 5 樓 訓 練 品 質 系 統 專 案 辦 公 室, 始 完 成 報 名 如 未 於 規 定 時 間 郵 寄 報 名 資 料 或 未 完 成 網 路 報 名, 視 為 無 效 件 ( 三 ) 報 名 資 料 經 確 認 送 出 後, 不 得 任 意 變 更 基 本 資 料 受 訓 或 測 驗 地 點 及 志 願 分 發 服 務 地 區 ( 四 ) 報 名 表 與 網 頁 中 之 身 分 證 字 號 出 生 日 期 為 查 驗 身 分 用 ; 通 訊 地 址 為 寄 發 相 關 文 件 用 ; 報 名 結 果 等 相 關 訊 息 皆 以 e-mail 或 手 機 簡 訊 方 式 通 知, 故 請 務 必 填 寫 有 效 資 料, 以 免 因 資 料 錯 誤 而 漏 失 重 要 訊 息 ( 五 ) 本 次 報 名 所 繳 交 之 文 件, 不 另 寄 還, 若 需 取 回, 於 103 年 9 月 10 日 ( 三 ) 前 自 備 足 額 掛 號 回 郵 信 封 函 索 或 至 本 專 案 辦 公 室 親 取 6

參 資 格 審 查 一 審 查 說 明 ( 一 ) 請 依 表 3 表 4 所 列 事 項, 選 擇 提 供 個 人 學 經 歷 暨 詳 細 佐 證 資 料 以 利 審 查 ( 審 查 資 料 請 依 序 排 列, 便 於 審 查 作 業 進 行 ) ( 二 ) 符 合 報 名 資 格 者, 審 查 項 目 計 分 標 準 乃 依 其 所 提 供 之 證 明 文 件 及 課 程 加 總 時 數 之 積 分 高 低 排 序 計 分, 故 請 提 供 最 高 等 級 之 證 明 文 件, 以 利 計 分 二 審 查 項 目 表 3 證 照 與 受 訓 證 明 文 件 表 證 照 與 受 訓 證 明 文 件 審 查 內 容 1. 稽 核 ( 查 ) 能 力 證 明 ( 如 ISO 系 列 人 資 管 理 等 證 明 文 件, 並 請 提 出 中 文 說 明 ) 具 稽 核 ( 查 ) 能 力 認 證 執 照 或 證 明 2. 取 得 政 府 設 立 ( 立 案 ) 學 校 或 訓 練 單 位 之 有 關 人 力 資 源 勞 資 關 係 或 企 管 相 關 課 程 等 畢 累 計 時 數 達 54 小 時 以 上 ( 結 ) 業 證 書 或 學 分 證 明 3. 具 TTQS 訓 練 品 質 系 統 課 程 合 格 證 書 或 時 數 證 明 累 計 時 數 達 24 小 時 以 上 註 : 請 提 出 最 高 等 級 之 認 證 證 明 與 所 有 曾 受 訓 課 程 累 計 時 數 加 總, 以 利 計 分 7

表 4 工 作 經 歷 表 工 作 經 歷 審 查 內 容 1. 取 得 教 育 部 頒 發 講 師 以 上 之 證 書, 並 有 提 出 講 師 以 上 證 書, 並 附 授 課 證 明 或 關 課 程 講 授 經 驗 者 ( 須 附 授 課 證 明 或 相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關 證 明 文 件 ) 1. 從 事 訓 練 相 關 人 員 ( 須 提 出 相 關 辦 訓 2. 擔 任 工 商 團 體 人 民 團 體 或 職 業 工 會 辦 證 明 ) 理 訓 練 之 相 關 人 員 或 管 理 職 務 ( 須 提 出 2. 單 位 之 理 監 事 ( 副 總 幹 事 ) 總 幹 事 相 關 辦 訓 證 明 及 組 織 圖 ) 理 事 長 等 管 理 職 務 ( 須 提 出 在 職 證 明 ) 3. 職 業 訓 練 局 立 案 設 立 及 附 設 職 業 訓 練 中 心 之 主 管 單 位 之 基 層 中 階 或 高 階 主 管 ( 須 提 出 相 關 辦 訓 或 職 級 之 證 明 ) 4. 企 業 單 位 之 主 管 或 負 責 人 企 業 單 位 之 主 管 ( 如 主 任 經 理 協 理 / 副 總 總 經 理 ) 或 負 責 人 ( 須 提 出 在 職 證 明 ) 5. 從 事 企 業 管 理 人 力 資 源 管 理 相 關 實 務 全 職 工 作 經 驗 6. 具 職 業 訓 練 專 長 或 具 有 職 訓 局 核 發 助 理 訓 練 師 以 上 之 證 書 7. 曾 提 出 TTQS 訓 練 管 理 系 統 或 人 資 等 相 關 研 究 報 告 者 8. 素 有 人 力 資 源 企 管 職 業 訓 練 及 勞 工 專 業 背 景 之 專 家 註 : 相 關 審 查 文 件, 請 提 出 最 高 等 級 證 明 文 件 以 利 計 分 三 資 格 審 查 結 果 通 知 須 提 出 佐 證 資 料 指 具 有 助 理 訓 練 師 以 上 之 證 書 或 其 他 佐 證 資 料 1 篇 以 上 ( 需 提 出 佐 證 資 料 ) 經 政 府 主 管 機 關 ( 構 ) 推 薦 者 ( 公 函 ) 或 其 他 佐 證 資 料 ( 一 ) 103 年 8 月 27 日 ( 三 ) 下 午 6 時 後 以 手 機 簡 訊 與 e-mail 通 知 結 果 ( 二 ) 接 獲 錄 訓 測 驗 通 知 者, 請 依 規 定 準 時 至 測 驗 地 點 參 與 錄 訓 測 驗 8

四 其 他 事 項 ( 一 ) 工 作 服 務 年 資 之 起 算, 依 工 作 證 明 書 所 載 之 日 起 計 算 至 103 年 8 月 18 日 ( 一 ) 止 ( 如 無 法 取 得 工 作 年 資 證 明 者, 得 以 勞 保 局 歷 年 承 保 記 錄 影 本 證 明 ) 自 行 開 業 為 公 司 經 營 者, 請 附 營 利 事 業 登 記 證 影 本 ( 二 ) 繳 送 之 審 查 資 料 在 職 身 分 學 經 歷 證 件 及 年 資 證 明 等 文 件, 經 驗 證 與 網 路 上 輸 入 資 料 不 符 不 符 報 考 資 格 或 證 件 假 借 冒 用 剽 竊 不 實 偽 造 或 變 造 者, 或 利 用 不 法 方 式 取 得 錄 取 資 格, 經 舉 證 並 查 證 屬 實 者, 即 取 消 報 名 考 試 及 錄 取 等 資 格, 並 應 負 相 關 法 律 責 任 ( 三 ) 相 關 未 盡 事 宜, 本 專 案 辦 公 室 將 於 TTQS 官 網 (http://ttqs.wda.gov.tw) 公 告, 不 另 通 知 肆 錄 訓 測 驗 一 測 驗 日 期 103 年 8 月 30 日 ( 六 ) 下 午 7 時 至 8 時 二 測 驗 地 點 ( 一 ) 北 部 場 : 中 華 民 國 品 質 學 會 ( 臺 北 市 羅 斯 福 路 二 段 75 號 9 樓 10 樓 ) ( 二 ) 中 部 場 : 臺 中 世 界 貿 易 中 心 ( 臺 中 市 西 屯 區 天 保 街 60 號 ) ( 三 ) 南 部 場 : 國 立 科 學 工 藝 博 物 館 ( 高 雄 市 三 民 區 九 如 一 路 720 號 ) 註 : 當 日 教 室 及 座 位 表 另 行 通 知 9

三 錄 訓 測 驗 內 容 表 5 錄 訓 測 驗 內 容 題 目 內 容 題 目 比 重 測 驗 題 型 測 驗 時 間 滿 分 TTQS 相 關 知 識 50% 10 題 是 非 題 人 力 資 源 相 關 知 識 50% 30 題 單 選 題 60 分 鐘 100 分 出 題 來 源 : 請 參 考 TTQS 官 網 (http://ttqs.wda.gov.tw) 相 關 內 容 註 : 如 錄 訓 測 驗 成 績 相 同, 以 資 格 審 查 分 數 較 高 者 優 先 排 序 參 與 訓 練 課 程 四 錄 訓 測 驗 結 果 通 知 ( 一 ) 錄 訓 通 知 :103 年 9 月 3 日 ( 三 ) 上 午 10 時 前, 以 手 機 簡 訊 與 e-mail 通 知 結 果 ( 二 ) 接 獲 錄 訓 通 知 者, 請 依 規 定 準 時 至 訓 練 地 點 參 與 訓 練 課 程 五 錄 訓 測 驗 成 績 複 查 ( 一 ) 欲 申 請 錄 訓 測 驗 成 績 複 查, 請 於 測 驗 成 績 通 知 後,3 日 內 提 出 申 請 ( 含 通 知 日 當 日 ) ( 二 ) 申 請 複 查 者, 請 填 具 103 年 度 新 任 專 業 人 員 招 募 遴 選 錄 訓 測 驗 成 績 複 查 申 請 單, 並 以 E-MAIL 或 傳 真 方 式 提 出 申 請 ( 三 ) 複 查 本 成 績 時, 以 一 次 為 限, 不 得 申 請 調 閱 或 影 印 答 案 卡 ( 卷 ) 等 成 績 相 關 資 料 如 逾 受 理 期 限 或 前 項 應 檢 附 之 資 料 及 載 明 事 項 不 齊 備 者, 不 予 受 理 10

伍 訓 練 課 程 一 訓 練 課 程 時 間 與 地 點 表 6 訓 練 課 程 時 間 與 地 點 區 域 日 期 時 間 地 點 北 部 103 年 9 月 12 日 ( 五 ) 至 103 年 9 月 14 日 ( 日 ) 中 部 103 年 9 月 19 日 ( 五 ) 至 103 年 9 月 21 日 ( 日 ) 南 部 103 年 9 月 26 日 ( 五 ) 至 103 年 9 月 28 日 ( 日 ) 註 : 當 日 教 室 另 行 通 知 每 日 上 午 9 時 至 下 午 4 時 每 日 上 午 9 時 至 下 午 4 時 每 日 上 午 9 時 至 下 午 4 時 臺 灣 科 技 大 學 ( 臺 北 市 基 隆 路 四 段 43 號 ) 臺 中 世 界 貿 易 中 心 ( 臺 中 市 西 屯 區 天 保 街 60 號 ) 實 踐 大 學 推 廣 教 育 部 - 高 雄 中 心 ( 高 雄 市 苓 雅 區 苓 南 路 2 號 ) 二 訓 練 課 程 規 則 ( 一 ) 須 全 程 參 與 18 小 時 訓 練 課 程, 並 不 得 任 意 變 更 受 訓 區 域, 否 則 以 缺 曠 課 論, 視 同 放 棄 ( 二 ) 每 天 上 課 前 及 下 課 後, 須 進 行 簽 到 退 ( 三 ) 第 一 天 上 課 領 取 上 課 講 義 及 識 別 證, 請 於 上 課 期 間 攜 帶 並 妥 善 保 管, 並 於 上 完 全 部 課 程 後 繳 回 識 別 證 與 填 寫 問 卷 調 查 表 ( 四 ) 相 關 未 盡 事 宜, 得 於 訓 練 期 間 或 訓 練 結 束 後 補 充 說 明 之 11

陸 訓 後 測 驗 一 測 驗 時 間 103 年 10 月 4 日 ( 六 ) 下 午 1 時 30 分 至 5 時 00 分 二 測 驗 地 點 ( 一 ) 北 部 場 : 臺 灣 科 技 大 學 ( 臺 北 市 基 隆 路 四 段 43 號 ) ( 二 ) 中 部 場 : 臺 中 世 界 貿 易 中 心 ( 臺 中 市 西 屯 區 天 保 街 60 號 ) ( 三 ) 南 部 場 : 實 踐 大 學 推 廣 教 育 部 - 高 雄 中 心 ( 高 雄 市 苓 雅 區 苓 南 路 2 號 ) 註 : 當 日 教 室 及 座 位 表 另 行 通 知 三 測 驗 內 容 表 7 訓 後 測 驗 內 容 序 測 驗 項 目 測 驗 題 型 測 驗 時 間 權 重 滿 分 1 專 業 知 識 與 應 用 單 選 題 :10 題 (20 分 ) 複 選 題 :10 題 (20 分 ) 簡 答 題 :4 題 (60 分 ) 90 分 鐘 50% 100 分 2 模 擬 演 練 模 擬 演 練 (100 分 ) 90 分 鐘 50% 100 分 出 題 來 源 : 請 參 考 本 次 訓 練 課 程 教 材 內 容 與 TTQS 官 網 (http://ttqs.wda.gov.tw) 相 關 內 容 成 績 計 算 方 式 : 兩 項 成 績 乘 以 權 重 後 加 總, 即 為 訓 後 測 驗 成 績 總 分 四 錄 取 通 知 103 年 10 月 31 日 ( 五 ) 下 午 6 時 後, 以 手 機 簡 訊 與 e-mail 通 知, 錄 取 人 員 名 單 將 公 布 於 TTQS 官 網 (http://ttqs.wda.gov.tw) 12

五 錄 取 標 準 與 分 發 方 式 ( 一 ) 全 國 五 區 錄 取 員 額 評 核 委 員 及 輔 導 顧 問 各 20 名, 訓 後 測 驗 總 成 績 須 達 60 分 以 上 者, 始 得 依 個 人 成 績 高 低 按 所 填 志 願 區 域 分 發, 訓 後 測 驗 總 成 績 未 達 標 準 者 不 予 錄 取 ( 得 不 足 額 錄 取 ) ( 二 ) 總 成 績 相 同 時, 得 依 測 驗 項 目 模 擬 評 核 之 成 績 高 低 排 序, 成 績 較 高 者 優 先 錄 取 ; 如 無 法 分 辨 錄 取 優 先 順 序 時, 得 增 額 錄 取 六 訓 後 測 驗 成 績 複 查 ( 一 ) 申 請 成 績 複 查, 應 於 公 布 錄 取 名 單 之 次 日 起 1 週 內 ( 郵 戳 為 憑 ), 填 具 103 年 度 新 任 專 業 人 員 招 募 遴 選 訓 後 測 驗 成 績 複 查 申 請 單 ( 附 件 六 ), 附 足 額 掛 號 回 郵 信 封, 以 掛 號 郵 寄 至 訓 練 品 質 系 統 專 案 辦 公 室 (106 臺 北 市 大 安 區 羅 斯 福 路 二 段 95 號 5 樓 ) ( 二 ) 複 查 成 績 時, 以 一 次 為 限, 不 得 申 請 調 閱 或 影 印 答 案 卡 ( 卷 ) 等 成 績 相 關 資 料 如 逾 受 理 期 限 或 前 項 應 檢 附 之 資 料 及 載 明 事 項 不 齊 備 者, 不 予 受 理 13

柒 實 習 及 參 與 相 關 會 議 為 了 增 進 新 任 專 業 人 員 執 行 評 核 或 輔 導 服 務 的 實 際 經 驗, 新 任 專 業 人 員 須 配 合 分 發 的 分 區 服 務 中 心, 進 行 評 核 或 輔 導 實 習 及 參 與 相 關 會 議 後, 始 得 執 行 評 核 或 輔 導 任 務 一 實 習 期 限 104 年 5 月 31 日 前 完 成 二 實 習 注 意 事 項 ( 一 ) 實 習 人 員 須 義 務 配 合 參 與 實 習 ( 二 ) 新 任 評 核 委 員 須 至 少 實 習 2 場 次 評 核 任 務 ; 新 任 輔 導 顧 問 須 至 少 實 習 完 整 的 個 案 輔 導 1 家 次 ( 三 ) 實 習 導 師 由 分 區 服 務 中 心 擇 定 ( 四 ) 實 習 人 員 不 得 干 擾 現 場 評 核 或 輔 導 任 務 的 進 行 ( 五 ) 實 習 人 員 於 實 習 時, 須 練 習 撰 寫 評 核 表 輔 導 診 斷 書 輔 導 日 誌 及 輔 導 結 案 報 告 書 等 作 業 ( 由 導 師 視 當 日 狀 況 擇 定 作 業 ) 三 參 加 相 關 會 議 ( 一 ) 參 與 所 屬 分 區 辦 理 的 期 初 共 識 會 議 ( 二 ) 參 與 TTQS 彙 管 單 位 辦 理 的 專 業 人 員 回 流 訓 練 註 : 新 任 專 業 人 員 完 成 實 習 及 參 與 相 關 會 議 後, 統 一 於 104 年 6 月 1 日 後, 正 式 執 行 評 核 或 輔 導 服 務 14

捌 其 它 事 項 一 如 因 颱 風 或 其 它 不 可 抗 力 之 因 素 造 成 測 驗 或 課 程 日 期 變 動, 會 在 另 行 告 知 異 動 後 之 時 間 地 點 二 服 務 期 間 須 確 遵 守 TTQS 服 務 標 準 作 業 規 範 TTQS 專 業 人 員 認 證 辦 法, 詳 細 內 容 公 告 於 TTQS 官 網 (http://ttqs.wda.gov.tw) 三 如 對 簡 章 內 容 有 任 何 疑 慮, 請 主 動 與 TTQS 專 案 辦 公 室 聯 繫 確 認 歡 迎 與 我 們 聯 絡! 敬 祝 平 安 訓 練 品 質 系 統 專 案 辦 公 室 TEL:02-2366-0812 分 機 212( 陳 先 生 ) FAX:02-2369-7675 EMAIL:Eric_Chen@nasme.org.tw 地 址 :106 臺 北 市 大 安 區 羅 斯 福 路 二 段 95 號 15

5 樓 TTQS 計 畫 網 址 :http://ttqs.wda.gov.tw 16

招 募 遴 選 序 號 :AA001 ( 系 統 分 派 ) 103 年 度 新 任 專 業 人 員 招 募 遴 選 報 名 表 一 基 本 資 料 附 件 一 * 姓 名 * 生 日 年 月 日 足 歲 * 性 別 男 女 * 服 務 機 構 ( 請 填 全 銜 ) * 任 職 部 門 * 畢 業 學 校 / 系 所 17 * 身 分 證 字 號 * 行 / 產 業 * 職 稱 * 最 高 學 歷 高 中 職 大 專 校 院 研 究 所 博 士 * 累 計 工 作 年 資 * 畢 業 年 度 ( 民 國 ) 通 訊 資 料 *E-mail * 手 機 : * 午 餐 : 葷 素 * 地 址 * 電 話 : 傳 真 : 報 考 類 別 評 核 委 員 輔 導 顧 問 ( 請 勾 選 1 項, 選 定 後 不 得 任 意 變 更 ) 錄 訓 測 驗 日 期 :8 月 30 日 ( 六 ) * 錄 訓 測 驗 臺 北 臺 中 高 雄 地 區 ( 單 選 ) ( 請 勾 選 1 個 測 驗 地 區, 選 定 後 不 得 任 意 變 更 ) 訓 練 課 程 日 期 北 部 場 :9 月 12 日 ( 五 ) 至 9 月 14 日 ( 日 ) * 訓 練 課 程 中 部 場 :9 月 19 日 ( 五 ) 至 9 月 21 日 ( 日 ) 場 次 ( 單 選 ) 南 部 場 :9 月 26 日 ( 五 ) 至 9 月 28 日 ( 日 ) ( 請 勾 選 1 個 參 訓 地 區, 選 定 後 不 得 任 意 變 更 ) 訓 後 測 驗 日 期 :10 月 4 日 ( 六 ) * 訓 後 測 驗 北 部 場 中 部 場 南 部 場 ( 請 勾 選 1 個 測 驗 地 區, 選 定 後 不 得 任 意 變 更 ) * 志 願 分 發 北 區 桃 竹 苗 區 中 彰 投 區 雲 嘉 南 區 高 屏 區 地 區 ( 單 選 ) ( 請 依 志 願 勾 選 1 個 分 發 地 區, 選 定 後 不 得 任 意 變 更 ) * 特 殊 考 場 需 求 註 : 無 其 他 配 合 事 項 * 有 特 殊 考 場 需 求 者, 請 提 出 相 關 證 明 ( 一 ) 基 本 資 料 欄 位 一 律 為 系 統 套 印, 填 寫 完 務 必 確 認 後 再 送 出 如 所 送 紙 本 報 名 文 件 因 自 行 修 改 後 導 致 與 系 統 資 料 不 符, 將 以 系 統 資 料 為 準 ( 二 ) 國 外 學 歷 請 填 寫 學 校 英 文 名 稱, 並 註 明 所 屬 國 家 及 地 區, 例 :University of California, Berkeley (USA, CA) ( 三 ) 相 關 單 位 名 稱 職 級 請 填 全 名, 勿 簡 寫 ( 四 ) 行 動 不 便 或 需 其 他 協 助 之 報 名 者, 務 請 於 網 路 報 名 時, 於 特 殊 考 場 需 求 欄 位 勾 選 註 記, 俾 便 安 排 合 適 之 試 場 年

單 位 名 稱 職 務 類 別 / 名 稱 工 作 內 容 二 工 作 經 歷 單 位 規 模 任 職 期 間 單 位 名 稱 職 務 類 別 / 名 稱 工 作 內 容 單 位 規 模 任 職 期 間 單 位 名 稱 職 務 類 別 / 名 稱 工 作 內 容 單 位 規 模 任 職 期 間 單 位 名 稱 職 務 類 別 / 名 稱 工 作 內 容 單 位 規 模 任 職 期 間 單 位 名 稱 職 務 類 別 / 名 稱 工 作 內 容 單 位 規 模 任 職 期 間 單 位 名 稱 職 務 類 別 / 名 稱 工 作 內 容 單 位 規 模 任 職 期 間 註 : 若 版 面 不 足, 請 自 行 增 加 表 格 18

三 資 格 證 明 文 件 清 單 項 目 文 件 說 明 起 迄 日 期 ( 同 證 書 格 式 ) 文 件 序 號 最 高 學 歷 範 例 國 立 臺 灣 師 範 大 學 國 際 人 力 資 源 發 展 研 究 所 / 畢 業 證 書 100/06 1 範 例 中 華 民 國 中 小 企 業 總 會 / 在 ( 離 ) 職 證 明 書 101/05/31~ 103/05/31 2 工 作 經 歷 範 例 勞 動 力 發 展 署 // 授 課 時 數 證 明 3 相 關 證 書 證 照 其 它 註 : 若 版 面 不 足, 請 自 行 調 整 19

評 核 委 員 高 中 職 以 上 學 歷, 12 年 以 上 相 關 工 作 經 驗 大 專 以 上 學 歷, 10 年 以 上 相 關 工 作 經 驗 碩 士 以 上 學 歷, 8 年 以 上 相 關 工 作 經 驗 證 明 文 件 自 我 檢 查 表 ( 請 自 行 檢 核 勾 選 確 認 ) 最 高 學 歷 證 明 輔 導 顧 問 高 中 職 以 上 學 歷, 8 年 以 上 相 關 工 作 經 驗 大 專 以 上 學 歷, 6 年 以 上 相 關 工 作 經 驗 碩 士 以 上 學 歷, 5 年 以 上 相 關 工 作 經 驗 證 照 與 受 訓 證 明 文 件 佐 證 文 件 ( 請 勾 選 ) 有 無 1. 具 稽 核 ( 查 ) 能 力 證 明 ( 如 ISO 系 列 人 資 管 理 等 證 明 文 件, 並 請 有 無 提 出 中 文 說 明 ) 2. 取 得 政 府 設 立 ( 立 案 ) 學 校 或 訓 練 單 位 之 有 關 人 力 資 源 勞 資 關 係 或 有 無 企 管 相 關 課 程 等 畢 ( 結 ) 業 證 書 或 學 分 證 明 3. 具 TTQS 訓 練 品 質 系 統 課 程 合 格 證 書 或 時 數 證 明 有 無 工 作 經 歷 佐 證 文 件 ( 請 勾 選 ) 1. 取 得 教 育 部 頒 發 講 師 ( 含 ) 以 上 之 證 書, 並 有 關 課 程 講 授 經 驗 者 ( 須 有 無 附 授 課 證 明 或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 2. 擔 任 工 商 團 體 人 民 團 體 或 職 業 工 會 辦 理 訓 練 之 相 關 人 員 或 管 理 職 有 無 務 ( 須 提 出 相 關 辦 訓 證 明 及 組 織 圖 ) 3. 職 業 訓 練 局 立 案 設 立 及 附 設 職 業 訓 練 中 心 之 主 管 有 無 4. 企 業 單 位 之 主 管 或 負 責 人 有 無 5. 從 事 企 業 管 理 人 力 資 源 管 理 相 關 實 務 全 職 工 作 經 驗 有 無 6. 具 職 業 訓 練 專 長 或 具 有 職 訓 局 核 發 助 理 訓 練 師 以 上 之 證 書 有 無 7. 曾 提 出 TTQS 訓 練 管 理 系 統 或 人 資 等 相 關 研 究 報 告 者 有 無 8. 素 有 人 力 資 源 企 管 職 業 訓 練 及 勞 工 專 業 背 景 之 專 家 有 無 附 件 二 文 件 序 號 例 : 1 2 文 件 序 註 :( 一 )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請 依 項 目 順 序 放 置, 獲 得 TTQS 金 牌 單 位, 請 出 示 相 關 證 明 ( 二 ) 計 分 高 低 依 提 供 之 證 明 文 件 等 級 及 課 程 累 積 時 數 加 總 高 低 之 不 同 來 計 分, 故 請 提 供 最 高 等 級 之 證 明 文 件 及 課 程 累 計 時 數 加 總, 以 利 計 分 ( 三 ) 相 關 單 位 名 稱 職 級 請 填 全 名, 勿 以 簡 寫 方 式 呈 現, 若 無 法 判 讀 相 關 內 容, 則 該 項 目 不 列 入 計 分 ( 四 ) 為 加 快 審 查 作 業, 若 有 外 文 資 料, 請 檢 附 中 文 說 明 ( 五 ) 文 件 序 號 請 依 照 附 件 一 103 年 度 新 任 專 業 人 員 招 募 遴 選 報 名 表 之 三 資 格 證 明 文 件 清 單 所 填 序 號 填 寫 並 依 序 排 列 整 齊 號 20

附 件 三 報 名 同 意 書 本 人 報 名 本 年 度 新 任 專 業 人 員 招 募 遴 選 活 動, 已 熟 讀 本 簡 章, 並 同 意 下 列 要 求 : 一 如 未 於 規 定 時 間 郵 寄 報 名 資 料 或 未 完 成 網 路 報 名, 視 為 無 效 件 二 報 名 資 料 確 認 送 出 後, 不 得 任 意 變 更 受 訓 測 驗 地 點 或 志 願 分 發 服 務 地 區 三 本 次 報 名 所 繳 交 之 文 件, 不 另 寄 還, 若 需 取 回, 於 103 年 9 月 10 日 ( 三 ) 前 自 備 足 額 回 郵 信 封 函 索 或 至 本 專 案 辦 公 室 親 取 四 同 意 本 年 度 專 案 辦 公 室 所 擬 定 之 資 格 審 查 錄 訓 測 驗 訓 練 課 程 訓 後 測 驗 錄 取 及 分 發 與 實 習 及 參 與 相 關 會 議 之 安 排 與 規 劃 五 同 意 全 程 參 與 18 小 時 訓 練 課 程, 不 任 意 變 更 受 訓 區 域, 否 則 以 缺 曠 課 論, 視 同 放 棄 六 全 程 參 與 訓 練 課 程, 每 天 上 課 前 及 下 課 後, 配 合 進 行 簽 到 退, 並 繳 交 相 關 作 業, 始 具 參 與 訓 後 測 驗 資 格 並 於 測 驗 時 遵 守 考 場 規 則 七 訓 後 測 驗 總 成 績 須 達 60 分 以 上 者, 始 得 依 個 人 成 績 高 低 按 所 填 志 願 區 域 分 發, 訓 後 測 驗 總 成 績 未 達 標 準 者 不 予 錄 取 八 所 填 寫 資 料 及 所 檢 附 之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皆 為 屬 實, 並 已 詳 讀 相 關 簡 章 規 定, 若 有 資 料 經 查 證 不 符 事 實, 或 有 各 款 冒 名 頂 替 之 情 事 ; 偽 造 或 變 造 應 考 證 件 ; 自 始 不 具 備 應 考 資 格 ; 以 詐 欺 或 其 他 不 正 當 方 法, 使 考 試 發 生 不 正 確 之 結 果 將 撤 銷 其 錄 取 資 格, 並 負 相 關 法 律 責 任 九 相 關 未 盡 事 宜, 本 專 案 辦 公 室 將 於 TTQS 官 網 (http://ttqs.wda.gov.tw/) 公 告, 不 另 通 知 姓 名 :( 套 印 ) 身 分 證 字 號 :( 套 印 ) ( 親 簽 ): 中 華 民 國 1 0 3 年 月 日 21

106 ( ( ) ) 95 5 ( ) 附 件 四 信 封 封 面 一 本 信 封 內 必 須 裝 入 : ( 一 ) 附 件 一 103 年 度 新 任 專 業 人 員 招 募 遴 選 報 名 表 ( 二 ) 附 件 二 證 明 文 件 檢 查 表 ( 三 ) 附 件 三 報 名 同 意 書 ( 四 )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二 外 封 須 確 認 報 名 者 姓 名 及 聯 絡 電 話 是 否 正 確 三 外 封 應 予 密 封 招 募 遴 選 序 號 :AA001 ( 系 統 分 派 ) 寄 件 人 地 址 : 套 印 寄 件 人 : 套 印 連 絡 電 話 : 套 印 訓 練 品 質 系 統 專 案 辦 公 室 啟 臺 北 市 大 安 區 羅 斯 福 路 二 段 號 樓 22

附 件 五 103 年 度 新 任 專 業 人 員 招 募 遴 選 錄 訓 測 驗 成 績 複 查 申 請 單 應 考 人 姓 名 e-mail 申 請 日 期 手 機 號 碼 通 訊 地 址 招 募 遴 選 序 號 複 查 原 因 簡 述 複 查 結 果 複 審 結 果 無 誤 複 審 結 果 有 誤, 未 達 錄 訓 資 格 複 審 結 果 有 誤, 具 錄 訓 資 格 1. 欲 申 請 錄 訓 測 驗 成 績 複 查, 請 於 測 驗 成 績 通 知 後,3 日 內 提 出 申 請 ( 含 通 知 日 當 日 ) 2. 申 請 複 查 者, 請 填 具 103 年 度 新 任 專 業 人 員 招 募 遴 選 錄 訓 注 意 事 項 測 驗 成 績 複 查 申 請 單, 並 以 E-MAIL 或 傳 真 方 式 提 出 申 請 3. 複 查 本 成 績 時, 以 一 次 為 限, 不 得 申 請 調 閱 或 影 印 答 案 卡 ( 卷 ) 等 成 績 相 關 資 料 如 逾 受 理 期 限 或 前 項 應 檢 附 之 資 料 及 載 明 事 項 不 齊 備 者, 不 予 受 理 23

103 年 度 新 任 專 業 人 員 招 募 遴 選 訓 後 測 驗 成 績 複 查 申 請 單 附 件 六 應 考 人 姓 名 e-mail 申 請 日 期 手 機 號 碼 通 訊 地 址 招 募 遴 選 序 號 類 別 評 核 委 員 輔 導 顧 問 複 查 原 因 簡 述 複 查 結 果 複 審 結 果 無 誤 複 審 結 果 有 誤, 未 達 錄 取 資 格 複 審 結 果 有 誤, 具 錄 取 資 格 1. 粗 框 內 容 由 本 專 案 辦 公 室 填 寫, 應 考 人 勿 填 2. 公 布 錄 取 名 單 之 次 日 起 一 週 內 ( 郵 戳 為 憑 ), 以 書 面 向 本 專 案 辦 公 室 單 位 提 出, 逾 期 不 予 受 理, 並 以 一 次 為 限 注 意 事 項 3. 本 單 填 具 後, 附 足 額 掛 號 回 郵 信 封, 以 掛 號 郵 寄 至 訓 練 品 質 系 統 專 案 辦 公 室 (106 臺 北 市 大 安 區 羅 斯 福 路 二 段 95 號 5 樓 ), 信 封 請 註 明 訓 後 測 驗 成 績 複 查 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