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 天 頌 苑 的 打 樁 工 程 於 1996 年 9 月 12 日 動 工, 並 依 期 於 1997 年 7 月 6 日 完 成 該 工 程 項 目 的 大 事 表 載 列 於 附 錄 4 2.4 在 1999 年 8 月, 該 工 程 項 目 的 顧 問 建 築 師, 即 興 業 建 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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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II 章 天 頌 苑 事 件 背 景 及 管 理 架 構 背 景 2.1 天 頌 苑 為 天 水 圍 第 31 區 第 一 期 發 展 計 劃 的 一 部 分, 該 發 展 計 劃 於 1993 年 6 月 納 入 香 港 房 屋 委 員 會 ( 下 稱 房 委 會 ) 的 公 營 房 屋 發 展 計 劃 該 工 程 項 目 旨 在 於 1999 年 6 月 前 建 成 6 座 樓 高 41 層 合 共 提 供 1 920 個 住 宅 單 位 的 康 和 式 大 廈 一 間 小 學 及 一 間 中 學 第 一 期 的 住 宅 發 展 計 劃 其 後 命 名 為 天 頌 苑 本 報 告 中 所 述 的 天 頌 苑 一 詞, 單 指 第 一 期 的 住 宅 發 展 計 劃 附 錄 3 顯 示 第 一 期 各 座 大 廈 的 分 布 圖 2.2 房 屋 署 ( 下 稱 房 署 ) 於 1994 年 把 天 頌 苑 列 為 加 快 發 展 項 目, 該 工 程 項 目 的 打 樁 工 程 定 於 1996 年 5 月 招 標, 並 定 於 1997 年 7 月 完 工 房 署 為 使 該 項 目 能 加 快 完 成, 採 用 了 標 準 的 大 廈 設 計 天 頌 苑 所 採 用 的 設 計 是 康 和 一 型 第 1 款 根 據 房 署 的 做 法, 採 用 標 準 設 計 的 大 廈 建 造 工 程, 其 設 計 無 須 經 正 式 批 准, 因 為 建 築 及 結 構 方 面 的 要 求 早 有 規 定, 同 時 亦 有 荷 載 規 格 表 可 資 參 照 天 頌 苑 打 樁 工 程 的 投 標 文 件 於 1996 年 8 月 22 日 以 無 須 討 論 文 件 的 批 准 程 序 1, 在 沒 有 討 論 下 獲 得 建 築 小 組 委 員 會 通 過 該 文 件 建 議 把 合 約 批 予 標 價 最 低 的 建 新 工 程 有 限 公 司 ( 下 稱 建 新 )( 當 時 該 公 司 的 英 文 名 稱 為 Franki Contractors Ltd., 該 公 司 於 1997 年 3 月 改 名 為 B+B Construction Co. Ltd.) 1 無 須 討 論 文 件 的 批 准 程 序 最 初 於 1996 年 7 月 實 行 根 據 該 批 准 程 序, 在 建 築 小 組 委 員 會 審 閱 的 事 項 中, 凡 房 署 認 為 並 無 爭 議 性 的 事 項, 會 被 列 為 無 須 討 論 項 目, 除 非 有 建 築 小 組 委 員 在 有 關 會 議 舉 行 前 最 少 一 天 提 出 要 求, 否 則 無 須 討 論 的 事 項 沒 有 需 要 經 建 築 小 組 委 員 會 討 論 - 4 -

2.3 天 頌 苑 的 打 樁 工 程 於 1996 年 9 月 12 日 動 工, 並 依 期 於 1997 年 7 月 6 日 完 成 該 工 程 項 目 的 大 事 表 載 列 於 附 錄 4 2.4 在 1999 年 8 月, 該 工 程 項 目 的 顧 問 建 築 師, 即 興 業 建 築 師 有 限 公 司 ( 下 稱 興 業 ) 報 稱 第 1 座 附 翼 2 和 附 翼 4 出 現 地 基 不 平 均 沉 降 情 況 房 委 會 委 聘 了 黃 志 明 建 築 工 程 師 有 限 公 司 ( 下 稱 CMW ), 就 地 基 結 構 鞏 固 度 及 地 基 沉 降 對 天 水 圍 第 31 區 第 一 二 及 三 期 上 蓋 建 築 的 影 響 進 行 獨 立 調 查 CMW 的 調 查 結 果 顯 示, 根 據 截 至 1999 年 11 月 15 日 所 錄 得 的 監 察 數 據, 第 1 座 第 2 座 及 第 4 座 的 預 計 長 期 整 體 不 平 均 沉 降 幅 度 分 別 為 1:200 1:353 及 1:388, 而 第 2 座 附 翼 2 及 第 4 座 附 翼 1 的 預 計 長 期 局 部 不 平 均 沉 降 幅 度, 則 分 別 為 1: 242 及 1: 304 有 關 第 1 座 及 第 2 座 附 翼 2 的 沉 降 數 據, 均 超 出 房 委 會 所 容 許 的 沉 降 差 距 1:300 的 比 例 2 CMW 建 議 就 第 1 座 進 行 修 復 及 加 固 工 程, 並 建 議 就 第 2 座 及 第 4 座 採 取 加 固 工 程 2.5 在 2000 年 1 月,CMW 應 房 委 會 委 任 的 天 水 圍 天 頌 苑 一 案 之 責 任 調 查 小 組 的 要 求, 就 該 工 程 項 目 的 註 冊 結 構 工 程 師 報 告 所 載 已 打 樁 柱 紀 錄 進 行 桌 面 研 究 研 究 所 得 的 結 論 為 : 第 1 座 60.3% 的 樁 柱 的 實 際 長 度, 較 從 已 打 樁 柱 紀 錄 所 示 的 樁 柱 切 面 水 平 及 樁 腳 水 平 計 算 所 得 的 樁 柱 長 度 為 短 在 2000 年 5 月, 孖 士 打 律 師 行 代 表 房 委 會 委 任 CMW 在 天 頌 苑 事 件 的 法 律 訴 訟 程 序 中 擔 任 專 家 證 人 為 展 開 法 律 訴 訟, 孖 士 打 律 師 行 於 2000 年 9 月 28 日 指 示 CMW 統 籌 進 行 調 查 工 程, 以 確 定 第 1 座 及 第 2 座 多 支 樁 柱 的 基 底 深 度 由 2000 年 11 月 至 2001 年 11 月, 工 程 人 員 對 第 1 座 及 第 2 座 的 30 支 樁 柱 進 行 鑽 探, 以 確 定 其 基 底 深 度, 並 對 80 支 樁 柱 進 行 挖 掘, 使 樁 2 根 據 工 程 規 格, 樁 柱 的 相 對 沉 降 數 據, 不 應 超 過 1/300 乘 以 樁 柱 中 心 線 之 間 的 距 離 換 言 之, 兩 支 相 鄰 樁 柱 之 間 的 相 對 沉 降 幅 度, 如 顯 示 彼 此 中 心 線 之 間 距 離 為 1/299 或 以 上, 便 會 超 出 核 准 的 1/300 限 度 - 5 -

柱 上 半 部 分 及 與 樁 帽 接 合 處 外 露 鑽 探 工 程 結 果 顯 示, 28 支 樁 柱 的 長 度 較 已 打 樁 柱 紀 錄 所 載 數 字 為 短 在 所 挖 掘 的 80 支 樁 柱 中, 工 程 人 員 發 現 78 支 樁 柱 與 其 樁 帽 的 接 合 情 況 令 人 滿 意, 兩 支 樁 柱 外 露 部 分 則 出 現 一 些 缺 陷 他 們 對 該 兩 支 樁 柱 進 行 鑽 探, 深 度 達 至 基 底, 發 現 其 長 度 較 已 打 樁 柱 紀 錄 所 載 數 字 為 短 總 括 而 言, 調 查 發 現 共 有 30 支 樁 柱 的 長 度 短 於 所 記 錄 的 長 度, 詳 情 載 於 附 錄 5 2.6 在 2001 年 10 月 12 日, 廉 政 公 署 對 建 新 的 5 名 僱 員 土 力 工 程 分 判 商 的 一 名 僱 員, 以 及 興 業 代 房 署 聘 請 的 3 名 地 盤 人 員, 控 以 串 謀 詐 騙 貪 污 及 使 用 改 文 件 等 罪 名 2.7 建 新 其 中 一 名 僱 員 的 控 罪 於 2002 年 6 月 21 日 被 撤 回 建 新 另 一 僱 員 於 2003 年 6 月 2 日 獲 裁 定 無 罪 釋 放 在 2003 年 10 月 17 日, 建 新 一 名 僱 員 及 興 業 一 名 地 盤 人 員 被 判 串 謀 詐 騙 罪 名 成 立 另 外 5 名 被 告 人 獲 判 罪 名 不 成 立 在 2003 年 10 月 31 日, 該 兩 名 被 定 罪 被 告 人 各 被 判 處 監 禁 7 年 他 們 已 分 別 針 對 定 罪 及 判 刑 提 出 上 訴 截 至 本 報 告 定 稿 的 日 期 為 止, 他 們 的 上 訴 仍 未 獲 法 庭 聆 訊 2.8 在 2002 年 4 月, 第 2 座 的 加 固 工 程 已 經 完 成 第 1 座 的 修 復 及 加 固 工 程 於 2003 年 6 月 完 成 鑒 於 公 眾 非 常 關 注 導 致 天 頌 苑 部 分 大 廈 出 現 不 平 均 沉 降 的 始 末, 專 責 委 員 會 重 研 究 該 工 程 項 目 的 設 計 與 施 工 過 程, 特 別 是 在 過 程 中 確 保 質 素 的 保 障 及 監 管 機 制, 以 及 有 關 各 方 在 監 督 工 程 及 核 實 設 計 以 確 保 地 基 安 全 方 面 的 相 互 關 係 - 6 -

工 程 項 目 的 管 理 架 構 2.9 房 署 在 1995 年 10 月 至 1996 年 6 月 期 間, 即 預 計 須 在 1999/2000 年 度 及 2000/2001 年 度 每 年 建 成 約 70 000 個 住 宅 單 位 後 不 久, 把 22 項 建 屋 工 程 項 目 外 判 給 以 建 築 師 為 主 導 的 綜 合 專 業 顧 問 團, 而 天 頌 苑 便 是 上 述 工 程 項 目 之 一 根 據 房 署 工 程 組 所 訂 的 品 質 管 理 系 統, 以 建 築 師 為 主 導 的 綜 合 專 業 顧 問 團 在 外 判 工 程 中 所 提 供 的 整 套 標 準 服 務, 涵 蓋 下 列 各 階 段 的 工 程 工 作 階 段 A 計 劃 初 議 工 作 階 段 B 可 行 性 研 究 工 作 階 段 C 計 劃 大 綱 建 議 工 作 階 段 D 工 程 設 計 工 作 階 段 E 合 約 文 件 工 作 階 段 F 建 築 施 工 就 天 頌 苑 工 程 項 目 而 言, 房 署 負 責 計 劃 大 綱 建 議 規 劃 及 預 算 等 部 分, 即 工 作 階 段 A 至 C; 而 工 作 階 段 D 至 F 的 職 責 ( 不 包 括 採 用 標 準 設 計 的 大 廈 的 設 計 及 施 工 圖 則 ), 則 外 判 給 擔 任 顧 問 建 築 師 的 興 業 在 委 聘 顧 問 建 築 師 前 的 項 目 管 理 2.10 天 頌 苑 工 程 從 初 期 直 至 及 包 括 計 劃 大 綱 建 議 階 段, 均 由 房 署 一 名 總 建 築 師 負 責 管 理, 該 名 總 建 築 師 是 設 計 小 組 的 組 長, 負 責 擬 備 在 設 計 綱 要 內 的 基 本 藍 圖 及 工 程 費 用 預 算, 以 及 總 綱 發 展 藍 圖 和 發 展 預 算 設 計 小 組 由 各 門 專 業 的 人 員 組 成, 包 括 一 名 建 築 師 一 名 結 構 工 程 師 一 名 土 力 工 程 師 一 名 土 木 工 程 師 一 - 7 -

名 屋 宇 裝 備 工 程 師 及 一 名 工 料 測 量 師 該 小 組 負 責 初 期 的 設 計 工 作, 即 根 據 初 步 地 盤 勘 測 結 果, 對 各 座 大 廈 的 整 體 分 布 作 出 規 劃 該 工 程 項 目 的 設 計 綱 要 基 本 藍 圖 計 劃 設 計 圖 工 程 財 政 預 算 及 費 用 預 算, 在 1995 年 9 月 至 1996 年 3 月 期 間 提 交 建 築 小 組 委 員 會, 經 該 小 組 委 員 會 修 訂 後 通 過 2.11 在 房 署 委 聘 顧 問 建 築 師 前, 房 署 的 土 力 工 程 組 負 責 在 規 劃 整 體 建 築 分 布 期 間, 鑒 定 該 地 盤 在 土 力 方 面 的 限 制, 以 及 提 供 有 關 土 力 方 面 的 意 見 及 設 計 參 數 安 誠 工 程 顧 問 有 限 公 司 ( 下 稱 安 誠 ) 獲 房 署 委 聘, 就 天 頌 苑 及 天 水 圍 第 31 區 其 他 各 期 的 發 展 計 劃 進 行 土 力 評 估 研 究 有 關 研 究 分 兩 期 進 行 : 第 一 期 於 1994 年 7 月 至 11 月 進 行, 第 二 期 於 1995 年 1 月 至 3 月 進 行 在 1995 年 年 底, 房 委 會 再 次 委 聘 安 誠 就 天 水 圍 第 31 區 各 期 的 房 屋 發 展 計 劃 進 行 地 基 研 究, 並 為 第 一 期 編 寫 地 基 意 見 報 告 ( 下 稱 安 誠 報 告 ) 安 誠 報 告 的 擬 備 日 期 為 1996 年 2 月 在 委 聘 顧 問 建 築 師 後 的 項 目 管 理 房 屋 署 的 聯 絡 小 組 2.12 顧 問 建 築 師 一 旦 獲 委 聘, 便 會 在 房 署 的 署 長 代 表 監 督 下 工 作, 該 名 署 長 代 表 負 責 監 督 顧 問 建 築 師 按 房 委 會 在 設 計 綱 要 所 訂 明 的 要 求, 在 預 算 內 依 時 完 成 工 程 房 署 的 聯 絡 小 組 由 不 同 專 業 ( 包 括 建 築 及 結 構 工 程 專 業 ) 的 聯 絡 人 員 組 成, 他 們 協 助 署 長 代 表 管 理 顧 問 建 築 師 及 其 分 判 顧 問 的 工 作 為 此, 各 有 關 專 業 的 組 別 主 管 負 責 協 助 署 長 代 表 監 督 聯 絡 人 員 房 署 委 派 一 名 高 級 建 築 師 ( 聯 絡 ) 及 一 名 建 築 師 ( 聯 絡 ), 負 責 就 該 工 程 項 目 的 建 築 設 計 及 資 源 事 宜 與 顧 問 建 築 師 聯 絡 至 於 有 關 結 構 工 程 事 宜, 則 由 一 名 結 構 工 - 8 -

程 師 ( 聯 絡 ) 負 責 與 顧 問 建 築 師 聯 絡, 他 在 一 名 高 級 結 構 工 程 師 ( 聯 絡 ) 的 監 督 下 工 作, 而 後 者 則 須 向 一 名 總 結 構 工 程 師 負 責 在 天 頌 苑 工 程 項 目 中, 獲 委 擔 任 上 述 職 位 的 人 員 如 下 :! 署 長 代 表 : 袁 子 超 先 生 擔 任 署 長 代 表 ( 一 )( 天 頌 苑 ) ( 由 1996 年 5 月 至 10 月 ) 何 守 謙 先 生 擔 任 署 長 代 表 ( 二 )( 天 頌 苑 ) ( 由 1996 年 11 月 至 1997 年 11 月 )! 建 築 專 業 : 何 守 謙 先 生 擔 任 總 建 築 師 ( 由 1996 年 6 月 至 1997 年 11 月 ) 何 樂 素 芬 女 士 擔 任 高 級 建 築 師 ( 聯 絡 )( 一 ) ( 由 1996 年 4 月 至 10 月 ) 翠 芷 女 士 擔 任 高 級 建 築 師 ( 聯 絡 )( 二 ) ( 由 1996 年 11 月 至 1997 年 7 月 ) 利 家 輝 先 生 擔 任 建 築 師 ( 由 1996 年 3 月 至 1997 年 8 月 )! 結 構 工 程 專 業 : 李 世 祥 先 生 擔 任 總 結 構 工 程 師 ( 一 )( 天 頌 苑 ) ( 由 1996 年 2 月 至 1997 年 3 月 ) 李 建 新 先 生 擔 任 高 級 結 構 工 程 師 ( 聯 絡 )( 一 )( 天 頌 苑 ) ( 由 1996 年 3 月 至 1997 年 4 月 ) - 9 -

李 錦 荃 先 生 擔 任 高 級 結 構 工 程 師 ( 聯 絡 )( 二 )( 天 頌 苑 ) ( 由 1997 年 4 月 至 11 月 ) 兼 署 理 總 結 構 工 程 師 ( 二 )( 天 頌 苑 ) ( 由 1997 年 4 月 中 至 11 月 ) 鄧 國 華 先 生 擔 任 結 構 工 程 師 ( 聯 絡 )( 一 )( 天 頌 苑 ) ( 由 1996 年 3 月 至 1997 年 4 月 初 ) 梁 仕 榮 先 生 擔 任 結 構 工 程 師 ( 聯 絡 )( 二 )( 天 頌 苑 ) ( 由 1997 年 4 月 至 11 月 ) 2.13 根 據 房 署 的 顧 問 管 理 制 度, 顧 問 建 築 師 的 工 作 表 現 由 建 築 師 ( 聯 絡 )( 天 頌 苑 ) 評 估, 評 估 報 告 由 高 級 建 築 師 ( 聯 絡 )( 天 頌 苑 ) 加 簽 結 構 工 程 分 判 顧 問 的 工 作 表 現 則 由 興 業 評 估, 評 估 報 告 由 高 級 結 構 工 程 師 ( 聯 絡 )( 天 頌 苑 ) 加 簽 建 新 的 工 作 表 現 由 結 構 工 程 分 判 顧 問 評 估, 評 估 報 告 則 由 顧 問 建 築 師 加 簽, 並 由 總 結 構 工 程 師 ( 天 頌 苑 ) 審 批 顧 問 建 築 師 2.14 在 1996 年 2 月 15 日, 建 築 小 組 委 員 會 通 過 委 聘 興 業 為 天 頌 苑 工 程 項 目 的 顧 問 建 築 師 有 關 的 顧 問 服 務 合 約 於 1996 年 8 月 2 日 簽 訂 根 據 該 項 委 聘, 房 署 要 求 興 業 猶 如 房 署 內 部 人 員 的 延 伸 一 樣, 執 行 所 承 辦 的 工 作 興 業 於 1996 年 3 月 4 日 與 房 署 舉 行 首 次 顧 問 聯 絡 會 議 後, 由 工 程 設 計 階 段 起 接 管 該 工 程 項 目 房 署 要 求 興 業 依 循 該 署 進 行 內 部 工 程 項 目 所 採 用 的 相 同 程 序 興 業 委 任 鄭 育 麒 先 生 為 項 目 董 事 - 10 -

2.15 根 據 該 顧 問 服 務 合 約, 興 業 在 提 供 合 約 所 規 定 的 服 務 時, 須 委 聘 其 他 有 關 的 專 業 分 判 顧 問 在 批 出 顧 問 合 約 前, 有 關 結 構 工 程 分 判 顧 問 及 屋 宇 裝 備 分 判 顧 問 的 詳 情 須 呈 交 房 署 房 署 須 向 興 業 繳 付 的 2,629 萬 元 顧 問 費 用, 當 中 已 包 括 結 構 工 程 分 判 顧 問 及 土 力 工 程 分 判 顧 問 的 費 用 房 署 建 議 給 予 結 構 及 土 力 工 程 分 判 顧 問 服 務 的 費 用 分 別 為 754 萬 元 及 200 萬 元 結 構 工 程 分 判 顧 問 2.16 興 業 調 配 其 內 部 結 構 工 程 小 組, 為 該 工 程 項 目 提 供 結 構 工 程 服 務 興 業 委 派 其 職 員 鄧 偉 就 先 生 及 鍾 立 德 先 生 分 別 出 任 項 目 結 構 工 程 董 事 ( 項 目 結 構 工 程 董 事 ( 天 頌 苑 )) 及 項 目 結 構 工 程 師 ( 項 目 結 構 工 程 師 ( 天 頌 苑 )) 項 目 結 構 工 程 師 ( 天 頌 苑 ) 分 別 向 項 目 結 構 工 程 董 事 ( 天 頌 苑 ) 及 興 業 的 鄭 育 麒 先 生 匯 報 該 工 程 項 目 的 結 構 工 程 及 管 理 事 宜 土 力 工 程 分 判 顧 問 2.17 在 1996 年 8 月, 興 業 以 63 萬 元 的 費 用, 委 聘 周 明 權 工 程 顧 問 有 限 公 司 ( 下 稱 JMK ) 為 其 土 力 工 程 分 判 顧 問 在 建 築 小 組 委 員 會 尚 未 通 過 委 聘 興 業 為 顧 問 建 築 師 前, 興 業 早 已 在 1995 年 12 月 獲 JMK 答 允 出 任 天 頌 苑 工 程 項 目 的 土 力 工 程 分 判 顧 問 JMK 委 派 兩 名 職 員 分 別 擔 任 該 項 工 程 的 項 目 董 事 及 項 目 土 力 工 程 師 JMK 就 該 地 盤 編 寫 了 兩 份 地 基 意 見 報 告 ( 下 稱 JMK 報 告 ), 包 括 於 1996 年 8 月 29 日 擬 備 的 報 告 擬 稿, 以 及 於 1996 年 9 月 12 日 完 成 的 最 後 報 告 - 11 -

駐 地 盤 人 員 2.18 根 據 該 顧 問 服 務 合 約, 興 業 負 責 該 工 程 項 目 的 監 督 工 作 興 業 代 房 署 委 聘 的 一 組 地 盤 監 督 人 員, 須 負 責 合 約 所 規 定 的 地 盤 檢 查 工 作 正 如 第 一 份 報 告 第 III 章 第 3.51 段 解 釋, 負 責 房 署 內 部 工 程 項 目 的 地 盤 人 員 是 由 隸 屬 建 築 專 業 的 房 署 總 技 術 主 任 股 調 配 由 於 天 頌 苑 是 一 項 外 判 的 工 程 項 目, 因 此, 其 地 盤 人 員 不 是 來 自 房 署 內 部 的 工 程 督 察 或 工 程 監 督 職 系 隊 伍 興 業 須 按 照 顧 問 服 務 合 約 委 聘 一 組 具 備 適 當 資 歷 的 駐 地 盤 人 員, 負 責 執 行 地 盤 檢 查 工 作 全 部 員 工 開 支 由 房 署 發 還, 而 興 業 則 獲 支 付 一 筆 按 員 工 間 接 開 支 7% 計 算 的 行 政 費, 作 為 招 聘 委 任 及 管 理 地 盤 人 員 的 費 用 2.19 地 盤 人 員 的 編 制 數 目 是 由 顧 問 與 房 署 的 聯 絡 小 組 磋 商 後, 按 房 署 所 定 的 指 引 而 決 定 興 業 於 1996 年 5 月 27 日 建 議 成 立 的 一 組 駐 地 盤 人 員, 包 括 一 名 駐 地 盤 工 程 師 一 名 助 理 工 程 監 督 及 兩 名 監 工 杜 文 甘 先 生 是 助 理 工 程 監 督 ( 天 頌 苑 ), 他 於 1996 年 9 月 12 日 當 工 程 合 約 開 始 時 上 任, 而 兩 名 監 工 ( 天 頌 苑 ), 即 劉 權 輝 先 生 及 劉 世 文 先 生 則 於 1996 年 10 月 初 到 任 然 而, 駐 地 盤 工 程 師 的 委 任 程 序 卻 需 時 6 個 月 才 完 成 駐 地 盤 工 程 師 ( 天 頌 苑 ) 程 少 輝 先 生 於 1996 年 11 月 28 日 履 任, 當 時 工 程 合 約 已 開 始 了 超 過 兩 個 月 駐 地 盤 人 員 是 由 興 業 負 責 監 督 承 建 商 的 工 作 小 組 2.20 由 承 建 商 建 新 委 派 負 責 該 工 程 項 目 的 主 要 人 員, 包 括 一 名 合 約 經 理 及 先 後 兩 名 品 質 控 制 工 程 師 李 子 龍 先 生 擔 任 合 約 經 理 一 職, 而 黃 順 華 先 生 則 自 1996 年 11 月 21 日 起 出 任 品 質 控 制 工 程 師 - 12 -

一 職 承 建 商 須 委 聘 一 名 註 冊 結 構 工 程 師, 負 責 核 證 工 程 的 設 計 在 天 頌 苑 事 件 中, 建 新 委 聘 其 內 部 職 員 盧 鈞 城 先 生 擔 任 註 冊 結 構 工 程 師 一 職 2.21 建 新 按 照 合 約 規 定, 聘 請 一 名 品 質 控 制 工 程 師 負 責 天 頌 苑 工 程 項 目, 其 職 責 包 括 確 保 所 有 物 料 及 測 試 符 合 工 程 規 格 的 要 求 該 名 品 質 控 制 工 程 師 須 承 擔 檢 查 工 程 的 工 作, 以 及 核 證 工 程 按 照 工 程 規 格 的 規 定 完 成 該 工 程 項 目 並 沒 有 項 目 經 理, 但 建 新 調 派 了 一 名 全 職 的 地 盤 總 管 到 地 盤 負 責 監 督 日 常 運 作 當 地 盤 出 現 技 術 性 問 題 而 又 無 法 在 地 盤 解 決 時, 地 盤 總 管 會 徵 詢 品 質 控 制 工 程 師 ( 天 頌 苑 ) 的 意 見 ; 如 有 需 要, 品 質 控 制 工 程 師 ( 天 頌 苑 ) 會 與 註 冊 結 構 工 程 師 ( 天 頌 苑 ) 磋 商 當 發 生 的 問 題 涉 及 設 計 時, 註 冊 結 構 工 程 師 ( 天 頌 苑 ) 便 會 處 理 問 題 及 作 出 決 定 專 責 委 員 會 察 悉, 在 其 他 一 些 工 程 項 目 中, 承 建 商 會 以 逐 個 工 程 項 目 計 酬 的 方 式, 聘 請 註 冊 結 構 工 程 師, 而 有 關 的 註 冊 結 構 工 程 師 並 非 承 建 商 的 僱 員 但 在 天 頌 苑 工 程 項 目 中, 註 冊 結 構 工 程 師 ( 天 頌 苑 ) 及 品 質 控 制 工 程 師 ( 天 頌 苑 ) 均 為 建 新 的 僱 員 2.22 顯 示 負 責 天 頌 苑 工 程 項 目 的 建 新 房 署 聯 絡 小 組 興 業 JMK 及 地 盤 人 員 等 各 方 主 要 人 員 的 組 織 架 構 圖 載 於 附 錄 6 與 委 聘 興 業 駐 地 盤 人 員 有 關 的 事 宜 2.23 駐 地 盤 人 員 的 招 聘 及 委 任 工 作 雖 由 興 業 負 責, 但 房 署 人 員 對 該 等 人 員 的 委 聘 亦 有 若 干 程 度 的 監 管 天 頌 苑 工 程 地 盤 人 員 的 資 歷 雖 大 致 上 與 個 別 有 關 職 級 的 適 用 入 職 資 歷 一 致, 但 整 隊 人 員 在 擔 任 天 頌 苑 項 目 的 職 位 前, 並 沒 有 任 何 預 製 預 應 力 混 凝 土 樁 ( 下 稱 PPC 樁 ) 的 經 驗 駐 地 盤 工 程 師 ( 天 頌 苑 ) 只 有 兩 年 半 取 得 資 格 前 - 13 -

的 地 基 設 計 工 作 經 驗 ; 助 理 工 程 監 督 ( 天 頌 苑 ) 僅 曾 在 一 項 打 樁 工 程 工 作 數 月, 並 且 首 次 擔 任 此 職 位 兩 名 監 工 ( 天 頌 苑 ) 均 完 全 沒 有 任 何 打 樁 工 程 的 經 驗, 而 其 中 一 名 監 工, 即 二 級 監 工 ( 天 頌 苑 ) 更 是 剛 從 學 校 畢 業 的 新 人 2.24 決 定 調 派 駐 地 盤 工 程 師 的 其 中 一 個 原 因, 正 是 由 於 天 水 圍 地 盤 的 地 質 情 況 複 雜, 期 望 駐 地 盤 工 程 師 ( 天 頌 苑 ) 能 帶 領 有 關 的 地 盤 人 員, 監 督 建 新 所 進 行 的 工 程 按 邏 輯 而 言, 應 徵 者 履 行 此 職 責 的 能 力 應 是 甄 選 過 程 中 最 重 要 的 考 慮 因 素 然 而, 實 際 情 況 似 乎 並 非 如 此 程 先 生 獲 選 出 任 該 職 位, 是 為 了 避 免 要 向 另 一 更 適 合 的 人 選 提 供 遞 加 增 薪 點 2.25 當 程 先 生 於 1996 年 11 月 28 日 上 任 時, 打 樁 工 程 已 展 開 兩 個 月 早 在 1996 年 5 月, 興 業 已 被 提 醒 需 要 調 派 駐 地 盤 工 程 師 至 偏 遠 地 盤 或 地 質 複 雜 的 地 盤 在 1996 年 5 月 至 7 月 期 間, 房 署 與 興 業 之 間 便 曾 就 後 者 對 有 關 駐 地 盤 人 員 事 宜 所 提 的 建 議 互 通 函 件 房 署 要 求 興 業 解 釋 其 建 議 編 制 的 理 據, 並 提 交 地 盤 人 員 的 擬 議 資 歷 和 經 驗, 以 及 有 關 預 算 的 估 計 數 字 2.26 在 1996 年 7 月 9 日, 興 業 向 負 責 天 頌 苑 項 目 整 體 預 算 工 作 的 高 級 建 築 師 ( 聯 絡 )( 一 )( 天 頌 苑 ) 提 交 天 頌 苑 打 樁 及 上 蓋 建 築 工 程 的 駐 地 盤 人 手 編 制 預 算 和 建 議, 並 附 上 有 關 的 支 持 理 據 其 後, 高 級 建 築 師 ( 聯 絡 )( 一 )( 天 頌 苑 ) 與 有 關 的 結 構 工 程 師 在 1996 年 8 月 期 間, 曾 多 次 以 內 部 錄 事 互 相 溝 通, 討 論 有 關 調 派 駐 地 盤 工 程 師 的 事 宜 高 級 建 築 師 ( 聯 絡 )( 一 )( 天 頌 苑 ) 向 專 責 委 員 會 解 釋, 內 部 的 討 論 如 此 冗 長, 是 由 於 當 時 房 署 仍 未 就 天 水 圍 顧 問 工 程 調 派 駐 地 盤 工 程 師 一 事 訂 定 政 策, 因 而 必 須 訂 立 指 引, 以 確 保 在 地 基 及 建 造 階 段 的 各 個 工 程 項 目 均 採 用 一 致 的 做 法 直 至 1996 年 9 月 14 日, - 14 -

即 興 業 提 出 該 建 議 後 4 個 月, 房 署 才 決 定 應 為 天 頌 苑 及 天 水 圍 其 他 顧 問 工 程 項 目 委 任 駐 地 盤 工 程 師 然 而, 房 署 的 人 事 組 需 時 3 星 期 才 證 實 程 先 生 的 資 歷 沒 有 問 題 ; 然 後 再 過 3 星 期, 才 確 定 向 程 先 生 提 供 的 薪 金 是 多 少 當 程 先 生 於 1996 年 11 月 28 日 履 任 時, 第 1 座 及 第 2 座 已 分 別 有 超 過 85% 和 超 過 65% 的 樁 柱 打 至 終 錘 招 聘 駐 地 盤 工 程 師 ( 天 頌 苑 ) 的 冗 長 過 程, 載 於 附 錄 7-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