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安國小96第1次代理教師甄選簡章核定本



Similar documents
Microsoft Word doc

Microsoft Word - ch07

所 3 學 分 課 程, 及 兩 門 跨 領 域 課 程 共 6 學 分 以 上 課 程 學 生 在 修 課 前, 必 須 填 寫 課 程 修 課 認 定 表, 經 班 主 任 或 指 導 教 授 簽 名 後 始 認 定 此 課 程 學 分 ) 10. 本 規 章 未 盡 事 宜, 悉 依 學 位

四 修 正 幼 兒 園 師 資 類 科 應 修 學 分 數 為 四 十 八 學 分, 並 明 定 學 分 數 抵 免 之 相 關 規 定 及 規 範 修 習 幼 兒 園 教 育 專 業 課 程 之 最 低 年 限 ( 修 正 條 文 第 五 條 ) 五 發 給 修 畢 師 資 職 前 教 育 證 明

1公告[1].rtf

(3)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之 稅 務 知 識 及 (4) 商 法 典 ( 二 ) 重 新 批 准 註 冊 為 註 冊 會 計 師 / 專 業 會 計 員 之 筆 試 科 目 如 下 : (1)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之 稅 務 知 識 及 (2) 商 法 典 ( 三 ) 考 試 範


壹、組織編制 代碼:C0101意見反映

校 長 遴 選 者 就 相 關 遴 選 事 項, 有 程 序 外 之 接 觸 遴 選 會 委 員 在 任 期 間 因 故 無 法 執 行 任 務 或 有 不 適 當 之 行 為 者, 由 各 該 主 管 機 關 解 聘 之 ; 其 缺 額, 依 第 一 項 至 第 五 項 規 定 聘 ( 派 ) 委

連江縣政府所屬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實施要點(草案)

6-1-1極限的概念

Microsoft Word - 立法會十四題附件.doc

新北市101學年度公立幼兒園契約進用廚工甄選簡章

文 ( 一 ) 閱 讀 理 解 英 語 數 學 社 會 自 然 及 國 文 ( 二 ) 語 文 表 達 等 各 科 此 外 嘉 義 區 則 另 外 單 獨 辦 理 測 驗 五 專 亦 有 辦 理 特 色 招 生 考 試 分 發 入 學, 與 高 中 高 職 分 開 辦 理, 但 成 績 同 樣 採

「華僑身分證明條例修正草案」之衝擊及影響評估

簽 呈


骨 折 別 日 數 表 1. 鼻 骨 眶 骨 ( 含 顴 骨 ) 14 天 11. 骨 盤 ( 包 括 腸 骨 恥 骨 坐 骨 薦 骨 ) 40 天 2. 掌 骨 指 骨 14 天 12. 臂 骨 40 天 3. 蹠 骨 趾 骨 14 天 13. 橈 骨 與 尺 骨 40 天 4. 下 顎 ( 齒

Microsoft Word - Draft circular on Sub Leg Apr (chi)_Traditional

教育實習問與答:

(2) 或 具 從 事 申 請 檢 定 職 類 相 關 工 作 6 年 以 上 者 3. 具 有 碩 士 相 關 科 系 畢 業 或 以 上 或 同 等 學 力 證 明, (1) 並 接 受 本 職 類 職 業 訓 練 時 數 累 計 64 小 時 以 上 者, 且 具 從 事 申 請 檢 定 職

玄奘大學 應用心理學系

Microsoft Word - JOBapp-C.doc

苗栗縣XX國民小學九十二學年度代理教師甄選簡章【範例】

目 錄 壹 題 目 1: 新 增 商 品 ( 商 品 名 稱 為 玉 井 芒 果 乾 禮 盒 )... 3 貳 題 目 2: 新 增 商 品 ( 商 品 名 稱 為 紅 磚 布 丁 精 選 禮 盒 )... 5 參 題 目 3: 新 增 商 品 ( 商 品 名 稱 為 晶 鑽 XO 醬 禮 盒 ).

教 師 相 關 ( 升 等, 依 業 務 需 002 交 通 管 科 評 鑑, 評 量, 徵,C031, 聘, 各 項 考 試 委 C051,C054, 員, 通 訊 錄 等 ),C057, C058,C063 各 項 會 議 紀 錄 依 業 務 需 C001,, 002,130 交 通 管 科 (

Microsoft Word - 教師待遇條例.doc

臺灣農產品生產追溯管理作業規範草案

前 項 第 三 款 所 定 有 機 農 產 品 及 有 機 農 產 加 工 品 驗 證 基 準, 如 附 件 一 第 七 條 驗 證 機 構 受 理 有 機 農 產 品 及 有 機 農 產 加 工 品 之 驗 證, 應 辦 理 書 面 審 查 實 地 查 驗 產 品 檢 驗 及 驗 證 決 定 之

<4D F736F F D20A4BDA640BADEB27ABD64C3A5A44AC2BEB4B6B371B67DA6D25FB3F8A6D2B0DDC344B6B05F F636E>

五 報 名 地 點 : 中 華 民 國 移 民 商 業 同 業 公 會 會 所 地 址 :10556 臺 北 市 松 山 區 復 興 南 路 1 段 1 號 905 室 電 話 :(02) 傳 真 :(02) 聯 絡 人 : 陳 小 姐 或 劉 小 姐 六 費 用

( 五 ) 財 務 會 計 理 論 研 討 3 學 分 ( 六 ) 審 計 理 論 研 討 3 學 分 ( 七 ) 管 理 會 計 理 論 研 討 3 學 分 第 四 條 選 修 科 目 : ( 一 ) 數 量 方 法 3 學 分 ( 二 ) 財 務 會 計 專 題 研 討 ( 一 ) 3 學 分

七 獎 金 : 指 為 獎 勵 教 學 研 究 輔 導 與 年 度 服 務 績 效 以 激 勵 教 師 士 氣, 而 另 發 之 給 與 第 五 條 本 條 例 於 公 立 及 已 立 案 之 私 立 學 校 編 制 內, 依 法 取 得 教 師 資 格 之 專 任 教 師 適 用 之 第 六 條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全球資訊網-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B. 大 陸 地 區 居 民 身 分 證 正 反 面 : 格 式 為 jpg, 檔 案 大 小 不 超 過 5Mb C. 財 力 證 明 : 指 由 銀 行 於 2014 年 2 月 12 日 至 6 月 18 日 間 所 開 立 申 請 人 本 人 申 請 人 父 母 或 法 定 監 護 人 之

Microsoft Word - _3_???????-Ch _???

專家學者建議名單資料庫建置及除名作業要點部分條文修正案條文對照表

一、 資格條件: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07 月 14 日 院 臺 壹 一 字 號 令 修 正 發 布 1 條 11 條 條 文 及 3 條 附 表 一 法 規 本 文 一 條 本 規 則 依 公 務 人 員 法 七 條 一 項 規 定 訂 定 之 二 條 公 務 人 員 特 種 國 家

考選法規彙編目錄

附件 年第 10 次臺北市政府約聘僱人員甄試報名表(正表)


正修技術學院學生九十學年度修讀教育學程甄選辦法

<4D F736F F D F31355F20ADD7A5BFA175A4BDB0C8A448ADFBA6D2B8D5AA6BAC49A6E6B2D3AB68A1762E646F63>

四 資 格 考 試 ( 一 ) 本 所 學 生 修 畢 先 修 課 程 及 共 同 必 修 課 程 之 圖 書 資 訊 學 研 討 或 檔 案 學 研 究 ( 依 組 別 ), 得 申 請 參 加 資 格 考 試 ( 二 ) 申 請 時 間 每 年 2 次, 分 別 為 6 月 1-7 日 及 12


【100年諮商輔導所應考科目】

( 二 ) 資 格 考 試 之 方 式 : 1. 筆 試 : 圖 書 資 訊 學 檔 案 學 或 出 版 與 數 位 科 技 ( 三 科 選 考 一 科 ), 考 試 時 間 3 小 時 筆 試 分 數 以 70 分 為 及 格, 如 不 及 格, 且 修 業 年 限 尚 未 屆 滿 者, 得 於

目 錄

嘉義區99學年度擴大高中高職免試入學委員會第一次會議議程

目 錄 項 目 內 容 頁 數 1 手 機 要 求 3 2 登 記 程 序 3 3 登 入 程 序 4 4 輸 入 買 賣 指 示 6 5 更 改 指 示 14 6 取 消 指 示 18 7 查 詢 股 票 結 存 21 8 查 詢 買 賣 指 示 23 9 更 改 密 碼 查 詢 股

<4D F736F F D20AAFEA5F3322D34BB4FA55FA5ABA5DFB1D0A87CA46ABEC7B1D0AE76B875A5F4BB50A4C9B5A5B5FBBC66BFECAA6BADD7A5BFB1F8A4E5B9EFB7D3AAED2E646F63>

4 持 國 外 學 歷 證 件 者, 畢 業 學 校 應 為 教 育 部 認 可 之 國 外 大 學 院 校, 應 有 駐 外 單 位 查 證 學 歷 屬 實 公 文, 教 育 專 業 科 目 及 專 門 科 目 並 經 主 管 教 育 行 政 機 關 採 認 達 教 育 部 規 定 標 準, 且

( 四 ) 雖 就 讀 上 述 41 所 大 學 校 院, 但 仍 有 不 予 採 認 之 學 歷, 如 在 分 校 就 讀 或 非 經 正 式 入 學 管 道 入 學 等, 已 公 告 於 大 學 校 院 招 收 大 陸 地 區 學 生 聯 合 招 生 委 員 會 ( 以 下 簡 稱 本 會 )

漁會總幹事遴選辦法部分條文草案修正對照表

七 寄 居 人 共 同 事 業 戶 內 之 人 口, 其 排 列 次 序 如 下 : 一 戶 長 二 受 僱 人 三 學 生 四 收 容 人 五 其 他 成 員 六 寄 居 人 共 同 事 業 戶 戶 長 另 設 有 共 同 生 活 戶 或 單 獨 生 活 戶 者, 應 註 明 其 戶 籍 地 址

<4D F736F F D20A4A4B5D8A448A5C1A640A94DB0EAB5F9A555ABD8BF76AE76B1F8A8D2B9EAAC49B2D3AB682E646F63>

<4D F736F F D20B14DAE61BEC7AACCABD8C4B3A657B3E6B8EAAEC6AE77ABD8B86DA4CEB0A3A657A740B77EAD6EC2492E646F63>

105年7月14日糖尿病研討會簡章-衛生局版_docx

第 一 條 : 為 建 立 本 公 司 良 好 董 事 會 治 理 制 度 健 全 監 督 功 能 及 強 化 管 理 機 能, 爰 依 公 開 發 行 公 司 董 事 會 議 事 辦 法 第 二 條 訂 定 本 規 範, 以 資 遵 循 第 二 條 : 本 公 司 董 事 會 之 議 事 規 範,

行 政 院 環 境 保 護 署 環 境 教 育 人 員 認 證 申 請 書 填 表 注 意 事 項 一 環 境 教 育 人 員 認 證 依 環 境 教 育 法 第 10 條 環 境 教 育 人 員 得 依 其 學 歷 經 歷 專 長 薦 舉 考 試 或 所 受 訓 練 予 以 認 證, 並 據 環

實德證券網上交易系統示範

二 具 有 博 士 學 位 或 其 同 等 學 歷 證 書, 成 績 優 良 並 有 專 門 著 作 者, 得 聘 為 助 理 教 授 三 具 有 博 士 學 位 或 其 同 等 學 歷 證 書, 曾 從 事 與 所 習 學 科 有 關 之 研 究 工 作 專 門 職 業 或 職 務 四 年 以 上

內 政 統 計 通 報

( 第 4 項 ) 第 1 項 及 第 2 項 投 資 抵 減 之 適 用 範 圍 核 定 機 關 申 請 期 限 申 請 程 序 施 行 期 限 抵 減 率 及 其 他 相 關 事 項, 由 行 政 院 定 之 行 為 時 促 進 產 業 升 級 條 例 第 6 條 第 2 項 及 第 4 項 分

<4D F736F F D A15D3234A15EA4BBA142ADD7A5BFA175AA6BA978BFEEBFEFBFECAA6BA176>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全球資訊網-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正修技術學院學生九十學年度修讀教育學程甄選辦法


臺北市97學年度公立國民中學新生分發入學問題與解答-(Q&A)

法 聽 與 說 的 教 學 歌 謠 戲 劇 與 合 作 學 習 等, 以 工 作 坊 形 式 進 行 二 授 課 方 式 : 採 全 英 語 方 式 進 行 三 師 資 : 由 英 國 文 化 協 會 資 深 之 英 語 教 學 專 家 擔 任 培 訓 講 師 壹 拾 報 名 時 間 與 方 式 一

上網單附件_105指_報名常見問題-新0408

中 國 科 技 大 學 105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陸 生 轉 學 招 生 重 要 日 程 表 項 目 日 期 備 註 簡 章 上 網 下 載 105 年 4 月 25 日 ( 一 ) 起 通 訊 報 名 105 年 5 月 2( 一 )~105 年 7 月 13 日 ( 三 ) 寄 發 成

國立臺北商業技術學院附設專科進修學校

PROSPECT EXPLORATION 壹 前 言 第 9 卷 第 2 期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托 兒 所 及 幼 稚 園 改 制 幼 兒 園 辦 法 條 文 說 明 第 一 條 本 辦 法 依 幼 兒 教 育 及 照 顧 法 ( 以 下 簡 稱 本 法 ) 第 五 十 五 條 第 三 項 規 定 訂 定 之 第 二 條 本 法 施 行 前 之 公 立 托 兒 所 幼 稚 園 或 經 政 府

中國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議事規則(草案)

證 券 簡 易 下 單 :2121 證 券 簡 易 下 單 1. 主 工 具 列 的 視 窗 搜 尋 器 直 接 輸 入 點 擊 主 選 單 證 券 專 區 下 單 特 殊 下 單 2121 證 券 簡 易 下 單 畫 面 說 明 1. 下 單 區 2. 個 股 行 情 資 訊 與

「技術員訓練計劃」小冊子 "Technician Training Scheme" pamphlet

Microsoft Word CTA Exam Reg Form

1 0 5 學 年 度 進 修 學 院 二 技 甄 選 入 學 重 要 日 程 表 項 目 日 期 1. 簡 章 發 售 105 年 元 月 起 2. 網 路 登 錄 或 現 場 登 錄 報 名 日 期 105 年 5 月 29 日 ( 星 期 日 ) 至 6 月 12 日 ( 星 期 日 ) 共

在大陸地區設立辦事處從事商業行為審查原則

貳 丁 組 招 生 程 序 流 程 圖 公 告 招 生 名 額 日 期 :8/11( 二 ) 各 科 招 生 名 額 達 35 人 以 上? 否 本 校 得 不 招 生 是 網 路 報 名 日 期 :8/11( 二 )18:00~8/14( 五 )12:00 止 1. 上 網 登 錄 填 寫 報 名

NTUNHS

5Mb B. 大 陸 地 區 居 民 身 分 證 正 反 面 : 格 式 為 jpg, 檔 案 大 小 不 超 過 5Mb C. 財 力 證 明 : 指 由 銀 行 於 2016 年 2 月 9 日 至 6 月 21 日 間 所 開 立 本 父 母 或 法 定 監 護 之 民 幣 10 萬 元 以

<4D F736F F D20B0EAA5C1A470BEC7BB50B0EAA5C1A4A4BEC7AF5AAFC5BD73A8EEA4CEB1D0C2BEADFBADFBC342BD73A8EEB1F8A4E5B9EFB7D3AAED A14B>

一 獨 招 入 學 重 要 日 程 表 項 目 時 間 地 點 備 註 報 簡 章 公 告 名 ( 現 場 報 名 ) 3 月 21 日 ( 一 ) 至 6 月 20 日 ( 一 ) 1. 報 名 日 期 : 6 月 6 日 ( 一 ) 至 6 月 20 日 ( 一 ) 2. 報 名 時 間 : 1

目 錄 一 系 統 登 入... 2 ( 一 ) 系 統 登 入 畫 面... 2 ( 二 ) 首 次 登 入 請 先 註 冊... 3 ( 三 ) 忘 記 單 位 帳 號... 8 ( 四 ) 忘 記 密 碼 ( 五 ) 健 保 卡 更 換 ( 六 ) 重 寄 確 認 信.

代 理 人 者, 由 常 務 董 事 或 董 事 互 推 一 人 代 理 之 第 八 條 本 公 司 董 事 會 召 開 時, 總 經 理 室 應 備 妥 相 關 資 料 供 與 會 董 事 隨 時 查 考 召 開 董 事 會, 得 視 議 案 內 容 通 知 相 關 部 門 或 子 公 司 之 人

Microsoft Word - LCEWA01_090110_00066.doc

台北市立景美女子高級中學八十六學年度辦理甄聘數學科代理教師簡章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十二日

<4D F736F F D20B874A4DFA5AEA8E0B6E9B2C4A440A6B8B1D0AE76BAC2BFEFC2B2B3B E30362E3038>

九 雙 下 肢 明 顯 不 能 蹲 下 起 立 或 原 地 起 跳 明 顯 不 能 自 如 十 肺 結 核 痰 塗 片 呈 陽 性 反 應 十 一 經 教 學 醫 院 證 明 有 精 神 疾 病 或 精 神 狀 態 違 常, 致 不 堪 勝 任 職 務 十 二 握 力 : 任 一 手 握 力 未 達

「98年度職業學校、高中附設職業類科學校(含特殊學校、綜高專門學程)充實實習教學設備」之學校申請書格式及審查原則

傷 害 防 護 研 習 課 程, 並 與 區 域 輔 導 中 心 辦 理 基 本 防 護 教 育 工 作 與 相 關 運 動 傷 害 座 談 會, 並 提 升 鄰 近 醫 療 院 所 共 同 照 護 體 育 班 學 生 健 康 之 合 作 意 願, 建 構 區 域 醫 療 服 務 資 源 網 ( 四

~ip10t24w2z2x15l35s2v;

Microsoft Word - 15-刪空白頁

Microsoft Word 年度蘆洲區農會特約人員甄試簡章.doc

Appendix2

Transcription:

法 務 部 矯 正 署 臺 北 看 守 所 105 年 9 月 份 職 務 代 理 約 僱 人 員 甄 選 簡 章 壹 簡 章 及 報 名 簡 歷 表 :105 年 8 月 30 日 起 至 105 年 9 月 10 日 ( 星 期 六 )17:30 止, 請 至 本 所 網 頁 (http:/www.tpd.moj.gov.tw/) 自 行 下 載, 或 親 自 至 本 所 大 門 警 衛 室 (24 小 時 ) 索 取, 或 檢 附 回 郵 信 封 寄 本 所 人 事 室 索 取 報 名 表 件 貳 報 名 方 式 及 時 間 地 點 : 一 報 名 方 式 : 一 律 採 通 訊 報 名 ( 恕 不 受 理 親 自 報 名 ) 二 報 名 時 間 :105 年 8 月 30 日 起 至 105 年 9 月 10 日 ( 星 期 六 )17:30 止, 以 郵 戳 為 憑, 逾 時 不 予 受 理 三 報 名 地 址 : 逕 寄 新 北 市 土 城 區 立 德 路 2 號 本 所 人 事 室 收 ( 信 封 務 必 註 明 姓 名 及 參 加 候 用 約 僱 人 員 甄 選 ) 參 甄 選 類 別 工 作 內 容 名 額 及 僱 用 期 間 : 甄 選 類 別 約 僱 管 理 員 工 作 內 容 男 性 收 容 人 戒 護 工 作 ( 含 檢 身 日 間 或 夜 間 勤 務 ) 及 上 級 交 辦 事 項 預 估 候 用 職 務 報 准 列 105 及 106 年 司 法 特 考 四 監 所 管 理 員 職 缺 預 定 約 僱 期 間 1. 預 估 錄 取 候 用 報 准 分 發 105 及 106 年 司 法 特 考 四 監 所 管 理 員 職 缺, 聘 期 擬 自 報 到 日 起 至 105 年 12 月 31 日 或 該 職 缺 改 制 前 一 日 止 2. 候 用 辦 理 本 所 105 年 度 內 各 項 依 各 機 關 職 務 代 理 應 行 注 意 事 項 規 定, 得 約 僱 人 員 辦 理 該 職 缺 之 業 務 備 註 候 用 期 限 至 105 年 12 月 31 日 止 或 本 所 因 業 務 需 要 再 次 辦 理 甄 選 止, 期 滿 未 獲 僱 用 者 或 候 用 期 間 發 生 消 極 資 格 條 件 限 制 者 即 喪 失 僱 用 資 格 肆 甄 選 報 名 資 格 及 條 件 : 一 基 本 資 格 :( 歡 迎 具 原 住 民 身 分 人 員 踴 躍 報 名 ) ( 一 ) 具 中 華 民 國 國 籍 之 國 民 ( 大 陸 地 區 人 民 經 許 可 進 入 臺 灣 地 區 者, 需 在 臺 灣 地 區 設 籍 10 年 以 上 ) ( 二 ) 無 公 務 人 員 任 用 法 第 28 各 款 不 得 為 公 務 人 員 情 事 符 合 台 灣 地 區 與 大 陸 地 區 人 民 關 係 條 例 第 21 條 第 1 項 規 定 者 ( 三 ) 年 滿 十 八 歲 以 上 ( 民 國 87 年 9 月 1 日 以 前 出 生 ) ( 四 ) 公 私 立 高 級 中 以 上 學 校 畢 業 持 有 證 書 者 或 視 同 高 級 中 學 校 畢 業 者 ( 參 照 公 務 人 員 司 法 特 考 四 監 所 管 理 員 類 科 所 定 資 格 條 件 ) 二 特 殊 條 件 : ( 一 ) 參 照 公 務 人 員 特 種 考 試 司 法 人 員 考 試 體 格 檢 查 標 準 表 所 訂, 經 公 立 醫 院 或 教 學 醫 院 體 格 檢 查 ( 衛 生 所 非 公 立 醫 院 ),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者, 為 體 格 檢 查 不 合 格, 不 符 報 名 資 格 ( 即 需 檢 查 項 目 ): 1. 視 力 : 各 眼 裸 視 未 達 0.2, 但 矯 正 視 力 達 1.0 者 不 在 此 限 2. 聽 力 : 矯 正 後 優 耳 聽 力 損 失 逾 90 分 貝 3. 辨 色 力 : 色 盲 或 色 弱 者 4. 重 度 肢 障 5. 經 教 學 醫 院 證 明 有 精 神 疾 病 或 精 神 狀 態 違 常, 致 不 堪 勝 任 職 務 6. 肺 結 核 痰 塗 片 呈 陽 性 反 應 1

7. 其 他 重 症 疾 患, 無 法 治 癒, 致 不 堪 勝 任 職 務 茲 因 錄 用 人 員 簽 約 後 即 須 立 即 從 事 直 接 戒 護 工 作, 應 試 人 於 錄 取 報 到 時 應 繳 交 體 格 檢 查 表 ( 表 內 如 無 註 記 有 效 期 限, 依 據 公 務 人 員 考 試 體 格 檢 查 辦 法 第 6 條 第 2 項 規 定 : 體 格 檢 查 有 效 期 限 為 六 個 月 ), 檢 查 結 果 如 為 不 合 格 則 不 予 約 僱 ( 二 ) 在 學 學 生, 如 經 甄 選 錄 取, 於 僱 用 期 間 不 得 要 求 給 假 前 往 在 職 進 修 三 報 名 應 檢 附 之 文 件 如 下 :( 證 件 繳 交 影 本, 一 律 使 用 A4 紙 張 影 印 ) ( 一 ) 報 名 簡 歷 表 1 份 ( 如 附 件 2) ( 二 ) 國 民 身 分 證 影 本 ( 出 生 地 欄 未 註 記 或 註 記 為 大 陸 地 區 者, 請 附 現 戶 個 人 戶 籍 謄 本 正 本 1 份 ) ( 三 ) 最 高 學 歷 畢 業 證 書 影 本 ( 外 國 學 歷 依 本 簡 章 肆 之 四 辦 理 ) ( 四 ) 其 他 : 男 性 已 服 兵 役 者, 繳 交 退 伍 證 明 文 件, 免 役 者 附 免 役 證 明 ( 五 ) 曾 任 矯 正 機 關 約 僱 管 理 員 服 務 證 明 書 ( 無 則 免 附 ) 以 上 證 明 文 件 依 序 夾 訂 成 冊 四 凡 持 外 國 學 歷 報 考 者, 報 名 時 須 繳 驗 下 列 證 件 始 得 依 規 定 報 名 : ( 一 ) 經 我 國 駐 外 館 處 驗 證 之 國 外 學 歷 證 件 影 本 及 法 院 公 證 之 中 譯 本 1 份 ( 二 ) 經 我 國 駐 外 館 處 驗 證 之 國 外 學 歷 歷 年 成 績 證 明 影 本 及 法 院 公 證 之 中 譯 本 1 份 ( 三 ) 入 出 國 主 管 機 關 核 發 之 入 出 國 紀 錄 一 份 但 申 請 人 係 外 國 人 僑 民 或 持 高 級 中 學 校 學 歷 者 免 附 ( 四 ) 國 外 學 歷 修 業 之 起 迄 期 間, 係 以 申 請 人 之 國 外 學 校 正 規 學 制 及 學 校 行 事 曆 所 示 之 起 迄 時 間 核 與 申 請 人 入 出 國 紀 錄 所 示 駐 留 於 留 學 國 時 間 相 符, 方 能 納 入 修 業 期 間 之 累 計 ( 五 ) 上 開 國 外 文 書 之 中 譯 本 應 由 申 請 人 送 請 駐 外 館 處 辦 理 翻 譯 驗 證 或 送 地 方 法 院 或 民 間 公 證 人 辦 理 公 證 以 上 所 持 國 外 學 歷 證 件, 若 經 查 證 不 符 者, 取 消 其 資 格 五 如 有 資 格 不 符 或 證 明 文 件 虛 偽 不 實 者, 縱 因 甄 選 前 未 能 察 覺 而 錄 取, 仍 應 予 無 條 件 取 消 錄 取 資 格 或 解 僱, 並 追 究 當 事 人 相 關 法 律 責 任 另 應 檢 附 之 文 件 不 齊 或 資 格 審 查 不 合 者, 恕 不 通 知 及 退 件 伍 公 告 符 合 資 格 甄 選 人 員 名 冊 及 面 試 事 宜 :105 年 9 月 14 日 公 告 於 本 所 網 站 ( 不 另 行 電 話 通 知 ) 陸 甄 選 時 間 :105 年 9 月 20 日 ( 星 期 二 ) 上 午 9:00 起 至 17:30( 視 報 名 人 數 ) 柒 甄 選 地 點 : 本 所 行 政 大 樓 2 樓 會 議 室 ( 新 北 市 土 城 區 立 德 路 2 號 ) 捌 甄 選 方 式 : 面 試 ( 成 績 未 達 70 分 及 體 格 檢 查 不 合 格 者, 不 予 錄 取 候 用 ) 一 105 年 9 月 20 日 ( 星 期 二 ) 上 午 8:50 於 本 所 行 政 大 樓 2 樓 禮 堂 報 到,9:00 起 在 會 議 室 舉 行 應 試 人, 於 最 後 一 位 應 試 人 完 成 口 試 前, 尚 未 完 成 報 到 手 續 者, 視 為 棄 權 二 甄 選 當 日 請 攜 帶 有 相 片 之 身 分 證 件 ( 身 份 證 駕 照 或 健 保 卡 ), 以 利 核 對 身 分 玖 甄 選 錄 取 公 告 : 於 105 年 9 月 22 日 ( 星 期 四 ) 於 本 所 網 頁 (http:/www.tpd.moj.gov.tw/) 公 布 應 試 者 可 上 網 查 詢, 不 得 以 通 知 未 送 達 提 出 任 何 異 議 拾 甄 選 錄 取 候 用 及 簽 約 : 1. 錄 取 人 員 請 於 105 年 9 月 26 日 ( 星 期 一 ) 上 午 9 時, 攜 帶 所 有 學 經 歷 之 相 關 證 件 至 本 所 報 到 並 完 成 簽 約 手 續, 逾 時 未 報 到 者 視 同 棄 權, 並 取 消 資 格, 不 得 以 未 接 獲 通 知 提 出 異 議, 而 由 候 用 人 員 依 序 遞 補 2. 候 用 人 員 : 於 105 年 遇 有 職 務 出 缺 需 約 僱 人 員 代 理 時, 本 所 將 按 候 用 順 序 以 電 話 連 繫 通 知, 請 當 事 人 依 通 知 時 間 攜 帶 所 有 學 經 歷 之 相 關 證 件 至 本 所 行 政 大 樓 2 樓 人 事 室 報 到 並 完 成 簽 約 手 續, 逾 時 未 報 到 者 視 同 棄 權, 並 取 消 候 用 資 格, 不 得 以 未 接 獲 通 知 提 出 異 議, 而 由 下 一 序 列 候 用 人 員 依 序 遞 補 2

拾 壹 附 則 : 一 本 辦 法 如 有 未 盡 事 宜, 均 依 相 關 法 令 辦 理, 並 得 補 充 修 正 之 ; 又 上 級 行 政 主 管 機 關 如 臨 時 發 布 相 關 規 定 時, 亦 應 從 其 規 定 辦 理, 應 試 及 錄 取 人 員 均 不 得 提 出 異 議 如 有 修 正 或 補 充 事 項, 將 公 佈 於 本 所 網 站 二 如 遇 天 然 災 害 或 不 可 抗 力 之 因 素, 致 上 述 甄 選 日 程 及 地 點 需 作 變 更 時, 將 於 本 所 網 頁 公 告, 或 請 來 電 查 詢, 本 所 不 另 行 通 知 聯 絡 電 話 :(02)22611711 轉 231 232 三 本 次 甄 選 錄 取 約 僱 人 員 薪 酬 係 依 約 僱 人 員 比 照 分 類 職 位 公 務 人 員 俸 點 支 給 報 酬 標 準 表 支 給 ( 附 件 1) 3

附 件 1 僱 人 員 比 照 分 類 職 位 公 務 人 員 俸 點 支 給 報 酬 標 準 表 分 類 職 位 公 務 人 員 五 四 三 二 一 約 僱 人 員 職 責 程 度 所 具 知 能 條 件 報 酬 薪 點 在 一 般 監 督 下, 運 用 專 業 學 識 獨 立 判 斷, 辦 理 臨 時 性 之 行 政 技 術 或 各 專 業 方 面 甚 複 雜 之 工 作 在 一 般 監 督 下, 運 用 稍 為 專 業 之 學 識 辦 理 臨 時 性 行 政 技 術 或 各 專 業 之 複 雜 工 作 在 一 般 或 直 接 監 督 下, 運 用 基 本 學 識 或 初 步 專 業 學 識 辦 理 臨 時 性 稍 複 雜 之 例 行 性 工 作 或 初 級 技 術 工 作 在 一 般 或 直 接 監 督 下, 運 用 基 本 學 識 或 初 步 專 業 學 識 辦 理 臨 時 性 稍 簡 易 之 例 行 性 工 作 或 初 級 技 術 工 作 在 直 接 監 督 下, 運 用 初 步 學 識 或 粗 淺 之 初 步 專 業 學 識, 辦 理 臨 時 性 簡 易 工 作 1. 國 內 外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畢 業 者 2. 高 級 中 學 校 畢 業, 並 具 有 與 擬 任 工 作 性 質 相 當 之 訓 練 六 個 月 以 上 或 二 年 以 上 之 經 驗 者 高 級 中 學 校 畢 業, 並 具 有 與 擬 任 工 作 性 質 相 當 之 訓 練 三 個 月 以 上 或 一 年 以 上 之 經 驗 者 ( 行 政 院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2 日 院 授 人 給 字 第 10000406581 號 函 以, 約 僱 人 員 酬 金 薪 點 折 合 率, 在 每 點 新 台 幣 121.1 元 範 圍 內 ; 法 務 部 100 年 6 月 28 日 法 人 字 第 1000017786 號 函 核 定 約 僱 人 員 酬 金 薪 點 折 合 率, 每 點 新 台 幣 121.1 元 ) 4 二 八 0 二 五 0 高 級 中 學 校 畢 業 者 二 二 0 1. 國 民 中 學 或 初 級 中 學 校 畢 業 者 2. 具 有 與 擬 任 工 作 性 質 程 度 相 當 之 專 長 足 以 勝 任 者 1. 具 有 國 民 中 學 同 學 力 者 2. 具 有 與 擬 任 工 作 性 質 程 度 相 當 之 技 能 足 以 勝 任 者 一 九 0 一 六 0 附 註 1. 約 僱 人 員 應 具 有 本 表 所 列 相 當 職 之 專 門 知 能 條 件 之 一 2. 本 表 薪 點 折 合 率 另 以 命 令 定 之 3. 約 僱 人 員 之 報 酬 方 式, 採 月 計 為 原 則, 亦 得 視 實 際 需 要 以 按 日 或 按 件 計 酬

附 件 2 法 務 部 矯 正 署 臺 北 看 守 所 105 年 9 月 份 職 務 代 理 約 僱 人 員 甄 選 報 名 簡 歷 表 姓 名 身 分 證 統 一 編 號 通 訊 處 戶 籍 地 址 住 家 電 話 出 生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婚 姻 狀 況 已 婚 未 婚 行 動 電 話 應 考 人 貼 照 片 處 ( 最 近 二 個 月 2 吋 正 面 半 身 脫 帽 照 片 ) 是 否 為 退 休 軍 公 教 支 領 月 退 休 金 人 員 否 是 兵 役 已 服 兵 役 ( 軍 種 : ) 未 服 或 免 服 兵 役 ( 原 因 : ) 原 住 民 身 分 戶 籍 登 記 是 族 別 否 身 心 障 礙 身 分 是 類 別 及 程 度 最 高 學 歷 否 學 校 名 稱 ( 請 填 全 銜 ) 所 系 科 名 稱 畢 業 年 月 現 職 單 位 名 稱 : 職 務 : 年 月 經 歷 1. 3. 2. 4. 國 民 身 分 證 影 印 本 粘 貼 處 ( 正 面 ) 影 印 本 務 需 清 晰 粘 貼 請 勿 超 出 欄 外 國 民 身 分 證 影 印 本 粘 貼 處 ( 背 面 ) 影 印 本 務 需 清 晰 粘 貼 請 勿 超 出 欄 外 報 考 人 員 : 本 人 確 認 所 有 填 載 之 內 容 及 所 提 供 之 證 明 文 件 均 為 真 實, 如 有 虛 偽 不 實 者, 縱 因 甄 選 前 未 能 察 覺 而 錄 取, 仍 應 予 無 條 件 取 消 錄 取 資 格 或 解 僱, 並 追 究 相 關 法 律 責 任 報 考 人 簽 章 :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月 日 主 辦 單 位 審 查 欄 : 審 查 結 果 : 合 格 不 合 格 應 試 編 號 : 應 附 證 件 : 1. 報 名 表 1 份 2. 國 民 身 份 證 影 本 1 份 3. 親 筆 書 寫 自 傳 1 份 務 請 親 筆 書 寫 4. 最 高 學 歷 證 件 影 本 1 份 5. 兵 役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影 本 份 6. 曾 任 矯 正 機 關 約 僱 人 員 服 務 證 明 書 份 7. 其 他 :( 如 專 業 證 照 - 無 則 免 附 ) ( 影 本 請 書 寫 與 正 本 相 符 並 簽 章, 繳 交 文 件 如 有 虛 偽 不 實 情 事 者, 取 消 甄 選 資 格 ; 如 經 錄 取, 註 銷 錄 取 資 格, 如 涉 及 刑 責, 移 送 檢 調 單 位 辦 理 ) 5

自 傳 ( 請 親 筆 書 寫 )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月 日 填 表 人 簽 章 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