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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 立 中 正 大 學 物 理 系 碩 士 班 研 究 生 修 業 規 定 (90.10.24 九 十 學 年 度 第 二 次 系 務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 (91.05.01 九 十 學 年 度 第 十 次 系 務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 (94.11.07 九 十 四 學 年 度 第 四 次 系 務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 (99.01.14 九 十 八 學 年 度 第 四 次 系 務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 一 本 系 碩 士 班 之 畢 業 學 分 : 應 修 滿 研 究 所 開 設 課 程 之 二 十 六 學 分 二 本 系 碩 士 班 修 課 規 定 為 : 1. 必 修 課 程 : 書 報 討 論 ( 一 ) 書 報 討 論 ( 二 ) 2. 必 選 課 程 : 量 子 力 學 ( 一 ) 電 動 力 學 ( 一 ) 及 統 計 力 學 3. 八 科 須 通 過 四 科 課 程 : 量 子 力 學 ( 一 ) 量 子 力 學 ( 二 ) 電 動 力 學 ( 一 ) 電 動 力 學 ( 二 ) 固 態 物 理 ( 一 ) 固 態 物 理 ( 二 ) 古 典 力 學 統 計 力 學 三 學 分 抵 免 與 選 課 : 1. 修 習 碩 士 學 位 前 所 修 與 本 系 所 開 相 同 名 稱 必 修 課 程, 若 成 績 經 本 系 審 查 通 過 ( 必 要 時 得 通 過 筆 試 測 驗 ), 同 意 承 認 已 修 過 的 研 究 所 學 分 : 量 子 力 學 (Ⅰ) (Ⅱ); 電 動 力 學 (Ⅰ) (Ⅱ); 統 計 力 學 (Ⅰ); 古 典 力 學 等, 以 十 八 個 學 分 為 上 限 ; 有 關 學 分 抵 免 之 規 定, 依 國 立 中 正 大 學 辦 理 學 生 抵 免 學 分 辦 法 第 2 條 第 8 款 之 規 定 辦 理 2. 可 選 修 外 系 ( 含 外 校 ) 所 開 設 相 關 之 研 究 所 課 程 六 學 分, 相 關 課 程 由 指 導 教 授 認 定 3. 碩 士 班 之 修 課, 第 一 年 每 學 期 至 少 六 學 分, 第 二 學 年 第 一 學 期 至 少 二 學 分 ; 在 職 生 第 一 學 年 每 學 期 至 少 三 學 分, 第 二 學 年 第 一 學 期 至 少 二 學 分 四 指 導 教 授 : 1. 經 Sign contract 確 認 指 導 教 授 後, 若 欲 變 動 需 指 導 教 授 間 之 同 意 2. 研 究 生 選 修 任 何 課 程, 均 需 經 過 本 系 之 指 導 教 授 或 共 同 指 導 教 授 同 意 3. 研 究 生 選 擇 外 系 指 導 教 授, 需 有 一 位 系 內 之 共 同 指 導 教 授 五 學 位 考 試 ( 口 試 ) 應 依 教 務 處 規 定 之 期 限 內 舉 行, 最 遲 每 年 七 月 底 以 前 辦 理 完 畢 六 本 規 定 由 系 務 會 議 通 過 後 實 施, 修 訂 時 亦 同 2

國 立 中 正 大 學 物 理 系 博 士 班 研 究 生 修 業 規 定 (88.06.02 八 十 七 學 年 度 第 十 次 系 務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 (90.10.24 九 十 學 年 度 第 二 次 系 務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 (91.05.01 九 十 學 年 度 第 十 次 系 務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 (94.11.07 九 十 四 學 年 度 第 四 次 系 務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 (98.09.15 九 十 八 學 年 度 第 一 次 系 務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 一 本 所 博 士 班 之 畢 業 學 分 : 應 修 滿 研 究 所 開 設 課 程 中 非 碩 士 班 所 修 過 之 二 十 學 分 ; 逕 行 修 讀 博 士 學 位 則 需 修 滿 三 十 二 學 分 二 本 所 博 士 班 必 修 課 程 為 : 1. 量 子 力 學 ( 一 ) 量 子 力 學 ( 二 );2. 電 動 力 學 ( 一 ) 電 動 力 學 ( 二 ); 3. 統 計 力 學 ;4. 古 典 力 學 ;5. 專 題 : 書 報 討 論 ( 一 ) 專 題 : 書 報 討 論 ( 二 ) 三 學 分 抵 免 與 選 課 : 1. 修 習 博 士 學 位 前 所 修 之 課 程, 若 成 績 經 本 系 審 查 通 過 ( 必 要 時 得 通 過 筆 試 測 驗 ), 其 學 科 可 予 免 修, 但 學 分 數 不 得 抵 免 2. 若 曾 在 外 校 修 習 博 士 學 位 期 間, 其 所 修 學 分 數 本 系 至 多 可 承 認 抵 免 六 學 分 3. 可 選 修 外 系 ( 含 外 校 ) 所 開 設 相 關 之 研 究 所 課 程 六 學 分, 相 關 課 程 由 指 導 教 授 認 定 4. 博 士 班 之 修 課, 第 一 學 年 每 學 期 至 少 六 學 分, 第 二 學 年 每 學 期 至 少 三 學 分 ; 在 職 生 第 一 學 年 每 學 期 至 少 三 學 分, 第 二 學 年 第 一 學 期 至 少 二 學 分 四 指 導 教 授 : 1. 經 Sign contract 確 認 指 導 教 授 後, 若 欲 變 動 需 指 導 教 授 間 之 同 意 2. 研 究 生 選 修 任 何 課 程, 均 需 經 過 本 系 之 指 導 教 授 或 共 同 指 導 教 授 同 意 3. 研 究 生 選 擇 外 系 指 導 教 授, 需 有 一 位 系 內 之 共 同 指 導 教 授 五 研 究 生 入 學 後, 需 於 修 業 期 間 通 過 資 格 考 試 六 博 士 班 研 究 生 ( 一 般 生 ) 必 需 擔 任 一 年 助 教 七 博 士 學 位 候 選 人 發 表 與 研 究 計 畫 相 關 論 文 積 點 達 八 點 ( 含 ) 以 上 時, 可 由 指 導 教 授 書 面 向 系 方 推 薦 申 請 學 位 考 試, 考 試 辦 法 依 本 校 博 士 學 位 考 試 細 則 施 行 之 八 博 士 生 畢 業 時 論 文 計 點 方 式, 比 照 本 系 教 師 升 等 論 文 期 刊 計 點 表 辦 理 計 點 論 文 中, 第 一 作 者 完 成 的 論 文 ( 點 數 需 在 四 點 ( 含 ) 以 上 ) 與 畢 業 論 文 有 關 其 點 數 採 計 標 準 如 下 : 第 一 作 者 佔 100%, 第 二 作 者 佔 50%, 第 三 作 者 以 後 ( 含 ) 佔 30% 九 本 規 定 由 系 務 會 議 通 過 後 實 施, 修 訂 時 亦 同 3

國 立 中 正 大 學 物 理 研 究 所 博 士 班 畢 業 規 定 一 博 士 班 研 究 生 合 於 下 列 規 定 者, 准 予 畢 業 : 1. 在 規 定 年 限 內 修 畢 規 定 之 科 目 與 學 分 2. 通 過 本 所 規 定 之 博 士 資 格 考 試 與 學 位 考 試 3. 在 各 學 期 操 行 成 績 均 及 格 二 博 士 班 研 究 生 資 格 考 試 規 定 如 下 : (86.05.20*86 學 年 度 第 十 一 次 系 務 會 議 通 過 ) (88.5/26.6/9*87 學 年 度 第 九 十 一 次 系 務 會 議 修 訂 ) (92.11.5*92 學 年 度 第 三 次 系 務 會 議 修 訂 ) (94.1.18*93 學 年 度 第 四 次 系 務 會 議 修 訂 ) (94.10.17*94 學 年 度 第 三 次 系 務 會 議 修 訂 ) (96.06.22*95 學 年 度 第 七 次 系 務 會 議 修 訂 ) (98.09.16*98 學 年 度 第 一 次 系 務 會 議 修 訂 ) 本 系 博 士 生 均 需 於 入 學 後 兩 年 內, 以 下 列 兩 種 方 式 擇 一 或 同 時 進 行, 通 過 資 格 考 1. 報 名 參 加 資 格 考 筆 試, 其 相 關 規 定 如 下 : A. 考 試 科 目 及 範 圍 如 下 : a. 量 子 力 學 : 範 圍 :(1)J.J.Sakurai,Modern Quantum Mechanics (ch1~7) b. 電 動 力 學 : (2)R.Shankar,Principles of Q M.(ch1~21) 以 (1)(2) 為 主 及 類 似 程 度 之 書 籍 範 圍 : Jackson, Classical Electrodynamics (ch1~7,9 and 11) B. 考 試 時 間 : 每 學 年 的 第 一 學 期 開 學 前 分 別 考 電 動 力 學 及 量 子 力 學, 實 際 考 試 時 間 由 系 上 另 行 公 告 2. 申 請 以 修 課 成 績 通 過 資 格 考, 其 相 關 規 定 如 下 : A. 電 動 力 學 ( 一 ) 及 量 子 力 學 ( 一 )( 二 ) 在 本 校 正 式 選 課, 其 修 課 之 成 績 為 該 學 期 修 課 人 數 前 1/3 者, 得 主 動 向 系 上 申 請 並 經 審 核 通 過, 則 視 同 通 過 該 科 之 資 格 考 B. 電 動 力 學 ( 一 ) 及 量 子 力 學 ( 一 ) ( 二 ) 在 本 校 兩 次 正 式 選 課 ( 含 博 士 班 至 少 一 次 ), 其 修 課 成 績 均 未 達 該 學 期 修 課 人 數 前 1/3 者, 必 須 增 加 畢 業 時 論 文 點 數, 一 科 加 3 點, 兩 科 加 6 點 4

國 立 中 正 大 學 物 理 系 研 究 生 學 位 考 試 ( 口 試 ) 程 序 一 研 究 生 論 文 考 試 申 請 資 料 表, 經 指 導 教 授 同 意 後 請 於 規 定 日 期 前 提 送 系 辦, 申 請 表 同 意 書 審 定 書 及 考 試 委 員 名 冊 請 自 行 於 本 校 教 務 處 網 頁 登 錄 並 列 印 申 請 表 及 同 意 書 應 於 口 試 前 一 個 月 提 出, 考 試 委 員 名 冊 最 遲 應 於 口 試 前 二 週 送 出, 俾 利 製 發 委 員 聘 函 二 口 試 委 員 碩 班 以 四 位 博 班 以 七 位 為 上 限 ( 含 指 導 教 授 在 內 ), 其 中 校 外 口 試 委 員 至 少 三 分 之 一 三 口 試 前 準 備 事 項 : 1. 碩 士 論 文 打 字 封 面 及 內 容 格 式 請 參 閱 學 長 之 論 文 格 式 規 範 2. 於 口 試 一 星 期 前 將 碩 士 論 文 初 稿 裝 訂 妥 當, 自 行 寄 予 口 試 委 員, 最 好 與 口 試 委 員 聯 絡 確 定 時 間 3. 口 試 前 一 天 請 至 系 辦 洽 辦 口 試 當 天 應 準 備 之 相 關 資 料 4. 口 試 當 天 請 提 前 至 口 試 地 點 準 備, 檢 視 投 影 機 等 設 施 5. 口 試 完 畢 禮 貌 上 請 至 門 外 等 候 以 便 口 試 委 員 打 分 數, 好 消 息 將 由 你 的 指 導 教 授 轉 告 你! 四 口 試 後 應 注 意 事 項 : 1. 於 預 計 辦 理 離 校 前 3-5 天 至 教 務 處 網 頁 登 錄 網 路 離 校 及 至 圖 書 館 網 頁 上 傳 畢 業 論 文 檔 案 2. 請 備 妥 五 本 畢 業 論 文 及 列 印 網 路 離 校 手 續 單 一 張, 先 經 指 導 教 授 簽 章 後 至 系 辦 繳 交 四 本 畢 業 論 文 並 核 章, 再 至 圖 書 館 審 核 上 傳 畢 業 論 文 檔 案 及 繳 一 本 畢 業 論 文, 最 後 依 上 面 所 列 之 單 位 至 各 單 位 簽 章 五 畢 業 前 應 辦 理 之 事 項 : 1. 請 繳 交 修 正 過 及 裝 訂 後 之 論 文 5 本 ( 圖 書 館 繳 交 1 本, 系 辦 4 本, 其 中 2 本 由 系 上 收 存,2 本 由 教 務 處 收 取 轉 送 相 關 單 位 ) 2. 列 印 著 作 授 權 書 : 教 育 部 及 國 科 會 授 權 書 請 裝 訂 於 論 文 前 頁 3. 辦 妥 之 離 校 手 續 單 及 學 生 證 請 繳 回 教 務 處 5

國 立 中 正 大 學 物 理 研 究 所 研 究 生 選 擇 指 導 教 授 申 請 表 姓 名 學 號 年 級 碩 博 研 究 題 目 指 導 教 授 簽 名 審 核 意 見 欄 : 評 審 委 員 會 所 長 ( 簽 名 ): 請 簽 名 : 或 教 師 6

國 立 中 正 大 學 物 理 研 究 所 研 究 生 選 擇 外 所 指 導 教 授 申 請 表 姓 名 學 號 年 級 碩 博 研 究 題 目 指 導 教 授 1. 外 所 指 導 教 授 : 簽 名 2. 本 所 共 同 指 導 教 授 : 審 核 意 見 欄 : 評 審 委 員 會 所 長 ( 簽 名 ): 請 簽 名 : 或 教 師 7

國 立 中 正 大 學 物 理 系 研 究 生 更 換 論 文 指 導 教 授 申 請 表 本 人 原 敦 請 教 授 擔 任 指 導 教 授, 現 因 理 由 擬 申 請 變 更 指 導 教 授, 研 究 方 向 亦 更 改 為 敬 請 同 意 此 致 原 指 導 教 授 : ( 簽 章 ) 變 更 後 指 導 教 授 : ( 簽 章 ) 系 主 任 : ( 簽 章 ) 研 究 生 : ( 簽 章 ) 學 號 :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8

一 獎 學 金 獎 勵 對 象 國 立 中 正 大 學 物 理 系 研 究 生 獎 助 學 金 及 助 教 分 配 辦 法 (94.11.07 九 十 四 學 年 度 第 四 次 系 務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 (96.06.22 九 十 五 學 年 度 第 七 次 系 務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 (97.02.28 九 十 六 學 年 度 第 四 次 系 務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 (99.04.20 九 十 八 學 年 度 第 七 次 系 務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 ( 一 ) 碩 士 班 1. 研 一 上 學 期 新 生 以 入 學 考 試 ( 含 甄 試 ) 成 績 為 準, 甄 試 生 與 考 試 生 各 第 一 名 ; 研 一 下 學 期 則 依 研 一 上 學 期 主 科 成 績 優 異 之 前 三 名 2. 研 二 依 研 一 全 年 之 主 科 成 績 ( 量 力 Ⅰ Ⅱ, 電 動 Ⅰ, 統 計 力 學 ) 為 準, 頒 給 一 年 獎 學 金, 共 三 名 3. 為 獎 勵 五 年 一 貫 的 學 生, 若 其 學 期 總 成 績 排 名 在 該 班 前 三 名 者 ( 不 得 有 不 及 格 及 棄 選 科 目 ), 另 酌 頒 予 獎 學 金, 惟 其 成 績 同 時 符 合 第 1 項 之 獎 勵 者, 則 頒 予 第 1 項 之 獎 勵 4. 學 生 有 特 殊 表 現 優 異, 經 提 系 務 會 議 討 論 通 過 者 ( 二 ) 博 士 班 1. 博 士 新 生 ( 一 般 生 ) 入 學 考 試 前 三 名 者, 給 予 入 學 第 一 年 獎 學 金 之 獎 勵 2. 博 士 生 於 入 學 二 年 內 通 過 資 格 考 者 給 予 獎 學 金 之 獎 勵, 惟 申 請 以 修 課 成 績 審 核 通 過 資 格 考 者 不 給 予 獎 勵 3. 學 生 有 特 殊 表 現 優 異, 經 提 系 務 會 議 討 論 通 過 者 二 獎 學 金 額 度 分 配 ( 一 ) 碩 士 班 1. 獲 第 1 及 2 項 獎 勵 條 件 之 學 生, 當 學 期 給 予 一 萬 五 仟 元 之 獎 勵, 分 三 個 月 支 領 2. 獲 第 3 及 4 項 獎 勵 條 件 之 學 生, 由 系 務 會 議 討 論 獎 勵 金 額 ( 二 ) 博 士 班 1. 獲 第 1 項 獎 勵 條 件 之 新 生 ( 一 般 生 ), 第 一 年 給 予 每 人 每 月 二 萬 元 之 獎 勵 ( 其 中 含 指 導 教 授 之 計 劃 給 予 一 萬 元 ) 2. 獲 第 2 項 獎 勵 條 件 通 過 資 格 考 之 學 生, 給 予 當 學 年 度 六 萬 元 之 獎 勵, 分 上 下 學 期 各 三 個 月 支 領 3. 獲 第 3 項 獎 勵 條 件 有 特 殊 表 現 優 異 之 學 生, 由 系 務 會 議 討 論 獎 勵 金 額 三 領 取 獎 學 金 應 盡 之 義 務 領 取 當 學 期 獎 學 金 之 學 生, 需 擔 任 當 學 期 之 助 教 四 助 教 及 助 學 金 分 配 原 則 ( 一 ) 依 實 際 開 排 課 需 求, 由 本 系 研 究 生 事 務 委 員 會 先 行 分 配, 經 系 務 會 議 通 過 ( 二 ) 助 教 助 學 金 之 分 配, 依 每 年 度 學 校 實 際 分 配 給 本 系 的 獎 助 學 金 額 度 訂 定 之 9

物 理 系 教 師 升 等 論 文 期 刊 計 點 表 本 系 將 國 內 外 有 SCI 之 學 術 期 刊 依 品 質 等 級 ( 衝 擊 係 數 ) 給 予 計 點 如 下 : (I.F:Impact Factor) I.F 10 15 點 10> I.F 6 8 點 6> I.F 4 5 點 4> I.F 2 4 點 2> I.F 1 3 點 1> I.F 0.5 2 點 0.5> I.F 1 點 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