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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 社 會 科 的 法 治 教 育 88 年 實 習 教 師 陳 惠 玲 一 前 言 : 由 於 青 少 年 犯 罪 率 逐 年 上 昇, 他 們 大 多 數 缺 乏 法 律 概 念, 不 知 道 自 己 的 行 為 觸 犯 法 律 條 文 的 規 定, 必 須 接 受 法 律 制 裁 因 此 加 強 法 治 教 育 的 實 施, 重 視 民 主 法 治 教 育 與 公 民 教 育 成 為 中 小 學 課 程 的 特 色 之 一, 本 文 的 目 的 在 於 探 討 國 中 法 治 教 育 的 精 神 二 國 中 公 民 科 的 法 治 教 育 現 行 的 國 中 法 治 教 育 在 公 民 科 是 編 排 在 國 中 二 年 級 下 學 期 的 第 二 冊 六 到 十 課 可 分 為 以 五 個 主 題 : 法 律 的 意 義 人 民 的 基 本 權 利 法 律 上 的 意 義 與 責 任 權 利 救 濟 現 代 少 年 的 基 本 法 律 常 識 ( 一 ) 法 律 素 養 : 引 領 學 生 認 識 法 律 的 意 義, 使 學 生 了 解 法 律 的 強 制 力 與 制 裁 力, 對 於 破 壞 社 會 秩 序 的 人, 給 予 適 當 的 制 裁 但 內 容 無 法 脫 離 說 教 意 味, 欠 缺 生 活 例 證, 也 忽 略 對 法 律 內 涵 探 討 與 啟 發, 教 科 書 枯 燥 乏 味, 引 發 不 起 學 生 主 動 學 習 的 意 願 說 明 法 律 位 階, 使 學 生 明 白 憲 法 是 一 國 的 根 本 大 法, 法 律 不 可 牴 觸 憲 法, 而 命 令 不 可 違 反 憲 法 與 法 律 的 規 定, 否 則 無 效 ( 二 ) 基 本 權 利 義 務 : 現 今 青 少 年 受 社 會 功 利 風 氣 及 只 要 我 喜 歡 有 什 麼 不 可 以 觀 念 的 影 響, 青 少 年 心 中 只 有 自 己, 自 我 觀 念 強 烈, 只 知 享 權 利 而 不 知 義 務 與 責 任 是 與 之 相 隨 的, 書 本 與 老 師 應 該 建 立 學 生 的 基 本 概 念, 不 需 要 唱 高 調 讓 學 生 知 道 自 由 的 內 涵, 不 濫 用 自 由, 明 白 自 由 亦 是 有 限 度 的 而 對 於 平 等 權 的 說 明, 要 注 重 如 何 建 立 兩 性 平 等 的 觀 念, 破 除 男 尊 女 卑 大 男 人 主 義 工 作 不 可 歧 視 性 別 等 等 受 益 權 的 說 明 應 該 配 合 社 會 發 展 趨 勢, 以 簡 單 的 例 子 讓 學 生 明 白 法 律 名 詞 而 義 務 在 憲 法 中 規 定 有 納 稅 服 兵 役 受 國 民 教 育 三 種, 可 以 以 設 計 情 境 使 學 生 思 考 不 繳 稅 不 去 服 兵 役 不 接 受 教 育 的 後 果, 從 而 理 解 基 本 義 務 的 重 要 性 ( 三 ) 權 利 救 濟 : 指 用 法 律 規 定 的 方 法 來 確 保 自 己 的 權 利, 可 以 有 三 種 途 徑, 即 民 事 訴 訟 刑 事 訴 訟 訴 願 及 行 政 訴 訟 不 可 以 私 鬥 或 恐 嚇 等 非 法 手 段 來 保 障 自 己 的 權 利, 不 可 以 以 救 濟 的 名 號 來 執 行 不 正 當 的 抗 爭 等 等 ( 四 ) 少 年 法 律 : 說 明 少 年 的 意 義 與 年 齡 的 規 定, 行 為 能 力 與 年 齡 的 關 係 =, 年 齡 與 刑 事 能 力 的 關 係 等 舉 出 常 見 的 少 年 犯 罪 行 為 的 意 義 及 處 罰 規 定 三 對 教 學 的 建 議 1. 加 強 教 師 的 法 律 專 業 知 識 : 若 學 生 的 法 律 認 知 愈 高, 則 其 法 治 態 度 愈 強 故 教 師 充 實 法 律 知 識 非 常 重 要 2. 結 合 時 事 教 學 : 以 實 際 生 活 例 子 來 佐 證 法 律 知 識 及 強 化 學 生 的 守 法 觀 念 與 態 度, 更 能 進 而 影 響 同 儕 與 朋 友 遵 守 法 律 規 定 3. 教 學 方 法 多 元 化 : 靈 活 運 用 各 種 教 學 方 法, 引 發 學 生 學 習 法 律 概 念, 培 養 學 生 的 正 義 感 與 遵 紀 守 法 的 觀 念 教 師 可 以 借 用 錄 影 帶 實 地 參 觀 訪 談 等 教 學 方 法 進 行 教 學 活 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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