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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告 台 北 市 古 采 社 會 福 利 促 進 會 依 法 解 散 並 註 銷 立 案 證 書 及 圖 記 17 公 告 台 北 市 江 西 省 都 昌 縣 同 鄉 會 依 法 解 散 並 註 銷 立 案 證 書 及 圖 記 18 警 政 公 告 臺 北 市 錄 影 監 視 系 統 設 置 管 理 自 治 條 例 之 公 共 場 所 範 圍 18 醫 衛 公 告 修 正 102 年 度 臺 北 市 學 童 高 度 近 視 防 治 計 畫 之 執 行 期 間 20 公 告 臺 北 市 士 林 區 天 山 段 2 小 段 337 等 4 筆 地 號 之 地 上 物 所 有 權 人 攜 帶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至 臺 北 市 政 府 衛 生 局 主 張 權 利 逾 期 依 法 移 請 臺 北 市 政 府 建 築 管 理 工 程 處 優 先 拆 除 20 勞 動 公 示 送 達 臺 北 市 政 府 對 越 南 籍 TRAN VAN HUONG 君 違 反 就 業 服 務 法 事 件 裁 處 書 21 公 示 送 達 臺 北 市 政 府 對 越 南 籍 DAU THI MINH 君 違 反 就 業 服 務 法 事 件 裁 處 書 22 行 政 院 勞 工 委 員 會 公 告 每 小 時 基 本 工 資 自 103 年 1 月 1 日 起 調 整 為 新 臺 幣 115 元, 每 月 基 本 工 資 自 103 年 7 月 1 日 起 調 整 為 新 臺 幣 1 萬 9,273 元 23

政 令 臺 北 市 政 府 公 告 發 文 日 期 :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26 日 發 文 字 號 : 府 都 測 字 第 10234462400 號 主 旨 : 公 告 訂 正 擬 定 北 投 區 北 淡 鐵 路 以 西 石 牌 路 以 北 十 七 號 道 路 南 側 排 水 溝 以 南 百 齡 路 五 段 以 東 所 圍 地 區 細 部 計 畫 暨 配 合 修 訂 主 要 計 畫 案 部 分 樁 位 公 告 圖 樁 位 圖 及 樁 位 坐 標 表 依 據 : 都 市 計 畫 樁 測 定 及 管 理 辦 法 第 7 條 及 內 政 部 74 年 9 月 2 日 台 內 營 字 第 322272 號 函 一 時 間 : 自 民 國 102 年 9 月 26 日 起 30 天 二 地 點 : 本 府 及 臺 北 市 北 投 區 公 所 公 告 欄 三 公 告 期 間 內, 土 地 權 利 關 係 人 如 認 為 樁 位 測 定 錯 誤 時, 請 向 本 府 ( 都 市 發 展 局 ) 繳 費 申 請 複 測 張 貼 處 : 本 府 公 告 欄 ( 附 件 置 於 本 府 1 樓 都 市 計 畫 工 作 站 ) 臺 北 市 北 投 區 公 所 ( 無 附 件 ) 刊 登 本 府 公 報 ( 無 附 件 ) 市 長 郝 龍 斌 都 市 發 展 局 局 長 邊 泰 明 決 行 臺 北 市 政 府 公 告 發 文 日 期 :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4 日 發 文 字 號 : 府 都 築 字 第 10234706340 號 3

主 旨 : 公 告 公 開 展 覽 李 秋 明 君 申 請 擬 廢 止 臺 北 市 內 湖 區 文 德 段 二 小 段 602-3 603-9 603-20 610 611 612-7 等 六 筆 地 號 內 ( 未 編 巷 弄 名 稱 ) 現 有 巷 道 案 依 據 : 臺 北 市 現 有 巷 道 廢 止 或 改 道 自 治 條 例 第 八 條 及 第 九 條 一 詳 如 計 畫 書 圖 二 展 覽 時 間 :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1 日 起 公 開 展 覽 30 日 三 展 覽 地 點 : 本 府 公 告 欄 ( 無 附 件, 計 畫 書 圖 另 置 於 本 府 市 政 大 樓 1 樓 東 區 都 市 計 畫 工 作 站 ) 刊 登 本 府 公 報 ( 無 附 件 ) 本 市 內 湖 區 公 所 公 告 欄 港 墘 里 辦 公 處 公 告 欄 及 擬 廢 止 現 有 巷 道 之 巷 道 口 巷 道 尾 現 場 四 公 開 展 覽 期 間 任 何 公 民 或 團 體 如 有 意 見, 請 以 書 面 ( 載 明 姓 名 或 名 稱 及 地 址 ) 向 本 府 ( 臺 北 市 現 有 巷 道 廢 止 或 改 道 審 議 委 員 會 ) 提 出, 作 為 審 議 本 案 之 參 考 市 長 郝 龍 斌 都 市 發 展 局 局 長 邊 泰 明 請 假 都 市 發 展 局 兼 代 副 局 長 許 阿 雪 代 行 臺 北 市 政 府 公 告 發 文 日 期 :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25 日 發 文 字 號 : 府 都 規 字 第 10236622700 號 主 旨 : 公 告 公 開 展 覽 本 市 都 市 計 畫 變 更 臺 北 市 南 港 區 經 貿 段 31 地 號 消 防 用 地 為 機 關 用 地 ( 供 警 察 局 及 本 府 其 他 公 務 機 關 使 用 ) 主 要 計 畫 4

案 計 畫 書 圖 依 據 : 都 市 計 畫 法 第 19 條 一 展 覽 期 間 : 民 國 102 年 9 月 26 日 起 公 開 展 覽 30 天 二 展 覽 地 點 : 臺 北 市 政 府 及 本 市 南 港 區 公 所 公 告 欄 三 公 開 展 覽 期 間 任 何 公 民 或 團 體 如 有 意 見, 請 以 書 面 ( 載 明 姓 名 或 名 稱 及 地 址 ) 向 臺 北 市 都 市 計 畫 委 員 會 提 出, 作 為 審 議 本 案 之 參 考 張 貼 處 : 一 本 府 公 告 欄 ( 無 附 件, 計 畫 書 圖 及 意 見 表 另 置 於 本 府 市 政 大 樓 1 樓 東 區 都 市 計 畫 工 作 站 ) 二 南 港 區 公 所 三 刊 登 本 府 公 報 ( 無 附 件 ) 市 長 郝 龍 斌 臺 北 市 政 府 公 告 發 文 日 期 :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8 日 發 文 字 號 : 府 都 新 字 第 10131119000 號 主 旨 : 公 告 公 開 展 覽 興 富 發 建 設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擔 任 實 施 者 擬 具 之 擬 訂 臺 北 市 北 投 區 大 業 段 三 小 段 314 地 號 等 21 筆 土 地 都 市 更 新 事 業 計 畫 及 權 利 變 換 計 畫 案 書 圖, 並 訂 於 民 國 102 年 10 月 31 日 舉 辦 本 案 公 聽 會 依 據 : 都 市 更 新 條 例 第 19 條 第 29 條 都 市 更 新 條 例 施 行 細 則 第 6 條 臺 北 市 政 府 辦 理 都 市 更 新 公 聽 會 程 序 作 業 要 點 及 臺 北 市 政 府 因 應 司 法 院 釋 字 第 七 九 號 解 釋 暫 行 作 業 程 序 5

一 公 開 展 覽 期 間 及 地 點 : ( 一 ) 展 覽 日 期 : 自 民 國 102 年 10 月 9 日 起, 至 102 年 11 月 7 日 止, 公 開 展 覽 30 日 ( 二 ) 展 覽 地 點 : 臺 北 市 政 府 臺 北 市 都 市 更 新 處 臺 北 市 北 投 區 公 所 臺 北 市 北 投 區 中 央 里 辦 公 處 公 告 欄 二 公 聽 會 機 關 日 期 及 地 點 : ( 一 ) 公 聽 會 機 關 : 臺 北 市 都 市 更 新 處 ( 二 ) 公 聽 會 日 期 : 民 國 102 年 10 月 31 日 ( 星 期 四 ) 下 午 2 時 30 分 ( 三 ) 公 聽 會 地 點 : 本 市 清 江 區 民 活 動 中 心 ( 臺 北 市 北 投 區 清 江 路 177 巷 12 號 1 樓 ) 三 公 聽 會 程 序 : ( 一 ) 出 席 者 簽 到 核 對 身 分 證 件 或 委 託 書 及 登 記 發 言 ( 二 ) 以 主 持 人 說 明 案 由 為 始, 並 宣 布 發 言 順 序 時 間 及 其 他 應 注 意 事 項 ( 三 ) 案 件 辦 理 情 形 之 報 告 ( 四 ) 出 席 者 陳 述 意 見 ( 五 ) 詢 問 及 答 復 ( 六 ) 主 持 人 宣 布 終 結 公 聽 會 四 受 通 知 人 之 權 利 : ( 一 ) 受 通 知 人 於 公 聽 會 時, 得 陳 述 意 見 提 出 證 據, 經 主 持 人 同 意 後 並 得 對 機 關 指 定 之 人 員 其 他 受 通 知 人 或 其 代 理 人 以 及 其 他 到 場 人 發 問 ( 二 ) 受 通 知 人 如 未 能 出 席 者, 得 填 具 代 理 人 委 任 書 由 代 理 人 出 席, 或 得 於 公 聽 會 期 日 前 以 書 面 向 本 府 陳 述 意 見 ( 以 郵 戳 為 憑 ) 6

( 三 ) 受 通 知 人 認 為 主 持 人 於 公 聽 會 程 序 進 行 中 所 為 之 處 置 違 法 或 不 當 者, 得 即 時 聲 明 異 議 五 缺 席 公 聽 會 之 處 理 : 如 受 通 知 人 缺 席 公 聽 會, 亦 未 委 任 代 理 人 出 席, 視 為 放 棄 於 公 聽 會 中 以 言 詞 陳 述 意 見 之 權 利 六 公 聽 會 程 序 進 行 時, 出 席 者 應 遵 守 下 列 規 定 : ( 一 ) 禁 止 吸 煙 或 飲 食, 並 將 行 動 電 話 關 閉 或 靜 音 ( 二 ) 對 於 發 言 者 之 意 見 陳 述 應 避 免 鼓 掌 或 鼓 譟 ( 三 ) 他 人 發 言 時 不 得 干 擾 或 提 出 質 疑 ( 四 ) 發 言 時 應 針 對 案 件 相 關 事 項 陳 述 意 見, 不 得 為 人 身 攻 擊 ( 五 ) 除 經 主 持 人 許 可 外, 公 聽 會 進 行 中 不 得 錄 音 錄 影 或 照 相 七 公 聽 會 旨 在 保 障 相 關 權 利 人 之 陳 述 意 見 及 程 序 參 與 權 利, 公 聽 會 紀 錄 將 於 公 聽 會 召 開 後 二 週 內 上 網 供 民 眾 閱 覽 ( 本 市 都 市 更 新 處 網 址, http://www.uro.taipei.gov.tw), 後 續 提 交 予 臺 北 市 都 市 更 新 及 爭 議 處 理 審 議 會 作 為 審 議 之 斟 酌 依 據, 並 於 核 定 處 分 中 說 明 採 納 及 不 採 納 之 理 由 八 任 何 人 民 或 團 體 得 於 公 開 展 覽 期 間 內, 以 書 面 載 明 姓 名 或 名 稱 及 地 址, 向 臺 北 市 都 市 更 新 處 ( 地 址 : 臺 北 市 中 正 區 羅 斯 福 路 1 段 8 號 9 樓 ) 提 出 意 見, 供 臺 北 市 都 市 更 新 及 爭 議 處 理 審 議 會 予 以 參 考 審 議 九 本 件 公 開 展 覽 書 圖 如 需 抄 錄 影 印 攝 影, 請 另 依 行 政 程 序 法 第 46 條 及 臺 北 市 政 府 及 所 屬 各 機 關 學 校 處 理 閱 卷 作 業 要 點 規 定, 向 臺 北 市 都 市 更 新 處 提 出 申 請 十 張 貼 處 :1 臺 北 市 政 府 公 告 欄 ( 不 含 附 件, 計 畫 書 圖 置 於 市 政 大 樓 一 樓 東 區 都 市 計 畫 工 作 站 提 供 閱 覽 ) 2 臺 北 市 都 市 更 新 處 公 告 欄 3 臺 北 市 北 投 區 公 所 公 告 欄 4 臺 北 市 北 投 區 中 央 里 辦 7

公 處 公 告 欄 5 刊 登 臺 北 市 政 府 公 報 ( 不 含 附 件 ) 6 刊 登 新 聞 紙 3 日 市 長 郝 龍 斌 都 市 發 展 局 局 長 邊 泰 明 決 行 臺 北 市 政 府 公 告 發 文 日 期 :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8 日 發 文 字 號 : 府 都 新 字 第 10132246400 號 主 旨 : 公 告 核 准 周 明 聰 張 陳 奔 擔 任 申 請 人 擬 具 之 擬 訂 臺 北 市 萬 華 區 萬 大 段 二 小 段 415-4 地 號 等 19 筆 土 地 都 市 更 新 事 業 概 要 案 計 畫 書 圖, 並 自 民 國 102 年 10 月 9 日 零 時 起 生 效 依 據 : 都 市 更 新 條 例 第 10 11 條 一 公 告 起 迄 日 期 : 自 民 國 102 年 10 月 9 日 起, 至 民 國 102 年 11 月 7 日 止 二 公 告 地 點 : 臺 北 市 政 府 公 告 欄 臺 北 市 都 市 更 新 處 公 告 欄 臺 北 市 萬 華 區 公 所 公 告 欄 臺 北 市 萬 華 區 全 德 里 辦 公 處 公 告 欄 刊 登 臺 北 市 政 府 公 報 三 本 都 市 更 新 事 業 概 要 範 圍 : 臺 北 市 萬 華 區 萬 大 段 二 小 段 415-4 地 號 等 19 筆 土 地 四 本 都 市 更 新 事 業 後 續 應 俟 實 施 者 擬 具 都 市 更 新 事 業 計 畫 及 權 利 變 換 計 畫, 依 都 市 更 新 條 例 第 19 條 及 29 條 規 定 程 序 辦 理, 經 本 府 核 定 後, 始 得 據 以 實 施 五 張 貼 處 :1 臺 北 市 政 府 公 告 欄 ( 不 含 附 件, 計 畫 書 圖 置 於 市 政 大 8

樓 一 樓 東 區 都 市 計 畫 工 作 站 提 供 閱 覽 )2 臺 北 市 都 市 更 新 處 公 告 欄 3 臺 北 市 萬 華 區 公 所 公 告 欄 4 臺 北 市 萬 華 區 全 德 里 辦 公 處 公 告 欄 5 刊 登 臺 北 市 政 府 公 報 ( 不 含 附 件 ) 市 長 郝 龍 斌 本 案 依 分 層 負 責 規 定 授 權 業 務 主 管 決 行 臺 北 市 政 府 社 會 局 公 告 發 文 日 期 :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5 日 發 文 字 號 : 北 市 社 兒 少 字 第 10243220600 號 主 旨 : 第 2 次 公 告 102 年 臺 北 市 兒 童 及 少 年 福 利 促 進 委 員 會 兒 童 及 少 年 諮 詢 代 表 試 辦 實 施 計 畫 及 試 辦 遴 選 作 業 流 程 案 依 據 : 一 99 年 7 月 7 日 本 市 兒 童 及 少 年 福 利 促 進 委 員 會 第 3 屆 第 5 次 委 員 會 議 決 議 委 由 本 局 訂 定 並 執 行 二 兒 童 及 少 年 福 利 與 權 益 保 障 法 第 5 條 及 第 10 條 第 2 項 規 定 一 遴 選 名 額 : 本 案 第 1 次 公 告 已 選 出 14 名 兒 童 及 少 年 諮 詢 代 表, 因 未 達 應 設 人 數, 故 辦 理 第 2 次 遴 選, 名 額 為 1 至 7 名 二 遴 選 資 格 : 設 籍 或 實 際 居 住 本 市 年 滿 11 歲 未 滿 21 歲 之 中 華 民 國 國 民, 對 兒 童 及 少 年 福 利 暨 權 益 議 題 有 興 趣 或 關 心, 並 具 有 參 與 公 共 事 務 志 願 服 務 或 社 會 公 益 團 體 活 動 之 經 驗 者 三 推 薦 報 名 方 式 : ( 一 ) 報 名 時 間 :102 年 10 月 15 日 至 10 月 30 日 止 ( 郵 戳 為 憑 ) 9

( 二 ) 報 名 方 式 採 團 體 推 薦 及 自 我 推 薦 兩 種 方 式 : 1 團 體 推 薦 報 名 : 由 兒 童 及 少 年 事 務 相 關 團 體 民 間 社 會 公 益 團 體 或 學 校 單 位 進 行 推 薦 2 自 我 推 薦 報 名 : 由 兒 童 及 少 年 自 我 推 薦 ( 三 ) 相 關 推 薦 報 名 表 單 ( 如 附 件 ) 請 以 電 腦 WORD 繕 打, 項 目 一 為 必 填, 項 目 二 為 推 薦 單 位 填 寫, 並 連 同 相 關 佐 證 資 料 ( 參 與 公 共 事 務 志 願 服 務 社 會 公 益 團 體 活 動 之 經 驗 ), 以 A4 規 格 紙 張 裝 訂 整 齊 ( 所 送 資 料 概 不 退 還, 請 自 行 留 底 ), 掛 號 寄 送 臺 北 市 政 府 社 會 局 兒 童 及 少 年 福 利 科 ( 臺 北 市 信 義 區 信 義 路 5 段 15 號 5 樓 ) 局 長 江 綺 雯 休 假 副 局 長 黃 清 高 代 行 102 年 臺 北 市 兒 童 及 少 年 福 利 促 進 委 員 會 兒 童 及 少 年 諮 詢 代 表 試 辦 實 施 計 畫 一 計 畫 緣 起 ( 一 ) 為 實 現 公 民 社 會 願 景, 提 升 兒 童 及 少 年 關 心 公 共 事 務, 並 有 參 與 意 見 機 會, 引 導 兒 童 及 少 年 參 與 政 府 決 策 機 制, 特 於 本 市 兒 童 及 少 年 福 利 促 進 委 員 會 設 兒 童 及 少 年 諮 詢 代 表 ( 以 下 簡 稱 兒 少 諮 詢 代 表 ) ( 二 ) 兒 少 諮 詢 代 表 定 位 為 政 府 規 劃 兒 童 及 少 年 政 策 時 之 意 見 收 集 及 表 達 二 本 計 畫 依 據 學 習 性 質 ( 一 )99 年 7 月 7 日 本 市 兒 童 及 少 年 福 利 促 進 委 員 會 第 3 屆 第 5 次 委 員 會 議 決 議 委 由 臺 北 市 政 府 社 會 局 ( 以 下 簡 稱 本 局 ) 訂 定 並 執 行 ( 二 ) 兒 童 及 少 年 福 利 與 權 益 保 障 法 第 5 條 及 第 10 條 第 2 項 規 定 10

三 兒 少 諮 詢 代 表 設 立 及 運 作 ( 一 ) 兒 少 諮 詢 代 表 之 產 生, 由 本 局 成 立 遴 選 委 員 會 辦 理 之, 該 遴 選 委 員 會 之 組 成 及 兒 少 諮 詢 代 表 遴 選 作 業 方 式 另 訂 之 ( 二 ) 兒 少 諮 詢 代 表 應 為 年 滿 11 歲 未 滿 21 歲 之 中 華 民 國 國 民, 關 心 兒 童 及 少 年 福 利 暨 權 益 議 題 且 有 興 趣, 並 具 有 參 與 公 共 事 務 志 願 服 務 或 社 會 公 益 團 體 活 動 之 經 驗 者 ( 三 ) 兒 少 諮 詢 代 表 幕 僚 作 業 運 作 培 力 及 顧 問, 由 社 會 局 自 行 辦 理 或 結 合 民 間 專 業 團 體 或 人 士 共 同 協 助 之 四 兒 少 諮 詢 代 表 人 數 任 期 及 遴 選 原 則 ( 一 ) 兒 少 諮 詢 代 表 設 置 15 至 21 人, 任 期 一 年 ; 兒 少 諮 詢 代 表 遴 選 時 應 兼 顧 年 齡 性 別 族 群 及 區 域 分 布 之 平 衡 及 公 平 公 開 等 原 則 其 中 單 一 性 別 代 表 人 數 比 例 不 得 低 於 三 分 之 一 ( 二 ) 兒 少 諮 詢 代 表 互 選 出 召 集 人 及 副 召 集 人 各 一 人, 由 召 集 人 召 集 會 議 並 擔 任 主 席, 召 集 人 因 故 無 法 視 事 時 由 副 召 集 人 代 理 之 ; 如 召 集 人 及 副 召 集 人 均 不 克 主 持 會 議, 由 與 會 之 兒 少 諮 詢 代 表 互 推 一 人 擔 任 之 五 兒 少 諮 詢 代 表 之 權 利 ( 一 ) 出 席 兒 少 諮 詢 代 表 定 期 會 議 及 臨 時 會 議 ( 二 ) 推 選 及 被 推 選 為 兒 少 諮 詢 代 表 召 集 人 副 召 集 人 及 會 議 主 持 人 ( 三 ) 出 席 兒 少 諮 詢 代 表 會 議 時 享 有 公 平 發 言 之 機 會 與 提 案 表 決 權 ( 四 ) 推 選 及 被 推 選 代 表 列 席 本 市 兒 童 及 少 年 福 利 促 進 委 員 會 會 議 六 兒 少 諮 詢 代 表 之 義 務 ( 一 ) 親 自 出 席 或 列 席 兒 少 諮 詢 代 表 各 項 相 關 會 議 ( 二 ) 出 席 各 項 會 議 之 前 蒐 集 兒 童 及 少 年 意 見 ( 三 ) 遵 守 相 關 會 議 之 決 議 事 項 ( 四 ) 出 席 相 關 培 訓 課 程 11

七 其 他 兒 少 諮 詢 代 表 為 無 給 職, 但 集 會 時 得 依 規 定 支 給 交 通 補 助 費 用 ; 兒 少 諮 詢 代 表 列 席 本 市 兒 童 及 少 年 福 利 促 進 委 員 會 會 議 時, 得 依 規 定 支 給 出 席 費 另 顧 問 列 席 會 議 得 依 規 定 支 給 出 席 費 八 兒 少 諮 詢 代 表 運 作 所 需 經 費 由 本 府 社 會 局 編 列 預 算 支 應 九 本 計 畫 經 首 長 核 定 後 實 施, 修 正 時 亦 同 102 年 臺 北 市 兒 童 及 少 年 福 利 促 進 委 員 會 兒 童 及 少 年 諮 詢 代 表 試 辦 遴 選 作 業 流 程 ( 第 2 次 公 告 ) 一 目 的 為 以 公 平 公 正 公 開 原 則 遴 選 兒 童 及 少 年 諮 詢 代 表 ( 以 下 簡 稱 兒 少 諮 詢 代 表 ) 二 遴 選 名 額 依 102 年 臺 北 市 兒 童 及 少 年 福 利 促 進 委 員 會 兒 童 及 少 年 諮 詢 代 表 試 辦 實 施 計 畫 應 選 兒 少 諮 詢 代 表 15 至 21 名, 本 案 第 1 次 公 告 遴 選, 已 選 出 14 名 兒 少 諮 詢 代 表, 因 未 達 應 設 人 數, 故 續 辦 本 次 ( 第 2 次 ) 遴 選, 名 額 為 1 至 7 名 三 遴 選 資 格 設 籍 或 實 際 居 住 本 市 年 滿 11 歲 未 滿 21 歲 之 中 華 民 國 國 民, 對 兒 童 及 少 年 福 利 暨 權 益 議 題 有 興 趣 或 關 心, 並 具 有 參 與 公 共 事 務 志 願 服 務 或 社 會 公 益 團 體 活 動 之 經 驗 者 四 推 薦 報 名 方 式 ( 一 ) 報 名 時 間 :102 年 10 月 15 日 至 10 月 30 日 止 ( 郵 戳 為 憑 ) ( 二 ) 報 名 方 式 採 團 體 推 薦 及 自 我 推 薦 兩 種 方 式 : 1. 團 體 推 薦 報 名 : 由 兒 童 及 少 年 事 務 相 關 團 體 民 間 社 會 公 益 團 體 或 學 校 單 位 進 行 推 薦 12

2. 自 我 推 薦 報 名 : 由 兒 童 及 少 年 自 我 推 薦 ( 三 ) 相 關 推 薦 報 名 表 單 ( 如 附 件 ) 請 以 電 腦 WORD 繕 打, 項 目 一 為 必 填, 項 目 二 為 推 薦 單 位 填 寫, 並 連 同 相 關 佐 證 資 料 ( 參 與 公 共 事 務 志 願 服 務 社 會 公 益 團 體 活 動 之 經 驗 ), 以 A4 規 格 紙 張 裝 訂 整 齊 ( 所 送 資 料 概 不 退 還, 請 自 行 留 底 ), 掛 號 寄 送 臺 北 市 政 府 社 會 局 兒 童 及 少 年 福 利 科 ( 臺 北 市 信 義 區 信 義 路 5 段 15 號 5 樓 ) 五 遴 選 審 查 說 明 ( 一 ) 初 審 : 由 臺 北 市 政 府 社 會 局 ( 以 下 簡 稱 本 局 ) 先 進 行 資 格 初 審, 資 格 符 合 者 提 送 遴 選 小 組 進 行 複 審 ( 二 ) 複 審 : 由 本 局 組 成 遴 選 小 組 進 行 書 面 審 查 及 面 試, 採 擇 優 錄 取, 預 計 正 取 15 至 21 名, 備 取 若 干 名 ( 三 ) 遴 選 原 則 : 兒 少 諮 詢 代 表 遴 選 時 應 兼 顧 年 齡 性 別 族 群 及 區 域 分 布 之 平 衡 及 公 平 公 開 等 原 則 其 中 單 一 性 別 代 表 人 數 比 例 不 得 低 於 三 分 之 一 六 遴 選 小 組 之 組 成 及 複 審 方 式 ( 一 ) 遴 選 小 組 由 本 府 兒 少 福 利 促 進 委 員 會 委 員 性 別 平 等 教 育 委 員 會 委 員 專 家 學 者 及 本 府 教 育 局 警 察 局 民 政 局 觀 傳 局 及 本 局 代 表 組 成, 共 計 15 人 ( 二 ) 遴 選 委 員 於 遴 選 前 保 密, 並 依 利 益 迴 避 原 則 迴 避 ; 遴 選 完 成 後 公 告 遴 選 委 員 名 單 ( 三 ) 遴 選 小 組 需 有 1/2 委 員 出 席 始 得 開 會, 每 名 兒 少 需 有 出 席 委 員 過 2/3 人 數 同 意, 始 得 當 選 七 遴 選 評 分 標 準 ( 一 ) 書 面 資 料 : 1. 經 歷 : 佔 20%, 包 括 公 共 事 務 志 願 服 務 或 公 益 團 體 參 與 經 驗 2. 自 傳 及 自 我 期 許 : 佔 20% 13

( 二 ) 面 試 : 1. 對 公 共 議 題 的 看 法 : 佔 30%, 現 場 問 答 2. 表 達 能 力 臨 場 反 應 及 主 動 性 積 極 性 : 佔 30% 八 其 他 兒 少 諮 詢 代 表 為 無 給 職, 但 集 會 時 得 依 規 定 支 給 交 通 補 助 費 用 兒 少 諮 詢 代 表 列 席 本 市 兒 童 及 少 年 福 利 促 進 委 員 會 會 議 時, 得 依 規 定 支 給 出 席 費 102 年 臺 北 市 兒 童 及 少 年 福 利 促 進 委 員 會 兒 童 及 少 年 諮 詢 代 表 報 名 表 ( 第 2 次 公 告 ) 一 候 選 人 報 名 表 基 本 資 料 姓 名 出 生 年 月 日 性 別 身 份 證 字 號 就 讀 學 校 / 科 別 年 級 戶 籍 地 址 聯 絡 電 話 通 訊 E-mail 地 址 信 箱 自 傳 最 近 1 個 月 彩 色 2 吋 照 片 經 歷 概 述 請 以 500 字, 簡 明 自 我 介 紹 請 以 500 字 簡 述 個 人 學 經 歷 與 參 與 公 共 事 務 參 與 志 願 服 務 參 與 社 會 公 益 團 體 活 動 之 經 驗 14

( 身 份 證 影 本 正 面 黏 貼 處 ) ( 身 份 證 影 本 背 面 黏 貼 處 ) 二 單 位 推 薦 具 體 說 明 ( 自 我 推 薦 者 免 填 ) 推 薦 單 位 推 薦 單 位 名 稱 聯 絡 人 職 稱 及 姓 名 ( 自 我 立 案 字 推 薦 者 號 ( 公 免 填 ) 立 學 校 免 填 ) 地 址 推 薦 單 位 印 信 電 話 推 薦 理 由 ( 推 薦 單 位 填 寫, 自 我 推 薦 者 免 填 ) 備 註 1. 本 報 名 表 請 以 電 腦 WORD 繕 打, 連 同 候 選 人 相 關 佐 證 資 料 於 本 (102) 年 10 月 30 日 前 以 掛 號 寄 送 臺 北 市 政 府 社 會 局 兒 童 及 少 年 福 利 科 ( 臺 北 市 信 義 區 信 義 路 5 段 15 號 5 樓 ) 如 需 聯 絡, 請 電 :02-27256972~4 2. 被 推 薦 人 學 經 歷 ( 參 與 公 共 事 務 參 與 志 願 服 務 參 與 社 會 公 益 團 體 活 動 之 經 驗 ) 請 檢 附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影 本 一 併 寄 送 3. 推 薦 表 及 影 印 文 件 請 用 A4 規 格 紙 張, 文 件 裝 釘 整 齊 ( 所 送 資 料 概 不 退 還, 請 自 行 留 底 ) 15

臺 北 市 政 府 社 會 局 公 告 發 文 日 期 :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8 日 發 文 字 號 : 北 市 社 團 字 第 10244157400 號 主 旨 : 公 示 送 達 本 局 102 年 9 月 24 日 北 市 社 團 字 第 10243227600 號 函 依 據 : 行 政 程 序 法 第 78 條 第 3 項 第 79 條 第 80 條 第 81 條 一 公 告 期 間 :20 日 ( 自 公 告 張 貼 之 日 起 ) 二 本 案 經 本 局 依 臺 北 市 榮 光 藝 術 推 展 協 會 之 會 址 以 雙 掛 號 郵 寄 無 法 送 達, 爰 依 規 定 辦 理 公 告 三 旨 揭 行 政 處 分 書 存 放 本 局 人 民 團 體 科 ( 臺 北 市 信 義 區 市 府 路 1 號 東 南 區 6 樓 ), 受 處 分 團 體 之 代 表 人 請 攜 帶 國 民 身 分 證 及 印 章, 得 於 上 班 時 間 內 隨 時 前 往 領 取 局 長 江 綺 雯 臺 北 市 政 府 社 會 局 公 告 發 文 日 期 :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7 日 發 文 字 號 : 北 市 社 團 字 第 10244160000 號 主 旨 : 公 示 送 達 本 局 102 年 10 月 3 日 北 市 社 團 字 第 10243230700 號 函 依 據 : 行 政 程 序 法 第 78 條 第 3 項 第 79 條 第 80 條 第 81 條 一 公 告 期 間 :20 日 ( 自 公 告 張 貼 之 日 起 ) 二 本 案 經 本 局 依 台 北 市 愛 心 扶 老 協 會 之 會 址 以 雙 掛 號 郵 寄 無 法 送 達, 爰 依 規 定 辦 理 公 告 三 旨 揭 行 政 處 分 書 存 放 本 局 人 民 團 體 科 ( 臺 北 市 信 義 區 市 府 路 1 號 東 16

南 區 6 樓 ), 受 處 分 團 體 之 代 表 人 請 攜 帶 國 民 身 分 證 及 印 章, 得 於 上 班 時 間 內 隨 時 前 往 領 取 局 長 江 綺 雯 臺 北 市 政 府 社 會 局 公 告 發 文 日 期 :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7 日 發 文 字 號 : 北 市 社 團 字 第 10244160100 號 主 旨 : 公 示 送 達 本 局 102 年 10 月 3 日 北 市 社 團 字 第 10243231100 號 函 依 據 : 行 政 程 序 法 第 78 條 第 3 項 第 79 條 第 80 條 第 81 條 一 公 告 期 間 :20 日 ( 自 公 告 張 貼 之 日 起 ) 二 本 案 經 本 局 依 國 際 青 年 商 會 中 華 民 國 總 會 台 北 市 第 十 五 ( 古 亭 ) 分 會 之 會 址 以 雙 掛 號 郵 寄 無 法 送 達, 爰 依 規 定 辦 理 公 告 三 旨 揭 行 政 處 分 書 存 放 本 局 人 民 團 體 科 ( 臺 北 市 信 義 區 市 府 路 1 號 東 南 區 6 樓 ), 受 處 分 團 體 之 代 表 人 請 攜 帶 國 民 身 分 證 及 印 章, 得 於 上 班 時 間 內 隨 時 前 往 領 取 局 長 江 綺 雯 臺 北 市 政 府 社 會 局 公 告 發 文 日 期 :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8 日 發 文 字 號 : 北 市 社 團 字 第 10244157500 號 主 旨 : 台 北 市 古 采 社 會 福 利 促 進 會 未 依 人 民 團 體 法 召 開 法 定 會 議, 會 務 停 頓 17

已 逾 3 年 以 上, 經 本 局 於 102 年 9 月 3 日 北 市 社 團 字 第 10242139100 號 函 依 法 解 散, 並 公 告 註 銷 該 等 團 體 之 立 案 證 書 及 圖 記 依 據 : 人 民 團 體 法 第 58 條 一 解 散 團 體 名 稱 : 台 北 市 古 采 社 會 福 利 促 進 會 二 解 散 團 體 之 立 案 字 號 : 北 市 社 會 字 第 1538 號 局 長 江 綺 雯 臺 北 市 政 府 社 會 局 公 告 發 文 日 期 :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8 日 發 文 字 號 : 北 市 社 團 字 第 10244157700 號 主 旨 : 台 北 市 江 西 省 都 昌 縣 同 鄉 會, 未 依 人 民 團 體 法 召 開 法 定 會 議, 會 務 停 頓 已 逾 2 年, 經 本 局 以 102 年 8 月 12 日 北 市 社 團 字 第 10241096800 號 函 依 法 予 以 解 散, 並 註 銷 該 團 體 之 立 案 證 書 及 圖 記 依 據 : 人 民 團 體 法 第 58 條 一 解 散 之 團 體 名 稱 : 台 北 市 江 西 省 都 昌 縣 同 鄉 會 二 解 散 團 體 之 立 案 字 號 : 北 市 社 會 字 第 352 號 局 長 江 綺 雯 臺 北 市 政 府 公 告 發 文 日 期 :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7 日 發 文 字 號 : 府 警 預 字 第 10233969901 號 18

主 旨 : 公 告 臺 北 市 錄 影 監 視 系 統 設 置 管 理 自 治 條 例 之 公 共 場 所 範 圍 依 據 : 依 臺 北 市 錄 影 監 視 系 統 設 置 管 理 自 治 條 例 第 3 條 第 2 項 規 定 辦 理 一 本 自 治 條 例 所 稱 公 共 場 所 範 圍 如 下 : ( 一 ) 臺 北 市 政 府 及 其 所 屬 機 關 ( 構 ) 受 理 民 眾 事 務 或 供 民 眾 使 用 往 來 聚 合 或 參 觀 遊 覽 之 場 所 ( 不 含 內 部 辦 公 區 域 ): 市 政 大 樓 戶 政 事 務 所 地 政 事 務 所 稅 捐 稽 徵 處 動 產 質 借 處 孔 廟 殯 儀 館 公 墓 ( 不 含 軍 人 公 墓 ) 圖 書 館 動 物 園 兒 童 育 樂 中 心 天 文 科 學 館 家 庭 教 育 中 心 各 級 學 校 教 養 院 敬 老 院 家 庭 暴 力 暨 性 侵 害 防 治 中 心 聯 合 醫 院 健 康 服 務 中 心 焚 化 廠 附 屬 回 饋 設 施 職 能 發 展 學 院 交 通 事 件 裁 決 所 美 術 館 社 教 館 勞 工 教 育 館 中 山 堂 客 家 文 化 主 題 公 園 各 場 館 寶 藏 巖 聚 落 松 山 文 化 創 意 園 區 凱 達 格 蘭 文 化 館 原 民 風 味 館 娜 魯 灣 原 住 民 族 商 場 北 原 會 館 區 公 所 區 民 活 動 中 心 區 史 展 示 中 心 新 移 民 會 館 運 動 中 心 臺 北 小 巨 蛋 場 館 捷 運 地 下 街 公 園 公 有 停 車 場 捷 運 轉 乘 停 車 場 等 ( 二 ) 臺 北 市 政 府 及 其 所 屬 機 關 ( 構 ) 建 築 體 外 附 連 圍 繞 之 土 地 ( 不 含 未 對 外 開 放 使 用 之 區 域 ) ( 三 ) 公 路 街 道 巷 弄 廣 場 騎 樓 走 廊 或 其 他 供 公 眾 通 行 之 場 所 ( 四 ) 公 車 場 站 捷 運 場 站 碼 頭 或 其 他 大 眾 運 輸 場 站 二 對 於 本 公 告 內 容 有 任 何 疑 問 者, 得 向 臺 北 市 政 府 警 察 局 提 供 意 見, 聯 絡 資 訊 如 下 : ( 一 ) 承 辦 單 位 : 臺 北 市 政 府 警 察 局 犯 罪 預 防 科 ( 二 ) 地 址 :10042 臺 北 市 中 正 區 延 平 南 路 96 號 11 樓 ( 三 ) 聯 絡 人 : 林 楠 凱 ( 四 ) 電 話 :02-23717581 19

( 五 ) 傳 真 :02-23718503 ( 六 ) 電 子 郵 件 :kentling@tcpd.gov.tw 市 長 郝 龍 斌 臺 北 市 政 府 衛 生 局 公 告 發 文 日 期 :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6 日 發 文 字 號 : 北 市 衛 健 字 第 10237253800 號 主 旨 : 公 告 修 正 102 年 度 臺 北 市 學 童 高 度 近 視 防 治 計 畫 之 執 行 期 間 依 據 : 臺 北 市 市 民 健 康 檢 查 及 篩 檢 實 施 辦 法 第 3 條 規 定 辦 理 修 正 執 行 期 間 為 102 年 7 月 1 日 至 10 月 31 日 止 局 長 林 竒 宏 臺 北 市 政 府 衛 生 局 公 告 發 文 日 期 :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8 日 發 文 字 號 : 北 市 衛 秘 字 第 10237407600 號 主 旨 : 公 告 本 市 士 林 區 天 山 段 二 小 段 337 338 339 及 407 地 號 之 地 上 物 ( 面 積 222.87 平 方 公 尺, 如 附 件 ), 請 所 有 權 人 於 公 告 期 間 內 攜 帶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至 本 局 主 張 權 利, 倘 屆 時 無 人 主 張 權 利, 本 局 即 依 法 移 請 本 府 建 築 管 理 工 程 處 優 先 拆 除 依 據 : 行 政 程 序 法 第 75 條 規 定 辦 理 一 公 告 期 間 : 自 102 年 10 月 9 日 起 至 102 年 11 月 7 日 止 20

二 公 告 地 點 : 臺 北 市 政 府 衛 生 局 臺 北 市 士 林 區 天 山 里 里 長 辦 公 處 公 告 欄 及 旨 揭 地 上 物 三 對 本 公 告 內 容 如 有 異 議, 請 於 公 告 期 間 內 檢 具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以 書 面 向 本 局 遞 送 ( 臺 北 市 信 義 區 市 府 路 1 號 2 樓 東 南 區 ) 局 長 林 竒 宏 臺 北 市 士 林 地 政 事 務 所 土 地 複 丈 成 果 圖 臺 北 市 政 府 公 告 發 文 日 期 :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8 日 發 文 字 號 : 府 勞 職 字 第 10235365200 號 主 旨 : 公 示 送 達 本 府 對 越 南 籍 TRAN VAN HUONG 君 違 反 就 業 服 務 法 事 件 裁 21

處 書 依 據 : 行 政 程 序 法 第 78 條 第 80 條 及 第 81 條 一 查 越 南 籍 TRAN VAN HUONG 君 ( 中 文 姓 名 : 陳 向, 護 照 號 碼 : B54xxx64) 因 違 反 就 業 服 務 法 第 43 條 規 定 事 項, 依 同 法 第 68 條 第 1 款 規 定, 於 101 年 12 月 19 日 以 府 勞 外 字 第 10140577802 號 臺 北 市 政 府 裁 處 書 處 罰 鍰 新 臺 幣 1 萬 5,000 元 整 在 案 嗣 依 其 在 臺 居 留 地 址 ( 臺 北 市 中 正 區 水 源 路 巷 號 樓 ) 以 雙 掛 號 郵 寄, 惟 該 函 無 法 投 遞 爰 依 行 政 程 序 法 第 78 條 80 條 及 81 條 規 定 公 示 送 達 二 受 裁 處 人 得 於 公 告 期 間 親 攜 身 分 證 明 文 件 至 本 府 勞 動 局 職 業 安 全 衛 生 科 ( 臺 北 市 信 義 區 市 府 路 1 號 5 樓 ) 領 取 裁 處 書 三 本 件 自 最 後 刊 登 本 府 公 報 之 日 起 經 60 日 發 生 效 力 市 長 郝 龍 斌 勞 動 局 局 長 陳 業 鑫 決 行 臺 北 市 政 府 公 告 發 文 日 期 :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8 日 發 文 字 號 : 府 勞 職 字 第 10235365000 號 主 旨 : 公 示 送 達 本 府 對 越 南 籍 DAU THI MINH 君 違 反 就 業 服 務 法 事 件 裁 處 書 依 據 : 行 政 程 序 法 第 78 條 第 80 條 及 第 81 條 一 查 越 南 籍 DAU THI MINH 君 ( 中 文 姓 名 : 杜 明, 護 照 號 碼 : B51xxx24) 因 違 反 就 業 服 務 法 第 43 條 規 定 事 項, 依 同 法 第 68 條 第 1 款 規 定, 於 101 年 12 月 19 日 以 府 勞 外 字 第 10140575604 號 臺 北 22

市 政 府 裁 處 書 處 罰 鍰 新 臺 幣 3 萬 元 整 在 案 嗣 依 其 在 臺 居 留 地 址 ( 臺 北 市 中 山 區 中 山 北 路 段 巷 號 樓 ) 以 雙 掛 號 郵 寄, 惟 該 函 無 法 投 遞 爰 依 行 政 程 序 法 第 78 條 80 條 及 81 條 規 定 公 示 送 達 二 受 裁 處 人 得 於 公 告 期 間 親 攜 身 分 證 明 文 件 至 本 府 勞 動 局 職 業 安 全 衛 生 科 ( 臺 北 市 信 義 區 市 府 路 1 號 5 樓 ) 領 取 裁 處 書 三 本 件 自 最 後 刊 登 本 府 公 報 之 日 起 經 60 日 發 生 效 力 市 長 郝 龍 斌 勞 動 局 局 長 陳 業 鑫 決 行 臺 北 市 政 府 函 地 址 : 臺 北 市 信 義 區 市 府 路 1 號 5 樓 承 辦 人 : 李 思 慧 電 話 :1999( 外 縣 市 02-27208889) 轉 3327 傳 真 :2759-6661 發 文 日 期 :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8 日 發 文 字 號 : 府 授 勞 動 字 第 10213363801 號 主 旨 : 基 本 工 資 業 經 行 政 院 勞 工 委 員 會 於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3 日 以 勞 動 2 字 第 1020132068 號 公 告 發 布, 每 小 時 基 本 工 資 自 103 年 1 月 1 日 起 調 整 為 新 臺 幣 115 元, 每 月 基 本 工 資 自 103 年 7 月 1 日 起 調 整 為 新 臺 幣 1 萬 9,273 元, 請 查 照 說 明 : 依 行 政 院 勞 工 委 員 會 102 年 10 月 3 日 勞 動 2 字 第 1020132069 號 函 辦 理 正 本 : 臺 北 市 政 府 秘 書 處 副 本 : 市 長 郝 龍 斌 勞 動 局 局 長 陳 業 鑫 決 行 23

行 政 院 勞 工 委 員 會 公 告 發 文 日 期 :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3 日 發 文 字 號 : 勞 動 2 字 第 1020132068 號 主 旨 : 修 正 基 本 工 資, 每 小 時 基 本 工 資 自 中 華 民 國 一 百 零 三 年 一 月 一 日 生 效, 每 月 基 本 工 資 自 一 百 零 三 年 七 月 一 日 生 效 依 據 : 勞 動 基 準 法 第 二 十 一 條 第 二 項 一 修 正 每 小 時 基 本 工 資 為 新 臺 幣 一 百 一 十 五 元 二 修 正 每 月 基 本 工 資 為 新 臺 幣 一 萬 九 千 二 百 七 十 三 元 主 任 委 員 潘 世 偉 中 華 郵 政 臺 字 第 2371 號 執 照 登 記 為 新 聞 紙 類 郵 撥 訂 戶 依 照 臺 北 市 審 計 處 (62) 北 審 建 二 字 第 626259 號 函 准 以 郵 局 收 據 辦 理 報 銷 統 一 編 號 2005600017 單 行 本 全 年 2,400 元 訂 閱 公 報 : 每 季 600 元 郵 撥 儲 金 帳 號 :0014479-7 郵 撥 帳 戶 : 臺 北 市 政 府 秘 書 處 洽 詢 電 話 :1999 轉 6132 ~ 3 ( 外 縣 市 02-27256132 ~ 3) 網 址 :http://www.gazette.taipei.gov.tw/ 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