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 項 帳 目 審 查 是 根 據 政 府 帳 目 委 員 會 主 席 在 一 九 九 八 年 二 月 十 一 日 提 交 臨 時 立 法 會 的 一 套 準 則 進 行 這 套 準 則 由 政 府 帳 目 委 員 會 及 審 計 署 署 長 雙 方 議 定, 並 已 為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Similar documents
Microsoft Word doc

所 3 學 分 課 程, 及 兩 門 跨 領 域 課 程 共 6 學 分 以 上 課 程 學 生 在 修 課 前, 必 須 填 寫 課 程 修 課 認 定 表, 經 班 主 任 或 指 導 教 授 簽 名 後 始 認 定 此 課 程 學 分 ) 10. 本 規 章 未 盡 事 宜, 悉 依 學 位

Microsoft Word - ch07

6-1-1極限的概念

校 長 遴 選 者 就 相 關 遴 選 事 項, 有 程 序 外 之 接 觸 遴 選 會 委 員 在 任 期 間 因 故 無 法 執 行 任 務 或 有 不 適 當 之 行 為 者, 由 各 該 主 管 機 關 解 聘 之 ; 其 缺 額, 依 第 一 項 至 第 五 項 規 定 聘 ( 派 ) 委

目 錄 項 目 內 容 頁 數 1 手 機 要 求 3 2 登 記 程 序 3 3 登 入 程 序 4 4 輸 入 買 賣 指 示 6 5 更 改 指 示 14 6 取 消 指 示 18 7 查 詢 股 票 結 存 21 8 查 詢 買 賣 指 示 23 9 更 改 密 碼 查 詢 股

Microsoft Word - Draft circular on Sub Leg Apr (chi)_Traditional

四 修 正 幼 兒 園 師 資 類 科 應 修 學 分 數 為 四 十 八 學 分, 並 明 定 學 分 數 抵 免 之 相 關 規 定 及 規 範 修 習 幼 兒 園 教 育 專 業 課 程 之 最 低 年 限 ( 修 正 條 文 第 五 條 ) 五 發 給 修 畢 師 資 職 前 教 育 證 明


證 券 簡 易 下 單 :2121 證 券 簡 易 下 單 1. 主 工 具 列 的 視 窗 搜 尋 器 直 接 輸 入 點 擊 主 選 單 證 券 專 區 下 單 特 殊 下 單 2121 證 券 簡 易 下 單 畫 面 說 明 1. 下 單 區 2. 個 股 行 情 資 訊 與

(3)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之 稅 務 知 識 及 (4) 商 法 典 ( 二 ) 重 新 批 准 註 冊 為 註 冊 會 計 師 / 專 業 會 計 員 之 筆 試 科 目 如 下 : (1)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之 稅 務 知 識 及 (2) 商 法 典 ( 三 ) 考 試 範

簽 呈

實德證券網上交易系統示範

「技術員訓練計劃」小冊子 "Technician Training Scheme" pamphlet

???T????????

2 2.1 A H ir@abchina.com 2


xls

第 2 頁 理 由 現 行 計 劃 3. 現 時, 學 生 如 欲 在 考 試 費 減 免 計 劃 下 申 領 考 試 費 減 免, 必 須 符 合 以 下 資 格 - (a) 首 次 應 考 香 港 中 學 會 考 ( 下 稱 會 考 ) 1 或 香 港 高 級 程 度 會 考 ( 下 稱 高 考

教 師 相 關 ( 升 等, 依 業 務 需 002 交 通 管 科 評 鑑, 評 量, 徵,C031, 聘, 各 項 考 試 委 C051,C054, 員, 通 訊 錄 等 ),C057, C058,C063 各 項 會 議 紀 錄 依 業 務 需 C001,, 002,130 交 通 管 科 (

Microsoft Word - 立法會十四題附件.doc

<30332EAAFEA5F3A440A142A447A142A454A142A57CA147BEC7A5CDB14DB77EC3D2B7D3BEC7B2DFA661B9CF2E786C73>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全球資訊網-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前 項 第 三 款 所 定 有 機 農 產 品 及 有 機 農 產 加 工 品 驗 證 基 準, 如 附 件 一 第 七 條 驗 證 機 構 受 理 有 機 農 產 品 及 有 機 農 產 加 工 品 之 驗 證, 應 辦 理 書 面 審 查 實 地 查 驗 產 品 檢 驗 及 驗 證 決 定 之

目 錄 壹 題 目 1: 新 增 商 品 ( 商 品 名 稱 為 玉 井 芒 果 乾 禮 盒 )... 3 貳 題 目 2: 新 增 商 品 ( 商 品 名 稱 為 紅 磚 布 丁 精 選 禮 盒 )... 5 參 題 目 3: 新 增 商 品 ( 商 品 名 稱 為 晶 鑽 XO 醬 禮 盒 ).

連江縣政府所屬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實施要點(草案)

16

PROSPECT EXPLORATION 壹 前 言 第 9 卷 第 2 期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期交所規則、規例及程序

總目46-公務員一般開支

修 課 特 殊 規 定 : 一 法 律 系 學 生 最 低 畢 業 學 分 128;101 學 年 度 修 讀 法 律 系 雙 主 修 學 生 應 修 畢 法 律 專 業 目 64 學 分 ( 限 修 習 本 校 法 律 系 開 設 課 程, 不 得 以 原 學 系 或 外 校 課 程 抵 免 -

BOT_BS_audited_96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全球資訊網-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4D F736F F D20A4BDA640BADEB27ABD64C3A5A44AC2BEB4B6B371B67DA6D25FB3F8A6D2B0DDC344B6B05F F636E>

駛 學 校 順 成 駕 駛 學 校 新 中 華 駕 駛 學 校 新 社 亮 汽 車 電 單 車 教 授 駕 駛 學 校 有 限 公 司 新 順 成 汽 車 駕 駛 學 校 及 新 福 利 駕 駛 學 校 有 限 公 司 其 中 除 新 福 利 只 提 供 輕 型 汽 車 ( 自 動 ) 教 學 課

章節

授 課 老 師 章 節 第 一 章 教 學 教 具 間 3 分 鐘 粉 筆 CNC 銑 床 教 學 內 容 CNC 銑 床 之 基 本 操 作 教 材 來 源 數 值 控 制 機 械 實 習 Ⅰ 1. 了 解 CNC 銑 床 的 發 展 2. 了 解 CNC 銑 床 刀 具 的 選 用 3. 了 解

Microsoft Word - 第四章.doc

骨 折 別 日 數 表 1. 鼻 骨 眶 骨 ( 含 顴 骨 ) 14 天 11. 骨 盤 ( 包 括 腸 骨 恥 骨 坐 骨 薦 骨 ) 40 天 2. 掌 骨 指 骨 14 天 12. 臂 骨 40 天 3. 蹠 骨 趾 骨 14 天 13. 橈 骨 與 尺 骨 40 天 4. 下 顎 ( 齒

( 五 ) 財 務 會 計 理 論 研 討 3 學 分 ( 六 ) 審 計 理 論 研 討 3 學 分 ( 七 ) 管 理 會 計 理 論 研 討 3 學 分 第 四 條 選 修 科 目 : ( 一 ) 數 量 方 法 3 學 分 ( 二 ) 財 務 會 計 專 題 研 討 ( 一 ) 3 學 分

文 ( 一 ) 閱 讀 理 解 英 語 數 學 社 會 自 然 及 國 文 ( 二 ) 語 文 表 達 等 各 科 此 外 嘉 義 區 則 另 外 單 獨 辦 理 測 驗 五 專 亦 有 辦 理 特 色 招 生 考 試 分 發 入 學, 與 高 中 高 職 分 開 辦 理, 但 成 績 同 樣 採

格 成 績 證 明 第 六 條 第 七 條 本 系 大 四 課 程 中 規 劃 日 本 韓 國 越 南 專 題 研 究, 學 生 需 於 大 四 時 修 習 該 課 程, 並 於 規 定 期 間 內 提 出 專 題 報 告, 取 得 合 格 成 績 證 明 本 系 規 定 學 生 畢 業 時 需 取

桃園市104年國民中學新進教師甄選各校複試方式及需求表

( 第 4 項 ) 第 1 項 及 第 2 項 投 資 抵 減 之 適 用 範 圍 核 定 機 關 申 請 期 限 申 請 程 序 施 行 期 限 抵 減 率 及 其 他 相 關 事 項, 由 行 政 院 定 之 行 為 時 促 進 產 業 升 級 條 例 第 6 條 第 2 項 及 第 4 項 分

一、 資格條件:

壹、組織編制 代碼:C0101意見反映

內 政 統 計 通 報

Microsoft Word - Panal Paper_Overview _Chi_

8,530 1,056 52% % % % % 1 30,000 25,000 20,000 15,000 10,000 5, ,072 24,043 21,950 24,684 17,

Microsoft Word - _3_???????-Ch _???

Microsoft Word - 發行CB轉換辦法_ _.doc

調 查 背 景 去 年 年 尾 奶 粉 供 應 緊 張 有 零 售 商 大 幅 抬 價 的 報 導 和 投 訴 在 每 兩 個 月 進 行 的 定 期 嬰 幼 兒 奶 粉 價 格 調 查 以 外, 在 農 曆 新 年 前 後, 特 別 加 強 奶 粉 供 應 和 價 格 的 調 查 工 作 2

untitled

二 具 有 博 士 學 位 或 其 同 等 學 歷 證 書, 成 績 優 良 並 有 專 門 著 作 者, 得 聘 為 助 理 教 授 三 具 有 博 士 學 位 或 其 同 等 學 歷 證 書, 曾 從 事 與 所 習 學 科 有 關 之 研 究 工 作 專 門 職 業 或 職 務 四 年 以 上

教育實習問與答:

<4D F736F F D20B0EAA5C1A470BEC7BB50B0EAA5C1A4A4BEC7AF5AAFC5BD73A8EEA4CEB1D0C2BEADFBADFBC342BD73A8EEB1F8A4E5B9EFB7D3AAED A14B>

Microsoft Word - JOBapp-C.doc

<4D F736F F D20A4A4B5D8A448A5C1A640A94DB0EAB5F9A555ABD8BF76AE76B1F8A8D2B9EAAC49B2D3AB682E646F63>

職能基準

托 兒 所 及 幼 稚 園 改 制 幼 兒 園 辦 法 條 文 說 明 第 一 條 本 辦 法 依 幼 兒 教 育 及 照 顧 法 ( 以 下 簡 稱 本 法 ) 第 五 十 五 條 第 三 項 規 定 訂 定 之 第 二 條 本 法 施 行 前 之 公 立 托 兒 所 幼 稚 園 或 經 政 府

「家加關愛在長青」計劃完成表現及評估報告

第 一 條 : 為 建 立 本 公 司 良 好 董 事 會 治 理 制 度 健 全 監 督 功 能 及 強 化 管 理 機 能, 爰 依 公 開 發 行 公 司 董 事 會 議 事 辦 法 第 二 條 訂 定 本 規 範, 以 資 遵 循 第 二 條 : 本 公 司 董 事 會 之 議 事 規 範,

1公告[1].rtf

e-Submission System Quick Reference Guide for Publication Related Matters (Chinese version)

101年度社會福利方案 網路線上操作手冊

目 錄 一 系 統 登 入... 2 ( 一 ) 系 統 登 入 畫 面... 2 ( 二 ) 首 次 登 入 請 先 註 冊... 3 ( 三 ) 忘 記 單 位 帳 號... 8 ( 四 ) 忘 記 密 碼 ( 五 ) 健 保 卡 更 換 ( 六 ) 重 寄 確 認 信.

臺灣農產品生產追溯管理作業規範草案

支 持 機 構 : 社 會 文 化 司 主 辦 機 構 : 澳 門 學 聯 澳 門 青 年 研 究 協 會 電 話 : 傳 真 : 網 址 : 報 告 主 筆 : 李 略 博 士 數 據 錄

代 理 人 者, 由 常 務 董 事 或 董 事 互 推 一 人 代 理 之 第 八 條 本 公 司 董 事 會 召 開 時, 總 經 理 室 應 備 妥 相 關 資 料 供 與 會 董 事 隨 時 查 考 召 開 董 事 會, 得 視 議 案 內 容 通 知 相 關 部 門 或 子 公 司 之 人

PURPOSE

五 四 五 說 ( 代 序 ) 李 澤 厚 劉 再 復 I I II IV V VII 第 一 篇 五 四 新 文 化 運 動 批 評 提 綱 附 論 一 中 國 貴 族 精 神 的 命 運 ( 提 綱 )

第 6. 節 不 定 積 分 的 基 本 公 式 我 們 可 以 把 已 經 知 道 反 導 函 數 之 所 有 函 數 都 視 為 不 定 積 分 的 基 本 公 式 基 本 公 式 涵 蓋 的 範 圍 愈 大, 我 們 求 解 積 分 就 愈 容 易, 但 有 記 憶 不 易 的 情 事 研 讀


宗 旨 6 宗 旨 是 確 保 香 港 的 年 青 人 有 機 會 接 受 均 衡 的 優 質 教 育, 以 應 付 未 來 生 活 和 工 作 上 的 挑 戰, 並 培 養 終 身 學 習 的 精 神, 不 斷 追 求 知 識, 充 實 自 己 簡 介 7 教 育 統 籌 局 在 這 綱 領 下

基 金 配 息 資 訊 聯 博 境 外 基 金 2016 AA/AD/AT/BA/BD/BT 月 份 除 息 日 2016 年 01 月 01 月 28 日 01 月 29 日 2016 年 02 月 02 月 26 日 02 月 29 日 2016 年 03 月 03 月 30 日 03 月 31

二 兒 歌 選 用 情 形 ( ) 2 ( ) ( )

Microsoft Word - LongCard_Promo_2013_FAQ_tc_pdf.doc

目 錄

Appendix2

背書保證作業程序

<4D F736F F F696E74202D20B2C431B860C2B2B3F82DC2BEB77EBEC7AED5B77CAD70BEC7BDD2B57BBAF5AD6EA65DC0B3B0EABBDAB77CAD70B7C7AB AE74B2A7A4C0AA E BACDBAE65BCD2A6A15D>

附 件 一 2016 年 醫 生 註 冊 ( 修 訂 ) 條 例 草 案 委 員 會 審 議 階 段 由 食 物 及 衞 生 局 局 長 動 議 的 修 正 案 條 次 4 刪 去 該 條 而 建 議 修 正 案 4. 修 訂 第 3 條 ( 醫 務 委 員 會 的 設 立 及 組 成 ) (1)


二零零六至零七年施政報告

BSP 烤箱 - 封面-2

國立屏東師範學院教育心理與輔導研究所

長跨距暨挑高建築特殊結構系統之調查分析

業 是 國 家 的 根 本, 隨 著 科 技 的 進 步 與 社 會 的 富 裕, 增 加 肥 料 的 施 用 量 與 農 病 蟲 害 防 治 方 法 的 提 升, 使 得 糧 食 產 量 有 大 幅 的 增 長, 但 不 當 的 農 業 操 作, 如 過 量 的 肥 料 農 藥 施 用 等, 對

Microsoft Word - 附表二

檔號:L/M(9) to HP 174(C) Pt IV

<4D F736F F D20AA69AD59ABC2A4BDA571B6C5B56FA6E6A4CEB56FA6E6A4CEC2E0B4ABBFECAA6B >

研究一:n人以『剪刀、石頭、布』猜拳法猜拳一次,決定一人勝

主 席 報 告 業 務 回 顧 % 52.4% % %

Microsoft Word - 104身障四等-會計學

PowerPoint 簡報

中國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議事規則(草案)

在大陸地區設立辦事處從事商業行為審查原則

( 三 ) 走 道 與 建 築 物 結 構 空 間 不 符 規 定 者, 得 降 低 走 道 設 置 位 置 或 空 間 不 足 處 之 部 分 走 道 高 度, 並 視 需 要 採 階 梯 式 設 計, 使 建 築 物 與 其 走 道 間 保 持 1.8 公 尺 以 上, 確 保 人 員 走 行

目 錄 頁 1. 歡 迎 使 用 網 上 預 約 面 談 訪 問 系 統 新 用 戶 新 用 戶 登 入 帳 戶 程 序 啟 動 網 上 預 約 面 談 訪 問 帳 戶 核 對 帳 戶 的 地 址 資 料

NCKU elearning Manual

Transcription:

第 7 章 運 輸 署 簽 發 駕 駛 執 照 服 務 香 港 審 計 署 二 零 零 七 年 十 月 二 十 五 日

這 項 帳 目 審 查 是 根 據 政 府 帳 目 委 員 會 主 席 在 一 九 九 八 年 二 月 十 一 日 提 交 臨 時 立 法 會 的 一 套 準 則 進 行 這 套 準 則 由 政 府 帳 目 委 員 會 及 審 計 署 署 長 雙 方 議 定, 並 已 為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政 府 接 納 審 計 署 署 長 第 四 十 九 號 報 告 書 共 有 12 章, 全 部 載 於 審 計 署 網 頁 ( 網 址 :http://www.aud.gov.hk) 香 港 灣 仔 告 士 打 道 7 號 入 境 事 務 大 樓 26 樓 審 計 署 電 話 :(852) 2829 4210 傳 真 :(852) 2824 2087 電 郵 :enquiry@aud.gov.hk

簽 發 駕 駛 執 照 服 務 目 錄 段 數 第 1 部 分 : 引 言 1.1 背 景 1.2 牌 照 服 務 1.3 1.4 駕 駛 考 試 服 務 1.5 指 定 駕 駛 學 校 1.6 1.7 指 定 駕 駛 改 進 學 校 1.8 帳 目 審 查 1.9 1.10 當 局 的 整 體 回 應 1.11 1.12 鳴 謝 1.13 第 2 部 分 : 提 供 牌 照 服 務 2.1 牌 照 服 務 2.2 2.4 審 計 署 的 意 見 2.5 2.10 審 計 署 的 建 議 2.11 當 局 的 回 應 2.12 在 東 九 龍 郵 政 局 推 出 試 驗 計 劃 2.13 2.17 審 計 署 的 意 見 2.18 2.19 審 計 署 的 建 議 2.20 當 局 的 回 應 2.21 2.22 第 3 部 分 : 提 供 駕 駛 考 試 服 務 3.1 駕 駛 訓 練 3.2 3.4 駕 駛 考 試 3.5 3.6 審 計 署 的 意 見 3.7 3.12 審 計 署 的 建 議 3.13 當 局 的 回 應 3.14 取 消 預 約 駕 駛 考 試 3.15 3.16 審 計 署 的 意 見 3.17 3.22 審 計 署 的 建 議 3.23 當 局 的 回 應 3.24 重 考 生 快 期 抽 籤 制 度 3.25 審 計 署 的 意 見 3.26 3.29 審 計 署 的 建 議 3.30 當 局 的 回 應 3.31 i

段 數 第 4 部 分 : 衡 量 服 務 表 現 4.1 服 務 表 現 目 標 及 承 諾 4.2 審 計 署 的 意 見 4.3 4.10 審 計 署 的 建 議 4.11 當 局 的 回 應 4.12 4.13 第 5 部 分 : 監 察 指 定 駕 駛 學 校 及 指 定 駕 駛 改 進 學 校 5.1 指 定 駕 駛 學 校 5.2 審 計 署 的 意 見 5.3 5.7 審 計 署 的 建 議 5.8 當 局 的 回 應 5.9 指 定 駕 駛 改 進 學 校 5.10 5.11 審 計 署 的 意 見 5.12 5.15 審 計 署 的 建 議 5.16 當 局 的 回 應 5.17 ii

頁 數 附 錄 A.. 駕 駛 事 務 組 組 織 圖 ( 二 零 零 七 年 三 月 ) B.. 運 輸 署 提 供 的 牌 照 服 務 C.. 處 理 駕 駛 執 照 及 車 輛 牌 照 事 項 ( 一 九 九 七 至 二 零 零 六 年 ) D.. 以 非 櫃 枱 牌 照 服 務 形 式 處 理 的 牌 照 事 項 ( 二 零 零 四 至 二 零 零 七 年 ) E.. 在 東 九 龍 郵 政 局 推 出 試 驗 計 劃 的 大 事 年 表 F.. 駕 駛 考 試 中 心 G.. 重 考 生 快 期 抽 籤 的 申 請 程 序 H : 駕 駛 考 試 的 服 務 表 現 目 標 及 承 諾 目 標 I : 運 輸 署 網 站 牌 照 服 務 的 承 諾 目 標 J : 運 輸 署 對 櫃 枱 牌 照 服 務 輪 候 時 間 的 分 析 ( 二 零 零 六 年 七 月 十 至 十 四 日 ) 32 33 35 36 37 38 39 40 41 42 43 iii

iv

第 1 部 分 : 引 言 1.1 本 部 分 闡 述 就 運 輸 署 提 供 簽 發 駕 駛 執 照 服 務 進 行 帳 目 審 查 的 背 景, 並 概 述 審 查 目 的 及 範 圍 背 景 1.2 運 輸 署 負 責 執 行 道 路 交 通 條 例 ( 第 374 章 ) 及 規 管 公 共 交 通 服 務 運 作 的 法 例 ; 其 中 一 項 主 要 職 責, 是 透 過 車 輛 的 登 記 發 牌 及 檢 驗, 以 及 簽 發 駕 駛 執 照, 促 進 道 路 安 全 簽 發 駕 駛 執 照 及 車 輛 牌 照 的 工 作, 由 該 署 的 行 政 及 牌 照 科 負 責 牌 照 服 務 1.3 行 政 及 牌 照 科 轄 下 牌 照 事 務 組 提 供 多 項 服 務, 其 中 包 括 車 輛 登 記 ( 包 括 評 定 首 次 登 記 稅 ) 車 輛 過 戶 簽 發 和 續 領 駕 駛 執 照 及 車 輛 牌 照 簽 發 車 輛 登 記 細 節 證 明 書 和 駕 駛 執 照 細 節 證 明 書 預 留 車 輛 登 記 號 碼 作 拍 賣 或 非 拍 賣 用 途, 以 及 更 改 駕 駛 執 照 持 有 人 和 車 輛 的 資 料 等 該 組 設 有 四 間 牌 照 事 務 處 ( 即 香 港 牌 照 事 務 處 九 龍 牌 照 事 務 處 觀 塘 牌 照 事 務 處 及 沙 田 牌 照 事 務 處 ) 1.4 截 至 二 零 零 七 年 三 月 三 十 一 日, 全 港 共 有.. (a) 193 萬 名 各 類 駕 駛 執 照 持 有 人 ( 即 186 萬 名 正 式 駕 駛 執 照 持 有 人 61 937 名 學 習 駕 駛 執 照 持 有 人 及 5 069 名 暫 准 電 單 車 駕 駛 執 照 持 有 人 ); 及 (b) 55 萬 輛 領 有 牌 照 車 輛 ( 即 36 萬 輛 私 家 車 11 萬 輛 貨 車 35 551 輛 電 單 車 18 035 輛 的 士 12 776 輛 公 共 巴 士 6 410 輛 政 府 車 輛 及 7 739 輛 其 他 車 輛 ) 2006 07 年 度, 運 輸 署 管 制 人 員 報 告 內 所 載 在 簽 發 駕 駛 執 照 及 車 輛 牌 照 綱 領 項 下 的 收 入 和 開 支 分 別 為 75.1 億 元 和 2.04 億 元 駕 駛 考 試 服 務 1.5 行 政 及 牌 照 科 轄 下 駕 駛 事 務 組 為 學 習 駕 駛 人 士 及 駕 駛 教 師 安 排 筆 試 和 路 試 規 管 指 定 駕 駛 學 校 的 運 作, 以 及 透 過 駕 駛 改 進 計 劃 促 進 道 路 安 全 駕 駛 事 務 組 的 組 織 圖 載 於 附 錄 A 截 至 二 零 零 七 年 三 月 三 十 一 日, 駕 駛 事 務 組 有 112 名 員 工, 主 要 透 過 轄 下 的 排 期 事 務 組 和 駕 駛 考 試 組 為 市 民 服 務 二 零 零 六 年, 駕 駛 事 務 組 進 行 了 49 567 次 筆 試 及 116 103 次 路 試 1

引 言 指 定 駕 駛 學 校 1.6 在 駕 駛 訓 練 方 面, 運 輸 署 採 取 雙 軌 制 的 做 法 ( 即 一 方 面 設 立 指 定 駕 駛 學 校, 藉 此 鼓 勵 在 公 用 道 路 以 外 地 方 提 供 駕 駛 訓 練, 另 一 方 面 則 確 保 有 足 夠 的 私 人 駕 駛 教 師 ( 註 1), 提 供 在 公 用 道 路 上 進 行 的 駕 駛 訓 練 ) 在 公 用 道 路 以 外 地 方 提 供 駕 駛 訓 練, 有 助 運 輸 署 監 察 駕 駛 訓 練 的 水 平 促 進 道 路 安 全, 並 能 減 少 在 公 用 道 路 上 進 行 駕 駛 訓 練 而 引 致 的 交 通 擠 塞 截 至 二 零 零 七 年 三 月 三 十 一 日, 全 港 共 有 四 間 指 定 駕 駛 學 校, 而 提 供 在 公 用 道 路 上 駕 駛 訓 練 的 私 人 駕 駛 教 師 則 有 812 名 1.7 根 據 道 路 交 通 條 例, 運 輸 署 署 長 可 指 定 任 何 地 方 為 駕 駛 學 校 運 輸 署 可 就 有 關 指 定 施 加 條 件, 並 在 根 據 道 路 交 通 條 例 不 時 發 出 的 實 務 守 則 加 入 規 定, 以 規 管 這 類 學 校 指 定 駕 駛 學 校 如 不 遵 守 實 務 守 則, 運 輸 署 可 撤 銷 該 項 指 定 指 定 駕 駛 改 進 學 校 1.8 當 局 在 二 零 零 二 年 九 月 推 出 駕 駛 改 進 計 劃, 通 過 改 善 司 機 的 駕 駛 行 為 和 態 度, 促 進 道 路 安 全 指 定 駕 駛 改 進 學 校 的 東 主 負 責 按 照 運 輸 署 的 規 定 舉 辦 駕 駛 改 進 課 程 運 輸 署 可 就 有 關 指 定 施 加 條 件, 並 在 實 務 守 則 加 入 規 定, 以 規 管 這 類 學 校 學 校 如 不 遵 守 實 務 守 則, 運 輸 署 可 撤 銷 該 項 指 定 截 至 二 零 零 七 年 三 月 三 十 一 日, 出 席 駕 駛 改 進 課 程 的 人 次 為 9 835 帳 目 審 查 1.9 審 計 署 就 運 輸 署 提 供 簽 發 駕 駛 執 照 服 務 的 節 省 程 度 效 率 及 效 益 進 行 了 帳 目 審 查 牌 照 事 務 處 同 時 提 供 簽 發 駕 駛 執 照 及 車 輛 牌 照 的 服 務, 因 此 在 檢 討 牌 照 事 務 處 的 工 作 量, 以 及 衡 量 牌 照 服 務 的 表 現 時, 處 理 車 輛 牌 照 事 項 亦 包 括 在 內 審 查 工 作 集 中 於 以 下 範 疇 : (a) 提 供 牌 照 服 務 ( 第 2 部 分 ); (b) 提 供 駕 駛 考 試 服 務 ( 第 3 部 分 ); (c) 衡 量 服 務 表 現 ( 第 4 部 分 ); 及 (d) 監 察 指 定 駕 駛 學 校 及 指 定 駕 駛 改 進 學 校 ( 第 5 部 分 ) 註 1: 運 輸 署 每 兩 年 進 行 一 次 檢 討, 決 定 是 否 需 要 簽 發 新 的 私 人 駕 駛 教 師 執 照 2

引 言 1.10 審 計 署 在 進 行 帳 目 審 查 時, 曾 查 閱 有 關 記 錄, 並 與 運 輸 署 人 員 面 談 審 計 署 發 現 有 可 改 善 之 處, 並 已 就 有 關 事 宜 提 出 多 項 建 議 當 局 的 整 體 回 應 1.11 運 輸 署 署 長 同 意 審 計 署 的 所 有 建 議 1.12 運 輸 及 房 屋 局 局 長 大 致 上 同 意 審 計 署 的 建 議 鳴 謝 1.13 在 帳 目 審 查 期 間, 運 輸 署 人 員 充 分 合 作, 審 計 署 謹 此 致 謝 3

第 2 部 分 : 提 供 牌 照 服 務 2.1 本 部 分 探 討 運 輸 署 提 供 牌 照 服 務 的 情 況, 匯 報 有 關 成 效, 並 建 議 進 一 步 改 善 措 施 牌 照 服 務 2.2 牌 照 事 務 處 的 工 作 量 可 往 牌 照 事 務 處 辦 理 在 網 上 申 請 或 郵 寄 申 請 的 各 類 牌 照 服 務, 載 於 附 錄 B 二 零 零 六 年, 由 香 港 牌 照 事 務 處 和 九 龍 牌 照 事 務 處 處 理 的 工 作, 約 佔 牌 照 服 務 整 體 工 作 量 的 81%, 由 觀 塘 牌 照 事 務 處 和 沙 田 牌 照 事 務 處 處 理 的 工 作, 則 分 別 只 佔 8% 及 11% 在 試 驗 計 劃 ( 見 第 2.13 段 ) 下 開 設 的 東 九 龍 駕 駛 執 照 服 務 專 櫃 ( 東 九 龍 服 務 專 櫃 註 2), 其 處 理 的 工 作, 佔 二 零 零 六 年 整 體 工 作 量 的 0.1% 詳 情 載 於 表 一 表 一 牌 照 事 務 處 的 工 作 量 ( 二 零 零 六 年 ) 牌 照 事 項 事 務 處 駕 駛 執 照 車 輛 牌 照 總 計 ( 數 目 ) ( 百 分 比 ) ( 數 目 ) ( 百 分 比 ) ( 數 目 ) ( 百 分 比 ) 香 港 牌 照 事 務 處 179 164 23.4% 725 652 49.5% 904 816 40.5% 九 龍 牌 照 事 務 處 451 861 59.0% 456 236 31.0% 908 097 40.7% 觀 塘 牌 照 事 務 處 50 590 6.6% 127 442 8.7% 178 032 8.0% 沙 田 牌 照 事 務 處 82 551 10.8% 157 736 10.8% 240 287 10.7% 東 九 龍 服 務 專 櫃 1 476 0.2% 1 476 0.1% 總 計 765 642 100.0% 1 467 066 100.0% 2 232 708 100.0% ======== ======== ========== ======== ========== ======== 資 料 來 源 : 運 輸 署 的 記 錄 註 2: 東 九 龍 服 務 專 櫃 ( 即 設 於 東 九 龍 郵 政 局 的 三 個 指 定 櫃 枱 ) 在 二 零 零 六 年 四 月 啟 用, 二 零 零 七 年 二 月 停 辦 東 九 龍 服 務 專 櫃 由 兩 名 原 屬 觀 塘 牌 照 事 務 處 的 運 輸 署 人 員 和 一 名 合 約 員 工 負 責 運 作, 提 供 十 種 與 駕 駛 執 照 有 關 的 服 務 4

提 供 牌 照 服 務 2.3 續 領 正 式 駕 駛 執 照 的 申 請 數 目 大 幅 上 升 十 年 期 正 式 駕 駛 執 照 自 一 九 九 七 年 六 月 起 推 出, 運 輸 署 估 計 在 二 零 零 七 至 二 零 零 九 年, 大 約 會 有 130 萬 個 正 式 駕 駛 執 照 屆 滿 需 要 續 領 為 應 付 申 請 數 目 大 幅 上 升, 該 署 在 二 零 零 七 年 初 獲 額 外 撥 款 3,930 萬 元, 以 推 出 下 列 措 施 : (a) 向 正 式 駕 駛 執 照 持 有 人 發 出 駕 駛 執 照 續 領 通 知 書 及 申 請 表 格, 以 便 申 請 人 透 過 郵 寄 或 投 遞 箱 遞 交 申 請 ; (b) 在 18 區 共 20 間 指 定 郵 政 局 設 置 特 別 投 遞 箱, 以 便 市 民 遞 交 申 請 ; 及 (c) 實 施 網 上 預 約 制 度, 讓 申 請 人 預 約 牌 照 事 務 處 的 櫃 枱 服 務 2.4 牌 照 事 務 處 獲 分 配 的 資 源 截 至 二 零 零 七 年 三 月 三 十 一 日, 四 間 牌 照 事 務 處 共 有 171 名 員 工, 辦 公 室 ( 包 括 輪 候 服 務 大 堂 ) 總 面 積 為 3 977 平 方 米 ( 由 觀 塘 牌 照 事 務 處 的 395 平 方 米 至 九 龍 牌 照 事 務 處 的 1 600 平 方 米 不 等 ) 詳 情 載 於 表 二 表 二 牌 照 事 務 處 的 員 工 人 數 及 辦 公 室 面 積 ( 二 零 零 七 年 三 月 三 十 一 日 ) 辦 公 室 ( 包 括 輪 候 事 務 處 公 務 員 合 約 員 工 總 計 服 務 大 堂 ) 面 積 ( 人 數 ) ( 人 數 ) ( 人 數 ) ( 平 方 米 ) 香 港 牌 照 事 務 處 59 16 75 1 240 ( 註 ) 九 龍 牌 照 事 務 處 39 15 54 1 600 觀 塘 牌 照 事 務 處 12 7 19 395 沙 田 牌 照 事 務 處 18 5 23 742 資 料 來 源 : 運 輸 署 的 記 錄 註 : 總 計 128 43 171 3 977 ==== ==== ==== ====== 香 港 牌 照 事 務 處 的 辦 公 室 面 積, 不 包 括 與 運 輸 署 其 他 組 別 共 用 的 範 圍 ( 如 茶 水 間 和 會 議 室 ) 5

提 供 牌 照 服 務 審 計 署 的 意 見 需 要 檢 討 牌 照 事 務 處 工 作 量 2.5 處 理 駕 駛 執 照 事 項 的 數 目 減 少 十 年 期 正 式 駕 駛 執 照 於 一 九 九 七 年 六 月 推 出 後, 處 理 駕 駛 執 照 事 項 的 數 目 大 幅 減 少 處 理 駕 駛 執 照 事 項 的 數 目 從 一 九 九 七 年 的 140 萬 宗 減 少 至 二 零 零 六 年 的 76 萬 宗 ( 即 減 少 46%) 同 期, 處 理 車 輛 牌 照 事 項 的 數 目 從 141 萬 宗 微 升 至 147 萬 宗 ; 而 處 理 牌 照 事 項 的 總 數, 則 由 281 萬 宗 降 至 223 萬 宗 ( 即 減 少 21%) 詳 情 載 於 附 錄 C 2.6 非 櫃 枱 牌 照 服 務 如 表 一 所 示, 觀 塘 牌 照 事 務 處 和 沙 田 牌 照 事 務 處 為 較 小 型 分 區 事 務 處 這 兩 間 事 務 處 提 供 櫃 枱 和 非 櫃 枱 牌 照 服 務 ( 即 處 理 以 郵 寄 網 上 及 投 件 方 式 遞 交 的 申 請 ) 審 計 署 注 意 到, 各 牌 照 事 務 處 以 非 櫃 枱 牌 照 服 務 形 式 處 理 的 牌 照 事 項 數 目, 由 二 零 零 四 年 的 27 649 宗 增 至 二 零 零 六 年 的 40 048 宗 詳 情 載 於 附 錄 D 據 運 輸 署 表 示, 以 非 櫃 枱 形 式 處 理 的 牌 照 事 項, 大 部 分 由 觀 塘 牌 照 事 務 處 和 沙 田 牌 照 事 務 處 負 責 辦 理, 二 零 零 六 年 處 理 的 總 數 為 23 873 宗 二 零 零 七 年 一 至 七 月 的 七 個 月 期 間, 以 這 形 式 處 理 的 牌 照 事 項 為 77 101 宗 ( 其 中 64 717 宗 是 由 觀 塘 牌 照 事 務 處 和 沙 田 牌 照 事 務 處 處 理 ) 2.7 小 型 分 區 事 務 處 二 零 零 六 年, 觀 塘 牌 照 事 務 處 和 沙 田 牌 照 事 務 處 分 別 處 理 178 032 宗 及 240 287 宗 牌 照 事 項 運 輸 署 在 二 零 零 三 年 就 牌 照 事 務 處 的 工 作 量 進 行 了 檢 討 二 零 零 二 年, 觀 塘 牌 照 事 務 處 經 櫃 枱 處 理 的 牌 照 事 項 只 有 18 萬 宗, 因 此 運 輸 署 打 算 關 閉 該 事 務 處, 並 推 出 試 驗 計 劃, 於 東 九 龍 郵 政 局 提 供 牌 照 服 務 ( 見 第 2.13 段 ) 香 港 牌 照 事 務 處 和 九 龍 牌 照 事 務 處 在 一 九 九 七 年 處 理 的 牌 照 事 項 總 數 約 為 224.8 萬 宗 ( 即 佔 一 九 九 七 年 281 萬 宗 牌 照 事 項 的 80%) 由 此 看 來, 香 港 牌 照 事 務 處 和 九 龍 牌 照 事 務 處 可 吸 納 觀 塘 牌 照 事 務 處 和 沙 田 牌 照 事 務 處 的 工 作 量, 處 理 二 零 零 六 年 全 港 的 223.3 萬 宗 牌 照 事 項 2.8 審 計 署 認 為, 保 留 兩 個 小 型 分 區 事 務 處 ( 即 觀 塘 牌 照 事 務 處 和 沙 田 牌 照 事 務 處 ), 未 必 符 合 成 本 效 益 鑑 於 過 去 十 年 處 理 駕 駛 執 照 事 項 的 數 目 顯 著 減 少, 十 年 期 正 式 駕 駛 執 照 的 續 領 申 請 數 目 大 幅 增 加 只 屬 周 期 性, 以 及 以 非 櫃 枱 形 式 處 理 的 牌 照 事 項 數 目 急 劇 增 加, 審 計 署 認 為, 運 輸 署 需 要 密 切 監 察 觀 塘 牌 照 事 務 處 和 沙 田 牌 照 事 務 處 櫃 枱 牌 照 服 務 的 工 作 量, 以 及 探 討 可 否 關 閉 櫃 枱 牌 照 服 務 使 用 量 偏 低 的 分 區 事 務 處 6

提 供 牌 照 服 務 需 要 檢 討 人 手 2.9 雖 然 牌 照 事 務 處 所 處 理 的 牌 照 事 項 總 數 減 少, 牌 照 事 務 處 的 員 工 平 均 人 數 卻 由 一 九 九 七 年 的 156 人 增 至 二 零 零 六 年 的 169 人, 增 幅 為 8% 每 名 員 工 處 理 牌 照 事 項 的 平 均 宗 數, 由 一 九 九 七 年 的 18 013 宗 減 少 至 二 零 零 六 年 的 13 213 宗 ( 見 附 錄 C), 減 幅 為 27% 審 計 署 注 意 到, 牌 照 事 務 處 最 近 一 次 全 面 人 手 檢 討 是 在 1993 94 年 度 進 行 的 牌 照 事 務 處 在 二 零 零 六 年 所 處 理 的 牌 照 事 項 數 目, 與 一 九 九 七 年 比 較, 減 少 21%, 審 計 署 認 為, 運 輸 署 需 要 定 期 檢 討 牌 照 事 務 處 的 人 手 編 制 比 例, 以 提 升 員 工 的 生 產 力 需 要 推 廣 以 非 櫃 枱 服 務 形 式 辦 理 駕 駛 執 照 2.10 網 上 申 請 減 少 在 各 項 非 櫃 枱 牌 照 服 務 中, 網 上 申 請 駕 駛 執 照 的 數 目, 由 二 零 零 四 年 的 1 447 宗 減 至 二 零 零 六 年 的 1 159 宗 ( 見 附 錄 D), 減 幅 為 20% 網 上 申 請 偏 低, 可 能 是 由 於 缺 乏 宣 傳, 又 或 是 申 請 人 必 須 使 用 電 子 證 書 才 能 遞 交 申 請 二 零 零 七 年 一 至 七 月 期 間, 網 上 申 請 駕 駛 執 照 的 數 目 為 945 宗 運 輸 署 計 劃 在 二 零 零 七 年 十 二 月 推 出 個 人 識 別 號 碼, 以 簡 化 網 上 續 領 正 式 駕 駛 執 照 的 程 序 為 改 善 提 供 服 務 的 質 素 及 效 率, 審 計 署 認 為, 運 輸 署 需 要 密 切 監 察 非 櫃 枱 牌 照 服 務 的 使 用 率, 並 推 廣 使 用 這 項 服 務 審 計 署 的 建 議 2.11 審 計 署 建 議 運 輸 署 署 長 應 : (a) (b) 密 切 監 察 觀 塘 牌 照 事 務 處 和 沙 田 牌 照 事 務 處 櫃 枱 牌 照 服 務 的 工 作 量, 以 及 探 討 可 否 關 閉 櫃 枱 牌 照 服 務 使 用 量 偏 低 的 分 區 事 務 處 ; 定 期 檢 討 牌 照 事 務 處 的 人 手 編 制 比 例, 以 提 升 員 工 的 生 產 力 ; 及 (c) 密 切 監 察 非 櫃 枱 牌 照 服 務 的 使 用 率, 並 推 廣 使 用 這 項 服 務 當 局 的 回 應 2.12 運 輸 署 署 長 同 意 審 計 署 的 建 議 他 表 示 運 輸 署 會 : (a) (b) 繼 續 監 察 各 牌 照 事 務 處 櫃 枱 牌 照 服 務 的 工 作 量 研 究 是 否 關 閉 個 別 分 區 事 務 處 時, 該 署 除 了 考 慮 處 理 的 牌 照 事 項 數 目 外, 還 會 顧 及 其 他 分 區 事 務 處 能 否 接 辦 受 影 響 的 服 務 以 滿 足 需 求 ; 從 運 作 需 要 的 角 度, 定 期 檢 討 人 手, 可 使 資 源 善 用 牌 照 事 務 處 部 分 員 工 須 不 時 處 理 新 增 及 額 外 的 工 作 以 近 年 的 工 作 為 例, 部 7

提 供 牌 照 服 務 分 員 工 須 協 助 推 行 牌 照 申 請 電 腦 系 統 大 型 升 級 計 劃, 以 及 處 理 大 幅 上 升 的 正 式 駕 駛 執 照 續 領 申 請 所 涉 及 的 籌 備 工 作 ; 及 (c) 繼 續 推 廣 使 用 非 櫃 枱 牌 照 服 務 運 輸 署 一 向 推 廣 使 用 投 遞 箱 郵 寄 和 網 上 服 務, 以 處 理 大 幅 上 升 的 正 式 駕 駛 執 照 續 領 申 請 自 二 零 零 七 年 三 月 以 來, 使 用 非 櫃 枱 牌 照 服 務 的 申 請 人 數 目 一 直 顯 著 增 加 在 東 九 龍 郵 政 局 推 出 試 驗 計 劃 二 零 零 三 年 的 原 定 建 議 2.13 關 閉 觀 塘 牌 照 事 務 處 九 十 年 代 後 期, 運 輸 署 研 究 可 否 委 聘 服 務 代 理 人 代 辦 部 分 牌 照 服 務 後, 決 定 宜 先 推 行 試 驗 計 劃, 以 循 序 漸 進 的 方 式 落 實 代 辦 服 務 該 署 檢 討 各 牌 照 事 務 處 的 工 作 量, 發 現 二 零 零 二 年 處 理 的 238 萬 宗 牌 照 事 項 當 中, 在 觀 塘 牌 照 事 務 處 櫃 枱 辦 理 的 只 佔 7.6% 二 零 零 三 年 十 一 月, 運 輸 署 擬 推 出 試 驗 計 劃, 並 關 閉 觀 塘 牌 照 事 務 處, 以 減 省 成 本 試 驗 計 劃 的 大 事 年 表 載 於 附 錄 E 2.14 在 東 九 龍 郵 政 局 推 出 試 驗 計 劃 運 輸 署 推 出 試 驗 計 劃 的 部 署 如 下 : (a) (b) 把 過 剩 人 手 重 行 調 配 到 其 餘 三 間 牌 照 事 務 處, 以 處 理 原 屬 觀 塘 牌 照 事 務 處 的 工 作 量 ; 及 在 與 觀 塘 牌 照 事 務 處 位 於 同 一 大 廈 的 東 九 龍 郵 政 局 開 設 三 個 櫃 枱 ( 即 東 九 龍 服 務 專 櫃 ), 辦 理 指 定 的 牌 照 服 務 2.15 估 計 建 議 可 取 得 的 效 益 運 輸 署 估 計, 東 九 龍 服 務 專 櫃 將 處 理 觀 塘 牌 照 事 務 處 約 50% 的 工 作 量 計 劃 如 在 2004 05 年 度 推 行, 估 計 可 節 省 170 萬 元 二 零 零 三 年 十 一 月, 當 時 的 環 境 運 輸 及 工 務 局 表 示 支 持 運 輸 署 關 閉 觀 塘 牌 照 事 務 處 及 開 設 東 九 龍 服 務 專 櫃 的 建 議 二 零 零 五 年 的 修 訂 建 議 2.16 二 零 零 五 年 九 月, 東 九 龍 服 務 專 櫃 裝 修 工 程 完 成 後, 運 輸 署 檢 討 二 零 零 三 年 的 原 定 建 議 二 零 零 六 年 二 月 ( 即 同 年 四 月 東 九 龍 服 務 專 櫃 啓 用 前 兩 個 月 ), 鑑 於 十 年 期 正 式 駕 駛 執 照 續 領 申 請 的 數 目 預 期 會 大 幅 上 升, 運 輸 署 決 定 在 不 關 閉 觀 塘 牌 照 事 務 處 的 情 況 下 繼 續 進 行 試 驗 計 劃 二 零 零 五 年, 運 輸 署 估 計 東 九 龍 服 務 專 櫃 每 年 將 處 理 約 32 000 宗 牌 照 事 項 ( 即 觀 塘 牌 照 事 務 處 工 作 8

提 供 牌 照 服 務 量 的 20%) 假 如 試 驗 計 劃 效 果 理 想, 東 九 龍 服 務 專 櫃 會 專 責 辦 理 大 幅 上 升 的 十 年 期 正 式 駕 駛 執 照 續 領 申 請 ( 見 第 2.3 段 ) 試 驗 計 劃 的 推 行 情 況 2.17 二 零 零 六 年 四 月, 設 於 東 九 龍 郵 政 局 的 東 九 龍 服 務 專 櫃 啟 用 由 於 使 用 率 偏 低, 運 輸 署 在 二 零 零 六 年 十 二 月 決 定 停 辦 該 服 務 專 櫃 該 服 務 專 櫃 隨 後 在 二 零 零 七 年 二 月 關 閉 東 九 龍 服 務 專 櫃 的 建 設 費 用 為 37 萬 元 二 零 零 六 年 四 月 至 二 零 零 七 年 二 月 期 間, 該 服 務 專 櫃 的 運 作 開 支, 包 括 觀 塘 牌 照 事 務 處 重 行 調 配 而 來 的 人 手 和 設 備, 則 為 127 萬 元 審 計 署 的 意 見 需 要 改 善 試 驗 計 劃 的 部 署 及 推 行 工 作 2.18 香 港 郵 政 雖 已 在 二 零 零 四 年 七 月 完 成 東 九 龍 服 務 專 櫃 的 裝 置 工 程, 運 輸 署 卻 認 為 要 再 行 裝 修, 方 能 配 合 運 作 需 要 ( 註 3) 該 裝 修 工 程 在 二 零 零 五 年 七 月 完 成 審 計 署 認 為, 運 輸 署 與 香 港 郵 政 之 間, 在 協 調 部 署 及 推 行 東 九 龍 服 務 專 櫃 計 劃 的 工 作 方 面, 有 可 改 善 之 處 東 九 龍 服 務 專 櫃 使 用 率 偏 低 2.19 二 零 零 六 年, 東 九 龍 服 務 專 櫃 處 理 的 駕 駛 執 照 事 項 數 目, 只 佔 觀 塘 牌 照 事 務 處 的 2.9% (1 476 宗 ) 審 計 署 注 意 到, 運 輸 署 沒 有 審 慎 評 估 觀 塘 牌 照 事 務 處 和 東 九 龍 服 務 專 櫃 的 位 置 過 於 接 近 所 引 致 的 問 題 兩 個 辦 公 地 點 位 於 同 一 大 廈 觀 塘 牌 照 事 務 處 每 日 辦 公 時 間 較 東 九 龍 服 務 專 櫃 早 半 小 時 申 請 人 如 欲 及 早 在 上 午 辦 理 手 續, 會 選 擇 前 往 服 務 種 類 較 東 九 龍 服 務 專 櫃 多 的 觀 塘 牌 照 事 務 處 審 計 署 認 為, 運 輸 署 決 定 在 不 關 閉 觀 塘 牌 照 事 務 處 的 情 況 下 繼 續 進 行 試 驗 計 劃 ( 見 第 2.16 段 ) 前, 應 先 審 慎 評 估 所 涉 及 的 成 本 和 效 益 註 3: 裝 修 工 程 包 括 加 設 寫 字 長 枱 及 告 示 板 ; 安 裝 擴 音 器 對 講 機 投 遞 箱 ; 整 個 輪 候 服 務 大 堂 髹 上 淺 色 油 漆 ; 以 及 改 裝 三 個 櫃 枱 以 配 合 運 作 要 求 在 東 九 龍 服 務 專 櫃 安 裝 一 套 約 值 8 萬 元 的 輪 籌 系 統, 以 控 制 在 面 積 不 大 的 輪 候 服 務 大 堂 的 輪 候 秩 序 9

提 供 牌 照 服 務 審 計 署 的 建 議 2.20 審 計 署 建 議 運 輸 署 署 長 應 : (a) (b) 改 善 日 後 部 署 及 推 行 牌 照 服 務 計 劃 的 工 作 ; 及 汲 取 在 部 署 和 推 行 東 九 龍 郵 政 局 試 驗 計 劃 方 面 的 教 訓, 重 新 審 慎 評 估 委 聘 服 務 代 理 人 代 辦 牌 照 服 務 的 可 行 性 當 局 的 回 應 2.21 運 輸 署 署 長 同 意 審 計 署 的 建 議 他 表 示 : (a) (b) 運 輸 署 日 後 研 究 以 其 他 形 式 或 委 聘 其 他 服 務 代 理 人 代 辦 牌 照 服 務 的 可 行 性 時, 會 借 鑑 東 九 龍 郵 政 局 試 驗 計 劃 所 得 的 經 驗 ; 及 香 港 郵 政 與 運 輸 署 雙 方 協 定 如 何 分 工 香 港 郵 政 負 責 服 務 專 櫃 的 基 本 裝 置, 而 運 輸 署 則 負 責 其 他 為 配 合 運 作 需 要 而 進 行 的 工 程 ( 例 如 加 裝 照 明 設 備 擴 音 系 統 輪 籌 及 對 講 機 系 統 投 遞 箱 和 告 示 板 ) 兩 者 的 工 程 甚 少 重 疊 2.22 郵 政 署 署 長 表 示 : (a) (b) 香 港 郵 政 擔 當 運 輸 署 代 理 人 的 角 色, 東 九 龍 服 務 專 櫃 的 裝 置 工 程 是 依 照 運 輸 署 的 要 求 進 行, 以 交 付 未 經 裝 修 的 工 地, 方 便 該 署 進 行 改 裝, 以 配 合 運 作 需 要 運 輸 署 其 後 要 求 進 行 第 二 次 裝 修 工 程, 以 配 合 特 別 的 運 作 要 求, 該 署 亦 滿 意 竣 工 後 情 況 ; 及 運 輸 署 與 香 港 郵 政 在 整 個 籌 備 過 程 以 至 櫃 位 啟 用 之 後, 都 通 過 會 議 電 郵 和 電 話 保 持 緊 密 溝 通 10

第 3 部 分 : 提 供 駕 駛 考 試 服 務 3.1 本 部 分 探 討 運 輸 署 提 供 的 駕 駛 考 試 服 務, 並 建 議 進 一 步 改 善 措 施 駕 駛 訓 練 學 習 駕 駛 執 照 3.2 任 何 人 士 學 習 駕 駛, 必 須 申 領 學 習 駕 駛 執 照 ; 取 得 學 習 駕 駛 執 照 後, 方 有 資 格 接 受 私 人 駕 駛 教 師 或 指 定 駕 駛 學 校 的 駕 駛 訓 練 有 別 於 其 他 類 別 車 輛 學 員, 電 單 車 學 員 在 申 領 學 習 駕 駛 執 照 之 前, 必 須 於 指 定 駕 駛 學 校 通 過 強 制 性 的 能 力 考 試 截 至 二 零 零 七 年 三 月 三 十 一 日, 全 港 共 有 61 937 名 學 習 駕 駛 執 照 持 有 人 3.3 私 人 駕 駛 教 師 隨 私 人 駕 駛 教 師 學 習 駕 駛 的 人 士, 須 前 往 指 定 的 牌 照 事 務 處 申 領 駕 駛 考 試 表 格 學 習 駕 駛 人 士 可 憑 駕 駛 考 試 表 格 排 期 預 約, 在 18 個 月 內 參 加 各 部 分 的 駕 駛 考 試 ( 註 4) 3.4 指 定 駕 駛 學 校 指 定 駕 駛 學 校 的 學 員 可 由 學 校 代 辦 學 習 駕 駛 執 照 及 代 領 駕 駛 考 試 表 格 學 校 會 代 學 員 排 期, 報 考 運 輸 署 的 駕 駛 考 試 駕 駛 考 試 3.5 筆 試 駕 駛 考 試 分 筆 試 ( 甲 部 試 註 5) 及 路 試 ( 乙 部 試 及 丙 部 試 註 6) 兩 部 分 商 用 及 非 商 用 車 輛 ( 註 7) 筆 試 內 容 相 同, 的 士 筆 試 則 有 分 別 ( 註 8) 筆 試 在 九 龍 牌 照 事 務 處 舉 行 ( 見 照 片 一 ) 正 式 駕 駛 執 照 持 有 人 如 欲 申 領 其 他 車 輛 類 別 的 駕 駛 執 照, 無 須 再 考 筆 試 ; 惟 欲 申 領 的 士 駕 駛 執 照 者, 則 須 報 考 的 士 筆 試 註 4: 學 習 駕 駛 人 士 須 在 所 有 部 分 的 駕 駛 考 試 中 取 得 及 格, 才 可 申 領 駕 駛 執 照 如 考 生 在 任 何 部 分 的 駕 駛 考 試 不 及 格 而 欲 重 考, 須 重 新 申 領 駕 駛 考 試 表 格 一 份 駕 駛 考 試 表 格 的 費 用 為 510 元 註 5: 電 腦 化 筆 試 以 選 擇 題 形 式 進 行, 內 容 環 繞 道 路 使 用 者 守 則 註 6: 路 試 分 乙 部 試 及 丙 部 試 兩 部 分 乙 部 試 主 要 測 試 考 生 泊 車 和 在 窄 路 / 斜 路 操 控 車 輛 的 能 力 丙 部 試 測 試 考 生 能 否 在 各 種 路 面 情 況 下, 純 熟 地 操 控 車 輛 註 7: 商 用 車 輛 包 括 掛 接 式 車 輛 重 型 貨 車 中 型 貨 車 公 共 / 私 家 小 型 巴 士 公 共 / 私 家 巴 士 及 的 士 非 商 用 車 輛 包 括 輕 型 貨 車 電 單 車 及 私 家 車 註 8: 的 士 筆 試 以 電 腦 輔 助 進 行 考 試, 內 容 環 繞 道 路 使 用 者 守 則 本 港 街 道 位 置 常 識, 以 及 的 士 運 作 的 一 般 法 律 要 求 11

提 供 駕 駛 考 試 服 務 照 片 一 九 龍 牌 照 事 務 處 的 筆 試 中 心 資 料 來 源 : 運 輸 署 提 供 的 照 片 3.6 路 試 學 習 駕 駛 人 士 筆 試 及 格 後, 須 參 加 路 試 ( 見 照 片 二 ) 路 試 在 駕 駛 考 試 中 心 內 進 行 全 港 現 有 16 間 駕 駛 考 試 中 心 ( 即 4 間 為 指 定 駕 駛 學 校 的 學 員 而 設, 12 間 為 其 他 學 習 駕 駛 人 士 而 設 的 駕 駛 考 試 中 心 ), 16 間 駕 駛 考 試 中 心 的 資 料 詳 載 於 附 錄 F 每 一 次 路 試 均 由 一 名 駕 駛 事 務 組 的 考 牌 主 任 主 持 12

提 供 駕 駛 考 試 服 務 照 片 二 葵 盛 駕 駛 考 試 中 心 正 進 行 路 試 資 料 來 源 : 審 計 署 在 二 零 零 七 年 六 月 拍 攝 的 照 片 審 計 署 的 意 見 需 要 較 頻 密 檢 討 人 手 3.7 駕 駛 考 試 服 務 工 作 量 減 少 過 去 十 年, 駕 駛 考 試 服 務 的 工 作 量 減 少 筆 試 數 目 由 一 九 九 七 年 的 71 600 次 減 少 至 二 零 零 六 年 的 49 567 次, 減 幅 為 31% 路 試 數 目 也 由 一 九 九 七 年 的 148 699 次 減 少 至 二 零 零 六 年 的 116 103 次, 減 幅 為 22% 審 計 署 注 意 到, 提 供 駕 駛 考 試 服 務 的 人 手, 由 一 九 九 七 年 的 77 名 減 至 二 零 零 六 年 的 61 名, 減 幅 為 21% 3.8 二 零 零 四 年 的 人 手 檢 討 運 輸 署 在 二 零 零 四 年 就 考 牌 主 任 人 手 進 行 的 檢 討 中, 曾 估 計 二 零 零 五 至 二 零 零 七 年 的 路 試 數 目 二 零 零 六 年 路 試 的 實 際 數 目, 較 二 零 零 四 年 時 估 計 的 數 目 少 13% 詳 情 載 於 表 三 13

提 供 駕 駛 考 試 服 務 表 三 路 試 ( 二 零 零 五 至 二 零 零 七 年 ) 路 試 年 份 2005 年 2006 年 2007 年 ( 數 目 ) ( 數 目 ) ( 數 目 ) (a) 2004 年 人 手 檢 討 中 所 作 估 計 134 000 133 000 130 000 (b) 實 際 情 況 128 598 116 103 115 000 ( 註 ) 差 距 ( 數 目 ) 5 402 16 897 15 000 ====== ====== ====== 差 距 ( 百 分 比 ) 4% 13% 12% 資 料 來 源 : 運 輸 署 管 制 人 員 報 告 及 記 錄 註 : 2007 08 年 度 運 輸 署 管 制 人 員 報 告 匯 報 路 試 的 預 算 數 目 鑑 於 工 作 量 減 少, 以 及 二 零 零 六 年 路 試 的 估 計 數 目 與 實 際 數 目 差 距 甚 遠, 審 計 署 認 為, 運 輸 署 需 要 較 頻 密 檢 討 考 牌 主 任 的 人 手, 並 採 用 最 新 數 據 來 預 計 對 駕 駛 考 試 服 務 的 需 求 需 要 檢 討 考 牌 主 任 人 手 編 配 程 序 3.9 人 手 編 配 預 測 運 輸 署 擬 備 每 月 考 牌 主 任 人 手 編 配 預 測, 以 預 計 可 供 預 約 的 路 試 考 期 數 目 有 關 預 測 會 預 早 三 個 月 擬 備, 以 達 致 85 天 的 目 標 輪 候 時 間 可 供 預 約 進 行 路 試 的 考 期 會 輸 入 車 輛 牌 照 及 駕 駛 執 照 綜 合 資 料 電 腦 系 統, 編 配 予 路 試 考 生 每 周 會 檢 核 一 次 路 試 的 標 準 輪 候 時 間 ( 即 85 天 ) 與 實 際 輪 候 時 間 的 差 距 假 如 某 類 車 輛 的 路 試 需 求 突 然 增 加, 以 致 實 際 輪 候 時 間 接 近 標 準 輪 候 時 間, 該 署 便 會 修 訂 預 算 供 各 類 車 輛 學 習 駕 駛 人 士 進 行 的 路 試 數 目 ( 註 9) 註 9: 舉 例 來 說, 如 私 家 車 學 習 駕 駛 人 士 路 試 的 實 際 輪 候 時 間 接 近 標 準 輪 候 時 間, 該 署 會 重 行 調 配 其 他 類 型 車 輛 的 考 牌 主 任, 以 增 加 可 供 進 行 的 路 試 數 目 14

提 供 駕 駛 考 試 服 務 3.10 駕 駛 考 試 中 心 的 使 用 情 況 截 至 二 零 零 六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駕 駛 事 務 組 有 55 名 考 牌 主 任 ( 註 10), 負 責 在 16 間 駕 駛 考 試 中 心 主 持 路 試 審 計 署 分 析 16 間 駕 駛 考 試 中 心 的 使 用 情 況, 發 現 二 零 零 六 年 十 二 月 及 二 零 零 七 年 一 月 的 每 一 個 工 作 天, 至 少 有 6 間 駕 駛 考 試 中 心 沒 有 舉 行 駕 駛 考 試 詳 情 載 於 表 四 表 四 舉 行 考 試 的 駕 駛 考 試 中 心 ( 二 零 零 六 年 十 二 月 及 二 零 零 七 年 一 月 ) 駕 駛 考 試 中 心 數 目 ( 註 ) 工 作 天 數 目 2006 年 12 月 2007 年 1 月 10 2 4 9 7 5 8 6 5 7 4 6 6 - - 5 - - 4-1 3 4-2 - 1 總 計 23 22 = = 資 料 來 源 : 運 輸 署 的 記 錄 註 : 全 港 有 16 間 駕 駛 考 試 中 心 3.11 人 手 編 配 從 二 零 零 六 年 十 二 月 及 二 零 零 七 年 一 月 的 每 月 考 牌 主 任 人 手 編 配 計 劃 表 ( 註 11) 所 見, 運 輸 署 每 天 預 算 安 排 18 至 46 名 考 牌 主 任 主 持 路 註 10: 除 該 55 名 考 牌 主 任 外, 還 有 1 名 高 級 考 牌 主 任 負 責 監 督 駕 駛 考 試 組 的 工 作, 另 有 5 名 考 牌 主 任 監 察 指 定 駕 駛 學 校 處 理 投 訴 培 訓 員 工, 並 負 責 行 政 及 支 援 職 務 註 11: 每 月 考 牌 主 任 人 手 編 配 計 劃 表 在 每 月 考 牌 主 任 人 手 編 配 預 測 擬 定 一 個 月 後 擬 備 ( 見 第 3.9 段 ) 15

提 供 駕 駛 考 試 服 務 試 審 計 署 分 析 了 運 輸 署 的 記 錄, 發 現 這 兩 個 月 實 際 派 出 主 持 路 試 的 考 牌 主 任 人 數, 與 考 牌 主 任 人 手 編 配 計 劃 表 大 致 脗 合 在 二 零 零 六 年 十 二 月 及 二 零 零 七 年 一 月, 每 個 工 作 天 派 出 18 至 48 名 考 牌 主 任 主 持 路 試 詳 情 載 於 表 五 表 五 預 算 安 排 與 實 際 派 出 考 牌 主 任 主 持 路 試 的 情 況 ( 二 零 零 六 年 十 二 月 及 二 零 零 七 年 一 月 ) 工 作 天 數 目 考 牌 主 任 人 數 預 算 實 際 預 算 實 際 2006 年 12 月 2007 年 1 月 18 至 21 4 4 1 1 22 至 27 - - 1 1 28 至 33 - - - - 34 至 39-2 5 1 40 至 45 8 15 12 18 46 至 48 11 2 3 1 總 計 23 23 22 22 資 料 來 源 : 運 輸 署 的 記 錄 = = = = 附 註 : 二 零 零 六 年 十 二 月 有 五 個 半 天 的 工 作 天 是 星 期 六, 一 個 星 期 六 用 於 舉 行 員 工 會 議 二 零 零 七 年 一 月, 運 輸 署 實 行 政 府 五 天 工 作 周 審 計 署 注 意 到, 二 零 零 六 年 十 二 月 及 二 零 零 七 年 一 月 的 45 個 工 作 天 內, 平 均 每 天 有 三 名 考 牌 主 任 ( 由 一 至 六 名 不 等 ) 未 獲 派 出 主 持 路 試 審 計 署 認 為, 運 輸 署 需 要 檢 討 擬 備 有 關 主 持 路 試 的 考 牌 主 任 人 手 編 配 預 測 的 程 序, 並 確 保 人 手 調 配 得 宜 16

提 供 駕 駛 考 試 服 務 需 要 發 出 預 算 安 排 路 試 的 指 引 3.12 運 輸 署 並 無 提 供 指 引, 說 明 如 何 擬 備 考 牌 主 任 人 手 編 配 預 測, 以 預 計 可 供 預 約 的 路 試 考 期 數 目 在 管 理 方 面, 這 些 程 序 是 不 可 或 缺 的 審 計 署 認 為, 運 輸 署 需 要 發 出 指 引, 說 明 如 何 擬 備 人 手 編 配 預 測, 以 預 計 可 供 預 約 的 路 試 考 期 數 目 審 計 署 的 建 議 3.13 審 計 署 建 議 運 輸 署 署 長 應 : (a) (b) (c) 較 頻 密 檢 討 考 牌 主 任 的 人 手, 並 採 用 最 新 數 據 來 預 計 對 駕 駛 考 試 服 務 的 需 求 ; 檢 討 擬 備 有 關 主 持 路 試 的 考 牌 主 任 人 手 編 配 預 測 的 程 序, 並 確 保 考 牌 主 任 的 人 手 調 配 得 宜 ; 及 發 出 指 引, 說 明 如 何 擬 備 考 牌 主 任 人 手 編 配 預 測, 以 預 計 可 供 預 約 的 路 試 考 期 數 目 當 局 的 回 應 3.14 運 輸 署 署 長 同 意 審 計 署 的 建 議 他 表 示 運 輸 署 會 : (a) (b) 繼 續 定 期 檢 討 考 牌 主 任 的 人 手 運 輸 署 一 直 有 定 期 檢 討 考 牌 主 任 的 人 手, 並 視 乎 對 駕 駛 考 試 的 實 際 需 求, 調 整 考 牌 主 任 的 編 制 隨 着 一 九 九 七 至 二 零 零 六 年 間 路 試 數 目 減 少, 該 署 已 相 應 削 減 員 工 人 數 ; 進 一 步 檢 討 和 改 善 擬 備 考 牌 主 任 人 手 編 配 預 測 的 方 法, 以 提 高 效 率 倘 若 考 牌 主 任 人 手 的 實 際 需 求 與 預 測 有 差 距, 該 署 定 會 調 派 無 需 主 持 路 試 的 考 牌 主 任 擔 任 其 他 職 務 ( 例 如 監 察 私 人 駕 駛 教 師 的 表 現 ); 及 (c) 進 一 步 檢 討 擬 備 考 牌 主 任 人 手 編 配 預 測 的 程 序 和 匯 編 詳 盡 指 引 在 擬 備 人 手 編 配 預 測 時, 主 管 人 員 須 顧 及 考 牌 主 任 休 假 和 培 訓 的 需 要, 以 及 對 各 類 車 輛 路 試 的 需 求 和 輪 候 時 間 17

提 供 駕 駛 考 試 服 務 取 消 預 約 駕 駛 考 試 3.15 考 生 取 消 預 約 學 習 駕 駛 人 士 可 在 考 試 七 天 前 通 知 運 輸 署 ( 註 12), 取 消 預 約 駕 駛 考 試 若 其 駕 駛 考 試 表 格 仍 屬 有 效, 可 重 新 排 期, 獲 編 配 輪 候 名 單 末 的 考 期 因 預 約 取 消 而 騰 出 的 考 期 可 以 下 列 方 式 編 配 予 其 他 考 生 : (a) 快 期 快 期 ( 註 13) 的 輪 候 時 間 為 正 常 輪 候 時 間 的 一 半 或 由 原 定 路 試 日 期 起 計 一 個 月 內, 取 其 較 早 者 ; 及 (b) 重 考 生 快 期 抽 籤 制 度 通 常 安 排 在 抽 籤 日 期 後 兩 至 三 個 星 期 進 行 路 試 3.16 路 試 沒 有 如 期 進 行 路 試 沒 有 如 期 進 行 的 情 況, 分 為 以 下 兩 大 類 : (a) 考 生 缺 席 的 個 案 考 生 須 重 新 申 領 駕 駛 考 試 表 格 並 繳 付 費 用, 重 新 排 期 預 約 駕 駛 考 試 ; 及 (b) 沒 有 進 行 考 試 ( 註 14) 的 個 案 考 生 無 需 重 新 申 領 駕 駛 考 試 表 格, 並 可 獲 編 配 快 期 或 輪 候 名 單 末 的 考 期 審 計 署 的 意 見 需 要 使 用 因 預 約 取 消 而 騰 出 的 考 期 3.17 因 預 約 取 消 而 騰 出 的 考 期 未 被 使 用 的 數 目 增 加 因 取 消 路 試 預 約 而 騰 出 的 考 期, 未 被 使 用 的 數 目, 由 二 零 零 四 年 的 13 989 個 增 至 二 零 零 六 年 的 16 256 個, 增 幅 為 16% 二 零 零 六 年, 有 16 256 個 考 期 在 取 消 預 約 後 未 被 使 用 ( 即 佔 116 103 次 路 試 的 14%) 3.18 印 製 駕 駛 考 試 表 格 按 照 現 行 安 排, 運 輸 署 在 每 個 星 期 六 印 製 所 有 在 其 後 的 第 二 個 星 期 進 行 的 路 試 的 駕 駛 考 試 表 格 已 編 配 予 考 生 的 考 期 ( 備 有 駕 駛 考 試 表 格 印 本 ), 如 在 隨 後 的 一 個 星 期 內 取 消, 一 概 不 會 編 配 予 其 他 考 生 審 註 12: 七 天 前 通 知 須 在 駕 駛 考 試 前 七 個 曆 日 ( 即 不 包 括 通 知 運 輸 署 當 日 和 考 試 當 日 ) 送 達 運 輸 署 註 13: 如 原 定 路 試 因 某 些 原 因 而 要 取 消, 學 習 駕 駛 人 士 可 獲 編 配 快 期, 以 下 是 其 中 的 一 些 原 因 : (i) 颱 風 暴 雨 交 通 擠 塞 和 路 面 情 況 惡 劣 ; 或 (ii) 考 牌 主 任 缺 席 註 14: 把 路 試 歸 類 為 沒 有 進 行 考 試 個 案 的 理 由 包 括 : 天 氣 惡 劣 交 通 擠 塞, 以 及 考 生 近 親 在 預 約 考 試 當 日 前 十 天 內 去 世 18

提 供 駕 駛 考 試 服 務 計 署 認 為, 運 輸 署 需 要 檢 討 目 前 在 每 個 星 期 六 預 早 兩 個 星 期 印 製 駕 駛 考 試 表 格 的 慣 常 做 法, 亦 可 考 慮 把 在 隨 後 的 一 個 星 期 內 取 消 的 考 期, 經 快 期 或 重 考 生 快 期 抽 籤 制 度 編 配 予 其 他 考 生 需 要 收 緊 對 取 消 預 約 的 管 制 3.19 根 據 道 路 交 通 ( 駕 駛 執 照 ) 規 例 ( 第 374B 章 ) 第 31 條, 學 習 駕 駛 人 士 只 要 在 七 天 前 通 知 運 輸 署 不 能 到 場 應 考, 便 有 權 取 消 預 約 運 輸 署 的 排 期 預 約 程 序, 並 無 規 限 學 習 駕 駛 人 士 取 消 預 約 路 試 的 最 高 次 數 審 計 署 分 析 了 30 份 隨 機 抽 選 的 駕 駛 考 試 表 格, 以 及 有 關 學 習 駕 駛 人 士 的 記 錄, 發 現 有 13 名 (43%) 學 習 駕 駛 人 士 在 9 至 18 個 月 內 取 消 路 試 預 約, 次 數 由 5 至 13 次 不 等 取 消 預 約 後 騰 出 的 考 期 未 必 可 被 其 他 人 士 使 用 審 計 署 認 為, 運 輸 署 需 要 推 出 措 施 ( 例 如 限 制 考 生 可 取 消 預 約 的 次 數 ), 盡 量 減 少 因 多 次 取 消 路 試 預 約 而 浪 費 人 力 ( 註 15) 需 要 匯 編 有 關 取 消 預 約 的 管 理 資 料 3.20 運 輸 署 利 用 車 輛 牌 照 及 駕 駛 執 照 綜 合 資 料 電 腦 系 統 的 駕 駛 考 試 排 期 服 務 程 式 系 統 單 元, 監 察 其 駕 駛 考 試 服 務 二 零 零 七 年 六 月, 運 輸 署 回 應 審 計 署 的 查 詢 時 表 示, 該 署 沒 有 備 存 學 習 駕 駛 人 士 取 消 預 約 駕 駛 考 試 的 管 理 資 料 審 計 署 認 為, 運 輸 署 需 要 匯 編 管 理 資 料, 監 察 學 習 駕 駛 人 士 取 消 預 約 駕 駛 考 試 的 情 況 需 要 檢 討 把 個 案 歸 類 為 沒 有 進 行 考 試 個 案 的 理 據 3.21 考 生 缺 席 的 個 案 及 沒 有 進 行 考 試 的 個 案 總 數, 由 二 零 零 一 年 的 14 207 宗 增 至 二 零 零 六 年 的 16 324 宗, 增 幅 為 15% 二 零 零 六 年, 考 生 缺 席 的 個 案 有 9 792 宗, 沒 有 進 行 考 試 的 個 案 有 6 532 宗 ( 見 第 3.16(b) 段 ) 運 輸 署 已 向 考 牌 主 任 發 出 有 關 把 個 案 歸 類 為 沒 有 進 行 考 試 個 案 的 指 引 根 據 駕 駛 事 務 組 員 工 常 務 指 引, 把 個 案 歸 類 為 沒 有 進 行 考 試 個 案 的 其 中 一 些 理 據 包 括 : (a) 考 生 在 沒 有 考 試 用 車 輛 的 情 況 下 到 場 應 考 ; (b) (c) 考 生 未 能 出 示 認 可 的 身 分 證 明 文 件 ; 及 考 生 未 能 出 示 有 效 的 車 輛 保 險 證 書, 或 考 試 用 車 輛 的 牌 照 已 過 期 註 15: 在 愛 爾 蘭, 考 生 可 取 消 兩 次 預 約 而 不 會 被 沒 收 路 試 費 用 在 加 拿 大 安 大 略 省, 考 生 如 在 六 個 月 內 取 消 預 約 三 次 或 以 上, 即 須 解 釋 原 因 19

提 供 駕 駛 考 試 服 務 參 加 路 試 的 考 生 有 責 任 遵 守 運 輸 署 排 期 信 所 載 的 各 項 規 定 審 計 署 認 為, 為 確 保 所 有 歸 類 為 沒 有 進 行 考 試 的 個 案 均 有 充 分 理 據, 運 輸 署 需 要 考 慮 收 緊 目 前 把 路 試 歸 類 為 沒 有 進 行 考 試 個 案 的 準 則 需 要 匯 編 沒 有 進 行 考 試 個 案 的 管 理 資 料 3.22 運 輸 署 沒 有 備 存 管 理 資 料, 載 列 把 路 試 歸 類 為 沒 有 進 行 考 試 個 案 的 各 類 理 據, 也 沒 有 記 錄 其 後 獲 批 快 期 或 編 配 輪 候 名 單 末 考 期 的 個 案 數 目 把 路 試 歸 類 為 沒 有 進 行 考 試 的 個 案, 運 輸 署 需 為 稍 後 進 行 的 路 試 增 加 人 手 審 計 署 認 為, 運 輸 署 需 要 匯 編 沒 有 進 行 考 試 個 案 的 管 理 資 料, 以 監 察 編 配 人 手 處 理 這 類 個 案 的 情 況 審 計 署 的 建 議 3.23 審 計 署 建 議 運 輸 署 署 長 應.. (a) (b) 檢 討 目 前 在 每 個 星 期 六 預 早 兩 個 星 期 印 製 駕 駛 考 試 表 格 的 慣 常 做 法, 並 考 慮 把 在 隨 後 的 一 個 星 期 內 取 消 的 考 期, 經 快 期 或 重 考 生 快 期 抽 籤 制 度 編 配 予 其 他 考 生 ; 推 出 措 施, 盡 量 減 少 因 多 次 取 消 路 試 預 約 而 浪 費 人 力 ( 例 如 限 制 考 生 可 取 消 預 約 的 次 數 ); (c) 匯 編 管 理 資 料, 監 察 學 習 駕 駛 人 士 取 消 預 約 駕 駛 考 試 的 情 況 ; (d) (e) 確 保 所 有 歸 類 為 沒 有 進 行 考 試 的 個 案 均 有 充 分 理 據, 並 考 慮 收 緊 目 前 把 路 試 歸 類 為 沒 有 進 行 考 試 個 案 的 準 則 ; 及 匯 編 沒 有 進 行 考 試 個 案 的 管 理 資 料, 以 監 察 編 配 人 手 處 理 這 類 個 案 的 情 況 當 局 的 回 應 3.24 運 輸 署 署 長 同 意 審 計 署 的 建 議 他 表 示 運 輸 署 會 : (a) (b) 檢 討 目 前 預 早 兩 個 星 期 印 製 駕 駛 考 試 表 格 的 安 排, 以 期 盡 量 把 在 隨 後 的 一 個 星 期 內 取 消 的 考 期 編 配 予 其 他 申 請 人 ; 研 究 如 何 盡 量 減 少 因 取 消 路 試 預 約 而 浪 費 人 力 不 過, 更 改 現 有 安 排 或 須 修 訂 法 例 ; (c) 匯 編 學 習 駕 駛 人 士 取 消 預 約 駕 駛 考 試 的 管 理 資 料 ; 20

提 供 駕 駛 考 試 服 務 (d) (e) 檢 討 並 收 緊 把 路 試 歸 類 為 沒 有 進 行 考 試 個 案 的 準 則 ; 及 匯 編 沒 有 進 行 考 試 個 案 的 管 理 資 料, 以 監 察 編 配 人 手 處 理 這 類 個 案 的 情 況 重 考 生 快 期 抽 籤 制 度 3.25 運 輸 署 實 行 重 考 生 快 期 抽 籤 制 度, 准 許 路 試 不 及 格 的 考 生 致 電 申 請 排 期 重 考 ( 註 16) 例 如, 該 署 會 在 第 一 個 星 期 抽 籤 分 配 所 有 在 第 三 及 第 四 星 期 騰 出 的 考 期 ( 註 17) 申 請 程 序 載 於 附 錄 G 審 計 署 的 意 見 騰 出 的 路 試 考 期 使 用 率 偏 低 3.26 運 輸 署 沒 有 匯 編 有 關 重 考 生 快 期 抽 籤 的 統 計 數 據 審 計 署 分 析 了 二 零 零 七 年 一 至 三 月 期 間 的 抽 籤 情 況 後, 發 現 在 抽 籤 制 度 下, 騰 出 的 路 試 考 期 使 用 率 偏 低 在 2 564 名 合 資 格 申 請 人 中, 有 1 440 名 申 請 人 (56%) 獲 得 編 配 路 試 考 期, 但 只 有 849 人 (1 440 人 中 佔 59%) 前 往 牌 照 事 務 處 確 認 編 配 的 考 期, 因 而 有 591 個 騰 出 的 考 期 沒 有 用 作 進 行 路 試 審 計 署 認 為, 運 輸 署 需 要 匯 編 有 關 重 考 生 快 期 抽 籤 制 度 的 管 理 資 料, 監 察 制 度 的 成 效, 以 及 探 討 編 製 合 資 格 申 請 人 輪 候 名 單 的 可 行 性, 並 把 騰 出 的 考 期 編 配 予 這 些 申 請 人 需 要 簡 化 重 考 生 快 期 抽 籤 制 度 的 程 序 3.27 重 考 生 快 期 抽 籤 制 度 的 程 序 頗 為 複 雜 學 習 駕 駛 人 士 如 路 試 不 及 格, 須 在 應 考 日 期 五 個 工 作 天 後 查 詢 抽 籤 日 期, 提 交 申 請, 再 查 詢 抽 籤 結 果 中 籤 者 須 前 往 指 定 的 牌 照 事 務 處 申 領 駕 駛 考 試 表 格 ( 註 18) 申 領 商 用 車 輛 駕 駛 執 照 的 考 生, 即 使 在 九 龍 及 新 界 區 進 行 路 試, 亦 須 前 往 香 港 牌 照 事 務 處 確 認 編 配 的 考 期 審 計 署 認 為, 運 輸 署 需 要 考 慮 簡 化 重 考 生 快 期 抽 籤 制 度 的 申 請 程 序, 並 鼓 勵 學 習 駕 駛 人 士 使 用 因 預 約 取 消 而 騰 出 的 考 期 註 16: 若 考 生 的 上 次 路 試 日 期 與 抽 籤 日 期 相 隔 不 足 五 個 工 作 天, 又 或 考 生 已 購 買 新 的 駕 駛 考 試 表 格, 並 已 獲 編 配 路 試 考 期, 則 不 得 參 加 抽 籤 註 17: 舉 例 來 說, 若 抽 選 二 零 零 七 年 八 月 二 十 至 三 十 一 日 期 間 騰 出 的 考 期 進 行 抽 籤 予 以 編 配, 抽 籤 即 定 於 二 零 零 七 年 八 月 六 至 十 日 舉 行 註 18: 在 九 龍 及 新 界 區 進 行 私 家 車 及 輕 型 貨 車 駕 駛 考 試 的 學 習 駕 駛 人 士, 須 前 往 九 龍 牌 照 事 務 處 辦 理 申 請 在 九 龍 及 新 界 區 進 行 其 他 類 別 車 輛 駕 駛 考 試, 以 及 在 港 島 區 進 行 所 有 類 別 車 輛 駕 駛 考 試 的 學 習 駕 駛 人 士, 須 前 往 香 港 牌 照 事 務 處 辦 理 申 請 21

提 供 駕 駛 考 試 服 務 舉 行 抽 籤 的 準 則 3.28 二 零 零 七 年 六 月, 運 輸 署 回 應 審 計 署 的 查 詢 時 表 示, 如 一 個 星 期 內 有 三 個 連 續 工 作 天 可 以 進 行 抽 籤 的 三 個 階 段 程 序 ( 見 附 錄 G), 便 會 在 該 星 期 內 舉 行 抽 籤 這 個 安 排 限 制 了 每 月 可 舉 行 抽 籤 的 次 數 審 計 署 注 意 到, 即 使 一 周 內 有 公 眾 假 期, 重 考 生 快 期 抽 籤 制 度 的 三 個 階 段 程 序 仍 可 進 行 審 計 署 認 為, 為 了 善 用 重 考 生 快 期 抽 籤 制 度 下 騰 出 的 路 試 考 期, 並 提 升 服 務 質 素, 運 輸 署 需 要 考 慮 修 訂 只 在 有 三 個 連 續 工 作 天 的 星 期 內 舉 行 抽 籤 的 準 則 欠 缺 有 關 重 考 生 快 期 抽 籤 制 度 的 指 引 3.29 審 計 署 注 意 到, 運 輸 署 沒 有 向 員 工 發 出 有 關 處 理 重 考 生 快 期 抽 籤 制 度 的 指 引 指 引 可 方 便 員 工 隨 時 參 考 審 計 署 認 為, 運 輸 署 需 要 發 出 恰 當 的 指 引 審 計 署 的 建 議 3.30 審 計 署 建 議 運 輸 署 署 長 應 : (a) (b) (c) 匯 編 有 關 重 考 生 快 期 抽 籤 制 度 的 管 理 資 料, 監 察 制 度 的 成 效, 以 及 探 討 編 製 合 資 格 申 請 人 輪 候 名 單 的 可 行 性, 並 把 騰 出 的 考 期 編 配 予 這 些 申 請 人 ; 考 慮 簡 化 重 考 生 快 期 抽 籤 制 度 的 申 請 程 序, 並 鼓 勵 學 習 駕 駛 人 士 使 用 因 預 約 取 消 而 騰 出 的 考 期 ; 考 慮 修 訂 只 在 有 三 個 連 續 工 作 天 的 星 期 內 舉 行 重 考 生 快 期 抽 籤 的 準 則 ; 及 (d) 向 運 輸 署 員 工 發 出 有 關 處 理 重 考 生 快 期 抽 籤 制 度 的 指 引 當 局 的 回 應 3.31 運 輸 署 署 長 同 意 審 計 署 的 建 議 他 表 示 運 輸 署 會 : (a) 考 慮 審 計 署 就 重 考 生 快 期 抽 籤 制 度 提 出 的 建 議, 並 全 面 檢 討 把 因 預 約 取 消 而 騰 出 的 考 期 編 配 予 重 考 生 的 有 關 安 排 和 程 序, 以 善 用 騰 出 的 考 期 ; 及 (b) 檢 討 重 考 生 快 期 抽 籤 制 度 的 現 有 程 序, 並 匯 編 詳 盡 的 指 引 22

第 4 部 分 : 衡 量 服 務 表 現 4.1 本 部 分 探 討 運 輸 署 如 何 衡 量 駕 駛 考 試 服 務 及 牌 照 服 務 的 表 現, 並 建 議 改 善 措 施 服 務 表 現 目 標 及 承 諾 4.2 衡 量 駕 駛 考 試 服 務 的 表 現 財 經 事 務 及 庫 務 局 就 管 制 人 員 報 告 內 匯 報 服 務 表 現 的 資 料 提 供 指 引 根 據 1998-99 至 2007-08 年 度 運 輸 署 管 制 人 員 報 告, 該 署 的 目 標 是 所 有 學 習 駕 駛 人 士 能 在 85 天 的 標 準 輪 候 時 間 內 進 行 駕 駛 考 試 運 輸 署 在 其 網 站 另 訂 四 項 有 關 駕 駛 考 試 服 務 的 承 諾 目 標 有 關 目 標 詳 情 載 於 附 錄 H 運 輸 署 匯 報, 除 二 零 零 四 年 外 ( 註 19), 一 九 九 八 至 二 零 零 六 年 該 署 均 能 達 到 在 管 制 人 員 報 告 及 服 務 表 現 承 諾 所 訂 的 各 項 服 務 表 現 目 標 審 計 署 的 意 見 需 要 修 訂 管 制 人 員 報 告 所 訂 的 駕 駛 考 試 服 務 表 現 目 標 4.3 自 一 九 九 七 年 十 二 月 起, 運 輸 署 管 制 人 員 報 告 把 進 行 駕 駛 考 試 的 目 標 輪 候 時 間 定 為 85 天 運 輸 署 匯 報 一 九 九 八 至 二 零 零 二 年 的 實 際 平 均 輪 候 時 間 載 於 表 六 表 六 駕 駛 考 試 考 生 的 輪 候 時 間 ( 一 九 九 八 至 二 零 零 二 年 ) 服 務 表 現 目 標 目 標 實 際 1998 1999 2000 2001 2002 駕 駛 考 試 考 生 85 69 65 65 63 63 的 平 均 輪 候 時 間 ( 天 ) 資 料 來 源 : 運 輸 署 管 制 人 員 報 告 表 六 顯 示, 一 九 九 八 至 二 零 零 二 年, 運 輸 署 的 駕 駛 考 試 服 務 表 現, 超 出 所 訂 目 標 的 水 平 註 19: 自 二 零 零 四 年 起, 運 輸 署 以 85 天 的 標 準 輪 候 時 間 為 基 準, 對 比 每 名 申 請 人 的 輪 候 時 間, 而 非 對 比 所 有 申 請 人 的 平 均 輪 候 時 間 23

衡 量 服 務 表 現 4.4 自 二 零 零 三 年 起, 運 輸 署 在 管 制 人 員 報 告 內 匯 報 達 到 目 標 輪 候 時 間 的 個 案 所 佔 的 百 分 比, 而 非 實 際 平 均 輪 候 時 間 為 確 保 達 到 服 務 表 現 目 標, 運 輸 署 每 周 檢 核 駕 駛 考 試 的 實 際 輪 候 時 間 審 計 署 分 析 了 二 零 零 六 年 每 月 月 底 駕 駛 考 試 的 輪 候 時 間, 發 現 各 類 駕 駛 考 試 的 實 際 平 均 輪 候 時 間 為 27 至 64 天 不 等, 較 85 天 的 目 標 時 間 為 短 4.5 自 一 九 九 七 年 十 二 月 以 來, 進 行 駕 駛 考 試 的 目 標 輪 候 時 間 一 直 未 有 修 訂 審 計 署 認 為, 運 輸 署 需 要 因 應 情 況 的 變 化, 以 及 參 考 該 署 為 達 致 運 作 目 標 而 提 升 服 務 表 現 所 取 得 的 成 效, 定 期 檢 討 目 標 輪 候 時 間 達 標 的 程 度, 並 修 訂 駕 駛 考 試 服 務 的 表 現 目 標 ( 即 縮 短 目 標 輪 候 時 間 ) 需 要 增 訂 主 要 服 務 表 現 目 標 及 指 標 4.6 審 計 署 注 意 到, 運 輸 署 的 管 制 人 員 報 告 及 服 務 表 現 承 諾 中, 並 沒 有 就 各 類 駕 駛 考 試 訂 定 服 務 表 現 目 標 審 計 署 分 析 了 二 零 零 六 年 每 月 月 底 各 類 駕 駛 考 試 的 輪 候 時 間, 發 現 各 類 駕 駛 考 試 的 輪 候 時 間 差 距 顯 著 詳 情 載 於 表 七 表 七 各 類 駕 駛 考 試 的 輪 候 時 間 ( 二 零 零 六 年 ) 駕 駛 考 試 實 際 平 均 輪 候 時 間 學 習 駕 駛 非 商 用 車 輛 筆 試 ( 甲 部 試 ) 27 天 (20 至 33 天 不 等 ) 路 試 ( 乙 部 試 或 丙 部 試 ) 46 天 (26 至 83 天 不 等 ) 合 併 試 ( 乙 部 試 及 丙 部 試 ) 64 天 (36 至 81 天 不 等 ) 學 習 駕 駛 商 用 車 輛 筆 試 及 路 試 55 天 (29 至 81 天 不 等 ) 資 料 來 源 : 運 輸 署 的 記 錄 附 註 : 屬 非 商 用 車 輛 的 電 單 車 不 設 合 併 試 審 計 署 認 為, 運 輸 署 需 要 就 各 類 駕 駛 考 試 增 訂 主 要 服 務 表 現 目 標 及 指 標, 以 評 估 服 務 表 現 24

衡 量 服 務 表 現 需 要 修 訂 公 布 筆 試 成 績 的 標 準 等 候 時 間 4.7 運 輸 署 承 諾 舉 行 筆 試 ( 甲 部 試 ) 後 45 分 鐘 內 公 布 成 績, 而 的 士 筆 試 成 績 則 在 八 個 工 作 天 內 公 布 審 計 署 注 意 到, 運 輸 署 在 二 零 零 四 年 二 月 採 用 電 腦 化 筆 試 系 統 進 行 考 試, 取 代 傳 統 的 考 試 形 式 該 署 採 用 新 系 統 後 在 其 網 站 公 布, 筆 試 ( 甲 部 試 ) 及 的 士 筆 試 的 考 生 可 在 考 試 結 束 後 15 分 鐘 內 得 悉 考 試 成 績 不 過, 該 署 卻 未 有 修 訂 服 務 表 現 承 諾 有 關 公 布 筆 試 成 績 的 標 準 等 候 時 間 二 零 零 七 年 六 月, 運 輸 署 回 應 審 計 署 的 查 詢 時 表 示, 會 在 二 零 零 七 年 十 月 把 公 布 筆 試 成 績 的 服 務 承 諾 修 訂 為 15 分 鐘 衡 量 牌 照 服 務 的 表 現 4.8 據 運 輸 署 管 制 人 員 報 告 所 載, 在 非 繁 忙 時 間 內, 提 供 櫃 枱 牌 照 服 務 的 目 標, 是 在 40 分 鐘 內 完 成 服 務, 在 繁 忙 時 間 內 則 於 75 分 鐘 內 完 成 運 輸 署 在 其 網 站 訂 下 六 類 牌 照 服 務 的 承 諾 目 標 ( 即 四 個 櫃 枱 牌 照 服 務 的 目 標, 以 及 兩 個 非 櫃 枱 牌 照 服 務 的 目 標 ) 詳 情 載 於 附 錄 I 運 輸 署 每 半 年 進 行 一 次 服 務 對 象 調 查 ( 註 20), 以 監 察 櫃 枱 牌 照 服 務 的 表 現 需 要 修 訂 櫃 枱 牌 照 服 務 的 承 諾 目 標 4.9 二 零 零 五 及 二 零 零 六 年 進 行 的 四 次 調 查 結 果 顯 示, 各 類 櫃 枱 牌 照 服 務 的 平 均 輪 候 時 間 都 少 於 20 分 鐘 ( 由 5 至 18.6 分 鐘 不 等 ) 運 輸 署 對 二 零 零 六 年 七 月 所 作 調 查 的 分 析, 載 於 附 錄 J 按 照 分 析, 下 列 櫃 枱 牌 照 服 務 的 表 現, 均 超 出 所 訂 目 標 的 水 平 : (a) (b) 481 宗 新 領 及 續 領 學 習 駕 駛 執 照 的 申 請, 全 部 在 50 分 鐘 內 處 理 完 畢 ( 即 較 繁 忙 時 間 的 80 分 鐘 標 準 輪 候 時 間 為 短 ); 及 在 932 宗 車 輛 過 戶 申 請 中, 除 了 一 宗 外, 其 餘 均 能 在 60 分 鐘 內 完 成 ( 即 較 繁 忙 時 間 的 85 分 鐘 標 準 輪 候 時 間 為 短 ) 審 計 署 注 意 到, 自 一 九 九 七 年 十 二 月 以 來, 在 服 務 表 現 承 諾 中 匯 報 的 櫃 枱 牌 照 服 務 表 現 目 標 一 直 未 有 修 訂 審 計 署 認 為, 運 輸 署 需 要 修 訂 櫃 枱 牌 照 服 務 標 準 輪 候 時 間 的 承 諾 目 標 ( 即 縮 短 標 準 輪 候 時 間 ), 以 便 更 清 楚 反 映 提 升 服 務 表 現 對 運 輸 署 達 致 運 作 目 標 所 取 得 的 成 效 註 20: 二 零 零 六 年 七 月 十 至 十 四 日 期 間 所 進 行 的 調 查 中, 香 港 牌 照 事 務 處 和 九 龍 牌 照 事 務 處 抽 樣 調 查 每 兩 名 顧 客 的 其 中 一 人, 觀 塘 牌 照 事 務 處 和 沙 田 牌 照 事 務 處 則 調 查 所 有 顧 客 25

衡 量 服 務 表 現 需 要 檢 討 非 櫃 枱 牌 照 服 務 的 承 諾 目 標 4.10 在 辦 理 續 領 駕 駛 執 照 及 車 輛 牌 照 的 非 櫃 枱 服 務 方 面, 處 理 郵 寄 申 請 的 目 標 時 間 是 十 個 工 作 天, 處 理 網 上 申 請 則 為 八 個 工 作 天 有 別 於 櫃 枱 牌 照 服 務, 運 輸 署 未 有 為 評 估 非 櫃 枱 牌 照 服 務 的 達 標 程 度 進 行 調 查 一 九 九 八 至 二 零 零 六 年, 運 輸 署 匯 報 已 達 到 各 項 承 諾 的 目 標 二 零 零 七 年 六 月, 運 輸 署 回 應 審 計 署 的 查 詢 時 表 示, 已 盡 力 達 到 非 櫃 枱 牌 照 服 務 的 承 諾 目 標 如 有 任 何 不 當, 管 方 均 會 得 悉 審 計 署 認 為, 運 輸 署 需 要 定 期 檢 討 非 櫃 枱 牌 照 服 務 承 諾 目 標 的 達 標 程 度, 以 找 出 可 改 善 之 處 審 計 署 的 建 議 4.11 審 計 署 建 議 運 輸 署 署 長 應 : (a) (b) (c) 修 訂 駕 駛 考 試 服 務 的 表 現 目 標 ( 即 縮 短 標 準 輪 候 時 間 ) 和 櫃 枱 牌 照 服 務 的 承 諾 目 標, 以 便 更 清 楚 反 映 為 達 致 運 作 目 標 而 提 升 服 務 表 現 所 取 得 的 成 效 ; 就 各 類 駕 駛 考 試 增 訂 主 要 服 務 表 現 目 標 及 指 標, 以 評 估 服 務 表 現 ; 及 定 期 檢 討 非 櫃 枱 牌 照 服 務 承 諾 目 標 的 達 標 程 度, 以 找 出 可 改 善 之 處 當 局 的 回 應 4.12 運 輸 署 署 長 同 意 審 計 署 的 建 議 他 表 示 運 輸 署 會 : (a) (b) (c) 把 承 諾 公 布 筆 試 成 績 的 時 間 修 訂 為 15 分 鐘 運 輸 署 會 繼 續 檢 討 駕 駛 考 試 服 務 及 櫃 枱 牌 照 服 務 的 表 現 目 標, 並 作 出 適 當 的 修 訂 ; 研 究 可 否 就 各 類 駕 駛 考 試 服 務 訂 定 主 要 服 務 表 現 目 標 及 指 標 ; 及 定 期 檢 討 非 櫃 枱 牌 照 服 務 承 諾 目 標 的 達 標 程 度, 務 求 找 出 可 進 一 步 改 善 服 務 之 處 4.13 財 經 事 務 及 庫 務 局 局 長 同 意 審 計 署 的 意 見, 認 為 運 輸 署 應 修 訂 現 時 的 服 務 表 現 目 標 和 承 諾, 並 為 牌 照 服 務 及 駕 駛 考 試 服 務 增 訂 主 要 服 務 表 現 目 標 及 指 標 2007-08 年 度 製 備 預 算 的 工 作 完 成 後, 財 經 事 務 及 庫 務 局 已 要 求 運 輸 署 在 擬 備 2008-09 年 度 的 預 算 草 案 時, 嚴 格 審 查 管 制 人 員 報 告 中 實 際 表 現 持 續 超 標 的 項 目, 並 加 以 修 改 26

第 5 部 分.. 監 察 指 定 駕 駛 學 校 及 指 定 駕 駛 改 進 學 校 5.1 本 部 分 探 討 運 輸 署 監 察 指 定 駕 駛 學 校 及 指 定 駕 駛 改 進 學 校 的 工 作, 並 建 議 進 一 步 改 善 措 施 指 定 駕 駛 學 校 5.2 運 輸 署 指 定 四 間 駕 駛 學 校, 為 學 習 駕 駛 人 士 提 供 駕 駛 訓 練 每 項 指 定 或 其 續 期 的 有 效 期, 最 長 為 五 年 駕 駛 訓 練 的 課 程 及 內 容 均 獲 運 輸 署 認 可 ( 註 21) 各 駕 駛 學 校 須 遵 守 該 署 根 據 道 路 交 通 條 例 發 出 的 實 務 守 則 所 訂 定 的 條 件 規 管 的 項 目 主 要 包 括 訓 練 設 施 各 類 車 輛 的 訓 練 場 地 範 圍, 以 及 訓 練 用 車 輛 的 安 全 設 備 審 計 署 的 意 見 需 要 就 監 察 指 定 駕 駛 學 校 的 工 作 發 出 指 引 5.3 各 間 指 定 駕 駛 學 校 提 供 不 同 類 型 車 輛 的 駕 駛 訓 練, 因 此 其 實 務 守 則 所 訂 條 件 各 不 相 同 為 確 保 指 定 駕 駛 學 校 遵 從 實 務 守 則 的 條 件, 運 輸 署 派 出 一 名 考 牌 主 任 定 期 進 行 突 擊 視 察 運 輸 署 沒 有 就 此 等 視 察 提 供 指 引 二 零 零 七 年 七 月, 運 輸 署 回 應 審 計 署 的 查 詢 時 表 示, 署 方 已 把 實 務 守 則 的 技 術 要 求 納 入 視 察 報 告 視 察 人 員 在 進 行 視 察 時, 須 查 核 報 告 內 所 有 項 目, 並 填 寫 有 關 資 料 5.4 把 技 術 要 求 納 入 視 察 報 告 的 做 法, 未 能 就 監 察 指 定 駕 駛 學 校 的 表 現 的 工 作 提 供 足 夠 指 引 運 輸 署 可 考 慮 針 對 以 下 項 目 提 供 指 引 : (a) 授 課 質 素 基 礎 課 程 及 駕 駛 實 習 訓 練 講 授 基 本 知 識 的 評 估 方 法 與 標 準 ; (b) 抽 查 車 輛 及 課 程 的 方 法 ; (c) 視 察 每 間 指 定 駕 駛 學 校 的 頻 密 程 度 ; 及 (d) 視 察 期 間 發 現 違 規 情 況 的 處 理 程 序 管 理 指 引 可 讓 運 輸 署 人 員 按 既 定 程 序 進 行 視 察, 有 助 判 斷 指 定 駕 駛 學 校 遵 從 實 務 守 則 的 程 度 審 計 署 認 為, 運 輸 署 需 要 就 視 察 指 定 駕 駛 學 校 的 工 作 發 出 指 引, 確 保 有 關 人 員 對 實 務 守 則 的 理 解 及 執 行 方 式 一 致 註 21: 提 供 公 用 道 路 以 外 電 單 車 和 機 動 三 輪 車 的 強 制 駕 駛 訓 練 收 取 的 費 用, 必 須 經 運 輸 署 批 准 27

監 察 指 定 駕 駛 學 校 及 指 定 駕 駛 改 進 學 校 需 要 修 訂 視 察 指 定 駕 駛 學 校 的 程 序 5.5 二 零 零 六 年, 考 牌 主 任 往 四 間 指 定 駕 駛 學 校 進 行 共 12 次 視 察 二 零 零 六 及 二 零 零 七 年 視 察 的 資 料, 詳 載 於 表 八 表 八 視 察 指 定 駕 駛 學 校 ( 二 零 零 六 及 二 零 零 七 年 ) 指 定 第 一 次 第 二 次 第 三 次 第 一 次 駕 駛 學 校 視 察 視 察 視 察 視 察 2006 年 2007 年 A 1 月 5 月 9 月 1 月 / 2 月 B 2 月 6 月 10 月 5 月 / 6 月 C 3 月 7 月 11 月 3 月 D 4 月 8 月 12 月 6 月 資 料 來 源 : 運 輸 署 的 記 錄 審 計 署 注 意 到, 運 輸 署 在 二 零 零 六 年 週 期 性 地 視 察 四 間 指 定 駕 駛 學 校, 並 無 突 擊 成 分 5.6 二 零 零 六 年, 考 牌 主 任 視 察 同 一 間 指 定 駕 駛 學 校 的 時 間 為 二 至 四 天 不 等 自 二 零 零 五 年 四 月 起, 所 有 指 定 駕 駛 學 校 均 由 同 一 名 考 牌 主 任 進 行 視 察 為 加 強 管 理, 審 計 署 認 為, 運 輸 署 需 要 為 視 察 指 定 駕 駛 學 校 的 工 作, 擬 定 有 突 擊 成 分 的 工 作 計 劃 運 輸 署 亦 需 要 為 每 次 視 察 設 定 標 準 的 日 數, 並 安 排 不 同 的 人 員 輪 流 進 行 視 察 需 要 確 保 遵 照 實 務 守 則 的 規 定 5.7 實 務 守 則 規 定, 指 定 駕 駛 學 校 須 每 月 向 運 輸 署 呈 報 資 料 ( 例 如 各 類 車 輛 駕 駛 訓 練 預 約 的 數 目 和 學 員 人 數 ) 審 計 署 注 意 到, 指 定 駕 駛 學 校 沒 有 遵 照 實 務 守 則 的 規 定 提 供 資 料, 情 況 如 下 : (a) 只 呈 報 有 關 私 家 車 和 輕 型 貨 車 駕 駛 訓 練 預 約 的 總 數 及 學 員 總 人 數, 沒 有 按 車 輛 分 類 開 列 資 料 ; 28

監 察 指 定 駕 駛 學 校 及 指 定 駕 駛 改 進 學 校 (b) (c) 只 呈 報 學 校 僱 用 的 全 體 駕 駛 教 師 名 單, 沒 有 分 類 開 列 全 職 和 兼 職 教 師 的 名 單 ; 及 只 呈 報 駕 駛 教 師 的 教 授 時 數, 沒 有 分 類 開 列 全 職 和 兼 職 教 師 所 教 授 的 課 堂 資 料 運 輸 署 需 要 確 保 所 有 指 定 駕 駛 學 校 均 遵 從 實 務 守 則 的 規 定, 呈 報 所 需 資 料, 以 供 監 察 審 計 署 的 建 議 5.8 審 計 署 建 議 運 輸 署 署 長 應 : (a) (b) 就 視 察 指 定 駕 駛 學 校 的 工 作 發 出 指 引, 確 保 有 關 人 員 對 實 務 守 則 的 理 解 及 執 行 方 式 一 致 ; 就 視 察 指 定 駕 駛 學 校 的 工 作 擬 定 有 突 擊 成 分 的 工 作 計 劃, 為 每 次 視 察 設 定 標 準 的 日 數, 並 安 排 不 同 的 人 員 輪 流 進 行 視 察 ; 及 (c) 確 保 所 有 指 定 駕 駛 學 校 均 遵 從 實 務 守 則 的 規 定, 呈 報 所 需 資 料, 以 供 監 察 當 局 的 回 應 5.9 運 輸 署 署 長 同 意 審 計 署 的 建 議 他 表 示 運 輸 署 會 : (a) 就 視 察 指 定 駕 駛 學 校 的 工 作 制 訂 指 引, 供 視 察 人 員 參 考 ; (b) (c) 為 指 定 駕 駛 學 校 擬 定 視 察 計 劃 ; 及 確 保 指 定 駕 駛 學 校 在 定 期 提 交 運 輸 署 的 報 表 中, 呈 報 實 務 守 則 規 定 的 所 有 資 料 指 定 駕 駛 改 進 學 校 5.10 違 例 駕 駛 記 分 制 度 違 例 駕 駛 記 分 制 度 在 一 九 八 四 年 推 出, 透 過 改 善 駕 駛 人 士 的 駕 駛 行 為 和 態 度, 促 進 道 路 安 全 駕 駛 人 士 若 觸 犯 道 路 交 通 ( 違 例 駕 駛 記 分 ) 條 例 ( 第 375 章 ) 表 列 的 交 通 罪 行, 即 被 扣 分 ( 註 22) 運 輸 署 會 向 被 扣 八 分 或 以 上 的 駕 駛 人 士 發 出 扣 分 通 知 書, 提 醒 駕 駛 人 士 累 積 扣 分 的 後 果, 並 註 22: 若 兩 年 內 駕 駛 人 士 因 觸 犯 交 通 罪 行 而 被 扣 滿 15 分, 法 庭 或 會 取 消 他 們 持 有 或 領 取 駕 駛 執 照 的 資 格 首 次 被 定 罪 取 消 資 格 三 個 月, 其 後 被 定 罪 則 取 消 資 格 六 個 月 29

監 察 指 定 駕 駛 學 校 及 指 定 駕 駛 改 進 學 校 請 他 們 留 意 糾 正 其 駕 駛 行 為 二 零 零 六 年, 運 輸 署 向 有 關 駕 駛 人 士 共 發 出 52 374 份 此 類 通 知 書 5.11 駕 駛 改 進 計 劃 根 據 二 零 零 二 年 九 月 實 施 的 駕 駛 改 進 計 劃, 駕 駛 人 士 可 自 願 報 讀 由 指 定 駕 駛 改 進 學 校 提 供 的 駕 駛 改 進 課 程 ( 註 23) 每 一 位 駕 駛 人 士 修 畢 課 程 當 日, 可 獲 補 回 被 扣 的 三 分 ( 註 24) 截 至 二 零 零 七 年 三 月 三 十 一 日, 運 輸 署 指 定 兩 間 駕 駛 改 進 學 校 提 供 駕 駛 改 進 課 程 ( 註 25) 該 署 根 據 道 路 交 通 條 例 發 出 實 務 守 則, 訂 定 條 件 規 管 這 些 駕 駛 改 進 學 校 的 運 作 規 管 的 項 目 主 要 包 括 校 舍 設 施 教 材 及 教 授 技 巧 審 計 署 的 意 見 需 要 就 視 察 指 定 駕 駛 改 進 學 校 的 工 作 發 出 指 引 5.12 運 輸 署 派 出 考 牌 主 任 突 擊 視 察 指 定 駕 駛 改 進 學 校, 以 確 保 學 校 遵 從 實 務 守 則 該 署 沒 有 就 此 等 視 察 提 供 指 引 審 計 署 認 為, 運 輸 署 需 要 發 出 指 引, 確 保 有 關 人 員 對 實 務 守 則 的 理 解 及 執 行 方 式 一 致 需 要 改 善 視 察 指 定 駕 駛 改 進 學 校 的 程 序 5.13 運 輸 署 在 二 零 零 六 年 進 行 了 十 次 突 擊 視 察 該 署 是 以 隨 機 抽 樣 方 式 揀 選 指 定 駕 駛 改 進 學 校 進 行 視 察, 而 每 次 視 察 均 在 半 天 內 完 成 審 計 署 注 意 到, 自 二 零 零 二 年 九 月 以 來, 突 擊 視 察 的 工 作 一 直 由 同 一 名 考 牌 主 任 執 行 為 加 強 管 理, 審 計 署 認 為, 運 輸 署 需 要 考 慮 安 排 不 同 的 人 員 輪 流 視 察 指 定 駕 駛 改 進 學 校 需 要 宣 傳 駕 駛 改 進 計 劃 5.14 二 零 零 六 年, 在 收 到 扣 分 通 知 書 的 駕 駛 人 士 當 中, 只 有 5% (2 610 人 ) 自 願 參 加 駕 駛 改 進 計 劃 二 零 零 五 年, 四 間 指 定 駕 駛 改 進 學 校 當 中, 有 兩 間 因 商 業 理 由 在 指 定 有 效 期 屆 滿 後 關 閉 了 自 二 零 零 六 年 十 一 月 起, 運 輸 署 在 牌 照 事 務 處 及 行 車 隧 道 檢 查 亭 等 多 處 地 點 放 置 資 料 單 張, 宣 傳 駕 駛 改 進 計 劃 註 23: 法 庭 獲 授 權 力, 可 指 令 因 觸 犯 表 列 交 通 罪 行 而 被 扣 五 分 或 以 上 的 駕 駛 人 士 自 費 完 成 課 程 註 24: 駕 駛 人 士 每 兩 年 可 獲 補 回 被 扣 的 3 分 一 次 駕 駛 人 士 如 沒 有 被 扣 分, 或 修 畢 課 程 當 日 已 扣 滿 15 分, 則 不 會 獲 補 回 被 扣 的 分 數 註 25: 指 定 駕 駛 改 進 學 校 駕 駛 改 進 課 程 的 學 費, 以 及 簽 發 修 習 證 書 的 費 用, 不 得 超 出 運 輸 署 所 定 的 最 高 收 費 上 限 30

監 察 指 定 駕 駛 學 校 及 指 定 駕 駛 改 進 學 校 5.15 二 零 零 七 年 三 月 起, 即 駕 駛 改 進 計 劃 實 施 四 年 後, 運 輸 署 向 駕 駛 人 士 發 出 扣 分 通 知 書 時, 夾 附 駕 駛 改 進 計 劃 的 資 料 單 張 審 計 署 認 為, 此 舉 更 能 有 效 地 把 這 項 計 劃 的 資 料 告 知 被 扣 分 的 駕 駛 人 士 為 加 深 市 民 對 駕 駛 改 進 計 劃 的 認 識, 審 計 署 認 為, 運 輸 署 需 要 加 強 宣 傳 該 計 劃, 並 評 估 向 被 扣 分 的 駕 駛 人 士 派 發 資 料 單 張 的 成 效 審 計 署 的 建 議 5.16 審 計 署 建 議 運 輸 署 署 長 應 : (a) (b) (c) 就 視 察 指 定 駕 駛 改 進 學 校 的 工 作 發 出 指 引, 確 保 有 關 人 員 對 實 務 守 則 的 理 解 及 執 行 方 式 一 致 ; 考 慮 安 排 不 同 的 人 員 輪 流 視 察 指 定 駕 駛 改 進 學 校 ; 及 加 強 宣 傳 駕 駛 改 進 計 劃, 並 評 估 向 被 扣 分 的 駕 駛 人 士 派 發 資 料 單 張 的 成 效 當 局 的 回 應 5.17 運 輸 署 署 長 同 意 審 計 署 的 建 議 他 表 示 運 輸 署 會 : (a) 就 視 察 指 定 駕 駛 改 進 學 校 的 工 作 制 訂 指 引, 供 視 察 人 員 參 考 ; (b) (c) 安 排 不 同 的 人 員 輪 流 視 察 駕 駛 改 進 學 校 ; 及 加 強 宣 傳, 提 醒 駕 駛 人 士 可 以 報 讀 駕 駛 改 進 課 程, 並 鼓 勵 更 多 駕 駛 人 士 報 讀 31

附 錄 A ( 參 閱 第 1.5 段 ) 駕 駛 事 務 組 組 織 圖 ( 二 零 零 七 年 三 月 ) 駕 駛 事 務 組 駕 駛 事 務 及 行 政 組 排 期 事 務 組 駕 駛 考 試 組 審 核 及 投 訴 組 排 期 分 組 駕 駛 考 試 筆 試 分 組 駕 駛 學 校 行 動 及 總 務 投 訴 及 訓 練 資 料 來 源 : 運 輸 署 的 記 錄 32

附 錄 B ( 參 閱 第 2.2 段 ) 運 輸 署 提 供 的 牌 照 服 務 牌 照 事 務 處 其 他 方 式 網 上 牌 照 服 務 香 港 九 龍 觀 塘 沙 田 ( 註 1) 郵 寄 駕 駛 人 士 1 簽 發 / 續 領 正 式 駕 駛 執 照 ( 註 2) 2 簽 發 / 續 領 學 習 駕 駛 執 照 ( 註 3) 3 新 領 / 續 領 駕 駛 教 師 執 照 4 新 領 / 續 領 暫 准 駕 駛 執 照 5 簽 發 正 式 / 暫 准 / 學 習 / 教 師 / 臨 時 駕 駛 執 照 複 本 6 簽 發 國 際 駕 駛 許 可 證 7 簽 發 國 際 駕 駛 許 可 證 複 本 8 簽 發 駕 駛 執 照 細 節 證 明 書 9 更 改 駕 駛 執 照 持 有 人 資 料 ( 註 4) 10 發 售 駕 駛 考 試 表 格 11 直 接 簽 發 正 式 駕 駛 執 照 12 簽 發 臨 時 駕 駛 執 照 / 延 長 臨 時 駕 駛 執 照 有 效 期 13 辦 理 駕 駛 考 試 延 期 申 請 簽 發 駕 試 考 試 細 則 及 排 期 信 複 本 33

附 錄 B ( 續 ) ( 參 閱 第 2.2 段 ) 牌 照 事 務 處 其 他 方 式 網 上 牌 照 服 務 香 港 九 龍 觀 塘 沙 田 ( 註 1) 郵 寄 車 輛 1 簽 發 / 續 領 車 輛 及 拖 架 牌 照 ( 註 5) 2 簽 發 車 輛 及 拖 架 牌 照 複 本 3 簽 發 車 輛 登 記 文 件 複 本 4 車 輛 過 戶 5 註 銷 車 輛 及 拖 架 登 記 6 註 銷 車 輛 牌 照 7 列 印 有 待 執 行 的 法 庭 命 令 ( 車 輛 ) 8 簽 發 無 欠 繳 罰 款 記 錄 及 無 違 例 記 錄 證 明 書 9 簽 發 車 輛 登 記 細 節 證 明 書 10 更 改 車 輛 資 料 11 退 回 車 輛 牌 照 費 12 保 留 車 輛 登 記 號 碼 ( 不 作 拍 賣 ) 13 編 配 車 輛 登 記 號 碼 14 首 次 登 記 車 輛 及 拖 架 15 重 新 登 記 車 輛 及 拖 架 16 首 次 登 記 後 六 個 月 內 加 裝 配 件 及 附 加 應 課 稅 保 證 17 簽 發 / 續 領 / 簽 發 複 本 予 人 力 車 牌 照 34

附 錄 B ( 續 ) ( 參 閱 第 2.2 段 ) 牌 照 事 務 處 其 他 方 式 網 上 牌 照 服 務 香 港 九 龍 觀 塘 沙 田 ( 註 1) 郵 寄 18 保 留 車 輛 登 記 號 碼 以 待 拍 賣 ( 普 通 車 牌 ) 19 更 改 車 輛 類 別 20 加 裝 應 課 稅 配 件 其 他 1 政 府 隧 道 / 青 馬 管 制 區 傷 殘 駕 駛 人 士 使 用 費 代 用 券 2 運 載 特 長 貨 物 運 載 特 闊 貨 物 車 輛 行 駛 快 速 公 路 鄉 村 車 輛 的 許 可 證 3 超 額 載 客 許 可 證 4 新 領 試 車 牌 照 及 申 請 國 際 通 行 許 可 證 5 雜 項 服 務 ( 註 6) 資 料 來 源 : 運 輸 署 的 記 錄 註 1: 除 申 請 保 留 車 輛 登 記 號 碼 以 待 拍 賣 ( 普 通 車 牌 ) 外, 如 在 網 上 遞 交 申 請 均 須 備 有 電 子 證 書 網 上 申 請 一 律 由 香 港 牌 照 事 務 處 辦 理 註 2: 只 適 用 於 續 領 正 式 駕 駛 執 照 註 3: 只 適 用 於 續 領 學 習 駕 駛 執 照 註 4: 只 適 用 於 更 改 地 址 註 5: 只 適 用 於 續 領 車 輛 牌 照 註 6: 指 簽 發 客 運 營 業 證 證 明 書 及 有 關 複 本, 續 領 及 簽 發 複 本 予 試 車 牌 照 出 租 汽 車 許 可 證 老 爺 車 行 駛 許 可 證 廣 告 車 輛 許 可 證 大 嶼 山 封 閉 道 路 通 行 許 可 證 及 東 涌 道 禁 區 許 可 證 35

附 錄 C ( 參 閱 第 2.5 及 2.9 段 ) 處 理 駕 駛 執 照 及 車 輛 牌 照 事 項 ( 一 九 九 七 至 二 零 零 六 年 ) 員 工 每 名 員 工 平 均 人 數 處 理 牌 照 事 項 年 份 處 理 牌 照 事 項 的 數 目 ( 註 ) 的 平 均 宗 數 駕 駛 執 照 車 輛 牌 照 總 計 (a) (b) (c)=(a)+(b) (d) (e)=(c) (d) 1997 1 400 000 1 410 000 2 810 000 156 18 013 1998 1 476 000 1 202 000 2 678 000 154 17 390 1999 1 130 000 1 460 000 2 590 000 154 16 818 2000 965 000 1 549 000 2 514 000 150 16 760 2001 851 000 1 533 600 2 384 600 144 16 560 2002 828 000 1 539 000 2 367 000 145 16 324 2003 857 000 1 517 000 2 374 000 147 16 150 2004 857 000 1 535 000 2 392 000 153 15 634 2005 844 000 1 542 000 2 386 000 163 14 638 2006 766 000 1 467 000 2 233 000 169 13 213 資 料 來 源 : 運 輸 署 的 管 制 人 員 報 告 及 記 錄 註 : 員 工 平 均 人 數 以 下 列 公 式 計 算 : ( 年 初 員 工 人 數 + 年 底 員 工 人 數 ) 2 36

附 錄 D ( 參 閱 第 2.6 及 2.10 段 ) 以 非 櫃 枱 牌 照 服 務 形 式 處 理 的 牌 照 事 項 ( 二 零 零 四 至 二 零 零 七 年 ) 申 請 方 法 處 理 事 項 數 目 2007 年 2004 年 2005 年 2006 年 (1 至 7 月 ) (A) 駕 駛 執 照 郵 寄 13 032 10 323 16 743 55 530 網 上 1 447 1 341 1 159 945 投 件 182 274 265 5 603 小 計 14 661 11 938 18 167 62 078 ======== ======== ======== ======== (B) 車 輛 牌 照 郵 寄 8 019 7 479 7 914 6 467 網 上 4 136 9 082 13 379 8 143 投 件 833 495 588 413 小 計 12 988 17 056 21 881 15 023 ======== ======== ======== ======== (C) 全 部 ( 駕 駛 執 照 和 車 輛 牌 照 ) 郵 寄 21 051 17 802 24 657 61 997 網 上 5 583 10 423 14 538 9 088 投 件 1 015 769 853 6 016 總 計 27 649 28 994 40 048 77 101 ======== ======== ======== ======== 資 料 來 源 : 運 輸 署 的 記 錄 37

附 錄 E ( 參 閱 第 2.13 段 ) 在 東 九 龍 郵 政 局 推 出 試 驗 計 劃 的 大 事 年 表 2003 年 11 月 運 輸 署 爭 取 當 局 政 策 上 支 持 其 關 閉 觀 塘 牌 照 事 務 處, 並 推 出 試 驗 計 劃, 在 東 九 龍 郵 政 局 提 供 牌 照 服 務 當 時 的 環 境 運 輸 及 工 務 局 支 持 關 閉 觀 塘 牌 照 事 務 處 和 推 出 試 驗 計 劃 的 建 議 2004 年 3 月 本 月 為 該 項 節 省 成 本 措 施 ( 即 關 閉 觀 塘 牌 照 事 務 處 和 推 出 試 驗 計 劃 ) 的 預 定 推 行 日 期 2004 年 7 月 香 港 郵 政 完 成 試 驗 計 劃 的 櫃 枱 裝 置 工 程 運 輸 署 為 配 合 運 作 需 要 而 展 開 第 二 次 櫃 枱 裝 修 工 程 2005 年 7 月 第 二 次 櫃 枱 裝 修 工 程 完 成 2005 年 9 月 鑑 於 十 年 期 正 式 駕 駛 執 照 續 領 申 請 的 數 目 預 期 會 大 幅 上 升, 運 輸 署 檢 討 原 定 的 建 議 2006 年 2 月 運 輸 署 決 定 在 不 關 閉 觀 塘 牌 照 事 務 處 的 情 況 下 繼 續 試 驗 計 劃 2006 年 4 月 運 輸 署 與 香 港 郵 政 為 試 驗 計 劃 簽 訂 服 務 水 平 協 議 東 九 龍 服 務 專 櫃 ( 即 設 於 東 九 龍 郵 政 局 的 兩 個 牌 照 事 務 櫃 枱 和 一 個 繳 費 處 ) 啓 用 2006 年 9 月 運 輸 署 開 始 檢 討 試 驗 計 劃 2006 年 12 月 運 輸 署 決 定 關 閉 東 九 龍 服 務 專 櫃 2007 年 2 月 東 九 龍 服 務 專 櫃 停 辦 資 料 來 源 : 運 輸 署 的 記 錄 38

附 錄 F ( 參 閱 第 3.6 段 ) 駕 駛 考 試 中 心 位 置 提 供 的 路 試 類 別 港 島 跑 馬 地 常 安 掃 桿 埔 私 家 車 巴 士 及 中 型 貨 車 輕 型 貨 車 電 單 車 及 公 共 小 型 巴 士 九 龍 及 新 界 澤 安 道 忠 義 街 葵 盛 培 正 道 石 籬 天 光 道 荃 灣 油 塘 源 安 輕 型 貨 車 輕 型 貨 車 及 私 家 車 輕 型 貨 車 輕 型 貨 車 及 私 家 車 私 家 車 及 公 共 小 型 巴 士 輕 型 貨 車 及 電 單 車 巴 士 重 型 貨 車 及 中 型 貨 車 輕 型 貨 車 掛 接 式 車 輛 指 定 駕 駛 學 校 A B C D 私 家 車 輕 型 貨 車 及 電 單 車 私 家 車 輕 型 貨 車 電 單 車 中 型 貨 車 及 私 家 / 公 共 巴 士 私 家 車 輕 型 貨 車 及 電 單 車 私 家 車 輕 型 貨 車 電 單 車 中 型 貨 車 私 家 / 公 共 巴 士 及 掛 接 式 車 輛 資 料 來 源 : 運 輸 署 的 記 錄 39

附 錄 G ( 參 閱 第 3.25 及 3.28 段 ) 重 考 生 快 期 抽 籤 的 申 請 程 序 學 習 駕 駛 人 士 須 採 取 的 行 動 時 間 (A) 查 詢 抽 籤 日 期 抽 籤 如 在 翌 星 期 一 至 三 日 進 行, 可 透 過 互 動 話 音 系 ( 下 午 五 時 至 翌 日 上 午 十 一 時 ) 統 輸 入 資 料, 申 請 抽 籤 (B) 查 詢 抽 籤 結 果 抽 籤 當 日 ( 即 星 期 二 至 四 ) 下 午 十 二 時 三 十 分 至 翌 日 上 午 九 時 (C) 帶 備 相 關 文 件, 親 身 前 往 指 抽 籤 當 日 下 午 二 時 至 五 時 或 翌 日 上 午 定 的 牌 照 事 務 處 確 認 編 配 的 九 時 至 下 午 五 時 考 期 資 料 來 源.. 運 輸 署 的 記 錄 40

附 錄 H ( 參 閱 第 4.2 段 ) 駕 駛 考 試 的 服 務 表 現 目 標 及 承 諾 目 標 2007 年 的 駕 駛 考 試 服 務 標 準 輪 候 時 間 目 標 運 輸 署 管 制 人 員 報 告 的 服 務 表 現 目 標.. 駕 駛 考 試 輪 候 時 間 85 個 曆 日 100% 運 輸 署 網 站 的 承 諾 目 標.. (a) 公 布 筆 試 ( 甲 部 試 ) 考 試 成 績 45 分 鐘 100% (b) 公 布 的 士 筆 試 考 試 成 績 8 個 工 作 天 100% (c) 通 知 商 用 車 輛 駕 駛 考 試 考 生 預 約 考 期 1 個 月 100% (d) 安 排 傷 殘 人 士 進 行 駕 駛 能 力 評 估 18 個 工 作 天 100% 資 料 來 源.. 運 輸 署 的 記 錄 41

附 錄 I ( 參 閱 第 4.8 段 ) 運 輸 署 網 站 牌 照 服 務 的 承 諾 目 標 2007 年 的 牌 照 服 務 標 準 輪 候 時 間 目 標 櫃 枱 新 領 及 續 領 學 習 駕 駛 執 照 40 至 80 分 鐘 100% 新 領 及 續 領 正 式 駕 駛 執 照 40 至 75 分 鐘 100% 車 輛 續 牌 40 至 85 分 鐘 100% 車 輛 過 戶 40 至 85 分 鐘 100% 非 櫃 枱 處 理 續 領 正 式 駕 駛 執 照 及 車 輛 10 個 工 作 天 100% 牌 照 的 郵 寄 申 請, 並 寄 回 有 關 牌 照 予 申 請 人 處 理 續 領 正 式 駕 駛 執 照 及 車 輛 8 個 工 作 天 100% 牌 照 的 網 上 申 請, 並 寄 回 有 關 牌 照 予 申 請 人 資 料 來 源 : 運 輸 署 的 記 錄 42

附 錄 J ( 參 閱 第 4.9 段 ) 運 輸 署 對 櫃 枱 牌 照 服 務 輪 候 時 間 的 分 析 ( 二 零 零 六 年 七 月 十 至 十 四 日 ) 輪 候 時 間 ( 分 鐘 ) 申 請 宗 數 新 領 及 續 領 新 領 及 續 領 學 習 駕 駛 執 照 正 式 駕 駛 執 照 車 輛 續 牌 車 輛 過 戶 ( 目 標 :40 至 ( 目 標 :40 至 ( 目 標 :40 至 ( 目 標 :40 至 80 分 鐘 ) 75 分 鐘 ) 85 分 鐘 ) 85 分 鐘 ) 總 計 少 於 30 459 1 435 7 023 813 9 730 30 至 少 於 40 18 155 570 64 807 小 計 477 1 590 7 593 877 10 537 40 至 少 於 50 4 34 164 43 245 50 至 少 於 60 0 11 81 11 103 60 至 少 於 75 0 12 19 1 32 總 計 481 1 647 7 857 932 10 917 ==== ======== ======== ==== ======== 資 料 來 源 : 運 輸 署 的 記 錄 43