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 錄 壹 綜 合 事 項 1 貳 新 台 幣 存 款 業 務 2 參 信 託 理 財 業 務 2 肆 消 費 金 融 業 務 2 伍 自 動 化 服 務 業 務 3 陸 外 匯 業 務 4 柒 企 業 金 融 業 務 5 捌 問 答 集 (Q&A) 6 附 錄 一 原 開 發 工 銀 各 分 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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凱 基 商 業 銀 行 客 戶 重 要 權 益 手 冊 ( 原 凱 基 商 業 銀 行 客 戶 適 用 ) 104 年 5 月

目 錄 壹 綜 合 事 項 1 貳 新 台 幣 存 款 業 務 2 參 信 託 理 財 業 務 2 肆 消 費 金 融 業 務 2 伍 自 動 化 服 務 業 務 3 陸 外 匯 業 務 4 柒 企 業 金 融 業 務 5 捌 問 答 集 (Q&A) 6 附 錄 一 原 開 發 工 銀 各 分 行 名 稱 電 話 及 地 址 變 動 情 形 14 附 錄 二 原 凱 基 銀 行 各 分 行 名 稱 電 話 及 地 址 變 動 情 形 14

凱 基 商 業 銀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客 戶 重 要 權 益 手 冊 ( 原 凱 基 商 業 銀 行 客 戶 適 用 ) 壹 綜 合 事 項 營 業 讓 與 後 之 銀 行 名 稱 與 總 公 司 地 址 中 華 開 發 工 業 銀 行 ( 以 下 簡 稱 開 發 工 銀 ) 將 於 民 國 104 年 5 月 1 日 參 照 公 司 法 第 185 條 第 1 項 第 2 款 及 企 業 併 購 法 第 27 條 第 1 項 以 營 業 讓 與 之 方 式 將 企 業 金 融 金 融 交 易 等 業 務 讓 與 予 凱 基 商 業 銀 行 ( 以 下 簡 稱 凱 基 銀 行 ) 凱 基 銀 行 之 銀 行 名 稱 為 凱 基 商 業 銀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銀 行 代 號 為 809, 總 行 地 址 位 於 臺 北 市 南 京 東 路 五 段 125 號 1 至 3 樓, 及 同 路 段 之 127 號 營 業 讓 與 後 分 行 名 稱 及 營 業 地 點 為 提 供 客 戶 更 完 善 之 金 融 服 務, 原 開 發 工 銀 的 四 家 分 行 ( 企 業 金 融 部 桃 園 分 行 台 中 分 行 及 高 雄 分 行 ), 桃 園 分 行 及 台 中 分 行 持 續 於 原 址 繼 續 服 務 既 有 客 戶, 並 待 新 據 點 裝 修 完 成 後 進 行 遷 移 ; 另 企 業 金 融 部 及 高 雄 分 行 自 營 業 讓 與 基 準 日 起 暫 停 營 業, 並 將 於 六 個 月 內 遷 移 至 新 地 點, 其 資 產 與 負 債 將 移 轉 至 凱 基 銀 行 營 業 部 ( 原 凱 基 銀 行 東 台 北 分 行 ) 及 高 雄 分 行 繼 續 提 供 服 務 謹 檢 附 凱 基 銀 行 營 業 讓 與 前 後 之 分 行 名 稱 營 業 地 點 連 絡 電 話 如 附 錄 供 參 營 業 讓 與 後 之 客 戶 權 益 開 發 工 銀 營 業 讓 與 後, 其 客 戶 的 權 利 義 務 將 由 凱 基 銀 行 承 受, 原 凱 基 銀 行 客 戶 之 權 益 將 不 受 開 發 工 銀 營 業 讓 與 前 開 業 務 之 影 響 日 後 如 有 異 動, 悉 依 凱 基 銀 行 之 最 新 公 告 辦 理 營 業 讓 與 後 凱 基 銀 行 之 網 址 及 營 業 單 位 服 務 電 話 客 戶 倘 有 任 何 問 題, 歡 迎 撥 打 凱 基 銀 行 24 小 時 客 戶 服 務 電 話 02-80239088 或 參 閱 凱 基 銀 行 官 網 (http://www.kgibank.com) 所 提 供 之 各 項 服 務 訊 息 或 各 類 產 品 服 務 諮 詢 專 線 ; 您 也 可 親 臨 或 致 電 凱 基 銀 行 1

各 營 業 單 位 ( 服 務 電 話 請 參 閱 附 錄 ), 凱 基 銀 行 將 竭 誠 為 您 服 務 信 用 卡 靈 活 卡 個 人 貸 款 02-80239088 中 小 企 業 貸 款 02-22321729 企 業 金 融 02-22322615 02-22322606 外 匯 存 款 及 匯 兌 02-22322402 02-22322408 02-22322409 進 出 口 業 務 02-22322411 02-22322413 營 業 讓 與 後 之 本 行 各 項 業 務 異 動 情 形 詳 如 下 述 第 貳 點 至 第 柒 點 說 明 貳 新 台 幣 存 款 業 務 因 應 本 次 營 業 讓 與, 原 凱 基 銀 行 客 戶 之 新 台 幣 存 款 各 項 業 務 均 無 異 動, 嗣 後 如 有 異 動, 悉 依 凱 基 銀 行 之 最 新 公 告 辦 理 參 信 託 理 財 業 務 因 應 本 次 營 業 讓 與, 原 凱 基 銀 行 客 戶 之 信 託 理 財 各 項 業 務 均 無 異 動, 嗣 後 如 有 異 動, 悉 依 凱 基 銀 行 之 最 新 公 告 辦 理 肆 消 費 金 融 業 務 因 應 本 次 營 業 讓 與, 原 凱 基 銀 行 客 戶 之 消 費 金 融 各 項 業 務 ( 信 用 卡 靈 活 卡 信 用 貸 款 房 屋 貸 款 等 ) 均 無 異 動, 嗣 後 如 有 異 動, 悉 依 凱 基 銀 行 之 最 新 公 告 辦 理 2

伍 自 動 化 服 務 業 務 補 摺 機 服 務 項 目 自 動 櫃 員 機 ( 存 提 款 機 ) 網 路 ATM 電 話 銀 行 網 路 銀 行 行 動 銀 行 行 動 支 付 X 卡 企 業 金 融 網 異 動 說 明 因 應 營 業 讓 與 之 系 統 轉 換, 凱 基 銀 行 之 補 摺 機 將 自 104 年 5 月 1 日 8 時 起 暫 停 服 務, 並 自 104 年 5 月 1 日 13 時 止, 恢 復 服 務 因 應 營 業 讓 與 之 系 統 轉 換, 凱 基 銀 行 之 自 動 櫃 員 機 ( 存 提 款 機 ) 將 自 104 年 5 月 1 日 8 時 起 暫 停 服 務, 並 自 104 年 5 月 1 日 13 時 止, 恢 復 服 務 因 應 營 業 讓 與 之 系 統 轉 換, 凱 基 銀 行 之 自 動 櫃 員 機 ( 存 提 款 機 ) 將 自 104 年 5 月 1 日 8 時 起 暫 停 服 務, 並 自 104 年 5 月 1 日 13 時 止, 恢 復 服 務 因 應 營 業 讓 與 之 系 統 轉 換, 凱 基 銀 行 之 電 話 銀 行 將 自 104 年 5 月 1 日 8 時 起 暫 停 服 務, 並 自 104 年 5 月 1 日 13 時 止, 恢 復 服 務 因 應 營 業 讓 與 之 系 統 轉 換, 凱 基 銀 行 之 網 路 銀 行 將 自 (1)104 年 5 月 1 日 8 時 起 暫 停 服 務, 並 自 104 年 5 月 1 日 13 時 止, 恢 復 服 務 (2)104 年 5 月 2 日 17 時 起 暫 停 服 務, 並 自 104 年 5 月 2 日 18 時 止, 恢 復 服 務 因 應 營 業 讓 與 之 系 統 轉 換, 凱 基 銀 行 之 行 動 銀 行 將 自 (1)104 年 5 月 1 日 8 時 起 暫 停 服 務, 並 自 104 年 5 月 1 日 13 時 止, 恢 復 服 務 (2)104 年 5 月 2 日 17 時 起 暫 停 服 務, 並 自 104 年 5 月 2 日 18 時 止, 恢 復 服 務 因 應 營 業 讓 與 之 系 統 轉 換, 凱 基 銀 行 之 行 動 支 付 X 卡 將 自 104 年 5 月 1 日 8 時 起 暫 停 服 務, 並 自 104 年 5 月 1 日 13 時 止, 恢 復 服 務 1. 因 應 營 業 讓 與 之 系 統 轉 換, 凱 基 銀 行 之 企 業 金 融 網 將 自 (1)104 年 5 月 1 日 8 時 起 暫 停 服 務, 並 自 104 年 5 月 1 日 13 時 止, 恢 復 服 務 (2)104 年 5 月 1 日 17 時 起 暫 停 服 務, 並 自 104 年 5 月 1 日 18 時 止, 恢 復 服 務 (3)104 年 5 月 2 日 17 時 起 暫 停 服 務, 並 自 104 年 5 月 2 日 18 時 止, 恢 復 服 務 2. 放 款 送 信 保 之 客 戶, 將 無 法 使 用 企 業 金 融 網 系 統 執 行 還 款 作 業 本 行 將 儘 速 調 整 企 業 金 融 網 系 統 之 還 款 功 能, 並 於 該 項 功 能 上 線 後 另 行 通 知 3. 放 款 歷 史 交 易 明 細 查 詢 將 區 分 為 二 項 功 能 : (1) 放 款 歷 史 交 易 明 細 查 詢 (2) 放 款 歷 史 交 易 明 細 查 詢 ( 原 凱 基 銀 行 客 戶 合 併 前 之 交 易 ) 3

陸 外 匯 業 務 服 務 項 目 外 幣 幣 別 代 號 外 幣 定 期 存 款 外 匯 業 務 收 費 標 準 ( 如 有 異 動, 依 本 行 最 新 公 告 為 準 ) ( 單 位 : 新 台 幣 / 元 ) 國 際 金 融 業 務 分 行 (OBU) 外 匯 業 務 收 費 標 準 ( 如 有 異 動, 依 本 行 最 新 公 告 為 準 ) ( 單 位 : 美 金 / 元 ) 異 動 說 明 人 民 幣 存 款 幣 別 代 號 由 CNY 變 更 為 CNH 1. 外 幣 定 期 存 款 計 息 方 式 由 原 足 月 部 份 按 月 計 息 不 足 月 部 份 按 日 計 息, 變 更 為 全 部 按 日 計 息 (104/4/30( 含 ) 前 已 存 在 之 定 期 存 款 仍 依 原 約 定 方 式 計 息 ) 2. 外 幣 定 期 存 款 中 途 解 約 計 息 方 式 由 原 依 實 際 存 款 期 間, 足 月 部 份 按 月 計 息 不 足 月 部 份 按 日 計 息, 變 更 為 全 部 依 實 際 存 款 期 間, 按 日 計 息 (104/4/30( 含 ) 前 已 存 在 之 定 期 存 款 依 原 約 定 中 途 解 約 方 式 計 息 ) 1. 進 口 業 務 : (1) 保 證 函 開 發 : 由 原 以 三 個 月 為 一 期, 手 續 費 率 0.25%( 最 低 400 元 ) 計 收, 變 更 為 手 續 費 率 1%( 最 低 2,000 元 ) 計 收, 手 續 費 = 保 證 函 金 額 1% 實 際 天 數 幣 別 全 年 天 數 匯 率 (2) 保 證 函 修 改 - 增 加 金 額 及 展 延 有 效 期 限 : 由 原 以 三 個 月 為 一 期, 手 續 費 率 0.25%( 最 低 300 元 ) 計 收, 變 更 為 手 續 費 率 1%( 最 低 2,000 元 ) 計 收, 比 照 保 證 函 開 發 手 續 費 2. 出 口 業 務 : (1) 轉 押 匯 : 由 原 以 手 續 費 率 0.12%( 最 低 600 元 ) 計 收, 變 更 為 以 手 續 費 率 0.2%( 最 低 800 元 ) 計 收 ( 其 中 0.12% 為 本 行 收 取 之 手 續 費,0.08% 為 轉 押 行 收 取 之 手 續 用, 由 轉 押 行 自 押 匯 款 中 扣 取 ) (2) 出 口 所 得 款 項 讓 與 : 郵 電 費 400 元 ( 新 增 ) 3. 匯 兌 業 務 : (1) 匯 出 匯 款 全 額 到 達 郵 電 費 : 由 原 300 元 ( 適 用 各 幣 別 ), 變 更 為 300 元 ( 僅 適 用 美 元 ), 其 他 幣 別 改 洽 各 營 業 單 位 (2) 光 票 託 收 :DHL 寄 單, 依 快 遞 公 司 實 際 費 用 收 取 ( 新 增 ) (3) 光 票 買 入 :DHL 寄 單, 依 快 遞 公 司 實 際 費 用 收 取 ( 新 增 ) 1. 進 口 業 務 : (1) 進 口 開 狀 : 由 原 以 手 續 費 率 0.25%( 最 低 35 元 ) 計 收, 變 更 為 以 手 續 費 率 0.25%( 最 低 15 元 ) 計 收 (2) 保 證 函 開 發 : 由 原 以 三 個 月 為 一 期, 手 續 費 率 0.25%( 最 低 35 元 ) 計 收, 變 更 為 手 續 費 率 1%( 最 低 65 元 ) 計 收, 手 續 費 = 保 證 函 金 額 1% 實 際 天 數 4

外 匯 其 他 業 務 幣 別 全 年 天 數 匯 率 (3) 保 證 函 修 改 - 增 加 金 額 及 展 延 有 效 期 限 : 由 原 以 三 個 月 為 一 期, 手 續 費 率 0.25%( 最 低 15 元 ) 計 收, 變 更 為 手 續 費 率 1%( 最 低 65 元 ) 計 收, 比 照 保 證 函 開 發 手 續 費 2. 出 口 業 務 : (1) 轉 押 匯 : 由 原 以 手 續 費 率 0.12%( 最 低 18 元 ) 計 收, 變 更 為 以 手 續 費 率 0.2%( 最 低 35 元 ) 計 收 ( 其 中 0.12% 為 本 行 收 取 之 手 續 費,0.08% 為 轉 押 行 收 取 之 手 續 用, 由 轉 押 行 自 押 匯 款 中 扣 取 ) (2) 信 用 狀 通 知 - 信 用 狀 遺 失 補 發 : 由 原 手 續 費 每 筆 60 元 計 收, 變 更 為 手 續 費 每 筆 65 元 計 收 (3) 出 口 所 得 款 項 讓 與 : 郵 電 費 15 元 ( 新 增 ) 3. 匯 兌 業 務 : (1) 匯 出 匯 款 全 額 到 達 郵 電 費 : 由 原 20 元 ( 適 用 各 幣 別 ), 變 更 為 20 元 ( 僅 適 用 美 元 ), 其 他 幣 別 改 洽 各 營 業 單 位 (2) 光 票 託 收 :DHL 寄 單, 依 快 遞 公 司 實 際 費 用 收 取 ( 新 增 ) (3) 光 票 買 入 :DHL 寄 單, 依 快 遞 公 司 實 際 費 用 收 取 ( 新 增 ) 1. 凱 基 銀 行 SWIFT CODE 由 原 CSMBTWTP 變 更 為 CDIBTWTP 2. 國 際 金 融 業 務 分 行 (OBU) 之 客 戶 統 一 編 號 : (1) 法 人 戶 : 由 原 COBUXXXXX(COBU+5 碼 流 水 號 ) 變 更 為 JCIC 虛 擬 編 號 (4 碼 英 文 +4 碼 數 字 ) (2) 個 人 戶 : 由 原 COBUXXXXX(COBU+5 碼 流 水 號 ) 變 更 為 S + 國 別 (2 碼 數 字 )+ 部 門 別 (2 碼 數 字 )+ 流 水 號 (5 碼 數 字 ) 共 10 碼 柒 企 業 金 融 業 務 服 務 項 目 新 台 幣 放 款 異 動 說 明 1. 企 業 金 融 新 台 幣 放 款 帳 號 由 原 13 碼 變 更 為 14 碼 ( 原 凱 基 銀 行 客 戶 可 憑 原 帳 號 身 分 證 統 一 編 號 或 營 利 事 業 統 一 編 號 致 電 本 行 查 詢 新 帳 號 ) 2. 企 業 金 融 新 台 幣 放 款 扣 款 帳 號 維 持 不 變 3. 其 餘 企 業 金 融 各 項 業 務, 除 與 凱 基 銀 行 另 有 約 定 者 外, 原 有 之 各 項 權 益 維 持 不 變 5

捌 問 答 集 (Q&A) ( 一 ) 一 般 權 益 1. 問 : 開 發 工 銀 何 時 會 將 銀 行 業 務 營 業 讓 與 給 凱 基 銀 行? 營 業 讓 與 後 的 名 稱 為 何? 答 : 開 發 工 銀 將 於 104 年 5 月 1 日 以 營 業 讓 與 之 方 式 ( 即 依 公 司 法 企 業 併 購 法 及 其 他 相 關 法 令 規 定 ) 將 企 業 金 融 金 融 交 易 等 商 業 銀 行 業 務 移 轉 予 凱 基 銀 行, 兩 家 銀 行 營 業 讓 與 後 的 正 式 名 稱 為 凱 基 商 業 銀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2. 問 : 開 發 工 銀 及 凱 基 銀 行 原 來 的 服 務 據 點, 在 營 業 讓 與 後 仍 於 原 地 點 繼 續 營 業 嗎? 答 : 為 提 供 客 戶 更 完 善 之 金 融 服 務, 凱 基 銀 行 東 台 北 分 行 將 由 台 北 市 南 京 東 路 四 段 160 號 遷 移 至 台 北 市 南 京 東 路 五 段 125 號 中 華 開 發 大 樓, 並 更 名 為 營 業 部 ; 而 位 於 臺 北 市 敦 化 南 路 一 段 364 號 的 凱 基 銀 行 營 業 部, 將 更 名 為 敦 南 分 行, 仍 於 原 址 繼 續 服 務 此 外, 原 開 發 工 銀 的 四 家 分 行 ( 企 業 金 融 部 桃 園 分 行 台 中 分 行 及 高 雄 分 行 ), 桃 園 分 行 及 台 中 分 行 持 續 於 原 址 繼 續 服 務 既 有 客 戶, 並 待 新 據 點 裝 修 完 成 後 進 行 遷 移 ; 另 企 業 金 融 部 及 高 雄 分 行 自 營 業 讓 與 基 準 日 起 暫 停 營 業, 並 將 於 六 個 月 內 遷 移 至 新 地 點, 其 資 產 與 負 債 將 移 轉 至 凱 基 銀 行 營 業 部 ( 原 凱 基 銀 行 東 台 北 分 行 ) 及 高 雄 分 行 繼 續 提 供 服 務, 屆 時 凱 基 銀 行 將 再 行 通 知 客 戶 遷 址 後 的 分 行 名 稱 營 業 地 點 及 連 絡 電 話 3. 問 : 關 於 營 業 讓 與 的 任 何 問 題, 應 該 如 何 查 詢? 答 : 有 關 營 業 讓 與 之 相 關 問 題, 您 可 依 下 列 方 式 進 行 查 詢, 本 行 將 竭 誠 為 您 服 務 : (1) 使 用 凱 基 銀 行 官 網 www.kgibank.com 查 詢 相 關 事 宜 ; (2) 於 凱 基 銀 行 官 網 > 客 戶 留 言 專 區 ( https://www.kgibank.com/t01/t0106/t0106.jsp) 簡 述 您 的 意 見 或 問 題, 並 留 下 聯 絡 方 式, 凱 基 銀 行 將 儘 速 為 您 處 理 (3) 電 洽 凱 基 銀 行 客 服 中 心 (02-80239088) 或 各 營 業 單 位 ( 服 務 電 話 請 參 閱 附 錄 ) (4) 參 閱 凱 基 銀 行 官 網 (http://www.kgibank.com) 所 提 供 之 各 項 服 務 訊 息 或 各 類 產 品 服 務 諮 詢 專 線 信 用 卡 靈 活 卡 個 人 貸 款 02-80239088 中 小 企 業 貸 款 02-22321729 企 業 金 融 02-22322615 02-22322606 外 匯 存 款 及 匯 兌 02-22322402 02-22322408 02-22322409 進 出 口 業 務 02-22322411 02-22322413 4. 問 : 關 於 營 業 讓 與 後, 各 項 產 品 服 務 會 有 異 動 嗎? 答 : 開 發 工 銀 係 以 營 業 讓 與 之 方 式 將 企 業 金 融 金 融 交 易 等 業 務 移 轉 予 凱 基 銀 行, 除 部 分 權 利 義 務 略 有 修 訂 之 外 ( 詳 後 續 各 業 務 別 權 益 異 動 說 明 ), 原 本 凱 基 銀 行 客 戶 之 權 利 義 務 及 產 品 服 務 將 不 受 影 響, 並 將 持 續 提 供 更 為 多 元 化 之 金 融 產 品 服 務, 以 滿 足 您 的 金 融 理 財 需 求 6

( 二 ) 台 幣 存 款 業 務 活 期 存 款 1. 問 : 營 業 讓 與 後, 原 凱 基 銀 行 客 戶 的 存 摺 是 否 仍 然 有 效? 答 : 本 次 營 業 讓 與, 原 凱 基 銀 行 客 戶 之 新 台 幣 存 款 各 項 業 務 均 無 異 動 2. 問 : 請 問 營 業 讓 與 後 對 凱 基 銀 行 原 有 存 戶 之 存 款 權 益 ( 如 : 存 款 利 息 ) 會 不 會 有 影 響? 答 : 原 凱 基 銀 行 存 戶 之 存 款 權 益 除 與 本 行 另 有 約 定 外, 存 戶 的 權 益 將 不 受 影 響 若 您 想 進 一 步 了 解 營 業 讓 與 後 凱 基 銀 行 存 戶 權 益 內 容 與 收 費 標 準, 請 至 凱 基 銀 行 網 站 或 各 營 業 單 位 查 詢 各 項 存 款 往 來 約 定 事 項 及 各 項 服 務 暨 收 費 標 準 3. 問 : 營 業 讓 與 後, 存 款 利 率 是 否 異 動? 答 : 營 業 讓 與 後, 各 類 存 款 利 率 將 以 凱 基 銀 行 公 告 之 牌 告 利 率 為 主, 您 可 以 在 凱 基 銀 行 網 站 及 各 營 業 單 位 取 得 相 關 存 款 利 率 資 訊 4. 問 : 營 業 讓 與 後, 新 台 幣 存 款 計 息 方 式 是 否 有 異 動? 答 : 營 業 讓 與 後, 各 類 新 台 幣 存 款 計 息 方 式 將 以 凱 基 銀 行 原 本 計 息 方 式 計 息, 並 無 異 動 5. 問 : 營 業 讓 與 後, 客 戶 若 至 其 他 銀 行 匯 款 時, 填 寫 原 凱 基 銀 行 帳 號 是 否 可 入 帳? 答 : 是 的, 原 凱 基 銀 行 客 戶 之 新 台 幣 存 款 帳 號 均 無 異 動 6. 問 : 營 業 讓 與 後 原 有 寄 送 對 帳 單 之 服 務 是 否 仍 會 寄 送? 內 容 會 和 以 前 相 同 嗎? 答 : 是 的, 仍 依 凱 基 銀 行 的 格 式 與 寄 送 方 式 寄 送 7. 問 : 我 在 開 發 工 銀 和 凱 基 銀 行 各 有 帳 戶, 合 併 後 要 如 何 處 理? 需 要 取 消 其 中 的 一 個 帳 戶 嗎? 答 : 建 議 您 可 依 照 自 身 財 務 需 求, 選 擇 繼 續 使 用 兩 家 銀 行 原 有 帳 戶 或 集 中 使 用 其 中 任 一 帳 戶 均 可 支 票 存 款 1. 問 : 營 業 讓 與 前 已 開 出 未 兌 現 原 凱 基 銀 行 支 票, 在 營 業 讓 與 後 仍 可 正 常 支 付 嗎? 答 : 是 的, 已 開 出 的 未 兌 現 原 凱 基 銀 行 支 票, 在 營 業 讓 與 後 仍 可 正 常 支 付 7

2. 問 : 未 使 用 完 的 原 凱 基 銀 行 空 白 支 票, 還 可 繼 續 使 用 嗎? 答 : 是 的, 未 使 用 完 的 原 凱 基 銀 行 空 白 支 票, 仍 可 繼 續 使 用 3. 問 : 原 於 凱 基 銀 行 辦 理 的 支 票 掛 失 止 付, 權 益 會 不 會 有 影 響? 答 : 原 於 凱 基 銀 行 辦 理 的 支 票 掛 失 止 付, 權 益 不 會 有 任 何 影 響 4. 問 : 營 業 讓 與 後, 票 據 往 來 紀 錄 要 如 何 計 算? 答 : 若 您 在 原 開 發 工 銀 及 凱 基 銀 行 均 有 票 據 往 來 紀 錄, 則 於 營 業 讓 與 日 後, 票 據 往 來 紀 錄 將 合 併 累 計 計 算 ; 若 您 僅 於 原 凱 基 銀 行 有 票 據 往 來 紀 錄, 則 於 營 業 讓 與 日 後, 票 據 往 來 紀 錄 將 依 您 原 往 來 紀 錄 繼 續 累 計 計 算 定 期 存 款 1. 問 : 原 於 凱 基 銀 行 辦 理 定 期 存 款 時, 如 果 有 約 定 到 期 自 動 展 期, 營 業 讓 與 日 以 後, 自 動 展 期 的 功 能 還 會 存 在 嗎? 這 個 約 定 是 否 須 要 重 新 辦 理? 答 : 營 業 讓 與 日 後, 若 原 有 約 定 到 期 自 動 展 期, 到 期 將 自 動 展 期, 無 需 重 新 辦 理 約 定 2. 問 : 持 有 原 凱 基 銀 行 的 定 期 存 單, 這 種 存 單 式 定 期 存 款 在 營 業 讓 與 日 以 後, 需 要 更 換 存 單 嗎? 答 : 營 業 讓 與 後, 原 凱 基 銀 行 的 定 期 存 單 依 然 有 效, 不 須 更 換 存 單 3. 問 : 原 凱 基 銀 行 定 期 存 單 若 己 提 供 給 往 來 的 廠 商 或 金 融 機 構 設 定 質 權, 存 單 也 在 質 權 人 手 中, 營 業 讓 與 以 後, 需 不 需 要 請 質 權 人 把 存 單 拿 回 來 重 新 辦 理? 答 : 營 業 讓 與 並 不 會 影 響 您 的 定 期 存 單 質 權 設 定, 您 無 需 重 新 辦 理 相 關 變 更 4. 問 : 原 有 存 單 到 期, 逾 期 可 追 溯 原 到 期 日 起 息 的 功 能, 是 否 沿 用? 答 : 是 的, 依 原 凱 基 銀 行 規 定 辦 理 5. 問 : 若 為 每 月 自 動 轉 息 的 存 單, 入 帳 帳 號 需 不 需 要 至 銀 行 辦 理 變 更 為 新 的 帳 號? 答 : 本 次 營 業 讓 與, 原 凱 基 銀 行 客 戶 之 新 台 幣 存 款 帳 號 均 無 異 動, 故 無 需 重 新 約 定 轉 入 帳 號 6. 問 : 營 業 讓 與 後, 定 期 存 款 質 借 的 計 息 方 式 及 利 率 成 數 會 不 會 改 變? 答 : 定 期 存 款 質 借 的 計 息 方 式 及 利 率 成 數, 均 依 原 與 凱 基 銀 行 的 約 定 條 款, 不 會 變 動 7. 問 : 原 先 於 凱 基 銀 行 綜 合 存 款 帳 戶 內 之 定 期 存 款 到 期 時, 需 辦 理 解 約 嗎? 答 : 綜 合 存 款 帳 戶 內 之 定 期 性 存 款 到 期 ( 自 動 轉 期 次 數 期 滿 ) 時, 凱 基 銀 行 於 到 期 當 日 自 動 全 額 轉 入 該 帳 戶 內 之 活 期 性 存 款 帳 戶, 不 需 辦 理 解 約 作 業 8

其 他 業 務 問 : 我 原 先 於 凱 基 銀 行 所 辦 理 的 各 項 公 用 事 業 費 用 扣 繳 申 請, 是 否 因 帳 號 異 動 而 需 重 新 申 請? 答 : 您 於 凱 基 銀 行 之 帳 號 並 未 因 本 次 營 業 讓 與 而 異 動, 因 此 不 需 重 新 約 定 自 動 化 服 務 業 務 1. 問 : 營 業 讓 與 後, 原 凱 基 銀 行 客 戶 的 晶 片 金 融 卡 是 否 可 以 繼 續 使 用? 答 : 營 業 讓 與 後, 原 凱 基 銀 行 之 晶 片 金 融 卡 仍 可 繼 續 使 用, 無 需 重 新 申 請 2. 問 : 我 在 原 凱 基 銀 行 使 用 之 金 融 卡 網 路 銀 行 電 話 銀 行 網 路 ATM 行 動 銀 行 等 服 務, 所 約 定 轉 入 之 帳 號, 營 業 讓 與 後 是 否 需 要 重 新 申 請? 答 : 本 次 營 業 讓 與, 原 凱 基 銀 行 客 戶 之 各 項 自 動 化 服 務 均 無 異 動, 故 無 需 重 新 約 定 轉 入 帳 號 3. 問 : 營 業 讓 與 後, 各 項 自 動 化 服 務 ( 金 融 卡 網 路 銀 行 電 話 銀 行 網 路 ATM 行 動 銀 行 等 ) 登 入 方 式 每 日 交 易 限 額 及 手 續 費 用 有 無 調 整? 答 : 本 次 營 業 讓 與, 原 凱 基 銀 行 客 戶 之 各 項 自 動 化 服 務 登 入 方 式 每 日 交 易 限 額 及 手 續 費 用 等 均 無 異 動 4. 問 : 營 業 讓 與 後, 原 凱 基 銀 行 客 戶 的 企 業 金 融 網 是 否 可 以 繼 續 使 用? 答 : 營 業 讓 與 後, 原 凱 基 銀 行 之 企 業 金 融 網 除 下 列 調 整 之 外, 其 餘 皆 無 異 動 (1) 放 款 有 送 信 保 之 客 戶, 將 無 法 使 用 企 業 金 融 網 系 統 執 行 還 款 作 業 本 行 將 儘 速 調 整 企 業 金 融 網 系 統 之 還 款 功 能, 並 於 該 項 功 能 上 線 後 另 行 通 知 (2) 放 款 歷 史 交 易 明 細 查 詢 將 區 分 為 二 項 功 能 : (a) 放 款 歷 史 交 易 明 細 查 詢 (b) 放 款 歷 史 交 易 明 細 查 詢 ( 原 凱 基 銀 行 客 戶 合 併 前 之 交 易 ) 5. 問 : 若 使 用 凱 基 銀 行 各 項 自 動 化 服 務 有 任 何 問 題, 該 如 何 處 理? 答 : 有 關 本 行 各 項 自 動 化 服 務 業 務 之 相 關 問 題, 可 致 電 02-8023 9088 凱 基 銀 行 24 小 時 客 服 中 心, 客 服 人 員 將 竭 誠 為 您 服 務 ( 三 ) 外 匯 業 務 外 匯 存 款 業 務 1. 問 : 我 在 原 開 發 工 銀 及 原 凱 基 銀 行 都 有 外 幣 帳 戶, 如 何 處 理? 答 : 建 議 您 可 依 照 自 身 財 務 需 求, 選 擇 繼 續 使 用 兩 家 銀 行 原 有 帳 戶 或 集 中 使 用 其 中 任 一 帳 戶 均 可 9

2. 問 : 原 凱 基 銀 行 一 般 定 存 單 質 借 成 數 及 利 率, 營 業 讓 與 後 有 無 改 變? 答 : 各 項 約 定 均 維 持 不 變 3. 問 : 原 凱 基 銀 行 之 外 匯 存 款 存 提 是 否 仍 在 原 開 戶 行 辦 理? 答 : 在 任 何 一 家 凱 基 銀 行 的 分 行 皆 可 受 理 或 直 接 辦 理 4. 問 : 原 於 開 發 工 銀 辦 理 之 外 匯 定 存, 若 原 始 約 定 為 自 動 轉 期 續 存, 營 業 讓 與 後 外 匯 定 存 到 期 是 否 皆 會 自 動 轉 期 續 存? 答 : 是 的, 各 項 約 定 均 維 持 不 變 5. 問 : 原 凱 基 銀 行 外 幣 存 款 掛 牌 幣 別 種 類, 營 業 讓 與 後 是 否 有 所 變 動? 答 : 僅 人 民 幣 存 款 幣 別 代 號 由 CNY 變 更 為 CNH, 其 餘 皆 未 異 動 6. 問 : 營 業 讓 與 後, 原 凱 基 銀 行 外 幣 存 款 計 息 方 式 是 否 有 異 動? 答 :(1) 外 幣 定 期 存 款 計 息 方 式 由 原 足 月 部 份 按 月 計 息 不 足 月 部 份 按 日 計 息, 變 更 為 全 部 按 日 計 息 (104/4/30( 含 ) 前 已 存 在 之 定 期 存 款 仍 依 原 約 定 方 式 計 息 ) (2) 外 幣 定 期 存 款 中 途 解 約 計 息 方 式 由 原 依 實 際 存 款 期 間, 足 月 部 份 按 月 計 息 不 足 月 部 份 按 日 計 息, 變 更 為 全 部 依 實 際 存 款 期 間, 按 日 計 息 (104/4/30( 含 ) 前 已 存 在 之 定 期 存 款 依 原 約 定 中 途 解 約 方 式 計 息 ) 7. 問 : 營 業 讓 與 後, 原 凱 基 銀 行 國 外 匯 款 SWIFT CODE 有 無 變 動? 答 : 凱 基 銀 行 SWIFT CODE 由 原 CSMBTWTP 變 更 為 CDIBTWTP 8. 問 : 營 業 讓 與 後, 原 凱 基 銀 行 國 外 匯 入 匯 款 SWIFT CODE 有 無 變 動? 答 : 凱 基 銀 行 SWIFT CODE 由 原 CSMBTWTP 變 更 為 CDIBTWTP 由 國 外 匯 入 匯 款 至 凱 基 銀 行 之 客 戶, 請 通 知 匯 款 人 變 更 受 款 銀 行 資 料 9. 問 : 營 業 讓 與 後, 原 凱 基 銀 行 之 各 項 外 匯 業 務 交 易 手 續 費 用 有 無 變 動? 答 : 營 業 讓 與 後, 凱 基 銀 行 外 匯 業 務 手 續 費 用 ( 單 位 : 新 台 幣 ) 除 下 列 之 費 用 調 整 外, 其 餘 皆 無 異 動 後 續 手 續 費 用 如 有 異 動, 依 本 行 最 新 公 告 為 準 (1) 進 口 業 務 : (a) 保 證 函 開 發 : 由 原 以 三 個 月 為 一 期, 手 續 費 率 0.25%( 最 低 400 元 ) 計 收, 變 更 為 手 續 費 率 1%( 最 低 2,000 元 ) 計 收, 手 續 費 = 保 證 函 金 額 1% 實 際 天 數 幣 別 全 年 天 數 匯 率 (b) 保 證 函 修 改 - 增 加 金 額 及 展 延 有 效 期 限 : 由 原 以 三 個 月 為 一 期, 手 續 費 率 0.25%( 最 低 300 元 ) 計 收, 變 更 為 手 續 費 率 1%( 最 低 2,000 元 ) 計 收, 比 照 保 證 函 開 發 手 續 費 (2) 出 口 業 務 : (a) 轉 押 匯 : 由 原 以 手 續 費 率 0.12%( 最 低 600 元 ) 計 收, 變 更 為 以 手 續 費 率 0.2%( 最 低 800 元 ) 計 收 ( 其 中 0.12% 為 本 行 收 取 之 手 續 費,0.08% 為 轉 押 行 收 取 之 手 續 用, 由 轉 押 行 自 押 匯 款 中 扣 取 ) 10

(b) 出 口 所 得 款 項 讓 與 : 郵 電 費 400 元 ( 新 增 ) (3) 匯 兌 業 務 : (a) 匯 出 匯 款 全 額 到 達 郵 電 費 : 由 原 300 元 ( 適 用 各 幣 別 ), 變 更 為 300 元 ( 僅 適 用 美 元 ), 其 他 幣 別 改 洽 各 營 業 單 位 (b) 光 票 託 收 :DHL 寄 單, 依 快 遞 公 司 實 際 費 用 收 取 ( 新 增 ) (c) 光 票 買 入 :DHL 寄 單, 依 快 遞 公 司 實 際 費 用 收 取 ( 新 增 ) 國 際 金 融 業 務 分 行 (OBU) 業 務 1. 問 : 營 業 讓 與 後,OBU 帳 戶 有 無 變 動? 答 :OBU 之 客 戶 統 一 編 號 異 動 如 下 : (1) 法 人 戶 : 由 原 COBUXXXXX(COBU+5 碼 流 水 號 ) 變 更 為 JCIC 虛 擬 編 號 (4 碼 英 文 +4 碼 數 字 ) (2) 個 人 戶 : 由 原 COBUXXXXX(COBU+5 碼 流 水 號 ) 變 更 為 S + 國 別 (2 碼 數 字 )+ 部 門 別 (2 碼 數 字 )+ 流 水 號 (5 碼 數 字 ) 共 10 碼 (OBU 客 戶 可 致 電 原 開 戶 分 行 或 帳 戶 管 理 員 查 詢 新 帳 號 ) 2. 問 : 營 業 讓 與 後, 原 凱 基 銀 行 之 各 項 OBU 業 務 交 易 手 續 費 用 有 無 變 動? 答 : 營 業 讓 與 後, 凱 基 銀 行 OBU 業 務 交 易 手 續 費 用 ( 單 位 : 美 金 ) 除 下 列 之 費 用 調 整 外, 其 餘 皆 無 異 動 後 續 手 續 費 用 如 有 異 動, 依 本 行 最 新 公 告 為 準 (1) 進 口 業 務 : (a) 進 口 開 狀 : 由 原 以 手 續 費 率 0.25%( 最 低 35 元 ) 計 收, 變 更 為 以 手 續 費 率 0.25%( 最 低 15 元 ) 計 收 (b) 保 證 函 開 發 : 由 原 以 三 個 月 為 一 期, 手 續 費 率 0.25%( 最 低 35 元 ) 計 收, 變 更 為 手 續 費 率 1%( 最 低 65 元 ) 計 收, 手 續 費 = 保 證 函 金 額 1% 實 際 天 數 幣 別 全 年 天 數 匯 率 (b) 保 證 函 修 改 - 增 加 金 額 及 展 延 有 效 期 限 : 由 原 以 三 個 月 為 一 期, 手 續 費 率 0.25%( 最 低 35 元 ) 計 收, 變 更 為 手 續 費 率 1%( 最 低 65 元 ) 計 收, 比 照 保 證 函 開 發 手 續 費 (2) 出 口 業 務 : (a) 轉 押 匯 : 由 原 以 手 續 費 率 0.12%( 最 低 18 元 ) 計 收, 變 更 為 以 手 續 費 率 0.2%( 最 低 35 元 ) 計 收 ( 其 中 0.12% 為 本 行 收 取 之 手 續 費,0.08% 為 轉 押 行 收 取 之 手 續 用, 由 轉 押 行 自 押 匯 款 中 扣 取 ) (b) 信 用 狀 通 知 - 信 用 狀 遺 失 補 發 : 由 原 手 續 費 每 筆 60 元 計 收, 變 更 為 手 續 費 每 筆 65 元 計 收 (c) 出 口 所 得 款 項 讓 與 : 郵 電 費 15 元 ( 新 增 ) (3) 匯 兌 業 務 : (a) 匯 出 匯 款 全 額 到 達 郵 電 費 : 由 原 20 元 ( 適 用 各 幣 別 ), 變 更 為 20 元 ( 僅 適 用 美 元 ), 其 他 幣 別 改 洽 各 營 業 單 位 (b) 光 票 託 收 :DHL 寄 單, 依 快 遞 公 司 實 際 費 用 收 取 ( 新 增 ) 11

(c) 光 票 買 入 :DHL 寄 單, 依 快 遞 公 司 實 際 費 用 收 取 ( 新 增 ) ( 四 ) 信 託 理 財 業 務 問 : 關 於 營 業 讓 與 後, 信 託 理 財 各 項 產 品 服 務 會 有 異 動 嗎? 答 : 原 凱 基 銀 行 有 關 信 託 理 財 各 項 業 務 之 權 利 義 務 及 產 品 服 務 將 不 受 影 響, 並 將 於 營 業 讓 與 之 後, 持 續 提 供 更 為 多 元 化 之 金 融 產 品 服 務, 以 滿 足 您 的 金 融 理 財 需 求 ( 五 ) 消 費 金 融 業 務 問 : 關 於 營 業 讓 與 後, 消 費 金 融 各 項 產 品 服 務 會 有 異 動 嗎? 答 : 原 凱 基 銀 行 有 關 消 費 金 融 各 項 業 務 之 權 利 義 務 及 產 品 服 務 將 不 受 影 響, 並 將 於 營 業 讓 與 之 後, 持 續 提 供 更 為 多 元 化 之 金 融 產 品 服 務, 以 滿 足 您 的 金 融 理 財 需 求 ( 六 ) 企 業 金 融 業 務 1. 問 : 原 凱 基 銀 行 之 企 業 授 信 戶, 營 業 讓 與 後 之 帳 戶 是 否 改 變? 答 : 原 凱 基 銀 行 企 業 授 信 戶 之 新 台 幣 放 款 帳 號 由 原 13 碼 變 更 為 14 碼 另 新 台 幣 扣 款 帳 號 及 其 他 企 業 金 融 相 關 業 務 則 維 持 不 變 ( 原 凱 基 銀 行 客 戶 可 憑 原 帳 號 身 分 證 統 一 編 號 或 營 利 事 業 統 一 編 號 致 電 本 行 查 詢 新 的 放 款 帳 號 ) 2. 問 : 原 凱 基 銀 行 之 企 業 授 信 戶, 營 業 讓 與 後 原 先 約 定 之 各 項 條 件 是 否 改 變? 答 : 原 凱 基 銀 行 與 企 金 授 信 客 戶 簽 訂 的 各 項 授 信 契 信 約 仍 按 原 約 定 內 容 繼 續 有 效, 在 契 約 有 效 期 限 內, 各 項 授 信 條 件 ( 如 借 款 期 間 借 款 實 質 利 率 等 ) 均 維 持 不 變 3. 問 : 原 凱 基 銀 行 企 業 授 信 客 戶 所 有 未 到 期 的 額 度 是 否 可 繼 續 使 用? 答 : 原 凱 基 銀 行 之 企 業 授 信 戶, 仍 按 原 簽 訂 之 授 信 契 約 內 容 有 效 存 在, 在 原 契 約 約 定 的 動 撥 期 間 內, 不 需 要 重 新 辦 理 簽 約 轉 換 額 度 及 餘 額, 若 授 信 額 度 屬 循 環 動 用, 仍 得 在 約 定 之 有 效 期 限 內 申 請 動 用 4. 問 : 原 凱 基 銀 行 企 業 授 信 客 戶 之 擔 保 品 抵 押 權 需 要 重 新 辦 理 設 定 嗎? 答 : 營 業 讓 與 後, 原 凱 基 銀 行 之 企 業 授 信 客 戶, 擔 保 品 抵 押 權 無 需 重 新 辦 理 抵 押 權 設 定 5. 問 : 營 業 讓 與 後, 原 凱 基 銀 行 企 業 金 融 網 登 入 方 式 是 否 改 變? 答 : 營 業 讓 與 後, 企 業 金 融 網 除 OBU 客 戶 依 新 ID 登 入 外, 其 餘 均 依 原 方 式 登 入 使 12

用 6. 問 : 營 業 讓 與 後, 原 凱 基 銀 行 企 業 金 融 網 是 否 可 以 繼 續 使 用? 答 : 營 業 讓 與 後, 原 凱 基 銀 行 之 企 業 金 融 網 除 下 列 調 整 之 外, 其 餘 皆 無 異 動 並 可 正 常 使 用 (1) 放 款 有 送 信 保 之 客 戶, 將 無 法 使 用 企 業 金 融 網 系 統 執 行 還 款 作 業 本 行 將 儘 速 調 整 企 業 金 融 網 系 統 之 還 款 功 能, 並 於 該 項 功 能 上 線 後 另 行 通 知 (2) 放 款 歷 史 交 易 明 細 查 詢 將 區 分 為 二 項 功 能 : (a) 放 款 歷 史 交 易 明 細 查 詢 (b) 放 款 歷 史 交 易 明 細 查 詢 ( 原 凱 基 銀 行 客 戶 合 併 前 之 交 易 ) 7. 問 : 若 使 用 凱 基 銀 行 企 業 金 融 網 有 任 何 問 題, 該 如 何 處 理? 答 : 有 關 企 業 金 融 網 之 相 關 問 題, 可 於 營 業 時 間 09:00~17:30 逕 洽 您 的 帳 戶 管 理 員 或 致 電 02-8023 9088 凱 基 銀 行 客 服 中 心, 由 客 服 人 員 為 您 服 務 13

附 錄 一 原 開 發 工 銀 各 分 行 名 稱 電 話 及 地 址 變 動 情 形 原 分 行 名 稱 企 業 金 融 部 合 併 後 更 名 ( 空 白 為 不 更 名 ) 暫 停 營 業, 原 業 務 移 轉 至 凱 基 銀 行 營 業 部 地 址 105 台 北 市 南 京 東 路 五 段 125 號 1 樓 ( 原 凱 基 銀 行 營 業 部 ) 電 話 02-25705777 桃 園 分 行 藝 文 分 行 330 桃 園 市 桃 園 區 中 正 路 1071 號 1 樓 之 2 03-3175868 台 中 分 行 市 政 分 行 403 台 中 市 西 屯 區 府 會 園 道 169 號 7 樓 04-22503888 高 雄 分 行 暫 停 營 業, 原 業 務 移 轉 至 凱 基 銀 行 高 雄 分 行 802 高 雄 市 苓 雅 區 四 維 三 路 80 號 ( 原 凱 基 銀 行 高 雄 分 行 ) 07-3367977 附 錄 二 原 凱 基 銀 行 各 分 行 名 稱 電 話 及 地 址 變 動 情 形 原 分 行 名 稱 合 併 後 更 名 ( 空 白 為 不 更 名 ) 地 址 分 行 電 話 號 碼 建 成 分 行 103 台 北 市 大 同 區 承 德 路 一 段 70 號 02-25557777 忠 孝 分 行 106 台 北 市 大 安 區 忠 孝 東 路 四 段 270 號 02-27781277 三 重 分 行 241 新 北 市 三 重 區 重 陽 路 三 段 192 號 02-29812233 台 中 分 行 403 台 中 市 西 區 臺 灣 大 道 二 段 220 號 04-23283331 台 南 分 行 703 台 南 市 中 西 區 西 門 路 二 段 351 號 06-2268777 高 雄 分 行 802 高 雄 市 苓 雅 區 四 維 三 路 80 號 07-3367977 城 東 分 行 104 台 北 市 中 山 區 南 京 東 路 三 段 224 號 02-27788777 東 台 北 分 行 營 業 部 105 台 北 市 南 京 東 路 五 段 125 號 1 樓 02-25705777 板 橋 分 行 220 新 北 市 板 橋 區 民 生 路 三 段 15 號 02-22597767 桃 園 分 行 330 桃 園 市 桃 園 區 南 華 街 80 號 03-3397779 中 壢 分 行 320 桃 園 市 中 壢 區 中 央 東 路 13 之 1 號 03-4272777 北 高 雄 分 行 807 高 雄 市 三 民 區 民 族 一 路 878 號 07-3463677 新 莊 分 行 242 新 北 市 新 莊 區 思 源 路 331 號 02-22776377 中 正 分 行 801 高 雄 市 前 金 區 中 正 四 路 151 號 07-2411777 員 林 分 行 510 彰 化 縣 員 林 鎮 莒 光 路 266 號 04-8339777 營 業 部 敦 南 分 行 106 台 北 市 敦 化 南 路 一 段 364 號 02-27011777 松 江 分 行 104 台 北 市 中 山 區 松 江 路 137 號 02-25173777 蘆 洲 分 行 247 新 北 市 蘆 洲 區 集 賢 路 217-2 號 02-22898877 14

鳳 山 分 行 830 高 雄 市 鳳 山 區 博 愛 路 165 之 3 號 07-7419777 新 竹 分 行 300 新 竹 市 西 大 路 645 號 03-5255577 松 山 分 行 110 台 北 市 信 義 區 松 山 路 132 號 02-27616688 土 城 分 行 236 新 北 市 土 城 區 金 城 路 三 段 123 號 02-22605588 中 和 分 行 235 新 北 市 中 和 區 景 平 路 200 號 02-86685566 赤 崁 分 行 700 台 南 市 忠 義 路 二 段 167 號 06-2256131 基 隆 分 行 204 基 隆 市 安 樂 區 麥 金 路 193 號 02-24336566 斗 六 分 行 640 雲 林 縣 斗 六 市 西 平 路 80 號 05-5331566 東 門 分 行 700 台 南 市 府 前 路 一 段 26 號 06-2256141 北 門 分 行 704 台 南 市 開 元 路 133 號 06-2364401 屏 東 分 行 900 屏 東 市 廣 東 路 451 號 08-7385678 林 森 分 行 701 台 南 市 林 森 路 二 段 184 號 06-2376391 歸 仁 分 行 711 台 南 市 歸 仁 區 中 正 南 路 一 段 23 號 06-3308777 海 東 分 行 709 台 南 市 海 佃 路 一 段 129 號 06-2502183 永 康 分 行 710 台 南 市 永 康 區 永 大 路 二 段 21 號 06-2727757 天 母 分 行 111 台 北 市 中 山 北 路 六 段 246 號 02-88661117 新 店 分 行 231 新 北 市 新 店 區 北 新 路 三 段 202 號 02-29181199 大 安 分 行 106 台 北 市 大 安 區 新 生 南 路 二 段 8 號 02-33223677 苗 栗 分 行 360 苗 栗 縣 苗 栗 市 中 正 路 81 號 037-265725 內 湖 分 行 114 台 北 市 內 湖 區 行 愛 路 78 巷 25 號 02-27962906 花 蓮 分 行 970 花 蓮 市 中 正 路 560 號 03-8352299 繼 光 分 行 400 台 中 市 中 區 臺 灣 大 道 一 段 99 號 04-22220077 彰 化 分 行 500 彰 化 市 曉 陽 路 199 之 3 號 04-7287777 豐 原 分 行 420 台 中 市 豐 原 區 中 山 路 329 號 04-25152777 大 里 分 行 412 台 中 市 大 里 區 中 興 路 二 段 331 號 04-24866363 嘉 義 分 行 600 嘉 義 市 新 榮 路 193 號 1 樓 05-2280777 風 城 分 行 300 新 竹 市 中 正 路 59 號 03-5261101 南 大 分 行 300 新 竹 市 南 大 路 339 號 03-5263155 竹 科 分 行 300 新 竹 市 光 復 路 一 段 238 號 03-5775131 台 東 分 行 950 台 東 市 中 華 路 一 段 341 號 089-329797 羅 東 分 行 265 宜 蘭 縣 羅 東 鎮 公 正 路 50 號 03-9533377 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