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立境内违法互联网站黑名单管理制度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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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 及 注 册 人 对 域 名 不 具 有 合 法 权 益 ; 以 及 域 名 已 注 册 且 被 恶 意 使 用 注 册 人 恶 意 注 册 和 使 用 域 名 的 情 况 包 括 但 不 限 定 于 : a. 注 册 人 注 册 或 获 得 域 名 的 主 要

Transcription:

关 于 建 立 境 内 违 法 互 联 网 站 黑 名 单 管 理 制 度 的 通 知 各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和 计 划 单 列 市 通 信 管 理 局 新 闻 办 教 育 厅 ( 教 委 ) 公 安 厅 ( 局 ) 国 家 安 全 厅 ( 局 ) 文 化 厅 ( 局 ) 卫 生 厅 ( 局 )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局 广 播 影 视 局 新 闻 出 版 局 食 品 药 品 监 督 管 理 局 保 密 局, 中 国 科 学 院 办 公 厅 总 参 谋 部 通 信 部 通 信 资 源 管 理 办 公 室, 新 疆 生 产 建 设 兵 团 文 化 局, 北 京 市 天 津 市 上 海 市 重 庆 市 宁 夏 回 族 自 治 区 文 化 市 场 行 政 执 法 总 队, 中 国 电 信 集 团 公 司 中 国 移 动 通 信 集 团 公 司 中 国 联 合 网 络 通 信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相 关 互 联 网 接 入 服 务 单 位 和 域 名 注 册 单 位 : 为 了 贯 彻 落 实 中 共 中 央 办 公 厅 国 务 院 办 公 厅 关 于 进 一 步 加 强 互 联 网 管 理 工 作 推 进 互 联 网 长 效 管 理 机 制 建 设 的 意 见 精 神, 加 强 对 互 联 网 站 从 业 者 的 信 誉 管 理, 形 成 互 联 网 管 理 各 部 门 各 地 区 之 间 对 违 法 网 站 的 协 同 联 动 管 理 机 制, 防 止 非 法 网 站 及 其 主 办 者 变 换 接 入 途 径 死 灰 复 燃, 工 业 和 信 息 化 部 与 国 务 院 新 闻 办 公 室 教 育 部 文 化 部 卫 生 部 公 安 部 国 家 安 全 部 国 家 广 播 电 影 电 视 总 局 新 闻 出 版 总 署 国 家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总 局 国 家 食 品 药 品 监 督 管 理 局 国 家 保 密 局 ( 以 下 简 称 互 联 网 相 关 管 理 部 门 ) 联 合 制 定 关 于 境 内 违 法 互 联 网 站 黑 名 单 管 理 若 干 规 定 ( 附 后 ) 对 于 因 严 重 违 法 被 责 令 关 闭 且 需 要 纳 入 黑 名 单 管 理 的 境 内 互 联 网 站 ( 包 括 其 网 站 主 办 者 ), 由 各 相 关 部 门 按 职 责 分 工, 履 行 规 定 的 黑 名 单 通 知 确 认 程 序, 在 全 国 范 围 内 实 施 行 业 禁 入 等 黑 名 单 管 理 同 时 建 立 违 法 互 联 网 站 黑 名 单 记 录 汇 总 上 报 核 实 查 询 等 工 作 机 制 现 将 关 于 境 内 违 法 互 联 网 站 黑 名 单 管 理 若 干 规 定 印 发 各 相 关 单 位, 自 2009 年 10 月 1 日 起 开 始 实 施, 请 各 相 关 部 门 认 真 贯 彻 实 施 1

关 于 境 内 违 法 互 联 网 站 黑 名 单 管 理 若 干 规 定 一 凡 严 重 违 反 我 国 现 行 法 律 法 规 规 章, 被 依 法 责 令 关 闭 的 境 内 互 联 网 站 ( 包 括 其 网 站 主 办 者 ), 并 由 互 联 网 相 关 管 理 部 门 或 互 联 网 行 业 主 管 部 门 决 定 需 要 列 入 违 法 互 联 网 站 黑 名 单 管 理, 依 据 本 制 度 规 定 的 程 序, 通 知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以 及 计 划 单 列 市 通 信 管 理 局 ( 以 下 简 称 省 通 信 管 理 局 ) 实 施 主 要 包 括 以 下 几 种 情 形 : ( 一 ) 违 反 互 联 网 信 息 服 务 管 理 办 法 第 四 条 规 定, 未 经 许 可 擅 自 从 事 经 营 性 互 联 网 信 息 服 务, 或 未 履 行 备 案 手 续 擅 自 从 事 非 经 营 性 互 联 网 信 息 服 务, 情 节 严 重, 由 省 通 信 管 理 局 依 法 责 令 关 闭, 并 决 定 需 要 列 入 黑 名 单 管 理 的 境 内 互 联 网 站 ( 及 其 网 站 主 办 者 ); ( 二 ) 违 反 互 联 网 信 息 服 务 管 理 办 法 第 五 条 或 互 联 网 视 听 节 目 服 务 管 理 办 法 第 七 条 规 定, 超 出 许 可 的 服 务 项 目, 擅 自 提 供 新 闻 出 版 教 育 医 疗 保 健 药 品 和 医 疗 器 械 文 化 视 听 节 目 等 互 联 网 信 息 服 务, 经 互 联 网 相 关 管 理 部 门 依 法 予 以 取 缔 或 明 确 作 出 停 止 相 关 互 联 网 信 息 服 务 的 行 政 处 罚, 由 省 通 信 管 理 局 依 法 责 令 关 闭, 互 联 网 相 关 管 理 部 门 决 定 需 要 列 入 黑 名 单 管 理 的 境 内 互 联 网 站 ( 及 其 网 站 主 办 者 ); ( 三 ) 违 反 互 联 网 信 息 服 务 管 理 办 法 第 十 五 条 规 定, 制 作 复 制 发 布 传 播 相 关 信 息, 由 公 安 机 关 国 家 安 全 机 关 依 照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规 章 的 规 定 予 以 处 罚, 并 决 定 需 要 列 入 黑 名 单 管 理 的 境 内 互 联 网 站 ( 及 其 网 站 主 办 者 ), 由 省 通 信 管 理 局 依 法 责 令 关 闭 并 列 入 黑 名 单 管 理 ( 四 ) 违 反 互 联 网 信 息 服 务 管 理 办 法 第 十 六 条 规 定, 发 现 其 网 站 传 输 的 信 息 明 显 属 于 违 禁 信 息 但 未 立 即 停 止 传 输 并 保 存 有 关 记 2

录 向 国 家 有 关 机 关 报 告, 情 节 严 重, 由 省 通 信 管 理 局 依 法 责 令 关 闭, 并 决 定 需 要 列 入 黑 名 单 管 理 的 境 内 互 联 网 站 ( 及 其 网 站 主 办 者 ); ( 五 ) 违 反 非 经 营 性 互 联 网 信 息 服 务 备 案 管 理 办 法 第 七 条 规 定, 填 报 虚 假 备 案 信 息, 由 省 通 信 管 理 局 依 法 责 令 关 闭, 并 决 定 需 要 列 入 黑 名 单 管 理 的 境 内 互 联 网 站 ( 及 其 网 站 主 办 者 ); ( 六 ) 违 反 国 家 其 他 有 关 法 律 规 定, 情 节 严 重, 依 法 应 终 止 服 务, 省 通 信 管 理 局 根 据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授 权 的 同 级 机 关 的 书 面 认 定 意 见, 责 令 关 闭, 并 决 定 需 要 列 入 黑 名 单 管 理 的 境 内 互 联 网 站 ( 及 其 网 站 主 办 者 ) 本 通 知 所 称 的 境 内 互 联 网 站, 是 指 可 以 通 过 互 联 网 域 名 或 互 联 网 IP 地 址 访 问 的, 并 利 用 设 置 在 境 内 的 场 地 服 务 器 等 设 施 组 建 的 网 站 二 对 属 于 本 通 知 第 一 条 第 ( 二 ) ( 三 ) ( 六 ) 种 情 形 的 违 法 互 联 网 站, 各 地 互 联 网 相 关 管 理 部 门 通 过 工 业 和 信 息 化 部 互 联 网 站 备 案 管 理 系 统 查 询 网 站 基 本 信 息, 依 法 认 定 并 做 出 责 令 停 业 等 相 应 处 罚 后, 由 省 级 机 关 函 请 该 违 法 网 站 许 可 或 备 案 地 所 属 省 通 信 管 理 局 依 法 关 闭 该 网 站, 并 纳 入 黑 名 单 管 理 函 中 应 注 明 互 联 网 相 关 管 理 部 门 对 该 网 站 违 法 事 实 的 认 定 意 见 处 罚 情 况 及 纳 入 黑 名 单 管 理 的 处 理 意 见, 违 法 网 站 的 名 称 域 名 主 办 者 信 息, 建 议 关 闭 违 法 网 站 并 纳 入 黑 名 单 的 时 限 要 求, 以 及 本 互 联 网 相 关 管 理 部 门 联 系 人 和 联 系 方 式 等 必 要 信 息 ( 参 考 格 式 : 关 于 请 依 法 责 令 关 闭 违 法 网 站 并 纳 入 黑 名 单 管 理 的 函, 附 件 一 ) 并 附 具 有 法 律 效 力 的 行 政 处 罚 意 见 或 决 定 书 首 页 等 有 效 复 印 件 三 对 于 属 于 本 通 知 第 一 条 第 ( 一 ) ( 五 ) 种 情 形, 互 联 网 相 关 管 理 部 门 发 现 网 站 严 重 违 反 相 关 法 律 规 定, 但 由 于 其 未 经 许 可 或 备 3

案 或 填 报 备 案 信 息 虚 假 等 原 因 而 无 法 实 施 相 应 处 罚, 由 发 现 地 省 级 以 上 机 关 函 请 当 地 省 通 信 管 理 局 核 实, 并 依 据 非 经 营 性 互 联 网 信 息 服 务 备 案 管 理 办 法 第 23 条 规 定 关 闭 该 网 站, 并 纳 入 黑 名 单 管 理 函 中 应 注 明 互 联 网 相 关 管 理 部 门 认 定 该 网 站 严 重 违 反 相 关 法 律 规 定, 以 及 发 现 未 备 案 或 备 案 信 息 可 能 虚 假 的 有 关 情 况, 已 获 知 的 相 关 网 站 线 索 信 息 ( 网 站 名 称 域 名 等 ), 建 议 关 闭 网 站 的 时 限 要 求, 纳 入 黑 名 单 管 理 的 意 见, 本 互 联 网 相 关 管 理 部 门 联 系 人 和 联 系 方 式 等 必 要 信 息 ( 参 考 格 式 : 关 于 请 依 法 责 令 关 闭 违 法 网 站 并 纳 入 黑 名 单 管 理 的 函, 附 件 一 ) 四 违 法 网 站 经 营 许 可 或 备 案 地 所 属 省 通 信 管 理 局 接 关 于 请 依 法 责 令 关 闭 违 法 网 站 并 纳 入 黑 名 单 管 理 的 函 后, 应 在 来 函 时 限 要 求 内 或 十 个 工 作 日 内 依 法 作 出 注 销 该 网 站 经 营 许 可 或 撤 消 备 案 责 令 关 闭 网 站 的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并 纳 入 黑 名 单 管 理 五 对 于 违 法 网 站 接 入 地 和 域 名 注 册 地 在 本 地 的, 违 法 网 站 经 营 许 可 或 备 案 地 所 属 省 通 信 管 理 局 在 作 出 上 述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的 当 日, 即 分 别 通 知 相 关 电 信 企 业 和 域 名 注 册 单 位 在 时 限 要 求 内 配 合 停 止 对 该 违 法 网 站 的 接 入 服 务 及 域 名 解 析 服 务 ( 参 考 格 式 : 关 于 请 停 止 违 法 网 站 接 入 服 务 并 纳 入 黑 名 单 管 理 的 通 知, 附 件 二 ; 关 于 请 停 止 违 法 网 站 域 名 解 析 服 务 并 纳 入 黑 名 单 管 理 的 通 知, 附 件 三 ) 六 对 于 违 法 网 站 接 入 地 和 ( 或 ) 域 名 注 册 地 不 在 本 地 的, 违 法 网 站 经 营 许 可 或 备 案 地 所 属 省 通 信 管 理 局 应 在 依 法 作 出 注 销 该 网 站 经 营 许 可 或 撤 消 备 案 责 令 关 闭 该 网 站 的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的 当 日, 即 转 请 违 法 网 站 接 入 地 和 ( 或 ) 域 名 注 册 地 所 属 省 通 信 管 理 局 配 合 处 理 ( 关 于 转 请 依 法 责 令 关 闭 违 法 网 站 并 纳 入 黑 名 单 管 理 的 函, 参 考 格 式, 附 件 四 ) 4

违 法 网 站 接 入 地 和 ( 或 ) 域 名 注 册 地 所 属 省 通 信 管 理 局 在 收 到 违 法 网 站 经 营 许 可 或 备 案 地 所 属 省 通 信 管 理 局 来 函 当 日, 即 通 知 相 关 电 信 企 业 和 ( 或 ) 域 名 注 册 单 位 在 时 限 要 求 内 及 时 停 止 对 该 违 法 网 站 的 接 入 服 务 及 域 名 解 析 服 务, 完 成 处 理 后 一 个 工 作 日 内 将 有 关 处 理 结 果 反 馈 网 站 经 营 许 可 或 备 案 地 所 属 省 通 信 管 理 局 七 相 关 电 信 企 业 和 域 名 注 册 单 位 接 到 关 于 请 停 止 违 法 网 站 接 入 服 务 并 纳 入 黑 名 单 管 理 的 通 知 和 关 于 请 停 止 违 法 网 站 域 名 解 析 服 务 兵 纳 入 黑 名 单 管 理 的 通 知 后, 应 立 即 采 取 措 施 保 证 在 规 定 的 时 限 要 求 内 分 别 停 止 提 供 相 应 接 入 服 务 和 域 名 解 析 服 务, 完 成 处 理 后 一 个 工 作 日 内 向 来 函 通 知 的 省 通 信 管 理 局 报 告 处 理 结 果 对 于 发 现 不 是 由 本 企 业 提 供 接 入 或 域 名 解 析 服 务 的, 相 关 电 信 企 业 和 域 名 注 册 单 位 应 立 即 告 知 相 应 省 通 信 管 理 局, 由 省 通 信 管 理 局 进 一 步 查 实 后 按 上 述 有 关 程 序 继 续 处 理 八 上 述 处 理 程 序 完 毕 后 两 个 工 作 日 内, 由 违 法 网 站 经 营 许 可 或 备 案 地 所 属 省 通 信 管 理 局 书 面 形 式 向 出 具 关 于 请 依 法 责 令 关 闭 违 法 网 站 并 纳 入 黑 名 单 管 理 的 函 的 互 联 网 相 关 管 理 部 门 通 报 处 理 结 果 九 遇 危 及 国 家 安 全 社 会 公 共 安 全 和 人 民 生 命 财 产 安 全 等 重 大 且 紧 急 的 特 殊 事 件, 有 必 要 请 省 通 信 管 理 局 采 取 强 制 措 施 在 12 个 小 时 内 制 止 违 法 网 站 继 续 传 播 有 害 公 共 信 息 的, 互 联 网 相 关 管 理 部 门 向 该 违 法 网 站 经 营 许 可 或 备 案 地 的 省 通 信 管 理 局 出 具 紧 急 处 置 请 求 函, 函 中 注 明 本 管 理 部 门 对 网 站 违 法 事 实 的 认 定 意 见 请 求 紧 急 处 置 的 理 由, 建 议 最 迟 不 应 超 过 的 处 理 时 限 以 及 违 法 网 站 的 名 称 域 名, 本 互 联 网 相 关 管 理 部 门 联 系 人 和 联 系 方 式 等 必 要 信 息 ( 紧 急 处 置 请 求 函 参 考 格 式, 附 件 五 ) 5

十 违 法 网 站 经 营 许 可 或 备 案 地 所 属 省 通 信 管 理 局 接 到 紧 急 处 置 请 求 函 后, 对 于 违 法 网 站 接 入 地 和 域 名 注 册 地 在 本 地 的, 紧 急 通 知 相 关 电 信 企 业 和 域 名 注 册 单 位 分 别 采 取 措 施 在 规 定 时 限 内 屏 蔽 或 暂 时 停 止 违 法 网 站 的 接 入 服 务 及 域 名 解 析 服 务 ( 紧 急 处 置 通 知 函, 参 考 格 式, 附 件 六 ) 对 于 违 法 网 站 接 入 地 和 ( 或 ) 域 名 注 册 地 不 在 本 地 的, 紧 急 函 请 违 法 网 站 接 入 地 和 ( 或 ) 域 名 注 册 地 所 属 省 通 信 管 理 局 配 合 通 知 相 关 电 信 企 业 和 域 名 注 册 单 位 采 取 措 施 在 规 定 时 限 内 屏 蔽 或 暂 时 停 止 违 法 网 站 的 接 入 服 务 及 域 名 解 析 服 务 ( 关 于 转 请 紧 急 处 置 违 法 网 站 的 函, 同 时 抄 送 出 具 紧 急 处 置 通 知 函 的 相 应 管 理 部 门, 参 考 格 式, 附 件 七 ) 在 特 别 紧 急 情 况 下, 互 联 网 相 关 管 理 部 门 可 以 通 过 电 话 通 知 等 便 捷 方 式 请 求 违 法 网 站 经 营 许 可 或 备 案 地 所 属 省 通 信 管 理 局 先 行 采 取 措 施, 要 求 相 关 电 信 企 业 和 域 名 注 册 单 位 组 织 实 施, 随 后 补 办 书 面 通 知 手 续, 以 确 保 紧 急 处 置 工 作 及 时 落 实 十 一 相 关 电 信 企 业 和 域 名 注 册 单 位 接 到 省 通 信 管 理 局 紧 急 处 置 通 知 函 后, 应 立 即 采 取 措 施 保 证 在 规 定 的 时 限 要 求 内 屏 蔽 或 暂 时 停 止 违 法 网 站 的 接 入 服 务 和 域 名 解 析 服 务, 并 向 相 应 省 通 信 管 理 局 报 告 处 理 结 果 十 二 违 法 网 站 经 营 许 可 或 备 案 地 所 属 省 通 信 管 理 局 应 在 接 到 紧 急 处 置 请 求 函 后 12 小 时 内, 通 过 电 话 等 便 捷 方 式 向 出 具 紧 急 处 置 请 求 函 的 互 联 网 相 关 管 理 部 门 通 报 紧 急 处 置 结 果, 书 面 通 报 于 两 个 工 作 日 内 补 充 十 三 省 通 信 管 理 局 根 据 互 联 网 相 关 管 理 部 门 意 见 对 违 法 网 站 进 行 屏 蔽 或 暂 时 关 闭 等 紧 急 处 置 后, 对 于 需 责 令 关 闭 以 及 进 一 步 纳 入 黑 名 单 管 理 的, 互 联 网 相 关 管 理 部 门 省 级 机 关 应 在 违 法 网 站 被 屏 蔽 或 暂 6

时 关 闭 后 的 十 个 工 作 日 内, 向 违 法 网 站 经 营 许 可 或 备 案 地 所 属 省 通 信 管 理 局 补 充 出 具 关 于 请 依 法 责 令 关 闭 违 法 网 站 并 纳 入 黑 名 单 管 理 的 函 的 正 式 盖 章 件 违 法 网 站 经 营 许 可 或 备 案 地 所 属 省 通 信 管 理 局 在 收 到 关 于 请 依 法 责 令 关 闭 违 法 网 站 并 纳 入 黑 名 单 管 理 的 函 正 式 盖 章 件 后, 应 在 十 个 工 作 日 内 依 法 作 出 注 销 经 营 许 可 或 撤 销 备 案 责 令 关 闭 网 站 的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并 分 别 通 知 相 关 电 信 企 业 和 域 名 注 册 单 位 在 时 限 要 求 内 配 合 停 止 对 该 违 法 网 站 的 接 入 服 务 和 对 该 违 法 网 站 的 域 名 解 析 服 务, 纳 入 黑 名 单 管 理 互 联 网 相 关 管 理 部 门 省 级 机 关 逾 期 不 提 供 关 于 请 依 法 责 令 关 闭 违 法 网 站 并 纳 入 黑 名 单 管 理 的 函 或 关 于 请 恢 复 网 站 接 入 服 务 的 函 的, 相 关 电 信 企 业 在 屏 蔽 或 暂 时 停 止 网 站 接 入 服 务 期 满 三 十 个 工 作 日 后, 自 动 恢 复 提 供 接 入 服 务 十 四 对 于 无 需 责 令 关 闭 并 纳 入 黑 名 单 管 理 的, 互 联 网 相 关 管 理 部 门 省 级 机 关 应 在 违 法 网 站 被 屏 蔽 或 暂 时 关 闭 后 的 十 个 工 作 日 内, 向 违 法 网 站 经 营 许 可 或 备 案 地 所 属 省 通 信 管 理 局 出 具 关 于 请 恢 复 网 站 接 入 服 务 的 函 ( 参 考 格 式, 附 件 八 ) 违 法 网 站 经 营 许 可 或 备 案 地 所 属 省 通 信 管 理 局 通 知 相 应 电 信 企 业 和 域 名 注 册 服 务 商 恢 复 提 供 该 网 站 的 接 入 和 域 名 解 析 服 务 ( 关 于 请 恢 复 网 站 接 入 服 务 的 函, 参 考 格 式, 附 件 九 ) 十 五 违 法 互 联 网 站 黑 名 单 记 录 的 内 容 包 括 : 1 网 站 名 称 ; 2 网 站 域 名 ; 3 网 站 主 办 者 名 称 及 其 有 效 身 份 信 息 ( 企 业 工 商 注 册 信 息 个 人 身 份 证 信 息 及 事 业 单 位 等 其 他 组 织 的 登 记 信 息 ); 7

4 网 站 主 要 违 规 信 息 栏 目 名 称 ; 5 网 站 违 法 类 型 ( 对 应 本 通 知 第 一 条 所 列 的 六 类 情 形 ), 以 及 行 政 处 罚 机 关 名 称 处 罚 时 间 等 相 关 信 息 十 七 工 业 和 信 息 化 部 和 各 省 通 信 管 理 局 ( 以 下 简 称 互 联 网 行 业 主 管 部 门 ) 负 责 违 法 互 联 网 站 黑 名 单 记 录 工 作, 并 向 社 会 公 示 现 行 法 律 允 许 公 开 的 违 法 互 联 网 站 黑 名 单 相 关 信 息 工 业 和 信 息 化 部 负 责 全 国 范 围 的 违 法 互 联 网 站 黑 名 单 记 录 工 作, 包 括 由 本 部 直 接 通 知 公 益 性 互 联 单 位 配 合 互 联 网 相 关 管 理 部 门 停 止 接 入 的 违 法 互 联 网 站 黑 名 单, 以 及 汇 总 各 省 通 信 管 理 局 上 报 的 违 法 互 联 网 站 黑 名 单 各 省 通 信 管 理 局 负 责 由 本 局 直 接 通 知 相 关 电 信 企 业 配 合 相 关 管 理 部 门 停 止 接 入 的 违 法 互 联 网 站 黑 名 单 记 录 工 作 十 八 互 联 网 行 业 主 管 部 门 根 据 违 法 互 联 网 站 黑 名 单 记 录 工 作 需 要, 可 函 请 互 联 网 相 关 管 理 部 门 协 助 进 一 步 提 供 违 法 互 联 网 站 黑 名 单 查 处 等 情 况 互 联 网 相 关 管 理 部 门 应 予 以 积 极 配 合, 十 个 工 作 日 内 书 面 回 复 十 九 工 业 和 信 息 化 部 负 责 应 其 他 互 联 网 相 关 管 理 部 门 相 关 电 信 企 业 来 函 需 求, 提 供 违 法 互 联 网 站 黑 名 单 记 录 内 容 的 相 关 信 息 查 询 服 务 二 十 对 于 列 入 违 法 互 联 网 站 黑 名 单 的 境 内 互 联 网 站, 有 经 营 许 可 的, 相 应 省 通 信 管 理 局 应 将 依 法 注 销 其 经 营 许 可 的 行 政 处 罚 意 见, 抄 送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部 门 依 法 办 理 相 应 经 营 范 围 变 更 或 注 销 登 记 涉 及 获 准 从 事 新 闻 出 版 教 育 医 疗 保 健 药 品 和 医 疗 器 械 文 化 视 听 节 目 服 务 等 互 联 网 信 息 服 务 的, 互 联 网 相 关 管 理 部 门 应 取 消 相 应 批 准 有 经 营 许 可 的, 互 联 网 相 关 管 理 部 门 应 将 依 法 取 消 批 准 8

的 意 见, 抄 送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部 门 依 法 办 理 相 应 经 营 范 围 变 更 或 注 销 登 记 二 十 一 对 于 新 申 办 的 网 站, 互 联 网 行 业 主 管 部 门 应 认 真 审 核 如 发 现 其 属 于 已 列 入 违 法 互 联 网 站 黑 名 单 的 网 站 ( 即 网 站 名 称 网 站 域 名 网 站 主 办 者 身 份 信 息 与 违 法 互 联 网 站 黑 名 单 记 录 的 信 息 均 相 同 的 ), 互 联 网 行 业 主 管 部 门 不 得 再 同 意 其 备 案 或 许 可, 各 互 联 网 相 关 管 理 部 门 不 得 再 批 准 其 提 供 新 闻 出 版 教 育 医 疗 保 健 药 品 和 医 疗 器 械 文 化 视 听 节 目 服 务 等 互 联 网 信 息 服 务, 公 益 性 互 联 单 位 和 各 相 关 电 信 企 业 不 得 再 为 其 提 供 相 关 接 入 服 务, 域 名 注 册 单 位 不 得 再 为 其 提 供 域 名 解 析 服 务 如 发 现 新 申 办 的 网 站 虽 然 变 换 了 IP 地 址 域 名 或 主 办 者 等 信 息, 但 网 站 名 称 主 要 栏 目 名 称 等 涉 嫌 与 违 法 互 联 网 站 黑 名 单 记 录 的 信 息 相 同 或 相 似, 应 转 请 互 联 网 相 关 管 理 部 门 审 核 该 网 站 是 否 存 在 违 反 互 联 网 信 息 服 务 管 理 办 法 等 有 关 规 定 的 行 为 对 于 经 认 定 属 于 违 法 网 站 的, 互 联 网 行 业 主 管 部 门 不 得 同 意 其 备 案 或 许 可, 各 互 联 网 相 关 管 理 部 门 不 得 批 准 其 提 供 新 闻 出 版 教 育 医 疗 保 健 药 品 和 医 疗 器 械 文 化 视 听 节 目 服 务 等 互 联 网 信 息 服 务, 公 益 性 互 联 单 位 和 各 相 关 电 信 企 业 不 得 为 其 提 供 相 关 接 入 服 务, 域 名 注 册 单 位 不 得 为 其 提 供 域 名 解 析 服 务 二 十 二 违 法 境 内 互 联 网 站 列 入 违 法 互 联 网 站 黑 名 单 后, 原 则 上 不 得 再 从 黑 名 单 记 录 中 消 除 遇 特 定 情 况 需 要 的, 互 联 网 相 关 管 理 部 门 应 专 门 致 函 互 联 网 行 业 主 管 部 门 同 级 机 构, 并 说 明 情 况 和 理 由 二 十 三 工 业 与 信 息 化 部 互 联 网 站 备 案 管 理 系 统 黑 名 单 管 理 模 块 功 能 开 通 运 行 后, 将 按 本 通 知 规 定 的 工 作 流 程 向 各 互 联 网 相 关 管 理 部 门 和 相 关 电 信 企 业 提 供 违 法 互 联 网 站 黑 名 单 通 知 记 录 查 询 等 9

服 务 关 于 该 系 统 黑 名 单 管 理 相 关 功 能 开 通 及 操 作 等 具 体 事 宜, 工 业 和 信 息 化 部 将 另 行 发 文 通 知 二 十 四 工 商 管 理 部 门 公 安 部 门 与 互 联 网 行 业 主 管 部 门 应 建 立 相 关 企 业 工 商 登 记 注 册 和 公 民 身 份 等 信 息 核 查 交 流 机 制 二 十 五 各 地 省 通 信 管 理 局 及 互 联 网 相 关 管 理 部 门 分 别 指 定 专 人 负 责 违 法 互 联 网 黑 名 单 的 相 关 工 作, 并 建 立 部 门 间 专 人 对 口 联 系 机 制 请 各 地 省 通 信 管 理 局 及 互 联 网 相 关 管 理 部 门 分 别 向 各 自 上 级 主 管 部 门 上 报 本 单 位 负 责 违 法 互 联 网 黑 名 单 相 关 工 作 的 人 员 名 单 联 系 方 式 等 各 部 级 互 联 网 相 关 管 理 部 门 于 2009 年 10 月 1 日 前, 函 告 工 业 和 信 息 化 部 负 责 统 一 汇 总 并 共 享 二 十 六 各 相 关 单 位 执 行 中 如 遇 到 问 题, 请 分 别 上 报 各 自 上 级 主 管 部 门, 工 业 和 信 息 化 部 负 责 统 一 协 调 二 十 七 互 联 网 行 业 主 管 部 门 和 互 联 网 相 关 管 理 部 门 不 履 行 规 定 的 职 责, 或 滥 用 职 权 的, 要 依 法 给 予 有 关 责 任 人 处 分, 构 成 犯 罪 的, 由 司 法 机 关 依 法 追 究 刑 事 责 任 二 十 八 互 联 网 接 入 服 务 单 位 和 域 名 注 册 单 位 为 已 经 列 入 黑 名 单 的 网 站 提 供 服 务, 或 者 不 履 行 其 他 有 关 义 务 的, 由 互 联 网 行 业 主 管 部 门 依 据 国 家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章, 依 法 予 以 处 罚 此 前 发 布 的 规 定 与 本 制 度 不 一 致 之 处, 依 照 本 制 度 执 行 附 件 一 : 关 于 请 依 法 责 令 关 闭 违 法 网 站 并 纳 入 黑 名 单 管 理 的 函 附 件 二 : 关 于 请 停 止 违 法 网 站 接 入 服 务 并 纳 入 黑 名 单 管 理 的 通 知 附 件 三 : 关 于 请 停 止 违 法 网 站 域 名 解 析 服 务 并 纳 入 黑 名 单 管 理 的 通 知 附 件 四 : 关 于 转 请 依 法 责 令 关 闭 违 法 网 站 并 纳 入 黑 名 单 管 理 的 函 10

附 件 五 : 紧 急 处 置 请 求 函 附 件 六 : 紧 急 处 置 通 知 函 附 件 七 : 关 于 转 请 紧 急 处 置 违 法 网 站 的 函 附 件 八 : 关 于 请 恢 复 网 站 接 入 服 务 的 函 附 件 九 : 关 于 请 恢 复 网 站 接 入 及 域 名 解 析 服 务 的 函 11

附 件 一 : 编 号 :***** 函 号 关 于 请 依 法 责 令 关 闭 违 法 网 站 并 纳 入 黑 名 单 管 理 的 函 : **** 网 站 因 存 在 以 下 第 条 ( 或 和 第 条 ) 违 法 行 为, 情 节 严 重, 我 新 闻 ( 或 出 版 教 育 医 疗 保 健 药 品 和 医 疗 器 械, 文 化 视 听 节 目 等 ) 主 管 部 门 ( 或 执 法 机 构 ) 已 对 属 于 第 类 情 况 的 违 法 行 为, 依 法 做 出 予 以 取 缔 或 责 令 停 止 提 供 相 关 互 联 网 信 息 服 务 的 行 政 处 罚 ( 行 政 处 罚 意 见 书 或 决 定 书 附 后 ) 请 贵 局 依 据 互 联 网 信 息 服 务 管 理 办 法 有 关 规 定, 责 令 关 闭 该 违 法 网 站 ( 建 议 在 年 月 日 前 关 闭 ), 并 列 入 违 法 互 联 网 站 黑 名 单 管 理 1 涉 嫌 违 反 互 联 网 信 息 服 务 管 理 办 法 第 四 条 规 定, 未 经 许 可 擅 自 从 事 经 营 性 互 联 网 信 息 服 务, 或 未 履 行 备 案 手 续 擅 自 从 事 非 经 营 性 互 联 网 信 息 服 务, 造 成 严 重 影 响 及 后 果 ; 2 违 反 互 联 网 信 息 服 务 管 理 办 法 第 五 条 或 互 联 网 视 听 节 目 服 务 管 理 办 法 第 七 条 规 定, 超 出 许 可 的 服 务 项 目, 擅 自 提 供 新 闻 ( 或 出 版 教 育 医 疗 保 健 药 品 和 医 疗 器 械 文 化 视 听 节 目 等 ) 互 联 网 信 息 服 务, 情 节 严 重 ; 3 违 反 互 联 网 信 息 服 务 管 理 办 法 第 十 五 条 规 定, 制 作 复 制 发 布 传 播 违 禁 信 息, 情 节 严 重 ; 12

4 涉 嫌 违 反 互 联 网 信 息 服 务 管 理 办 法 第 十 六 条 规 定, 发 现 其 网 站 传 输 的 信 息 明 显 属 于 违 禁 信 息 但 未 立 即 停 止 传 输 并 保 存 有 关 记 录 向 国 家 有 关 机 关 报 告 ; 5 涉 嫌 违 反 非 经 营 性 互 联 网 信 息 服 务 备 案 管 理 办 法 第 七 条 规 定, 提 供 的 网 站 备 案 信 息 可 能 虚 假, 并 造 成 严 重 影 响 及 后 果 ; 6 ( 其 他 违 反 国 家 有 关 法 律 规 定, 情 节 严 重, 依 法 应 终 止 服 务 的 ); 联 系 人 及 联 系 方 式 ( 必 填 项 ): 网 站 相 关 信 息 如 下 : 网 站 名 称 ( 必 填 项 ): 网 站 域 名 ( 必 填 项 ): 网 站 主 办 者 名 称 ( 全 称 ): 网 站 IP 地 址 : 网 站 许 可 证 或 备 案 编 号 : 感 谢 配 合 *** 局 ( 委 办 厅 ) ** 年 ** 月 ** 日 附 : 具 有 法 律 效 力 的 行 政 处 罚 意 见 书 等 有 效 复 印 件 ( 注 : 对 于 属 于 未 经 许 可 或 备 案 或 备 案 信 息 虚 假 的 违 法 网 站 情 况, 相 关 部 门 如 无 法 实 施 行 政 处 罚, 可 不 附 行 政 处 罚 意 见 书 ) --------------------------------------------------- 回 执 收 函 时 间 : 处 理 结 果 及 时 间 : 13

承 办 人 及 联 系 方 式 : 附 件 二 : 编 号 :***** 函 号 关 于 请 停 止 违 法 网 站 接 入 服 务 并 纳 入 黑 名 单 管 理 的 通 知 ****( 接 入 单 位 ): 接 *** 局 ( 委 办 厅 ) 来 函, 其 依 法 认 定 **** 网 站 存 在 相 应 违 法 行 为, 且 情 节 严 重, 需 要 纳 入 黑 名 单 管 理 现 依 法 责 令 关 闭 该 违 法 网 站 现 请 你 单 位 在 年 月 日 前 配 合 停 止 提 供 该 违 法 网 站 的 接 入 服 务 请 予 以 配 合 联 系 人 及 联 系 方 式 ( 必 填 项 ): ** 年 ** 月 ** 日 --------------------------------------------------- 回 执 收 函 时 间 : 处 理 结 果 及 时 间 : 承 办 人 及 联 系 方 式 : ***( 接 入 单 位 ) 14

附 件 三 : 编 号 :***** 函 号 关 于 请 停 止 违 法 网 站 域 名 解 析 服 务 并 纳 入 黑 名 单 管 理 的 通 知 ****( 域 名 注 册 单 位 ): 接 *** 局 ( 委 办 厅 ) 函, 其 依 法 认 定 **** 网 站 存 在 相 应 违 法 行 为, 且 情 节 严 重, 需 纳 入 黑 名 单 管 理 现 依 法 责 令 关 闭 该 违 法 网 站 现 请 你 单 位 在 年 月 日 前 配 合 停 止 提 供 该 违 法 网 站 的 域 名 解 析 服 务 请 予 以 配 合 联 系 人 及 联 系 方 式 ( 必 填 项 ): ** 年 ** 月 ** 日 --------------------------------------------------- 回 执 收 函 时 间 : 处 理 结 果 及 时 间 : 承 办 人 及 联 系 方 式 : ***( 域 名 注 册 单 位 ) 附 件 四 : 15

编 号 :***** 函 号 关 于 转 请 依 法 责 令 关 闭 违 法 网 站 并 纳 入 黑 名 单 管 理 的 函 * : 接 *** 局 ( 委 办 厅 ) 来 函 ( 附 后 ), 其 依 法 认 定 **** 网 站 存 在 相 应 违 法 行 为, 且 情 节 严 重, 需 依 法 责 令 关 闭, 并 纳 入 黑 名 单 管 理 经 查, 该 网 站 接 入 地 和 ( 或 ) 域 名 注 册 地 属 你 省 管 辖 范 围, 现 转 请 你 局 按 规 定 程 序 处 理, 有 关 处 理 结 果 请 在 完 成 处 理 后 一 个 工 作 日 内 告 知 联 系 人 及 联 系 方 式 ( 必 填 项 ): 附 :*** 局 ( 委 办 厅 ) 关 于 请 依 法 责 令 关 闭 违 法 网 站 的 函 ** 年 ** 月 ** 日 抄 送 :*** 局 ( 委 办 厅 ) --------------------------------------------------- 回 执 收 函 时 间 : 处 理 结 果 及 时 间 : 承 办 人 及 联 系 方 式 : 抄 送 :*** 局 ( 委 办 厅 ) 附 件 五 : 编 号 :***** 函 号 16

紧 急 处 置 请 求 函 * : 我 局 ( 委 办 厅 ) 发 现 **** 网 站 传 播 违 法 信 息, 影 响 恶 劣, 可 能 危 急 人 民 生 命 安 全 ( 或 其 他 ), 且 情 况 十 分 紧 急, 请 贵 局 先 紧 急 通 知 相 关 电 信 企 业 屏 蔽 或 暂 时 停 止 该 网 站 接 入 及 域 名 解 析 服 务 ( 最 迟 不 应 超 过 年 月 日 时 ) 我 局 ( 委 办 厅 ) 将 在 年 月 日 ( 十 个 工 作 日 内 ) 前 补 充 出 具 具 有 法 律 效 力 的 行 政 处 罚 意 见 书 有 效 复 印 件 逾 期 不 补, 相 关 电 信 企 业 和 域 名 注 册 单 位 可 在 屏 蔽 或 暂 时 停 止 网 站 接 入 及 域 名 注 册 服 务 期 满 三 十 个 工 作 日 后, 自 动 恢 复 接 入 和 域 名 解 析 服 务 感 谢 配 合 联 系 人 及 联 系 方 式 ( 必 填 项 ): 网 站 相 关 信 息 如 下 : 网 站 名 称 ( 必 填 项 ): 网 站 域 名 ( 必 填 项 ): 网 站 主 办 者 名 称 ( 全 称 ): 网 站 IP 地 址 : 网 站 许 可 证 或 备 案 编 号 : ****** 局 ( 委 办 厅 ) ** 年 ** 月 ** 日 --------------------------------------------------- 回 执 收 函 时 间 : 处 理 结 果 及 时 间 : 承 办 人 及 联 系 方 式 : 17

附 件 六 : 编 号 :***** 函 号 紧 急 处 置 通 知 函 ****( 接 入 单 位 / 域 名 注 册 单 位 ): *** 局 ( 委 办 厅 ) 来 函 反 映 **** 网 站 存 在 违 法 行 为, 且 情 节 严 重, 情 况 紧 急 请 你 单 位 在 年 月 日 时 前 配 合 屏 蔽 或 暂 时 停 止 提 供 该 违 法 网 站 的 接 入 服 务 和 ( 或 ) 域 名 解 析 服 务 屏 蔽 或 暂 时 停 止 接 入 服 务 和 ( 或 ) 域 名 解 析 服 务 的 期 限 为 30 个 工 作 日 请 予 以 配 合 联 系 人 及 联 系 方 式 ( 必 填 项 ): ** 年 ** 月 ** 日 --------------------------------------------------- 回 执 收 函 时 间 : 处 理 结 果 及 时 间 : 承 办 人 及 联 系 方 式 : ****( 接 入 单 位 ) 18

附 件 七 : 编 号 :***** 函 号 关 于 转 请 紧 急 处 置 违 法 网 站 的 函 * : 接 *** 局 ( 委 办 厅 ) 紧 急 处 置 请 求 函 ( 附 后 ), 反 映 **** 网 站 存 在 相 应 违 法 行 为, 且 情 况 紧 急, 需 立 即 予 以 屏 蔽 或 暂 停 接 入 和 域 名 解 析 服 务 经 查, 该 网 站 接 入 地 和 ( 或 ) 域 名 注 册 地 属 于 你 省 管 辖 范 围, 现 转 请 你 局 按 规 定 程 序 处 理, 处 理 结 果 请 及 时 反 馈 联 系 人 及 联 系 方 式 ( 必 填 项 ): 附 :*** 局 ( 委 办 厅 ) 紧 急 处 置 请 求 函 ** 年 ** 月 ** 日 抄 送 :*** 局 ( 委 办 厅 ) --------------------------------------------------- 回 执 收 函 时 间 : 处 理 结 果 及 时 间 : 承 办 人 及 联 系 方 式 : 抄 送 :*** 局 ( 委 办 厅 ) 附 件 八 : 编 号 :***** 函 号 关 于 请 恢 复 网 站 接 入 服 务 的 函 19

: 我 局 ( 委 办 厅 ) 于 年 月 日 曾 函 请 贵 局 紧 急 屏 蔽 或 暂 停 接 入 ****** 网 站 ( 紧 急 处 置 请 求 函 ***** 函 ** 号 ) 鉴 于 ( 如 问 题 已 经 解 决 等 原 因 ), 我 局 ( 委 办 厅 ) 同 意 该 网 站 继 续 提 供 服 务 现 请 贵 局 恢 复 对 该 网 站 的 接 入 和 域 名 解 析 服 务 感 谢 配 合 联 系 人 及 联 系 方 式 ( 必 填 项 ): *** 局 ( 委 办 厅 ) ** 年 ** 月 ** 日 --------------------------------------------------- 回 执 收 函 时 间 : 处 理 结 果 及 时 间 : 承 办 人 及 联 系 方 式 : 附 件 九 : 编 号 :***** 函 号 关 于 请 恢 复 网 站 接 入 及 域 名 解 析 服 务 的 函 ****( 接 入 单 位 / 域 名 注 册 单 位 ): 我 局 于 年 月 日 曾 通 知 你 公 司 紧 急 屏 蔽 或 暂 停 接 入 ****** 网 站 ( 紧 急 处 置 通 知 函 ***** 函 ** 号 ) 现 根 据 **** 局 ( 委 办 厅 ) 关 于 同 意 该 网 站 继 续 提 供 服 务 并 请 恢 复 网 站 接 入 的 来 函 意 见, 20

请 你 公 司 于 ** 年 ** 月 ** 日 前 恢 复 对 该 网 站 的 接 入 服 务 和 ( 或 ) 域 名 注 册 服 务 联 系 人 及 联 系 方 式 ( 必 填 项 ): ** 年 ** 月 ** 日 --------------------------------------------------- 回 执 收 函 时 间 : 处 理 结 果 及 时 间 : 承 办 人 及 联 系 方 式 : ****( 接 入 单 位 / 域 名 注 册 单 位 ) 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