檔 號 : HAB/V/32/15 V 立 法 會 參 考 資 料 摘 要 賭 博 條 例 ( 第 148 章 ) 2002 年 賭 博 ( 修 訂 ) 規 例 引 言 在 ㆓ 零 零 ㆓ 年 六 月 ㆕ 日 的 會 議, 行 政 會 議 建 議, 行 政 長 官 指 令 應 根 據 賭 博 條 例 ( 第 148 章 ) 第 28 條 制 定 2002 年 賭 博 ( 修 訂 ) 規 例 ( 載 於 附 件 A), 以 修 改 獎 券 活 動 牌 照 推 廣 生 意 的 競 賽 牌 照 及 麻 將 / 九 牌 照 所 訂 明 的 條 件 背 景 和 論 據 ㆒ 般 背 景 2. 根 據 賭 博 條 例 第 22 條, 影 視 及 娛 樂 事 務 管 理 處 處 長 ( 影 視 處 長 ) 可 藉 牌 照 批 准 舉 辦 獎 券 活 動 和 推 廣 生 意 的 競 賽 1, 以 及 經 營 麻 將 / 九 館 有 關 的 牌 照 表 格 在 賭 博 規 例 ( 第 148 章, 附 屬 法 例 A ) 訂 明, 而 牌 照 受 表 格 內 載 列 的 條 件 規 限 這 些 發 牌 條 件 旨 在 按 照 本 港 的 賭 博 政 策 ( 即 把 賭 博 活 動 局 限 於 少 數 認 可 途 徑 ), 規 管 和 控 制 述 活 動, 以 防 止 因 這 些 博 彩 遊 戲 而 產 生 的 欺 詐 行 為, 從 而 保 障 公 眾 利 益 3. 這 些 發 牌 條 件 大 部 分 都 是 在 七 十 年 代 後 期 訂 立 的 近 年 來, 我 們 收 到 來 自 各 有 關 士 及 團 體 的 意 見, 認 為 部 分 條 件 已 不 合 時 宜, 而 且 以 目 前 的 營 商 環 境 而 言, 對 業 界 的 限 制 過 嚴 ; 另 ㆒ 方 面, 隨 社 會 環 境 的 轉 變, 政 府 應 適 當 收 緊 部 分 條 件, 以 有 效 監 管 有 關 活 動 有 見 及 此, 我 們 已 檢 討 這 些 條 件, 並 找 出 ㆒ 些 有 待 改 善 的 方 這 些 建 議 旨 在 確 保 發 牌 制 度 能 有 效 規 管 持 牌 活 動, 同 時 又 不 會 對 受 影 響 的 行 業 作 出 過 分 嚴 格 的 限 制 要 實 施 有 關 建 議, 需 要 對 賭 博 規 例 作 出 修 訂 1 推 廣 生 意 的 競 賽 牌 照 通 常 發 給 商 業 機 構, 讓 它 們 可 舉 辦 不 涉 及 現 金 獎 的 遊 戲 ( 如 抽 獎 ), 以 推 廣 生 意 1
建 議 (A) 關 於 獎 券 活 動 牌 照 的 建 議 (a) 延 長 公 布 抽 獎 結 果 的 時 限 和 准 許 在 較 少 報 章 公 布 結 果 4. 牌 照 條 件 5 規 定, 獎 券 活 動 的 抽 獎 結 果 必 須 在 抽 獎 日 期 起 計 7 內, 在 兩 份 文 及 兩 份 英 文 報 章 公 布 獎 券 活 動 籌 辦 者 認 為 7 的 時 限 過 於 緊 迫, 而 且 在 兩 份 文 及 兩 份 英 文 報 章 公 布 抽 獎 結 果, 成 本 甚 高 ( 特 別 是 以 較 小 型 的 獎 活 動 而 言 ) 為 減 輕 籌 辦 者 的 負 擔, 同 時 又 不 影 響 抽 獎 結 果 的 公 布 及 其 透 明 度, 我 們 建 議 修 訂 這 項 條 件, 把 公 布 結 果 的 時 限 延 長 至 10, 並 規 定 只 需 在 ㆒ 份 文 及 ㆒ 份 英 文 報 章 公 布 抽 獎 結 果 (b) 規 定 持 牌 提 交 由 執 業 單 位 擬 備 的 報 告 副 本, 說 明 該 帳 目 結 算 表 已 經 妥 為 擬 備 5. 牌 照 條 件 6 規 定, 由 獎 券 活 動 抽 獎 日 期 起 計 28 內, 持 牌 須 編 製 ㆒ 份 結 算 表, 內 列 銷 售 獎 券 活 動 彩 票 收 集 的 全 部 款 項, 以 及 從 收 集 的 款 項 支 出 的 每 ㆒ 項 付 款, 並 須 將 該 結 算 表 的 ㆒ 份 副 本 送 交 影 視 處 長 6. 鑑 於 獎 券 籌 款 活 動 愈 來 愈 多, 市 民 日 益 關 注 到 這 些 活 動 是 否 受 到 有 效 監 管, 以 及 舉 辦 機 構 有 否 妥 善 交 代 活 動 的 收 益 有 見 及 此, 我 們 認 為 應 收 緊 獎 券 活 動 的 發 牌 條 件, 以 加 強 管 制, 使 制 度 更 為 合 理 具 體 來 說, 我 們 建 議 修 訂 述 條 件, 加 入 ㆒ 項 規 定, 要 求 持 牌 2 提 交 由 專 業 會 計 師 條 例 ( 第 50 章 ) 所 界 定 的 執 業 單 位 作 出 的 報 告 的 副 本, 報 告 述 明 該 結 算 表 是 按 持 牌 的 簿 冊 及 紀 錄 妥 為 編 製, 而 且 並 無 事 宜 顯 示 該 結 算 表 並 非 準 確 反 映 所 收 集 的 全 部 款 項 及 從 收 集 的 款 項 支 出 的 全 部 付 款 ; 而 該 結 算 表 及 有 關 報 告 的 副 本 將 提 供 予 公 眾 士 查 閱 為 確 保 持 牌 有 足 夠 時 間 準 備 結 算 表 及 報 告, 他 們 向 影 視 處 長 提 交 結 算 表 及 報 告 的 限 期, 應 延 長 至 由 獎 券 活 動 抽 獎 日 期 起 計 90 內 這 建 議 的 新 規 定 和 90 的 限 期, 與 社 會 福 利 署 對 在 公 眾 2 根 據 專 業 會 計 師 條 例, 執 業 單 位 指 (a) 依 據 該 條 例 從 事 會 計 執 業 的 (i) 執 業 會 計 師 事 務 所 ; 或 (ii) 註 冊 核 數 師 事 務 所 ; 或 (iii) 執 業 會 計 師 及 註 冊 核 數 師 事 務 所 ; (b) 依 據 該 條 例 獨 自 從 事 會 計 執 業 的 執 業 會 計 師 或 註 冊 核 數 師 ; 或 (c) 執 業 法 團 2
方 進 行, 並 受 公 開 籌 款 許 可 證 管 限 的 慈 善 籌 款 活 動 所 訂 的 規 定 ㆒ 致 (B) 關 於 推 廣 生 意 的 競 賽 牌 照 的 建 議 (a) 在 廣 告 內 引 述 牌 照 號 碼 7. 牌 照 條 件 3 禁 止 有 關 推 廣 生 意 的 競 賽 的 廣 告 提 述 獲 得 影 視 處 長 的 批 准, 但 容 許 這 些 廣 告 說 明 牌 照 號 碼 這 項 發 牌 條 件 的 理 據 並 不 清 楚, 我 們 也 無 法 找 出 最 初 訂 立 這 項 規 定 的 原 因 我 們 建 議 取 消 這 項 條 件 關 於 禁 止 提 述 影 視 處 長 批 准 的 規 定, 改 為 規 定 持 牌 在 該 等 廣 告 須 引 述 牌 照 號 碼, 使 公 眾 知 道 他 們 已 就 有 關 競 賽 向 政 府 取 得 所 需 的 批 准 (b) 延 長 公 布 抽 籤 結 果 的 時 限 和 准 許 在 較 少 報 章 公 布 結 果 8. 推 廣 生 意 的 競 賽 牌 照 條 件 4, 跟 獎 券 牌 照 的 發 牌 條 件 相 似, 規 定 競 賽 遊 戲 的 抽 籤 結 果, 須 由 抽 籤 日 期 起 計 7 內, 在 兩 份 文 及 兩 份 英 文 報 章 公 布 我 們 建 議 修 訂 這 項 條 件, 把 公 布 結 果 的 時 限 延 長 至 1 0, 並 規 定 只 需 在 ㆒ 份 文 及 ㆒ 份 英 文 報 章 公 布 結 果 修 訂 的 理 由, 與 建 議 修 訂 獎 券 活 動 牌 照 同 ㆒ 項 發 牌 條 件 的 理 由 相 同 ( 請 參 閱 文 第 4 段 ) (C) 關 於 麻 將 / 九 牌 照 的 建 議 - 放 寬 每 月 提 交 帳 目 結 算 表 的 規 定 9. 牌 照 條 件 7 規 定, 持 牌 須 在 每 個 公 曆 月 月 底 把 ㆒ 份 記 載 博 彩 遊 戲 詳 情 的 帳 目 結 算 表 副 本, 送 交 影 視 處 長 業 界 認 為 這 項 規 定 過 於 嚴 格 根 據 影 視 及 娛 樂 事 務 管 理 處 的 經 驗, 規 定 持 牌 每 月 提 交 帳 目 結 算 表 的 副 本, 並 非 有 效 監 管 麻 將 / 九 館 的 運 作 所 必 需 的 為 減 輕 持 牌 的 行 政 工 作 負 擔, 同 時 又 確 保 我 們 仍 可 有 效 規 管 這 類 賭 博 場 所, 我 們 建 議 修 訂 這 項 條 件, 規 定 在 有 關 月 份 之 後 的 7 年 內, 如 影 視 處 長 要 求 持 牌 提 交 帳 目 結 算 表 的 副 本, 持 牌 須 在 影 視 處 長 提 出 要 求 的 7 之 內 提 交 事 實, 即 使 沒 有 這 項 新 規 定, 根 據 稅 務 條 例 ( 第 112 章 ) 第 51C 條, 所 有 商 業 經 營 者 均 有 責 任 備 存 業 務 記 錄, 為 期 至 少 7 年 3
規 例 1 0. 建 議 規 例 的 主 要 條 文 如 (a) 規 例 第 3(a) 條 修 訂 附 表 2 表 格 1A ( 即 獎 券 活 動 牌 照 的 訂 明 表 格 ) 條 件 5, 並 廢 除 及 取 代 條 件 6 ; (b) 規 例 第 3(b) 條 修 訂 附 表 2 表 格 4A( 即 推 廣 生 意 的 競 賽 牌 照 的 訂 明 表 格 ) 條 件 3 及 4 ; 及 (c) 規 例 第 3(c) 條 廢 除 及 取 代 附 表 2 表 格 5A( 即 麻 將 / 九 牌 照 的 訂 明 表 格 ) 條 件 7, 並 因 為 建 議 的 條 件 7 而 廢 除 及 取 代 表 格 附 註 3 現 時 賭 博 規 例 附 表 2 載 於 附 件 B 公 眾 諮 詢 11. 我 們 曾 在 ㆓ 零 零 ㆓ 年 ㆔ 月 十 ㆓ 日 就 建 議 的 法 例 修 訂 諮 詢 立 法 會 民 政 事 務 委 員 會, 委 員 對 有 關 建 議 沒 有 表 示 反 對 與 基 本 法 的 關 係 12. 律 政 司 認 為, 建 議 的 規 例 與 基 本 法 相 符 與 權 的 關 係 1 3. 律 政 司 認 為, 建 議 的 規 例 不 涉 及 權 法 例 的 約 束 力 14. 建 議 的 規 例 不 會 影 響 賭 博 條 例 現 有 的 約 束 力 4
對 財 政 和 手 的 影 響 15. 建 議 放 寬 麻 將 / 九 館 持 牌 每 月 提 交 帳 目 結 算 表 的 規 定, 可 稍 微 減 輕 影 視 及 娛 樂 事 務 管 理 處 的 行 政 工 作 其 他 建 議 對 財 政 和 手 沒 有 影 響 對 經 濟 的 影 響 16. 規 定 獎 券 活 動 持 牌 把 帳 目 結 算 表 交 由 專 業 會 計 師 條 例 所 界 定 的 執 業 單 位 覆 核 的 建 議, 會 增 加 對 該 類 專 業 服 務 的 需 求 至 於 在 較 少 報 章 公 布 推 廣 生 意 的 競 賽 抽 籤 結 果 的 建 議, 將 有 助 減 低 推 廣 生 意 活 動 的 運 作 成 本 不 過, 述 建 議 為 有 關 行 業 帶 來 的 利 益 不 大 其 他 建 議 不 會 對 經 濟 造 成 重 大 影 響 對 可 持 續 發 展 的 影 響 1 7. 述 建 議 對 可 持 續 發 展 並 無 影 響 立 法 程 序 時 間 表 1 8. 立 法 程 序 時 間 表 會 如 刊 登 憲 報 提 交 立 法 會 ㆓ 零 零 ㆓ 年 六 月 七 日 ㆓ 零 零 ㆓ 年 六 月 十 ㆓ 日 宣 傳 安 排 1 9. 我 們 會 在 ㆓ 零 零 ㆓ 年 六 月 六 日 發 出 新 聞 稿, 並 安 排 發 言 解 答 傳 媒 和 公 眾 的 查 詢 5
查 詢 20. 如 對 本 立 法 會 參 考 摘 要 有 任 何 疑 問, 請 撥 電 2835 1 484 向 民 政 事 務 局 首 席 助 理 局 長 梁 悅 賢 女 士 查 詢 民 政 事 務 局 ㆓ 零 零 ㆓ 年 六 月 六 日 6
附 件 A 2002 年 賭 博 ( 修 訂 ) 規 例 ( 由 行 政 長 官 會 同 行 政 會 議 根 據 賭 博 條 例 ( 第 148 章 ) 第 28 條 訂 立 ) 1. 生 效 日 期 本 規 例 自 民 政 事 務 局 局 長 以 憲 報 公 告 指 定 的 日 期 起 實 施 2. 修 訂 附 表 1 賭 博 規 例 ( 第 148 章, 附 屬 法 例 ) 附 表 1 現 予 修 訂, 在 表 格 1 中, 廢 除 at lottery 而 代 以 a lottery 3. 修 訂 附 表 2 附 表 2 現 予 修 訂 (a) 在 表 格 1A 中 (i) 在 條 件 3 中, 廢 除 重 覆 而 代 以 重 複 ; (ii) 在 條 件 5 中 (A) 廢 除 7 而 代 以 10 ; (B) 廢 除 2 而 代 以 一 ; (C) 廢 除 newspapers 而 代 以 newspaper ;
(iii) 廢 除 條 件 6 而 代 以 6. 由 獎 券 活 動 抽 獎 日 期 起 計 90 天 內, 持 牌 人 須 (a) 安 排 編 製 一 份 收 支 結 算 表, 列 明 從 銷 售 獎 券 活 動 彩 票 所 收 集 或 收 取 的 全 部 款 項, 及 從 如 此 收 集 或 收 取 的 款 項 中 支 出 的 全 部 付 款 ; (b) 取 得 一 份 由 專 業 會 計 師 條 例 ( 第 50 章 ) 所 指 的 執 業 單 位 作 出 並 述 明 以 下 事 宜 的 書 面 報 告 (i) 該 執 業 單 位 認 為 該 收 支 結 算 表 是 按 提 供 予 該 執 業 單 位 的 持 牌 人 的 簿 冊 及 紀 錄 妥 為 編 製 的 ; 及 (ii) 該 執 業 單 位 並 不 察 覺 有 任 何 事 宜 顯 示 該 收 支 結 算 表 並 非 準 確 地 反 映 從 銷 售 獎 券 活 動 彩 票 所 收 集 或 收 取 的 全 部 款 項 及 從 如 此 收 集 或 收 取 的 款 項 中 支 出 的 全 1
部 付 款 ; 及 (c) 將 (i) 該 收 支 結 算 表 的 副 本 一 份 ; 及 (ii) 該 報 告 的 副 本 一 份, 送 交 影 視 及 娛 樂 事 務 管 理 處 處 長, 目 的 包 括 使 該 等 副 本 可 以 處 長 認 為 合 適 的 方 式 及 在 處 長 認 為 合 適 的 期 間 內 提 供 予 公 眾 人 士 查 閱 ; (b) 在 表 格 4A 中 (i) 在 條 件 3 中, 廢 除 不 得 提 述 獲 得 處 長 批 准, 但 可 用 以 下 文 字 說 明 本 牌 照 的 號 碼 而 代 以 須 如 下 說 明 本 牌 照 的 號 碼 以 提 述 本 牌 照 ; (ii) 在 條 件 4 中 (A) 廢 除 7 而 代 以 10 ; (B) 廢 除 2 而 代 以 一 ; (C) 廢 除 newspapers 而 代 以 newspaper ; (c) 在 表 格 5A 中 2
(i) 廢 除 條 件 7 而 代 以 7. 持 牌 人 須 就 每 個 公 曆 月 以 附 隨 在 此 表 格 後 的 表 格 備 存 一 份 帳 目 結 算 表, 記 載 每 日 博 彩 遊 戲 的 資 料, 包 括 博 彩 遊 戲 局 數 僱 員 贏 輸 之 數 及 保 留 佣 金 的 數 額 如 在 該 結 算 表 所 關 乎 的 月 份 的 最 後 一 日 後 的 7 年 期 間 內, 影 視 及 娛 樂 事 務 管 理 處 處 長 提 出 索 取 該 結 算 表 的 副 本 的 書 面 要 求, 則 持 牌 人 須 在 該 要 求 提 出 的 日 期 後 的 7 天 內, 將 上 述 副 本 一 份 送 交 處 長 ; (ii) 廢 除 附 註 3 而 代 以 3. 如 在 條 件 7 所 提 述 的 7 年 期 間 內, 影 視 及 娛 樂 事 務 管 理 處 處 長 提 出 索 取 該 條 件 所 提 述 的 帳 目 結 算 表 的 副 本 的 書 面 要 求, 則 上 述 副 本 一 份 必 須 在 該 要 求 提 出 的 日 期 後 的 7 天 內 送 交 處 長 行 政 會 議 秘 書 行 政 會 議 廳 2002 年 月 日 3
註 釋 本 規 例 修 訂 賭 博 規 例 ( 第 148 章, 附 屬 法 例 ), 以 修 改 規 限 獎 券 活 動 牌 照 推 廣 生 意 的 競 賽 牌 照 及 麻 將 / 天 九 牌 照 的 訂 明 的 條 件 4
附 件 B 章 : 148A 標 題 : 賭 博 規 例 憲 報 編 號 : 附 表 : 2 條 文 標 題 : 版 本 日 期 : 30/06/1997 [ 第 2(2) 條 ] (1996 年 第 139 號 法 律 公 告 ) 表 格 1A 獎 券 活 動 牌 照 號 碼... 賭 博 規 例 獎 券 活 動 牌 照 本 牌 照 於 19... 年... 月... 日 發 給 持 牌......, 俾 代 表... 籌 辦 及 經 營 獎 券 活 動, 以 便 籌 集 不 超 過 $... 的 款 額, 作 為... 之 用 本 牌 照 將 於... 起 停 止 有 效 本 牌 照 須 受 列 條 件, 及 影 視 及 娛 樂 事 務 管 理 處 處 長 可 施 加 的 任 何 其 他 條 件 規 限 處 長 得 根 據 持 牌 最 後 為 所 知 的 址 將 施 加 的 條 件 以 書 面 通 知 持 牌 條 件 1. 不 得 提 供 或 分 發 現 金 獎 2. 獎 券 活 動 得 益 的 任 何 部 分, 不 得 撥 給 協 助 籌 辦 獎 券 活 動 的 任 何 個 別 士 作 私 有 收 益 或 撥 給 籌 辦 該 獎 券 活 動 的 組 織 的 成 員 作 私 有 收 益 3. 每 張 獎 券 活 動 彩 票 須 (a) 順 序 編 號 碼, 在 同 ㆒ 項 獎 券 活 動, 所 編 號 碼 不 得 重 覆 ; (b) 說 明 發 行 彩 票 所 根 據 的 牌 照 號 碼 ; (c) 說 明 售 價 ; (d) 說 明 在 獎 券 活 動 提 供 的 主 要 獎 品 的 數 目 性 質 及 價 值 ; (e) 說 明 在 獎 券 活 動 抽 獎 後, 公 布 獎 彩 票 號 碼 的 日 期 及 方 法 ; 及 (f) 說 明 領 獎 方 法 4. 所 有 獎 券 活 動 彩 票 不 得 在 列 情 況 發 售 (a) 早 於 在 抽 獎 8 個 星 期 前 ; 或 (b) 藉 在 香 港 流 通 的 任 何 報 章 刊 登 廣 告 或 發 表 公 布 5. 由 獎 券 活 動 抽 獎 日 期 起 計 7 內, 須 在 於 香 港 流 通 的 文 及 英 文 報 章 各 2 份 公 布 抽 獎 結 果 詳 情, 並 須 將 有 關 剪 報 的 副 本 ㆒ 份 送 交 影 視 及 娛 樂 事 務 管 理 處 處 長 6. 由 獎 券 活 動 抽 獎 日 期 起 計 28 內, 持 牌 須 安 排 編 製 ㆒ 份 結 算 表, 內 列 銷 售 獎 券 活 動 彩 票 所 收 集 或 收 取 的 全 部 款 項 及 從 收 集 或 收 取 的 款 項 支 出 的 每 ㆒ 項 付 款, 並 須 將 該 結 算 表 的 副 本 ㆒ 份 送 交 影 視 及 娛 樂 事 務 管 理 處 處 長... 影 視 及 娛 樂 事 務 管 理 處 處 長
以 的 附 註 並 非 牌 照 條 件 的 ㆒ 部 分, 而 是 作 為 提 供 指 引 附 註..1. 請 參 閱 賭 博 條 例 第 22 條 及 賭 博 規 例 2. 請 注 意.. 本 牌 照 的 條 件 必 須 嚴 格 遵 守, 違 反 條 件 者 可 被 撤 銷 牌 照 及 檢 控 3. 本 牌 照 將 在 其 所 述 的 日 期 起 停 止 有 效 (1977 年 第 164 號 法 律 公 告 ) 表 格 2A 賭 博 規 例 波 拿 牌 照 波 拿 牌 照 號 碼... 本 牌 照 於 19... 年... 月... 日 發 給 持 牌......, 俾 在 位 於... 名 稱 為... 的 處 所 內, 籌 辦 及 經 營 波 拿 博 彩 遊 戲, 為 期..., 由... 至... 本 牌 照 將 於... 起 停 止 有 效 本 牌 照 須 受 列 條 件, 及 影 視 及 娛 樂 事 務 管 理 處 處 長 可 施 加 的 任 何 其 他 條 件 規 限, 處 長 得 根 據 持 牌 最 後 為 所 知 的 址 將 施 加 的 條 件 以 書 面 通 知 持 牌 條 件 1. 不 得 在 正 午 至 當 日 午 夜 期 間 以 外 的 時 間 進 行 述 博 彩 遊 戲 2. 參 加 博 彩 遊 戲 的 所 有 博 彩 者 必 須 在 同 ㆒ 時 間 參 與, 且 當 時 必 須 全 部 在 同 ㆒ 處 所 內 3. 號 碼 必 須 在 處 所 內 當 博 彩 遊 戲 正 在 進 行 時 讀 出 4. 如 有 博 彩 者 聲 稱 已 獲 勝, 則 必 須 在 讀 出 另 ㆒ 個 號 碼 之 前 予 以 決 定 及 裁 定, 並 知 會 其 他 博 彩 者 獎 金 必 須 在 ㆒ 個 遊 戲 開 始 前 派 出 5. 除 非 博 彩 遊 戲 設 有 大 獎 (Jackpot) 或 累 積 獎 金 (Snowball), 否 則 博 彩 者 所 得 的 獎 金 不 得 多 於 他 們 在 該 博 彩 遊 戲 所 賭 注 的 總 款 額 6. ㆒ 內 只 可 提 供 1 次 大 獎 (Jackpot) 或 累 積 獎 金 (Snowball) 7. 大 獎 (Jackpot) 或 累 積 獎 金 (Snowball) 的 價 值 不 得 超 過 $... 8. 就 博 彩 遊 戲 所 的 賭 注 收 取 的 佣 金 或 費 用, 不 得 超 過 賭 注 的 百 分 之... 9. 不 得 在 香 港 流 通 的 任 何 ㆒ 份 報 章, 就 擬 舉 行 博 彩 遊 戲 作 出 公 布 或 刊 登 廣 告 10. 警 長 或 以 職 級 的 警 務 員, 均 有 權 在 博 彩 遊 戲 進 行 的 時 間 內 進 入 該 處 所, 以 確 保 本 牌 照 的 條 件 獲 遵 守 11. 持 牌 須 就 每 個 公 曆 月 以 附 隨 在 此 表 格 後 的 表 格 備 存 ㆒ 份 帳 目 結 算 表, 記 載 每 日 博 彩 遊 戲 的 資 料, 列 出 所 賭 注 付 出 獎 金 及 保 留 佣 金 的 數 額, 並 須 在 每 個 公 曆 月 底, 將 述 結 算 表 的 副 本 ㆒ 份, 送 交 影 視 及 娛 樂 事 務 管 理 處 處 長 12. 持 牌 必 須 備 存 ㆒ 份 有 關 所 有 受 僱 於 持 牌 場 所 協 助 經 營 博 彩 遊 戲 的 的 登 記 冊, 其 內 須 載 有 他 們 的 姓 名 描 述 址 及 照 片, 並 說 明 各 的 職 責 影 視 及 娛 樂 事 務 管 理 處 處 長 及 任 何 警 長 或 以 職 級 的 警 務 員 提 出 要 求 時, 必 須 獲 准 檢 查 該 登 記 冊... 影 視 及 娛 樂 事 務 管 理 處 處 長
以 的 附 註 並 非 牌 照 條 件 的 ㆒ 部 分, 而 是 作 為 提 供 指 引 附 註..1. 請 參 閱 賭 博 條 例 第 22 條 及 賭 博 規 例 2. 請 注 意.. 本 牌 照 的 條 件 必 須 嚴 格 遵 守, 違 反 條 件 者 可 被 撤 銷 牌 照 及 檢 控 3. 條 件 11 所 規 定 的 資 料 必 須 在 每 個 公 曆 月 底 送 交 影 視 及 娛 樂 事 務 管 理 處 處 長 4. 本 牌 照 將 在 其 所 述 的 日 期 起 停 止 有 效 如 欲 申 請 續 牌, 應 遠 在 該 日 前 以 書 面 通 知 影 視 及 娛 樂 事 務 管 理 處 處 長 條 件 11 所 規 定 的 帳 目 結 算 表 波 拿 牌 照 號 碼... 日 期 博 彩 遊 戲 局 數 每 ㆒ 波 拿 咭 費 用 售 出 波 拿 咭 數 目 所 賭 注 款 額 付 出 獎 金 的 款 額 ( 如 有 大 獎, 亦 須 包 括 在 內 ) 收 取 佣 金 的 款 額 本..., 就 本 所 知 所 信, 證 明 本 帳 目 結 算 表 所 載 資 料 均 屬 真 確 無 誤 日 期..19... 年... 月... 日... 時... 分 表 格 3A 賭 博 規 例 有 獎 娛 樂 遊 戲 牌 照 簽 署... 在 會 社 或 社 團 擔 任 的 職 位... (1977 年 第 164 號 法 律 公 告 ) 有 獎 娛 樂 遊 戲 牌 照 號 碼... 本 牌 照 於 19... 年... 月... 日 發 給 持 牌......, 俾 在 位 於... 名 稱 為... 的 處 所 內, 組 織 及 經 營 有 獎 娛 樂 博 彩 遊 戲, 該 處 所 根 據 公 眾 娛 樂 場 所 條 例 ( 第 172 章 ) 第 4 條 獲 發 牌 用 以 作 為 公 眾 娛 樂 場 所 本 牌 照 將 於... 起 停 止 有 效, 或 於 該 處 所 根 據 公 眾 娛 樂 場 所 條 例 ( 第 172 章 ) 第 4 條 獲 發 的 牌 照 遭 取 消 撤 銷 或 失 效 時 停 止 有 效, 兩 者 以 較 早 的 日 期 為 準 本 牌 照 須 受 列 條 件, 及 影 視 及 娛 樂 事 務 管 理 處 處 長 可 施 加 的 任 何 其 他 條 件 規 限, 處 長 得 根 據 持 牌 最 後 為 所 知 的 址 將 施 加 的 條 件 以 書 面 通 知 持 牌
條 件 1. 不 得 提 供 現 金 獎 2. 贏 取 獎 品 的 機 會 不 應 是 出 席 該 處 所 的 的 唯 ㆒ 動 機 3. 任 何 士 就 任 何 ㆒ 個 獎 機 會 而 付 出 的 款 項 不 得 超 過 $5 4. 在 每 ㆒ 局 決 定 得 獎 者 ( 如 有 的 話 ) 的 遊 戲, 銷 售 獎 機 會 所 得 的 累 積 款 額 不 得 超 過 $100 5. 分 發 或 提 供 的 個 別 獎 品, 如 以 現 金 計 值, 其 價 值 不 得 超 過 $... 6. 獎 品 的 贏 取, 不 得 令 該 贏 取 獎 品 者 有 機 會 再 獎 7. 銷 售 獎 機 會 及 宣 布 結 果 必 須 在 同 ㆒ 日 在 提 供 娛 樂 的 處 所 內 及 於 提 供 娛 樂 的 時 間 內 作 出 8. 警 長 或 以 職 級 的 警 務 員, 均 有 權 在 提 供 娛 樂 的 時 間 內 進 入 該 處 所, 以 確 保 本 牌 照 的 條 件 獲 遵 守 以 的 附 註 並 非 牌 照 條 件 的 ㆒ 部 分, 而 是 作 為 提 供 指 引... 影 視 及 娛 樂 事 務 管 理 處 處 長 附 註..1. 請 參 閱 賭 博 條 例 第 22 條 及 賭 博 規 例 2. 請 注 意.. 本 牌 照 的 條 件 必 須 嚴 格 遵 守, 違 反 條 件 者 可 被 撤 銷 牌 照 及 檢 控 3. 本 牌 照 將 在 其 所 述 的 日 期 起 停 止 有 效 如 欲 申 請 續 牌, 應 遠 在 該 日 前 以 書 面 通 知 影 視 及 娛 樂 事 務 管 理 處 處 長 如 該 處 所 不 再 是 持 牌 公 眾 娛 樂 場 所, 則 牌 照 在 任 何 情 況 均 停 止 有 效 (1977 年 第 164 號 法 律 公 告 ) 表 格 4A 賭 博 規 例 推 廣 生 意 的 競 賽 牌 照 推 廣 生 意 的 競 賽 牌 照 號 碼... 本 牌 照 於 19... 年... 月... 日 發 給 持 牌......, 俾 籌 辦 及 經 營 ㆒ 項 推 廣 生 意 的 競 賽, 以 協 助 推 廣...... 本 牌 照 將 於... 起 停 止 有 效 本 牌 照 須 受 列 條 件, 及 影 視 及 娛 樂 事 務 管 理 處 處 長 可 施 加 的 任 何 其 他 條 件 規 限, 處 長 得 根 據 持 牌 最 後 為 所 知 的 址 將 施 加 的 條 件 以 書 面 通 知 持 牌 條 件 1. 不 得 提 供 現 金 獎 2. 不 得 收 取 參 賽 費 用 3. 有 關 競 賽 的 廣 告, 不 得 提 述 獲 得 處 長 批 准, 但 可 用 以 文 字 說 明 本 牌 照 的 號 碼.. 推 廣 生 意 的 競 賽 牌 照 號 碼... 4. 由 競 賽 遊 戲 抽 籤 或 評 選 日 期 起 計 7 內, 須 在 香 港 流 通 的 文 及 英 文 報 章 各 2 份 公 布 結 果 詳 情, 並 須 將 有 關 剪 報 的 副 本 ㆒ 份 送 交 影 視 及 娛 樂 事 務 管 理 處 處 長...
以 的 附 註 並 非 牌 照 條 件 的 ㆒ 部 分, 而 是 作 為 提 供 指 引 影 視 及 娛 樂 事 務 管 理 處 處 長 附 註..1. 請 參 閱 賭 博 條 例 第 22 條 及 賭 博 規 例 2. 請 注 意.. 本 牌 照 的 條 件 必 須 嚴 格 遵 守, 違 反 條 件 者 可 被 撤 銷 牌 照 及 檢 控 3. 本 牌 照 將 在 其 所 述 的 日 期 起 停 止 有 效 (1977 年 第 164 號 法 律 公 告 ;1980 年 第 110 號 法 律 公 告 ) 表 格 5A 賭 博 規 例 麻 將 / 九 牌 照 麻 將 / 九 牌 照 號 碼... 本 牌 照 於 19... 年... 月... 日 發 給 持 牌......, 俾 在 位 於... 名 稱 為... 的 處 所 內, 提 供 設 施 以 便 進 行 使 用 麻 將 牌 / 九 牌 的 博 彩 遊 戲 本 牌 照 將 於... 起 停 止 有 效 本 牌 照 須 受 列 條 件, 及 影 視 及 娛 樂 事 務 管 理 處 處 長 可 施 加 的 任 何 其 他 條 件 規 限, 處 長 得 根 據 持 牌 最 後 為 所 知 的 址 將 施 加 的 條 件 以 書 面 通 知 持 牌 條 件 1. 不 得 在 正 午 至 當 日 午 夜 期 間 以 外 的 時 間 進 行 述 博 彩 遊 戲 2. 未 滿 18 歲 的 士 不 准 參 予 述 博 彩 遊 戲 3. 持 牌 其 代 表 或 與 其 訂 有 任 何 安 排 的, 均 不 得 提 供 任 何 貸 款 或 向 任 何 提 供 任 何 賒 帳, 使 博 彩 者 可 以 參 與 博 彩 遊 戲, 亦 不 得 就 博 彩 者 在 博 彩 遊 戲 輸 掉 之 數, 提 供 任 何 貸 款 或 向 任 何 提 供 任 何 賒 帳 4. 必 須 在 持 牌 場 所 內 顯 眼 的 位 置 展 示 ㆒ 張 告 示, 用 文 及 英 文 列 明 所 收 取 的 ㆒ 切 費 用 佣 金 百 分 率 及 牌 租 5. 就 博 彩 遊 戲 所 的 賭 注 收 取 的 佣 金 或 費 用, 不 得 超 過 賭 注 的 百 分 之... 6. 警 長 或 以 職 級 的 警 務 員, 均 有 權 在 博 彩 遊 戲 進 行 的 時 間 進 入 該 處 所, 以 確 保 本 牌 照 的 條 件 獲 遵 守 7. 持 牌 須 就 每 個 公 曆 月 以 附 隨 在 此 表 格 後 的 表 格 備 存 ㆒ 份 帳 目 結 算 表, 記 載 每 日 博 彩 遊 戲 的 資 料, 包 括 博 彩 遊 戲 局 數 僱 員 贏 輸 之 數 及 保 留 的 佣 金, 並 須 在 每 個 公 曆 月 底 將 述 結 算 表 的 副 本 ㆒ 份, 送 交 影 視 及 娛 樂 事 務 管 理 處 處 長 8. 未 經 影 視 及 娛 樂 事 務 管 理 處 處 長 事 先 書 面 批 准, 持 牌 不 得 僱 用 任 何 9. 未 經 影 視 及 娛 樂 事 務 管 理 處 處 長 事 先 書 面 批 准, 持 牌 不 得 委 任 任 何 為 管 理 持 牌 處 所 的 代 理 10. 持 牌 必 須 備 存 ㆒ 份 有 關 所 有 於 持 牌 場 所 受 僱 並 協 助 經 營 博 彩 遊 戲 的 的 登 記 冊 該 登 記 冊 須 載 有 他 們 的 姓 名 身 分 證 號 碼 描 述 址 照 片, 並 說 明 各 的 職 責 持 牌 須 保 持 登 記 冊 符 合 現 況, 並 須 將 該 登 記 冊 交 出 以 供 影 視 及 娛 樂 事 務 管 理 處 處 長 及 任 何 警 長 或 以 職 級 的 警 務 員 查 閱 11. 所 有 由 持 牌 僱 用 的 士 在 當 值 時, 須 佩 戴 附 有 照 片 及 述 明 他 們 受 僱 目 的 的 身 分 證 章 12. 持 牌 不 得 將 其 牌 照 轉 讓 借 給 或 出 租 予 任 何 13. 持 牌 或 其 委 任 的 代 理 須 在 博 彩 遊 戲 進 行 的 時 間 ㆒ 直 在 有 關 處 所 內
14. 在 住 處 與 持 牌 處 所 之 間 不 得 有 相 通 的 樓 梯 以 的 附 註 並 非 牌 照 條 件 的 ㆒ 部 分, 而 是 作 為 提 供 指 引... 影 視 及 娛 樂 事 務 管 理 處 處 長 附 註..1. 請 參 閱 賭 博 條 例 第 22 條 及 賭 博 規 例 2. 請 注 意.. 本 牌 照 的 條 件 必 須 嚴 格 遵 守, 違 反 條 件 者 可 被 撤 銷 牌 照 及 檢 控 3. 條 件 7 所 規 定 的 資 料 必 須 在 每 個 公 曆 月 底 送 交 影 視 及 娛 樂 事 務 管 理 處 處 長 4. 本 牌 照 將 在 其 所 述 的 日 期 起 停 止 有 效 如 欲 申 請 續 牌, 應 遠 在 該 日 前 以 書 面 通 知 影 視 及 娛 樂 事 務 管 理 處 處 長 條 件 7 所 規 定 的 帳 目 結 算 表 麻 將 / 九 牌 照 號 碼... 日 期 博 彩 遊 戲 局 數 收 取 佣 金 的 款 額 收 取 的 入 場 費 或 牌 租 僱 員 參 予 博 彩 遊 戲 時 場 館 贏 得 的 款 額 僱 員 參 予 博 彩 遊 戲 時 場 館 輸 掉 的 款 額 扣 除 場 館 輸 掉 的 款 額 後 場 館 所 得 總 數 本..., 就 本 所 知 所 信, 證 明 本 帳 目 結 算 表 所 載 資 料 均 屬 真 確 無 誤 時 間.. 19... 年... 月... 日... 分 簽 署... 職 位... (1977 年 第 164 號 法 律 公 告 ;1994 年 第 319 號 法 律 公 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